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校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适配人群绿化技术人员,后勤管理人员,园林养护员使用场景校园绿化,义务植树,病虫害防治
制定目的校园绿化要有人管,不能乱种乱养,想让学校变漂亮,大家看着舒服,也方便学生老师活动。
适用范围管所有绿化工作人员,管种树、剪草、浇花、防虫这些活儿。
职责分工校领导盯着,绿化班子带头干,技术人员按证书干活,后勤处检查监督,出事找他们。
禁止行为不准乱用设备,不准不修不保养,不准乱扔杂物,不准让草坪长杂草,不准不报告设备损坏。
检查与监督绿化人员每天照标准干活,后勤处每月查一次,月底交检查表,没做到就扣绩效,三次不合格调岗。

师专学校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一、组成机构及人员安排

1.校领导(主管领导)亲自抓

2.有专门的绿化领导班子

3.有一定数量技术人员,各人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绿化资格证书)

4.绿化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二、绿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校纪校规,爱护公共财产,对学校配备的各种器械和设备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并定期检修和保养,无故损坏应照价赔偿并追究责任,损坏或添置设备须书面向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报告(备案)

三、绿化职能部门要遵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科学规范,因地制宜地进行校园绿化美化和景石布置,不失时机地向学校领导提出有建设性的方案和建议,为创建花园式、园林式、生态式校园作出应有的贡献。

四、做好校园绿化养护管理,负责义务植树安排指导。

五、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1.以生态园林理论为指导,做好学校大坏境园林绿化工作。

2.有专业绿化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3.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草坪内无杂草杂物。

4.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习性及时修剪整形,保持其观赏效果。

5.定期组织浇花、施肥和松土,做好防风、防范、防冻工作。

6.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

六、配合学生处、教务处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教育学生要爱护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违者视情况给于教育批评。

七、随时接受检查指导,遇到问题及时整改。

八、本办法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负责解释。

师范学校校园绿化管理办法:师范学校一般设备

适配人群校领导,中层干部,坐班教师使用场景新校区建设,迎评促建,办公设备更新
制定目的新校区建设 迎评任务重,办公条件跟不上,想省资源、少攀比、提效率。
适用范围全校所有部门和老师,管家具、空调、电脑这些日常用的设备。
职责分工后勤处牵头管计划采购调配,各部门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指定专人管账卡物。
禁止行为不准超标准买设备,不准私自采购,不准擅自调走或报废设备,不准不登记不贴码。
检查与监督每年11月报下年计划,后勤初审后上采购会批,联合验收,没按流程的退回重办,年底查账对账,不配合的通报。

师专学校一般设备管理办法

我校面临新校区建设和迎接省教育厅人才培养水平评估的艰巨任务,为了缓解提高工作标准和效率与办公条件落后的矛盾,进一步节约资源,减少相互攀比办公条件的现象,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现制定一般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一般设备的管理,提高一般设备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设备必须按照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需求,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合理配置,按章采购。后勤管理处是一般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一般设备的计划、审核、购置、调配、管理工作。教务处是教学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计划、审核、调配、管理工作。(下同)

第三条 一般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责任制。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一般设备的第一责任人,各使用单位、部门要经常进行爱护学校财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宣传,要指定思想好、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专门人员负责本部门一般设备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本部门一般设备的帐、卡、物管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所有家具和单价在100元以上或一次性总购置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办公、生活用品都属于一般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除外)。

第五条 无论何种经费来源和何种渠道(包括自制、捐赠、调拨、科研经费、自留资金等)添置的一般设备,只要产权属于学校,都必须纳入学校一般设备管理。

第三章配置标准

第六条 办公家具的设备

(一)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1、坐班人员:各种办公家具使用年限均不得低于6年。

(1)校领导:每间办公室不超过8500元配备。大型办公桌一张、转椅一把、桌前椅两把,书橱三个、皮沙发一套、茶几一只、椅子二把、衣架一个、脸盆架一个、饮水机一个。

(2)中层干部:中型办公桌一张、办公椅一把(每套不得超过1000元),三人沙发一个(每套不得超过800元)、文件橱一个、书橱一个(每个不得超过500元),椅子二把、脸盆架一个。

(3)一般干部:办公桌一张、椅子一把,文件柜和书橱每个室各配一个。

(4)坐班教师:根据需要配办公桌一张、椅子一把。

2、单位和部门:标准参照坐班人员执行。

(1)各系办公室:文件橱二个、档案柜三个、椅子五把、衣架一个、脸盆架一个。

教研室:文件橱二个、档案柜二个、办公桌四张、椅子十把、衣架一个、脸盆架一个。

(2)各部门:文件橱二个、档案柜一个、椅子五把。

有档案管理部门的档案柜,根据有关规定配置。

继续教育学院和教师、各部门按照此标准执行。另配置一间小型接待室、一间会议室的家具。

(二)其它办公设备

1、空调: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可配置1.2p空调一台,每台不超过2000元。办公用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到20平方米,可配置1.5p空调一台,每台不超过3000元。办公用房使用面积20平方米到30平方米,可配置2p空调,每台不超过3500元。办公用房使用面积30平方米到40平方米,可配置3p挂机一台,每台不超过6500元。办公用房使用面积40平方米到80平方米,可配置5p柜机一台,每台不超过10000元。办公用房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行政楼现有办公室的空调已配齐,原则上不再增加空调。各系一般3台,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4台。

2、电脑:每台标准不得超过6000元。使用年限均为6年以上。行政坐班人员每人一台,系(院)参照执行。

3、传真电话每台标准不超过2500元,使用年限在6年以上:校办、纪委、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学报编辑部、继教院、后勤管理处、后勤总公司。

4、碎纸机每台标准不超过1500元,使用年限在6年以上:校领导、校办、组织人事处、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

5、照相机:使用年限在6年以上。数码照相机每台一般标准不超过4000元,专业需要的系部,允许超过一般标准,但必须经过校采购领导小组及主管领导审批,。各系现有的,原则上不再增加,如专业需要,要提交申请采购理由及论证报告。校办、纪委、宣传部、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团委、工会。

6、打印机:普通激光打印机:每台标准不超过2500元。普通喷墨打印机:每台标准不超过1000元。针式打印机:每台标准不超过2000元。大幅面的工作组激光打印机12000元/台。打印机使用年限均为6年以上。

