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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优选10篇)

时间:2026-08-18 07:02:24

科技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适配人群工会财务人员,工会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使用场景工会预决算管理,经费收支审核,固定资产盘点
制定目的工会钱要花明白,别乱用,让每分钱都帮到老师。大家监督着,账目清清楚楚,服务老师更实在。
适用范围全校工会组织,管钱怎么收、怎么花、怎么存、怎么报账。
职责分工工会主席批钱,财务部管账,会计出纳稽核分开干,经费审查委员会盯着看。
禁止行为不许挪用工会钱,不许借给别人,不许担保抵押,不许发福利超标准,不许现金坐支。
检查与监督财务部每月对账,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季度查一次,年底交决算报告。没做到就整改,严重就通报。预算没批不能花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工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为广大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会计法》以及财政部颁发的《工会会计制度》、《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会的性质和业务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财务管理部门在学校工会的领导下,在上级工会及本校财务部门指导监督下,负责全校工会经费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工会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工会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工会经费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资源,保证工会事业活动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工会经常性收入与支出实行由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制。工会重大投资事项按学校有关规定申报。

第六条 学校工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负责财会工作。会计、出纳、稽核岗位不能由同一人担任。

第七条 学校工会财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发挥会计的反映和监督职能,维护国家、集体和全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工会财务预算是指学校工会根据工会发展规划和年度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和全面性原则;支出预算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

第十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学校工会财务预算由学校工会办公室会同财务管理部门编制。编制完成的预算草案经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工会常委会讨论、工会委员会通过后上报上级工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决算的编制。年度决算是对学校工会全年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工会财务管理部门应认真总结,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编制决算,经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无误,报学校工会主席审批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工会收入按来源分为会员会费收入、学校行政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工会法》的要求,确保学校工会的各项收入能够及时足额入账。各项工会收入的确认,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为补充。工会的各项收入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学校工会在每个季度末将拨缴经费收入的40%及时足额上解省教育工会。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支出是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工会经费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经费支出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提供的公益服务和开展的各项工会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经费的具体使用遵循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各项管理办法,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经费支出的确认,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个别事项或特殊事项的处理,也可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补充确认的基础。

第六章 资产与负债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第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年(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借出款、应收款项和库存物品等。

学校工会的货币资金,除保留限额内的库存现金之外,其余都必须存入开户银行。工会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必须由工会财务管理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避免多头开户。工会组织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现金结算,并且不得坐支现金。

库存物品指学校工会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料、物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工会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每年年终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清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和有价调拨要严格按规定履行申报鉴定审批程序。对于贵重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有关部门鉴定,工会主席审批后,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一般设备的报废、转让由工会主管部门提出,报工会主席审批后,工会财务管理部门予以核销。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学校工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它代表着工会的偿债责任和债权人对工会的权益,包括应付个人收入、借入款、应付款项和代管经费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

第七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工会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编制年度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的执行、资产的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净资产的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指以国家的法律规范为准绳,以会计信息资料为主要依据,对即将进行或已经进行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进行评价,规范工会的会计行为,并据以施加限制或影响的过程。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财务管理部门应自觉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学校财务部门和上级工会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的财务审计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的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工会及各二级学院和部门工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z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

科技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科技大学教职工信息员

适配人群分工会信息员,文体协会通讯员,基层工会宣传岗使用场景工会宣传,活动报道,新闻采写
制定目的学校工会宣传要跟上新变化,信息员得帮着多报活动、快报消息,让全校知道各分工会和协会干了啥。
适用范围各分工会和文体协会的信息员,专写自己单位的活动新闻和工作情况。
职责分工分工会和协会自己挑人、写稿;校工会把关发稿、组织培训、年底评奖,还管考核打分。
禁止行为不准乱写乱发,不准拖着不交稿,不准漏报重要活动,不准用没审核的图片和内容。
检查与监督每月至少交一两篇稿子,发给校工会审,审完才上网;校工会记台账,年底看数量质量发奖,差的要提醒补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学校中心工作,适应新形势下工会宣传工作的需要,发挥教职工信息员队伍的作用,加大各分工会、文体协会宣传力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各单位、各协会工作及活动开展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信息员管理工作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学校工会信息化建设为目标,本着“明确职责、量化考核、责任到人”的原则,切实发挥信息员队伍对于推动工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各二级分工会、文体协会负责各自人员聘用及宣传内容的撰写,校工会负责审核及网络报道。原则上每个分工会、文体协会设一至两名信息员,聘期一年。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信息员应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严守宣传纪律,热爱宣传工作,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

