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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19

【导语】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16篇)

【第1篇】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已启动,小编第一时间整理了一些关于纳税信用评价的要点,赶快收藏吧~

1、abcd四个等级直接反映企业纳税信用状况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abcd四级。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制,根据最后得分确定级别)和直接判d级方式。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2、评价对象不涵盖所有纳税人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即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范围是: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此外,纳入信用管理范围的企业还分为参评企业和不参评企业。

3、5类企业不参评,其中3类可申请补评级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被d级或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关联的企业不受此限制,直接判d级);(2)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注意:上述3.4.5情况结案或办结后,企业可申请补评级别。

4、纳税信用等级评价1月启动,4月发布评价结果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每年1月启动评价工作,4月发布评价结果。

5、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信用依据有3部分

纳税信用信息分三部分内容,一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二是税务内部信息,三是外部信息。这些信息细化为近百个评价指标,具体评价指标及扣分标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48号公告。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

6、影响信用评定结果最关键的几个指标

(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2)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每次扣3分) ;(3)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户(按税种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 ;(4)被评价年度内增值税和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同时零申报、负申报的(扣11分,不能评a) 。

【第2篇】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

企业 '重点人群”名单筛查中...政策截止2025年,时间过一月,资格少一月,企业一定一定要抓紧时间!!!

2023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退税补贴申请流程方法,可免税费、拿补贴资金,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政策文件)

一、退税补贴申请条件

企业近三年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且依法为招用贫困人员缴纳社保。

二、退税补贴金额

退税补贴最高650元/人/月,7800元/人/年,最长3年。

举例:公司有100名贫困人口,按7800元/人的标准,年可补贴100人*7800=78万元,补贴三年,共78万/年*3年=234万,即最高可补贴234万元。

三、退税补贴下发时间

一个月左右,最快一周内即可。

四、退税补贴截止时间

2023年3月26日起,项目预算金额补贴完毕后截止。

五、扣减税收的项目顺序

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六、项目申报资料

需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2023年1月至今每月员工社保缴纳清单。

七、企业如何得知条件符合人员

企业只需要提人员花名册,由我司进行系统筛查,获得筛查结果后,即可得知企业有多少人符合“重点群体”条件。

我们的优势:

可通过系统直接对比国务院扶贫办贫困人员名单,且直接以系统截图作为证明

l精准:含本地外地户籍贫困人员一次性完成筛选。

l快速:十万人以下24小时内完成筛查,十万人以上36小时内完成,同步给出企业能获得抵扣及退税的具体金额。

l稳妥:替企业财务备好提交材料,协助完成申报确保流程正确提供备查资料应对相关检查。

企业自己做:

动员全部员工,让员工回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村委会询问工作人员自己是否是贫困户,是的话开具证明。

l高成本:补贴是针对企业的,和员工没有关系,员工配合度低,且绝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员工返回户籍地开具证明,往返路费及误工成本甚至员工索要报酬导致落地极难。

l高门槛:街道办配合度低,人力筛查需要很长时间,同时因龙岗区发生一起盖章造假导致很多地区街道办此项目不提供查询服务。

l高疏漏:企业只能动员在职人员,离职人员动员不了,但是项目是可以追溯过去3年在职和离职人员,假如在职人员参保数是5000人,追溯过去3年参保人数是可能在20000人以上的,4倍的基数差距。

【第3篇】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公司成立了多家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具体应该怎么做?今天就来一起学习一下。

01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02

什么是二级分支机构?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03

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如何备案?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特别注意: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04

跨省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要申报吗?

即使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就地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05

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有哪些?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释: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06

分摊比例如何规定?

跨省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 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例子:某a公司总部位于b省,下有三个分支机构b1、b2和b3,分别在b省、c省d市、c省d市e县,其余条件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2023年度财务报告中,b1公司营业收入500万元、职工薪酬250万元、资产总额200万元;b2公司营业收入300万元、职工薪酬200万元、资产总额250万元;b3公司营业收入200万元、职工薪酬50万元、资产总额150万元。若2023年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总、分公司均适用25%的税率,则总、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各是多少?

2023年各分支机构三要素情况如下表所示:

计算:

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各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第三步:计算各分公司应分摊比例,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权重分别为0.35、0.35、0.30。

b1公司分摊比例=(500/1000)*0.35+(250/500)*0.35+(200/600)*0.30=0.45;

b2公司分摊比例=(300/1000)*0.35+(200/500)*0.35+(250/600)*0.30=0.37;

b3公司分摊比例=(200/1000)*0.35+(50/500)*0.35+(150/600)*0.30=0.18

第四步:计算各公司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b1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45=225(万元);b2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37=185(万元);b3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18=90(万元)。

注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省内跨市的总机构或某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该机构营业收入÷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机构职工薪酬÷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总额之和)×0.35+(该机构资产总额÷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100%

如果总机构按上述办法计算分摊的比例达不到25%的,按25%计算,剩余75%部分再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总额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75%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07

分摊比例可以调整吗?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除出现如下三种情况,当年不作调整: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08

使用什么申报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附件的规定:“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2023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

分支机构仅填写a20000表,勾选表中“预缴方式”、“企业类型”后,填报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来源:安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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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因火灾

一客户后台发来咨询:a公司为显示屏销售商,从厂家采购显示屏商品回来销售,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给a公司。有一天a企业仓库发生火灾,导致显示屏全部烧毁(无法正常销售)。那么这些被烧毁商品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呢?

