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确认收入不开具发票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确认收入不开具发票,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近期,多有自媒体解读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申报纳税,但因未开具发票而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政策依据。笔者根据多年的税收征管实践,也跟风谈一谈企业对外开具发票的法律规范。
应该说企业对外开具发票的法律规范是非常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开具发票。这里所述“应当”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业务时,有义务向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方(以下称对方)开具发票。与之相对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同时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这里的收款方是指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应当向对方开具发票,向对方开具发票而不论对方是单位还是个人,也不论对方是否索取发票。该规定并非教条,而是由我国“以票管税”的税收征管体制所决定的,这一规定应该是对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有效进行纳税申报的监管措施。
当前,部分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无需开具发票的应税收入,即所谓“无票收入”的范围有随意放任的现象。所谓“无票收入”应该是指企业和个人取得应税收入但按税收政策规定无需开具发票的收入,如,企业发生“视同销售”中无需开具发票的例外或特殊情形。而税收征管中允许对企业取得“无票收入”后又开具发票的调整申报是对计税依据的客观认定,并非是对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行为的认可。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对企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这里提醒注意是:从事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向对方开具发票或因对方不索取发票而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将生产的产品或者半成品等赠送其他企业或个人,这种行为视同销售,企业要按照该产品的售价或者市场上的正常市价计算赠送货物的价值,并以此为计税额基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有些企业在赠送行为发生后,不将该行为作为销售行为入账,并计算销项税额,以达到偷逃增值税的目的。
案例
某市一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稽查人员在对其2023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5月份的增值税比其他月份明显偏低。经过检查,发现5月份原材料购进正常,原材料月末库存比月初库存还有所下降,这就排除了购进原材料增加导致实现税款下降的可能。又通过对产品成品明细账的检查,发现“产成品——门窗”的出库量很大,再检查销售明细账,发现门窗的销售量很小,对照凭证检查,发现有这样一笔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68923.62
贷:生产成品——门窗 68923.62
经检查,发现该厂将一批门窗捐助给其开户银行建办公大楼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应计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据此,税务机关对该厂的行为确定为偷税,并责令该厂补缴所偷税款10014.54元,同时处以所偷税款2倍的罚款。
应补提销项税额=68923.62÷(1+13%)×13%=7929.26602(元)
防范措施
(1)企业的财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熟悉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尽量在账务处理上少犯错误。同时企业要加强对账目的检查,从而避免由于会计处理差错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罚款损失和其他损失。
(2)查账人员要查证企业当期的采购情况、入库情况、出库情况和期末库存。根据原材料的使用情况可以判断出本期生产情况;根据库存商品的变化可以判断出销售情况。然后根据判断的收入情况与企业确认的收入相对比,如果相差较大,就要进一步查证是否有隐瞒收入的行为。
今天碰到了香港的离岸收入判定问题,那就顺便来说一说~
香港实行的是离岸经济发展政策,就是对离岸经营所得的收入免征税收。想要获得香港的离岸经营税收豁免,需要满足相应条件,主要为以下几项:
1、在香港外的地方进行采购、销售活动(包含获取订单、洽谈和签订合同或订单),在香港未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2、在香港没有任何办事机构、没有在香港聘用员工;公司的管理和决策均不在香港进行;
3、合同的磋商(包括价格的确定)不是在香港进行,合同的执行并不依据香港法规,
4、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公司(包括香港人士)
这样就可以了吗?
还没完~
香港税务局在发出报税表后,公司必须在期限内作出利得税申报。在申报时,公司可根据自身的判定将离岸收入从报税表调整 。但是,税务局有很大的概率就离岸收入作出书面提问,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确认有关判定符合税务条例。
因此,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商业凭证,并在第一个税收年度就申请离岸经营税收豁免。因为香港税务局认为公司的经营模式一旦确定,不会在短时间内发生变更,因此在获得香港税务局的离岸经营免税权后,香港公司在之后几年的时间内,不会再被香港税务局进行离岸经营核查。
常常听到财务人员强调风险时有一个判断标准,就是增值税开票金额一定要和所得税当期收入金额保持一致,说者言之凿凿,听者频频点头。但站在税法角度真的是这么合理吗?今天就想分析分析这个事。
开票金额和收入确认背后的逻辑是什么?
