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总结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总结,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13%、9%、6%……关于增值税,大家最头疼的就是税率和计算,不仅仅是因为增值税税率、预征率、征收率等等的适用范围非常繁琐难以掌握,还因为经常发生变动~
今天的周末课堂,财加教育就特别对最新版的增值税税率、预征率、征收率进行了整理:
01
基本税率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
13%税率的适用范围:
1)销售或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9%税率的适用范围:
1)销售或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2)销售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
3)销售不动产;
4)转让土地使用权;
6%税率的适用范围:
1)销售服务:增值电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广播影视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餐饮住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现代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2)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0%税率的适用范围:
1)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际运输服务;
3)航天运输服务;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列举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
5)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13%税率货物,易与农产品等9%税率货物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02
预征率
增值税预征率是为了保障税款按期均衡入库,对课税对象先行征收税款的征收比例;主要针对不动产和建筑行业;
增值税预征率共有3档:2%,3%,5%。
销售建筑服务:
1)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预征率为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预征率为3%;
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
1)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预征率为3%;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预征率为3%;
不动产经营租赁(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出租住房除外):
1)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预征率为3%;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预征率为5%;
销售不动产:
1)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预征率为5%;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预征率为5%。
需要注意的是:自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免征增值税;
2)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03
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主要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
增值税征收率共有2档:3%,5%;
另,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征收率计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征收率的适用范围: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物品;
3)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但适用5%征收率的简易计税方法除外;
特殊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办法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自2023年5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5%征收率的适用范围: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一般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3)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4)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5)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7)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
8)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或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
9)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出租住房外);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1)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经营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
特殊情况:
1】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自2023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资产处置的增值税和会计处理
一、出售固定资产
(一)增值税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
(1)自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2)减按2%征收: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
(1)适用一般计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3%)×1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或者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试点后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2)可选择简易计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有: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或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指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④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8月1日前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二)会计分录模板
1.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结转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原材料/其他应收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资产处置损益【或借记】
二、出售无形资产
(一)增值税处理
(二)会计分录模板
借:银行存款【收到的出售价款】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累计摊销【累计计提的摊销】
贷:无形资产【原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资产处置损益【或借记】
三、出售投资性房地产
(一)增值税处理
1.税率和征收率
税法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投资性房地产可以区分为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建筑物增值税税目为转让不动产,出售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目为转让无形资产,一般计税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时税率为5%。一般纳税人销售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老项目、土地使用权,可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为5%。
2.差额纳税
(1)小规模纳税人扣除部分不得开专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差额征税代开发票的,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税总函〔2016〕145号)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 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扣除部分未规定不得开专票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二)会计分录模板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有之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注意: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自用房地产,以及房地产企业开发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结转成本
(1)成本模式下
借:其他业务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
(2)公允价值模式下,企业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两者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形成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的差异。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或借记】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其他业务成本【或做相反分录】
借:其他综合收益【转换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贷:其他业务成本
增值税税率错综复杂、五花八门,我们怎么记住它们呢?我整理了成了表格和文字说明,赶快收藏吧!
图表1:增值税税率表
一、增值税税率文字总结说明
第1类说明、税率13%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第2类说明、税率9%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第3类说明、税率6%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第4类说明、税率0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特别提示:以下13%税率货物容易与农产品等9%税率的货物搞混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图表2:增值税扣除率表
图表3:增值税征收率表
二、增值税征收税率文字总结说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下列附表)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5%、3%、1%、0.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附表: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的简易计税
第一类:5%征收率
第二类:3%征收率减按2%征收
第三类: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第四类: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1)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第五类: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图表4:增值税预征率表
购买1台2000元的办公打印机到底计入“管理费用”还是“固定资产”?会计日常中还有哪些常见错账行为......今天统一回复,以后别入错账了!
购买一台2000元打印机计入“管理费用”还是“固定资产”?
一、举个例子
例:a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商贸企业,本月购买了1台2000元的打印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看到税务上有个政策:(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请问:到底是计入“管理费用”还是“固定资产”账户?
答:打印机属于固定资产中的电子设备类,在会计核算时应该计入“固定资产”账户,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打印机 2000元
贷:银行存款 2000元
然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按月折旧(假如按照3年折旧,预计净残值率按照5%)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79.16元
贷:累计折旧 79.16元
二、给会计人的5点善意提醒
(1)会计处理是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税务处理,桥是桥,路是路,会计与税务是两回事;
(2)会计处理方法和税务规定之间产生的差异,应该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进行处理;
(3)外购固定资产,开始折旧的时间是可以使用的次月,可不是购入的当月,从来没有一次性折旧法;(
4)(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只是一个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既可以享受,也可以不用,自行决定;
(5)上述优惠政策不需要进行任何备案手续,企业只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报表即可。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上面的案例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再提醒大家一下,打印机属于固定资产中的电子设备类,在会计核算时应该计入“固定资产”账户,以后不要再入错账了!
除了2000元打印机, 会计人的以下这7笔账也别再入错了!当心有税务风险!
业务一: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收益,并入企业经营收入来纳税,你的税就缴错了!
错误业务:
a企业为一家自然人合伙企业,2023年a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息收入100万元,a企业财务人员将其按投资收益核算,并入a企业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新个人所得税法已修订为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财务人员的这种纳税方式是错误的,正确方式应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
业务二:
异地的房产与土地,在公司注册地申报纳税,你的税就缴错了!
