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石家庄市
| 适配人群 | 矿山救护队员,煤矿安全监管员,应急指挥部成员 | 使用场景 | 煤矿井下抢险,重特大事故响应,瓦斯爆炸处置 |
|---|---|---|---|
| 制定目的 | 煤矿容易出大事,比如瓦斯爆炸、透水、中毒这些,人命关天,得赶紧救人,别让小事故变大灾。 | ||
| 适用范围 | 全市所有煤矿生产建设单位,死三人以上或损失超百万的事故。 | ||
| 职责分工 | 市里副市长当总指挥,县里管落实,各部门各干各的活,救护队去救人,公安管现场,卫生局管治伤员。 | ||
| 管理要求 | 马上报告、快去现场、保护现场、调物资设备、救人第一、控制危险源、疏散周边人。 | ||
| 监督与检查 | 谁不按时到岗就追责,瞒报谎报要处分,阻拦救援要处罚,指挥部统一检查,市里县里一起盯,不听指挥的查到底。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 ,保证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石家庄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制定本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属于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时,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还应依照《石家庄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和《河北省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第三条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是指煤矿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性的火灾、瓦斯煤尘爆炸、有害气体中毒、透水以及其它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遇险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降低和消除危害后果而进行的应急救援行动。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生产、建设单位可能造成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包括三人)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煤矿应急救援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区域为主,以人为本,以及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监测体系,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医疗救护、物资、设备、技术和人力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有关煤矿事故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应急救援、事故处理等有关技术的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工作质量和效果,本着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矿山救护力量的原则,对原有的井陉矿务局矿山救护队进行完善,并组织全市地方煤矿分别与其签定救护协议,具体承担全市煤矿重特大事故的救护任务。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煤矿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重特大煤矿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和具体情况立即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组成,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及其职责:
(一)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总指挥根据情况需要指定。成员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和河北煤监局邢台办事处等以及事故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和驻石部队、武警部队的负责人组成。此外,还有矿山救护队、煤矿安全中介机构、供电、通讯等有关单位参加。
(二)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河北省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按照本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做好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组织协调等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组建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顾问组,为事故应急救援的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与事故应急急需的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协调占用场地,并在事故后及时归还或予补偿;
5.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遇有危及周边单位人员和居民的险情时,及时[fs:page]组织指挥人员疏散、撤离和物资转移工作;
6.组织对重大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特大及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并核发事故通报;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8.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第十条 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邢台办事处
1.牵头负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2.负责煤矿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具体抢救方案。
(二)市安监局
1.负责组建煤矿专家顾问组,对应急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2.参加煤矿事故的调查工作;
3.负责事故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提供事故煤矿的开采范围;
2.审核事故煤矿的采矿许可证;
3.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急需占用的场地;
4.参加煤矿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四)公安局
1.负责事故区域(包括相关区域)的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2.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姓名、身份等;
3.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监控以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4.参加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等工作。
(五)市总工会
1.负责维护重特大煤矿事故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护、善后处理等工作;
3.参加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等工作。
(六)市监察局、检察院
参加重特大事故相关的调查处理,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负有责任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七)矿山救护队
1.对煤矿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提出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2.在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煤矿事故遇险人员的营救。
(八)煤矿安全中介机构
对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分析提供技术咨询。
(九)市交通局
负责组织各类事故救援物资运输工作,所需的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险救援现场。
(十)市卫生局
1.负责煤矿事故中受伤、中毒等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2.负责调动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救援保障。
(十一)发改委
负责协调和调集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设备等,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十二)市环保局
负责煤矿事故环境监测工作,及时确定并通报危险、危害的程度和范围。
(十三)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与煤矿事故救援工作有关的气象参数。
(十四)市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
负责煤矿事故的报道工作,确保稿件的客观、公正。
(十五)市供电局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供电需要。
(十六) 市财政局
1.负责做好重特大煤矿事故所需资金的财政预算;
2.负责突发性重特大煤矿事故所需资金财政预算的调整和资金支持。
(十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单位
1.负责抽调煤矿技术专家和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
2.保障事故应急救援的供电、供水、通讯需要,为事故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及后勤服务。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在发生事故时,应迅速准确地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的煤矿事故,不得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
第十二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立即将所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河北煤监局邢台办事处。报告内容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事故的控制情况。市人民政府及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安监局报告。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迅速组织抢救事故的同时,必须[fs:page]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积极进行自救互救。
第十三条 市安监局和河北煤监局邢台办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组织有关专家对煤矿事故进行综合评估和初步判断,并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态势发展等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做出决定。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及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本预案启动后,市人民政府迅速组成由主管市长任总指挥的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时立即通知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应向驻石部队通报事故情况,请求给予支援。
第十七条 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市辖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指挥。
指挥部负责成立各专业小组并明确负责人。专业小组应采取果断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事故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接到市政府的通知后,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能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到位并履行职责,尽一切可能将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组织事故单位和煤矿安全有关专家就事故危害源进行确认,根据事故单位生产情况做出评估,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同时,要为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做好参谋,积极参与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警戒;根据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持现场抢险救护秩序,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员应采取监控,防止逃逸。对逃逸人员及时进行追捕。
第二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对煤矿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提出具体措施;对受害人员进行抢救,控制事故继续扩大。
第二十二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事故抢险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中、人员及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控制危害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物证、痕迹等。
第二十五条 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
1.迅速报告原则;
2.主动抢险原则;
3.生命第一原则 ;
4.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扩大原则;
5.保护和抢救公私财产,确保重要设施的原则。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单位对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因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或抚恤待遇按照国家因公(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预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立即组织抢险、救援,拖延、推诿导致事故蔓延和扩大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谎实情、拖延不报,导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拒绝执行上级或指挥部命令或者借故逃避、逃匿,临阵脱逃,擅离职守,情节恶劣的;