首先我们看一下税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第二十八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可以知道,非正常损失税法是不允许抵扣的。那么为什么非正常损失不能抵扣进项税呢,这还得从增值税抵扣链条来说明。现行我们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采取购进抵扣法,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以购进的产品能够参与增值过程并产生销项税额为基础的。

我们的日常生产过程中,总有些损耗是无法避免的,比如下脚料、残次品什么的,这可以看成是生产增值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所以相应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但是有些非正常的损失,不是生产过程中必须的,是纳税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这部分的损耗就没有产生增值,所以相应的进项税就不能继续抵扣了。我们也可以理解为这部分的商品的最终价值是在本环节最终实现了,此时纳税人就是负税人,相应的进项税就不再可以抵扣了。

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应作转出处理,一般的会计分录是: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查明原因后

借: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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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小额纳税人企业所得税

什么是税收概念中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是什么?

小微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什么是税收概念中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是什么?小微企业在享受增值税优惠和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中,标准不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享受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中,小微企业这个概念和标准很长时间没有明确,直到2023年,财税[2017]77号文件才对小微企业进行了明确,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中,特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法对其有明显标准和规定要求,对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有严格规定和标准。

无论是增值税中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还是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其税收政策优惠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不断变化,这个变化反映了国家进一步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度。

一、目前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1、最新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优惠政策沿革。

(1)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规定,a、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b、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c、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4)财税[2017]77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a、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b、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c、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二、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最新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优惠政策沿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3)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财税〔2014〕34号 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9)(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优惠政策事项是否需要备案?

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2、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因此,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须进行专项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4月25日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6篇】企业纳税实务第2版答案

1.违约金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问:企业支付的违约金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2.差旅费支出税前扣除凭证有何规定?

问:企业差旅费支出税前扣除凭证有何规定?

答: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留存企业备查。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3.党组织工作经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合法票据?

问:企业向与企业无关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合法票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5.企业食堂经费是否按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问:企业食堂实行内部核算,经费由财务部门从职工福利费中按期拨付,是否可做为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都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6.统一给员工体检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统一给员工体检,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员工体检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7.企业取得股东划入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取得股东划入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8.交通费补贴,与工资一并发放,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的工资制度规定对在职员工每月补贴交通费150元,与工资一并发放,请问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您公司发放的交通费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第7篇】纳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政策

债务重组是发生在债务人困难的情况下,更多的是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豁免,债务人对于豁免的债务需承担25%的税收,对于本就资金紧张的债务人而言,无疑是非常困难的。

为了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国家大力推动留抵退税政策的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是将企业支付的进项税额退还给企业,在企业实现销售时再缴纳,其实质是将纳税时间由购入时递延到销售时,减小了企业在生产加工时的资金压力。递延纳税作为一种税收优惠,主要是对当期应该纳税的行为,给予延期或递延到下一纳税行为发生时缴纳,该项优惠政策主要是在两个所得税中,未取得现金支付导致无法缴税的情形下适用,而递延纳税政策的正确适用,可以缓解企业资金流不足的问题,本文对我国两个所得税中的递延税收优惠简要进行分析。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递延5年纳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种行为同时发生,以转让股权为例,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实现。考虑到转让与投资行为同时发生,《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对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政策适用时,应注意:一是五年间应均匀计入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二是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三是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投资收回的,或5年内企业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如果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可选择适用特殊性重组政策,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技术入股,可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

技术入股,属于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一种类型,可按照财税〔2014〕116号文分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6〕101号文在现有优惠基础上,允许企业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以选择多种方式,企业需根据投资时的情况慎重选择,如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3.企业债务重组的豁免收益占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在5年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债务重组收入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债务人对该让步应确认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企业取得债务重组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债务重组是发生在债务人困难的情况下,更多的是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豁免,债务人对于豁免的债务需承担25%的税收,对于本就资金紧张的债务人而言,无疑是非常困难的。因此59号文对债务重组确认的收益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5年内可以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依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搬迁完成时间如不超过5年,则为搬迁完成当年,如超过5年,则为搬迁时间满5年的年度。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也可选择一次性扣除或递延扣除,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5.向100%直接控股非居民企业投资的转让收益,可在10年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6号文中所称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对于非居民企业并不适用。非居民企业如何适用,59号文第七条第(三)项和第八条进行了明确,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6.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根据现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中国境内投资所得依法减按10%税款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事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递延至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第8篇】一般企业纳税种类

如今互联网科技发达,企业在税务操作方面更加方便,很多业务都可以直接在电子税务局上完成,而且税务部门可以说和企业接触比较多的机构,那么对各项政策的落实工作就很重要。

