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校维修项目管理办法
| 适配人群 | 学院维修申请人,后勤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 使用场景 | 零星维修,日常维修,大中维修 |
|---|---|---|---|
| 制定目的 | 学校修东西老拖拉,钱花得没数,想让大家主动管好自己的维修事,快点干完,别乱超预算。 | ||
| 适用范围 | 各学院和单位自己报修、管修、结账,从打报告到验收全包。 | ||
| 职责分工 | 分管校领导带头开会,后勤处干活,纪监审查账,实验室管设备部分,财务管钱。 零星和日常修由后勤或实验室批,大中修要管理小组定,重大还要学校点头。 | ||
| 禁止行为 | 不许先修后批,不许随便改方案,不许跳过招标,不许施工前不办手续。 | ||
| 检查与监督 | 申请走系统或电话,审批有时间卡点,验收要签字,结算要审计,超支自己掏钱,结余按比例分。 检查由管理小组定期看,月底汇总问题,没做到就退回重来,三次出错通报。 | ||
大学学校维修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各学院(部)和单位在维修项目管理中的责任性和积极性,加快维修项目进展,保证项目预算严肃性,鼓励节约留己、超支自负,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大学维修项目是指所有在学校范围内进行的各类维修项目。维修项目一般分为零星维修(单项1000元以下)、日常维修(单项1000至50000元)和大中维修项目(单项50000元以上)三大类。
二、学校成立维修项目管理小组,分管校领导为小组召集人,成员由纪监审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部(处)、网络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学校维修项目管理小组承担一站式管理职能,定期举行例会,对维修项目的开展进行日常管理。管理小组办公室设于后勤管理处,负责具体事务。
三、学校维修项目管理主要由项目申请、项目立项审批、项目方案审批(确定预算)、施工单位确定(招投标)、项目过程管理、项目审计以及工程财务管理等环节组成。
(一)项目申请。
用户单位提出项目申请。零星维修和日常维修通过电话或网络提出申请,大中维修必须通过办公系统提出书面申请。
公共部位的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
(二)项目立项审批。
项目单位提出维修申请后,零星维修和日常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或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批;大中维修项目由学校维修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可行性论证,核定项目估算,并对立项与否提出意见,重大或特殊项目报学校审批。
(三)项目方案审批。
零星维修和日常维修项目方案由后勤管理处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批。
大中维修项目方案(维修需求、设计及施工方案、工程预算、招标方式)经后勤管理处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后,由学校维修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审核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学校审批。
(四)施工单位确定。
审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原则上进入**市有形市场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零星维修和日常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确定施工单位,并代表学校与施工单位签署维修工程合同。
对于审批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大中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定项目单位制作的招标文件;学校招投标工作组和项目单位共同负责大中维修项目的开标、定标,并确定施工单位;后勤管理处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审定项目单位拟定的维修工程合同后,由项目单位代表学校与施工单位签署维修工程合同。
施工前,项目单位须到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办理相关施工手续。
(五)项目过程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零星维修和日常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进行项目管理;大中维修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派专人对项目进展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于工程技术及质量环节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确定专门人员共同监督。
项目进行中,原则上不允许项目变更,确需变更的则按此办法将变更内容提交后勤管理处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学校维修项目管理小组审核形成书面意见并报学校审批。
项目结束时,项目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完工验收,工程各类竣工图纸资料按要求及时归档。
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负责竣工结算,后勤管理处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核。
(六)项目审计。
纪监审办公室牵头会同维修项目管理小组有关成员对有关项目进行结算审计。
(七)工程财务管理。
在施工进程中,项目单位根据财务处有关工程财务规定支付工程相关款项。
学校维修项目管理小组根据审计结果及财务决算,本着结余留己、超支自负的原则,确定项目结余部分的奖励分配比例,超支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后勤管理处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项目单位实施维修工作时,不执行“结余留己、超支自负”规定。
四、在维修过程中,涉及设备采购事宜,按照《**大学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五、在维修过程中,涉及招投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大学维修改造工程招投标工作规程》执行。
六、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大学学校维修项目管理办法:大学学院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
| 适配人群 | 竞赛指导教师,学生竞赛团队,院系科研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学科竞赛组织,省级赛备赛,国赛团队孵化 |
|---|---|---|---|
| 制定目的 | 想让同学多参加科技比赛,老师也愿意带学生,把活动搞得更规范些,水平提上去。 | ||
| 适用范围 | 全院学生和老师,管数学建模、电子设计、英语竞赛、“挑战杯”这些比赛的事。 | ||
| 职责分工 | 科研与联动发展处牵头定计划,学生处和教务处配合组织,团委帮忙动员,各系落实报名和指导。 | ||
