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

适配人群起重指挥人员,吊装施工方,车间设备员使用场景大型设备吊装,特殊环境吊装,多机协同吊装
制定目的吊装老出事,怕砸人砸设备,想让干活有规矩、不乱来。
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单位和承包商,在成达新能源厂里和工地干吊装活。
职责分工设备部解释制度,车间设备员办票签字,施工单位派人指挥,安全部和设备部现场盯着大型吊装。
禁止行为不准无证上岗,不准没票就吊,不准斜拉歪吊,不准大风大雨雾天吊,不准吊物下站人,不准用坏工具。
检查与监督先办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设备员全程盯中型小型,设备部必须到场盯大型特殊吊装,没票不许干,票过期重办,查到违规停工整改。

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吊装施工,明确各部门权力及义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及承包商在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及施工现场的吊装作业。

二、管理规定

(一)起重作业分级

1.起重作业按工件重量及条件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个等级。具体划分依据如下表所示。

等级

条 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视为符合条件)

工作重量

吊装工艺

卧式安装长度

立式安装高度 (设备总高)

工件结构

大型

100吨以上(含100吨)

新工艺或多台吊机抬吊同一工件

直线长度大于50米以上

50米以上

结构特殊或薄壁、柔性结构

中型

40-100吨(含40吨)

-

直线长度30-50米

30-50米

小型

40吨以下

直线长度小于30米

30米以下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殊条件下的吊装作业:

(1)复杂环境下的吊装作业

①窄小空间下吊装重量大于20吨以上的吊装作业;

②易燃、易爆、易碎、有毒环境下的吊装作业;

③道路路面、基础不正常情况下的吊装;

④精密仪器和设备的吊装;

⑤需要跨越管架或框架的且重量超过10吨的设备。

(2)安装基础高度在50米以上,吊重大于5吨以上构件和设备。

(二)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措施

1.起重吊装作业施工方必须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识,所用手势、哨音、旗帜等,必须按统一规定进行,信号要明确,禁止喊话代替指挥(用步话机指挥除外);

2.参加起重作业的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统一听从指挥人员的命令,严禁起重作业中多头指挥。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3.在起重作业前,指挥人员必须充分了解现场工作环境,重物的形状、体积、重量、起吊方向及安装位置,然后确定使用的工具,制定起吊方案和操作规程,人员要分工细致、明确责任、确保安全起吊;

4.大型设备、构件的吊装或在特殊条件下的吊装作业施工方必须编制书面吊装施工方案,并报安全部、设备部、工程部及项目负责单位审核、会签,方可实施。在施工中未办理方案变更申请任何人不得改变方案;

5.遇六级以上大风或雨、雪、大雾等恶劣天气,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夜间不允许进行吊装作业,因生产急需原因确需吊装的,按大型设备吊装要求执行;

6. 起吊作业前要进行试吊,检查各部机具是否灵活好用,起重机严禁超负荷使用,禁止用起重机械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吊物;

7.根据吊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和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物就位及固定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换热器芯吊装必须使用吊装带;

8.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施工前应使所有参加施工人员清楚地了解吊装方案;应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布置;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吊勾偏角不大于3度);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9.在输电线附近进行起重作业,钢丝绳、吊车臂、重物与电线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米,6千伏以上的高压输电线的垂直下方禁止带电进行作业,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10.夜间在通道上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在通道两端设置红灯及标志牌;

11.起吊过程中,起重物件上和重物下面严禁站人,并不准在吊臂下逗留或通行;

12.在厂内通道或消防道路上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事先通知安全部门允许后方可作业;

13.吊装过程中如因故暂停,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尽快排除故障,不得使吊物长时间处于悬吊状态,在停工或休息时,也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1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加强现场警戒,未经批准,在任何情况下绝对严禁斜拉歪吊。

(三)起重吊装作业管理

1.起重及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件齐全有效,签署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开始吊装施工,起重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票证不全者,不允许签署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

2.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签署,因生产及辅助车间检修、改造等施工产生的吊装由申请吊装车间设备员负责签署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在生产厂区进行的新项目吊装施工,项目部作为申请吊装单位负责办理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许可证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申请吊装单位负责人、设备部、等相关单位审核、会签后方可实施吊装。

3.生产车间作为吊装施工现场的管理所属部门,对处在本车间的所有吊装施工负有监督、管理、监护责任,对任何在本车间范围内施工的吊装作业进行监督、监护,对违章、违规吊装作业有权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违规责任,纳入设备部考核。

4.三修车间进行设备维修需要吊装的,如在装置区内由装置所属车间申请并组织吊装,如在装置区外由三修车间申请吊装;

5.远离生产装置的公司未投产的新上项目、技改项目施工产生的吊装作业由项目部参照起重吊装管理规定自行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吊装审批及管理,如该新项目建设需在生产厂区吊装施工时,必须按照起重吊装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并办理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未开具作业票者禁止施工,同时该区域所属车间设备员也必须在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6.吊装作业指挥原则上由施工单位负责,因材料卸车等施工产生的中、小型吊装作业,没有施工队参与,由施工申请方及施工组织方自行指挥施工;

7.中、小型吊装车间设备员必须全程在现场监护,大型及特殊条件下的吊装作业,设备部、相关人员必须在现场监护,对不符合起重要求的,有权制止起重作业;

8.吊装作业过程中,申请吊装单位必须指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监护,负责检查并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要求监护时佩戴明显标志,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9.吊装作业内容必须与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上填报的内容相符,严禁涂改、转借吊装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当车当日有效,不得跨日开具。

三、附则

本规定由设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安全

适配人群吊装指挥人员,司索工,起重机械司机使用场景油气田作业,联合起吊,高压线旁吊装
制定目的怕吊装出事伤人,怕公司赔钱,想让干活更安全点。之前有规范但得结合咱们现场改一改。
适用范围管所有用移动式起重机的人,比如履带、轮胎吊,还有干活的指挥、司机、司索工。
职责分工申请人填票,签发人批票,司机听指挥,指挥人盯现场,监督员查落实,安全员随时看。
禁止行为不准无证上岗,不准吊超重货,不准吊埋着的东西,不准斜拉歪吊,不准人在吊物下走。
检查与监督先办许可证才能干,每天开工前检查设备,指挥信号要清楚,没证不能碰机器,查到没按规矩办就停工整改,每月查执行情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吊装伤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避免企业的财产损失,根据《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____),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移动式起重机是指移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吨的起重机。

