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3年税金及附加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3年税金及附加,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大家好,我叫“税金及附加”,我爸叫营业税。2023年12月,我跟我爸脱离了父女关系,于是我就把我名字改了,“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我的曾用名。
我现在住在损益类科目里,在利润表的第3行。
我的前夫叫管理费用,也是在2023年12月离了婚,他留给了我一套房、一辆车、一块地和一束花,就这样结束了我们10年的爱情,这就是我的故事。
税金及附加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其中,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原来为管理费用名下,根据财政部财会[2016]22号文,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税金及附加核算范围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会计分录
(1)先计提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贷:银行存款
(3)印花税缴纳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期末,将“税金及附加”科目余额转入
“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税金及附加”科目无余额。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如何确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如何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三)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受理的条件应如何理解?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此条可用公式表示:(已转让可售建筑面积+出租或自用可售建筑面积)÷总可售建筑面积≥85%。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清算规程中所称的“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如何理解把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等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竣工验收: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进行开发或者进行部分开发后即转让的房地产,其扣除项目如何掌握?
按照是否进行实质性的土地整理、开发为标准,区分两种情况进行说明: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其扣除项目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
2、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包括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了实质性的土地整理、开发,但未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扣除项目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
2、开发土地的成本;
3、加计开发土地成本的百分之二十;
4、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包括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七、对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后,进行后续开发建设,完成后再转让房产的,其扣除项目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对纳税人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然后投入资金继续建设,完成后再转让的允许加计扣除,其扣除项目如下:
一)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的成本;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有关税金,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加计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两项之和的百分之二十。
八、关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被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其土地成本如何进行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受投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此类情形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的执行日期为界限,分两种情况确认土地成本:
一)2006年3月2日之后,在投资或联营环节,已对土地使用权投资确认收入,并对投资人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以征税价格作为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二)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投资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投资或联营时形成的土地使用权溢价不得扣除。其中,对在2006年3月2日之前虽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受让方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并已投入资金开始开发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扣除时,其提供的金融机构证明是指什么?未发生借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等,都可以作为金融机构证明对待。此类利息支出,凡能够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以按规定计算的土地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或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的,利息不能单独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采用按率扣除的方法,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进行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开发项目未发生利息支出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以按规定计算的土地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贷款或者核心企业贷款后,将资金统筹安排给集团内部其他企业使用,利息扣除的原则是什么?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并且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的,可以凭借入方出具的金融机构借款的证明和集团内部分配使用决定,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据实扣除。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开始预售,尚未交付但已经预收房款,并按规定已经计算缴纳了营业税金及附加,这部分营业税税金可否计入扣除?
这种情况多出现于通知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虽然缴纳的这部分营业税金及附加取得了合法扣除凭证,但由于该部分预售房产尚未最终完成销售,因而该部分可售面积的预售收入并未计入土地增值税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中也不包括这部分面积的扣除项目,因而根据收入与扣除配比的原则,该部分面积所对应的已缴营业税税金不得计入本次清算扣除。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公共配套设施等非可售建筑面积转为自用或出售,应当确认转让收入吗?其扣除项目应当如何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附赠的车库、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的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停车场所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给购房人的,向购房人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十四、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清算项目的主体应如何确定?
企业(出地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联合其他单位(出资方)一同开发的,若双方约定,出地方不承担经营风险而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包括货币资金和其他非货币资产,对出地方应当按照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并向出资方开具发票;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方,继续投资进行开发并建房出售的,以新建房作为开发项目,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中对出地方计算征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的价格,即作为出资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凭发票在其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以扣除。
若出地方和出资方合作建房、约定建成后分配开发产品的,出地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为首次或者以后分配开发产品时应分出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加减其他补价计算确认;同时确认出资方取得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十五、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确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成本,(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十六、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因移交给政府等有关部门获得的补偿应如何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按揭保证金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如何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计入扣除项目。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处理。
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对外捐赠的,应当如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的,应视同销售,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此外,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开发产品捐赠,不计销售收入,同时对于该部分开发产品所应分担的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不得计入扣除。
二十、企业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是否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房地产,不征收原合并各方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合并后的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合并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派生方、新设方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股东将持有的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十一、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二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二十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案例分析
黄山市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生产环氧树脂等化工产品及房地产开发、销售。
2006年12月,该(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吴某将2004年竞拍取得的原某饭店资产(共1400万元)通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增值后以股权形式投资到黄山市xx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评估价值共6200万元,其中房屋2800万元、土地20000平方米3400万元,),并于12月31日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增加黄山市xx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该资产随即记入到黄山市xx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帐目,并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计提折旧。2007年7月,黄山市xx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原某饭店主楼进行了整体改造装修。
2008年下半年某黄山市xx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饭店及周边地块被政府规划为新区商贸城。因此,2023年3月3日黄山市xx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当地政府申请将其名下的土地共23020.15平方米申请变更为商住用地,并于2023年5月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增加“房地产开发、销售”经营范围,同时更名为“黄山市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由黄山市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补缴了土地出让金,自行开发,吴某所投入的房产全部拆除。
根据上述情况某县局提出三个方面问题需要市局明确的:
1、吴某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行为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2、黄山市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确定允许扣除的吴某所投入土地的地价款?是吴某将土地投入公司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还是公司取得吴某投入土地后帐面价值的净值?
