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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办公区域管理办法规定(优选10篇)

时间:2026-10-26 13:20:29

房地产公司办公区域管理办法规定

适配人群行政办公室人员,前台接待岗,部门文员使用场景办公区域管理,电话接待流程,节能降耗执行
制定目的想让办公室不吵不乱,大家干活舒服点,环境干净整齐,秩序井然。
适用范围所有在公司办公的人,管说话、带人、用设施、省电水、吃东西、卫生、穿衣、关门窗。
职责分工行政办公室牵头定规矩,各部门负责人盯自己人,行政部平时巡查,发现不对就提醒。
禁止行为不准大声嚷嚷骂人,不准带外人进来瞎逛,不准乱涂乱画乱拿东西,不准浪费水电,不准上班打游戏聊天吃东西。
检查与监督行政部每月查两次,记录问题,第一次口头提醒,再犯写说明,三次扣绩效分;9月1日起执行检查,月底汇总通报。

某房地产公司办公区域管理办法规定

1、目的:为加强办公区域规范管理,确保公司良好的工作环境及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公司及其所属的办公区域。

3、管理权限:公司行政办公室。

4、办公区域的行为规范:

(1)应以普通话低音量在办公区域内进行交流。禁止高声喧哗、污言秽语,手机应始终调为振动状态。

(2)不得在任何时间内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入办公区域,如有人员来访,应由有关人员接待。

(3)爱护办公区域内的一切设施,不得随意毁坏、涂抹,不得将公共设施及物品据为已有,一经发现,将要求责任人按损坏或丢失物品的原价进行赔偿。

(4)节约公司一切能源,随时注意关闭电源、水源开关。随意浪费者,按公司《惩戒细则》进行处罚。

(5)工作时间内不得进行上网聊天、玩游戏、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不得在上班时间内进食(因工作延误等特殊情况除外)。

(6)注意保持办公区域的卫生,不得乱扔杂物不得随地吐痰,外出或下班离开时,应收拾好与工作有关的资料文件及个人物品,关闭电脑电源,将座椅推回原位始终保持办公场所整结有序。

(7)上班时间应衣着整洁,不得穿短裤、短裙、背心及袒胸露背衣裙及拖鞋。

(8)下班时必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做好防盗、防火工作。

5.电话使用行为规范:

(1)公司电话仅供工作之需,不得使用公司电话拨打收费台听取信息。一经发现,按公司《惩戒细则》进行处罚,并由本人承担所需费用。

(2)工作电话通话时间应尽量简短,如确需长时间讨论细节,应尽量安排面谈。

(3)电话响铃三声以内必须马上接听,若本人不在座位上,电话临近的员工必须帮助接听,并问清楚对方需沟通的事宜,或记下对方电话,待本人回来后及时转达。

(4)接听电话必须使用礼貌用语及普通话。

6.附则

(1)本规定由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2)本规定已经下发必须遵守执行。

房地产公司办公区域管理办法规定:x房地产办公区

适配人群销售岗员工,工程部人员,行政部人员使用场景销售现场,工程部,办公室
制定目的公司想看起来更专业,让大家做事有规矩,别乱糟糟的,客户来了觉得靠谱。
适用范围所有员工,管上下班时间、穿啥衣服、办公室里干啥不干啥、卫生和东西怎么用。
职责分工行政部盯着执行,部门经理管自己人,员工自己守规矩,行政部查,领导看通报。
禁止行为不准迟到早退、不准穿得随便、不准聊天打瞌睡、不准吃东西吸烟、不准乱扔乱放、不准乱拿别人东西。
检查与监督每天有人巡,发现就记,月底扣钱,三次就走人;部门有人犯错经理也扣钱;脏乱差要整改,不改就通报;下月一号开始查。

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区管理规定(三)

为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管理,凡公司员工需严格执行本规定。

1、公司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正常工作日时间为8:30-12:00,13:30-17:30;周六、周日值班时间为:9:00-12:00,13:30-17:30,午休时间为12:00--13:30,员工可以就餐和休息,但此时间段内如有客户接待工作,仍要照常进行,不得影响工作。

2、员工着装按集团统一要求,着工装、配戴司标;新员工上岗如未配发公司统一工服的,需穿与工服颜色、款式相近的衬衫、西装。因换季需更换工装时,须按公司统一规定时间更换。值班期间可着便装。

