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适配人群专职司机,用车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调度员使用场景公务出车,车辆归库,维修审批
制度目标让车能安全跑、少出事、多干活、省油钱、用得久。
职责分工办公室统一管车管司机。用车部门填单子。司机负责开车保养。办公室主任和总监批维修。
核心条款提前两天申请用车。必须填派车单。车钥匙晚上交办公室。不能私自带车回家。不能私自用车。
执行要求司机见单才出车。归车后负责人签字交回。违章罚款司机自己掏。事故按七三分担。每月查一次保养记录。办公室不定期抽查用车情况。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十三)

为了办公车辆正常使用,能安全、高效、节能、顺利地完成各项工作,预防车辆事故,延长车辆使用寿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制定以下相关管理制度:

一、专职司机管理:专职司机由所在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各用车部门须提前二天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同方向外出办公人员可同车前往。用车部门须填写派车单,注明用车部门、地点、出发时间、归车时间、估计公里数,司机见到派车单后方可出车;归车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派车单上签字后交至办公室。

三、公司所属车辆须建立车辆档案,与车辆有关证件的原件归档,做好定期保养、维修、保险购买的相关记录。

四、车辆维修、保养等由司机提出申请、办公室询价后由办公室主任和归口总监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保养等。

五、车辆夜间及节假日必须归库,车钥匙交由办公室管理,非特殊情况严禁司机将车辆开回家。

六、车辆在违章出现罚款,由相关司机个人承担。外借期间出现违章,由司机写出说明办公室予以核实,责任不在司机,可由公司承担。如遇司机中途辞职,办公室查明违章情况后,在其工资中扣除罚款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七、认真学习各项安全措施,正确的驾驶操作,不带故障出车和行驶,做到出车前,途中,回厂检查,防止因机械故障,造成交通事故。

八、因公外出运行中出现的事故,险保险公司赔付外,其余损失由司机、公司按70%、30%的比例承担。

九、私自用车一经发现扣除二日工资,出现二次公司予以除名;私自用车若出现的事故,一切损失由个人承担。

十一、公司借用个人名义所购办公用车(含贷款购车),个人须与公司签署备忘存档(见《备忘录》样本附件),作为车辆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单位车辆与驾驶员管理规章

适配人群专职驾驶员,兼职驾驶员,调度员使用场景事故抢修,跨单位调度,年审逾期
制度目标让车更好服务生产工作,保障行车安全,提高车辆使用率,落实管理责任。
职责分工局办公室统一管全局车辆和驾驶员;各站所股室管自己车和司机;调度员负责派车登记;驾驶员负责开车和日常保养。
核心条款用车必须填申请单;定人定车;不准酒后开车;不准带病开车;不准私自出车;年审要按时办。
执行要求调度员按单派车,提前一天申请;驾驶员每天填行车日记;车辆回场要检查;油料单车考核;每月汇总里程油耗;安全学习每周半天。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我局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贯彻车辆使用、维修、安全管理责任制,提高车辆使用率,使全局的车辆能更好地服务于生产工作,满足生产第一线的需要,确保安全供电和行车安全。结合我局生产部门比较分散的实际情况,实行“集中领导,各部门分级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2条:局办公室为全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部门。局汽车班的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直接管理调度,局属各站所、股室的车辆,驾驶由各单位负责管理调度。

第3条:车辆是为生产、工作、生活服务的交通工具。全局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自觉履行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令”、“交通安全法”和局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以及车辆管理制度,确保电力生产安全和行车安全。

第二章 车辆调配、调度

第4条:调配

(一)根据我局生产单位比较分散的特点,局办公室平时根据全局生产工作需要,有权调动临时调配各单位的车辆。各单位应本着全局一盘棋的精神,无条件服从。

(二)局属各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临时互相调配使用车辆,须经双方单位的领导同意并报局办公室。

(三)局属各有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并按车辆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教育,督促平时的车辆检查和维护保管。同时做好驾驶员的油料领发等考核工作。

