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员,职业健康专员,企业HR | 使用场景 | 工伤认定,事故调查,职业病调岗 |
|---|---|---|---|
| 制定背景 | 以前报告乱七八糟,数字对不上,处理拖拖拉拉。想让事故和职业病报得准、查得快、管得住。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员工,特别是生产一线和接触有害因素的岗位。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牵头干,车间主任盯现场,班组长天天看,工会负责监督提醒。 | ||
| 管理规定 | 出事必须24小时内报,职业病诊断后马上安排治疗,不能继续干有害活的两个月内调走。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查台账,季度抽查现场,漏报瞒报扣绩效,严重的一律停职查清。检查结果贴公告栏,大家都能看见。 | ||
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我国职业健康危害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进一步规范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定本制度:
一、 伤亡事故分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伤亡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伤害程度分类。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一个以上(含一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重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 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轻伤事故是指只有只有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是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二、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组织在进行伤亡事故报告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报告和处理。
三、职业危害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1、职业危害报告的办法
职业危害报告必须按照国家现行职业危害范围内所列举的病种(危害部曾于1988年修订颁发了《职业危害报告办法》)进行报告。职业危害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即,企业上报当地危害监督部门,由危害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四、 职业危害处理
1、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危害后,本公司应根据职业危害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2、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3、患有职业危害的职工变动单位时,其职业危害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诊断证明及职业危害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4、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告所在地的劳动危害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备案;
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工程项目伤亡事故报告
| 适配人群 | 项目负责人,施工班组长,安全技术员,工程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事故应急处置,安全例会管理,工伤事故调查,安全监管配合 |
|---|---|---|---|
| 制定背景 | 工地老出事,人受伤、东西坏,得有人管安全,得让大家都清楚自己该干啥。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在建项目、施工队、现场干活的人。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带头抓,班组长盯现场,安全部门查落实,大家都要签字担责。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报、不能瞒、不能拖、不能毁现场;每月开安全会;配合调查不藏事。 | ||
| 监督与罚则 | 签责任书算数,开会点名考勤,查记录看签字,没做到就提醒,再犯就通报,出事要追责。 | ||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贯彻执行建筑行业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与项目部及施工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防护职责。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心目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工程有关负责人在接到重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4.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参加、配合工伤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统计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提出防范措施和意见,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5.积极配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并就所了解到的情况向安全监督部门作出汇报。
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四年四月十日
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职工伤亡事故报告
| 适配人群 | 安全员,资料员,现场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施工现场,轻伤处置,重伤上报 |
|---|---|---|---|
| 制定背景 | 工地常有小伤大伤,记录乱七八糟,上报拖拖拉拉,公司老是后知后觉。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在建项目现场人员、安全员、资料员、现场负责人。 | ||
| 职责分工 | 安全员和资料员记小伤;现场负责人盯轻伤;公司安全处管重伤和死亡;抽查组负责查清原因。 | ||
| 管理规定 | 小伤当天记;轻伤24小时内报;重伤死亡马上电话报;现场不能动;伤员要先救。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月底交登记表;安全处收表后查漏;抽查组去现场翻记录、问人、看现场;漏报迟报的扣当月绩效;弄虚作假的停岗学习。 | ||
1、施工现场发生工伤不满八小时由安全、资料员根据伤者伤情做好记录,每月底将工伤事故登记表报公司。
2、轻伤事故(休假八小时以上)向现场负责人汇报,2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处汇报,填写《企业职工因工负伤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公司安全处。
3、发生伤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事故,经济损失重大,应用快速方法向上逐级报告。
4、保护好事故现场和抢救伤员,控制事故扩大,减少经济损失。
5、公司接到报告成立事故抽查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处理结论和改进措施。
6、对事故的处理,应查明原因、查明性质和责任者、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区域公司安全员,公司安监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总承包施工,事故应急响应,现场抢救 |
|---|---|---|---|
| 制定背景 | 以前出事没人及时报、没人认真查,老是重复发生。想让事故快点上报,查清原因,防止再出事。 | ||
| 适用范围 | 只管公司总承包工程现场的工人伤亡事儿。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最先报,区域公司接着报,总公司最后报。安全员盯现场,公司领导管监督。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打电话报简况,不能拖。轻伤也要记,重伤死亡更要快。现场东西不能乱动,要拍照留痕。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交报表,迟交扣分。不报瞒报,查实就处分。轻伤罚警告,重伤罚撤职,死亡直接开除加罚款。还要全员开会学教训。 | ||
1. 总则
1.1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中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
1.3 本制度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3-1986)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
2. 伤亡事故的统计
伤亡事故统计的内容为:事故起数、伤亡人数、事故类别、伤亡程度、经济损失。