1、开票金额的背后是增值税纳税义务
开票金额的背后其实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我们来看看财税2023年36号文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这一段话的背后有这么几层意思:
0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最重要判断标准是交易和款项同时符合条件,交易(应税行为)已经发生,而且必须收到款,两个条件同时成立才符合增值税缴纳条件。
02、关于款项的收取,一般会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何时应支付款项。但很多时候可能因为资金压力或者因为双方沟通原因,到了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依然未能支付,此时如果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义务递延的话,会带来巨大的漏洞,因为从税务机关来讲很难监管是否真实付款,因此税法规定即使没有付款,只要到了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也必须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03、特殊情况下还可能遇到销货方或者提供服务方提前开票的情况,这可能是因为甲方需要提前取得发票,也可能是因为双方交易中的风险考量,由于增值税发票是增值税缴纳的重要载体,因此税法也明确如果开票那就必须确认纳税义务,否则二者分离将带来巨大的风险。
04、特殊行业处于征税的便利或者征管的需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可能不再拘泥于交易行为必须发生,针对预收款做了特殊规定。文件里说了建筑业和租赁业两类交易,但建筑业和后来政策发生改变,预收不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只剩下一个特殊的行业——租赁行业。由于租赁业往往是先付钱,而且可能一次支付很长时间的租金,形成预收款,此时交易还没有发生,按照前面的逻辑无法征税。但考虑到征管需要,专门做了特殊规定,要求企业收到预收款必须马上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先于交易行为发生。
2、收入确认的背后是所得税收入逻辑
这里所说的收入确认,实务中可能包含会计收入的确认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会计收入确认当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或者准则的逻辑判断,所得税收入确认应该按照所得税法的逻辑确认,严格来讲二者并不是一回事。但实务当中大多数企业财务会尽量使得会计收入确认和所得税收入确认保持一致,缩小税会差异,这既是简化工作的需要,也是降低风险的需要。
我们这里假定不考虑会计和所得税收入确认差异,只来说说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所得税收入确认情况比较复杂,不同收入类型可能判断标准有所不同,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还是给出了一个基本原则:
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以销售商品为例,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0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0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0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0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所得税确认收入需要交易发生,也同时需要控制权转移、收入可靠计量、成本可靠计量等其他三个条件同时成立,看起来比增值税确认标准更加复杂,但在大多数销售商品环节看起来是一致的。
如果是销售劳务或服务,跨越纳税期的,那就应当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收入,这依然是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哪些交易或行业开票金额与收入确认应当一致?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法规定不完全相同,但还是有相似之处,比如通常都会要求交易发生,都会紧盯付款等等,这就使得大多数情况下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法收入确认应当基本保持一致。最典型的是两个行业:
1、货物销售
对于货物销售来讲,交易和付款一般是增值税纳税义务确定的标准,同时也是所得税纳税义务确定的标准,因此对于一般的工业和商业企业来讲,货物销售交易行为开票通常应当同步确认所得税收入,二者不一致将会出现较大风险。
2、普通服务业
餐饮、酒店、生活服务业还有大量的现代服务业基本上都是服务提供与付款同步,以合同约定为标准,服务提供和付款两个条件同时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应开具发票,同时所得税也应确认收入。尽管在一些细节问题有差异,但基本可以忽略。
哪些特殊情况下开票金额与收入确认一定不一致?
