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索具安全使用规定
| 适配人群 | 吊装指挥员,司索工,设备点检员 | 使用场景 | 起重吊装,钢板翻转,棱角物件吊运 |
|---|---|---|---|
| 制定目的 | 怕吊东西时出事,比如吊钩断了、钢丝绳突然崩开、吊卡松脱砸到人。 | ||
| 适用范围 | 公司里所有用吊钩、吊卡、钢丝绳、尼龙带、麻绳、链条的部门、车间,还有外包队。 | ||
| 职责分工 | 班组长盯现场,操作工自己检查吊具,设备员定期查磨损变形,安全员抽查有没有违规用。 | ||
| 管理要求 | 吊钩挂到底、钢丝绳不超90度夹角、吊卡不准侧翻、纤维绳卸完再松、麻绳不烤不碰酸、链条不猛拽。 | ||
| 监督与检查 | 每天开工前自己看一遍,班长转一圈,安全员每周翻记录。没做到就停岗学规矩,再犯扣分通报。 | ||
1 目的
规范起重吊索具的使用管理,防止发生起重事故。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使用起重吊索具的各相关部门、车间(含外包队)。
3 内容
3.1 起重吊索具包括:吊钩、吊卡、卡环、吊杠、钢丝绳吊索、尼龙吊带、纤维绳、麻绳、链条。
3.2 吊钩
3.2.1 吊钩在使用前,应检查吊钩上标注的额定起重量不得小于实际起重量。
3.2.2 吊钩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吊钩的表面情况,保持光滑、无裂纹、无刻痕、无锈蚀、转动灵活。
3.2.3 使用时要将吊索挂至吊钩底部。
3.2.4 不得使用铸造吊钩。
3.2.5 应特别注意检查吊钩危险断面的磨损、裂纹等损伤情况。
3.2.6 吊钩的报废标准:
a) 裂纹
b) 危险断面的磨损量达到原尺寸的10%
c)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d) 钩身扭转变形超过10%
e) 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f) 板钩心轴(销子)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报废销子。
3.3 吊卡
3.3.1 使用前应检查吊卡是否有裂纹、扭曲、变形等,部件润滑良好。
3.3.2 严禁超载使用。
3.3.3 被夹持物件的厚度要符合吊卡的夹厚范围,不准超出,被夹持物件伸入夹口里的长度达到标准线以上。
3.3.4 不准随意焊、割、改动原结构,不准在高温和强酸场合下使用。
3.3.5 吊卡上任何部件被电焊击伤禁止使用。
3.3.6 吊装过程中,不准让被吊物件受到碰撞,尤其要避免在竖直方向往下碰撞,以免发生脱口事故。
3.3.7 qj型简易吊卡两点夹持起吊时,吊索之间夹角不得大于25度。
3.3.8 使用qj型简易吊卡翻转物件时,操作者一定要站在外侧,并且物件翻转正反半径之内不得有人,以免发生事故。
3.3.9 qj型简易吊卡不得进行上板作业。
3.3.10 qy型预紧吊卡两点夹持起吊时,吊索之间夹角不得大于60度。
3.3.11 qd/qs型钢板吊卡必须4个为一组使用,并且不准起吊小于单卡额定负荷1/5的钢板或超薄板。
3.3.12 使用qd/qs型吊卡吊钢板时,操作者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置于钢板的下方,需往钢板下放置和调整垫木时,应用长形物件操作。
3.4 卡环
3.4.1 应按规定的许用负荷使用。
3.4.2 卡环如发生裂纹、螺纹松动或弯曲变形应禁止使用。
3.4.3 带有螺纹的卡环应在螺纹处涂上油脂、以防生锈。
3.4.4 使用时应避免从高处抛落、以防损坏。
3.4.5 起吊前应检查卡环螺纹是否上满,开口销是否插好,一般不准卡环侧向或斜向受力。
3.4.6 标记不清或未经试验的卡环不能使用。
3.5 吊杠
3.5.1 吊杠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倍。
3.5.2 吊杠及其上的眼板无裂纹、开焊,不应有水平旁弯。
3.5.3 吊杠上的吊具应对称分布,且吊杠与吊具承载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相等,以保证吊杠的平衡。
3.5.4 吊杠的上吊索肢间夹角不能过大,并且吊索应有防止从吊钩滑脱的措施。
3.6 钢丝绳吊索
3.6.1 自插钢丝绳吊索无论是顺插还是花插,每一端索扣的插编部分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10倍。
3.6.2 自插钢丝绳吊索每一股至少应穿插五次,并且至少五次中的三次用整股穿插且必须由整根绳索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只允许有一处接头。
3.6.3 钢丝绳在使用前应根据物件重量及吊运方式合理选用吊索规格,严禁超过允许拉力,同时应避免冲击力,不得使用单根吊索进行吊运。
3.6.4 在吊运棱角快口的物件时要加包垫,不准钢丝绳吊索直接接触这些物体,防止割损。
3.6.5 吊运时钢丝绳吊索肢间夹角不宜过大,一般不准超过90度,特殊情况最大不准超过120度。
3.6.6 钢丝绳吊索禁止与带电的金属接触或被电焊、电弧等击伤,无法避免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3.6.7 使用前应仔细检查钢丝绳吊索的磨损、锈蚀及断丝等损伤情况,达到报废条件的吊索禁止使用。
3.6.8 钢丝绳吊索报废的主要条件如下:
a) 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到总丝数的10%
b) 钢丝绳单丝表面磨损或腐蚀量达到原单丝直径的40%
c) 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超过原公称直径的10%
d) 断股
e) 钢丝绳受热或电损伤出现明显的颜色变化
f) 笼状畸变,绳股严重挤出、严重弯折、扭结等
3.7 纤维绳吊索和吊带
3.7.1 纤维绳吊索和吊带弹性较大,因而应待吊索完全卸载后方可松索。
3.7.2 使用时要避免接触高温表面,防止电焊火花、气割火焰烧伤吊索。
3.7.3 使用时安全系数应不低于6倍,并应考虑吊挂方式系数。
3.7.4 在吊运带棱角物件时,必须加衬垫保护好吊索。
3.7.5 应避免与化学药品接触,要经常用水冲洗。
3.7.6 纤维绳吊索报废的主要条件如下:
a) 纤维绳被切割、断股、严重擦伤、绳股松散或局部破裂。
b) 纤维绳表面纤维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一绳股磨损达原绳径的1/3。
c) 纤维出现软化或老化,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弹性变小。
d) 严重弯折或扭曲。
e) 绳索发霉变质、腐蚀、热熔化或烧焦。
f) 插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
3.7.7 吊带报废的主要条件如下:
a) 吊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
b) 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
c) 吊带出现死结
d) 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强度减弱。
e) 吊带发霉变质、腐蚀、热熔化或烧焦。
f) 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
3.8 麻绳
a) 麻绳的最大起重量为500公斤,一般用做牵引绳和缆风绳。
b) 捆绑物件时,应在构件的棱角处用衬垫包好。
c) 禁止麻绳与有腐蚀作用的化学药品接触,不可受高温烧烤。
d) 用于滑轮组的麻绳要求滑轮直径大于麻绳直径的10倍。
e) 麻绳应避免绳结通过滑轮槽等狭窄地方。
f) 麻绳表面均匀磨损超过原直径的30%或大部分被磨损应报废,局部损伤或腐蚀可截去后插接使用。
3.9 链条
3.9.1 链环焊缝应定期检查无裂纹和开焊。
3.9.2 链条不允许超负荷使用。
3.9.3 因链条弹性小,使用时应平稳作业,防止受冲击载荷突然拉断。
3.9.4 链条报废的主要条件如下:
b) 链条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
c) 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
起重吊索具安全使用规定:施工现场起重吊装“十不吊”
| 适配人群 | 信号司索工,塔吊司机,吊装指挥员 | 使用场景 | 吊装作业,多机协同,高空施工 |
|---|---|---|---|
| 制定目的 | 怕吊东西时砸到人,出事故。怕信号不对、风太大、东西没绑好乱晃。 | ||
| 适用范围 | 塔吊、汽车吊这些吊装设备,现场所有操作工和指挥员。 | ||
| 职责分工 | 司机只管开机器,指挥员盯信号,班组长查绑扎,安全员巡现场。 | ||
| 管理要求 | 重物下不站人,信号不清停吊,细长物件多点捆牢,风大六级以上不吊。 | ||
| 监督与检查 | 班前喊话讲一遍,安全员拿着清单一条条查,谁违规当场叫停,再犯扣当月奖金。 | ||
1、起重臂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三米,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起重吊索具安全使用规定:起重吊装十不吊
| 适配人群 | 信号司索工,起重指挥员,塔吊司机 | 使用场景 | 塔吊作业,构件吊装,多机协同 |
|---|---|---|---|
| 制定目的 | 怕吊东西时砸到人,怕吊歪了出事,怕风大吹翻吊物,怕多人一起吊撞上。 | ||
| 适用范围 | 塔吊、汽车吊这些大机器,还有开吊车的、指挥的、边上干活的。 | ||
| 职责分工 | 司机盯牢吊钩和重物,指挥员站好位置打准手势,其他人别往底下钻,别站吊物上。 | ||
