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土地增值税 税率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土地增值税 税率,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销售新房及其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1.不含税转让收入的金额=?
2.扣除项目合计=?
(1)扣除项目1
第一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款+与取得土地相关费用+契税
(2)扣除项目2
第二项: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扣除项目3:房地产开发费用
分两种扣除方式:
①如果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②如果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扣除项目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以及不允许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可扣除,允许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不能扣除。
(5)扣除项目5(加计扣除20%):
加计扣除的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注意: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加计扣除,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受此项扣除。
3.计算增值额=?
=不含税转让收入的金额-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
4.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5.查适用的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6.土地增值税税额
=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例题】2023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幢已竣工验收的写字楼,应税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
(1)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1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
(3)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5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
(4)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555万元;
(5)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
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解析』
1.应税收入总额:10000万元(不含增值税)
2.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有关费用为1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
(3)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房地产开发费用=(500-50)+(1000+3000)×5%=650(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费为555万元;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20%
加计扣除额=(1000+3000)×20%=800(万元);
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1000+3000+650+555+800=6005(万元);
3.增值额=10000-6005=3995(万元)
4.增值率=3995÷6005×100%=66.53%
5.税率:“超过50%~100%的部分”,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6.增值税税额=3995×40%-6005×5%=1297.75(万元)
以上仅仅是个人观点和整理!
若涉及新的政策,新的做法,欢迎讨论分享!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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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费不管是按费用构成要素还是造价形成划分,其项目组成均有规费和税金,这里的税金从2023年5月开始就是指的增值税。该知识点因为政策文件的变化,其税率及计税方法为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新修订内容。
(一)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变化情况
2023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文件主旨是确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同时该文件印发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023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建筑业 2023年5月1日起执行10%的税率。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23年3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文件,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至此,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
2023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试用书上,一般计税法规则下,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0%。显然,这在情理之中,因为出书在前,政策在后。但是,今年二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关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题干中给出的税率为9%。
(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
当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9%。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造价×9%
税前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2)简易计税方法
当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3%。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税前造价×3%
税前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税价格计算。
真题重现
2019、某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中人工费为3000万元,材料费为6000万元,施工机具使用费为1000万元,企业管理费为400万元,利润为800万元,规费为300万元,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税率为9%。则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万元。
a.1035
b.900
c.936
d.1008
233网校答案: a
233网校解析:采用一般计税法,(3000+6000+1000+400+800+300)×9%=1035万元。
看到这里或许有些学员或许有些许疑惑,不是说二级建造师考试要以考试用书为准,那如果题目问“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多少”,该如何解答?在这种情况下,命题老师必定会给出文件出处,也就是加上前提,如下题:
2017一建真题.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
a.3.14%
b.11%
c.13%
d.17%
233网校答案: b
考生只需对照文件选择即可,前文中笔者已经进行详细介绍。另外,在计算题中一般会直接给出税率,考生依据已知数套用公式求解即可。
【本文是以上内容为233网校原创文章,非授权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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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的一个税种。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是一个税负较重的税,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又是项目开发最后阶段算清应缴多少税款、实现多少利润的关键一环,因此掌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要诀, 依法合规进行税收筹划,对于房地产企业的最终效益甚至生存都是至关重要的。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时,一般都采用边开发、边预售的方式而取得了一部分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纳税人暂时无法全部准确地计算应征的土地增值税,这时,为了确保国家税收及时、稳定地入库,可以对先取得的收入按一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计算该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手续,多退少补,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是:先预征,再清算。为此,在搞清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之前,必须先要了解掌握土地增值税的预征预缴。预售房款的房地产项目,按下列公式和步骤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①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售房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②应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征率。
各地区按国家规定实行不同的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要加收滞纳金。
举例:甲房地产企业当期收到预售房款2000万元,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2%。应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假设甲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当期应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
①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2000÷(1+10%)×3%=54.55(万元)
②应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2000-54.55)×2%= 38.91(万元)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包括时间节点、项目管理、确认应税收入、审核扣除项目金额等内容,涉及财税政策多,计算复杂,完全掌握和准确核算它需要长期研究和积累。企业老板和财税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实际经营中,一些房地产企业将不同期开发的楼盘项目混在一起,或者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混在一起计算收入和核算成本费用,这是不允许的,税务机关在清算时将对此进行重点核查,所以企业会计在平时记账是就要记清记对,不能混淆。
对于上述规定中“分期开发的项目”的界定和依据,总局文件没有具体明确,实际执行各地不尽一致,各省区对“分期开发的项目”的规定较多的有:一是以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工程施工许可证”作为分期的标准;二是以“销售许可证”作为分期的标准等。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强制性清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清算时限: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选择性清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清算时限: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应报送的资料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②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③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④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四、收入的审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调整了收入项目名称,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至《申报表(六)》中,均增加了“视同销售收入”数据列。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下面专门有介绍。
清算审核实行案头审核和实地审核。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收入审核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对销售面积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
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实地查验,确认有无少计、漏计事项,确认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
如果有上述非直接销售的情形,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五、扣除项目的审核工作
(一)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⑤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具体扣除项目如下表:
扣 除 项 目
具 体 内 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的成本
纳税人房地产开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
其
中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
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
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
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放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费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
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借款费用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
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其
中
利息支出
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
开发费用
按1、2项规定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1、2项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不再考虑利息的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
有关的税金
营改增后不包括增值税;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准确计算的,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5.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可按1、2项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予以扣除
(二)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①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特别是绝对不能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③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④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⑤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⑥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收入和相关税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①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应税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税率(%)
速算扣除
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
0
2
超过50%-100%的部分
40
5
3
超过100%-200%的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从上表可以发现,增值率越低,对应的税率就越低,当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就越少。普通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而增值率取决于收入额和扣除项目金额两个因素。也就是要把收入额降到最低,把扣除项目金额筹算到最大,当然前提是要合规。当增值率接近每一档的最大值即临界点时,要尽最大努力使之不超过临界点,从而对应较低税率。
