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资料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资料,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需要的资料如下: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你的公司一年的销售额超过500万的时候,你的公司就会成为一般纳税人,那么你知道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方案都有哪些吗?
一般纳税人合理开展税务筹划的六种方式
1.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
2. 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3. 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4. 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5. 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6. 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比如说在增值税方面,一般纳税人公司大多存在的问题就是前期的进项票获取不够,后期抵扣不够,或者是企业的经营规模足够大,业务足够多,抵扣之后的纳税额依然很高等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税收洼地或者是园区成立新公司,用新公司对外承接一部分业务,享受增值税的扶持政策。
不过一般纳税人公司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案,还得看公司实际情况来决定,税务筹划都是根据企业从事的行业、公司结构、主营业务、解决的问题等方面针对性进行筹划,比如说,企业是什么类型的,服务类、信息类、交通运输类等等,与之相对应的节税方案也是有所不同的。
以上就是一般纳税人税务筹划方案都有哪些的内容,最后小金要提醒各位小伙伴,公司要进行税务筹划,一定要找专业人士或者专业的财税公司进行咨询,千万不要直接套用别人的节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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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货分离并不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票货分离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比较典型的一种形式。其形式是:a将货物销售给了b,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c。这种票货分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中,b与c有可能存在着联系,也有可能完全没有联系。但是,存在票货分离的情形,就一定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案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赣01刑初3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在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330万元,住所为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某小区一路a支路418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9607****。a公司股东分别为黄某甲、黄某乙、彭某(黄某某妻子),每位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110万元,占公司股份比例为33.33%,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甲,实际负责人是黄某某,a公司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抗生素原料及其制剂、生物制品的批发。2023年3月,a公司增加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并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的方式为批发,经营有效期限为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2月24日。2023年a公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2023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同黄某甲(另案处理)先后找到在南昌洪某大市场做糖类批发生意的b副食品批发部(以下称b批发部)负责人被告人徐某某和南昌洪某大市场c副食品批发部(c批发部)的负责人被告人邓某某(二人均系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要求徐某某和邓某某二人从a公司购买商品糖,或者在购进商品糖时以a公司的名义与销货方签订合同,货款由a公司垫付或者由徐某某和邓某某二人将购糖款项转至黄某甲的个人账户,黄某甲再将徐某某和邓某某的购糖款转至a公司的基本账户上。
a公司根据与销货方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签订的白糖购销合同,将购糖款转至相应的销货方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的账户上,由销货方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根据a公司的委托收货书或者相关指令(如购销合同直接确定具体收货人),将所销售白糖发货给a公司,但货物的实际接收人为徐某某、邓某某等(或者由徐某某或者邓某某委托的收货人向制糖厂或糖业公司提货),再由销货方开具受票人为a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南昌县国税局办理相应的认证申报抵扣手续。
在此过程中,徐某某、邓某某等以从a公司购糖,或者通过a公司并以a公司名义与销货方签订合同的方式购糖,可以获得每吨10-20元的优惠价格,或者由a公司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的2%到2.5%的比例支付给徐某某、邓某某相应的返利。因徐某某、邓某某为个体工商户,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从a公司或者通过黄某甲经a公司或者以a公司名义向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购糖,比其直接从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购糖的价格有所优惠,便在2023年至2023年8月之间陆续通过此种方式进行糖类产品购销活动。
经统计,至2023年9月,徐某某让河北d淀粉糖业有限公司、广东省英德市e糖业有限公司、广西f制糖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制糖企业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4份,发票税额总计2157.2879万元,未抵扣税款总计145.8402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11.4477万元;邓某某介绍广西百色g股份有限公司、广西h制糖有限公司、广西f制糖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制糖企业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税额总计144.3247万元;未抵扣发票税额50.9993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93.3254万元。
二、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单位a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被告人黄某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虚开发票税额总计2301.6126万元,其中未抵扣数额196.8395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104.773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具有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徐某某让他人为a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税额总计2157.2879万元,未抵扣税款总计145.8402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11.447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邓某某他人为a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税款总计144.3247万元;未抵扣发票税额50.9993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93.325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
三、辩护意见
1.被告单位a公司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被告单位a公司辩解
a公司有正常的业务经营,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被告单位a公司的辩护人辩称
该案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单位a公司和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a公司的行为不具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南昌县国税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关于对a公司涉税一案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清楚,处理决定完全符合税法规定,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理由均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依据。本案证据足以证明a公司的行为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a公司和各被告人无罪。