错误业务:
甲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地点为a省,同时在b省有一处经营用房。
甲公司在a省工商部门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a省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
甲公司财务人员将b省的经营用房应缴纳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在a省办理了纳税申报,财务人员的这种纳税方式是错误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
政策依据: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业务三:
个人股东,异地投资的股权转让,在居住地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你的税就缴错了!
错误业务:
张三居住地为a市,2023年对b市的一家制造企业投资1000万元,由于发展的需要,2023年张三将该投资以1500万元的金额转让给李四,由于张三与居住地税务部门较熟悉,便在居住地申报缴纳了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张三在居住地纳税是一种错误,正确纳税地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政策依据: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业务四:
对外出租配备操作人员的施工机械设备,按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你的税就缴错了!
错误业务:
嘉诚公司是从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在对外出租的过程中,有些配备了操作人员,有些没有配备操作人员,财务人员都按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3%税率缴纳了增值税,财务人员的这种纳税方式是错误的,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业务五: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3%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你的税就抵扣错了!
错误业务:
a公司从事餐饮服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丰富菜品,a公司从一家农产品销售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农产品,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按3%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财务人员的这种抵扣方式是错误的,应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业务六:
围墙、绿化、变压器、下水道等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你的税一定缴多了!
错误业务:
甲企业在a地修建了一栋办公楼,由b公司总承包,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含围墙、绿化、变压器等附属设施),财务人员在缴纳房产税时以1000万元除一定的比例后,按1.2%计算缴纳房产税,财务人员的这种缴纳方式是错误的,房产原值不包含围墙、绿化、变压器等附属设施。
政策依据: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法规》(财税地字〔1987〕3号)
业务七:
房屋大修停用期间,仍然缴纳房产税,你的税一定缴错了!
错误业务:
a公司将自有的一栋大楼经营酒店,由于酒店经营的时间较长,近期正在翻新装修,预计停用时间为7个月,大修期间,财务人员仍然在对该栋大楼申报缴纳房产税。财务人员这种纳税方式是错误的,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附:管理费用最全分类,帮助大家远离入错账
为了帮助大家远离错账这个坑,小编给大家整理好啦,37个管理费用科目,也分别说说相应科目的解释,方便大家在遇到实际问题时正确设置科目。
1、管理人员工资:
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应由费用列支的服务人员(如食堂炊事人员),临时抽调在行政管理部门助勤人员、全厂性仓库人员等的工资。但技工学校、中小学及托儿所、幼儿园、厂外浴池、理发室及职工医院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2、职工福利费:
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不超过工资薪金的14%准予扣除。
3、差旅费:
按照规定支付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因公外出所产生的各种差旅费、住宿费、助勤费、伙食费、公杂费等等;按规定支付职工及其家属的调转、搬家费;按规定支付患职业病的职工去外地就医的交通费、宿费、伙食补贴等。
4、办公费:
指行政管理部门的文具、纸张印刷品(包括各种规程、制度、报表、票据、账簿等的印刷费和购置费)、邮电通信费(包括邮票、邮费、电报、电话费、市话初装费,以及调度通信话路以外的话路租金等)、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
5、折旧费:
指按规定由行政管理部门列支的各项固定资产(包括文教、卫生、福利部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6、修理费:
指行政管理部门所用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
7、物料消耗:
物料消耗指车间为进行生产和维护生产设备、环境等所消耗的各种一般材料(不包括修理(主要指配件)和劳动保护用材料)
8、低值易耗品摊销:
指行政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工具、低值设备因磨损而减少的价值及修理费。9、工会经费: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并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10、职工教育经费:
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8%计提。
11、劳动保险费:
指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等有关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出,还核算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支付给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规定交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一次性补偿金等等。
12、董事会费:
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日常开支,包括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等。
13、咨询费:
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14、审计费:
指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15、诉讼费:
指企业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16、排污费:
指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排污费用。
17、绿化费: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厂区绿化费用。
18、税金:
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费、印花税。(注:/前注明的税种是内资企业适用的税种,/后注明的项目为外资企业适用的税费)
19、技术开发费:
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
20、无形资产摊销:
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21、业务招待费:
指企业的所属部门为企业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2、仓储费用:
指企业材料、半成品及其产成品仓库为进行保管、整理等工作所耗用的材料、工具,备品和其他费用。
23、保险费:
指行政管理部门(包括福利部门)应负担的财产保险费、车辆保险(不包括采购物资的途中保险费)。
24、水电费:
指行政管理部门由于消耗水、电和照明用材料等而支付的费用。
25、运输费:
指行政管理部门应负担的厂内运输部门和厂外运输机构所提供的运输费用。包括其办公用车辆的养路费、管理费、耗用燃料及其他材料等费用。不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市内运杂费。
26、取暖费:
指行政管理部门所支付的取暖费,包括取暖用燃料、蒸汽、热水、炉具等支出。
27、警卫消防费:
企业警卫。消防部门的维护费用和日常经费。如消耗的消防用材料物资、预防用材料物资、预防宣传费用、警卫消防人员服装和门卫费用等。
28、会议费:
指企业因召开会议按照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其中包括会议伙食补助费、会议公杂费、住宿费和会场租赁费、会议交通费等。
29、职工交通费:
按照地方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市内交通补贴,为职工上下班工厂自备车和职工私车所耗用的汽油费、养路费等交通费以及职工探亲旅费等。
30、劳动保护费:
指按照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保健饮食品(含外购矿泉饮水)的费用和劳动保护宣传费用。
31、租赁费:
指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从外部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按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租金。
32、环保卫生费:
指企业为预防职业病而发生的工业卫生费;为保护工厂环境而发生的环境保护费用:“三废”费用;厂区清洁费用等。
33、坏账损失:
指企业经批准实际转销的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或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
34、存货盘亏(减盘盈):
指企业的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在产品及产成品等盘亏,毁损、报废扣除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与上述存货盘盈相抵后的净损失。
35、试验检验费:
指企业对材料或产品进行化验、检验、试验而发生的费用。
36、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指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金。
37、其他支出:
兜底项目
重要提醒:
管理费用虽然这么多科目,其实最重要的是按照符合自己企业的需求和发生的业务。
来源:税台、郝老师说会计、小陈税务08、财税解读、众可信财税服务、会计帮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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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
税率分别是13%,9%,6%,零税率。
13%的有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有形动产租赁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租赁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租赁服务-13%
融资性售后回租-贷款-6%
水路
承租,期租-交通运输-9%
光祖-有形动产租赁-13%
航空
湿租-交通运输-9%
干租-有形动产租赁-13%
出租建筑施工设备
配置操作人员-建筑服务-9%
不配置操作人员-有形动产租赁-13%
新增的(绿色,环境)
填埋,焚烧,专业化处理后产生的货物
产生货物-产生货物给委托方-对外卖-13%,
产生货物不给委托方-现代服务-6%
2.不产生货物-现代服务-6%
低税率-9%
1.货物类-初级农产品
动物骨粒,干姜,姜黄,人工合成胚胎-9%,
不含淀粉,复合胶,人发,麦芽-13%
食用植物油,橄榄油-9%,
不含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13%
巴氏杀菌乳,灭菌乳-9%,保质期特短,80度,保留营养成分。
鲜奶,(调制乳-13%)
2,自来水,暖气,农药农机(只含整机-9%,零部件-13%)
口诀-9%
涉农的-粮奶植物油,食用油
涉民的-水煤各种气(一定是居民用的煤)煤矿用的原煤不是
涉文的-书报和杂志
涉农的-料肥3农具
姜黄和牛胚,电子音响3甲醚,玉米胚芽,动物骨粒,交邮基电建不动。
3.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9%
交通运输
邮政服务
基础电信
建筑服务
不动产租赁服务
销售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
口诀-交邮基电建不动(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租)
低税率-6%(除了13%的,9%的剩下的是6%了)
以下5种服务
现代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金融服务
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含补充耕地指标-6%,不含土地使用权-9%),只有土地使用权例外
耕地指标,拿地的时候,要有耕地,才能拿地,占用多少地,要有多少耕地
零税率-0%
出口货物
零税率-0%-必须要有资质(一定要区分零税率与免税,有资质零税率,没有资质免税)零税率比免税更便宜,可以退。
免税-不扣进项,不退税
零税率-可扣可退
纯背口诀
纳税人出口货物,跨境提供的无形资产。
国航广发同研设(国航广发的logo是同一个颜色),转技软离电信业。
国际运输服务-跨境了
航空运输服务
广播的制作发行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研发服务
设计服务
转让技术服务
软件服务
电商服务
信息服务
业务流程服务
零税率-谁往国外跑,谁来申请。
承租-直接租-出租方是零税率申请方.
期租,湿租,承租方利用工具提供运输服务-承租方是零税率申请方。
境内的单位,个人向境外单位,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出租方是零税率申请方。
合理选择转让时机:在土地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土地增值额越大,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就越高。因此,选择合适的转让时机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缴纳额。
合理选择土地转让方式:土地转让方式有多种,如协议转让、招标拍卖等。不同的转让方式对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方式和金额有所不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转让方式。
合理规划土地转让流程:土地转让流程复杂,需要遵循相关法规和规定。因此,在土地转让前,要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合理规划土地转让流程,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款缴纳额。
利用土地转让费用抵减土地增值税: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卖方可以将相关的费用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抵减项,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缴纳额。
合理使用税收优惠政策:土地增值税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小型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实行差别税率等。卖方可以合理使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款缴纳额。
避免土地转让后再次购买同一地块:在一定时间内,如果卖方再次购买同一地块,会被认为是为了逃避土地增值税而进行的操作,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因此,在土地转让后,要避免再次购买同一地块。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筹划需要遵循相关法规和政策,不得违法操作。同时,税务筹划的效果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01
税控开票软件又升级了
税控开票系统升级了。
1、住房租赁企业减征增值税政策,非个体工商户和非自然人可使用1.5%开具
2、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按5%减按1.5%”优惠政策
这是为了配合10月1日开始执行的对住房租赁企业而升级的,增加了1.5税率栏开票方式。
如果你是住房租赁企业(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如果你向个人(包括个体)出租了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那么你可以减按1.5%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方面,开具1.5%的增值税发票。
所以,从10月1日起,我们发票税率栏显示又增加新成员了。
02
增值税5%→1.5%!
房产税12%→4%!
增值税税率又更新!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发布,明确: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增值税的税率表也随之发生了改变!
03
2023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04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05
以下13%货物
易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06
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附件: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2、销售、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4、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5、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二)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36、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1、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近日,财政部发布最新公告,详细明确了10万元以下免征,且2023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免税!小规模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编今天特别整理:23年最新增值税税率表及附加税率表表格统计,方便大家直接收藏使用!再也不怕找不到最新版的税率表啦!