(四)阻挠抢险人员调用紧急救援物资和占用场地的;
(五)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或者伪造故意破坏现场,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拒不依法[fs:page]承担责任或负责人逃匿的;
(七)对事故应急救援或处理工作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煤矿事故,组织实施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重特大煤矿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三十一条 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煤矿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单位、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内容和相关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煤矿企业制定的本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须报上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由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石家庄市:烟花燃放重特大
| 适配人群 | 应急指挥负责人,现场指挥长,安监执法人员 | 使用场景 | 大型节庆活动,烟花燃放现场,群众密集场所 |
|---|---|---|---|
| 制定目的 | 怕烟花出事伤人,怕现场乱成一团没人管,怕火没灭、人没救、东西没搬走。 | ||
| 适用范围 | 只管9月25日晚邮文化节那场烟花燃放。 | ||
| 职责分工 | 市长总负责,副市长和各部门头儿分块管,公安消防救人灭火,环保测空气,卫生抬担架,交通管路,民政安顿群众。 | ||
| 管理要求 | 出事马上打110,拉警戒线,疏散人群,灭火控火,查炸药种类,拍照片留证据,运伤员送医院。 | ||
| 监督与检查 | 谁值班谁接报,谁到场谁指挥,不按时到、不听指挥、乱动现场、瞒报迟报,都要挨处分,严重就追责。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有效地控制烟花燃放中的事故,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的规定,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仅用于第三届中国邮文化节活动期间中的烟花燃放活动。
第三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为市人民政府处置9月25日晚烟花燃放活动中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四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所称重特大事故是指在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因素,引发的火灾、爆炸、以及群众拥挤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
第五条 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立即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
(二)组织消防灭火、控制危害源,对事故危害进行检验和监测;
(三)转移危燃放物及物资设备;
(四)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等相关工作;
(五)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
(六)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七)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第六条 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市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
(三)充分准备、快速反应;
(四)科学分析、措施果断;
(五)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第七条 由高邮市人民政府制定烟花燃放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扬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备案。要建立各相关严格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保证该活动中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烟花燃放活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公安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等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它指挥工作。指挥中心成员由公安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环保局、卫生局、交通局、民政局、质监局、海事处等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统一指挥、领导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指挥、领导烟花燃放活动中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启动该应急救援预案,做出救援决策;
(三)负责对烟花燃放活动中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四)必要时,向省、市请示启动省、市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指挥中心下设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具有烟花燃放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及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高邮市烟花燃放活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 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
(三)接警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四)与事故发生地以及燃放单位和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五)及时办理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及时向扬州、省安监局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秩序等工作;
(八)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九)组织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度指挥供水、供电、通信、医疗、救护、环保、交通运输、公安等单位,并协调驻邮武警部队参加事故救援工作;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实行封锁。
第十四条 指挥中心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本预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三)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第十七条 由市安监局建立专家库,发生烟花燃放事故时,即时从专家库抽调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第十八条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协助指挥中心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烟花燃放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急救援的工作职责。
(一)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灭灾和洗消;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市公安治安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安全警戒,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
(二)市环保部门负责对烟花燃放事故现场的有关自然因素进行应急监测;负责调查烟花燃放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并向指挥中心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
(三)市卫生部门负责烟花燃放活动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四)海事处负责水上交通船舶航行的秩序。
(五)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质。
(六)市商贸总公司负责就近调运急需物资,保证灾区有效供应。
(七)市电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八)市民政部门负责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工作。
(九)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第三章 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市有关部门和燃放实施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烟花燃放事故预防工作,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和燃放实施单位,应根据本应急救援预案,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本部门烟花燃放活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预案的职责要求,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掌握救援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及供应量,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烟花燃放实施单位开展烟花燃放事故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烟花燃放实施单位应当指定应急救援负责人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烟花燃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训练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三)进行烟花燃放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烟花燃放周围群众进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四) 组织职工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模拟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第四章 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第二十五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施放单位必须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
(二)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四)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二十六条110报警台接到重特大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值班室以及指挥中心。
第二十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接到报告的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施放单位依照本应急救援预案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报告调查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灾情。
第二十九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导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施放单位、公安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第三十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施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组织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未能有效控制事故时,应当及时向扬州市政府提出启动扬州市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1.市公安局接警后,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种类和数量;维持事故现场秩序,设置警戒隔离区,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
2.市公安消防局接警后,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事故地点,根据发生的不同类型火灾,选择进攻路线和合适的消防器材,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组织现场人员和周边群众及贵重物资安全疏散;
3.市环保、卫生、交通等有关应急救援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和对事故监测、报知等工作,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海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观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发展,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因烟花燃放引发的其他事故,分别由其归口管理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按照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处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阻挠、干涉对重特大事故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部门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特大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重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六条 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第三十七条 在重特大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参加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第三十九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石家庄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