案例: 2023年9月,某房地产公司转让写字楼一栋,共取得含税收入5250元。已知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相关税费为5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20万元(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公司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请计算该公司转让该写字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注:该写字楼为老项目,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2%)
解析:该公司转让该写字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对照前文所述的5项扣除项目计算扣除金额):
(1)把转让该写字楼取得的含税收入转换为不含增值税收入:5250/(1+5%)=5000(万元);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含税收)为5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500元;
(4)房地产开发费用:120+(500+1500)×5%=220(万元);
(5)准许扣除的相关税费为城建税及其附加=5000×5%×(7%+3%+2%)=30(万元);
(6)加计扣除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金额+开发成本)×20%=(500+1500)×20%=400(万元);
(7)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额=5000—(500+1500+220+30+400)=5000--2650=2350(万元);
(8)转让房地产的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2350/2650×100%=88.68%;
(9)增值率88.68% 对应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第二档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2350×40%—2650×5%=940—132.5=807.5(万元)。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和计算工作非常繁杂,是土地增值税管理链条中的重中之重和难中之难。目前国地税机构合并后,原来的金三系统将进行合并优化升级,其中的土地增值税征管信息模块进行完善,税务部门依托政府云大数据,获取纳税人的有关数据和项目资料更加方便,企业的收入是否计算正确,企业扣除项目及其金额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合规,有无虚列开支的情况,税务部门审核起来依据的手段和技术应该说越来越先进了。房地产企业要更加合规经营,苦练内功,吃透税收政策法规,把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好,避免不合规的税收筹划和涉税风险,这是每个企业持续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核定征收,指的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1.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当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时,出现账簿混乱、凭证残缺不全等原因,将会被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单纯转让土地、转让旧房等行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大部分情况不得核定征收。
如: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关于增值税的知识,大家最头疼的就是税率和计算,不仅仅是因为繁琐,更是因为经常发生变动,那到底该怎么记呢?
为了方便大家记忆,我们帮大家更新整理了一份增值税税率表,希望对大家记忆增值税有帮助。
1
增值税,又变了!
今天起,这是我最新最全的税率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明确:小规模3%减按1%优惠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
增值税税率
1税率13%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2税率9%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①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②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④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⑤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税率6%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4税率0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税率0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
以下13%税率货物
易与农产品等9%税率货物混淆
①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② 各种蔬菜罐头。
③ 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④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⑤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⑥ 中成药。
⑦ 锯材,竹笋罐头。
⑧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⑨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⑩ 各种蛋类的罐头。
⑪ 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⑫ 洗净毛、洗净绒。
⑬ 饲料添加剂。
⑭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⑮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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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收税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一小规模纳税人
(一)3%征收率减按1%征收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3月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4月1日-12月31日与其他省份一样,执行3%减按1%优惠政策。
(二)3%征收率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①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②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5%征收率
①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③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④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⑤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⑥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二一般纳税人
(一)5%征收率
(二)3%征收率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四)减按0.5%征收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①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③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④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⑤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⑥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要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不征),有偿(继承、赠予不征),转让(出租不征),也适用于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
2、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⑴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⑵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 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税率: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和确定适用税率。
在确定适用税率时,首先需要确定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即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增值率)从低到高划分为4 个级次: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适用30%的税率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 ,未超过100 %的部分;适用40%的税率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的部分;适用50%的税率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60%的税率。
提醒:土地增值税4级超率累进税率中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收入的确认:
1.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不仅仅指货币收入。房地产评估的计税事项是什么?在征税中,对发生下列情况的,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1) 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4)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2.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3.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4.特殊情形:
⑴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首先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⑵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扣除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注意: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财务费用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 %以内予计算扣除以扣除。
(2)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取得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 %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注意营改增后不包括增值税。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1)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2)代收费用扣除。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7.注意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5)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6)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主要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注意: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前两个条件比较容易得到确认。现在问题出在第三个条件的认定上: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1.44)倍以下。但是现在绝大部分地县级税务机关却没有此项“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公告或通知可予以参考。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2.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从2008年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即个人销售的的住房,不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住房还是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均免征土地增值税。注:仅限个人拥有的住宅,对于个人拥有的其他不动产,如商铺、写字楼、车库以及单独转让的地下室等,均不在免税范围。
3.政府搬迁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因国家建设需要,被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取得的补偿收入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4.单位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5.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6.企业兼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合作建房分房作为自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8.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9.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的规定,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1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第一条第八项规定,对北京冬奥组委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规定,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1.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征收管理
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那日,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对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对预售商品房的纳税人,在签订预售合同7 日内,也须到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核定应纳税额并规定纳税期限。对有些需要进行评估的,要求纳税人先进行评估,然后再根据评估结果确认评估价格。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六和规定,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
注意:土地增值税与其他税种有个很明显的区别在于需要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税额进行审核确认。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税额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征土地增值税时的计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3.清算。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清算的条件:清算的条件分为纳税人应当清算的条件和税务机关要求的清算。
纳税人应当清算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⑴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⑵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⑶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要求的清算: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⑴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⑵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⑶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注意:⑴清算后转让房地产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⑵滞纳金问题: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⑶权属变更:未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例外情形: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文|金穗源商学院 刘玉章
问题二十一:‘营改增’后如何预缴土地增值税?
问:房地产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可以预售房产,取得预收款之后要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数是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但是,财税[2016]43 号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0号公告(以下简称70号公告)所规定的计算基数不同,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按70号公告执行,这样做对吗?
