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适配人群事业部负责人,安全检查员,项目组安全员使用场景贵金属加工,设备操作,剧毒物品使用
制定目的以前安全规定太粗,大家执行起来不清楚。现在要让每条都看得懂、做得对,减少出事。
适用范围所有员工,重点是设备操作、贵金属、防火防盗防毒这些活儿。
职责分工公司安委会牵头,生产部管日常,各事业部老大是第一责任人,安全员盯现场。
禁止行为设备带病用、超负荷干;贵金属乱放不锁;消防通道堆东西;剧毒废液随便倒。
检查与监督每月查设备,每季查水电火,节假日前必抽查。没做到就通报,再犯扣钱,出事追责到人。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指示和国务院有关文件及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家经贸委的通知,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便于执行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规定(修订)》,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 公司安全委员会

主任:z

副主任:z

委员:z

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生产部。负责建立公司技术安全管理体系,处理日常技术安全问题;组织落实、实施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对公司进行安全大检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管理、查事故隐患,堵塞事故漏洞,防止事故发生。对可能会出现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有计划分期分批的进行整改;不定期对重点部门进行抽查,查出问题逐项解决。

安全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任行政职务的任期同步。

第三条 各事业部的主要行政领导为该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各事业部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事业部部长任组长,成员3-5人,其中应包括党支部书记和分工会主席。各事业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检查员1-2人。各项目组设定安全员1-2人。

各事业部安全领导小组和安全检查员的名单上报生产部备案。

第三章 设备操作安全管理

第四条 各事业部应对本部门的所有设备制定书面的使用及保养规程,并向相关操作人员公布,并在醒目位置张贴,以供操作人员阅读和使用。

第五条 各事业部应严格执行所制定的设备使用保养规程。

对目前尚不能正确执行相关规程的员工,应及时组织培训;对新进员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上岗前都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使用设备的培训。考察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六条 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转和超负荷运转。使用时发现设备异常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

第七条 对于新购设备,使用部门应及时制定操作、保养规程。操作人员如需送外培训则应向上级有关部门领导提出申请。

第八条 对于锅炉、行车、电梯等国家有专门管理条例的设备,各使用部门应认真学习和执行国家规定的条例,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定出切实可靠的实施细则,交生产部备案。

第四章 贵金属的安全

第九条 作为从事贵金属领域工作的公司,贵金属的安全工作尤为重要,也是我们工作重点之一。从领用贵金属原料到最后交出产品及废料的整个过程,必须按贵金属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认真使用和保管,以确保生产、经营工作过程中贵金属的安全。

第十条 各事业部应尽量避免存放较大数量的贵金属原料,产品应及时入库。各部门应指定专用房间,由安全保卫部门统一安装防盗设施,内部安放所属基层的保险柜,集中存放使用中的贵金属原料和半成品,设专人兼管。凡不执行本条规定的部门出现贵金属被盗,本部门的领导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各事业部应安排好科研生产进度,避免节假日(包括双休日)期间在各类设备上留下未完成的贵金属产品,否则须由本部门派人值班,凡不遵守本条规定发生贵金属被盗,本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按合同外购的贵金属料需由我公司派人到外地提回,必须按安全保卫部门规定,有安全措施,委派能胜任此工作的人员提回。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需随身携带贵金属产品或样品外出,应按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和贵金属管理办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有安全措施方能带出。

第十四条 贵金属产品发运和到省行提贵金属原料按安全保卫部门规定和贵金属管理办法由专人专车承担完成。需委托运输的,要与承运部门签定安全合同。

第五章 防火、防毒、防盗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防火工作

一、公司防火工作要按上级有关规定,坚持“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各部门的工作区域(包括墙壁)即为该部门“水、火、电”的负责区。

公共区域的“水、火、电”安全由采供部和贵研所共同负责,公共区域的防火安全由采供部与贵研所保卫部门负责。

二、各部门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周,应对其责任区的“水、火、电”及消措施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将检查结果及存在隐患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保卫部门应认真登记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保卫部门在各节假日前夕,均应对各部门的“责任区”进行抽查或全检查。

三、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安全用电规则,未经采供部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安装室外线路。禁止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禁止在楼道内堆放物阻塞消防通道和影响消防设施使用。

四、消防器材由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设备物资部提出,由设备物资部审批准后统一购置。各部门负责对本“责任区”内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保管。

第十六条 防盗工作

一、提高警惕,保护国有资产和群众资产是全公司员工的职责。要严格执行门卫登记制度。只能在接待室内接待客户。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准带外单位人员进入工作车间和实验室,严禁进入库房。违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于在生活区出现的陌生人,全公司员工有责任进行盘问。

二、贵金属管理按贵金属安全要求执行。贵重仪器各部门应加强管理,由专人负责。

三、发现被盗后,各部门安全小组应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防毒工作

一、因科研生产需购买剧毒物品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报采供部审批登记后,由公司统一安排购买。如需数量较少,则由保卫部门和采供部安排在所内调剂使用。

二、库房保管员对购进的剧毒物品应认真造册,建立健全入库登记制度。

三、各部门领用的剧毒物品应存放于可靠的保险柜中,指定专人兼职保管。领用剧毒品、及时交回剩余毒品时均应称量登记。各部门保管剧毒人员名单交保卫部门备查。每半年应向生产部和采供部报告一次剧毒品的使用情况。

四、使用剧毒物品人员,要做好实验和废液处理情况记录,不得随意排放不经处理的剧毒品废液。排放严格按有关环保标准执行。

五、对于因管理使用剧毒物品不当而造成对社会及他人危害的责任人,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八条 落实以“各级行政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中心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公司安全委员会的正、副主任为本公司安

全工作的责任人。各事业部的负责人或经济合同承包人就是该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或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目标和安全措施;各项安全目标实现情况的考核结果应与该部门负责人或承包人的经济利益挂钩。

二、对于所发生的事故由公司安全委员会及时组织调查,根据所造成的损失和事故发生原因分清责任大小,对当事人、部门领导主管和相应部门领导实施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凡属有章不循、玩忽职守引发的事故,应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施以经济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应依法处理。

三、年终总结时由生产部和保卫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包括虽未出现事故但安全组织、安全制度、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落实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集体。

四、各项安全规定应严格执行,谁出事谁负责。

第七章 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十九条 为了尽可能预先发现事故隐患并消除之,必须做到:

一、使用设备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各事业部对设备要定期维修。

二、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解决隐患的办法,限期解决,以堵塞事故漏洞,防止事故发生。

