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 适配人群 | 监理工程师,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工程计量,变更申报,中间支付 |
|---|---|---|---|
| 制定目的 | 管住钱不乱花,让每笔工程款算得清清楚楚,避免多付少付扯皮。 | ||
| 适用范围 | 管施工单位、监理和业主,管工程量怎么算、钱怎么付、变更怎么定价。 | ||
| 职责分工 | 施工单位报数据,监理工程师量现场、审材料,总监把关签字,业主最后批钱和定单价。 | ||
| 禁止行为 | 没验收合格的不能计量,图纸外没批的变更不能算量,承包人不配合测量就按监理数算。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按时填表申报,监理7天内量完审完,业主10天批完,超时没回就催,三次不回要报领导,漏报错报重做补材料。 | ||
吴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为加强工程费用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计量与支付程序,统一工程计量与支付用表,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制定本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实施细则(下文简称“计量与支付细则”)。
二、工程量清单、变更工程量及工程变更综合单价。
(一)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即合同内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是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依据施工图纸编制的投标报价书的工程量数量;而“工程量清单单价”则指由承包人根据投标报价时的定额子目、取费标准和材料价格、让利幅度等原则编制的合同内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由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后一周内编制,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经业主批准后确定。申报用表为《支表1工程量清单》。
(二)变更工程量。
“变更工程量”是指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工程变更分为“设计类工程变更”和“通用类工程变更”两种。由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变更,属设计类工程变更;而通用类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其它原因引起的变更,如根据业主的指令、不可预见等原因所引起的变更。但施工单位调整施工措施和施工方案所引起的工程量增加不属于工程变更的范围。所有工程变更均包括数量的变化和项目的增减,经报批同意后方可作为变更工程量。
(三)工程变更综合单价。
“工程变更综合单价”是指由承包人对工程变更部分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经业主批准的综合单价(该单价仅适用于中间支付)。工程变更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是:当某工程变更仅增减合同内相同或相近子目数量时,则采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相应子目的单价;而当变更增减项目在原投标书中没有相同或相近子目时,则必须由施工方依据投标报价时的定额、取费标准和材料价格、让利幅度等编制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经业主批准后,才能确定为工程变更综合单价。
三、工程计量与支付工作流程。
合同外工程
合同内工程
承包人申报
完成工程形象进度
工程计量
合同外工程月计量报审
合同内工程月计量报审
本月完成工程量
中间支付证书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按时申报当月实际完成的清单工程量(即合同内工程量)和变更工程量(即合同外工程量),申报的原则是:合同内工程量按照工程形象进度申报,申报用表为《支表3合同内工程月计量报审表》。所谓“工程形象进度”是指将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后一周内编制、报监理工理师审核业主批准的工程量清单划分为若干分部,并计算出各分部的合同价格,根据每月实际完成并验评合格的各分部工程量确定一个百分比即为工程形象进度。合同外工程量则按照实际完成并计量的数量申报,计量用表为《支表2工程计量表》,申报用表为《支表4合同外工程月计量报审表》。“设计类工程变更”使用《支表5承包人申报表(设计变更类)》,并同时附有设计变更文件;“通用类工程变更”使用《支表6承包人申报表(通用变更类)》。无论是设计类工程变更还是通用类工程变更申报时均还要附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指令。工程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使用《支表10工程变更综合单价申报表》。
四、工程计量。
(一)计量程序:
工程计量申请(承包人)
①《承包人申报表》
②《工程计量表》
工程计量文件审查(监理工程师)
重新申请
符合实际或规定?