每系不得超过3台,超出部分用于校内调剂。现有行政部门均有打印机,原则上不再增加(按电脑数的50%配置),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领导批准才能增加。

7、扫描仪、数码相机、摄像机不属于办公必需设备,现有部门拥有的设备作为行政部门共享资源,工作需要可以借用。

8、u盘、移动硬盘等计算机外围设备,如因工作特殊需要,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配置。

第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办公设备有明确要求的,视具体情况另定。

第四章 一般设备计划、采购、验收

第八条 各部门添置一般设备,应于每年11月下旬提交第二年的《一般设备计划申请表》。根据《一般设备计划申请表》的要求,详细填写一般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用途及购置理由,一式三份。经本部门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归口部门汇总。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对各部门申报的《一般设备计划申请表》,按有关规定和配置标准,进行初步审核,编制校年度一般设备购置计划,提交校采购领导小组研究,经校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校采购办公室实施。

第十条 一般设备的购置,必须按批准的计划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后勤管理处提出变更理由,经校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一般设备的购置,应严格按执行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由后勤管理处、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使用部门联合采购;属于“大宗物资”的,由后勤管理处会同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及使用部门组成采供小组进行可行性考察论证(组织招标),并将考察论证的结果报送校领导审批后,方可购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自行订购。

第十二条 一般设备订购合同的签订、审核必须按照《e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一般设备到货后,使用部门、后勤管理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一般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数量等进行验收,

对一次购置大批量的设备,应由后

勤管理处会同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及使用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填写《一般设备验收报告单》。在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及时与供货方联系,办理退、换、整改或扣款手续。验收合格的设备若属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在校园网上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增加并提出申报,待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打印验收单,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一般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一般设备管理和使用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定”(定人保管、定人养护、定室存放、定期核验)。

第十五条 一般设备的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变动时必须报后勤管理处备案并办理好帐、卡、物移交工作,交接期不得超过十五天。手续不全或账目不清,接收人可拒绝接收。在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移交人负责。一般设备使用人员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将所使用管理的资产完整交回原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该单位资产管理员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上作相应资产变动处理。

第十六条 一般设备的借用必须办理借用手续。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需经借出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一般设备原则上不借往校外,确因需要,应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经本单位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到后勤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借出。

第十七条 一般设备的正常维护和保养,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保养和养护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锈等工作。对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并按价赔偿。

第六章 一般设备的调拨与报废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之间一般设备的调剂或因机构调整而涉及到的一般设备转移,由后勤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和一般设备配置标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因需要,一般设备调出学校,2万元以下必须由主管部门报请主管校长批准,2万元以上必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并办理调拨手续后方可调出。

第二十条 一般设备已无使用价值的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可以申请报废。一般设备的报废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一般设备报废申请表》(一式三份),使用单位领导审核同意报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对报废设备进行论证。2万元以下由主管部门报请主管校长批准,2万元以上必须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办理有关报废手续后方可报废。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设备被盗或丢失,由使用单位填写《一般设备报失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后勤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二十二条 批准报废的一般设备,由后勤管理处核查后回收处理。

第七章 一般设备的账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一般设备的账务实行校、各使用单位二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一般设备的主管部门对已入库的一般设备进行统一分类编目、编号、建总账、建立一般设备日记总账,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打印资产卡片存档,并及时将条形码粘贴到相应资产上,一般设备卡片由使用部门保管。

第二十五条 一般设备的主管部门每半年与财务处对账一次,以保证账账相符;每半年与使用单位对账一次,以保证账物相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定期对一般设备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多种形式的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损公肥私给学校造成浪费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触犯法律的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师范学校校园绿化管理办法: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

适配人群副高职称教师,博士学历教师,硕士学历教师使用场景学科建设,教学改革,科研项目
制定目的学校想加快师资建设,让老师多搞教学科研,推动学科专业课程发展,提高整体水平,发挥带头人的作用。
适用范围管学院里一线教书和做研究的老师,包括双肩挑的,管评选和日常管理的事。
职责分工人事处牵头组织,各院系推荐人选,学术委员会评审打分,院长办公会最后拍板定人。
禁止行为不能弄虚作假填材料,不能在评审中拉票打招呼,学术委员会成员自己申报要回避,不能超龄或没达标硬报。
检查与监督每三年九月评一次,先填表推荐,再审核公示,学术委员会投票,院长办公会发文。每年检查履职情况,不达标就警告或取消资格,干得好有表扬和优先续任。

e大学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及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适应高等教育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快我院师资队伍建设,调动广大教师开展教学教改、教研科研的积极性,促进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全面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更好地发挥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1、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

2、以教学为中心,教学与科研与学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4、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范围为学院学科教学、科研第一线(含双肩挑)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

第四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选拔条件:

(一)、学科带头人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

2、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

3、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4、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5周岁。

5、教学或科研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周学时原则上不低于8节,系部负责人原则上不低于4节,科研人员一般要求承担上述规定学时的1/2。教学效果或取得的科研成绩良好,教学质量(科研水平)评价名列本单位前20%。

6、在学科及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取得显着成绩。

7、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州、校(指e大学,下同)级及以上项目(课题)或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及科技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一项,按进度进行并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果或通过鉴定。

(2)科研、教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主要成员(排名在前三位)或州(校)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主要成员(排名在前二位)。

(3)以第一作者入选sci、ei、istp、ssci论文一篇,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两篇,或出版学术专着一部。

(4)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主要成员(排名分别在前二位)或州(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主要成员(排名分别在前二位)。

(二)、骨干教师条件: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4、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0周岁。

5、教学或科研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周学时原则上不低于10节,系部负责人原则上不低于6节,科研人员一般要求承担上述规定学时的1/2。教学效果或取得的科研成绩良好,教学质量(科研水平)评价名列本单位前30%。

6、在学科及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

(1)主持院级教研、科研项目(课题)一项及以上或参与州(校)级教研、科研项目(课题)一项及以上。

(2)在省级以上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相关论文两篇及以上。

(3)在教学、科研工作中获学院二等奖以上或获州级以上奖励。

三、评选办法及程序

第五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学科带头人为在职教师(科研人员)总数的2-6%;骨干教师为在职专任教师(科研人员)总数的25-35%。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任期三年,均可连评连任。评选时间一般为9月下旬。