第三条 公司对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作业申请人、作业许可签发人、a类作业批准人、专业人员、作业项目负责人、隔离执行人、属地监督、安全监护、作业许可独立审核员等人员职责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职责要求执行。

第六条 吊装作业指挥人员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七条 司索工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测算货物重量与起重机额定起重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重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司机

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第三章 技术安全措施

第九条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及吊装方式分为普通吊装和关键性吊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关键性吊装作业。凡属关键性吊装作业的,应参见附件1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

(一)货物载荷超过额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四)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五)起吊偏离制造厂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

(六)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吊装作业。

(七)吊装物越过有人的建筑物、运行的设备或装置的。

第十条 起重机械的检查

(一)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1. 新购置的。

2. 大修、改造后。

3. 移动到另一个现场。

4. 连续使用时间在一个月以上。

5. 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

6. 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

7. 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

8. 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二)经常性检查

起重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有安全装置被损坏或失效(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三)定期性检查

起重机拥有单位应对起重机进行定期性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

除此之外,移动式起重机还应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检验。从设备启用到报废,定期检查均应保留检查记录。

(四)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

1. 对闲置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照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2. 对闲置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3. 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的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

起重机械检查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

第十一条 维护和修理

(一)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移动式起重机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

(二)每一台移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

(三)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

(四)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

(五)起重机的修理应由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2. 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3. 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

(六)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

1. 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地面,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上,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2. 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3. 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4. 维护时,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子、绳鼓和滑轮组。

5. 在穿钢丝绳时应使用木棒或铁棍。

6. 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

7. 凡2米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8. 其他。

(七)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配置有金属标牌。标牌的内容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及其他内容。起重机拥有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起重机、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设备技术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等。

2. 启用时间、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修理、变更和试验等记录。

3. 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4. 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如果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规范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数据遗失,应送厂家指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应存档。

第十二条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司机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地方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三条 在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

第十四条 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

第十五条 关键性吊装作业,生产单位必须指派专人到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普通吊装作业可采取区域巡监的形式,对吊装作业现场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司机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持续作业一般不超过2小时,如需,则应中途休息或配备双司机轮流作业。

第十七条 起重机安全基本要求

(一)平台和走道应采用防滑表面。

(二)人员可接触的运动件或旋转件应安装有保护罩或面板。

(三)所有排气管道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隔热层。

(四)起重机驾驶室所有窗户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

(五)根据起重机型号,出入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室均应配备梯子(带栏杆或扶手)或台阶。

(六)配置有标尺的油箱应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溅出或溢出。

(七)起重机操作室和驾驶室中应配置灭火器。

(八)所有主臂副臂设置机械式安全停止装置。

(九)如果起重机遭受了异常应力或载荷的冲击,或吊臂出现异常振动、抖动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修理。

(十)在加油时起重机应熄火,在行驶中钓钩应收回并固定牢固。

(十一)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册、载荷能力铭牌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

第十八条 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较复杂的吊装作业还应编制吊装作业计划(hse作业计划书)。

(二)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

(三)指挥信号明确并符合规定。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四)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空间或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五)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使用起重机时,起重机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所有电线电缆均应视为带电电缆。必要时应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并严格实施。

(六)在正式开始吊装作业前,司机应巡视工作场所,确认支腿是否垫枕木,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七)起重机司机应与指挥人员保持可靠的沟通,沟通方式的优先顺序如下:

1. 视觉联系。

2. 有线对讲装置。

3. 双向对讲机。

当联络中断时,起重机司机应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复联系。

(八)密切注意货物摆动、提升、下降对起重机稳定性的影响。

(九)严禁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严禁斜拉斜吊。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十)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十一)起重机吊钩的防脱钩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

(十二)操作中起重机应处于水平状态。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十三)在下列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1. 货物处于悬吊状态。

2. 操作手柄未复位。

3. 手刹未处于制动状态。

4. 起重机未熄火关闭。

5. 门锁未锁好。

(十四)在起重机运行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起重机上。

(十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十六)严禁在使用钢绳悬吊的载荷上进行焊接;严禁使用钢丝绳、吊带吊装气瓶。

第十九条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一)指挥信号不明、错误或乱指挥不吊。

(二)重量不明,埋入地下或超负荷不吊。

(三)工件捆绑不牢、棱角未包未垫、捆绑方法错误和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或焊接时不吊。

(四)吊索具不合格或报废时不吊。

(五)吊物上有人,用人作配重或吊物上有散浮件时不吊。

(六)光线不良,照明不良不吊。

(七)歪接斜吊(大于5%)不吊。

(八)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九)起重机电铃、吊钩限位器缺陷时不吊。

(十)制动器等部件不可靠时不吊。

第二十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二)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三)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西南司质〔____〕92号)同时废止。

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起重吊装施工作业

适配人群起重司机,吊装指挥员,司索工使用场景公路施工,吊装作业,特种作业
制定目的怕吊东西出事,想让干活时大家都平平安安的,不掉东西、不砸人、不碰电线。
适用范围管工地里开吊车、指挥吊、绑绳子、装车的人,管吊东西全过程。
职责分工安全部编办法、查落实;工程部审大方案;项目部写小方案、天天干;综合部管培训和人员档案。
禁止行为上班喝酒、吊物下站人、没试吊就起吊、不按手势乱指挥、带电作业不拉闸、用坏索具还硬上。
检查与监督每天班前检查设备,安全部每周查现场,月底通报问题,三次不改换人干,整改不过关停吊作业。

1、1.目的

确保起重吊运作业满足规定要求,保证施工安全。

2.适用范围:

施工项目的其中吊运作业控制。

3.职责:

3.1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编制本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

3.2/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批重大起重吊运作业的技术方案,监督、检查项目的工作,党群综合部负责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管理。

3.3施工项目部负责各类起重吊运作业的方案编制及实施,综合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部负责检查、监督工作。

4.参考文献

4.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4.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1-85)

4.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4.4《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93)。

4.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

5.规定内容:

5.1 通则

5.1.1 起重作业人员上班前、班中严禁饮酒。起重作业人员操作时必须精神饱满,精力集中,操作时不准吃东西、不准看书报、不准打瞌睡、不准开玩笑等。

5.1.2 起重作业人员接班时,应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装置和零件不正常时,必须在操作前排除。

5.1.3 起重机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起重机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5.1.4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5.1.5 非起重机驾驶人员不准随便进入起重机驾驶室。检修人员得到起重机司机许可后,方可进入驾驶室。

5.1.6当起重物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装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以闭合主电源。

5.1.7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或手轮置于零位。

5.1.8 起重机上有两人工作时,事先没有互相联系和通知,起重机司机不得擅自开动或脱离起重机。

5.1.9 驾驶起重机应用手操作手柄,不许用人体其部位去转动控制器,正常情况下不要用安全装置停机,以防在异常情况下来不及采取紧急安全措施。

5.1.10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因停电使重物悬挂半空时,起重作业人员应使地面人员紧急避让,并应立即将危险区域围栏起来,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

5.1.11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把重物妥放置地面。

5.1.12多人挂钩操作时,驾驶人员应服从预先确定的指挥人员的指挥。吊动中发生紧急情况时任何人都可发生停止作业的信号,驾驶人员应紧急停车。

5.1.13起重机起吊重物时,一定要进行试吊,试吊高度h≤0.5m,经试吊发现无危险时方可进行起吊。

5.1.14在任何情况下,吊运重物不准从人的上方通过,吊臂下方不得有人。

5.1.15在吊运过程中,重物一般距离地面0.5m以上,吊物下方严禁站人。在旋转起重机工作地带,人员应站在起重机动臂旋转范围之外。

5.1.16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5.1.17起重作业人员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人员。

5.1.18控制器应逐步开动,不要将控制器手柄从顺转位置直接猛转到反转位置(特殊情况除外)应先将控制器转动零位,再换反方向,否则吊起的重物容易晃动或因销子、轴等受到过大扭力而发生事故。

5.1.19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1.20不准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5.1.21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索具、辅具、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5.1.22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5.1.23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准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5.1.24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动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到80%,也可由项目总工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运时,项目总工及机材负责人应在场指挥。

5.1.25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作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5.1.26 起重机不应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1规定。

5.1.27 严格遵守起重机“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违章指挥不吊;

(2)超负荷不吊;

(3)工作紧固不牢不吊;

(4)吊物下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光线明暗视线不清不吊;

(8)斜拉工件不吊;

(9)棱角物件没有防护措施不吊;

(10)钢液包过满不吊。

5.2起重指挥人员

5.2.1吊运指挥人员必须是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视力在0.8以上,无色盲症,听力能满足工作条件的要求,身体健康者。

5.2.2指挥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安全技术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

5.2.3指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gb5082-85标准与起重机司机联络时做到准确无误。

5.2.4指挥人员应熟知gb6061-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ld48-9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

5.2.5指挥人员不能干涉起重机司机对手柄或旋钮的选择。

5.2.6指挥人员对所指挥的起重机械,必须熟悉技术性能后方可指挥。

5.2.7负责载荷的重量计算和索具吊具的正确选择。

5.2.8指挥人员负责对可能出现的事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5.2.9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和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5.2.10指挥人员在发出吊钩或负载下降信号时,应有保护负载降落地点的人身、设备安全措施。

5.2.11在开始指挥起吊负载时,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100~200mm时,停止起升,进行试吊,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用正常起升信号指挥重物上升。

5.2.12指挥起重机在雨、雪天气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检验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正常的起吊作业。

5.2.13在高处指挥时,指挥人员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5.2.14 指挥人员选择指挥位置时:

(1)应保证与起重机司机之间视线清楚。

(2)在所指定的区域内,应能清楚地看到负载。

(3)指挥人员应与被吊运物体保持安全距离。

(4)当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见起重机司机和负载时,应站到能看见起重机司机的一侧,并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传送信号。

5.3起重司索人员

5.3.1作业前,应穿戴好安全帽及其它防护用品。

5.3.2根据吊重物件的具体情况选择相适应的吊具与索具。

5.3.3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5.3.4起升重物前,应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5.3.5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支)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含高低温、腐蚀等特殊工况)。

5.3.6作业中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应在吊件与吊索的接触处加保护衬垫。

5.3.7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

5.3.8禁止司索或其它人员站在吊物上一同起吊,严禁司索人员停留在吊重物下。

5.3.9起吊重物时,司索人员应与重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3.10应做到经常清理作业现场,保持道路畅通。安全通道畅通无阻。

5.3.1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发现不安全情况时,及时通知指挥人员。

5.3.12应经常保养吊具、索具,确保使用安全可靠,延长使用寿命。

5.3.13在高处作业时,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

5.3.14捆绑后留出的绳头,必须紧绕吊钩或吊物,防止吊物移动时,拉住沿途人员或物件。

5.3.15吊运成批零散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吊篮、吊斗等器具;同时吊运两件以上重物,要保持平衡,不得相互碰撞。

5.3.16吊重物就位前,要垫好衬木,不规则物件要加支撑,保持平衡,不得将物件压在电气线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齐平衡。

5.3.17卸往运输车辆上的吊物,要注意观察中心是否平稳,确认不致倾倒时,方可松绑,卸物。

5.3.18吊运化学危险物品,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件》有关规定。

5.3.19工作结束时,所使用的绳索吊具应放置在规定的地点,加强维护保养。达到报废标准的吊具、吊索要及时更换。

5.4车辆装载

5.4.1用机动车辆装货物时,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如遇必须运送超宽、高、长物件时,除严格遵守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外,还须确定妥善的运输方法和安全措施。

