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冬、雨季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适配人群 | 施工安全员,现场班组长,义务消防员 | 使用场景 | 施工现场,临时动火作业,易燃物堆放 |
|---|---|---|---|
| 制定目的 | 怕着火出事,想让大家平时多注意,把隐患早点消灭掉。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干活的人,管现场防火、检查、灭火器摆放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安全员带头干,班组长盯现场,项目经理最后看结果。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乱扔烟头,不准私拉电线,灭火器不能遮挡挪用,动火必须审批。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查一次,安全员记本子,月底交报表,漏查一次扣50,整改超3天罚200。 | ||
1、消防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于自防自救,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1)加强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2)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3)对专职、义务消防组织和职工,加强管理教育和学习训练。
(4)发生火灾后,立即报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补救,协助有关部门追查火灾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5)进行季节性和专业性防火检查,监督执行防火制度,督促解决火险隐患。
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设施和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根据不同场所中可能发生火险的物料、器材的性质,按规定选用和配备各种类型、规格的手提灭火器,配备的数量要求如下(以面积为单位):
(1)电机房、电工房、垂直运输设备的操作室、值班室、临时动火作业场所等配备不少于1个。
(2)易燃易暴物品库、可燃物堆放场、木制作场所等,50㎡以内配备不少于2个。非易燃的材料库每50㎡内不少于1个。
高速公路工程冬、雨季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
| 适配人群 | 养护单位,经营单位,执法机构 | 使用场景 | 养护施工,断道作业,隧道养护 |
|---|---|---|---|
| 制定目的 | 怕养护施工出事,伤到人、撞坏车、堵住路。想让干活时大家心里有底,路上车能顺顺当当开过去。 | ||
| 适用范围 | 管重庆高速上所有养护活儿,小修、大修、改建、抢险都算,谁干这些活谁就得守规矩。 | ||
| 职责分工 | 市高速管理机构批方案、盯着执行;执法队管路上安全、查违章;经营单位找队伍、签合同、盯现场;施工队自己培训人、设标志、守方案。 | ||
| 禁止行为 | 施工车不能乱停、不能带泥上路、不能随便掉头;工人不能穿错衣服、不能乱跑、不能改标志、不能在控制区外放东西。 | ||
| 检查与监督 | 方案要提前报,管理机构5天内给意见;执法队24小时回话;不按方案干的,经营单位先纠正,再严重就清退;每月查,没做到就通报、扣分、换人。 | ||
第一条 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小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 审批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方案组织施工;
(三) 协调、指导和监督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履行。
第四条 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 依照本规定提交交通组织方案审查意见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 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 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全路网养护施工作业动态统计信息。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
(二) 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
(三) 负责养护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 依照本规定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五) 依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六) 及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
(七) 负责养护施工安全标志、设施的设置,通过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具体落实;
第六条 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负责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和教育;
(二) 设置养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 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养护施工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养护施工地点,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起止时间,交通管制方式,管制路段的起止桩号,现场交通标志布置方式(含文字和图表),应急预案;
(四) 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五) 按经营管理单位要求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设置养护工程施工安全设施;
(六) 负责养护施工现场交通标志的维护及现场管理工作;
(七) 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申报养护施工作业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应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二) 凡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24小时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征得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书面同意。执法机构应在受理申报24时小时内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三) 高速公路抢险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执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包括交通组织方案)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报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备案。情况紧急的抢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在保证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先期安排抢险施工。
第八条 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并应按规定时限组织施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公告应在市级以上报刊发布,同时通过交通电台滚动播出,并通过相应的收费站及路段可变情报板及时提醒车辆合理选择路线。
第九条 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进出施工区域不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二) 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
(三) 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
(四) 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
(五) 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二) 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装(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背心;
(三) 乘坐施工单位车辆(货车除外)进出施工现场;
(四) 不准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
(五) 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
(六) 不得随意横穿高速公路;
(七) 不得有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养护施工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给予积极指导与协助。
(二) 断道施工区段原则上不能超过3公里,每一施工区段施工期限应严格按审批方案执行,上一施工区段结束后,方可开始下一施工区段施工。
(三) 在车辆运行高峰期,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及时到施工现场指挥交通,会同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当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应利用可变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时发布限流、分流信息,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 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五) 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第十三条 桥梁、隧道养护施工作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桥梁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首先调查掌握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的布设情况,并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二) 在桥梁栏杆外进行作业时,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三) 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警示信号,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四) 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
(五) 进行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 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测隧道内一氧化碳、烟雾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及能见度是否会影响施工安全,并负责检测隧道结构状况是否会影响作业安全,如有危险,应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2、 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查施工道信号灯布设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
3、 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对养护施工作业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将作业现场的轮廓反映出来。
