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开增值税发票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如何开增值税发票,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作为一名会计开具发票基本是每天都要做的事。下面就让大家看看平时我是怎么开增值税发票。
插入企业金税盘,电脑右下角显示与金税盘连接成功(如下图)
打开开票系统选一个用户登录(如下图)
进去开票系统后的界面(如下图)
点发票填开,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弹出发票代码与发票号码点确认。(如下图)
录入开具的内容。(注:开票前一定要核对清楚金额是含税价还是未税价。系统打开填开界面时默认是含税价。如开未税价可在上面标 价格 那里自动转换。)(如下图)
每张发票最多开8栏内容,超过8栏可以开具发票清单。点发票填开界面 清单 录入要开的内容 (如下图)
注意:如果开有清单的发票,由于清单打印格式系统已固定,发票备注栏写订单号千万不要如下图填。这样会造成清单打印时,有部分内容打印不出来。(如下图)
造成清单打印出来备注栏上有部分订单号不显示出来.(如下图)
正确填开方法(如下图)
清单打印出来显示(如下图)
发票填开完成按打印,盖上发票章,把第一联留下作记账联,第二联,第三联交客户。这样一张传增值税票就开具完成了。
如果在开具中发现内容有误需作废重开。点发票作废,进入作废界面选择要作废的发票。注意当月开具的发票当月可以作废,夸月的发票不能作废,只能红冲处理。
我一直觉得个人他是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结果百度一下才,才发现只答对了一半,确实大部分情况下个人是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但是有四种情况下是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就说一下常见的两种
一种是个人销售不动产,对方不是个人的话,可以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至于需要缴纳哪些税金,税务局说这个太复杂了
一种是个人出租不动产,这个我们经常会碰到,就是房租发票,假如你公司有经营,肯定会有房租支出 ,但是大多数房东多不愿意开具发票,今天终于知道原因了
个人代开房租发票,可以选择代开普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普票税率也是百分之五 , 由于国家在2023年4月1日出来了一个政策,就是代开普票是免增值税的,所以代开普票,增值税和附加税是免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东莞这边是按百分之1.2,还有个房产税是按百分之2,还有个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是按面积除以容积率之后在除以12在乘以你租房的月份个数,印花税是按万分之三,这个土地使用税的话他会涉及到是住宅还是非住宅,有没有产权之类的问题,我所说的是非住宅有产权的这个的算法.总税金是达到三点五左右
个人代开房租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那就需要缴纳百分之五的增值税还有附近税,现在的话附加税是可以减半征收,在加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我算了一下总税金是达到九个点左右
第一步:打开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点击发票使用模块,点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发票)
第二步:点击增加,选择申请的票种,填上每月最高领票的数量,单份最好限额不让填写是灰色的,这个不用填写;如果不是首次申领,点击修改,修改最高领票数量;
第三步:填写经办人、资料采集、然后保存提交就可以了,等待税务人员审核;
保存提交
审核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查询如下图:已经审批通过了;
增值税专票申请成功
注意事项:首次申请批复的是千元版的专票、如果版本小不能够满足公司发展需要,还可以申请改版;
改版步骤如下:
第一步:点击税务行政许可,找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第二步:选择发票种类、选择最高开票限额、填上申请理由;
第三步:点左下角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经办人、联系电话如图保存提交等待审批就可以了;
第四步: 登录电子税务局,登录后点击我要查询、看改版审批成功了。
审批成功了
是不是很简单啊!你学会了吗?不会的小伙伴可以私聊我哦。
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仅就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存在如下争议:
争议之一: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一种意见认为按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就是行为犯,量刑主要看开票时偷逃税款的数额,只要有此行为就是破坏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造成税款损失并不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要求的结果。
另一种意见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是结果犯,即只有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还不行,还必须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结果,不仅侵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还给国家财政造成税款流失。
争议之二,如果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行为犯,那么,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一般行为犯,还是目的行为犯?