| 适配人群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企业特种设备负责人,应急救援指挥长 | 使用场景 | 特种设备事故,跨区特种设备险情,重大危险源泄漏 |
|---|---|---|---|
| 制定目的 | 怕特种设备出大事,伤人又赔钱,救援乱糟糟。想让出事时有人管、有法子、不慌神。 | ||
| 适用范围 | 高新区里所有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人,还有管这事的部门。 | ||
| 职责分工 | 管委会领导拍板,质监分局牵头干,安监公安消防各管一块,企业自己先动手救。 | ||
| 管理要求 | 出事马上报、划警戒线、疏散人群、专家到场、分组干活、防护到位、信息统一发。 | ||
| 监督与检查 | 质监分局盯着落实,查演练、看预案、验装备。没做到就通报,严重了追责,每年至少练一次。 | ||
高新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风险和事故(险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特种设备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区分局在高新管委会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办事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险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市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险情)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
(1)ⅲ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
(2)跨区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3)管委会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管委会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区质监分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高新区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警戒组、救援排险组、医疗救援组、应急救援办公室等机构,领导小组及下设机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2.1.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
组成:主管副主任担任指挥长,高新区质监分局局长,安监局局长,事故发生地主要负责人或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安监,管委会办公室,工会,监察,公安,消防,社会事业,市政,信访,民政(社区管理服务局)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办事处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提出修订高新区特大特种设备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召开例会,组织指挥演练,对发生事故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决策,调动各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及时掌握事故现场的态势,全面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2.1.2综合协调组组成与职责
2.1.2.1综合协调组组成
由质监分局抽调人员组成。
2.1.2.2综合协调组职责
(1)局办公室: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信息,接收、传达区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向市局、管委会办公室报送救援信息,同时抄送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向各个组传达领导小组指令;负责向省、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及请求救助;协调有关后勤保障等事宜。
(2)政策法规科: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按照领导小组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市局、区领导报告;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相关资源参加救援工作,分析事故(险情)预警信息。
2.1.3现场警戒组组成与职责
2.1.3.1现场警戒组组成
公安分局、公安分局负责人任组长。
2.1.3.2现场警戒组职责
(1)负责风向、风级、温度、阴晴雨等气象预报;
(2)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并组织警戒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3)负责疏散事故区域内的无关人员;
(4)负责救援运输车辆的畅通;
2.1.4救援排险组组成与职责
2.1.4.1救援排险组组成
由高新区质监分局、公安分局、社会管理服务局、市政管理局、建设环保局组成。
2.1.4.2救援排险组职责
(1)由特种设备引起的火灾由公安分局任组长;
(2)由特种设备引起的中毒类事故,由社会事业局任组长;
(3)其它类的特种设备事故由质监分局负任组长,职责是制定最佳排险方案,并组织实施
2.1.5.1医疗救援组组成与职责
由社会事业局负责并组织医疗救护工作
2.1.6应急救援办公室组成与职责
2.1.6.1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质监分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1.6.2职责
(1)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总指挥、副总指挥,通知各有关单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并按照指挥部要求,处理应急救援事务;
(2)负责专家人员的技术信息;监督并管理特种设备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人员培训和装备物资的配备;
(3)监督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定期演练;
(4)负责联系驻军救援工作;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根据事故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安委会)按照《高新区安全生产事故(险情)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事故(险情)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按照《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协调指挥。
2.3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险情)等级(见6.2 响应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市政府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发生的事故(险情)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地区或影响特别重大时,由区安委会或者管委会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特大特种设备事故(险情)信息由质监分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管委会。
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监分局和有关企业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
特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管委会、区安监局和区质监分局。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在2 小时内报告至市政府。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确认可能导致特大特种设备事故(险情)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
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险情)时,区质监分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按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通报其他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高新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组分析事故(险情)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险情)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事故(险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见6.2 响应分级标准)。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ⅲ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 启动条件
(1)发生ⅲ级响应条件的特种设备事故;
(2)接到管委会关于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3)接到上级关于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管委会安委会认为有必要启动;
(5)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本启动预案。
4.3 响应程序
4.3.1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立即向安委会报告事故情况;收集事故有关信息,从质监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采集事故相关设备基本数据与信息;
(2)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3)通知有关专家、队伍、安委会有关成员、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4)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5)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4.3.2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通知领导小组,收集事故有关信息,采集特种设备相关基本数据与信息;
(2)及时向管委会安委会报告事故情况;
(3)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4)派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协助指挥;
(5)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
(6)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4.4 信息处理
各特种设备单位一旦发生可能造成ⅲ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应立即将事故信息报质监分局。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
质监分局通过办公室向安委会上报事故信息,事故(险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及时通知管委会外事部门。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增援。
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共享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主要包括现场数据监测、应急救援资源分布信息、气象信息、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可通过传真、电话等传输通道进行信息传输和处理。
4.5 指挥和协调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企业预案,组织救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处置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本预案启动后,区质监分局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6 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省(区、市)、跨领域的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管委会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政府决定。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火灾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引起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起重机械坍塌、坠落事故。针对上述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和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4.6.1 特种设备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特种设备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
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6.2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6.3 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6.4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等)。
4.6.3 停电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停电设备地点;
(2)确定停电原因;
(3)确定恢复供电的方案(启动备用电源、向供电部门求助);
(4)确定解救被困人员的应急救援处置技术、装备和专家;
(5)确定不能及时解救可能导致的后果;
(6)确定不能及时解救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
(7)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7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锅炉爆炸应急救援人员、医务人员一般配备阻燃防护服;压力容器爆炸所引起的化学泄漏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事故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清洗和消毒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特种设备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9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当地和支援的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10 信息发布