否是
现场测量或计算(监理工程师、承包人)
审核(总监理工程师)
审批(业主)
(二)计量依据:
1.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2.施工图纸、承包人申报表(设计类和通用类工程变更);
3.合同条件;
4.技术规范;
5.分部分项验收评定表;
6.其他有关计量的规定或补充协议。
(三)计量方法:
1.计量工作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可采用承包人计量监理工程师确认、监理工程师独立计量或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计量三种形式。无论何种形式均需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双方签字。
2.当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的任何部位进行量测计算时,将事先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立即派人协助监理工程师进行计量。量测工作按有关规定进行。量测计算后双方签字确认。
3.如果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计量通知后,不参加或不派人参加实地测量,则监理工程师的计量结果将作为支付的依据,承包人无权提出异议。
(四)计量范围:
1.按施工图纸、合同文件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
2.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不属工程量清单或变更工程量范围内的或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计量。
五、工程费用支付
(一)工程费用支付程序。
工程支付申请(承包人)
①支表2~支表4重
复核计量支付文件、(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新申请
否
是
总监理工程师同意报业主审批?
业主同意支付?
编制支付证书付款(业主)
是否
(二)支付依据:
工程费用支付按合同规定的支付时间、支付范围、支付方法及本“计量与支付细则”规定的支付程序等进行。中间支付的比例按照施工合同有关工程进度款的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
六、有关附表。
支表1:工程量清单
支表2:工程计量表
支表3:合同内工程月计量报审表
支表4:合同外工程月计量报审表
支表5:承包人申报表(通用变更类)支表6:承包人申报表(设计变更类)支表7:工程变更汇总表
支表8:中间支付证书
支表9:中间计量支付汇总表
支表10:工程变更综合单价申报表
七、本“计量与支付细则”的解释权属吴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 适配人群 | 筹建处负责人,驻地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 | 使用场景 | 高速公路建设,改扩建工程,桥隧交工验收 |
|---|---|---|---|
| 制定目的 | 怕工程修不好出问题,想让每段路都结实耐用,大家干活有标准可依,别糊弄事儿。 | ||
| 适用范围 | 管筹建处、设计、施工、监理这些单位,管修路时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局里盯着指导,筹建处直接管项目,监理现场盯质量,施工方自己把好关,出事找负责人。 | ||
| 禁止行为 | 不准转包分包乱来,不准用不合格材料,不准偷工减料,不准图纸没审就开工。 | ||
| 检查与监督 | 筹建处每月查一次,监理天天盯现场,完工要验收签字,没做到就停工整改扣钱,严重就换人。 | ||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集团)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省“十一五”期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局(集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局(集团)系统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从业单位(包括筹建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它与公路建设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局(集团)负责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公路防护、排水及沿线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根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局(集团)检查指导,项目管理执行机构(筹建处)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各级管理部门(包括局、筹建处、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现场工程技术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监理及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执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严禁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建设工程的分包。
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分包必须按合同文件规定控制,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施工合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筹建处批准,报局(集团)备案。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负总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九条 局(集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局(集团)对所辖项目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一)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公路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
(三)检查指导筹建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运行和操作行为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协调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筹建处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
(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六)依据《**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做好对从业单位的信用登记和考评工作。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不良从业行为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人员按相关程序上传至**省公路建设管理平台,坚决把好市场准入关,实行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筹建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筹建处对所属项目工程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所属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一)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的填写、初审和上报工作。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和监理。开工前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组织申报交、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按合同到位情况;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非法分包现象;有权下令清除转包和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标段,有权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四)负责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定期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和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日常工作情况;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做出清出现场的决定;有权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认真执行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对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及时进行处理,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彻底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七)认真执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度。各合同段的各分项工程的首件必须经筹建处、监理单位对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八)认真执行交工前桥梁、隧道专项检查制度。交工前,筹建处必须组织对桥隧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未经整改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交工验收。对大跨径、具有特殊结构以及存在质量缺陷、可能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的桥梁,应根据规范或设计要求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鉴定,确保桥梁承载能力满足要求,确保桥梁使用安全、耐久。
(九)对施工违规现象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