一种意见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一般行为犯,因为刑法并未要求虚开增值税发票具有偷逃税目的,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只要有虚开行为,就是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的侵犯。
另一种意见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构成犯罪必须以偷逃税款为目的,刑法将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归于危害税收征管罪就说明了这个问题,不是以此目的虚开行为,不会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只应做税务行政处罚,不应以刑事犯罪论处。
争议之三,虚开增值税发票是目的行为犯,还是特殊目的行为犯?是否需要以偷逃增值税为目的?
一种意见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只要有偷逃税款目的就行了,至于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偷逃哪类税款在所不问。
另一种意见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必须以偷逃增值税为目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就是用于抵扣增值税,如果是用于抵扣其他税种,为什么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偷逃税款的犯罪的量刑比一般逃税罪要重?并且,没有设置'先有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才可入刑'的条件,而且,即使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偷逃其他税(常见的是石化企业偷逃消费税),也存在手段与目的牵连关系,按择一重罪处罚,也应当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论处。
争议之四,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否存在预备、未遂、中止情况,是否可以处罚?
一种意见认为,以偷逃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实施后,准备用于抵扣,成立预备,自动放弃抵扣,成立中止,抵扣时被查出成立未遂。
另一种意见认为,只可能成立未遂,不成立预备和中止,因为不着手进行抵扣的行为,只是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不是犯罪。如果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本来就不应该交税。
争议之五,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立案标准提高,是否意味着'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相应提高?
1,最高检与公安部2023年4月6日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自2023年5月15日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立案标准改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2,2023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执行规定,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于是产生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最高检与公安部只是提高了立案标准,将起点从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提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只是提高了立案起点标准,并未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作出规定,应当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原通知执行。
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立案标准起点变化,对应的量刑标准数额也应当随之变化,不然就不能体现罪刑一致原则,所以,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将'数额较大″修改为100万以上(10倍),将'数额巨大″修改为500万元以上(50倍)。除非两高另有规定。
争议之六,何谓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在结果犯观点看来,查取'虚开增值税发票″必须造成税款损失?如何认定有两种观念
一种意见认为,必须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了税款,并且要物质流,票据流,资金流(回流)都查清,不存在对开,循环虚开等不影响税款损失的情形,也不存在税务机关发现可疑票据,企业进项转出,国家税款未流失的情形,才能真正认定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即可认定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如果'三流'中已经证实没事'货物流'(真实交易,包括指示交付),就可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哪怕企业作了进项转出,因为增值税转出,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计入了成本,而成本影响了企业所得税,所以,只要有抵扣就应当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我个人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应当认定为特殊目的结果犯,即主观上有偷逃增值税的目的,并且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如果偷逃其他税款,应当适用前置处罚程序。而国家税款损失,应当以增值税发票已经抵扣为准。
01
请问在哪里可以修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
答:请您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模块进行修改。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二、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
三、申报辅助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
02
退役士兵采集在哪里操作?
答:您可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企业退役士兵采集】进行采集。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二、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企业退役士兵采集。
三、企业退役士兵采集页面。
03
初次申请专票要怎么操作?
答: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套餐业务】—【发票套餐】进行发票票种核定申请、领票人维护、增值税发票改版变量、票e送的一站式套餐办理。您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票种核定初次申请】申请。
方法一
一、套餐业务—发票套餐。
二、发票核定申请页面。
进行发票票种核定申请、领票人维护、增值税发票改版变量、票e送的一站式套餐办理。
方法二
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
二、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票种核定初次申请。
三、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页面。
一般我们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有比较清晰的认识,而对虚开普通发票的刑事严重性认识不足。特别是营改增之后更是有许多人认为普通发票的作用已经不大,对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然而,虚开普通发票同样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平时大家只知道专票虚开5万就能判刑3年,但是虚开普票,超过一定数量也会触犯刑法,最高可判7年!直接移交公安!