| 管理要求 | 吊前捆紧物件,用专用夹子装砖砌块,吊点要够数,风太大就停手,斜拉超重不干。 | ||
| 监督与检查 | 工长每天看现场,安全员抽查手势和绑法,谁乱来就停工学规矩,再犯就换人干别的活。 | ||
1、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 起重指挥应由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 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 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 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 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 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 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m,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吊。
9、 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10、 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起重吊索具安全使用规定:建筑施工起重吊装
| 适配人群 | 吊装指挥员,起重司机,司索信号工 | 使用场景 | 吊装作业,高空安装,构件翻身 |
|---|---|---|---|
| 制定目的 | 怕吊装出事,比如东西掉下来、人摔了、机器碰电线、天气不好滑倒。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干吊装活的人,工地现场,起重机和绳子卡环这些工具。 | ||
| 职责分工 | 班长盯现场,师傅带新人,工人自己戴好帽子系牢安全带,谁操作谁负责。 | ||
| 管理要求 | 检查设备是否完好,绑牢构件,设警戒线,雨雪天停干,不斜拉硬拽。 | ||
| 监督与检查 | 班组长每天看,安全员不定期查,没做到就停工重学,再犯扣工分。 | ||
依据: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276-____
1必须编制吊装作业施工组织设计,并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环境、道路、架空电线等情况。作业前应进行技术交底;作业中,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2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应经过严格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作业前,应检查起重吊装所使用的起重机滑轮、吊索、卡环和地锚等,应确保其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4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穿防滑鞋、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应佩挂安全带,并应系挂可靠和严格遵守高挂低用。
5吊装作业区四周应设置明显标志,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6起重设备通行的道路应平整坚实。
7登高梯子的上端应予固定,高空用的吊篮和临时工作台应绑扎牢靠。吊篮和工作台的脚手板应铺平绑牢,严禁出现探头板。吊移操作平台时,平台上面严禁站人。
8绑扎所用的吊索、卡环、绳扣等的规格应按计算确定。
9起吊前,应对起重机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和索具设备进行检查。
10高空吊装屋架、梁和斜吊法吊装柱时,应于构件两端绑扎溜绳,由操作人员控制构件的平�和稳定。
11构件吊装和翻身扶直时的吊点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异型构件或无设计规定时,应经计算确定,并保证使构件起吊平稳。
12安装所使用的螺栓、钢楔(或木楔)、钢垫板、垫木和电焊条等的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的材质标准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3吊装大、重、新结构构件和采用新的吊装工艺时,应先进行试吊,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正式起吊。
14大雨天、雾天、大雪天及六级以上大风天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吊装作业。事后应及时清理冰雪并应采取防滑和防漏电措施。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15吊起的构件应确保在起重机吊杆顶的正下方,严禁采用斜拉、斜吊,严禁起吊埋于地下或粘结在地面上的构件。
16起重机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或在架空输电线路下行走时,必须与架空输电线始终保持不小于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规定的安全距离。当需要在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作业时,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应经供电部门审查批准。
17采用双机抬吊时,宜选用同类型或性能相近的起重机,负载分配应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两机应协调起吊和就位,起吊的速度应平稳缓慢。
18严禁超载吊装和起吊重量不明的重大构件和设备。
19起吊过程中,在起重机行走、回转、俯仰吊臂、起落吊钩等动作前,起重司机应鸣声示意。一次只宜进行一个动作,待前一动作结束后,再进行下一动作。
20开始起吊时,应先将构件吊离地面200~300mm后停止起吊,并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装置的可靠性、构件的平�性和绑扎的牢固性等,待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已吊起的构件不得长久停滞在空中。
21严禁在吊起的构件上行走或站立,不得用起重机载运人员,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22起吊时不得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回转时动作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做反向动作。
23严禁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
24因故(天气、下班、停电等)对吊装中未形成空间稳定体系的部分,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25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和零配件等,必须放在工具袋(盒)内,严防掉落,并严禁上下抛掷。
26吊装中的焊接作业应选择合理的焊接工艺,避免发生过大的变形,冬季焊接应有焊前预热(包括焊条预热)措施,焊接时应有防风防水措施,焊后应有保温措施。
27已安装好的结构构件,未经有关设计和技术部门批准不得用作受力支承点和在构件上随意凿洞开孔。不得在其上堆放超过设计荷载的施工荷载。
28永久固定的连接,应经过严格检查,并确保无误后,方可拆除临时固定工具。
29高处安装中的电、气焊作业,应严格采取安全防火措施,在作业处下面周围10m范围内不得有人。
30对起吊物进行移动、吊升、停止、安装时的全过程应用旗语或通用手势信号进行指挥,信号不明不得起动,上下相互协调联系应采用对讲机。
起重吊索具安全使用规定:起重吊装
| 适配人群 | 起重指挥人员,塔吊操作司机,吊装作业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高处起重作业,钢结构吊装,悬空构件安装 |
|---|---|---|---|
| 制定目的 | 怕高空掉东西砸人,怕吊装出错翻车,怕工人没防护摔下来。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干起重吊装的师傅、塔吊司机、指挥员、地面看护人。 | ||
| 职责分工 | 指挥员发信号要准,司机只听清楚的指令,看护人守好警戒线,工人自己挂好安全带。 | ||
| 管理要求 | 设警戒区、搭操作平台、系安全带、垫棱角、禁站吊物上、禁从人头上过吊物。 | ||
| 监督与检查 | 班组长每天查,安监员不定期盯,不照做就停工整改,再犯扣当月安全分。 | ||
1 高处起重作业,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地面或区域性的警戒区,并有专人负责看管。施工时,应设置供作业人员安全上下的登高设施以及供作业人员安全带悬挂保险钩的安全设施。
2 起重吊装指挥人员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3 悬空吊装的第一件或单独的梁体等预制构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构件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4 在无法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特殊情况下,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加设安全网。
