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业务宣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该做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新旧申报表都明确给出了填列位置,而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之差是否反映、在哪里反映新旧申报表均未明确说明。新版申报表公布以后,这个问题再次引发广泛讨论。本质上这并非填表问题,而是政策理解问题,争议焦点在于:(假定不考虑扣除比例)是应按“会计核算成本”还是按“公允价值”计入可以扣除的业务宣传费?
一直以来,有种观点认为“既然税法视同销售了,就应按视同销售的价格(公允价)计入业务宣传费”。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违背业务逻辑的。该观点是把业务分解为两步,第一步按公允价值销售,第二步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货物用于宣传。这种理解忽略了一个问题,既然货物已经“销售”出去,如何再将它用于宣传呢?
假设销售真的实现,销售出去的货物会转换为货币资金或其他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这部分经济利益的价值等于货物的公允价值(含增值税),而这时货物已不属于企业,企业如果想达到将“自产货物”用于宣传的效果,就只有再将货物按公允价购入。重新购入后,货物计税成本增加,增加部分等于公允价减去会计核算成本。该业务的实质变为了将外购货物用于宣传,这时应该按货物的公允价确认可以扣除的业务宣传费。
在视同销售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没有顺理成章地再拟制一个“视同购入”。视同销售收入减去视同销售成本产生的差额,由于缺少“视同购入”环节,这部分“经济利益”没有实际流出企业,因此不可以增加到自产货物的计税成本中,所以这时应该按会计核算成本计入可扣除的业务宣传费,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将自产货物用于宣传”。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无论是视同销售还是真实销售,只实现了“所得”,并没有提高货物的计税成本,提高计税成本的是“购入”。把视同销售的自产货物,当作银行存款一样计入宣传费用,忽略了一个“购入”行为,相当于拿已经不属于自己的货物用于宣传,是不符合逻辑的。无论是自产外购货物还是外购货物,在视同销售时,只考虑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将二者填写在申报表相应位置即可,其差额不需要在申报表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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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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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视同销售的情况有哪些,你是否清楚,本文要说其中一类,就是对外无偿捐赠,章内容为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如何交增值税,说是无偿,以为不要缴纳增值税,其实不然。
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如何交增值税
如果是对外捐赠、赞助的商品,应该作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购买一些图书等学习用品通过公益团体捐赠,由公益团体开具合法的收到凭证记账,不作为视同销售,不用交税收。记“营业外支出”科目会计学堂整理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案例:
某公司把自产的一批物资无偿捐赠给希望工程,该批产品的成本为20000,计税价格为30000,增值税率17%,分录如何写?
借:营业外支出 25100;贷:库存商品 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5100
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如何交增值税,专业性的工作不能想当然,因为那时没有实际根据的,水外捐赠缴纳增税,是因为这类企业行为应该视同销售。
今天来谈谈会计中视同销售的问题。顾名思义,视同销售,意思就是表面上看一项业务不是销售,但我们要把它看成为销售。视同销售在会计、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都不一样。
我们先来看看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劳务还有所不同:
1.货物的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给了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上述七点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是(4)-(7),其中(5)-(7)都有一种情况叫做购买,而(4)中不含购买的情况。这一点很多人觉得不太好理解,(4)跟(5)-(7)有什么区别呢?
