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适配人群资产管理员,院系资产负责人,国资办人员使用场景资产配置审批,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对外投资
制定目的学校资产多,怕丢、怕乱用、怕浪费。想让每样东西都管住、用好、不流失,帮学校把事干得更顺。
适用范围全校所有部门和老师学生。管房子、设备、图书、土地、校名这些学校的东西。
职责分工国资办牵头干活,各部门管自己手里的东西,纪委盯着看有没有问题。每个部门头儿是第一责任人。
禁止行为不能私自出租出借,不能拿学校东西去投资,不能乱报废,不能瞒报少报资产,不能账和实物对不上。
检查与监督国资办每年查账查物,部门自己每年盘一次。没做到就通报批评,丢了要赔钱,严重了追责。检查结果跟年底考核挂钩。

州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总和,包括国家、省、市各级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各级财政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组织各项收入和各类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扎口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目标:通过对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达到合理、节约和有效使用的目的;通过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的合理、节约和有效使用;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学校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固定资产配置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产和资产管理

第七条 学校资产的表现形式: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能够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2、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3、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如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固定资产按用途分为: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1)土地:能以货币计量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含附属设施)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后勤服务及其他生产经营用房等;构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建筑物和设施,包括校门、雕塑、道路、桥梁、围墙、水塔、运动场、游泳池、停车场、给排水管道、输电线路、通讯网络线路、绿化、卫生和消防设施等;

(2)专用设备:指教学、科研需要的具有一定技术性能和用途的物资。包括教学科研专门仪器仪表、机电设备、文体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医疗器械、炊事设备、交通工具、批量同类设备等;

(3)通用设备(一般设备):指行政办公、后勤服务和其他工作需要的具有一定性能和用途的物资。包括办公设备、家具、工具、量具、器皿、批量同类设备等;

(4)文物陈列品:指学校拥有或接受捐赠的、用于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类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5)图书、档案:指学校图书馆及院部、机关部门、科研课题组等收藏的、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各种类型图书资料(包括普通图书、期刊、图片资料、录音资料、影像资料、电子书刊、软件、数据库等)和档案;

(6)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固定资产。如:标本模型、植物、被服装具等。

4、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校名、校牌、校誉、商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5、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资产绩效管理、监督与奖惩等。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

第十条 学校资产管理及使用部门要对实物资产定期清理和检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要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要加强对校名、校牌、校誉、商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切实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建议,供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进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2、审核学校有关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的配置计划;根据上级部门的授权权限,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常委会审批;

3、履行学校直接对外投资的出资人职责;

4、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5、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下简称国资办)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国资办是学校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扎口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学校资产,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和向国资委、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办理报批工作,并根据审批结果办理国有资产相关事宜;

3、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的登记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

4、负责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5、负责学校资产信息化平台建设与日常维护工作,并负责对学校各部门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与绩效考核工作;

6、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报告汇总上报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本部门占有、使用和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并配合国资办做好学校资产管理及相关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校办负责学校校名、校牌、校誉的协调管理,研究生院、教务部、国际合作交流处和继续教育处具体负责相应层次办学校名、校誉管理;

2、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建立国有资产总分类明细账;负责学校流动资产、债权、债务的管理;

3、科学技术与产业部、人文社会科学院: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管理),负责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评估、推广与转化,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校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4、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登记;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及汇总统计工作;负责学校对外投资收益管理;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科研用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机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器皿、低值仪器、集中采购材料和行政用办公设备(含交通工具、非教学科研用的卫生医疗器械、印刷机械、机电设备、文体设备、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其他设备)、被服装具及相关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5、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及植物、房屋及构筑物、家具(含教室课桌椅)、学校在建、已竣工但未移交的房屋、构筑物等资产的管理;

6、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资料、报刊杂志、资料管理;

7、档案馆:负责学校档案资料管理;

8、博物馆:负责学校文物及陈列品管理;

9、江苏苏大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产业政策,明晰学校主体与各产业主体的产权关系。代表学校对各产业主体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包括资金、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和校名、校誉、资质证书、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经营及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和监督管理。负责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产业化过程,评估科技成果和对外投入等市场化运作及收缴企业应缴资产占用费和应缴利润,维护学校主体所享有的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10、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察、审计。