毕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标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出现不一致。典型的如:
1、销货方或提供服务方提前开票的情况
出现极为特殊的情况真的提前开票,但所得税必须要求的交易行为还未发生的,企业可以只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暂不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当然,这样可能出现系统比对风险,但即使是这样,只要企业提供证据证明所得税收入未到确认时间,税务机关都能够认可。
实务中很多企业担心风险,提前开票也提前确认所得税收入,一定要注意收入成本的匹配问题,因为增值税从来不要求收入成本直接匹配,但所得税是要求权责发生制的匹配原则,收入确认没有成本对应的匹配会直接增加企业税负,甚至引发虚开风险,这也是企业必须关注的问题。
2、租赁行为开票与所得税收入通常不一致
前面讲过租赁合同通常约定预收房租,增值税纳税义务马上发生,企业必须申报缴税同时开票,但交易并未发生,所得税应暂不确认收入,按照租赁期间分部确认收入,这里的不一致就是正常的,不会产生争议和风险,清醒保持一致反而出问题,导致企业提前多缴税。
3、建筑企业开票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
建筑企业的经营非常特殊,财税配比是以项目为单位实现的,但为完工年度又需要以权责发生制确认当年度收入,这就出现了完工百分比法,所得税应按照完工百分比计算确认。但增值税确认原则则是按照工程结算金额确认纳税义务,尤其是当合同约定通常按照结算金额70——80%支付工程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一定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支付,这就一定导致所得税收入和当期工程结算并支付价款的金额不一致,所以对于建筑企业而言,二者不一致是正常的,强行按照开票数字确认当期所得税收入,让保持一致反而可能造成所得税的少交,带来巨大风险。
总结:
1、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背后的逻辑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得税收入确认金额背后是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者逻辑是不同的;
2、大多数情况下,大多数行业中,开票金额和所得税收入金额是一致的,如果出现不一致可能导致风险;
3、特殊情况下开票金额和所得税收入金额就应当不同,强行统一反而带来巨大风险。
确定了收入适用的准则以及具体的方法,收入确认“时点”就成为核心问题。确认时点不当,结果是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将对上市申报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确定收入确认时点的基本原则是“风险报酬已经转移”,对这一原则性规定,还应当在千差万别的经济业务作出具体判断。
1、销售产品收入确认时点。不同于完工百分比法,销售商品是一次性确认收入,提前或推迟确认影响可能更大。商品销售通常是在交付货物,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但下列情形销售业务风险报酬的转移需要从实质性上进行判断:
(1) 暂时保留所有权。某些行业,比如大型工程机械销售、汽车销售,企业为客户按揭贷款提供担保,货物已经实际交付客户,款项已经收取,但合同约定所有权仍归属企业,
直到担保责任解除。从法律上看,货物的所有权未转移,似乎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时点,但从风险报酬的承担与享有看,已经完全由客户享有报酬、承担风险,保留所有权只是“形式” 上的,是为了收回货款的一种次要风险。因此,收入确认时点应当在发出商品,收回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时确认,而不用当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实际转移时确认。
例如,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h 601258)在卡车、工程机械销售政策上,通常与银行一道向客户提供消费信贷,公司作为担保方。公司通常在银行已批准客户贷款后,将车辆移交给客户时即确认销售实现。
(2) 初验与终验。较为复杂的产品销售,如需要安装、调试、试运行的情况下,合同往往约定了验收条款,有的还约定分次验收,如初验、中验、终验,甚至带负荷试运行较长时间等。该种情况下,如何判断风险报酬转移的时点?通常地,这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分析验收的复杂程度,结合款项支付进行判断。如果根据历史经验,极小可能出现终验不合格, 客户拒收货物且不付款的情况,到验收时已经收取款项的大部分,如90%以上,则初验完成后应当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在通讯行业,按照惯例一般是初验合格后确认收入,如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sz3000)的披露收入确认时点为:“本公司具体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方法为:获取甲方负责通信塔采购业务的网络建设部或者采购部等类似机构的确认函, 确认本公司已安装并初步验收的塔的类型、数量,再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得到当期实现的收入”。
(3) 房地产收入确认时点。对于房地产收入确认时点,一直以来都没有统一的时点, 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时点确认收入:一是以签订合同或认购协议,并收取预售房款确认收入实现;二是以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作为收入实现,包括以合同款到账金额确认收入和以合同金额确认收入两种方式;三是开发的项目竣工验收,发出“入伙通知书”,并开具销售发票作为收入的实现;四是以收讫房款并办妥产权转移手续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其中,以开发项目已竣工验收,发出“入伙通知书”作为收入确认时点较为恰当。
