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危险介质作业审批制度
| 适配人群 | 点检工程师,工段长,安全监护员 | 使用场景 | 煤气管道检修,受限空间作业,炼钢设备维护 |
|---|---|---|---|
| 制定背景 | 以前老出事故,煤气氮气这些容易中毒爆炸,得管住停送气、抽堵盲板、检修这些活儿。 | ||
| 适用范围 | 炼钢厂里所有车间、科室,还有外边来干活的单位。 | ||
| 职责分工 | 作业的人自己戴好防护、按规程干;班长工段长负责讲清风险和措施;安全员和厂长签字把关;用户单位派人盯现场。 | ||
| 管理规定 | 停送气、带压抽堵盲板、检修都得先办许可证;甲级厂里批,乙丙级车间批;丙级不用证但得有人看着。 | ||
| 监督与罚则 | 许可证要随身带,干完交回存档;安全员现场查,不合规就叫停;出了事按应急措施救,乱救要担责。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危险介质停送作业、带压抽堵盲板作业、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炼钢厂范围内,涉及各车间、科室及其相关方的危险介质作业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1、危险介质:指能够引起中毒、窒息、着火、爆炸的气体。如煤气、氮气、氩气、氧气等。
2、危险作业:指某些特定活动存在人、物、环境有较大风险、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活动。如危险介质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
3、甲级危险介质作业:正常作业过程中,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出现中毒、窒息、着火、爆炸危险的介质作业。包括:未经吹扫的危险介质管道、洗涤塔、水封、滤清器及炉、窑、塔、斧、沟、槽等危险介质使用设备空间内部作业;带压危险介质抽堵盲板作业、更换孔板、管道搬管、钻眼、堵漏、更换法兰盘等作业。
4、乙级危险介质作业:正常作业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中毒、窒息、着火、爆炸危险的介质作业。包括:已经吹扫和清洗过的危险介质管道、设备内部空间及周围场所作业;正在运行的危险介质管道上的焊接作业;危险介质管道、设备吹扫及放散作业;不带压力情况下危险介质抽堵盲板及更换法兰盘等作业。
5、丙级危险介质作业:正常作业过程中,不可能出现中毒、窒息、着火、爆炸危险,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瞬时存在的危险介质作业。包括涉及危险介质排送机间、操作间;危险介质使用设备的操作间;厂区危险介质管道及附属设施周围场地的作业。
第四条 危险介质作业内容
1、危险介质停、送作业(包括置换、吹扫危险介质)。
2、在危险介质管道上带压抽、堵盲板作业,包括盲板在主管道上的及盲板在阀门后管道压力为正压(微正压)的。
3、在危险介质管道、设备设施上的检修作业。
第二章 作业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 危险介质作业实行许可证管理。许可证分为:《危险介质停气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送气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带压堵盲板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带压抽盲板作业许可证》和《危险介质检修作业许可证》。
1、在危险介质停、送作业前必须办理《危险介质停气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送气作业许可证》。
2、在危险介质管道上带压抽、堵盲板作业前必须办理《危险介质带压堵盲板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带压抽盲板作业许可证》。
3、在危险介质管道、设备、设施上检修作业前必须办理《危险介质检修作业许可证》。
第六条 危险介质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即甲级危险介质作业实行厂级管理,乙级、丙级危险介质作业实行车间级管理。其中甲级、乙级危险介质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介质作业许可证,丙级危险介质作业不在危险介质作业许可证办理范围之内,但必须设专人监护,并执行《集团公司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动火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要求。
第七条 危险介质作业许可证可划分为厂级、车间级管理;厂级危险作业许可证由主管厂长最终签批,车间级危险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科领导最终签批。