(四)车辆原则上实行定人定车管理,以加强车辆的保管维护,如需临时调配应进行详细的交接手续。

(五)凡车辆转增、转调或报废处理应按局固定资产手续办理。

第5条:车辆调度

(一)局属各有车单位(含局机关),编制有汽车班的均应有专职或兼职汽车调度员。无汽车班车辆少的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人负责车辆管理调度。

(二)局属各单位的车辆派出(包括单位领导属兼职驾驶员),一律通过调度凭《用车申请表》,无调度单出车视作私自驾车(特殊情况事故抢修外,但事后应补单)。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为确保安全行车,在无法保证行车安全的危险路段,驾驶员有权拒绝行驶,任何人不得强制驾驶员执行。调度员因公或休假不在时,由单位领导临时指定调度员。

(三)申请用车部门无特殊情况,应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以便调度员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用车的车型、用途、任务缓急,合理调配车辆。调度员应科学灵活地调派车辆,遇车辆紧张,任务繁重时,除事故抢修用车外,一般性的任务可根据车辆装载情况,同方向路线2个或多个任务综合兼并利用,以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四)驾驶员应服从调度员的安排,不断提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五)驾驶员在上班(值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做到随叫随到。每天资执行任务回场后,应按《用车申请表》填写行车日记,向调度员报告车辆技术状况及行车安全情况,按月累计行车里程和耗油量。

(六)车辆在外执行任务,除当天不能回库外,一律不得在外过夜停放。如特殊情况在外停放,须经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并办理好保管手续。

(七)平时(或节假日)因私人私事用车须单位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年度审验

第6条:车辆审验

(一)全局的机动车辆年检审工作由各有车单位的调度员或车管人员做出计划,然后交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

(二)车辆年检审工作应按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要求按时组织实施。检验前应做到随车设备齐全,各部机件完整良好,性能可靠,车容整洁,标志清晰,各种*齐全,合符年审检验的要求。

(三)非因生产工作关系或车辆因缺件维修待料等客观原因影响车辆超时年审,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支出部分,由有关责任人负责,单位不作报销。

第7条:驾驶员审验

(四)全局机动车驾驶员每年的年审工作(必须是单位认可的专、兼职驾驶员),各驾驶员自行到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年审后,由局办公室审核报销。

(五)驾驶员在年审前要根据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接受思想作风、纪律、技术和身体等方面的全面检查。

(六)凡属单位认可的专、兼职驾驶员,每年的年审费用可作报销。因年审不合格或非因工作关系,违章吊证等的造成延时、超时年审,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支出部分,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 驾驶员培训管理

第8条:因工作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应由局属各单位或部门领导提出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第9条:全局专、兼职驾驶员必须报局主管部门经局领导审定发文认可。具体规定和要求如下:

(一)专、兼职驾驶员,平时应加强车辆业务和驾驶技术的学习训练,熟悉交通法规。做到思想作风,技术过碣,具有适应各种路面,复杂交通环境驾驶能力和具有处理一般性车辆故障的能力。能较好地单独完成任务,确保行车安全。

(二)经局领导批准选送学习驾驶技术人员,经培训学校考试合格,各使用单位应安排经验丰富,驾驶技术过硬功夫并具有单独驾驶经历三年以上的专职驾驶员带驾,时限一般不得少于100天资。待新驾驶员具有单独驾驶技能后,由带驾专职驾驶员提出,经使用单位领导同意,技术人员鉴定后方可单独驾车。

(三)自费学习的驾驶员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转为局专、兼职驾驶员,须经一定程序的技术鉴定,方可单独驾车。对不具备单独驾车,仍需带驾的按本制度第9条第二点实施。

(四)自费学习的驾驶员转为局专、兼驾驶员后,原学习费用不作报销,其每年驾驶员年审费用可作报销。

(五)自费学习或增驾的驾驶员,需用单位名称(公章)证明者,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其本人在学习期间不准驾驶本局的车辆,在局外驾车发生事故均由本人负责。

(六)复员退伍军人驾驶员,如被局吸收录用,除参加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复考外,服务单位应安排专职驾驶员对其带驾。(具体参照本制度第9条第二点实施)