01
增值税税率表
02
各行业增值税税率一览表(2023)
一般纳税人
13%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
13%的货物(易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2、各种蔬菜罐头。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6、中成药。7、锯材,竹笋罐头。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10、各种蛋类的罐头。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12、洗净毛、洗净绒。13、饲料添加剂。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销售劳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 农膜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国务院固定的其他货物
不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陆路、水路、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销售不动产(建筑物、构建物等)
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转让土地使用权
邮政服务(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6%
销售无形资产(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
增值电信服务
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零税率
0%
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免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般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9%
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的,扣除率调整为9%
10%
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 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
1.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2.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3.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过期)
4.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最新调整)
注意!!!
小规模季度免税销售额30万,只有在纳税人开具普票时享受,开具专票的不得享受!另外,此优惠包括3%和5%的征收率。
加计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最新调整)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3%减按2%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
纳税人销售旧货(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减按0.5%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5%
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36号第15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财税[2016]368号财税[2016]68号
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财税[2016]47号)
5%减按1.5%
1.个人出租住房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住房租赁企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可选择按征收率5%计税的应税行为
1、销售不动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铲。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3、转让土地使用权一般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47号)
4、劳务派遣服务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5、不动产融资租赁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6、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7、公路收费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8、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可选择按征收率3%计税的应税行为
1、公路收费(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收取试点后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财税[2016]36号附件2(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建筑服务(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2)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口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物业收取自来水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4、非学历教育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5、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6、动漫企业、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8、非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9、非学历教育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68号
10、金融服务(1)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11、销售生物制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12、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13、销售光伏发电产品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含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一般纳税人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
15、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
16、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17、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18、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19、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20、自来水。21、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2、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
23、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24、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97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5、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26、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27、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8、再生资源回收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3%征收率减按2%的应税行为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税[2014]57号
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的应税行为
1、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口全部出租收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2、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免征增值税1、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增值税即征即退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03
常见支出如何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
办公用品、水电费、饮用桶装水、宣传费、电信费、物业费……你知道这些常见支出,可以抵扣多少增值税进项税额吗?税率多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现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23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23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关于加计抵减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23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关于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自2023年6月1日起,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4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退(抵)税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附件)修订并重新发布(附件1)。
四、关于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
自2023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五、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的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六、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一)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是指纳税人之间签订运输协议,在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的运输业务中,互相利用对方交通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九、关于围填海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十一、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23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关于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第一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自2023年10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退(抵)税申请表
2.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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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9月16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接到各方反映的一些增值税征管操作问题。为统一征管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范围
《公告》明确,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主要考虑:一是遵循增值税基本规定。纳税人实际接受或负担的、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购进项目,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员工以其单位经营活动为目的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相关。二是遵循经济业务实际。考虑到实际业务中,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时,派遣人员直接受用工单位指派进行业务活动,与单位员工工作性质一致。
(二)关于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可以选择开具给个人或单位。《公告》明确了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相关要求。即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
(三)关于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的衔接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遵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原则,《公告》明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23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现行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其中,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应为2023年4月1日及以后。
二、关于加计抵减
(一)关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定义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公告》明确,参与计算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同时明确,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关于暂无销售收入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以一定时间区间内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是否超过50%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对纳税人在上述区间内销售额为零的特殊情形,应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公告》进行了明确。具体为:(1)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2023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关于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经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或者省级财税部门批准,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以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标准,则汇总纳税范围内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否则,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无法适用。
三、关于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为加大对制造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4号),放宽了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因此,《公告》进一步明确,上述制造业纳税人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以下称20号公告)的规定办理留抵退税业务。同时,根据调整后的退税条件,同步修订并重新发布了20号公告附件《退(抵)税申请表》。
四、关于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