5.4.2装载物要捆绑稳固牢靠,圆筒形物件卧倒装运时必须采取防止滚动的措施。

5.4.3装车时,不得人货混装,随车人员要注意站立位置,不得在货物之间或货物与前车厢板间隙内,严禁攀爬或坐卧在货物上面。

5.4.4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严禁与其它货物混装,要轻搬轻放。搬运场地禁止吸烟。

5.4.5装卸时,应根据吊位变化,注意站立位置,严禁在吊物下操作。

5.4.6铁路车辆装运物件,不得超过车辆允许高度和宽度。铁路两侧1.5m范围以内,不得堆放装卸物件,不得在车辆底下或顶上休息。

5.4.7在高栏车厢装卸货物时,起重机司机无法看清车厢内的指挥信号时,应设中间指挥,正确传递信号。

5.5手拉葫芦

5.5.1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吊钩、链条、钢丝绳、轮轴及制动器等是否良好,传动部分是否灵活,并在传动部分加润滑油。

5.5.2不得超载使用,接链人数应根据葫芦能力的大小而定,如拉不动时,应检查葫芦是否损坏,严禁增加拉链人数。

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起重吊装安全

适配人群吊装指挥员,起重工,安全监护员使用场景吊装作业,高处作业,设备吊装
制定目的怕吊装出事,想让大家干活时更小心点,别伤着人、砸着设备。
适用范围干吊装活的人,还有开吊车、绑绳子、指挥的这些人,管吊东西全过程。
职责分工安全员盯现场,班组长带着大家做,项目经理最后看落实没,出了事一起查。
禁止行为不准拿管道电杆当固定点,不准超重吊,不准把安全带挂吊起来的东西上,试吊不搞就开干。
检查与监督每天开工前检查设备和绳子,班组长查,安全员不定期翻记录,没做到就停工重学,下周起全队执行,第一次错提醒,再错扣分。

1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国家《起重吊装指挥信号》(gb5082—85)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起重机械必须经常检查,保持各部位的灵敏可靠。

2从事起重吊装、校正构件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作业时不宜用力过猛,以防身体失稳坠落。

3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4起吊重物要栓溜放绳,起吊物件不得长时间在空间停留,构件(或机械设备)未固定前不得松钩,且不准在起重物上行走操作。严禁将安全带挂在起吊的构件上。

5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并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操作人员必须经特殊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

②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详细检查,吊装时,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③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起重吊索具安全

适配人群技术部人员,操作部调度员,吊索具管理员使用场景起重作业,装卸生产,钢丝绳使用
制定目的吊索具乱用容易出事,想让装卸更安全、干活更快、花的钱更少。
适用范围所有用吊杠、钢丝绳、链条这些干活的人和地方。
职责分工技术部买新货、做台账、定检查标准;操作部管存放、借还、日常看;行安部盯着大家有没有照着做。
禁止行为不许挪用吊索具干别的活;不许好坏混放;不许没检查就入库;不许超负荷用;不许没修复就借出去。
检查与监督操作部每天查摆放和归还,技术部每季度大检查并记台账;没做到的要重查,问题多的要补培训;检查结果月底汇总,连续两次不合格要约谈。

本规定目的是明确吊索具管理职责、管理规定及吊索具的采购、领用、检查、维护保养和报废等的一般要求,使吊索具管理成为确保装卸生产安全、提高作业效率和降低成本的重要保证。

一、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进行起重作业用吊索具的使用管理。

二、定义:

1. 吊索具:用于连接起重物体的吊具和索具的总称。

2. 吊具包括:吊杠、抬杠、平衡梁、钢板钩、钢板卡、电磁吸头(盘),卡环等。

3. 索具包括:钢丝绳、钢丝扣、起重链条、棕绳、化纤绳带、缆绳等。

三、管理职责:

1.技术部:

吊索具的采购、验收、检验、索赔,提供使用说明和原始台帐建立。

吊索具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报废,使用安全色分类标示。

负责起草定期检查和维修、报废标准等管理方面的制度。

2.操作部:

计划、储存、日常检查、使用和参与验收。

吊索具的使用过程中借用、归还、检查等的管理。

负责调度、安排吊索具的使用,确保按照使用规范要求使用。

负责起草吊索具存储、借用、使用、日常检查等相关管理规定和工艺操作规范。

3.行安部:

根据管理规定和相关规范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吊索具使用中的监督、检查。

四、管理规定:

1. 采购

操作部根据作业计划及吊索具使用情况申报购置计划,技术部根据采购程序从资质较好的厂家实施购置。

2. 验收

新购的吊索具,技术部须按国家标准认真核对其技术证件及产品合格证书,每件吊索具必须标识负荷、出厂日期,吊索具的证书等,并应建档备检;选用自制的非标准吊索具必须出具产品设计报告、强度计算书、产品试验报告,并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外购技术性强,价值高的吊索具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选型和验收。

3. 保管检查

操作部各类吊索具须设置专门存放地点,按不同类型、规格摆放在专用架上或专用场地上,指定专人管理,并做日常检查检查。

操作部应将吊索具妥善保管,禁止挪做他用;吊索具要分类标识,摆放整齐,禁止好坏混放;使用完毕后归还的吊索具,吊索具管理人员应当逐件严格检查,剔除已损坏吊索具,严格分类放置;未经过检查的吊索具不得入库。

吊索具管理人员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了解和掌握吊索具的使用情况和完好情况,熟悉装卸工艺规程,掌握常用工属于的额定负载及使用要求。

吊索具领用要认真核对数据,检验吊索具的质量;使用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及工艺规程借用吊索具,借用时需办理借用手续,详细登记名称、作业地点、作业货种及使用载荷等相关情况,并坚持“四不原则”,即:不符合装卸装卸工艺要求不借、不符合借用范围规定不借、没有整理上架不借、没有修复不借。

吊索具借后要按期归还,在归还时如正常损坏的,由管理人员验证后退还借条,非正常损坏,由管理领导、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共同鉴定,分清责任损坏和非责任损坏,按规定处理。

