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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优选3篇)

时间:2026-08-15 16:17:03
适用岗位:班主任 教学督导员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适配人群院系学生工作者,学工处管理人员,班主任使用场景学生违纪处理,考试作弊处置,宿舍违规管理
制定目的学生乱来容易出事,比如打架、偷东西、乱发消息、用电器不当起火。怕影响学习和生活秩序,也怕伤到自己或别人。
适用范围全院所有在校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网络空间都算在内。
职责分工院系管日常提醒,班主任盯班上情况,学工处定较重处分,院长办公会拍板开除。
管理要求不准偷盗破坏财物,不准网上传不良内容,不准私拉电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考试作弊,不准酗酒闹事。
监督与检查发现违纪要查实证据,处分前得让学生说话,文件必须本人签收。不按程序办的处分无效,学生还能申诉。

第一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私自在外租房,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不超过一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超过两周者,按放弃学籍、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帮忙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经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者,在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可在半年后至毕业前申请撤消处分。撤消处分由本人申请,班主任签字,所在院系审核批准,报学工处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撤消处分的决定归入学生档案和文书档案;认错态度差者,或在本院曾受过处分又违纪者,要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毕业年级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按期毕业,做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院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

(一)学生处分审批权限:警告、严重警告由院系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由学生工作处批准,报学院备案;开除学籍由学院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院系提出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报告和处分建议,应该具备下列材料:

(1)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

(2)学生违纪的主要事实材料;

(3)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4)班主任、院系领导意见。

(三)学生处分文件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送达,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二十六条 以前规定若有与本条例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职校学生违纪处分

适配人群班主任,政保处人员,分管校长使用场景学生违纪处理,校园安全管理,学籍管理执行
制定目的怕学生打架偷东西旷课闹事,影响学校正常上课和生活,让大家都学不好长不好。
适用范围本校初中生和职高生,所有在校时间、教室宿舍操场这些地方。
职责分工老师发现违纪要管,班主任要报政保处,政保处定轻重,校长管最严重的处分。
管理要求打架偷东西要赔钱,旷课超时数就处分,吸烟喝酒赌博直接警告以上,翻墙第一次也警告。
监督与检查班主任先提意见,政保处一周内定结果,处分要通知家长和本人,不执行就扣评优资格,毕业前没撤销就结业。

职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树立良好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创造有利于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初中学生和我校在籍职业高中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纪的概念指:1、学生实施《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所不允许或禁止的行为;2、学生实施校纪校规(学校各项管理规定)所禁止的行为;3、学生实施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章(如学籍管理规定)所不允许的行为。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为准绳以及以人为本、教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事后教育、引导、转化工作。

第五条学生违纪,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只适用高中学生)。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者。

(二)有立功表现者。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拒不交代违纪事实或隐瞒、伪造重要情节者。

(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三)屡次违反纪律者。

(四)对检举、揭发的人实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者。

第二章 分则

对违反纪律、犯有错误的学生,按下列种类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初中学生学校依据《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处理,高中学生学校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1.组织策划他人打架者:(1)本人未动手,但煽风点火、语言挑衅或以其他方式组织他人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2)策划者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的按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2.打架者:(1)打架未伤及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因殴打造成他人身心伤害但程度较轻者,除自理本人和赔偿他人医药费、营养费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因殴打他人造成身心伤害程度较重者,除自理本人和赔偿他人医药费用、营养费外,视其情况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凡打架动用器械严重伤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3.其他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成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从校外请人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理;(3)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者加重一级处分;(4)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或在打架现场持有器械者,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聚众斗殴者:(1)通过打电话等方式聚众滋事、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2)应邀参与滋事并动手打人或有推推搡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其他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如犯有纹身、组织帮派、为非作歹、横行霸道者,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

5.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给予以下处分:(1)在教工处置打架及其他过程中辱骂管理人员和老师者,视其违纪事实加重一级处分;(2)殴打管理人员和老师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偷盗、敲诈勒索、诈骗财物者,除退赔财物外,给予以下处理:

1.初次作案价值(含共同作案)1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2.初次作案价值(含共同作案)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敲诈勒索、骗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

4.作案两次及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

5.有威胁或采取暴力行为者加重处分,直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窃诈者虽未窃诈得财物但已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7.对于冒领他人财物者,类同偷窃情况处理。

8.对于拾捡他人有价证券、磁卡后擅自消费使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男女同学交往举止不当、有伤风化,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深化异性交往、排斥异己而发生肇事打架或侮辱女性、骚扰异性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与异性非法同宿一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根据考勤记载,一学期无故旷课(含实习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每天7学时计;早操或课间操2次折合1学时计,早自习2次折合1学时计,晚自习按2学时计;迟到、早退3次折合旷课1学时计)给予相应处分。

1.旷课累计达15学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30学时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3.旷课累计达45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旷课累计达60学时或两学期累计达90学时者视其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理。