第五条 具有较强的新闻敏感性、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责任心,熟悉本单位、本部门的具体情况。

第三章 工作任务及要求

第六条 信息员负责本单位、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包括全校活动)和开展各项工作的报道。要积极主动地了解本单位、协会各方面情况,快速、准确地获取新闻信息,争取在第一时间完成采访任务,稿件撰写后,立即发送校工会,经审定后由校工会统一上传。对于个人无力单独承担的宣传报道任务,应提前联系校工会协助完成。

第七条 信息员应关心、宣传校内各方面的中心和重点工作,及时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提供新闻线索,完成采访、撰写任务。

第八条 定期或不定期向校工会提供本工会、协会工作亮点、特色活动的稿件(含图片),原则上每月至少提供一至两篇活动报道或工作报道。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各分工会、协会要重视信息员队伍建设,关心、支持他们的工作。

第十条 校工会加强对信息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开展新闻讲座等活动,以进一步提高其理论修养和新闻写作水平。

第十一条 校工会对信息员来稿和用稿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每年根据稿件质量和数量,年终进行表彰及奖励。同时将二级分工会、各协会提供并使用的信息总量作为考核先进分工会、协会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科技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

适配人群资助中心人员,二级学院学工组,班级评议小组使用场景助学金评审,困难生认定,学业激励
制定目的家里困难的同学读书不容易,想帮他们安心学习,别为钱发愁,还能多参加活动,变得更好。
适用范围只管二年级以上、成绩好、家里穷的本专科生。
职责分工资助中心牵头分名额、审核名单;学院领导组织评审;班级同学参与评议;学生处解释办法。
禁止行为不能骗学校说家里穷;不能在校外租房;不能老泡网吧;不能乱花钱;不能欠学费;不能干丢学校脸的事。
检查与监督每年评一次,学生交申请表,班级推、学院审、全校公示5天,资助中心发钱到银行卡,学院要跟踪用钱情况,不按规矩办就取消资格。

汉武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____]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____]91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进取,以身作则,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有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历者;

3、沉迷网络,经常到网吧通宵达旦者;

4、不讲公德,严重影响学校声誉者;

5、铺张浪费,生活不俭朴者;

6、恶意拖欠学校学费及其他费用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汉武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大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当年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议分配名额,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并通报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通知事宜,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经学生申请,班级推荐,民主评议,学院初审公示,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评审结果上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下拨到学校财务后,大学生资助中心造表一次性将其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上。

第十七条 资金发放后,各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引导,鼓励受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监督、指导受助学生正确使用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分摊、截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汉武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科技大学勤工助学

适配人群本专科学生,学生资助中心,校内用工部门使用场景校内岗位招聘,学生课余实践,家庭经济困难帮扶
制定目的学校想管好勤工助学这事,让学生干活不耽误学习,帮困难同学挣点钱,锻炼能力,别出安全问题。
适用范围只管本专科在校生,只管校内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儿,比如助理岗、服务岗、科研辅助这些。
职责分工学生资助中心牵头干所有事,各院系和部门配合安排岗位,老师带岗培训,资助中心每月发工资。
禁止行为不准私自在校外打工,不准干危险活、重体力活、有毒有害活,不准影响上课和考试,不准弄虚作假骗岗位。
检查与监督每学期初报岗位,学生交申请表,中心统一匹配,上岗前要培训,每月查考勤发工资,没完成培训或旷工三次就停掉资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太原科技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使勤工助学补助真正、足额用在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太原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设在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用工计划及岗位设置。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同学校计划财经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负责酬金的审批和发放工作。

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制定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相关制度和具体实施意见。

七、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制定《太原科技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需求表》和《太原科技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常岗申请表》,对接用工部门和申请学生的需求。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的范围和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要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确保不致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勤工助学的内容及范围包括:

一、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教学、科研、培训等工作;

二、校内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和适合学生的服务性劳动等工作。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用工部门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岗位职责,维护学校和集体的荣誉,自尊自重,诚实劳动。违反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资助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严重者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人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用人部门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能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要注意安全,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可计入学生综合测评之内,以便全面反映学生情况。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校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校外用人部门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推荐适合用人部门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上岗程序

