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 适配人群 | 招标组织单位,采购执行岗,工程管理岗 | 使用场景 | 物资采购,基建工程,设备购置 |
|---|---|---|---|
| 制定目的 | 怕招标乱来,想让投标公平点,公司少花冤枉钱,保护大家利益。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本部所有人,管采购、修设备、盖楼、买家具、卖旧货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招标组织单位牵头干,各项目组执行,审计部盯着看,出了问题找负责人。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把大项目拆成小块躲招标,不准不发公告就私下定人,不准只找一家谈价格。 | ||
| 检查与监督 | 招标前要写计划,开标后三天内公示结果,没按流程办的重招,检查由审计部每月查一次,月底交报告。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招标工作,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公司利益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组织单位在公司合同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谋求效益最大化择优定标。
第四条本办法适合公司本部。核心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五条涉及公司物资采购、工装制作及购置、设备购置、固定资产大修、基建工程、物业管理、废旧及积压物资处置、外委劳务等项目纳入招标范围。
第六条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招标的,须经公司相关高管批准后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第七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公司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众多投标方参加竞标,公司从中选定中标方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公司向有资格的三家及三家以上的意向单位发出招标邀请,意向单位参加竞标,公司从中选定中标方的招标方式。
议标:是指公司对有资格的意向单位,通过一对一协商谈判确立中标方的招标方式。根据市场和供应商的情况,议标分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三种方式。
以上三种招标方式的额度标准和操作方法由招标组织单位制定相应管理细则,作出明确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s公司招标管理办法:招标
| 适配人群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 | 使用场景 | 工程建设招标,政府采购工程,国企项目招标 |
|---|---|---|---|
| 制定目的 | 让招标投标更规矩,别乱来,大家公平竞争,少出问题,钱花得明白,项目干得踏实。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搞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人和事,包括工程、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发改委牵头管全国,各部门按分工盯着自己那块,地方政府管本地,财政盯预算,监察查干部。 | ||
| 禁止行为 | 干部不准插手招标,不准围标串标,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收钱帮人中标,不准指定中标人。 | ||
| 检查与监督 | 文件写了就得照办,谁不守规矩谁被查,查实了就罚钱、换人、取消资格,严重就抓人,日常有部门盯着,年底要检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贪腐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贪腐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贪腐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贪腐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第七十九条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十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贪腐、滥用权利、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自____年2月1日起施行。
s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工程项目招标
| 适配人群 | 项目总工,计划部长,商务经理 | 使用场景 | 标段划分,招标计划,现场勘察 |
|---|---|---|---|
| 制定目的 | 项目部招标乱,合同不规范,怕不公平,想让大家按规矩来,保护各方利益。 | ||
| 适用范围 | 管项目部所有人,管招标和签合同的事儿。 | ||
| 职责分工 | 计划部长干活最多,写计划、发标书、收标书;商务经理评标、谈合同;项目经理拍板定预中标单位。 | ||
| 禁止行为 | 不准跳过招标直接签合同,不准不写招标计划就开工,不准不登记标书,不准没资格预审就让投标。 | ||
| 检查与监督 | 计划部长每月检查招标进度,月底报结果;漏一步扣绩效分,两次不改调岗;经营开发部每季度查一次执行情况。 | ||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对项目部的招标及合同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秩序和项目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维护招投标及合同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规定
2.1在项目开工前,项目总工按公司有关文件或经营开发部授权编制工程项目标段划分计划书,报项目经理批准。
2.2根据公司有关文件,计划部长根据工程项目范围、标段划分计划书编制工程项目招标计划书,经项目经理审批后报公司经营开发部批准。招标计划书中应说明计划招标的工程项目名称、招标组织单位、招标方式、分包方式、内部单位、外部单位、招标时间等。
2.3计划部长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及招标计划组织招标工作。按公司经营开发部的规定编制标底、招标文件,计划部长组织招标文件评审,由综合管理部通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参加投标。
2.4计划部长按约定的时间发放招标文件并登记,需要勘察现场的,由计划部长组织进行现场勘察。
2.5计划部长在标书规定的时间收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商务经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评标会议,并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
2.6商务经理将评标结果报项目经理批准,确认预中标单位。计划部长负责起草分包合同,组织合同评审。计划部长负责整理投标及评标资料。
2.7商务经理组织合同谈判,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2.8计划部长负责将合同向工程部、质量部、安监部、财务办交底。
2.9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合同贴花、整理归档工作。
2.10对不宜采取招标的工程项目,由专业工程师选择2-3家施工队伍(施工队伍已在现场施工),报生产经理审核后,由计划部长组织与分包队进行价格谈判,并将结果报商务经理批准确认施工单位。由计划部长负责签订增项工程补充合同。
2.11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原承包单位不能完成的项目,由生产经理负责调整工程项目范围,计划部长按调整后的范围核定原合同价款,并将调整结果报商务经理批准后通知专业工程师及相关部门
s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工程招标
| 适配人群 | 招标经办人,基建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招标代理委托,隐蔽工程验收,进度计划修订 |
|---|---|---|---|
| 制定目的 | 为了不让招标乱来,保护大家利益,让工程干得明白、公平、靠谱。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要招标的工程,还有写标书、选代理、审文件、签合同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工程部牵头干,经办人写文件,主管和领导审批,单位领导最后把关签字。 | ||
| 禁止行为 | 不许跳过招标直接发包,不许用没资质的代理,不许发没审过的标书,不许合同价和中标价不一样。 | ||
| 检查与监督 | 经办人先填审查表,一层层签字,领导批完才能发标书;监理查进度,业主抽查,没按时交报告就催,再不行就约谈负责人。 | ||