(4) 离岸价与到岸价。对于出口业务,以离岸价结算的,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注明的离岸价格,包括售价加上商品被搬运到车船(包括船、火车、汽车等)或其他运载工具上的所有费用,收入确认时点为货物装运完成、取得报关单的日期;以到岸价结算的,收入确认的确认金额为到岸价,包括售价加上商品被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的装卸、保险及运输等费用,收入确认时点为货物运送到达目的港口,但是实务中较难获得书面证据。
(5) 代销。视同买断方式下委托方确认销售收入的时点,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应确认销售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以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后确认收入实现。
在不同的商品销售方式,确认收入的时点通常为:
有的时候,由于客户的原因导致看似普通的产品销售,在确认收入时点时却变得很困难, 如下游客户零库存管理情况下企业收入的确认方法,较为典型的是为国内汽车厂商提供配套的零部件生产企业。由于目前国内各大汽车制造商或其配套供应商为了降低零部件在存货中的比例,一般实行零库存管理,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为了适应客户的要求,在客户附近租用仓库储存产品,以保证供货的及时性。零部件供应商实行“以销定产”的订单拉动式生产组织模式,根据客户每月传达的订单组织生产,然后运送到在客户附近租用的仓库,仓库再根据客户要货需求送货到客户装配生产线,产品经客户验收合格、生产领用后,客户每月向发行人发送开票通知单,经企业核对无误后开具发票。企业和主要客户的购销合同也都作了类似规定,即产品经需方验收合格并通知企业开具发票后,需方自接到发票之日起,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款。因此,零部件供应商制定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通常为:产品经客户检验合格并领用,企业根据客户确认的开票通知单开具发票,作为收入的确认时点。但是,上述收入确认时点容易受到企业与客户串通操纵。
2、提供劳务、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时确认时点。完工百分比的确认时点,主要有两个问题,
一是收入确认起点。理论上,只要发生了成本,或实施了工作量,就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相应的收入、成本及毛利,但实务中,有的企业将完工进度达到一定比例后, 才开始作为收入确认的起点。例如,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sz300002)披露系统集成的收入确认原则为:系统集成包括外购软硬件产品和公司软件产品的销售及安装。对于系统集成,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在系统集成中的外购软硬件产品和公司软件产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不再保留与之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系统已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安装调试、取得了买方的验收确认,相关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按照完工比例确认收入。公司签署该类业务的合同一般为约定验收条款的合同。由于公司的销售合同主要依靠项目实施人员及自有软件技术的整合来实现,因此,公司以投入工时为计算基础,以完工进度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根据历年已完工典型合同统计,初验时项目投入工时约为80%左右, 因此,公司按照以下标准孰低的原则确定初验收入的确认比例:a 初验时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等于或高于80%,则以80%确认收入;b 初验时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低于80%,则以合同约定的比例确认收入。公司每年年末会根据当年完工合同情况,对初验完工进度进行复核。终验时的收入确认:取得客户终验报告确认时,公司扣除初验已确认的比例后,将其余部分确认收入。
另一家从事软件开发定制的拟上市企业,开始确认收入的时点为:开始和完成时点在同一会计年度的,验收报告时点确认收入。开始和完成时点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在软件主要功能通过测试时点(该时点完工进度一般为70%),开始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完工进度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前述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完工百分比的会计政策为:对跨会计年度且合同金 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机械产品制造销售业务,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按完工百分比分期确认收入, 其中完工百分比在达到30%前不确认收入。对未跨会计年度或合同金额低于2000万元的产品 销售业务执行收入准则,在销售交付后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可见,上述企业制定的收入确认政策,完工百分比确认的起点有 30%、70%、80%,这是否符合准则规定值得商榷,唯一的依据可能是收入准则关于提供劳务时“当某项作业相比其他作业均重要得多时,应当在该项重要作业完成之后确认收入。”从企业上市角度,应当审慎确认收入,但不应当脱离准则框架之外的过度“审慎”?事实上,软件等通讯行业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有的“变形”为按照“节点”确认收入,而“节点”实际上往往是客户付款时点,颇有些类似于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
二是过程中的确认时点。这个问题更为复杂,主要关于是否存在人为调节完工百分比, 以此操纵收入、利润。