5 钢结构吊装,构件应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供临时作业的脚手架等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吊装就位;高空吊装其它大型预制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6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的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和起重机驾驶室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7 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械,在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的指挥人员应通过对讲机进行通讯联络。
8 起重机械的工作地基基础,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加固处理。履带式起重机正常作业时,其坡度不得大于3°。起重机械应与基坑、沟渠保持安全距离。
9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在作业前,必须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时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荷载时不大于1/1000,支腿的定位销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必须先收紧稳定器。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后进行调整。
10 起重机械的变幅指示、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卸,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1 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保护。
12起吊重物严禁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若遇突发故障,应立即采取措施使重物降落到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维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并采取措施将重物降到地面。
13 起重作业应严格遵守“十不吊”的规定。
1 斜吊不吊。
2 超载不吊。
3 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4 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5 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6 吊物上站人吊。
7 埋入地下的构件不吊。
8 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 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 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起重吊索具安全使用规定:起重吊装的作业
| 适配人群 | 起重工,起重指挥员,设备操作员 | 使用场景 | 吊装作业,设备就位,高空吊运 |
|---|---|---|---|
| 制定目的 | 吊装容易出事,比如掉东西、撞人、翻车、触电。天气不好、看不清、没培训都可能出问题。 | ||
| 适用范围 | 所有起吊作业的人、现场、起重机、吊具、绳索、场地。 | ||
| 职责分工 | 指挥员管信号和命令,操作员只听指挥,检查员查设备,安全员盯现场,领导批大方案。 | ||
| 管理要求 | 必须试吊,不准超重,禁用坏机具,系溜绳防晃,恶劣天气停干,吊物下不站人。 | ||
| 监督与检查 | 班前检查,安全员巡检,违规马上叫停,再犯扣分,出事追责,每月抽查记录。 | ||
1起重吊装属于特种作业,起重工是特种作业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劳动局考试合格后, 取得合格证,方能上岗作业。
2起重吊装作业时,应用专人指挥。指挥人员所用于手势信号,音信号、旗语信号等起重吊运指挥语言,都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
3起重机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维修,安全保护设施必须齐全好用,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具。
4 参加起重吊装作业人员要明确分工,统一听从指挥员的命令,严禁各行其事和多头指挥。
5 起重时做到心中有数,绳索、吊钩等机具要符合安全规定,不许超负起吊,起吊20吨以上的物体或环境比较复杂时,要有专门起吊方案,经设备部、安全环保部批准后方可起吊,较重大的起吊方案必须经分管副总审批。
6 各式起重机、卷扬机、吊车应有考试合格的专业人员操作,非操作人员严禁乱动。
7 起吊物体时,应在物体上系好安全溜绳,防止吊件旋转和摇摆。
8 遇有大风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或夜间照明不足。看不清楚指挥信号时,不许进行吊装作业。
9禁止使用起重设备吊埋在地下或不明重量的物体,起吊作业必须进行试吊,检查机具是否符安全要求,严禁机具超符合作业。
10起吊现场严禁非工作人员和任何无关车辆进入,特别危险的区域设有明显的警告标志,起吊物件的下方严禁站人,起吊的物体不许较长时间停在空,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1.受力的绳索附近严禁停留和通行。使用开门滑轮时,应将开门铁环扣紧固,以防绳索跑出伤人。
12 使用链式起重机时,拉链人应躲开事物并不得站在起重物上操作。
13.设备吊装就位前,必须检查设备基础。如基础尺寸不符合后或质量有2问题严禁起吊。
14起重吊装时,所有绳索不许栓绑在生产用设备上或管线上,且不得穿过交通要道及高压电气设备.特殊情况下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作业。
15拖拉绳越马路.沿路高度.不得高于100mm,架空时不得低于7米,以免妨碍交通,在马路上起吊重物时,应在马路口两端挂上“禁止通行”标志牌
16 钢丝绳与输电线距离220伏到10千伏为二米以上,10千伏特以上要保持4米以上,并不准与电焊软线、地线绞混在一起,必要时要采取防护措施,以防触电。
17 起吊较大的物件时,设备部、安全环保部要会同起重员、指挥人员、技术人员一起对绳扣、索具、锚坑、滑轮、拉绳等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准起吊。
18 起重作业的锚点设置和施工,是保证起重作业安全的重点。因此,必须按技术规程进行设置和施工。
19 起吊过程中,起重物体上和重物下严禁站人,并不准在吊壁下逗留或通行。
20 吊装大型设备时,必须在四周划定禁区,设置明显的标志,并派专人监护,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21 在公司内通道或消防道路上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事先通知安全环保部,经允许后,方可作业。
22 夜间在通道上进行起重作业,必须在道路两端设红灯及标志牌。
23起吊场所的所有的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二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人员系好安中带。
起重吊索具安全使用规定:起重吊装作业一般
| 适配人群 | 信号工,起重工,起重机司机 | 使用场景 | 大型吊装,中型吊装,小型吊装 |
|---|---|---|---|
| 制定目的 | 怕吊东西时砸到人、碰坏机器,施工时出大事。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工地上的吊装活儿,包括塔吊、汽车吊这些机器。 | ||
| 职责分工 | 指挥员盯信号,司机只听命令,起重工负责绑牢物件,谁出错谁负责。 | ||
| 管理要求 | 风太大不下雨不吊,超重必须编方案,吊前要试吊,不准用坏绳子坏钩子。 | ||
| 监督与检查 | 班组长天天查,安全部门抽查,没按规矩做就停工整改,再犯要罚钱扣分。 | ||
1. 范围
1.1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在施工阶段的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人身伤害与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工程项目施工生产范围内的起重作业管理。
2. 引用文件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3. 起重作业的定义及分级