2.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黄某某辩解:
其与徐某某、邓某某某1是买卖行为,他从糖厂买糖再销售给洪某大市场的个体工商户,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果构成犯罪,其他与a公司有糖类业务往来的个体工商户也应当被追究。
(2)其辩护人辩称:
被告人黄某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由是:
本案a公司及黄某某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更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特征。被告人不存在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问题,也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因为他人(糖厂)没有虚开;a公司与糖厂之间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意;a公司存在真实的糖的经营业务;本案不存在票、货分离的问题,本案具有真实的货物购销,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金额真实,票、货、款相一致。
认定被告单位a公司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26.273万元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因为认为以单一购销糖类商品业务中,a公司将所获购买糖类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的税额,认定为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a公司的所有经营业务是否有涉税犯罪,是否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有待税务机关的最终认定,即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待定;计算国家税款损失时,没有扣除a公司补交的440.966万元税款。
适用法律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开票方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起诉书认定黄某某为a公司董事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黄某某某2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改判黄某某无罪。
3.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徐某某辩解:
其买糖是真实的,发票是糖厂开具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其辩护人辩称:
徐某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涉案的票、货、款相一致,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徐某某既没有实施“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也没有实施“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a公司没有虚开的主观故意。a公司的涉案增值税发票抵扣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本案定性应充分考虑税务机关的认定意见,在没有新的证据及相反税务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采纳税务机关对定性的认定。即便a公司涉嫌逃税,也应按行政前置的原则,先完成行政程序。a公司提交了已经过税务机关认证未抵扣的数千万元增值税发票,公诉机关应当退回补充侦查,由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处理。
故徐某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恳请本院依法宣告徐某某无罪。
4.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邓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四、法院评判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结合认定的证据、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及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四款均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类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联系实际经营的情况进行认定,只有当开票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自身实际经营的业务不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是开票者开具与其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合的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该条中的“按照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根据上述规定,发票一般都由收款方开具,付款方只是接受发票,在交易过程中,受票方根本不具有开具票据的行为,虚开就更难以成立。
2.税务实践中,判定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看票据、货物、资金三者之间是否具有流动的一致性以及流动过程中的违法性来判断具体侵害的法益。这主要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侵害的法益具有双重性有关。首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法行为类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说明其会侵害发票管理秩序;其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造成发票在不同税务机关的虚假抵扣,危害到税收征管秩序;最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可能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3.本案中的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及合同签订情况如下:
(1)合同签订情况。
一是a公司(黄某甲)与徐某某、邓某某之间的合同。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与a公司有口头约定,大致内容为:由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与销货方联系购买白糖,联系好购买白糖事宜后,由a公司与销货方签订合同,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将购货款(通过黄某甲)转至a公司账户,再由a公司将购货款转至销货方,销货方按照a公司的要求将货物发送给a公司委托或者指定的收货人(大部分货物是徐某某、邓某某所收),销货方开具a公司为受票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由销货方邮寄给徐某某、邓某某,或者通过提货司机带给徐某某、邓某某,再由徐某某、邓某某转交给黄某甲或者a公司。
二是a公司与销货方之间的合同。a公司与销货方签订了大量的白糖购销合同,其合同双方均为销货方与a公司,双方就白糖买卖事宜有明确约定,包括白糖的数量、交货的方式、付款方法、违约责任等,但有些白糖购销没有书面的购销合同,如a公司与广西凤糖及其下属公司签订购销合同33份(该合同数为集团公司总数),合同总购销量14728吨。
(2)本案中资金流情况。经审理查明,本案中资金流为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从个人或者个人控制的账户上将资金转入黄某甲的个人账户上,黄某甲再将上述款项转至a公司开具的尾号为0066的南昌银行的账户上,a公司再根据货物购销情况将货款转至相应的销货方账户上。
(3)本案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据流情况。销货方为开票方,开具发票以a公司为受票人,a公司收到发票将发票(部分)在南昌县国家税务局办理抵扣。
(4)本案中货物流情况。销货方根据合同将货物发出,单据上的收货人为a公司,实际收货人比较复杂,或者发货到莲塘站由徐某某、邓某某自提,或者由承担物流的车辆司机根据a公司的委托到销货方提取后交给徐某某、邓某某,或者直接以货运司机为收货人,或者通过中间人(如廖某)从销货方提取后托运给a公司(或者徐某某、邓某某)。
4.本案中票货分离情况。从本案的情况看,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一致,即资金由a公司转款至销货方,货物由销货方发送至a公司,票据由销货方开具给a公司。货物、票据在流转过程中存在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票、货分离的情况:票从徐某某、邓某某处转至a公司,而不是销货方直接交付给a公司;货物未经a公司仓库而直接由徐某某、邓某某从销货方收取或者自提。但该种票、货分离是否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认为,根据法律和现实经营情况,很难认定。
首先,增值税发票以何种方式从销货方到达购买方,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本案中销货方可以直接将发票交给a公司;也可以先交给a公司指定的人(徐某某、邓某某或者货运司机),再由a公司指定的人交给a公司;还可以由销货方通过邮寄方式交给a公司。票据的交付方式,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要交付的方式和过程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其次,货物未经a公司仓库直接由徐某某、邓某某收取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发为了增加利润,减少中间过程以及通过减少仓储等方式降低成本,是一种经营和交易常态。a公司与徐某某、邓某某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而a公司与销货方也是买卖合同关系,由徐某某、邓某某直接从销货方收取货物或者a公司根据购买人徐某某、邓某某的要求向销售方购买货物再由销货方交付给徐某某、邓某某,都不在法律禁止范围之列。