《公告》明确,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月(季)销售额10(30)万元后,对于以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者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只要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即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的规定,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2月成立,实行按季纳税,2月-3月累计销售额为25万元,未超过季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五、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年,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允许税务机关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个体司机提供开票便利。同时,按照当时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明确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取得相关运输资质。由于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资质要求进行了调整,因此,《公告》对代开发票的条件也相应调整为: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应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六、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舱位承包业务中,对承包方来说,其以承运人身份对外承揽运输业务,然后通过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对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属于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应以承揽该运输业务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对发包方来说,是以运输工具舱位承包的方式,使用自有运输工具实际提供了运输服务,因此,发包方应以其向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舱位的双方均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通过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对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因此,双方均以换出舱位的方式向对方提供了交通运输服务,各自应以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为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税收环境,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公告》明确,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相关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九、关于围填海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其围填海的开工日期可能早于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体现房地产老项目简易计税的政策精神,公平税负,《公告》明确,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均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一)关于多情形形成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3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下称53号公告)第五条分别针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和重大资产重组三种不同情形形成的限售股,如何在转让时确定其限售股买入价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外,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即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形成限售股。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形成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
5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实践中,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出现多次停牌。《公告》明确,上述“股票停牌”是指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举例说明:a上市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宣布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于当天停牌。2023年4月18日股票复牌。2023年7月24日,a上市公司因收到证监会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其申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后停牌。2023年8月29日,重组委表决通过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8月30日a上市公司股票复牌。9月5日中国证监会就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鉴于证监会就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最后一次停牌时间是2023年7月24日,因此,纳税人转让a上市公司限售股,应以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最后一次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即7月23日a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盘价为买入价。
十一、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进项税抵扣,应遵循统一的扣税原则,即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所负担或支付的增值税额,凭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实际操作中,所有行业,所有纳税人,都应按照上述普遍性规定自行适用抵扣政策,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也不例外。在实践中,保险赔付支出有不同的形式,其进项税抵扣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适用政策。
以车险为例,不同的车险业务,保险公司、投保人和修理厂之间的交易实质和权利义务不一样,适用的抵扣政策也不一样。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行业所称的“实物赔付”。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赔付方式是由保险公司将投保车辆修理至恢复原状。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修理厂购买修理服务并支付修理费。这种情况下,由于修理服务的实际购买方为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凭修理厂向其开具的修理费专用发票行使抵扣权。
第二种是行业所称的“现金赔付”。保险合同约定,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由被保险人自行修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替被保险人联系修理厂对出险车辆进行维修,并将原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转付给修理厂。这种情形下,由于修理服务的接受方是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公司,即使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支付了修理费并取得相关发票,也不能将其作为保险公司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公告》明确了上述两种情况下车险赔付支出的进项税抵扣问题;同时,保险公司开展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也可以比照执行。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模式的不断创新,消费者不直接就餐而是购买食品后打包带走的这种快速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但这一消费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这一行为本质。因此,为统一征管口径,确保“堂食”和“外卖”税收处理的一致性,《公告》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为确保纳税人按规定正确开具发票,准确适用政策,《公告》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权限进行了规范:自2023年9月20日起,关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端自行开具17%、16%、11%、10%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同时,为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对于符合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后,可在24小时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为明晰税企责任,确保简明易行好操作,《公告》规定,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原适用税率发票临时开票权限时,只需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即可,但纳税人需要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纳税人若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前,未进行申报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进行补充申报或者更正申报,涉及缴纳滞纳金的,按规定缴纳;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后,不得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已经开具的,按规定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新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1、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税率为9%的专用发票,怎么纳税申报?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的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应分别填写在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和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哪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3、2023年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4、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法人退票费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退票费公司可以抵扣项税吗?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
5、单位直接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一批物资,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6、纳税人的境外费用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适用零税率情形
1.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2.国际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取得经营许可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注意1】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注意2】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注意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港澳台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港澳台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程租、期租、湿租服务,程租、期租、湿租的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出租方可申请零税率。
【注意】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和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5.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 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适用增值 税零税率;
6.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注意】从服务角度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等于境外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
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的适用范围。
(二)放弃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
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注意】零税率不等同于免税。
【例题 多选题】以下项目中,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有()
a.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
b.航天运输服务
c.境内单位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
d.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答案】abd
【解析】选项 c,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的适用范围。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
一、对广告及业务定宣传费列支及扣除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广告费支出需具备四要素条件:
1、必须由工商部门批准
2、必须在公开的媒体上发布
3、必须支付了相应的款项
4、必须取得了正规的发票
第二、企业发生的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医药行业外,其他行业均可在营业收入的15%内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前据实扣除,当年扣除不完的,可结转下年继续扣除。
第三、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宣传物品。
第四、企业如有外购或自产的货物用于赠送作为企业的宣传需作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第五、广告业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为3%的征收率。
第六、企业自已制作宣传用品,只要是加了企业的标志及loge,其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且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第七、企业如采用租赁户外墙进行广告投放,它属于不动产租赁业务,适用的税率为9%。
第八、企业通过公交车车身作广告,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第九、企业通过电梯作广告,也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于9%的增值税税率
第十、企业在制作宣传资料时,其购进的材料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案例企业基本情况:
abc公司是一家生产环保空气净化消毒器的企业,其主要的客户群体除了医疗卫生机构,政府部门,企业外,还有广大的居民群体,该企业2023年预计营业收入2.5亿元,计划投入的广告支出需1000万元,其中电视广告500万元,广播及报纸100万元,户外大型建筑物广告100万元,公交车车身广告100万,电梯广告100万元,印刷宣传资料发放10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约60万元,人工成本约40万元,企业的企划部提出了两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全部的广告托给本地的最大的广告公司制作并投放。
第二种方案:仅电视,广播报纸广告由广告公司制作并投放,其他的由本公司企划部负责策划并实施,企业为此会多支出费用8万元。
三、如何选择最优税收筹划方案
要比较方案的优劣,首先得看,哪一种是投入最少,而收益最大,下面对其整体效益进行评估。
第一种方案:全部委托给广告公司,企业支付的款项为10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为1000/<1+6%>*6%=56.60万元,企业计入费用中的支出为1000-56.60=943.40万元.
第二种方案:
1、企业支付的总价款为1008万元
2、企业可以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为68.80万元:
a、从广告公司取得600/<1+6%>*6%=33.96万元
b、从户外大型建筑物企业取得100/<1+9%>*9%=8.26万元
c、从公交车公司取得100/<1+13%>*13%=11.50
d、从电梯所有权企业 100<1+9%>*9%=8.26万元
e、业务宣传费中材料进项 60<1+13%>*13%=6.90万元.