第二十一条 凡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固定岗应于开学初将《太原科技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报学生资助中心,临时岗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申请。

第二十二条 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将《太原科技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递交学生资助中心。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中心协调安排用工部门和申请学生进行双向选择。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上岗之前,一般应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七章 勤工助学的经费来源、管理及劳务报酬的发放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划拨一定经费,作为保障勤工助学活动正常开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规定的公益劳动是学生应尽的义务,不属于勤工助学范畴。学生干部在自己应尽的义务及职责范围内从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和青年志愿者的活动不属于勤工助学范畴。

第二十七条 固定岗位薪酬每月300元;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0元。勤工助学酬劳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发放。

第二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部门、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中心及用工部门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科技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科技大学教代会提案工作

适配人群教代会代表,提案审查委员,工会工作人员使用场景教代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提案,提案立案审查
制定目的教代会要管事,得有规矩。让老师代表能提建议,学校能听进去,一起把学校办好。
适用范围管教代会代表和专门委员会提的建议。只管书面意见,不管其他事。
职责分工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牵头,主任副主任签字发文件。工会收提案,各承办单位办回复,主席团盯着。
禁止行为不能提保密的事、违法的事、党内人事、纯学术、帮自己或家人办事、空话、没建议的提案。
检查与监督用统一提案纸,一事一案。工会收齐后交委员会审,1个月内必须答复第一提案人。没按时办的通报,办得好的表扬。委员会每季度查进度。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代会在学校工作中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作用,根据《z科技大学教代会工作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和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向学校教代会全体会议提出的,并经教代会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教代会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提案人行使民主权利、民主参与、献计献策的重要方式;是学校党、政加强与教职工代表联系,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在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推进学校的发展和建设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五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代表和工会工作人员中产生。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工作委员列入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序列,在教代会主席团领导下工作。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照《z科技大学教代会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 制定教代会全体会议期间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二) 对提案进行审查和立案,明确承办单位;办理提案转交手续,检查和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协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 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向领导机关反映重要信息;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增强提案效果;向全体代表会议、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主席团会议报告工作。

(四) 加强与学校职能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全体代表的联系,协调提案人与承办单位之间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不断提高提案和办案质量。

(五) 对提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提案人、承办单位和个人,可报请主席团会议审定并予以表彰。

第七条 以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的名义上报和发出的材料,需经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由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

第八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提出提案:教代会代表,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九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 提案选题应当围绕学校总体发展思路、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 提案的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 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至少要有三人联名,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提案答复抬头为第一提案人。

(四) 提交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一事一案,字迹工整。

第十条 提案可以在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一条 提案的立案: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提案予以立案。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立案: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内容空泛笼统的、没有建议措施的。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适当方式处理,并通知提案人。

第十二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或协办单位。

第十三条 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有责任保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在涉及本单位或本部门较敏感问题时,可根据提案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方式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 在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对涉及学校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由校工会统一收取、整理。由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审查和送交有关承办单位;对未立案的提案,作为建议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七条 提案承办单位应认真办理提案,承办单位的主管领导应对提案答复内容进行审核签字。对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立案的提案,承办单位在收到提案1个月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办理提案答复应直接送第一提案人,并同时抄送校工会办公室。第一提案人可以直接向承办单位询问提案办理情况;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由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审定是否重新办理并作进一步答复。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认真积极地做好提案的受理和答复工作。对提案承办及落实好的单位和个人,教代会予以表彰奖励;对提案承办及落实不认真、不按时答复的单位将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办单位答复提案人。

第二十条 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对重要提案可以采取协商座谈、专题调研、定期联络、走访承办单位等,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不能及时办理的提案,要跟踪督办。

第二十一条 对学校发展和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教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并且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要进行重点督办。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向教代会主席团团长或副团长报送重要提案阅示,并建议对部分重要提案以适当方式推动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科技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科技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监控工作