2.1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实行事故快报制和月报制。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项目经理应立即将事故简况以最快方式上报区域/专业公司或公司,区域/专业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将事故简况以最快方式上报总公司及当地有关安监、建设等政府部门。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每月底项目部向区域/专业公司上报本月“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每月的2日区域/专业公司向总公司上报上月“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每月的5日总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上月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2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其统计应包括用于伤亡者的费用、物资损失、生产成果的减少、因劳动时间的丧失而引起劳动价值的损失、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损失等五个方面。其中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12-1987)进行计算;
2.3 伤亡程度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计算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确定重伤与轻伤。
3. 伤亡事故的分类
3.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5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损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天的失能伤害事故;
3.6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损失工作日低于105天的失能伤害事故。
4. 伤亡事故的上报和现场保护
4.1 项目部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应立即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上报区域/专业公司或公司,区域/专业公司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上报公司;
4.2 公司/区域公司接到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报告后,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向公司所在地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政府部门报告;
4.3 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立即组织人员按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抢救、抢险活动,防止事故事态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多方位拍照或录相。
5. 事故调查的目的和组织
5.1 事故调查的目的
事故调查的目的主要为了弄清事故真实情况,从思想、管理、技术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5.2 事故调查的组织
5.2.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区域公司安全员进行监督;
5.2.2重伤事故,在当地主管部门授权下,由区域/专业公司组织项目部生产、技术、安全、施工等有关人员以及区域公司工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5.2.3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一般由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工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政府部门责成由公司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的,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公司/区域公司技术、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5.2.4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2.5 事故调查组职责:
a.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b.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c.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d.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e. 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f.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 伤亡事故的调查的实施
6.1 事故材料搜集
6.1.1事故现场物证搜集
事故现场物证包括:遭破损的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现场所收集到的各种物证均应贴上注有时间、地点、使用者及管理者等内容的标签。所有物证均应保持原样,不得冲洗擦拭印迹。需要对有害健康的危险物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时,也应在不损坏原始证据的条件下进行。
6.1.2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在获取现场物证后,应对事故发生前有关事实及有利于鉴别和分析事故的各种材料进行搜集。
a. 事故前有关事实包括:事故发生前各种设备及设施的性能、质量及运行状况,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理化性能分析和实验),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必要时可取样分析),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及出事前受害者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等。
b. 有利于事故鉴别和分析的材料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工龄及从事工种的时间等,受害人及肇事者按受安全教育(如三级安全教育)的情况,受害者及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违章、违纪记录,事故当天受害者及肇者的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和动作以及作业时情绪和精神状态等。
6.1.3 证人材料的搜集
调查人员通过交谈及询问等方式对事故的目击者和有关人员搜集与事故有关的证人材料,通过多方调查与取证,前后对比等对证人口述材料的真实程度进行考证;
6.1.4 事故现场摄影
对于一些不能较长时间保留、有可能被消除或被践踏的证据,如各种残骸、受害者原始存息地、各种痕迹、事故现场全貌等,可利用摄影或录相等手段进行记录;
6.1.5 事故图绘制
事故图的形式有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以能直观、客观地反映事故发生的平面与立体的真实场景为原则。
6.2 事故原因分析
6.2.1 整理和讨论调查材料
调查组人员在经集体讨论、研究调查材料,反复鉴别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6.2.2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从能量源、危险物质以及机械和物质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分析。
6.2.3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条件,主要是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a.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查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b. 教育培训不够、不到位,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c. 劳动组织不合理;
d.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e.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f.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