国家为了落实每一项税收政策,通过各种方式传输政策给到企业,只为了让企业的税务管理更加方便。企业在经营时所缴纳的税收种类都是有一定区别的,不过大税种基本是所有企业都需要缴纳的,而且我国税务方面也曾做过重大改革,这对各个企业的影响也是非常的大。

在2023年的时候,税务系统进行营改增的改革,这基本上被称为中国税制的分水岭,当时涉及的企业是非常多的,这次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避免企业重复缴纳,对于部分行业来说,营改增后企业的纳税情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企业的税负压力得到很好的降低,不过也有部分行业自营改增后,企业重复纳税的情况减少了,但企业整体的税负却增加了,比如贸易行业。

对于贸易行业来说,本身就有高达13%的增值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在营改增之前,是按照17%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的,所以营改增之后降低了4%的税率,但是贸易企业的业务是非常复杂的,所以企业的很多费用都没办法取得增值税发票,这也就导致贸易企业的税负反而增加了,所以企业也会申请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企业税负。

目前贸易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扶持政策,一是国家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扶持,而且地方对当地入驻企业的产业扶持:

1、小微企业: 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至300万元部分的,进行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地方对企业的扶持政策:对部分特殊的产业,根据企业实际的纳税情况,地方会对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进行一定的扶持奖励,一般是70%-90%的比例。

所以如果贸易企业存在税负重的情况,那企业可以进行申请扶持政策,不过企业一定要进行正常合法的营业,做到三流合一,保证业务的真实性。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wg税收优惠政策》公众号,更多税收政策可以移步《wg税收优惠政策》详细了解!

【第9篇】企业纳税类型

财税知识小课堂开课啦~

大家有没有觉得财税知识复杂又难理解呢 ?

今天给大家分享,每个人最好了解一下的财税小知识,争取帮助大家解决一个小疑惑占

1⃣️新办公司必须税务报到

新成立的公司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后,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2⃣️新办公司按规定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要从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设置账簿

3⃣️新办公司必须纳税申报

企业成立就需要报税,即便企业没有收入,也需要做零申报

4⃣️在规定时间报送工商年报

每年1月1号至6月30号报送工商年报。过期末申报公示的,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5⃣️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需要在次年五个月内(次年1月-5月31日),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6⃣️公司涉及的税种一般有5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7⃣️买卖与虛开发票属于刑事犯罪,大家一定不要干

8⃣️常见发票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回企业纳税类型,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区别是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不同,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

希望我的分享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10篇】有限合伙企业纳税

2023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规定: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就是不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某抖音上有老师说,以后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可能要交35%的个人所得税,还是交20%的个人所得税?到底是不是这样?

为了搞清楚这问题,我先查了税务局的文件,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标题就有32页,而且这些文件绕来绕去的,并不是一般人能准确理解的。

我还打了广州、上海、武汉、宁波、北京、深圳、苏州、杭州等八地税务局电话咨询,查了国务院、审计署等文件,花一整个星期才完成这篇文件,这文章又不收费,有多少人像我们这么认真做事?

电话咨询的结果是各地税务局有不同解释,先说结论:

(1)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目标公司,分红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这个没有不同意见。

(2)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按照“经营所得”5%-35%的税率?还是“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或者是双重征税,存在不同理解。

我的理解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

后面用1.1万字的长文介绍各地税务局的回答、分析相关的依据和原理,如果你看完本文并理解背后的逻辑,以后可以更方便判断哪个专家的说法更靠谱,不要踩薇娅那种大大的坑哦。

别人看文件理解,我也是看文件理解,我的理解应该比多数人要准确一些。

比如很多人以为持股67%就有绝对控制权,因为他们没能准确理解《公司法》第43条,“以上”是最低限,是可以规定大于、不可以小于的意思。

在我写的《公司控制权》书里有多个法院判决的案例,有人持股70%、90%、99%都被判没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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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有人以为《公司法》规定不能实行同股不同权,是因为他们没能准确理解《公司法》第42条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意思。

在我写的《公司控制权》书里也介绍了法院判决的案例,有安徽、贵州等地公司在10多年前已经采用了特殊的同股不同权制度。

我们也有北京、武汉、佛山等地的合作公司采用超级ab股,公司章程已经在工商局备案了。

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两种。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都不交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交个人所得税的是个人。

为了说清楚合伙企业应该怎么交税,下面先介绍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要交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包括以下类别,不同类别的税率不同:

1.1 综合所得

(1)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税率是3-45%共七级。

(3)用来计税的金额=收入-6万+后的所得

(4)按年计税。

个人所得税金额=(年收入-6万+)*税率

1.2 经营所得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经营所得包括:

a.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b.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c. 个人从事咨询、承包、转租、其他生产经营所得。

所以,经营所得并不只是包括来源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收入,还包括个人从事应该并入经营所得计算的其他业务收入。

(2)税率是5-35%共五级。

(3)用来计税的金额=收入-成本后计税

(4)按年计税。

对于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海南有特殊政策:

照财税〔2020〕32号规定,从2023年至2024年底,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来自当地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对个人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就是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最高税率为15%,超过部分就不征税了。