第六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采取差额推荐的选拔方式产生;学科带头人落选者可参加骨干教师的评选。

第七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选拔程序:

1、符合有关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单位申报并填写《e大学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申报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确定初选名单报人事处。

2、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并予公示。

3、初审合格名单公示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采取票决制,得票过半数者,按得票多少当选。

4、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文公布。

四、职责及管理

第八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职责。

(一)、学科带头人职责:

评为学科带头人后三年中,必须全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学工作量饱满,主持科学研究工作,发表论文论着,指导学生素质拓展活动,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或教学改革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1、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动态,每年作学术报告一次。

2、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学术专着1部及以上。

3、在下列五条要求中至少达到三条:

(1)主持省部级项目或对国民经济与社会、科技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科研项目,完成年度计划,或获得州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2)教学成果显着,获得州级以上奖励,或教学效果优秀,教学水平高,并起到示范作用,教学业绩突出。

(3)在学科与专业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指导本学科成员的业务,并在培养学科队伍,提高学科队伍的整体水平,推进学科和专业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4)负责新专业的申报,或省、州(校)级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的创建。

(5)全面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指导大学生的学科竞赛和各类专业实践活动,并取得显着成绩。

(二)、骨干教师职责:

评为学科骨干教师后三年中,必须全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学工作量饱满,主持科学研究工作,发表论文论着,指导学生素质拓展活动,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或教学改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1、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动态,任期内作学术报告一次。

2、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1)主持院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完成年度计划。

(2)教学成果显着,获得校级以上奖项,或教学效果优秀,教学水平高,教学业绩突出。

(3)主持本专业的校级重点课程建设或其他教学改革项目。

(4)负责新专业的申报,或院级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的创建。

(5)全面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指导大学生的学科竞赛和各类专业实践活动,并取得显着的成绩。

第九条学院对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实

行备案管理,由组织人事处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条学院对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专门检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学院结合年度考核,对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进行中期检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根据检查和评价结果,对不能或不能全面履行职责的,视情况给予警示、降级、取消资格处理;对能很好履行职责,成绩显着者,予以表扬,业绩特别突出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升级或在下一轮评选中予以优先。

五、待遇及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学科带头人享受学院学科带头人特殊津贴:300元/月,学院按月直接核发,每年按十个月计算。

第十四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每年享有科研课题(项目)经费资助,标准:学科带头人:2000元;骨干教师:1000元。具体办法按学院科研课题、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科带头人每年、骨干教师任期内可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一次(时间在10日以内),具体办法,按学院参加学术会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为保证评选工作的公正和公平,学术委员会成员本人为申报对象的,原则上应予回避。

六、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大学师范学院

师范学校校园绿化管理办法:师范学院研究生工作站建设与

适配人群文学院研究生,传媒集团导师,双导师制教师使用场景研究生实践,校媒合作,论文研发
制定目的想让研究生多练手,真刀真枪干项目,写论文有素材,毕业更靠谱。
适用范围只管文学院去日报集团实习的研究生,管他们干活、交报告、写论文。
职责分工导师盯进度,日报老师带实操,工作站管委会批人、查档案、组织半年考。
禁止行为不能迟到早退偷懒,不能中途跑两次进站,不能超时待到毕业之后,不能不交材料就走人。
检查与监督每两周向导师报进展,半年考一次,没交报告扣学分,考不过要重来,档案全留工作站。

z师范学院z日报集团研究生工作站是学校与地方传媒共同建设的研究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我院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为保证工作站规范有效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媒体研究生工作站是为了构筑研究生实践教学平台、培养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研究生创新能力的提高,满足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要。

第二条 我院全日制研究生在修完课程学分后,可申请进入媒体研究生工作站,进行相关研发工作,取得所需学分。

(一)进站研究生的确定

研究生进站需由导师推荐,并填写《z师范学院研究生进入z日报集团研究生工作站申请表》,交由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进站。

(二)进站研究生的管理

1.自觉遵守z日报集团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所签署的各项协议。因违反企业规定或协议造成不良后果的,研究生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研究生在学期间只能进站工作一次。中途离站的不能再次申请进站。

3.进站研究生定期(至少两周一次)向导师报告工作和论文进展情况。

4.研究生在站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毕业期限。

5.进站研究生中途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站工作的,可以向工作站提出申请离站。

6.进站研究生离站时,必须移交相关资料,并由工作站z日报传媒集团方统一开具出站和离站通知,并交相关学院。

第三条 进站研究生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必须关注研究生在站期间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及时处理各种情况;双方导师共同负责进站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包括学位论文选题、开题和撰写,监控学位论文进展,确保学位论文质量。

第四条 工作站为进站研究生建立在站档案,每工作半年,由工作站共同对进站研究生进行阶段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其在站档案。

第五条 在不涉及企业技术保密的前提下,进站的研究生可使用在站工作的材料及成果撰写学位论文,并按z师范学院的研究生培养规定发表论文、进行学位论文送审、答辩和参加抽检。涉密课题应在研究生进站时书面告知z师范学院文学院,协商处理办法。

第六条 z师范学院研究生在站完成的工作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拥有,设站媒体可无偿使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分配方案,双方协商确定;若申报科技奖励或报专利,根据双方各自的具体贡献确定排名顺序。

z师院文学院

z日报传媒集团

师范学校校园绿化管理办法:师范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实施办法

适配人群社团负责人,指导教师,团委干部使用场景社团注册,活动申报,印章刻制
制定目的怕学生团体乱来,影响教学秩序,想让它们健康开展活动,丰富校园生活,帮学生多学点东西。
适用范围管所有在校学生自己组的社团,管它们怎么成立、日常咋运行、活动咋搞、钱咋花、印章咋刻。
职责分工党委宣传统战部、保卫处、团委一起管,团委是主要干活的,社团联合会盯日常,各社团自己选负责人管内部事。
禁止行为不能搞同乡会老乡会,不能干违法宗教迷信传销,不能盈利,不能影响上课和生活,不能私刻章。
检查与监督开学三周内必须去团委注册,活动前得申请,讲座要提前72小时报,不注册不让活动,不按规矩办就通报批评或解散,团委每学期检查评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各类学生团体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民政部颁发的《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学生团体应以建设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学院、服务青年和服务社会为目的,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开展各种积极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三条 学生团体是指由r师范学院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学生组织。