第一篇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维护工程参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招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工程招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或港航局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按照政府或港航局相关管理规定须招标的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按照规定不必进行招标的工程,要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议标或直接进行发包。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门,可直接编制招标文件进行招标;工程管理部门不具备编制分别标文件或组织招标能力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五条工程招标应选择资质等级高、信誉好、制度健全和管理完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概算总额大于5000万的工程应通过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概算总额小于5000万的工程可直接进行委托招标代理结构。
第六条工程相关经办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前应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填写招标文件审查表,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审查程序,经过经办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文件。
第七条中标单位确定后,主管部门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第二篇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为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基建工程管理人员要熟悉和审查施工图和设计文件,协助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通过设计交底,使承包单位了解设计意图、质量标准和设计人员对施工的要求,通过图纸会审,消除图纸中存在的错误和遗漏。
2、材料设备的选择,要集体研究,集体决定。坚持原则,不以权谋私,做到货比三家,增加透明度,为工程提供质优价廉的材料,确保每项工程质量。
3、会同监理工程师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需要进行复试的材料,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人员一起进行现场抽样,共同送以检测部门进行复试,复试报告检测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无出厂证明或材质证明的原材料及构配件,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4、加强工程质量检查,建设单位要求现场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等项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帮助业主把好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承包单位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主要项目如土建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地面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工程、防水等项工程)、给排水暖通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工程、电梯工程、消防工程、装饰工程、外部环境工程等。基建人员会同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做好施工纪录,合格后办理隐蔽工程签证事宜。及时检查分项分部工程,工序检查是监理工程师控制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应把重点放在工序过程中的检查和验收上。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应要求施工单位拆除和重新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进到符合约定标准。
5、严格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要认真审核施工企业是否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施工单位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6、施工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完善质量责任制。
第三篇工程进度管理办法
为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效益,控制项目施工进度,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施工进度计划的提交、审批和修订
(一)、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单位规定的工程总体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拟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方案的说明。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时标网络和主要工作横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二)、年度进度计划
施工单位应每年11月底前,根据经审批的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或其修计的计划,向监理单位提交下一年度的施工进度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三)、工程进度计划的修订
1、施工单位根据实际进度的滞后和超前情况,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三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提交给监理单位。
2、施工进程中,如果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审批的进度计划,监理单位可要求项目部每1个月提交1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施工单位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的14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单位。
3、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4、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应包括:
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影响进度的问题、赶工措施、纠偏措施。
(四)、进度计划的审批
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以上进度计划(或修订后的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审查完毕并提出修改意见。监理工程师应主要审核以下几方面:
1、总进度计划是否符合合同工期的要求:
2、施工顺序、平行搭接、技术间歇是否合理,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3、项目是否有遗漏;
4、资源供应计划是否满足、匀衡;
5、施工单位的工期保证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6、监理工程师应进行进度计划本身的风险分析,揭示目标实现和计划执行的各种有利和不利因素,并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条工程的开工
(一)、项目开工:施工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开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将在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单位开工令之后,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内开工,然后连续均�地施工。