3,黄山市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确定允许扣除的吴某所投入房产的金额?是吴某将房产投入公司前为取得房产所支付的金额及有关费用还吴某所投入房产拆除形成的帐面损失金额。
分析如下
1、根据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们分析:吴某2004年竞拍取得的原某饭店资产通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增值后2006年12月以股权形式投资到黄山市xx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而不是房地产企业,因此吴某投资行为按照财税字[1995]48号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按照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黄山市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按评估价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帐,但是土地增值税不是按帐面价值计算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那么黄山市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吴某所投入土地时未支付地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黄山市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地价款应为吴某将土地投入公司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及黄山市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尝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成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尝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的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
黄山市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拆除的建筑物如何扣除问题,根据现行财务制度、会计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房产扣除金额应比照开发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在税前扣除,扣除金额为该房产的帐面损失。
来源:金穗源
君子之交淡若水,小人之交甘若醴,君子淡以亲,小人甘以绝。——庄子
8月9日,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济南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40条)》进行介绍解读。发布会中提到,“十四五”期间,济南市将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0.5万套,占同期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30%。
到2025年,济南市每新增三套住房中,就有一套是给来济留济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准备的。
在租房补贴方面,在济无自有住房且符合条件的博士、硕士、本科、专科毕业生,凡通过市场租房居住的,可以申请最长3年的租赁补贴,租赁补贴的标准分别是:博士每月1500元,硕士每月1000元、本科每月700元,专科每月500元。
在租金减免方面,在济无自有住房且符合条件的博士、硕士、本科、专科毕业生,凡通过济南市泉城安居平台选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享受市场租金40%的租金减免。
在购房补贴方面,符合条件的博士和硕士生,只要在济首次购买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申领一次性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的标准分别为:博士15万元,硕士10万元。
济南大部分城市不缺少居住的房子,缺少的是品质好一些的房子。大量的同质化租赁住房+大量的同质化存量刚需住房,这些在未来济南存量房市场中将会大量存在。
(以上观点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eqoizap5drpkavzpndmqug)
目前,已经申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项目(厦门安居reit、深圳安居reit)均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权属清晰、限制较少,可以有效平稳推出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产品。
较多省份以划拨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北京、陕西西安、江苏苏州、南京、重庆、浙江绍兴、河南等。笔者认为,划拨用地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证券市场具有成熟经验。建议在针对性设定相关要求后,允许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市场。
一是符合划拨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发行基础设施reits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改变划拨地属性,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发行基础设施reits不影响土地使用用途,因此,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保持划拨地属性不变,无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是符合基础设施reits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手续合规性要求。国家发改委958号文已明确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参与reits试点。
三是以划拨用地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不会增加地方隐性债务。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有效改善了城镇户籍困难群众住房条件,是地方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要求。国办发22号文,明确了地方政府要通过完善土地支持政策、降低税费负担、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等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政府在实操中也会通过各种方式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其中就包括划拨土地,设定r4用地,给予租金补贴等。reits运营保障房,并未改变保障房的性质,政府通过划拨土地方式支持保障房也未增加债务负担。
四是不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以划拨用地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虽然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公租房的公共保障属性使得其在发行基础设施reits后产生的资产收益远低于出让方式下市场化运营的资产,因此不涉及国有资产流失。
