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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收入核算(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60

【导语】税务收入核算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税务收入核算,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税务收入核算(16篇)

【第1篇】税务收入核算

从2023年起,我们国家开始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等这些综合所得,按自然年度来算账,进行多退少补。

那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是什么?

一、个税的计算公式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3年已预缴税额

二、个税缴税标准

根据上述标准可知,不同收入人群适用不同的税率标准,总的来说就是:收入多的人群就多交税款,收入少的人群就少交税款,达不到个税起征点的人群就不用交税款。

【第2篇】非税收入由税务局征管

■本文作者:佟湘玉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6月4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将上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机构改为税务部门。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

有网友称,“早应该把土地收入归入国库”,亦有网友称“没什么意思,由中央统一征收,只是做得更透明……”当然,也有一部分网友称“新闻太大,看不懂”。

接下来,就网友的疑问,笔者作了简单的分析,以飨读者。

从《通知》内容可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已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

对此,有媒体报道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从‘地方收入’变为‘国家收入’,延续多年的土地出让金制度将走向终结。”那么,《通知》的目的果真如媒体所言吗?

仔细阅读不难发现,《通知》只是规定了由自然资源部按照规定负责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然后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于此同时,《通知》还规定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从本质上来看,《通知》仅仅是调整了征收机构,并未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收入分配。因此,土地收入归属权目前仍归地方。

如此来看,有关“土地出让金制度将走向终结”的言论似乎有些危言耸听。

国家为何会发布《通知》?

众所周知,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取得的收入。

自上世纪90年代政府开放房地产市场以来,土地出让收入逐渐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1-4月累计,全国税收收入67450亿元,同比增长27.1%;非税收入10558亿元,同比增长16.6%

此外,中指研究院报告显示,2023年全国300城市土地出让金总额为5.9万亿元,同比增加16%。上海、杭州、广州、南京四城超过2000亿,就连武汉、宁波等城市也超过700亿。可见,当前大部分城市对土地政策依赖现象很严重。

图:30个典型城市土地财政依赖度

在这种背景下,国家为何还要对土地出让收入“下手”?

事实上,土地出让收入虽已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占据重要地位,但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中依然已经出现了欠征、少征、漏征以及先征后补贴等问题。

长此以往,必有祸患。

为解决此类问题,早在2023年3月,中共中央就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明确规定了“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同年7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对开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等重点改革任务进行了具体部署。而此次《通知》实则也是落实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一步。

当然,对于国家的这种做法,有人表示“没有什么用,房子还是买不起”。但业内专家认为,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上述乱象将得到有效治理。

笔者认为,此《通知》将土地出让金划归税务部门征收后,由于政府部门的介入,信息能够更为公开透明。因此,征管过程中所存在的乱象也可得到治理。同时,《通知》也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促进提升税费管理的现代化水平,而拆迁户的利益也会进一步得到保障。

鲍勃·迪伦曾言“答案在风中飘摇”。当然,有关《通知》到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社会上仍旧存在正反两个方面的声音。若想知晓答案,请持续关注相关部门的政策动向。

附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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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超市收入税务检查

(阿根廷华人网6月23日讯 黄东)布省税收管理局(arba)局长克里斯蒂安·吉拉德(cristian girard)本周三表示,继上周对境内的大型超市进行了检查后,接下来将加强对华人超市等小型超市及市场的税收检查。

该官员表示,布省税务局将在未来几天内针对华人超市等社区超市开展“税收不一致现场通知行动”。“在这些检查中,我们将审查商家的税收状况、税收履行情况、发票开具方式等,将验证宣誓声明文件、销售及支付方式,以及所售商品的采购证明。”

他表示,就在上周,省税务局联合省生产科技创新部在省内及大布市地区进行了联合执法,检查了大型超市及批发超市内的税收情况及“价格关怀计划”的执行情况。“我们开展了覆盖全省的执法行动,对占80%销售额的15家连锁超市的20个网点进行了检查。”

该官员解释称,“当下形势严峻,通胀进程处于非常高的水平。面对人们难以维持至月底或根本买不起果腹食品的情况,超市行业却有人以价格沾沾自喜。我们应审慎地检查物价和打击逃税。”

据了解,在对大型超市的检查中,当局发现商家在将商品从总部配送至分店的过程中存在大量违规。20%的运输货车缺乏相关文件,远超其他经济领域内发现的类似违规;此外还发现绝大部分大型超市内存在供应问题,“价格关怀计划”(precios cuidados)中的商品缺货。“我们检查3个方面:供应、标识及价格。价格关怀计划中所含的商品价格是固定的,从这方面来看,履行情况还是很好的。”

截至目前,执法检查已覆盖toledo、coto、nini、makro、cencosud、carrefour、 changomás、la anónima及cooperativa obrera等大型超市,接下来将对华人超市及小型商店进行检查。

【第4篇】社保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

本报讯(记者 王瑞欣)12月18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了解到,自2023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项非税收入,将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据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推进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改革,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公告》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推进信息共享,以便缴费人了解相关流程,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公告》中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划转项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缴纳四项非税收入的缴费人按照属地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四项非税收入中,既有按期缴纳的情形,也有按次缴纳的情形,申报缴纳方式也有区别,为此,《公告》按不同项目对缴费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为确保划转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省税务局组建了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专班,积极同水利、财政、生态环境、人防等部门对接筹划,统筹协调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推进划转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划转工作任务落实落细。

【第5篇】税务稽查收入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近期通过深挖举报信息,巧寻涉案公司业务线索,查实杭州m舞台设备公司采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账外循环的方式隐匿营业收入1200余万元。

