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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地址变更范例(优选10篇)

时间:2026-08-25 11:06:06

章程修正案地址变更范例

适配人群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经办人,股东会秘书使用场景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公司章程修订,股东会决议执行
制定目的公司搬新地方了,怕地址乱写出错,大家找不到地儿。
适用范围只管公司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这两块儿。
职责分工老板拍板改地址,行政同事填对新地址,财务核对新地址,全员看到旧地址就提醒。
管理要求股东会先同意,章程里必须改两处地址,签字盖章不能少,旧文件要标作废。
监督与检查行政每月查一次所有文件地址是否统一,老板抽查,发现不一致当天重改,三次错就重新培训。

章 程 修 正 案

根据本公司****年**月**日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办公地址,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章第*条:

办公地址:*************************** 现修正为:

*************************************

全体股东签字:

***********公司

****年**月**日

原章程第一章第二条注册地址为:**********

变更后章程第一章第二条注册地址为:**********

*******有限公司 章 程 修 正 案

根据本公司20**年 3 月 28 日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住所,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二章第三条原为: 住所:**市******(地址) 现改为:

章程修正案地址变更范例:工商变更章程修正案范例

适配人群中外合资企业董监高,外资登记经办人,商务审批专员使用场景合资企业设立,章程修订备案,外商投资变更
制定目的公司股东换人了,怕签错字、盖错章、钱打错账户。
适用范围只管这次改股东的两份章程文件。
职责分工甲方老板要核对新公司名字和地址,乙方老板要确认签字人是不是本人。 职责分工:法务得盯紧审批日期,行政得管好四份正本不丢不乱。
管理要求所有修改处必须手写签名,不能打印;每份文件盖章前得两人一起看一遍。 管理要求:旧条款不能删,只能划横线改旁边,改完马上拍照留底。
监督与检查签完当天拿去审批部门,没批下来前不准用新章;谁漏签字谁重签,谁盖错章谁负责补材料。 监督与检查:行政收齐四份后编号登记,少一份就停办后续所有业务;审批没过就退回重做。

根据佛山市佳城通丝机械有限公司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和补充合同,现对原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一章第三条

原章程为: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佛山市正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北大道群星工业区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劲涛,职称:执行董事,国籍:中国

乙方:福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flat/rm a20/f seabright plaza 9-23

shell street north point hongkong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路翔,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香港。 现变更为: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佛山市点灯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永丰新巷1号之一201房a室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路翔,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香港。

二、其余条款仍按国家审批机关历次批复及原章程执行。

三、本补充章程是原章程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原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补充章程经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自审批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五、本补充章程正本一式四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其他呈送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及登记。

甲方:佛山市点灯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福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二o**年十月十日

章程修正案地址变更范例:一人股东章程修正案范例

适配人群上市公司董秘,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秘书使用场景股东大会召集,独立董事选任,关联交易审议
制定目的证监会新规出台,股东大会流程要改,公司还要加独立董事。
适用范围所有股东、董事、监事、独立董事,还有董事会和监事会。
职责分工董事长管主持,董事盯提案,监事查执行,独立董事审关联交易。
管理要求重大事项不能通讯表决,律师必须到场,提案要提前十天交,资料不全就缓议。
监督与检查董事会发通知,律师来验证,没按规矩办就顺延开会,证监会和交易所全程盯着,出错要备案说明。

鉴于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对股东大会的程序有新的规定,同时,为了规范运作,公司拟增设两名独立董事,因此,对现行公司章程做出修改。本次修改的内容如下:

1. 原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未说明

现修改为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现代管理为依托,开发、生产高科技、高质量的生物医药产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为企业增加收入,为全体股东谋取最大利益。

2. 原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增加一条: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放弃从事与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

3. 原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依次变更为四十二、四十三条

4. 原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二节(股东大会)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变更为第四十四条,内容不变,增加四款:

(三)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

(九)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独立董事提出的提案。

(十七)审议公司独立监视会提出的提案。

5. 原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变更为第四十五至四十七条。

6. 原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二节(股东大会)增加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独立董事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 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迅表决的其他事项。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款所列之外的事项,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

第五十三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六十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六十四条 董事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十五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7. 原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变更为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一条。原第五十条到第五十四条变更为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

8. 原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议的通告,提出召*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删除。

9. 原第五十六、五十七条变更为第六十八、六十九条。

10. 原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第五十八条为: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现修改为:

第七十条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第四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11. 原第五十九条变更为第七十一条

12. 原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增加一条:

第七十二条 对于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13. 原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删除。

14. 原第六十一至六十九条变更为第七十三至八十一条。

15. 原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增加二条: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16. 原七十条至八十五条变更为第八十四条至第九十九条。

17. 原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增加二条:

第一百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关注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应关注是否可能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事项,除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充分披露外,还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就执行情况作出报告。

18. 原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二条变更为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零八条。

19. 原第五章(董事会)增加一节为: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2名。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接受提名后,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其他董事任期一致。

独立董事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独立董事的津贴由董事会拟定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但当股东利益不一致时,应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一般任职资格:

(一) 熟悉本公司的经营业务;