对于以“合同项目”为收入、成本核算单位,收入确认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或提供劳务的经济业务,即按照完工进度法确认收入的项目,监管机构审核时往往要求拟上市企业及申报会计师按照合同收入项目详细说明:合同收入、合同成本、报告期内分别确认的进度、实际发生的成本、完工百分比的确认方法、应收及预收(付)款的金额、对应存货发生额及余额等,按照合同项目逐一说明,分析勾稽关系是否合理,从而判断是否存在操纵完工百分比,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的情况。并要求申报会计师说明是如何实施审计程序,取得了那些审计证据。
收入确认政策是会计核算的重点工作,也是审计中的重要事项。从最近被否的科创板案例来看,科创板对收入确认政策的审核口径把握非常之严格。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会计处理不当申请科创板被上交所否决,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则由于明显不符合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会计处理申请科创板被证监会否决。此外,上市公司及拟申请ipo的企业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ipo企业应该如何应对进行收入确认。与ipo收入确认相关的反馈问题一般如下:
1、(1)请发行人结合生产模式、销售模式、收款进度分别补充说明各类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分类)的销售流程(包括发票开具时点和报税时点等),补充披露各类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分类)确认的具体时点,补充说明相应产品成本核算及结转方法;补充说明采用不同收入确认时点确认收入的金额及比例。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成本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产品订单的特点,补充说明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客户的订单构成情况(按金额划分);结合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补充说明对客户的退货、换货政策,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的实际发生情况及相应会计处理方法,合同条款是否支持发行人现有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退货及换货会计处理的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期末集中发货、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销售收入外部证据的核查情况,对收入截止性测试的核查情况,对发行人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成本和费用的核查情况。(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为确认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针对经销商的销售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以下方面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请说明经销商具体业务模式及采取经销商模式的必要性,经销商模式下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经销商选取标准、日常管理、定价机制(包括营销、运输费用承担和补贴等)、物流(是否直接发货给终端客户)、退换货机制、销售存货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内控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经销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对经销商的信用政策是否合理;(2)请披露经销商和发行人是否存在实质和潜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采用经销商模式的情况;发行人通过经销商模式实现的销售比例和毛利是否显著大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经销商是否专门销售发行人产品;经销商的终端销售及期末存货情况;报告期内经销商是否存在较多新增与退出情况;经销商是否存在大量个人等非法人实体;经销商回款是否存在大量现金和第三方回款;(3)请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下述情形:发行人通过经销商模式现实的销售毛利率和其他销售模式实现的毛利率的差异较大;给予经销商的信用政策显著宽松于其他销售方式,对经销商的应收账款显著增大;海外经销商毛利率与国内经销商毛利率差异较大。如存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情况;(4)请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经销商业务进行充分核查,并说明发行人经销商销售模式、占比等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对经销商业务的核查比例、核查证据是否足以支持核查结论。(5)请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综合利用电话访谈、实地走访、发询证函等多种核查方法,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销商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原则、费用承担原则及给经销商的补贴或返利情况、经销商的主体资格及资信能力,核查关联关系,结合经销商模式检查与发行人的交易记录及银行流水记录、经销商存货进销存情况、经销商退换货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经销商模式下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对于工程总承包合同,发行人采用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合同完工进度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工程总承包业务模式等说明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适用性与谨慎性,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分析说明;(2)结合行业特点说明对合同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已发生的成本确定的具体方法(包括发生调整的情形及调整方法),以及发行人确保合同预计总成本及时更新的内控措施及运行情况。