自产和委托加工就不说了,但凡是这两种情况,不管你是把货物自己用了、分给员工做福利了、投资出去了、分配给股东了,还是直接赠送别人了。这个货物是你自己生产的,委托别人加工其实还是等于货物是你自己生产的。自己生产的货物被消耗掉了,你在这个过程中就存在赚钱的可能性,尤其是(5)-(7),你为什么会拿着货物去分配去投资,是因为你不想出钱,你用货物来代替你原本应该付出去的钱,拿货物出去不仅不用付钱了,还变相帮你降低了库存,减少了货物滞压的风险,所以从实质上来讲货物就是等同于被你销售了,所以这两种情况相对容易理解。
那为什么购买就不一样了呢?你试着这么理解,买进来的货物,如果我准备自己用掉或者给员工发福利,从税法的角度说你或者你的员工就是最后的接棒者,增值税压根不允许你抵扣,如果你抵扣了,税法让你做进项税额转出就行了。所以不存在销售确认销项税,进项抵扣的问题,当然就不属于视同销售。举个例子,你买了个面包自己吃掉了,你在买面包的时候就知道这个面包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的,当然用不着把吃面包当作销售,买面包当作采购,直接买面包的时候进项不抵扣这事就完了。
但是购买的商品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在这个过程中你就有可能会赚钱,比如你买来的价格是100元,投资或分配的时候当作200的价值来确认,你存在赚钱的可能性,那就很简单,买进来作为进项抵扣,投资、分配、赠送的时候当作销售确认销项就好了,理解为正常的销售,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交税即可。
这里“赠送”要特别强调一下,在会计处理上,赠送的会计处理跟投资、分配的又不一样了,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的时候,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上都会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但无偿赠送的时候,会计上却不确认收入,仅仅是把商品按成本直接结转就行了。这又是为什么?因为新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条件是经济利益要很可能流入,才能作为会计上的收入确认,东西是你无偿赠送出去的,你不会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所以在赠送环节,会计处理很特殊,直接用成本结转即可,不作为收入确认。
所以这里总结两个关键点:(1)视同销售不等于确认收入;(2)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需要视同销售,只需要进项税额不抵扣即可。
2.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视同销售:
劳务以及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视同销售就简单多了,只有在无偿提供或者无偿转让的情况下,我们要视同销售。而且这里还有一个“双公例外”原则,及:无偿提供的劳务或者无偿转让的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如果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税法上不需要视同销售。
这里再特别提示一下:货物的无偿赠送,就算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也要视同销售,但是劳务和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无偿赠送,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是可以除外的,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我们再来研究一下自产货物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确认原则只有一个: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也就是货物是否已经从企业内部转移到了企业外部,只要所有权从企业内转移出去了,就要作为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反之,不认为是视同销售。
举个例子:货物在总分机构中进行移送(不同县市),比如从北京调货到上海来,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但企业所得税就不需要视同销售,因为货物还在公司这个主体内,所有权还归公司所有。
综上,视同销售这个知识点比较难,需要好好思考总结。出道题看看大家学会了没有:
下列经济事项中,既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又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项目有( )
a.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分配股利
b.将自产的产品用于投资
c.将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
d.将自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办公楼在建工程
e.将资产在总机构和外省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用于销售
答案是:abc
d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不用视同销售,这里再多说一点,自产货物用于自己企业办公楼的建造,是正常的经营行为,压根不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谈不上增值税视同销售;而办公楼也属于本企业,资产还在企业内部,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e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因为货物还在企业内部
每次分享文章视同销售,总有朋友问我增值税为什么要视同营业。
第4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是啊,为什么一定要把增值税视同销售?
