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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优选10篇)

时间:2026-08-21 10:41:28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适配人群高职学生,专科生,在校大学生使用场景新生入学,课程考核,转专业
制定目的让学校上课和生活不乱套,大家有规矩可守,身体好、学习好、品德好,长成有用的人。
适用范围管所有在校大学生,管上课考试、注册休学退学、日常行为、奖惩这些事。
职责分工教务处牵头管学籍,各系执行注册考勤,学生处监督纪律,校长会议定重大处分。
禁止行为不能作弊抄作业,不能打架酗酒吸毒,不能搞非法集会,不能传谣言或违法信息。
检查与监督每学期初注册检查,教务处查成绩,学生处查行为,没按时办手续就停学籍,处分按流程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厚德、博学、求实、创新”的校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各层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不断优化办学环境和条件,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等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努力学习,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书面(写信或电报)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者,由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可在短期内治疗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在系同意,报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内到学校财务处缴纳规定的费用后,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属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在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资格,该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成绩和学分方为有效。各系应在开学两周内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学分和绩点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规定,并结合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考核不合格的考核课程,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补考,成绩合格者,以合格记入学籍。成绩不合格者,进入重修,重修一般在下一学年内完成,随下一年级听课,并参加考试。任选课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另行选修其它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重修课程的成绩均以卷面成绩记载,覆盖原成绩。

第十七条 凡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按各学期的考核成绩、学分和绩点分别记载。

第十八条 统考统测课程的考试科目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学生必须按时参考。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系申请,经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第二十条 学生未完成作业、旷课、缓考、旷考处理方法,按照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提出申请,经系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 成绩查询

学生在校园网上查询自己成绩,若对成绩有质疑,可于每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组织任课教师复查后,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分管院长批准,交教务处备案后,由学生所在系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开设的课程,对有一定基础或者已经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具体办法按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考课程,学生希望提高自己的学分成绩,可以提出重修。具体办法按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确有专长,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本省范围内转学,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含休学)年限为六年。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在两周内完清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七条 毕业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八条 毕业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毕业的最低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可提前一年提出申请,经系及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结业后1~~3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按发证时间填写。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而不是休学,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对处于休学期的学生不能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未达到一学年者,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者证明。

第四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所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或损坏,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校领导接待学生代表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等活动,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及组织的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z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认真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七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z职业技术学院。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____年9月1日起施行。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

适配人群学生团体负责人,指导教师,院团委干部使用场景社团筹建,活动审批,纳新备案
制定目的怕学生乱搞团体,没人管出事。想让团体健康活动,帮学院添点文化气。
适用范围管所有学生自己拉的团,比如兴趣社、文艺队这些活动组织。
职责分工院团委牵头登记发证,系部团总支管自家社团,老师要盯紧指导,学生干部按章做事。
禁止行为不能搞老乡会,不能影响上课,不能收硬性会费,不能刻公章,不能拉校外人入会。
检查与监督开学两周内注册交计划,活动提前一周申请,院团委每学期查一次,不注册就自动散,没按计划干要被提醒或处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成立和参加学生团体的权利,维护学生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促进学院的科学、人文氛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团中央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团体是我院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和自身实际需要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当经学院审查同意,并依照本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各级学生党团组织;

(二)按照学生会章程组成的学生会组织;

(三)班级组织。

第四条 学院提倡、鼓励、引导和支持学生团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积极向上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院为学生团体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二)组织学生团体必须履行申报、审批、登记、注册等手续;参加学生团体按团体章程的要求履行入会手续,并服从该团体管理,履行相应义务;

(三)不组织和参与“同乡会”、“老乡会”等类似的“学生团体”;

(四)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不能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自身的学业完成。

第六条 院团委和各系部团总支是学生团体的管理部门。学生团体必须在院团委进行登记、注册,未经登记和注册,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学生团体或以学生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登记

第七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须达到20人以上;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团体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活动性质、成员分布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四)学生团体应有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高、思想作风正并精通学生团体业务的指导老师。

第八条 全院性的学生团体或者跨系部的学生团体,由院团委负责登记和管理;系部级的学生团体,由所在系部团总支提出意见,报院团委登记,系部团总支负责管理。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团体,发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拟成立的学生团体的章程。章程应包括学生团体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三)会员名单及人数情况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学生证;

(五)指导教师基本情况的证明。

第十条 院团委在收到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文件后15日内,对申请成立的学生团体进行全面审查、公示,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意见,并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的学生团体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学生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

(二)学院或者该系部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第十二条 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院团委为该学生团体进行登记之日为该学生团体成立时间,并由院团委建立档案,发给《学生团体登记证书》。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三条 被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学生团体在征得院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学生团体会员证由院团委统一制作,任何学生团体不得自行制作会员证。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自登记之日起每学期前两周内到院团委注册,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解散。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原则上在每学期初开展纳新工作,纳新后报院团委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团委领导的学生团体联合会。学生团体联合会是全院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各学生团体工作的统筹协调。联合会秘书长由院团委教师担任。

第十七条 本院学生不能组织和参加校外的学生团体。学生团体经院团委批准后可以与校外学生团体联谊,开展联合活动。

任何学生团体不得吸收校外人员及非学生成员入会。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的活动经费可以通过自筹,接受赞助、奖励和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但不得强制性收取会员会费。