答:《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预缴土地增值税=预收账款÷(1+税率或征收率)x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为9% ;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5%。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预缴土地增值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x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案例】2023年6月,晋龙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和谐友爱小区开始预售房产,签订住宅预售合同金额22 200万元,实收预收款1 554万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当地规定住宅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2%。请计算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案例分析】
(注:以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1)按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
预缴土地增值税= 15 540 000÷1.09×2%=285 138(元)
(2)按照70号公告规定:
预缴增值税= 15 540 000÷1.09×3% = 427 706 (元)
预缴土地增值税=( 15 540 000 - 427 706 )×2%= 302 246 (元)
(3)多预缴土地增值税= 302 246 - 285 138=17 108(元)
误征率= 17 108÷285 138 ×100%=6%
房地产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采用70号公告比财税[ 2016] 43号文件多预征土地增值税17 108元,误征率为6%。
(4)设预收账款为x,计算一般计税方法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设按43号文件计算的预征税为a,
a=x÷1.09×2%
按70号公告计算的预征税为b,
b=(x-x÷1.09×3%) ×2%
b/a=(x-x÷1.09×3%)×2%/x÷ 1.09× 2%=1.06
(5)同样方法,计算简易计税方法土地增值税误征率。
70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可以按照”不是强制性规定,是选择性规定。因此,纳税人可以不按照70号公告的规定,而按财税[ 2016] 43号文件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数,少预缴土地增值税可以为企业节约资金成本,但是,两种计算方法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最终税负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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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增值税税率思维导图来了,马上打印出来学习!
01
小规模3%降至1%政策延长
增值税税率表也随之更新
百望官网(准官方)消息:
文字版本:1、自2023年1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的税控盘版和税务ukey版均已升级并提供下载:
升级说明
02
2023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注:对税率相同的项目,使用带箭头实线与税率链接。对于内容相似的项目,使用无箭头的虚线链接。
(图片来源:公众号思维导图学税法)
03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04
以下13%货物
易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05
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附件: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2、销售、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4、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
5、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
(二)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36、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各位小伙伴好!我是叶子与青荷,今天我们讲的知识点是:土地增值税预征。
上节,我们说了土地征值税是最复杂的税种,一节课很难讲完。我们这节课继续。主要讲讲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征值税怎么预征?
1.为什么说房地产是地方重视的支柱产业
首先,土地增值税占地方分成税收比例高。这涉及一个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的问题。我们知道,在一些房地产繁荣的地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能占地方税收几乎八成左右,而土地增值税税收占比又位居首位。为什么呢?
因为一般来说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分成是五五开,企业所得税是中央和地方分成是六四开,土地增值税则是百分百归地方的。我做个粗略的比喻。收100万土地增值税地方就能拿100万,收100万增值税,地方才能拿50万。所以在严重依赖房地产的地方,肯定土地增值税占比会高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其次,房地产企业交的税费种类多。
房地产各阶段所涉及的税种:
企业设立:印花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
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印花税、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取得项目用地: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
前期准备: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资金筹措: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建设施工: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销售: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水利基金
物业服务(竣工交付):土地增值税清算
看到这眼花缭乱的清单,就知道,房地产为国家贡献了多少税收。
土地增值税为什么要预征?
我们知道,房地产开发建设一个项目时间跨度是很长的,少则两三年,长则一二十年,如果不预征税款,都等项目建成,卖完交房后再征,估计老板都换了几波,或者跑路了,国家问谁要钱去,所以在还没有竣工交房,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要采取的预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办法。
那预征什么时候征?怎么计算呢?
首先预售的时候就要交土地增值税了,具体的预征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一般来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比如:你预售住宅取得的不含税收入(记住是不含税)为5000万元,那土地增值税就是5000万*预征率。
同时,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容积率不同)确定适当的预征率。比如合肥预征率是:
(1)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2)住宅(不含别墅、商住房)预征率为1.5%;
(3)其他类型房地产(含别墅、商住房)预征率为2%。
3.土地增值税预征一般怎么计算?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房时,取得了预售预收款1100万元(含税收入),该公司所在地适用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增值税预征税率也是3%)。那么,该公司应缴纳预征土地增值税多少元?
第一步,计算企业取得预售款预缴的增值税
1100万÷(1+9%)*3%=30万元
第二步,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不含税收入)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1100-30=1070万元
第三步,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征率=1070*3%=32.1万元
4.土地增值税有核定征收吗?
如果你有偷偷摸摸的情况,想蒙骗税款,预征、清算都收不上来,肯定要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率也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的。比如合肥:
(1)住宅(不含别墅、商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2)其他类型房地产(含别墅、商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每天学习一点点,每天进步一点点。今天讲课就讲到这里。
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增值税征收率(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另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适用增值税征收率。
(一)增值税征收率为3%和5%
(二)适用征收率5%特殊情况
主要有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三)两种特殊情况: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征收率特殊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5%征收率
1、出租、销售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将2023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5、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8、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9、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0、车辆停放服务、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二)一般纳税人可选择3%征收率的有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销售抗癌罕见病药品
1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以上1-11项为销售货物,以下为销售服务。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13、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14、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5、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16、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17、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8、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19、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0、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是可选择)