| 禁止行为 | 不许挪用参赛经费,不许虚报获奖情况,不许把非规定比赛当成本办法范围内的来报奖。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年3月前报参赛计划,费用按实报销,年底统计成绩并公示,没按时交材料的不发奖励,查出造假取消资格。 | ||
为了推动我院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鼓励全院同学踊跃参加全国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的科技活动,提高我院学生科技活动水平,规范学生科技活动的组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竞赛项目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项目是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广东省政府部门(教育厅、科技厅)组织的全国性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具体包括: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全国大学英语竞赛和“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科技学术竞赛及“挑战杯”创业设计大赛等。
(一)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主办。
(二)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信息产业部人事司共同主办。
(三)全国大学英语竞赛由中国高等学校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高等学校大学外语教学研究会主办。
(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及“挑战杯”创业设计大赛由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全国学联主办。
二、竞赛活动管理
(一)主管部门:科研与联动发展处
(二)协管部门:学生处(含团委、学生会)、教务处
三、参赛费用与奖励
(一)参赛费用与奖励金额列入学院年度专项经费,包括:报名费、参赛交通费、住宿费、参赛作品制作元(器)件费、竞赛期间发生的伙食补贴、指导教师加班费以及获奖学生的奖励、指导教师的奖励等。
(二)奖励
1. 凡获得广东省赛区三等奖(按参赛人数比例定奖的除外)的学生(小组或团队)及其指导教师,记学院三等奖。
2. 凡获得广东省赛区二等奖的学生(小组或团队)、指导教师(小组或团队),记学院二等奖。
3. 凡获得广东省赛区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的学生(小组或团队)、指导教师(小组或团队),记学院一等奖。
4. 凡获得国家级一等奖的学生(小组或团队)、指导教师(小组或团队),记学院特等奖。
获得以上各等级奖项的学生团队、指导教师团队学院给予物资和精神奖励,在同等条件下,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在评先时优先。
(三)组织奖:凡组织学生踊跃参赛、教师积极指导,竞赛成绩显着的部门,给予参赛组织奖。
四、本办法自____年6月18日起施行。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与联动发展处。
大学学校维修项目管理办法: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检查办法
| 适配人群 | 公寓楼长,宿舍管理员,学生公寓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宿舍检查,违章用电,设施报修 |
|---|---|---|---|
| 制定目的 | 宿舍乱七八糟影响生活,想让大家住得舒服点,卫生好、用电安全、设施不坏。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住校学生,查卫生、电线、电脑台数、家具坏了没、有没有外人睡觉。 | ||
| 职责分工 | 楼长自己去查,不能找别人替;汇总成绩当天下午5点前交办公室;发现大问题马上报主任。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提前说检查时间,不准让别人代查,不准包庇熟人,不准留宿外人,不准用违规电器。 | ||
| 检查与监督 | 楼长每周查至少两次,查完贴留言条,成绩当天交,没交扣分;维修组修坏东西,办公室收没收的电器;公示结果在楼里贴出来。 | ||
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检查办法(二)
一、各公寓楼楼长对学生宿舍的检查为综合管理检查,不应只局限于内务卫生检查。
二、检查内容:
1.内务卫生2.违章用电情况3.微机数量(每宿舍限2台,计算机专业限3台)4.设施损坏情况5、宿舍内是否留宿他人
2.检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要对本楼各院系学生宿舍不少于2次检查(不得遗漏任何一个院系),检查时间由楼长自行掌握,但不得提前透露检查时间。
三、楼长负责将每周2次抽查成绩汇总,书写一式两份,一份自己保留,另一份须于检查当天17:00前报至中心办公室。
四、遵循原则:各楼长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认真”的原则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不得枉徇私情、打击报复、违规必究。
五、各楼楼长应亲自检查学生宿舍,不得擅自安排他人代替。
六、检查中发现的设施损坏情况由楼长负责及时通知维修组;发现有留宿他人的情况及时报告中心主任,以尽快予以处理。
七、检查中发现的违章电器应当即予以没收,记录所在宿舍号码及使用人姓名后上交中心办公室。
八、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在该室放置“留言条”
九、各楼对宿舍“文明状况”检查结果应每周公示一次。
大学学校维修项目管理办法:d大学学生公寓节约水电
| 适配人群 | 宿舍长,公寓维修工,楼管员 | 使用场景 | 宿舍生活,假期离校,日常巡查 |
|---|---|---|---|
| 制定目的 | 学生乱接电线太危险,浪费水电又不环保,想让大家安全用电用水,养成节约好习惯。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住校学生,管宿舍里开关灯、用风扇、开水龙头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楼管员盯着整栋楼,宿舍长管自己屋,维修工修坏了的设备,学生发现坏了得马上报修。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私拉电线,不准用大功率电器,不准人走不关灯扇水龙头,不准往厕所扔垃圾堵下水道。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周检查,楼管员打分,扣分影响评优和奖学金;维修工要当天修好,没修好要上报;查到违规就按表格扣分罚款。 | ||
为规范学生用水用电行为,保证学生用水用电安全,养成良好节约水电习惯,增强职工、学生节约能源意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创建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用水用电制度
1.爱护水电管线及水、电器设备,不得在公寓楼内私自搭接电线、安装插座。
2.学生不得私挪动宿舍插座,学生手机、学习机充电一律在宿舍有人的情况下进行。
3.宿舍做到按时熄灯、人走灯熄。停电时要检查电源是否关闭,放假离校前认真检查宿舍所有电器(尤其是厕所排气扇)关闭情况,避免电器无人看管长时间工作而出现用电浪费及安全事故,
4.白天非特殊阴暗天气原则上不开走廊灯。
5.宿舍内禁止学生私自使用自带用电设备,宿舍安装的照明灯学生不得私自更换功率更大的灯具。
6.宿舍无人时电扇应关掉,务必做到人走扇停。不能疲劳使用电扇,让电扇连续工作。