(十)负责审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专项施工技术和安全方案。
(十一)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施工,制定各项工程标准化施工指南或手册,实现“工序科学、工艺规范、技术先进、质量优良、作业安全、施工文明、管理有效”的目标,力求消除质量通病,杜绝质量隐患。
(十二)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和质量。
(十三)接受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工程完工后,配合质监机构完成工程质量
鉴定。
(十四)加强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负责完成档案验收工作。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测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合同。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体现公路建设新理念,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环保的综合要求。
(五)设计文件选取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设计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尤其对地基承载力等关键指标要做出必要的鉴定。同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协助质监机构处理有关设计纠纷问题。
第十五条 施工图提交后,由局(集团)组织有关单位对设计进行必要的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设计,必须有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设计质量管理及变更设计管理应严格按《**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双方的合同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供一套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交筹建处归档。
第四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未经局(集团)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整。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取得监理员证。
第十九条 严禁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或非法分包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做到“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同时必须接受省质监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编制监理手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一)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及时进行查处。
(二) 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要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旁站关”和“合同计量支付关”。
(三)必须具备独立的工地试验室和中心试验室,并通过省质量监督部门的资质认证。
(四)驻地监理的抽检频率不少于20%,坚持平行试验100%;总监办关键项目抽检频率不少于5%,一般项目抽检频率不少于3%,并负责驻地监理工地试验室不能完成的平行试验。对路面各结构层的组成设计、高标号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总监办必须进行平行试验。
(五)监理工程师应协调好进度与质量,并协助业主作好地方工作。
(六)驻地监理要作好工作日志,做到文字为凭、数据说话、检测定性。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工程完工后,作好监理工作总结,并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整理交业主归档。
(七)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经总监办、筹建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制度,在监理费用结算时,预留监理服务费的5%作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费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如缺陷责任期内未完全履行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其费用从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建立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并与所管辖标段的质量情况挂钩,对监理进行奖罚。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筹建处的质量管理措施,并对其承担的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施工质量自检体系,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施工单位工程自检体系应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跟踪控制。各分项工程(工序)开工前必须提交规范的开工报告,完工后,自检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全面自检评定,提出自检报告或转序意见。开工和转序须报驻地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如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筹建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关键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严格论证,确保万无一失;必须对高风
险工程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专家审查,通过后报监理单位、筹建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 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对于甲供的材料,施工单位也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不合格坚决不能使用。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全员安全教育,重点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和再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就业。
第三十条加强现场文明施工,切实保护环境。
第三十一条 加强施工过程中原始工程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依据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按规定向筹建处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所出现的一切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筹建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进行处理,也有权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签认批准,施工单位方可一次性结清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采购单位)对所供应(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并承担连带的工程质量责任。其所供应(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确保供货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凡用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采购工作。
第三十四条 由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仲裁。
第三十五条 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计量标准,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
第七章科研、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科研、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提供的试验检测结果的质量负责。
科研、试验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及时有效地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技术、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公正;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向第三方提供合同下的有关各种技术、数据和资料。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及建设管理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及人员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裁决,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施工中,因施工单位自检体系不健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自检的规定要求,不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偷工减料而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视情节处以停工整顿、停止工程价款支付及清除施工单位的处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监理单位及人员对以上问题既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也不及时向总监办和筹建处报告,将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5%-10%;清除人员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相关程序及规定传至部网站公示。
