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适配人群车间负责人,安全管理员,财务专员使用场景隐患整改,技改项目,专项治理
制定背景安全投入不够,隐患老拖着不治,怕出事。
适用范围公司所有车间和财务、安全部门。
职责分工财务管钱开户,车间报计划,负责人批钱,安全部门盯着落实。
管理规定30%的钱专治隐患;单独开户;花钱前得报计划审批;重大措施要先论证;项目要定人定时定责。
监督与罚则车间每月报使用情况,财务汇总数据,安全部门查进度;没按计划用钱的,要重新说明原因;连续两次没落实,找负责人谈话。

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安全隐患治理,关系着整个生产的安全系数。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制度:

1、从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中划拨30%用于隐患治理。

2、对隐患治理的资金,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其独自开户,做到专款专用。

3、车间在使用资金时,应编制计划,及时报本公司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权限及资金限额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4、对重大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基金的制定,应进行可行性评价、论证、会审,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其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

5、车间在使用资金上应做到“三到位”,即: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在具体实施项目上应做到“四定”,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期限。

6、本公司财务部门应对资金使用进行统计、汇总,安全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部门、车间按计划实施。

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事故隐患治理和监控

适配人群安全检查员,安全生产管理员,企业负责人使用场景隐患整改,停产停业,安全防范
制定背景隐患老是漏填漏报,台账乱七八糟,整改没人盯没人验。
适用范围所有检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
职责分工检查人员填台账、组织整改;安管部门审核方案、验收效果;负责人批方案、管落实。
管理规定隐患必须登台账;一般隐患马上改;大隐患要写方案;整改时得设警戒、撤人、停用设备。
监督与罚则安管部门每月查台账和整改照片;没按时改的通报批评;整改完不验收的扣绩效;两次不改的约谈负责人。

一、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检查人员要如实填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

二、对一般事故隐患,检查人员要组织人员立即整改。整改难度较大或需一定数量的资金投入,企业要编制隐患整改方案,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三、在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隐患治理

适配人群安全部门,生产主管,操作人员使用场景隐患排查,安全验收,风险整改
制定背景想提前防事故,不等出事才管。管住生产现场和管理里的隐患,让安全早点落地。
适用范围管公司所有员工,重点是生产、安全部门和现场操作的人。
职责分工安全部门收方案报领导,技术部门编措施,负责人盯进度,采购和整改人员各干各的活,安全部门全程盯着。
管理规定隐患必须定措施、定人、定钱、定时限;整改要教育、检查、验收,全程留记录。
监督与罚则安全部门查施工前教育、过程监督、完工验收;没做到扣分通报,一般项目企业奖惩,重大项目政府奖惩。

为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实现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做到事前预防,达到消除减少危害、控制预防的目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整改目的

对风险评价、安全检查所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二、整改内容

对于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现场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按照国家的“四定”(定整改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的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三、一般事故隐患整改

1.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提出

(1)下列人员有提出隐患整改方案的法定责任:生产现场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生产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

(2)下列人员提出整改方案时,企业安全部门应予以受理:政府安监部门,安全事务公司,同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他相关人员。

2.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受理

(1)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接受事故隐患整改建议书,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排企业技术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审查通过。

3.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

(1)确定隐患整改项目方案执行负责人,确定投入资金及时到位,确定完成日期。

(2)安排采购人员按质、按量、按期采购整改所需物资。

(3)安排整改人员执行整改方案。

(4)如本企业技术力量不够,需要外聘工程技术队支持。

(5)整改过程中安全部门应经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包括施工前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监督,施工竣工的验收工作,并做好记录存档。

4、整改项目的验收

(1)组成整改项目验收小组。

(2)按国家“三同时”及相关要求编制验收方案。

(3)验收小组现场验收。

(4)对于验收中不同意见即使是极个别人的不同意见也需要记录在案。

(5)项目多数人表决通过。

(6)按照法定要求出具验收意见书。

(7)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期限要求合格通过后,记录在案。

四、重大隐患整改

(一)重大隐患整改方案的提出

1、方案提出人员:生产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生产部门和安全部门,政府部门和安全事务公司以及其它相关人员。

2、方案受理

(1)由企业安全部门接收隐患整改方案建议书,并报告企业负责人。

(2)委托国家、省市专业技术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

3、方案落实

(1)确定整改项目负责人,确定整改小组。

(2)按照国家“四定” (定整改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的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部门报告。