其实每一项政策都是有原因的,不是无缘无故给出这样的规定,为什么不是增值税销售,而是要被视为销售行为,那自然有它的道理。
哥今天给大家做一点分析,多交流和探讨。
01#
保持链条完整,防止双重征税。
上所述,增值税是对流通过程中增值部分征收的流转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在流通过程中,下一个纳税环节要减去上一个环节所缴纳的税款(仅就增值税部分征税),增值税就是这样一个环节传递下去的,直到最终消费者,所有的增值税都由最后一个消费者缴纳。
这个链条环节的情况就像一个链条,所以我们常说增值税是一种链条税,链条不断,增值税就不会重复征税,如果链条不完整,可能会重复增值税。
考虑卖是为了保持链条的完整性,直到最终消费者不让链条断裂,这样才能避免双重征税。
假设一个价值100(不含税)的产品被工厂卖给批发商,批发商再把它交给超市。
整个产品流通环节的链条没有断裂,批发商在赠送给超市时,视同销售(按市场价100元),超市以后再出售这种产品,全国整个环节就收到13元的增值税。
这也是产品本身应缴纳的增值税,出厂后没有增值,应缴纳增值税100倍13%。
但是,如果批发商不把礼品当作销售,增值税链条就会在这一环节断裂。
超市的后期,在销售时间之前没有把进项税额传下去,这样就交了13个增值税,全国一共收了26个,出现了重复征税的情况。
这显然不是国家想要的,增值税本身就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作为销售可以避免这个问题,这样增值税就可以传递到下一个环节。
02#
堵塞税收漏洞防止少缴增值税。
视同销售除了可以防止因链条断裂而造成的重复征税外,还可以堵塞税收漏洞,防止增值税少征。
举个例子,工厂生产一个100的产品(不含税价)给员工,市场价是200,成本是100。
如果不被视为销售,国家将不会收到增值税26,事实上,市场价值的货物不包括税200,最后,国家整体上应该征收26的增值税,但如果不把工厂当成销售的话,那么国家就收不了那么多,只收13增值税了,工厂里的礼品商品的附加值税也就亏了。
出售解决了这一漏洞。
如果不能算是销售的话,那就很容易做到通过赠送的策划,侵蚀国家的税收。
03#
如何按销售额申报增值税。
同样的销售额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同一个销售额有一个目的就是防止增值税链条断裂,链条需要抵扣来维持,所以如果在同一销售过程中可以开具给下游的增值税发票。
如果开发票的话,自然要怎么申报。
当然,如果没有开具,也应该申报,填写未开票收入一栏申报即可。
a纳税人b,将公司生产的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给员工,没有发票,成本为50万元,不含税对外销售的价值为100万元,那么,b企业又该如何申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b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即使未开具发票,也应申报未开票收入100万元。
这是如何填写声明。
研究视同销售要搞清三个问题:
一、税法中的视同销售是什么,二、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正常销售有何不同,三、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
一、税法中视同销售的规定及其异同
视同销售是税法上的概念,会计上并无视同销售一说。税法对视同销售无明确定义,而是在具体税种中以列举的方式确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增税中有关于视同销售的明确规定。
(一)、所有权转移与否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是增值税关于视同销售的列举式规定,原本有8种,2023年4月最后一次营改增后,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复存在,就只有7种行为了,其中第1、2、3项关于代销和纳税人将货物在不同县(市)移送要视同销售的规定是基于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的考虑,这种所有权未转移即视同销售的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增税中是不存在的。企业所得税方面,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判定原则是“资产所有权属是否改变”,除非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否则所有权未发生改变的,就不视同销售;土增税方面,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规定:所有权转移应视同销售。
(二)、产品用于投资、捐赠或赠送、职工福利、向股东分配等行为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增税中都是视同销售的。三个税种的表述有异,但实质相同。比如增值税规定赠送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规定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其实就是将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的行为视同销售,本质是一样的,再比如增值税规定产品用于个人消费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规定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等等。此处不一一详述。
这里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1、产品购入与自产的不同,对增值税来说可能是视同销售与进项税转出的区别,如购入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是视同销售而是进项税的转出,但对企业所得税及土增税而言,无论是购入还是自产,只要所有权转移,就都视同销售。
2、主体的不同。对增值税而言,自然人对外投资、赠送的若是货物,并不视同销售,但土增税视同销售。因自然人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个人所得税在视同销售上虽未见明确规定,但个税相关规定明确:若收入偏低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核定收入。此规定与视同销售有相同的效果。
(三)“卖一赠一”的行为
“买一赠一”的行为,对于卖方即“卖一赠一”,企业所得税明确规定不视同销售,不另外确认收入。对增值税而言,若存在有“卖”的基础行为,还要符合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的程序性规定,其“赠一”的行为才会不视同销售。
二、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正常销售有何不同
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正常销售的收入确认明确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增值税也可理解为一般情况下收入的确认是权责发生制,而土增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特殊,是合同签订时。但在视同销售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增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是应税行为完成时。所以若一份捐赠合同规定2023年10月1日履行该捐赠合同,只要该日未实际履行捐赠,则当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增税均不确认视同销售,只有在实际交付当日才确认,所以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理解为收付实现制。
三、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
