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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要报哪些税(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63

【导语】小规模纳税人要报哪些税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报哪些税,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小规模纳税人要报哪些税(16篇)

【第1篇】小规模纳税人要报哪些税

一、小规模的企业公司都需要报什么税?

一般来说,小公司涉及的税收包括:增值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土地使用、房地产税等。经常涉及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印花税等。

计算方法大概如下:

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3%缴纳;

2.城建税按增值税的7%缴纳;

3.附加教育费按缴纳增值税的3%缴纳;

4.附加地方教育费按增值税值税的2%缴纳;

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账本按5元/本支付(每年开业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支付(第一年按全额支付,以后按年度增加支付);

6.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税率。

7.个人所得税:(收入-社保-扣除)*相应的预扣税率。

其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向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其他向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你想缴纳什么税取决于你的企业经营什么业务,涉及什么税,这与小规模的税收属性无关。

二、小规模企业所得税如何核定?

近年来,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仍然有很多折扣。例如,对于小微企业的所得税折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时,应纳税所得额减少25%,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计算。

换句话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实际税率为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实际所得税税率为10%。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可以使用这些相关税收政策,则可以使用。当然,季度增值税销售额低于30万。

同时,2023年初,由于特殊原因,征收率由3%降至1%。这意味着增值税税率降低了两点。

三、如何计算小规模企业所得税?

简单的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行为,是指按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不得扣除进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十九条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行为适用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

第三十四条简单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扣除进项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简单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2篇】小规模纳税人开票普税率是多少钱

金牌答疑老师解答

辜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回答数:18444个,好评数:18339个

小规模的税率是3%,给一般纳税人开票也是3%

2019-05-27,14:17:51

一步步变得更好 | 会计达人

追问:如果专用发票,税率是5%吗?专用发票必须到税务机构代开吗?谢谢老师

2019-05-27,14:34:04

辜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如果你适用的税率是3%,专票也是3%,自己不能开具的话,只能到税务局代开

2019-05-27,15:13:18

一步步变得更好 | 会计达人

追问:好的,谢谢老师

2019-05-27,15:18:07

辜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好的,客气,帮到你就好

2019-05-27,15:35:22

【第3篇】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范围

税务局刚刚发布:150个常见涉税风险点

来源: 税政第一线、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年末了!

150个常见涉税风险点:一般纳税人80个,小规模纳税人70个!

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

1、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2、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3、既有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同时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不清。

4、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5、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或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异常。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负数且无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分次预缴税款栏次填报数据大于实际预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数据与实际不符。

10、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11、当期填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2、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13、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但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14、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后15日内,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1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次年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未收汇。

16、外贸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与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不相符。

17、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与出口发票的离岸价(fob)金额不相符(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

18、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未作纳税调整。

19、更正申报以前年度增值税,未调整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错误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导致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1、申报时,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2、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24、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25、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26、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7、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未做纳税调增。

28、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9、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

31、发放非任职于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报酬,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3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34、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36、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

37、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8、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

40、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42、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43、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44、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45、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46、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五、土地增值税

47、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8、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9、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未视同销售申报纳土地增值税。

50、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51、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52、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5、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契税

5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57、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8、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9、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七、印花税

60、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6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62、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63、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64、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5、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66、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67、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8、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9、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70、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71、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72、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73、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74、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十、车船税

7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7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77、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十一、资源税

78、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十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9、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8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2

小规模纳税人

一、增值税

1、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但在超过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未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者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本期预缴税额栏次填列的预缴 税额大于实际预缴税额 。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不实。

4、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5、同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 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6、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7、申报的销售(服务)额小于对应属期开具发票销售额与未开票销售额之和。

8、增值税年度累计销售(服务)额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9、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 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 、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11 、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2、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缴税税目税率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 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 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三、企业所得税

13 、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录入有误导致应享未享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

14、 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未享税收优惠政策,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15、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6、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

17、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18、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 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19、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0、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外)未做纳税调增

21、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到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22、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24 、支付工资薪金但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未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25、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6、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 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27、专项附加扣除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28、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29、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0、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1、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 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 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2、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

33、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34、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35、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36、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37、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38、申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39、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六、土地增值税

40、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1、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2、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43、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44、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45、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46、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7、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七、契税

48、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49、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0、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1、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八、印花税

52、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53、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54、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55、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56、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57、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58、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

59、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0、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1、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62、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63、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64、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十、车船税

6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6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十一、资源税

67、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十二、车辆购置税

68、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十三、残疾人保障金

6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7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第4篇】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

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农产品的渠道中包括了一些当地的小型流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后,一般纳税人计算抵扣购进的农产品,应取得何种发票?