1.3 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按次计算,税率是20%。

1.4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税率为20%,收入全额计税,按次计算。

但是,有特殊的优惠政策。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免个人所得税。

(2)财税〔2008〕132号规定,存款利息免个人所得税。

(3)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分红有税收优惠

财税〔2015〕101号规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时间超过1年的,分红免交个人所得税。

但财税〔2012〕85号规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分红按照25%*20%=5%计算个人所得税。

【股权道注:财税〔2012〕85号规定的税率已被财税〔2015〕101号规定取代】

(4)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的分红

财税〔2015〕101号修改了财税〔2012〕8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但并没有把财税〔2012〕85号作废,而是规定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限售股解禁后的分红怎么计税,财税〔2015〕101号并没有直接规定。

而在财税〔2012〕85号规定,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的分红按50%*20%=10%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些绕来绕去的规定,我是这么理解的:

a. 财税〔2012〕85号规定了,限售股解禁后,按照购买流通股一样的计算持股时间,这解决的是持股时间问题。

b. 关于税收优惠,财税〔2012〕85号规定“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而财税〔2015〕101号已经修改了财税〔2012〕8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所以应该按照财税〔2015〕101号规定计算税收优惠。

结论是:限售股解禁一年后,和持有流通股一年同样免交个人所得税。

到底是不是这样理解?欢迎持有限售股解禁一年后在2023年后获得分红的朋友、或者证券公司的朋友留言证实下?

持股上市公司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在卖出股票时由证券公司代扣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再转给上市公司代缴。

因为都是先由证券公司代扣,最后转给上市公司交给税务局,应该是全国一样的,不存在地区理解不同的差别?

(5)新三板、北交所公司

2023年11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对于新三板,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78号规定:

个人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对于新三板或北交所而言,只要持股时间超过一年,分红就免个人所得税,不区别是否原始股?

(6)非上市、非新三板或北交所的股权分红没有优惠,税率为20%。

1.5 财产转让所得(股权)

财产转让所得,包括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税率为20%,用来计税的金额=收入-成本,按次计税。

(1)卖出非上市、非新三板的股权交20%的个人所得税,没有税收优惠。

(2)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财税〔2009〕167号规定,从公开市场购买的股票,卖出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就是说,在1997年之前就已经规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收入所得免交个人所得税。

(3)限售股解禁后卖出交20%个税

财税〔2011〕108号规定,卖出限售股的税率为20%。

个人所得税=(卖出价-成本)*20%。

在公司上市时要将每个人获得股权的成本报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每个人的全部持股只能有一个统一的成本价,如果存在不同成本的要先加权计算出平均成本。

如果上市时无法提供成本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不再接受成本登记,将按照卖出价的15%作为成本扣除。

就是按照85%*20%=17%计算个人所得税。

(4)新三板和北交所

财税〔2018〕137号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个人卖出新三板非原始股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卖出新三板原始股,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计税。

(5)沪港通、深港通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3号规定,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港股,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港基金份额取得的,从2023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在这之前已有数次免税的规定,到期又有新规。

归纳一下:

(1)买卖流通股所得免税,原始股或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税率为20%。

(2)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超过一年的,分红免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2.1 企业所得税有三种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有3-45%、5-35%、20%三种,是按照收入的性质区分的。

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有三种,但是按照企业性质区分、不是按照收入性质区分。

《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这是多数普通企业适用的税率。

但是,对特殊企业有税收优惠:

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 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交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有九种,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也有九种,但分类有不同。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利息收入,以及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和个人所得税一样,企业所得税也是把财产(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分红收入作为单独的类别划分的。

(1)投资到国内企业的分红有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交企业所得税。

所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外做股权投资所得的分红,不计入本企业的所得计税。

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交税。

意思是:股权投资获得的分红是有交税义务的,免税是税收优惠政策。

而税收优惠是有条件的,如果炒作上市公司股票持股不足一年,分红就不享受税收优惠。

(2)对外的股权投资

企业所得税,不是获得一笔收入就计一次税,而是把全年所有收入合并计算:

企业所得税=(年收入-成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股权投资期间不得直接把投资额作为成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规定,在卖出股权时,可以将投资额作为成本扣除。

归纳一下:

不管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对股权转让或股权投资的分红都是作为单独项特殊处理的,并不与其他收入合并处理。

三、合伙企业收入的计税

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目标公司,收入包括分红和股权转让两种。

财税〔2008〕159号二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1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获得的分红

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对于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获得的分红,所得税率为20%,各地税务部门对此问题的回答一致。

假设股权结构如下图:

甲公司为非上市公司,2023年分红100万元,乙合伙企业分得30万元。

丁公司从中分得9万元,d分得6万元。

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

丁公司获得的9万元分红,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所以丁公司获得的9万元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d分得6万元的分红,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与个人直接持股一样都是分红所得税率为20%。

3.2 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股权转让所得

对于股权转让的收入,我认为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与个人直接持股一样,都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

但我打了广州、武汉、上海、北京、宁波、苏州、深圳、杭州八地的税务局电话,各地的回答不一样。

根源在于:股权转让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还是并入“经营所得”所得计税?

