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规定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施工现场管理,项目部月度考评,安全责任落实 |
|---|---|---|---|
| 制定目的 | 现场安全责任老是落不到实处,大家干啥都不太上心。 | ||
| 适用范围 | 工地所有干活的人,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部管事的。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带头守规矩,副经理盯紧活儿,其他人按自己岗位把事干好。 | ||
| 管理要求 | 每月考项目经理,每半月考其他管理人员,打分要认真,不能糊弄。 | ||
| 监督与检查 | 公司小组来查项目经理,项目部小组查其他人,分数低了奖金少,年底评优也受影响。 | ||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使施工现场制定的安全责任制不流于形似,责任落实到人,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规定及办法。
1:本工程项目部成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小组,进行对各部门人员责任制考核评分。
2:项目部制定安全责任制,根据责任制内容进行考核。
3:公司考评小组每月对项目经理、副经理执行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4:其于项目管理人员由项目部考评小组每半月对执行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5:考核结果将与月评季、年终挂钩,作为本年度工作业绩奖励的依据。
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规定:施工安全责任目标考核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安全专业人员,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项目施工管理,班组日常安全,重大隐患整改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事伤人,想把安全管得更严实点,不让事故老发生。 | ||
| 适用范围 | 项目经理、安全员、各班组、所有干活的工人。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带头抓,安全员盯现场,班组长管自己人,工人守规矩不乱来。 | ||
| 管理要求 | 每月检查、开会、考核,隐患要改,防护要配齐,新工人必须培训。 | ||
| 监督与检查 | 项目经理每月查,上级会抽查,不按要求做就罚款,严重就追责,记录都要留着。 | ||
为了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控制伤亡事故的发生,切实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考核办法:
一、按所规定的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目标、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每月由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考核一次,并有考核记录。
二、每月由项目经理及安全专业人员对本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一次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并有记录,以确保目标的完成。
三、每年由上级主管部门不定时抽查考核,企业与项目、项目与班组、班组与个人确保目标实现的具体方法。
四、每月由项目经理亲自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有记录及反馈情况。
五、项目经理每月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并对各班组进行日常安全活动考核。
六、采取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方法,推动安全生产深入开展。
奖励方法
一、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项目,按年初签定责任状的具体条款,年末给予考核兑现。
二、对在安全生产中有突出贡献或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视贡献大小可随时给予奖励。
处罚办法:
一、安全达标没按部标的具体要求完成,如:
1.责任制制定不完善,不执行考核的。
2.不制定专项技术施工方案,或施工方针针对性不强,不按施工方案交底的。
3.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或不符合规定,违章冒险作业的。
4.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下发后,逾期不改,又不采取措施的。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6.不按规定提供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具,又不改正的。
7.不按规定安装架设施工现场用电线路和设施,危及人身安全的。
8.招用新工人(或换岗工人)不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
9.总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工程施工等级资格,又不签定安全施工合同,不办理安全许可证的。
10.不按规定搭设脚手架,又不认真改正的。
11.施工现场不文明施工,严重脏乱差的等,视其情节给予200-5000元罚款。
二、发生重伤、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对事故班组处以 元的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递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生轻伤事故、中毒事故、重大未遂事故、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对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
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规定: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状
| 适配人群 | 法人代表,安全负责人,安管机构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特种设备启用,年度安全签约,层级责任分解 |
|---|---|---|---|
| 制定目的 | 怕设备出事伤人,怕管理乱套没人管。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碰特种设备的人,包括老板、管安全的、干活的。 | ||
| 职责分工 | 老板拍板担总责,安全负责人盯流程,管理员守现场,操作员按规矩动设备。 | ||
| 管理要求 | 每年签一次责任状,写清目标和怎么考,年底按结果发奖罚。 | ||
| 监督与检查 | 年初必须签完,安全部门查签字和落实,漏签或造假要重罚扣钱。 | ||
1、本单位实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状制度,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框架图层层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
2、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员和现场操作人员按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3、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状每年年初签署一次,有效期为一年。
4、法人代表和安全管理负责人签订《特种设备年度安全管理责任状》,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各下属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分别签订《特种设备年度安全管理责任状》。
5、安全管理机构和各下属单位内部,也应该签订各自的《特种设备年度安全管理责任状》,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
6、《特种设备年度安全管理责任状》中应明确本单位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目标、计划和考核办法,其年终考核结果将作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年度奖惩的依据。
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规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
| 适配人群 | 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总监理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工程监理现场,施工组织审查,竣工验收把关 |
|---|---|---|---|
| 制定目的 | 工地常出安全问题,比如施工不按方案、材料不合格、隐患没人管。怕出事才定这些规矩。 | ||
| 适用范围 | 只管建筑工地的总监理工程师一个人。 | ||
| 职责分工 | 总监要自己审方案、盯现场、查材料、发停工令、报隐患、验竣工。监理单位和其他人也有各自活儿。 | ||
| 管理要求 | 必须看施工方案安不安全;必须天天在现场;必须查分包资格;发现隐患马上让整改;严重了就叫停;材料设备不合格不能签字。 | ||
| 监督与检查 | 住建部门会来查总监在不在岗、干没干活。查到没做到,轻的警告罚款,重的吊销证书,终身不能再干这行。信用档案里记黑点,网上全公开。 | ||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主持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面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总监。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项目监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应当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二、项目总监应当在岗履职。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项目总监应当组织项目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监理,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四、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五、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总监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总监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项目总监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六、项目总监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