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部门(包括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使用部门)是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资产使用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应成立资产管理工作小组,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确定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资产管理人要相对稳定,变动时要实行“接班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做到帐、卡、物交班核对无误,签署交接书,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学校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具体职责:

1、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设立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和资产保管人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

3、按照资产管理的业务流程,做好资产申购、验收、领用、登记、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报批手续,维护好本部门在“江苏省属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资产信息;部门职工岗位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4、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5、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及时反映本部门资产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并根据学校要求按时编制资产信息统计报表;

6、经营性资产使用部门在核算资产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同时,还要核算资产保值增值成果,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产使用费;

7、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配置原则是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六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购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2、不能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3、经过专家论证确需购置的资产。

第十七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购置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1、各部门不论用何种资金购置资产,须将购置计划报至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将根据其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及学校整体资产状况签署相关意见(或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后方能购置。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2、各部门申请增量资产时,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国资办审核该部门资产存量,国资办会同财务处协商后,汇总提出资产增量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纳入预算,报国资委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3、经资产管理部门和国资委审批或校长办公会审批的增量资产购置计划,作为学校办理采购的依据;

4、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配置资产应当符合规定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内部控制流程规范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

第二十条 学校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校内无法调剂的可对外转让。凡经确认应当收入博物馆馆藏的文物、陈列品,必须送交博物馆收藏,任何单位不得隐匿不报,擅自留存,或者任意加以处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购置按照政府采购及学校有关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无偿调入或接收捐赠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高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二十三条 资产使用部门对新增资产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江苏省属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物的一致性。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应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该部分资产的交付使用、登记和入账工作。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学校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必须履行报批程序:

1、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必须向省教育厅报批,不改变国有资产原有使用功能的季节性、临时性出租出借行为除外。货币资金一般不得用于出借;

2、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必须向省教育厅报批。

第二十七条 高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与保证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和财政拨款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作为抵押物或对外提供担保。学校所属控股企业进行对外担保,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申请报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对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的资产进行专项管理和考核,并在财务报告中对该资产的数量、价值、回报等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批露。各部门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收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学校及控股企业或实体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形态应分类、编号;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除入账登记之外,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对校名、校牌、校誉、商誉、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定期对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学校职工岗位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购置的资产,不论购置资金来源如何,都必须履行资产入账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资产不得报账。

第三十四条 产权纠纷是指学校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报告,并向省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含股权减持)、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闲置、拟置换的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置。拟处置的资产必须经过论证、评估、鉴定或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书面强制性处置意见。学校各类资产的处置由资产管理部门制定方案并按相关审批程序组织实施。资产管理部门定期编制固定资产处置清册报国资办,国资办汇总后,提交主管校长、国资委、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或审批。其中:

1、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处置:按规定程序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2、资产的报废处置:按相应处置权限组织招标进行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如涉及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易导致环境污染等安全隐患的资产报废处置,应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3、资产的报损处置:根据批准文件办理核销手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以及学校按照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备案的文件,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履行以下的报批程序:

1、申报。资产使用部门对拟处置的资产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核合规、齐全的资产处置申请资料;

3、审批。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资办,由国资办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的审批处置权限向国资委、省教育厅以书面文件提交处置申请。实物处置按照相关程序执行,学校根据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处置文件和处置结果进行相关国有资产账务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1、处置国有资产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尤其对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对货币资产损失的核销,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后,报学校审批,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投资收益;

2、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应当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合理计价,正确反映其价值。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风险控制。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八章 资产收益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学校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和资产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包括:

1、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是指学校利用闲置的办公场所、教学实验用房、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单位和个人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2、对外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单独对外投资或利用学校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3、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学校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4、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应纳入学校财务集中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国有资产使用部门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九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四十三条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学校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尤其对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者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由资产管理部门研究后报国资办审核,由国资委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投资收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的;

2、学校所属事业单位或国有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收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清查是指按规定政策、程序和方法对学校的国有资产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真实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状况的工作。学校资产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资产使用部门开展资产清查,具体工作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