视同销售因为没有取得对价或明确的对价,需要确定其计税依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增税规定各不相同。增值税按下列顺序确定:1、自己产品的销售均价;2、其他企业同类产品的销售均价;3、成本加成。这是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原则,增值税视同销售确定计税依据有一个例外: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明确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但也有一个例外:即国税发[2009]31号文对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的规定,与增值税对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顺序是一样的,也有成本加成。但增值税规定的成本加成利润率是10%,而企业所得税的成本加成利润率是15%。
土增税无成本加成的规定,按市场价或评估价确认收入。
作者及单位:
刘宏伟 河南正平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陈利玲 河南元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来源:正元财税
编辑:沐林财讯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中均有对视同销售的规定,那么同样是视同销售,各税种规定是否相同呢?判定的关键点有什么区别呢?今天小编就带各位一同走近“视同销售”,看看它们之间有什么不同吧。
一
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奖励、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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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个税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设备租赁公司,将自己公司的a设备无偿提供给甲公司使用,那么理个税公司要不要视同销售缴增值税,要不要缴企业所得税,设备的折旧能不能扣?要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对增值税、所得税视同销售知识有所了解,并熟悉相关会计处理,今天我们就来一起梳理一下,各种“视同销售”的规定。
增值税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非常“8+3”)
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四条规定的8种情况。《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 又增加了3种。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举例:
长城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委托方长江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销产品。每件产品双方委托价格100元(不含增值税),长城公司加价20元,以每件120元对外出售,委托方长江公司已为长城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个例子中,委托方、受托代销方都要视同销售,增值税按照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1.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08〕828号)第二条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②用于交际应酬;
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对外捐赠;
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原理: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主要强调“所有权的转移”,对于货物的移库结转,生产、制造、加工改变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因为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都不需要视同销售。
3.举例:
“理个税”教育咨询公司将自己开发的价值16800元的cpa网课免费让员工学习使用,以提高员工技能,还将外购的热水器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问哪些要视同销售,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会计上视同销售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会计对于货物的非销售性转移行为要按照正常销售一样确认和计量,即要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在增值税的前8种视同销售中,第③、④、⑧种情况是不确认收入的,其他情况要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上,具体解释如下:
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 a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b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营改增后只有象征意义了)不确认收入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确认收入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确认收入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确认收入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不确认收入
特殊注意事项
1.以下是不视同销售行为,而作为销售行为处理的:
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2.外购产品用于各种用途在会计、增值税、所得税中的处理:
(1)外购产品对外投资:会计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增值税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所得税确认收入并扣除相关成本;
(2)外购产品进行利润分配:会计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增值税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所得税确认收入并扣除相关成本;
(3)外购产品作为单位的劳保用品使用 :会计不确认收入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增值税不视同销售不需要进项税转出,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并可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4)外购产品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会计不确认收入直接计入福利费,增值税需要进项税额转出,所得税视同销售相关福利费在规定限额内扣除;
(5)外购产品用于对外捐赠:会计不确认收入相关成本计入捐赠支出,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所得税视同销售捐赠支出区分公益性捐赠与非公益性捐赠在税前扣除;
消费税视同销售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土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资源税的视同销售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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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又双叒叕变了,带来的不只是学习的麻烦,也有好处的。
笔者通过学习,发现一处修改,就减少了税企之间的争议。
对于“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大家都清楚和明白,既要调增“销售收入”,也要调增“销售成本”,对于这一点大家都没有异议。
可是,问题在于在调增“收入”的同时,“收入”对应的“费用”是不是也该同时调增呢?