学生团体的经费按照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使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创办、编辑校内刊物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学生团体向院团委提交书面申请,经党委学生工作部、院团委审核后,报党委办公室批准;

(二)选用稿件全部交院团委审核后交付印制;

(三)刊物印制完毕后,在院团委批准的范围内散发。

学生团体创办面向校外或社会的刊物,按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或刊物出版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院团委指导大型学生团体活动的开展,对学生团体实施定期检查,对学生团体违反本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团体应上交工作计划,并按院团委批准意见在该学期内付诸行动。

第二十二条 超出计划的活动,学生团体须提前一周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由院团委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会员及负责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团体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任何一个团体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

(二)了解所在学生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向学院反映问题和情况;

(五)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按照章程担任学生团体职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会员的义务有:

(一)积极参加学生团体的各项活动;

(二)接受学生团体的定期注册;

(三)不得违背本团体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的负责人和主要干部应由学生团体会员根据团体章程规定的选举方法和程序产生,经院团委考察后确认。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有享受学生干部待遇的权利。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我院学籍并在读;

(二)具备所在学生团体的相应特长,热心工作,乐于服务;

(三)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在学生中有一定威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团体被宣布解散或注销的主要责任人;

(三)综合测评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院团委每学年对各学生团体、主要干部以及学生团体会员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对工作态度端正、工作突出的学生团体、干部及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生团体的变更登记和解散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修改章程,应当报院团委核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自行解散,也可以集体决议自行解散。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强制解散,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学生团体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不接受院团委的管理指导;背离学生团体活动宗旨,利用学生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或不健康的活动;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四)学生团体会员连续两学期不足要求的人数的;

(五)学生团体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六)财务状况混乱,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七)开展活动违反校规校纪或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条 自动解散、自行解散和被强制解散的学生团体都应当理清财务状况,由院团委审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团体变更、解散应办理相应登记,并以公告形式在全院范围内宣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____年9月1日起执行。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师资培训

适配人群专业课教师,系部教研室主任,教务管理人员使用场景高职教师培训,新专业建设,师资补缺
制定目的学院要建精品专业,新开专业,补师资缺口,让老师都有企业经验,保证教得好。
适用范围全院老师都要参加,重点是专业课老师,练实操技能,学新方向。
职责分工系部定计划交教务处,教务处初审报学院批,系部组织考核,教务处收材料存档。
禁止行为不能自己改培训时间内容,不能无故中断,不能不交登记表和总结,不能没证书。
检查与监督每学期末交计划,假期去企业或学校培训,回来交材料、做报告、过考核,没完成就自己掏钱,考核差影响评优。

为了给学院发展提供合格的师资保证,根据教育部教高[____]16号文件《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要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专业教师中具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比例达到100%,特别是要满足精品专业的建设以及新办专业对师资的要求,特制定以下培训管理规定。

一、培训原则

1、以学院精品专业建设、开设新专业、急需补缺的师资、扩充现有专业的专业方向所需的师资培训为主;

2、按照国家有关培训计划分步实施;

3、全体教师都必须参加培训。

二、培训形式

利用假期让教师到对口支援的高职学院、工厂、企业、教学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

三、管理与考核

1、教师培训工作由院系两级负责。各系部应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趋势制定本系部教师培训计划,并于每学期末将《培训计划表》交教务处,教务处初审后,报学院审批,学院根据各系部计划统筹安排教师培训工作;

2、教师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得自行调整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有需要的,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原因,须经所在教研室和学院同意。教师无故中断进修、考核不合格、未完成学业或学院规定的任务,由本人承担培训的一切费用;

3、教师培训结束后,将签署培训单位意见及盖章的《培训登记表》交系部,各系部组织相关人员对培训教师进行专业技能的考核,由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将此表交教务处。同时上交有关学籍材料、进修培训证书复印件、培训总结报告等培训材料交教务处。参加培训的教师要就本次培训内容召开教学研讨活动,给相关专业的师生作一场专题报告。

四、培训经费

由学院安排的培训,完成培训任务并经考核合格的教师,可根据实际发生数额按规定报销培训费及旅差费。教材费的报销,则需先在学院图书馆办理入库手续后,方可报销培训教材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给予必要的处理:

1、培训期间违反学院纪律和有关部门规定,影响恶劣的,学院不报销任何费用;

2、在培训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未经学院同意,中途停止培训,不能完成培训任务者,学院不报销任何费用;

3、培训成绩经考核为“不合格”或应该获得而没有获得培训证书者,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任课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适配人群系部负责人,教务管理人员,企业技术骨干使用场景高职教学,校企合作,实践课程
制定目的学校缺老师,特别是实操课老师,得请外面的师傅来上课。想让外聘老师教得好,队伍稳一点。
适用范围管从外面请来的老师,教哪门课、怎么上课、干啥活儿。
职责分工系部负责人先看要不要请,教务处审材料,分管领导批,系部签协议,系部日常管,教务处查课酬和测评。
禁止行为不能没本科文凭就来教,不能没经验乱讲实操课,不能不交教案、不按时上课、不交成绩和总结。
检查与监督开课前两周交授课计划,备好教案交系部,上课不迟到拖堂,调课得提前申请批准,没做到扣钱或停聘,每学期末考核续不续聘。