一、虚开5份普票,共计31万,直接移交公安
日前,苏州某公司因虚开5份31万的普票被查,涉嫌虚开且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据查,发现该单位无生产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走逃(失联)、进销项不匹配、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等相关证据,据此判定该单位对外开具的5份増值税普通发票,上述发票金额合计310021.55元,税额合计9300.65元,无真实货物交易。
最后,该单位被确定,是以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本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定性为虚开,且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从上面的案例,也可以看出来,虚开增值税普票也是犯法的,而且企业在正常经营中,一定要保证三流一致,或者要保证企业的进销项一致,千万不要虚假申报。因为只要企业有问题,相关责任人,高管,财务等的账户资金往来都会被查。
二、普票虚开容易被查
如今是互联网时代,发票一般都可以在网上进行查询,就算不是网络发票,也是很容易发现的,所以普票虚开是很容易被查出来的。
普票虚开就是大头小尾普通发票,是指出具发票方,在开发票的时候,开具的发票的正式发票的联数额大,但是存根联金额小的一种现象。纳税人开大头小尾的发票,隐藏经营收入,造成不交或是少交税的,是属于偷税行为,一定是会被查到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没开发票,这些行为也要判刑!
可能有人会想着钻空子,比如我不开发票,是不是就不会触犯虚开发票的法律?千万别这么想!法律规定:没开发票,这些行为也是虚开!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四、善意取得的虚开发票,是否有问题?
在取得发票入账的时候,如果检查不仔细,总是会有“被虚开发票”的嫌疑,比如有些财务因为检查不仔细,入账的一张发票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涉嫌需受发票。但是,这笔业务是真实发生的,会计不知道对方虚开。那这种,是否有问题?
01、这种情况有可能属于善意取得!
随着税法不断完善,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在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作出规定的同时,2000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明确了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方式,即如果购货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税务机关对购货方就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这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首次在税收法律文件中得到确认,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这一概念目前主要源于这一税收文件。
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简而言之,该发票确实是销售方虚开的,但采购方取得该虚开的发票是出于不知道的“善意”,因为采购方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发票并非虚开,对销售方的虚开行为并不知情。
02、如何准确判定“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取得,才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善意”取得,否则就可能被认定为“恶意”取得,最终需要承担虚开发票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03、业务真实却收到虚开发票怎么办?
①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的外部凭证,若支出是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②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真实交易。
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③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五、注意!企业不想被查,这些行为不要再有了!
1、只针对开票收入申报
2、成本随意调增或调减
3、扣除凭证(发票)不合规
4、不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5、少交个人所得税
6、库存账实不一致
7、申报异常
8、频繁公转私、私转私转账
9、不缴或少缴社保
六、7月13日起,开票时一定要注意这8种情况
1、开票时,按规定实际商品进行开票,不得变更名称等其他不合理开票;
2、不得虚开,得按实际交易金额和内容开票;
3、若是商贸公司,确保取得发票可对应商品,不得随意开;
4、商品编码、名称,按规定选择合适税收分类编码,不得随意选;
5、若交易商品较多,可按一定规范开销货清单,而且销货清单必须在开票系统中填写打印;
6、发票打印时,一定要规范地打印到发票上,不能出格,不能打印不完整;(即使现在有勾选平台,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的。要区分企业的信用等级,只有a/b级别才可以的)
7、做好发票保管,尤其是专票在传递过程中,不能损坏,污染。(即使现在施行了电子专票,但纸质专票还是存在的)
8、无论普票还是专票,开票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别号,便于金税四期大数据采集信息,可监控到每张发票的去向。
七、最后给大家6点提醒
1、如果企业被大数据稽查到异常,只要企业数据真实并按时按规申报纳税,那也不用担心~毕竟它查出异常只是第一步,还会有专门的人员来核实,不会那么草率就判定你申报的数据作假。
2、面对税务稽查时,财务一定要积极配合税局调查,查明原因及时说明,真是等到税务局全面稽查了,想哭都找不到地~
3、如果发票有问题,尽快作进项税转出,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也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4、如果账簿的问题,存在两套账的尽快两账合一,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5、请谨慎对待你对外申报的每一个数据,报给统计局的,报给税务局的,报给社保局的,报给公积金中心的,因为每一个数据都不再孤单,他们可能相互印证,从而成为税务稽核的突破口!