6.组织或带头集体旷课(旷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校纪处分。

1.在校内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扰乱学校和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的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在宿舍区及其它公共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者:(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2)造成一定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参与赌博者的处理:(1)在校园内外参与赌博性质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勾结校外人员赌博,加重一级处分;(3)赌博的策划者或屡次参与赌博者,加重一级处分,(4)主动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者,与参与者同样处理。

4.在

上课时间旷课或违反作息时间进入网吧、游艺厅,或进入营业性舞厅等青少年不宜的娱乐场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对翻越围墙的处理:(1)初次的给予警告处分;(2)多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对蓄意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除按价赔偿外,视其性质,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7.违反住宿生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8.其他学校认为必须以校纪处分的行为。

第三章违纪学生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学生违纪应重在教育预防、重在群防群治,各班级要建立学生违纪信息报告制度与网络。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校规为准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充分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五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由班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违纪事实和本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政保处;政保处应按照分级负责处理的办法及时作出处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政保处决定签发;记过处分由政保处主任报分管校长拟处;留校察看的处分由分管校长、校长审签,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对学生违纪的处理应注意时效性,处理结论通常在违纪事实搞清楚后的一周内作出,一些重大违纪事件应从速处理。有关书面处理应及时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并与违纪学生及家长见面,处分结果留政保处存档。

第十七条受处分的学生如对所处分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的通知三日内,向学校政保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有责任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及时复查核实,申诉书所述和原定案事实有重大出入的,学校应在十天内给予复议,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和申诉人,申诉和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违纪学生在记过及以上处分期间内,操行为“中”,由学校认定为“非文明学生”,在未撤销处分的以后各学期内不得被评为“综合素质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第十九条学生因违纪等原因自行转学的,一律不退学费;因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和开除的,也一律不退已收取的学费。

第二十条违纪学生,自处分以后,要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深刻反思错误,每月向政保处书面汇报思想,思想汇报单上班主任必须履行审核手续。

第二十一条申请撤销处分要履行本人申请、班委提议,召开学生座谈会征求意见,班主任签署意见报政保处审批(记过以上处分由校长室审批)等手续程序。从申请撤销处分至撤销处分原则上须经过政保处一个月左右的考察时间。

第二十二条撤销处分的期限视处分等级、改正错误的态度、进步表现而定。原则上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在三个月后;记过处分在六个月后;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需在1年以后。如在处分期间有立功表现,可按照程序提前撤销处分,但必须附上详细材料。

第二十三条对第四学期仍未撤销处分的记过以上违纪学生暂缓推荐就业;对毕业时仍未撤销处分的违纪学生作结业处理。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初二年级学生违纪处理

适配人群班主任,年级管理员,宿管教师使用场景校园日常管理,宿舍行为监管,课堂教学秩序
制定目的怕学生打架闹事
适用范围全校学生、教室宿舍、上课下课时间
职责分工老师管课堂纪律,宿管看宿舍,班主任找家长谈,学生自己守规矩
管理要求不许带刀烟酒,不许抄作业,不许逃课逃操,不许在宿舍吵闹扔垃圾
监督与检查年级组查记录,班主任盯人,家长签字交保证书,再犯就劝退或停课,处理结果存档备查

一、违反下列条款之一者劝退

1、凡是和校外人员有联系、来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干扰正常秩序的

2、恶意顶撞老师、侮辱老师、欺负同学的

3、挑拨离间、搬弄是非、拉帮结伙斗殴的

4、有偷窃行为(考试抄袭)有劫钱劫物行为或借钱不还去吃喝玩乐的

5、有携带违纪物品的(烟、酒、火种、刀具、不健康书籍、电子产品……)

6、给他人捎带零食或家长送饭送零食的

7、有夜不归宿的、离校出走行为的

8、凡是谈情说爱的(乱写、传递不健康文明的书信、纸条的)

9、聚众过生日的

二、违反下列条款之一者停课一周

1、考试作弊、考风不正的

2、逃课一节的

3、课上睡觉、看与该课无关的书刊或小声说话、搞小动作的

4、课上故意怪腔怪调、不学习、干扰正常教学秩序的

5、不做作业、不交作业三次或三次以上的6、不穿校服的

7、逃操三次或三次以上的

8、经常迟到的

三、在宿舍违反下列条款之一者停课反省一周取消住宿资格

1、大声喧闹(讲故事、聊天、吃东西)串宿舍、打扑克的2、同铺的3、往宿舍外(窗外、楼道)倒水、扔垃圾的4、破坏公共设施(水龙头、床铺、柜子、电话……)

对以上行为的学生严肃处理,决不迁就,以上凡 违纪处理,年级备案,由班主任和家长说清,并交学生与家长手中,返校时由家长送到班主任手中,检查书、保证书家长签字,并交年级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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