7.养成良好的节约用水习惯:
(1)睡觉之前、出门之前,应检查水龙头是否关闭,特别是停水时离开宿舍,更要认真检查,避免来水时造成水资源浪费。
(2)严禁将茶叶、食物残渣等废弃物丢进蹲坑或洗手池,更不得将废弃衣物、塑料袋、矿泉水瓶等物件扔进下水道,避免造成下水道堵塞,避免用水浪费。
(3)注意节约用水,洗手时不能把水龙头开得过大;洗漱、洗衣,不让水长流;学会一水多用。洗脸、洗脚后的水用于冲厕所。
8.公寓住宿学生均有管理、监督、检查、维修上报水、电设备、设施的义务与责任,发现水电设施、设备损坏,及时到楼管处报修,如遇紧急安全问题,及时当面告知公寓管理人员,以便及时安排维修,排除安全隐患。
9.公寓维修工是分管公寓楼水电设备维修直接责任人,接到报修任务需要及时予以处理,维修不了及时上报公寓维修科,并采取切实措施杜绝由此可能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水电浪费现象的扩大。平时采取报修和主动巡修相结合,保证学生宿舍及公共用电、用水开关、水阀等正常使用,并经常做好安全检查和维护,发挥开关作用,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二、管理考核办法
1.楼管员和宿舍长是公寓楼、宿舍用水用电设施直接责任人,实行谁损坏,谁赔偿原则。找不到当事人,由共用人一同承担。用水用电设施损坏如未上报,一经发现,则扣相应管理责任人工作考核分。
2.宿舍长是宿舍用水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平时必须坚持用水用电安全排查,发现损坏及时报修,如因责任人管理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公寓将依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公寓楼、宿舍用水实行学校规定的定额,公寓公共部分用电由学校定额,宿舍用电为每学期100度免费,超出自负。
4.学生公寓每周对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工作人员检查与考核和个人工资挂钩,学生检查与学生宿舍内务违纪检查挂钩,具体见下《用水用电考核细则》。
三、学生用水用电考核细则
序号考核项目扣分标准
1.未经同意私自搭接电线、装插座 5分
2.宿舍内使用电热、冷设备 10分、通报批评
3.未按规定关灯、扇、厕所排气扇、水造成浪费5分
4.私自更换大功率用电器10分
5.向蹲坑及洗手池内扔废弃物3分
6.私自拆、装水龙头 10分
7.发现损坏未及时上报维修造成长流水3分
8.故意破坏水电设备设施10分 赔偿并予以处罚
有扣分的宿舍,不能参加文明宿舍、优良学风宿舍的评比,所扣分数计入学生综合测评,影响学生奖学金、优秀先评比。
四、公寓工作人员考核细则
1.公寓管理员、门卫、保洁等工作人员使用违章电器,除没收外罚款100-2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公寓公共区、管理员办公室出现人走灯未熄或水未关现象,予以通报批评。
2.管理责任人未能及时上报水电设备损坏,维修不及时,造成不必要浪费水电、损毁公私财物现象,将视情节予以处罚并予以赔偿。
3.维修工没按工作要求及时处理报修和主动巡修,由此造成的水、电、暖气、及没有正常巡检等的浪费和水电暖元器件的损坏,将是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大学学校维修项目管理办法:大学学院科研资助经费
| 适配人群 | 课题负责人,科研项目组成员,专着作者 | 使用场景 | 纵向课题申报,立项不资助项目,核心期刊发表 |
|---|---|---|---|
| 制定目的 | 学院科研水平不够高,老师做项目缺钱缺动力,想多出成果,帮评学位和过评估。 | ||
| 适用范围 | 管本院正式老师,管他们申请的课题、写的专着和发的论文。 | ||
| 职责分工 | 科研与联动发展处牵头审材料、拨钱;老师自己当课题负责人;财务处管钱到账没到账;人事处配合离校审计。 | ||
| 禁止行为 | 没在科研处备案的课题不给钱;经费没到财务处不配套;中止或验收不过的项目停用剩余经费;调走前不审计完不能离校。 | ||
| 检查与监督 | 老师交立项批文或出版物,科研处审核后打钱;每年预算里列专项;用钱按进度,结题前最多用七成;超支自己扛,结余归团队;查不到材料就不给资助。 | ||
科研工作是高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位评审和教学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为了提高我院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鼓励广大教师开展科研工作,支持科学研究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与资助金额
(一)资助范围
1. 凡第一负责人为我院正式员工且以我院名义在国家、省(部)、地(市)级政府直属部门正式立项的纵向课题、在z大学和本院的科研课题可申请科研资助经费。
2. 第一作者为我院正式员工且以我院名义出版的专着、公开发表的论文可申请科研资助经费。
(二)资助金额
1. 科研课题配套资助经费
省部(含z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经费按1:1、其它按1:0.5予以经费配套,以实际到学院财务处经费为准。
2. “立项不资助”科研课题资助经费
课题级别 资助额度(万元) 说明
国家级课题 1.0~1.5
省部(含z市)级课题 0.6~0.8
地、市级课题 0.5~0.6
厅、局级课题 0.4~0.5
z大学校级课题 0.3~0.4
院级课题 0.2~0.3
重点课题取上数, 一般课题取下数。
3. 专着、论文出版资助经费
项目类别 资助额度(万元) 说明
专着(独撰) 1.5-2.0 内容符合我院专业,省部级及以上出版社取上数,其它取下数
论文(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或被sci、ei、istp三大检索) 0.05-0.15
内容符合我院专业,一般中文核心期刊取下数,重要期刊或被sci、ei、istp检索取上数。
二、资助办法与管理
(一)资助依据
1. 科研课题以立项部门的正式批文为依据。
2. 科研课题按级别择优资助。同一项目申报了不同级别,按立项最高级别资助;“先低后高”的项目,按“后高”级别追加资助。
(1)“国家级课题”是指国家政府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课题,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863计划,国家哲学与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等。
(2)“省、部级课题”(包括副省级市、直辖市)是指省、部或委托直属厅局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课题。
(3)“地、市级课题”指地级市或委托直属局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课题。
(4)z大学校课题指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的课题。
(5)学院课题指科研与联动发展处批准立项的课题。
3. 专着、论文以正式出版物及其内容为依据。
(二)资助经费使用办法与管理
1. 科研资助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建立科研资助经费专项账户,专款专用。每个资助项目由科研与联动发展处按科研课题立项书和专着、论文等正式出版物审定经费资助额度。
2. 科研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制,按课题立项书的项目进展和经费支出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掌握使用,在项目结题验收前可使用额度一般不超过总额的50%~70%,其余部分结题验收后予以报销。经费使用原则是“超支不补,节约归己”,结余经费用于开拓新课题和科研团队建设。