质监分局是特种设备事故(险情)信息的指定来源。
管委会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险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必要时,管委会新闻部门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险情)的对外报道工作。
4.11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特种设备事故(险情)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管委会安委会,区安委会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 小时有人值守。
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质监分局负责建立、维护特种设备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数据库。
管委会负责高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及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加强特殊通信联系与信息交流装备的储备,以满足在特殊应急状态下,通讯和信息交流需要;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事故(险情)信息管理办法,统一信息分析、处理和传输技术标准。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救援装备保障。特种设备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企业和当地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特种设备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5.2.2应急队伍保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特种设备从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公安、武警消防部队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
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河南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作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主要负责指导和实施现场救援。
5.2.3交通运输保障。质监分局建立全区主要特种设备从业单位的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相关系统提供交通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特种设备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有关人员、装备、物资。
公安分局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
5.2.4医疗卫生保障。由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事业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必要时,区质监分局通过区安委会协调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5.2.5治安保障。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公安部门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5.2.6物资保障。特种设备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企业根据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高新区特种设备救援常备物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
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质监分局报请安委会协调。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质监分局和特种设备从业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应急响应状态下,当地气象部门要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帐,建立重大危险源基础数据库,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根据特种设备登记的有关内容,利用已建立的特种设备数据库,逐步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依托有关科研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各级政府、特种设备从业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企业生产或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5.4.2培训。特种设备事故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特种设备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5.4.3 演习。特种设备从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区质监分局提交书面总结;高新区质监分局作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5.5 监督检查
质监分局对特种设备事故(险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6附则
6.1 名词术语定义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等过程中由特种设备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的事故。
6.2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险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坍塌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 万人以上、或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等过程中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50~100 人中毒、或5000~100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等过程中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3~9 人死亡、或30~50 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等过程中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30 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6.3预案制定修改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区质监分局及时组织修订。区质监分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6.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质监分局负责解释。
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石家庄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
| 适配人群 | 现场指挥长,消防救援队,环保监测员 | 使用场景 | 危化品泄漏,火灾爆炸,急性中毒 |
|---|---|---|---|
| 制定目的 | 怕危险化学品出大事,火啊、炸啊、毒气漏啊,人死得多,损失大,得赶紧救、快疏散、少受伤。 | ||
| 适用范围 | 广州全市,干生产、卖货、存东西、运货、用化学品和扔废料这些活儿的人和地方。 | ||
| 职责分工 | 市长总管,副市长们分头盯,安监局干活,区里领导先顶上,消防公安环保卫生各干各的活儿,单位自己先救。 | ||
| 管理要求 | 马上救人、疏散群众、灭火堵漏、查毒气、调车调人、封路封现场、专家到场看情况。 | ||
| 监督与检查 | 出了事马上报110和安监局,谁没报、瞒报、乱动现场、不听指挥,就处分或抓人,平时要练、要备器材、要培训。 | ||
印发《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穗府[____]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市安监局联系。
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有效地控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44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的规定,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为市人民政府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四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所称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因素, 引发的火灾、爆炸、毒物泄漏危险化学品事故,该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共分为3级:
三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第五条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立即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
(二)组织消防灭火、控制抢修危害源,对事故危害进行检验和监测;
(三) 转移危险化学品及物资设备;
(四)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等相关工作;
(五)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
(六) 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七)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第六条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市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
(三)充分准备、快速反应;
(四)科学分析、措施果断;
(五)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第七条 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要建立严格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保证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市长担任总指挥(发生二级和三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或分管公安消防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广州警备区参谋长、市经委主任、市安监局局长等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它指挥工作。指挥中心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环保局、卫生局、交委、建委、民政局、质监局,广州海事局、港务局等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统一指挥、领导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指挥、领导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 负责启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出救援决策;
(三) 负责对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四) 必要时,向省请示启动省级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指挥中心下设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具有危险化学品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 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
(三)接警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四)与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五)及时办理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八)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九)组织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度指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保、交通运输、公安等单位,并协调驻军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实行封锁。
第十四条 指挥中心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本预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
发生事故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发生事故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第十五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三)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第十七条 由市安监局建立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即时从专家库抽调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第十八条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协助指挥中心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急救援的工作职责。
(一) 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灭灾和洗消;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市公安治安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二)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源进行应急监测;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并向指挥中心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