4. 使用

操作部制定有关使用规定,在吊索具使用前应认真进行检查,检查工作要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人进行。

操作部应当按照制造商的使用说明和有关标准要求正确使用工具、索具和设备,履行检查和管理职责,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吊索具要根据装卸工艺和允许负荷使用,严禁违规定和超负荷使用。

5. 维护、保养、报废

技术部应建立台帐,把制造厂商、规格型号、合格证书、有效期限、数量、检查的时间、报废数量及检查清单等记录存档,以备检查; 并建立吊索具明细卡,在各吊索具上应悬挂标有索具名称、型号、额定载荷、投入使用日期等内容的铭牌;如吊索具负荷标记已看不清的,必须经过负荷试验后,打上标记再使用,并根据台帐信息随时提醒操作部做好吊索具管理

技术部要安排专人不定时抽查,每季度组织一次吊索具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做好书面记录,并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建立定期保养、检查台帐。

吊索具维修应当由技术部专业技术人员或厂家维修,保证吊索具必须符合使用要求,以保证安全生产。

技术部建立报废流程,如正常报废,由操作部、技术部签字确认;非正常报废,应由操作部、技术部、安全部共同签字确认。技术部应严格执行报废标准,如吊索具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即做报废;报废按照吊索具报废流程报废,并做好报废吊索具处理和核销记录。

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起重吊运作业安全

适配人群起重指挥,起重工,起重机驾驶员使用场景船舶建造,船舶修理,分段吊运
制定目的怕吊装出事伤人,想让大家干活时都注意安全,别碰着撞着,把活干稳当。
适用范围管所有吊装和短驳运输的人,管怎么吊、怎么运、用啥工具、看啥天气。
职责分工安环部盯现场、批大件申请;技术部编大件工艺;造船/修船部定方案、管落实;施工部门干活、守规矩、查设备。
禁止行为不准无证上岗,不准斜吊拖吊,不准吊物从人头上过,不准吊耳焊得不合格就用,不准钢丝绳打结或单根吊。
检查与监督施工前要交底、检查、试吊;安环部天天巡检;没按要求做就停作业、整改、罚人;每月查吊索具,不合规马上换。

1范围

规定起重吊装、运输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明确作业过程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防止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各种起重吊装、短驳运输作业。大型物件、线型复杂件及其它有特殊吊装要求物件的吊装,另行规定。

2职责

2.1安环部负责起重吊运相关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初、复训和取证工作。负责监督生产现场的吊装,审批大件吊装申请。

2.2技术部负责编制大件吊装工艺。

2.3造船部/修船部负责制订吊运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实施起重吊运作业。

2.4施工部门负责实施起重吊运作业,负责现场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3管理内容

3.1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

3.1.1对施工部门的要求

3.1.1.1负责起重吊运作业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现场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3.1.1.2拟定具体施工方案,包括被吊装物件的吊运路径、吊索具的配备数量/规格以及被吊物与起重机械的距离等要求,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交底。

3.1.1.3掌握作业期间的气象信息,对突发情况及时调整作业计划并报告相关部门。

3.1.1.4负责本部门各类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3.1.2对造船部/修船部的要求

3.1.2.1对有特殊吊运要求的起重作业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制订吊运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要求。

3.1.2.2下达施工计划,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3.1.2.3协调、解决作业过程中的起重机械(设备)问题。

3.1.2.4组织做好起重机械(设备)的检查、检定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1.3技术部

3.1.3.1按《大型物件吊装安全管理办法》(附件a)编制大件吊装工艺,按规定流程审核,必要时组织评审。工艺文件应依据公司吊装能力控制分段(产品)设计重量、外形尺寸,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图纸应注明吊码(耳攀)和加强结构的规格、吨位、受力、安装部位及焊接质量要求等信息。

3.1.3.2深入现场,解决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工艺技术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和技术措施。

3.1.4对安环部的要求

3.1.4.1负责起重吊运相关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初、复训和取证工作。

3.1.4.2负责对生产现场的吊装环境安全、安全技术措施、警戒设置、人员监护等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3.1.4.3起重吊运作业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发出整改指令,遇到危及或可能造成事故的现象和隐患,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整改完毕后批准恢复作业。

3.1.4.4按《大型物件吊装安全管理办法》(附件a)要求,审批大件吊装申请。

3.1.4.5对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章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教育、处罚。

3.2对相关岗位人员的工作要求

3.2.1起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3.2.1.1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2.1.2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3.2.1.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起重吊运作业的生理性和心理性缺陷。

3.2.1.4经特种作业专业技术考核合格、具有起重吊运作业资格的持证人员。

3.2.2对生产总管(主管)的要求

3.2.2.1编制生产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明确各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制定吊运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2.2.2在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布置安全工作。工程主管及班组长,应了解具体操作人员的身体状况和情绪变化,合理安排生产任务。

3.2.2.3查明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如:防护栏杆、扶梯、安全网、脚手架等),特别要对脚手架、吊笼、光照等进行检查确认,为起重吊运安全作业创造条件。

3.2.2.4特殊情况需要拆除起重机械限位的,由施工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机电部门负责实施,指定专人进行监护,作业结束后及时恢复。

3.2.2.5对于各类大型物件、线型复杂件及其他有特殊吊装要求物件的吊运,按《大型物件吊装安全管理办法》(附件a)执行。

3.2.2.6作业中,总管(主管)加强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3.2.3对起重作业人员的要求

3.2.3.1必须严格遵守“起重十不吊”的规定。

3.2.3.2保持充沛的精力,身体严重不适者不可以上岗。

3.2.3.3工作前正确穿戴好劳护用品,进入生产现场应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水上作业应穿好救生衣,同一组施工人员间要相互监督和检查。