高等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要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按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内在要求,要大量聘请行业企业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逐步加大兼职教师的比例,逐步形成实践技能课程主要由具有相应高技能水平的兼职教师讲授的机制(教高[____]16号)。因此,外聘兼职任课教师是我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外聘兼职任课教师的管理,组建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术过硬、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的外聘兼职教师队伍,对我院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校企合作、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具有重要意义。为明确外聘兼职任课教师的任职条件、聘用程序、管理要求及教学工作规范,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外聘兼职教师的界定

外聘兼职教师指为加强某门课程的教学工作而从外校聘请教师或从社会上聘请能工巧匠来校任教,或者指某门课程本校内没有合适任课人选而必须从外校或社会上聘请教师或能工巧匠来校任教,其聘期一般在一个学期以内,超过一个学期的由学院考核聘任。

二、外聘兼职教师任职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事业心强,关心我院发展,愿意为学院的教学和科研服务。

2、外聘教师一般应为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自其他院校的教师,应具备该课程的任课资格;来自企事业单位的教师,应具有较丰富的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经验,且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

3、外聘教师可以受聘承担课程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工作。

三、外聘兼职教师聘用程序

1、系部负责人应根据本系部的教学情况充分整合全校教师资源,合理安排使用校内教师,系部负责人应对外聘教师的必要性进行审核,原则上主干专业课程和师资紧缺课程才提名外聘兼职教师;外聘兼职教师来校任教后,原任课教师即转为跟班教师,按跟班教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2、外聘兼职任课教师由系部提出初步人选并审核相关资料,组织填写“z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任课教师申请表”并签署聘任意见。

3、各系部将 “z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任课教师申请表”报送教务处,教务处签署聘任意见后将申请表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各系部负责与外聘兼职任课教师签订聘任协议。

4、“z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任课教师申请表” 一式三份,教务处、人事处及系部各存一份。

三、外聘兼职教师管理要求

1、各系部负责外聘兼职任课教师的业务考核,注意外聘兼职任课教师日常教学工作与教学质量的监控,并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对于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外聘兼职任课教师,应及时停止聘任。

2、各系部负责对外聘兼职任课教师工作量统计、课酬的统计并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应将外聘兼职任课教师与本院专任教师一并列入学生对教师的测评范围。对于不能按时完成教学任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或不能按时提交各种教学文档的外聘兼职任课教师,适当扣除其讲课酬。

四、外聘兼职任课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1、兼职任课教师对其所承担教学的课程,应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校历、教学进程表和课程表的安排,填写学期授课计划(一式二份),经系(部)负责人审查批准,教务处、系(部)各执一份,作为审核课酬的依据。

2、兼职任课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并按要求撰写好教案,结清课酬前将教案交系部存档。

3、兼职任课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

4、兼职任课教师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代课,应提前向系(部)提出申请,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教师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手续时,原则上应提前12小时通知所在系(部),由系(部)代办或事后补办。

5、兼职任课教师应按照学院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命题及阅卷等工作。

6、课程授课及考核结束后,应按照学院及系(部)的有关规定,上交成绩单、课程总结等相关材料。

五、外聘兼职任课教师课酬标准

外聘兼职任课教师课酬标准按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z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一:z职业技术学院聘请兼职任课教师申请表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建设实施

适配人群课程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教务管理人员使用场景课程申报,教学评估,资源共建
制定目的学院想提高课的质量,推教学改革,用好信息技术,共享好资源,把课教得更好。
适用范围管老师开的课,特别是公共课、专业基础课、技术课这些学生上得多的课。
职责分工教务处牵头管全程,课程负责人盯进度和钱,系里初审,专家来答辩打分。
禁止行为不能没高级职称老师带头,不能梯队少于3人,不能不传资源到精品网站,更新不能少于10%。
检查与监督每年6月、12月申报,教务处年检,不合格就停钱、摘牌子,整改后才能再申请;结题不过就收回钱,负责人两年不能报新项目。

职业技术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实施管理规定

一、总则

课程建设是教学建设的基本内容,是人才培养质量的根本保证。精品课程建设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院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目标。其目的在于:通过精品课程建设,切实推进教育创新,深化教学改革,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共享优质教学资源,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了加强我院的课程建设,提高课程质量,积极培育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根据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指导思想

(一)精品课程建设要体现培养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具有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的人才质量标准。

(二)精品课程建设要综合学科、教师队伍、教材、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教学环节等各方面的建设和改革,协调发展、整体推进。

(三)精品课程建设要集教学名师、精品教材、教学改革成果于一体,实现优质教学资源的交流与共享,最大限度地提高课程教学的质量。

(四)精品课程重点体现“精”,即内容精当、教艺精湛。采取“重点扶植、稳步推进,成熟一门,发展一门”的措施,在抓好学院精品课程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培育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建立起以学院重点课程、精品课程和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为主的课程建设体系和良性发展机制。

三、建设目标与评判标准

精品课程是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具体标准是:

(一)逐步形成一支以主讲教授、副教授或具有高级职称教师负责的、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并按一定比例配备辅导教师和实验教师。

(二)教学内容具有经典性、先进性和科学性,在保证必要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及时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同时,应广泛吸收先进的教学经验,积极整合优秀教改成果,体现新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

(三)注重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改革传统的教学思想观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管理。精品课程应使用网络进行教学和管理,相关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网络课件、授课录像等要上网并免费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并带动其他课程的建设。