(以上观点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xdupdk3-ufxg7nlcfdjq7w)
2023年,我国住房租赁市场服务人口数量已突破2亿人。对于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而言,一个以人民为中心、以市场化为导向、以风险可控为前提的多层次、广覆盖、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服务体系必不可少。其中,体现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需求特点的保租房公募reits备受市场关注。
7月11日和7月14日,国内首批两单保租房reits: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reits、中金厦门安居reits均获交易所通过。
首批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试点项目落地,无论对保租房,还是对reits,都是意义深远的标志性事件。业内人士表示,过去,由于项目回报周期长,资金沉淀压力大,且租金回报率相对略低,房企参与保租房建设的意愿不强。首批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试点项目落地,打通了“投融管退”闭环,助力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体系进一步完善。
2023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试点范围。
今年5月27日,证监会、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关工作的通知》,推动保租房reits业务规范有序开展。《通知》提到,鼓励将净回收资金用于投向明确、条件成熟、短期内能够形成有效投资的新建项目,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7月17日,已有浙江、广东、山东、上海、江西、湖南等12个省份在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中明确提出,支持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试点。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服务城市新市民,保障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等有重大意义。但鉴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如何引导社会资金持续投入,并有退出渠道成为市场破局的关键。
中联基金总经理何亮宇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期租赁,需要发挥金融工具的匹配性。“基础设施reits为租赁住房企业提供创新融资渠道和存量盘活路径,同时,以租金作为收益来源的reits安全性高,也能给社会资金提供比较好的投资渠道。”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副院长张峥建议,目前采用“公募基金+abs”模式,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可行方案,有利于及早启动试点,带动市场发展。但带来的问题是,产品结构层级过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要作出新的制度安排,降低产品创设与运行成本,推动reits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壮大。
“中国reits市场仍将有较好的景气度和产品配置价值。”中金研究部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区房地产研究主管张宇认为,立足于新发reits和存量reits扩募,可以加快项目审核速度,以及考虑向商业不动产领域做一定拓展,进一步促进市场扩容。
(以上观点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atpf8innsuywazbtuzk_bq)
全面“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收取的租金,涉及较多税种。并且各地具体执行带有一定差异,常常困扰房产出租人。以下详细说明,作为房东需要了解一下,以作参考!
一、增值税
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自然人出租非住房(如:商铺、写字楼等)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出租住房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租金收入)÷(1+5%)×1.5%;
出租非住房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租金收入)÷(1+5%)×5%
二、城建税
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再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分为7%(市区)、5%(县城、镇)、1%(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税率缴纳。
应交城建税=缴纳的增值税额×7%(5%或1%)
三、教育费附加
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3%税率计算缴纳。
应交教育费附加=缴纳的增值税额×3%
四、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2%税率计算缴纳。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缴纳的增值税额×2%
相关优惠政策: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也就是说,如果个人出租房屋,其年租金收入在120万以内的,以上所涉税种均免征!
五、印花税
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房产税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优惠政策:个人出租非住房,根据省级政府规定可以按6%交纳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在4%优惠税率下,可再享受优惠减征50%即按2%交纳房产税。
应交房产税(住房)=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4%*50%
应交房产税(非住房)=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6%
八、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产取得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每次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注: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醒:对于“二房东”的租金收入,应按“现代服务业——租赁服务”税目按租金收入全额征税,支付给房东的租金或其他费用不能扣除,即不能按照差额征税!
以上是,个人出租房产涉税相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后续税法相关实务处理,请关注头条号或公众订阅号“刘姐税税念”!(原创不易,请勿侵权!)