3.2.3.4作业时,指挥手势信号或声音信号要准确、清晰、无误。

3.2.3.5多人操作时,必须确定由一人总指挥,指挥人员不能只用对讲机进行指挥,还应辅助手势、旗语等指挥信号。

3.2.3.6现场站位

a)指挥人员与起重驾驶员之间视线清楚;

b)指挥人员不应站在死角位置,当被吊物向指挥人员靠近时,不应构成威胁。

3.2.3.7负责被吊物的重量估算或复核,确保被吊物重量在控制范围内。

3.2.3.8施工结束,必须将工具、吊索具整理好,擦净油泥。用完的油抹布、油手套不得乱扔,应集中回收。

3.2.4对起重机械驾驶人员的要求

3.2.4.1驾驶员保持充沛的精力,工作时要精力集中,身体严重不适者不可以上岗。

3.2.4.2上下梯道、平台应双手拉好扶手栏杆,上班时不准穿高跟鞋,使用电梯时不能超载。

3.2.4.3作业前应做好设备点检并做好记录,检查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安全钩、防断绳装置、锚定装置等和使用的钢丝绳吊索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

3.2.4.4起重机械运行或吊物移动,声光报警必须正常工作。

3.2.4.5驾驶员禁止用安全装置停车,操作中遇到突然断电,操作手柄必须回到零位。

3.2.4.6多人指挥时,驾驶员按总指挥指令操作。但当任何人发出危险信号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

3.2.4.7发现被吊物体上有浮物或站人时,拒绝起吊;非起重人员指挥时,拒绝起吊。

3.2.4.8双人操作时,启动起重机和离开工作岗位都必须通知对方;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记好当天的工作情况及起重机的运行情况。

3.2.4.9工作完毕后,停车要规范,露天的起重机还必须到锚定位置下锚,并使用夹轨钳或铁鞋等安全装置进行锚定,防止大风吹动。

3.2.4.10起重机行进时尽量朝前。起重机行进时,关注轨道情况或视屏信号,被吊物视线不清时,密切关注视屏信号,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3.3现场管理要求

3.3.1物件吊运或分段、结构件翻身作业前,应现场检查和确认以下项目:

a)清除垃圾、边角余料及作业区的障碍物,确保大件与胎架完全脱离;

b)吊耳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方向与图纸相符,棱角、快口已采取了保护措施;

c)吊耳坡口、焊脚、包头符合要求,大件吊耳,经过着色试验并检验合格;

d)按图纸装焊了加强件,加强件和附件焊接质量检验合格;

e)吊装技术方案、施工要点已向班组及施工人员交底清楚;

f)正确选用吊索具,钢丝绳、卸扣等使用前检查,符合安全要求;

g)气候、光照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h)装运不规则大件或分段时,应采取有效稳固措施;砂斗运输严格按专用工装的使用要求实施;

i)作业区周围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入内;

j)运输车辆机械性能处于良好状态,运输路况良好,道路两旁及上方无障碍物;

k)使用车辆运输超长、超宽的大件时,在大件四周设有警示标志。

3.3.2作业前,起重指挥确定吊运路径,使物件在吊运过程中有足够的空间,与起重机械自身的保持一定距离,特别是与龙门吊的刚性腿、柔性腿的距离,不得发生碰撞。

3.3.3两台起重机械(设备)协同进行吊运作业,每台承受的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起重指挥密切注意起重机械吊臂间的相对位置、运行状态和趋势,并及时提醒其他起重指挥和驾驶人员。当吊臂临近另外一台起重机械的旋转半径范围内,起重指挥必须通知其起重指挥和驾驶员,起重指挥和驾驶员听到通知后必须做出明确答复。

3.3.4吊运不规则物件或整箱物件,应先采用低位试吊的方法确定重心,如重心偏离,应采取防倾倒的辅助性措施。被吊物接近或到达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先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运。

3.3.5吊运管系或类似物料时,如钢网板、钢网片必须严格按规范捆绑牢固,禁止兜吊;物件绑扎完毕,起重指挥要对物件绑扎情况进行确认,防止起钩后因重心不平衡或绑扎不牢而导致物件倾斜或脱钩。

3.3.6吊运气瓶、危险化学品等,必须使用专用的吊装箱(斗)。

3.3.7物件吊装,其吊钩的受力方向应与物体的重心垂直,不能斜吊或斜拖,绳、链接触的被吊物体锐角处应加可靠衬垫,分段等物件的折角边缘处应焊接半圆管作保护。

3.3.8吊挂重物时,吊挂绳索之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度。

3.3.9吊运重物不能离地面太高,无阻挡情况下应离地0.5米,越过地面设备或其他物件应高于0.5米以上,禁止吊物从人员上空越过,任何人员不准在吊物下停留或穿越。

3.3.10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高压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线路电压(kv)

〈11-35 60 110 154 220 330

最小距离(m)

1.53 3.1 3.6 1.1 1.7 5.3

3.3.11因突然停电或起重机突然发生故障致使被吊物悬吊在空中时,应立即在下方设立警戒区域,禁止人员进入。

3.3.12在突发恶劣天气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固定好起重机及被吊物体。

3.3.13吊运有线型的分段进行脱离胎架前,应在挂钩钢丝绳收紧的情况下,才可割除分段与胎架之间的定位焊。

3.3.14起重机械在作业和行走中,起重指挥(起重工)必须全程监护。

3.3.15吊运隔舱、肋板、框架、舱口围及工装部件时,应电焊定位或烧焊有效支撑并经检查确认后方可脱钩,起重指挥监护吊索具安全提升。

3.3.16卸下的物体,应垫好垫木,不得压在电气线路或管道上面,禁止堵塞安全通道,堆放时要整齐平稳。

3.3.17堆放重叠物体时,不准强行抽拉钢丝绳,对于易滚动的物体在堆放或叠放时,应放好止动斜塞。

3.3.18在坞墙甲板登船梯两侧的坞吊轨道上,应加装防止坞吊行走时碰撞登船梯的限位装置(铁鞋等),限位装置与船梯应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坞吊通行,起重工将装置拆除,通过后立即恢复,其它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拆除、移动该限位装置。

3.3.19同跨内高低跨行车不得进行交叉作业,严禁在吊物情况下相互穿越,高层行车吊物行走时,低层行车必须驶离高层行车运行区间。高层行车不行驶时,必须先去除吊钩上的钢丝,将吊钩升至最高处。