(四)精品课程必须选用教育部推荐的系列化的、国家级优秀高职高专教材。

(五)教学管理科学高效,建立相应的激励和评价机制。

四、申报与立项

(一)申报立项的范围

申报的课程应是建设基础较好、学生受益面较广的各专业的公共课程、专业基础性课程和专业技术课程,且已连续开设2年以上。

(二)申报立项的条件

1.课程负责人应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或高级职称),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显著,并承担和组织该门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

2.申报的课程应有一个相对稳定、结构合理并不少于3人的教师梯队。

3.教学条件较好、教学建设和改革有特色和成效显著的课程,包括:优秀教材使用、参考图书、教学管理、实验室与教学设备、教学态度、教学方法与技巧、考试制度与题库建设等因素。

4.申报课程所在系重视和支持精品课程建设,并提供相应的教学条件。

(三)申报立项的程序

1.校级精品课程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国家级、省级精品课程按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申报。

2.课程负责人应填写《z职业技术学院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申请书》。

3.申报课程所在教研室推荐,系部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上报教务处。

4.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申报课程进行答辩评审,经主(分)管院长批准后正式立项。

五、运行与管理

(一)校级精品课程的规划、指导、检查和评估验收由教务处负责进行。

(二)校级精品课程建设期一般为二至三年,建设期年检合格或通过结题验收者,享有“z职业技术学院精品课程”称号,校级精品课程称号有效期5年。

(三)学校精品课程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要把握好课程的总体水平和建设进度,统筹安排课程建设经费,对课程年度检查和鉴定验收负全面责任,并按学院要求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校级精品课程须将相关的教师队伍、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案、习题、教材及参考书、不少于50分钟的教学现场录像等课程资源通过学校“精品课程网站”开放。承担精品课程的教师要积极使用该网站进行课程教学和辅导,并协助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网站的维护和内容更新工作,内容年度更新(或新增)比例不得低于10%。

(五)学院组织专家对课程进行年度检查,年检不合格的课程,将被取消校级精品课程称号,同时停拨建设经费,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续拨。

(六)校级精品课程通过验收即为结题,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结题或验收不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延长一年结题,对于届时无故不参加结题或仍验收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将收回建设经费并取消课程负责人其他教学建设项目的申报资格。学校精品课程结题验收后应做好后续建设工作,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及时充实、更新、提升课程建设成果,不断提高课程质量。

(七)国家级、省级精品课程按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六、资助与奖励

(一)学院资助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经费0.3万元,按年度和建设进程拨发。对国家级及省级的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学院按照有关政策,给予1:1的配套建设经费。

(二)学院建立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奖励制度。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级精品课程:每项奖励2万元;

(2)省级精品课程:每项奖励0.8万元;

(3)院级精品课程:每项奖励0.3万元。

其中对课程主持人的奖励应不少于总奖励经费的40%。

(三)精品课程负责人和课程组成员,在教学研究、教学成果申报、教材建设、教学名师评选等方面,学校将予以优先考虑。

七、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z职业技术学院精品课程申报表》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集体户口

适配人群高职院校学生,保卫处经办人,招生就业处人员使用场景新生入学落户,毕业户籍迁移,中途退学转户
制定目的学生户口迁入迁出老出错,保卫处忙不过来,想让流程清楚点,大家少跑腿少耽误事。
适用范围三年以上在校生,户口迁入、身份证办理、毕业迁出、中途退学转学这些事。
职责分工保卫处牵头办手续,招就处管毕业生材料,学生自己交证件交钱,老师提醒时间节点。
禁止行为迁移证没盖章不算数,名字不对不收,超时没领迁移证自己担责,身份证丢了不及时补要重交钱。
检查与监督保卫处每月查一次进度,十月前必须交齐材料,漏交的单独约谈,二次还漏就贴通知到班级,三次不交影响毕业手续。

职业学院学生集体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一、就读我院学制三年以上的学生,可将户口迁入我院学生集体户口簿(经家长同意学生户口可不迁入我院)。迁入的时间,在入学当年的十月前学生向保卫处交完《户口迁移证》,学生姓名应与户口相吻合,《户口迁移证》上必须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注明身份证编号及办证与否。由保卫处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二、已办理进入我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均为非农业户口。学生办理居民身份证办证费、入户照像费及身份证照像费,由学生负担。

三、户口迁入我校并年满16周岁的学生,均应办理学院当地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的,于年满16周岁的当年办理,交办证费20元。要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申请补办,交办证费40元。

四、毕业学生户口迁出的手续办理。根据市计委、市教委批准的毕业生派遗计划、于毕业的当年将学生户口迁往计划规定的相关部门。毕业生必须于毕业当年的十月底前,在学院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逾期未领取者,造成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五、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的5月30日前,将本人申请,家长签字、落户地单位或公安机关同意的书面材料交招就处、保卫处备案。毕业生的户口原则上迁往原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事局。

六、学生就读期间中途退学、转学等,应及时向保卫处申请并办理户迁出手续,退学学生的户口一律迁往原籍,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不及时申请办理户口迁出的后果自负。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教材