适配人群物业监控员,饮食监控员,水电监督员使用场景食堂检查,公寓巡查,配电房监管
制定目的学校要保障教学科研顺利开展,师生需要安全周到的后勤服务,监控工作能帮大家把服务和安全管得更细更实。
适用范围监控部盯各中心部门,查饮食、公寓、物业、水电、车辆、接待这些服务,也看食品卫生、消防、操作这些安全。
职责分工监控部牵头干活,各中心负责人兜底,兼职监控员日常盯,师生监督员帮忙提意见,总公司领导最后拍板。
禁止行为不准漏查食堂和消防重点部位,不准检查走过场,不准隐瞒问题不报,不准整改拖过三天,不准检查记录不签字。
检查与监督每月查一次,消防食品每两周必查,发现问题24小时内通知,三天内要反馈整改,没改就发通报,两次不改按条例处理,年底算总账。

为了进一步加强后勤服务总公司安全、服务质量监控和水电监管工作,促进总公司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更好地履行“三服务、两育人”宗旨,努力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广大师生提供热情、周到、有序、高效的后勤保障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学校、总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后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监控部依照本办法,对后勤服务总公司各中心(部门)开展安全、服务质量监控工作,协助开展全校水电监管工作。

第二条 在后勤服务总公司领导下,监控部协助各中心(部门)修订、完善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监控依据,健全水电节能措施。

第三条 监控部对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客观公正,认真分析处理好每件事,在适用法律规章、政策制度上人人平等。

第四条 监控工作应当实行监督检查与教育惩罚相结合。

二、监控组织和人员

第五条 监控部是在后勤服务总公司直接领导下行使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协助水电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六条 监控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岗位,招聘相应工作人员,如物业监控管理员、公寓监控管理员、饮食监控管理员、车辆运输监控管理员、接待及商贸监控管理员、水电监督管理员、办事员等。

第七条 各中心(部门)应有兼职监控员(亦可专职),并认真履行监控职责,严格遵守相关监控制度,协助监控部做好本中心(部门)监控工作。各中心(部门)负责人对本中心(部门)监控工作总负责。

第八条 监控部可在全校范围内聘请师生员工作为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三、监控工作职责和范围

第九条 为做好安全、质量监控和水电监管工作,后勤服务总公司监控部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在总公司的领导下,规范各中心(部门)的正常运作,督促各中心(部门)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制订总公司监控工作计划和考核办法等,制定和完善《后勤服务总公司安全检查制度》、《后勤服务总公司服务项目检查评分标准》、《后勤服务总公司监控考核处罚条例》、《后勤服务总公司监控工作流程》等监控制度,协助学校(后勤甲方)制定和完善水电管理办法。

3.负责对总公司饮食(含食堂、浴室、开水房等)、物业(含校园楼宇和场馆物业管理、校园环境卫生和绿化、天平安保等)、车辆运输(含驾驶技术培训和小车队等)、公寓管理(含学生公寓、后勤员工集体宿舍、洗衣房等)、接待(含客房部和餐饮部等)、水电(含水电维修和配电房等)等方面服务质量的监控和检查;负责总公司生产安全、食品卫生、消防安全、防范安全、操作安全、车辆安全、人身安全、环境卫生、商贸规范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4.负责受理与处理总公司各种服务质量、安全质量、服务承诺、商品价格等方面的投诉和意见;开展师生满意度测评(如召开师生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并对总公司的安全、质量工作提出相关整改意见进行落实检查及实施。

5.负责做好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资料(台帐)的整理归档工作;全面负责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资料的内审和外审的组织工作。

6.负责督促、帮助各部门维护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建立与完善各项管理与服务制度,贯彻实施质量方针,并据此对各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7.负责总公司及各中心阶段性和学期、学年的服务质量、安全生产评估考核和满意率调查,并及时向总公司领导班子提交安全、质量情况的汇总和报告。

8.负责总公司消防安全工作检查、督促和实施,及时申报添置和更新消防设施、设备。

9.统筹规划和实施总公司和各中心(部门)相关人员的质量、安全培训工作。教育督促监控部工作人员在监控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枉法。

10.协助水电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有负责水电抄表、水电回收、水电数据汇总和分析等工作;协助做好节水节能工作。

11.完成总公司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监控部负责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工作职责及其它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监控工作的依据、重点与要求

第十一条 监控工作依据

1.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学校(含后勤甲方)和后勤服务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如《后勤服务总公司服务项目检查评分标准》、《后勤服务总公司监控考核处罚条例》等)。

2.以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为参照,结合总公司各中心(部门)的岗位责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监控工作重点与部位

1.重点中心部门:饮食服务中心、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培训中心、车辆运输服务中心等。