1、 危险介质停、送作业的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班长或工段长)填写,用户单位运行负责人、作业单位安全员和用户单位安全员负责初步审核,作业单位和用户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二次审核,分别由安全科领导和主管厂长最终签批。
2、危险介质带压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班长或工段长填写,用户单位点检负责人、作业单位安全员和用户单位安全员负责初步审核,作业单位和用户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二次审核,分别由安全科领导和主管厂长最终签批。
3、危险介质检修作业许可证由检修作业负责人(班长或工段长)填写,用户单位点检负责人、作业单位安全员和用户单位安全员负责初步审核,作业单位和用户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二次审核,分别由安全科领导和主管厂长最终签批。
第八条 许可证采用炼钢厂统一下发的模式。
第九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当次作业项目内容周期。
第十条 许可证由危险介质作业人员作业时随身携带。作业结束后,由作业单位留存备案。
第三章 相关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从事危险介质作业人员的职责
1、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2、作业人员清楚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
3、确认危险源及方案措施的落实。
4、严格按规程操作,不违章作业。
5、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6、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如:co报警器、o2报警器、可燃气体检测仪、呼吸器、专用工具等)
第十二条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1、对参加危险介质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安全喊话。
2、作业前对参加作业人员做到“四个讲清”,即讲清作业部位,讲清作业内容,讲清安全风险,讲清安全措施。
3、根据作业环境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并负责落实。
4、检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及作业工具是否符合标准。
5、在发生危险时,及时采取正确的救援措施。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1、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2、审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质并备案。
3、负责危险介质停送作业、盲板作业、检修作业现场的危险源辨识,安全防范措施的审核。
4、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是否落实。
5、负责对参与危险介质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6、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与指导。
第十四条 生产运行负责人职责
1、负责审核介质停送许可证所有项目、内容的准确性。
2、负责危险介质作业时现场联系确认。
3、负责向作业单位,进行书面形式的安全告知(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4、负责危险介质作业现场协调指挥。
第十五条 设备点检人员职责
1、负责审查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并备案。
2、负责审核危险介质设备设施检修许可证所有项目、内容的准确性。
3、负责向施工检修方,进行书面形式的安全告知(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4、负责危险介质检修作业统一协调、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签批人员职责
(1)负责危险作业项目内容准确性最终审核
(2)负责对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全面性、可靠性进行审查。
第四章 危险介质作业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危险介质停、送作业前,作业负责人负责制定详细的的作业方案,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措施,并对参加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和安全喊话。