适配人群任课教师,系主任,教务处人员使用场景课堂教学,教材采购,课程建设
制定目的教材质量影响教学和学院水平,得管住选用流程,不让差书进课堂,让课上用的都是好教材。
适用范围各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管所有课程教材怎么选、怎么用、怎么发。
职责分工任课教师提建议,系主任审核把关,教务处批、买、发,教学顾问组和专家定期查效果。
禁止行为不准用低水平、老旧、质量差的教材;不准老师自己卖书、印讲义给学生;不准用没批过的自编教材。
检查与监督教师先提,系里同意,教务处批完才采购;教务处每学期查一次,发现不合规就退回重选;用完还要写评价交系里汇总。

教材的质量直接体现着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水平的发展方向,也直接影响着教学的质量。为抓好教材建设,规范教材选用的管理程序,现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提出教材选用办法,各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要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要求选用教材。严格杜绝低水平重复编写的教材或质量低劣的、陈旧落后的教材进入课堂。

一、教材选用的基本原则

1.学院要求都要使用先进的、高质量的、高职高专的教材;

2.优先选用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教材;

3.优先选用“面向2 l世纪高职高专课程教材”、“十一五”国家重点教材和教学委员会推荐的教材;

4.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力争使其比例达到或超过70%;

5.必要时也可选用本院教师编写的、具有本院特色和学科特色的高水平教材;

6.鼓励教师结合所选教材,制作多媒体课件和网络课件。

二、教材选用的有关规定

1.各门课程在选用教材时要根据基本原则的优先级别顺序选用;

2.一些教材更新较快的专业(尤其是财经类专业),应按教育部的要求,使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的比例达到或超过80%;

3.各门课程(含院公共选修课)选用的教材,应由任课主讲教师提出,经系主任同意后,经审核批准后方可选用。选定教材后由教务处汇总后报相关部门统一采购,统一发放。

4.思政、外语、计算机基础等面向全院的公共基础课教材,要在广泛征求全体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由担任该类课程的教学单位(系、部)领导审核,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选用,其中思政教材的选用要符合省教育工委的有关规定,军事理论教材要优先选用省厅推荐教材。

5.凡选用校内自编教材(包括正式出版和未正式出版的教材,其中未正式出版的教材须由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特别是任课教师主编或参编的教材,由任课教师说明选用的理由,经系主任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选用。

6.任课教师可向学生推荐教学参考书或辅助教材,但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向学生推销教材、教学参考书和辅助教材或擅自印刷讲义,以减轻学生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7.学校鼓励教师结合教学改革与实践,根据课堂教学的需要,编写代表本学科前沿的补充讲义或资料,需要增加的补充讲义、资料等,要经系主任同意和签署意见后再报送教务处审批;对全校范围使用的讲义,必须报送教务处审批。

8.需要印发给学生的讲义、教学参考资料、辅助教材等,必须统一由教务处教材科组织印刷,教师本人不得自行印发卖给学生。

9.严格选用“两课”及其他思想性和政治性较强课程的教材,严防不健康的教材进入课堂。

10.各教学单位严格把好教材质量关,教务处要组织教学顾问组和有关专家定期对教材选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11.任课教师对所选用的教材,在使用过后,要做出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系汇总后分别报送教务处。

三、教材领发的有关规定:

1.开课前三天开始办理教材发放工作。学生以班为单位凭教材领用单领取教材;教师教学用书以系、部为单位集体领取,特殊情况可单独领取。原则上教师不得领用非教学用书。

2.教师(包括实验员)只发给担任该门课的教材,包括教科书、教学参考书、实验指导书、习题集、习题解答等。

3.教师任课用教材,须经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方可领用。

4.每个系(部)发给一套本系(部)所用教材,由系(部)负责人签领。若有人事变动,所保管的公用教材应移交接任者。

5.所有教材不得外借。院内非任课人员不得领用教材。确有需要只能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按价购买。

6.过期、过剩教材,经教务处报院领导批准可降价处理。

四、教材保管的有关规定

1.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教材采购和书库管理工作,搞好教材的计划管理,做到预订教材留有余地但不积压浪费,保证课前到书。

2.建立教材账册,严格教材入出库的验收、记账、凭证制度。如发现有缺少,应及时向发行单位追补。

3.教材要建立专用库房,帐、物管理要分开,定期进行库存教材的清点、检查(至少每学期一次),做到帐、物相符,账、账相符,对过期或不适用的教材,破损缺页的教材要及时处理,并办理报损手续。库存教材不能出借,多余教材经批准方可以出售,但必须到财务处交款后凭发票到书库领书。

4.教材库要保持清洁、整齐,并有防火、防盗、防霉等措施。教材应分类上架堆放,排列要科学、合理以便于查找。要认真搞好“教材样本库”建设,为教师选用教材、参阅提供方便。

5.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教师编写教材、自编讲义。教材管理人员为教师参加有关学术活动,开展教材研究和经验、信息交流提供支持。

z职业技术学院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某职业技术学院消防

适配人群院系行政负责人,保卫处消防员,安全员使用场景高校消防管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通道保障
制定目的怕起火烧东西伤人,让学校平平安安上课办事,大家心里踏实点。
适用范围全校所有单位和人,包括老师学生临时工,管用电用火用气、通道、器材这些事。
职责分工院长带头搞防火委员会,各系主任管自己地盘,保卫处天天盯着查,安全员盯班上。
禁止行为不准堵消防通道,不准乱放易燃物,不准私拉电线,不准随便动灭火器,不准拖着不改隐患。
检查与监督保卫处每月查一次,发现毛病开单子限三天改完,不改就通报,再不改就扣钱,年底看台账打分。