3、企业的实际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支出 1008--68.80=939.12万元。
从上述两种方案来说,全部采用广告公司投放的方式实际费用支出为943.40万元.而采用部分广告公司制作并投放费用支出为939.12万元,虽然总的金额多出了8万元,但由于有大量的进项税额的抵扣,企业实际的费用支出反而节省4.28是一种较好的方案,特别需要指出的,由于企业多取得了68.80-56.60=12.20万元的进项税额发票,其后续是可以少交12.20*10%=1.22万元的附加税费的,所以企业真实节省的费用为4.28+1.22=5.50万元。
四、对企业及财务人员的重要启示:
第一、在实务中,广告与业务宣传费其实不好区分,一个是在公开的媒体,一个是在不公开的媒体,分开的实际意义也不大,它们属于合并一起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
第二,广告与业务宣传费,在当年扣除不完,可以结转下年继续扣除,形成了企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使本期的所得税费用减少了,对净利润的实现有好处。
第三、对用外购或自制的产品作为业务宣传需视作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对外免费发放且是宣传品没有加上公司的标示或loge,这一点在实务中,很容易做得到,所以如果其进项税额扣除不了,那基本上应算是财务人员的重大失误。
第四、由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所以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应作为其成本的扣除,另由于取得了进项,所以对应的附加税费会减少10%的支出,也就是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对利润的影响是增值税的1.1倍。这一点很容易会忽视,主要原因在于企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用交纳是每月算总账的,使每笔的作用没有突显出来的原因。
黄振实务财税点点通,持续讲企业真实发生的实务事,始终坚守合法合规的底线思维,本着点拨而不点破的原则,以全新视角独立分享自已对具体事项、具体领域独有的观察及理解,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各位同仁带来另类的思考及启迪,谢谢大家持续的关注!
疑惑解答
问题一:什么企业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复:不分行业,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问题二:土地增值税是卖方来缴纳还是买方承担?
答复:是由转让方缴纳,属于买方税。
问题三: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复: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问题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多少?
答复:应交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房地产企业土增税基本计算步骤如下:
① 先计算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土地和建筑成本、税金、开发费用及利息、加计扣除等)
② 计算收入
③ 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
④ 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
⑤ 按税率计算税额
问题五:土地增值税在计算的时候,扣除项目包括哪些?
答复: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问题六:能否举个案例说明一下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答复:比如甲企业账面上有套办公房成本2000万,想卖掉8000万,计算一下土地增值税?假设不考虑别的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 = (8000-2000) ×60% -2000×35% =2900万元
问题七: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是不是扣除项目中有个加计20%的扣除?
答复:是的,但是并非所有的企业都享受这个加计20%的扣除。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享受。
一,要求必须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也就是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
二,要求必须实际从事了房地产开发业务,对只从事房地产二手转让的企业,不得减除加计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规定,该扣除项目为“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之和的20%。
问题八:房地产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费用中财务费用有何特殊规定?
答复:房地产开发费用指的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前2项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前2项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问题九:房地产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增值税吗?
答复:税金是增值税附加,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不是增值税本身。如有相关需要疑惑,请私聊巧思益财税小编!
编者按:2023年1月5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随着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将“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列为2023年的重点工作之一,碳排放权交易再次引起广泛关注。实际上,从2023年开始,我国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深圳市等七个省市已经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覆盖钢铁、电力、水泥等20多个行业、近3000家企业,共进行了4.3亿余吨的二氧化碳排放交易,总交易额超100亿元。2023年12月30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印发《2019-2023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纳入2019-2023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首次从国家层面将温室气体控排责任压实到2225家企业,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标志着试点工作即将全面推开。那么,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涉税事项该如何处理?还有哪些疑难问题有待明确?本文结合财政部《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文献与读者共同分析。
一、“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民法乃万法之母。民法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物权、债权、交易的性质与规则等,对确认纳税义务主体、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计税依据等税法基本要素具有关键作用。因此,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涉税问题的讨论之前,有必要明确碳排放权在民法上的属性和本质。
通说认为,“碳排放权”概念是在大气环境容量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该权利以大气环境容量为客体。大气环境容量,是指大气这种自然环境要素所具有的通过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过程扩散、贮存、同化人类活动所排放的污染物的能力 (容纳功能 )。首先,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全球流动性使得碳排放权首先是一个基于国际法而产生的概念,在《京都议定书》中出现了“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表述,即“碳排放权”。随后,该概念被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国家在国内法中予以明确。目前,我国法律对“碳排放权”没有明确的定义,学术界对其也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多数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具有明显的准物权属性。所谓准物权,不是属性相同的单一权利的称谓,而是一组性质有别的权利的总称。按照通说,它由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组成。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排污权也被纳入到准物权范围,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无论是从权利客体(环境容量),还是权利内容(环境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初始取得方式(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由政府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分配)来看,“碳排放权”与“排污权”具有诸多相似,均为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应将其作为“排污权”的一种(尽管目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中并未将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但二氧化碳过高导致的环境破坏已经得到各国的认同,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在判决中明确二氧化碳为污染物)。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准物权,其所有权和他物权相分离。作为碳排放权的客体——大气环境容量——仍属于“自然资源”的一种,所有权归于国家(《民法典》第250条)。但是,对于碳排放权权利人而言,其仍然享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尽管目前的制度设计中仅规定碳排放权的交易,但基于碳排放权的财产属性,担保物权也是应有之义。在明确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属性后,对于其取得、转让等交易行为的税法分析具有更坚实的基础。
二、初始取得碳排放配额阶段的涉税问题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这种分配机制类似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无偿)与出让(有偿)。因此,就企业初始取得碳排放权(配额)阶段根据分配方式存在不同涉税处理。
(一)通过政府免费分配无偿取得
从会计角度而言,资产是指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并且,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初始阶段,企业取得政府免费分配的碳排放权(配额),其能否给企业带来很可能流入企业的预期经济利益是不确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从碳排放权(配额)的初始分配原则来看,企业获得的碳排放权(配额)通常应小于、等于其预计排放量,倒逼企业节能减排。因此,对于政府免费分配无偿取得碳排放权(配额),财政部《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企业不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也正是由于通过政府免费分配无偿取得的情况下,企业未获取经济利益,因此此阶段税会处理一致,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政府免费分配无偿取得碳排放权(配额)不属于企业所得,自然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并不矛盾。
2023年第29号公告第一条“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前已述及,政府免费分配碳排放权(配额)在初始阶段不是企业的一项“资产”,因此不适用2023年第29号公告“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的处理方式。
(二)通过向政府购买有偿取得
尽管“有偿分配”这一初始取得方式目前并无规定,但一些问题的苗头已经出现。例如,取得政府有偿出售碳排放权(配额)的,企业以何种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支付的款项是否含增值税?若取得后再出售的,如何进行进项抵扣?若取得后全部使用的,在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后如何抵扣?
