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
| 适配人群 | 出差员工,采购人员,驾驶员 | 使用场景 | 差旅报销,零星采购,备用金管理 |
|---|---|---|---|
| 制定目的 | 公司钱要花得更值,少占着不用,让资金转起来快点。 | ||
| 适用范围 | 所有要借公家钱的员工,差旅、零星买东西、临时急用的钱。 | ||
| 职责分工 | 部门负责人核事实,分管领导把关,总经理拍板,财务部办手续、月底查账、催还款。 | ||
| 禁止行为 | 不能超一个月工资借钱,不能挪用借款,备用金超了不报就扣工资。 | ||
| 检查与监督 | 填单子→领导批→财务给钱→5天内报销→财务每月查账→没还清就口头或书面催→5天还不上直接扣工资。 | ||
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差旅费借款;
2.零星购物借款;
3.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条因公出差借款程序:
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3.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条零星购物借款借款程序:
1.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3.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条借款限额:
1.除特殊情况外,借款金额一般以不超过员工一个月的工资额为限。
2.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领用备用金的个人,要定期(不定期)报销,报销后预借备用金数额不得超出规定限额。
第七条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八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九条财务部门在每月底进行暂借款清查,口头或书面通知当事人催其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为5天)清帐,否则从工资中扣除其借款。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解释,自____年7月1日起施行。
z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暂借款
| 适配人群 | 出差员工,采购专员,行政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差旅报销,零星采购,备用金管理 |
|---|---|---|---|
| 制定目的 | 公司钱要花得更明白,少压着不用,让每笔借款都有来有去。 | ||
| 适用范围 | 所有要借钱的员工,差旅、买东西、临时周转这三类事。 | ||
| 职责分工 | 财务部牵头定规矩,部门经理审单子,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大额,财务最后发钱和盯还款。 | ||
| 禁止行为 | 不许拿借款干别的事,不许没还清又借,不许超期不报,不许个人借太多没担保。 | ||
| 检查与监督 | 填单子走流程才能领钱,财务每月查欠款,超5天不报就催,再拖就扣工资,年底统一清账。 | ||
《暂借款管理办法》
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二条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 差旅费借款;
2. 零星购物借款;
3. 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章借款程序(差旅费和临时性借款):
1. 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借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批准,程序为
a.一万元以内:经办人申请 部门经理审查确认主管副总或总监
审核 总经理批准。
b. 一万元以上:经办人申请 部门经理审查确认主管副总或总监
审核 董事长批准;
3. 到财务部领款;
4. 财务部以《借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
第四条零星购物借款程序:
1. 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批准;
4. 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
第五条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 1000元,驾驶员、行政管理员可领取经核准的备
用金,核定标准由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对个人临时性借款:
1. 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不得继借;
2. 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
3. 经各级主管签批;
4. 到财务部以《借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
第七条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一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
第八条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对经常性
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商务信用卡。
第九条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 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 对领用备用支票、汇票结算的采购,使用后2天内报销;
3. 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
4. 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还款。
第十条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
责任。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
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z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暂借款
| 适配人群 | 出差员工,采购人员,驾驶员 | 使用场景 | 差旅报销,零星采购,备用金管理 |
|---|---|---|---|
| 制定目的 | 钱要花得更明白,少压着不用,让公司账上活络点。 | ||
| 适用范围 | 所有要借钱的员工,差旅、零星买东西、临时个人用钱。 | ||
| 职责分工 | 财务部定规矩、收单子、催还款;部门主管签字把关;总经理最后批。 | ||
| 禁止行为 | 不许拿借款干别的事;没还清前不能再借;个人借太多得找人担保。 | ||
| 检查与监督 | 填单子→领导签字→财务给钱→5天或2个月内必须报销或还钱;超期不办就扣工资;财务每月查一遍。 | ||
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二条 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 差旅费借款;
2. 零星购物借款;
3. 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章 借款程序和标准
第三条 对因公出差:
1. 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 到财务部领款;
4. 财务部以请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
第四条 对零星购物借款:
1. 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4. 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
第五条 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 元(如2000元),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对个人临时性借款:
1. 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
2. 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
3. 经各级主管签批。
4. 到财务部以请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
第七条 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2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
第八条 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对经常性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信用卡。
第九条 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 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 对领用备用支票、汇票结算的采购,使用后5天内报销;
3. 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
4. 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还款。
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z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食品股份公司暂借款
| 适配人群 | 出差员工,采购人员,驾驶员 | 使用场景 | 差旅报销,零星采购,备用金管理 |
|---|---|---|---|
| 制定目的 | 钱放着不转不划算,想让钱快点用起来、快点回来。 | ||
| 适用范围 | 所有要借钱的员工,差旅、买东西、临时要用的钱。 | ||
| 职责分工 | 部门负责人核事实,分管领导把关,总经理批,财务办手续、月底查账催还。 | ||
| 禁止行为 | 不能超一个月工资数,不能拿钱干别的事,不能拖着不报不还。 | ||
| 检查与监督 | 借前填单子走流程,回来5天内必须报销,财务每月查,超期不还从工资扣,扣完再借要重批。 | ||
食品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差旅费借款;
2.零星购物借款;
3.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条 因公出差借款程序:
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3.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条 零星购物借款借款程序:
1.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3.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条 借款限额:
1.除特殊情况外,借款金额一般以不超过员工一个月的工资额为限。
2.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领用备用金的个人,要定期(不定期)报销,报销后预借备用金数额不得超出规定限额。
第七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八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九条 财务部门在每月底进行暂借款清查,口头或书面通知当事人催其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为5天)清帐,否则从工资中扣除其借款。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解释,自20**年11月**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