项目总监责任的落实不免除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应当承担和履行的相应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总监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理(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应当建立健全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信用档案,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附件: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项目总监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并执业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项目总监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未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项目总监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规定: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
| 适配人群 | 高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消防管理岗位人员 | 使用场景 | 高校消防管理,实验室防火,宿舍消防监管 |
|---|---|---|---|
| 制定目的 | 怕学校着火伤到人、烧坏东西,影响上课和生活。以前出过小问题,得管严点。 | ||
| 适用范围 | 全校老师学生、所有办公楼教室宿舍、校内所有单位和租户。 | ||
| 职责分工 | 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帮着管,各院系负责人管自己地盘,老师学生也要看好自己用的地方。 | ||
| 管理要求 | 不乱堆易燃品,不堵消防通道,不随便动灭火器,定期查隐患,值班要盯紧。 | ||
| 监督与检查 | 保卫处和防火办来查,发现没做到就写检查、通报批评、扣评优资格,严重了给处分甚至免职,损失要赔钱。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____〕33号)、《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浙大发学〔____〕24号)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校内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本级班子其他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驻校园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学校设立防火委员会,下设负责全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防火委员会办公室,与保卫处防火安全管理办公室合署(以下简称“防火办”),全面履行学校防火委员会制定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承担对学校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任务。
第四条 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及其适用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
(一)赔偿损失;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六)行政处分;
(七)免职或解聘。
以上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其中行政处分的种类分别根据《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和《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确定。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
(一)违反《消防法》规定,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非火灾时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对按规定配置的本单位(部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保护,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消防控制室未配备消防值班人员的、未制定值班岗位职责的、未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
(八)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到位或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的;
(九)对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或防火委员会下达的涉及消防安全的《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及时落实整改的;
(十)其他可能会引起消防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责任人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视情节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则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或学校防火委员会通报而逾期不改正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火灾情况的;
(三)管理不力,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工作场所发生火灾事故,给学校财产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造成损失的;
(四)其他可能会引起火灾事故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学生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视情节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则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一)违规持有或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
(二)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单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或在其它重点消防单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并给学校和师生及其他人员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三)其他重大违规行为可能会引起火灾事故的。
第九条 学校专职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门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警告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则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并视情节按照本办法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发现火灾隐患但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整改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为使用单位购买假冒或不合格消防器材的;
(三)未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运转情况的;
(四)其他因不履行职责而造成不应有损失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相关部门(或单位)限期改正或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停止有关活动等外,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诫勉谈话,视情节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对校内建筑进行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未经学校防火办备案,或者应报而未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三)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施工标准,使用消防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标准(含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而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五)擅自举办大型*、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并存在火灾隐患的;
(六)对营业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或不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或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七)实施其他行为而造成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