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是免税发票(普票),是不能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笔者建议,如果采购农产品用于一般计税项目,购买方可以适当给与卖方“税费补贴”获得3%的增值税专票,从而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从而降低采购成本。

【第5篇】小规模纳税人定额征收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什么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建议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调整为3%,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2%、3%、4%或6%。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有三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查账征收: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查定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定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三、小规模纳税人怎么开票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货方要求销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6篇】小规模纳税人要交哪些税

现如今的生活水平相比以前要强的太多太多,也正是这样的环境为很多人员提供了极高的机会。所以今天我们来为您介绍一些税收问题。比如说小规模纳税人要交哪些税?

小规模纳税人要交哪些税?

小规模公司每月需要缴纳的基本税种

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需要缴纳的基本税种:

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3%缴纳;

2、城建税按缴纳的增值税的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2缴纳%;

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8、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9、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内的适用18%,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适用27%,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注:2008年起税率为25%);10、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要交哪些税?相信您在看完上文内容之后已经有所了解啦。如若您还想了解的更多,请持续关注我们丰和会邦官网。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丰和会邦顾问所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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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小规模纳税人专票和普票的税率

既然对于销售方成本一样,给客户开专票客户还能抵扣,那理性的选择应该都开专票?

看企业的具体情况,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在10万以内(按月申报的),季度销售额30万以内(按季度申报的),若开具普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附加税也顺带免了。

但是开专票则需要正常交税,因此如果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单纯从纳税角度看,还是开普票比较合适。

同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热按照3%开具普票在纳税时可以减按1%征收,但是开专票只能按照3%纳税。

因此,应该这样说,如果客户是一般纳税人,全部都给客户开专票客户比较划算。客户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话,开专票或普票客户都不能抵扣,只能做成本,本质上是一样的。对于开票方而言,不管开专票或普票,都得按税率或征收率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没有划算与否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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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交哪些税

怎么供货商不愿意开专票?开专票货物就得加钱呢?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度超过45万是免增值税的,那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开了。销售额不超过10万,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增值税是流转税,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抵扣,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用于抵扣。所以呢,增值税作为一种流转税,自己给别人开了,你就得骄傲,别人给你开了,你可以抵扣,击鼓传花,终归要花落一家,企业要交哪些税?老板一定要懂得财税常识,有限公司需要交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只需要交个税、增值税、附加税,我知道你们都怕麻烦,所以平时我跟你们说的都是综合税负,综合税负就是所有的税加在一起,总共要交的税赋直接用您营收,乘以综合税负就是所需要交的税赋总额

【第9篇】小规模纳税人税额计算

●各种税的计算公式●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1、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此处税率为16%)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消费税

1)一般情况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关税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月预缴额=月应纳税所得额×25%

月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

5、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稿酬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3)其他各项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

6、其他税收

1)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使用税率

2)房地产税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或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资源税

年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5)契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增值税计算方法

1)直接计税法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他

增值项目-货物销售额的全值-法定扣除项目购入货物金额

2)间接计税法

扣除税额=扣除项目的扣除金额×扣除税率

①购进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购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

②实耗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实际耗用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①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②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收入(1+增值税征收率)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免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2、消费税额

1)从价定率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税率

①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②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③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_消费税率)

④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纳消费税税额

⑤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的计算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位数额

3、企业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1)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

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材料+工资+制造费用

2)商品流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

3)饮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经营利润+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成本=期初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材料、商品金额金额-期末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

4、个人所得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8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

2)个体工商户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①将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当月累计经营月份数

②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③计算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

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经营月份数/12

④计算本月应纳所得税额

本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5、城市建设维护税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其他经营收入颔)×地区适用税率

应补交税额=实际营业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已纳税额

应退税额=已交税额-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6、资源税额应纳税额=课税数额×单位税额7、车船税