举报人提供的出库单上,虽然有一些用户信息,但均为“l酒吧”等简称,如何找到这些企业,成为核查确认企业收入的关键。在了解m公司经营特点和广告发布方式后,检查人员将目光转向了网络平台……

税务稽查案例

交叉稽核,收入疑点浮现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近期通过深挖举报信息,巧寻涉案公司业务线索,查实杭州m舞台设备公司采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账外循环的方式隐匿营业收入1200余万元。锁定企业违法事实后,第二稽查局依法将企业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追征了企业欠缴税费,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2023年底,第二稽查局举报中心接到一封实名举报信,信中称m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隐瞒收入,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检查人员分析举报信后认为,举报人提供的企业信息笼统,线索指向并不清晰,未提供涉案公司隐匿收入的个人银行账号等关键信息,于是拨打举报信中的手机号码联系举报人,询问是否能提供更为具体的线索。举报人在电话中称其不是m公司核心人员,无法提供具体的涉案银行账号等信息,但是能够提供部分产品出库单。举报人表示,m公司这部分产品出库单所涉及的销售收入均未依法申报纳税。

收到举报人提供的补充材料——39份产品出库单后,检查人员进行了仔细分析和整理,发现这些产品出库单上虽有购买方信息,但是均为“贵阳l酒吧、广西z国际和北京w餐饮”等之类的简称。出库单显示,这些货物的交易时间为2023年5月~12月期间,金额总计为350余万元,货物品名为dj打碟台、升降舞台和灯光控制台等。

检查人员随即利用税收征管软件和电子底账系统等软件,查询了同期m公司申报信息和开票信息,并结合39份产品出库单的数据对相关信息进行了交叉比对。

经过对比分析,检查人员发现,m公司有不少疑点:一是销售收入不实。征管信息显示,m公司2023年全年申报营业收入为260余万元,这个数据小于39份产品出库单的总金额。二是开票信息不匹配,从m公司当时已开具的发票来看,其开票信息中并不包含39份产品出库单中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检查人员经过初步核查分析后认为,m公司存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较大嫌疑,决定对其立案检查。

税务稽查

账簿“失踪”,案件初查遇阻

结合以往查办此类案件的经验,检查人员决定首先对m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核实企业生产能力、调取账册凭证,以进一步获取线索、寻找违法证据。

检查人员履行调账审批手续后,按程序佩戴执法记录仪,依照征管系统中显示的地址登记信息,前往杭州市某工业园对m公司实施突击检查。但到达后却发现,工业园正在拆迁中,园区内并无m公司影踪。

检查人员随即拨打税务登记信息中m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电话,并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注册登记信息为由,询问m公司是否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目前的经营地址等。张某在电话中称,由于工业园拆迁,m公司现已搬至富阳区大源镇某处拆迁临时安置点办公,企业处于停工停产状态。

根据张某提供的信息,检查人员来到其所在的企业临时办公处,发现只是一间50多平方米的简易工棚,现场堆放了9台机器设备和一些金属钢管。现场保安人员证实,m公司两月前将机器设备搬至此处,目前确实处于停工停产状态。

检查人员再次联系企业负责人张某和财务人员王某,通知他们携带企业相关资料到临时办公点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张某和王某到达后,检查人员依照检查程序出示检查证,向企业送达《检查通知书》,对企业生产规模、收款方式、开票金额和纳税申报等进行了询问,并要求企业提供账册凭证。为避免打草惊蛇,在询问过程中,检查人员未提及举报信息中所称的39份产品出库单的信息。

张某在询问中称,m公司每年营业收入约200万元左右,所有收入款项均通过银行对公账户收取,并依规开票,依法纳税。当检查人员要求其提供账簿等资料时,张某称,由于搬迁时不慎,企业账册凭证已经遗失,无法提供。

偷逃税

另辟蹊径,app上寻线索

由于m公司处于搬迁停产状态,且企业人员声称账册凭证均已遗失,无法调账,突击检查未能达到预期目的,案件查办工作一时受阻。检查人员并不气馁,决定转变检查思路,从寻找涉案企业下游用户入手,核查m公司真实业务和收入情况,寻找企业隐匿收入的违法证据。

检查人员此时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寻找有效线索。

举报人提供的39份产品出库单上虽然有一些m公司客户信息,但其均为“贵阳l酒吧、广西z国际和北京w餐饮”等简称,如何确认并找到这些企业,成为下一步核查工作的关键。

检查人员分析了m公司所在行业的经营特点和广告发布方式后,认为这类舞台设备经营企业,通常会比较重视利用线上渠道拓展业务,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也许会在互联网上的一些交易和信息平台中留下“经营痕迹”。

于是,检查人员利用网络资源,对涉案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其可能的用户进行了检索和追踪。

但利用相关企业查询软件对“贵阳l酒吧、广西z国际和北京w餐饮”等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后,发现软件匹配的企业信息竟达1万多条。从数量如此众多的数据中筛查涉案企业用户难度较高,并不可行。

检查人员锲而不舍,利用各类网络广告平台对m公司进行针对性查询,终于,在某知名广告信息平台app上,发现了m公司发布的产品信息,并在其后的商家评价栏中找到了与“贵阳l酒吧、广西z国际和北京w餐饮”等简称相一致的用户信息。

核查工作终于有了转机——这让检查人员兴奋不已。

检查人员迅速跟进,取得了这些涉案企业下游用户的联络方式和经营地址等信息,并兵分3路赶往贵州、广西和北京等地外调取证。

逆流追踪,隐匿“暗”收入见光

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协助下,检查人员对贵阳l酒吧、广西z国际公司和北京w餐饮公司3户涉案企业下游用户进行了外调核查。在调查过程中,3户用户均表示,之前与m公司的确存在产品购销交易,并称在签订《采购协议》时,为了获得较高的设备价格折扣,同意了m公司业务员提出的,将货款汇入指定个人银行账户并且不要发票的条件。

