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及车辆安全管理程序

适配人群厂内驾驶员,长途货运司机,危化品押运员使用场景厂内运输,长途运输,危险品运输
制定目的怕开车出事,想让大家守规矩、小心开车,少出车祸。
适用范围公司和项目部的车、司机、跑运输的事。
职责分工公司领导带头定规矩,资产部盯着检查和培训司机,用车部门管日常调度,项目部照着做。
禁止行为没证不能开车,厂内车得考过才准上路,特种车不能乱用,危险品运输必须按要求来。
检查与监督资产部每季度查一次,查完发整改单,两周内改完,不改就通报批评,年底考核扣分。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加强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努力提高全体机动车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行车的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及项目部(单位)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在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规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务院[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89号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公安部[1994]20号令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gb4387-84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dl5009.1-____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车辆交通安全法规规章选编(1997)

q/527-231-____ 尘毒、射线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q/527-207-____ 记录控制程序

3 职责

3.1 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对各单位、项目机动车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分析、检查、指导,审定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内部处理意见。

3.2 资产管理部是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和驾驶员的培训、考核。

3.3 车辆使用部门(单位)负责机动车的调度与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3.4 各项目部(单位)应严格执行本程序及相关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4 程序

4.1 交通安全组织机构设置

4.1.1 公司成立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4.1.2 各单位、项目部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各单位、项目部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单位、项目保卫部门负责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4.2 机动车驾驶员的配置与管理

4.2.1 公司、单位、项目部按需要配置驾驶员(含借用、聘用驾驶员),由用人单位申请推荐,资产管理部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4.2.2 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由使用部门按国务院[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执行。

4.2.3 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准驾证,方能驾驶车辆。

4.2.4 特种车辆包括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应保持随车附属设施完好,并由专人负责驾驶,专车专用。

4.3 机动车辆的行车与管理

4.3.1 机动车辆行车

4.3.1.1 机动车辆行车按国务院[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和公安部[1994]20号令执行。

4.3.1.2 大型运输任务和长途运输出车前,要做好安全交底和安全检查工作。

4.3.1.3 机动车辆携载危险品行车应严格执行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要求,γ源运输按《尘毒、射线作业管理程序》的要求执行。

4.3.1.4 厂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道路应符合gb4387-84第3.1条(厂内道路)和dl5009.1-____(火力发电厂部分)的有关要求。

交通运输及车辆安全管理程序:海上水上船舶交通运输

适配人群船长,大副,轮机长使用场景海上航行,船舶作业,危险品运输
制定目的海上跑船风险大,容易出事。想让每条船都安安全全的,不出事故,不伤人。
适用范围所有跑海上的船和船上的人。管航行、停靠、装卸货、设备保养这些事。
职责分工企业设专门管船安全的岗,二级单位也有岗。基层单位配专兼职安全员。岗上的人定规矩、查问题、盯整改;安全员天天跑船检查、记台账、组织活动。
禁止行为船没证不能开,人不够不能走,证书不对口不能上岗。危险操作不挂牌不准干,号灯号型不亮不准夜航。
检查与监督每月查一次船,查完三天内列整改单,七天内必须改完。没改就通报,再没改就扣绩效。安全科每季度回头看,留照片和签字记录。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二级单位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岗;基层单位应设立 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 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一)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 制度;

2.制订、完善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安全资料;

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

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

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二)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隐患;

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4.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资料。 第三条 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一)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二)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

(三)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

(四)船舶应急预案;

(五)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六)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 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

(一)船舶基本情况台账;

(二)船舶证书登记台账;

(三)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

(四)船舶事故登记档案;

(五)船舶航海图书台账;

(六)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账;

(七)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账;

(八)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 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第二章 船舶单位安全要求

第六条 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 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 系,并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从事国际船舶营运的船舶单位应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 系,并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及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国家的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 管理证书(smc)。

第八条 船舶单位应使船舶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九条 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条 在船舶租赁时,应签定船舶租赁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权力与义务。

第三章 船舶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船舶投入使用前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最低配员 证书等法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和适航证书。

第十二条 应按照规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各项安全标志,正确的显示号灯、号型。在危险区、作业区与生活区应按照有关规范划定明显的界限,并以文字加以标识。船舶的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应采用 颜色、文字、铭牌等加以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使用。关键性操作如救生艇释放程序、 二氧化碳释放程序、消防炮启动程序等应在操作地点以文字标明。

第十四条 应记录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 第四章 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五条 船舶单位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 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内河、职高)以上学历。

第十六条 船舶单位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 证书。

第十七条 船舶单位应有四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上。 第十八条 从事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船舶单位,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的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 有船单位应对陆岸基地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实际业务能力作出评估,以确保其具有适当的资格。

第五章 船员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船员所持有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及专业培训合格证应与其服务船舶的种类、 等级、航区相适应;不应低于所担任的职务。