3. 未在科研与联动发展处立项备案的课题,学院不予资助;经费未到财务处的课题不予划拨配套经费;被中止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剩余经费不得使用。
4. 如果课题负责人在课题进行中要求调离学院,须办理科研项目审计手续,科研与联动发展处对课题进展评估,或由课题组推荐新负责人继续该项目或终止该项目,视情况做出经费处理意见,报人事处和财务处。科研项目审计不合格者,不能办理离校手续。
5. 专着、论文以正式出版物到科研与联动发展申报资助经费。
三、资料归档要求与课题成果权属
(一)资料归档
1. 受资助课题须将申报书的电子版、纸质版,立项通知书(或者立项协议书)原件、影印件等材料一式一份在科研与联动发展处备案归档。
2. 专着、论文在申报经费资助时须凭正式出版物到科研与联动发展处审核、备案、归档。
(二)课题成果权属
给予经费资助的科研课题成果权属z大学z学院。
四、其它
(一)教材的编写立项、资助、奖励等归教学研究类。
(二)科研工作量补贴和科研奖励仍按《z大学z学院教师非课堂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广松〔____〕44号)和《z大学z学院科研成果与科研立项奖励条例(试行)》(广松〔____〕18号)执行。
(三)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与联动发展处
(四)本办法自____年5月26日起开始施行。
大学学校维修项目管理办法:大学学生档案
| 适配人群 | 招生办人员,学工处干部,教务处职员 | 使用场景 | 招生录取,毕业派遣,学籍异动 |
|---|---|---|---|
| 制定目的 | 学校想把学生在校的记录管好,让档案真实完整,方便以后单位查,也帮学校更好了解学生。 | ||
| 适用范围 | 管全体在校生,管高考材料、体检表、登记表、团入党材料、奖惩记录、成绩单这些。 | ||
| 职责分工 | 档案馆老师牵头检查考核,各学院老师收材料整理,学工处老师管转递和查阅,大家都要守保密规矩。 | ||
| 禁止行为 | 不能用圆珠笔写材料,不能涂改档案,不能带出阅览室,不能给学生本人拿走,不能乱借给别人看。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年十一月底前各学院交齐材料,十二月档案馆检查,没交齐要重做,查到乱动档案要重新培训,检查结果记入年度考核。 | ||
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学生档案是如实记载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成长的记录,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真正落实国家颁布的《教育法》,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各方面的管理;更好地了解、考察和培养学生为学生毕业后用人单位的录用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了准确无误的整理保管每一名学生的档案材料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学生档案管理实行全校学生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切实维护学生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学生档案归档范围
1、学生高考资料
2、高等学校毕业生体检表
3、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4、入团志愿书
5、入党申请书、志愿书及考核、培养、调查材料
6、学生奖惩材料
7、学生学籍异动材料
8、成绩总表
9、学生教育实习、毕业实习考核成绩评定表
10、其它
三、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对各学院、部门的学生档案材料的整理进行指导、督促,在每年十二月对学生档案的收集整理进行检查、考核。
2、积极提供利用并办理档案的查阅。
3、保管好学生档案,遵守保密制度,保证学生档案的安全。
4、做好学生档案的进出、交接和转递工作。
5、办理其他有关事宜。
四、部门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1、各学院按各自职责范围收集和整理相关学生档案材料。
2、学生档案材料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3、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各学院收集保管,并在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学年度形成的档案材料的整理。
五、学生档案的查阅
1、查阅人需持有关证件在阅览室查阅,不允许将档案带出阅览室。
2、查档人不允许在档案上圈划、涂抹、篡改、批注,不得抽出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
3、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
4、查阅学生档案一般限对学工处、保卫处、教务处、各学院。
六、学生档案的交接与转递
1、每年各类招生结束后,有关部门(招生办或教务处)应及时将学生档案移交。移交过程中,必须认真清点、核对,并办理交接手续。
2、招生过程中和招生结束后,凡涉及学生退档,须经招生办同意后,办理有关退档手续。
3、学生毕业派遣后,学生管理科在一个月内将档案转至毕业生就业单位或学生入学时的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或人才交流机构,如有特殊情况,需将档案保留在校的,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按学校代管档案办法办理。
4、档案转递应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特快专递)转递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返回后应及时整理并归档备查。
5、学生档案转出一律不对学生个人和家长。档案接收单位到校领取档案必须持有公函,并由领取人签名。
(1)学生转学,应凭转学审批表和招生录取名单,办理档案的转出或转入手续;
(2)学生考入高一级院校,凭录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3)根据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规定,逾期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生档案将转至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保管;
(4)档案的转递应由工作人员专送或通过机要邮寄,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不得自带。
大学学校维修项目管理办法:某某大学学生卫生保健传染病预防
| 适配人群 | 校医院医生,学院辅导员,后勤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新生入学,传染病暴发,食堂就餐 |
|---|---|---|---|
| 制定目的 | 为了学生身体好,别得传染病,少生病,健康水平高点,校园里病别乱传。 | ||
| 适用范围 | 管全体在校学生,管卫生保健、传染病预防、体检、打疫苗、食堂、宿舍、教室这些地方的事。 | ||
| 职责分工 | 校医院牵头干,后勤管场地和设施,学院辅导员盯学生,各班设卫生员报情况,校医院监督落实。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没健康证就服务学生,不准隐瞒病情不报,不准让传染病人回宿舍上课,不准擅自改疫苗安排。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学期初查一次执行情况,校医院每月抽查,发现不按规矩办的马上整改,三次不改要通报,年底汇总检查结果交学校。 | ||