第四条 学生团体包括:学生自发组成的各种专业性科技研究会,各种球类、棋类等体育性及娱乐性组织,各种艺术团及舞蹈、健美等文艺性组织,各种理论学习小组、文学通讯社、研究会、协会、编委会等文化类组织。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五条详见《r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成立流程》。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团体的筹备负责人及筹备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技能,并且有一定的政治素养。

第七条 为鼓励学生团体多领域、多方向发展,新申报的学生团体如与现有学生团体性质或类别相同的,原则上不再批准成立。

第八条 禁止成立如“同乡会”、“老乡会”等按区域划分、目的不明、职责不清的团体组织。

第三章 学生团体的管理与组织机构

第九条 各学生团体由院党委宣传统战部、保卫处、院团委统一管理,并成立学生团体联合会,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学生团体联合会在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各学生团体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严格服从学院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 各学生团体须在每期开学后三周内到院团委履行注册手续,登记各学生团体人员组成情况,填写学生团体成员登记表,同时提交学期和学年工作计划、总结。未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团体,不得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登记事项,必须到院团委履行变更手续。院团委每学年定期将学生团体变更情况报党委宣传统战部、保卫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应当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财务管理,接受院团委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学生团体不得私刻印章。学生团体刻制印章,必须到院团委登记申请,由校团委报院办批准,送相关部门统一刻制。

第十六条各学生团体自身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团体会员大会或相当比例的成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决定学生团体的方针、发展规划等;

(二)选举和增补学生团体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

(三)制订、修改学生团体章程;

(四)对学生团体变更、注销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各学生团体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在其领导下负责处理学生团体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主要指学生团体正、副会长,学生团体负责人由学生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校团委予以审核确认。学生团体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院全日制学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二)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三)受到党、团组织纪律处分的;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学生团体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免职的学生团体负责人;

(六)其它不宜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团体根据工作需要,经报请院团委审核,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指导教师等。

第四章 学生团体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范围内从事各类活动,不得从事超出本团体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院鼓励和提倡学生团体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及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提倡和支持团体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从事非法传销、***、封建迷信等非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校从事宗教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团体在校内不得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的活动安排应与学院的各项工作及活动相协调,服从学院工作大局,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活动的责任由学生团体自行承担。

学生团体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学生团体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学生团体活动。

学生团体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在活动中出现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团体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不得利用学生团体名义实施任何个人行为,造成后果的,由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活动的申报严格按照有关制度执行。跨校区活动、产生较大影响的校外活动、特定时期有特定要求的活动必须申报,并在指导教师的现场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团体举办讲座、报告、群体性*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应提前72小时向院团委提出申请。

学生团体及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活动内容必须与申报内容相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团体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以为师生员工服务为宗旨,对师生员工负责;收费标准必须经院团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核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举办培训班、学习班的学生团体必须提前两周向院团委提出申请,活动的组织者应负责维持本班的秩序及其它相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团体公开张贴的各种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必须张贴在学院指定的宣传栏上。散发、张贴宣传品、印刷品必须经过院党委宣传统战部同意。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团体出版刊物必须遵守《r师范学院内部刊物管理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注册程序。

凡经登记批准出版刊物,每期都必须送院党委宣传统战部、院团委各一份以备存档。

第五章 学生团体的评比

第三十四条 我院学生团体实行量化评比。评比工作由院团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院团委每学期对学生团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做全方位的调研,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评定学生团体等级。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学生团体等级评定资格:

(一)受处分的学生团体;

(二)学生团体负责人更换不提前申报的;

(三)违反学生团体活动申报规定,擅自开展活动的;

(四)开展活动与批准的方案不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期进行登记注册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团体等级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定过程应遵循“学生团体申报,主管部门评定,公示,确定等级”的程序。

第六章 学生团体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团体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勒令整顿和注销取缔。对学生团体的通报批评、警告和勒令整顿处分由院团委执行,对学生团体的注销取缔处分由院党委宣传统战部、院团委执行,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团体及相关负责人一学期内累计3次及以上不参加学生团体联合会组织的重要活动(会议、培训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勒令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三)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团体宗旨、章程相违背;

(四)一学期内未举行正常活动;

(五)违反学生团体财、物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服从学院管理,经教育无效的;

(七)其它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团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予以注销取缔: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校规校纪,利用学生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二)背弃学生团体活动宗旨,影响恶劣的;

(三)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的;

(四)冒用其它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的;

(五)学生团体一学年未注册的;

(六)学生团体成员大会决定申请解散的;

(七)停止活动,整顿无效的;

(八)学生团体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r师范学院内的一切学生团体。

第四十三条 原规定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各学生团体章程及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违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____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r师范学院党委宣传统战部、团委负责解释。

师范学校校园绿化管理办法:某师范学院车辆

适配人群校领导司机,通勤车驾驶员,二级学院用车人使用场景公务接待,通勤保障,外派用车
制定目的想让车用得更省,司机干活更有劲,服务更快更好,把学校资源用到刀刃上。
适用范围管全校所有公车、通勤车、外派车,包括怎么开、修、加油、出任务、服务谁。
职责分工党政办管服务用车,车辆服务中心管经营用车和考核;司机管自己车的安全保养;调度管派车记录;监督靠党政办和车辆中心一起盯。
禁止行为不准把车借给别人,不准私自出车,不准不带齐证件开车,不准乱停乱放,不准倒卖油料。
检查与监督用车要填单子、等批准,调度派车写记录,油耗维修每月查,超了扣钱,节油有奖,违规罚款或调岗,检查由党政办和车辆中心轮流做。

师范学院车辆管理办法

为了建设节约型学校,使有效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充分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行服务与经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学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指学校公务用车、通勤车及外派(学校内部)车辆的使用管理、维修管理、油料管理、经营管理、事故处理、服务质量等有关事项。

二、车辆的任务

后勤服务总公司车辆服务中心做为服务经营性单位,主要任务一是服务性用车,二是经营性用车。

(一)服务性用车包括:

1.学校领导的公务用车和学校接待用车。

2.教职工上、下班通勤用车。

(二)经营性用车包括:

1.提供机关、二级学院及其他教辅单位的用车服务。

2.外派给机关、二级院和教辅单位的用车服务。

三、车辆使用管理

1.学校车辆实行统一归口管理、逐级负责、定向使用、分别调度与驾驶员对所对应车辆安全行驶、保养、维修等负责相结合的的管理办法。服务性车辆由校党政办负责管理、调度,后勤服务总公司车辆服务中心负责经营性车辆的管理和考核。

2.学校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专人维护、专人保管制度。执行以车辆为单位的成本控制管理办法,驾驶员要熟知所用车辆各种证件之有效期,出车时要保证证件齐全。

3.执行车辆调派制度。服务性车辆(通勤车、接待车、领导专车)调派必须经校党政办批准;经营性车辆调派须经用车单位(机关部门)申请,填写用车申请单后由车辆服务中心统一调派;长途出车调派严格审批制度,凡长途车辆调派须由用车单位事先申请,经主管安全校领导批准,方可派车。校领导长途用车须经校长批准。车辆服务中心调度必须做到派车指令及时、准确、手续完备,按时填写《学校驾驶员出车情况记录》。出车记录是驾驶员报销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油料费等主要依据。

4.各机关、二级学院及教辅单位公务用车,须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临时、紧急情况除外),用车申请单须经部门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批准后交车辆服务中心,由车辆服务中心调度统一协调派车,原则上以"用车申请单"送达先后顺序及办理事务的轻重缓急程度安排车辆。

5.临时、紧急情况用车须由部门负责人与车辆服务中心电话联系,事后补办"用车申请单"。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用车,校党政办可直接向驾驶员派车,驾驶员接到指令后要在第一时间执行指令并及时向车辆服务中心调度汇报。

6.出车前或出车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驾驶员要在第一时间向车辆服务中心和校党政办报告,车辆服务中心和校党政办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拟定应急方案,尽最大努力完成用车任务。

7.车辆服务中心协助校党政办拟定学校通勤车的线路(含校内班车路线)、始发时间、停靠站点等事宜,行车方案报请分管校领导核准后组织实施,通勤车驾驶员要经常向车辆服务中心、校党政办反映班车线路的有关信息,不断完善教职工上、下班行车方案。

8.车辆严禁外借、外租给任何个人及其他单位使用或挪做他用。因擅自出车或外借、外租造成车辆损坏、被盗或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9.严禁车辆夜不归队,遇特殊情况必须经车辆服务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司机必须保证停放车辆的安全。因工作原因需要长期在校外停放的车,必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与车辆中心签订一份车辆安全保证协议。

10.加强车库管理。学校车库由车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各种车辆均应在车库指定位停放。禁止车辆私自在校园内和校外乱停乱放。

四、车辆油料管理

1.根据车辆的排量及实际油耗量(累计平均值)确定每台车的百公里油耗量,并确定单车月油量定额,实行单车定量加油。(见附件)

2.实行"一卡管理、集中加油"的办法,建立单车月耗油台帐,由加油员统一加油。

3.建立单车按日运行线路的公里数台帐及单车日耗油量台帐。

4.严格按车辆日运行线路公里数,车辆百公里耗油量及单车日运行公里数的耗油量配给。

5.单车按日公里数耗油量完不成工作量的责任自负,超出耗油量的部分按超出量的百分之八十扣罚。每月统计考核一次。

6.驾驶员严禁倒卖油料或有意造成燃油消耗增大,一经发现罚款2000元,并按相关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原岗位。

7.车辆油耗必须严格控制在耗油指标以内,对超过耗油指标的车辆必须查清原因,并限期整改,整改后还达不到要求的,按照当日实际行驶里程和耗油量配给,如属人为造成耗油量增加的,一经发现将严厉处罚。

8.按照车辆服务中心规定,对节油突出的车辆及驾驶员根据比例给予奖励,整体效益突出,学校将对车辆服务中心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五、车辆修保管理

(一)车辆保养

1.学校所有车辆专属司机应切实遵守车辆保养要求,保持车况良好。

2.驾驶员出车前对车况要做检查,随时注意轮胎气压情形,不足时应及时加气;轮胎磨损到规定限度时,必须及时更换,以确保行车安全。

3.如果发觉车辆操控出现异常,应立即检查修理防止发生事故。如需送厂检修,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离开车辆时应及时上锁,随时防范车辆及备件失窃或受损。

5.保持车辆室内外卫生,车内严禁堆放危险品及车辆无关的物品。

6.按规定行车里程进行例行车辆保养(如更换机油等)。

7.司机应详尽填写所有车辆的保养记录,建立好车辆档案。

(二)车辆修理

1.驾驶员发现车辆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应及时向车辆服务中心主管修理的副经理反映故障情况(外派车辆需派驻单位领导签字,领导及接待车辆需校党政办签字),并由主管副经理鉴定后,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一式两份)。

2.维修申请单上需填写维修所需时间、损坏部位、更换零件、维修金额等,如不清楚情况,应由主管修理的副经理向指定修车厂进行询问。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申请单,由主管修理副经理检查确认后,方可进厂维修。

3.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上或更换总成配件的,由车辆服务中心经理报后勤服务总公司批准,并同车辆服务中心经理、主管维修副经理、修理厂三方共同鉴定后方可入厂修理。

4.发动机、变速箱需大修的,必须经后勤服务总公司批准后上

报学校财务资产处审批,由财务资产处派到指定厂家维修。

5.修车申请得到批准后,驾驶员应到指定车辆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车辆在维修时发现新的问题,需要更换新的零件及增加费用时,应立即向主管修理的副经理反映,得到批准后方可增项维修。

6.修车完毕后,修理厂应出示修车费用清单,驾驶员和主管维修副经理认可后签字,以便日后结算。若驾驶员私自修理,没有认可签字,日后不予报销。驾驶员应将更换掉的旧零件交给车辆服务中心统一登记保管,保存3个月以后统一处理。

7.长途车在外地出现故障需修理的,必须与车辆服务中心取得联系,经报请后勤服务在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外修车。否则修保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六、外派车辆管理