3、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准串岗、聊天、或上班打瞌睡、嬉闹、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办公。工作期间请不要看与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或书籍,不得打牌、下棋、玩电脑游戏、看电影、听音乐,上网聊天,不得登陆、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

4、工作时间不得在办公区域吸烟、吃东西(包括口香糖等零食)。

5、中午就餐请勿饮酒,以免影响下午的正常工作。不得在办公室就餐(非特殊情况,晚上加班除外),销售现场员工不得在销售大厅用餐。

6、爱护公司一切财产,若有损坏及时上报,随时安排维修;

7、保持环境整洁,严禁随地堆放物品,不准乱扔杂物;

8、办公区仓库内物品非经行政部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挪用;

9、最后离开办公区的员工须检查电脑、门窗、电源等是否关好,注意防火防盗;

10、挪用其他部门、会议室、仓库的物品要及时归还。

11、使用会议室前请到行政部申请登记

其中涉及到员工着装等要求请参照员工行为规范及实施细则,会议室的使用请参照会议室管理规定。

违反以上规范处罚办法如下:

1、员工:员工违反以上《员工行为规范》的,一次扣除当月奖金200元;二次500元,第三次违反规定的,予以辞退处理。

2、部门经理:每部门有1名员工违反《员工行为规范》的,扣除部门经理当月奖金500元,2名1000元,3名以上扣除当月全部奖金。

3、部门:各办公室、销售现场、工程部等室内外环境脏乱,办公用品乱堆乱放、有卫生死角等现象的,予以部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处理。

4、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和部门均将予以公司通报批评处理。

以上管理办法由行政部监督执行。

房地产公司办公区域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项目销售前期市场调查

适配人群营销部负责人,市场调研专员,项目策划岗使用场景新项目立项,市场定位,竞品分析
制定目的怕市场摸不准,影响卖房和公司拍板,想让调查更靠谱更管用。
适用范围营销部干这事,查政策、行情、竞品、广告、自家教训、小区细节。
职责分工营销部牵头做调查,全员动手查,部门经理盯进度,老总看报告把关。
禁止行为不准漏查政策和竞品,不准少于九成覆盖,不准瞎编数据,不准拖着不交报告。
检查与监督每月初交上月报告,部门经理初审,老总终审,超期一天扣绩效,错三次换人干。

项目前期市场调查,不仅关系到项目的销售工作,而且关系到公司某些决策,为加强经营管理工作,特指制定本规定:

一、营销部是项目前期市场调查的执行部门;

二、营销部通过市场调查需掌握如下几点:

1、掌握国家的相关政策;

2、有关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走向及前景预测;

3、全市本年度项目开发量;

4、针对竞品楼盘进行细致调查分析;

5、了解市场上热点情况;

6、报纸广告、信息的收集并整理;

7、总结自己开发项目的经验教训;

8、调查着眼点是小区配套、户型、面积、档次、价格、流行趋,外立面造型及颜色等,要做到全面准确;

9、调查面应不低于90%。

三、根据了解的情况及时准确、客观、有针对性和预见性地提出分析报告,上报公司。

四、市场调查不仅为新开发项目的前期市场定位提供依据,同时为经营销售、价格制定提供依据。

五、本规定由营销部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公司办公区域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转让

适配人群房地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使用场景房地产交易,企业并购,资产抵债
制定目的管住乱转让的事儿,让买卖房子更靠谱,保护买家卖家不被坑,市场别太乱。
适用范围所有在城里卖房买房的人,还有土地和房子一起转手的事儿。
职责分工住建部管全国,省里管本省,市县政府的房管部门具体干活,查材料、办手续、发证。
禁止行为没证的房子不能卖,法院封了的不能动,共有的房子没其他人都同意不行,权属不清的也不能转。
检查与监督签合同后90天内去房管局申请,他们7天内答复,交税完就办证;不按时办或材料假的,不给办证还可能被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第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有批准权的物价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利、徇私及舞弊、索贿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四)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按下列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四)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十五条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八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第二十三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第三十条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六)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七)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八)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对以上行为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第三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

第三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具体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涉及有关部门的,由国资委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房地产转让

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第十三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第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有批准权的物价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利、徇私及舞弊、索贿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房地产公司办公区域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公司营销广告发布