第五章

借车、租车

第10条:全局车辆是为本局生产、工作服务,原则上外单位不予借用和租用。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在不影响生产、工作的前提下,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一)局内部单位之间车辆的调配借用,须经双方单位领导同意。借用单位应负责车辆的油料及有关费用,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借用期间一旦发生车辆损坏或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由借用单位负责,事后应将车辆修复交还。

(二)外单位或本局职工借用,租用车辆原则上应由本局专、兼职驾驶员驾车。特殊情况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由外单位借车司机驾车,一旦发生车辆损坏或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由借、租用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借、租用车单位或个人要按申请时所填的用途、路线、地点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否则,驾驶员有权拒绝执行。如果用于非法运输和违反本制度及局有半规定,驾驶员应坚决拒绝。若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用车人和驾驶员的责任。

第六章 新车提运及车辆维修、保养

第11条:各车辆使用单位购买新车,必须作出计划申请局领导审批,按国家乘座标准及使用规定办理好车辆定编

等许可手续,方可购买。

新车验审和提运要有专人负责,派出技术人员和司机对车辆的性能及各部技术状况,全面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鉴定,并进行试车。验收合格后按物资堤运的要求办理好接收手续。购新车所有的票据必须有主管领导、购买人、证明人等三人以上的签名。

第12条:车辆维修、保养

(一)各有车单位的车辆由各单位负责检修、保养。凡安排车辆的大修项目均应作出计划向局办公室早报,待批准后方可进行,平时的一般性保养、小修、中修由调度员或班长作计划向主管领导早报,同意后实施。

(二)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轮胎换位,车辆清洁应由驾驶员本人完成。需要送外修理时,应选择修理质量好、收费合理的修理厂家,并相应固定,以确保维护质量,节约费用。车辆修复出厂时,驾驶员应对车辆的修理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和试车,并在修车后付单上签名确认。

(三)车辆的保养、维修内容分为:

①车辆修理分三种:即小修、中修、大修。

②车辆保养分四种:即例行保养(又称日常保养)、一级、二级、走合期的保养。

③车辆保养是定期强制执行的,必须坚持“保修并重”和以“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有计划地安排,以达到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

④定期保养周期

第七章车辆档案

第13条:车辆技术档案管理

(一)各有车单位的车辆技术、维修、保养必须逐台建立档案。从购买空卖空新车起逐年、逐项进行登记立档。原有或现有车辆档案不齐全或未建档的应逐一跟踪完善。

(二)凡局内部车辆的调拨,转移使用,调出单位必须向调入单位移交车辆档案。否则,调入单位可不予接收。

(三)车辆的档案内容

①新车购买时车价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及其它*复印件。

②每辆车的技术数据,说明书等。

③每年的行车记录、年审记录。

④大、中、小修,定期保养,二级保养记录。 ⑤历任驾驶员驾驶该车记录、里程等。

第八章安全制度措施

第14条:安全制度

(一)各有车单位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认真抓好机动车驾驶同的安全知识,交通法规,事故通报等方面为内容的学习。提高全体驾驶员的安全观念,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二)坚持以班为单位每周半天的安全学习和安全分析,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各有车单位应坚持每组织一次全体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分析安全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如遇发生车辆事故应及时开分析会。

(四)结合每年五月份安全月活动,积极开展安全宣传,做好安全检查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大力表扬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五)非局认可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准驾驶本局的车辆,违者将按局有半规定对交车人和驾车人分别给予严肃处理。

第15条:安全措施

(一)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令”履行驾驶员应该具备的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服从调度,按驾驶技术规范,安全规程,集中精力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二)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的油、水、气是否充足,车况是否良好,随国情工具及*是否齐全,货物是否牢固。

(三)行驶中注意发现车辆是否有异常现象,定时进行途中检查车辆及货物装载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

(四)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检查。遵守车辆装载标准,不得超载、滥载和超速行驶。

(五)严禁饮酒后驾车,车辆带故障行车。

(六)途中停车或在外过夜车辆停放,应办理保管手续,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车辆和物资的安全。

(七)车辆执行完任务回场(库)后,做好回场后的车辆检查、清洁工作,发现车辆有故障应及时排除。

(八)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并迅速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单位的安监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章油料定额管理