(二)、分项工程开工:施工单位应在分项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单位提交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分项工程才能开工。
第三条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进度管理
(一)、月进度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应在每月的25日前向业主提交进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上月计划进度;
2、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3、对比计划与实际进度,分析超前还是滞后;
4、如滞后,分析滞后原因;
5、意见和建议。
(二)监理单位应根据进度报告,重点分析可能影响下阶段施工进度的因素,审核施工进度的因素,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措施,并提出预控方案,报业主备案。
(三)、各项目部对批准的月进度控制计划应积极落实,监理应组织经常性的检查,业主对各驻地办的进度控制工作和项目部的工作进行抽查。落实 措施的检查包括预控方案和落实、赶工措施的落实、各有关单位责任事项的落实等。
第四条进度协调会
业主应视情况组织工程进度协调会,主要协调内容如下:
(一)、施工单位施工组织存在较大偏差的有关事项:
(二)、客观因素严重制约工程进展的有关事项。协调会应在会后印发会议纪要,并应由参加协调各方签认。
第五条业主可随时约见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来现场商谈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建设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本项目签订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科研合同的单位,必须与业主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以明确双方的职责,确保各项工程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 。
二、各单位必须建立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措施。
三、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项目部要确定合理、符合要求的安全指标,并制定目标管理的计划和办法,以便于实施和考核。要做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层层分解,分级负责,规定基本考核和奖惩方法,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四、全体参建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要依靠科学进步,加强安全和生产科学管理,搞好科学预测与分析工作,把事故消灭在萌牙状态。
五、严格执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全体参建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六、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五项基本制度,要用切实可行的制度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应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工长(施工员)、班组长、职能部门、分包单位负责人和总监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理中的职责,分别逐级签订责任明确的安全责任书。
(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针对工程特点、施工现场环境、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作业方法使用的机械、动力设备、交配电设施、架设工具以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的预防措施。并且,其措施的制定要有超前性、针对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项目部在上报各项开工报告的同时,应上报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监理驻地办要对措施进行认真审查,进到认为符合规定和要求后才能予以批准开工。项目部应对工地负责人、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安全交底应有书面资料,经双方签字并有纪录。
(三)、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为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管理水平和有效预防事故,各单位要完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要从安全生产意识、劳动纪律、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入手,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章守纪教育;要从对各班组、工程岗位入手,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安全纪律教育。实施全面、系统的安全教育,各层次的安全教育应有登记和本人签名。
(四)、安全检查制度
项目部、监理应按规定安排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群众检查;业主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查意识、进制度、查机械设备、查安全设施、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查作业行为、查劳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查伤亡事故处理情况等。
如在检查 中发现事故隐患,检查单位应以工作联系单方式下发整改通知,责令停工整改。施工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后应立即停工,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应书面报告监理,由监理检查,是否整改完成。如事故隐患已消除,则批准复工,并上报业主备案。
(五)、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各单位在发生各类事故特别是等级事故后,应立即按规定处理程序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业主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同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及其他职工不受到教育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通过事故的处理,查清原因,共同吸取教训,并举一反三,防止类似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七、严格持证上网制度。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理工程师、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安全资格上岗证书、特殊工种作业上岗证等,否则,应更换相应人员,以保证施工生产的安全。
八、切实做好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为保证施工正常有序进行,施工现场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各种施工机械必须完好无损,各种施工机械必须标有安全操作规程;
(三)、各种安全设施、交通指示标识、告示必须完备;
(四)、各种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符合规范;
(五)、各种支架、脚手架搭设必须牢固;
(六)、施工现场应进行标准化管理,文明施工;
(七)、施工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八)、危险施工作业工序,安全人员必须在场监管;
九、必须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工作台帐制度,台帐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机构网络;
(二)、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制度;
(三)、安全生产责任书;
(四)、安全教育、宣传、培训情况记录;
(五)、安全会议情况记录;
(六)、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措施、规章、规程;
(七)、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记录;
(八)、安全检查情况记录;
(九)、安全整改通知书及反馈情况记录;
(十)、专职安全员日志;