某大学学生卫生保健及传染病预防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和维护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在校园内的传播,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学校学生的卫生保健及传染病预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治原则,以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为宗旨,全面实施学校学生的卫生保健和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管理措施
(一)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学校公共场所是学生生活、学习、活动的重要场所,为保障学生在学校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加强学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是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1.学校公共场所的管理或经营单位应重视卫生管理工作,强化卫生管理措施,逐级建立健全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生活场所,防止危害学生健康的情况发生。
2.学校公共场所的管理或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对专管人员要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对存在的卫生问题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凡在公共场所直接为学生提供服务的人员,从业前必须经过健康查体,并取得卫生行政机构核发的"健康合格证"。
4.学校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其地址、设计应符合卫生标准,并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5.学校学生餐厅要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加强饮食卫生管理,杜*源性疾病或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6、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要加强学校公共卫生设施的改造和环境卫生建设,加大对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置,清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二)学生的健康查体
1.严把入学查体关。校医院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新生的入学体检工作,制订新生入学查体管理规定,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要提出休、退学建议。
2.加强传染病追踪监测。校医院对在查体中发现的符合入学就读条件,但又是阳性感染者的学生,要进行登记、跟踪观察、随访,建立跟踪查体档案,防止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一旦发现学生发病且不符合就读条件时,及时提出休、退学建议,由相关部门办理休、退学手续。
3.做好学生体质调研。学校每年对在校学生按照国家大学生体育达标标准和体质调查要求进行指定项目的查体。
4.认真完成毕业查体。按照教育部规定,学校每年组织进行统一的毕业查体,毕业查体结果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学生预防接种
根据我校近几年来传染病发病情况,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免疫规划的要求,实行大学新生预防传染病疫苗接种制度。
1.新生入学时必须接种下列卫生行政部门列入免疫计划的疫苗:乙肝疫苗、麻疹疫苗、风疹疫苗。学校将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随时调整接种疫苗的种类。
2.校医院要为接种疫苗的学生建立疫苗接种卡,并密切观察疫苗接种者的反应。
3.入学前已经接种某种疫苗,申请免予接种的大学新生,要提供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书面证明和相关接种资料。
4.新生的预防接种疫苗通知单(包括疫苗接种种类、收费标准)随大学录取通知书发放给学生。
5.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疫苗接种,又不能提供免种资料的学生,如发生感染,后果自负;恶意造成他人感染的,追究责任。
6.在校大学生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到校医院进行疫苗接种,由校医院办理接种手续并统一组织接种和建立疫苗接种卡。
(四)学生传染病管理
1、在校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参与学校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2.对已发传染病的学生,各单位应立即督促学生到校医院就诊,并协助学生办理住院手续;校医院要给予积极的院内治疗或办理转院手续,以保证患病学生的及时治疗、康复和避免交叉感染。
3.各校区医院对住院的传染病患病学生,要加强隔离措施,不允许患病学生私自回班级、宿舍学习、休息,要密切观察学生病情发展,给予积极、有效的抢救和治疗,并及时报告学校,需报当地疾病控制部门的传染病,要按规定时间上报。
4.患肺结核、乙(丙)型肝炎等慢性传染性疾病学生,应在确诊后办理住院的同时办理休学手续。
5.对转院的传染病患病学生,各学院(单位)要保持与患病学生的联系,随时掌握患病学生的治疗情况,并将学生诊疗的情况随时通报校医院。
6.患慢性传染性疾病并办理休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患急性传染病的学生痊愈后,需凭住院单位的治愈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回校就读。
7.对已患传染病的学生、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学院及有关单位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解决学生实际困难,帮助学生恢复健康。
8.一旦发生学生传染病暴发流行,要立即启动学校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五)广泛开展大学生健康教育活动
1.将包括艾滋病在内的传染病预防知识教育纳入学生必修课,保证教学时数和教学效果。
2.在学校范围内开设健康与卫生知识通选课,作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3.学校宣传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学生社团组织、医疗卫生部门等要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传染病预防、卫生保健与健康等系列教育活动,使广大学生了解传染病的基本知识,提高防病意识,树立文明健康的生活行为方式。
4.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规范学校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活动,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5.学校根据季节特点和疾病流行情况,为学生开展卫生健康知识的系列专题讲座活动。