第16科:各有车单位的机动车燃油应建立领发登记,逐台车建立领用帐薄,实行单车考核,严格管理。

第7条:开展节约用油,降耗评比竞赛活动,各有车单位每季或半年公布各台车的节耗情况,开展奖节罚超耗活动。防止油料流失。

各种车型的百公里油耗应按产品厂定额标准为依据参考考核,具体定额标准可参照本制度《各种车型油耗定额表》。

第十章奖罚

第18条: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奖或罚

(一)各有车单位对边疆安全行车十周年、二十周年直至以上,无大、小事故,技术熟练,爱车守纪,完成任务好的驾驶员,可给予大力表彰宣传,并给予适当地物质奖励。

(二)对单车考核节约油料者,按定额标准节约部分的15%撮取奖励,对超耗定额20%者给予扣发月奖。

(三)专职驾驶员在带驾期间,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属专职驾驶员驾车肇事,责任按交警栽决,由本人负责。属实习驾驶员驾驶,如带驾专职驾驶员采取措施不力,造成的交通肇事,专职加强员应负交警载决后70%责任,实习驾驶员应负30%责任。如肇事前专职驾驶员先有预见提示,而实习驾驶员不听或采取措施不力,则应由实习驾驶员负70%责任,专职驾驶员负30%责任处理。按损失情况扣奖。

(四)兼职驾驶员在单独驾车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同专职驾驶员同等。

(五)未经领导同意,非因工作车辆夜间不归库者,按私自驾车在外停放处理。第一次给予个别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当事人扣发一个月月奖。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当事人应全额赔偿,并按局有半规定处理。

第19条:除本制度标明的奖罚,其它的奖罚制度参照《政府机关供电局安全奖罚规定执行》。

第20条:本制度自二oo四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f防空办公室公务车辆

适配人群专职司机,车辆管理员,综合科人员使用场景公务出车,跨区用车,车辆维修
制度目标管好单位的车,少花钱,多办事,别出安全事故。
职责分工综合科全权负责,车辆管理员盯油卡和维修,司机开车守规矩,领导批大事。
核心条款车停停车场,出市区要领导批,不许随便借车,必须持卡加油,修车要填表审批。
执行要求每次用车登记,加油每月核对,修车先报再修,司机每天检查车况,出事马上报告,综合科每月查落实。

为规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控制办公用车成本,确保车辆出行安全,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调派使用、用油管理、维修管理、车辆保养和保险业务办理统一由综合科具体负责实施。

二、调派车辆的原则是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行车安全。

三、关于车辆使用管理

(一)本办的车辆统一集中在单位门前停车场,由综合科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调派并做好用车登记工作。公务活动结束后,车辆放回本办停车场。

(二)因工作需要离开市辖区用车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

(三)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外借期间,车辆的用油和司机的补助,由借车方承担。

(四)车辆调派使用时,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不够安排时,可安排具有合法驾照的人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

(五)司机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司机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和综合科报告。

四、关于车辆油卡管理

(一)单位所有车辆统一使用中石化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每张加油卡限定车辆车号。

(二)单位所有车辆禁止现金加油,驾驶人员应随时携带加油卡,不得因任何理由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报财务、车辆管理员备案。

(三)车辆加油卡办理后,车辆管理员应按车牌号与油卡号码进行备案登记,每月进行核对。油卡一经备案,不允许变更,如遇到特殊情况,比如油卡坏,不能正常加油时,应报车辆管理员及时修理。

(四)一车一卡,一车一表,车辆管理员在申请充值时,应将每辆车的(车辆加油分配表)上报财务审核。内容包括:车辆加油卡余额、充值金额、上月行驶里程数、车辆总里程数及车辆油耗。

(五)单位车辆加油卡由综合科统一管理,车辆管理员负责给单位车辆加油并按规定分配加油费。

五、关于车辆维修管理

(一)单位车辆由综合科统一维修,发现车况有问题的及时向车辆管理员反映。

(二)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由车辆管理员提出申请,小故障由车辆管理员检查确诊,大的故障由维修会诊。能自己处理的故障尽量自己处理,不能处理的,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经综合科审核并呈经办主要领导审批后,到定点的维修站(厂)进行维修。

