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规定

适配人群班组长,车间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使用场景新员工入职,岗位调整,新工艺投产
制定目的怕工人干活出事,怕得职业病,想让大家多懂点安全常识。
适用范围全国所有企业和正式干活的工人。
职责分工老板要管这事,安全部门具体干,车间班组长带着学,新工人必须学完才能干。
管理要求新工人得上满40小时三级课,换岗或用新设备也要补课,特种作业必须拿证。
监督与检查劳动部门会来查,企业自己也要留档案。没做到先让改,再罚钱;要是出了事,罚得更重。

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第二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 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六条 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第七条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八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第九条 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

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的教材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三条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

第十四条 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五条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月)等项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

安全教育档案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有权进入企业,对企业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内容、组织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企业和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企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规定:物业公司未成年职工伤残职工劳动保护

适配人群HR劳动关系专员,安全管理员,职业健康医师使用场景未成年工用工,伤残职工安置,高危岗位筛查

物业质量/环境/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

--未成年职工伤残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职工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职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职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职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公司不安排未成年职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九)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一)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第四条 未成年职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的伤残职工,公司不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他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第六条 公司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职工或伤残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未成年职工或伤残职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八条 未成年职工或伤残职工上岗前公司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体检等。

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规定:职工劳动纪律

适配人群一线操作工,班组长,车间主任使用场景岗位调配,考勤管理,请假审批
制定目的怕工人乱来出事故,怕生产停摆,怕厂子乱套。
适用范围全厂所有工人,所有车间、厂区、宿舍、办公室。
职责分工班长盯现场,工人守规矩,领导管考核,谁出事谁负责。
管理要求不许酒后上岗,不许脱岗睡岗,必须戴防护用品,禁烟区不准抽烟。
监督与检查班组长天天查,安全部每周巡,违纪先罚钱再警告,三次就走人。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并结合我本厂实际情况,制定规定如下:

1、职工须绝对服从分配和调动,按时到分配岗位报到,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不服从分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不迟到、不早退,不准酒后上岗、脱岗、串岗或干与工作无关的私事,不准睡岗、会客、聊天,如发现以下违纪现象,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职工无论休何种假期,必须先请假后休班,不经批准休班一律按旷工处理。

5、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休假,必须到指定医院(县级以上证明)开具休假证明,方可休假;如需住院或去外地医院医治,必须附有医疗主管部门的转治证明,经厂领导批准方为有效,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

6、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并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中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准确地填写工作(生产)记录,如实反映生产情况,违者严肃处理。

7、上下工序和各班之间要密切配合,互创有利条件不得人为造成生产事故或工作失误。如因工作不负责任、互相扯皮、推诿造成工作或经济损失,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直至除名。

8、厂区内除宿舍、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活动室外,其它地方严禁吸烟,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9、厂区内部严禁滋生是非、打架斗殴、扰乱生产秩序,如有违反,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10、生产区内必须着装整齐,严禁衣衫不整及穿拖鞋进入生产区域。

11、严禁盗窃和破坏公物,如有盗窃和毁坏公物行为,一律予以处分直至开除。

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规定:物业公司四期期间女职工劳动保护

适配人群HR劳动关系专员,班组安全管理员,女职工班组长使用场景孕期作业管理,哺乳期岗位调整,月经期劳动安排

质量/环境/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

--"四期"期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公司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公司内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部门,不得拒绝接收女职工。

第三条 公司不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五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公司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儿优待证的,增加35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公司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公司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九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国家政府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