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5、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6、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九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各级资产使用部门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统计报表及分析说明;报送的报表做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使用、结存情况及时报告做出文字说明,并列出变动明细。各部门应充分利用“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年终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均须通过“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配置、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状况,定期检查本部门国有资产现状,不定期对资产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并对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抽查,在年终与各部门进行对账时,应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学校资产管理部门须定期报告出租出借资产、对外投资资产的收益收缴工作,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对于对外投资资产长期无收益的应进行分析说明。

第五十二条 国资办定期向国资委或上级部门书面汇报学校资产统计表及分析说明,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国资办组织人员不定期对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各级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并对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章 资产绩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利用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财务报告、财产清查盘点、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学校总体及下属各部门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学校要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物化率和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五十六条 学校逐步建立校内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 的原则,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地反映和解析学校总体和各部门以及各类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十二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审计监督和过程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第五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学校师生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学校要结合内部经济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九条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给予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还将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资产损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3、擅自提供担保的;

4、擅自转让、处置资产以及将资产用于经营性投资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5、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7、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资产管理中有上述行为的,参照省有关文件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管理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州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大﹝____﹞5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学校国有资产已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按照合同协议继续履行,各部门应当将原出租、出借合同、对外投资章程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权限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某大学国有资产

适配人群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使用场景资产清查,产权登记,资产处置
制定目的学校资产老丢、乱用,怕钱白花、东西坏掉,想让每样东西都有人管、用得上、不浪费。
适用范围全校所有部门和老师学生,管设备、房子、地、专利、钱这些学校的东西。
职责分工资产管理处带头干活,各处室比如教务处管实验室,财务处管钱,各学院自己管好手里的东西。
禁止行为不准私自卖设备、乱租房子、把教学用的仪器拿去开店,也不能不记账、不报损、账实不符。
检查与监督每年清查一次资产,各部门填表交报告,资产管理处检查,没按时交或填错要重做,三次出错要被提醒,年底汇总全校情况。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预付账款和存货等。

2.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校办企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4.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5.其他资产:指学校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我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界定、登记、年检、变动和纠纷调处;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的规范化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者的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学校其他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年检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校内部产权关系。组织学校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地反映学校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3.合理配置、利用学校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4.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确保学校资产收益。

5.负责组织学校各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采购、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审定等工作。

6.负责组织办公用具、材料(含基建材料)、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大宗批量物资的招标、采购、供应及管理工作。

7.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确权、建档工作;参与房屋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论证、基建竣工验收;负责公有资产管理、分配、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

8.负责学校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租赁工作。

9.负责学校校园规划、维护、卫生、绿化、环境整治及相关建设项目的审定、招标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图书馆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校长办公室、科研处: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的管理;科研处负责专利权、着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管理)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校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教务处: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管理细则并负责实施。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需要,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论证;制定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负责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报购置计划。

财务处:贯彻国家财务政策、法规,负责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图书馆: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关于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档案资料。负责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报购置计划。

第八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由本单位一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责任到人。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在各校区设置资产管理部,作为各校区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对所在校区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经资产处授权,在所在校区范围内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相应职权。

第三章 资产登记

第十条 资产登记包括: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归属关系的行为;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实施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该项工作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

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及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建立账簿,各种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杜绝账外资产存在。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需用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收入、专项补助等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的,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验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第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对损害或可能对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回收使用权。

第十九条 学校房屋及土地要及时办理房屋及土地确权手续,并按固定资产要求及时入账。

第二十条 认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处置,优化配置使用。

对各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或建议学校批准作调剂处置,如占有、使用单位拒绝调剂处置的,学校将收回其单位的占有、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内部纠纷按学校有关规定裁定。调处结论明确后,纠纷各方应息争遵守。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部分。非经营性资产指为实现教学、科研及其辅助任务而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为: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经营单位;

4、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1.国家财政拨款;

2.上级专项补助;

3.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办发[1996]6号文)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七条 利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1.申报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申请单位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⑴ 申请报告;

⑵ 可行性论证报告;

⑶ 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书或合同;