职业技术学院消防管理规定(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法》、《贵州省消防条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在校辖区内的单位(含外单位)和个人(含暂住人口),均应遵守本规定。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学院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保卫处是学院主要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内消防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消防组织与保障

第五条学院按照已成立的以院长为主的“院防火委员会”负责全院的防火工作,系、部、处等单位成立由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级防火组织都要签订《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防火工作负责人的确定与变动,必须报院防火委员会审定,并由学院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七条 学院保卫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二)对各系、部、处、等各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和部位监督检查;

(三)监督有关部门对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落实情况,编制消防装备计划;

(四)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产品、燃气用具等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五)对义务消防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熟悉和掌握防火、灭火的基本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六)协同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火灾原因调查,核定火灾损失,发布火灾信息;

(七)组织、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器材装备。

第八条 保卫处消防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消防机构依法采取传唤、查封、扣押等措施。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院防火委员会、保卫处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指导监督各单位开展火灾预防工作。各单位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工作岗位防火责任制,明确各自防火责任区和防火任务。

第十条各单位要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制度(如:用电、用火、用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等),并将各项防火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各单位将制定的防火安全制度抄送保卫处备案、存档。

第十一条 各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安全员、义务消防员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骨干,在预防火灾事故中要充分发挥作用。各单位要加强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师生员工(含进修培训人员、成教生、临时工合同工)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掌握防火的方法。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每天下班或离开宿舍(寝室)前应关好电源、熄灭明火,做好全面检查后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 学校防火委员会、保卫处签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被通知单位(或个人)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立即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按照消防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火灾隐患要及时发现,立即整改。对整改不了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报校防火委员会、保卫处。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以防盗或其它理由为名擅自封闭消防通道;严禁乱搭违章建筑、工棚等阻塞消防通道。

第四章火警和火灾扑救

第十六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责任、有义务迅速准确地向保卫处值班室报警,不得贻误,同时及时准确地拔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并派人到交通路口为消防车引路。起火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扑救。临近单位应带上灭火器材迅速支援。

第十七条 火场的扑救工作,由保卫处或在场职务最高者统一组织指挥。公安消防队来后,一切听从消防队的组织指挥。

第十八条 扑救火灾时,应组织人员将受火灾威胁的人员、贵重物品、易燃易爆有毒药品及时抢救出来,并做好疏散和现场保护工作。医疗、交通、供电、供水等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灭火和抢险救援,对受伤人员送医院及时组织救护。

第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未经消防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撤除火灾现场。

第五章消防设施、器材及经费

第二十条 学院每年预算的消防经费是学院教学公共区域消防器材常年补充、更换,维持其基本需要的经费,只能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本着即决问题、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消防经费,凡院办企业、经营承包单位、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等单位消防经费自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而配备在各单位的灭火器材和建筑物室内固定的消火栓,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保养,并与保卫处办理移交手续。灭火器材和消防栓只能用于扑灭火灾,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二条 室内、室外固定消防栓由保卫处负责检查。发现故障和损坏,由保卫处组织维修,费用从消防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凡由学院配备落实的到校内各单位的消防灭火器,在有效年限内,因保管不善失去效用或故意损坏、丢失的,单位负责赔偿,并自费更换新的灭火器。灭火器在有效期满后,由保卫处负责将其送到维修部门进行检修充装。

第二十四条 院内各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装饰、装修等工程中,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工程完工后,保卫处应参加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奖励与处罚是做好消防工作的必要措施,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与单位、个人的经济利益相结合、奖惩兑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贡献之一者,学院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长期做好安全消防工作,尽职尽责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杜绝了火灾事故,无违章情况的单位,给予消防安全奖;

(二)积极整改火灾隐患,提出和采用安全建议与措施,防止了重大火灾隐患和火灾事故的防火安全责任人给予消防责任奖;

(三)发生火灾后,能积极组织有效扑救,避免了国家、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或勇于同违反消防法规、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和事作斗争的师生员工给予消防贡献奖;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未经有关消防部门许可,单位或个人擅自储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使用明火的;

(三)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人员赶到火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四)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五)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埋压、圈占消防栓或者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

(七)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保卫部门通知逾期不整改的。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和火灾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和扣发奖金。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由学院财务部门协助执行罚款处罚和扣发奖金。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适配人群高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专职研究人员使用场景学术课题申报,科研成果登记,科研进度检查
制定目的学校想让科研活起来,老师多出成果,提升学校实力。照着上级文件弄的,也贴合咱校实情。
适用范围管全校有职称的老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管教学研究、学术活动、技术开发、成果鉴定推广这些事。
职责分工科研工作委员会牵头管所有事。教务处和科研服务中心具体干,收材料、查进度、登记成果。校领导最后把关审核。
禁止行为课题经费不准挪用,必须专款专用。成果不登记不存档不行。学术活动不提前报批不能办。剽窃造假直接停项目退钱。
检查与监督每年1月汇总课题,12月30日前交申请。教务处和服务中心每月查进度、人手、设备、花钱、成果。没按时交材料或完不成,先警告,连两年不行就低聘或解聘。

第一章 总则

1、科研工作是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是高校教师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科研成果是学校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为了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积极开展,根据中央、省有关部门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科研工作管理对象为本校科研人员、教学人员及其他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教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科研工作范围包括:教学研究、专业学术研究、各类学术活动、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科研成果鉴定、申报及推广。