3.1 本规定所指的起重作业系指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利用起重机械进行重物起落和转移等作业。
3.2 起重作业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大型:50吨以上;
中型:25吨至 50吨;
小型:25吨以下。
4. 起重作业的管理
4.1 一般规定
4.1.1
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小型设备在特殊条件下的吊装,应编制吊装方案和吊装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与安全环保部审批后组织实施;实施中未经审批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方案和措施。
4.1.2 吊装作业前必须进行吊装技术交底,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吊装方案、指挥信号、安全技术
要求及起重机械的操作方法。
4.1.3 起重指挥人员(信号工)、司索人员
(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起重指挥和操作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4.1.4 吊装前,应了解气象变化情况,当雨、雪天气或风速大于 10.8米/秒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当环境温度低于零下 20℃吊装时,吊装机械、索具及被吊设备、构件应具备与气温相适应的低温性能。
4.1.5 40吨以上的设备吊装前,应进行作业许可申请,并按吊装方案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确
认符合吊装方案后,由安全环保部确认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吊和吊装作业。
4.1.6 吊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听从指挥,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无指挥者的
命令不得擅自操作,但紧急停车信号除外。
4.1.7 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吊篮进行施工作业时,吊篮的制作、使用应符合《高处作业管理规定》中 4.5条的规定要求,在作业前应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安全保护措施,并按要求进行审批。
4.1.8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应按 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执行。
4.2 起重机械
4.2.1 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如吊篮)等。
4.2.2 施工单位新购置 (进口)的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 (进口许可证 )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4.2.3 施工单位自行制造或者改造使用起重机械,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监督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以进行制造或者改造。
4.2.4 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经单位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由其出具验收检验报告、颁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
4.2.5 需要在施工现场安装组对的起重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等),安装完毕后,须经施工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出具验收检验报告、颁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4.2.6 施工单位安装、维修起重机械,需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4.2.7 对于本公司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 0.5吨(含 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由设备管理部建立技术管理档案。
4.2.8 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有关规定、进行每天作业前的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起重设备问题,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4.3 起重机具
4.3.1 所有起重机具、绳索、滑轮、卸扣、绳卡等机具必须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4.3.2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 (包括图纸、计算书等 )和工作、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4.3.3 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
4.3.4 麻绳只适用于手动吊装及轻便工件的移动和在吊装中作手拉溜绳使用,不得在机械驱动的吊装作业中作为吊装索具使用。
4.3.5 起重作业用的钢丝绳,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且满足以下要求:
a. 钢丝绳的最小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b. 钢丝绳插接长度应为绳径的 20~30倍,绳径较粗的钢丝绳应用较大的倍数;
c. 接长的钢丝绳不宜用于起重滑车组上,当必须使用时,接头应经拉力试验证明确实可靠,且钢丝绳接头能顺利通过滑轮绳槽;
d. 钢丝绳不得与电焊导线或其他电线接触;当发现钢丝绳受电弧伤害时应按本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处理;
e. 钢丝绳使用中不得与棱角及锋利物体接触,无法避免时应垫以圆滑物件保护;
f. 钢丝绳不得成锐角折曲、扭结,也不得受夹、受砸而变成扁平;
g.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修整、润滑、保养;当发现磨损、锈蚀、断丝、电弧伤害等现象时,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降低受力;当一个捻距内断丝及电弧伤害达到下列数量时即应报废:
4.3.6 吊装带的安全使用和检查
4.3.6.1 吊装带使用的基本要求:
a.使用的吊带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明,不要使用有破损的吊带;
b.按照吊带的额定载荷选用;
c. 吊带不要打结使用;
e.当负荷吊物压在吊带上时,不要在吊物的下面拖拉吊带;
f.被吊物的棱角要进行隔离保护,不能损坏吊带;
g. 如果吊带用于非正常的化学环境中或用于持续的高温条件下,使用前应征求厂家或吊装专家的确认建议;
h.不要将吊带存放在紫外光线或在阳光直接照射下或高温附近;
i. 经常检查合格吊带的起重能力,并熟知吊装夹角、钩挂等方面对减少其起重量的影响。
4.3.6.2 使用前,经常对吊带进行外观检查:
a.检查是否有磨损、切割和抽丝处;
b.检查吊带的颜色是否褪色;
c. 检查布料的硬度;
e.检查吊带的任何一部分是否软化或炭化;
f.检查吊带缝合处是否破裂或脱线;
g. 检查标有制造商名称、制作材料和额定起重量的识别标签。
4.3.7 滑车的选用应按吊装方案的要求进行,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清洗、检查、润滑;必要时重要部件 (轴、吊环、吊钩 )要进行无损检测;滑车组两滑车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滑轮直径的 5倍;滑车贴地面使用时要防止泥砂进入滑轮槽内;滑车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a. 滑车上有裂纹或永久变形;
b. 滑轮槽面磨损深度达到 3毫米;
c. 滑轮槽壁磨损达到原壁厚的 20%;
d. 吊钩的危险断面磨损达到原厚度的 10%;
e. 吊钩扭曲变形达到 10°;
f. 轮轴磨损达到轴径的 2%;
g. 轴套磨损达到壁厚的 10%。
4.3.8 吊钩上的防止脱钩装置应齐全完好,吊钩有缺陷时不得补焊。
4.3.9 绳卡应无裂纹及表面创伤,螺母可用手自由拧入,但不得松动。
4.3.10卸扣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毛刺、裂纹、变形等缺陷;卸扣不得补焊;卸扣螺杆旋入时,应顺利自如,螺纹必须全部拧入螺口内。
4.3.11 卷扬机是起重作业中用于重物起落的常用机具,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应按有关标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性能完好,安全可靠:
a. 卷扬机应固定牢固,受力时不得向横向偏移;转动部件应润滑良好、制动可靠;电气设备和导线应绝缘良好、接地 (接零)保护可靠;
b. 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轴线成直角;卷筒与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应大于卷筒长度的 20倍,不得小于 15米;卷筒内的钢丝绳最外一层应低于卷筒两端凸缘高度一个绳径;
c.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绳端固定牢靠,工作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 5圈;
d. 卷扬机的电动机旋转方向应与操作盘标识一致;
e. 卷扬机外露传动部分,必须有防护罩,运转中不得拆除;
f. 卷扬机操作人员、吊装指挥人员和拖、吊的重物三者之间,视线不得受阻,如有障碍物,应增设中转指挥点;
g. 卷扬机的电动机、变阻器的温度一经发现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停车查找原因;
h. 卷扬机制动器打滑失灵时,应立即停车检查、修理或调整。
4.3.12 临时吊耳须经吊耳焊工、检验员检查合格,并在签字认可(在吊耳附近用记号笔签字),方可进行起吊作业。
4.4 吊装作业
4.4.1 吊装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的安全帽上有显著的识别标识,标识样式如附件一。
4.4.2 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应尽量选用相同机种和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布置;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吊装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每台起重机械的载荷不宜超过额定起重能力的 75%。
4.4.3 轮胎式吊车,作业前支腿应全部伸出,并在支撑板下垫好不小于支撑板面积 3倍的道木或钢基板,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悬挂式的吊车,伸出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4.4.4 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若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发现支腿下沉,吊车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放下重物,调整后方能作业。
4.4.5 如需吊运工件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吊车的允许起重量;工件应处于吊车的正前方,离地不得超过 500毫米,对于较长物件要防止摆动,缓慢行驶。
4.4.6 吊车在起重额定负荷或接近额定负荷时,应将重物吊离地面 200~500毫米,停止提升,检查吊车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提升;对于易摆动的物件,应拴溜绳控制。
4.4.7 利用工件本身的部件(如管口、人孔等)作为吊装受力点时,吊装技术负责人应负责对工件及零部件的强度进行核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4.4.8 未设吊耳的工件用捆扎法或其他兜系的方法捆绑时,捆绑处所垫防滑垫块要坚硬结实,并有足够的强度和摩擦力。
4.4.9 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或埋置物体。
4.4.10进行大型吊装作业前应逐级组织作业前的安全技术检查:
4.4.10.1班组自检,主要内容应包括:
a. 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b. 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
c. 检查吊具与吊索选择是否适当,质量和使用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d.检查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无关人员进入的安全警戒区域并派人看护;
e.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点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他障碍物。
4.4.10.2 施工部门复检:吊装准备工作完成后,在班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复检。
4.4.10.3 联合检查:在自检、复检合格后由项目组组织联合检查;必要时,应会同相关方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a.吊装技术方案及吊装安全技术措施;
b.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见证
的资料;
c. 设备基础地脚螺拴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吊装承载地基的处理是否满足技术方案中的地耐力要求,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d.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
e.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f.施工用电和天气预报情况;
g.施工机具维修使用情况;
h.施工人员的分工、指挥人员指挥的资质和熟练程度;
i. 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等。
4.4.10.4 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施工部门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4.4.10.5 项目组或安全环保部负责对起重作业及相应级别的检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确认。
4.4.11 吊装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吊装技术负责人协商解决。
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a. 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b. 及时纠正吊装作业人员的错误行为;
c.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构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d. 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e. 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f. 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4.4.12吊装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a. 必须按指挥人员(或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b.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c.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应停止进行起重操作;
d.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应远离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在停电后进行吊装作业;
e. 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f.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严禁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禁止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g.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 (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4.4.13吊装作业中,司索人员 (起重工 )应遵守以下规定:
a.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和吊装方案要求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并保证正确使用;
c. 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由一人负责指挥;