6、企业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应及时查验发票信息,确定销售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银行账户等是否与供应商的证件资料一致;商品名称及数量、金额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付款单、入库单和发票信息是否一致等。企业应妥善保管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等交易相关资料,有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票对于企业的重要性,要比我们想象的大得多!这是很无奈的现实,毕竟我们国家主要依靠“以票控税”!
所以我们即使是一般的上班族,也是需要了解一下发票的相关知识的。这样不仅可以让我们更好地通过财务报销,更能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
怎么代开增值税发票?
代开发展需要分为两种情况,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贷款增值税普通发票。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当需要增值税专票发票时,可以选择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也可以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可以说是最基本的财务知识了。当然,我是不建议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的。具体原因虎虎也是在《》这篇文章里面,详细说明了。
最主要的就是成本费用的问题,在这里虎虎就不再赘述了!
2、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企业有的时候不得不雇佣自然人进行一些工作,在这样时候,企业也是需要获得发票,从而把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的。
个人自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个人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当然,个人一般情况下,代开的是增值普通发票。
这样企业在获得发票以后,就可以税前列支相关费用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支付给个人费用时,也是需要为个人代扣代缴个税的。对于这一点,企业需要格外注意。毕竟,企业如果不代扣代缴个税,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个人可以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票吗?
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时候,不是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特殊情况下也是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这种情况就是,个人把自己的商业用房(不是住房)出租给一般纳税人企业时,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一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暂行办法》(财税〔2016〕16号)第十一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注册了新公司,拿到了营业执照,到税务局去报道,买发票,买税控设备,然后就可以愉快的开票了!可是好多创业者拿到税控盘插上也不会用啊…头疼…创客君又来科普了!
目前深圳常用的两种税控盘为一白一黑,黑的是百旺金赋公司的,而白的则为航天公司的。请看图:
下面创客君以黑色那款百旺金赋来介绍如何使用它开票。
usb接上电脑之后,到百旺金赋的网站去下载软件。
安装完成后,还需同时安装一款叫做“税务数字证书”的东东,总之就是继续点安装。
开票软件的桌面图标是酱紫的 ↓
接下来按图示操作:
以上为基本操作说明,到一般开票的时候,是这样做的:
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把从国税局领来的发票放在打印机里,注意要按照顺序,因为开票时发票号和系统里的号码要对应。
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要填写名称,如果开专票,则四行都需要填写。填写下面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金额、税率、税额等一排资料,核对无误,点打印,就完成了!