(十一)、安全工作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其他记录,如消防器材检查记录、爆炸物品使用记录、特种作业人中登记记录等;
(十三)、其他有关安全工作文件、资料等。
第五篇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作为建设工程组织体系中一个独立的行为主体,受业主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为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监理行为,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委托合同和监理招标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监理企业和人员
一、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与业主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一致。
二、监理工作程序:
(1)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2)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3)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4)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
(5)出具书面建设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6)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材料。
三、监理企业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且应专业对口,工种齐全。监理人员变更应经过业主的批准,变更后的人员资质、业绩和能力不能低投标文件。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将监理企业、监理内容、监理权限、监理人员情况表,书面通知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
五、在监理合同范围内,建设单位对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有关工程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指定的现场代表书面发布。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指定的现场代表提出的有关工程问题,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予答复。
s公司招标管理办法:某大学采购与招标
| 适配人群 | 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办公室,监察审计员 | 使用场景 | 基建修缮,设备采购,药品招标 |
|---|---|---|---|
| 制定目的 | 学校采购乱,钱花得不放心,想让招标更透明,少出错,多省钱,保护学校利益,防止贪腐。 | ||
| 适用范围 | 全校所有部门,买设备、修房子、购药品、采图书、招服务这些事全要按规矩来。 | ||
| 职责分工 | 校长带头抓总,财务处长管招标办,各处室主任管自己小组,监察室盯着别出岔子。 | ||
| 禁止行为 | 不许绕开招标偷偷买,不许把大项目拆小躲监管,不许收供应商好处,不许透露标底和专家名单。 | ||
| 检查与监督 | 先报计划再招标,办公室审核流程,监察室全程盯,超时或违规就重来,没完成的扣绩效,每月查一次执行情况。 | ||
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采购与招标工作运行机制,提高采购与招标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z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z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依法组织的各类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采购与招标项目应当有明确的经费来源,无经费来源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由学校预算安排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的招标项目和范围,各部门、各单位无论预算内、预算外经费还是其他经费,达到招标限额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校办、总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财务处、设备处、教务处、监察室、审计处、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临床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校医院、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会议,将根据招标工作需要和招标项目内容(任务),由有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与建设单位负责人等人员参加。
第六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下设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若干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工作小组”)和采购与招标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监察办公室”)。
第七条 招标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机构,设在校财务处,由财务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另设1名专职副主任,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根据业务性质,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下设若干招标工作小组:
1、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总务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
2、后勤物资采购与服务招标工作小组,总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
3、物资及仪器设备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设备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
4、教材图书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教务处、图书馆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
5、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附属口腔医院和校医院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
6、工程竣工审计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工作小组,审计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
各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具体承办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其成员由招标办公室、招标监察办公室有关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工作小组成员为单数,一般在7-9人左右。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招标监察办公室,设在校监察室,由监察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监察室、审计处、工会等有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职责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是在校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各类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领导机构。
1、对全校各类采购与招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财务年度预算批准的立项项目和资金落实情况,负责批准集中采购计划。