⑷ 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⑸ 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⑹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审批 凡是申请非经营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项目,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查并核实资产。转作经营的资产价值不足10万元的,由省教育厅批准;超过10万元的,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3.专项登记 学校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准的文书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账,如实登记有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对于转作经营性的资产,学校依法享有收益权,并负有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责任。

1.年度对经营性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每年对经营性资产制定考核指标,并实施考核。经营单位所提供的财务报告须经监察审计处审计后方可作为考核凭据,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2.根据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对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奖罚。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应按规定给予奖励;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按规定给予处罚,无特殊原因连续三年完不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可按程序免除经营负责人的职务。

3.对亏损严重的经营单位,学校可视情况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

4.资产管理处可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查阅经营单位会计资料,并督促经营单位健全有关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单位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取利润(红利、股息);对转作经营单位注册资本金以外的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5%的占用费;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

第三十条 学校有关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关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9号),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企业不得转让和长期出租其建造权、使用权属于学校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六章 资产处置与划转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处置资产,须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经过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三十五条 我校处置国有资产

要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1.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指资产原值,下同)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资产管理处审验并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2.处置总价值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3.学校各单位不经资产管部门批准无权处置和划转国有资产。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出售、报废房屋、建筑物、设备、仪器以及无形资产的,必须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评估价值。

对呆账、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处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1.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2.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和有关证明;

3.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价值确认文件;

4.处置资产清册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其它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资产后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根据其占用、使用权的管辖范围交财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管理使用。其中,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计入专用基金,处置无形资产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处值存货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资产划转是指校内因管理体制发生变化,需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无偿转移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行为。

第四十一条 如确定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学校须对其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登记造册,报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经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后,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各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报告,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章 责任

第四十七条 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都有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并使其增值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资产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3.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五十条 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着的;

2.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着效果的;

3.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损毁、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我校国有资产的单位。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

适配人群辅导员,资助专员,学院学工组使用场景助学金申请,困难生认定,奖助评审
制定目的帮家里困难的同学交生活费,让他们安心读书,不因缺钱辍学。
适用范围只管在校的本专科贫困生,管助学金怎么发、谁来拿。
职责分工资助中心定名额、发钱;学院组织评审、公示名单;学工处解释办法。
禁止行为不能造假材料,不能校外租房,不能通宵上网吧,不能拖欠学费,不能铺张浪费。
检查与监督每年评一次,班级推荐 民主评议 学院初审 全校公示5天;发到银行卡;没做到就取消资格,钱要追回。

汉武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____〕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____]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积极上进,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5、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无不良嗜好;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申请资格:

1、在助学金评定过程中无理取闹或弄虚作假者;

2、有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历者;

3、沉迷网络,经常到网吧通宵达旦者;

4、不勤奋学习,不思进取者;

5、不讲公德,影响学校社会声誉的;

6、铺张浪费,生活不俭朴者;

7、恶意拖欠学校学费及其他费用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汉武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由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大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当年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并通报相关事宜。

第十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通知事宜,结合前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组织评审。根据学生个人申请,班级推荐,综合测评,民主评议,经学院初审公示后提出获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评审结果上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分两次下拨,下拨到学校财务后,大学生资助中心造表分两次将其发放到获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上。

第十三条 资金发放后,各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引导,鼓励受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监督、指导受助学生正确使用奖助学金。

第十四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不得分摊、截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汉武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

适配人群资助中心人员,二级学院学工组,班级评议小组使用场景助学金评审,困难生认定,学业激励
制定目的家里困难的同学读书不容易,想帮他们安心学习,别为钱发愁,还能多参加活动,变得更好。
适用范围只管二年级以上、成绩好、家里穷的本专科生。
职责分工资助中心牵头分名额、审核名单;学院领导组织评审;班级同学参与评议;学生处解释办法。
禁止行为不能骗学校说家里穷;不能在校外租房;不能老泡网吧;不能乱花钱;不能欠学费;不能干丢学校脸的事。
检查与监督每年评一次,学生交申请表,班级推、学院审、全校公示5天,资助中心发钱到银行卡,学院要跟踪用钱情况,不按规矩办就取消资格。

汉武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____]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____]91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进取,以身作则,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有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历者;