点打印前,一定要认真核对,因为如果开错了,就只能从发票查询进入,然后点击作废。
此外,在报税处理页面,还可以查看状态,注意当月的开票截止时间。
另外提醒大家:每月15日之前,要登录开票系统,选择网上抄报,上报汇总。
如果您觉得创客君的图解还是搞不定,那只有最后一个杀手锏了:打电话给服务商。他们会为您上门安装或远程安装。要知道,买税盘的那四、五百块、每年维护费的三百多块可不是白交的,有问题,当然要打电话骚扰他们!!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办理材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2.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的“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1.《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份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1.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虚开增票罪定罪、量刑、及十种不属于虚开情形
本文要点:
1、刑法规定定罪;
2、司法解释规定量刑;
3、十种不属于虚开增票的情形
各种发票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刑法
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开具专票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不属于虚开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明确,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没有'货物流'的购销交易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挂靠公司销货被挂靠公司开具专票不属于虚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
三、主观上无骗税故意,客观上未造成税款损失不宜认定为虚开《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第二条明确,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的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四、商贸交易没有'货物流'不必然构成虚开在涉及多方交易主体,货物多次流转的情形下,出于交易成本考虑,中间环节货物流往往会尽量避免,税务机关不能因此而否定交易真实性,没有'货物流'的商贸行为并不必然构成'虚开'。一次真实的且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交易活动中一定包含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作出的给付和因该给付而获得的对价。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应在观念和制度上区分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与债权效果(法律行为的生效)的发生。也就是说,交易主体之间合同一旦生效,无论货物所有权是否移转,是否发生货物流,交易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形成,以上交易就是一次真实的交易。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般是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骗抵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是否会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损失进行判断,而不仅从交易真实形态上进行判断,没有货物流的交易在现实中普遍存在,并不能因此而否定交易行为的真实性。
五、开具专票发出货物没有收取相关款项不属于虚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第四十一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购销企业之间签订了购销合同,即属于'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二条'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规定,因此,销售企业虽然为了偷逃税款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但是其向购货企业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购货企业取得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六、 '三流'不一致不一定必然构成'虚开'税务机关通常以'三流'是否以致为标准,一旦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即被认定为虚开。在现实交易中, '三流'完全一致近乎不可能实现,虚开不应仅凭借三流一致去判断,严格来说,三流一致与虚开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是实务中,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企业或者税务工作者都将其作为一个判断的依据,才形成了诸多错误的认识,三流一致并不必然构成虚开,除发票流不一致外,皆应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资金最终的实际负担者是谁,货物的所有权在交易主体之间是否发生转移等情况都需要有正确的认识,而不应简单的以点对点的交易模式对交易主体认定是否构成虚开。 '三流一致'是为了防范虚开发票的问题,税务机关以'三流一致'是否一致来认定企业是否构成虚开,可以大大提高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效率。但实际中,三流不一致并不必然就是
虚开,如果严格按照三流一致进行判断,难免会发生错误认定的情形,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也应防范虚开风险,尽量做到三流一致,如果无法保证,也
应保留足以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证据。
七、开具发票项目超出经营范围不属于虚开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
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范围,工商部门不予变更营业执照范围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解答和地方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局也只能建议企业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毕竟税务局还当不了工商局的家。这也就说明,开票项目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只要应税业务是真实的,就不能直接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八、 '变名销售'不构成虚开。'变名销售'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在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 '变名'销售开具'货品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满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石化企业在发生真实的油品购销交易的情况下,具有真实的货物和收付款行为,石化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即便存在发票品名上的瑕疵,但发票所载货物的金额和数量与真实交易保持一致,在货物购销交易价值方面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货物在流转环节的增值税税负情况,下游企业取得品名不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的行为也不会给国家增值税税款造成任何损失。石化企业在'变名销售'过程中,主观上并不具有积极追求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意志,不具有骗抵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就不应以犯罪论处。因此, '变名销售'仅具有一般行政违法性,应仅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九、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应被认定为虚开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专用发票的开具与交易的法律关系不一致,也不能必然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善意取得方不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主观故意,不应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但其对专用发票的虚开情况并不知情不构成虚开。当然,对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通过自查补缴方式进行补税处理。
十、先开增值税专票后付款的交易方式不属于发票虚开。
日常业务中,先开发票后付款是一种很常见的行为。由于实务中,诸多企业为保证货物交易的顺利或规避价格风险,经常会使用'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方式,而在'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中,收款方的利益经常得不到有效保障,进而容易引发纠纷。如果发生了真实的交易,且不存在以下三种问题,即(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就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方式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并没有直接关系,是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判定标准是:第一看发票上开具的交易事项是不是真实发生;第二看开具的内容是不是与实际交易内容相符;第三看开票方与实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服务方相一致;第四看发票是不是开票方向税务机关领购的。如果上述四条都不存在问题,就不属于虚开。至于是先开票后收款,还是先收款后开票,购销双方可自己商量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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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去春来融冰水,寒辞暖至分黑白
个人到底能不能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票?代开还能免税么?ps:开奖啦!中奖名单在文章结尾哦!
