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
| 适配人群 | 安全评价师,安评监管员,考试组织者 | 使用场景 | 资格认证,考试组织,题型设计 |
|---|---|---|---|
| 制定目的 | 以前考试乱七八糟,有人走后门,有人泄题,现在要让考试公平点,大家凭真本事考。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想当安全评价员的人,考什么内容、怎么考、分数咋算。 | ||
| 职责分工 | 国家局出题监考发证,地方局收材料审资格,纪检组盯着别作弊。 | ||
| 禁止行为 | 不准培训和考试是一家,考官不能自己去上课,不准提前漏题,不准改分数。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年考两次,考前一个月报名,考完两周出分,没过就明年重来,监考发现作弊当场取消资格,成绩作废。 | ||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加强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行为,保证其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令第1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六日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考试由国家局统一组织实施。
三、安全评价人员考试采用闭卷形式。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与综合应用两部分,分两个半天进行,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四、基础知识、综合应用的试卷满分各为100分,合格标准各为60分。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一次考试中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为合格。考试不设补考。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安全评价人员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以上,取得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
六、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报名。报名时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七、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务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八、安全评价人员考试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九、考务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制、运送、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或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一、考试合格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主要考查应考人员的安全评价相关知识以及所具备的从事安全评价的实际能力。
一、考试题型
基础知识试题设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三类题型。主要考核应考人员对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安全评价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的程度。
综合应用试题设论述题、场景及案例分析题和安全评价模拟题三类题型,主要考核应考人员对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要求
(一)基础知识考试
知识结构完整、法规把握准确、理论应用灵活、方法使用得当、选择结果合理、判断正确无误。
(二)综合应用考试
1.论述题:通过实例应用所列举的论据说明论点,论点明确、论据充分;条理清晰、逻辑关系正确、语言表达流畅。
2.分析题:正确运用有关的理论知识,分析过程清楚、内容完整全面、假设条件依据充分,结果符合实际。
3.模拟题:根据所给出的条件和要求准确识别危险、有害因素,合理划分评价单元,正确选择安全评价方法;对策措施切实可行,评价结论明确、符合实际。
三、考试内容
(一)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安全评价技术规范
1.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标准体系的基本结构及分类方法。
2.熟悉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矿产资源法》(修正);《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安全评价和重大危险因素
| 适配人群 | 安全评价工作小组,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建设项目开工,竣工验收,高边坡施工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才弄这个办法。想让安全评价有章可循,把危险提前揪出来,不让事故冒头。 | ||
| 适用范围 | 管股份公司所有建设项目和施工项目。管预评价、验收、现状综合、专项这四类评价。 | ||
| 职责分工 | 分管安全的领导牵头。项目部组评价小组干活。安监部门盯着执行,查报告和档案。 | ||
| 禁止行为 | 新开工竣工项目不评不行。重大危险多的时候必须评。环境工艺设备大变时得重评。出事后马上补评。 | ||
| 检查与监督 | 按划分活动、识别危险、选方法、写报告几步走。安监部每季度查一次执行情况。没按时评的通报批评,报告不合格要返工重做。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公司的安全评价和重大危险因素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评价是指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在生产开始前、生产过程中、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后,对生产场所及周边环境中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估;对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为安全生产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安全评价的目的:通过识别、分析、评价危险及有害因素,通过对潜在危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通过对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的评价,制定安全生产最优管理方案和安全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实现本质安全。
第二章 安全评价分类及要求
第四条 安全评价分为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综合评价、专项评价。
(一)安全预评价是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或项目建成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程度,提出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意见和建议。
(二)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对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意见和建议。
(三)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公司、项目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确定其安全风险,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内容应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员工培训、技术管理、分包单位和临时用工管理、事故管理、应急管理和现场控制等。
(四)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项目的专项施工、具体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大型施工设备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一种安全评价。
第五条 股份公司投资开发的所有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综合评价。所有建设施工项目应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评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应进行安全评价。
(一)新开工、竣工的建设项目。
(二)重大危险因素较多的时段。
(三)施工环境、条件、方法、工艺、设备、设施以及劳动组织和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四)发生安全事故后。
(五)其它有必要进行安全评价时。
第三章 安全评价的基本方法
第七条 安全评价应按照划分作业活动、明确评价对象和范围、识别评价危险有害因素、确定评价方法、制定控制措施、编写安全评价报告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 作业活动一般按照作业区域、施工工序、施工设施和设备等进行划分。
第九条 识别危险和有害因素一般从施工区域内外部环境、道路运输、作业场所、生产设备和设施、施工过程、劳动组织和人员、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识别。
第十条 控制措施分为管理措施和工程措施(技术措施),一般按照消除、削弱和个体防护的顺序和原则选择,控制措施在实施前应对其可行性、有效性和充分性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的方法可分为定性安全评价方法和定量安全评价方法。主要有预先危险性分析法、安全检查表法、一般作业条件危险评价法、故障树分析法等。
(一)预先危险性分析法是在每项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对存在的危险性类型、来源、出现条件、导致事故的后果以及有关措施,作一概略的分析,定性地分析评价危险因素和危险程度的方法。
(二)安全检查表法是根据作业区域、施工工序、施工设施和设备,按照制度和规范要求事先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表。以在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时,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因素和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行为。
(三)一般作业条件危险评价法是根据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性,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度或时间,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三个条件的变化来定性和定量的判断、评价危险因素和危险程度的方法。
(四)故障树分析法是根据一种演绎地表示故障事件发生原因及其逻辑关系的逻辑树图,来定性定量地对危险因素和危险性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价。
第四章 安全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安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应成立安全评价工作小组,安全评价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安全评价工作计划,确定评价方法。
(二)组织开展安全评价。
(三)形成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计划应对人员、时间、工作范围、方法、职责、质量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可采用自评价、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评价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评价工作档案,认真总结,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评价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报告是安全评价工作的主要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安全评价的目的、范围。
(二)评价对象的作业程序、流程和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三)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
(四)评价对象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措施。
(五)安全管理方面的建议。
(六)安全评价结论。
第五章 重大危险因素管理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对于重大危险因素实行分级控制、重点监控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重大危险因素分级:
根据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将重大危险因素分为四个级别:
一级: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二级: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三级:可能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四级:可能造成人员重伤和一般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因素主要存在于以下施工范围,各单位应根据实际辨识和评价确定危险等级。
(一)高边坡土石方开挖、支护及不良地质段开挖。
(二)爆破施工、导截流施工、深基坑开挖施工、洞挖施工、斜井竖井施工。
(三)高处模板施工、大模板施工、桥梁施工、脚手架施工。
(四)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存放、使用。
(五)大件运输、大型设备制造及大型金属结构制安。
(六)特种设备的安拆、运行。
(七)大件起重吊装施工。
(八)场内上下班班车。
(九)重要临时设施施工。(如大型设备的安装、调试;现场临时供电线路施工;厂内施工道路建设运行等)
(十)电力生产设备的故障运行。
(十一)电厂大坝、尾矿库的病险运行。
第二十一条 重大危险因素的辨识、评价和建档
(一)重大危险因素主要由项目部建立一个由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有经验的工人或聘请安全评估专家组成危险因素辨识及施工作业风险评价小组,组织辨识、评价,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也可由上级单位组织辨识和评价。
(二)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重大危险因素的,报项目部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各单位应对重大危险因素的辨识、评价进行复查确认,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标准中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存在重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应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管理要求,并加强巡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和所属项目部应对重大危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保证所需资源的配置,确保重大危险因素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情况变化,对重大危险因素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评价。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一级、二级、三级重大危险因素,应按照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 确定为一级、二级重大危险因素和属于国家标准中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危险因素有关情况(位置、危险等级、事故发生方式、已经采取的监控措施)分类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安全评价
| 适配人群 | 车间安全员,工艺工程师,设备主管 | 使用场景 | 新项目开工,工艺变更,事故复盘 |
|---|---|---|---|
| 制定目的 | 车间安全评价老是乱七八糟,想让它有规矩、不瞎搞,真能防住事故。 | ||
| 适用范围 | 管车间所有人,管生产前后的设备、施工、检查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车间主任牵头,安全员执行,班组长盯着看,每月查一次落实没。 | ||
| 禁止行为 | 新开工不评、环境大变不评、出事不评、报告不写清楚都不行。 | ||
| 检查与监督 | 按步骤做评价,写报告交主任,两周内整改,没改完就挂牌盯紧,月底复查,再不行就扣分。 | ||
1 为车间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安全评价分为安全技术评价和安全管理评价。安全技术评价是指在生产开始前或在生产过程中,对系统、设备设施、施工技改项目的不安全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评价不安全因素是否处于受控和有效管理状态。安全管理评价是指通过开展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评价,全面、系统地评价相关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3 安全评价的目的:通过识别、评价不安全因素或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技术控制措施或管理控制措施,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实现车间安全目标。
4 安全管理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一般采用综合评价,必要时进行专项评价。
5 安全管理评价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综合安全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安全职责、安全责任区、专业化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危险源、危害因素、外委检修及施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基础资料等。
6 专项技术评价是对专项施工和大型施工设备等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的安全评价;专项管理评价是指对专项安全工作、安全活动等落实和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7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安全评价:
7.1 新开工项目存在重大危险因素和安全隐患时;
7.2 施工环境、条件、方法、工艺、设备、设施以及劳动组织和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7.3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
7.4 不断改进、提高车间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的需要时;
8 安全评价应按照划分作业活动、确定评价方法、识别评价不安全因素、制定控制措施、编写安全评价报告或通报等程序进行。
9 作业活动一般按照作业区域、工艺程序、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等进行划分。
10 识别不安全因素应从作业环境、总体布置、作业过程和工序、生产设备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劳动组织、作业人员等方面进行识别。
11 控制措施分为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一般按照消除、削弱和个体防护的顺序和原则选择,控制措施在实施前应对其可行性、有效性和充分性进行评审。控制措施应包括评价组成员的专业化安全管理评价意见以及领导的指示和要求等。
12 车间根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措施和建议,按进度和要求改进、规范管理工作;属于技术方面问题的,要主动、及时地整改问题和隐患,消除风险危害因素,对不能有效整改的要建立高危作业区、关键岗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体系,实施分级监控,挂牌警示,使其时刻处于防范和监控之中。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安全评价
| 适配人群 | 质量安全环保处,二级单位安全部门,规划计划部门 | 使用场景 | 新改扩建项目,油气集输场站,净化厂建设 |
|---|---|---|---|
| 制定目的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让安全评价有章可循,不乱来,不出事。 | ||
| 适用范围 |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生产设施,做四类安全评价。 | ||
| 职责分工 | 质量安全环保处批立项、审报告;二级单位报项目、委托机构、落实措施;评价机构写报告。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用没备案的评价机构;不准编假报告;不准不按导则做评价;不准跳过审批就开工。 | ||
| 检查与监督 | 先申报再立项,委托合格机构,按时交报告,专家审查后修改,批复才能算数。没按要求做就取消资质。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评价工作,依据《安全评价通则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以及《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各类新改扩建项目及现有生产设施的安全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四大类。
第四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分公司安全评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分公司安全评价项目的立项审批,组织评价报告的审查等业务。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安全评价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评价项目的立项申报和评价委托工作,参加评价报告的审查,并负责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安全评价报告是制定安全措施方案的依据,安全评价报告必须保证科学性和严谨性。
第二章 安全评价分类
第七条 安全预评价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控制的投资计划项目,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预评价:
(1)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2) 输油气干线管道、重要的油气集输场站新改扩建项目;
(3) 净化厂、炼油化工厂新改扩建项目;
(4) cng加气站、加油站及其他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5)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其它建设项目;
(6) 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1) 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验收评价的项目。
(2) 危险、危害因素大,有必要开展验收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1) 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开展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2)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3) 危险、危害因素大,有必要开展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的项目;
第十条 专项安全评价
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需开展专项安全评价的活动、场所、特定行业、产品、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均应开展专项安全评价工作。
第三章 安全评价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预评价
(1) 建设单位在前期工作立项报告中应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及建成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简要说明。
(2) 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前应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向质量安全环保处填报《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申报表》,并附立项依据等相关资料。质量安全环保处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可能存在的风险性大小,提出审批意见。
(3) 规划计划部门在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计划时,应根据质量安全环保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审批意见同时下达安全预评价计划。
(4) 建设单位应委托取得分公司资质认可的评价机构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
(5)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前完成。
第十二条 安全验收评价