(三)在市辖区外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要及时向综合科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但事后必须补填《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呈报审批。

六、关于车辆管护工作

(一)下班后车辆停放在办停车场,因特殊情况异地停放需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二)上班时间综合科调度车辆,要保证公务活动用车。

(三)司机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保持车况良好,长途用车前要做细致检查;车辆要保持清洁卫生,统一持卡到定点地方洗车。

(四)车辆年审、车辆保险由综合科车辆保管人员具体办理,并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要认真保管好车辆,防止丢失和人为损坏。如因保管人责任心不强,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要追究其责任。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车辆维修质量

适配人群维修质检员,工艺技术员,配件管理员使用场景车辆竣工检验,维修过程监控,配件质量把关
制度目标让修车更靠谱,大家更重视质量,别出修车事故。
职责分工吴明带头管质量,常保国具体干。小组负责检查、考核、分析问题、提整改办法。
核心条款修车要过三道关,修前、修中、修完都得查。配件进货要验,不准漏项目。
执行要求按标准查车,不达标不能交车。抽查要常做,资料要更新,工艺要写清,档案要管好,设备要修好,计量要准。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一、质量管理机构

本部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吴明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常保国负责。

二、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三、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前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四、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购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五、严禁偷漏作业项目。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人员和车辆进出库

适配人群仓库守护员,车辆驾驶员,装卸作业员使用场景仓储出入管理,装卸作业安全,雷雨天气应急
制度目标让仓库进出更安全,减少出事,管好来往的人和车。
职责分工守护员管进出安全;办公室存登记本和记录。
核心条款没批准不能进;不许带打火机、手机、易燃品;车要装防火花装置,开慢点;必须登记才放行。
执行要求进门先登记,听守护员指挥;车停稳熄火才能装卸;人要除静电;轻拿轻放;雷雨天快出来;守护员天天盯。

目的:为做好公司仓库安全仓储工作,减少库区事故发生率,使出入公司仓库储存区域、人员、车辆管理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出入仓储库的所有人员及车辆。

职责:仓库守护员负责对进入公司库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各种记录的归类存档。

控制要求:

(1)未经批准、检查,外来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不得携带火种如(打火机、火柴等)、手机等,不得携带其他易燃易爆品及火种进入库区。进入库区的车辆必须有防火花装置,在库区内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

(2)所有进入库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填写出入库登记方可进入库区,进入了库区的车辆和人员,要听从仓库守护员指挥和引导进行操作,不得大声喧哗;车辆不得呜高音喇叭。

(3)进入库区的车辆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调整车辆的油、电路或维修车辆。

(4)进入车辆停靠时,要停稳、熄火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车辆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待装、待卸车辆应与仓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准堵塞安全通道。

(5)拟进入仓库人员必须经过消除静电处理。

(6)进入了仓库人员,所有操作都要轻拿轻放;装卸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7)雷雨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区,进入库区人员要立即撤离。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机关车辆

适配人群机关驾驶员,办公室调度员,分管领导使用场景公务出车,跨区域用车,车辆维修
制度目标管好单位的车,不让车出事,保护大家安全,也省油省钱。
职责分工办公室管调度和安排,驾驶员负责开车和保养车,局长批维修和出远门的事。
核心条款车要停单位,不能乱借给别人开,修车得先批再修,加油要对得上里程。
执行要求用车早上报办公室,出车记日记,修车签字才给钱,加油用机打票,外地加油要同事签字。

车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和驾乘人员安全,完善车辆使用、维修及车辆日常管理,现提出以下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岗位职责制

1、驾驶员认真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驾驶,礼貌行车;除特殊情况以外,若出现罚款自行承担。

2、自觉遵守机关管理制度,服从局领导及办公室的管理和调度,认真完成出车任务和其他交办的任务,做好出车日记。

3、驾驶员做好所驾车辆的日常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状况良好、运行正常,不开带病车。