(三)市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物检测和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四)广州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五)广州港务部门负责组织港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质。
(七)市商业部门负责就近调运急需物资,保证灾区有效供应。
(八)市电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九)市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
(十)市建设部门负责对被破坏的重大设施及大型建筑实施抢险救援。
(十一) 市民政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工作。
(十二) 市委、市政府有关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第三章 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工作, 防范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应急救援预案,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预案的职责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保证资金储备;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掌握救援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及供应量,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由该单位的应急救援机构或指定的部门 (生产经营规模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负责人)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训练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三)对职工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周围群众进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四) 组织职工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模拟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第四章 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第二十五条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
(二)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如实报告市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事故原因、化学品名称和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四)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二十六条 110报警台接到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报告本市和当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以及指挥中心。
第二十七条 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接到报告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依照本应急救援预案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报告调查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灾情。
第二十九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导交通以及恢复生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第三十条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组织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未能有效控制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该应急救援预案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逐级启动:
三级和二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或分管公安消防的副市长批准后实施。
一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由市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一)爆炸物品、剧毒品引发的事故。
1.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处理;
2.市公安局接警后,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剧毒品的种类和数量;
3.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及泄漏的危险化学品。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
4.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防止逃匿;
5.市环保、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做好抢险救援配合工作;
6.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二)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火灾事故。
1.由市公安消防局牵头负责组织处理;
2.市公安消防局接警后,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选择进攻路线和合适的消防器材,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3.组织现场人员和周边群众及贵重物资从安全通道疏散;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
4.市环保、卫生、交通等有关应急救援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和对事故监测、报知等工作,确保灭火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具体火灾扑救预案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制定。
(三)危险化学品引发的急性中毒事故。
1.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处理,市公安局、环保局、药监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2.市卫生局接到急性中毒报警后,应立即组织市化学中毒救援中心等相关专业机构赶赴现场,进行快速检测和现场卫生学调查,识别和评价危害源,为人员中毒救治和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3.根据人员中毒症状和特点结合现场侦检数据,迅速组织现场急救,进行分类处理,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4.对严重中毒者经现场分类处理后应迅速护送到定点化学救治医院或就近医院救治, 医药部门应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5.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
(四)承压类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处理,市公安局、建委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2. 市质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救;
3.切断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必要时疏散人员;
4.视承压类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5.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质监局负责制定。
(五)水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由广州海事局牵头负责处理,打捞、海运、港务等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2.广州海事局接到水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观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发展:
(1)快速进行人员救助;
(2)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3)进行水面清污等有关工作。
3.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广州海事局负责制定。
(六) 因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其他事故,分别由其归口管理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按照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处置,由市人民政府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协调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
第六章 应急救援经费开支
第三十四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及各区、县级市政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三十五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的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人员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八条 在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在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参加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第四十一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石家庄市:防止通防重特大非伤亡
| 适配人群 | 瓦斯检查员,通风班组长,放炮员 | 使用场景 | 瓦斯异常区,巷道贯通,临时停风 |
|---|---|---|---|
| 制定目的 | 井下容易瓦斯积聚超限,风量不够会出事,以前有停风停电问题,得管住。 | ||
| 适用范围 | 所有下井人员、采掘工作面、局扇、风筒、瓦斯检查点、盲巷密闭处。 | ||
| 职责分工 | 通风工管好局扇和风筒,瓦检员按时查瓦斯,班长带便携仪,放炮员执行一炮三检,救护队负责排放瓦斯。 | ||
| 管理要求 | 风电闭锁必须用,风筒不能破,停风马上断电撤人设栅栏,盲巷24小时内封闭,瓦斯超限自动断电。 | ||
| 监督与检查 | 安监员天天查,队长带队巡检,没挂牌管理扣分,漏检瓦斯通报批评,重复出问题调岗处理,月底汇总通报。 | ||
1、不断完善和优化通风系统,杜绝不合理通风,保证各用风地点有足够的新鲜风量,防止瓦斯积聚和超限。
2、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局扇设专人挂牌管理,坚持使用好风电闭锁装置,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现象。
3、严格局部通风风筒质量管理,消灭破口和接头跑漏风现象,风筒距迎头的距离和风量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
4、严格瓦斯管理,认真做好瓦斯检查工作,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按巡回检查制度检查,杜绝空班漏检。班长以上管理人员、放炮员、流动电钳工必须携带瓦斯便携仪下井,放炮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5、对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停风的盲巷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
6、启封盲巷和采空区密闭排放气体时,要制定严密的瓦斯排放措施,经总工程师组织人员审批后,由救护队执行瓦斯排放工作。
7、加强通风设施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完好。对损坏的通风设施要及时修复,防止因风流短路,造成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8、加强巷道贯通时的通风系统管理,巷道贯通后,要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避免因通风系统发生变化使风流方向或风量发生变化,造成瓦斯积聚、超限。
9、井下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瓦斯自动报警断电装置,对瓦斯浓度进行24小时连续监控。
10、对于瓦斯异常区要制定专门"四位一体"的综合瓦斯防治措施,上齐双探头,合理调整进回隅角的压差,防止采空区的瓦斯涌入工作面。
11、对瓦斯异常区掘进工作面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风机、自动分风,安设双瓦斯传感器。
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石家庄市:示范区公安局巡警支队重特大交通
| 适配人群 | 交巡警一线干警,事故勘查技术人员,应急指挥调度员 | 使用场景 | 重特大交通事故,危险物品运输事故,多车连环相撞 |
|---|---|---|---|
| 制定目的 | 怕出大事儿,死人多、伤人多、赔钱多,路堵着没法走。 | ||
| 适用范围 | 杨凌示范区里头所有道路,死3人以上或伤8人以上的车祸。 | ||
| 职责分工 | 总指挥带头干,副总指挥帮着盯,各科长管自己活儿,队员听命令上现场。 | ||
| 管理要求 | 接警马上跑,拉警戒线,开警灯,叫救护车,查车查人,拍现场,防危险品爆炸。 | ||
| 监督与检查 | 领导天天看落实没,支队办公室查谁迟到谁偷懒,不听指挥的扣分通报,出错要挨批。 | ||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高效有序的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道路畅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境内可能发生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总指挥:郑起智(杨凌示范区党公安局委副书记、交巡警支队支队长)
副总指挥;杨新国(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副政委)
赵宏军(杨林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对副支队长)
杜保利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
成员;王治平邓永来帅海潮牛创寻
帅军锋陈联国薛会玲崔建斌
许志强李宏疆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支队事故科,办公室主任帅海潮(示范区交巡警支队事故科长)。
三、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1、接到重大交通事故报警后,大队事故及时处警,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并上报总指挥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办