一、转让新建房
新建房屋(卖新房)
房地开发企业(5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房企)
非房地产企业 (仅1-4项)
对于扣除项目的阐述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买地的钱)
1)出让方式取得,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2)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3)转让方式取得,为支付的地价款
4)缴纳的有关税费(如契税、登记、过户手续费(不含印花税))
2、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3)建筑安装工程费: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注:建筑安装工程费,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4)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信、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6)开发间接费用: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等(非房地产开发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指的是与房地产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但在土地增值税中并非按实际发生的三项费用来确定。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0.05%(产权转移书据)
提示1)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2)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印花税等相关税费,记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因此,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内的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印花税,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3)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内容较多,对于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相关的政策细节,不少人是不清楚或是只了解一部分的,本文将溯本清源。
2016建筑行业营改增细则
纳税人的适用税率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征收率为3%。计税方法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新老项目的划分 老项目是指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作为判定。
【免征增值税的有哪些】
税费的减免是很多人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新颁布的'营改增'细则而言,目前部分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关于材料提供的问题
原材料的税率大都是17%,建筑业、不动产业的税率是11%,这个相当于用17%的增值税进项税来抵扣11%的销项税。 对于甲供材的工程项目,文件提到全部或部分材料甲供,建筑业即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而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
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续出现新政中罗列的七种不得抵扣的法定情形,将面临'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的法律后果。 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这样不用提示是否含税。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没有特别注明,合同收入中应当是不包含增值税的。
为了避免歧义,企业最好在合同中明确交易额是否含税,并明确提供多少税率的发票。 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抵扣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非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专票上的税率无关. 一张专票开具多个税率,也是抵扣票的'增值税额'。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一、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建筑业营改增税率和征收率】
(一)建筑服务适用税率为11%;
(二)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为3%。
【建筑业营改增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公式中所述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第一文库网 范文频道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
1、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建筑业应税行为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建筑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可选择的具体项目: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业营改增销售额确定】
(一)基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差额扣除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三)混合销售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建筑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四)兼营销售规定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建筑业营改增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一)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业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情形当期,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七)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八)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
(一)基本规定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二)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规定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建筑业营改增跨境免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企业利润怎么算?在做企业的时候,利润肯定是非常重要的数据之一了,但是关于企业利润的算法,很多人还是一知半解,不是非常清楚,
企业净利润具体是怎么计算的?
答: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利润
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所得税=净利润
净利润和毛利润分别是什么意思?区别是什么?
答:毛利润,是指:售价-可直接分配的成本=毛利润.
可直接分配的成本,是指:你可以直接控制的成本,如原材料、员工工资等
净利润(纯利润,是净利润的另一种说法.)是指:毛利润-不可直接分配的成本=净利润.
不可直接分配的成本,是指:水电费、营业税等各种不能直接控制的成本.
净利润=收入-成本-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支净额(支出净额用负数表示)-所得税额
毛利润=收入-成本
企业利润率怎么计算?
利润率=利润总额/增加值×100%
成本利润率=利润÷成本×100%
资本金利润率=利润总额/注册资本×100%
边际利润率(临界收益率)=1-变动成本率
=边际贡献/销售收入=单位边际贡献/销售单价
销售利润率计算公式销售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
销售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100%
而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因此,可以看出销售毛利率一般大于销售利润率。
可供分配的利润怎么计算?
可供分配利润=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年初未弥补亏损)+其他转入
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制企业应当按照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非公司制企业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可超过净利润的10%。
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注】:在计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时,不应包括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