4、安全驾驶车辆。驾驶员是行车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为确保驾乘人员及车辆的安全,不得酒后驾车,不得疲劳驾车。若有违章责任,其一切后果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5、定期对所驾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年检;按时办理车辆保险,不能发生脱保现象,严格控制车辆安全风险。

6、在无出车任务时,驾驶员应听从办公室的统一安排,认真完成领导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车辆管理

1、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在保证局领导用车的情况下,保证局内职工工作用车。

2、驾驶人员不得自行主张用车,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

3、各科室因工作用车,早上上班时给办公室申报,由办公室按事由轻重缓急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如需派往绵竹以外,必须经局长同意,方可出车。

4、驾驶人员出车完毕,应将车辆停放在单位,不得随意停放。非特殊情况,不得将车辆开回居住地停放。

三、车辆维护、油料使用

1、车辆维修或需要保养时,由驾驶人员根据车况书面提出维修申请,载明维修的项目,并预报维修价格交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局长审批同意,方可到指定厂家维修,不得先修后报。修后由驾驶员认定所修情况和价格并签字,交由机关出纳当即单次结帐,不发生累计结帐。

2、车辆的加油量应和出车里程相符;原则上实行时报时销,使用机打发票报销。车辆在外地加油时,需乘车人员在发票上签字认可。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水产畜牧兽医局车辆使用

适配人群办公室调度人员,科室业务负责人,专职车辆司机使用场景领导公务出行,科室业务用车,重要公务活动
制度目标管好单位的车,不让乱用乱开,保证领导和科室办事有车用,不浪费也不耽误事。
职责分工办公室管车管派单,领导批大事,司机记出车、护车、监督修车,财会结账。
核心条款用车要报备,领导优先;一天内办公室安排,两天以上要领导批;必须填派车单,司机固定,换人要批准。
执行要求办公室每天排车,司机当天填记录,修车前交清单批,批完才能修,财会按单付款,司机盯着修的过程。

一、单位所有车辆,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和调配,办公室必须坚持必要、合理的原则,做好统筹安排。

二、车辆的使用范围,原则上服务于局领导和局领导安排的业务工作、科室业务工作及其他重要公务活动。

三、领导同志公务用车原则上优先安排。科室公务用车,应提前一天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分轻重缓急作合理安排。

四、科室业务用车,用车一天的,由办公室视实际情况作安排,连续用车二天以上的,办公室报请领导批准后再安排。

五、办公室对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管理,司机要做好出车记录。

六、建立车辆专人管护制,各车辆要固定专职司机。因工作需要由非专职司机出车的,要经领导批准。

七、认真搞好车辆养护。对车辆的维修,要作出维修计划,列出修理清单,由办公室报呈局领导审批后方可送厂维修,财会负责结帐,司机监督。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某医院车辆管理使用

适配人群救护车司机,医务科调度员,总务科管理员使用场景急救转运,会诊用车,夜间出车
制度目标让救护车只用来救病人,别的事不许用,公车不给私人开,特殊情况要领导点头。
职责分工办公室管全部车辆,医务科调救护车,总务科管运输车,司机听派车通知,总值班可夜急派车。
核心条款车停车库,天天擦洗消毒,出车必登记时间地点里程油量,开车守交规,不超速不超载。
执行要求司机接通知马上出发,离岗要说去哪;每次出车记清楚,回院立刻交钱给财务;办公室查登记本,医务科盯救护车调度。

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1.救护车专供抢救运送病员使用,不得调作他用。车辆除公用外,私人一律禁止使用。特殊需要使用,须经领导批准。

2.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救护车由医务科调度,运输车辆由总务科掌握使用,无派车通知,司机不得私自开车。夜间遇有特殊情况须紧急出车,可由院总值班人员直接派车。保证会诊用车。

3.车辆平时停放车房内,做好检修、清拭保养和必要的消毒工作,保证使用。

4.要建立车辆出勤登记制度,每次出车均应将出车地点、开车时间、到达时间、回车时间、到院时间、公里数、耗油数登记清楚。

5.车辆行驶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载、超速,做到安全行车,节约用油。

6.救护车外出救护应按标准里程由司机统一收费,回院后及时将现款上交财务部门。

7.司机要坚守工作岗位,接通知后立即开车,有事离开时应向值班人员说明去向。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车辆和司机