(六)大学生体质监测工作
1.认真落实《sd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全面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2.校医院根据大学生体质监测情况分析学校学生的健康状况,提出健康促进的建议。
(七)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1.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sd大学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饮食服务、餐饮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和管理。
2.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学生饮食卫生安全教育,按季节确定不同的饮食安全教育内容,通过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宣传活动,
提高学生饮食卫生安全意识,树立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3.定期组织有学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饮食卫生安全检查,让学生直接参与学校的食品卫生管理。
4.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八)建立健全大学生卫生保健和预防传染病信息管理网络。
1.各学院、班级、宿舍设立卫生员,负责本单位卫生、传染病情况的登记和监督;实行学生缺勤、缺课监测制度,一旦发现缺勤、缺课的学生,要弄清学生缺勤、缺课的原因,怀疑为传染病的,应立即报告上一级卫生员,并督促病人到校医院就诊。
2.建立学校乙肝病毒携带者人群的网络管理系统,校医院根据每年新生入学体检情况,对病毒携带者进行登记管理,对阳性感染者密切观察和随访,并与学生辅导员沟通信息,构建防范管理网络。
3、学校校医院及其他有关单位在进行学生卫生保健和预防传染病信息管理工作中不得泄露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4.设立学校预防传染病监督、咨询电话,接受对传染性疾病疫情的举报和咨询。
5.完善学生传染病信息监测报送制度。学校根据传染病的发病季节和疫情,确定信息报送的内容及报送办法,以便学校随时掌握、了解学生传染病发病信息,采取相应措施。
三、责任追究
学校每年组织开展全校学生保健和预防传染病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在学生卫生保健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因管理不当、措施不到位,隐瞒信息,造成学生卫生保健与预防传染病工作失误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大学学校维修项目管理办法:科技大学学生
| 适配人群 | 本科生,研究生,专科生 | 使用场景 | 新生入学,学业预警,转专业 |
|---|---|---|---|
| 制定目的 | 让学校管学生有依据,不乱来,保护学生权利,帮学生成长成才。 | ||
| 适用范围 | 管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管学习、生活、纪律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教务处牵头,学院具体执行,纪委和学生代表一起监督落实情况。 | ||
| 禁止行为 | 不能旷课逃学,不能作弊抄袭,不能打架斗殴,不能传播非法信息。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学期查考勤和成绩,辅导员定期谈话,没做到就提醒再教育,三次还错就按规章处理,年底汇总检查效果。 | ||
科技大学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太原科技大学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具体按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办法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于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经复查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对情节严重者,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或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复查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学校新生资格复查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学院学生管理部门须及时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符合退学情形的按退学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建立全方位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具体按学校资助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缓考、不合格课程的重修与补考等,具体按学校考核与成绩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办法第四条为主要依据,应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按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相关办法执行。
公共体育课考核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残疾等特殊困难无法正常参加学校安排的体育课,可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由任课教师另行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业警示机制,教务处和各学院依据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对学生每学期学习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对学业已经或可能达到相应警示标准的学生给予警示并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具体按学校学业警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学校学期教学计划和学籍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修读双学位专业,学习成绩计入个人成绩档案;学生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成绩考核合格,所获学分计入通识选修课,并标注“辅修”字样。
学生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由本人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备案。修读结束,修读学校出具成绩单,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核认定,计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