况且,徐某某、邓某某在将货物销售过程中,也有从徐某某、邓某某处购买货物的下游买受人从莲塘车站货场提取货物的情况。从销货方(糖厂或者糖业公司)来说,其只要收到货款并将货物销售出去,即实现其交易之目的,至于实际收货人为谁(只要买受人认可已经交付),其在所不问,这也是为什么合同法上指示交付、替代交付等非直接现实交付形式均为法律所承认的缘由。从买受方来说,其只关心支付的货款能否买到其想要的货物,即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至于销货方从哪个仓库(如本案中广东i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货从e糖业公司仓库提取)提供货物给买受人,则在所不问。因此,本案中的票货分离方式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5.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虚开的行为类型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首先,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他人,应当为销货方上游糖厂,但经糖厂所在税务机关及公安机关的查证,本案中的销货方上游糖厂在与a公司所进行的发票开具过程中,不存在虚开的行为,也即销货方上游糖厂所开具的发票是与其自身所经营的货物相符的发票,不属于虚开的行为;
其次,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在本案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发票开具方开具的发票与其自身的实际经营行为不符,这一点在本案中经糖厂所在的公安机关及税务机关查证,不存在此种情形;另一种情形是发票的开具方开具的发票与a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不符,就a公司与发票开具方的关系看,并不存在不符的情形,在涉及糖类购销的过程中,a公司实际经营的也是糖类业务,虽然涉案的糖类物品没有进入a公司的仓库,但并不能就此判定a公司实际没有经营糖类业务。
因此,认定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的指控,不能成立。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的犯罪行为类型为“让他人为a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抽象的行为类型为“让他人为他人虚开”,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虚开是指具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即便指控事实成立,也因“让他人为他人虚开”并不属于刑法规制的行为类型,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成立犯罪。
6.本案中a公司从销货方上游糖厂购买白糖后销售给徐某某、邓某某或者a公司根据徐某某、邓某某的要求从销货方上游糖厂购买白糖再销售给徐某某、邓某某,而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人开具为a公司,符合资金、货物、票据一致的要求。
从国家税款的损失情况看,徐某某、邓某某在将货款通过黄某甲转给a公司,再由a公司转给销货方上游糖厂的过程中,已经包含了货物销售的增值税税额,在涉及增值税货物流转的过程中,只要上游糖厂开具发票的环节缴纳了税款,国家就已经对发票项下货物征收了税款。但a公司在将货物销售给徐某某、邓某某等的过程中,未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本来应当流转至消费者或者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买者手中的增值税发票抵扣中断在a公司的环节,这样就使a公司的进项税额增加,但销项并未按照要求开具销项发票,是销项税额减少了,也就是说,a公司是通过减少销项税额的方式,达到逃税的目的,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从而逃避缴纳税款的规定。
正常销售过程中,a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徐某某、邓某某等开具相应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徐某某、邓某某等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买者,从而最终成为增值税的税负承担者。但a公司在与徐某某、邓某某交易的过程中缺少了这一环节。
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等从a公司购糖,或者通过a公司从销货方上游糖厂购糖,因为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等不需要发票(更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在销售白糖给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等过程中可以少开具发票,从而通过减少销项以实现增多进项抵扣的目的,其本质是一种逃税的行为。a公司在销售白糖给徐某某、邓某某的过程中,能够以相对便宜的价格或者适当返利给徐某某、邓某某等,也是因为徐某某、邓某某等不需要a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能够使a公司顺利逃避税收征管,从而实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a公司未向徐某某、邓某某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徐某某、邓某某也没有按照规定索取发票。因此,对于a公司的逃税行为,徐某某、邓某某等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具有帮助作用,该种帮助行为只是一种倡导性规范所规定的行为类型,并不在法律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制范围之内,不具有可罚性。
五、裁判结果
综合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单位江西康某医药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黄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介绍)他人为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虚开,被告单位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邓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证据不足,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单位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无罪。
二、被告人黄某某无罪。
三、被告人徐某某无罪。
四、被告人邓某某无罪。
目前,由于企业发展的需要,许多企业将申请成为普通纳税人,因此,应特别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识别标准'。壹洽通小编将对此进行具体的认识,以帮助想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顺利完成业务流程。
一、确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年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企业和企业单位,应当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鉴定一般纳税人。
2.纳税义务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规定标准的,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健全会计,即能够按照统一的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帐簿,按照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二)能够提供准确的纳税信息。
二、供普通纳税人识别的申请材料
这些资料主要包括:(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二)企业法人、会计师、税务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营业场所证明;(四)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五)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此外,分支机构申请查验一般纳税人身份时,还应当提供一般组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证明的批准书,以及确认一般组织为统一会计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三、查明和处理普通纳税人的程序
一般情况下,企业执行一般纳税人的决定,其处理程序一般如下:
1.纳税人提交成为普通纳税人的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税务机关应当核对纳税人报请审批的申请资料,审查不被拒绝,并告知其具体理由
3.材料经审核批准的,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稽查报告。
四、按照条件,税务机关应当确认纳税人应当进入一般纳税人的指导期。
一般情况下,新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贸易批发企业的税务指引期管理期限为3个月,而其他一般纳税人则为6个月实施税务指引期管理。在指引期届满后,审批条件才可转为普通纳税人。
以上壹洽通小编介绍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申请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身份所需的材料和程序。对于企业来说,要成为一般纳税人,就必须具体掌握该条的内容,以确保业务的专业化和高效完成!