第十一条 若因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管理规定,造成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情节轻微且公安消防机构认为可以由学校处理的,则由学校防火委员会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后,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一)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对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消防安全管理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诫勉谈话;对学生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对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过处分,并责令直接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三)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警告处分,给予消防安全管理人记过处分;对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学生为直接责任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并责令直接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并取消上述责任人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若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且由公安消防机构立案处理的,则根据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的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意见,追究学校相应的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且学校给予相关责任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同时取消一年内该单位(部门)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和相关人员晋职晋级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予以免职或解聘处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权限与程序
第十三条 需作出赔偿损失、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的,由学校防火委员会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需予以诫勉谈话、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免职或解聘处理的,由学校防火委员会认定责任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相应单位和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决定;需给予行政处分的,按《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程序根据是否发生火灾事故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事实清楚、未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追究可按简易程序处理,发生火灾事故的则按一般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简易程序的处理由学校防火委员会核实情况,作出责任认定,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一般程序的处理由学校防火委员会召集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对火灾损失情况进行核定后,作出责任认定,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述“以上”皆包含本级或本数,“以下”不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防火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大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浙大发保〔____〕2号)同时废止。
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规定:zz学院防火
| 适配人群 | 院系负责人,实验室管理员,保卫处人员 | 使用场景 | 高校教学楼,实验室管理,科研场所防火 |
|---|---|---|---|
| 制定目的 | 怕教室实验室着火,烧到人和东西,影响上课做实验。 | ||
| 适用范围 | 全院老师学生,所有楼栋房间,还有灭火器这些设备。 | ||
| 职责分工 | 院长管总,部门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老师要管好自己班,学生听老师安排。 | ||
| 管理要求 | 不准私拉电线,禁用小电炉,灭火器要有人天天看,重点地方要培训考试。 | ||
| 监督与检查 | 人保处每月查,不整改就扣绩效,出事要追责,严重时送公安处理。 | ||
为预防火灾,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防火安全责任制的监督、 检查、 考核。 学院人保处是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职能部门, 有权代表院防火委对各部门进行督促和检查。
二、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本部门第一防火安全责任人。防火安全工作列入年终考评内容之一。
(一)与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二)坚决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根据要求,制定本部门的防火措施。
(三) 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认真落实, 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到岗,落实到人。
三、各部门对防火安全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应在学院防火委员会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使防火安全的各项措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一)在教职工中以各种形式大力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增强教职工防火灭火意识。
(二)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防止和消除火险隐患。
(三)各部门的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须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保证完整和应有的使用效果。
(四)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做好重点部位教职工的岗前防火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五)建立防火值班、巡逻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因素。
(六)建立基层防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定期组织灭火演习。
(七)严格遵守用火、用电的安全管理制度。
(八)学院内严禁使用电炉。(电工、实验室使用,要有专人看护,并按操作程序)
(九)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四、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根据各部门所签订《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行奖惩和一票否决,直至依据《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报请公安部门追究其责任人刑事责任。
五、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规定:精炼车间
| 适配人群 | 精炼操作工,酸处理岗,熔炼岗 | 使用场景 | 黄金精炼,酸处理作业,熔炼作业 |
|---|---|---|---|
| 制定目的 | 精炼车间有腐蚀性物质和高温,容易出事,怕工人不注意受伤。 | ||
| 适用范围 | 精炼车间所有工人、实习人员,包括酸处理和熔炼作业。 | ||
| 职责分工 | 班长盯现场,工人守规程,实习生先培训,人人都要会急救、能报告问题。 | ||
| 管理要求 | 穿好防护服和口罩,禁打闹、禁饮食,硫酸柴油要管好,防火工具要配齐。 | ||
| 监督与检查 | 班组长每天看穿戴和操作,安全部抽查,没做到就停工学习,再犯要调岗。 | ||
1、 精炼车间是黄金生产的要害部门之一,全体人员必须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坚守工作岗位,提高警惕加强保卫,不得擅离职守。
2、 精炼车间是有腐蚀性和高温作业场所,全体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各种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搬运、储存、使用方法及急救措施。
3、 努力学习精炼技术,熟知精炼流程,懂得冶炼原理,掌握机械设备及各种仪表的性能,学会一般精炼设备保养知识,达到会操作,会维修,能及时排队故障。
4、 每一个职工有权制止违章冒险作业者,发现事故应迅速上报,不得隐瞒。
5、 对不符合手续的参观和实习人员有权拒绝进入厂房。
一般规定:
1、 工人和实习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知识教育,特别是防毒教育,经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现场工作和实习。
2、 操作人员进行作业时,必须穿戴符合作业要求的劳动保护品。
① 酸处理作业应穿戴:耐酸工作服、胶靴、胶手套、防毒口罩等。
② 熔炼作业应穿戴:工作服、炉前鞋、工作帽、石棉手套、防火罩衣、呼吸器等。
3、 禁止在生产场所打闹及进行危及安全生产的活动。
4、 禁止在工作现场饮食各种食物及饮料,工作结束,吃饭前要脱下工作服,洗净手后方可进食。
5、 每一个职工要学会常见事故的急救常识。
6、 全体操作人员必须掌握硫酸等强腐蚀性试剂的保管、使用常识,熟悉一般防火知识,对柴油等易燃物应注意保管,配备一定数量的防火工具。
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规定: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
| 适配人群 | 勘察项目负责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勘察技术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岩土工程勘察,施工前期勘察,基坑支护勘察 |
|---|---|---|---|
| 制定目的 | 工地勘察容易出错,数据不准会害得房子盖歪,人受伤,管线挖断。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干岩土勘察的工程师、现场工人、钻机设备、野外作业点。 | ||
| 职责分工 | 老板签字授权谁管项目,那人要盯住人员资格、现场安全、数据真实、报告签字、后期服务、资料归档。 | ||
| 管理要求 | 查清工人有没有证,交底再开工,现场戴安全帽,取样记录必须本人签,报告要盖章,出事要到场分析。 | ||
| 监督与检查 | 单位定期查他干没干好,查出问题马上换人,新负责人接全部活儿,不签字不算数,漏签字要重做,改报告得重新签。 | ||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勘察项目负责人)是指经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勘察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勘察质量管理,并对建筑工程勘察质量安全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勘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建筑工程勘察工作开始前,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勘察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勘察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观测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符合专业培训要求。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勘察项目。