①如果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即历年累积盈利
提取的盈余公积=净利润×盈余公积提取比例
②如果年初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即历年累积亏损
提取的盈余公积=(净利润-年初未弥补亏损)×盈余公积提取比例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公司制企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前者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后者由企业的权力机构自行决定。
(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经批准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
经过上述分配后:
期末未分配利润
=可供分配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年初未分配利润+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其他转入-提取的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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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需要预缴的事项如下表所示:
上述事项之所以规定要预缴税款,一方面为了平衡税款入库的时间性差异,另一方面是为了平衡税款入库的地域差异,建筑业也是如此,本文从预缴地点、预缴时间、预缴填报、预缴计算、发票开具、法律责任、会计处理七方面对建筑业增值税预缴进行梳理。
一、预缴地点
(一)异地预缴
异地预缴是平衡税款的地域差异的,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的跨市跨省项目(以下简称异地项目),应按照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根据规定异地跨省项目,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由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报验管理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有条件的省税务机关试点通过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反馈以及增值税预缴申报等服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二)预收款预缴
预收款预缴是为了平衡税款入库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税款。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异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项目,以下简称本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依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小结:纳税义务发生时异地项目,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而本地项目,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收到预收款时,所有项目都需要预缴,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异地项目发生地预缴。
例1: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甲建筑企业到黄山市歙县施工,甲企业2023年2月收到歙县项目的预收款时,需要在机构所在地屯溪区税务局预缴税款。5月收到歙县项目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由于属于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屯溪区税务局申报纳税。
例2: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甲建筑企业到合肥市施工,甲企业2023年6月收到合肥项目的预收款,需要在合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2023年8月收到合肥项目的工程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在合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在黄山市屯溪区税务局纳税申报。
二、预缴时间
(一)异地项目
1. 收到预收款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缴
2. 纳税义务发生时进行预缴
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本地项目
1. 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进行预缴;
2. 预缴时间:次月申报期前。
三、预缴计算
(一)计算公式
1. 一般计税
预征率:2%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2. 简易计税
预征率:3%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建筑业的简易计税项目包括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和可选择简易计税两类: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可选择简易计税包括: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③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3. 可以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其中,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 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4. 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5.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例3:a省某中学将校园内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b省乙建筑公司,工程造价1030000元。乙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把其中建筑劳务分包给丙公司。2023年1季度,乙公司收到该中学支付的预收款515000元,取得丙建筑劳务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09000元。
解:乙公司在a省施工,属于异地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应在建筑劳务发生地a省预缴税款,但由于2023年1季度,乙公司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为差额后的销售额515000-309000=206000元,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假设乙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小微优惠,收到预收款时应在a省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515000-309000)/1.03*3%=6000元。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四、预缴申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4.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五、发票开具
(一)分类编码简称
1. 纳税人收取建筑服务预收款时,开具不征税发票,选择分类编码: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2. 建筑业的分类编码简称是建筑服务,以提供工程服务为例,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填写*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其中第一个*后面是分类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第二个*后面是输入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1)提供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税目: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工程进度款、*建筑服务*劳务费、*建筑服务*装饰服务等;
(2)工程设计,编码简称:设计服务,税目: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票面显示:*设计服务*工程设计;
(3)建筑图纸审核,编码简称:鉴证咨询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鉴证咨询服务;票面显示:*鉴证咨询服务*图审费;
(4)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编码简称:研发和技术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票面显示:*研发和技术服务*工程勘察勘探;
(5)工程造价鉴证,编码简称:鉴证咨询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鉴证咨询服务;票面显示:*鉴证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证;
(6)工程监理,编码简称:鉴证咨询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鉴证咨询服务;票面显示:*鉴证咨询服务*工程监理;