2、指导并督察学校招标办公室、各招标工作小组和招标监察办公室履行工作职责,纠正采购过程中的错误行为,审定由招标办公室、各招标工作小组和招标监察办公室制定的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3、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负责人审定各类招标项目的最终中标人,涉及重大招标项目需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招标办公室职责
招标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招标工作的管理、组织和协调机构。
1、负责对招标费用进行限额管理,界定学校各类采购与招标项目,汇总编报学校采购与招标的统计信息,向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提出采购与招标建议,具体办理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安排的日常事务,负责统一指导和协调各招标工作小组主持的各类采购与招标活动。
2、负责各类采购与招标信息的发布,对各招标工作小组申报的招标项目内容(含技术和商务标书)、招标方式、评标、定标程序等情况进行审核。需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的大型招标项目,由招标办公室代表学校对外委托。特殊情况,需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负责人审批。
3、协同各招标工作小组、招标监察办公室、建设项目或使用等单位负责人,对拟邀请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质量、信誉等进行审查或实地考察,共同决定符合条件的投标邀请人名单。
4、发放招标文件,并接受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的投标书。
5、对各招标工作小组主持的招标工作的实施过程、相关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违纪现象。
6、建立各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库,提出推荐成员名单,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审定。负责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员。
7、参与研究入围公司或厂家的最终确认工作,参与各类招标项目的技术与商务谈判。
8、负责各类招标项目合同的审核和签署。建立学校采购招标项目合同数据库,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定标资料和项目合同或复印件等,应定期归档或登记备案。
9、参与招标项目合同履约后的验收工作。
10、定期向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提交招标工作计划,定期汇报招标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小组职责
各招标工作小组是负责相关采购与招标项目具体工作的实施机构。
1、负责制定与归口管理部门有关的采购招标管理制度。
2、定期向学校招标办公室提交拟招标项目的工作计划。
3、负责做好项目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组织并协同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招标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招标项目资金的安排和落实工作,并提出招标方式。
(2)负责组织和协同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招标项目的技术、商务标书和有关招标项目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
(3)负责组织本工作小组归口管理范围内招标项目的考察工作。考察工作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招标办公室反馈考察结果。
4、负责主持开标工作并依据有关工作程序和评标专家组意见,确认入围中标人选。
5、负责与中标入围厂家或公司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并向学校招标办公室书面反馈商谈结果。
6、负责督促和协调该招标项目合同的执行,
以及该项目验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验收完毕后,应形成由参与验收人员签字认可的书面验收报告,并报招标办公室。
7、负责归口管理招标项目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的解释工作。
8、负责采购与招标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三条 招标监察办公室职责
招标监察办公室是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监督机构。
1、受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委托,督察学校招标办公室、各招标工作小组及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2、对各项采购与招标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全程监督;
3、对申报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核,并监督执行招标活动程序;
4、对专家抽取过程、投标单位考察、商务谈判等进行监督;
5、参与合同审核及合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和对项目决算的审计监督;
6、及时制止、纠正采购与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现象,对违法违纪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招标项目的范围和限额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含设立二级财务机构的独立核算单位)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行政和后勤物资;实验试剂和器材;医疗药品和医用器械;图书资料和教材(含电子类读物)等。所有通用、专用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成套仪器设备,必须按类别和批量纳入学校招标项目范畴。
第十五条 凡符合国家、z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有关“政府采购”文件规定,需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教育厅教育技术装备中心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一律由归口管理的各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招标工作办公室给予协助。政府采购的项目,招标完成后,招标工作小组应以书面形式,报招标工作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依法委托有招标资质的中介公司进行公开招标。委托工作由招标办公室负责。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3、勘探、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费用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
5、工程竣工审计费用超过20万元以上的。
6、涉及专业性强,评标难度大的项目,学校认为应当委托招标的项目。
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第1、2、4款规定标准以下的项目按以下规定办理校内公开招标和议标。实行校内公开招标的项目有:
1、1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工程,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房屋修缮及装饰工程,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图书音像资料(含电子图书)、教材;
2、批量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园林项目等;
3、勘探、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费用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
4、仪器设备购置单台件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批量购置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实验室成套仪器设备,系统集成、网络工程,文艺、体育设备和器材,计算机通用、专用软件购置等。
5、批量购置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家具(含办公家具、实验室家具)、行政和后勤物品(物资);
6、工程竣工审计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的。
在上述限额以下的,可实行邀请招标及其他采购方式。
第五章 招标方式