个人能去税务局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粉丝提问:你好,我是自然人,将商业房出租了,租金10.5万元,客户要求我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个人能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先说答案:可以。
由于是商业房,所以需要按照征收率5%缴纳增值税。也就是租金10.5万元,需要缴纳0.5万元的增值税。
若是开具的是普通发票,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参考:
一、不动产经营租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暂行办法》(财税〔2016〕16号)第十一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税率
同时,第八条对适用税率做了明确规定:
1、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其他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2023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进一步补充解释到:
自然人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均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什么?去税局代开出的发票
也可能是虚开发票?
是的,你没看错!自然人去税务大厅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也有可能存是虚开发票!
只要没有真实业务而去代开的发票,一律属于虚开现象,虽然当时可能开出来了,但事后一样会追究申请人的责任。
简单叙述这个案例下:
该公司通过税务局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但在后来税务局的稽查中发现,有一部分服务属于未实际产生,所以被认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
提醒:企业开具发票,不管是自开还是去税务局代开,证据链仅仅是表象,业务真实才是最重要的。脱离了业务真实前提下的开票,不管你如何做好充分的说明和理由,哪怕是已经由税局代开出来的,也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受到相应处罚!
个人代开普通发票交税吗?
多少钱开始交?
个人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要不要交税?
假如我提供了咨询服务,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开票金额10000元,怎么交税?
先来看下政策:
1.【财税2023年36号】文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重点:36号文起征点个人有个2万标准,13号文还有规定不超过10万每月,不交增值税。这么看起来是不是100%免税了?
错!
这种劳务报酬属于临时代开行为,不得享受这个免税政策!只能比照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不足起征点免税规定,不能享受月销售额2万元不足起征税的免税规定!
也就是说,你是个人,自然人,不能按期纳税的,只能按次纳税,按次每次开票500以下才免税。如果要享受优惠政策,只能先去办理个临时税务登记。
那换个思路,开20张发票吧,每次就不超过500不就可以免税了?
还是不行!一个合同,一项业务,只能算一次。还有就是有些地区明确规定一年开票次数不得超过3次。
虽然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尚没有看到有文件对自然人代开发票有金额或张数的限制。但是在实践工作中,基层税务机关一般都是对此有限制次数和开具金额。具体以当地税务局规定为准。
所以,老老实实开票交税吧。总的来说,自然人去代开发票,想按期享受免税政策,那是没什么可能,要想免税,可以,去注册个个体户或者公司。
最后总结两点
1、个人代开发票,除了特殊情况(比如个人出租不动产),实践中只能按次享受起征点免增值税政策,也就是300-500每次。
2、28号文对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实践中建议谨慎操作,也就是按次来看比较稳妥。
自然人代开发票一图流
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
判断有没有骗抵目的,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只是简单、片面之词,仅供参考。
众所周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必须以骗抵国家增值税款为目的,否则当事人就是无罪的。那么,如何判断当事人有没有骗抵国家增值税款之目的呢?
假设a公司与b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a支付b一定数额的费用后,b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如何分析有没有骗抵国家税款目的呢?