学生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具体程序及办法,按学校辅修专业(课程)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利用网络课程平台,修读网络资源课程,具体按学校网络课程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通过研究和实践活动,取得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科学研究项目结题、学科竞赛获奖、通过各类技能考试等与学业相关的成果,折算为创新学分,计入学生学业成绩。具体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真实、完整的记入学生个人成绩登记表,经补考考核合格的成绩注明“补考”字样。
学生个人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由学校档案馆留存。
第二十一条 学生缺考和严重违反考核纪律的,对应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载。
对考核违纪或者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允许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承认。具体按学校课程免修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对学生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具体按学校学生诚信教育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学生转专业具体条件、程序和要求按学校转专业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相关证明,上报山西省教育厅同意后转入同层次学校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可以转学。具体转学程序按照《太原科技大学在校大学生转学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研究生转学须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的学生,须转户口的由山西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学校上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一般在各学历层次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次数、期限及办理程序,按学校休学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休学创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包括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含国际交流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两年。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具体复学程序按学校复学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学生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具体按学校退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或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山西省教育厅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在退学后两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具体按学校学生提前毕业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返校进修、补考课程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实践环节,合格并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士学位时间均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退学学生,学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和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及证书需填写的其他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向学校提供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个人信息变更等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上报山西省教育厅学生处批准后变更。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安排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并同时完成双学位专业的教学计划,符合学校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成绩合格,达到专业辅修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及时上报山西省教育厅宣布无效,予以注销。
第四十三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妥为保存,如遗失或损坏,一律不再补发。确需证明学历和学位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树立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依法依章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具体按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及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生有以上违纪行为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条 应当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及个人禁止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组织或团体。学生成立组织或团体,应经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组织或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组织或团体的成立、活动按照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课外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管理制度,具体按照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网络使用相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遵守学校宿舍文明公约,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标准和奖励形式、评选条件、评审程序、奖励标准按学校表彰与奖励相关办法执行。