什么叫税负?
税负就是企业税收负担的简称。也就是企业应交的税金除以不含税收入而得到的比例。
税负有几种?
税负一般有增值税税负和所得税税负。
什么叫增值税?
它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其交易增值部分而缴纳的税款。(免税项目除外)
增值税征收计算
不含税增值部分=不含税售价-不含税外购成本
应交增值税=不含税增值部分*税率
工业的外购成本:材料成本、运输费用、技术服务成本、固定资产.
商业的外购成本:进货成本和运输费用.
运输业的外购成本:固定资产、油费和修车费.
其他服务业的外购成本:固定资产、发外承包的成本.
举例:明月机械生产的 a 机械,生产成本构成是材料 100000 元,运输费 2000 元,技术服务费 5000 元。a 机械的售价是 150000 元。(材料增值税税率 17%,运输费税率 11%,服务费税率 6%)
a 机械增值税部分={150000/1.17-(100000/1.17+2000/1.11+5000/1.06)}*0.17
={128205.13-(85470.09+1801.80+4716.98)}*0.17
=(128205.13-91988.87)*0.17=36216.26*0.17
=6156.76 元
举例:天蓝百货购进平板电视一台 20000 元,售价是 23000 元。
进出的税率都是 17%平板电视增值部分
=(23000/1.17-20000/1.17)*0.17
=(19658.12-17094.02)*0.17=2564.1*0.17
=435.90
举例:快速运输公司代明月公司运输货物一批,收取运费 10000 元,这次运输耗用了油费 5000元。
运输服务的增值部分:
=10000/1.11*0.11-5000/1.17*0.17
=9009.01*0.11-4273.50*0.17
=990.99-726.50
=264.50 元
举例:凌天科技公司为某企业提供了一项技术支持服务,收取了对方 50000 元的服务费,凌天公司为了这项服务购进了仪器一批 10000 元.
服务的增值部分
=(50000/1.06-10000/1.17)*0.06
=(47169.81-8547.01)*0.06
=2830.19-1452.99
=1377.20 元
根据前面的举例的数据,我们可以得出四个行业的实际税负是:
工业: 6156.76 元/128205.13*100%=4.8%
商业:435.9 元/19658.12=2.22%
运输业:264.50/9009.01=2.94%
其他服务业: 1377.20 元/47169.81=2.92%
例子中四行业的标准税负:
工业:一般是 3%到 5%
商业:一般是 0.7%到 1.5%
运输业:5%
其他服务业这个是新营改增行业,而且包含的内容比较多,所以没有统一税负.
税法上的应交增值税是如何计算的?
我国目前对一般纳税人采用的一般计税方法是国际上通行的购进扣税法,即先按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这是对销售全额的征税),然后对当期购进项目向对方支付的税款进行抵扣,从而间接计算出对当期增值部分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的销项-(当期的进项+上期留抵)
举例 5:明月公司,当月开出销售发票不含税金额 100 万税额 17 万,当月购时材料不含税金额 90 万,税额 15.3 万元,当月的销售成本 80万,其中材料成本为 70 万。算算当月应交增值税有多少?
应交增值税=17 万-15.3 万元
=1,7 万元
实际当月销售的商品要承担的增值税=17 万-70 万*0.17
=5.1 万
税务局如何监督企业的纳税情况的?
因为企业是实行购进抵扣税法纳税的,也就是企业有多少进项就可以抵减多少进项,它不是与企业的产品一一对应的,所以为了避免企业人为的操纵这个抵扣金额,税务局会根据各行各业各地区制定了一个标准税负,也就是企业可以抵扣的下限。
企业是不是一定不能低于标准税负下限呢?