(4)对物质、技术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有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5)整改过程中安全部门应经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包括施工前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工作,并记录在案。

4、项目验收

(1)组成项目验收小组。

(4)对于验收中即使是极个别人的不同意见也需要记录在案。

(7)项目完成后按国家规定期限运行合格通过,并记录在案。

(8)验收报告按法定程序交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五、整改评价

1、一般事故隐患整改项目评价由本企业组成评价小组进行评价。

2、重大隐患整改项目评价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事务公司进行评价。

六、奖惩

(一)一般整改项目由企业执行奖惩。

(二)重大项目由政府主管部门执行奖惩。

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

适配人群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区队作业人员使用场景煤矿生产,隐患排查,事故督办
制定背景煤矿事故多发,隐患查不全、管不住。想让隐患早点被发现、盯紧了整改。
适用范围全省所有煤矿企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职责分工煤矿企业是排查治理主力。监管人员负责检查督办。企业负责人带头抓,工人也要参与查。
管理规定必须定期排查隐患。重大隐患要马上报。旧制度不合要求的得改。培训内容里要有新标准。
监督与罚则开会学、考试测、现场查。抽查暗访常进行。谁督办谁验收,不走过场。没落实的约谈通报,严重就处罚。

煤矿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近日,国家安监总局颁布了《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建设指南》)。随后,省安监局下发相关通知,要求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认真学习贯彻好以上标准、指南。

提高从业人员能力水平

“《判定标准》的出台,给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治理、督办带来一定的指导。”省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说。

省安监局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迅速组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煤矿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采取会议学习、专题讨论等多种形式进行专题学习,增强学习效果,确保学深悟透,使大家深刻领会《两个建设指南》精神,准确把握《判定标准》尺度。并要求加强日常安全培训,将《判定标准》和《两个建设指南》作为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能力。

“煤矿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省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煤矿企业要对本企业原有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做法进行一次梳理,对不符合《两个建设指南》要求的,要予以修改;对经实践检验有效的,要进一步完善提高。

省安监局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际,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起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煤矿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要严格遵守《两个建设指南》各项规定,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落实重大隐患报告制度

省安监局相关负责任人指出,各煤矿企业要以责任落实为重点,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作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职责,切实把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人员,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判定标准》和《两个建设指南》。

省安监局表示,煤矿企业要认真开展隐患排查,严格落实煤矿企业、煤矿、区队定期排查隐患规定,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报告制度。

“而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和督办职责,扎实做好煤矿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工作。”省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督促煤矿扎实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督办验收,负责督办煤矿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严肃认真抓好验收工作.

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

适配人群煤矿监管人员,隐患治理单位,安全督查员使用场景隐患治理,提级督办,验收销号
制定背景煤矿老出大事,隐患不及时处理会死人。想让企业快点把大问题解决掉,别再出重特大事故。
适用范围管县级以上监管煤矿安全的部门,还有所有煤矿企业和煤矿。
职责分工监管局牵头干,内部要分清楚谁发通知、谁去查、谁验收、谁管信息、谁查举报。
管理规定发现隐患马上报,必须停产治理,方案要写清怎么干、谁来干、啥时候完,挂牌警示不能少。
监督与罚则发督办通知书,定期查进度,现场抽查暗访,延期要说明原因,验收不合格就关停,瞒报直接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用于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督促煤矿企业或煤矿(以下统称隐患治理单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督办制度建设。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执行。

第四条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办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内部责任体系;

(二)督办通知、督促治理、移交提级、验收销号、公示公告和执法处罚等工作机制;

(三)督办信息管理体系;

(四)报告监督、举报奖励等工作制度。

第五条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实施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煤矿企业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其他移交并经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条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内部分工责任体系,将督办通知、动态检查、移交提级、验收销号、信息管理、举报核查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有关工作明确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第七条重大事故隐患确认后,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向隐患治理单位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通知书(亦可在执法文书中载明)。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

(二)治理方案报送期限;

(三)治理进度定期报告要求;

(四)治理完成期限;

(五)停产区域和治理期间的安全要求;

(六)督办销号程序。

第八条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动态监管,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采取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和煤矿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产生原因分析和责任倒查机制。

对于外部因素形成的煤矿企业和煤矿自身难以独立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煤矿企业或煤矿予以解决。

第九条对于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难以进行督办、确需上一级部门督办时,可报告申请上一级部门实施提级督办。