对施工单位不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在缺陷责任期不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除扣罚其质量保证金外,在全局(集团)予以通报,并按照《**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程序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管理混乱,失误较多,开工审批把关不严,关键工序旁站不到位,转序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按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因监理和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复核不细,对明显设计错误(经专家组鉴定)未能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仍按错误图纸施工造成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外,对施工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0%的处罚,对监理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的处罚。如因筹建处、设计人员接到变更申请未能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警告以上处罚。
第四十一条 发现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对有关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一)监理单位。因审查管理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在同一标段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除清退分包商外,由筹建处对驻地监理进行全线通报批评,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将驻地工程师及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情节严重的终止监理合同,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5%-10%,同时上报有关部门。
监理单位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施工队伍从事工程的转包和分包活动,一经发现查实,即清出现场,并建议省交通运输厅取消其监理从业资格。
(二)施工单位。当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清退分包商,并处于合同总价的0.5%罚款,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则认为承包商无能力承担该项工程,筹建处对其所承包的工程可另行安排施工单位;分包现象严重的标段筹建处将与其终止合同,同时承包商赔偿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筹建处将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参建单位和人员,按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廉政合同》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阳光工程”, 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实行质量举报和事故报告制度。按照局(集团)冀高工〔____〕158号文件和冀高工〔____〕487号文件执行。
建设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石油销售公司建设工程造价
| 适配人群 | 造价管理员,预算审核岗,投资规划员 | 使用场景 | 限上工程项目,工程预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
|---|---|---|---|
| 制定目的 | 管住花钱乱、预算超支、结算不准这些事,让每分钱花得明白,投资不打水漂。 | ||
| 适用范围 | 管公司所有建工程的估概预结决算,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 | ||
| 职责分工 | 综合办是大管家,预算岗干活,领导签字把关,财务部复审,上级公司盯着看。 | ||
| 禁止行为 | 不准高估冒算、不准泄露标底、不准无证上岗、不准随意改设计、不准材料价格乱报。 | ||
| 检查与监督 | 预算岗每月5号交上月结算表,季末20号报下季计划,超期扣钱,错漏重做,查出问题直接处理人。 | ||
石油销售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发挥资金的最大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陕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和《**石油产品经销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结合hb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hb公司遵循产品经销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统一制度和分级管理的管理模式。
(一)统一制度:统一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统一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统一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人员数据库。
(二)分级管理:实行"三级管理,两级实施"。"三级管理"即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hb公司分级管理;"两级实施"即产品经销公司和hb公司分别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综合办公室作为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限上工程项目造价的管理、审查工作;设立的预算岗位作为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岗,负责公司权限下工程项目造价的审定及限上工程项目造价的初审工作。(对于限上/限下工程项目的规定见《产品经销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工程造价管理职责包括:
(一)转发国家、地方、集团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制订和修订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四)负责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审核工作;
(五)参与限上工程项目招标、工程设备招标、材料招标、合同审查工作,负责限上工程项目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结算的审查工作,负责限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核;
(六)配合集团公司和产品经销公司做好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理论培训、业务交流及资质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一)负责限下工程项目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合同、结算审查,限上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制、结算的初审工作。
(二)深入现场,掌握工程进度、核实工程量及工程变更内容。
(三)负责限下工程项目招标、工程设备招标、材料招标、合同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组织采集、筛选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审批乙方自购材料价格。
(五)负责向公司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反映定额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六)认真参加上级公司组织的工程造价人员专业理论培训、业务交流工作。
第三章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管理
第六条工程造价计价包括:
(一)编制施工图预算;
(二)编制工程量清单;
(三)编制招标标底或最高限价;
(四)编制投标报价;
(五)约定工程合同价;
(六)工程决算和竣工决算。
第七条计价依据包括:
(一)定额依据
1.工程概算定额;
2.工程预算定额;
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4.工程消耗量定额;
5.配套价目表及参考费率。
(二)工程量计算依据
1.初步设计;
2.施工图设计;
3.设计变更;
4.现场签证单;
5.竣工资料
6. 合同约定。
(三)其它计价依据
1.设备、材料价格;
2.发包人的招标文件(含答疑纪要);
3.承包人的投标文件;
4.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5.施工组织措施及方案;
6.工程造价编制办法及有关规定等。
第四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管理
第八条工程造价管理遵守投资估算控制工程概算,工程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竣工结算,防止结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现象。
第九条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由设计单位编制。投资估算是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决策和投资控制的依据。工程投资达到集团公司或产品经销公司限上工程标准,其投资估算审查由公司上报产品经销公司或集团公司,由公司或集团公司规划部组织专家会审,造价管理部门参与审查;限下工程标准,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组织专家会审,并参与审查。
第十条工程概算(初步设计概算)