3.3.20进公司作业的各类浮吊在航行、作业时遵守海事局相关航行规定,到达吊运作业水域进行抛锚、绞锚或绞缆时,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区域。

3.3.21浮吊起吊时,派船员观察吃水,保持大浮吊左右平衡,根据被吊物件的重量,浮吊预先吃力,调整吊点,使吊点与吊物件重心保持垂直。

3.3.22浮吊进出港池时,应控制好姿态,被吊物件与港池边起重机保持足够的距离。

3.3.23汽车式起重机稳定性原则是后方>侧方>前方,因而禁止从车头方向旋转吊运物件;地面应夯实平整,必须支好支撑,使轮胎不承载方可吊运,必要时在支撑下垫木楞以扩大支撑面积;长距离移动时必须固定好吊钩。

3.3.24进入重点站房、仓库等区域起重作业,应遵守重点站房、仓库其他管理要求。

3.3.25在船舶修理过程中,使用船方的行车等起重机时,应由船方操作,事前统一起重指挥信号。

3.3.26起重机械发生故障,无法停靠在扶梯口时,维修人员与驾驶员在上下起重机前,必须事先通知相邻起重机司机,相邻起重机司机必须停止起重机运行。

3.3.27起重机械(设备)在运行时,不得进行清洁、检查、维修和加油等作业。

3.3.28机械或人力滚运物体时,应有专人指挥,牵引绳周围不准站人。滚运过程中或移动滚杠时,应在专人指挥下协调作业,防止压伤作业人员。

3.3.29人力装卸、搬运易燃易爆物品时,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可燃烧的物品。

3.4起重吊索具的安全使用

3.4.1常用吊索具

3.4.1.1根据吊件重量和吊索具夹角,正确使用吊索具,严禁在超负荷和受冲击载荷的情况下使用。

3.4.1.2作业人员借用吊索具时应检查其是否合格、是否有标色,有无破损,若有问题应立即调换。

3.4.1.3吊索具使用后,应妥善保管好,严禁与腐蚀性物品混放。

3.4.1.4对自制吊具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4.1.5钢丝绳不准采取套绳、结扣和拉挂等方式使用;原则上不准单根钢丝绳单头吊运物件,除非有可靠的防旋转措施。

3.4.1.6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严防扭结、压扁、弯折、碰电等现象出现。

3.4.1.7当吊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扬机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3圈。

3.4.1.8纤维吊索捆扎各类物体时,锐角要垫好,不准在尖锐或粗糙物体上拖拉。

3.4.1.9不得使用多接头进行吊挂作业,以防滑脱和爪钩变形。

3.4.1.10卸扣在使用过程中不准横向垂直受力,不准敲击螺纹部位,卸扣螺纹旋紧后应退半牙,防止螺牙旋紧受力后横销变形而旋扭不动。

3.4.2钢板卡钳

3.4.2.1起吊中、小型钢板应采用四点起吊方法操作,且每对挂钩的钢索必须贯穿相连,使其受力后自动拉紧,以防滑脱。

3.4.2.2吊运大型钢板,宜采用平衡架起吊法操作。

3.4.2.3严禁用钢板卡子进行单边吊运操作。

3.4.2.4挂钩的开口发现变形时,应停止使用。

3.4.2.5挂钩连接销子应经常检查,直径磨损极限为5%。

3.4.2.6应经常检查挂钩的损坏情况,确保其完好性。

3.4.3钢板夹钳

3.4.3.1根据起吊物重量和厚度,正确选用型号。夹钳的夹持安全宽度为最大开口的四分之一以上,安全吊运负荷应为最大许用载荷的20% 以上。被吊物体表面硬度不得大于hrc37(hb=345)。

3.4.3.2起吊前被吊物体必须插到位,如没插到位应立即停止起吊。

3.4.3.3夹钳在使用中严禁受到冲击负荷。

3.4.3.4操作前找到物体的重心,合理选用几个吊点,严禁歪拉斜吊。

3.4.3.5禁止在同一根吊索上安装两个夹钳,禁止吊拔与固定物相连的物体,禁止吊运两快以上层叠的物体,起吊时被吊物上下不得有负载,禁止侧吊。

3.4.3.6当起吊并进行运行移动时,禁止站在起吊物的下方进行工作和逗留。

3.4.3.7为保证夹钳使用前的整体安全性,禁止自行焊接改装、修理。

3.4.4磁性吊具

3.4.4.1磁性吊具在起吊时,应先试吊,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操作。

3.4.4.2被吊物体在没有安全落地前,不得操作脱磁开关放落物体。

3.4.4.3除电磁吊外,其他磁性吊具均不得进行重叠吊运作业。

3.4.4.4凹凸不平、波浪型、弓型钢材不得采用磁性吊具吊支运。

3.4.4.5磁性吊具必须置于吊物的重心位置,物体的斜度必须控制在5度以下。

3.4.4.6磁性吊具与被吊物的吸着面间不得有杂物、灰尘和油水等。

3.4.4.7起吊较长物件,必须使用大秤吊进行多点起吊,并注意吊上负荷的均衡性。

3.4.4.8磁性吊具用完后,应妥善放置于平整钢板上。

3.4.4.9除永磁吊外,凡磁性吊具必须配置应急供电装置,对于蓄电池磁性吊不得横置或倒放。

3.4.4.10磁性吊具吊运物件时,禁止从人或设备上方运行。

3.5小型起重工具的安全使用

3.5.1卷扬机

3.5.1.1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无障碍物处,其支承面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有滑动、倾斜现象。

3.5.1.2卷筒应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对正,卷筒轴心线与地面导向滑轮轴线距离满足:无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20倍,有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15倍;对于修船施工现场由于作业空间的限制,应尽可能使卷筒轴心线与地面导向滑轮轴线距离尽可能大。