1)乘人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年应纳税额=车辆拥有量×适用的年税额

2)载货车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年应纳税额=载货汽车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3)客货两用的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年应纳税额=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

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人车适用年税额×50%

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的净吨位数×适用的年税额

4)机动船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机动船年应纳税额=机动船的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5)非机动船应纳税额=非机动船的载重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6)新购买的车辆按购期年内的余月数比例征收车船税计算公式

新购买车船应纳车船税额=各种车船的吨位(或辆数)×购进起始月至征期终了的余月数/征期月数

补交本期漏报漏缴税额=漏报漏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

补交本期少交的税款=[应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已缴税款

退还误交的税款=已缴的误交税款

退还应计算错误而多交的税款=已入库的税款-重新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房产税额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评估值×税率

月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12

季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4

8、土地使用税额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使用土地的平方米总数×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

月或季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额/12(或)4

9、印花税额

1)购销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应纳税额=购销金额×3/1000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取的费用×5/10000

3)加工承揽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加工及承揽收入×5/10000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承包金额×3/10000

5)财产租赁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赁金额×1/1000

6)仓储保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仓储保管费用×1/1000

7)借款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5/1000

8)财产保险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保险费收入×1/1000

9)产权转移书据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书据所载金额×6/10000

10)技术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合同所载金额×3/10000

11)货物运输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运输费用×5/10000

12)营业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①记载资金账薄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原值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固定资产原值)+(自有流动资金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5/10000

②其他账簿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应纳税额=证照件数×5

10、关税

1)进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公式为:应纳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等=国内批发价/(1+进口税率+费用和利润率(20%))

2)出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公式为:出口关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出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来源:对啊会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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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小规模纳税人要交什么税

在介绍企业常见的税种之前,先跟大家说一下公司的组成类型和分类。

简单一点来说,公司的组成类型我把它分为两类:内资公司和外资公司。

内资公司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

在税种税率、以及公司名称的组成方面,内资公司和外资公司是一样的,所以,按照这两种的相同,内资公司和外资公司在税收上可以归为三类:有限公司,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

由于税率是一样的,我们就先把这三类的税种列出来。

一、有限公司的税种(有限公司的名称组成一般后缀都带: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的税种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户的税种(个体户的公司组成一般后缀都带:商行)

应申报的税种有:增值税,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税种(个人独资企业的公司组成一般后缀都带: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应申报的税种有:增值税、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三类中,如果有公司是广告业、娱乐业的需要多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

另外如果企业或个人有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以下这些商品的,还需要申报消费税:

烟,酒,鞭炮,焰火,高档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

每个税种的申报

小规模:增值税、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季度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按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按月申报。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年度申报。

每个税种的申报时间由于每个地方政策不一样,这个就不便说了。

好了,本文的企业常见税种就介绍到这里,喜欢的可以点个赞,然后关注一下。

【第11篇】劳务公司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建筑劳务公司要交哪些税?

这个其实属于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一般小规模公司成立后要交的税都差不多。

1.增值税3%。根据最新的政策,在2023年3-5月,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其他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整为1%;

2.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这三项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是当期实缴的增值税额;

3.企业所得税。正常税率是25%,小微企业的税率是20%,税前利润在100万以内的部分,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相当于实际税率为5%,税前利润在100-300万的部分,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相当于实际税率为10%;

4.个人所得税。严格来说这不是企业要交的税,但是企业有义务代扣代缴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要交哪些税其实都是小问题,税务局的税管员会告诉你要申报哪些税的,小龙说一下税务局不会主动告诉你的几个要点问题,也是你要注意的事项。

1.专票不能享受按月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增值税免税优惠。从你的提问中可以看出来,你是知道这个优惠政策的,你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目的就是想享受这个免税政策,但是专用发票是能享受免税优惠的,在谈业务的时候一定要把开什么专票或普票的问题谈妥了,才能更好的控制税务成本。

2.建筑劳务公司即使成为一般纳税人也不要慌。为啥?因为建筑劳务公司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但是,选择简易征收得有个前提,那就是你做的是劳务清包工项目,也就是所谓的包工不包料,这个也很好了解,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只有人员工资支出,也就不存在进项发票,所以税务局允许你采用简易征收的3%征收率计税。