(1) 建设项目完工、试运行正常后,建设单位应按第八条的规定,向质量安全环保处填报《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申报表》。安全验收评价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2) 建设单位应根据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审批意见,委托取得分公司资质认可的评价机构开展安全验收评价工作。
(3)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第十三条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由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提出,经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查批准后予以立项,由规划计划部门下达计划。
第四章 评价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省(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评价资质证书,并按照评价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凡在分公司开展安全评价的机构必须经质量安全环保处进行资质备案审查,未通过资质备案审查的单位不得在分公司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可在取得分公司资质认可的评价机构中,根据被评价项目情况择优选择评价机构。
第十六条 承担评价项目的评价机构,所依据的任务委托书只能是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书)。与委托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中间组织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书)均属无效。评价机构与委托方签定委托合同(或协议书)时,应附评价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获得分公司资质认可的评价机构,必须每年到质量安全环保处进行资质复验,没有进行复验或复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分公司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必须根据评价项目的类型,严格按照《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安全专项评价导则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等规范的要求做好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质量负责。评价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分公司将取消该单位的资质认可:
(1)发现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的。
(2)两次资质认可之间所编制的评价报告,累计两次不能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的。
(3)所完成的评价报告未能给委托方提供技术支持,委托方无法依据评价报告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的。
(4)国家有关机构吊销其评价资质证书的。
(5)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并不适宜继续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
第五章 安全评价报告书的审查和批复
第二十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专项安全评价报告书编写完成后,应由委托方或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告书送质量安全环保处,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专家审查。
(1)需报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安全评价项目,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向股份公司、专业公司申请审查。
(2)需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书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上报备案。
(3)需报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书由二级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组织上报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书编写完成后,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告书送委托方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由委托方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并同时报送整改计划。
第二十二条 评价报告审查方式:
(1)预评价报告书审查可采用召开审查会议或函审两种方式。
(2)验收评价报告书和现状评价报告书的审查,原则上采用在委托方现场进行审查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用函审方式进行评审的评价项目,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将评价报告书送专家组及有关部门。专家组审查意见汇总后作为评价报告书的最终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采用会审方式进行评审的评价项目,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在审查会议召开3日前将评价报告书送专家组及有关部门,并组织评价报告书审查会。
第二十五条 评价报告书审查会议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组织并做整体会议的主持。技术审查工作由会议临时成立的专家审查组负责,组长由专家组专家担任。审查程序:
(1)评价机构汇报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专家发表个人审查意见。
(3)与会其他代表发言。
(4)参审专家组研究并形成审查意见。
(5)专家审查组组长向评审会宣布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 评价报告书审查会议后,评价机构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对评价报告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核实后,由委托方或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告书、电子文档副本及专家组审查意见报送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在此基础上,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对评价报告书出具批复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建设安全评价
| 适配人群 | 项目法人,安全评价师,水利设计单位 | 使用场景 | 新建水利项目,大型水利枢纽,安全设施三同时 |
|---|---|---|---|
| 制定目的 | 怕建水电站出事,想提前发现危险点,让设计更安全,施工和运行少出问题,保护工人和老百姓。 | ||
| 适用范围 | 管国内新建的水电站项目,重点是建之前、建完后、运行中的安全检查。 | ||
| 职责分工 | 项目法人牵头找人做评价,设计或专业机构干活,水利部和水规总院审报告,安监部门盯着落实。 | ||
| 禁止行为 | 设计单位不能自己评自己项目,没资质不能接活,评价人员必须有证,报告不能抄旧的、不能乱编结论。 | ||
| 检查与监督 | 预评价在可研批前做完,验收评价在验收前交报告,水规总院开会审,不通过就得改,改不好不能进下步,费用写进项目钱里。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加强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河流、湖泊上新建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
大型水利枢纽应按照本办法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其他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逐步推广实行。
第三条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
有关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应按照本办法开展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并可根据需要开展安全现状评价。
第四条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对象为生产设备、作业环境、监控设备、安全设施等有关工程安全、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项目。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 安全预评价
第六条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推荐的设计方案进行分析,预测该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督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承担安全预评价工作的机构应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工程设计方案,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建设期和运行期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根据危险发生频率、危害程度、已提出的防范措施,以及有关规程、规范和工程实践,确定危险等级和排序,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为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安全篇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督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条 安全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完成。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初步设计报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的编制依据。
第三章 安全验收评价
第九条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工程完工后,通过对该项目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进行检测、考察,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靠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
第十条 承担安全验收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在分析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提交的安全自检报告和监测资料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现场检查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 “三同时”的落实情况;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制度运作状况;深入调查建设项目设施、设备、装置的实际运行状况、管理状况、监控状况,查找尚存的危险、有害因素,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确定其危险程度并提出安全对策和建议;对项目运行状况及安全管理做出总体评判,为生产管理单位制订防范措施和修编管理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一条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前完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安全评价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总责。
项目法人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组织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开展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尚未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工程设计水利行业甲级资质并经水利部认可的设计单位或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为水利、水电工程业)的甲级资质机构承担。建设项目工程主体设计单位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
从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应具有安全评价师资格。