(1)广州和武汉的回答和我的理解一样,都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

两地的电话一打就通,接电话的人员熟悉专业,回答快,不用我拿着电话等他们现场查资料。

我和他们一再确认:确定是这样吗?某音上好多人说要按照“经营所得”计税哦。

他们回答,文件是这么规定的,你也可以问所在区的税务局。

(2)宁波和苏州的回答区别不同情况。

还是这个股权架构图:

乙合伙企业卖甲公司股权有两种可能:

一种,乙合伙企业把甲公司股权卖掉后,分给各合伙人,合伙人份额不变。

宁波和苏州的回答是,这种情况按照“经营所得”,税率为5%-35%。

二种,只是d自己想卖掉股权:

d在乙合伙企业的份额是20%,乙合伙企业在甲公司的持股是30%,所以相当于d间接持有甲公司6%的股权。

操作方法,d从乙合伙企业退伙,宁波和苏州的回答是,这种情况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

但是乙合伙企业没钱付给d,需要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6%的股权,再把钱给d。

这样需要两步操作,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的股权,d从合伙企业退伙。

这样两步操作,如果按照前面的逻辑是不是要交两层税?这个问题忘记问宁波和苏州了。

我的理解是:合伙企业本身不交企业所得税,是先分后税,所以在d从合伙企业退伙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交20%的个人所得税。而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的股权没有分配不用单独交税。

上海、北京、深圳的电话排队好久才接通,接电话人员不熟悉业务,要我拿着电话等他们现场查文件,查到文件后也只是照念,我再问别的问题也不会,所以忽略他们的回答。

(3)杭州的回答交两重税

都说杭州数字化程度高,政府服务意识强,所以我最后又打了杭州的电话。

接电话小姐姐说,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的股权,先按照经营所得交5-35%的个人所得税, d从乙合伙企业退伙再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交20%个人所得税,就是要交两重税。

我问她,你确定是这样吗?合伙企业不是先分后税吗?我问了多地税务局都不是这么回答的哦。

她回,如果觉得回答不对可以重新打电话问其他人。

税务局的咨询电话是12366,你也可以自己试试哦。

四、通过合伙企业持股计税的法理分析

税务局的文件很多,而且有些文件绕来绕去的,为了弄清楚,先来分析法律的逻辑。

4.1 法律体系解析

下图是法律体系架构:

(1)最高层是法律,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务制定。

(2)第二层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接下来的是国务院部委或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关系有点复杂,因为合伙企业持股的所得税不涉及地方的规定,所以这里略过。

(3)部门规章,是税务总局制定的。

前面三层都是在《立法法》里规定。

(4)规范性文件,税务局出了很多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在立法法的范畴里。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这四类的效力是从高到低的。

《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税务总局制定的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哪些是规章?哪些是规范性文件?

幸好税务局官网有一个规章的目录,从“规章”进去看到的是规章,其他是规范性文件。

但如果不从这目录进去,又怎么区分呢?

税务总局2023年修正的《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通俗理解:

规章采用统一的总编号,没有年的编号,比如“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

而规范性文件是有年编号的,比如“财税〔2008〕159号”、“国税函〔2001〕84号”。

4.2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关于合伙企业持股怎么计税的问题,有国务院文件,没有规章,有税务局的规范性文件。

(1)经营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

国发[2000]16号规定: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我理解这规定有三层意思:

第一层,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目的是为了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

停征企业所得税,就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

而杭州小姐姐的解释是征两重税,不是违背了对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吗?

第二层,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生产经营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但是,合伙企业的收入并不全部都是“经营所得”,比如当合伙人是公司时,是按照企业所得税交税,并不会按照个人的“经营所得”交税。

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这一规定说了,合伙企业的收入包括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并不是所有收入并入经营所得。

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也说了,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分红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规定很明确,并不是合伙企业的所有收入并入“经营所得”交税,比如分红就单独计税。

第三层,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所以税务总局可以制定具体的规则。

认为要交两重税、或者作为“经营所得”收入交税的,主要依据来自两个文件。

(3)国税发〔2011〕50号规定: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理解这段话的意思:

a. 这段话的标题是“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如果是投资所得则不属于“经营所得”,就是不适用这段话。

b. 这段话的正文是“从事股权…交易取得的所得”,如果乙合伙企业只是做甲公司的股东,而不是专业从事股权交易卖买为主业,应该不属于“从事股权交易取得”。

比如《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

经营所得包括,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税率5-35%)。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税率20%)。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逻辑足够严谨,表述足够准确的。

按条例的规定,财产租赁,与转租、转包、承租经营是两种不同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比如把自己的房子出租,就是财产租赁所得,按照20%的税率交个人所得税。

而如果做二房东,把别人的房子租下来后再拿去出租赚钱,这是经营行为,是转租所得,按照经营所得交税,税率为5-35%。

同样道理,如果乙合伙企业只是为了持股甲公司,与专门从事股权买卖交易,业务性质是不同的。

我理解国税发〔2011〕50号规定是,以股权买卖作为主业的,其经营所得按照5-35%的税率。

而乙合伙企业只是作为合伙人间接持股甲公司的持股平台,并不是为了从事股权交易买卖业务,应该适用财产转让所得,而不是经营所得。

财税〔2019〕8号规定也体现同样的逻辑:

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合伙人从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背后的意思是:如果专门投资到一家企业做股东,股权转让和分红都是按照20%的税率。

如果不是专门投资到一家企业做股东,而是可能投资到多家企业或者以股权交易为主,按照“经营所得”交税。

(4)另一个存在不同理解的文件,财税〔2000〕91号规定:

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收入,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营运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这规定把包括利息、其他收入等全部都合并作为生产经营所得计税了,但已经被后面更新的规定取代。

a. 在这之后的国税函〔2001〕84号明确的规定,分红是单独计税的,不并入经营所得计税。

b. 在这之后的财税〔2008〕159号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这写得很清楚,合伙企业的收入分为“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并不是合伙企业的收入都是“经营所得”。

哪项收入是“经营所得”?还是其他所得?怎么计税?

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

分完后,是股权转让所得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计税,是经营所得的就按照“经营所得”计税,而不是所有收入都合并到“经营所得”计税。

c. 财税〔2008〕159号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0]91号)规定。

说的是“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按照什么收入项目按照(财税[2000]91号)规定。

d. 财税〔2008〕159号还规定,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税[2000]91号把合伙企业所有收入都作为“生产经营所得”,与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相抵触,应该按照先分后税原则,股权转让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4.3 从法理上理解

《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都是由人大制定的法律,并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进一步明确。

而合伙企业怎么计税的问题,主要由税务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规范性文件应该不违背法律的原则。

对于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或分红都是单独计税的,不并入经营所得或综合所得计算。

对于企业所得税,分红或股权投资所得也都单独特殊处理,并不是与其他收入一样普通处理。

合伙企业本身不单独交企业所得税,按照分先后税的原则,应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税。

个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分红,已经明确是单独计税,不会并入经营所得计税,也不会双重征税。

股权转让所得也应该同样道理,相应按照“财产转让”计税,不应并入“经营所得”计税,更不应该双重征税。

不应该分红单列出来不并入经营所得,反而是股权转让并入经营所得吧?

到底是不是这么理解?欢迎大家转转,转给税务总局的专家解答。

也欢迎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后交过税的朋友或税务工作人员留言,到底是怎么计税的?

五、关于核定征收

有人以为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率要从20%改为35%,是源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就是股权转让采用查账征收,不能核定征收了。

其实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只是改变征收方式,并不改变税率。

由法律规定的税率,并不能由税所总局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改变。

5.1 所得税的计算

所得税的本意是对利润征税,不对成本征税。

应交税金额(m)=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y)

应纳税所得额(x)=收入-成本

所以,应交税金额(m)=(收入-成本)(x)*税率(y)

对于个人投资而已:

分红没有成本,所以全额交税,就是x=全部分红。

股权转让所得,x=收入—投资成本。

经营所得,x=收入-成本。

5.2 采用核定征收的情况

但是收入怎么计算?成本怎么计算?这是个复杂的问题。

对于普通企业,按照查账征收方式,就是自己按规则记账,按照记账结果交税。

但是,没有账簿或记账不清或数据不实怎么办?

还有个人的零星业务也没有记账,又怎么计算?

《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37条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核定征收的主要目的:

(1)小企业采用核定征收的简易处理方式,降低记账或计税成本。

(2)个人的零星业务没有记账,也可能核定征收。

(3)一些企业利用记账逃避、避税,采用核定征收纠正。

(4)有些人故意报低收入逃避,也可能采用核定征收纠正。

核定征收不是税收优惠,不一定少交税,也可能被要求补交税。

核定征收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税务部门规定。

5.3 核定征收的方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第47条对核定征收方法有规定。

(1)个体户的定期定额征收

税务局有专门规定,个体户可能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方法。

比如规定每月交500元所得税,每月就是定期、500元就是定额。

(2)核定征收率的方式

比如一些地方对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就是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

应交税金额(m)=(收入-成本)(x)*税率(y)

但成本难以计算怎么办?

不与你计算成本,不需要发票抵扣,不管你的利润是多少,给你核定一个数,按照10%或5%作为利润来计税。

假设:利润=收入-成本=收入的*10%或5%,这10%或5%就是核定征收率。

比如年收入500万,按照10%的核定征收率,就是500*10%=50万,用这50万元按照5%-35%的经营所得税率交税。

这种方式的本意是对小企业采用简易方式计税,对企业和税务局都简化程序、降低计税成本。

薇娅在上海成立的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就是这一种,但高收入人群利用这种方式避税,明显不符合这一规则的意图。

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一个人注册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要合并计算。

而年收入超过500万的企业,一般都是不允许核定征收的。

所以薇娅用这种方式避税方法本来就是不可以的,只是以前没有被发现而已。

薇娅事件之后,一些地方已经全面取消核定征收了,比如深圳在2023年已经不可以了。

非正常业务而利用这种方式避税也是不可以的,比如正在申请上市的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23年6月至2023年9月间,把17名员工的部分薪酬通过向三家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支付咨询费的方式避税,在2023年都被补税了。

其实这文件出台以前,在薇娅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上海崇明,经营所得可以核定征收,股权转让也是不可以采用这种核定征收率方式的,我专门问过当地办理业务人员。

就是说,就税务新规出台以前,就算在那些实施核定征收率的地方,也只是“经营所得”可以核定征收,股权转让收入并不能合并到“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

也正说明,股权转让收入、与经营所得是分别计税的,不能把股权转让收入并入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只有极少数小地方,才有可能会把股权转让收入并入“经营所得”,按照核定征收率计税。

比如药明康德收购一家公司,上市公司购买股权不能故意报低价避税,怎么办?