第十八条 危险介质管道、设备、设施检修作业前,用户单位必须与检修作业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用户单位负责向检修作业单位进行书面安全告知和检修前安全教育;检修单位根据检修项目、检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完善的施工检修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明确检修现场负责人。
第十九条 在同一检修作业项目有两家以上的施工单位同时施工时,由用户单位组织交叉作业的施工单位签订《交叉作业安全协议》,协议中要明确现场指挥机构及负责人,用户单位负责统一协调、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 在危险介质区域检修涉及动火作业时,必须按防火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一条 危险介质带压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抽、堵盲板作业前,由用户单位负责填写《盲板作业申请票》,并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2、作业单位负责检查准备工作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不具备作业条件或不满足安全要求的,作业单位有权拒绝作业。
3、作业单位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措施,并对参加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和安全喊话。
4、用户单位要制定盲板作业时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责任。盲板位置在主管道上并且不易降压的或作业管道直径在2m以上的盲板作业必须安排消防车、救护车到现场,做好应急准备。
5、用户单位负责作业现场的警戒,如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要求作业现场周围40m内不能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作业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上风侧40 m以外。
6、在易燃易爆气体环境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等危险工作,不得在雷雨天及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不宜在夜间进行,(如遇突发状况,必须在夜间作业时,应距作业点10m 以外安设投光器;投光器必须采用防爆式。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电源电压不准超过36v)。
7、盲板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报警器,同时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8、盲板作业结束后,《盲板作业申请票》由盲板作业单位留存归档。
第二十二条 作业单位应按不同介质要求配备专业工具,如煤气作业必须使用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氧气作业使用的工具、工作服、手套等用品,严禁沾染油污,在氧气作业现场不准堆放油脂等与作业无关的其他用品。
第二十三条 在氮气、氩气及其他稀有气体作业区域内作业,应采取防止窒息措施,并随时检测该作业区域内的氧气含量,氧含量不应低于19.5%;需要进入管道及设备空间内部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环境作业时,必须提前接好管道跨接地线,停送作业人员不得穿化纤工作服及带钉的鞋,严禁将火种带入作业现场。
第二十五条 用户单位对危险介质停送作业、盲板作业、检修作业,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护、协调。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中毒、窒息、着火、爆炸等事故时,应立即采取许可证上的应急救援措施,开展施救,避免因盲目救援而导致事故扩大。
第二十七条 危险介质作业结束后,用户单位负责确认作业现场是否存在遗留隐患,并及时消除。同时在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炼钢厂危险介质作业审批制度》自行废止。
炼钢厂危险介质作业审批制度:炼钢厂供、配电系统停、送电操作联系、确认
| 适配人群 | [电气专责工程师,变电所值班员,车间调度员 | 使用场景 | [炼钢生产调度,高压系统改造,变电所事故处置 |
|---|---|---|---|
| 制定背景 | 怕停送电搞错,怕车间之间没联系好,结果大面积停电,影响生产。 | ||
