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报告制度
| 适配人群 | 职业卫生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企业EHS专员 | 使用场景 | 急性职业病救治,职业病事故调查,职业病现场管控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管,急性职业病一来就乱套。想快点控住局面,救人、查原因、别让事变大。 | ||
| 适用范围 | 公司里所有干活的人,还有管安全、管卫生的部门。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门带头干,各部门负责人自己盯自己人,厂长最后看落实没。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救人,立马停掉危险活儿,现场不能动,材料工具得留着,报告必须当天交上去。 | ||
| 监督与罚则 | 平时要练预案,出事时按步骤做,检查靠日常巡查和事故后复盘,瞒报漏报直接追责到人,该罚罚该换换。 | ||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规章,尚未发布。待发布后,以国家总局规章为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 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 适配人群 | 车间负责人,安环处人员,安全组成员 | 使用场景 | 事故响应,现场处置,应急上报 |
|---|---|---|---|
| 制定背景 | 怕事故没人报、报得慢、报得乱,耽误救人和处理。 | ||
| 适用范围 | 所有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和车间。 | ||
| 职责分工 | 现场人员要马上报,车间负责人和安环处快去处理,还要告诉安全组,单位负责人一小时内必须上报政府。 | ||
| 管理规定 | 不能瞒报、迟报、漏报;报告内容要写清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损失、已做措施;现场不能乱动、不能毁证据。 | ||
| 监督与罚则 | 调度室电话63057随时接报;没按流程报的要追责;现场被破坏或证据没了要查清楚;安全组定期检查报告记录是否完整及时。 | ||
1、职业病危害事故实行报告制度,凡发生事故,均要进行报告。
2、职业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车间负责人和安环处报告。
3、车间负责人和安环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前往事故发生地进行处理,同时报告生产管理部安全组。
4、如情况紧急,生产管理部安全组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特殊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6、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6.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6.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6.3事故的简要经过;
6.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5已经采取的措施;
6.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职业病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9、调度室设有固定电话63057,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
| 适配人群 | 职业卫生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企业EHS专员 | 使用场景 | 急性职业病事件,职业性炭疽疫情,职业病危害现场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管,急性职业病来了乱套。要快控制、快救人、快上报,别拖别瞒。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和部门。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门牵头,各部门负责人执行,厂长盯着检查落实情况。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救人、停作业、保现场、立刻报安监局。不准瞒报漏报迟报假报。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查一次应急准备,出事就启动预案。没做到的扣绩效,严重就调岗。每半年演练一次。 | ||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规章,尚未发布。待发布后,以国家总局规章为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 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报告制度:职业病职业危害事故报告
| 适配人群 | 项目负责人,班组长,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生产作业现场,车辆伤害处置,劳动环境整改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报、报得慢、查不清原因。想让大家快点说、认真查、别再犯同样错。 | ||
| 适用范围 | 处里所有单位和职工,干生产活、上班时出的事都算。 | ||
| 职责分工 | 项目负责人最先管这事,班组长和安全员要盯紧,处安委会最后把关解释修订。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报,轻伤当天说,重伤24小时内报,死亡必须立刻报。现场不能乱动,要拍照画图留证据。 | ||
| 监督与罚则 | 谁瞒报迟报就处分谁,还要补报。每月填事故表,档案专人管永久存。查完写报告,六十天内结案,最多拖到一百八十天。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和工作中发生的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包括:
(一)从事生产或工作时发生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 在生产、工作时间或区域内,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
(三) 在生产区域内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四) 其他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条 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统计与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处属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均应立即上报,各项目负责人应对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发生轻伤事故、轻微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由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安全员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发生重伤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处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处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局主管部门。
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处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处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局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如因组织抢救需要变动现场时,必须事先做出标记、拍照、录像或者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说明。事故现场必须经过事故调查组勘查完毕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三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应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书》),《调查报告书》应包括本条前三款的内容。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按下列权限和程序组织调查和处理:
1、一次轻伤1至2人的事故,由项目部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处结案。一次轻伤3人以上的事故,由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处审批、结案。
2、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项目部负责人、处主管领导和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审批结案,并报局备案。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由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审批结案。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处会同事故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联合调查报告。重大死亡事故,由局派员参加调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另有规定的,按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4、事故调查结束后,除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外,还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二十日内提出,按照第十一条(二)款的规定审批结案。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三十日内提出,重大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四十日内提出。然后,由处向当地劳动部门写出文件形式的“事故调查处理请示报告”,同时,把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和《调查报告书》作为请示报告的福建一并报当地劳动部门。
5、地方劳动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请示报告”批复后,处再向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写出“事故结案请示报告”,同时把劳动部门的批复、罚款凭证、联合调查报告和《调查报告书》作为结案请示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局。
第十二条 处应将局审批后的结案请示报告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工作一般应在六十日内结案,如出现反常情况,可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如重大死亡事故,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理。处理内容包括:
(一) 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并将处分存入处分人的档案;
(二)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
(三)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四)公开事故的批复建议和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的,应按照二功劳发(89)字第095号《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对违反劳动安全规定经济处罚实施办法》和二公办发(90)第192号《关于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对事故情节严重、触犯刑法事故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事故统计
第十六条 各项目部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第十七条 各项目部必须对事故的报告、统计与调查处理的正确性和时限性负责。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经指正后仍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部负责人和直接人员给与行政处分,并责成补报。