2.重点部位:食堂餐厅、学生公寓、配电房、水泵房、开水房、电梯、浴室等,以及服务现场、施工现场、各类仓库、车辆安全、消防设施等。

第十三条 工作要求

1.为使安全质量监控工作有效地开展,总公司所属各中心(部门)要根据本中心(部门)的工作性质、服务对象制定完善行业规范、服务标准、卫生安全、防范措施及奖惩办法等管理制度,形成汇编报总公司审批同意后备份监控部。

2.根据各中心(部门)的工作性质和制定的标准,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学期至少一次(消防安全、食品卫生是监控工作重中之重,原则上每两周必须安排一次检查)。

3.与师生员工工作、学习和生活关系密切,群众反映敏感,容易引发不安定因素的重点部位,应予重点检查与不定期抽查。

4.容易出现质量安全和消防事故的重点部位进行日查或经常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5.在重大节假日以及学校举办重大活动或重大接待任务时,对有关饮食、卫生、住宿、水电、运输、消防等进行专项检查。

6.每年不定期在师生中开展问卷调查或座谈会,全面了解所属各中心(部门)在后勤服务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听取服务对象对改进后勤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师生员工通过总公司网站、电话、来信或来人等对公司各服务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监控部应及时将信息反馈至各中心(部门)的负责人,督促各中心(部门)责任人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予以回复。同时将意见和建议分类收集,作为部门及负责人年终考核参考依据。

8.监控部应及时将检查结果与获得的各类信息进行记录、分类和资料归档。需要及时整改的,须在24小时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部门领导,并要求限期改进,重大事件应及时汇报总公司领导。

五、监控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形式

1.各中心部门自查。

2.监控部组织联合检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突击检查、明查暗访。

3.学校及总公司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

4.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主要采取各中心(部门)自查和总公司组织检查及监控部检查为主、师生员工意见反馈为辅的方式,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与问卷调查相结合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监控部在监督、检查中应认真听取相关中心(部门)和员工的陈述和意见。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员工有违规、违纪现象,应要求相关人员当场改正违反行为。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严重违规、违章现象要及时取证,并做好《质量安全检查记录表》、《综合安全检查记表表》、《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记录表》等记录,并由责任人和检查人双方签字确认。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记录交予总公司监控部,监控部对检查结果进行登记并开具《质量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然后将《质量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转交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在三日内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监控部及时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填写在《质量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中,并及时对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监控部依照监督检查结果提出有关整改意见,有关中心(部门)和人员确认后应当执行。

第二十条 监控部在做出重要检查决定和建议之前,应报总公司领导同意,并应以书面的形式送达有关中心(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有关中心(部门)和人员对检查调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监控部申报复审,监控部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对复审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总公司办公会议申请复核,总公司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办公会议认为监控部的决定不合适的,可以责成监控部给予变更或者撤销决定。

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办公会议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六、工作评价办法与监控处罚

第二十四条 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做好每次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通过《质量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进行督查整改,期未编制《后勤服务总公司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汇总表》作为学期、学年度对各中心(部门)服务质量、安全质量进行评估考核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监控部受理举报、投诉、满意率调查和意见、建议情况进行处理反馈,同时进行登记、统计、整理、分析、归档,并列入学期、学年度对各中心(部门)服务质量、安全质量工作考核项目之中。

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的考核方式,主要是加强监控人员的业务培训,同时对本人的工作表现和年终考核挂钩,奖优罚劣,严肃工作纪律,转变观念,以检查促改进,全面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总公司各项工作有序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监控处罚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以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目的。

1.监控人员在对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较轻,能当场改正的进行口头批评。

2.监控部根据不同时期监控工作的重点,对公司各中心(部门)实施监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需改进、整改意见并发出检查情况通告单或整改通知单。

3.各有关部门或个人在接到“检查情况通告单”“整改通知单”后应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对逾期不作整改或已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该部门或相关人员进行通报。

4.对监控部二次巡查均发现同样性质的问题而又整改不力的,严格按照《后勤服务总公司监控考核处罚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5.对拒不执行整改意见,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总公司将对责任中心(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予以处罚或辅以其他行政处罚。

七、监控承诺

第二十八条 监控工作人员纪律守则:

1.服从领导、遵守纪律、忠于职守。

2.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公平公正。

3.勤奋工作、实事求是、保守秘密。

4.优质服务、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5.热情周到、敬业创新、乐于奉献。

6.认真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7.接受全体师生员工监督和上级部门监督指导,热情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二十九条《后勤服务总公司服务项目检查评分标准》、《后勤服务总公司监控考核处罚条例》由总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科技大学综合财务预算管理体办法

适配人群院系财务负责人,教学单位管理者,科研项目主管使用场景院系预算编制,教学经费管理,科研成本核算
制定目的学校要管好钱,不让乱花,让每分钱都用在刀刃上,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运转,避免年底没钱发工资。
适用范围管全校所有二级单位,管他们怎么编预算、怎么花钱、怎么报账,特别是教学科研和后勤的钱。
职责分工财务处牵头定规矩,各二级单位自己编预算,校领导盯着执行,财务处检查报销,纪委抽查违规情况。
禁止行为不准编赤字预算,不准隐瞒收支,不准随便改预算,不准超进度付款,不准挪用专项资金。
检查与监督每年12月10日前交预算,元月起执行,财务处每月查进度,超支不补,没按时交的扣拨款,执行差的年底考评扣分。

西安科技大学综合财务预算管理体办法

(____年5月修订)

高等院校财务预算是高校根据其事业发展计划的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是高校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陕西省教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高等院校财务预算是高校根据其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是高校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陕西省教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综合财务预算分两级编制,即二级单位综合财务预算和校级综合财务预算。

第三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在编制综合财务预算时,必须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严禁编制赤字预算,坚持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原则。

第二章编制预算

第四条

各单位在编制财务预算时,须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注重开源节流,精打细算,注重效益,并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各单位编制的财务预算要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可靠性原则:收入预算要留有预备费,对没有把握的收入原则上不列为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要考虑物价调整和不可预见等因素,在预算中收支数字要做到真实、可靠,不得任意编造。

(三)合理性原则:必须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在编制预算时,应在保证人员经费的前提下(包括学生生活补贴及奖学金和应付课时费等),统筹兼顾,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其他费用。

(四)完整性原则:在编制财务预算时,必须真实反映全收全支项目和金额,不许隐瞒或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

(五)统一性原则:校级财务预算必须按照上级部门统一设置的预算表格、计算口径和计算依据,填列有关收支数字。各二级单位的财务预算必须按照校财务处统一设置的预算表格和有关规定填列有关收支数字。

第五条

教学、科研预算的编制

(一)以各院系为单位分别编制各自年度财务预算。

(二)按核定编制岗位人员数和在籍学生核拨人员费用,核定课时数拨付课时费,各单位进行人、财、物的成本核算(按实际支出压缩5%编制)。

(三)各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控制支出,为调动职工积极性,可以在报批情况下将岗贴、奖金等费用进行改革,集中管理。

(四)对于各教学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学校给予补贴。即:对在职博士、扶贫支教人员、公派出国人员、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艰苦专业、特殊实习、实验和运动会费用等。

(五)结余分配

1.各教学单位事业费用年终结余部分按30%提留,用于超课时支出、校内津贴差额支出以及招待费支出等;70%留各系发展基金(其中25%弥补各系事业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教学支出等。

2.教学、科研创收收入首先用于弥补事业费,结余可按70%提留作为福奖基金;30%作为发展基金。

第六条

后勤保障预算的编制:由总务处代表学校根据上年实际情况,保证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条件,编制项目预算,其中:水、电、暖、气按承包目标管理,其它专项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七条

管理职能部门财务预算由校财务处统一编制。

(一)严格按核定的编制、定岗人数核拨人员费用和事业费。

(二)严格控制业务费、通信费、招待费等项的支出。

第八条

基本建设预算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及财力实际由校党政确定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年度预算。

第九条

校内各有关创收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或按照任务合同管理,完成核定上交任务。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年度预算的编制和确定,实行“两上两下”的办法进行,即各单位将初步编制的财务预算上报校财务审核,财务审核同意返回到各单位进行修改,各单位将修改后的预算再上报,由校行政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综合财务预算须经学校审定并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的下年度预算应在每年十二月十日上报审核,经批准的预算在下年元月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的预算须注明用款进度及用款时限,否则财务处有权拒付。

第三章执行预算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严格执行经审定批准的财务预算,本着勤俭节约、自力更生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单位财务预算收支平衡。