他们先把股权低价卖给一家公司避税,再转给广西来宾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按照正常价格卖给药明康德下属公司,个人独资企业采用核定征收率避税。

2019 年卖股权,但在2023年8月被要求补税,就是股权转让采用核定征收率避税不成功。

查资料的过程中看到,从2000年以来税务局有多份文件要求加强股权转让监管的。

2023年12月21日审计署发布《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也提到,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逃避税的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再一次说明,股权转让收入单独计税,不并入经营所得计税。

(3)特殊情况的核定征收方式

比如a卖10%的股权,注册资本10万元,给税务局报的价格是15万元,个人所得税=(15-10)*20%=1万元。

税务局发现15万价格明显偏低不合理,按照企业净资产计算价格应该是30万,就核定收入为30万元,个人所得税=(30-10)*20%=4万元。

这也是核定征收的另一种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净资产、或低于投资成本、或低于同比其他股权转让价格、或低于同类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或不合理无偿转让的,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

5.4 税务新规的影响

(1)税率是由法律规定的,并不能由税务总局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修改。

所以税率不会因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而改变,原来税率该是多少就是多少。

在税率不能由税务局改变的情况下,比如对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持股不到1年的,财税〔2015〕101号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这规定写的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改变税率。

(2)核定征收不会改变税率

应交所得税金额(m)=(收入-成本)(x)*税率(y)

a. 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的核定征收,直接核定m,而不是改变y。

b. 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那种经营所得的核定征收率,核定的是x,而不是改变y。

c. 股权转让收入不合理偏低的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的是x中的收入,也不是改变y。

如图所示,税务新规只是改变了计税方式,没有改变税率。

以前按照20%税率的,不会因为新规出台而变成5%-35%税率。

我理解新规则的背后的含义:股权转让就是按照“财产转让”20%税率。

不可以并入“经营所得”5%-35%的税率,然后再按照10%或5%的核定征收率避税。

新规恰恰说明,不能将股权转让收入并入经营所得计税,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本文作者:卢庆华,网名竹子,股权律师和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公司控制权》书作者,“股权道”创办人。

【第11篇】新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所需资料

春回大地万物复苏,疫情逐渐远离我们的视野,电子商务等行业又开始大力发展起来,选择入驻天猫淘宝的公司和商家也越来越多。为了保证企业的经营质量和运营实力,天猫商城提高了企业的入驻标准。其中一项要求是入驻天猫商城的企业必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

那么哪些企业可以认定成一般纳税人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1、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因此可以看出,只要具备一定的标准,是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

1、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别是加工、修理修理劳务),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主要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上的;

3、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

4、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

符合标准的公司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话,都需要准备好这些申请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草长莺飞,公司认定不同的纳税类型,对今后的业务规划都是有极大影响的。你的公司是什么类型呢?

【第12篇】出口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

(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是指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四)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适用税率计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五)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简易办法计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六)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生产经营地址':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十)'登记注册类型':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的栏目内容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常用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项目'列: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项目'列: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免)税数据。

(十四)'本年累计'列:一般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其中,第13、20、25、32、36、38栏及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的'本年累计'分别按本填写说明第(二十七)(三十四)(三十九)(四十六)(五十)(五十二)(三十二)条要求填写。

(十五)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十六)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十七)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十八)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7列第1至5行之和。

(十九)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其当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8至13b行之和-第9列第14、15行之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4、15行之和。

(二十)第6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二十一)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6、17行之和。

(二十二)第8栏'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8、19行之和。

(二十三)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二十四)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二十五)第11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第14列第7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二十六)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

(二十七)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二十八)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3栏'税额'。

(二十九)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三十)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二)》第19栏。

(三十一)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税人(下同)。'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2.其他纳税人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三十四)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三十五)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8、9a、10、11行之和-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9b、12、13a、13b行之和-第14列第15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5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本栏。预征增值税额=应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预征率。

(三十六)第22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三十七)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十八)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九)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年累计'填写。

(四十)第26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本栏不填写。

(四十一)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二)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十三)第29栏'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本栏不填写。

(四十四)第30栏'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上一税款所属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五)第31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四十六)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四十七)第33栏'其中:欠缴税额(≥0)':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八)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九)第35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

(五十)第36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年累计'填写。

(五十一)第37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包括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和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

(五十二)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接受纳税检查后应在本期期末缴纳而未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主表)。