公室应立即指派一、二大队干警赶赴事故现场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处置险情,抢救伤员,疏散人员。
2、总指挥应及时向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示范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省总队报告,并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抢救工作。
3、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命令下,一、二大队分段在事故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五十至一百五十米外设置发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行人绕行;允许车辆通行的,交通警察应负责现场警戒、疏导交通,指挥其车辆减速通过。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引导勘查、指挥救援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车辆应当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4、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支队办公室联系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一、二大队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疏散过往车辆、人员。
5、支队事故科指导大队事故科及时勘察现场,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
6、交宣发科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像,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7、车管所负责对肇事车辆、逃逸车辆和驾驶员情况的查询。
8、支队办公室、政治处、财务装备科负责后勤保障、通讯及事故救援物资的运输和筹集。
四、工作要求
1、及时处警。夜间出警佩戴发光或者反光器具,处警干警应当穿反光背心,遇有车辆载运危险物品的,还应当根据需要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器具,确保自身安全。
2、各部门领导切实负责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和损失,各参战单位和人员要服务命令,听从指挥,对工作不负责任贻误战机将严肃处理。
3、各参战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相互配合、各尽其职、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应急救援组通讯、车辆的救援工作万无一失。
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石家庄市:矿山企业重特大
| 适配人群 | 矿山企业负责人,乡镇街道应急员,安监执法人员 | 使用场景 | 矿山事故处置,宕面塌方救援,爆破作业管控 |
|---|---|---|---|
| 制定目的 | 怕矿山出大事没人管得快,救不及时,人死多了,钱赔不起。 | ||
| 适用范围 | 黄岩区所有矿山企业,16家,290个工人,澄江街道到茅畲乡这些地方。 | ||
| 职责分工 | 分管区长拍板,安监局牵头,公安、卫生、国土、乡镇街道各管一块,谁出事谁到场。 | ||
| 管理要求 | 一出事马上报总指挥部,拉警戒线,救人送医,查原因,清现场,防二次塌方飞石。 | ||
| 监督与检查 | 安监局盯着落实,乡镇街道配合,没按时到场或乱指挥要被点名,出了漏子追责到人,每月抽查一次记录。 | ||
为了加强全区矿山企业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事故抢救的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置水平,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本着“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快速出动,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黄岩区矿山企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矿山基本情况
我区现有矿山企业16家,位于澄江街道、新前街道、高桥街道、院桥镇、头陀镇、北洋镇、宁溪镇、茅畲乡。矿区占地面积合计达20.8万平方米,从业人员共有290人,其中生产人员189人(详见附件1)。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辖区范围内由于人为过失或自然灾害造成的矿山重大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事故。具体指矿山企业人员死亡3人以上,受伤5人以上的,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事故类别
1、矿山企业爆破作业时引起的事故。
2、宕面阴山坎造成的塌方事故。
3、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山体大面积滑坡造成的事故。
4、矿区内因作业机动车引起的事故。
5、矿区作业时因飞石失控引起的事故。
四、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按照“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成立矿山企业重特大事故处置总指挥部,总指挥部下设一个办公室和5个小组。具体工作由区安监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总工会、澄江、新前、高桥街道办事处、院桥、头陀、北洋、宁溪镇、茅畲乡人民政府等部门、乡镇(街道)负责落实。
(一)总指挥部
总指挥由分管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及区安监局局长、公安分局分管局长、区国土资源分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各小组组长兼任(另行发文),其主要职责是:
1、迅速了解事故的相关情况,作出决策,并发布相关信息。
2、组织落实和布置指挥部办公室及应急救援小组的工作。
(二)总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局长兼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发生事故后,办公室作为总指挥部的具体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的有关材料。
2、履行现场指挥部的职责,现场协调和统一调动,对有关情况的处置作出具体的部署。
3、定时向总指挥部汇报抢救、处理情况,并根据总指挥部的部署,及时调整具体的措施。
4、完成总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抢险救灾组
组长由区公安分局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总工会和乡镇(街道)领导担任,成员由各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事故现场进行救护和清理,如营救、寻找受伤、失踪人员等。
2、协助安置受伤人员。
3、清理、抢修毁坏设施,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4、帮助事故现场恢复正常生活和生产秩序。
5、完成总指挥部办公室交给的其他各项任务。
(四)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局分管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台州第一人民医院负责人和中医院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医疗队进入事故现场,开设救护所,负责抢救、转运和医治受伤人员。
2、及时提供救治所需的药品和救护器械。
3、向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提供精神和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4、完成总指挥部办公室交给的其他各项任务。
(五)治安保卫组
由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当地乡镇、街道派出所所长担任组长,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工作。
2、设置警戒区域并进行现场警戒,保护事故现场。
3、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
4、指挥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
(六)事故调查组
由区安监局局长负责,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监察局、区国土分局、乡镇、街道等有关单位人员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1、对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2、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制订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
3、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4、做好事故伤亡情况的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5、配合做好事故死伤人员家属的抚慰工作。
6、完成上级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善后处理组
由当地乡镇长、街道主任担任组长,其主要职责是:
1、处理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2、协助做好保险财产、人身伤害及死难者的赔偿工作。
3、提供事故处理必须的车辆物资供应。
4、完成总指挥部办公室交给的其他各项工作。
五、事故处置程序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接到事故报告的相关单位应立即向总指挥部报告,并采取一切办法切断事故源。
(二)总指挥部迅速将事故情况通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各乡镇、街道。
(三)总指挥部办公室迅速通知指挥部成员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根据各自的职责,按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工作。指示有关小组查出事故发生的部位和原因,下达重要应急救援预案处置的指令。
(四)事故现场必须要用隔离带隔离,以免旁观群众骚扰。使事故调查组可以迅速到达现场查明原因,组织抢救。
(五)必须将伤者送到就近医院进行急救。
六、附则
(一)本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单位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各有关单位按规定安排提供必须的物资和救护人员(详见附件2)。
(三)本预案一般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随时修订。
(四)相关单位及乡镇、街道根据各自的救援职责制订相应的预案。
(五)发生矿山重特大事故时,本预案与《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并执行。
(六)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石家庄市:建设工程重特大
| 适配人群 | 施工项目经理,质监站人员,建设局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建筑施工事故,大学园区建设,开发区工程抢险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大事没人管得快,死人多、钱赔不起,得赶紧有反应办法。 | ||
| 适用范围 | 南岗服务区、哈平路和迎宾路集中区、几所大学园区的工地。 | ||
| 职责分工 | 领导带头组队,建设局管统筹,质监站查现场、保设备,施工方救伤员、赔家属。 | ||
| 管理要求 | 出事马上打电话报两个办公室,单位自己先抢人护现场,听指挥别乱动。 | ||
| 监督与检查 | 质监站平时就查各工地有没有救援组织,没建的不给验收,建了不练的要被点名,出事不配合直接通报。 | ||
为提高抗御建筑施工特大安全事故的快速反映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国家财务和人民生命安全,结合开发区建设施工生产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目的
按照《哈尔滨市建筑施工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精神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积极切实可行措施,形成开发区建筑施工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配合哈市应急救援系统,迅速启动、及时有效地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二、管辖区域
1、开发区南岗管理服务区
2、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
3、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
4、哈工程大学、哈工业大学、省农业学院等大学园区
三、事故范围
建筑施工特大安全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群死群伤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各施工生产事故,包括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施工现场毗邻建筑坍塌事故、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架体倒塌事故等。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开发区建筑施工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成立开发区建设系统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立成(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助理)
副组长:刘铁岩(建设局局长)
姜中力(建设局副局长)
乔孟军(质监站站长)
成员:开发区建设局人员、开发区质监站人员。
应急救援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主任由刘铁岩担任。同时设立综合部、事故调查部、后援救治部、善后处理部,由各有关单位分担职责。
五、职责分工
1、综合部
组长:姜中力
组员:建设局全体人员
职责:负责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期间的情况综合工作。
2、事故调查部:
组长:乔孟军
组成人员:开发区质监站全体人员。
职责:协助事故调查,了解情况,沟通联络,保护现场和国家财产。
3、后援与救治部
组长单位:开发区质监站
成员单位: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
职责:负责联系抢救医院,保障必需车辆及救援器材、氧气装、担架等,组织成员单位及时将伤员护送医院。
4、善后处理部
组长单位: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投资主体)、开发区质监站。
成员单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特大事故发生单位。
职责:负责人员家属及理赔。
六、急救援体系