第十五条

经审定的财务预算是单位财务活动的依据,是单位财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任何个人都是预算的执行者,均无权调整和变更已经审定的预算。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预算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各业务分管校领导对各业务口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在预算内有权根据工作对已有项目经费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预算。

第十七条

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凡突破预算或超进度用款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经主管财务校长加签,特殊情况按校党政议事规则处理。

第十八条

自行调整和变更预算项目,或改变资金用途和开支范围以及支出标准时,财务部门应拒绝执行,不予办理报销和付款业务。

第四章调整预算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申请调整预算:

(一)上级部门核定“教育事业经费拨款”有较大幅度调整。

(二)学校招生计划有大的调整,或各系之间招生人数做了比较大的调整。

(三)学生收费标准有了大幅度调整。

(四)由于国家出台了新的税收和工资政策或增加了津贴、补助项目或调整了原发放标准。

(五)发生了比较严重的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二十条

教学、科研单位编制的财务预算,每年九月份新生入校后进行调整,除净增学生和课时变化的可调整预算外,其它因素财务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的经营性单位因资金周转因素和市场因素造成的成本费用自行消化,不能影响给学校的上缴数。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财务预算调整时应本着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的原则,没有资金来源的支出项目不能在调整预算中编列,必须编制的支出项目各单位应积极组织收入,或节约其他开支寻求资金来源。

第二十二条

调整预算的程序:调整预算的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预算申请,并附调整预算建议表,报财务处转呈主管财务校长审定。

第二十三条

调整预算一经审定批准后,即可开始执行。审定未通过,财务部门仍按原预算方案执行。申请调整的支出项目,在审定未通过前,各单位一律不得签定购销合同或承诺业务,否则,财务部门不予付款,责任自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该明确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及其应负的责任。对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领导人和责任人,将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今后将作为领导干部年终考评内容之一。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由学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和评价,对执行情况比较差的单位负责人将给予批评或作相应处罚,对预算执行造成经费严重流失,保证不了正常运转,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科技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科技大学学生

适配人群本科生,研究生,专科生使用场景新生入学,学业预警,转专业
制定目的让学校管学生有依据,不乱来,保护学生权利,帮学生成长成才。
适用范围管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管学习、生活、纪律这些事。
职责分工教务处牵头,学院具体执行,纪委和学生代表一起监督落实情况。
禁止行为不能旷课逃学,不能作弊抄袭,不能打架斗殴,不能传播非法信息。
检查与监督每学期查考勤和成绩,辅导员定期谈话,没做到就提醒再教育,三次还错就按规章处理,年底汇总检查效果。

科技大学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太原科技大学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具体按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办法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于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经复查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对情节严重者,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或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复查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学校新生资格复查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学院学生管理部门须及时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符合退学情形的按退学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建立全方位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具体按学校资助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缓考、不合格课程的重修与补考等,具体按学校考核与成绩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办法第四条为主要依据,应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按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相关办法执行。

公共体育课考核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残疾等特殊困难无法正常参加学校安排的体育课,可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由任课教师另行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业警示机制,教务处和各学院依据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对学生每学期学习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对学业已经或可能达到相应警示标准的学生给予警示并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具体按学校学业警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学校学期教学计划和学籍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修读双学位专业,学习成绩计入个人成绩档案;学生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成绩考核合格,所获学分计入通识选修课,并标注“辅修”字样。

学生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由本人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备案。修读结束,修读学校出具成绩单,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核认定,计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

学生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具体程序及办法,按学校辅修专业(课程)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利用网络课程平台,修读网络资源课程,具体按学校网络课程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通过研究和实践活动,取得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科学研究项目结题、学科竞赛获奖、通过各类技能考试等与学业相关的成果,折算为创新学分,计入学生学业成绩。具体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真实、完整的记入学生个人成绩登记表,经补考考核合格的成绩注明“补考”字样。