1.外派车辆必须由用车单位申请,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派出。

2.车辆派驻单位必需与后勤服务在公司签订《外派车辆管理及使用协议》,并报学校安保处备案。(附协议样本)

3.外派服务车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保证车辆完好,不能带"病"上路,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4.对不派驾驶员的车辆,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驾驶,并将驾驶员名单报学校安保处审批后办理油田准驾证方可驾驶该车辆,同时,车辆服务中心要对兼职驾驶员备案,车辆维修、油料纳入学校统一考核管理。

九、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行车纪律,做到"安全正点、准确及时、文明礼貌"。如有违反规定出现违章或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所产生费用一律自理。

2.严格遵守车辆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工作积极主动,服从领导和调度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树立"服务至上,工作第一"的职业理念,最大限度满足公务用车需求。

3.熟悉和掌握车辆性能,做好平时保养,保持车容整洁,按时完成车辆年检,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证安全行驶。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对所驾驶车辆的各种证件应经常检查其有效性,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5.认真填写车辆运转记录,对车辆事故、违章、损坏等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6.严禁驾驶员疲劳驾车,每连续行车4小时必须停车短暂休息1次。因工作需要连续行驶12小时以上的车辆,应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

七、经营管理

1.后勤服务总公司车辆服务中心所属车辆实行固定服务和临时服务经营两种形式。中心按照经营收入和成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总额、车辆维修成本、油料消耗成本、材料成本及办公成本)独立核算的方式运行。

2.车辆固定服务经营包括校领导专车和教工上下班用通勤车。该部分车辆的结算方式是,只要该类车辆保证出勤天数、安全行驶、优质服务,学校将正常拨发驾驶员工资奖金总额;该类车辆发生的油料费和修理费按定额由学校统一核销;其他费用由中心自行承担。

3.车辆临时服务经营包括外派车辆和满足机关、教学和教辅临时用车需求的车辆。其中,固定服务经营的车辆(校领导专车和教工上下班用通勤车)在不影响原服务任务的情况下,经校党政办同意,可以列为临时调派用车。该部分车辆经营收入和结算方式是按照收费标准(学校审核确定),由学校财务处按照用车单位确认的派车单发生的费用,从用车单位(部门)划拨到车辆服务中心;该类车辆服务所发生的油料费、修理费和其他费用由中心自行承担。

4.临时服务车辆和固定驾驶员实行单车核算,单车经营收入与驾驶员基本工资、奖金直接挂钩,实行绩效考核机制。具体办法按实施细则执行。

5.固定服务车辆和驾驶员被安排临时服务任务,中心将按超工作量标准(另行制定)发放补贴。

6.车辆行驶里程标准是车辆从学校车库发车点为车辆计程起点,车辆回校入库停靠点为车辆计程终点。

7.车辆临时服务时车辆服务中心负责支付油料费、修理费、材料费、保险费、停车费;用车单位负责支付过路过桥费。

8.驾驶员出长途车按标准发放补贴。固定服务类长途用车,驾驶员宿费由学校按标准承担;临时服务类长途用车,驾驶员住宿费由中心按标准报销。

9.驾驶员每天要按中心调度签字的派车单提供服务。服务期间驾驶员、用车人要认真填写行驶记录结算凭证。

10.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车辆收费标准及价格测算对照表)。

八、违规、违章处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驾驶证、行车证、准驾证不全的,未携带路单的,或执行长途任务未携带长途行驶令的,对当事人处以每项100元罚款;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2.驾驶员驾驶车辆时,有超速行驶、打手机、不系安全带、闯红灯等违规行为的,自行缴纳罚款,中心将在安全例会通报批评。

3.不执行车辆"三交一封"有关规定的,对车辆驾驶员处以每次200元罚款;如被油田公司检查出现违反"三交一封"规定的,追究车辆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4.驾驶员未经相关部门和领导批准,私自将车辆转借他人的,对当事人处以2000到3000元罚款。

5.驾驶员醉酒驾车,一经发现,6个月内禁止其驾驶车辆,并处以3000元罚款,再次发现,调离驾驶员岗位,并处以5000元罚款。

6.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执行节日通行证制度,无节日通行证上路行驶车辆,并处罚款1000元;造成的损失自负。

7.驾驶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一经查实,一切责任和后果由该驾驶员承担,并扣发当月奖金和岗位津贴,重犯者将调离驾驶员岗位。

①不服从车辆服务中心管理和派车指令的;

②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的;

③被发现或举报出车不准时或服务态度不好并查证落实的;

④不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停车地点的;

⑤虚报出车任务或虚报油料、修理、停车、过桥过路等费用;

⑥发生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

九、事故处罚

为加强学院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z石油管理局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按照我院制定的《z师范学院交通安全

管理办法》执行。

(一)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1.轻微交通事故:一次轻伤1-2人;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1000元;

2.一般交通事故:一次重伤1-2人;一次轻伤3人以上;一次财产损失1000-30000元(不含30000元);

3.重大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2人;一次重伤3-10人;一次财产损失30000-60000元(不含60000元);

4.特大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一次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一次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一次财产损失60000元以上。

(二)事故处理权限

1.轻微交通事故、一般交通事故,由院安全保卫处调查、处理。

2.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由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和局有关部门协同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三)经济处罚

轻微交通事故、一般交通事故分别按主要责任10%、同等责任5%、次要责任2%处罚。

(四)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在学院内部一律按全部责任论处:

1.无驾驶证或准驾证驾驶学院机动车辆;

2.无路单私自驾驶学院机动车辆;

3.酒后驾驶学院机动车辆;

4.把学院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或准驾证人员驾驶。

十、其他未尽事宜,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车辆服务中心和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车辆收费标准及价格测算对照表

车 型车辆名称 价 格(油田公司) 价格(客运公司)价格

(师院)计量

单位规格超百公里计算公式备注

豪华空调大客金龙空调元/台班40座以上700 超百公里数*6.5百公里之内按1个台班价格收取,超百公里,每公里按台班费的百分之十收取。例:700元/台班、130公里公式:700 30*6.5(7元打9.3折)=895元