(7)委托代建,编码简称:商务辅助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票面显示:*商务辅助服务*委托代建;
(8)航道疏浚服务,编码简称:物流辅助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物流辅助服务;票面显示:*物流辅助服务*航道疏浚;
(9)植物养护服务,编码简称:生活服务,税目:生活服务中的其他生活服务;票面显示:*生活服务*植物养护;
(10)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编码简称:现代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其他现代服务;票面显示:*现代服务*保养费。
(11)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是属于建筑服务下的安装服务,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安装费;
(12)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属于建筑服务,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税目: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装修费;
(13)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税目: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租赁费。
(14)纳税人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设备和建筑服务编码分开选,分两行开,其中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税目: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安装费。
依据:2023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2023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二)税率、征收率
一般计税税率:9%
简易计税征收率:3%
(三)差额开票
建筑服务预缴以及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政策并未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因此可以全额开票,差额纳税。
注意建筑服务预缴时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可以差额纳税;但申报时只有简易计税才可以差额纳税,一般计税需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四)备注栏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五)第三方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六、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缴)
贷:银行存款
(二)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
1. 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 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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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工费
人工费=∑(工日消耗量×日工资单价)
最低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普工1.3倍、一般技工2倍、高级技工3倍。
(二)材料费
1.材料费
材料费=∑(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
2.工程设备费
工程设备费=∑(工程设备量×工程设备单价)
工程设备单价=(设备原价+运杂费)×[1+采购保管费率(%)]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
台班折旧费=机械预算价格×(1-残值率)/耐用总台班数
(四)企业管理费1.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自主确定管理费,可以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确定计价定额中企业管理费时,应以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作为计算基数。
(五)利润
1.施工企业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并结合建筑市场实际自主确定,列入报价中。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确定计价定额中利润时,应以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作为计算基数
(六)规费
1.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2.工程排污费
工程排污费等其他应列而未列入的规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等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按实计取列入。
(七)税金
市区:3.48% 县城、镇=3.41% 其他=3.28%
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参考公式如下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
式中: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用。
(二)措施项目费
1.国家计量规范规定应予计量的措施项目,其计算公式为:
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
2.国家计量规范规定不宜计量的措施项目计算方法如下
(1)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基数×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
计算基数应为定额基价(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定额中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费)、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2)夜间施工增加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计算基数×夜间施工增加费费率(%)
(3)二次搬运费
二次搬运费=计算基数×二次搬运费费率(%)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计算基数×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计算基数×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费率(%)
上述(2)~(5)项措施项目的计费基数应为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掌握使用、扣除合同价款调整后如有余额,归建设单位。
2.计日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施工过程中的签证计价。
3.总承包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控制价中根据总包服务范围和有关计价规定编制,施工企业投标时自主报价,施工过程中按签约合同价执行。
(四)规费和税金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标准计算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发布了2023年第四季度欠税公告,共有498家企业“上单”,共计欠税超过190亿。其中,单户欠税过亿的企业有36家,共计欠税120亿,成为欠税重点企业。最大一户企业欠税竟然高达24亿,为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
下表为欠税超过1亿的企业名单,金额倒序排列:
从这些欠税企业来看,欠税的类型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增值税是较为常见的税费类型,是指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由于增值税链条很长,涉及到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等多个环节,且税源来源广泛、金额较大,所以对增值税的欠税一定不能小觑。同时,一旦企业被发现增值税欠税,便要遭到严厉惩罚。
情况一分为二:如果企业是非故意拖延而欠税,则需要及时补缴税款。但是,如果企业是故意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逃税的,就会构成刑事犯罪。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处罚可谓十分严重,所以企业应当按时报税,以免遭受被查风险。
企业所得税也是常见的欠税种类。企业所得税是指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应纳税所得额是负数就不需要交税,如果在亏损的基础上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则就需要交税。而一旦企业盈利了但应交未交,就会构成欠税。欠税不仅会产生滞纳金,而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企业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等各种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都会被处以行政处罚,所以建议企业不要铤而走险。
从上述欠税企业的所属行业来看,占比最高的行业是房地产行业,如欠税企业中的湖北金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塔子湖置业有限公司等都属于房地产行业。