比如,企业宣传促销活动中,赠送了自己的产品,成本价6万元,市场价10万元(不含税)。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7.3万元
贷:产成品 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税务处理:增值税已经按照视同销售确认了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方面也视同销售调增“销售收入”10万元,调增“销售成本”6万元。大家对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
但是,问题在于我企业已经按照10万元确认了收入,那么“销售费用”是不是也应按照10万元加增值税计算呢?因为我这些赠送的产品经过视同销售处理后,计税基础就变成了10万元了啊,当然还有企业承担了不得转嫁或抵扣的增值税。
可是,以前税务总局也没有明确,申报表填报说明也没有注明等原因,所以就有人支持应该同时调增,也有人反对,反正是争议一大片,常常就出现税企争议,各有各的道理。企业肯定是拧不过税务局的啊,最终吃亏的是企业。
好啦,回顾了一下关于“视同销售”曾经存在的争议,下面我们就看看总局修改后的最新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修改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写说明,在原有的“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的表述。
2017版(修改前)截图
2019版(修改后)截图
(注意画框的是重点)
这一修订的最大好处就是完美的解决之前的税收争议!
还是以前面的例子,我们来看看在新表下应该怎么填报:
第一步: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二步: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通过上述填报过程可以看出,能否调增“费用”对企业影响还是蛮大的。原来是大部分地区税局和税官,之所以不认可上述对“费用”调增,因为可以调增“费用”的话意味着企业将不会补税,很多企业与稽查税官为此经常扯皮。
总局这次修订,最终一锤定音:调增收入的同时,也可以调增费用!
只有这样,逻辑关系才是正确的!
这一修订,是对企业的明显利好,也是对某些装着明白揣糊涂或者教条主义者打脸。
另外,原来“视同销售”还存在一处争议:视同销售收入金额是否含税?
大家可能会想当然的认为,税务上“收入”都应该是不含税的。但是,请看下面的案例:
企业在中秋节前,购买月饼给员工发放。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只要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金额5万元。
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5万元
贷:银行存款 5万元
该业务同样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提醒:很多人会经常忘记该调整)。
虽然该调整无论是含税还是不含税,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都会相等,不会对“费用”产生调整。
但是含税与不含税的微妙处在于,含税金额较大,会增加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等限额扣除的基数,企业有少缴税的嫌疑。
可是,如果按照不含税金额调整,又如何来确定不含税金额呢?如果对方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显示了不含税金额还比较好办,如果是没有显示的呢?企业还要去确认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还要确认购买的商品的税率以及是否免税等等,反正事情不会少。
本来,类似于月饼这样视同销售是否含税,对纳税结果影响并不大,应该从简和从方便企业的角度出发即可,可是有些人就喜欢拿着这些找企业的麻烦。
扯远了,反正总局这次的这样修订,我觉得应该大大的点赞。希望放管服措施更加深入,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税收争议愈来愈少。
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 彭怀文
今天我们先来详细讲述一下增值税的8项视同销售:
1、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非常“8+3”)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②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解释】机构之间货物移送视同销售的三个条件:
第一、限于不同机构之间发生,属于同一个企业内部。企业间的货物移送正常纳税;
第二、强调相关机构必须在不同县(市),反言之,同一县(市)发生的机构间货物移送不征税;
第三、强调货物移送以后,必须用于销售;
第四、受货机构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向购买方收取货款。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规避)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重点)
【注意】货物的来源,只有自产和委托加工,无外购货物。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货物的来源,除自产和委托加工,还有外购货物。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注意:
传统增值税的8项视同销售≠营改增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解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双公例外”原则)
2、混合销售行为
①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且二者之间有从属关系。
②税务处理: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实质,还是看经营主业)
问题:我公司有一批安置房需要无偿移交给被拆迁户,该批安置房与商品房没有差异,市场价值约4亿元,开发建设成本约2亿元。我在网上看到一个关于安置房处理的观点:无偿移交回迁安置房应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确认一笔视同销售所得,同时按视同销售收入金额以“拆迁补偿费”形式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中,对所得税整体无影响。按照这个观点,我公司应该确认4亿元收入,同时应该确认4亿元拆迁补偿费成本,对企业所得税整体无影响。请问,这样理解正确吗?