第十八条 由学校组织的自行招标采购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学校组织的招标(政府采购项目和日元贷款项目除外),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不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是其他形式,实际投标的公司或厂家个数不得少于三家。
(一)工程项目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下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或施工方投标的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或施工方投标的招标方式。
(二)其它项目
1、公开招标
定义同上。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招标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遵循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5、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招标人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或没有合格的供应商投标;
2、技术含量高,对工程施工质量有特殊要求,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九条 供货商或工程项目施工方拥有专利权、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或者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补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若购置预算金额已达到招标规定的限额,可经有关程序报招标办公室审批同意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招标方式。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经有关程序报招标办公室审批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3、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4、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或者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可经有关程序经招标办公室审批同意后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六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各类采购与招标项目必须编制采购计划,各招标工作小组在编制采购计划时要详细列出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预算金额及实施采购的具体进度。采购计划原则上每季度编制一次,并在每个执行期间前一个月上报给招标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类招标项目,应按以下
招标工作程序进行:
1、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学校财务年度预算批准的立项依据或自有经费预算,向归口管理的各招标工作小组提出项目招标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附有招标项目名称、立项论证材料、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预算经费来源及落实情况和项目需完成的时间要求等。
2、招标工作小组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符合要求后列入本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计划,明确招标项目、招标方式、技术和商务要求等内容,并上报学校招标办公室。建设工程招标项目需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的,由审计处负责,招标工作小组给予积极配合。
3、各招标工作小组上报的招标计划经招标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属公开招标的,由招标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公司代理招标,并按国家规定的招标程序在相关网络或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属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由学校组织的采购与招标,由招标办公室通过校园网或其他形式公开发布“招标信息”,进入正式招标程序。
4、“招标信息”发布后,招标办公室接受投标人报名,办理相关手续,汇总报名单位,并转交相关招标工作小组。
5、招标工作小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办公室协助。招标工作小组可根据招标情况,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质量、信誉等进行审查或现场考察,决定符合条件的投标邀请人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将《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意见书》报招标办公室。
6、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制订《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7、招标办公室对各招标工作小组提交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招标项目内容(含技术和商务标书)、招标方式、评标、定标程序等。
8、招标办公室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9、涉及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内容进行必要澄清、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的,由招标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材料,经招标办公室审核并发放给各投标人,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招标办公室按《招标文件》要求,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1、在开标前,由招标办公室和招标监察办公室共同抽取专家。委托中介机构公开招标时,业主专家代表,由招标办公室从校内、校外专业对口的评标专家中邀请,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负责人审批。
12、各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主持相关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工作,依据评标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编制《招标项目评标报告》,宣布2-3名入围候选人。招标工作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入围公司或厂家进行重点考察。
13、评标结束后,该项目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投标和评标情况,研究确定首选和备选中标人后,应以书面形式(附《招标项目评标报告》)上报招标办公室。
14、招标办公室将招标工作组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向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负责人报告,确定中标人,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涉及重大招标项目,需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公示期间,由校审计外对入围侯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
15、中标人确定后,由相关招标工作小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招标办公室。
16、招标工作小组、项目建设单位和招标办公室、招标监察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与首选中标人完成合同签署前的技术和商务谈判。若与首选中标人谈判失败,应与备选中标人继续进行商谈。商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有关商务谈判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报招标办公室。