(3)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出现过不能可靠地估计或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客户名称、合同金额、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或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的原因等。(4)列示报告期主要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客户名称及类型、项目建设周期、合同主要内容(完工进度确认条款和付款进度的约定等)、合同金额、报告期各期确认的收入及成本、应收账款余额以及已完工未结算金额、完工进度是否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完工进度取得的外部证据、预计合同总成本、实际总成本、预计毛利率、实际毛利率。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范围、过程、方法和结论。请会计师就发行人收入、成本确认等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会计政策存在重大差异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1)请按照内销外销分别披露前五大客户的名称、销售模式、销售产品类别、销售数量、价格、金额及占比、结算方式、期末应收款、期后回款情况,并结合销售模式、核心工艺等因素,分析发行人客户变动的原因,进一步解释发行人外销收入比重降低的原因。(2)请补充披露公司内销外销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及其所取得的凭据,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补充说明发行人外销数据与海关进出口相关数据的对比情况,及差异的原因、合理性。(4)补充披露报关费与外销收入的匹配关系。(5)说明公司取得出口退税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商品、退税率、免抵退税金额及会计处理,说明与外销收入的对应关系。(6)说明境外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外销国家或地区、产品种类、销售量、销售单价、定价依据、销售金额及相关占比,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主要客户,主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7)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进出口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对发行人内外销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范围、核查方式、核查金额及占比情况,并据此对发行人收入的真实、准确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一、租赁分类
在租赁开始日,即区分是融资租赁or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取决于交易实质,而非合同形式。
经营租赁:除了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分为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分类满足条件之一即可: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3.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实务中,这里的“大部分”一般指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4.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实务中,这里的“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 90% 以上。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三、经营租赁会计处理
1、租金处理:采用直线法or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
2、提供激励:免租期内确认收入,出租人承担的费用从总租金收入中扣除
3、初始直接费用:应资本化至租赁资产的成本,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4、折旧减值:采用固定资产类似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5、可变租赁付款额:如果是与指数or比率挂钩的,在租赁开始日计入租赁收款额,除此计入当期损益
6、经营租赁变更:变更生效日,作为一项新的租赁
有童鞋问,开具普通发票要不要申报收入?
还有人说,我不开发票,我报什么税?
这里,我就觉得是税法宣传这个事情啊,还任重道远。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就应该申报纳税。按季和按月申报的一般是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十五日内申报,这取决于不同纳税期税务机关做税费种核定确定的申报期限。
如果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申报收入,但没有申报收入而导致少交税款,造成的后果是什么?从征管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而言,应当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则演变成偷税,那么对应的处罚则相应加重。
以增值税为例,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包括哪些?
2023年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一、什么是应税销售行为?