djz回复:首先,地产公司开发的安置房移交给被拆迁户不属于无偿赠送,其本质是被拆迁户以自有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权换取新的安置房行为,在税法上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贵公司应该按照市场价值4亿元确认安置房视同销售收入。
其次,地产公司建设安置房是为了换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对价即为获取新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成本,该部分成本需要在整个项目开发产品之间进行分摊。贵公司移交的安置房价值4亿元,对应的拆迁补偿成本增加4亿元,这部分拆迁补偿成本属于土地成本一部分,需要在整个项目的开发产品间分摊。
最后,按照收入成本配比的原则,安置房视同销售部分的计税收入为4亿元,对应计税成本为2亿元开发建设成本加上分摊至该批安置房的土地成本。该项财税处理从表面上看借贷金额一致,很多学者将之理解为计税收入与计税成本一致,想当然的得出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的结论,严重误导了财税圈的朋友,在此,德居正咨询团队予以声明:安置房视同销售的计税收入与计税成本金额不一致,一方代表的是安置房的市场价值,另一方代表的是为获取整个项目而支付的对价,是整个项目土地成本的一部分,两者在计税配比、成本分摊、确认时点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对企业所得税有重大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即将结束,我们迎来了春天。对于我们会计人来说不仅迎来了春天,也迎来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视同销售”情况是很多企业都会碰到的一个纳税调整事项,什么情况需要视同销售呢?视同销售税前扣除收入和成本如何确定?企税汇缴又该如何申报填列呢?搞清楚上述问题的前提是要掌握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下会计处理和企税处理的区别,会计处理是前提,企税视同销售是在已有会计处理上进行税务调整播一条福利:
实务中,因工资管理“被举报、被审计、被补缴”案例屡见不鲜
企业及人事财务人员应如何正确理解“工资总额、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的人财统计口径差异?
又如何掌握人财实践操作难点盲点?准确快速完成申报工作?
我们先来看看纳税人咨询“自产货物赠送给客户用于业务宣传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及广东省税务局的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的规定,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等情形,应该规定确认销售收入。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官方将纳税人问询的问题通过条款的形式做出了回复,小编这里将回复的内容进行提炼具体化,以期能加深您对此问题的理解。
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广告推广,会计处理上是不确认收入的,但是税法上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也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案例一】我们用具体案例将这段话场景话,d公司主要是从是化妆品生产销售,为了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在2023年将自产成本10000元化妆品用于广告宣传。(该产品正常出售的公允价值为不含税18000元)
会计处理:将产品用于广告宣传计入销售费用
注意此时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18000*13%=2340元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 1234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40
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将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因为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企税上需要视同销售。
第一步:
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8000元,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历史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0000元,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根据上述业务合计需要纳税调增的金额是8000元。
第二步:
对于上述税会差异的8000元,实际上是此项支出的账面数与实际数的差额(试想企业将上述产品出售,以出售收入额进行赠送,那么实际赠送支出不含税价应该是18000元,而不是10000元),故应该需要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调减。所以需要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0元,“税收金额”填写8000元,纳税调整减少8000元。
通过上述两个步骤的调增调减,把视同销售导致的该部分纳税调整金额变为0。也就意味着企业不需对该项行为支付额外企业所得税税款。
小贴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对企业所得税部分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其中修订内容就涉及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上面介绍的是自产货物用于宣传推广的情形,只是属于视同销售的一种情形,小编在这里整理了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做账下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下是否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详见下表:
注:此表格作者汪诗雅,如转载请列明来源作者
看到上表的总结是不是一目了然呢,上面将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例子就是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中的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所得税上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补充】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所得税法上需要确认收入视同销售。
接下来我们再例举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案例:
【案例二】a公司生产手机,将本公司生产的1000只手机发放给企业职工。每只手机成本3000元,市场零售价为每只5000元。该情形下税会处理分别是怎样的?