答案:不一定。
低于标准下限会有几种情况:
1、新开业的企业,购进了大量库存商品或原材料,但是销售或生产还跟不上,这些的进项就会大于销项。
2、工业企业购进大型的机器设备,它的进项金额过大,企业目前的销售消化不了那么多进项,也会造成企业进项大于销项。
3、企业产品出现滞销,商品需要打折销售或亏本销售,这样一来商品没了增值,所以也会进项大于销项。
4、还有一种很普遍的情况,就是企业销项开出时间与进项回来时间不一致,造成进项暂时多于销项。
前面三种情况,是属实的,那我们就不需要担心税负偏低税负局来查,但是第四种情况,我们平时就要控制好自己的税负率,尽量不要低于标准税负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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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简单单零基础学会计:双十一将近,算一算怎么打折才最省钱?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商家促销是司空见惯之事,各种打折及送购物券等等促销手段弄得消费者眼花瞭乱的。为了让大家能够清楚区分,接下来我来详细说说:买一送一,送券,返现金,打对折的各种形式到底是消费者省了多少钱,商家选哪种才最省钱,哪一种最双赢?
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
举例:某商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6%,所得税税率为25%,附加税为增值税的12%,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暂不考虑,成本占销售原价的50%。以下所述价格和成本均含税。
第一种情况:小a从商场中用现金买了100元的衣服,送了一张50元的购物券。
假设:同时,小a当场用50元购物券,买到了原价为50元的衣服。
那么从这一笔交易中,可得:
小a:花了100元,买了原价150元的衣服,而衣服的成本总共为75元。
商场:现金收到了100元,卖出了成本为75元
假设:小a当场未用50元购物券,并且购物券放在家里过期了。
那么从这一笔交易中,可得:
小a:花了100元,买了原价100元的衣服,而衣服的成本总共为50元
商场:现金收到了100元,卖出了成本为50元。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可能会用50元的购物券再贴点钱,买一件心仪的物品。
假设:同时,小a买了一件80元的商品,花了30元的现金,余下用购物券来抵。
那么从这一笔交易中,可得:
小a:花了130元,买了原价180元的衣服,而衣服的成本总共为90元
商场:现金收到了130元,卖出了成本为90元。
综上所述:商场为了促销发放购物券,目的是让你产生便宜的感觉,刺激你再次消费。从上面的例子中我们可以得出,如果商场派发了购物券,作为消费者你正好用购物券凑齐了和购物券价格一样的商品,那么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达到了价值的最大化。而对于商场来说,你使用了购物券,虽然他的毛利率降低了,但是他同样是有利润可以赚取,总的利润是增长的,如果你未使用购物券,相当于商场销出去的本期物品是未打折,所以商场是赢的一方。
所以对于商家来说,购物券是一种聪明的营销手段。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好好算一下成本和毛利,这样方能“胜券在握”!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是购买的东西是必需品,全额使用购物券是最省钱的。
以上所述还只是对于送购物券的一种分析,因篇幅关系,下一节我再细细讲述返现金和买一送一与购物券哪个促销手段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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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就是小规模纳税人? 大企业才能做一般纳税人?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很多纳税人分不清这两者的区别以及适用的政策,今天就来和大家好好介绍一下, 如何区别。
一般纳税人是指,除特殊情形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纳税人。
注: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现行为超过500万元)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计税方式不同
1、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不含税收入额=含税收入/(1+税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例1:某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取得工程收入100万元(含税),适用税率9%,当月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5.5万元。
销项税额=100/(1+9%)×9%=8.26万元
进项税额=5.5万元
应纳税额=8.26-5.5=2.76万元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收入/(1+征收率)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例2:某建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0月取得工程收入100万元(含税),适用税率3%,发生建设成本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应纳税额=100/(1+3%)*3%=2.91万元
认定条件不同
当企业连续12个月的年销售额小于等于500万时,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一旦超过500万,则会被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计算方式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由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是由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留抵税额。
税收优惠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从2023年4月1号到2023年12月31号期间500万以内3个点增值税普票是免增值税的,而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进项抵扣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的专票和普票都不可以进行抵扣,而一般纳税人的专票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 #增值税计算方式不同# (适用税率3%)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由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适用税率9%)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是由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留抵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能否互转?
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
a.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另有规定除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b.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023年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是有可能的。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上述政策已于202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目前没有政策延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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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税务局办理发票增加限额(不是增加发票数量),需要带什么?
执照、发票领购本、申请表等,具体请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2公司是销售电脑的,利润也很低,为了提高销售,公司进了一批手机,准备买电脑送手机,这个账务怎么处理?
购入的手机计入库存商品,买电脑送手机,手机视同销售。
3当上个月个税已经交了,员工拿到手的钱却是当月的一半,那么下个月拿到手的是当月和上个月的一半,那下个月的个税是怎么扣除的呢?