工程概算由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是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依据。一个项目若有几个设计单位共同承担时,由主体设计单位负责统一概算的编制原则、依据、取费标准等,并汇编总概算。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是投资计划的最高限额,工程概算投资一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突破,应控制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之内,最多不得超过10%。
工程投资达到产品经销公司或集团公司限上工程标准,由hb公司上报产品经销公司或集团公司,由产品经销公司或集团公司财务中心预决算部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确认;限下工程设计概算,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工程预算管理
施工图预算由公司相关部门或者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单位分别编制。施工图预算是考核设计单位限额设计水平、调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依据;是拨付工程进度款、办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基础;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执行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及确定招标工程标底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工程概算以内,超出工程概算应修改施工图设计或报审调整工程概算。
工程投资达到产品经销公司或集团公司限上工程标准,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再报产品经销公司或集团公司进行审定;限下工程预算,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审定。
第十二条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既可以由公司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中标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价应控制在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内,合同应当对下列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事项做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支付方式;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施工中
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给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十四条合同价款编制要附工程量清单及单价计价依据(或工程预算书)、甲乙双方供应材料、设备价格等明细表,应注明所包括的主要工序内容。
第十五条合同价款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固定费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取费费率,暂估合同总价方式。
第十六条工程签证的管理
工程签证是甲乙双方实现索赔的唯一依据,必须量价清、责任明。工程签证必须先经造价管理人员测算并签署意见后,经甲乙双方施工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签章、甲方主管领导审查签章后生效(与设计有关的还需经设计单位驻工地代表签章)。建设单位主管领导、甲方代表、工程造价人员对工程签证要逐一审核,对不合理的应予以废除。
第十七条工程结算管理
由承包方根据已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合同价款及其调整原则自行编制工程结算。限上工程项目先由综合办公室初审,再报产品经销公司投资规划部审核;限下工程项目由综合办公室审核,再报财务部复审。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决算管理
竣工决算由财务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将限上工程项目的财务决算报表(附决算资料)上报产品经销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再报产品经销公司财务资产部进行复审。重点审查工程竣工决算是否控制在投资计划的额度内、各项费用是否符合工程概算列项范围。
第十九条上报的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须加盖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审核人或负责人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第二十条推行限额设计制度
工程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在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阶段,要按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按工程概算推行限额设计。对设计单位优化施工图设计而降低工程投资的,在以后的设计招标中作为优先选用的条件。对因设计单位设计错误、漏项或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而引起工程投资超标的,相应扣减设计费,并由委托单位记录备案。
(一)工程概算超投资估算10%的,要重新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减设计单位设计费5%。
未经公司投资部门批准,工程设计单位任意提高设计标准或选用高档材料,按超投资的50%扣减设计费;
(二)设计单位应提交高质量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由于设计文件低劣,经审查不合格者,设计单位除无条件返工使其达到合格外,还要扣减设计费的10-15%;
(三)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凡由于设计单位设计错误、漏项或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导致工程投资超概算(或施工图预算),要扣减设计费。
累计超过原批准概算或施工图预算2%-3%(含3%)的,扣减全部设计费的3%;超过3%-5%(含5%)的,扣减全部设计费的5%;超过5%-10%(含10%)的,扣减全部设计费的10%;超过10%以上的,扣减全部设计费的20%。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司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要从保证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及hb公司的整体利益及经济安全运行的角度,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造价管理或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等导致工程投资超过工程概算的,由公司对其项目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公司处理。
第二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建议调离原岗位、取消资格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没有如实反映拟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的;
(二)有意少算和高估冒算,造成工程概算、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工程结算、决算价款失真引起经济损失的;
(三)泄露标底,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无证、伪造资质证、出卖转让图章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拒绝、妨碍和不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的检查、审查及抽查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及考核评比管理
第二十五条综合办公室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质量负责。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包括工程各阶段造价控制的准确性、及时性,上报施工图预算、结算、决算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等。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建立工程预结算计划工作进度。所属企业于季末20日前上报下季度预结算工作计划,综合办公室25前上报公司下季度预结算工作计划。做到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一项预算一项,完成一项结算一项。
第二十七条工程项目建立工程预结算工作考核评比制度。综合办公室于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工程结算完成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大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 适配人群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总承包企业 | 使用场景 | 工程招标,专业分包,劳务作业 |
|---|---|---|---|
| 制定目的 | 怕合同乱签出问题,保护建设方、施工方和农民工的钱和权益,让市场更规矩。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在本市干活的建楼签合同的人,管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住建局牵头收合同盖章,建设单位要送合同备案,施工单位按合同干活,监督归住建局查。 | ||
| 禁止行为 | 不能肢解发包,不能中标价和合同价不一样,不能不交社保就用农民工,不能挪用安全费。 | ||
| 检查与监督 | 合同签完5天或7天内必须送去备案,住建局5天内办完,不备案记入信用档案,没按时交的要被查。 | ||
(讨论稿)
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建设、施工单位及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二、合同文本
签订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本本。