三、要定措施、定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在那一级能解决的问题,就在那一级解决。已经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解决而发生的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所有责任者都要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重视安全工作,制定出安全目标管理和安全技术责任制,安全技术工作要纳入考核部门工作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科研生产中,由于受到外因等作用而发生的事故,若有人员受伤应及时送医院治疗,并对事故认真地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凡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的重大事故的,应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凡因错误指挥,缺乏安全规章制度使员工无章可循,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设施不按时检修或明知设施有隐患而不及时消除,劳动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以致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应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并把此任务作为重要任务之一来抓;通过宣传学习,加强职工安全意识;按照上级规定和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科研生产实际,制定出一套完善的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制度和管理防范措施。对于管理优秀者,可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部门领导及员工不重视安全工作,安全意识差,没有较完善结合实际可行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而发生事故,按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不按有关规定存放和使用,造成事故者,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管理细则: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适配人群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班组长使用场景施工交底,高处作业,气瓶存放
制定目的怕出事,想让大家干活时别受伤,少出事故,把安全管得更细更实。
适用范围项目部所有人,盖楼修路这些活儿里的安全事儿。
职责分工项目经理带头扛,施工员具体干,安全员天天盯,班组长管好自己班组。
禁止行为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酒后上岗、乱扔东西、拆安全标志、穿拖鞋干活。
检查与监督开工前交底,每周开安全会,安全员查记录,没做到扣钱或停工,月底检查打分,连续两次差就换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的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纠正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和状态,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项目部。

第二章安全施工管理

第一条 根据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条 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对本工种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按照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时填报施工安全管理资料。

第四条 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审批后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向作业人员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工地安全员根据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检查落实情况。

第六条 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教育卡,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准上岗作业。

第七条 对变换工种的工人要进行换岗教育,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填写教育记录。

第八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除按规定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后,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九条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十条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赤脚,不得穿高跟鞋、拖鞋、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不得从高处往下抛掷物料;不得追打嬉闹;不得任意拆除和挪动各种防护装置、设施和安全标志等。

第十一条 生产班组的安全生产由班组长全面负责,并合理安排操作面,做好安全交底。班组必须设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检查督促本班安装人员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班组要认真执行班组安全活动制度,每周至少组织一次活动,召开班前安全会,做好活动记录。

第十三条 班组要经常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不安全隐患,不能及时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施工负责人必须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不准隐瞒不报、虚报和迟报。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要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国家、省规范统一要求的安全标志、标牌。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佩戴公司统一制作的工作卡。

第十八条 施工材料、构件、机具要堆放整齐,并挂定型化的标牌。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品种、进厂时间等。废料、垃圾要有固定存放地点,分类堆放并及时清理。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存放,严禁混放和露天存放。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禁止随意吸烟,吸烟应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二条 严禁酒后作业和疲劳作业。

第二十三条 现场办公室内应悬挂岗位责任制,并采用印刷体文字,镶嵌在玻璃镜框内。

第二十四条 宿舍及办公室用电必须安全。

第二十五条 应经常保持宿舍及办公室周围的环境卫生和安全。严禁随地大小便。

第二十六条 高处作业需搭设脚手架时,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需经常进行检查,有异常损伤、裂痕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申报更换。

第二十八条 凡在2米及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防护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上的

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和随意更换。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每台用电设备均要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第三十条 各类施工机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第三十一条 操作者应熟知机械、工具的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施工机具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操作人员离开用电设备时,应拉闸断电,锁好闸箱。

第三十四条 使用ii类手持电动工具,应安装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还必须作保护接地。并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如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第三十五条 电焊机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多台焊机接零装置应有单独的接线端子板,不得跨接。

第三十六条 电焊机的手柄、压力拉柄、夹具应灵活。绝缘良好,操作人员脚下应设木制平台,并做好防火档板。

第三十七条 电焊机开关箱内必须设漏电保护器,并应装设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二次触电保护器。

第三十八条 焊接场所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大于5米,并应穿管保护。

第三十九条 电焊机焊把、把线应绝缘良好,把线长度不大于30米,接头要包扎良好,并不得超过3米。

第四十条 电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进行焊接时,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露天作业时,电焊机须有防雨设施。

第四十一条 气割作业时,氧气-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气瓶距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距离不足时应有隔离措施。

第四十二条 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时不得平放,应配有支撑架。

第四十三条 气瓶存放地点应有明显标志,有防晒、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四条 气瓶的防震圈、防护帽应齐全。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望各项目施工队认真遵照执行。若有违背,公司将视情况,酌情给予处罚。同时公司还将对模范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隐患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安全生产管理细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细则

适配人群安委会成员,车间负责人,安全员使用场景安全例会,隐患整改,事故报告
制定目的怕出事故伤着人,想让大家干活时多留心,少出错,保护身体不生病,不让环境被污染。
适用范围所有员工和车间,管开会、培训、检查、整改、事故报告、违章行为、用电用火开车这些事。
职责分工安委会牵头定方向,安全管理部盯执行,车间主任抓落实,安全员天天查,领导要签字确认。
禁止行为不准不戴安全帽、不准酒后上岗、不准乱接电线、不准隐瞒事故、不准强令冒险、不准破坏警示牌。
检查与监督每月开例会、每周开班会、每季大检查,安全员现场看,月底前必须改完,没改就扣钱再培训,三次不改停工。

总则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杜绝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制止和纠正各种违章行为,保障职工职业健康,保护环境,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及考核细则》,本制度自颁布起立即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管理目标:

①生产事故轻伤率≤3‰、重伤率=0、死亡率=0、避免健康事故;②杜绝重大交通和火灾事故;③杜绝重大设备事故;④隐患整改率>;;90%;⑤尘毒噪检测合格率>;;90%;⑥安全教育实施率和员工安全考试合格率100%;⑦全年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考 核 办 法

1安全办公会管理规定

公司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会议、安全管理部、生产部召开每月安全例会,车间每周安全生产会议;确实做好公司员工的三级教育培训;公司员工要按时参加每月安全例会及每周安全生产会议。有下列情况者,处罚公司相关人员20-100元。

1.1 公司相关责任人每月不开安委会会议、安全例会及每周安全生产会议,或开展不彻底,不按要求开展周一安全教育活动 ,或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的;

1.2 公司员工无故不参加公司每月安全例会及每周安全生产会议、安全员教育培训会议或无故中途退场的;

1.3 公司员工无故不参加公司每月安全例会及每周安全生产会议、安全员教育培训会议迟到、早退的;

1.4 公司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或无故中途退场的;

1.5 公司员工不认真学习参与危险预知活动的;

1.6 未对公司新进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无记录的,公司制度传达、落实、执行不到位。