为何房地产行业欠税这么严重?这主要是因为近些年房地产行业不景气,销售量增速放缓。同时,加上房地产开发周期长,前期一次性投入资金巨大,许多房企都出现资金相对紧缺的情况,甚至有的房企出现资金链断裂。在这种背景下,企业没钱交税,导致出现大面积欠税现象。
当然,也有一部分房地产企业欠税不是由于上述客观原因引起的,而是为了节省资金故意不交税,甚至有些企业为了少交税,根据自己的需要故意去改动各税目的比例。通常,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目主要涉及营业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但是这些税目的税率是不同的。因此,有的房地产企业为了节税,就把土地增值税人为改动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故意改动税目,以此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殊不知,这种情况已经涉及违规违法。
除了上述房地产行业外,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欠税企业中还包括劳务分包公司,如武汉晨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
劳务分包公司是目前市场上很火的灵活用工的重要形式之一,主要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劳务公司、分包公司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劳务公司再经分包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由于涉及流程较多,且劳务人员有许多是由灵活从业者构成,他们无法提供发票,所以劳务分包中涉及的发票等票据来源通常不完善,甚至缺少发票,这成为劳务公司无法去正常报税的重要原因。此外,也有一些劳务公司和自由职业者为了规避高达20%的劳务税率,故意不去报税,这也是劳务分包企业经常出现欠税现象的另一大原因。
除了上述房地产行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外,还有一些其他行业出现欠税,包括医学诊断行业,如武汉一脉阳光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有限公司;艺术类行业,如武汉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医药行业、造纸行业、装饰行业、商贸行业、环保行业等等。这些企业或是小众、或是冷门、或是规模小、或是经营不规范,他们往往由于财务账本不健全,税务人员知识不足,或是纳税意识较差等原因,最终导致出现欠缴税款等现象。
然而,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企业欠税肯定是不合规的。一旦企业欠税,便将面临严重后果。一是税务处罚。这些处罚包括,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需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等等。此外,如果是企业欠税法人,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如果是因为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者重过失导致欠税的,公司的股东还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信誉受损。根据规定,如果企业欠税,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如果是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公告内容则包括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等等。而一旦这些信息被公之于众,该欠税企业的信誉必然会受到影响,该企业会被外界认为是税务不规范企业,会让外界对该企业产生不信任感,从而影响该企业的长期合作和发展。
总而言之,欠缴税款既影响了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又占用了国家税款,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无论是何种类型企业,都应该尽量避免,以免给自己招致更大的税务惩罚。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企业不是故意不交税,欠税确实是由于经营恶化等原因引起的。对此,如果企业确是因为遇到自然灾害或者生产经营恶化而发生欠缴,可以主动去申请减免,或者申请延期缴纳。如果企业经营持续恶化,还可以申请破产和清算抵税,以此实现税务合规。
工资越高,个人所得税纳税额越多,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是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捷税宝小编带大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捷税宝个人所得税计算器2019带你计算个税(点击右下小框开始哦)。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筹划有两大原则:
1、提前筹划原则,所谓提前筹划是指纳税事项或义务未发生时,就要开始对纳税的事项进行预判预估,然后再对纳方案进行研究、选择、确定。不能再纳税事项或义务发生后,再来做所谓的合理避税,这是掩盖事实真相,伪造、变造、隐匿相关资料,纳税人将承担偷税的法律责任。
2、全局考量原则,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事物是普遍联系的。税与税之间也是相互联系的,不能因为筹划个税打到了节税目的,确使得企业其他的税负增加了,这样的纳税筹划是没有意义的,所以做税收筹划的时候也要全局考量,不能只窥一斑,不见全豹。
个人所得税筹划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避免进入高税率区。根据个税算法,当工资额哪怕只是比低税率区只高出了一块钱,也是要适用高税率的,也就意味着要交更多的个税了。为避免进入高税率区,那么这多出来的钱就应尽量改期发放,避免“看似发的多,到手的反而少”的情况发生。
2、提高员工的福利,把名义所得减少
比如把个人部分收入变为公司对员工的福利支出,则这部分收入就可当作公司经营成本在税前就扣掉。假设某公司员工,月薪8500,但是他每月租房要花费2000元,这样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把工资先定为6500,然后由公司为他提供住房并支付房租。这样该员工可节税,公司支付的房租作为职工福利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3、季节性生成企业,尽量均衡每月所得
对于一些淡季旺季收入波动比较打的行业,可以合理设置每月的薪水,这样也可以节税。
4、实行年薪制方法。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税、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对于个人一次性取得数额较大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数额比较大的会适用较高税率,若采用分摊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哦。
扣除项目
扣除明细
具体规定
政策依据
转让有关的税金
营改增前
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营改增后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友情提示
房企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友情提示
收入不含增值税扣除也不能扣增值税
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销项税额不能扣除,不允许抵扣销项税额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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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有关规定
原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予以扣除。随着财会[2016]22号的实行,印花税在“税金及附加”的科目核算,应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项目进行扣除。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按照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有关规定扣除,列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
金税三期个税扣缴客户端该如何操作?话不多说,答案为您一一揭晓~
一、个税扣缴客户端界面上的在线咨询功能,是否提供免费在线咨询,是人工客服还是智能客服?
1、工作时间是人工客服,休息时间是机器人提供服务。
2、目前深圳地区纳税人使用的个税扣缴客户端支持此功能,后续升级以实际情况为准。
二、热线40071-12366服务时间是什么时候?尝试拨打接转人工多次等待并没有人接听或者出现按语音播报热线后自动挂断,请问是什么情况?
1、服务时间同上。
2、因此次集中推广,纳税人咨询量剧增,排队情况较为严重。
三、六百个坐席负责的咨询范围具体是什么?
1、六百个座席是软件开发公司远程呼叫中心坐席总量,服务范围涵盖全国。
2、在个税扣缴客户端推广期间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仅限软件操作问题。
四、大厅若重置了密码,且同时修改手机号码,是否影响电子税务局的登录手机?
不影响。
五、作废报表,是需要在申报期内作废还是任何时候都可以作废?作废的当月的是否有次数限制?作废以前月份的,限制三个月内能作废,那三个月内每个所属期都可以作废一次,还是三个所属期一共可以作废一次?
1、作废是需要在征期内且没有进行税款缴纳操作之前。
2、当月只要满足作废条件的情况下是没有次数限制。
3、过了申报期就不能作废只能更正。
4、仅支持更正近三个月的申报数据,仅支持更正一次。
六、针对新企业,电子税务局的密码换了,个税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是否跟着变,还是说是识别号的后八位?纳税人识别号有440开头的,也是91开头的社会信用代码,该社会信用代码最后一位是字母,请问密码还是带上最后一位字母的后八位吗?