(七) 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八) 对隧道衬砌局部坍塌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九) 隧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
(十) 电力设施等维护有特别要求的,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 在夜间或隧道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应保证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雾天不得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确需雾天进行抢修时,经营管理单位应报告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封闭交通后方可作业;所有安全设施上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第十六条 抢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异常气候等造成险情时,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
(二) 抢险作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作区两端设置安全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三) 设置抢险作业控制区后应尽快消除交通障碍和不安全因素,恢复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不按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违反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场以及上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履约企业名单等措施。
第十八条 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和违反安全生产义务,造成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穿、跨越高速公路的交叉施工,其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渝交委路〔 〕2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高速公路工程冬、雨季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某高速公路项目剖隧道工程施工安全
| 适配人群 | 隧道施工员,爆破作业员,支护技术员 | 使用场景 | 隧道进洞,爆破作业,洞内运输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想让大家干活时少受伤,保护人命,让工程顺顺利利干完。 | ||
| 适用范围 | 所有进隧道的人,管进洞、开挖、爆破、运渣、支护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工长带头盯现场,班组长管自己人,安全员天天转着查,队长最后签字算数。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不戴安全帽进洞,不准在残眼钻孔,不准黑火药爆破,不准带电修风钻电钻,不准装药后拖太久才放炮。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天开工前先查设备和环境,安全员巡检记本子,发现错马上停手整改,月底汇总通报,三次不改换岗。 | ||
一、一般安全规定
1、从安全生产出发,对施工现场出进料、材料堆放需作出详细妥善的布置,在进洞前应完成对风、水、电、路等设施的统一安排。
2、进洞前应先做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危及隧道的工程安全。
3、隧道施工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4、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帽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5、不良地质施工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要时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二、开挖及凿孔安全规定:
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土石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2、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必须相互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机械凿岩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的凿岩机。站在渣堆上作业时,要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坍滑伤人。
4、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头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合格的应予修理或更换。
5、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扳钳松动拨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6、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电钻工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鞋,不得用手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卡住的钎子。
7、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钻、电钻。
8、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9、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车速不得超过25米/分钟。台车行走或待避时,钻架和机具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
三、爆破作业安全规定:
1、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2、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刚钻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泥未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3、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4、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并不得短于1.2m。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导火索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计时导火索燃毕,必须立即撤离工作面。
5、为防止点炮时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6、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遵守国家现行《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间距必须大于1m。
7、爆破后必须经过15分钟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
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迹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能进入工作面。
8、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9、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离到安全地点。
10、隧道爆破禁止使用黑火药。
11、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接近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爆破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必须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加强联系和警戒,防止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
12、土质或岩石破碎的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地质情况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至安全距离。贯通后的导坑应专人看管,严禁非作业人员通行。
四、洞内运输安全规定:
1、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宜进洞。
2、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高运输。装运大体积或超长料时,应有专人指挥,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3、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或强行搭车。
4、机械装渣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载机械的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电缆线、高压胶管等应有专人收放保护。
5、车辆在装卸碴时须制动停稳;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须开灯鸣号或由专人指挥;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上坡,并在堆碴边缘处设置挡车木。
6、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边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显示界限,以防止运输车辆撞碰。
7、洞内车辆相遇或遇行人时,应使用近光或小灯。
五、支护工程安全规定:
1、隧道各部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及设计文件中规定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
2、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
检查。在不良地质地段每班应设人随时检查,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撤出施工人员,再进行加固。
3、洞内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以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4、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到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支抵工作面。
5、不得将支撑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支撑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楔紧。
6、漏斗孔开挖时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
7、支撑使用的梁、柱、连接杆件等选材,必须符合设计和承载要求。木支撑宜用易于拆立的框架结构,并保证坑道运输净空。钢支架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吊装。
8、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注
浆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9、检查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的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支架。
10、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