| 适用范围 | 炼钢厂所有变电所、各车间、厂调度、机动科电气人员。 | ||
| 职责分工 | 厂调度室专人管指令传达,变电所值班员执行操作,机动科电气专责盯现场,车间调度配合反馈。 | ||
| 管理规定 | 停送电必须用录音电话,双方重复确认,所有时间、人名、内容都要记清楚,不能凭嘴说。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次操作都留记录,厂调抽查本子,漏记一次扣分,记错导致停电要写检查,严重就停工学习。 | ||
为规范炼钢厂高、低压供、配电系统停、送电操作程序,强化停、送电操作管理,避免高、低压供配电系统因停、送电误操作及各车间之间停、送电联系失误,造成大范围停电及生产事故,特制定炼钢厂供、配电系统停、送电操作联系、确认制度:
一、 下达停,送电指令职责范围:
1. 本钢集团公司总调,能源处动力调度。
2. 本钢集团公司各二级厂矿调度。
3. 炼钢厂机动科电气科长、电气专责。
4. 炼钢厂各车间调度。
二、 停,送电指令传达:
1. 厂调度在接到停、送电操作指令后,厂调度室直接向相关变电所下达停、送电操作指令。厂调度室必须由专人负责停、送电操作指令的接受与传达,指令的接受与传达采用录音电话,绝保、继保试验必须履行签字确认。在指令下达过程中,双方要进行重复确认。
2. 调度接受停、送电操作指令时,必须做好以下记录:
(1) 接受停、送电操作指令的时间
(2) 发令单位、部门名称
(3) 发令人的姓名
(4) 指令的具体内容
3. 调度下达停、送电操作指令时,必须做好以下记录:
(1) 下达指令的具体时间
(2) 下达指令的具体内容
(3) 接受指令人的姓名
4. 生产科调度反馈停、送电操作指令时,必须做好以下记录:
(1) 反馈停、送电操作指令的时间
(2) 反馈单位、部门名称
(3) 反馈对象的姓名
(4) 反馈的具体内容
5. 调度接受反馈停、送电操作指令时,必须做好以下记录:
(1) 接受反馈停、送电操作指令的时间
(2) 接受反馈单位名称
(3) 接受反馈对象的姓名
(4) 接受反馈的具体内容
三、高压供、配系统停、送电联系确认:
1. 正常运行状态下进行停、送电操作,由相关车间提出具体申请,由机动科供、配电专责(或电气专业科长)经厂调度室下达停、送电操作命令,由相应变电所按命令执行操作。
2. 正常运行状态下厂改造办公室因改造工程需要停、送在线运行的高压供、配电系统时,由改造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机动科,由机动科供、配电专责(或电气专业科长)经厂调度室下达停、送电操作命令,由相应变电所按命令执行操作。
3. 公司动力调度和供电厂调度下达的停、送电操作命令和停电作业计划,由相应变电所按命令和作业计划执行有关停、送电操作配合作业。
4. 公司动力调度和供电厂调度下达的非计划性停、送电操作命令,由相应变电所按命令执行有关停、送电操作配合作业。事后告知车间、厂调、机动科。
5. 当各变电所突发紧急事件时,各变电所应立即按相应事故预案执行相关停、送电操作。同时立即告知车间、厂调、机动科。并及时与上级变电所联系确认,
6. 变电所高压供配电系统如果发生厂内高压负荷故障,造成高压母线总受电断路器及高压支路断路器跳闸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与厂调联系告知停电部位及影响的在线负荷和负荷所属车间,厂调度室应立即通知相关在线车间调度。在线车间调度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排查、确认、处理设备故障,同时在线车间确认是否具备送电条件并通知厂调以便厂调度室组织恢复高压供电。事后各变电所(运行车间、回收车间)应及时将跳闸原因及处理结果通知机动科。
四、低压供、配电系统停、送电联系确认:
1. 各变电所低压供、配电(pcc)系统停、送电操作必须经过厂调下令。
2. 两个车间之间存在低压供、用电(mcc)系统(不涉及高压电)。在不影响生产时,需要停、送电操作时,由两个车间的调度直接进行停、送电的联系、确认后,由车间的调度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停、送电操作。如果存在影响生产时,必须由相关车间提出申请报请厂调批准,同时由厂调协调相关车间安排好生产后并通知供电车间调度组织停、送电操作。供电车间调度应及时将停、送电操作信息反馈给厂调。
3. 低压供、配电系统停、送电操作:由设备产权车间或属于产权车间管理的值班电工(维检电工)进行操作。
4. 正常生产过程中如果突发涉及到两个车间的低压供、用电系统停电故障时,由两个车间各自立即通知厂调和本车间调度。用电、供电车间调度应立即组织对本车间供、用电设备进行认真排查,当排除设备故障(或确认无故障)后,应及时联系本车间调度及厂调和机动科,由厂调下令恢复供电。同时应将停电原因、处理结果告知厂调、机动科.
五、未尽事宜参照炼钢厂《设备管理制度汇编》中的“供用电管理制度”、“设备产权、管理界限的划分”和“变电所停送电确认制度”执行。
炼钢厂危险介质作业审批制度:本钢炼钢厂供、配电系统停、送电操作联系、确认
| 适配人群 | 变电所值班员,车间调度员,电气专责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生产调度协调,设备检修停电,突发故障复电 |
|---|---|---|---|
| 制定背景 | 怕停送电搞错,怕车间之间联系不上,怕大面积停电,怕影响生产出事故。 | ||