第一步,a是否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般纳税人才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小规模纳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如果a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a是没有销项税额的,既然没有销项税额,那么a拿到进项发票后也没有什么用,因为该进项没法抵扣,a只能将该进项发票列入成本,冲抵企业所得税。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客体仅限于增值税软,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因此a没有骗抵国家增值税税款之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这方面最经典的,莫过最高院颁布的芦才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案中,芦不具备抵扣资格,相关专票只能列入成本,冲减企业所得税,所以法院认为芦没有骗抵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步,a是否打算将其用于扺扣。
首先,要看a有没有申报进项了。没有申报的话,自然没有骗抵国家增值税款之目的。
其次,如果申报了,就要看a有没没有进项转出,这里要注意转出的时间点:a是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就进项转出的,那么a没有骗抵国家增值税款之目的;如果立案之后才转出的,a只能算是补缴税款,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笔者以前办过一个案件,当事人就是在税务稽查阶段进项转出了部分,这部分没有被检察院认定为虚开。
第三步,a用于抵扣后,是否会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
这里的流失,不仅包括国家增值税款实际上已经流失了,还包括增值税款实际上没有流失,但处于流失的现实危险状况之中。
以下三种情形,笔者认为a不具有骗抵国家增值税款之目的。
其一,a支付了等于或大于税款的费用给b,不具有骗抵目的。
根据增值税的原理如下:
开票后,a持有进项,b持有销项。期末的时候,a申报进项,用于抵扣;b申报销项,缴纳相应的销项税额。a抵扣的数额其实就是b缴纳的数额,并且两者数额相等。
如果a支付的手续费大于或等于发票上的税款,那么a拿到进项后,抵扣的数额,要么小于,要么等于其支付的手续费,即a要么是亏本的,要么是不赚也不亏。
这种情况下,不论b是否缴纳销项税额,a都没有骗抵目的。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贷款1000万,增值税130万,甲公司打了1130万给乙公司,乙公司扣了130万元的增值税,还另外扣了2个点,即20万的手续,余款转回甲公司,然后开具专票给甲公司。甲公司用于抵扣了,但乙公司不想真实的缴纳那130万销项税额,于是以5个点的价格,从第三方那里购买了10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冲减。这个案件,司法机关认为无论乙公司有没有缴纳销项税额,甲公司均不具有骗抵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其二,b如实缴纳相应的销项税款了。
如果a没有支付,或者支付的手续费少于发票上记载的税款数额,那么a就危险了。但是,至少在一种情形下,a是无罪的,那就是b如实缴纳相应的销项税额了。
既然b如实缴纳了,那就意味着国家在销项方收到相应的税款,a抵扣的其实就是b缴纳的税款,因为国家增值税款没有流失,a没有骗抵目的。
其三,a的销项虚假,无论是否抵扣,均没骗抵目的。
根据增值税的原理,a的进项就是b的销项,同时a本身也有自己的销项,并且a从b处拿到的进项,只能抵扣a自己的销项。
如果a拿到进项后,抵扣的销项是虚假的,那么a的行为实际上不会导致增值税款流失,所以a没有骗抵目的。
例如,甲公司为了骗取银行承兑汇票,与乙公司签订5000万的购销合同,开具了专票给乙,为了避免缴纳销项税额,甲又从第三方购买了5000万的专票,进行冲减。由于前面的购销关系不属实,甲公司没有义务缴纳这笔销项税额,甲公司购买专票冲减的是一笔没动义务缴纳的税款,因此增值税款没有流失,甲公司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基本概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没有真实交易或劳务行为情况下的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以及有真实交易或劳务行为情况下的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无中生有
有中不实
借花献佛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风险
补缴已抵税款
无论有没有实际经营,一旦被查处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申报抵扣的税款必须补缴入库。
罚款、滞纳金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滞纳金计算期限自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承担刑事责任
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即可入刑,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虚开发票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较大的处3至10年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几种情形。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不足250万元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判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1)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判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相关责任人
实际控制人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认定条件
四流是否合一: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
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认定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虚开、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完全没有发生交易,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交易,虚开增值税专有一部分数用发票的认定量或金……等 进行了交易,但是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善意”
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案例