1、6月15日国、地税电子税务局合并后新绑定的企业,电子税务局密码换了,客户端申报密码不会变。
2、国地税合并之前已经绑定的企业,密码还是用原来的。
3、电子税务局合并后才绑定的企业客户端密码是纳税人识别号后八位,字母也算(界面有提示)。
七、个税扣缴客户端同一所属期是否只能申报一次,如果报过当月的工资薪金后,还需要申报当月的劳务报酬,股息红利等,是更正工资薪金的报表还是可以再报一次?
可以直接使用更正申报功能进行全量更正,或上门申请分部门申报,再通过分部门申报功能实现对上述所得分别申报。
八、个税扣缴客户端同一个帐号注册两次会影响动态密码吗?
不会。
九、请核实个税扣缴客户端税款计算里面“已扣缴税额”项目,纳税人能否手动填写?因有一部分税目比如劳务报酬项目,纳税人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是会预缴1.5%的个税,之前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是把该部分填写在已扣缴税额栏目,现在这部分预缴税款若无法在系统内手动填写,应如何处理?
1、个税扣缴客户端也已支持劳务报酬已扣缴税额的填写。
2、纳税人可以到劳务报酬报表填写模块—>税款计算—>已扣缴税额进行填写。
十、纳税人在申报发送报表时系统提示ca解密失败,纳税人并没有输入密码还出现这个提示,请核实这是什么情况?
先核实企业是否加密方式选择了ca证书,若企业实际是动态码加密方式,可以通过系统设置-申报管理-申报安全设置进行修改。
十一、个税扣缴客户端密码也是错五次锁定,半小时后自动解锁吗?
是的。密码解锁跟原来的一样。
1:全面营改增后,税金及附加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等相关税费,这个“等相关税费”有没有一些说法?还是仅仅只是兜
底的条款?
答:《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
5403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
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相关税费。
与最终确认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相关的税费,在“固定资产清理”、“无
形资产”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包括以下内容:
[2009]3 号)第叁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
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
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
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
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
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
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叁)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
费、探亲假路费等。
依据上述规定, 法规条款若正列举后加等,表示等前不等后。若未正列举
加等或等等,表示等后。
如:相关的税费中的费用正列举包括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
不包括残保金。
2:残保金是放在管理费用中核算,还是在税金及附加列示?具体政策是如
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关于编审 1997年度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及有关财务问题的通
知》(财工字[1997]441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和因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据此,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入企业管理费用并税前扣
除。
3:我公司为外资企业,现在股东想进行分红,但支付红利时遭到银行的拒
绝,理由是我公司未提取盈余公积。请问:是否有文件或政策明确要求必须
先提盈余公积才能分红?
答:《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叁十
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煺还公司。
据此,企业未按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煺还公司。
正达老师回答:
1:我单位有工会组织,镇工会给了 500 元的补贴,奖励给个人的,但是这
500元汇到了工会账户,请问这 500元怎么给个人合适呢?
答:付出去,写个支出凭单不就可以了。个人免个人所得税,有个支出凭单
就可以。
群内互动回答:(群内老师的解答,不代表正达的意见,仅供参考)
1:网站设计及开发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
答:要。
2:过年带薪休假是叁天还是七天啊?
答:七天。
3:请问专管员怎么查询?
答:据说去大厅查。
4:请问我这个明明抄报完了,重复抄好多次了,但国税还是告诉我没抄报,
这系统会延迟吗?
答:我这个是小规模的抄报自动成功后截图,供你参考。
这个是状态查询,你自己查询下看看吧。
5:我司要聘用一个学生做兼职设计师,签订一年以上兼职劳动合同,但是
不给上社保,工资 3000,在账务上是否有风险?
答:账务中作为 管理费用—劳务费支出核算
6:问下税务带开的发票是个税还是?
答:增值税发票
一、什么是一般纳税人
在征收增值税方面,有两种纳税人身份,一个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二个就是增值小规模纳税人。
二、哪些人要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但是税法上的个人可不是我们普遍认为的个人。税法中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而自然人才是我们普遍认为的个人。
三、哪些一般纳税人要交个人所得税
第一类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属干“经营所得”,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电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即根据每年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第二类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按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大类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的生产、经营的所得。
第四大类是个人承包承租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承包承租经营(转包、转租)的企事业单位,对其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特殊的一般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承包承租经营(转包、转租)的企事业单位,其自身也可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因此,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企事业单位的经营者个人,计算缴纳“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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