17、招标工作小组提交合同(含分立合同和补充协议)草案(注:合同主要条款不得与招标文件相违背),经招标办公室、审计处审核后,报校长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署合同。
18、招标办公室和招标工作小组对已签订的合同(含分立合同和补充协议)进行备案存档管理。招标办公室应建立“学校采购招标项目合同数据库”,相关项目的招标、定标资料和项目合同等,应定期归档或登记备案;各招标工作小组负责采购与招标相关信息的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类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招标工作程序进行,保证招标工作的质量,讲求招标工作的计划性和招标工作的效率。各招标工作小组应在招标办公室发布“招标信息”前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办公室提交拟招标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技术、商务标书草案,拟开标时间、地点,招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预算等)。
第二十三条 属于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公开招标的,按公开招标政策规定的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属“省政府集中采购”和“日元贷款集中采购”的招标项目,按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的工作程序和实施步骤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内公开招标的项目,自发布“招标信息”到投标人报名截止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工作小组制订《招标文件》的时间原则上自“招标信息”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标人购买标书到送达标书的截止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各招标工作小组主持的各类招标活动,从开标之日起至完成招标项目合同的签署,若无特殊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全部结束。
第七章 特殊项目招标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由归口招标工作小组对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经招标办公室审定后按有关工作程序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原建设项目经招标后,短期内发生同类新项目招标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原合同基础上进行续标。原则上只能续标一次;否则,应再行招标。
续标的审批程序为: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相关招标工作小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学校招标办公室、招标监察办公室共同研究批准后实施。续标时,货物品牌、型号、价位、售后服务和验收条款等不得变更,并由招标工作小组提交“合同续标备忘录”,报招标办公室审核后签署。
第二十七条 开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由相关招标工作小组向招标办公室提交重新招标书面报告,经学校招标办公室审查并与相关招标工作小组商定后再次进行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对因特殊情况不宜采取公开招标的基建、房屋修缮工程、仪器设备维修、物资设备采购等项目,确需更换招标方式,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理由。各归口管理的招标工作小组提出初审意见后经招标办公室审核,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负责人审批。项目实施完毕后,相关招标工作小组应将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学校招标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招标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报废处置应按照z省财政厅、教育厅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拍卖废旧物资设备原则上应通过
招标竞拍方式处理。
第八章 招标相关经费的管理
第三十条 招标办公室在招标过程中收取的相关经费为:
1、投标人交纳的标书成本费。
2、投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交纳的中标服务费或其他优惠金。
4、代理招标机构对学校招标办公室委托的招标项目给予的优惠金。
以上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单立账户,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开标前,各招标工作小组应将本次招标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预算,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实施。这些费用包括:专家评审费、专家餐饮费、招标会场租借费、工作人员加班劳务费和标书制作成本费等。
第九章 招标项目合同的执行和验收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招标项目资金的投入效益和项目建设的质量,各归口管理的招标工作小组在招标项目合同签字生效后,应负责对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督促供货商或施工方履行合同按时交货或按时完成施工项目,保证供货质量和施工质量。
在该招标项目合同诸项条款按时、按质、按量执行完毕后,各招标工作小组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中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原则上由该项目建设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代表等组成。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需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完毕后,验收人员在《招标项目验收报告》上签字认可。
《招标项目验收报告》的原件,应在项目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报招标办公室归档并登记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招标项目合同的执行或验收过程中,由于中标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而延误项目的实施,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成各招标工作小组依法追究中标方违约责任并依法索赔,招标办公室给予配合。
第十章 招标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 各类招标项目由归口管理的招标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经招标办公室审核认定后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批准。未经招标办公室认定和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批准,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招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组织的各类招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下述工作纪律:
1、参与招标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投标人的钱、物和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投标人或他人以投标人名义举办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2、严禁把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有意拖延招标时间,故意规避招标。
3、严禁未经招标或集体研究,确定供货厂家或施工单位。严禁明招暗定,违规操作。
4、禁止中标单位将其中标的招标项目转包给他人,或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和竞争方式进行竞标的投标人,一经查实,除取消其投标资格或已中标资格外,并取消该投标人今后在我校一切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5、与学校招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学校的各类招标活动。