为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顺利实施,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立即组织抢险、保护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向市建筑施工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电话:4518201)和开发区建筑施工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电话:2328292)。
2、开发区建筑施工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开发区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各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要按本预案要求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在救援过程中,要听从指挥,密切配合,协调作战,保证抢险救援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七、保障措施
开发区内施工企业要结合实际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保证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的损失。开发区质监站将各施工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情况列入日常安全监督工作中,与工程质量安全同步审查、监督和验收。
附件:
1、哈尔滨开发区建筑施工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联络电话。(略)
2、哈尔滨开发区建筑施工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略)
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石家庄市:某重特大固定设备
| 适配人群 | 机电队长,通风科长,绞车司机 | 使用场景 | 矿井提升作业,压风系统运维,主通风停风处置 |
|---|---|---|---|
| 制定目的 | 设备老、故障多,断绳断轴、风包爆炸、停风淹井都出过事,怕再死人伤人。 | ||
| 适用范围 | 主斜井、副井、压分机房、锅炉房、绞车房这些地方的固定设备和操作的人。 | ||
| 职责分工 | 矿长总管,安全矿长盯现场,机电科长管设备,司机只管自己开的机器,班组长盯住手下人别乱来。 | ||
| 管理要求 | 钢丝绳天天看、每周量,风包半年清一次,压风机每天试保护,通风机每季反风演习,所有司机必须持证。 | ||
| 监督与检查 | 安检站每月查记录,调度中心盯电话汇报,没按时检查扣钱,漏报事故直接调岗,查到造假全队通报。 | ||
10.1事故类型
固定设备事故
10.2事故发生地点
主斜井、副井、压分机房、锅炉房、绞车房
10.2事故危害程度分析
目前运行的大型设备主要有:副斜井提升系统、压风系统、主通风系统、主排水系统、运输系统等。
大型固定设备可能造成的事故主要有:机械伤害事故、电气及其控制系统伤害事故、非人为自然灾害事故等。
可能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主要有:提升系统的断轴、断绳、卡罐、过卷、过放等均可造成大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害、财产损失甚至会导致矿井停产;压风系统中风包爆炸、管路堵塞或漏气等,可能造成地面人员伤亡事故,会影响井下生产需求;通风系统中风叶脱落、风门或风筒破损、断轴等事故可能导致矿井停风、瓦斯超限、等无可挽回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严重事故;风钻打眼过程中接头不牢,容易吹掉风钻钻头造成压风伤人事故;主排水设施中的水击、坐泵、排水设施堵塞或严重漏水将直接威胁矿井的正常生产,造成严重事故,等等。
可能发生的电气及其控制系统的伤害事故主要有:提升机的过卷过放、液压系统失灵导致坠罐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等严重事故;通风系统中电动机喘振、电动机散热受损等现象会导致温度过高、电网电压波动引起的电控误动作等故障,均可造成矿井停风和瓦斯超限等严重事故。
可能发生的非人为自然灾害事故主要有:雷电会造成供电系统断电或瞬间电压大幅度波动,将导致电气系统故障进而影响矿井生产、生活供电和人员伤亡事故;洪水或矿井严重透水事故导致的矿井停产和人员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的发生及蔓延会造成矿井停产和人员伤亡事故。
10.1.4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靠科学、依法规范。资源共享、团结协作、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做到:以受困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为优先、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环境为优先、防止次生灾害为优先的基本处置原则。
10.2组织机构及职责
10.2.1应急组织体系
总指挥:矿长
副 总 指挥:安全矿长生产矿长
机电矿长通风矿长
技术副总机电副总
成员:调度副主任安检站长
机电科长通风科长
地质科长 机电队长
机运队长运输队长
办公室主任保卫科长
供应科长财务科长
10.2.2指挥机构职责
10.2.2.1、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煤矿发生大型固定设备事故时,按照专项预案的指挥机构设置,及时有效地处理事故。煤矿发生大型固定设备事故后,矿应急救援指挥部需分析判断事故性质及程度,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召集指挥部成员到达指挥现场;协调各职能部室、队组救援工作的开展;批准现场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指挥现场救援;负责事故上报;负责组织本矿事故应急演练。
10.2.2.2、应急救援办公室及职责
矿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具体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在矿调度中心。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矿山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2)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命令;
(3)调动矿山应急救援力量,调配矿山应急救援资源;
(4)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矿山应急救援技术组参加救援工作,协调矿山医疗救护工作;
(5)调用矿山应急救援基础资料与信息;
(6)大型固定设备事故灾难扩大或专业领域救援力量、资源不足时,协调请求相关力量及设备增援;
(7)完成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10.2.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结合大型固定设备的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主要由矿各职能部室、队组组成:
应急救援组:协助指挥部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严格按照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防护,预防次生事故发生;协助事故后的现场恢复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有关事故现场信息。
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疗人员赴事故现场对受伤人员的急救治疗,组织现场护送、转运伤员;负责联系外部医院救援,组织护理和药品器材供应。
技术保障组:提供矿井的技术资料,为科学制定事故救援方案提供依据;实时监测矿井各种数据,掌握矿井救援环境情况,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提供依据;参与事故救援工作。
善后工作组:负责接待安置职工家属,负责职工和职工家属及受灾区域人员的安抚、安置、教育工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物资保障组:负责事故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时调配抢险物资;落实应急抢险资金,核销应急救援费用;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生活保障。
警戒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警戒,维护事故现场秩序;负责交通疏导,确保应急抢险道路畅通;协助组织人员进行安全疏散和转移。
信息组:负责起草信息发布的内容;按照指挥部的指令,统一对外联系;按照指挥部的安排,负责整理事故信息,接待媒体人员,协调有关事宜;负责上报材料的起草和审定工作,做好事故情况上报工作;协助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交通运输组:保障应急救援期间做好物资的运输和人员的及时送达工作。
后勤服务组:平时做好后勤服务,组要包括食堂管理、食品卫生管理、员工住宿管理等工作,在应急救援期间,主要职责是临时调配救治场所、为被救治者提供休养空间,做好食宿管理。
财力保障组:日常工作是管理好应急救援的保障资金,不得擅自挪用或借做它用,应急救援期间,主要职责是配合指挥部做好资金的调用和管理工作,做到账目明晰。
10.2.3预防与预警
10.2.3.1危险源监控
1、机电科、安检站及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大型固定设备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和可能引发大型固定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矿调度中心及矿领导。机电队除日常检查外,应定期对大型固定设备进行性能测定及对关键零部件进行无损探伤、性能分析等预防性试验,有针对性地安排组织预防性检修。测定结果及时上报集团公司;氧焊、电焊时要制定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防止发生电缆、电器设备老化、绝缘下降造成电气火灾和事故。
2、提升机系统:
提升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机电科每年对提升系统进行1次自检。每3年进行一次提升系统性能测定。
提升钢丝绳每天进行一次检查,每周进行一次绳径检测,并做好记录。
提升系统必须是双回路供电且线路上不能接载其他负荷。
提升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有日常运行参数和事故记录。
提升系统必须保证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完好率100%,并由专职人员每日检查并作好记录。
3、主排水系统
主排水系统的配置及能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
必须采用双回路供电且每一回路必须满足系统供电要求。
主排水电机必须是煤安、防爆电动机。
机电部必须指派专人对主排水系统设施进行定期系统检查,做好日常检修记录。
每年雨季前进行排水系统联合试运转及性能测试,确保主排水系统性能良好。
必须制定定期检修制度,并切实予以实施。
4、压风系统:
风包及出风管道中的积炭油垢,每半年检查清理一次,滤风器每季度清理一次。
做好空压机的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查、检修工作。
“两超两断”保护动作灵敏可靠,每天检查,定期试验,并做好记录。
空压机的润滑油闪点应符合要求。
空压机的压力表、温度计齐全完整,灵敏可靠,定期校验。
空压机的释压阀灵活可靠,动作压力符合规定。
压风管路需定期检查,杜绝漏气现象。
5、主通风机:
主通风机必须采用可靠的双回路供电方式,线路上不得分接任何负荷,备用回路及电气保护完好。
主通风系统必须实现在线监控,并可实现闭环运行,在线监控系统对接入风机系统的各项保护装置进行检测、报警并记录。
主通风机的供电线路,坚持定期巡回检查,保证机房内各项仪表齐全完好,均定期校验。
电动机必须装设避雷装置,并坚持每年雨季之前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主电机应定期清理维护,以保证绝缘性能完好。
主通风机应定期切换运转,反风设施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且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6、所有大型固定设备操作员、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各设备司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及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操作。
10.2.3.3信息报告程序
1、发生大型固定设备突发事件时,立即向矿调度中心和值班领导汇报。
华润联盛调度中心主任:0358-8293527
矿调度中心电话:0358-4906149内线 86005/86006
华润联盛救护中队电话:0358-2391118、
吕梁市人民医院值班电话:0358-8245001
2、汇报者报告大型固定设备突发事件信息应急包括:
①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
②事故的伤亡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原因和初步判断;
④事故后组织抢救采取的措施以及灾情的控制情况;
⑤事故汇报单位及汇报人姓名;
3、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事故报告,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发生事故设备的有关参数;
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3应急处置
10.3.1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大型固定设备事故响应级别分为i级(一般事故)、ii级(事故)和iii(特别事故)三个等级。
i级事故为矿井响应,只需要事故单位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理的事件。
ii级为集团公司响应,需要公司统一调度多个部门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理的紧急事件。
iii级响应,需要集团公司组织协调,请调地方政府或上一级部门增援,并调度多个部门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理的紧急事件。
上面三个等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3.2响应程序
1、启动大型固定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后,矿调度室要立即电话通知指挥部成员到达调度室或指定地点。
2、成员单位接受命令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到达现场进行事故抢险和处理。
3、保持各成员单位之间和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4、救援工作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统一指挥,按不同类型设备迅速开展抢救工作。
5、扩大应急:公司大型固定设备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要同事故现场保持密切联系,当大型固定设备事故扩大,现场情况恶化,救援力量和消防力量不足时,应及时申请地方政府或上级机关支援。
6、应急恢复:公司大型固定设备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待现场救治情况好转,事故得到控制,人员全部撤离完毕,现场指挥部便可宣布应急恢复。抢险工作完毕,应及时清点人员,检查各项设施。除事故区域外其它地方应按要求逐步恢复。善后处理工作由责任单位配合现场应急指挥部进行。保护现场,集团公司按要求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10.4处置措施
1、大型固定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告并切断事故现场电源,疏散人员,正确选择灭火器材、材料进行初期灭火。当火灾事故无法控制时,要及时启动华润联盛公司“火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消防大队负责火灾的抢险和救援工作,若火灾现场存在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时,应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医院救护小组立即对受伤及中毒人员进行抢救。