尽管现行税收政策未予明确,但是可以从企业取得土地所有权进行开发建设或转让土地所有权的涉税政策中进行参考、借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转让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销售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2023年4月1日起为9%),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能从计税销售额中抵减土地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可以推测,政府有偿分配碳排放权(配额)的,会颁发相关权利凭证,但不会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收取的价款中不含增值税。因此企业在初始阶段有偿取得政府碳排放权(配额)后再转让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开具6%(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进项抵扣。企业取得后全部使用的,以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关权利凭证、支付款项凭证为企业所得税扣除依据,在碳排放权(配额)清缴后企业申报增值税时,将取得碳排放权(配额)的价款从当期应税销售额中扣除。
三、转让碳排放配额阶段的涉税问题
(一)转让方
在碳排放权配额清缴之前,企业发现因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等方式导致配额有结余的,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前已述及,根据营改增相关政策,企业销售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资产应缴纳增值税,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为6%。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开具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转让价款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根据《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其账务处理为:
1.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面余额,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2.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对于是否应开具发票问题,经检索12366纳税服务平台,税务机关已有明确回应: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的日益成熟,一些涉税问题也会相应显露。例如,以协议转让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转让配额,价格明显偏低的,转让方是否面临纳税调整?若价格明显偏低的,其正当理由应当为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引导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防止过度投机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可以预见,国家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会愈发完善、严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易机构与税务部门亦会制定相关信息共享机制以阻塞税收征管漏洞。
(二)受让方
对于受让方而言,涉税问题较为简单。受让方根据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摊销)。根据《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其账务处理为:
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489 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企业购入碳排放配额的,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同时,对于受让碳排放权(配额)后再出售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开具6%(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购进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亦不能选择进销差价进行简易计税。
对于购入的碳排放权(配额)作为受让方的一项无形资产,在按照直线法摊销,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由于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与清缴一般以年为单位,因此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在当年扣除。但是某些特殊情况下,会以两个年度为期间进行分配,例如国家生态环境部《2019-2023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就以两年为单位,此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则摊销期为两年。
四、注销碳排放配额阶段的涉税问题
国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
前已述及,通过政府免费分配无偿取得碳排放权(配额)的情况下,企业未获取经济利益,不属于企业一项“资产”,不作账务处理。相应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亦不作账务处理。这一阶段同样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事项。
而对于从政府或者其他企业有偿购入碳排放权(配额)后自愿注销的,该碳排放权(配额)已经成为企业一项无形资产,等于企业自愿放弃资产,在税法上应定性为损失。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从上述规定可知,若该项损失得以在税前扣除,则需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公文(第十七条第五项),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仅表述“相关注销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否能够出具相应公文仍需要后续文件进行规定。若具体规则出台并予以规定,则对于自愿注销的碳排放权(配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二)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自愿注销的碳排放权(配额)不符合“非正常损失”的定义,购入的进项亦不符合上述七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因此,即便现行税收政策未对企业自愿注销碳排放权(配额)情况下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进项是否应转出进行规定,但可以推测无须进行转出。
小结:随着学界对碳排放权法律概念的深入研究,对于碳排放权交易这种新型的经济行为如何征税也将愈发明朗。但是,由于现行规定仅允许碳排放权在国家规定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那么作为准物权碳排放权的担保物权如何行使未有规定明确。同时,若企业破产,其分配的碳排放权配额能否被执行、拍卖等也有待规定。本文的分析仅基于现有的政策及学者研究,本文推测的税务处理是否合法、合理,仍需要后续财税部门出台政策进行验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三)项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营改增之前软件服务征收营业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营改增之前征收营业税)。
基于以上要求,受托方给委托方提供软件开发,若知识产权即著作权(注: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知识产权还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约定归受托方或者约定不清楚视同归受托开发(主要考虑约定不清楚存在主管税局质疑少交税问题),即按照销售软件产品即货物销售税率13%。
原有知识产权即著作权约定归客户或双方共有的征收营业税,后来自12年以来国家陆续推出一系列营改增政策调整,13年起软件服务改征增值税。具体可见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根据上述规定,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软件开发或定制服务,知识产权或著作权归属委托方或双方共有的情况下,适用现代服务-软件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
综上,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软件开发服务,一定要关注著作权约定,避免税率错用。著作权约定归受托方的,属于软件产品销售,税率13%;而著作权约定归委托方或者双方共有的,属于软件服务,税率6%。
5月1日起:
1.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2023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新政策即将实施,那我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
1.请注意这个政策有时间限制
2023年5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在该时间段内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这个规定本来就与现行政策有冲突,只能是临时开个口子,让一般纳税人自主选择好之后,还会原封不动地把这个口子再堵上。所以企业自身一定要思考好再做决定。毕竟过了这村可就没这店了 。
2.你需要考虑下游企业的感受
上下游企业之间是互惠互利的,长时间的合作,关系变得更加稳定。进货可能就认定你家了。但是一般纳税人选择变为小规模以后,只能按照3%或者5%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下游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肯定不会接受,抵扣增值税大打折扣。之前进项税发票分别为6%、11%、17%, 可见,抵扣力度差的不是一星半点。
还有一点,如果贵企业将来要经常参与投标环节中,或者将来发展要做大做强,要与国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通常会要求你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且能开具专用发票。这样的话,你还会考虑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一不留神,到手的合同可就飞了!