3.5.1.3卷扬机启动前,应对钢丝绳、离合器、制动器、棘轮、棘爪等进行仔细检查,确认各部件运转良好,机壳无漏油现象,钢丝绳走向无割损方可动转。

3.5.1.4卷扬机作业必须进行试吊,启动后要缓慢均匀,严禁突然加速,防止绞扭或碰撞,拉紧的钢丝绳两侧危险区域不准有人员停留。

3.5.1.5停车时,要切断冷风,控制器要放回零位。

3.5.2千斤顶

3.5.2.1操作受力点应选择准确,支承应稳固,基础平整坚实,顶头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3.5.2.2操作千斤顶必须用专用手柄,严禁锤敲物击。

3.5.2.3千斤顶不能作为长时间支撑物用,起顶重物时,应采取随起随垫枕木方法,使千斤顶的受力得到缓解。

3.5.2.4发现千斤顶倾斜时,应立即停止操作,松开调整后,方能继续操作。

3.5.2.5使用螺旋千斤顶,螺杆不得旋尽,螺纹若有磨损,应降低规格使用或报废。

3.5.2.6多台千斤顶联合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其动作应同步均衡。

3.5.2.7高处使用千斤顶时,为防止滑脱坠落伤人,应用麻绳或铁丝等栓住提手,绑扎在牢靠处。

3.5.3滑轮

3.5.3.1应仔细检查滑轮和滑轮轴的磨损度,轮槽底直径减少量达到钢丝绳直径的50%时必须报废,滑轮槽壁磨损达到原壁的20%、轮槽不均匀磨损大于3mm时应报废。

3.5.3.2滑轮轴及壳有裂纹、轮缘有破损均应报废。

3.5.3.3滑轮应经常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异常现象,必须纠正。

3.5.3.4应经常加油保护。

3.5.3.5使用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滑轮直径不得小于所用钢丝绳直径的8倍。

3.5.4电动葫芦

3.5.4.1电器部分须符合国标gb6067的安全要求。

3.5.4.2上升限位装置及控制器的点压系统均应灵活、可靠,不允许以上升限位当作开关来使用。

3.5.4.3电动葫芦必须设有过卷扬限制器的装置,制动装置必须安全可靠,制动面严禁有油污等杂物。

3.5.4.4电动葫芦钢丝绳、吊钩、安全装置、控制器等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定期进行保养。

3.5.5手动葫芦

3.5.5.1手拉葫芦应建立维修保养记录,保持各部件状态正常。

3.5.5.2手动葫芦严禁超负荷使用,每台只限一人操作,悬挂的支承点必须能承受起吊的重量(包括自重)。

3.5.5.3用多台手动葫芦同时起吊一件物件时,应合理布置起升点,并统一指挥:如拉不动时,应马上停止操作,检查原因,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操作。

3.5.5.4起吊重物过程中如需暂时将重物悬停,应将手拉链栓在起重链上;若需长时间停留,应在重物下方垫上木墩,防止自锁机构失灵而发生以外事故。

3.5.5.5操作手动葫芦,用力应均匀,作业前均应试吊,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

3.5.5.6手动葫芦的部件应保持完好,并经常进行检查,报废标准按gb6067-89执行。

3.6人力收放小型物料

3.6.1应尽力避免用人力收放小型物料上下舱的方法,应使用料斗集中收放的方法。

3.6.2船舶进厂后,散货船、集装箱船等有大开口舱口围的船舶,根据工程需要,可在每个舱口围设立小型物料收放点,配置专用绳索,并用油漆做好标识;舱内设置禁区,禁止人员进入;舱口围的快口上安装钢管以防绳子磨损。

3.6.3收放人员在工作前必须对本人的工作区域仔细观察,在确定本人和他人的安全后方可开始作业。

3.6.4在物料上下舱的过程中至少2人协调作业,其中一人在舱底监护,阻止其他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3.6.5人力收放小物料必须使用白棕绳,且白棕绳直径不得低于12mm,不得使用有断股、腐烂等不良现象的白棕绳。

3.6.6白棕绳使用完毕后必须存放于干燥通风处,以保持其良好的状态。

3.6.7白棕绳捆扎物料不得少于2个绳扣,对本身可系绳扣的不得少于3个绳扣。

3.6.8小件、散装物料必须置于容器内,确保收放过程的安全。

3.7大型分段吊运及翻身作业指南详见《大型分段吊运及翻身起重作业安全指南》(附录b)。

3.8船体吊环及安装详见《船体吊环及安装安全要求》(附录c)。

3.9起重吊索具安全检查详见《起重吊索具安全检查办法》(附件d)。

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起重吊具安全

适配人群安全员,班组长,吊具使用人员使用场景吊具存放,吊具检查,吊具使用
制定目的吊具乱放容易出事,大家用得不规范,想让吊具都管起来,用得安全点。
适用范围所有用吊具的人和班组长,管吊具摆放、检查、试吊、回收这些事。
职责分工安全员盯整体,班长每天看吊具状态,每月查一遍,记录本上写清楚,报废的马上换掉。
禁止行为吊具不准落地放,不准超重用,不准用报废的,不准不检查就上手,不准用完乱扔。
检查与监督柜子架上标好说明和责任人,班长每月查,安全员半年试吊,没做到就通报,月底前全改完。

1各生产单位安全员应该随时掌握本单位在用吊具的基本情况。

2各单位根据作业需要和现场“6s”管理要求,定点摆设吊具柜或专用架。所有吊具一律在柜内摆放或在架上悬挂,并在相应位置标明安全使用说明、最大吊挂力、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检查要求。吊具禁止落地摆放。

3吊具使用人员必须正确选用合适吨位的吊具,严禁冒险超重使用。

4吊具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必须首先检查吊具本身是否合格,严禁使用报废吊具。吊具安全管理责任人(班长)至少每月全面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反映在专用记录本上,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吊具必须立即撤换。

5操作人员在使用吊具时必须严格遵照《行车操作规程》、《装卸、搬运操作规程》及《汽车吊操作规程》操作,正确指挥、使用。

6吊具每次使用后必须及时返还吊具柜或架,严禁随意丢放。

7各生产单位安全员应每半年对永磁吊具组织进行一次额定试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