对下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可提级督办。

认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书面移交。

第十条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督促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或煤矿,制作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悬挂在被督办煤矿井口的醒目位置。警示牌应标明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场所、隐患主要内容、停产区域、治理期限、治理和验收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一条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报告,并组织制定和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和产生原因;

(二)隐患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治理难易程度;

(三)需要停产治理的区域;

(四)发现隐患后采取的安全措施。

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三)落实的经费和物资;

(四)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进度安排和停产区域;

(六)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对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督促隐患治理单位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说明进行备案。

延期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延期的原因;

(二)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况;

(三)申请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延期治理过程中的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负责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隐患治理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确认隐患消除后,解除督办,允许煤矿恢复停产区域的生产建设活动;对经停产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煤矿企业主动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在完成治理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可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恢复生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报告验收结果并加强对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上报、仍然组织生产和建设的煤矿,应当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煤矿,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于主动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停产治理的煤矿,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不应将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五条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设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业务模块,具备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接收记录、治理进展跟踪、逾期警示提醒、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实现对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档案,及时将督办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分类保存。

第十六条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报告制度,定期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布被督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进展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所监管的煤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督办情况。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接到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后,及时组织核查,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表彰和奖励。

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事故隐患治理

适配人群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使用场景隐患整改,挂牌督办,现场办公
制定背景以前隐患没人管,整改拖拉,容易出事。想让每个隐患都有人盯、有人改、有时间限。
适用范围矿里所有人,特别是管生产的、安检的、各专业组。
职责分工矿长总负责,总工管大隐患,副矿长管自己那块,安检部盯着查,各专业自己查自己改。
管理规定能改马上改;不能马上改就“五定”;必须挂警示牌、现场办公、定措施、定时间;整改时要撤人、设警戒。
监督与罚则安检部每天盯挂牌隐患,每月汇总写总结;c级以下马上改,b级以上开会通报;改不完要分析原因报矿长;不落实就追责。

1、隐患治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层次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矿长对本公司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措施的制定;分管副矿长、副总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安检部门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制约的隐患管控体系和机制。

2、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或员工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必须由现场负责人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按照定项目(具体隐患)、定负责人、定时间、定资金、定措施的“五定”原则认真组织治理。按规定需要停产停业的,必须立即停产停业。同时向本单位员工进行通报。

3、隐患管控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隐患问题一经确认,相关人员单位要立即组织进行分析、整改、治理;二是,隐患问题虽然能够整改,但不能在短期内整改治理完毕的,要由主管副总工程师牵头制定详细的防范措施及治理规划,视隐患问题的性质,由公司确定实施“挂牌督办”;三是,对于隐患问题不能彻底消除的,要由总工程师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报矿长审批,确保隐患长期处于受控状态。

4、安全隐患整改要做到“四必须”和“五落实”。四必须:必须揭示安全生产隐患警示牌、必须由主管领导组织现场办公、必须制定专项治理措施、必须明确整改期限和负责人。五落实: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5、凡是列为安全隐患问题,都要实施系统追问,确定责任单位和部门,并将隐患问题及时填写到隐患排查记录上,提示、督促隐患问题整改,对责任单位实施督导。

6、矿井隐患排查督导办公室要掌握“挂牌督办”整改情况,内容包括:隐患级别、排查时间、隐患问题、整改措施、限改时间、责任单位、负责人、整改进度、分析评价。

7、安检部每月要汇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写出书面总结,备案。

8、在进入新工作面或新的作业区域前,要由相关专业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并对新工作面、新区域进行系统的安全隐患排查,各专业确认无隐患签字后,方可开工生产。

9、经矿井确认“挂牌督办”的隐患问题,安检部安监员每天到现场进行督导,掌握隐患整改治理进度并填写“重大隐患跟踪治理台账”

10、b级及以上的隐患问题,安检部要依据限改时间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到现场进行督导落实,并在矿井安全生产办公上通报隐患整改治理情况。

11、基层各单位每月将本单位隐患排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安检部,c级及以下的隐患问题要立即组织整改,安检部分管安监员负责督导落实。

12、对于重大隐患问题预期不能完成整改的,安检部将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并向矿长汇报。

13、凡属于重大隐患但不能彻底消除的,安检部将对安全防范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确保实现隐患处于受控状态,达到有“隐”无“患”。

14、各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15、必须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