二、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包括勘察任务委托书),组织编写勘察纲要,就相关要求向勘察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工作。
三、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安全,要求勘察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场地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人员,场地内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四、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原始取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整理、核对原始记录,核验有关现场和试验人员在记录上的签字,对原始记录、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成果等各项作业资料验收签字。
五、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勘察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在勘察文件上签字盖章。
六、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后期服务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组织参与施工验槽;组织勘察人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还应参加单位工程、项目工程验收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组织勘察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勘察工作有关的技术处理措施。
七、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勘察项目负责人对以上行为承担责任,并不免除勘察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对勘察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发现勘察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或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勘察项目负责人,由更换后的勘察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全面勘察质量责任。
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
| 适配人群 | 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法人代表,授权项目经理 | 使用场景 | 工程发包管理,工期造价管控,施工图审查 |
|---|---|---|---|
| 制定目的 | 工程发包乱、工期压太狠、资料不全、验收走过场,容易出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管的工程项目全过程。 | ||
| 职责分工 | 负责人要管发包合法、工期合理、资料真实、验收到位、档案齐全;法人要签授权书明确责任人。 用钱要单列安全措施费和工伤保险费,不能当竞标砍价项;图纸必须审了才能用,大改动要重审。 | ||
| 监督与检查 | 住建部门会查履职情况,有问题就处罚、记信用污点、网上曝光;检查结果跟信用挂钩,影响以后接项目。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
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七、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和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并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及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档案,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曝光。
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规定:建筑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
| 适配人群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主导专业设计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工程设计质量管理,施工图交底实施,竣工验收技术参与 |
|---|---|---|---|
| 制定目的 | 防止设计出错导致房子塌、人受伤,避免图纸不符合国家规定。 | ||
| 适用范围 | 只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 ||
| 职责分工 | 法人授权他管全程质量,他要盯设计人员资格、交底、材料标注、施工安全提示、签字盖章、图纸交底、验收签字。 | ||
| 管理要求 | 必须核对注册资格,按法规标准做设计,写清材料性能,标出危险部位,签字盖章不能少,变更不能乱签,竣工必须到场。 | ||
| 监督与检查 | 单位要查他干得好不好,查出问题马上换人;住建部门会抽查,记不良记录,通报批评或罚钱,严重就处罚。 | ||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设计项目负责人)是指经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设计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除外),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承担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设计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设计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设计项目。
二、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合同(包括设计任务书)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就相关要求向设计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
三、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标明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建筑工程的功能需求。
四、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五、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核验各专业设计、校核、审核、审定等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核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的签章,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
六、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及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组织设计人员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不得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变更文件上签字。应当根据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权利、费用和时限,组织开展后期服务工作。
七、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组织设计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设计工作相关的技术处理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将设计资料归档保存。
设计项目负责人对以上行为承担责任,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发现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或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由更换后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全面设计质量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管,在检查中发现设计项目负责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记入不良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见附件)。
附件: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
附件
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未依据勘察成果文件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罚
设计单位未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文件签章不全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前未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项目负责人未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或未组织设计人员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有关法规和规章条款不在此详细列出,各地可自行补充有关规定。
相关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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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施工现场管理、项目部月度考评、安全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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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施工项目管理、危大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