适配人群专职司机,办公室主任,用车部门负责人使用场景公务出车,车辆停放,加油维修
制度目标管住公车乱用问题,不让私用,保证安全,控制油费和维修花销。
职责分工综合办统一调度;办公室主任安排派车;司机负责开车和检查;副总批加油;主管领导批维修。
核心条款司机必须本人开;不许外借;下班停指定车位;出车要派车单;加油去指定站;修车要领导同意。
执行要求用车提前申请;派车单发钥匙才出发;回程交钥匙填里程;司机每天报到;油卡专人管;维修留单据;办公室每月查记录。

一、车辆管理制度

1、公务用车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调排,每台车辆出车必须由司机负责驾驶,非公司司机人员不得驾驶,以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2、公司车辆不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3、公司车辆下班及节假日时必须统一停放于公司指定车位,由司机仔细检查手刹、车灯及各类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杜绝私自使用公车。如因公出差下班前无法赶回公司的,需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临时将车辆停放公司外面安全处所,并确保车辆安全。

4、由办公室主任协调安排用车,具体流程如下:各部门向综合办提出用车申请---综合办协调、合并用车需求----综合办出具派车单、向司机发车钥匙--司机执行出车任务---交回钥匙并填写出车里程数据。

5、车辆用油,由公司指定专门加油站加油,车辆加油批准权限为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领导。

6、车辆因损坏需要维修和换零配件的,必须经得主管车辆领导同意后才能维修(个别小修及公务途中需急修的除外)。

二、司机管理制度

1、司机要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和安全教育活动,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切实做到安全行车。在行车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扣证,扣车或经济损失的,将给予司机个人必要的处罚。

2、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管理,司机一定要按照出车要求出车。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工作岗位,服从调配,不得擅自开车办私事,不准将车辆交给无关的人员驾驶。出差回来后,均要向办公室报到,以便做好实时考勤登记。

3、司机负责公司生产发货、提货事宜;发货时负责审查收货单位、货物名称、数量、地址、收货人、电话号码等是否填写清楚,避免遗漏;提货时负责查验货物数量、收货人等是否与传真提货单相符。

4、负责公司车辆的保险、处罚通知的具体处理工作。

5、按时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临时性作务(比如客户的接送)。

6、搞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勤清洁,勤检查,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同时要搞好车内外卫生,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处理。熟悉车辆基本维修费用,对维修点的价格和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并向主管领导进行信息反馈。

7、树立自身良好形象,讲文明,树新风。提高职业道德,团结同事,尊重领导。要做到礼貌待人,文明行车。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机关公务车辆

适配人群处级干部,机关驾驶员,公务车管理员使用场景车辆更新,公务出行,干部交流
制度目标管住公车乱用问题,让车子用得更省更规范,帮机关省钱,也防干部乱开车。
职责分工领导小组定大事,管理局管一般用车,财政局管执法车,纪委负责监督查问题。
核心条款车要编制定额,买新车有排量价格限制,旧车开够年限才能换,不准专车专用。
执行要求用车统一调度不固定人,保险加油维修必须定点,费用单车核算每月公示,租车坐公交也行。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中办发〔 〕2号)和《省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苏办发〔 〕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 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

第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市(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按实际需要相对固定配备。现职县处级干部一般按每人0.6辆、其他人员一般按每20-30人1辆的标准确定车辆编制数。事企合一等单位按领导职数核定。处级以上兼职干部不重复核定车辆编制数。核定编制数是最高控制数而不是必达数。车辆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可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作适当增减。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对新增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部门(单位),不再因此增加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标准另行规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所有类型和用途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含大、中、小型客车)和接待用车、机关后勤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等,必须纳入车辆编制。上级配送的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六条 市级机关管理局每年在市级机关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前,对各部门(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数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各部门(单位)车辆编制数和单车费用定额,对车辆运行费用进行核定,并按序时进度核拨,包干使用。