| 适用范围 | 炼钢厂所有变电所、各车间调度、机动科电气人员、厂调度室。 | ||
| 职责分工 | 厂调度室专人管指令收发,机动科电气专责或科长审命令,变电所值班员执行操作,车间调度配合反馈。 | ||
| 管理规定 | 指令必须录音电话传达,双方重复确认,每次操作都要记时间、单位、人名、内容,书面申请要签字。 | ||
| 监督与罚则 | 厂调盯指令流转,机动科查记录是否齐全,变电所不按流程操作要追责,记录不全扣绩效,每月抽查三次执行情况。 | ||
为规范炼钢厂高、低压供、配电系统停、送电操作程序,强化停、送电操作管理,避免高、低压供配电系统因停、送电误操作及各车间之间停、送电联系失误,造成大范围停电及生产事故,特制定炼钢厂供、配电系统停、送电操作联系、确认制度:
一、 下达停,送电指令职责范围:
1. 本钢集团公司总调,能源处动力调度。
2. 本钢集团公司各二级厂矿调度。
3. 炼钢厂机动科电气科长、电气专责。
4. 炼钢厂各车间调度。
二、 停,送电指令传达:
1. 厂调度在接到停、送电操作指令后,厂调度室直接向相关变电所下达停、送电操作指令。厂调度室必须由专人负责停、送电操作指令的接受与传达,指令的接受与传达采用录音电话,绝保、继保试验必须履行签字确认。在指令下达过程中,双方要进行重复确认。
2. 调度接受停、送电操作指令时,必须做好以下记录:
(1) 接受停、送电操作指令的时间
(2) 发令单位、部门名称
(3) 发令人的姓名
(4) 指令的具体内容
3. 调度下达停、送电操作指令时,必须做好以下记录:
(1) 下达指令的具体时间
(2) 下达指令的具体内容
(3) 接受指令人的姓名
4. 生产科调度反馈停、送电操作指令时,必须做好以下记录:
(1) 反馈停、送电操作指令的时间
(2) 反馈单位、部门名称
(3) 反馈对象的姓名
(4) 反馈的具体内容
5. 调度接受反馈停、送电操作指令时,必须做好以下记录:
(1) 接受反馈停、送电操作指令的时间
(2) 接受反馈单位名称
(3) 接受反馈对象的姓名
(4) 接受反馈的具体内容
三、高压供、配系统停、送电联系确认:
1. 正常运行状态下进行停、送电操作,由相关车间提出具体申请,由机动科供、配电专责(或电气专业科长)经厂调度室下达停、送电操作命令,由相应变电所按命令执行操作。
2. 正常运行状态下厂改造办公室因改造工程需要停、送在线运行的高压供、配电系统时,由改造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机动科,由机动科供、配电专责(或电气专业科长)经厂调度室下达停、送电操作命令,由相应变电所按命令执行操作。
3. 公司动力调度和供电厂调度下达的停、送电操作命令和停电作业计划,由相应变电所按命令和作业计划执行有关停、送电操作配合作业。
4. 公司动力调度和供电厂调度下达的非计划性停、送电操作命令,由相应变电所按命令执行有关停、送电操作配合作业。事后告知车间、厂调、机动科。
5. 当各变电所突发紧急事件时,各变电所应立即按相应事故预案执行相关停、送电操作。同时立即告知车间、厂调、机动科。并及时与上级变电所联系确认,
6. 变电所高压供配电系统如果发生厂内高压负荷故障,造成高压母线总受电断路器及高压支路断路器跳闸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与厂调联系告知停电部位及影响的在线负荷和负荷所属车间,厂调度室应立即通知相关在线车间调度。在线车间调度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排查、确认、处理设备故障,同时在线车间确认是否具备送电条件并通知厂调以便厂调度室组织恢复高压供电。事后各变电所(运行车间、回收车间)应及时将跳闸原因及处理结果通知机动科。
四、低压供、配电系统停、送电联系确认:
1. 各变电所低压供、配电(pcc)系统停、送电操作必须经过厂调下令。
2. 两个车间之间存在低压供、用电(mcc)系统(不涉及高压电)。在不影响生产时,需要停、送电操作时,由两个车间的调度直接进行停、送电的联系、确认后,由车间的调度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停、送电操作。如果存在影响生产时,必须由相关车间提出申请报请厂调批准,同时由厂调协调相关车间安排好生产后并通知供电车间调度组织停、送电操作。供电车间调度应及时将停、送电操作信息反馈给厂调。
3. 低压供、配电系统停、送电操作:由设备产权车间或属于产权车间管理的值班电工(维检电工)进行操作。
4. 正常生产过程中如果突发涉及到两个车间的低压供、用电系统停电故障时,由两个车间各自立即通知厂调和本车间调度。用电、供电车间调度应立即组织对本车间供、用电设备进行认真排查,当排除设备故障(或确认无故障)后,应及时联系本车间调度及厂调和机动科,由厂调下令恢复供电。同时应将停电原因、处理结果告知厂调、机动科.
五、未尽事宜参照炼钢厂《设备管理制度汇编》中的“供用电管理制度”、“设备产权、管理界限的划分”和“变电所停送电确认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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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煤气管道检修、受限空间作业、炼钢设备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