在检查人员的要求下,3户下游用户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与m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银行账户支付货款明细记录,并提供了与他们联系业务的m公司业务员黄某、李某等人的联系方式。

检查人员审阅《采购协议》时发现,3户下游用户均向一个尾号为“7327”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了货款。检查人员迅速对该账户实施核查,发现此账户的开户人名为谢某。调查发现,该账户核查期内的交易信息中,包括贵阳l酒吧、广西z国际公司和北京w餐饮公司在内,共有137笔名目为“货款”的收款信息,总金额逾1200万元。

随后,检查人员对m公司业务员黄某、李某等人依法进行了询问,在出示相关证据的同时,对黄某、李某等业务人员进行了税法宣传,向其表示,如果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情节严重将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经过检查人员耐心说服,晓之以理,黄某、李某等业务人员最终均承认,他们在设备销售过程中按张某的要求,会建议那些不需要发票的用户将货款转入谢某银行账户。而这个谢某,即是m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妻子。

取得翔实证据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了m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面对证据,张某承认了m公司利用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事实。

经查,2023年~2023年期间,m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方式,在账簿上少列收入1203万元。第二稽查局依法将其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对m公司作出追缴税费166万元,加收滞纳金52万元,并处95万元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m公司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均已入库。

点评:

挖掘线上资源,拓展查证视野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行业、查办过程均较有特点的偷逃税款案件。由于企业人员不配合、无账可查等原因,案件的核查过程并不顺利,但检查人员锲而不舍,迎难而上,灵活机动地实施核查,最终巧妙地找到了线索,将案件查得水落石出。

1.“内网”数据分析透,案件查办有准头。

案源线索中隐藏的蛛丝马迹,是厘清案件疑点脉络、确定检查方向的依据。在案头分析阶段,利用征管软件和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等平台收集数据、交叉比对,研判企业经营模式,制定准确的查前预案,是税务稽查工作的一项基本功,也是核查顺利开展的基础。

本案中,结合举报信息,检查人员分析发现m公司存在“开票信息不匹配、申报收入有水分”等疑点,继而将下游业务核查作为调查重点,为案件的成功查办奠定了基础。尽管期间经历了无账可查、企业人员不配合等波折,但由于核查业务链、核实企业真实业务和收入的大方向未偏离,最后终于从下游用户处打开突破口,查实了涉案企业的隐匿收入。

2.挖掘“外网”资源,提高查证能力。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目前很多市场经济主体会通过互联网网站、手机app信息平台等途径拓展业务、发展用户和开展经营活动。因此,企业必然会在这些网络平台等媒介中留下信息、数据等“经营痕迹”。

本案中,检查人员在无账可查,核查线索不多的情况下,拓展调查思路,在对涉案企业发布广告、拓展业务的行为特点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将调查触角延伸至网络广告平台,并最终从某知名手机app广告平台中,找到了涉案企业下游购货用户的详细信息,并通过细致的外调核查,获取了涉案企业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铁证。

本案的查办经验提示检查人员,在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广告平台迅速发展,企业触网发布广告、拓展业务行为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检查人员须开阔办案思路,善于通过线上寻证打开局面,加快办案进程。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局长 钟捷

2008年11月的案例——

从银行存款账户入手发现问题

“银行存款”科目是用来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在日常会计核算中,该科目与税收有关联的事项分为三类:一是用银行存款支付或购置可以在税前扣除(或分期扣除)的费用或资产,二是用银行存款支付应纳税金,三是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取得应税业务收入或其他应税收入。企业如果在这三个方面的核算中出现异常,则可能影响到对税收核算的正确性。本文介绍的案例是企业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取得了应税业务收入且已入账,但未作销售收入处理,从而造成了重大偷税问题。

某税务稽查组对一生产纺织面料的公司(简称a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a公司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税负明显比同行低。可是,按照常规方法检查了增值税的进项、销项,以及成本核算和费用后均未见异常,检查组一时难以得出检查结论。组长老吴认为,增值税及所得税税负明显偏低说明a公司的纳税一定存在异常情形或违规问题,只是没有发现而已。于是,老吴对同类型同生产规模的企业作了调查,发现a公司两种主要原材料的进价和耗用数量及产品的销售价均与同类企业相当,但销售数量、销项税及盈利明显偏低,说明a公司极有可能隐瞒了一部分产品的销售收入。于是,检查员立即对预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的明细账户进行了认真检查,但仍一无所获。

老吴分析,如果a公司长期有大量销售收入不入账,将会使因经营活动收到的现金特别是因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流入减少,但现金流出却不会相应减少,如果不从其他渠道流入资金予以补充,就会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因此,如果能够发现a公司补充资金的渠道,就有证据证明a公司有可能存在销售回笼的资金不入账或形成账外账的情形。而如果没有补充的资金渠道,则说明a公司销售回笼的资金可能已经入账,只是未作销售处理。分析到这里,老吴决定将a公司对销售回笼资金的处理作为问题的突破口,于是对银行存款的检查就成了重点。

但是,检查人员没有发现企业有从其他渠道补充的现金流入,也没发现将销售回笼资金隐藏在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等可能隐藏的账户上。检查组一时陷入了困境,难道分析有误?还是检查不仔细?老吴决定对企业的资金流入做更详细更广泛的检查,于是对销售资金回笼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这一下问题终于浮出水面。