6.2.3 确定事故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综合分析,从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大小的评价,分清主次,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6.3 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发生过程中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不同作用,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3.1 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6.3.2 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a.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c. 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6.3.3 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a. 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b.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按排其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c. 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d. 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的,造成伤亡事故的。
6.4 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综合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人的具体处理建议和有针对性的事故防范措施。
6.5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结束时,应形成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6.5.1 背景信息
a. 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b. 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c. 事故涉及到的人员及其他情况;
d.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e. 操作人员及证人。
6.5.2 事故描述
a. 事故发生的顺序;
b. 人员的伤亡情况;
c. 破坏的程序;
d. 事故的类型;
e. 事故的性质;
f. 承载物或能量(或有害物质);
6.5.3 事故原因
a. 直接原因;
b. 间接原因;
c. 主要原因。
6.5.4 事故责任分析
6.5.5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5.6 事故教训及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
6.5.7 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6.5.8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7. 伤亡事故的处理
7.1 事故性质的认定
根据国家法规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标准、规定,评定、认定事故的性质。事故性质可分为自然事故(一般指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指目前在技术上尚未有解决的方法,或在技术上属于未知领域而导致的事故)、责任事故三种。
7.2 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职工伤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职工伤亡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的,公司仍保留对其责任追究的权利,国家机关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按公司相关制度及文件以及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7.2.1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负责落实公司办公会形成的对公司/专业公司在职人员(包括现场项目经理)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责任追究决定;
7.2.2 项目经理/区域/专业公司经理负责落实项目部管理层、操作层责任者的处理/责任追究;
7.2.3 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规定:
a. 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域/专业公司经理给予撤职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区域/专业公司其它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理比照执行;对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其它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开除处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b. 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经理给予撤职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部其它管理人员的处理比照执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域公司人员给予降级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c. 发生重伤事故,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部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7.2.4 作业人员责任追究规定:
对作业人员的责任追究,主要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作如下规定:
a. 对于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之一的作业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b. 对作业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c. 对作业人员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本人原工资的70%。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工作,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d.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作业人员,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工资降级的处分,工资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e. 对作业人员罚款的金额额度由公司/区域公司/项目部决定,不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
8. 事故教育
8.1 伤亡事故发生后复工前,必须开展事故责任者及项目部全体人员参加的事故教育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与技能,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8.2 轻伤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项目部安全员组织开展;
8.3 重伤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落实;
8.4 死亡及以上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
9. 事故整改措施
事故整改措施是针对事故工程项目部的全面安全整改措施。
9.1 制定事故整改措施遵循的原则
9.1.1 预防施工过程的危险源及危险/危害因素;
9.1.2 排除工作场所的危险/危害因素;
9.1.3 处置危险和危害物并减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内;
9.1.4 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
9.1.5 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的条件。
9.2 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后重新开展的危险源辨识、评价结果,对不同等级的危险源采取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控制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一般施工现场均应制定防高处坠落、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触电、防坍塌、防火灾和防爆炸等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由区域/专业公司主任工程师审批,经详细交底后进行落实。
9.3 安全管理整改措施
9.3.1 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执行。
9.3.2 建立完善安全管理领导组织和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3.3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以确保施工安全为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的相关规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硬件设施水平和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增强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尽可能使用现场设备、设施实现本质安全化。