d. 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
员和起重机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e.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f. 不得绑挂和起吊不明重量或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g.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可采用拉绳或撑竿等辅助就位。
4.4.14吊装作业完毕,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a. 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b. 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c. 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d.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e. 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5. 其他
若在码头使用浮吊进行大件吊装作业,则应先编制好方案,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需报海事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6. 记录
6.1 作业许可申请单
6.2起重吊装作业检查表
起重吊索具安全使用规定: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
| 适配人群 | 吊装指挥人员,司索工,起重机械司机 | 使用场景 | 吊装作业许可,关键性吊装,野外吊装 |
|---|---|---|---|
| 制定目的 | 怕吊东西时出事伤人,怕机器乱动砸坏东西,怕大家不按规矩操作惹麻烦。 | ||
| 适用范围 | 公司里开吊车的、指挥的、绑绳子的,还有来干活的外包队。 | ||
| 职责分工 | 指挥员要拿证上岗、试吊确认、发现不对就喊停;司机听指挥、看信号、定期检查机器;绑绳子的人要算重量、挑工具、查捆绑牢不牢。 | ||
| 管理要求 | 吊前必须试吊,吊臂不能碰电线,超重或多人抬吊要特别计划,吊钩得有防脱钩,严禁带货行走。 | ||
| 监督与检查 | 作业前要办许可证,现场有人盯着,没证不准干,不守规矩就停工。监督员每天查,问题不改就通报,严重就换人。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吊装伤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避免企业的财产损失,根据《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____),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移动式起重机是指移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吨的起重机。
第三条 公司对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作业申请人、作业许可签发人、a类作业批准人、专业人员、作业项目负责人、隔离执行人、属地监督、安全监护、作业许可独立审核员等人员职责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职责要求执行。
第六条 吊装作业指挥人员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七条 司索工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测算货物重量与起重机额定起重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重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司机
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第三章 技术安全措施
第九条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及吊装方式分为普通吊装和关键性吊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关键性吊装作业。凡属关键性吊装作业的,应参见附件1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
(一)货物载荷超过额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四)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五)起吊偏离制造厂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
(六)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吊装作业。
(七)吊装物越过有人的建筑物、运行的设备或装置的。
第十条 起重机械的检查
(一)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1. 新购置的。
2. 大修、改造后。
3. 移动到另一个现场。
4. 连续使用时间在一个月以上。
5. 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
6. 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
7. 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
8. 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二)经常性检查
起重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有安全装置被损坏或失效(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三)定期性检查
起重机拥有单位应对起重机进行定期性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
除此之外,移动式起重机还应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检验。从设备启用到报废,定期检查均应保留检查记录。
(四)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
1. 对闲置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照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2. 对闲置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3. 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的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
起重机械检查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
第十一条 维护和修理
(一)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移动式起重机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
(二)每一台移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
(三)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
(四)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
(五)起重机的修理应由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2. 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3. 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
(六)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
1. 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地面,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上,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2. 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3. 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4. 维护时,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子、绳鼓和滑轮组。
5. 在穿钢丝绳时应使用木棒或铁棍。
6. 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