原来,a公司对销售回笼资金的会计凭证处理与账簿处理不一致,在收到回笼资金时,会计凭证上的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b公司”,定性为对b公司所欠销货款债权的回收(凭证后所附原始凭证与凭证记载内容吻合),而在过入相应明细账时,却没有登记到相应应收账款的明细账中,而是登记到“预付账款———c公司”明细账户的贷方,体现为对c公司所欠预付购货款债权的回收(c公司为a公司所耗用原材料的供应商),从而将对b公司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隐藏在对c公司的预付账款中。经查,a公司被检查年度共隐藏销售收入近580万元。

事后,a公司财务负责人在解释时说,这样处理从会计凭证上看不出任何问题,也不会引起检查人员的怀疑,但如果总是减少同一销售客户(如b公司)的应收账款,则b公司应收账款会出现大量的红字余额,容易引起检查人员的注意而暴露问题,由于他们公司因采购c公司的原材料而使得账面长期存在大额预付账款,将销售回笼的一部分资金移花接木地记在了c公司预付账款的明细账上,不仅巧妙地避免了应收账款可能出现的红字,而且使得隐瞒的销售收入更为隐蔽。该财务负责人还解释说,即使许多检查人员喜欢检查会计凭证,但上述处理方法从会计凭证上根本看不出任何疑问,再由于大多数检查人员不会对该类记账凭证过入账簿的情况进行复核跟踪,也不会对预付账款的核算情况进行检查,从而可以很巧妙地将实现的销售收入长期隐藏在预付账款的账户中,达到偷税的目的。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税收检查不仅要善于突破习惯性思维模式和常规检查方法,而且还要善于灵活运用一些检查技巧。一是让检查方法灵活多变,有所突破。如许多检查人员尽管既检查会计凭证,也检查会计账簿,但是没有将二者进行必要的对比和衔接。二是打破传统的检查思路,立足于被检查对象来分析问题。现阶段,许多被检查单位进行税收舞弊已经突破了原始和传统的方法,舞弊已不仅仅局限于在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而是发展到直接在账簿上或会计凭证与账簿之间弄虚作假,检查人员一定要用敏捷的思维来分析被检查单位可能存在的各类舞弊问题。

来源:安徽国税局

【第6篇】虚增收入有什么税务风险

最近,某上市公司因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行为,受到证监会处罚。但是,其虚增行为导致多缴的税款却成功申请退回,此事引发业内人士热议。专业人士表示,虽然企业收到退税款是合法合规的,但是仍会面临因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而受到税务处罚的风险,也可能对企业的纳税信用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严重。

近日,记者的朋友圈被一则新闻刷屏——某虚增收入和利润的上市公司在被证监会处罚后,经申请成功获得企业所得税退税款250万元。不少业内人士就此事件展开热烈讨论。专业人士表示,企业收到退税款合法合规,但不排除存在因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而受到税务处罚的可能性。

事件回顾

一则退税新闻刷屏朋友圈

7月10日晚,某上市公司m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收到主管税务部门退回的2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款。

据了解,m公司于去年5月初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在2023年度,通过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构财政补助两项违法行为,虚增收入和利润2000万元,虚增净利润1500万元,虚增行为导致公司2023年度扭亏为盈。

m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对上述业务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处理,并就其子公司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造成的1000万元虚增收入和利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退税申请,并成功获得退税。

问题聚焦

是否存在税务处罚风险

对于m公司获得的退税款是否合法合规,业内人士有不同的看法。

一位专业人士告诉记者,m公司获得退税款是合法合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多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发现后要立即退还。如果是纳税人自行发现的,在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立即退还。

对此,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洋分析,不管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还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都是具有较强政策性和经常性,且有一定技术难度的工作。因此,实践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多征多缴税款的情形。纳税人若多缴税款,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退税。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m公司是因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多缴税款,这引发了业内人士的争议——上市公司是否可能因其虚增行为受到税务处罚?从记者采访的情况看,多数专业人士认为,上市公司的虚增行为会给其带来税务处罚的风险。

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分析,上市公司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背后,是计税依据的失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有部分专业人士认为,“编造”一词带有主观性。实务中,判断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的虚增是主观故意行为,还是仅仅由于工作疏忽导致,存在一定难度。有专家表示,目前现有规定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尚未作出十分详细的解释。因此,税务处罚的依据是否充分值得商榷。但专家们一致认为,m公司这种任意虚构业务,并以不实会计数据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绝对是不可取的。专家建议,对于恶意虚增利润的行为,应加强监管并加大惩罚力度。

专家提醒

虚增收入和利润后果严重

在“利润为王”的资本市场,上市公司都希望通过“漂亮的”财报数据获得投资人的青睐。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市值管理及再融资的需要,便铤而走险,以虚增收入和利润等方式粉饰财务报表,以实现这一目的。专业人士表示,这样的行为会给上市公司留下不少风险隐患,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日前,某上市公司z公司通过虚减营业成本、虚减营业外支出和虚增资产减值损失的方式,虚增以前年度利润,并涉嫌虚假记载,受到监管部门处罚。除了对z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做出警告处罚和罚款外,还对公司现任的4名高管采取长短不一的市场禁入措施。其中一名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具体到税务方面,上市公司为避免被监管部门发现其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行为,必然要就虚构的业务开具发票并缴纳相应的税款,以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王骏告诉记者,即便上市公司主动缴纳了虚构部分的增值税,仍有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普通发票,给公司带来严重的税务风险。同时用真金白银的税收成本,换得财务报表的纸上富贵,也增加了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造假的经济成本也不低。

致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培提醒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虚构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极可能对公司的纳税信用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公司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降级。“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应时刻将实事求是、依法合规作为公司生产经营的基本底线。”王培说。

【第7篇】税务稽查人均查补收入

随着金税四期上线,再加上前不久不断爆出的娱乐圈明星网红偷税漏税的事件后,全国的税务稽查能力越来越强。

那么今年的税务稽查重点是什么呢?怎么查?翻多少年的旧账?