3.不要给别人虚开发票。做过建筑劳务公司的财务人员可能都知道这种事,可能经常碰到其他公司要求帮忙开发票的事情,但两家公司实际上没有任何业务往来,这实际上就是虚开发票行为,这是违法的,金额小的,税务局也就罚款算了,如果虚开金额达到一定金额的,是有可能坐牢的,做老板的千万别脑子一发热,就帮一些人去虚开发票。

4.如果公司不准备做下去了一定要去注销。如果你公司没有业务不想经营了,千万别关门了事,一定要去税务局把它注销了,不然你就会进入税务黑名单。

总之,不管是开建筑劳务公司还是其他公司,先了解相关的税务知识是非常有必要的,说不定你就可以省一点税,更重要的是让你规避一些税收违法风险,合规经营是最重要的。

【第12篇】餐饮小规模纳税人税率

公众号后台有读者发来留言,说是收到一张1%的餐饮发票,问合规不?

(假设销售方就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也开不出1%)

合不合规,我们要看看政策,看看在现行政策下,这个应税事项是否能适用这个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最早是2023年13号文,从2023年3月1日到5月31日。

后面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明确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这个1%是否继续执行,到目前为止尚未有文件,但是按照目前各方口径,包括个人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征收率来看,我们依旧是暂按1%在执行。

2、餐饮服务属于增值税里面的生活服务税目,生活服务业也是有免税政策的。

生活服务的免税政策最早是2023年的8号文件。

文件中的纳税人当然是指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8号文没有规定具体执行期限。

但是在后面的2023年下半年,随着疫情的好转,这个另行公告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那就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规定。该公告明确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这个政策2021是否继续执行也没有具体的文件,但是就目前申报系统的提示以及各方面(12366、税务局)的口径,都是暂继续执行。

以上两个政策目前都是暂继续在2021执行,什么时候出文件,二哥预计最快3月底可能出台。

因为今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会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的执行期限,所以会议结束后,财税部门就应该会出台落地相应的政策了。

具体参见文章 :蹭一下热点!说说政府工作报告中传递的税收政策

所以,在目前这个阶段,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1%和免税的发票都是有可能的,也都是合法合规的。

虽然餐饮服务可以继续享受免税,如果享受免税按规定是应该开具税率栏是免税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但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有些纳税人本身符合季度30万以下免税的政策,他们对于是否按餐饮免税的规范来开票意愿并不是非常强烈。

因为按照小微免税开1%征收率的发票,他们也可以按小微免税来申报增值税,结果是一样的,所以你取得餐饮服务1%的发票是没有问题的。

再延伸一下,哪怕是没有小微30万优惠政策,别人开1%的也没问题(完全可以放弃免税),所以,我们取得发票判断税率栏是否合理,要从政策上是否有开出这个税率的可能性来判断,比如如果对方开5%那就肯定不行(政策上餐饮服务就不可能是5%)。

而1%是完全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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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二哥税税念

【第13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账务处理

根据财税总局2023年第15号公告:《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那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报税怎样报?冲销以前月份开票怎么冲?下面我们对这些问题一一解答。

首先我们了解下政策内容:

截自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也就是说凡符合小微企业纳税人的企业都可以享受此政策,以前适用于3%减按1%征收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如何开具发票?

1.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应选择免税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应选择3%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何红字冲销​?

1.2023年3月31日之前的销售收入,已按3​%或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按对应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2.重新开具时选择对应的​征收率开具。

如何纳税申报​?

1.月度销售额不超15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45万元的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2.月度销售额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更多最新政策请关注公众号:小财和小税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

【第14篇】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税率

疑问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的租金发票增值税到底是1%?3%?还是5%?