23、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5、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6、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7、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8、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9、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三)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以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销售旧货。
(四)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预征率
预征率,顾名思义就是“预征”适用的“税率”,比如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适用扣除率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9%扣除率。
2.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9%;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房地产企业处置地下车位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办理产权证转让、转让使用权、收取停车费、无偿供业主使用。由于地下车位与地上房产形成建筑整体,不同的处置方式其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有区别,进而影响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如果企业选择合理的处置方式,可以减轻税负。
案例
湖南省某房地产a公司在市区开发商业、普通住宅连体楼一幢。其中,1层~3层为商业用房,每层可售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层高5.6米;3层以上为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层高2.8米;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停车位134个,面积2680平方米,开发成本2000元/平方米。按照地上房产的面积分配车位,普通住宅100个,商业用房34个。住宅和2~3层商业用房在当年销售,分别收取4680万元和4400万元。一层商业用房租赁给某电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房产原值903万元,年租金180万元,当年收取6个月租金9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16万元。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500万元,地上房产开发成本4500万元,开发费用500万元,地下停车位开发成本536万元,税前可扣除折旧额21万元,支付其他合理费用10万元。
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按照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类型分类,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可售地下车库(位),按照非住宅类型房地产清算;利用地下建筑和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不可售地下车库(位),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转让上述不可售地下车库(位)永久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地上房地产不同类型建筑面积占比,分别计入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按照配比原则扣除;单栋建筑物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的,按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分摊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处置方式一:地下车位办理了产权证
向普通住宅购房户出售100个车位,并办理了产权证,面积2000平方米,收取款项1200万元,剩下34个车位用于物业管理,收取停车费10万元。
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按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计算不同类型房产应分摊的开发成本。
5.6米商业用房层高系数=该类型用房层高÷普通住宅层高=5.6÷2.8=2。
总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用房可售建筑面积×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1+商业用房可售建筑面积×2=9000×1+3000×5.6÷2.8=15000(平方米)。
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的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某类型用房已售建筑面积。
普通住宅已售部分层高系数面积=1×9000=9000(平方米)。
商业用房已售部分层高系数面积=2×2000=4000(平方米)。
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开发总成本÷总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的层高系数面积。
普通住宅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4500÷15000×9000=2700(万元)。
商业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4500÷15000×4000=1200(万元)。
1.普通住宅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①转让房地产收入4680万元,已售面积9000平方米占总可售面积14680平方米(3000+9000+2680)的61.31%。
②扣除项目金额=1500(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10%+20%)(注: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费)×61.31%+2700(注:普通住宅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1+10%+20%)+4680×5.6%(注:营业税率5%,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4967.58(万元)。
③增值率(4680-4967.58)÷4967.58=-5.79%。
增值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2.非住宅类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①转让房地产收入5600万元,已售面积4000平方米占总可售面积14680平方米的27.25%。
②扣除项目金额=1500×(1+10%+20%)×27.25%+(1200+2680×0.2×100÷134)(注:商业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1200万元+出售地下车位100个应分摊的开发成本)×(1+10%+20%)+5600×5.6%=2924.94(万元)。
③增值率=(5600-2924.94)÷2924.94=91.49%。
④应缴土地增值税2675.06×40%-2924.94×5%=923.77(万元)。
3.应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①收入总额=90+4680+4400+1200+10(注:一层商业用房租金收入90万元+普通住宅销售收入4680万元+商业用房销售收入4400万元,地下车位金销售收入1200万元+收取停车费10万元)=10380(万元)。
②销售成本扣除额=已售地下车位的开发成本+已出售普通住宅的开发成本+已出售商业用房的开发成本+应分摊的土地成本=2680×0.2×100÷134(注:出售地下车位100个应分摊的开发成本)+(2700+1200)+1500×13000÷14680(注:已出售普通住宅、商业用房和地下车位面积之和13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可售总建筑面积=各类房产面积+地下车位面积=3000+9000+2680)=5628.34(万元)。
③经营税金及附加=10380×5.6%=581.28(万元)。
④土地增值税扣除额为923.77万元。
⑤期间费用扣除=开发费用-出租房应分摊的开发费用+折旧+其他税金+其他=500-500×1000÷12000(注:按建筑面积分摊出租房应分摊的开发费用,其中,一层商业用房面积1000平方米,地上房产总面积12000平方米)+21+16+10=505.33(万元)。
⑥应缴企业所得税额=(①-②-③-④-⑤)×25%=685.32(万元)。
处置方式二:地下车位未办理产权证,转让永久使用权
向普通住宅购房户出售100个车位永久使用权,取得营业收入1200万元,剩下34个车位用于物业管理,收取停车费10万元。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上,地下车位不分摊土地成本,商业和普通住宅开穗发成本的分摊计算同上。
1.普通住宅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①转让房地产收入4680+1200=5880(万元),已售面积9000平方米占总可售面积12000平方米的75%。
②扣除项目金额=1500×(1+10%+20%)×75%+(2700+2680×0.2×100÷134)×(1+10%+20%)+5880×5.6%=5821.78(万元)。
③增值率=(5880-5821.78)÷5821.78≈1%。
增值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2.商业用房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①转让房地产收入4400万元,已售面积2000平方米占总可售面积12000平方米的16.67%。
②扣除项目金额=1500×(1+10%+20%)×16.67%+1200×(1+10%+20%)+4400×5.6%=2131.4(万元)。
③增值率=(4400-2131.4)÷2131.4=106.44%。
④应缴土地增值税=2268.6×50%-2131.4×15%=814.59(万元)。
3.应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①收入总额=90+4680+4400+1200+10=10380(万元)。
②销售成本扣除额=2680×0.2×100÷134+2700+1200+1500×11000÷12000(注:因地下车位未办理产权证不分摊土地成本,税前扣除的土地成本按已出售普通住宅和商业用房面积之和11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各类房产面积=3000+9000)=5675(万元)。
③经营税金及附加=10380×5.6%=581.28(万元)。
④土地增值税扣除额为814.59万元。
⑤期间费用扣除不变为505.33万元。
⑥应缴企业所得税额=(①-②-③-④-⑤)×25%=700.95(万元)。
处置方式三:地下车位未办理产权证,采用三种综合处置方式
向普通住宅购房户出售100个车位永久使用权,取得营业收入1200万元,另按成本价向二、三层商业购房户配套出售22个,取得营业收入88万元,剩下12个车位无偿移交给政府。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上,地下车位不分摊土地成本,商业和普通住宅开发成本的分摊计算同上,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同上,属于免征。
1.商业用房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转让房地产收入4488万元(注:4400+88),已售面积2000平方米占总可售面积12000平方米的16.67%。
①扣除项目金额=1500×(1+10%+20%)×16.67%+(1200+2680×0.2×34÷134)(注:商业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1200万元,向二、三层商业购房户配套出源售22个车位和无偿移交给政府12个车位的开发成本136万元)×(1+10%+20%)+4488×5.6%=2313.13(万元)。
②增值率=(4488-2313.13)÷2313.13=94.02%。
③应缴土地增值税=2174.87×40%-2313.13×5%=754.29(万元)。
2.应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①收入总额=90+4680+4400+1200+88==10458(万元)。