7. 凡2米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8. 其他。
(七)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配置有金属标牌。标牌的内容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及其他内容。起重机拥有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起重机、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设备技术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等。
2. 启用时间、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修理、变更和试验等记录。
3. 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4. 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如果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规范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数据遗失,应送厂家指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应存档。
第十二条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司机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地方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三条 在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
第十四条 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
第十五条 关键性吊装作业,生产单位必须指派专人到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普通吊装作业可采取区域巡监的形式,对吊装作业现场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司机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持续作业一般不超过2小时,如需,则应中途休息或配备双司机轮流作业。
第十七条 起重机安全基本要求
(一)平台和走道应采用防滑表面。
(二)人员可接触的运动件或旋转件应安装有保护罩或面板。
(三)所有排气管道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隔热层。
(四)起重机驾驶室所有窗户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
(五)根据起重机型号,出入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室均应配备梯子(带栏杆或扶手)或台阶。
(六)配置有标尺的油箱应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溅出或溢出。
(七)起重机操作室和驾驶室中应配置灭火器。
(八)所有主臂副臂设置机械式安全停止装置。
(九)如果起重机遭受了异常应力或载荷的冲击,或吊臂出现异常振动、抖动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修理。
(十)在加油时起重机应熄火,在行驶中钓钩应收回并固定牢固。
(十一)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册、载荷能力铭牌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
第十八条 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较复杂的吊装作业还应编制吊装作业计划(hse作业计划书)。
(二)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
(三)指挥信号明确并符合规定。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四)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空间或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五)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使用起重机时,起重机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所有电线电缆均应视为带电电缆。必要时应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并严格实施。
(六)在正式开始吊装作业前,司机应巡视工作场所,确认支腿是否垫枕木,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七)起重机司机应与指挥人员保持可靠的沟通,沟通方式的优先顺序如下:
1. 视觉联系。
2. 有线对讲装置。
3. 双向对讲机。
当联络中断时,起重机司机应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复联系。
(八)密切注意货物摆动、提升、下降对起重机稳定性的影响。
(九)严禁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严禁斜拉斜吊。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十)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十一)起重机吊钩的防脱钩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
(十二)操作中起重机应处于水平状态。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十三)在下列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1. 货物处于悬吊状态。
2. 操作手柄未复位。
3. 手刹未处于制动状态。
4. 起重机未熄火关闭。
5. 门锁未锁好。
(十四)在起重机运行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起重机上。
(十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十六)严禁在使用钢绳悬吊的载荷上进行焊接;严禁使用钢丝绳、吊带吊装气瓶。
第十九条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一)指挥信号不明、错误或乱指挥不吊。
(二)重量不明,埋入地下或超负荷不吊。
(三)工件捆绑不牢、棱角未包未垫、捆绑方法错误和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或焊接时不吊。
(四)吊索具不合格或报废时不吊。
(五)吊物上有人,用人作配重或吊物上有散浮件时不吊。
(六)光线不良,照明不良不吊。
(七)歪接斜吊(大于5%)不吊。
(八)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九)起重机电铃、吊钩限位器缺陷时不吊。
(十)制动器等部件不可靠时不吊。
第二十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二)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三)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西南司质〔____〕92号)同时废止。
起重吊索具安全使用规定:起重吊装作业
| 适配人群 | 起重工,起重机司机,指挥信号工 | 使用场景 | 露天吊装,高压线作业,多机抬吊 |
|---|---|---|---|
| 制定目的 | 怕吊东西时出事,比如砸到人、吊车翻了、电线打火、大风天吊不稳。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干起重吊装活的人,还有吊车、吊钩、钢丝绳这些工具。 | ||
| 职责分工 | 司机管好机器别乱动,指挥工打对信号别瞎比划,挂钩工绑牢吊物别松手,大家互相盯着点。 | ||
| 管理要求 | 吊前看环境、查绳子、清场地;大风大雨停活;离高压线远点;试吊一下再真起。 | ||
| 监督与检查 | 班组长天天盯,安全员不定期查,谁没做到就停工重学,再犯要扣钱。检查本子得写清楚,漏记一次罚五十。 | ||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1一 般 规 定
1.1起重工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作业。
1.2起重工应健康,两眼视力均不得低于1.0,无色盲、听力障碍、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突发性昏厥及其他影响起重吊装作业的疾病与生理缺陷。