答复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的租金发票增值税征收率应该是按照5%开具。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公告《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参考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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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郝老师说会计

【第15篇】小规模纳税人地税优惠政策

2023年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优惠额度升至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30万元),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力度不可谓不大,可是如何精准掌握这一优惠政策,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才能把这一政策落到实处呢?我们分析如下:

一、按月纳税月销售额必须小于10万(含本数)、按季纳税必须小于30万(含本数),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

按月纳税还是按季纳税,在办理税种鉴定时就已经确定好了。根据国税2023年6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原则上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进行核定。

如果核定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小于30万元才能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即使中间月份大于10万元,也不受影响;如果核定为按月纳税,月销售额必须小于10万元才能享受。

个人纳税人如果纳税额度较小,税务机关一般核定按次纳税,只能适用500元以下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在2023年3月15日的答疑中明确个人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按季纳税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无论是按季纳税还是按月纳税,超过标准,则全额纳税。

二、增值税预交时也可以享受免预征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在2023年3月15日的答疑中明确:按照政策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如果符合差额纳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判断能否享受免预征优惠政策。

三、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能否适用免征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是国税2023年4号,文件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而之前的文件规定免征额度以差额前的销售额进行判断,例如国税2023年26号。

四、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因此,判断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价税分离之后比超过规定标准,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五、增值税免征如何进行账务核算

财税2023年22号文第十条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第16篇】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2023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3年45号公告--《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指出:自2023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有问题可以加高顿微信:gd20171114交流。)

文件发布后,很多文章迅速总结了已经确定的可以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类型数量,目前基本有三种声音:

第一种声音:4类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是1、住宿业;2、建筑业;3、咨询鉴证业;4、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第二种声音:7类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是1、住宿业;2、建筑业;3、咨询鉴证业;4、工业;5、信息传输;6、软件;7、信息技术服务业;

第三种声音:5类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是1、住宿业;2、建筑业;3、咨询鉴证业;4、工业;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以上那种意见是正确的呢?

编者曾在《【喜报】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大家庭又添丁,此次还是多胞胎!》一文中认为是5类纳税人,将“工业”视为一类,“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归为一类。

然而,这几天再细细考虑,却发现这个分类很不准确。

在我国,工业属于国民经济产业分类概念,第一产业指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第二产业指工业(含矿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建筑业等);第三产业则指商业、服务业、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及科研、文教、卫生等行业。另外,现已出现第四产业的说法。

所谓第四产业,即对传统产业通常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基础上产生出来的某些新兴产业的概括称谓。主要包括:设计和生产电子、计算机软件的部门,应用微电脑、光导纤维、激光、遗传工程等新技术部门,以及高度电子化和自动化的产业部门等。

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则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概念,《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于1984年首次发布,分别于1994年、2002年、2023年进行修订,最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则将国民经济分为20个门类、97个大类、473个中类、1380个小类。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属于20个门类中的一类,具体包括以下大类: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三大类别。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工业应该囊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等四大行业,因此不能将“工业”简单描述为一个行业,它是属于产业概念。

45号公告将“工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这两个按照不同统计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并列出现在统一语言环境中进行表述,是不是属于关公战秦琼?

我们再来看一下其他可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分类标准:

1、建筑业;

2、住宿业;

3、咨询鉴证业。

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来看:

“建筑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个门类中的一个类别,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属于统一级次的概念,但在产业概念上,属于工业;

“住宿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个门类之一的“住宿和餐饮业”下的大类的概念,属于细分类别,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属于同一个级次的概念;

“咨询鉴证业”属于更加细分的类别,无论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还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门类中,都有“咨询鉴证业”这一细分行业。因此“咨询鉴证业”与其他几个分类又不相同。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的类别划分标准各不相同,特别是同一文件里也采用了不同的标准,不知道是有意还是无意。

但是,无论是国家税务总局是有意还是无意,我们在进行整理时,都不能将其简单的分类。譬如:

将“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划为一类纳税人,绝对不正确;

将“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划分为四类纳税人,属于不了解国民经济分类标准,不理解“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概念,属于望文生义,极端错误;

将“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划分为二类纳税人,并与其他所谓的三类纳税人并列称为五类纳税人,属于不了解“工业”的概念,也不正确!

怎样分类才是正确的?通过以上分析,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似乎应该是如下几类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1、“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四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45号文中的工业范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这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3、“住宿和餐饮业”这个行业中从事住宿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4、国民经济各个行业中从事“咨询鉴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也可以按照以下说法:

1、“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这五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2、“住宿和餐饮业”这个行业中从事住宿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3、国民经济各个行业中从事“咨询鉴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如此描述,是不是更合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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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顿财税学院(id:gaoduncaishui),转载于钦光财税干货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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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要报哪些税(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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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小规模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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