②销售成本扣除额=2700+1200+1500×11000÷12000+536(注:地下车位成本)=5811(万元)。
③经营税金及附加=585.65(万元)。
④土地增值税扣除额=754.29(万元)。
⑤期间费用扣除不变为505.33万元。
⑥应缴企业所得税额=(①-②-③-④-⑤)×25%=700.43(万元)。
不同处置方式下的税收负担(如图):
从上述案例来看,地下车位的三种处置方式所产生的税收负担明显不同,方式三与方式一、二相比,营业收入增加78万元,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分别减少169.48万元、60.3万元,在各项费用指标不变的情况下,平均税负分别下降1.6%、0.7%。为何会出现上述情况?从税法规定上看,办理了产权证的地下车位属于可售房产,其面积应归入可售面积,相应分摊土地成本,未办理产权证的则无需分摊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税的具体计算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那么地下车位属于那种清算类别,收入应如何分配?成本应如何分摊?对此,各省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一般是按照受益原则和配比原则来分配收入和归集成本。
由于地下车位与地面建筑属于同一整体不可分割,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对地下车位进行了单独的工程预算,至于地下与地上建筑的共同成本应如何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企业所得税计算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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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人规定的是(d)。√
a.房屋产权出典的由出典人纳税(承典人)
b.房屋产权未确定的暂不缴纳房产税(实际使用人)
c.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经营管理单位)
d.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2.下列房屋及建筑物中,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是(c)。√
a.农村的小超市
b.建在室外的露天游泳池
c.个人在市区拥有的商铺
d.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使用或出租而待售的商品房
3.某企业拥有一栋原值2000万元的办公楼,2023年1月1日将办公楼的1/3出租,每月取得不含增值税租金20万元,其余部分自用。已知该企业所在地省人民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减除比例为30%,该企业2023年应纳房产税(b)万元。√
a.16.8
b.40=20×12×12%+2000×2/3×(1-30%)×1.2%
c.45.6
d.86.4
4.某公司拥有一处原值3000万元的高档会所,2023年4月对其进行改建,更换楼内电梯,将原值50万元的电梯更换为100万元的新电梯,拆除100万元的照明设施,再支出150万元安装智能照明,支出200万元在后院新建一露天泳池,会所于2023年8月底改建完毕并对外营业。当地省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2023年该公司就此会所应缴纳房产税(b)万元。
a.25.2=3000×(1-30%)×1.2%×4/12+(3000-50+100-100+150)×(1-30%)×1.2%×8/12
b.25.48=3000×(1-30%)×1.2%×8/12+(3000+100-50+150-100)×(1-30%)×1.2%×4/12
c.28.98
d.26.04
【答案】b
【解析】露天泳池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2023年该公司就此会所应缴纳房产税=3000×(1-30%)×1.2%×8/12+(3000+100-50+150-100)×(1-30%)×1.2%×4/12=25.48(万元)。
5.某企业2023年购置一宗面积4000平方米的土地委托建造厂房,支付土地使用权价款1500万元,厂房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固定资产科目账面记录房产造价2500万元(不含地价),2023年12月办理验收手续,当地省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减除比例为20%,则该企业2023年应缴纳房产税(a)万元。
a.24=2500×(1-20%)×1.2%
b.30.48
c.36.96=(2500+1350)×(1-20%)×1.2%
d.38.4
【答案】c
【解析】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括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该企业宗地容积率=1800÷4000=0.45<0.5,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1500÷4000×1800×2=1350(万元),该企业2023年应缴纳的房产税=(2500+1350)×(1-20%)×1.2%=36.96(万元)。
6.2023年年初,李某有两套住房,其中一套原值为150万元的住房用于自己居住,另一套原值为100万元的住房,于当年4月20日按照市场价格出租交付给李某,租期一年,每月租金4000元。已知当地省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减除比例为30%,则李某当年应缴纳房产税(b)元。√
a.0
b.1280=4000×4%×8
c.1920
d.5760
【答案】b
【解析】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李某当年应缴纳房产税=4000×4%×8=1280(元)。
7.2023年年初甲企业拥有一处独立的地下建筑物,该地下建筑物系商业用途房产,原价120万元。已知:该企业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该企业所在省确定商业用途地下建筑以原价的75%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则2023年该企业的地下建筑物应缴纳房产税(b)元。√
a.10800
b.7560=120×75%×(1-30%)×1.2%×10000
c.1080
d.14400
8.发生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契税的是(d)。
a.张先生购买古朴小屋用于拆料
b.某企业将房屋赠与养老院
c.李先生将自有房产投资于本人独资经营企业
d.韩先生将房屋用于抵偿债务
【答案】a
【解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注意契税的纳税人是买方而不是卖方。此题中,选项bd:由养老院和接受抵债房屋的一方缴纳契税,而非由赠与方企业、韩先生缴纳契税;选项c: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不需要缴纳契税。
9.周某向谢某借款80万元,后因谢某急需资金,周某以一套价值90万元的房产抵偿所欠谢某债务,谢某取得该房产产权的同时支付周某差价款10万元。已知契税的税率为3%。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此次房屋交易缴纳契税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a.周某应缴纳契税3万元
b.周某应缴纳契税2.4万元
c.谢某应缴纳契税2.7万元
d.谢某应缴纳契税0.3万元
【答案】c
【解析】契税由房屋权属承受人谢某缴纳,应缴纳契税=90×3%=2.7(万元)。
10.由于工作调动,张某将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与李某价值95万元的房屋进行交换,差价部分由李某以现金补偿。已知契税适用税率为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a.李某应缴纳契税0.15万元
b.张某应缴纳契税0.15万元
c.李某应缴纳契税3万元
d.张某应缴纳契税2.85万元
【答案】a
【解析】房屋互换,以所互换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由多支付货币等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李某应缴纳的契税税额=(100-95)×3%=0.15(万元)。
11.关于契税的计税依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b.土地使用权互换的,以互换出去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c.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确定的当期应支付价款为计税依据
d.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受让方应依法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
【答案】a
【解析】选项b: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选项c: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以合同规定的总价款作为计税依据;选项d: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受让方应依法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12.吴某2023年6月初购买一幢120平方米的商品房,支付价款130万元,并以20万元购买单独计价的储藏室,双方约定均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分20年支付,假定2023年支付4万元,根据省政府规定,商品房的契税税率为4%,储藏室的契税税率为3%,吴某2023年应缴纳的契税为(d)万元。(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a.4.5
b.6
c.5.5
d.5.8=130×4%+20×3%
【答案】d
【解析】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因此吴某2023年应缴纳契税=130×4%+20×3%=5.8(万元)。
13.下列房产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是(d)。√
a.尚在抵押期间的底商
b.房地产的继承
c.代建完成的厂房
d.企业之间相互交换的办公楼
【答案】d
【解析】选项a: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选项b:房地产的继承,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选项c: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4.某批发企业转让一幢已经使用过的办公楼,取得不含税收入800万元,办公楼原价400万元,已提折旧260万元。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该办公楼重置成本价为10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六成,转让时缴纳相关税费7.88万元(不含增值税)。该企业转让该办公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a)万元。√
a.57.64
b.136.45
c.140
d.160
增值额=800-1000×60%-7.88=192.12
增值率=192.12÷600=32.02%
土增税=192.12×30%=57.64
【答案】a
【解析】纳税人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转让环节缴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税费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800-1000×60%-7.88=192.12(万元),增值率=192.12÷(1000×60%+7.88)×100%=31.60%,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税率为30%,该企业转让办公楼应纳土地增值税=192.12×30%=57.64(万元)。
1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c)。√
a.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b.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c.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可以扣除
d.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