2 安全隐患整改规定

公司各部门必须对安全管理部、生产部所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进行认真整改,有下列行为者,处罚该部门第一责任人20~100元,处罚车间负责人20~300元;

2.1 对日常安全检查提出的问题未进行及时整改,处罚该车间第一责任人20元;对再次提出仍未整改的,处罚车间第一责任人50元,处罚该部门主管20元;对多次提出仍未整改的,处罚车间第一责任人100元,处罚该部门主管50元;

2.2对综合安全大检查和各专项安全检查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处罚第一责任人100元,处罚该部门主管50元;对多次提出乃未整改的,加大处罚。

2.3 对该部门进行停工整改的,处罚该车间第一责任人200元,处罚该部门主管100元,立即停工进行整改,待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如违章指挥或野蛮施工造成事故,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 事故管理规定

公司所属科室、各车间必须及时、如实的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蔓延;3日内报齐工伤事故材料,有下列情况者,处罚该部门、车间第一责任人20~200元,处罚该部门主管20~100元;对造成一般事故以上级别的,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1 隐瞒事故不报, 上报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经安全管理部查实,处罚该部门、车间第一责任人100-300元,处罚部门主管50-200元;

3.2 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而使事故扩大的,处罚部门、车间第一责任人200元,处罚部门主管100~300元。

3.3 事故发生后,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并认真开展事故分析会、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

3.4 发生轻伤事故,处罚部门、车间直接责任人50元,处罚该部门、车间领导20-100元;

4“三违”安全管理规定

杜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

4.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情节处罚直接责任人及部门领导。

4.1.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不系帽带、不穿工作衣、不戴口罩;

4.1.2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临空作业不使用“双保险”;(含安全带缠在身上);

4.1.3作业现场睡觉、打瞌睡、串岗、脱岗、闲聊等;

4.1.4酒后作业;

4.1.5赤膊、赤脚、穿短裤、拖鞋、未带工作帽上岗作业;

4.1.6未经允许,私自拆除或者破坏安全警示标识、设备、气线;

4.2有下列违章指挥情形之一者, 处罚直接责任人50元,处罚直接领导50元。

4.2.1 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4.2.2 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

4.2.3 安排生产劳动力组织不合理,致使施工留下安全隐患。

4.2.4 未经允许,私自拆除或者破坏安全警示标识、电线、设备。

5 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用电线路必须规范,用电设备和移动照明线路必须使用国家标准电缆线,电器设备护罩必须齐全,用电线路必须电工操作。有下列情形者,处罚部门、车间第一责任人20~100元,处罚安全管理部主管50~200元。

5.1 用电线路敷设混乱,线路破损、老化、接头裸漏;

5.2 用电设备无防护罩或护罩不齐全;

5.3 用电线路无电工操作;

5.4 配电箱(柜)破损,无安全责任人,无安全警示标识;

5.5 配电箱(柜)配电不合理,没有按要求设置主开关和分配电开关,没有漏电保护器,私接、乱接电源;

6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严禁超载、超速;严禁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严禁客货混载,驾驶室严禁超员。有下列情形者,处罚直接责任人50~100元,处罚该部门100~500元。

6.1 无证驾驶;

6.2 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6.3 驾驶室超员、客货混载;

6.4 施工便道上超速行驶(30km/h);

6.5 车辆灯光不全、制动不良、转向不灵,检查一次处罚驾驶员50元,处罚该部门100~500元;

6.6 无护栏货车载人,车未停稳上下车,上下车互相拥挤;

6.7 叉车运输过程中,车辆之间未保证安全距离,卸物后车叉不及时落下;

7 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操作人员严格遵守焊接安全操作规程,有下列情形者,处罚直接责任人20~100元,处罚该部门主管50~500元。

7.1 焊机接线线头裸露,无防护;焊接电缆破损;焊钳破损;焊工不配戴安全防护用品;

7.2 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不足,距离火源距离不足;氧气、乙炔胶管漏气;氧气表、乙炔表破损;焊、割具破损;

7.3动火作业未开动火票,作业期间安全未监督,未准备消防器材、设施。

7.4动火、维修作业结束后未检查是否有安全隐患,结束未打扫现场。

8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所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设置安全防火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罚部门第一责任人20~100元,处罚该部门主管50~500元。

8.1 库房无灭火器,库房内住人,无安全防火责任人;

8.2 未经允许,私接电炉取暖,或野外焚烧垃圾;

8.3 电器设备无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过期;

8.4 安全重地无消防器材,无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8.5 公司生产车间及生产厂区有吸烟者。

9 每季度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对没有受到处罚的部门或个人并且在安全方面做得出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00~500元,对受到处罚较多的部门或个人(在公司排名靠后)给予处罚款50~200元通报批评并接受安全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10 继续按照《员工日常管理规定》、《生产系统管理规定》执行,对违纪人员进行处罚。

11 对在事故抢险过程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与物质、精神奖励。

河南银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委员会

____年3月16日

安全生产管理细则:房务部安全生产

适配人群前台接待员,客房服务员,保安部人员使用场景酒店入住登记,客人开门服务,行李寄存管理
制定目的前台老出错,客人丢东西、住错房、被坏人混进来,得盯紧点,让客人住得安心些。
适用范围前台和客房服务员,管登记、开门、寄存行李、查房、电梯出事这些事儿。
职责分工前台主管牵头,服务员执行,保安盯着看,经理抽查,谁漏了谁补上。
禁止行为不核对证件就办入住,不认识人就开门,没确认身份就寄存行李,发现可疑不报保安。
检查与监督每天班前会说一遍,领班每两小时巡一次,月底检查记录本,漏一次扣50,三次调岗。

一、前厅部:

(一)安全工作:

1、前台接待员在为客人办理登记时要做到“三查三核对”;即为登记时要核对本人与证件照片,核对与证件年龄是否相符,核对证件有效期。 2、在为客人办理住宿登记时,前台接待员应主动提醒客人,酒店客房配设有保险箱,如有贵重物品可使用。 3、前台接待工作每天24小时有专人值班,负责境内外宾客的入住登记及系统上传工作,要求入住宾客登记率达100%。 4、前台接待人员办理住宿登记时,如发现与公安机关查控人员特征相符的人员时,应立即通知公寓保安部,并按照相关程序上报公安机关。 5、当前台接收到公安机关电脑传发或电话通知的查控信息时,要在查控登记本上认真记录查控内容,并由专人制成内部文件下发至相关部门予以协查。 6、当客人提出寄存行李时,必须首先确认客人的身份,并认真填写行李寄存卡。寄存前应要求客人打开要寄存的行李包裹,检查是否有易燃易爆违禁物品。如行李中有贵重金属、现金、珠宝、及易破损物品及动植物毛皮等不予寄存保管,并在行李卡中加以说明。 7、行李寄存期最长为三个月,前台接待人员应及时通知入住客人提取, 超出规定时间未提取,又联系不到寄存人员的,应及时按照有关程序对行李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后上缴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应急预案:

1、抢劫案件应急措施: (1)当酒店发生抢劫案件时,如劫匪持有武器(指枪械),在场员工应避免与匪徒发生正面冲突,保持镇静,并观察匪徒的面貌、身型、衣着、发型及口音等任何特征。如劫匪未持有武器且有足够人手可以制服匪徒时,则等待适当机会将之擒获交与警方,但决不可草率从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如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发现酒店内发生劫案应立即告知部门经理或夜值经理,并按指示向110报警。 (2)如劫匪乘车逃离现场,应记下其车牌号码、颜色、车款或牌子等,并记清人数。同时可以乘的士或其他交通工具跟踪并用通讯工具向110报告方位和地点,以便警方组织力量设卡拦截。在跟踪的过程中要注意隐蔽,以确保自身安全。 (3)保护好现场。劫匪遗留的凶器、作案工具等不要用手触摸。划出警戒范围,不要让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4).如现场在交通要道、公共场所等人多拥挤处无法将劫匪留下的证物留在原处的,应一一收拾起来用塑料袋装好,交给警方处理。 (5)访问目击群众,收集发生劫案的情况,提供给公安机关。同时,公安人员未勘查现场或未处理完毕之前,相关人员不要离开。 (6)在场人员不可向报界或无关人员透露任何消息,不准拍摄照片。 (7)如有伤者,要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并报告公安机关。

2、对诈骗行为的防范与处理: (1)预防个别住店宾客行骗 a. 前厅接待员严格履行住店登记手续,按公安机关要求认真审核住店登记卡,严格审查住店宾客的证件,必须具备身份证,方可接纳。 b. 对有些客人的证件要复印留存根,以备发现问题时备用 c. 对宾客采取先付款后住店的原则,交几天、住几天,不付者,请其离店或继续付款。 d. 如发现宾客违反上述规定,并有诈骗现象,行政办将予以审查,并上报公安机关。 (2)预防使用假信用卡、假币行骗 a. 财务部对设在各营业点的收银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熟练掌握辨别真假信用卡和识别假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b. 收银员熟悉各银行通报的黑名单。 c. 收银员必须严格按照信用卡的检验程序,认真检验信用卡的有效期和卡上特有标志。 d. 认真鉴别货币的真伪,特别对大面值的货币进行认真检验。 e. 一旦发现有人使用“黑名单”的信用卡,或假信用卡、假币,接待人员立即将卡或伪币扣下,稳住对方,组织力量预防嫌疑人逃走,并立即通知行政办将人扣留审查,必要时上报公安机关。

3、对精神病,出丑闹事人员的防范与处理: (1)重点防范 a. 酒店大厅、客房等重要部位安全巡视,对公共区域的可疑人员进行盘问。确保酒店公共区域及外围安全。 b.发现可疑人员,采取观察、谈话等方式探明来历,是否有精神病,呆傻、出丑闹事人员按以下办法;看来人脸色是否正常,衣着穿戴是否整齐;闻来人身上是否有酒气;听来人说话是否流利,头脑是否清醒或语言有无颠倒的现象。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控制并予以妥善处理。 (2)内部配合 a.酒店客房、餐厅、大厅及其它部位的员工与保安人员密切配合组成,内部防范,加强巡视。 b.通过劝说、诱导或强制等办法制止或制服来人以免事态扩大。 c.迅速将来人带入办公室或无客人区域,查明来人身份来意、工作单位及住址。 d.通知保安或值班经理,必要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e.尽量在不惊扰客人的情况下,运用和调动力量,采取相应手段,将出丑闹事苗头迅速制止。努力把上述各种人控制在一定范围或店外,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4、电梯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如果电梯在运行中突发停电事故,工作人员要立即到距离客人最近的层面和客人取得联系,安抚客人不要惊慌,另一方面立即通知维修工去轿顶盘门,将客人安全救出。 (2)如遇电梯上或下不停层时,要迅速用急停方式,进行停机处理,然后立即通知维修工用检修方式把客人安全救出。 (3)轿厢内如遇到刑事犯罪,除保卫部在监控情况下进行处理外,电梯值班人员可根据有关指令配合保卫部工 作,保护好客人的安全。 (4)在机房中用人力驱使强行移动轿箱时,必须先将电动机的电源断开。 (5)电梯机房和轿厢如遇火情,要立即切断电梯供应电源,一方面用灭火器材进行扑救,一方面通知保卫部门,尽快使电梯及梯内人员安全脱离危险。

二、客房部:

1、 客房服务员在查房及做房期间,注意房间内及客人有无携带违禁物品,一旦发现可疑情况要立即报告酒店保卫部进行处理。

2、客房服务员要结合打扫整理房间及其它服务工作,随时注意火源、火种,如发现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棒等要及时熄灭后再倒入垃圾带内以防着火。

3、对房间内配备的电器应按规定及有关制度办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漏电、接触不良、超负荷用电等问题除及时采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工程部检修,并报保安部。

4、要劝阻宾客不要将易燃、易爆、化学毒剂和放射性物品带进楼层和房间,如有劝阻不听或已带入的客人,应及时报告保安部。

5、要及时清理房间的可燃物品,如:不用的废纸、报纸、资料及木箱、纸箱(盒)等以便减少起火隐患。如果客人房间可燃物品较多,又不让清理的或不遵守公安部门制定的住宿防火规定的,要及时报告保安部。

6、楼层服务人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注意楼层有无起火因素,要做到“五勤”(勤转,勤看,勤查,勤闻,勤说),尤其对饮酒过量的客人要特别注意,防止因吸烟、用电、用火不慎引起火灾。

(二)针对不同情况应如何为客人开门:

1、住客外出时,忘记拿房卡。 一般客人在入住酒店时,服务员都会提醒客人:如果外出时,请随身携带房卡。但有时客人会忘掉,这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服务员认识这个客人,知道客人是那个房间的,而客人要求开的房间也对,在这种情况下,服务员可以给客人打开房门。 另外一种情况是:服务员没见过客人,更不知道是那个房间,这时必须要核实客人的身份。可询问客人:您的房间是用谁的名字登记的?客人回答后及时和总台联系,确认无误后,给客人开启房门。客人回答不正确时,要委婉的请客人再想一想,如果还是回答不正确,要婉拒客人,并请客人到前台办理开门的相关手续。切记一点是:不要被客人激动的言辞吓住,凡是不能确认身份的坚决不能开门!如果因此遭到客人的投诉,部门不但不会批评你,反而会表扬你。但一定要注意和客人沟通时的语言技巧和态度,要表明这不是在为难客人,只是为了客人的安全着想。

2、 住客外出时,忘记拿房卡但拿着卡袋。 因为卡袋上写有房号,但没写日期,更辨认不了客人,因此,只拿卡袋要求开房等同于没拿房卡。因为卡袋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拾到,骗取服务员开房,所以,更要加小心!