豪华空调中客中金龙空调元/台班35座以上600 超百公里数*5.5

考斯特元/台班22座以下750 超百公里数*7

空调旅游车全顺元/台班7-18座以下500 超百公里数*4.5

别克商务元/台班7-18座以下500 超百公里数*4.5

轿 车奥迪a6 400元/台班5座以下400 超百公里数*3

丰田皇冠2.5 380元/台班5座以下380 超百公里数*3

红旗、中华 350元/台班5座以下350 超百公里数*2.5

说明:1、以时间计算,4小时以内,为0.5台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为1个台班。

2、以公里计算,50公里以内,为0.5台班。5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内,为1个台班。

3、晚上22点以前收0.5台班,超过22点按1个台班计算。

4、大客车在保证通勤外,遇早上用车的,收费标准参照前3项实行。

师范学校校园绿化管理办法: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

适配人群师范类本科生,师范类专科生,学生干部使用场景学业评优,困难资助,就业激励
制定目的想让学生好好学习、多进步,别光顾着玩。鼓励大家德智体美劳都发展,别偏科。让困难同学也有机会拿奖,心里暖暖的。
适用范围管全校在籍本专科学生。管奖学金、助学金怎么评、怎么发、怎么监督。
职责分工学工部牵头定规矩。各学院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带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一起评。学生奖助办负责日常检查和处理投诉。
禁止行为不能考试作弊、酗酒打架、聚众赌博、擅自外出租房。不能虚报家庭情况或成绩。有处分就取消资格。
检查与监督每年按时间表评,比如10月评学业奖、4月评毕业生奖。材料不齐或超时交就作废。查出造假就追回钱,还要处分。办公室每学期查执行情况。

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保证学生的培养质量,积极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开拓进取、求实创新,促进学生德、智、体、能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经过学生代表大会听证,zz师范学院团员(学生)二届五次代表(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具有法定效力。

第三条 《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暂行办法》采用奖助结合的方式,积极促进学校良好学风的形成,营造优质的育人环境。

第四条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包括:优秀学业奖学金、新生励志奖学金、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毕业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专业素质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特困生助学金、困难学生就业助学金。

第五条奖助学金的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育为先的原则,严格坚持标准。通过评奖,引导学生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学生奖助学金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运作,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并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同年度内获多项奖助学金者(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毕业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专业素质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特困生助学金、困难学生就业助学金除外),可享受多项荣誉,但奖金按单项最高奖助金额发放。

第八条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学校优秀学业奖学金一经评定,不得违规操作。奖金发放采取上卡的方式,并分春秋两季学期发放。在此期间若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资格,没收春季学期奖金,并按规定另评他人。

第九条 学生参加各类奖学金评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否则视为弃权,不再另行评定。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zz师范学院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zz师范学院学工部(处)下设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奖助工作。各学院下设学院奖助管理办公室,分管院级奖助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对外联络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十三条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应认真进行调研,负责制定符合现代大学发展规律的奖助政策。

第十四条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审、监督及学生投诉案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奖助经费的管理。奖助经费的管理遵循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执行,并接受学生的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分为校级评审领导小组和院级评审领导小组。校级评审领导小组由学工部聘请专家组成,负责各类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审核、评定和监督工作。院级评审领导小组由各学院党委书记牵头,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参加的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各学院党委书记为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负责对本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公示、监督及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优秀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优秀学业奖学金分为特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三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八条特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三等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德高尚、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并作为省级以上奖助学金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

1、评选对象:全日制在籍满一年的本、专科学生。

2、评选时间:每年10月

3、评选条件

3.1 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评选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为主要依据,专业成绩需达到各学院规定的要求;

3.2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年度内无补考科目;

3.3 年度内违反校纪校规(如:考试作弊、酗酒打架、聚众赌博、擅自外出租房住宿、多次晚归且情节严重等),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本年度的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3.4 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受学校处分者,取消两年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3.5 虚报个人信息者,取消两年的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4、评定等级、比例和奖励金额

4.1特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评定, 奖金6000元/人/年;

4.2一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评定, 奖金3000元/人/年;

4.3二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6%评定, 奖金2000元/人/年;

4.4三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25%评定, 奖金1000元/人/年。

5、获得学校三等以上学业奖学金的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及专业要求排名从高至低依次推荐参加国家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一等助学金、国家二等助学金的评选。

第十九条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助学金的推荐要求

1、国家、云南省政府奖助学金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学校三等以上(含三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同等条件下向贫困生倾斜。

1.1国家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学校特等专业奖学金的获得者;

1.2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励志奖学金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学校一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中的贫困学生(含特困生);

1.3 国家一等助学金的推荐人选需是同年度内学校二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中的贫困学生(含特困生)或新生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中的特困生;

1.4 国家二等助学金的推荐人选需是同年度内学校三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中的贫困学生(含特困生)或新生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中的一般困难学生;

2、同年度内获多项奖助学金者,可享受多项荣誉,但奖金按单项最高奖助金额发放。

3、受学校全额资助的孤烈儿、民宗局资助的特少

数民族学生或受社会大额(3000元以上)资助的学生可参加学校三等(含三等)以上奖学金的评定,奖金按单项(国家奖助金、省政府奖助金、孤烈儿资助项目、特少数民族资助项目、学校优秀学业奖学金项目、新生励志奖学金等等)最高奖助金额领取,并追加500-1000元的奖励。

第四章新生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条新生励志奖学金

主要用于奖励新生中优秀贫困大学生

1、评选时间:每年10月

2、评选条件:

2.1 热爱学习,刻苦钻研,高考学习成绩优异;

2.2 家庭经济困难,本人生活简朴;

3、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评定比例为入学新生人数的25%,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

4、评选程序:

4.1个人申请,班级评议,院级审核,学校认定;

4.2虚报个人情况、经查实的或年度内有违规违纪现象的没收奖金。

5、获得新生励志奖学金者具备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

6、同年度内获多项奖助学金者,可享受多项荣誉,但奖金按单项最高奖助金额发放。

第五章学业进步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学业进步奖学金

用于奖励年度内学业成绩取得明显进步的学生。

1、评选对象及条件

1.1 在籍满一年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1.2 学年度经过本人刻苦努力,专业学习有明显进步,但未获学校三等以上(含三等)学业奖学金者,学业成绩班级排名比上一学年明显提高(提高5名以上)的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评定等级及奖励金额