适配人群营销部负责人,造价审核人员,财务审批人员使用场景房展会布展,媒体广告投放,销售道具制作
制定目的怕广告乱发效果差,钱花得不值,想让每分钱都花在刀刃上,让广告真能带来客户。
适用范围营销部的人,管所有广告发布的事,从电视报纸到楼书模型再到活动布展。
职责分工营销部牵头干活,造价审核部和财务部一起把关价格,主管副总拍板,总经理最后签字。
禁止行为没签合同不能发广告,十万元以上不招标不行,少于三家比价也不行,资料不全不准归档。
检查与监督营销部排计划,按金额走不同流程,小的部门定,大的要招标,造价部查价格,财务部管付款,漏一步就打回重来,月底检查执行情况。

地产公司营销广告发布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营销广告发布的管理,保证广告发布的良好效果,有效的控制成本 ,特制定营销广告发布管理规定:

一、营销广告的发布原则

营销广告的发布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营销广告发布的组织实施部门

营销广告的发布由营销部组织实施。需要比价或招标确定的广告项目,造价 审核部和财务部须参与并负责审核。

所有广告的发布须签订广告合同。

三、营销广告的分类

本规定所指的营销广告的类别为:主流媒体、其它媒体、策划发布、销售道 具制作、营销活动举办等。

1、主流媒体类:包括电视广告、电台广告、报纸广告和房展会场地租赁等。

2、其它媒体类:包括户外广告牌、地铁广告、户外灯箱、网络发布、杂志广 告等。

3、策划发布类:项目营销策划。

4、销售道具制作:包括楼书、广告片制作、企业刊物、效果图、摄影、模型 、宣传礼品、网站制作、户外广告制作、看房通道、围墙、刻字、雕刻、展板、 展牌、宣传单页、活动指引牌和条幅等。

5、营销活动及其他:房展会布展、举办营销活动、评选活动、njhouse网员 单位和政府刊物活动等。

四、广告公司的选择

1、为了确保广告发布的效果,营销部在选择广告公司时,必须综合考虑广告 公司的资质、服务、信用和业务能力等情况,建立《合格广告公司一览表》,为 了保持有效的市场竞争,体现广告发布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同类广告的广 告公司原则上不少于3家。

2、对于单项合同超过十万元的广告项目,营销部须会同造价审核部,对广告 公司进行考察和资格预审,并出具考察报告,以确定合格的广告公司。

五、广告发布的管理程序

根据项目销售的需要及公司年度广告费用使用计划,营销部须合理安排广告 的发布工作。

1、单项合同金额在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广告项目,由营销部择优确定 广告公司,经主管副总同意后,以合同审批表的形式履行审批程序。

2、单项合同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广告项目,由营 销部选择二至三家广告公司进行比价(或方案),参考造价审核部和财务部的审 核意见,经主管副总同意后,以合同审批表的形式履行审批程序。

3、单项合同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广告项目,由营销部组织,造价审核部和财 务部参加,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广告公司,邀请的投标单位原则上不少于三家。

招标项目须编写招标文件,并以招标文件审批表的形式履行审批程序。

招标项目采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标,评标人员由董事会代表、总经理、主管 副总、财务总监及营销部、造价审核部和财务部的相关人员组成。评标结果形成 会议纪要,经总经理批准后,以合同审批表的形式履行审批程序。

4、部分广告项目(如主流媒体类、其它媒体类和各类营销活动)合同金额较 大,又无法采用比价或招标方式确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主流媒体类:营销部附上刊历价和发布原件,经造价审核部审核后,刊历价 做为合同审批的依据。

其它媒体类:营销部采用同类广告进行比价,并经造价审核部和财务部审核 ,比价单做为合同审批的依据。

各类营销活动或政府刊物活动:营销部以申请报告的方式,报总经理批准后 执行。

5、合同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广告项目,需要经过商务谈判才能确定的,由总经 理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谈判。谈判结果形成工作纪要,经总经理批准后 ,做为合同审批的依据。

6、招标文件和合同签订的审批流程:

营销主管――营销部经理――造价审核部经理――财务部经理――主管副总 ―― 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会代表。

7、付款审批流程

营销主管――营销部经理――造价审核部经理――财务部经理――主管副总 ―― 财务总监――总经理(付款50万以下)――董事会代表(付款50万及50万以 上)――财务部审核。

六、广告发布的资料管理

广告发布的资料由营销部负责统一整理归档。广告发布的文档除了必须符合 公司《文档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包括:

1、招标项目:经批准的招标文件原件、中标单位投标书及评标结果会议纪要 ,需要商务谈判才能确定的项目还应包括谈判结果工作纪要。

2、比价项目:发布单位的报价原件及经批准后的表单。

3、主流媒体:发布单位公布的刊历价和发布原件。

4、各类考察报告

房地产公司办公区域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集团公司劳保福利用品

适配人群综合管理部人员,采购专员,仓库保管员使用场景劳保用品发放,节日福利发放,员工婚育慰问
制定目的公司想让员工干得更起劲,让大家感觉被关心,东西发得有规矩、不乱花、省着用。
适用范围管公司本部所有人,还有控股和专业公司,发工作用品和过节生病这些福利东西。
职责分工综合管理部牵头,采购员买货,保管员收货发东西,部门经理盯着流程,副总和总经理批计划。
禁止行为采购员不能自己捞好处,东西必须按单子买,验收要核对数量质量价格,账和实物要对得上。
检查与监督每年12月底前定好明年计划,采购前要询价比价,填申购单走审批,发货有问题马上报经理,月底盘点库存,没做到就扣绩效。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劳保福利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体现*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员工的关爱,在规范、有序、节俭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保福利品的管理应遵循“合理、有效、实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劳保福利品,是指公司在保证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提高员工生活福利待遇而发放的各类物品。

第四条综合管理部为公司采购、保管和发放劳保福利品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劳保福利品的种类:

(一)劳保类:包括工作服、鞋、帽、手套、毛巾、肥皂、洗衣粉、人丹、十滴水、风油精、万金油、饮料等物品。

(二)福利品:包括逢节假日或有员工结婚、生日、生育、生病、丧事等时,发放的各类物品。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应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劳保福利品总体发放指标,做好下年度劳保福利品采购发放的计划工作。劳保福利品的采购发放计划,须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应指定专人(以下称采购员)负责劳保福利品的采购工作。采购员在采购前,应对所要采购的物品进行市场询价,将询价及对照结果报部门经理审核,并根据价廉物美的原则,确定供货单位。

第八条采购员在实施采购前,应详细填写《劳保福利品申购单》(附件1),注明所购物品的种类、供货单位、单价、数量及本次采购的总计金额,报部门经理审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采购员在采购时,应严格按照《劳保福利品申购单》的内容进行采购。采购过程中,严禁采购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私利,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条综合管理部应指定专人(以下称保管员)负责劳保福利品的验收、保管和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保管员应对到库的劳保福利品进行验收,检查其数量、质量、价格、发票金额等内容,是否与《劳保福利品申购单》及《送货单》上的内容相符。在确认无误后,保管员应在《劳保福利品申购单》及《送货单》上签收;如有出入,应及时会同采购员与供货单位进行沟通,尽快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对已验收入库的劳保福利品,应建立台帐进行登记,并加以妥善保管。库中存货较多时,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应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三条劳保福利品应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予以发放。在发放过程中,如有质量问题的,应停止发放。同时,保管员须立即将情况向部门经理汇报,并协同有关人员尽快将问题解决。

第十四条采购员凭购物发票及保管员已签收的《劳保福利品申购单》,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销。

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公司办公区域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

适配人群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子公司资产管理员使用场景资产购置,资产调拨,资产报废
制定目的公司资产老丢、乱放、没人管,想让东西不坏不丢,账和实物对得上,大家知道该干啥。
适用范围管集团本部、控股公司,还有房子、设备、车子这些大件东西的买、用、修、卖。
职责分工综合管理部牵头干活,财务部管钱账,各子公司自己管自家东西,指定专人每年报一次情况。
禁止行为不能私自调走或报废资产,不能不填卡片就收货,不能账卡物不对,不能漏报闲置资产。
检查与监督每年12月必须盘点,新资产15日前报计划,卡片台帐要纸质 电子,没做完扣绩效,查出问题要补登记改记录。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减步损失和浪费,明确管理职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集团固定资产的标准为:能独立发挥作用,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主要的工作用具及其他设备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归口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总经理领导下,综合管理部与财务管理部为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保管使用单位(部门)为固定资产实物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既是公司固定资产动态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公司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管理职责有:

(一)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编制固定资产新增、更新计划;

(二)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清产核资工作,使固定资产“帐、卡、物”一致;

(三)负责公司固定资产购置的组织管理,设立管理台帐,填制卡片(见附件1)

(四)负责审查办理公司固定资产的调拨、转移、报废、租赁等手续。随时记录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将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台帐变更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五)负责公司固定资产使用说明资料的收集并交档案室保管,为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供服务;