3、 客人拿着房卡,但不知为何打不开房门。 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客人押金不够,超过居住天数,要续押金,这时门锁系统自动锁门;这时要礼貌的请客人到前台续交押金,再次刷卡即可,不要听信客人说“等一下再去续费”等谎言,可以说“酒店规定,没有前台通 知,我们没有权利给您开门,否则将罚我们”等托词。 第二种情况:客人刚入住房门打不开,有可能前台制卡时出现错误,我们可以让客人先进房间,然后亲自到前台替客人刷卡,把问题解决后再把房卡给客人;有可能门锁失灵,要通知前台给客人换房,并报修门锁。 第三种情况:客人有可能记错房号,这时首先要核对卡袋和客人登记的姓名,核实无误后,再开门。(具体操作见住客外出时,忘记拿房卡)

4、 客人的亲戚朋友来访,客人不在房间,想进入客人的房间等候。 第一种情况:客人交代过可以给他的某位朋友开门,经核实来访者的姓名后,可以开门。 第二种情况:客人交代过不能给任何人开门,服务员要婉拒来访者,可以请来访者到大堂休息处等候。客人执意要进房间,最低限要来访者跟客人电话沟通,在得到客人的亲口同意后,再开房门,否则不能开门。 第三种情况:客人没有任何交代时,未经客人亲口同意,坚决不能给来访者开门。 5、 两个人住宿,给一张房卡,俩人外出,其中没有拿房卡的客人先回来。 处理方法同“住客外出时,忘记拿房卡”。 有时会议、旅游团队的客人只知道会议名或团队名,前台有具体名单,要与前台核对无误后,再开门。

6、 客人是要参观我们的房间。 我们规定:凡客人要参观房间,必须有酒店相关人员陪同,如前厅主管、经理、销售部人员、别的部门经理、总经理,不给单独到楼层的客人开门参观,当然,只能参观空房。

7、 政府的客人或vip客人等要求先到房间再办理开房手续。 如果有前台的电话通知或总经理、营销经理的通知,可以开门,但要作好记录,由领班或主管并和前台沟通。 没有任何人的通知,礼貌的请客人先到前台办理手续,才能开门,也可以由服务员陪同客人去办理手续,酒店规定:楼层服务员没有权利给未办手续的客人开门。

8、 客人外出不慎将房卡丢失。 处理方法同“住客外出时,忘记拿房卡”。必须到前台补办手续! 9、 醉酒客人回来后,忘了自己的房号。 安抚客人,通知保安协助先到服务中心休息,联系前台,确认房号。此种情况比较少见,要注意不要骚扰到其他客人。 10、 别有用心的“客人”想寻机偷窃。 为确保客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切记不给任何陌生人开启房门,尤其是住客房!不把住客信息透漏给任何人! 11、 服务员在做房间卫生时,“客人”回来进入房间。 服务员在做住客房时,一定要用工作车挡住房门。如果客人中途回来,认识的没问题,如果不能确认身份,一定要询问客人的登记姓名,并及时和服务中心核实,如果有出入,礼貌的问客人是否记错房号,并请客人出示房卡和卡套,如有疑点,要及时通知领班。有的宾馆窃贼会利用这种方法行窃。

安全生产管理细则:制氧站安全生产

适配人群制氧工,充装工,电工使用场景设备巡检,安全确认,检修作业
制定目的怕设备出问题影响生产,怕大家干活不注意安全出事,想让检查变成习惯,人人都盯紧点。
适用范围班长、操作工、工段长,管设备运行、工艺参数、安全卫生、加油保养这些活儿。
职责分工班长带头查,操作工天天巡检,工段长盯异常,车间领导管大面,安全员随时抽查。
禁止行为不准漏查少查,不准发现异常不报不记,不准乱改方案偷工减料,不准用坏配件。
检查与监督每班查四次,填记录本,查出问题马上报、马上改,没做到扣钱,月底汇总检查。

第一条站房岗位检查由当班班长负责,操作工检查,每班不少于四次,重点设备重点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安全、保养、加油、卫生,如发现异常或被动,及时回报工段长、车间领导并作记录。因巡检不到位或处理不当造成的设备工艺控制点失控,每次罚款不低于30元。

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

在生产经营中,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对国家、企业、人民生命财产负责,必须建立纵到底、横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各级领导、各部门在安全生产上做到界限清、责任明、敢于负责、大胆管理,把安全文明生产工作搞得更好。制定车间领导和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全体职工必须根据此责任制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见制氧站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确认

安全生产“确认制”是各岗位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重要手段;是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一项有效管理措施。因此,各工种、岗位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自觉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确认制”。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加以充实完善,使之更加有效的促进安全生产。

第四条安全生产教育

(一)凡新入厂或新调入职工以及调换工种的职工和外单位来我公司学习、培训人员,接企管部通知后,由安全员负责对其进行公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完成三级教育并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填写安全教育台帐)。

(二)凡从事受压容器、电气、起重、行车、焊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gb5306—35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程》,由安保部负责,协助地方劳动部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统一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持证上岗,每两年对持证者进行专业复审。

(三)车间、班组要坚持安全活动日制度,对全体职工进行系统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还应结合职工业余文化生活,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安全教育活动。

(四)车间内有外委施工时,要对相关方进行安全教育,并签定“安全协议书”。

第五条安全生产督察

(一)为加强安全环保体系动态控制管理,成立安全环保小组,在安保部的领导下,对生产、经营、服务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进行日常性的巡回督察。

(二)车间除正常的巡检外,还必须每周对各班组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和定向的专业检查。检查发现的缺陷或隐患,填写《车间安全检查台帐》,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填写《安全检查报告书》,并上报安保部。

(三)班组轮值安全员要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利因素进行巡检,查出的问题填入《班组安全检查台帐》和巡检表。及时消除隐患或上报。

第六条安全生产指令

(一)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对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已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而又长期扯皮得不到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采用“安全生产指令”的方式,令其立即采取停(工)、关(闭)、撤(出)、抢(修)和限期改造等果断措施,以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与健康。“安全生产指令”必须由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加盖安保部公章方能有效。