4、学院设立科研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科研工作的常设管理机构,其职责如下:

⑴ 组织和管理全校学术活动、学术研究、科技开发、科研成果鉴定、应用和推广工作。

⑵ 组织教师和技术人员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申请科研课题、申报权利,对科研成果、效益组织专家评估和鉴定。

⑶ 审理和报批教师和技术人员的科研项目及核定科研工作量。

⑷ 负责制定学校的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公布并负责管理已批准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 科研课题申请、立项及管理

5、科研课题类型分别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批准下达课题,学校自立课题(包括个人自立经学校批准的课题)。

6、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每年元月份对当年学校科研课题、项目进行汇总公布;单位或个人申请立项的科研课题原则上需在上一年度的十二月三十日之前将申请文书送交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报批。

7、凡申请科研课题或自立课题报主管机构审批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必须向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递交有关文书。文书原则上应包括下列内容:

⑴ 课题或项目申请书;

⑵ 课题或项目论证报告;

⑶ 课题研究计划;

⑷ 课题经费计划;

⑸ 参加课题研究人员组成情况、已具备及尚需补充研究设备情况。

8、学校鼓励个人在业余时间开展科研工作,对其工作将给予尽可能的帮助,获得的成果,学校将给予必要的奖励。

9、对重大、时间紧迫又要求高的课题项目,学校可直接下达给学校有关研究单位与个人承担。

10、凡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课题、项目,学校根据主管单位审核意见,经费来源渠道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予以最终审批提供,但学校将提取下达经费的10%作为管理费用。

11、学校自立课题,根据学校的实际经济情况,按课题级别类型提供科研经费。其经费包括课题设备材料费、实验费、调研费、资料费等正常费用。购买的资料、书籍经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审核登记造册后可由课题组保管使用。

12、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把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13、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应对审批的课题、项目经常进行检查督促,内容包括:

⑴ 科研进度落实情况;

⑵ 研究人员、设备、资料到位情况;

⑶ 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⑷ 科研成果完成情况。

14、凡以学校或学校下属单位名义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在活动开展三天前到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报批或备案。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应根据学校的意见在两天内作出答复和提出安排意见。

第三章 科研资料、档案与科研成果

15、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对全校教师和技术人员的科研资料、成果进行收集、整理、建档并实行统一管理。

16、教师及技术人员所承担的科研课题应按时完成,凡未能如期完成者应提出延期申请。课题完成后的二个月内,持成果鉴定书或结题报告到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办理科研成果登记存档手续;凡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应在发表后三个月内持发表原件到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并提交复印件一份存档。

17、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对科研成果登记管理实行公开、公平、主管领导审核原则。对有疑(异)议的科研成果,应当事人或关联人要求,由校科研工作委员会作出裁定,当事人或关联人对裁定不服,可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进行上诉。

18、教师和技术人员的科研成果及科研工作量,以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出具证明为有效依据。

19、凡是立项的职务发明和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学校可对其进行符合自己的要求处理,任何人无权干涉。

第四章 科研工作量、考核与奖惩

20、教师、专职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学年最低科研工作量为: 120学时(高级职称)、90学时(中级职称)、60学时(初级职称)。科研工作量每学期由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统一考核。

21、教师(专职研究员另行规定)的科研工作量中,每三学年必须有一篇以上的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在专业会议上交流,或在学院学报(试刊)上发表,或国家正式cn刊号上发表;其中院聘教授三年聘期内必须在国家cn刊号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院聘副教授三年聘期内必须在国家cn刊号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同时必须在学院学报(试刊)上发表论文1篇。

22、凡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3周岁(专职研究人员除外)的教师、技术人员,其发表论文数量不限。

23、凡每学期参加学术活动、学术考察、教研活动、成果鉴定、成果推广中一项或几项工作,其科研工作量又在100小时以上,可视为完成该学年科研工作量。

24、科研工作量计算及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为:

⑴ 发表在正式刊物上的论文,根据发表刊物的三种类别(省级以上核心刊物、cn刊号、本校学报及专业会议交流),分别按1000字折算40、25、15小时科研工作量计算。

⑵ 科研过程工作量,按主管机构批准该课题所核定的工作量计算。

⑶ 参加或组织学术活动工作量,按每天8学时计算工作量。

⑷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根据学院制定的有关奖励津贴执行 25、凡学年终考核没有完成科研工作量的人员按如下条款综合处理:

⑴不能参与各项评先、评优活动;

⑵学年度业务工作考核不能评优;

⑶不能评为与科研方面有关的先进人物;

⑷没有完成科研工作量者,第一次予以警示;连续二年没有完成科研工作量者予以低聘或解聘;

⑸符合晋升职称年限者,根据没有完成科研工作量的时间为暂缓参评时间。

26、对于剽窃他人成果一次,对借科研之名,弄虚作假,骗取科研经费,或不负责任使研究工作达不到立项申请要求,除令其退回科研经费、取消原先核定工作量外,一年内不允许再申请科研项目。

第五章附则

27、技术人员指教师系列以外系列的高、中、初级专业人员。

28、条款中的“以上”包括底数。

29、编写或编着在本校范围内使用教材,若未立项为科研课题者,其管理权限属于教务处。

30、凡以往与本办法有矛盾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31、本办法解释权归校科研工作委员会。