16.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其成本费用不得扣除的是(c)。
a.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文体场馆√
b.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派出所用于办公的房屋√
c.建成后有偿出售的车库
d.建成后出租给事业单位的幼儿园
【答案】d
【解析】选项abc均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选项d并没有发生房产权属的转移,不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也不可以扣除其成本费用。
17.自然人转让房地产,其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a)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a.房地产坐落地
b.居住所在地
c.户籍所在地
d.自行选择的纳税地点
18.依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是(b)。√
a.自签订房地产建筑合同之日起30日内
b.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
c.向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
d.自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且收到款项之日起10日内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房产税纳税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bcd)。√
a.房屋出租的由承租人纳税
b.产权属于集体所有的房屋,该集体单位为纳税人
c.产权属于个人所有的营业用房屋,该个人为纳税人
d.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2.下列关于房产税的相关政策中,表述不正确的有(cd)。
a.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业主共同缴纳房产税(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
b.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按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确定租金额
c.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d.融资租赁的房产,按收取的租金从租计征房产税
【答案】ad
【解析】选项a: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选项d:对于融资租赁房屋,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行为,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3.纳税人从租计征房产税时,适用的税率有(bd)。√
a.1.2%
b.4%
c.10%
d.12%
4.甲企业共有两处房产a和b,房产原值共计1800万元,2023年年初,将两处房产用于投资联营,将原值为800万元的a房产投资于乙企业,甲企业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当年取得分红40万元;将原值为1000万元的b房产投资丙企业,不承担联营风险,当年取得不含增值税固定利润分红60万元。已知当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房产原值扣除比例为30%。则下列关于上述两处房产的房产税缴纳情况,说法正确的有(bc)。√
a.甲企业应就a房产缴纳房产税4.8万元
b.乙企业应就a房产缴纳房产税6.72万元
c.甲企业应就b房产缴纳房产税7.2万元
d.甲企业应就b房产缴纳房产税8.4万元
【答案】bc
【解析】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由被投资方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规定由出租方按不含税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乙企业应就a房产缴纳房产税=800×(1-30%)×1.2%=6.72(万元)。
甲企业应就b房产缴纳房产税=60×12%=7.2(万元)。
5.根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c)。
a.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b.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c.融资租赁的房产,合同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当月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d.融资租赁的房产,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答案】abd
【解析】融资租赁的房产,合同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6.下列项目中,免征房产税的有(abcd)。√
a.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b.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
c.国家机关自用的房产
d.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高校学生公寓
7.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abcd)。
a.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b.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c.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d.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答案】bc
【解析】选项a: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应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选项d:购置新建商品房,应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房产税税收优惠的说法中,正确的有(cdba)。
a.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b.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工棚、材料棚,在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免征房产税
c.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分别征收或免征
d.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无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9.张某将一套自有住房与王某进行交换,张某房屋价值100万元,王某房屋价值80万元,经二人协商后,王某实际向张某支付房屋交换价格差额款20万元,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此项业务的契税处理中,说法正确的有(ad)。(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a.上述业务中契税的纳税人为张某、王某
b.上述业务中契税的纳税人为王某
c.上述业务中契税的计税依据为20万元
d.上述业务中契税的计税依据为180万元
【答案】bc
【解析】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以互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20万元)为计税依据。互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王某)缴纳契税;互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10.依据契税相关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有(dbc)。√
a.房屋出租
b.房屋互换
c.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d.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
11.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纳税人的有(ad)。√
a.以翻建新房为目的取得房屋权属的张某
b.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管理局
c.以土地作价入股的投资方
d.通过抵债方式取得房产产权
12.下列关于契税的表述,说法正确的有(bc)。
a.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不征收契税√
b.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c.房屋赠与,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
d.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照章纳税
【答案】abc
【解析】选项d: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3.根据契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契税的退还,说法正确的有(bc)。√
a.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
b.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
c.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退还已纳契税
d.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不退还已纳契税×
【答案】bc
【解析】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退还已纳契税。
14.依据契税的有关规定,下列项目中可以免征契税的有(abcd)。
a.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军事设施的
b.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d.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5.依据契税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契税的表述说法正确的有(adc)。√
a.非营利性的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免征契税
b.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后申报缴纳契税
c.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依据为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d.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16.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属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时“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一扣除项目的有(cd)。√
a.增值税
b.契税
c.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d.印花税
17.下列行为中,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有(bd)。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b.房地产价值的重新评估
c.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
d.房产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