(二)对有碍于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而又急待解决的事故隐患。采用“消除事故隐患通知书”的方式。要求问题所在班组在限定的时间内予以解决。“消除事故隐患通知书”必须由安保部部长签字,并加盖安保部公章后,方可有效。

(三)凡属有碍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一般事故隐患,均以“安全检查登记表”的方式,向问题所在班组下达,限期解决。“安全检查登记表”由安全督察人员负责填写并签发。

(四)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不符合,检查人员可向作业人员采用“口头提出”的方式,要求当场纠正。

(五)检查人员发现的事故隐患,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出,被检单位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予以解决。车间在整改解决事故隐患的过程中,必须本着“三定四不推”的原则落实。要定整改方案、定整改负责人、定整改时间,完不成任务的要追查责任人的责任。以确保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安全值班制度

(一)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汇报。

(二)公司管理人员除按正常的安全职责外,还要执行夜间值班和节假日值班制度。

(三)值班人员要深入现场,掌握生产、设备运行状况,汇总安全信息,处理安全问题。

(四)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当班期间的安全记录。

(五)管理人员在当班期间,要督促岗位人员认真做好工前五分钟活动。

(六)对于特种作业要做好安全工作方案,做好危险源辨识与控制之后才能开工。

第八条安全生产奖励

(一)安全奖励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安全文明生产,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环保工作持续发展。

(二)奖励的主要对象是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成绩的班组、个人,以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

(三)奖惩严格按《制氧站动态考核方案》执行。并根据安保部的“安全责任承包书”进行奖惩。

第九条工伤事故管理

(一)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册职工因生产和工作而发生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伤亡事故必须按照泰山玻璃纤维的管理规定执行。

(二)发生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和轻伤事故时,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室,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写出事故报告,查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报告表”或“伤亡事故登记表”,在一天之内报送安保部。

(三)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时,车间应立即向公司领导和安保部汇报,并及时转报上级有关部门。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并参加和协助上级部门事故调查组,尽快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责任。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事故现场简图),制定出可行的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各类事故发生后,都必须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专门的调查。车间将协助有关部门配合或参加调查,以做好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和测算工作。

(五)“伤亡事故登记表”必须要有事故分析会纪要,现场人员证实、车间主任和安全员签字,并加盖安保部公章方可有效。

第十条安全规程

序号

工种名称

应 执 行 的 操 作 规 程

1

制氧工

制氧站《氧气安全规程》

2

电工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

电力线路部分

3

充装工

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定

一、总则:

1.为规范车间技改及重大维修项目,使项目的设计、审核、实施、验收、使用、考核等规范管理,避免缺陷和带来其他安全隐患,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程中所说的技改是指对车间原有设备、系统在工艺方法上的改进,使设备的运行方式,操作方法发生改变的项目。重大维修项目是指对设备进行中、大修或维修时对生产可能产生影响的。

3.本规程共分为设计、审核、实施、验收、使用、考核六部分,规程中分别对每一部分的具体实施细则加以细化规定。

二、设计程序:

1.项目提出前应经过充分的论证,应详细了解设备现有的运行方式、工艺及操作方法。

2.在设计时应广泛征求设备使用单位工段长及操作工的意见,应本着简化操作、易于掌握、可持续利用以及节能降耗的原则。

3.应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或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改进的依据、方案介绍、可行性、风险评估及预防措施、资金预算、效益分析、计划进度等。风险评估的内容在实施方案中应着重介绍,对于所有可预见发生的风险分别说明并制定出防范措施。

4.工艺较复杂的项目应有设计图纸,图纸的设计要规范,采用标准规定的符号。图纸应包括设计说明、原理图、安装施工图、物料清单等;图纸的设计、审核、校正应有三人分别完成。

5.方案设计完毕后,将设计图纸、实施方案或可行性报告提交车间审核、讨论。

三、审核程序:

1.对项目提报人提交的设计图纸、实施方案或可行性报告,车间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讨论。

2.审核、讨论中发现的问题,应形成书面文件,签字确认后返回设计人修正。

3.设计方案审核、讨论通过后,车间主任最终签字生效。

4.项目较小并经风险评估且制定出防范措施的,可有使用单位工段长签字,并报车间分管主任批准后即可进入实施阶段。

四、实施程序:

1.施工前,使用工段、部门,认真填写《检维修申请单》及《设备切换、操作实施方案》。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实施。

2.维修工段,根据《检维修申请单》,填写详细的《检维修施工方案》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安全组织措施》。经分管主任审核、签字确认。

3.在施工及维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严禁私自改动方案设计,偷工减料。在施工中如发现方案确实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汇报工段长、分管主任,经确认后立即停止作业,待问题解决后重新施工。

4.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和使用单位分别对所使用配件进行严格把关,防止不合格配件进入使用,影响设备性能和造成安全隐患。

5.指定施工方工段长为项目进度、项目质量及安全第一责任人,使用部门工段长为质量及安全第二责任人,负责监督。

五、验收程序:

1.项目维修施工完毕后,首先由设备使用单位工段长进行验收,并填写《检维修服务登记卡》签字确认。

2.由维修施工单位工段长提出验收申请,并同时提供相应的资料文件:

实施方案或可行性报告 1份

设计施工图纸 1份

《检维修申请单》 1份

《设备切换、操作实施方案》 1份

《检维修施工方案》 1份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份

《施工安全组织措施》 1份

《检维修服务登记卡》 1份

《项目验收交接单》 1份

3.分管主任根据提供验收申请,确认提供的技术的资料齐全后,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的内容包括:

(1)是否按照方案设计施工,作业是否规范,所安装配件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2)施工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是否按照计划进度作业,是否拖延工期。

(4)是否进行调试及试运行,是否能够正常启动,正常运行,满足使用需要。

(5)施工完毕后是否清理施工现场;设备是否有油污,是否符合5s现场要求。

4.验收完成,填写《项目验收单》,签字确认。较大项目最终报车间主任签字批准。

5.验收通过后,维修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即可办理交接,交接完成,双方在《项目验收交接单》上签字生效。

6.对于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验收人可拒绝签字并责令施工方整改。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与实施

(一)车间各部门在编制生产安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必须把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资金、设备、材料同时列入财务部、物资供应部门的计划中。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内容必须是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中毒事故为目的的各项措施。

(三)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照谁工作,谁研究制定,谁落实执行的原则,在下达生产施工任务的同时,下达安全技术措施。并必须将此措施向参加施工的全体工作人员做明确细致的传达,同时督促其贯彻执行,反之将不准其施工。