【分析】此情形属于上表中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⑤,会计和企税上都需要确认收入。
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对于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同时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在税务处理时,a公司应分解为两个行为:一是按照产品公允价值500万元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300万元;二是按照产品公允价值500万元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需做纳税调整。自然也无须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视同销售相关内容。
【案例三】a企业外购不锈钢保温杯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金额10000元,税额是1300元。
【分析】此种情形属于上表下面所列的【补充】内容,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企税上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用于员工福利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做转出,增值税上无需视同销售。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
贷:银行存款 11300
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113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113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113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
税务处理: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税法上是需要视同销售,但是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所以就产生了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税法应将不含税公允价格10000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填写至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应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0000元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成本”。根据上述业务合计纳税调整金额为0元,无需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继续填报。
总结:
(1)案例一自产货物赠送给客户用于业务宣传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企税上需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税会差异需要填写视同销售申报表,且需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填报。
(2)案例二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确认收入,企税上也确认收入,不存在税会差异,无需填写视同销售申报表。
(3)案例三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企税上需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税会差异需要填写视同销售申报表,但无需在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填报。
本文所例举的例子是三个非常典型的情形,希望读者通过阅读本文能够举一反三,彻底弄清楚与增值税视同销售、企税视同销售相关的知识,并正确运用到实务当中。
身为财务人员你有没有为这笔收入在会计处理中究竟要不要确认犯愁过?今天小编就把经常碰到的情况给大家分享一下。
依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或合体工商户发生下列行为,视同销售:
以上8种行为可以规为两大类:
a――交易类视同销售:主要包括有,代购代销(1、2);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调拨(3);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单位或个体户)、分配(股东或投资者)、赠送(无偿)(5、6、8);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外部)个人消费。(7)
以上行为(无偿赠送除外)体现企业与外部的往来,产生了增值额,并能使企业获得收益。同时符合这两条件可以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涉及到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应付利润/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偿赠送的情况下,是企业单方面的无偿支出,不存在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按成本结账。
b――事项类视同销售:包括视同销售行为中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在内部的使用,即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4)和集体福利(7)因该类行为属于自产自用的性质不能为企业带来收益,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成本,且无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涉及到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公司将自产产品作为试用装,免费送给潜在客户,用于市场推广。会计上,我们直接将这部分支出按照账面成本计入了销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在申报表中,又该如何填写呢?
实务中,很多企业都存在将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发放福利或者对外捐赠等情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举例来说,a公司以自产的200箱牛奶用于广告宣传,已知牛奶的成本价为50元/箱,市场价格为70元/箱。会计上确认了1万元的广告宣传费,但未做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根据现行政策,在企业所得税上,a公司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70×200=14000(元),视同销售成本:50×200=10000(元),并需要按照牛奶的公允价值确认14000元的广告宣传费。也就是说,该笔交易会在视同销售调整项中,新增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应在原来会计确认的10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增补4000元销售费用,同步抵减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
对应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纳税人应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行次“税收金额”列填报14000、“纳税调整金额”列填报14000,同时,在该表第1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行次“税收金额”列填报10000、“纳税调整金额”列填报10000。与此同时,广告宣传费上4000元的税会差异,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内第30行“(十七)其他”行次中进行调整,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10000,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14000,第4列“调减金额”填写4000。
第一、增值税如下行为都要视同销售,依法纳税: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将前两项作为一组。两项中均涉及到了“代销”和“货物”。“代”为“代理”属营业税服务业的征税范围,“销”为销售,“货物”是有形动产,也就是代理销售有形动产,既涉及增值税征税范围又涉及营业税征税范围,在这里应视同全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举个例子,比如a为生产西服的一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没有销售渠道,但该企业找到一家商场b帮其代销西服。b在销售西服的过程中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有形动产),应缴纳增值税。b在销售西服之后与a企业进行结算。a给b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b有了增值税进项税额,a有了增值税销项税额。此种情况a和b都视同发生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应视同销售。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相关机构设在不同县(市)的,由不同的税务局来管理,脱离了原税务局的管辖范围,应视同于发生了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第4、5项做为一组。这两项强调了货物的来源是企业内部,货物的去向也是用于企业内部,即“内对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将6~8作为一组。该组强调了货物的来源既可以是来自企业内部,又可以是从企业外部购进的,货物的去向是用于企业外部的,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即“内外对外”。