a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是机械制造业,b公司则是经营石油业务,a公司在与b公司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b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并从中抽成,赚取差价。经过调查发现,a公司的负责人王某向b公司虚开发票的数额达到了近700万元,并以此牟利了100多万元。最终,王某与其对接的b公司负责人张某因虚开发票数额巨大,不仅缴纳违法所得,并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两个月、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
在案例中,王某和张某作为各自公司的负责人,牟取私利,虚开发票数额巨大,被判刑也是理所当然,假如说a公司与b公司的虚开发票行为有中间人介绍,那该中间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面临刑事处罚。
看到这,我们很多的公司法人就会想:我不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我也没有参与实际经营,这些事情跟我是不是就没有关系了?这里要提醒各位法人,您虽然不是实际负责人,但是作为法人,你也是逃脱不了责任的,多多少少都会受到牵连。
什么是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目前,厦门税务“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一共有207项业务,其中有越来越多的业务不仅实现了线下“最多跑一次”,还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了线上办理的新模式,最大限度让纳税人“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需要办理发票代开业务的纳税人可以看过来啦!今天我们先学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吧!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税指南
一、申请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的“申请条件”。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
(2)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推荐!):
1.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 我要办税 > 发票使用 >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入功能。
2.填写申请信息,点击”新增”功能按钮,进入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单填写界面。
▲
※ 注意事项 :
①请填写所有带*的信息。
②使用“选择常用客户”和“添加为常用客户”功能,可选择历史保存和保存本次的付款方信息。
③点击“新增行”功能按钮,填写货物劳务信息。
④如果是货运服务代开,在“是否货运服务”项中选择“是”。
⑤如果是建筑服务代开,需选填建筑服务发生地和项目名称。
⑥填写含税金额后,系统将自动带出不含税金额、税额。
⑦需在“附列资料”中上传营业执照原件照片。
⑧根据实际勾选相应的印花税合同类型。
3.提交申请。选择上门领取方式,直接提交申请单;选择邮寄领取方式,勾选需要提交的申请单,点击“合并填写快递单”,填写收件信息。
▲
※ 注意事项 :
快递收费各区不同,不同区域可能使用不同的快递公司,纳税人收件以快递到付为准。
4.缴纳税款,接收到已受理短信,进行税款缴纳,当前系统仅支持企业使用三方协议缴款。
5.缴款成功后,如选择上门自取,请及时前往办税大厅领取发票;如选择邮寄领取,就可以耐心等待快递员把发票送上门啦!
如需要更详细的操作步骤请进入厦门市税务局网站查看,首页> 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和操作手册下载>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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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增长四会发票的税率比普通发票的大一些,因此财务是需要知道这个专票是怎么开具的,下面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介绍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流程,下面有两个方法为大家介绍红字发票开具的步骤,希望能帮助大家!
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流程
方法一:1、先进入增值税开票系统,在菜单栏找到红字发票申请,点第一个申请销售方的,然后下一步,填写要红冲的发票资料,打印出《申请单》(一式两联)加盖财务专用章.
2、导出电子信息,国税网站-网上申请-发票管理类-红字发票申请单,上报.
方法二:1、进入增值税开票系统,在菜单栏找到红字发票申请,点第一个申请销售方的,然后下一步,填写要红冲的发票资料,打印出《申请单》(一式两联)加盖财务专用章.
2、拿《申请单》(一式两联)到办税大厅办理审批,取回开票通知知单.
开具方法:打开'防伪开票软件'--点击'发票管理'--点击'专用发票填开'--点击'打开的发票上的负数'--输入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代码和发票号码--点击'下一步'--跳出所开具的发票的信息--打印此张'负数发票'即可.
开负数发票的规定
一、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以上规定来自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税发(2007)18号,是可以开具负数发票的所有规定.根据以上规定,由于无法取得主管国税局出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因此无法开具负数发票,那也就无法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流程上文就介绍到这,按照上文先进入增值税开票系统,找到红字发票,之后在国税系统里面申请,上报,上文有相关的规定,开具负数发票的相关内容也有,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自然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保险代理人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
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别提醒:自然人代开专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然人发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行为,需要注意应税行为的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且不是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代开要求及注意事项:
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备注栏要填写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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