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办法和其他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种类处分适用情形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坚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种类处分期限、解除程序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办法执行。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两周内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事务人员等组成。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明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抵触的,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大学学校维修项目管理办法:科技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
| 适配人群 | 本专科生,年级辅导员,学院资助组 | 使用场景 | 自然灾害救助,亲人亡故帮扶,重病致困援助 |
|---|---|---|---|
| 制定目的 | 帮学生渡过突发困难,不让经济问题耽误学业。学校想快点响应,不让同学饿肚子、交不起学费。 | ||
| 适用范围 | 在校本专科生,只管突发困难导致的生活费缺口,比如家里遭灾、亲人重病或去世。 | ||
| 职责分工 | 辅导员初审材料,学院小组审核并公示,学工部审批发钱,资助中心打款,纪委抽查监督。 | ||
| 禁止行为 | 不能谎报家庭情况,不能拿补助买奢侈品,不能靠补助代替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 | ||
| 检查与监督 | 学生填表交辅导员→学院审核公示3天→学工部开会定金额→资助中心7天内打款。查出造假就追钱 处分,不按时办要通报。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造成暂时性家庭经济困难,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z科技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z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补助标准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二、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费用无保障;
三、学生父、母身患重特大疾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四、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五、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受助学生的临时困难补助总额原则不超过3000元。
二、如遇特殊情况,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流程:
一、学生申请:学生填写《z科技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获得各类资助等情况,并将申请材料递交学院年级辅导员;
二、学院年级辅导员初审:年级辅导员核实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三、学院审核: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审核、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补助方案,签字盖章并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申请申请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学生工作部(处)召开处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确定补助额度。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资助中心负责发放补助款项发放。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发放相关要求:
一、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即可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一经发现情况不属实,将立即取消并追回补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同时,应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生活、学习费用;
四、获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应积极主动地参加学校和学院,校区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第九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补助:
一、学生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二、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三、生活铺张浪费,购买高档物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
大学学校维修项目管理办法:某大学学生公寓学生用电安全
| 适配人群 | 宿舍管理员,公寓电工,在校学生 | 使用场景 | 学生宿舍,公寓照明,插座用电 |
|---|---|---|---|
| 制定目的 | 怕浪费电,怕出安全事故,想让大家养成好习惯,灯随手关,用电更小心。 | ||
| 适用范围 | 管全体住宿学生,管宿舍和公共区域所有照明、插座、电线、灯具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管理员管停送电和报修,电工负责维修和查线路,宿管员日常盯着,学生要配合别捣乱。 | ||
| 禁止行为 | 不能用小太阳电炉热得快,不能自己拉线接线,不能把电线绕床上,不能私自进配电室。 | ||
| 检查与监督 | 管理员每天按时开关电,电工随时修故障,宿管不定期查,发现乱接线就收东西,烧保险丝得交钱修,不听劝的要提醒再提醒。 | ||
(1)公用场所照明用电、各宿舍内照明用电,实行定时送、断电办法。每天停送电由管理人员负责,学生不得私自进入配电室。人走要灯关,注意安全,节约用电,杜绝浪费用电和违章用电现象。
(2) 各宿舍插座用电实行限电控制、超负荷自动跳闸的办法。
(3)电路、灯具维修及故障排除均由工作人员负责进行。为保障安全,禁止学生擅自处理。学生应尊重、支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干扰其工作。
(4)学生有责任保护电源、电网和设备安全,爱护室内灯具、开关和插座等电器。
(5)严禁使用电热生活设备,如电炉、电热褥、电热杯(锅)、热的快等;严禁私拉乱接路灯线和在室内搭接电源电线,违者没收用具。
(6)使用插座电源、随插随用,用后立即拔掉插销,严禁将电线缠绕在床上,以防触电。
(7) 由于超负荷用电造成保险丝烧断,必须报管理人员开锁,由电工修理,并交工料费。
(8)对维护电网、电源设备安全,举报、查获违章用电者的学生和工作人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