学业进步奖学金分三等。

排名提高5名以上奖励为300元/人/年,排名提高10名以上奖励为400元/人/年,排名提高15名以上奖励为500元/人/年。

3、评选程序

学业进步奖学金每年12月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初审认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并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六章 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分为外语过级奖学金、计算机过级奖学金、普通话过级奖学金,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和其他专业职业资格过级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

用于奖励单项职业能力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外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者;

非计算机专业通过全国计算机三级考试者;

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达一级乙等以上;

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通过者;

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者。

2、奖励金额

200元/人

3、评选时间及程序

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当年12月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成绩单或等级证书复印件,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

第七章毕业生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毕业生奖学金分为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考研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1、评定对象:在籍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2、评定时间:每年4月

3、评定条件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为在校四年期间遵守校级校规、学习努力、成绩优异,无违纪处分、无补考科目,并被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应届本专科毕业生(评选参考其四年内的智育成绩和个人综合测评成绩)。

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人数的8%评定,奖金1000元/人。

5、省级优秀毕业生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学校优秀毕业生的获得者。

第二十六条考研奖学金

1.1报考硕士研究生并被正式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1.2 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违纪处分的毕业生取消评定资格。

2、奖励金额:按玉师院[____]85号文件精神执行,3000元/人。

3、报考硕士研究生并被正式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享有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奖金不另计发。

4、评选时间及程序

考研奖学金每年6月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录取通知书,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过期不受理。

第八章科研创新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科技创新奖学金设立按照《zz师范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表彰奖励条例》(玉师院〔____〕29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用于奖励在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等活动中表现优异的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zz师范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表彰奖励条例》( 玉师院〔____〕29号)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九章社会工作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社会工作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团)干部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

第三十条优秀学生(团)干部奖学金用于奖励热心服务同学,具有模范带头作用的学生干部。

1、评选对象:班级以上任期满一年的学生(团)干部

2、评选时间:每年四月

3、评选条件

3.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热心为同学服务、大公无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做出优异成绩、学生思想品德鉴定优良;

3.2严格要求自己、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4.

140名以上学生班级,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选名额共2名;40名以下学生班级,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选名额共1名。

4.2学院学生会(团委)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选名额按学生人数600人以下和600人以上两个档次划分名额。600人以下评选名额为10名,600人以上评选名额为15名。

4.3学校学生会、团委,校级社团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选名额为其总人数的30%,总数不超过30名。

5、奖励金额:300元/人

6、省市级优秀学生(团)干部的推荐人选需为本年度学校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获得者。

第三十一条社会实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教学计划以外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者。

1、评选条件

凡能够积极响应学校号召,利用节假日进行一些有实际意义的课题调查,并且能深入到工厂、农村、部队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广泛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2、评选时间:每年9月

3、评选办法

各学院在总结社会实践工作的同时向校团委推荐。由学校组成评选小组,根据各院系参加社会实践的人数比例和调查报告(论文)的比例以及优秀率,评选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4、奖励金额:按当年学校社会实践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章专业素质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专业素质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文艺或其它专业素质竞赛中的获奖者。

第三十三条年度参加国家级或省部级各类文体艺术及其他专业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个人和团体项目一等奖(第一名,以下类同)奖励15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600元;获得省部级个人和团体项目一等奖,奖励6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400元。各类比赛获得国家级个人和团体项目第四至八名者奖励200元。

第三十四条专业素质奖学金申请认定的时间为当年10月,奖励按项目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申请认定奖励的学生需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当年获奖文件或证书(举办单位需为学校认可的机构),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认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

第十一章精神文明奖学金

第三十六条精神文明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团员、三好学生、德育标兵奖学金。

第三十七条优秀学生党员奖学金用于奖励年度民主测评优秀的学生党员。

1、评选对象及条件:在学习、生活中具有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学生正式党员。

2、评选时间:每年7月

3、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优秀学生党员奖学金按学生党员人数的5%评定,奖金100元/人。

第三十八条优秀团员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生活中具有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

1、评选对象及条件: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刻苦学习,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学习、生活中具有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

2、评选时间:每年4月

3、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优秀团员按学生团员人数的2.5%评定,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4、省市级优秀团员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校级优秀团员的获得者。

第三十九条三好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

1、评选对象及条件:

1.1 热爱所学专业,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1.2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心理和意志品格;

1.3 热爱集体和社会工作,有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集体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公民道德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

1.4 生活、学习方面具有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年度内无补考科目、无违纪行为。

2、评选时间:每年4月

3、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三好学生按学生人数的2.5%评定,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4、省市级三好学生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校级三好学生的获得者。

第四十条德育标兵奖学金

1、评选对象和条件

德育标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舍己救人、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志愿服务等美德和突出事迹的学生。

2、评选时间和办法

每年10月集中评选。由各学院推荐,并上报事迹材料。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定额评定,视情况给予100―3000元的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章特困生助学金

第四十一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助学金是为了奖励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本人遵守校规校纪,学习刻苦努力的学生。

1、评选对象:全日制在籍满一年的本、专科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2、评选时间:每年12月

3、评选条件

3.1 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受学校全额资助的孤烈儿、民宗局资助的特少数民族学生或受社会大额(3000元以上)资助的学生除外。

3.2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年度内补考科目不超过两科;

3.3 虚报个人信息者,取消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4、奖励金额:1000元/人/年

5、评定方式:申请资助的学生需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各学院认定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认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

第十三章 困难学生就业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困难学生就业奖学金

用于鼓励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就业条件,寻找就业机会的困难学生

1、评定条件

困难学生就业奖学金的评定条件为在校四年期间遵守校级校规、学习刻苦,无违纪处分、无补考科目,并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的应届本专科经济困难毕业生。

2

、评定时间:每年4月

3、评定等级、比例和奖励金额

困难学生就业奖学金按毕业生人数的5%评定,奖金1000元/人/年。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凡在各项奖学金评定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同时追回奖学金。

第四十四条同等条件下,贫困生参加奖学金的评定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十五条除孤烈儿、民宗局资助的特少数民族学生、特困生外,其他贫困学生年度受现金资助总额(不含通过勤工助学获得的劳动报酬)不超过5000元。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一年,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