2、提升绞车:
1)当立井绞车出现故障停车发生人员被困时,绞车司机要及时采取安全措施使绞车处于安全制动状态。绞车司机和现场维护工应尽快查清故障原因,并对安全回路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查清事故原因后立即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汇报,根据事故原因制定响应的救援安全技术措施。抢修人员要按抢修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抢修,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故障严重需时可利用竖井人梯等设施,并采取防止人员坠落的防护措施。
2)当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猛烈拉动时,司机必须立即停车,采取措施了解乘坐人员安全情况。如有人员受伤要通知现场抢险指挥部,制定抢险措施,组织抢险专业人员进行抢救。无人员伤亡时,维护工应对绞车的各主要部件特别是钢丝绳和各部位连接装置以及制动机构要进行详细检查,同时要对安全回路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开车。因钢丝绳或各部位连接装置以及制动机构存在异常情况,短时间无法恢复运行时,现场指挥部应制定人员撤离的抢险方案,组织抢险专业人员对罐内滞留人员进行营救,营救时必须使用保险带等防护用具,人员撤离后,对绞车异常部位进行抢修。
3)当发生断绳、断轴等事故造成跑车、坠罐事故时,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故情况,制定抢险措施和方案,抢险专业组人员按方案首先组织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其次要积极组织抢修,制定抢修措施,组织人员抢修,尽快恢复生产。
4 )立井发生卡罐事故时,绞车司机要立即停车并采取安全制动措施。维护工应尽快查清故障原因,同时要对安全回路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事故单位要组织人员首先利用梯子局等工具及时了解罐内人员安全情况和卡罐原因。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抢险措施,组织抢险人员优先对被困人员进行抢救,并对设备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生产。
5)上述事故抢险结束后,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安监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并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主水泵:
1)当主水泵发生故障时,应尽快启动备用水泵,同时机电队要查清故障原因,机电部负责制定抢修措施,积极排除故障,以尽快恢复排水.因设备损坏或双回路供电中断短时间不能恢复排水时,应制定应急措施,采取增加临时排水设备的办法防止淹井.
2)当发生管路或阀门故障时,应尽快查清故障原因,及时停泵,关闭故障管路或阀门,启动备用水泵、管路或阀门,同时积极组织排除故障。若主水管路与备用管路或阀门同时存在故障时,应制定措施增设临时阀门或管路,保证排水。
4、空气压缩机:
1)一旦运行压风机发生异响、异震、电动机冒火等严重意外情况时,应紧急停机,起动备用压风机。
2)一旦发生风包、风管爆炸等事故时,压风司机应立即停止所有压风机的运行。有人员伤亡时,应先组织抢救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其次事故单位要制定抢修措施,组织人员抢修,尽快恢复生产。
5、主通风机:
1)当运行风机或风机线路在正常运转或反风运转时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机,切换备用风机和备用风机线路运行,并立即组织力量,制定抢修措施。对故障风机或线路查明故障原因,及时进行抢修。
2)当两台主通风机或两条主通风机供电线路同时不能正常运转时,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及有关领导,打开防爆门,由矿调度室通知所有井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上井。同时切断井下主供电电源,并制定抢修措施,立即组织抢修。造成长时间向井下通风中断导致瓦斯超限时,应制定专门措施,组织专业人员采取排放瓦斯措施。当恢复矿井正常通风时,在确认瓦斯隐患消除后,方可组织专业人员逐级恢复井下供电。
3)当一台主风机或风机线路因发生故障或实施大修,短时间内不能恢复正常备用时,必须制定单机运行措施报应急指挥部,准备好必要的备品、配件,制定抢修措施组织人员抢修,同时安排维护工跟班进行监视维护,直至大修风机恢复正常状态。
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石家庄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
| 适配人群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基层质监安全监察员,现场应急指挥人员 | 使用场景 | 化工企业爆炸处置,客运索道停电救援,气象灾害设备防控 |
|---|---|---|---|
| 制定目的 | 怕特种设备出大事,死人伤人赔钱多,社会不稳。要快控灾情,减少损失。 | ||
| 适用范围 | 全省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危险设备出大事故时用。 | ||
| 职责分工 | 省里统一指挥,市县政府管本地小事故,企业自己盯好设备,质监部门查隐患。 | ||
| 管理要求 | 设备异常马上报,出事立刻自救,现场封控隔离,抢救伤员,控制危险源。 | ||
| 监督与检查 | 质监局日常检查,企业不报不修要追责,瞒报迟报扣工资或开除,出事单位要赔钱。 |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本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灾害,提高事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主要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事故。
2.2 重大事故(ⅱ级)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2.3 较大事故(ⅲ级)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4 一般事故(ⅳ级)
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省政府成立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3.3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现场指挥由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委派,下设若干应急小组。
3.4 地方政府组织机构
各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较大级(ⅲ级)、一般级(ⅳ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 预警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省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四个层次:即各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企业)、县(市、区)质监局、市质监局、省质监局(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经分析研究,提出预测意见,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异常情况,报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审核后及时上报。
企业对列入省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要及时上报;特种设备处于异常和事故状态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和高效。
4.2 预警预防行动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作为接警单位,接受群众、事故单位、市县质监局、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安全隐患信息,同时对报警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并报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定期进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做到: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特种设备得到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及时整治特种设备隐患。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应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
各级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质监部门。各级政府和质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迅速报告上级政府和质监部门。
5.2 分级响应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事故,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事故由市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发生涉外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对外协调工作按有关规定实施。
5.3 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上报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当地政府和质监、消防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5.4 现场紧急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后,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预案,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相关领导、事故所在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专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危险物资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排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7)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5.5 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5.6 应急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报请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事故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苏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6.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6.3 装备与物资保障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和抢险方案,或者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
基层政府负责调配所需的救灾物资,并逐步实现救灾物资由实物储备过渡到生产储备。
6.4 医疗保障
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建立医疗卫生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疾控机构能力与分布等。
6.5 交通运输保障
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行秩序。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事故发生地基层政府和单位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6.7 通信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专家组、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6.8 技术保障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加强先进的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对特别重大危险源,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6.9 人员防护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紧急抢险人员应制定科学的安全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砸伤、压伤、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
群众的防护措施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共同确定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群众的疏散范围、方向、通道,下达疏散命令。
6.10 社会力量动员
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事故发生地群众及社会交通工具。
6.11 演习演练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6.12 教育培训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各级政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各级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7 后期处理
7.1 恢复与重启
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事故救援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后,必须由质监部门核准的有资格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环保、卫生、安监、质监和建设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
7.2 调查分析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初步意见,报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7.3 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8 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省质监局和地方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信息,及在事故和事故处置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为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安全状况。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质监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