【答案】abd
【解析】选项c: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18.下列项目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有(abcd)。√
a.公共配套设施费
b.开发间接费用
c.基础设施费
d.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19.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所销售的房产对应的下列费用中,准予按照实际发生额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有(acd)。√
a.耕地占用税
b.建房贷款超期支付的罚息
c.前期工程费
d.排污费、绿化费
20.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新建房支付的下列相关税费,可列入加计20%扣除基数的有(adb)。√
a.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
b.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c.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
d.开发小区内道路发生的支出
21.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有(bc)。√
a.将转让新建房所缴纳的城建税计入到“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
b.将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耕地占用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c.将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
d.将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22.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abc)。√
a.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b.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c.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d.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23.下列情形中,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bcd)。√
a.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
b.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c.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d.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24.下列项目中,按税法规定可以(暂)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有(acd)。√
a.个人销售住房
b.个人转让商铺
c.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d.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
三、计算问答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地在甲市,2023年3月对其在乙市开发的一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资料如下:
(1)2023年1月,公司经“招拍挂”以10000万元取得一处占地面积为20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缴纳了契税。
(2)自2023年1月起,公司对受让土地进行项目开发建设,由于逾期开发缴纳土地闲置费100万元。发生开发成本150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10%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对方按实际收取的工程款开具发票;发生与该项目相关的利息支出3000万元,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
(3)2023年3月项目实现全部销售,共取得不含税收入80000万元,允许扣除的有关税金及附加880万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9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省级政府规定其他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回答该公司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的地点。
(2)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3)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4)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乙市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是法人的,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0000+10000×5%=10500(万元)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0500(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计算扣除;则可扣除的房地产 开发成本=15000×(1-10%)=13500(万元)。√
③开发费用=3000+(10500+13500)×5%=4200(万元)√
④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880万元√
⑤加计扣除项目金额=(10500+13500)×20%=4800(万元)√
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10500+13500+4200+880+4800=33880(万元)。√
(4)增值额=80000-33880=46120(万元)√
增值率=46120/33880×100%=136.13%√
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46120×50%-33880×15%-900=17078(万元)。√
文|凯风
比房地产税更猛的大招要来了?
近日,“土地增值税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土地增值税,以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并实行30%、40%、50%、60%的四级累进税率。
这意味着,只要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价格上涨,都需缴纳土地增值税,而且这一税率是累进制的,上涨越多,缴纳的税就越多。
在楼市上行周期,土地增值和房价上涨都是常态。一旦全面开征,不说一剑封喉,影响之大也可想而知。
然而,这是误解。
其一,土地增值税并非新税,早已存在,且已实施了20多年。
土地增值税最早诞生于1993年,此前都是以条例形式存在。此番立法,只是从条例上升为法律,完成2023年“税收法定”的立法任务,而非增加新税种。
土地增值税,虽被称为“反暴利税”,但其在财政收入的整体占比只有3%左右,不及契税,更远远不及卖地收入。
更关键的一点是,土地增值税主要面向房地产企业开征,并最终反应在房价里。虽然羊毛出在羊身上,但这一制度已经执行了20多年之久,对楼市的影响早已消化。此番立法,不会带来太多额外影响。
这一次,最主要的变化是将“集体房地产”列入征税范围。这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节奏一致。如果未来集体土地获得与国有土地一样的入市权益,那么在土地增值税上自然也要一视同仁。
其二,一直以来,土地增值税不对个人住房征收,未来大概率也会沿袭这一惯例。
土地增值税,看起来威力巨大,但一直以来,个人住房都在免征之列。
可以说,个人住房交易免征土地增值税,不仅是惯例,而且拥有法律依据。这一惯例想必在未来会得到延续。
值得一提的是,二手房交易已有个人所得税。无论是土地增值,还是卖房所得,都相当于对投资房产赚的钱征税,这两者有一定重合之处。如果再行开征土地增值税,难免存在重复征税之嫌,这与立法大方向背道而驰。
要知道,二手房个税其实并不低。有地方按照总价2%征收,有地方按照差额20%征收,更多地方则是二选一。如果统一为差额20%,在楼市上行周期,个税的杀伤力,丝毫都不低于土地增值税。
更何况,从现实角度来看,任何税赋都是为增加税源和调节贫富差距而来,并非为限制行业发展。
在楼市上行时代,土地增值的不是一点半点。一旦向个人开征,那么二手房市场将会迅速冷却,这恐怕不是政策希望看到的。
其三, 记住,公寓是个例外。
土地增值税不会面向个人征收,但有一类房子例外:这类房子就是公寓。
众所周知,普通二手住房交易仅需交纳个税、契税、印花税等税,除非房子不满两年,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里的增值税,与我们正在讲的土地增值税,并非同一概念。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税种,二手房增值税的前身是营业税,营改增之后一律统一为增值税,增值税加上附加税,税率统一为5.6%。
但到了公寓这里,情况就完全不同。
公寓转让不仅要缴纳普通增值税,而且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更不用说契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种。
换言之,住宅交易受到一定政策保护,而公寓则要接受全面征税的洗礼,这也是我们一直不推荐投资公寓的主要原因所在。(参阅《再说一次,这几类房子千万不要碰》)
其四,房地产税,远比土地增值税更重要。
土地增值税看起来威力巨大,而且留下了“征收对象为企业和个人”的口子。但无论是就其历史惯例还是现实影响力,未来大概率都不会面向个人住宅征收。
相比而言,房地产税的价值不容低估。房地产税的到来已是确定性事件,唯一的悬念就是落地时间。
房产税是典型的保有税,细水长流,只要握有房产,每年都必须按时缴纳房产税。这是更稳定的税源,不仅不受楼市周期影响,而且还能为地方政府开辟新的税源。
同时,土地增值税还是间接税,侧重于交易环节。而房产税则属于直接税,立足于保有环节,更符合税制改革的大方向。
当然,税收法定,房地产税同样不例外。这就决定了,房地产税不会搞突然袭击,这一制度必定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给予充分时间进行消化。
所以,不要过度解读土地增值税,也不要低估房地产税。
导读:本文讲述的是关于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的有关问题,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学习,小编将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出来了,感兴趣的可以接着往下看看。
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
1、一般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11%)*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简易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是什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预售期,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计税基数均为当期预收帐款通过除以(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计税基础相同,均可以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计算应缴税额,简洁方便。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针对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的这一问题,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相关的计算公式小编已在文中为打击列举出来了,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详情请关注会计学堂网。
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现为大家整理增值税税率、征收率、预征率和抵扣率,赶紧收藏吧!