三、合同签订和备案时间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解除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备案。
四、对合同签订内容的有关要求
(一)施工合同签订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合同价款应与中标价一致;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4、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应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方式,一个工程项目不能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不得采取“一口价”或“平米造价”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5、应明确预付工程款为工程造价的25%~30%,及明确的预付款抵扣方式;
6、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应明确根据每月确定的合格工程计量结果,应明确工程进度款为工程价款80%~90%。
7、应有明确的针对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的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支付方式;
8、采用固定价格的,应明确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9、采用定额计价的,有关费率应明确约定并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低于下限;
10、应明确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应明确建设单位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并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11、对于工期提前或延误应有明确的奖惩约定,应符合公平公正、对等原则;
12、实行履约担保的,应明确履约担保的数额,一般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0%,政府投资工程应实行履约担保;
13、采用可调价格的,应明确约定各种可调因素及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
14、争议的解决方式,可先由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选择仲裁或提起诉讼中的一种解决方式解决,并应明确约定调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5、对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应明确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工程造价的5%;应明确保证金的返还时限,保修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
16、安全有关条款应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并明确以下事项:
⑴应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并不得低于有关标准;
⑵应明确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费用,不挪作他用;
⑶应明确施工单位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⑷应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拨款约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单独划拨到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帐户;
17、应明确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如允许分包应在合同中明确分包的单位及所承揽的分包工程;
18、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应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在合同中应明确以下事项:
⑴实行农民工工资月结季清制度。建筑业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全省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建筑业承包企业应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每季度末结清农民工剩余应得的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⑵实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每月建筑业承包企业应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表上报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支付表应由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审核确认后签章。
⑶实行先发工资后结算制度。建设单位在编制概算时应测算人工费所占比例,测算比例一般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0%。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建设单位按比例暂扣相应的人工费,专款专用,待监督上月农民工工资已足额支付后拨付。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经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拨付其剩余工程款。
(二)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内容参照施工合同
(三)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劳务分包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2、应明确劳务报酬的结算、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3、应明确违约责任的约定;
4、争议的解决方式,可先由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选择仲裁或提起诉讼中的一种解决方式解决;
5、应明确质量缺陷的鉴定部门及解决方法;
6、农民工工资支付参照施工合同有关要求。
五、备案合同应提供的资料
(一)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招标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工程定额测定费已足额上缴;
3、不招标的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
4、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单或预算书;
5、担保合同;
6、建设单位不同意分包的或施工单位不进行劳务分包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出示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2、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单或预算书。
3、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4、施工合同;
5、工程质量保修书;
6、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不进行劳务分包的,应出示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三)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双方的资质证书;
2、双方营业执照;
3、施工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
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的合同事项
(一)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和拨付时间;
(二)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计划及计算方法;
(三)结算款的拨付时间和结算方式;
(四)索赔的程序;
(五)违约责任;
(六)质量保证金扣除比例与年限;
(七)履约担保;
以上条款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七、受理与备案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合同备案后,办结时限为5日;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在备案合同上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3、备案合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保管3年;
4、对于已备案合同,合同当事人及有权部门可以查询,查询时应提交相应资料。其他情况不予受理;
5、建设、施工单位是否及时备案合同将记入信用档案。
八、监督管理
(一)对建设或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招投标与结算中不执行有关计价依据的;
2、建设单位不按有关规定支付预付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的;
3、建设单位未按时限完成竣工结算工作,且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
4、有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分包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1、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合法;
2、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未招标的;
3、施工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相背离的;
4、提供的备案资料不全的;
5、不符合合同签订内容有关要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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