上述八项视同销售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比如上述第2、6、7、8项。
2、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从生产领域转移到增值税范围以外或者转移到消费领域。比如上述第4、5项。
3、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视同销售。比如上述第3项。
现在回到文章开头提的那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视同销售行为呢?增值税征税范围涉及到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暂不讨论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就是涉及到货物流转的所有环节。如果上述几项情况不视同销售,则增值税链条会发生中断。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延续,则需要对其视同销售。
第二、视同销售行为的具体分录如下: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货物发出时计入发出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在库商品
收到货款(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先有销项后有进项,销售代销货物不确认收入,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转进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转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付职工薪酬/无形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清理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特殊的行为视同销售,而会计核算在面对这些情形的时候会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从而产生纳税差异。本文将结合会计准则、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来对这些行为会对企业产生那些税会差异纳进行探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的情形,这里不再赘述。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接下来将按照不同情形进行说明:(情形1-9企业所得税均视同销售)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增值税中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企业需缴纳增值税。
企业会计核算则按照对于的会计准则进行,①转让存货取得非现金对价,按销售处理;②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做销售处理。③不满足情形②的,按账面价值计量,存在纳税差异。
2.用于对外投资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则涉及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等会计准则,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及满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情形②并取得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投资,按销售处理。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按账面价值计量,存在纳税差异。
3.用于偿债
企业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债务重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即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
增值税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缴纳增值税。
会计核算按照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一并计入当期损益,不再区分为两项损益。因此在期末虽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但是并不会影响应交税费。
4.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增值税无明确规定,若按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买一赠一形式若按折扣销售,同会计核算确认折扣后的销售额。
按照新的收入会计准则,①随机赠送,以产品或者购入成本成本计入销售费用,存在纳税差异。②买一赠一形式,分摊交易价格,不存在纳税差异。
5.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
增值税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而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自产、委托加工的视同销售,外购的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核算以产品成本或者购入成本计入销售费用等科目,存在纳税差异。
6.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
增值税同上。
会计核算按照职工薪酬会计准则,非货币性福利,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
7.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
增值税规定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会计核算以产品成本或者购入成本计入营业外支出,存在纳税差异。
8.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入
增值税规定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视同销售。
会计准则无特殊规定,不满足收入的定义,存在纳税差异。
9.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核算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10.销售代销货物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核算根据新的收入准则,受托方一般是代理人,不确认商品转让收入。
1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增值税视同销售,由于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会计核算均不确认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情形6,9,10和11,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核算不存在差异。
一、自产货物用于自产自用、总分机构、赠送他人、福利、分配、投资方面在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收入的异同?
二、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在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比如某公司购买月饼发给职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00元,税1300元,价税合计11300元。(已验证勾选增值税发票)
1、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而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所以进项税额转出1300元。
2、会计确认进项税额转出1300元,但不确认销售。
会计科目:借:应付职工薪酬 113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00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113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1300
3、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均按照购入价格确认收入与成本,所以视同销售收入为11300元,视同销售成本为11300元,差额为零。
4、个人所得税是否缴纳?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如果想发放月饼不交个税,关键是,第一是要写清楚是联欢聚餐使用月饼,第二是不要附每个人领走月饼的清单。(一家之言 呵呵)
总结 不易,望大家点赞、关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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