(六)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维修、保养的协调组织工作,为部分专业设备的维修

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是公司固定资产价值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管理职责:

(一)负责监督公司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计划执行情况;

(二)协同综合管理部对整个公司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三)负责公司固定资产总分类帐及明细帐管理,根据原始凭证及时入帐、转帐,正确核算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和净值;负责固定资产的增减、调拨、转移、报废的审核与财务处理,定期与综合管理部核对。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负责本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各分、子公司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门分别为本企业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每年一次向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报告本企业固定资产增减情况、帐实情况。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负责对所使用资产的运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资产始终处于良好状杰。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公司各单位一般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分管领导审阅后,交综合管理部汇总审核,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组织实施,并交财务部备案;

(二)公司购置固定资产,单价在1万元以下的,须由总经理批准,1万元以

上的,须由董事长批准;

(三)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会同使用单位验收,及时根据实物填写固定资产卡片,设立管理台帐,准确记录固定资产规格、数量、价值、使用单位等情况;管理台帐需有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

(四)因工作需要临时增置固定资产,申购部门须提出购置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交综合管理部审核,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五)所属子公司每年年初将本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公司综合管理部、

财务管理部备案;购置固定资产,单价在1万元以下的,须由本企业总经理审批,1万元以上的须由本企业董事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须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盘盈

盘盈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保管单位查明情况,填具《固定资产盘存表》(见附件2)分别报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审核,由综合管理部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作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租入

租入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填制《固定资产租赁单》,报综合管理部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作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调入

公司与所属子公司之间固定资产的调拨,由调入方根据公司领导批复的文件或合同,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交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作调拨处理,通知财务管理部作帐务处理。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对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帐价值,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二)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与所购置的计算机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计价。

(三)具体的各类固定资产计价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固定资产价值按规定入帐后,除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l、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原是暂估价调整为实际价值;

5、发现原记价值有错误。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按财务有关规定计提。

资产价值如是暂估价,按暂估价计提折旧。在以实际价调整估价时,同时调整已提折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要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已提足折旧但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按国家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因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而购置的单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器、试验装置等固定资产;

5、以前已经单独入帐的土地;

6、已办理提前报废手续的固定资产。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登记及清查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卡片由综合管理部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按一物一卡填制。卡片一式三份,一份交财务管理部进行明细核算,一份由综合管理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留存,一份交使用保管部门保管。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卡片应记录下列内容:

(一)卡片编号(适应电算化核算需要);

(二)资产的主件、主要附属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出厂序号、计量单位、数

量和安装使用地点;

(三)资产的来源、原值和变动情况;

(四)资产的购买日期、启用日期和使用保管单位;

(五)折旧情况。财务部门要及时补充折旧等各项应填资料。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单位或部门应有专人(专职或兼职)登记、管理资产卡片,保证卡片记录正确无误,并根据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卡片记录同时,综合管理部根据固定资产不同类别和卡片编号在实物上设置标识,标注名称、购买日期、编号、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八条 为提高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效率,管理台帐、报表等均须采用电子与纸质形式结合的办法;传递可通过网络传递、电子邮件方式。

第十九条 对无利用价值、闲置的固定资产,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整理、填具《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见附件3),提出意见呈报分管领导批复后处理。

第二十条 每年12月份,公司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各单位(包括所属子公)对所属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将清查结果及一年来固定资产增减情况分别填具《固定资产盘存表》和《固定资产增减表》(见附件4),报公司综合管理部与财务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应会同财务管理部对帐、卡、物不符合情况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将结果报公司总经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减少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一)当使用的固定资产出现主要部件陈旧、损坏严重,经技术部门鉴定再予大修也不能符合使用要求,或虽能修复但费用太大,修复后可使用的年限不长,效率不高,或按国家规定必须报废的情况时,使用保管单位可填具《固定资产报废单》(见附件5)申请报废。

(二)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

l、由使用保管单位提出报废申请,或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通知使用保管单位填具《固定资产报废单》,交相关部门鉴定,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程序、审批权限与购置时相同。

2、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在报废申请批准后,将固定耷产卡片撤出并设置固定资产清理登记簿予以登记。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统一由归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盘亏

盘亏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保管单位查明情况,填具《固定资产盘存单》分别报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

出租的固定资产应由出租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填制《固定资产租赁单》,报综合管理部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调出