可以去税局申请更正申报表,并申请退税。
4跨年固定资产发票能入账吗?入账了分录怎么做及纳税调整怎么做?
可以入账,补提以前年度的折旧时,涉及到损益类科目,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替代它。
52023年净资产是负数,其中负债中公司向股东借款有26万,需要把净资产做成正数,如何调整比较合适呢?
如果一定要把亏损调为盈利的话,那把公司向股东借款的26万,当作是股东投入公司的钱,计入资本公积,这样就是所有者权益而不是负债了。
6老师,我公司是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公司偶然得到一项超过50万的业务,比如100万,但根据以往的经营情况,这100万业务纯属偶然,一般都不会超过50万,这样的话我公司是否可以向税局申请不升为一般纳税人?
可以不自觉申请,等税局要求转再转。
7我司是食品制造业,年收入2000万左右,之前政府强制税负率,现不强制了,但进项比销项少很多,如何税收筹划,合理降低税负率?
尽量想办法拿进项票,每个月可以把收入做少一点,能先做预收账款的情况先做预收账款,下期再确认收入。
8增值税普通发票若货物单位开成一批,发票的清单是税控系统打印清单还是其他自制清单?
税控机打印清单。
9客户佣金直接从公司账户打给个人卡号可以吗?
如果是公司之间业务,那要公户对公户,如果是公司对个人,那可以打个人私户。
10普票开票错误,对方已入账不退回,我这边应该怎么办?
如果是可以入账的那就入账了,如果不能,那就要对方一定退回重开。
11未确认融资费用是什么科目?新会计准则在负债类,余额在借方,是备抵科目吗?应该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吗?在金蝶里放在资产类的?
是负债类,余额在借方是备抵科目,是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形式上具备了资产类科目的外在特征,所以分录形式与“资产类”科目相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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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就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所以一般纳税人也算是中大型企业,对于中大型企业的目标就是发展,扩大生产经营,那么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降低企业成本是非常重要的,其中税收成本就是一大笔支出,所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最简单直接的方法,能合理合法的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
一般纳税人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除了享受国家的普惠性政策,还能叠加享受地方性税收优惠,地方政府和财政会对于入驻园区的企业有高额的财政扶持性比例,这对于企业来说能降低企业的税费成本支出,能合理合法的降低企业的税收压力,减少了企业资金周转的周期,能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能有更多的资金扩大企业的再生产。所以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来说能节约企业的税费成本支出,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是有非常大的好处的。
税收优惠政策:
有限公司:企业入驻园区,在园区成立新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能享受高额的财政奖励扶持政策,对于入驻园区的企业,在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有财政奖励,企业当月纳税,财政奖励扶持次月到账。
增值税:奖励增值税地方留存的70%-90%,增值税地方留存50%
企业缴纳100万增值税,地方留存50万,企业可以得到35万到45万的财政奖励扶持
企业所得税: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的70%-9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
企业缴纳100万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万,企业可以得到28万到36万的财政奖励扶持
上诉的政策,园区是非常欢迎中大型企业入驻园区的,欢迎企业将研发部门、销售部门、服务部门注册在园区,既能降低企业的税收压力,增加企业的资金流,优化企业税务成本结构,还能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所以企业能够合理合规的享受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
上诉观点,欢迎大家私信或者评论,小编会第一时间回复大家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公众号《税晓通》 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关注公众号了解~
暴力袭卷而过,港中大一片废墟。可是校方并没有第一时间追责黑衣暴徒,而是急不可耐地向政府申请巨额资金修缮校园。
新闻一出,不少香港纳税人既错愕又愤慨,纷纷质问校长段崇智:港中大维修凭什么让我们埋单?
谁破坏,谁负责!港中大满目疮痍,暴徒却大摇大摆一走了之,天下没有这样的道理。既然打砸抢烧,就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岂能让暴力犯罪者逍遥法外?近来,屡遭恶意破坏的港铁有意推出新招应对,研究向涉事者进行民事追讨,也正考虑即时向被捕的破坏者索偿。这才算得上惩治暴徒的正确姿态。
谁纵容,谁埋单!近段时间,暴力如“癌细胞”一般在香港不同大学蔓延,港中大更是一度沦为暴徒基地、罪恶温床。而在这一过程中,本该维护秩序、守护校园的校方,却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一则漠视暴行,对暴徒非法侵占校园的行径视而不见,以至于本校师生进入校园还要接受暴徒“安检”,荒谬至极。二则纵容暴徒,自身管理无能,竟还要求警方“退避三舍”,导致局势进一步恶化。更让人愤怒的是,此前,作为一校之长的段崇智竟对暴徒表示同情,甚至公开谴责港警的正常履职行为。可以说,港中大沦为“暴大”,校方难辞其咎。也难怪听闻港中大求政府出钱修校园,市民忍不住喊话:段崇智,你要脸吗?