什么样的旧账可以翻?旧账翻多少年?

税收征收上的追溯期限和追征范围

税务部门在对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初检设定在3年内,是否需要延长检查期间视具体情形而定。税务机关翻旧账有三种情况,分别是3年、5年、无期限。

情况一:如果是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的,只需补交3年内所缺的税款,不含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情况二:如果是因企业自身计算错误或没有申报,造成的没交或者少交税的,追查期限为3年,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查期限为5年。

情况三: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部门可以无限期的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2023年税务稽查七大重点!

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一旦被稽查,除了补缴税款,构成犯罪的,更要承担刑事责任。

公转私

骗取出口退税

增值税零申报

作为一些企业常用的手段,增值税零申报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虚列人员工资

针对人员工资,税务机关会从工资支出凭证、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等方面严查工资费用。

税收优惠企业认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也是税务机关清查的重点。

税负率异常

税务异常一直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如果企业平均税负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机关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

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财税实务操作分享、可以点击关注+小编,紧跟政策,每日更新。

企业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首先,纳税人要对企业情况熟悉,先通过纳税自查,容易发现问题,收效也较快,可以增强纳税的自觉性,所以企业首先一定要做好纳税风险自查。

其次,纳税人在纳税自查时,应自查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使用、保存情况,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况,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涉税情况。可自行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自查,也可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检查。对涉税疑难问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

如果您有税务筹划方面的相关需求,欢迎留言评论、关注小编。小编也会不定时分享节税、避税干货!

【第8篇】2023年税务稽查查补收入

税务检查或稽查是会计人员必须面对的日常涉税处理事项,无法回避,如股权变更要涉及,税务涉税风险提示等,都会遇到的,此时会计人员必须正确认识税务机关此时稽查的出发点,了解最终处理的法律依据,才能从容对面税务稽查事项。

税务设立稽查部门,日常工作就是选取相关纳税单位,检查相关税务处理,查补相关税金入库,那么如果选择被检查单位,有相关文件规定的。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

随机抽查对象:一般摇号产生

依法检查税务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

2.其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各级税务局建立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

随机抽查方式: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

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稽查执法效能。

分类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要合理适度,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总结】稽查对象一般举报必查,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其他单位是摇号产生。一般3~5年会轮一次。被抽到的企业税务会采用各财务指标的纵横向对比,如税负都指标,层层深入。一旦查到相关线索,就会一查到底,有问题的企业就可能承担相关的行政或刑事处罚。当然,应该讲大部分单位账税处理上都会有小瑕疵的,如果哪里处理不规范,适当的补点税也是正常的。

【第9篇】税务局组织收入工作汇报

近日,颍上县税务局召开组织收入形势分析会。会议由县局党委书记、局长胡九付主持。县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分局及局属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通报了前四个月组织收入情况,听取了各部门工作汇报。分管局领导就如何实现税收预测精准、全面掌握重点税源情况和做好全年组织收入工作提出要求。

会议充分肯定了前期组织收入工作,并对近期组织收入工作进行了强调。会议要求,要在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省、市局会议精神,落实好“稳中求进、进中求快、快中求好”的工作总基调,依法组织收入,一如既往地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坚决不收“过头税”。要认真核查部分行业减收因素,落实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做好征管台账;加强预期管理动脑筋、想办法,提前谋划,对税源变化要心中有数,防止税收大起大落,确保完成全年税费收入任务;防范税收风险,坚持打虚与打骗并举、打击与防范并重,对虚开、骗税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强化政策执行,坚决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效应分析;继续做好减税降费工作,一方面加快退税进度,坚持应退尽退,释放政策落实的最大效应,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动力。另一方面切实做好包保工作,深入企业宣传减税减费政策,精准辅导,做到宣传辅导全覆盖。

【第10篇】税务局如何做好非税收入

本微讯 自2023年7月份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来,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改革全面启动。截止目前,甘肃省税务系统已征收非税收入项目共20项,金昌涉及其中13项,为加快构建“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便民高效”的非税收入征缴体制,金昌市税务局积极采取五项措施,不断规范征收管理,优化缴费服务,完善信息系统,确保既要“接得住”,也要“管得好”。