第十四条 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应组织安全评价从业人员深入了解工程实际情况、设计文件、相关审查和鉴定意见,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为依据,对照设计成果、工程施工状况,独立开展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发生的费用,根据评价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由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纳入项目建设费用。
第五章 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
第十六条 水利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总院)承担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工作。
安全预评价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向水规总院提出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送有关验收主持单位进行安全专项验收。
有关验收主持单位应按照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确定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审查或验收程序。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一般采用会议形式,实行专家审查。
水规总院和有关验收主持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审查制度、工作程序和审查专家库,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坚持 “科学、客观、公正、求实”的原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相关专家,充分发挥审查专家组的作用,确保审查工作的质量。
第十九条 水规总院和有关验收主持单位及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安全评价报告有关技术内容的知识产权。对审查中有失公正、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水规总院和有关验收主持单位应将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发送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水利部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利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及评价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组织对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业务培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爆破安全评估管理试行办法
| 适配人群 |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单位,安全评估单位 | 使用场景 | 城市爆破,风景名胜区爆破,重要设施附近爆破 |
|---|---|---|---|
| 制定目的 | 爆破容易出事,得有规矩管着。让设计施工更靠谱,安全质量有保障。 | ||
| 适用范围 | 管爆破单位和评估人员,管项目安全评估这事。 | ||
| 职责分工 | 协会牵头定规则,评估单位干活,公安和协会盯着看,出问题一起查。 | ||
| 禁止行为 | 评估单位不能自己干设计又自己评,不能找有关系的单位帮忙评,人证不对口也不行。 | ||
| 检查与监督 | 单位签合同后7天内审资料,去现场看,开评估会,写报告盖章交人。公安和协会不定期查,不按流程就通报、停审批、记黑账。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____)、《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____)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为加强工程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的科学性、严密性,规范爆破安全评估管理行为,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与质量,特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爆破安全评估管理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
第二条 爆破安全评估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作业范围的爆破作业单位承担。承担安全评估的单位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承接爆破设计施工、实施安全监理,不得委托有利害关系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条 爆破安全评估人员应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且作业级别和作业范围符合评估项目要求。
第四条 爆破安全评估单位和人员,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为依据,坚持“理论科学性、实践指导性、技术安全性、措施可靠性、评估严肃性、专家权威性”原则,认真贯彻“严格审慎、程序规范、集体评议、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爆破安全评估工作应接受公安机关和行业协会监督。对违规评估的单位和人员,爆破协会及时给予通报批评,报请市级公安机关暂停爆破作业项目审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作不良记录备案;违规评估引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评估单位法律责任。
第二章 爆破安全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作业项目:
1、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
2、除上述范围内的爆破作业项目,业主提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第七条 爆破安全评估单位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对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及安全性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若评估单位认为评估项目等级不合适或爆破设计施工方案不可靠,应当发回重新设计。
第八条 爆破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2、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3、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4、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5、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6、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7、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8、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9、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第三章 爆破安全评估基本步骤
第九条 按市场化原则,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应爆破资质等级和作业范围的评估单位。
第十条 a、b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应至少有3名持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其中,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第一评估人必须持有相应高级作业证和作业范围的人员担任;b级(含)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第一评估人必须持有相应中级(含)以下作业证和作业范围的人员担任。环境十分复杂的重大爆破工程应邀请专家组咨询,并在专家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编写爆破安全评估报告。爆破安全评估报告内容应当翔实,结论应当明确。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向评估单位提交《申请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委托书》(样表一),附《工商营业执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技术设计方案与爆破施工组织方案》和本项目批文及合同等有关资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爆破安全评估的基本步骤:
(一)初审资料。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评估合同》后7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对评估资料不全的应通知委托单位予以补充。
(二)踏勘现场。评估单位组成评估组,并确定至少1名项目评估技术负责人到爆破现场实施勘察,重点了解爆破物特征以及爆区周边的环境、设施、布局(包括地面、地下、空中)、距离等安全状况。
(三)召开评估会。经评估单位和委托单位协商,确定评估时间、地点,届时邀请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参与,必要时可邀请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以及各级爆破协会派员出席。
评估意见应形成书面材料,由评估人员逐一签名,加盖评估单位公章,并制作《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报告书》(样表二)交委托单位。
第四章 爆破安全评估费用
第十三条 爆破安全评估取费原则,应以《爆破工程消耗量定额》和《爆破工程综合单价》为依据,结合爆破市场行情,以能支持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加上人工、材料、设备、勘测、管理等各项开支消耗及技术含量、评估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取费标准,评估费用最高不宜超过爆破作业项目总造价的5%。
第十四条 爆破安全评估费应纳入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工程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在爆破安全评估活动中,委托单位应为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与配合,其他被邀请的各方代表也应协同做好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经湖北省工程爆破协会第一届六次会长办公会审议,第一届理事会____年年会(即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已报湖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核、批复后从____年2月1日起在全省爆破行业范围内试行。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施工周边环境安全评估
| 适配人群 | 建设单位负责人,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深基坑施工,轨道交通建设,市政工程开挖 |
|---|---|---|---|
| 制定目的 | 怕施工伤到旁边房子、管线、行人,想提前看看风险,把危险掐灭在开头。 | ||
| 适用范围 | 管建高楼、挖深坑、修地铁这些大工程,盯紧工地边上的房子、道路、地下管子。 | ||
| 职责分工 | 建设单位带头搞评估,施工和监理跟着干,专家来把关,安监站盯着查。 | ||
| 禁止行为 | 不许没评估就开工,不许评估糊弄了事,不许监测数据造假,不许删改原始记录。 | ||
| 检查与监督 | 开工前必须做完评估和监测方案,安监站审查备案;没做或做错的,不让开工,已开工的停工整改;每季度抽查,问题多的通报批评。 | ||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切实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____〕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基坑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报告书制定安全监测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周边环境的安全监测。未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和制订安全监测方案的,属于安全措施不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
第四条 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涉及周边环境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是否影响周边环境安全;