一、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增值税税率表
二、增值税征收率
(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另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适用增值税征收率。
(一)增值税征收率为3%和5%
(二)适用征收率5%特殊情况
主要有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三)两种特殊情况: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增值税征收率表
税目
征收率
陆路运输服务
3%
水路运输服务
3%
航空运输服务
3%
管道运输服务
3%
邮政普遍服务
3%
邮政特殊服务
3%
其他邮政服务
3%
基础电信服务
3%
增值电信服务
3%
工程服务
3%
安装服务
3%
修缮服务
3%
装饰服务
3%
其他建筑服务
3%
贷款服务
3%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3%
保险服务
3%
金融商品转让
3%
研发和技术服务
3%
信息技术服务
3%
文化创意服务
3%
物流辅助服务
3%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3%
不动产租赁服务
5%
鉴证咨询服务
3%
广播影视服务
3%
商务辅助服务
3%
其他现代服务
3%
文化体育服务
3%
教育医疗服务
3%
旅游娱乐服务
3%
餐饮住宿服务
3%
居民日常服务
3%
其他生活服务
3%
销售无形资产
3%
转让土地使用权
5%
销售不动产
5%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3%
粮食、食用植物油
3%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
图书、报纸、杂志
3%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3%
农产品
3%
音像制品
3%
电子出版物
3%
二甲醚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
3%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5%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5%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5%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5%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5%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5%
车辆停放服务、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5%
附:征收率特殊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可选择s适用5%征收率
1、出租、销售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将2023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5、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8、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9、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0、车辆停放服务、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二)一般纳税人可选择3%征收率的有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销售抗癌罕见病药品
1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以上1-11项为销售货物,以下为销售服务。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13、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14、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5、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16、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17、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8、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19、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0、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是可选择)
23、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5、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6、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7、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8、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9、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三)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以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销售旧货。
(四)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三、预征率
预征率,顾名思义就是“预征”适用的“税率”,比如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预征率
序号
税目
预征率
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
1
销售建筑服务
2%
3%
2
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
3%
3%
3
不动产经营租赁(其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
3%
5%
4
销售不动产
5%
5%
四、增值税适用扣除率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9%扣除率。
2.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增值税适用扣除率表
序号
税目
增值税扣除率
1
购进农产品(除以下第二项外)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为某企业高管和业务部门培训土地增值税,站在非财务管理人员角度将土地增值税要点整理如下,供参考。
一、房地产企业独特的项目配比关系使得项目配比同年度配比产生重大矛盾,这是房地产所有重大税收风险的来源。
二、无论是增值税、土增还是企业所得税,都面临预征+清算的模式。
三、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税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纳税管理的重点。
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本逻辑是:
1、收入-扣除项目=增值额
2、增值额*对应税率=应交土地增值税
对应税率从30%——60%。
3、房地产商品房开发清算扣除项目主要有五项:
——土地价款
——开发成本
——开发费用
——税金
——加计扣除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建立在企业财务核算基础上,根据土增独特要求选择数据进行清算。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节点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采取先预征后清算模式,关键点是何时应该清算。
1、税法规定了主动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
2、企业请牢记销售85%和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两个条件。
七、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和范围
1、按照项目清算(立项)
2、如有分期,按照分期清算(建设规划许可证)
3、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应分开计算增值率
八、土地增值税收入中应关注:
1、销售收入中交易价格公允,尤其是存在关联交易情况下;
2、是否存在商品房发生抵债、投资、赠送等视同销售收入;
3、无产权车位转让使用权通常按照销售处理;
九、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应关注:
1、各项扣除内容所应包含内容(略);
2、会计核算仍然是基础,尤其是成本核算应真实合理;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前期工程费
——建安工程费
——基础设施建造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
3、关注会计核算中各项内容同土增扣除各项内容的相同与不同
——会计核算中土地包含着开发成本,土地清算将其分开考虑
——利息核算中在开发成本,清算将其调整计入开发费用
十、土地增值税特殊情况
1、旧房转让不能够加计扣除,按照评估法或发票扣除法;
——使用超过12个月为旧房
——产权办至公司名下为旧房
2、土地使用权和在建项目区别
——土地使用权转让因未投入土增清算不能加计扣除
——在建项目转让土增清算可以加计扣除
3、特殊交易:投资和重组
投资和重组优惠政策均不适用房地产公司,其他公司可暂免征收。
十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
1、应在项目建设之初尽快进行测算;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逐步调整和细化测算,并在账务上落实测算数据;
3、在合同、付款、发票和其他证据准备上,各业务部门应同财务紧密衔接做好证据链准备;
4、达到清算条件,财务应牵头做好内部预清算,迎接税务机关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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