更重要的是,如今祸已酿成,校方却还不反思,不采取任何惩处措施,让暴徒安心逍遥事外。如此一来,正如港中大师生公开信所言:劫后重建固然重要,但若不正本清源、拨乱反正,其结果只能是挥霍纳税人的钱重修“暴大”。
再进一步看,该事件也将一个现实问题摆在香港市民面前:暴徒肆意破坏,损失谁来埋单?从目前情况看,苦果怕是要由全体市民吞下。
从具体事件看,暴徒破坏各种公共设施,最后全是政府出面维修;从宏观层面看,香港经济已步入衰退,极可能出现近十年内首次负增长。有商贩曾坦言,2023年79天的“占中”让他损失数百万港元,其后又花了3年时间稳定与供货商的关系。眼下,这样的切肤之痛又要重来。
香港乱了,全社会都要“埋单”,每个人都逃不脱。更多人行动起来,协助止暴制乱,追究暴徒责任,才能让香港早日恢复安宁。
*本文由树木计划支持,长安观察出品,首发在联兴财税平台。
据财政部网站9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公告提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财政部网站 b51
一、最新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分为4档:13%、9%、6%、0%
1、增值税税率13%(一般适用)
销售货物或者进口货物、销售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计税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
应纳税额=销售额×13%
2、增值税税率9%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粮食等其他国务院规定的货物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计税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9%)
应纳税额=销售额×9%
3、增值税税率6%
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现代服务、销售技术等无形资产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计税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6%)
应纳税额=销售额×6%
4、增值税税率0%
出口货物、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跨境销售规定的无形资产适用0%的增值税税率。
二、最新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有3档:5%、3%、1%(阶段性减免)
1、增值税税率3%(一般适用)
3%是小规模纳税人最常用的一种征收率,计税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2、增值税税率5%(特定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适用增值税税率是3%,但特殊情况除外。比如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等的时候,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则是5%。
这是小规模纳税人比较特殊的一种征收率,计税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应纳税额=销售额×5%
3、增值税税率1%(阶段性减免)
这是特殊阶段减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计税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纳税额=销售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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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财税法一点通的c先生,上两篇介绍了企业设立与财税基础知识,如果看过应该有了初步认识,本文主要介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知识点,依然主要针对税务行业的小白来整理文章。
本文全文内容分为以下几点:
1.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的目的
2.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
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5.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
6.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7.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抵扣
8.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抵扣
9.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0.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的目的
为了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针对经营规模不一样,财务核算水平不一样的企业,采用不一样的税收计算方法。
二.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
1.根据财税2023年33号文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2018.5.1日起,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的,不含税销售额。
3.一般纳税人是指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0万
4.关于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身份转换的问题
由上文可以看出当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0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但是一般纳税人在没有特别新规定的条件下是很难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
5.2023年12月31日前,对连续12个月销售额未超过500万的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个截止时间已经过去,这里可以看出在一定时期会给出政策,让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目前没有新的政策出来。
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连续12月超过500万又自动升级为了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再次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征收率有两档3%与5%,由于现在有小规模增值税优惠政策3%可以申请为1%,其中3%与1%是法定税率,可以自由选择,而5%简易征收有比如劳务派遣,销售不动产等
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增长税率比较多,根据应税行为不同税率不同,但主要的税率有:
1、增值税税率13%,主要范围有: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其中销售或进口货物中的:粮食、自来水、图书、饲料等为9%。
2、增值税税率9%,主要范围有: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
3、增值税税率6%,主要范围有:销售无形资产、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现代服务
4.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征收率3% :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
5.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征收率5% :销售不动产,符合条件的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6.一些其他特殊计税规定
7.税率为0%,这里区分下免税和零税率的不同
五.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所得额=销售额*征收率
六.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应税所得额=销项税-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应税所得额=销售额*征收率
七.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抵扣
由于小规模企业采用的是简易计税方式,小规模企业不能抵扣自己应交的增值税,只有小规模企业购置税控收款机的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
八.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抵扣
1.发票分为普票和专票,普票不能抵扣,专票进项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应缴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不能抵扣
3.一般纳税人当期进项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到以后,以前发票认证期限是180后,后来改成了360天,2023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九.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是会计制度比较完善的主体,增值税没有什么太多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针对特定应税行为增值税会有所优惠,比如住房租赁企业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的以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经营制度和财务制度都比较健全,一般都是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来实现税收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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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除特殊情形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tip: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纳税人。
tips: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现行为超过500万元)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比一比就知道啦!