(二)工程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
(三)施工方法对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市政道路等公用设施的影响;
(四)桩基施工、深基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五)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选址是否合理,且应符合城市环境要求;
(六)施工现场脚手架、高支模、塔吊、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有害气体等重大危险源对周边建(构)筑物、电缆、通讯、居民、行人、道路、车辆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影响;
(七)施工中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程度;
(八)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源情况。
第五条 安全评估工作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
第六条 安全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并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安全评估人员应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 安全评估人员必须依据现场周边环境状况、各种地下管线资料、勘察报告及有关设计文件和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做出安全评估结论和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八条 安全监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开工前应对周边环境进行调查、拍照和记录。同时,应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按照有关规范及监测方案要求作好基坑以及周边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数据与分析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规定,为地下暗挖工程和深基坑支护设计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并对所提交的勘察报告负责。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单位要严格按设计程序和规定提交支护设计文件,且须经专家评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并对方案的安全可靠性承担设计责任。
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特点,认真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理,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切实把好现场施工安全质量关。
第九条 安全评估报告书和安全监测方案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经专家论证评审报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及时组织环境评价、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辨识,落实开发条件论证、规划会审、扩初审查、施工图审查等各项与施工现场环境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通过安全评估以后提出的措施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施工单位或专业单位实施,费用按规定另行计算,严禁要求或暗示施工企业降低安全防护标准,严禁强令施工企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冒险施工,严禁压缩合理造价、合理工期。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负责对安全评估结论和安全监测方案的现场实际执行情况负监理责任。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不按照安全评估结论和安全监测方案执行的,监理单位应予以制止,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责任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对相关安全评估结论和安全监测方案的落实负责。开工前施工单位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评估结论和安全监测方案进行全面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及安全监管人员应对防护方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因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原因,使安全评估结论和安全监测方案得不到落实,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开工,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及行业部门要求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单位,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情况和安全监测方案以及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作安全评估、安全监测或安全评估、监测情况和制定相应措施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将视为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地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专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施工管理和安全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安全评估机构、监测机构的安全评估和安全监测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本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安全评估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因未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和安全监测或因安全评估和安全监测措施不落实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破坏或事故的,应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停工、罚款、停业整顿、降级、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暂停、吊销个人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爆破安全评估
| 适配人群 |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评估单位,爆破设计单位 | 使用场景 | 城市爆破,风景名胜区爆破,重要设施爆破 |
|---|---|---|---|
| 制定目的 | 爆破太危险,怕出事。要让设计施工更靠谱,评估更认真,保证安全不出岔子。 | ||
| 适用范围 | 管做爆破安全评估的单位和人,管城市、景区、重要设施旁的爆破项目。 | ||
| 职责分工 | 爆破协会牵头推办法,评估单位具体干活,公安和协会一起盯着看,查问题、通报、暂停审批。 | ||
| 禁止行为 | 评估单位不能自己又设计又施工又监理;不能找有关系的单位帮忙评;评估人没证或超范围不行。 | ||
| 检查与监督 | 委托单位交材料,评估单位7天内初审,去现场看,开评估会,签字盖章出报告;材料不全要补;不按流程做就通报、暂停审批、停业整顿;出事了追责。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____)、《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____)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为加强工程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的科学性、严密性,规范爆破安全评估管理行为,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与质量,特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爆破安全评估管理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
第二条爆破安全评估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作业范围的爆破作业单位承担。承担安全评估的单位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承接爆破设计施工、实施安全监理,不得委托有利害关系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条爆破安全评估人员应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且作业级别和作业范围符合评估项目要求。
第四条爆破安全评估单位和人员,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为依据,坚持“理论科学性、实践指导性、技术安全性、措施可靠性、评估严肃性、专家权威性”原则,认真贯彻“严格审慎、程序规范、集体评议、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爆破安全评估工作应接受公安机关和行业协会监督。对违规评估的单位和人员,爆破协会及时给予通报批评,报请市级公安机关暂停爆破作业项目审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作不良记录备案;违规评估引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评估单位法律责任。
第二章爆破安全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作业项目:
1、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
2、除上述范围内的爆破作业项目,业主提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第七条爆破安全评估单位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对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及安全性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若评估单位认为评估项目等级不合适或爆破设计施工方案不可靠,应当发回重新设计。
第八条爆破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2、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3、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4、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5、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6、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7、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8、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9、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第三章爆破安全评估基本步骤
第九条按市场化原则,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应爆破资质等级和作业范围的评估单位。
第十条a、b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应至少有3名持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其中,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第一评估人必须持有相应高级作业证和作业范围的人员担任;b级(含)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第一评估人必须持有相应中级(含)以下作业证和作业范围的人员担任。环境十分复杂的重大爆破工程应邀请专家组咨询,并在专家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编写爆破安全评估报告。爆破安全评估报告内容应当翔实,结论应当明确。
第十一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向评估单位提交《申请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委托书》(样表一),附《工商营业执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技术设计方案与爆破施工组织方案》和本项目批文及合同等有关资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爆破安全评估的基本步骤:
(一)初审资料。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评估合同》后7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对评估资料不全的应通知委托单位予以补充。
(二)踏勘现场。评估单位组成评估组,并确定至少1名项目评估技术负责人到爆破现场实施勘察,重点了解爆破物特征以及爆区周边的环境、设施、布局(包括地面、地下、空中)、距离等安全状况。
(三)召开评估会。经评估单位和委托单位协商,确定评估时间、地点,届时邀请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参与,必要时可邀请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以及各级爆破协会派员出席。
评估意见应形成书面材料,由评估人员逐一签名,加盖评估单位公章,并制作《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报告书》(样表二)交委托单位。
第四章爆破安全评估费用
第十三条爆破安全评估取费原则,应以《爆破工程消耗量定额》和《爆破工程综合单价》为依据,结合爆破市场行情,以能支持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加上人工、材料、设备、勘测、管理等各项开支消耗及技术含量、评估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取费标准,评估费用最高不宜超过爆破作业项目总造价的5%。
第十四条爆破安全评估费应纳入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工程费用。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在爆破安全评估活动中,委托单位应为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与配合,其他被邀请的各方代表也应协同做好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本《试行办法》经湖北省工程爆破协会第一届六次会长办公会审议,第一届理事会____年年会(即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本《试行办法》已报湖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核、批复后从____年2月1日起在全省爆破行业范围内试行。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施工单位井下安全评分管理暂行办法
| 适配人群 | 现场安全员,爆破工,值班领导 | 使用场景 | 井下作业,爆破作业,天井掘进 |
|---|---|---|---|
| 制定目的 | 让井下安全更靠谱,管住乱来的人和事,把安全变成天天要做的事,不是喊喊口号就完事。 | ||
| 适用范围 | 所有下井干活的队组和工人,管他们怎么干活、怎么守规矩、怎么保自己和别人安全。 | ||
| 职责分工 | 安全环保部带头打分,值班领导和现场安全员一起查,安全员记分公示,生产技术部算钱挂钩。 | ||
| 禁止行为 | 不能让不合格的人下井,不能不培训就上岗,不能爆破器材乱放乱用,不能通风不足就开工,不能处理松石没监护。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周打分一次,当班就贴公示栏,每月累加总分,月底报生产技术部调单价,扣多就少给钱,扣超30分直接停工整顿。 | ||
为了进一步加强井下现场安全管理,规范井下现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井下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使珊瑚矿安全生产管理走向正规化、制度化,着力提高全矿的安全现场管理水平,公司研究决定对井下各施工单位及队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扣分考核,考核结果与施工承包单价进行挂钩结算,考核内容如下:
评分办法:
一、每周对各施工单位和各个作业队组及从业人员进行一次评分考核,第一项由安全环保部牵头,矿值班领导和矿部井下现场安全员协助进行考核,分数由安全环保部进行统计;第二项由矿值班领导、矿部井下现场安全员进行考核,分数由现场安全员进行统计。
二、考核评分内容的各大项中每一小项定为0.5~5分,违反或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操作的按每小项分数扣分。
三、被扣分的作业队组,当班由现场安全员在公示栏上进行公示。
四、以施工单位为考核单位,每月各班组的评分分数累加,累加总分作为施工单位当月得分。
五、安全环保部在每月验收后,对施工单位的分数进行统计,报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根据分数与单价挂钩标准调整当月结算单价。
六、评分考核与单价挂钩标准:
每月对各施工单位及队组考核累计一次,考核挂钩如下:
总分累计被扣10~15分,当月结算单价按原合同单价;总分累计被扣16~20分,当月工程结算单价按合同单价的99%结算;总分累计被扣21~25分,当月工程结算单价按合同单价的98%结算;总分累计被扣26~30分,当月工程结算单价按合同单价的97%结算;累计扣分30分以上的,当月工程结算单价按合同单价的96%结算,并停产整顿。具体如下表:
序
号
累计扣分数
承包单位单价
下调数(%)
备 注
1
10~15分
0
按合同单价的100%
2
16~20分
按合同单价的99%
3
21~25分
按合同单价的98%
4
26~30分
按合同单价的97%
5
30分以上
按合同单价的96%,并停产整顿
考核评分细则
管理
(一)项目部
1、是否存在安排未满十八周岁或超龄(按矿山安全生产规定适合退休年龄)的人员从事井下作业?(1分)
2、是否存在安排未经体检或体检不适合井下作业的人员从事井下作业?(1分)
3、井下从业人员上岗前未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或接受教育时间不足72小时(查记录)(2分)
4、转岗人员是否接受重新培训(查记录)。(0.5分)
5、每月施工单位组织安全学习、会议不得少于1次(查记录)。(0.5分)
6、值班领导开班前是否进行派班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班后做好交接班情况。(1分)
7、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2分)
8、是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维护,是否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操作人员是否培训后才能上岗。(1分)
9、每班值班人员(安全员)与井下作业人员同时上下井,中途是否存在早退、脱岗、离岗?(1分)
10、值班长(安全员)是否督促作业队组落实隐患整改,执行矿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项目和安全指令是否如期、按质按时完成?(5分)
11、是否每周进行一次自检及向安全环保部书面汇报?(1分)
12、各班组每班是否认真落实安全确认制度。(1.5分)
13、是否破坏各类安全警示标志?(0.5分)
14、同一个作业面是否存在上下同时作业?(2分)
15、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8米时或沿脉掘进约有5米贯穿时,是否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围栏?(2分)
16、施工单位要保持井下各负责区域的清洁卫生。(0.5分)
17、井下卸矿仓隔筛大石应及时进行破碎清理。(0.5分)
18、是否拒绝接受矿管理人员开出的有关通知书。(1分)
19、确保安全通道畅通,严禁停放矿车、堆放杂物。(1分)
(二)爆破管理
20、领取爆破器材时,需两人以上,其中一名必须是爆破工,一名安全员。(2分)
21、使用爆破器材单位的领用申请单和反馈单要数目清楚、真实,反馈及时。(1分)
22、运输爆破器材时,雷管与炸药一定要分开,运输时,要使用专用车或专用袋,途中禁止使用明火(抽烟)(2分)
23、爆破器材不能随处堆放,炸药与雷管不能混放或与其他物品混放,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并有专人看管。(4分)
24、临时炸药库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炸药、雷管要用专用箱装好,并存放在相隔硐室内。(2分)
25、炸药库管理员发放爆破器物品数目准确、账目清楚、记录正确、流向清晰。(1分)
26、炸药库内严禁明火或用白炽灯取暖,禁止存放其他物品,保持清洁卫生,照明线禁止裸露,线头接口要用绝缘胶带包好,使用防爆灯,禁止使用闸刀开关。(1.5分)
27、只有爆破工能操作使用爆破器材,装药时,需停止其他一切作业,无关人员需撤离作业面。(1.5分)
28、禁止使用金属棒进行装药。(2分)
29、装好药后,主线联接只能由爆破工操作。(2分)
30、爆破前,爆破工要确认相通地点人员是否撤离,挂号警示牌,做好警戒。引爆前要先发预报信号,炮响完后发出解除信号,收回警戒牌,撤离警戒岗哨。(3分)
31、非爆破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处理盲、哑、残炮,处理盲炮、残炮必须按正确方法处理(在距炮眼不少于30cm的地方打平行眼,装药起爆;到保管完好时,重新联接引线起爆;用水冲洗法;用木制品掏出法),禁止用高压风吹洗残炮、盲炮,禁止使用金属制品处理。(2分)
32、禁止打残眼。(3分)
33、严禁用灯泡烘烤炸药和雷管。(3分)
34、严禁使用变质爆破器材。(1分)
35、爆破作业人员所领爆破器材不能遗失、收藏、丢弃、买卖或挪为他用,及时将剩余的爆破器材退回炸药库。(3分)
36、爆破工所领用的爆破器材在中途不能长时间停留或转交他人。(2分)
37、爆破后,要用机械通风30分钟,并用空气检测仪检测合格后才能进入工作面检查工作。(2分)
38、禁止人员进入溜井、漏斗中装药炸大石。(3分)
39、爆破员放炮后要做好全程记录。(3分)
40、起爆线颜色要能够与其他电缆线颜色区分,不能与照明线、动力线混挂、缠绕。(1.5分)
41、起爆器由爆破工保管,不能乱挂乱放。(1分)
42、联接好主线后,检查作业人员全部撤离,各通道路口警戒后才能连接起爆器。(1分)
43、选择安全地方作为起爆位置,避开冲击波、飞石、炮烟涉及的地方。(1分)
二、现场安全处置
(一)松危石处理
44、作业面存在未处理松危石就开工作业。(1分)
45、处理松危石是否有人照明、监护?处理松危石人员站的地方是否安全、合理?(1分)
46、多人处理松危石时,相互间是否保持5米以上?(1分)
47、处理天井松危石时,天井上下口是否挂警示牌或专人警戒?(2分)
(二)通风要求
48、工作面30米以内压入式通风,风筒出口离作业面是否超过10米?(0.5分)
49、抽出式通风,风机离作业面是否超过10米?(0.5分)
50、混合式通风、压入式风筒出口距作业面是否超过10米?抽出式风机入口是否滞后压入风筒出口5米以上?(0.5分)
51、采掘作业面局部通风是否采用机械通风?(1分)
52、作业时,是否存在通风不足(弱风)、关风机现象?(0.5分)
(三)采掘作业
53、放炮后,通风时间不够、炮烟没有排除(或通风设施出现故障未消除)就开始作业;检测空气质量合格后才能进入工作面。(2分)
54、爆破后通风设施(含风筒烂、脱等)没有安装完善就开始作业。(0.5分)
55、工作面不拉好照明就进行作业。(0.5分)
56、爆破后不洒水或洒水不透彻就进行作业(距作业面20米内巷道必须清洗干净)。(0.5分)
57、升天井平台时,渣面应到棚板入口为宜。(0.5分)
58、天井楼梯间平台渣不清理。(1.5分)
59、将衣服挂在变压器面或挂在电机车线、动力线上。(1分)
60、采掘工作面未配备专用处理松石钢钎。(0.5分)
61、架设天井楼梯按要求“之”形支护,并每层设平台。(1.5分)
62、装岩、凿岩作业要湿式作业。(1分)
63、天井梯子的坡度不得大于80度,上下两个梯子平台的距离不得大于2米;上下平台的梯子应错开,梯子平台的长和宽分别不能小于0.7和0.6米,梯子宽度不小于0.4米,梯子蹬间距要求为0.3米,梯子顶端突出平台0.3米。(1分)
64、天井掘进高度超过7米时,必须支护梯子间和溜渣间,其后及时安装安全棚,安全棚距工作面的不大于6米。(1分)
65、天井掘进的风水管必须安装在上人楼梯间一侧(要求10cm),接到安全棚入口处。(0.5分)
66、天井掘进局部压入式通风口安装到安全棚底。(0.5分)
67、抽出和压入风机间隔10米以上的,抽出风机离作业面有30米时要及时前移,风筒要及时加长。(0.5分)
68、安装井下动力电缆和风水管,原则上要分开架设在巷道两侧,由于条件限制需同侧安装的,动力电缆距风水管距离应不少于30cm,同时不能有接触,若有接触部分应增加绝缘防护措施。(1分)
69、必须经常检查、维护所负责区域巷道的顶板和边帮,发现松石要及时处理。(1分)
70、处理松石时,一要选择安全的站立位置,严禁站在松石滚落的下方处理;二要选择符合安全的撬棍;三要有两人在场,其中一人负责照明和监护。(1分)
71、井下作业队组必须按矿部要求在需要的地方打顶、底板超前眼或者超前探水(空区)眼。(2分)
72、凡是要求进行锚杆防护网或木垛(砼)支护的工作面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达不到要求的重新支护。(2分)
73、作业人员在进入独头巷道、天井掘进工作面在施工前,要先开风机或用高压风吹5~10分钟,检测空气质量达标后才能进入作业面作业,每次爆破后均要进行通风、洒水降尘。(1分)
74、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米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1分)
75、采场局放时,禁止人员在采场作业。(2分)
76、采场局放时,放矿人员必须记清楚每个漏斗放矿斗数,放矿结束后上采场观察矿堆下落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吊棚”现象。若发现“吊棚”现象,立刻在采场两边或者三边天井挂上安全警示牌,并向当班值班领导,现场安全员汇报情况(2分)
77、采场存在吊棚的区域禁止人员通行或在上面作业,处理消除吊棚后才允许人员在采场作业。(3分)
78、出现吊棚现象时,应及时向当班值班长和现场安全员汇报,并在采场两端天井口挂上安全警示牌。(3分)
79、在采场处理“吊棚”前,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架设长楼梯、铺木板,必要时要打顶筒铺好木板。(5分)
80、严禁人员爬入漏斗处理任何问题。(3分)
81、天井顶筒及用木头支护顶筒需打墙窝,木头两端要削锥形。(1.5分)
82、下井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用品(工作服、水鞋、安全帽、矿灯),一线作业人员必须戴好防尘口罩。(0.5分)