3.哪些一般纳税人比较适合转为小规模
①之前因为销售额达标被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是纳税人主动要求登记的,那么贵企业借这个机会可以转回来。
②如果一般纳税人因为行业特殊,经营管理中存在无法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比如说人工成本比例较高的行业,这些实际发生的人工成本取得不了进项税发票,也不愿意成为一般纳税人。
③如果贵企业的供应商基本都是个人,他们只能申请去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但是企业对外开出就要开具适应税率的发票。税负会高很多,相信企业也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④若贵企业行业税负率长期大于3%,也是具有变更为小规模企业的价值的。因为转变小规模后,会计核算简单,纳税申报也轻松一些。老板也不会因为买票被查而苦恼了,税收风险大大降低,总之何乐而不为呢?
综述,到底是一般纳税人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好。这需要老板综合考虑,并不是一个因素而决定。有些纳税人虽然成为一般纳税人税负会提高,但是为了能拿到更多合同,具备参与投标或者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先决条件,他们也会主动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假如企业全年几乎没有营业收入,偶尔会有个几万的合同,累计计算起来季度收入也达不到9万,他起码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就因为这一次,而变成一般纳税人,是非常不合适的。
具体情况还要为公司长远做打算。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扣除率表
(2023年5月1日后)
1、增值税适用税率表
序号
税目
增值税税率
1
陆路运输服务
10%
2
水路运输服务
10%
3
航空运输服务
10%
4
管道运输服务
10%
5
邮政普遍服务
10%
6
邮政特殊服务
10%
7
其他邮政服务
10%
8
基础电信服务
10%
9
增值电信服务
6%
10
工程服务
10%
11
安装服务
10%
12
修缮服务
10%
13
装饰服务
10%
14
其他建筑服务
10%
15
贷款服务
6%
16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6%
17
保险服务
6%
18
金融商品转让
6%
19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20
信息技术服务
6%
21
文化创意服务
6%
22
物流辅助服务
6%
23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6%
24
不动产租赁服务
10%
25
鉴证咨询服务
6%
26
广播影视服务
6%
27
商务辅助服务
6%
28
其他现代服务
6%
29
文化体育服务
6%
30
教育医疗服务
6%
31
旅游娱乐服务
6%
32
餐饮住宿服务
6%
33
居民日常服务
6%
34
其他生活服务
6%
35
销售无形资产
6%
36
转让土地使用权
10%
37
销售不动产
10%
38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0%
39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0%
40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0%
41
航天运输服务
0%
42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
0%
43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0%
44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
0%
45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0%
46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服务
0%
47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0%
48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信息系统服务
0%
49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0%
50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0%
51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转让技术
0%
52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0%
53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16%
54
粮食、食用植物油
10%
55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10%
56
图书、报纸、杂志
10%
57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10%
58
农产品
10%
59
音像制品
10%
60
电子出版物
10%
61
二甲醚
10%
62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0%
63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6%
64
出口货物
0%
2、增值税适用征收表
序号
税目
增值税征收率
1
陆路运输服务
3%
2
水路运输服务
3%
3
航空运输服务
3%
4
管道运输服务
3%
5
邮政普遍服务
3%
6
邮政特殊服务
3%
7
其他邮政服务
3%
8
基础电信服务
3%
9
增值电信服务
3%
10
工程服务
3%
11
安装服务
3%
12
修缮服务
3%
13
装饰服务
3%
14
其他建筑服务
3%
15
贷款服务
3%
16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3%
17
保险服务
3%
18
金融商品转让
3%
19
研发和技术服务
3%
20
信息技术服务
3%
21
文化创意服务
3%
22
物流辅助服务
3%
23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3%
24
不动产租赁服务
5%
25
鉴证咨询服务
3%
26
广播影视服务
3%
27
商务辅助服务
3%
28
其他现代服务
3%
29
文化体育服务
3%
30
教育医疗服务
3%
31
旅游娱乐服务
3%
32
餐饮住宿服务
3%
33
居民日常服务
3%
34
其他生活服务
3%
35
销售无形资产
3%
36
转让土地使用权
3%
37
销售不动产
5%
38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3%
39
粮食、食用植物油
3%
40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
41
图书、报纸、杂志
3%
42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3%
43
农产品
3%
44
音像制品
3%
45
电子出版物
3%
46
二甲醚
3%
47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
48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49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3%
50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5%
51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5%
5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5%
5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5%
54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5%
55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
56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
57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5%
3、增值税适用扣除率表
序号
税目
增值税扣除率
1
购进农产品(除以下第二项外)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中级考生请注意!2018《财务管理》教材第一章到第十章都有变化,差不多重编教材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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