公司与所属子公司之间固定资产的调拨,由调出方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领导批复的文件或合同,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交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作调拨处理,通知财务管理部作帐务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维修与保养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清洁保养工作由各使用单位负责。设备发生故障,则由使用单位提出修理申请,由综合管理部安排维修;需要支付费用的,须经行政副总经理同意,方可联系安排修理。

第二十六条 综合管理部严格控制维修费用,充分利用公司内部技术力量,在公司内部无法解决时,安排外单位修理,使用部门参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维修验收后,经办人将维修清单附于发票后交综合管理部签署意见,行政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八条 对有固定资产损坏的情况,综合管理部应会同维修人员查明损坏的原因,界定事故责任,如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应追究责任人、保管人的相应经济责任,责令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九条 汽车的维修保养参见《车辆管理规定》;办公自动化设备维修保养参见《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维护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房地产公司办公区域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集团公司文印工作

适配人群文印人员,综合管理部,职能部门文员使用场景对外发文,内部行文,机密复印
制定目的公司文印太乱,老出错,想让打印快点、省点纸、别泄密。
适用范围管公司本部和控股项目公司,管打印、复印、盖章、存档这些事。
职责分工综合管理部牵头,指定专人干活,部门负责人盯着,员工互相提醒。
禁止行为不能随便进文印室,不能乱看电子文件,不能漏登记,不能不校对就发出去。
检查与监督文印员每天记台账,部门每月查登记本,月底汇总,没登记的扣绩效,三次出错调岗。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文印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文印工作管理,是高操作效率,节约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综合管理部为文印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文印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文件印制管理

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对外发文的印制、盖印和存档。

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公司行文格式的审核,确保文件排版和打印格式符合《文件格式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综合管部负责公司领导签署文件的打印工作,公司职能部门的内部行文或一般业务文件原则上由责任部门自行打印。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在接到打印任务后,首先应检查文件类别是否属于规定的打印内容,在确定打印前应先登记,以便于日后核查。打印完毕,经校对复核无误后,再按要求份数印制成文。

第八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定期统计公司各部门的复印数量,并负责公司及分、子公司员工在公司进行复印的结算工作。

第九条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对外联系印制任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如需在外印刷文件资料的,应先与综合管理部联系,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安排印制事宜。

第三章 文印人员管理

第十条 文印人员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公司机密;应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包括电脑软盘和内存文件等;对印有机密内容的废弃纸张应及时销毁。

第十一条 文印人员应熟练掌握word与e*cel的操作,每分钟录入速度应不低于100 个字,并保证录入质量,无错字别字;熟练操作e*cel,制表迅速美观。

第十二条 文印人员应熟练掌握公司常用文件的排版格式,保证文件格式符合规范。

第十三条 公司文件文印应迅速及时,对于急件应先行处理,当日文件必须当日完成文印任务。

第十四条 文印应遵循节约的原则,尽量提高纸张的利用率。

第十五条 文印人员在文件印制完成后,应在打印登记本上注明打印日期、文件编号与名称、存放位置等。

第十六条 文印人员负责复印工作。员工在复印工作资料或文件时,应事先登记复印部门、经手人、复印内容、页数和份数等。

第十七条 文印人员应掌握文印设施设备的基本故障排除方法,并定期检查、保养文印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文印人员应定期清点、检查耗材使用情况,并按有关程序合理添置所需耗材,保证公司文印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文印室管理

第十九条 非文印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文印场所,未经允许,严格查阅电子文件。

第二十条 文印室应保持整洁,文件用纸应妥善存放于柜中;复印用纸在保证正常复印的情况下,应归类排放,堆砌整齐有序。

第二十一条 文印人员应重视工作环境的维护,保证室内通风干燥、机器运作正常。

第二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文印耗材的管理,具体见《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综合管理部应定期安排专业人员对文印设施设备进行例行检查和维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公司办公区域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集团公司工商登记事务

适配人群综合管理部,企业发展部,控股项目公司使用场景公司设立,工商变更,企业注销
制定目的公司要办工商登记,得有个统一规矩。不然大家各搞各的,效率低还容易出错。想让登记又快又准又合规。
适用范围管集团本部、控股和专业公司。管设立、变更、注销这些登记事儿。
职责分工综合管理部牵头,管材料、指导分字公司。分字公司自己办登记,企业发展部一起收备案材料。
禁止行为名字不能乱起,必须按模板来。经营场所得是真实固定的。材料不齐不准报上去。变更注销不报批就办不行。
检查与监督综合管理部每月查一次备案情况。分字公司登记完5天内交材料。漏交少交的,下月通报批评。年底汇总问题,集中培训补漏。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商登记事务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本着“合法、快捷、有效”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工商登记,是指公司在法定部门,经过法定程序,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工商登记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工商登记的相关事宜和对分、字公司工商登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设立登记应依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办理。