9.3.4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a. 各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主要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技术标准、规范为主要内容,以提高管理水平与能力为主要目的,并确保取得相应管理资格证书;
b.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以企业各级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为目的;
c.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准上岗,并定期复训。
10. 附则
10.1 本制度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有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砖厂伤亡事故报告处理
| 适配人群 | 砖厂厂长,班组长,安全技术人员 | 使用场景 | 砖厂生产现场,安全事故处置,工伤事件响应 |
|---|---|---|---|
| 制定背景 | 砖厂常有轻伤重伤死亡事故,上报乱七八糟,调查没人管,责任分不清,得立个规矩理清楚。 | ||
| 适用范围 | 砖厂所有工人、班组长、厂长、技术员,还有安全监管局和公安局。 | ||
| 职责分工 | 厂长是总负责,班组长和技术员一起查轻重伤,死亡时加监管局、公安局、工会一起查。 | ||
| 管理规定 | 轻伤马上报厂长,重伤多报监管局,死亡再加报公安局;不准违章操作、不准拆安全设施、不准瞎指挥。 | ||
| 监督与罚则 | 厂长带队查,写报告提处理意见;谁违章就追谁责,领导没教好或设备不修也要担责;查完必须处理,不处理要被问。 | ||
本制度中的伤亡事故,指在砖厂的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轻伤、重伤和意外死亡情况,对于重大死亡以上事故报告处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1.3.1报告
1.3.1.1轻伤事故发生后,由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上报厂长。
1.3.1.2重伤,除履行上述轻伤上报程序以外,厂长还应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1.3死亡事故,厂长除履行上述轻、重伤上报程序以外,还应报告公安局。
1.3.2调查及处理
1.3.2.1事故调查
调查轻伤,重伤事故,由厂长和有关班组长及技术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厂领导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3.2.2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由厂长任组长,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在事故调查清楚之后,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严肃处理。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伤事故的均应追究当事人和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操作;
(2)违章指挥工人作业;
(3)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和劳动纪律;
(4)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伤事故的,应当追究事故单位领导人或单位主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1)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
(2)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作业环境不安全,或安全装置不安全;
(3)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不健全;
(4)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
(5)设计有错误,或在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和削减安全、卫生设施;
(6)对已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在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由事故调查小组提交,工伤事故的鉴定、受伤人的经济损失(如受伤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等)遵守砖厂有关规定执行。
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某某工程项目职工伤亡事故报告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安全主管,监理人员 | 使用场景 | 工程事故,现场救援,事故调查 |
|---|---|---|---|
| 制定背景 | 工地出事了,怕瞒报漏报,怕抢救不及时,怕现场被破坏,怕查不清原因。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在建项目现场人员、项目经理、公司安全部门。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第一时间报,公司安全部门收,总经理带队查,监理和建设单位也得参与。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救人保现场,立刻打电话上报,填报告不能拖,调查组里利害关系人不能进。 | ||
| 监督与罚则 | 公司安全部门盯着流程走,查谁没按时报、谁乱动现场、谁写报告糊弄,按公司规定扣分或通报。 | ||
某工程项目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1)伤亡事故的上报
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领导或现场有关人员应迅速组织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项目经理应通过通讯或其他方式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时上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及时填写伤亡事故报告,上报公司,公司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北京市奥指办和市政府安全管理部门。
(2)事故的调查处理
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司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项目经理,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应立即赶赴现场。轻重伤事故,由公司指定业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结合监理、建设单位,并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与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3)发生事故后,应记录、保存如下信息: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候;勘察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现场勘察起止时间、勘察过程;事故造成的破坏情况、状态、程度;设备损坏的异常情况及事故发生前、后位置;事故发生前的劳动组合,现场人员的具体位置和行动;重要物证的特征、位置及检验情况。
(4)配备有关摄像设施进行实物拍照:方位照应反映事故现场在周围环境中的位置,全面照应反映事故现场中心情况,细部照应揭示事故直接原因的痕迹物、致害物等,人体照应反映伤亡者主要受伤和造成伤害的部位。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
(5)事故调查报告
①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从事故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通过分析,确定事故性质以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根据事故发生中的作用,找出主要责任人。
②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③事故审理和结案,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的处理。
④针对事故发生的特点,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制定防患措施,重新审查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吸取教训,克服薄弱环节,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 适配人群 | 单位负责人,安监联络员,现场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生产安全事故,重伤上报,轻伤调查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不敢报、拖着不报、现场乱动、证据没了。想让事故一出就马上说清楚,现场保住,证据留好。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员工,各车间班组,所有生产环节发生的事故。 | ||
| 职责分工 | 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现场人员要立刻报告。安全部门盯落实。县安监局监督指导。 | ||