(一)船长应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全面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和防污染公约、规定、规则、指南 和标准。

(二)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锚泊值班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 工作计划,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等管理。

(三)轮机长是全船机械、动力、电气(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甲板部使用的电子仪器除外)设备的 技术总负责人,并对甲板部所管设备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船舶预防检修计划和技术操作 规程,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

(四)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 行的船员。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应同时离船。

(五)因需要需增加船员时,船上总人数不应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第六章 航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应按《安全检查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海(水)上船舶应在有效证书中所允许的航区及海洋环境条件范围内进行航行和施 工作业;否则应提前到避风水域避风。

第二十三条 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有关的航行和避碰规则。在大风浪中、雾中、冰区、夜间、分 道通航及狭窄水道、进出港航行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则、指南执行,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并与有关方 面保持密切的通信联络,严格驾驶室及轮机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条 船舶系泊作业中应加强船岸联系,严格执行系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海(水)上拖带作业中拖轮、辅助船与护航船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海(水)船舶所载物品应满足船舶技术证书的要求,人员交通应乘坐交通船,载客人数控制在额定载客人数之内。

第二十七条 船舶动火作业应按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令第 31 号公布《船舶修理 防火防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按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及车辆安全管理程序: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

适配人群船长,大副,轮机长使用场景海上航行,船舶系泊,拖带作业
制定目的海上跑船太危险了,容易出事。想让船不乱跑、人不瞎干、设备不趴窝。
适用范围管所有跑海的船和开船的人,管证书、检查、培训、台账、保险这些事。
职责分工企业设安全岗,二级单位配专人,基层单位用兼职安全员。安全岗定规矩、查隐患、搞培训;兼职安全员天天盯船、记台账、改问题。
禁止行为船没证不能开,人不够不能跑,设备坏了不能拖,号灯号型必须亮,救生消防器材不能少,危险操作不挂牌不准动。
检查与监督每月查一次船,每季练一次应急,台账月底交齐,整改三天内完成。没做到就通报,再犯扣绩效,严重就换人。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二级单位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岗;基层单位应设立 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 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一)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 制度;

2.制订、完善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安全资料;

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

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

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二)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隐患;

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4.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资料。 第三条 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一)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二)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

(三)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

(四)船舶应急预案;

(五)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六)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 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

(一)船舶基本情况台账;

(二)船舶证书登记台账;

(三)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

(四)船舶事故登记档案;

(五)船舶航海图书台账;

(六)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账;

(七)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账;

(八)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 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第二章 船舶单位安全要求

第六条 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 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 系,并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从事国际船舶营运的船舶单位应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 系,并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及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国家的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 管理证书(smc)。

第八条 船舶单位应使船舶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九条 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条 在船舶租赁时,应签定船舶租赁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权力与义务。

第三章 船舶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船舶投入使用前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最低配员 证书等法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和适航证书。

第十二条 应按照规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各项安全标志,正确的显示号灯、号型。在危险区、作业区与生活区应按照有关规范划定明显的界限,并以文字加以标识。船舶的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应采用 颜色、文字、铭牌等加以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使用。关键性操作如救生艇释放程序、 二氧化碳释放程序、消防炮启动程序等应在操作地点以文字标明。

第十四条 应记录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 第四章 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五条 船舶单位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 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内河、职高)以上学历。

第十六条 船舶单位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 证书。

第十七条 船舶单位应有四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上。 第十八条 从事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船舶单位,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的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 有船单位应对陆岸基地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实际业务能力作出评估,以确保其具有适当的资格。

第五章 船员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船员所持有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及专业培训合格证应与其服务船舶的种类、 等级、航区相适应;不应低于所担任的职务。

(一)船长应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全面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和防污染公约、规定、规则、指南 和标准。

(二)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锚泊值班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 工作计划,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等管理。

(三)轮机长是全船机械、动力、电气(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甲板部使用的电子仪器除外)设备的 技术总负责人,并对甲板部所管设备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船舶预防检修计划和技术操作 规程,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

(四)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 行的船员。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应同时离船。

(五)因需要需增加船员时,船上总人数不应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第六章 航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应按《安全检查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海(水)上船舶应在有效证书中所允许的航区及海洋环境条件范围内进行航行和施 工作业;否则应提前到避风水域避风。

第二十三条 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有关的航行和避碰规则。在大风浪中、雾中、冰区、夜间、分 道通航及狭窄水道、进出港航行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则、指南执行,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并与有关方 面保持密切的通信联络,严格驾驶室及轮机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条 船舶系泊作业中应加强船岸联系,严格执行系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海(水)上拖带作业中拖轮、辅助船与护航船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海(水)船舶所载物品应满足船舶技术证书的要求,人员交通应乘坐交通船,载客人数控制在额定载客人数之内。

第二十七条 船舶动火作业应按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令第 31 号公布《船舶修理 防火防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按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