(一)公司设立登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名称。公司的名称应由字号(或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三部分要素组成,并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原则上,公司设立登记的全资分、字公司名称应遵循“行政区划名 *城 行业 组织形式”模式命名;与其他方合作设立登记的公司名称应遵循“行政区划名 *城 合作方简称 行业 组织形式”的模式命名(合作方控股的可以例外)。

2、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如有可能,应尽量扩大到房地产开发的其他相关领域,如建筑材料的销售等。

3、资质。在工商色合理登记时,公司的经营场所应是固定的自有或租用的房屋、场地。在色合理登记当地,有自有房的,应以自有房作为经营场所;无自有房的,可租赁场地作为经营场所。

5、注册资本。根据项目的开发经营需要,由股东会确定。

(二)公司设立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会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 o、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必须报经审批的有关文件。

(三)公司设立登记应遵循的操作程序:

l、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核准;

2、取得有效的验资报告;

3、将以上材料报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4、补充相关材料;

5、取得相关证照。

(四)各分、子公司在设立登记完成后,应将在工商设立登记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企业发展部备案。

第五条 公司的变更登记应依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注意:

(一)变更登记应依法办理;

(二)各分、子公司在变更登记前,应事先报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分、子公司在变更登记完成后,应将在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资料及变更后有关证照的复印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企业发展部备案。

第六条 公司的注销登记应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注意:

(一)注销登记应依法苏理;

(二)各分、子公司在注销登记完成后,应将在工商注销登记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资料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企业发展部备案。已注销公司的所有文件、档案资料均应移交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归档处理。

第七条 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相关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统计证、银行账户以及包括公司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在内的所有印章的刻制,均应及时按规定手续办理。有关证照的年检手续,应按规定时间及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公司办公区域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公司图书

适配人群行政后勤人员,部门经理,图书管理员使用场景图书借阅,阅览室管理,图书采购
制定目的公司想让员工多读书,学点东西,丰富生活,别把书弄丢弄坏,大家借得明白还得得清楚。
适用范围所有在职员工,管图书借阅、归还、保管这些事。
职责分工行政后勤统一管,采购分类编号都归他们;图书管理员每天检查登记、催还书、打扫卫生;行政办主任和办公室经理要审单子。
禁止行为不能转借工牌借书,不能超期不还,不能涂画折书,不能吃东西乱扔垃圾,不能穿拖鞋背心进去。
检查与监督每周二五固定时间借还,借两本最多15天,超一天罚五毛,超一周按双倍赔;管理员每天查登记、催还、盘点;没做到就扣钱或赔钱,严重就停借一个月。

房地产开发公司图书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图书管理,营造良好学习氛围,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提升员工整体文化素养和个人综合素质,充分合理利用公司图书资源,保障公司员工正常有序地借阅、使用、保管、归还公司的图书,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公司在职全体员工。

3、管理职责:

图书阅览室由行政后勤统一管理,负责公司内部公用图书的采购、分类、编号、存档、借阅、回收、盘点、整理等综合管理工作。

4、内容:

4.1图书采购:

4.1.1图书阅览室所需购置图书或杂志的品种、数量等,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后勤总务部门汇总,经行政办主任、办公室经理审阅核准后上报总经理审批。

4.1.2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相关专业性的图书来辅助完成工作任务的,可填写"图书需求申请单",经该部门经理签字确认,行政办主任、办公室经理审阅核准后上报总经理审批。

4.1.3行政后勤部门根据总经理核准后的"图书需求申请单",依据公司的采购管理规定和作业流程进行所需图书的采购,图书采购回来后按本规定的 要求,进行集中统一的分类、编号、归档、借阅、保管等日常管理。

批准/日期审核/日期编写/日期

4.2图书分类、编号:

4.2.1新购图书应按所属类别分类编号,将书名、出版社名称、着作者、册数、出版日期、购买日期、金额及有关资料详细登记于"本公司图书登记总簿"。

4.2.2图书分类:

4.2.1.1a类-企业管理类,其代码为a。

4.2.1.2b类-文学艺术类,其代码为b。

4.2.1.3c类-社会科学类,其代码为c。

4.2.1.4d类-政治经济类,其代码为d。

4.2.1.5e类-历史地理类,其代码为e。

4.2.1.6f类-文体教育类,其代码为f。

4.2.1.7g类-军事法律类,其代码为g。

4.2.1.8h类-自然科学类,其代码为h。

4.2.1.9j类-综合图书类,其代码为j。

4.2.1.10k类-报刊杂志类,其代码为k。

4.2.3图书编号:

4.2.3.1图书编号的格式:* -*-×--×××

4.2.3.2图书编号格式说明:

①、"*"代表*、"*"代表*项目,保持不变;

②、"×"表示所需编号的书籍,按本规定"4.2.2" 条进行分类的类别代码,即从a到k之间的任意一大写字母;

③、"×××"表示所需编号书籍的序列号,可从"001"到"999"之间的数码,但需保证三位数字,如不够三位数不到,则可用"0"在数字前补位,以保证三位数字。

4.3图书借阅管理:

4.3.1阅览室图书应由图书管理人员编号登记入册,并编制目录供本公司在职员工查阅。图书借阅限定于每周二、周五上午10:00点至12:00点、下午14:30点至16:30点,其他时间不受理借阅,到期及时归还。

4.3.2在职员工图书借阅的,可凭个人有效工牌到员工图书阅览室办理图书借阅或归还。员工个人有效工牌只限本人使用,转借他人使用无效。

4.3.3图书借阅每人每次以两册为限,每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5天,到期应立即归还,若未能读完或因特殊事由需要续借的,务必到员工图书阅览室办理续借手续,但以续借三次为限。

4.3.4借书期限届满而超期未还的,则按每超一天罚0.50元的标准处理,超出一星期未还则视同所借图书丢失,按图书原价的双倍进行赔偿处理。

4.3.5图书借阅人员,在图书借阅期间应妥善保管好所借图书,如有损坏和丢失者,应按图书原价的双倍进行赔偿,其中损坏包括丢页、缺页、破损等。

4.3.6图书借阅人员在阅读过程中应爱护图书,所借出的图书不得批改、圈点、画线、折角、拆散、剪贴、涂写,如有上述等情况,一律按照图书原价双倍赔偿。

4.3.7如遇公司盘点时,应随时通知图书借阅人员归还所借图书,图书借阅人员不得拒绝,及时归还到图书阅览室。

4.3.8公司在职员工在解雇、辞职时,必须将所借图书归还,未还则视同所借图书丢失,按图书原价的双倍进行赔偿处理。

4.3.9凡借书不归还且自动离职者,按原书价格的双倍赔偿,赔偿款项在自动离职者的工资中扣除,以便于补充图书。

4.4员工阅览管理规定:

4.4.1服从管理,严禁吸烟和大声喧哗,提倡默读,保持安静。

4.4.2严禁吃零食、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保持室内卫生整洁。

4.4.3注重个人形象,不准穿拖鞋、背心进入图书阅览室。

4.4.4遵守时间,请勿拖延离室,个人物品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4.4.5不得在桌面或椅子上刻划、涂写,不得损坏和随意搬动设施。

4.4.6凡有违者,取消1个月的借阅资格,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4.7凡损坏公物者,需原价赔偿外,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4.8凡发现有偷书者,取消借阅资格,还视情节做出严肃处理。

4.5图书维护管理:

4.5.1图书阅览室的图书管理人员,应每日检查图书的借阅登记记录,到期应返回图书的,要及时催促借阅图书人员归还图书。图书管理员每日下班前将所有图书整理一遍,保证存放有序。

4.5.2图书阅览室的图书管理人员,对图书借阅人员归还图书时要认真检查是否有损坏情况,如有损坏则按本规定4.3项的要求处理,否则由图书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4.5.3图书阅览室的图书管理人员应每日打扫一次图书阅览室的卫生,下班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关闭所有电源和窗户,门要反锁。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鼠等工作。

4.5.4图书阅览室的图书管理人员,应定期于每月30日于进行图书阅览室的图书盘点,如发现图书破损但还可以修复的,要及时修补图书,保证其正常阅读。各类报刊要按年度装订成册。

4.5.5图书阅览室的图书应于每年6月、12月全面盘点清查一次。

5、图书管理工作流程:

6、本规定有未尽事宜,在今后工作中不断的改进与完善。

7、本规定所使用表单:

7.1 图书检索目录

7.2图书借阅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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