学生个人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由学校档案馆留存。

第二十一条 学生缺考和严重违反考核纪律的,对应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载。

对考核违纪或者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允许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承认。具体按学校课程免修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对学生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具体按学校学生诚信教育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学生转专业具体条件、程序和要求按学校转专业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相关证明,上报山西省教育厅同意后转入同层次学校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可以转学。具体转学程序按照《太原科技大学在校大学生转学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研究生转学须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的学生,须转户口的由山西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学校上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一般在各学历层次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次数、期限及办理程序,按学校休学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休学创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包括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含国际交流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两年。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具体复学程序按学校复学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学生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具体按学校退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或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山西省教育厅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在退学后两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具体按学校学生提前毕业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返校进修、补考课程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实践环节,合格并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士学位时间均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退学学生,学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和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及证书需填写的其他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向学校提供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个人信息变更等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上报山西省教育厅学生处批准后变更。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安排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并同时完成双学位专业的教学计划,符合学校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成绩合格,达到专业辅修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及时上报山西省教育厅宣布无效,予以注销。

第四十三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妥为保存,如遗失或损坏,一律不再补发。确需证明学历和学位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树立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依法依章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具体按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及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生有以上违纪行为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条 应当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及个人禁止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组织或团体。学生成立组织或团体,应经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组织或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组织或团体的成立、活动按照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课外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管理制度,具体按照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网络使用相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遵守学校宿舍文明公约,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标准和奖励形式、评选条件、评审程序、奖励标准按学校表彰与奖励相关办法执行。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办法和其他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种类处分适用情形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坚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种类处分期限、解除程序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办法执行。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两周内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事务人员等组成。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明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抵触的,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科技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

适配人群辅导员,资助专员,学院学工组使用场景助学金申请,困难生认定,奖助评审
制定目的帮家里困难的同学交生活费,让他们安心读书,不因缺钱辍学。
适用范围只管在校的本专科贫困生,管助学金怎么发、谁来拿。
职责分工资助中心定名额、发钱;学院组织评审、公示名单;学工处解释办法。
禁止行为不能造假材料,不能校外租房,不能通宵上网吧,不能拖欠学费,不能铺张浪费。
检查与监督每年评一次,班级推荐 民主评议 学院初审 全校公示5天;发到银行卡;没做到就取消资格,钱要追回。

汉武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____〕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____]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积极上进,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5、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无不良嗜好;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申请资格:

1、在助学金评定过程中无理取闹或弄虚作假者;

2、有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历者;

3、沉迷网络,经常到网吧通宵达旦者;

4、不勤奋学习,不思进取者;

5、不讲公德,影响学校社会声誉的;

6、铺张浪费,生活不俭朴者;

7、恶意拖欠学校学费及其他费用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汉武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由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大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当年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并通报相关事宜。

第十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通知事宜,结合前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组织评审。根据学生个人申请,班级推荐,综合测评,民主评议,经学院初审公示后提出获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评审结果上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分两次下拨,下拨到学校财务后,大学生资助中心造表分两次将其发放到获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上。

第十三条 资金发放后,各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引导,鼓励受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监督、指导受助学生正确使用奖助学金。

第十四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不得分摊、截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汉武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科技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

适配人群本专科生,年级辅导员,学院资助组使用场景自然灾害救助,亲人亡故帮扶,重病致困援助
制定目的帮学生渡过突发困难,不让经济问题耽误学业。学校想快点响应,不让同学饿肚子、交不起学费。
适用范围在校本专科生,只管突发困难导致的生活费缺口,比如家里遭灾、亲人重病或去世。
职责分工辅导员初审材料,学院小组审核并公示,学工部审批发钱,资助中心打款,纪委抽查监督。
禁止行为不能谎报家庭情况,不能拿补助买奢侈品,不能靠补助代替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
检查与监督学生填表交辅导员→学院审核公示3天→学工部开会定金额→资助中心7天内打款。查出造假就追钱 处分,不按时办要通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造成暂时性家庭经济困难,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z科技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z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补助标准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二、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费用无保障;

三、学生父、母身患重特大疾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四、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五、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受助学生的临时困难补助总额原则不超过3000元。

二、如遇特殊情况,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流程:

一、学生申请:学生填写《z科技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获得各类资助等情况,并将申请材料递交学院年级辅导员;

二、学院年级辅导员初审:年级辅导员核实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三、学院审核: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审核、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补助方案,签字盖章并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申请申请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学生工作部(处)召开处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确定补助额度。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资助中心负责发放补助款项发放。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发放相关要求:

一、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即可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一经发现情况不属实,将立即取消并追回补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同时,应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生活、学习费用;

四、获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应积极主动地参加学校和学院,校区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第九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补助:

一、学生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二、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三、生活铺张浪费,购买高档物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

《科技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优选1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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