坚持党建引领,切实提升政治站位。非税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形式,是实现社会公平、改善民生福祉的重要经济手段,做好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不仅是巩固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内容,也是切实提升税费治理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现实举措。该局始终把政治学习放在首位,坚持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关于财税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税费皆重”理念,将非税收入工作与税收工作同步谋划、部署和推进,不断提升对做好非税收入征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各项非税收入政策和征管制度,确保非税收入各项征收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坚持服务先行,持续优化缴费服务。该局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业务流程,落实“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提高非税收入征管质效,持续提升缴费人满意度和缴费体验,坚持税费线上线下同步宣传,为缴费人提供个性化辅导,切实为缴费人讲政策、送服务、解难题。持续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改进非税收入在线填报、数据校验、在线更正等功能,提高申报质效,巩固拓展“非接触式”缴费服务,努力实现企业涉费事项“网上办”、个人涉费事项“掌上办”,不折不扣落实降费政策,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非税收入政策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坚持部门协同,不断规范征管方式。通过全面梳理非税收入划转后税务部门面临的风险挑战,积极主动加强与各级党委政府、财政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理清各项非税收入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管理制度,结合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管实际,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对不同类型非税收入的收入属性、费制要素、征管规定、计算方法、征收环节、部门协同等内容进行培训讲解,明确办理流程、办理方式、办理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加强现金缴费、退(抵)费、票据管理、欠费核销等方面制度建设,积极开展非税收入“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广泛开展交流学习活动,不断提升岗位人员操作技能、业务水平,推动提升征管水平,规范征管方式。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夯实征管基础。全面梳理近年来日常征管、审计监督、基层调研中发现的非税收入各类征管疑难问题,紧盯缴费人反映的各类实际困难,抓住问题根源,优化操作流程,完善服务措施,不断提高解决问题、化解风险的能力。在做好各类疑点数据核查与整改工作的同时,举一反三,积极开展内部自查,制定行之有效的改进提升措施,督促税收管理人员准确进行税费种认定,及时做好数据更新和维护,确保纳税人登记信息真实准确,从源头上严把关口,加强数据间分析比对,提升基础数据质量,推动实现“精准监管”。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防控廉政风险。紧扣非税收入征管廉政风险易发环节,综合运用“人防”“技防”“制防”等多种手段,加强干部教育监督管理、提升防控信息化水平、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紧扣非税收入征管廉政风险易发环节,建立健全岗责体系和业务规范,优化内控手段和措施,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从源头上防范非税收入征管廉政风险的发生。

2023年1-9月份,该局共组织入库非税收入15117万元,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六稳”“六保”贡献了积极的税务力量。

【第11篇】税务稽查以前年度核定收入

先看一个稽查的处罚告知书要点: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我局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

……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201×年度申报营业收入29076××××.57元,应纳企业所得税581××××.29元,已纳5××××.9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76××××.35元。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上述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 偷税。对你公司所偷税款处百分之六十罚款,罚款金额345××××.61元。

外行爱看热闹——虚开发票40万竟然罚款345万!(因为该公司同时被查出40万普票虚开)

也只能看热闹——看,不认真提供资料,后果就是罚款345万!

内行要看门道!

不论是当事企业还是围观学习的人,都要有正确的观点和方法,具体态度方法等可以参看拙著《税务稽查应对与维权》。(蓝敏著,机械工业出版社)。

面对这一类《处罚告知书》文书,一定要理清其逻辑,找到其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结果的关系,才能知道是否有问题,问题何在,如何正确应对。

税务核定的金额能否按偷税处罚,这实际上已经是一个“老生长争”的问题了。整理一个这个处罚告知书的逻辑:

事实1: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检查、提供资料

事实2:税局无法准确核算被查企业的纳税额

依据:相关的核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结论1:实施核定,要求补税

最终结论:基于结论1,定性为偷税,所以罚款

理清了就会发现:

最终结论的核心问题就是:依《税收征管法》第63条,没有认定偷税的事实基础和证据基础——违法事实不清。

按《征管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偷税有三个前置行为条款,必须满足三者之一,再导致少缴税,才构成偷税。先讲这三个行为前提: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就本例来说,如果要得到偷税的结论,应该是第1点:“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但必须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上事实,才能定偷税。

从《处罚告知书》的表述看,只是“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提供资料”,这与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的行为靠不上边。

伪造、变造,是指做假,需要分别有真、假的证据与对比才能认定。

隐匿,纳税人不接受调查、不提供资料的行为不能证明是隐匿行为。用例子来说,如果纳税人没有进行会计核算,就不是隐匿。反之,如果进行了会计核算但却把资料隐藏起来,就是隐匿。隐匿与否,必须要用证据进行证明。

销毁,同上理,销毁也需要证据证明,把原来存在的东西,销毁灭失了。

所以,仅仅是“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无法构成偷税,不满足《征税法》第63条的偷税定义。

进一步讲,如果会计把公司的账本烧了,或把公司电子账套删除了,其行为恰恰被监控录下来交给税务,或者有人作证,充分的证据让税务有理由认定存在“擅自销毁账簿”的行为,那是不是就可以定性偷税了呢?

依然不能。

既然账已销毁,如何查账?如果“无法查账”从而导致无法核算清楚纳税人应该交多少税,正如本《处罚告知书》所言:“我局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那么也就无法确认纳税人是否少缴税。自然也就无法定性偷税。

对比一个反例,如果税务稽查通过其它证据,比如具体的合同、资金、客户证言等,证明有哪些业务被隐瞒、有多少金额利润没有申报,这才是真正的少缴税认定,定性为偷税就有一定基础了。

难道依《征管法》35条核定的金额,也不能认定纳税人少缴税?

不能。因为35条只是授权条款,税务人员依条款行使核定权后才导致纳税义务,导致纳税义务后,则纳税人应该限期申报纳税,在申报期限到来之前,都不构成少缴税——可见,期限前申报缴纳的话,甚至连滞纳金也没有!

当然,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后要求限期申报,如果纳税人逾期还不申报,这就构成偷税了。不论之前是不是存在擅自销毁账簿的情况,税务机关都可以直接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这一点来认定偷税。

那么,退一步讲,如果不定性为偷税,税务稽查能不能按《征管法》第64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呢?

64条款二款的规定是:“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它没有63条那样的复杂前置条款。

依然不行。

问题依然出在“少缴税”这一点上,通过核定产生的纳税义务在核定时产生,在核定决定书规定的时限内申报纳税,都不构成未申报、少缴税。

基于《征管法》63条或64条处罚的前提一定不是“我局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一定是“我局算清了你公司少交了多少企业所得税”。

那么,拒不提供资料的行为难道就放过不成?