1.3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环境、吊索具、防护用品。吊装区域无闲散人员,障碍已排除。吊索具无缺陷,捆绑正确牢固,被吊物与其他物件无连接。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1.4轮式或履带式起重机作业时必须确定吊装区域,并设警戒标志,必要时派人监护。
1.5大雨、大雪、大雾及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等恶劣天气,必须停止露天起重吊装作业。严禁在带电的高压线下或一侧作业。
1.6在高压线垂直或水平方向作业时,必须保持表1.6所列的最小安全距离。
表1.6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输电导线电压(kv)1以下1~1520~4060~110220
允许沿输电导线垂直方向
最近距离
允许沿输电导线水平方向
最近距离(m)11.5246
1.7起重机司机、指挥信号、挂钩工必须具备下列操作能力:
1.起重机司机必须熟知下列知识和操作能力:
(1)所操纵的起重机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2)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制度。
(3)起重量、变幅、起升速度与机械稳定性的关系。
(4)钢丝绳的类型、鉴别、保养与安全系数的选择。
(5)一般仪表的使用及电气设备常见故障的排除。
(6)钢丝绳接头的穿结(卡接、插接)。
(7)吊装构件重量计算。
(8)操作中能及时发现或判断各机构故障,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9)制动器突然失效能作紧急处理。
2.指挥信号工必须熟知下列知识和操作能力:
(1)应掌握所指挥的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和起重工作性能,能定期配合司机进行检查。能熟练地运用手势、旗语、哨声和通讯设备。
(2)能看懂一般的建筑结构施工图,能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工艺要求指挥起吊、就位构件、材料和设备等。
(3)掌握常用材料的重量和吊运就位方法及构件重心位置,并能计算非标准构件和材料的重量。
(4)正确地使用吊具、索具,编插各种规格的钢丝绳。
(5)有防止构件装卸、运输、堆放过程中变形的知识。
(6)掌握起重机最大起重量和各种高度、幅度时的起重量,熟知吊装、起重有关知识。
(7)具备指挥单机、双机或多机作业的指挥能力。
(8)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即: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信号不清;吊物下方有人;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物;斜拉斜牵物;散物捆绑不牢;立式构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环;零碎物无容器;吊装物重量不明等。
3.挂钩工必须相对固定并熟知下列知识和操作能力:
(1)必须服从指挥信号的指挥。
(2)熟练运用手势、旗语、哨声的使用。
(3)熟悉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和工作性能。
(4)熟悉常用材料重量,构件的重心位置及就位方法。
(5)熟悉构件的装卸、运输、堆放的有关知识。
(6)能正确使用吊、索具和各种构件的拴挂方法。
1.8作业时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听从统一指挥。
1.9使用起重机作业时,必须正确选择吊点的位置,合理穿挂索具,试吊。除指挥及挂钩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吊装作业区。
1.10使用两台吊车抬吊大型构件时,吊车性能应一致,单机荷载应合理分配,且不得超过额定荷载的80%。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动作一致。
2基本操作
2.1穿绳:确定吊物重心,选好挂绳位置。穿绳应用铁钩,不得将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运棱角坚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须加衬垫,用套索。
2.2挂绳:应按顺序挂绳,吊绳不得相互挤压、交叉、扭压、绞拧。一般吊物可用兜挂法,必须保护吊物平衡,对于易滚、易滑或超长货物,宜采用绳索方法,使用卡环锁紧吊绳。
2.3试吊:吊绳套挂牢固,起重机缓慢起升,将吊绳绷紧稍停,起升不得过高。试吊中,指挥信号工、挂钩工、司机必须协调配合。如发现吊物重心偏移或其他物件粘连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
2.4摘绳:落绳、停稳、支稳后方可放松吊绳。对易滚、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绳要用安全钩。挂钩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绳时,应选用其他机具辅助,严禁攀登吊物及绳索。
2.5抽绳:吊钩应与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缓慢起绳,不得斜拉、强拉、不得旋转吊壁抽绳。如遇吊绳被压,应立即停止抽绳,可采取提头试吊方法抽绳。吊运易损、易滚、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机抽绳。
2.6吊挂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兜绳吊挂应保持吊点位置准确、兜绳不偏移、吊物平衡。
2.锁绳吊挂应便于摘绳操作。
3.卡具吊挂时应避免卡具在吊装中被碰撞。
4.扁担吊挂时,吊点应对称于吊物中心。
2.7捆绑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1.捆绑必须牢固。
2.吊运集装箱等箱式吊物装车时,应使用捆绑工具将箱体与车连接牢固,并加垫防滑。
3.管材、构件等必须用紧线器紧固。
2.8新起重工具、吊具应按说明书检验,试吊后方可正式使用。
2.9长期不用的超重、吊挂机具,必须进行检验、试吊,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2.10钢丝绳、套索等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10。
3三角架(三木搭)吊装
3.1作业前必须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选用机具、吊具、绳索及配套材料。
3.2作业前应将作业场地整
平、压实。三角架(三木搭)底部应支垫牢固。
3.3三角架顶端绑扎绳以上伸出长度不得小于60cm,捆绑点以下三杆长度应相等并用钢丝绳连接牢固,底部三脚距离相等,且为架高的1/3至2/3。相邻两杆用排木连接,排木间距不得大于1.5m。
3.4吊装作业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试吊时应检查各部件,确认安全后方可正式操作。
3.5移动三角架时必须设专人指挥,由三人以上操作。
4构件及设备的吊装
4.1作业前应检查被吊物、场地、作业空间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4.2作业时应缓起、缓转、缓移,并用控制绳保持吊物平稳。
4.3移动构件、设备时;构件、设备必须和拍子连接牢固,保持稳定。道路应坚实平整,作业人员必须听从统一指挥,协调一致。使用卷扬机移动构件或设备时,必须用慢速卷扬机。
4.4码放构件的场地应坚实平整,码放后应支撑牢固、稳定。
4.5吊装大型构件使用千斤顶调整就位时,严禁两端千斤顶同时起落;一端使用两个千斤顶调整就位时,起落速度应一致。
4.6超长型构件运输中,悬出部分不得大于总长的1/4,并应采取防护倾覆措施。
4.7暂停作业时,必须把构件、设备支撑稳定,连接牢固后方可离开现场。
5吊索具
5.1作业时必须根据吊物的重量、体积、形状等选用合适的吊索具。
5.2严禁在吊钩上补焊、打孔。吊钩表面必须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纹。严禁使用危险断面磨损程度达到原尺寸的10%、钩口开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转变形超过10%、危险断面或颈部产生塑性变形的吊钩。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
5.3编插钢丝绳索具宜用6×37的钢丝绳。编插段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编插钢丝绳的强度应按原钢丝绳强度的70%计算。
5.4吊索的水平夹角应大于45°。
5.5使用卡环时,严禁卡环侧向受力,起吊前必须检查封闭销是否拧紧。不得使用有裂纹、变形的卡环。严禁用焊补方法修复卡环。
5.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钢丝绳不得继续使用:
5..6.1.在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量超过总丝数的10%。
5..6.2.出现拧扭死结、死弯、压扁、股松明显、波浪形、钢丝外飞、绳芯挤出以及断股等现象。
5..6.3.钢丝绳直径减少7%~10%。
5..6.4.钢丝绳表面钢丝磨损或腐蚀程度,达表面钢丝直径的40%以上,或钢丝绳被腐蚀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见,整根钢丝绳明显变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