(二)各列说明

1.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情况。

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4.第7至8列'纳税检查调整':反映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5.第9至11列'合计':按照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第1至11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6.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三)》第5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其中本列第5栏等于《附列资料(三)》第5列第3行与第4行之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填入本列第13行。

7.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列各行次=第11列对应各行次-第12列对应各行次。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8.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第2行、第4行: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若本行第12列不为0,则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本列第5行=第13列÷(100%+对应行次税率)×对应行次税率。

本列第7行'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2条第(2)项第③点的说明。

(2)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征收率)×对应行次征收率。

本列第13行'预征率 %'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4条第(2)项。

(3)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行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列不填写。

(三)各行说明

1.第1至5行'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2.第6至7行'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6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7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该栏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3.第8至12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4.第13a至13c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其中,第13a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第13b、13c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纳税人。

(1)第13a至13c行第1至6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

(2)第13a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5.第14至15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14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15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

6.第16行'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7.第17行'三、免抵退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8.第18行'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9.第19行'四、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适用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1至12栏'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视为'认证相符'(下同)。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

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第1至3栏对应栏次中。

第1至3栏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4.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扣税凭证。该栏应等于第5至8b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按规定执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纳税人需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7.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9.第8b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本栏'税额'中。

10.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

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11.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税额≤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税额。

12.第11栏'(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3.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第13至23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第14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6.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8.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

10.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11.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四)第24至34栏'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4至28栏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括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2.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初情况。

3.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4.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末情况。

5.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纳税人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待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第24至28栏对应栏次中。

6.第29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扣税凭证。该栏应等于第30至33栏之和。

7.第30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包括纳税人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8.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9.第32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情况。

10.第33栏'其他':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

(五)第35至36栏'四、其他'各栏。

1.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纳税人本期认证相符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本栏次中。

2.第36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扣缴的应税劳务增值税额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扣缴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额之和。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对应行次,其中本列第3行和第4行之和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第5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本列各行次之和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第13a、13b行之和。

(四)第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三)》第6列对应行次。

本列第4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期初余额'年初首期填报时应填'0'。

(五)第3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金额。

(六)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5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且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

(八)第6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说明

(一)税额抵减情况

1.本表第1行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2.本表第2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反映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3.本表第3行由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4.本表第4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5.本表第5行由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二)加计抵减情况

本表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第8行'合计'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各列说明如下:

1.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2.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3.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4.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

6.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七、《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申报表主表,申报表主表是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或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下同)。

(三)'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增值税纳税人填写。

1.'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3.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4.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3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23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6.第5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四)'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1.'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出口免税'填写增值税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3.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增值税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申报表主表第8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4.第2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5.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6.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

(1)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2)一般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3)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7.第5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0。

一般纳税人公式:第5列'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公式:第5列'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征收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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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m公司为一般纳税企业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的样式【实务】d级一般纳税人可以勾选认证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规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样式:通行费发票如图1和不征税发票图2。

电子发票上含有“通行费”字样的发票通增值税勾选认证平台进行认证抵扣。

二、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的认证

纳税信用等级为a、b、m、c级一般纳税企业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平台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而d级一般纳税企业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平台只能认证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有效期是一样的360天。

操作方法如下:

(一) 登录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平台

应用金税盘或税控盘登录安徽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平台https://fpdk.tax.ah.gov.cn/

(一) 进入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平台通过“档案信息维护”查看企业纳税信息等级如图4

(二) 勾选发票

点击“发票勾选”,查询未勾选的发票,勾选未勾选发票并保存

(四)确认勾选

点击“确认勾选”菜单,查询已勾选未确认的发票,点击“确认”确认已勾选的发票。

(五) 查询统计勾选认证结果

点击“勾选统计”,查询当期认证的结果情况。

三、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纳税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35栏次中。

【第14篇】企业纳税总额怎么算

工商年报中的“纳税总额”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全年实缴各类税金的总和,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等缴纳的部分)等等。注:纳税总额不包括企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金,例如:个人所得税、来料加工代受托单位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时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等。

【第15篇】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

资深会计手把手教你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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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好了,由于篇幅原因,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资料已打包好,需要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的小伙伴,看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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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预缴

所属期2023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就要截止啦申报时要注意什么?一起来看看!

•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修订了什么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企业申报所属期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就需要使用新修订的申报表哦,修订的内容包括:

•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是根据第二季度平均值计算,还是根据第一至二季度总平均值计算?

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是按截至第二季度的累计情况计算的,而不是按第二季度的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第二季度平均值=第一、二季度平均值之和÷2

举个例子,a企业2023年第一、二季度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下:

截至第二季度从业人数平均值=(160+350)

截至第二季度资产总额平均值=(3000+5000)÷2=4000万元

申报系统会根据企业第一、二季度填报的数据自动判别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平均值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第一季度申报时错误填报了资产总额或从业人数,企业应先更正第一季度的申报表后再进行第二季度的预缴申报。

温馨提示

纳税人在填报资产总额的时候,记得是按“万元”填报,而不是“元”哦~

来源:广东税务

责任编辑:司壹闻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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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企业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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