(四)对于特殊情况下,车间组织的抢修、安装、维修等重要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制订后需交公司有关部室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一般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需由分管的专职安全员审查,并经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五)各项批准后的安全技术措施,需报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安保部人员和车间安全员负责监督其贯彻执行。

(六)各项工程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都必须有安全部门参加监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标志

为加强对施工、作业、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特规定在以下场所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标志。

(一)在电力线及变配电室的清扫、检修工作中,除需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措施外,还必须在相应的位置上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由此上下”,“由此出入”等)。

(二)在各变压器、高压开关柜等高压设备附近,必须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如:“高压危险,切勿靠近”、“当心触电”等)。

(三)在各种转动设备的运行、检修工作时必须在相应的位置上设置安全标志(如:运行时在转动部分设置“切勿靠近”;检修时在有关电气开关、水阀门上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禁止开启,有人工作”等)。

(四)在高空作业现场以及其它有关现场的下部,必须设置有相应的安全标志(如:“当心坠物”、“请戴好安全帽”等)。

(五)在各一级防火防爆单位和有关防火现场,必须在醒目的位置上设置有关安全标志(如:“严禁烟火”、“低温冻伤”、“氮气窒息”等)。

(六)其它各类安全标志,由车间按各自规程的规定和具体情况,具体安排设置。

第十四条现场人身安全禁令

为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四制一标”,严格工艺纪律和劳动纪律的管理,杜绝“三违”现象,减少人身伤害,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特制定现场人身安全禁令。

(一)高空作业未使用安全带和安全防护装置,无监护人,严禁高空作业。

(二)电气作业未办理电气工作票,无确认,无监护,严禁进行电气作业。

(三)各类检修作业未办理工作票、未进行危险辨识、未制定安全措施的,严禁开工作业。

(四)在生产区域开挖土方、打桩时,未经工程技术人员确认许可,严禁破土施工。

(五)检修易燃、易爆设备、管道及压力容器时,未办理动火证或未化验确认置换合格,严禁进行检修或动火作业,防火区严禁吸烟。

(六)机器、设备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不完好,严禁使用。

(七)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进入生产检修现场或上岗操作。

(八)女工留披肩发、辫子过肩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

(九)严禁酒后上岗、班中饮酒,工作时间会客。

(十)专业技术、操作规程考试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

(十一)工艺生产过程中,严禁民工顶岗操作。

第十五条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一)劳动保护用品是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健康不可缺少的保护措施。计划者必须按国家及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计划;保管者必须采取对国家和人民财产负责的态度严把质量关妥善保管;使用者则必须按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正确使用。

(二)防护用品的计划编制,由车间负责根据各工种的人数和使用年限,测算编制出需求计划,并将此计划提交公司安保部审批。

(三)对于已进的防护用品,若发现质量问题,保管人员有权向公司供应部门提出退货。库存物资要妥善保管,以防止霉变,失去安全防护作用。如发现有霉、变质或虫、鼠损伤等情况,应坚决停发或提出报废处理。

(四)对计划外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从严掌握。对工作确实需要的,车间必须提出申请或计划,经安保部部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数额较大的物品,由分管经理批准。

(五)关于公用绝缘手套、绝缘靴的更换,要以旧换新交安保部统一销毁,若是新绝缘手套或绝缘靴耐压试验不合格,凭实验报告退换,不能降级使用,否则责任自负。

(六)各类护品要严格在使用年限期内使用,禁止使用超期限的防护用品作业。

(七)广大职工要正确使用、爱护劳动护品,按作业要求穿戴劳保护品。

第十六条设备检修执行工作票的管理

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试验或安装工作中的安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珍惜生命,勿忘安全”的思想,加强现场检修及操作等各方面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各车间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在进行检修、试验或安装设备工作前必须填写工作票。工作票要用钢笔、圆珠笔填写,其内容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工作票一式两份,一份必须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值班负责人收执,按班移交。值班负责人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记入设备检修记录簿中。

(二)设备检修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做完,几个班同时进行作业者,工作票可签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但在作业成员栏内只需填明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三)工作票签发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危险源辨识充分,所填安全措施要正确完备,做好记录。

(四)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由熟悉设备情况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工作许可人应由检修班长、运行值班长或由车间领导指定熟悉设备的人担任。

(五)工作负责人即监护人,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工作内容、危险危害及安全措施,组织开展好工前五分钟活动。

(六)工作许可人即值班负责人负责审查工作票中的内容。检查无误签字,方可允许施工。

(七)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工作内容至预定时间尚未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由工作负责人向值班负责人申请办理。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八)检修人员认真执行“四制一标”制度及工作票中的安全措施,做好互保联保,相互监督。

(九)需要变更检修人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中。若扩大工作任务,必须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并在工作票增填检修项目。若须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时,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十)检修工作间断后继续工作,须由工作负责人与值班负责人,重新确认后方可开工。每日收工将工作票交回值班负责人,次日复工时应得到值班负责人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检修地点,检修人员在检修中未经工作负责人同意,不准更换检修项目。

(十一)若遇紧急事故抢修,可不填写工作票。但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内。工作前必须充分辨识危险源,做好安全措施及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十二)特殊场合的动火证由公司安全员签发。动火工作必须有监护人,监护人应熟知设备系统,防火要求及消防方法。

(十三)外委施工人员应先签订安全协议书,进行安全教育。进入施工现场检修设备时也要填写工作票,并指定负责人、监护人。

(十四)设备检修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的检查。待全体检修人员撤离设备检修地点后再向值班负责人讲清楚所检修设备项目,发现和处理的问题以及存在的问题,有无遗留物件,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字后,工作票方告终结。已结束的工作票,现场存放三个月后报送公司档案室存档。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三体系办”的要求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见程序文件单行本)

安全生产管理细则:采气厂安全生产

适配人群HSE委员会,班组长,安全技术员使用场景HSE会议,隐患整改,特种作业
制定目的怕出事,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按上级规定来弄的。
适用范围全厂各单位,管生产时的安全事儿。
职责分工厂长是第一责任人,hse委员会定大事,办公室日常跑腿,安全员盯现场,班组长管班组,员工自己守规矩。
禁止行为不准不戴劳保用品,不准乱动安全设施,不准无证干特种活,不准违章指挥或冒险作业。
检查与监督每季度厂查、每月单位查、每周班站查,查出问题发整改单,限期改完,不改就罚或停工,质量安全环保科盯着落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长庆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hse管理体系的方针和目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必须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科学分析和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研究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各种情况,采取有效监控手段和预防措施治理隐患;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报告、调查、处理事故;防止事故特别是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生产。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厂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厂成立健康安全环保(防火)委员会,简称hse(防火)委员会。各基层单位成立健康安全环保(防火)领导小组,简称hse(防火)领导小组。

hse(防火)委员会、hse(防火)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

2、审定本单位hse工作年度计划、考核目标。

3、定期(厂每季度一次、基层单位每月一次)召开会议,听取有关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汇报,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