当然不是。

公司如果不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基于“双随机一公开”正式立案下通知的税务执法检查(不一般的所谓“调查”、“走访”“情况说明”等),这样的检查如果不配合、拒绝、扯谎、拒不提供资料的话,是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最高五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还可以没收其发票、停售发票,有妨碍执法行为甚至可以移送公安。

就本《处罚告知书》的表述来看,本案例应该是适用《征管法》第35条第(三)项:“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具体是第(三)项的后一种情况: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所以,核定征税没有问题。近3亿的收入才交5万的所得税,还不拿账给我看,任谁当税务稽查也会核定。并且,如果是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还可以罚5万元以下。

但按《征管法》63条或64条进行罚款,事实与证据上就有可争议之处了。

来源:蓝敏说税

【第12篇】组织税费收入是税务部门

今天上午,国家税务总局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3年我国税收运行的总体情况。数据显示,2023年全年税务部门组织税费收入31.7万亿元,其中,税收收入16.1万亿元(未扣除出口退税),社保费收入7.4万亿元,为国家治理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

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编辑 胡德成

流程编辑 严圣淼

【第13篇】税务局推进非税收入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提升非税收入工作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以实打实的举措统筹推进非税收入工作跨越式提升,为提高服务能力、增强征管质效,真正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办好事,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奠定基础。

以业务培训提升非税收入服务能力。集中梳理非税各项最新政策资料,制作台账并下发至各旗市区税务局,确保全市非税业务管理部门对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各项政策把握精准、执行到位;充分发挥税费征管问题协同工作机制作用,建立市局对接各基层局的实时线上业务解答辅导工作机制,确保基层局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沟通、随时解决,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全区开展的各项非税收入专题学习培训和测试,以测试为契机摸底全市非税收入人员政策知识掌握情况,总结不足、改进提升,确保业务培训与工作实际深度融合;引导非税收入人员利用各类学习资源,包括学习兴税平台、线上总局政策法规库、线下非税收入政策集等多元化方式学习非税业务知识,熟练掌握非税政策规定、费额计算、数据分析等业务知识,确保学习“无死角”。

以风险防控提高非税收入征管质效。根据依法组织收入原则,严格落实上级审计、督察整改要求,积极排查降费政策是否落实到位,降费数据是否真实完整。督促各旗市区税务局持续做好非税收入疑点数据核查整改工作,对异常情况及时跟进处理,坚决落实好降费优惠政策。牢固树立“税费同征”理念,依托金三系统和呼伦贝尔市非税收入数据管理平台,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非税收入数据智能化监控,切实做到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理齐抓。

以协同共管夯实非税收入征管基础。依托税费征管问题协同工作机制持续加强内部协作,强化非税收入与收入核算、征收管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结合呼伦贝尔征收管理实际,做好前期调查研究、细分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流程,牢固树立“一盘棋”理念做好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强化与外部的协同配合,在现在工作基础上,持续加强与市财政、残联、自然资源和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完善部门间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积极融入地方政务服务部门“服务大格局”。

来源: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第14篇】税务师的收入高吗

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税法宣传和全民参与的个税汇算清缴等涉税举措,税务师行业得以快速发展,但行业规模仍存较大发展空间,没有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比重偏大。非执业税务师主要从事的是相对简单的业务,高学历、复合型的税务师相对较少 ;然而随着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等新经济的出现,以及经济国际化程度的加深,需要更多专业化水平更高的税务服务,因此,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在此时显得尤为重要。仅在去年,受疫情影响的2023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第一批)总共在全国97个城市,396个考点举行,涉及考生47万余人次,129万余科次。

据相关数据显示近6年报名数据:税务师报考人数走势逐年增加!2023年报名人数16.9万余人,2023年这个数字是17.6万人,2023年税务师考试报名人数是22.6万人,2023年税务师考试报名人数是33.6万余人,首次突破30万,2023年税务师考试报名人数是55万余人,2023年税务师考试报名人数达到64.1万人,比上年增长15.4%;报考科次达174.1万科,比上年增长15.4%和14.6%。

从数据来看报考税务师的人越来越多了!为什么大家都想要报考税务师呢?

首先我们知道的,税务师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命题的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可信度和专业性都是十分有保障的。而且根据出台的文件,税务师被列为国家人才选拔机制中,重视税务师的考试资格认证。官方认证的背景使得大家认可税务师的考试,纷纷报考,那么,按照整个国家的宏观政策来看,税务师都是备受重视的人才。

目前来讲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级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是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组织实施的,它是税务师行业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支撑,是税务师行业人才职业选拔和成长的风向标,在行业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关键性、标志性的作用。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普遍认可、广受信任的国家级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之一,报考并通过税务师考试已经成为广大青年职业成长、成才的重要路径。

近年来随着税务师考试报名人数和报考科次均已翻番,今后考试任务会更加繁重,考试的管理难度,技术保障的难度会进一步加大。以及考试的外部环境也会更加复杂。由于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人数的激增,考试安全的风险越来越大。最后是社会、考生和舆论高度关注。考试群体、层次的多元化,社会和考生会更加重视考试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这些对组织者进一步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风考纪,不断提高考试管理能力、考务保障能力、规范考试操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正因如此,自2023年以来,国内专业的第三方考试服务测评机构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领导下为税务师考试提供专业、科学、规范的考试服务,并与各方同心协力,优势互补,共同谋划,持续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广具影响力的市场宣传推广活动。同时,国内专业的第三方考试服务测评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在宣传资料设计制作、宣传视频拍摄制作、市场活动策划实施、媒体宣传内容创作和投放、校园宣讲和推广、舆情监测等方面全力配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各项工作。