3、沉迷网络,经常到网吧通宵达旦者;

4、不讲公德,严重影响学校声誉者;

5、铺张浪费,生活不俭朴者;

6、恶意拖欠学校学费及其他费用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汉武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大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当年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议分配名额,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并通报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通知事宜,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经学生申请,班级推荐,民主评议,学院初审公示,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评审结果上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下拨到学校财务后,大学生资助中心造表一次性将其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上。

第十七条 资金发放后,各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引导,鼓励受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监督、指导受助学生正确使用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分摊、截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汉武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南东大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费

适配人群课题负责人,科研院管理员,财务处会计使用场景课题申报,经费拨付,预算调整
制定目的学校接了国家大项目,钱得管好用好。怕乱花钱、账算不清,想让每分钱都花在刀刃上,项目能顺顺当当做完。
适用范围管全校做国家重大专项的老师和团队。管钱怎么花、怎么记账、怎么报销、怎么验收。
职责分工科研院牵头管合同和进度,财务处管记账和报销,审计处查账,院系领导盯进度,课题负责人自己编预算、报账、担责任。
禁止行为不能编假预算套钱,不能买高价设备不报备,不能用假发票报销,不能把钱转给熟人公司,不能挪用、私分、乱发劳务费。
检查与监督财务处和科研院一起教老师做预算、审决算;每年抽查账本;发现错账马上改;没按规矩办的,停拨经费、追回钱、通报批评;严重就交纪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校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经费管理,依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____〕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____〕218号)的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经费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经费、地方财政配套经费、单位自筹经费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经费。各种渠道获得的经费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经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经费应当按照相关经费提供方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凡使用重大专项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学校各院系、各单位必须加强对重大专项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____-____年)》确定的与民口有关的重大专项。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重大专项课题任务承担实行法人负责制。学校是重大专项课题申报和实施的责任主体,为所承担课题的实施做好统筹协调和支撑条件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科研院负责重大专项课题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财务处负责重大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会同科研院一起指导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经费预算,审查课题决算,监督、指导课题负责人按照课题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专项经费。

第九条审计处负责重大专项经费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条各院系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负责督促课题负责人按照课题立项书、合同和课题预算顺利开展重大专项科研工作。

第十一条课题负责人负责编制重大专项经费预算和决算,对所承担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课题负责人在财务处、科研院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编制重大专项课题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课题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课题进度执行,不得超出课题预算范围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课题总预算或年度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应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课题合同(任务书)签订后,并确认经费非国库拨付,在经费未下拨前,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院认定,在冻结相应经费的情况下,课题经费可赤字运行;经费到达后正常办理入帐手续,并放开其冻结的经费。

第十五条课题负责人根据重大专项经费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财务处提供的课题财务明细账目,如实编报课题经费决算,并对课题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处应予指导和审查。课题决算经科研院和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入管理和分配政策

第十六条财务处根据科研院科研拨款通知和重大专项课题合同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重大专项经费收入。

第十七条重大专项经费凭银行结算凭证入帐,其中收到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课题合同规定对重大专项经费提取管理费。提取的课题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财务处根据课题预算或合同、合法的财务凭证及学校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确认重大专项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重大专项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于使用重大专项经费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学校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学校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重大专项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第1、2天) 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个课题)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第1、2天) 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40-80(人/个课题)

11.基本建设费:是指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12.其他费用:是指在重大专项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经费。

(二)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

第二十一条重大专项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按照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据实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其列支比例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重大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科研经费中的大额支出不得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强化专家论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在重大专项经费使用中,任何人不得违反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如因此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重大专项经费的转拨必须订立合同,报经学校科研院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课题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院、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预算批复、课题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

课题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重大专项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课题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经费转拨业务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 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重大专项课题间接费用经费的管理,按规定、按比例核定的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按照学校有关绩效支出的相关规定,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绩效支出。

第二十五条重大专项课题通过验收后,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等),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立重大专项课题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建立课题绩效情况公示、课题信息公开以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经费合理使用。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课题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专项牵头组织单位。

第二十七条财务处要加强对重大专项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

课题单位、课题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以及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等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重大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科研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南东大学校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