第十八条 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事故档案管理制度和台帐。事故档案应制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作为永久卷保管。事故档案管理必须做到资料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事故统计的对象是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等。
附则
第二十条 发生特大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报告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
| 适配人群 | 接触危害作业员工,新入职接害人员,即将离岗接害员工 | 使用场景 | 上岗前体检,离岗前体检,在岗期间体检 |
|---|---|---|---|
| 制定背景 | 有人天天接触粉尘噪音这些有害东西,怕得职业病。体检不规范,有人漏检没人管,健康出问题了才着急。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接触粉尘、噪音、有毒气体的工人,还有新来的、要调岗的、要离职的。 | ||
| 职责分工 | 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组织体检,综合处要提前报离职名单,医院负责检查,矿上全程盯。 | ||
| 管理规定 | 新员工必须先体检合格才能上岗;离职前必须体检,90天内做过在岗体检也算;不能让有禁忌症的人干危险活。 | ||
| 监督与罚则 | 体检算正常上班,费用矿里全包;查出问题马上调岗或复查;结果只告诉本人,档案专人保管;谁不执行就追责。 | ||
为进一步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规定,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有计划地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到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 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综合处要及时告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即将离岗的员工名单,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五、职业健康查体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六、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七、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八、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九、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十、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费用由矿井承担。
十一、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报告制度:职业病报告
| 适配人群 | 安环责任人,职业健康专员,厂医/驻厂医生 | 使用场景 | 职业中毒处置,尘肺病管理,健康体检跟踪 |
|---|---|---|---|
| 制定背景 | 怕工人得职业病不知道,怕单位瞒报漏报,怕信息传不快救不及时。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和管这事的单位。 | ||
| 职责分工 | 出事单位是第一报告人,要马上告诉上级,卫生部门和医疗中心也得知道。 | ||
| 管理规定 | 体检结果要告诉工人,2小时内必须上报中毒事件,15天内报尘肺变化情况。 | ||
| 监督与罚则 | 单位自己记好几本台账,卫生部门会查记录,迟报漏报会被追着问清楚。 | ||
一、受害职工经体检诊断后或职业病人复查享有知情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发生职业中毒在2小时内必须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管理中心报告。
三、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波及人群或威胁影响、报告联系单位、通讯方式等。
四、事故发生单位属第一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人应及时向上一级责任人报告有关事故发生信息。
五、慢性职业病的疑似尘肺病人和确诊的病人发生新增、升期、死亡、均在15日内报告。
六、建立健全尘肺体检摸底表、尘肺病人诊断记录薄、尘肺病人登记薄、尘肺死亡登记薄、尘肺病人报告卡片。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报告制度: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
| 适配人群 | 项目安全员,班组长,单位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生产作业现场,车辆作业区域,劳动防护管理 |
|---|---|---|---|
| 制定背景 | 怕事故没人报、报得慢、查不清原因。想让出事马上知道,快救人、快查清、快改错,别再重复发生。 | ||
| 适用范围 | 全处所有干活的职工,各项目部和单位。 | ||
| 职责分工 | 项目负责人要管好报告这事。安全员、班组长先收信息。处主管部门牵头调查,劳动部门、公安、工会一起查。 | ||
| 管理规定 | 出事必须马上报,轻伤报班组长,重伤死亡直接找处里。现场不能乱动,要拍照画图留证据。 | ||
| 监督与罚则 | 谁瞒报迟报就处分谁。每月填报表,档案要专人管、永久保存。查出来问题要公开处理结果,还要罚钱或处分。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和工作中发生的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包括:
(一)从事生产或工作时发生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 在生产、工作时间或区域内,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
(三) 在生产区域内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四) 其他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条 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统计与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处属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均应立即上报,各项目负责人应对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发生轻伤事故、轻微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由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安全员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发生重伤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处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处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局主管部门。
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处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处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局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如因组织抢救需要变动现场时,必须事先做出标记、拍照、录像或者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说明。事故现场必须经过事故调查组勘查完毕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三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应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书》),《调查报告书》应包括本条前三款的内容。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按下列权限和程序组织调查和处理:
1、一次轻伤1至2人的事故,由项目部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处结案。一次轻伤3人以上的事故,由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处审批、结案。
2、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项目部负责人、处主管领导和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审批结案,并报局备案。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由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审批结案。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处会同事故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联合调查报告。重大死亡事故,由局派员参加调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另有规定的,按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4、事故调查结束后,除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外,还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二十日内提出,按照第十一条(二)款的规定审批结案。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三十日内提出,重大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四十日内提出。然后,由处向当地劳动部门写出文件形式的“事故调查处理请示报告”,同时,把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和《调查报告书》作为请示报告的福建一并报当地劳动部门。
5、地方劳动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请示报告”批复后,处再向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写出“事故结案请示报告”,同时把劳动部门的批复、罚款凭证、联合调查报告和《调查报告书》作为结案请示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局。
第十二条 处应将局审批后的结案请示报告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工作一般应在六十日内结案,如出现反常情况,可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如重大死亡事故,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理。处理内容包括:
(一) 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并将处分存入处分人的档案;
(二)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
(三)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四)公开事故的批复建议和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的,应按照二功劳发(89)字第095号《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对违反劳动安全规定经济处罚实施办法》和二公办发(90)第192号《关于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对事故情节严重、触犯刑法事故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事故统计
第十六条 各项目部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第十七条 各项目部必须对事故的报告、统计与调查处理的正确性和时限性负责。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经指正后仍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部负责人和直接人员给与行政处分,并责成补报。
第十八条 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事故档案管理制度和台帐。事故档案应制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作为永久卷保管。事故档案管理必须做到资料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事故统计的对象是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等。
附则
第二十条 发生特大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