去年,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与国内专业的第三方考试服务测评机构一起创新开展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期间的宣传推广工作,通过视频、图文等形式在线上充分推介、宣传了税务师行业、税务师职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各项信息,持续提升了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公信力、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与美誉度,保障了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并且国内专业的第三方考试服务测评机构还作为技术支持单位积极参与配合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组织举办的“2023年全国本科院校纳税风险管控案例大赛”各项工作。以及在各地方税协的鼎力支持下,考试全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加上各地税协必须高度重视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安全和发展,充分发挥好清楚本地区社情民意、协调各方能力强的作用,协助考务机构做好考试的保障工作,使税务师考试行稳致远。

税务师行业是一个知识密集、技术密集、高智能服务型行业,人才是核心竞争力。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关键要吸引、汇聚更多优秀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税务师考试是扩大行业后备人才队伍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标志性、关键性工作,各级税务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税务师考试,并以此为抓手,不断培养、吸引广大优秀人才加入税务师队伍,为行业做强做大提供人才保障。

【第15篇】税务局组织收入方案

面对当前严峻的收入形势,涿州市税务局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组织收入中的主力军作用,9月21日上午,该局召开组织收入攻坚推进会,机关股室及各税务分局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通报了2023年1-9月份的收入情况和税源摸底情况,详细分析了当前的组织收入形势,就做好三季度及本年度税费收入工作,进行了深入研析 。

会议强调,全体税务干部要统一思想,提振信心,紧盯目标,压实责任,在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基础上,精准施策,堵漏增收,全力以赴投入到组织收入工作中去,为地方财政提供坚强保证。

【第16篇】企业隐瞒收入税务处理

跨境卖家打江山不易,守江山也难!

今日跟大家分享两个案例,

给各位卖家朋友提个醒:

千万不要在税务问题上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一旦翻车,悔之晚矣!

part01

利用境外企业隐瞒收入,

偷逃税被罚款6亿元!

近日,因强奸及聚众淫乱罪被判刑13年的吴亦凡,又收到了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通告:偷税、逃税被罚缴6个亿!

10月25号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经查,吴亦凡在2019的2023年期间,采用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通过境内外多个关联企业隐匿个人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0.95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虚报部分处于四倍罚款,对隐匿部分顶格处,被罚款加收滞纳金共计六亿元。

税务机关强调,与已经公布的其他偷逃税案件相比,吴亦凡利用外籍身份偷税,手法更加隐秘,严重危害到我国税收主权。

明星“塌房”三件事,“税”、“睡”、“毒”,吴亦凡占了前两,被判13年被罚6个亿,从万众瞩目的顶流沦为万众唾骂的阶下囚,人财两空,一辈子算是毁了。

网友点评道:“明星要想火的长,老实睡自己的床;明星要想活得久,常去税务局走一走。该交税的交税,不该睡的别睡!” 不管是明星,还是个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唯有遵纪守法,才能走得更远!

part02

跨境卖家收款未入账未申报,

被税务稽查罚款19432.4元!

就在上周,常州一企业因为逃避缴纳税款被罚款19432.94元!深圳税务第二分局的官方公众号转发了此案件,以案为鉴给华南跨境卖家提个醒~

税务机关通过该案件披露:

该企业2023年1月至6月通过开具收据方式销售电机,货款通过现金收取未入账未申报销售金额合计9920.17(不含税)。

该企业2023年1月至6月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电机,货款通过第三方收款公司进行美元收款,折合人民币未入账未申报销售金额合计129784.62(不含税)。

以上合计未申报销售金额139704.79元(不含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所偷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1倍的罚款计19432.94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8161.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271.31元。

该案件特别指出:“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其行为是偷税。”

看到这里,有些卖家不以为然,觉得“罚款不到两万元,看起来也不是很严重,税务稽查离我很远呢~”销售额不到13万,罚款将近两万块,那销售额大且不合规呢,是不是稽查风险更大?是不是被罚的越多?(这可能是一个店铺的销售额,而很多跨境卖家都是多店铺多平台经营....)今天的税局稽查,不管金额多少,不管是个人私卡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数据,只要未申报确认销售收入,必须依法补税及罚款,卖家们不要以身试法。

当然卖家们也不要过度担心,只是让咱们合法纳税,又不是加税。防患于未然,财税合规并不难,成本也不高。企业完全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地减少税负,特别是这几年,每年国家都发布相应的优惠政策,给到这些中小微企业,比如说小规模开普票,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半减半再减半..... 对于现在的小微企业来说,税负已经非常低了,等低到它小于你的不合规成本的时候,你再去偷税漏税,也就没有什么意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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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逃税、避税和税收筹划

分析到这,很多卖家搞不清什么是偷税、逃税、避税这些和税收筹划有什么区别?今天跟大家简单分析一下:

偷税: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比如说企业说不列收入、少列收入,或者是拒不申报等等~

逃税: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

避税: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将纳税义务减至最低限度的行为。避税虽没违反现有法规,但钻政策漏洞风险性不能忽视。

税收筹划: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通过业务模式的改变和调整,企业架构的顶层设计或者是产业链的调整等,来达到最终优化税负的目的!

通过上面的分析,老板应该明白了不管是偷税、逃税还是避税, 以上三种行为都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财务、税务风险!偷税逃税一定要不得,避税要谨慎,税收筹划一定要做好用足,实现企业的税收优化让企业健康长远的发展!

如果你也有税务筹划方面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税务收入核算(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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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税务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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