83、放矿时,人员不能站在漏斗正对面放矿,禁止将手伸进漏斗内扒渣,禁止人员爬入漏斗内。处理漏斗堵塞时,人员应在漏斗两侧进行处理,撬棍头不准正对着人。(2分)
84、风水管一般情况下不能跨越电机车线,若需跨越,必须将风水管固定好,并在跨越区域的风水管、电机车线用绝缘材料包扎好。(0.5分)
85、在漏斗内炸大石时,人员不能爬入漏斗内或将手伸入漏斗内处理。(2分)
86、采场出矿所采用的临时电机车线不能用裸线,需用外包绝缘线,间隔一段距离切小口作为接触点,接触点用钢皮包好,与主线联接要设置开关。(1分)
87、动力线、照明线颜色要有明显区分,敷设要规范,不能混挂或缠绕在一起,接头要用绝缘胶布包扎好。(1分)
88、装岩机动力线要挂设好,破损的地方要处理好,严重的要更换,不使用时,要切断电源,将动力线盘好放在安全的地方。(2分)
89、禁止无照明作业。(0.5分)
90、上采采场一定要形成两个安全出口方能进行其他作业。(3分)
91、按设计安装漏斗,混凝土厚度、强度要达到设计要求。(1分)
92、假顶填充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1分)
93、装岩机使用完毕要进行清洗。(0.5分)
(四)人员上下及运输
94、人员从副井罐笼上下时,要遵守乘罐管理制度,听从信号工的指挥。禁止在罐内大声喧哗、推撞,禁止将身体或其他物品伸出罐外。(1分)
95、人员从斜井上下时,要遵守斜井管理制度,禁止跨过运行中的钢丝绳。(1分)
96、运输民用爆破物品,雷管与炸药不用混送,同时运输过程应按检修速度下放。
97、从斜井下放材料时,必须检查插销、连环联接情况。(2分)
98、下放民用爆破物品时,要使用专用车,物品应低于车厢顶10cm以上,下放其他松散物品时,必须捆缚好。(1分)
99、从斜井上下物品时,要求上下中段均安排人员,由下中段人员发信号,提升运行过程中,禁止人员从斜井上下,下中段人员要在硐室躲避。(1分)
100、电机车司机不能超速行驶,拐弯或前方有人时,应减速前进并鸣笛,电机车尚未停稳不准司机跳下、跳上。(1.5分)
101、使用的电机车不能带病运行,所使用插销和连环必须是正规合格产品,不能擅自加工或用其他物品代替。(2分)
102、电机车在使用时要盖好面盖。电机车要保持清洁卫生,不能有油污,座位内不能有泥土、矿渣堆积。(1分)
103、不能用电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或其他长物。(2分)
104、电机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2分)
105、严禁人员爬电机车、斗车或爬上运行中的提升设备。(3分)
106、电机车、斗车掉道后,是否硬开、硬拖?(1分)
(五)机电维修管理
107、机电维修人员要认真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穿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电工要穿戴绝缘水鞋。(0.5分)
108、安装电机车线、动力电缆及照明线要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三种线路要分隔架设,不能混挂、纠缠在一起,井下动力线和照明线外观要有明显区分;安装电机车线石门巷道不低于2.2m,运输巷、穿脉不低于1.8m。(1分)
109、严禁非电工人员和接电源、驳接电源或者维修电气设备。(1分)
110、严禁使用非矿用电器、开关、电缆,所有电缆均为阻燃材料。(1分)
111、在井下维修需动火时,要将动火地点周围易燃易爆物清除干净,做好防范措施,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动火申请后才能作业。(2分)
112、分开存放乙炔、氧气瓶,空瓶要求做好标识,禁止乱摆放。(1分)
113、高空作业(距地面2米以上)时要佩戴安全带。(2分)
114、检修时,严禁带电作业,需停机、停电,并挂检修牌,同时要有监护人,供电要审批。(2分)
115、使用的乙炔瓶和氧气瓶之间距离不小于5米;切割作业时,气瓶与作业点安全距离要大于10米以上。(2分)
(六)安全防范措施
116、严格按照矿部的整改安全隐患设计方案进行整改;支护质量要符合整改方案要求。(3分)
117、隐蔽工程要经矿现场管理人员验收后才能封闭。(1分)
118、支护填充时,充填量和质量要符合设计要求。(0.5分)
119、人员在天井提矿时,要佩戴安全带。(2分)
120废弃的天井、溜井,要加设防护栏,并挂警示牌。(2分)
121、残矿作业队组,只允许在批复的作业地点作业,不能到处乱采乱挖。(2分)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通航安全评估
| 适配人群 | 涉水工程业主,建设单位,活动主办单位 | 使用场景 | 桥梁建设,码头施工,海上风电 |
|---|---|---|---|
| 制定目的 | 怕水上施工乱搞影响船走路,想让论证评估有章法,保航道不堵、船不撞、水不脏,帮水运好好发展。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在内河海里搞建设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管他们做论证和评估这两件事。 | ||
| 职责分工 | 海事局统一管全局,直属和省级海事局管自己地盘,业主找靠谱单位做报告,海事局组织专家审报告。 | ||
| 禁止行为 | 不能找没备案的单位做报告,不能让设计单位自己评自己项目,不能编假数据,不能跳过审查就开工。 | ||
| 检查与监督 | 业主委托备案单位7天内报备,单位按要求做报告,海事局组织专家审,不通过要改,改不好取消资格,现场查落实情况。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 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其中,按照规定需要立项的涉水工程,还应在工程立项前组织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防波堤、围埝、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拆除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点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水上水下测试装置、海上风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六)设置、构筑、拆除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防波堤等整治建筑物;
(七)建设取(排)水口、滑道、下河坡道、填海填河造地等设施和构筑物;
(八)锚地、航道及安全作业区、停泊区、抛泥区以及游艇专用活动水域等;
(九)举行大型水上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十)打捞沉船、沉物及水上采、吹砂作业;
(十一)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以及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活动;在港区、锚地、航道、船舶习惯航路、通航密集区、交通管制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十二)在沿海、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超大件拖带、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勘探,航道疏浚与清障、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采掘、爆破以及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论证与评估工作应由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并编制《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或《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评估报告》)。如构筑的水工建筑物或体育赛事等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明显较小,《评估报告》评估大纲可做适当简化:
(一)作业时间较短的勘探、采掘等水上水下作业;
(二)构筑、设置、拆除规模较小的且对通航安全影响有限的临时性构筑物或设施;
(三)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其它临时性水上水下活动。
第七条 论证与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的统一管理,具体负责由交通运输部规划、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规划、批准或核准的水上水下活动项目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工作,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并负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开展审查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 论证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持续发展、节约资源、统筹兼顾、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论证与评估单位管理
第九条 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本行业评估咨询、技术研究或工程设计等资格;
(三)具有开展论证与评估的相关设施、设备;
(四)具有相当数量的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能组成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构成条件的论证与评估项目小组;
(五)具有论证与评估或涉水工程项目设计、技术咨询的相关业务的良好记录及经验。
第十条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对其论证、评估的结论负责。因论证、评估结论严重错误导致海事行政许可违法或行政诉讼或通航安全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海事管理机构取消其评估资格,有关单位还可追究其行政和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备案、年审管理制度。
备案期有效期限为2年。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每年年底集中对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上网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备案公布。具备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项目的论证与评估单位为甲级,具备承担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论证与评估单位为乙级,甲级单位可承担所有水上水下活动的论证与评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承担论证与评估单位的情况颁发相应的备案文书。
论证与评估单位在备案期限届满前2个月,将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情况书面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并提出继续备案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延续备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年审管理。论证与评估单位在每年底前将申请年审的材料,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查发现论证与评估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在一年内通过率未到90%的,下年度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 拟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法人证书;
(二)水上水下活动咨询评估等相关资格证书或申请备案材料;
(三)论证与评估单位从业技术人员情况(航海技术、海事管理及港口、航道工程专业人员不少于80%);
(四)论证与评估实验设施设备情况(大型船舶操纵模拟器、水域环境模拟平台、电子海图开发系统、vts实验室、航海图书资料室及电子图书库等);
(五)《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评估单位备案申请表》;
(六)从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或其它项目设计、咨询的证明材料;
(七)拟开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活动的单位,应提交河海工程专业、航海技术专业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章 论证与评估
第十三条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在工程立项前申请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通航安全评估一般应在涉水工程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对通航安全影响重大的水上水下活动且前期已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应于涉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开展并申请审查。
第十四条 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应委托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且具备相应级别资质的论证与评估单位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在接受委托后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五条 论证与评估单位开展论证与评估工作时,应成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小组成员至少由3人以上组成,其中本单位人员不少于80%;