#计税方式不同
1 一般纳税人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 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举个栗子:一般纳税人a
2023年1月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00万元(不含税),货物适用税率13%,当月购进货物80万元(不含税),货物适用税率1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项税额=100×13%=13万元
进项税额=80×13%=10.4万元
应纳税额=13-10.4=2.6万元
2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举个栗子:一般纳税人b
2023年1月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00万元(不含税),当月购进货物80万元(不含税)。
应纳税额=100×3%=3万元
#适用税率(征收率)不同
1 一般纳税人
适用增值税税率13%、9%、6%以及0四种,一些特殊业务可以按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3%、5% 。
2 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5% 。
#增值税纳税期限不同
1 一般纳税人
以月为纳税期限,特殊情况除外。
2 小规模纳税人
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定,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发票使用不同
1 一般纳税人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等,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按基本税率开具,简易计税方法下按征收率开具。
2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等,一般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特定行业或情形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除外),不符合特定行业或情形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只能按征收率开具。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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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般纳税人附加税减半征收怎么申报?一般纳税人在申请享受减半征收附加税的优惠时,不需要额外的提交材料,也不需要额外备案,按照税务局要求填写表给就好,具体的填写办法请参考下文的资料。
一般纳税人附加税减半征收怎么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1)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2)“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免性质代码__城市维护建设税:07049901,减免性质代码_教育费附加:61049901,减免性质代码_地方教育附加:99049901)”:纳税人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纳税人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减征比例(%)”,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确定的减征比例,系统自动带出。因此,本次普惠性的税收优惠,纳税人无需做相关备案手续。
小规模企业,增值税附加税怎么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有三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查账征收: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查定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定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一般纳税人附加税减半征收怎么申报?整体上来说,部分学员认为纳税人在申报减半征收的时候是不是很复杂,其实不然,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申报减半税收的优惠时可以不需要提交其他资料也不需要额外的进行备案手续。只要按照税务局的要求填写表格既可。
很多办税人员因为不熟悉流程,而导致在事项办理后期进行大量不必要的事后弥补工作,这里介绍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转移的情形及具体的操作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助益。
一、涉及进项税转移的情形有两种:
1、 一般纳税人迁移
2、 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合并、分立)
(1)一般纳税人迁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要从a地换到b地,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a地和b地应该是至少是省内跨区县的地域。如两地跨省,鉴于作者君没有碰到过,不予置评,但根据目前金三系统的功能,已经实现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跨省分摊申报的情况看,应该可以实现该功能。但这个前提是市场监督局的信息系统实现了跨省迁移的功能。如有办过的友友可以私信作者君,感激不尽。从全国大市场的趋势看,这也是应当实现的功能。
(2)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合并、分立、出售、置换资产等将资产、负债、劳动力等一并转移的资产重组,转出方需要做注销的,可以将注销方的留抵税额转移给新纳税人。
合并的情况下,很好处理,交易方只有两方,一个注销,只能由另一方接收。但分立可能就有三方,转出方,分立出来两个新纳税人,转出方注销,怎么处理?大家可以看需要填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就知道,只能选一方进行转移,没法分成两份进行转移。需要考虑税务的金三系统是否为分立考虑了进行分拆的填列,至少从目前能找到的表单里,作者君未看到能拆分到两个新纳税人进行转移的表单。这种就是如果企业方有需求,而且需求较大,这个功能也不是不可能实现哈。
二、税务机关的处理
迁出地或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接收地或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接受地或者新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核对转移过来的相关单据和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允许继续抵扣。
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数据,由对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的,不再审核真实性的问题,只对表单内容和报送的申报表进行数据一致性比对,比对无误后即可。
但对于现在的系统而言,一旦对方税务机关数据传递到另一方税务机关,数据便在前台不可变更,如果发现数据有误,则需要在后台进行数据更改,对整个事情的办理可能造成迟延。
三、税务局前台端的办理
迁出方或者转出方做注销登记时,应选择做一般注销流程,选择注销原因时务必按真实原因填写(如迁移,资产重组的合并或者分立),办理者在前台打印出来的表单上务必关注这个事项,同时可以请前台办理人员打印出来填列好的进项税额转移单以确认数据填列完毕,并请前台盖章后留存(这种表单一般是系统生成了文书号码的)。
当然在提交注销资料时,除了其他必备资料,应先准备好一式三份预先填好的转移单,各部门章印应齐全。否则,作为最后办理注销数据录入工作的人员将以资料不齐全要求补正,避免多跑一趟腿。
税务局的前台注销时,录入了转移单后,迁移地址的纳税人申报数据将由系统自动传送到新的地址的税务机关,下个月申报时,自动提取纳税人数据。吸收合并或者分立的纳税人,注销时录入数据后,系统会自动转入到新纳税人当月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在下一期税款申报时,系统自动带出到上期留抵税额栏次。
以上,如果发生意外,导致未能及时转移,需要后台处理,办税体验就会差那么一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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