即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什么叫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财税2023年36号公告详解)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财税2023年第36号公告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税后即焚说:
2023年修改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版本中,对财税2023年36号公告中的应税服务等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进行了确认,体现在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六款中。该条前五款,均是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规定,第六条则是没有更具体的规定,那么第六款的具体规定则需要到财税2023年第36号公告中寻找答案。
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收讫销售款,很容易理解,钱到货交,钱清劳务清。取得收款凭据这个事情,规定的也很清楚。
首先是签订合同的,则以签订合同的约定付款日期为准,这一点是以权责发生为原则的,不管收款未收款,是需要确认收入的;其次没有签订合同的或者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的,则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一般的劳务就以完成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了。怎么算完成?正规一点的,比如建筑劳务,一般会有验收记录吧?那以竣工验收的时间为准,这个相对容易。如果是其他劳务,比如咨询?钱没收到,合同没约定,怎么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或许这个只能以劳务接受方的肯定为要件了。
对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财税2023年36号公告,特别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申报纳税的时点,按规定来看,应该是采取的孰先的原则:开具发票、达到义务发生时点孰先的原则。
举例:
比如建筑业,不开发票,但取得预收款,以预收款收到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次月应该申报增值税;又比如建筑业企业,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取得预收款,但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或者付款条件,那么在这个合同约定的时点应当产生了纳税义务,应当在次月申报增值税。
而对于视同销售行为,商品则为移送当天,服务则为完成当天,不动产及无形资产即为权属变更当天
今天,我们学习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本篇,我们主要学习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这部分内容在我们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从近几年的考试题型和分值来看,主要考察客观题,分值适中。本篇的两个考点,学习难度都不大,要注意不同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和时间。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对商品可以实施有效控制(例如具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则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但如果企业仅保留与所有权无关的继续管理权(如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时保留的物业管理权),不影响收入的确认。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提示: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一)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托收承付,是指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方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已销售商品中包含的减值损失)
贷:库存商品
提示: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等
若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预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三)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
1.视同买断代销方式
(1)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但若协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委托方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支付手续费方式
(1)委托方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委托方发出商品时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
(2)受托方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按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四)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销售的处理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销售方通常不应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销售方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订货销售的处理
订货销售,应在发出商品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六)以旧换新销售的处理
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七)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1.现金折扣(重要)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计算现金折扣时是否考虑增值税视题目假定而定。
2.商业折扣(重要)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3.销售折让(重要)
对于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销售退回及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商品的处理
1.销售退回
(1)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若原发出商品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2)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退回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成本等。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九)房地产销售的处理
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根据房地产建造协议条款和实际情况,判断确认收入应适用的会计准则。房地产购买方在建造工程开始前能够规定房地产设计的主要结构要素,或者能够在建造过程中决定主要结构变动的,房地产建造协议符合建造合同定义,企业应当遵循建造合同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房地产购买方影响房地产设计能力有限(如仅能对基本设计方案做微小变动)的,企业应当遵循收入准则中销售商品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
(十)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
(十一)售后回购的处理(掌握)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提示:若按回购日的市场价格回购,说明与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报酬已经转移,则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十二)售后租回(掌握)
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租回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真题练习
【例题1·多选题<2023年真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以赊销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成本为75万元的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合同约定乙公司有权在三个月内退货。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根据以往经验估计退货率为12%。下列关于甲公司2023年该项业务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确认预计负债0.6万元
b.确认营业收入70.4万元
c.确认应收账款93.6万元
d.确认营业成本66万元
【答案】abcd
【解析】能够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销售退回,应按照扣除退货率的比例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估计退货率部分收入与成本的差额确认为预计负债,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93.6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
贷:库存商品 75
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9.6(80×12%)
贷:主营业务成本 9(75×12%)
预计负债 0.6
【例题2•判断题<2023年真题>】企业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时,应将所售商品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答案】√
【解析】以旧换新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例题3·判断题<2023年真题>】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
【答案】√
【解析】题干表述正确。
导读:对于收到预收款货物,其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该如何做呢。同时,收到预收款货物分批次发出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又是什么样的呢?关于这两个分录,详情分析不要错过了小编给您整理的本篇文章哦,精彩内容如下。
收到预收款货物分批次发出确认收入如何做分录?