第七条 市政府不安排各类协会购车资金。第三章 车辆配置、更新、报废标准

第八条 车辆配置标准 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不得配备各种类型进口汽车。各部门(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在

1.8 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1-2辆,其余轿车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商务车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价格12万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配备少量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的,须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需配备的,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大中型客车,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已经配备的在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部门(单位)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车辆更新标准 市(厅)级领导公务用车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10年以上或行程4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原有旧车必须上缴。符合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条 车辆报废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 〕1202号)的规定执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10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15年)。第四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管理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或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一) 部门(单位)车辆使用管理

1.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调度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车辆不能满足公务需要的,可到机关汽车服务公司临时租车,还可推广在市区办理公务使用公务公交卡乘坐公交车或使用公务自行车等做法。

2. 公务用车应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保险、加油和维修。

3.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定期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4. 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车辆使用、停放、维修、加油及驾驶员管理等制度。

5. 市级机关管理局下设机关汽车服务公司,面向机关提供优质、优惠的车辆租赁服务。

(二) 交流干部用车管理

1.市四套班子等市(厅)级领导干部在本地交流任职的,实行车跟人走。

2. 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到市(区)任职或在部门(单位)交流任职的,一律由新单位按规定解决其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原单位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管理 各部门(单位)不得以新增处级领导干部为由申请购车。购置、更新或报废车辆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公务用车采购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新增购置、更新购置车辆,由申请购车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市级机关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的批示意见,审核申请部门(单位)车辆编制、鉴定旧车,审核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和价格,经市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后,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确定。市级机关管理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购车的部门(单位)发放购车申请表。购车申请表经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购车部门(单位)凭市分管领导审批的“申请表”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购车事宜。新增上级配送车的,须到市级机关管理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旧车处置管理因更新或超编上缴的旧车由市级机关管理局统一签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提出调剂使用意见或交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列为车辆购置基金,专款专用。调剂车辆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凭车辆调拨单办理资产增减和车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车辆报废管理 达到国家法定报废标准或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必须报废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申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报废处置。公务用车处置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后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车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 车辆牌照管理 划为机关公务用车号段的牌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核发。凡列入“公务用车管理单位目录”的部门(单位)新车上牌照(含使用社会号段的牌号)、机关号段的牌号调换使用等,市车辆管理所一律凭市级机关管理局出具的手续上牌。报废车辆牌号属机关号段的须及时交市级机关管理局。

第十六条 车辆油料及维修管理 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含轮胎)。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轮胎定点采购等的招标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车辆送修管理 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更换 元以上总成件,在送修前须经鉴定。由送修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提出申请,市级机关管理局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对符合修理条件的进行拆检,确定维修方案,出具维修鉴定表,送修部门(单位)凭维修鉴定表到定点维修厂家进行修理,修理前维修厂家出具预算估价单。不符合修理条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条 驾驶员管理

(一) 新增驾驶员一律实行劳务聘用制,其工资由市人社等部门统一核定,纳入财政预算。富余的驾驶人员属行政附属编制的应转岗,其余的应按规定解除合同。

(二) 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正职的,原则上不自带驾驶员,确因工作或家庭实际情况需要自带驾驶员的,须报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人员借用手续;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副职或在部门(单位)之间交流任职的,一律不得自带驾驶员。

(三) 为切实维护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在市级机关继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选表彰活动。由市级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级机关管理局五部门联合组织,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每年对无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等级事故、无其他违纪行为且经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的驾驶员,授予年度“红旗车驾驶员”称号,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交通违法次数较多的驾驶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纪律要求

(一) 不准擅自购车、超编制购车;

(二) 不准购买进口车、超标车,不准搞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的装修;

(三) 不准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准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捐赠车辆;

(四) 不准通过出资后以捐赠、配送名义新增公务车辆;

(五) 不准以挂靠在党政群机关的各类协会名义购车;

(六) 不准处级干部配备专车,不准将执法执勤用车等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

(七) 执法执勤用车应标志着色,特殊需要不标志着色的须报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八) 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

(九) 不准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杜绝公务用车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我市此前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 的通知》(泰办发〔 〕27号)从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市级机关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本市(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