6、评标专家组成员,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工作的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进行阅标和评标。
7、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主动回避学校的各类招标活动。
8、所有参与学校招标活动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项目内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9、对违反上述工作纪律和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招标工作小组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招标工作实施细则,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招标办公室和各招标工作小组应加强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档案管理,有关招投标文件、合同等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以上文件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授权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s公司招标管理办法:房地产公司招标管理作业指引办法
| 适配人群 | 造价工程师,工程部经理,分管副总经理 | 使用场景 | 工程招标,材料采购,造价控制 |
|---|---|---|---|
| 制定目的 | 怕选错合作方,钱花多了,项目出问题。想把价格压下来,保护公司不被坑。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招标的人和事,比如找单位、发标书、开标评标、签合同。 | ||
| 职责分工 | 造价部牵头干活,工程部一起看技术,分管副总拍板,民主议事小组盯着大项目。 | ||
| 禁止行为 | 200万以上不走民主议事不行,50万以上不报分管副总批不行,没图乱招标不行。 | ||
| 检查与监督 | 造价部写文件,工程部提意见,分管副总签字,议事小组查大项目。没按流程办就重来,超时要说明原因,检查由分管副总和议事小组轮流盯。 | ||
地产公司招标管理作业指引(办法)
第一条 为择优选择合作单位,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避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建设资金不合理地流失,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授权表及公司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公司授权及议事管理办法,招投标以估算金额划分决策模式,具体约定如下:
金额
200万以上
50~200万
10~50万
10万以内
决策模式
民主议事后,报领导审批;
民主议事决定,总经理认可;
造价部主办,工程部会签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造价主管工程师主办,部门经理审批,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投标单位选择方式
造价部推荐3~5家,工程部及其他部门推家3~5家,由造价部及工程部主管工程师、部门经理组成考察小组,进行考察评定后,选定5家入围单位,参与正式投标
造价部推荐3~5家,工程部及其他部门推家3~5家,由造价部及工程部主管工程师、部门经理组成考察小组,进行考察评定后,选定3~4家入围单位参与正式投标
由造价主管工程师及其他人员推荐3家以上,经报价比较确定。
参与部门及人员
分管副总经理、常务管副总经理、各部门经理、经办人员
分管副总经理、造价、工程部
造价经理、专业工程师
最终审批
总经理
分公司总经理有否决权,一旦否决,再通过民主议事决定
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招投标工作参与部门及工作职责划分:
◆造价部具体工作包括:
1、供应商信息的收集、组织,并参与资格预审;
2、招标文件的起草、传阅、报批;
3、确定投标入围单位并报批;
4、组织召开发标会议,发放标书;
5、依据招标文件约定时间,收回投标文件;
6、组织开标会议,宣布开标结果;
7、组织评标,负责商务标评定;
8、评标结果报批;
9、合同起草、报批、洽谈、签订;
◆工程开发部具体工作包括:
1、参与工程施工单位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2、对投标单位资格报批件进行会签,明确其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3、对招标文件、合同提出修改意见;
4、负责技术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5、对评标结果报批件进行会签;
6、参与合同洽谈;
◆民主议事小组具体工作:
1、对招投标过程中相关文件进行传阅、提出修订意见。包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合同。
2、对估算造价50万元以上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任何成员均有权了解下列事项:
a、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情况;
b、开标后的投标文件内容;
c、评标过程及结果;
d、合同主要条款;
◆分管副总经理具体工作包括:
1、对各报批文件进行批示,
2、对招标文件、合同等审阅,修订;
3、批准招标文件发放;
4、签订合同。
第四条 工程发包有四种模式,依据有利于工程造价管理原则,优先顺序分别为:
a、工程量清单招标;
b、综合单价招标;
c、计价规则招标(费率招标);
d、直接发包。原则上一般有条件选用前三种招标方式的,不得选择直接发包方式,以保证最大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发包方式一般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1、拟招标项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a、估算造价在20万元以上;
b、有完整的施工图;
c、有充足的招标文件起草及工程量计算时间;
2、拟招标项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采用"综合单价招标":
b、有施工图,施工内容清楚,但工程量难以准确计算或不确定因素较多,可能造成结算差异较大;如:土方工程、基础工程、室内装修工程、室外硬景、园林绿化工程等;
3、拟招标项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采用"工程计价规则招标";
a、估算造价20万元以上;
b、定额及其子目较为完善,计价程式、工程量计算规则清楚;
c、有方案图但无施工图;
d、招标时间不能满足计算工程量时间需要。
其中c和d只需满足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即可。
4、属垄断性行业,行业内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少于2家,或者估算造价低于20万元的项目,可以采用"直接发包"方式。如:供配电工程、市政自来水碰口、燃气工程、通信工程、有线电视、人防工程、消防工程等;
但如果行业具备资格的单位超过3家(含3家),且不存在从属或联合经营关系,能够形成有效竞争的,参照本条1、2、3约定执行。
第五条 招标文件、合同草稿等文件报批流程。
1、估算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下列流程报批:
公司提供文件模板→造价部依据项目具体情况修改,形成"征询意见稿"→工程开发部修订→议事小组成员传阅修订→造价部依据修订意见修改,形成"汇报稿"→分管副总经理会签、修订→造价部依据分管副总经理意见修订,形成正式稿→报公司造价部修订、备案(执行稿)→发给相关单位;
对合同而言,发给相关单位后还须增加:与合约单位洽谈→合约单位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定稿→对方签字盖章→返造价报分管副总经理签字→财务部盖章;
2、估算造价在50~200万元的项目,按下列流程报批:
造价部起草招标文件或合同→工程开发部提出修改意见→造价部依据工程开发部意见修订→议事小组成员传阅→分管副总经理会签、修订→造价部依据分管副总经理意见修订→发给投标单位或中标单位→依据中标单位意见修订合同→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3、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下列流程报批:
造价部起草招标文件或合同→工程开发部提出修改意见→造价部依据工程开发部意见修订→分管副总经理会签、修订→造价部依据分管副总经理意见修订→发给投标单位或中标单位→依据中标单位意见修订合同→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4、估算造价在10万元以内,由造价部主办,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即可。低于3万元的,由造价专业工程师主办,造价经理审批,并知会分管副总经理。
第六条 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参照以上约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