答:首先,对于收到预收款货物,其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如下:
1、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发出商品时,
借: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
贷:营业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3、不开发票按无票销售处理,与开发票账务处理一致。
而收到预收款货物分批次发出确认收入,则会计分录如下:
1、预收一半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一半)
2、收到剩余货款及增值税税款并交付商品时,
借:预收账款(余下的一半)
贷:主营业务收入(总价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收到预收款货物分批次发出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小编给您整理的上述三个步骤,您都学
取得租金收入的企业,在会计核算上确认租赁收入时,采取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会计人员往往带着惯性思维做账报税,认为会计和税法都规定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那么,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租金收入也想当然地采用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确认。殊不知,这样处理,不一定正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进一步规定了一次性收取租金且租赁期跨年度情况下的收入确认方法: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可见,站在税收角度,租金收入有其特殊规定,并非全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只有满足了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这两个条件,才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除此之外,税收角度的租金收入以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这就必然存在税会差异。财务人员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方能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租金收入的税会差异,也为税务筹划带来了空间。财务人员应该充分利用,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为企业的资金管理带来效益。
1、销售退回主要是商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企业允许顾客退货,并且会全额退还货款。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与主营业收入是备抵科目,主营业成本与应收退货成本是备抵科目,此消彼长的关系。
预计的退货率上升,就增加预计负债贷方金额,对方科目主营业收入就是借方(收入减少了),同时增加应收退货成本借方科目金额,对方科目主营业成本就是贷方(营业成本也减少),反之退货率下降,都是跷跷板原理。
2、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售商品的销售。多是因为企业的资金问题,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关键字:高融低租,回购价格高于原出售价格,即为融资业务,最后连本带利一起归还。回购价格低于原出售价格,即为租赁业务,视同先预收了租金,租赁期间资产价值减少,最后以较低的价格给买回来了。
收入准则中预收账款已改为合同负债了,租赁准则还继续沿用这个科目。
a、题中若没有明确销售价格和回购价格是含税金额,都视同是不含税金额,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另算,发出商品收钱时确认销项税,回购付钱时确认进项税,税大哥的办事风格很简单,收钱缴税,付钱抵税。
b、(高融)商品发出后使用“发出商品”科目,发出商品是属于存货项目,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已发出尚未收到货款的产成品科目,存货状态发生了变化,未实现销售收入。
公司为新设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00万元(未开票所得),销项税额17万元。本期已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0张,进项税额17万元,未认证。近日,公司会计致电税务局,询问当期增值税进项发票未认证是否可以进行零申报。
答:不可以。如果纳税人违反规定进行零申报,不仅要缴纳当期税款,还要收取滞纳金和罚款。正确的做法是纳税人将当期收入100万元填入未开票收入,按规定缴纳当期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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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及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 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二是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收入时间。三是赊销或者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 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四是预付货款销售或者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以是否交付货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五是长期劳务或工程合同,按照纳税年度内完 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以看出,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因此,销售收 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销货收入:1.托收承付:办妥托收手续时2:预收款发出商品时3:需安装检验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如安装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4: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5:分期收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期6:售后回购按销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导语
差额征税是原来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即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销售额来计算税款的计税方法。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营改增后,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支出应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由于原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范围较广,且部分行业的部分支出无法取得符合增值税规定的进项凭证等原因,差额征税在营改增后在多个行业中有所保留。
下面小编给大家总结一下我国目前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主要有哪些行业、差额征税中允许扣除的有效凭证以及开具发票的相关要求。
目前适用差额征税的行业主要有以下这些方面: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航空运输企业;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销售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上1-9项政策依据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相关规定。
10.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1.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以上10-12项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13.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水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14.安全保护服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财税〔2016〕47号)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15.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16.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7.代理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货物;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以上第15-17项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18.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自202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2017〕90号)
19.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20.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电信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机构接受捐款提供服务,如果捐款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
差额征税中允许扣除的有效凭证有哪些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有哪些规定呢?
差额项目
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纪代理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航空运输企业
航空运输企业,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政策未作要求
旅游服务
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差额扣除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差额扣除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差额扣除后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安全保护
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扣除后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水费
政策未作要求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
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代理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货物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政策未作要求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如果捐款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为适用差额征税的相关税法规定,那么差额征税的企业在会计账务处理上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各位小伙伴们,通过上面的学习,是不是对差额征税相关规定及账务处理有了更深的了解呢?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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