32、本办法自____年9月1日起实施。

成林陶瓷职业技术学院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

适配人群高职学生,专业导师,教务管理员使用场景课程选修,学分认定,弹性毕业
制定目的高职教育要改课程,理论实践得合一块儿。让学生学得更活,毕业要求更清楚。
适用范围全院学生、所有课程和学分计算。含必修选修、实习实训、体育健康这些课。
职责分工教务处牵头定规则,各系老师带学生选课,导师盯学习进度,教学督导查执行情况。
禁止行为不办选课手续不能上课考试;选好课不能随便换;体育军训实习这些课一律不准免修。
检查与监督每学期14-17周选课,系里发课表、导师帮指导、网上操作、打印确认。没按时选的没课上,没按流程免修的不算数。教务处每学期核对学分,差太多就预警。

一、课程与学分

第一条 紧密结合高职教育课程改革理念,实行理论课与实践课程一体化。

第二条 我院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是指为学生扩大选择专业方向或辅修专业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素质,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及实际情况,在全系、甚至跨系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学分三年制不低于6个学分,两年制不低于4学分。专业选修课不低于10个学分。

第三条 我院实行学分制。学分规定为:

1.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时数可包括课内学时与课外学时。学分以学期(每学期以18周计)为计算单位;

2.一般课堂教学每18学时计算1学分,社会实践、实习、毕业综合实践等课程24学时折算1学分,整周实践课每周计算1学分;

3.军训、形势政策课、就业指导按1学分计算;

4.体育与健康共计4个学分,其中体育选项课2学分,一学年两个学期,各1学分,体质健康测试连续两个学年,一学年1学分;

5.顶岗实习和毕业综合实践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周数计算,每周计算1学分;

6.高教园区跨校选修课程、校际之间同一层次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经学院批准,可以承认其学分;

7.一学期不满18学时的理论课课程,不满一周的一次性实训实习,以及学生应按要求参加的公益劳动、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和毕业鉴定等不计学分;

8.实行奖励学分的办法另见《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暂行规定》。

第四条 我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三年制不低于120学分、两年制不低于80学分。

二、学制规定

第五条 实行弹性学制。我院三年制专业的基准学习年限为三年,两年制专业的基准学习年限为两年。学生提前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学分且平均绩点达到2.5及以上,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经批准允许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在规定的基准学习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时间。累计延长学习的时间三年制专业为三年、两年制专业为两年。

三、选课和免修制度

第六条 实行选课制。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办理相应课程的选课手续,不办理选课手续,不能修读课程,也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学生在选择课程时必须按下述要求进行:

1.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选课。每个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指导书应说明课程的先行后续关系,应先修先行课,后修后续课。

2.实行分阶段选课制度,阶段的划分以学年为单位。学院每学年对学生所获学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并实行学籍预警制度。

3.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对下一学期的课程进行选择,学生所选课程以教学系打印出的学生选课表为准。

4.一门课程如要求修读的人数超过限选人数,则按先选先定原则予以确认。专业选修课的修读人数不足20人,不开课,公共课选修课的修读人数不足30人,不开课,由各系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技能类的选修课程设班开课的人数按实际操作工位确定。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一般应在15到30学分之间。

第八条 为便于学生修读,公共必修课原则上应每学期开设。

第九条 修读课程一经选定,学生不得随意改选或退选。

第十条 免修。学生取得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等级相同的各类证书者准予免修相应的理论课程。复学、转专业学生,原已修过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份量(学时)相同或相近,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的课程,准予免修。学生因故跟下一年级修读时,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可以免修。免修学生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军训、“两课”、体育课、体育健康测试、实习课、技能训练课、顶岗实习及毕业综合实践等,没修读过的均不得免修;学生因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或参加军训者,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体育课由公共教学部确认,教务处批准,编入保健班学习;军训课报学生处批准后,参加其它特定课目训练,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二条 选课程序:

1.教务处于每学期14至15周公布下学期预排课程总表,各系向学生公布选课资料(如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课流程图、课程简介和任课教师简介),学生于16至17周进行课程初选;学生选课均从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始;

2.每学期选课前,各系部除进行宣传外,还应组织教师对学生提供咨询,解答学生的问题;

3.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网上选课,步骤详见《学生网上选课指南》;

4.由系办公室负责打印学生选课表,公布学生选课情况。

第十三条 要求免修课程的同学可按下述规定办理:

1.在学期初第一周前填写《免修课程申请审批表》,向学生所在系和任课系部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申请;

2.经专业教研室主任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系部主任审批,并通知任课教师和申请学生。在获得免修资格之前,学生不得缺课;

3.对获得免修资格的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系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分制管理的配套制度

第十四条 实行导师制。导师制是学分制管理的重要配套制度。导师主要负责选课指导以及与学生学习相关问题的管理。每班配备1-2名导师,导师由各系部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完善以学生学籍管理为中心的学生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教材的订购与供应要与学分制管理相适应,要制订一套与学分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严格教材管理,提高教材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学分收费标准可以参照如下公式进行计算:

单位学分应缴费=本级学生年学费标准×基准学习年限/本级学生应修总学分

课程应缴费=单位学分应缴费×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基准学习年限内的,按学年收取学费。超过基准学习年限的,按学分收费,不再按学年收取学费。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温职院教〔____〕15号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优选1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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