(二)航海类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0%,其他人员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的工作经历;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10年及以上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职称;
(四)项目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六条 论证与评估应采取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全面系统分析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提出减少或降低风险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建议。
第十七条 论证与评估依据主要包括:
(一)设计规范与通航标准;
(二)船舶控制理论与技术和航海习惯做法(经验);
(三)水上交通管理理论与技术;
(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五)有关部门的批复性文件、相关专题论证与评估结论或意见等;
(六)设计方案、活动(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图纸、资料。
第十八条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在论证与评估前进行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并到项目所在水域附近的水上水下设施单位、相关航运企业以及海洋、海事、航道、引航、渔业等部门开展公众调查和征求意见,在报告审查中应当予以说明。论证与评估单位应采用以下方法和手段开展论证与评估:
(一)数据、资料综合研究分析等规范性论证;
(二)数学模型、航海习惯及经验计算;
(三)数值模拟、船舶操纵模拟试验;
(四)船模试验或实船试验;
(五)专家咨询;
(六)案例分析;
(七)其它有效的方法、手段。
第十九条 论证与评估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时应:
(一)综合考虑水上水下活动所在水域及附近水域通航基础设施(包括港口、锚地、航道等)、航运现状及发展规划;
(二)收集和分析水上水下活动所在水域及附近水域近三年以上的事故情况、船舶交通流情况;
(三)分析在不同气象、水文、水道条件下与通航的相互影响,并充分考虑其最不利情况;
(四)综合考虑通航尺度、船舶操纵等船舶通航动态、静态要素及技术要求;
(五)对影响因素、风险程度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重大影响应进行定量风险预测和计算;
(六)及时更新论证与评估过程中涉及涉水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组织方案的调整和变更。
第二十条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要素主要包括:
(一)有关通航设计参数选取的规范性;
(二)有关通航设计参数与港口、航道、航运、船型发展以及总体规划、岸线使用、功能区划的符合性和适应性;
(三)工程选址、平面布局的合理性;
(四)工程建成后对通航资源、通航秩序的影响分析,包括永久性构(建)筑物对航道资源的影响及占用可航水域尺度分析、工程运行对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相关水域航运生产、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隐患和潜在风险分析等;
(五)系统保障措施分析(对策和建议),包括工程建设方案的调整优化建议、安全设施和应急保障设施的建设性建议、工程运行限制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相关措施、通航标准及法律法规约束等。
第二十一条 通航安全评估要素主要包括:
(一)活动组织方案及其占用水域的符合性和适应性;
(二)活动所需船舶和设施的航行、停泊、作业安全性分析;
(三)活动或建设期间通航安全影响分析,包括占用水域及船舶、设施活动或临时性构筑物对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施工作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隐患和潜在风险分析等;
(四)系统保障性分析(对策和建议),包括活动(建设)方案的调整优化建议、安全设施和应急保障设施配置建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相关措施、活动(建设)限制性条件和措施、活动(建设)单位安全保障措施建议、活动(建设)期间现场维护和交通组织建议、操作警示及法律法规约束等。
第二十二条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采集的数据资料应真实有效,研究结论可信,具有可追溯性。在完成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后,应按本办法附录一、附录二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分别编制《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的扉页应列明全部编写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和编制分工等资料,由编写人员签字认可, 同时附论证与评估单位论证与评估备案资质复印件等证明文件,并将下列有关文件和研究成果作为附件:
(一)数学模型计算、分析成果;
(二)物理模型或船舶操纵模拟试验成果报告;
(三)船模试验或实船试验成果;
(四)有关专项研究成果专家审查意见。
附图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活动水域最新扫测图或水下地形图(比例尺不小于1:5000);
(二)工程设计总平面布置图;
(三)实测船舶航路或航迹线图;
(四)活动水域船舶航路(航道)及附近涉水工程与本工程平面布置位置关系图;
(五)港口规划图。以上有关文件、研究成果和资料必须经相关专业部门认可并标明出处。
第四章 论证与评估管理
第二十四条《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业主或建设(活动)单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审查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申请报告、《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设计文件等资料和图纸(包括电子文档)。
第二十五条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审查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部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的格式、内容和其它材料应进行初步审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申请单位修改或补充;符合要求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审查。
由部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如涉及通航环境复杂、通航安全影响明显、存在防治船舶污染严重威胁或存在其它严重分歧和疑问的,可责成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初步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专家评审会议的专家组成人员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影响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挑选。负责组织审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提前3天将《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提供给参加评审会的专家。专家组一般由5名及以上专家组成,且专家总数为单数,推荐一名资深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专家人选要充分考虑拟评审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所涉及到的工程(活动)类别、规模、复杂程度及对通航安全或防治船舶污染的的影响程度等条件,力求专业涵盖全面、确保评审科学性与公正性。在审查过程中专家组组长应根据每名专家的特长进行分工;每名专家对负责评审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相应部分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专家组组长汇总每名专家意见后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组织全体专家讨论通过。
与涉水工程或水上水下活动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七条 专家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建立和管理,专家库人员应由航海、引航、设计、港口及航道工程的技术专家,工程咨询部门专业人员,航海院校、科研部门、航海学会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的人员构成。部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做好辖区专家库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书面修改说明,完成最终《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修改说明应附在最终《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附件中。业主或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负责项目或活动行政许可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经修改完善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工作程序上报或对《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进行核准,出具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业主、建设单位、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经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通过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落实有关通航安全保障、防治船舶污染的措施和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是涉水工程立项审批、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行政许可的条件,同时也是业主、建设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实行现场监督管理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在涉水工程竣工或活动完成后,按照论证与评估工作分级管理程序,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见附录三),申请工程竣工通航安全核查或运营前通航安全核查。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工作程序进行上报或组织专家对《通航安全报告》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核查中发现存在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的,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应责成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暂停或限制涉水工程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论证与评估及其评审所产生的费用由业主、建设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承担。论证与评估单位应保证工作质量。业主、建设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照水上水下活动规模安排足够的资金开展论证与评估工作,保障论证与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十三条 《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复后,相关水上水下活动内容或其周围通航秩序、环境有重大变化的,以及2年内未予实施的须重新履行评审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参加与论证与评估工作有关的商业活动,不得干扰或要求业主、建设单位或主办单位选择论证与评估单位。
第三十五条 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对自行设计的项目进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____年7月1日起实行。____年11月27日《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通航〔____〕62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