| 管理规定 | 现场人必须马上报领导。领导1小时内报县安监局。不准动现场东西。抢救时也要做标记画图。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查一次执行情况。没按时报的扣绩效。现场被破坏的要写说明。安全部门每季度汇总问题,报给总经理看。 | ||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等规定。遵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及时的医疗救治。并做好相应工作。
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以上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于1小时内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确需移动现场部份物件时,必需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现场图等保护措施。
4、轻伤事故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并书面报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重伤事故如果县安监部门委托企业调查处理的,由单位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及时监督检查执行并书面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伤亡事故发生后,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由本单位组织落实整改。
7、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全体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
| 适配人群 | 矿山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工会代表 | 使用场景 | 矿山作业,事故调查,安全教育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管,现场乱糟糟,伤员没人救,调查拖拖拉拉。 | ||
| 适用范围 | 矿山、建设工地所有干活的人和管事的部门。 | ||
| 职责分工 | 矿山自己牵头查,工会生产技术安全一起干,上级部门盯着看。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报,现场不能动,伤员立刻救;不许瞒报、拖着不办、瞎编情况。 | ||
| 监督与罚则 | 查完要写结果交上去;谁瞒报谁负责;处理完还得在出事地方讲安全课;不照做就追法人责任。 | ||
一、发生伤亡事故,应当立即逐级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对伤亡人员进行抢救。
二、轻、重伤事故,矿山应立即组织工会、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三、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有关部门报告。
四、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及时开展现场安全教育。
五、对事故隐瞒不报或长期拖延处理、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法人的责任。
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工地职工伤亡事故报告
| 适配人群 | 安全科人员,主管安全副总,事故调查员 | 使用场景 | 劳动过程,事故现场,抢救人员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报,报得慢,查不清原因。想快点知道伤了谁、怎么伤的,好赶紧防下一次。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干活的员工,出事时在场的人,管安全的部门。 | ||
| 职责分工 | 安全科是主力,工程部安全科先收消息。副总和总经理要到场。安全科还要报给市里区里。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告诉安全科。不能瞒、不能假报、不能拖着不报。现场不能乱动,资料不能藏。 | ||
| 监督与罚则 | 安全科盯着报没报、查没查、改没改。漏报迟报乱报就罚钱,最少一千,最多一万。真犯法就送派出所。 | ||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5、安全科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总经理,并请示上报市、区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6、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时,安全科会同总经理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7、公司安全科及主管安全的付总经理必须协同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8、公司安全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报告伤亡事故。
9、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罚款金额最低1000.00元最高10000.00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
| 适配人群 | 项目安全员,分公司安全部,公司安全处 | 使用场景 | 事故上报,现场保护,调查分级 |
|---|---|---|---|
| 制定背景 | 有人受伤了得马上报,不然耽误抢救和查原因。以前可能报得慢,信息漏掉,责任搞不清。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工地、项目部、分公司,管所有施工人员。 | ||
| 职责分工 | 安全处牵头,项目经理和分公司经理执行,主管经理监督。出事时直接领导要第一时间打电话。 | ||
| 管理规定 | 24小时内报正式快报;保护现场不乱动;调查必须实事求是;轻伤重伤死亡分三级查。 | ||
| 监督与罚则 | 填表上报有时间卡点;现场清理要逐级批;四不放过是硬杠杠;罚钱、处分、坐牢都有对应情形。 | ||
第一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受伤者或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电报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处、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设局、安监站、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
事故的正式快报须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报公司安全处,并同时报保险公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单位名称、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死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条: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的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一)、轻伤事故:由分公司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人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分公司派人参加,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公司安全处,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死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安全处,公司按程序报有关部门。
第三条: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领导和现场人员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证明数据,并画出事故详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条:对于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
(一)、真实、客观的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证、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的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查看、开除。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和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积压、拖延执行《隐患通知单》造成事故的。
(三)、对新工人或新换岗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四)、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事故的。
(五)、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而造成事故的。
(六)、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七)、因施工现场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事故。
(八)、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