(二) 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

(三) 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经济或财务工作经历;

(四) 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位居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或者位居公司前五名股东中的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三)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四) 与公司、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人士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五) 在直接或间接地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者在该等机构中任职的其他人员;

(七) 在证券监管部门、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任职的人员;

(八) 《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九)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十一)与公司之间存在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人员。

(十) 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十二)中国证券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诚信尽责义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具有下列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作出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董事会作出决议前,独立董事认为审议事项资料或论证不充分,提议暂缓表决时,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者咨询机构;

(七)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财务报告;

(五)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六)公司发行新股的方案;

(七)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八)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后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资产置换、收购或出售方案;

(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风险投资、担保及财产损失方案;

(十)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十二)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一) 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一百二十二条 如有关事项涉及需要披露时,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文件、资料、办公场所、交通和通信工具及出入生产经营场所的便利条件)。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四)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本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如果必须免职时,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不能履行职责或发生严重失职行为时,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上述决议时,持反对意见的董事或监事有权要求对其意见进行公告。

20. 原第九十三条变更为第一百二十九条。

21. 原第五章(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22. 原第九十五条至第九十七条变更为第一百三十一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

23. 原第五章(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投资项目、资产抵押或者担保,其单项或者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删除。

24. 原第五章(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增加二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30%以内的风险投资项目、资产收购或者出售、资产抵押及对外担保项目。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合同标的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内(含5%)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上述限额的关联交易事项应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查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时,应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25. 原第九十九条至第一百九十四条变更为第一百三十六至第二百三十一条。

26. 原第七章(董事会)第二节(监事会)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

(四)审查关联交易协议;检查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必要时,就关联交易事项专门发表意见;

章程修正案地址变更范例:变更章程修正案 范本

适配人群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工商经办人使用场景公司更名,章程修订,股东会决议
制定目的公司名字要换,怕新名字用错地方惹麻烦。
适用范围只管公司改名这事,股东和法人签字时用。
职责分工股东一起拍板,法人负责签字盖章,谁签字谁认账。
管理要求章程里写清新名字,经营范围和出资比例也得同步改,别的不动。
监督与检查股东会现场确认,法人当场签字,没签字不算数,漏改一条就得重来。

变更章程修正案范本:公司名称变更章程修正案范本

更改公司名称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关键内容就是需有公司名称变更的说明。

范文可参考如下:

****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 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1、 将公司章程第*章第*条公司名称变更为:****有限公司。

2、 公司章程第*章第*条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

3、 公司章程第*章第*条,变更为***出资***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王**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公司其它内容一律不变。

股东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变更章程修正案范本:******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全体股东讨论通过,本公司章程修正如下:

1、 原公司章程第* 条:

现修正为:

2、 原公司章程第*条:“

现修正为

3、 原公司章程第* 条:"………………"。

现修正为:"………………"。

4、 原公司章程第* 条:"………………"。

法定代表人签名:

本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章程修正案地址变更范例:一人章程修正案范例

适配人群自然人独资股东,法人独资代表,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使用场景公司设立登记,章程变更备案,股东决议执行
制定目的怕公司乱来出事,怕钱管不好,怕股东和员工扯皮打架,怕账本造假被查。
适用范围就这一家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普通员工都得照着做。
职责分工股东拍板定大事,执行董事干活盯进度,经理管日常,监事查账看人,员工守规矩别乱来。
管理要求钱必须一次交齐,账本不能另设,公章不能乱盖,合同要签全,财务报告每年做,利润按规矩分。
监督与检查股东自己盯着,监事专门查账,出问题就扣钱、换人、赔损失,严重了直接清退,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一人章程修正案 1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 有限公司股东于 年 月 日

作出变更公司 (登记事项) 、 (登记事项)的决定 ,并

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一人章程修正案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选择一种),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敬告:制定章程时请删除括号内容)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四章 股 东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姓名)

企业名称(自然人姓名) ,

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其中货币出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敬告:制定章程时请删除括号内容)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时间:在公司成立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经理、监事,决定有关经理、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6、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7、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敬告: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加此条款)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2、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公司股东兼任(法人独资公司由法人委派)。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一般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须由股东决定。

第六章 经 理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或股东委派)

第十七条 经理对股东和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执行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 事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由股东委派和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一名。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四条 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五条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股东可获取全部剩余利润。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八条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条 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前条1、2、4、5项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和股东指定成员组成。

公司依前条6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和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章程修正案地址变更范例: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适配人群公司登记经办人,法务专员,股东代表使用场景章程修订,登记变更,股东决议
制定目的公司改名换地址换业务换钱换人换时间,怕乱套出错。
适用范围只管这家有限公司自己人自己事。
职责分工股东签字认账,法人盖章把关,办事员照着写清楚。
管理要求改哪条写哪条,原内容新内容都列明白,不能漏不能错。
监督与检查股东会现场表决,100%同意才生效,签字盖章后交工商局,没按这做就不算数。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 有限公司章程修改规定,经本公司股东研究决定,对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 条:公司名称修改为: 有限公司;

第 条:公司住所修改为:

第 条:经营范围修改为:

第 条:公司注册资本修改为 万元;

公司实收资本修改为 万元;

第 条:股东修改为:

第 条:营业期限修改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章程修正案地址变更范例:变更法人章程修正案范例

适配人群公司登记经办人,股东会秘书,法务合规专员使用场景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章程修订,股东会决议执行
制定目的怕法人换人时乱套,章程跟不上变化,股东会开完没法落实。
适用范围只管这家公司,所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都得照着做。
职责分工股东会定方向,董事会抓执行,监事盯着别出错,经理管日常干活。
管理要求换法人必须股东会点头,章程改完要盖章签字,变更后马上去登记机关备案。
监督与检查股东会自己查有没有按章程办,监事盯着流程对不对,谁乱改章程就重新开会否决,不签字不算数,没备案的变更全作废。

变更法人的章程修正案【1】

广东####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广东 ####有限公司于____年08月04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九条,原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本公司第一任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现修改为:“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委派产生。

本公司第二任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股东盖章或签名

20**年 08月 04日

附:

****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司及自然人***、***等八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住所:**市**区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建筑材料,工程机械、设备、配件,化工产品(非危险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文化用品,办公设备,装卸、运输等。兼营农林开发。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

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法人出资: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参股比例: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出资方委派或推荐产生,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四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nextpage]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六)其他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2月底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章程修订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犯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清算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做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规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15份,董事会成员、股东代表各一份,公司存档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年*月**日

章程修正案地址变更范例:上海工商局章程修正案范例

适配人群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监事使用场景公司设立,章程备案,股权变更
制定目的怕公司乱来出事,怕钱被乱花,怕老板和员工干坏事没人管。
适用范围只管这家公司里所有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财务这些干活的人。
职责分工股东拍板大事,执行董事管日常,经理抓干活,监事盯着别乱来,财务管好钱。
管理要求钱要验资才认,账目得审计,合同要签字留底,公章不能乱盖,秘密不能外传。
监督与检查监事随时查账查事,股东定期看报告,谁不签字不执行就重写决定,出了错自己赔钱,严重就换人。

上海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章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

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 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查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 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 (注:此处填写执行董事或者股东)作出决定。(注: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股东对于上述职权可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股东对于上述八项职权可另行约定)

(注:经理非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此条不写入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一或二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2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注: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第七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 (注:股东或执行董事)决定。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章程修正案地址变更范例:公司章程修正案格式

适配人群全体股东,执行董事,公司监事使用场景公司设立,股权变更,章程修订
制定目的公司刚成立,怕股东乱来,账目不清,经营出问题。
适用范围所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公司员工。
职责分工股东管出资和分红,董事管经营决策,监事盯财务和违规,经理抓日常干活。
管理要求钱要验资,账要审计,转让股权要同意,利润按比例分,解散得清算清楚。
监督与检查股东会查大事,监事会查账和行为,不守规矩就改章程或换人,严重就清退或起诉。

公司章程修正案格式【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公司的宗旨:____________。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______________以 出资,为人民币___元,占___%。

(二)______________以 出资,为人民币___元,占___%。

(三)______________以 出资,为人民币___元,占___%。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___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董事任期___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___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金华市 签订。

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章程修正案地址变更范例:变更股东的章程修正案范例

适配人群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专员,法务合规岗使用场景公司变更登记,章程修订,股东会决策
制定目的公司换股东了,怕新老交接出乱子,章程得跟着改一改。
适用范围只管这家公司,所有股东、新老股东都得照着做。
职责分工老股东把该说的都说清楚,新股东自己看懂章程,签字就认账。
管理要求开会要到齐,改哪条写哪条,原文删掉,新内容补上,盖章签字不能少。
监督与检查工商那边要收材料,缺一页都不给办,漏签或没盖章就得重来,耽误时间自己扛。

变更股东的章程修正案【1】

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______有限公司于__年__月__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______(登记事项1)、____(登记事项2),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__条原为:“………………””。

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加盖公司公章)

变更股东的章程修正案【2】

股东会议决议

时间:二o**年七月十八日

地址:*********有限公司办公室

参加人:全体股东

决议事项:

经*********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研究决定召开股东会议,应到2人,实到2人,符合法律规定,决议事项如下:

一、同意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煤炭批发经营

土石方工程施工

钢材、建材、日用百货销售

工程机械租赁

道路货物运输。

二、同意公司的经营地址变更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华资大厦e座1212室。

三、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正。

全体股东签字:

二o**年七月十八日

章程修正案

根据*********有限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同意变更公司经营地址及经营范围,现将公司章程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修改为:

第二章第七条 公司住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华资大厦e座1212室。

第二章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经营

本章程修正案是原章程不可分割的部分,原公司章程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同时作废。

全体股东签名:

变更股东的章程修正案【3】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修订案(下称“修订案”)由*****公司(下称“股东”)于201*年**月*日签署。

由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对章程作如下修订:

第一条 对章程第十四条的修订

章程第十四条原表述为:“公司设正、副总经理各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该第十四条修订为:“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

第二条 本修订案经公司股东签署和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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