4、审定年度hse综合考核结果及奖惩方案。

5、组织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

6、组织调查处理上报事故。

第七条 hse(防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hse(防火)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向hse(防火)委员会汇报年度计划安排,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的hse(防火)管理工作。

2、掌握各单位hse(防火)工作动态,负责向hse(防火)委员会提供各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信息,为hse(防火)委员会决策重大问题提供依据和建议。

3、负责hse(防火)委员会决议的贯彻落实,督促和检查hse(防火)委员会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4、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其它安全活动。

5、向hse委员会成员报送有关文件、报告、资料。

第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起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主管领导负管责、其他领导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责任,安全技术员负监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 各级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现业绩合同中的安全生产指标。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指示;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规程,并组织实施。

3、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主持召开hse会议,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按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所发生的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6、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7、定期检查和考核同级副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8、定期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员工群众监督。

第十条 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对本单位实现安全生产,搞好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的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审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奖惩方案、安全环保技术措施和经费计划、各类隐患的整改方案,积极改善员工劳动条件。

3、组织并参与每月至少一次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掌握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组织处理,并制定防范措施。发生事故时,应到现场组织调查处理。

4、定期向领导办公会和hse会议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大问题提交会议讨论。

5、组织开展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活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劳保用品穿戴、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及事故应急等管理,并审核《隐患立案销案制度》台帐。

6、负责现场安全监控装置、消防设施、可燃气体检测设施、急救设施等安全装置完好状况。

7、负责“开工许可证”签发与实施,现场监督工业动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及站内动土等危险性大的特殊作业。

8、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事故隐患的整改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

9、审核上报有关的hse数据。

第十一条 其他各级副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1、坚持安全生产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要求,抓好各自分管系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并参与分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工作专项(专业)检查。对分管系统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发生事故应到现场,组织抢救和参与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

2、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编制、审查、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审批或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3、按国家有关安全、防火的法规、标准要求,主持或参与审查生产性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及工程竣工验收。

4、抓好安全生产科技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攻关,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员的职责

1、负责修订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负责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

2、检查落实员工安全生产合同签订;承包商安全生产合同签订的情况。

3、定期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施、起重机械、化学危险品、消防、交通等专业安全生产检查。

4、负责按照规定对本单位采购的消防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对承包商生产、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积极辨识风险并及时制止和纠正“三违”行为。

2、组织开展班站hse活动,搞好新、老员工和实习培训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教育。

3、监督员工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现场监督本单位所属区域的施工过程。

4、发生事故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应积极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汇报。

第十五条 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上岗时必须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自己不能消除的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3、积极参加各种hse活动,努力学习新技术、新工艺和安全生产的新办法、新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搞好安全生产。

4、制止并纠正他人的不安全行为,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并可越级汇报,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必要措施后逃离。

5、岗位操作人员有权拒绝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环境下进行作业,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物品。

第十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对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都负有责任,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并定期向公司对口部门报告。

(一)质量安全环保科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指示,综合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编制厂hse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技术标准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负责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的监督管理。编制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和配备计划,并督促做好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

5、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采购、发放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编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使用计划,负责保健津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管理。

6、负责组织hse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依据规定和程序,责令改正、进行经济处罚或停工整顿。

7、负责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8、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员工入厂的三级教育中的厂级教育、转岗人员的安全生产再教育,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申办证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9、负责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制定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并监督实施,督促事故隐患和危险源单位制定预防措施、应急预案,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档案。

10、负责安全评价工作。组织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设计方案的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工程有权制止其投产,对不符合规定强行投产的,有责任报告上级领导处理。负责厂生产场所的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

11、负责交通安全的内部管理,对驾驶员进行遵章守纪教育,处理违章人员和内部发生的车辆伤害事故;协同当地公安、交通、保险等部门搞好驾驶员审验、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12、配合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投标队伍进行安全资质审验,审核承包商《hse作业计划书》,组织对外来施工队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发生事故按工程服务类安全合同处理,对外来施工队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13、组织参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负责统计、上报,按规定程序做好工伤的认定工作。

14、搞好工业卫生,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加强对生产场所有害物资的定期监测评价,建立健全工业卫生档案。

15、做好工业场所的卫生评价及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工作。

16、提出工业卫生隐患治理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生产运行科安全生产职责

1、分析生产运行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传递相关信息。

2、合理地组织、指挥生产活动,同步安排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审批、汇集应急处置计划(或预案),按规定和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4、负责防洪、防汛和防冻、保温、气田道路、管线等安全生产工作。

5、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关于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检修、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负责全厂设备的运行、管理和检维修工作,协同当地公安、交通等部门搞好车辆年检,确保安全运行。

6、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安全维护、检验与管理,组织制修订全厂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7、负责设备的本质安全工作,将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纳入设备购置计划,在购置设备时,应符合安全要求,保证安全防护设施齐全。

8、组织设备系统专项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安排整改。

9、负责设备、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

(三)计划科安全生产职责

1、在编制、审定全厂生产经营计划的同时,将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2、负责将厂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及时列入计划安排解决。

3、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过程中的“三同时”管理。

4、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普法工作。

5、负责审查各类工程服务类安全合同是否符合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6、为hse提供各项法律支持,协同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的纠纷问题。

(四)财务资产科安全生产职责

1、按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劳动防护用品、保健津贴和防暑降温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经费开支并认真监督执行。

2、协助安全部门搞好车辆保险等的投保、理赔工作。

3、执行事故处理决定,扣除事故责任者的赔偿款及罚款。

4、负责违规、违纪、事故罚款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五)工程项目管理室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验收和投产过程中有关安全、工业卫生的“三同时”管理。

2、负责监管承包商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过程中的各项安全生产施工措施的制定与落实。

3、负责对投标队伍资质进行审验。

4、组织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负责或参与本系统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技术管理科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编制、修改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标准报厂、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

2、在选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改变操作方法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并报厂主管部门审批。

3、组织分管系统安全生产专业检查,参与其分管系统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4、协同生产运行部门搞好投产、运行、停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5、把安全生产评价、防护、预警、监控以及防尘、防毒、防污染等课题列入科技计划,并认真组织研究解决。

6、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和使用引进先进设备时,应提出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七)厂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将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纳入全员培训计划。

2、负责对新入厂的员工进行入厂安全生产教育(包括安全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工作。

3、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选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应征求安全部门意见。

4、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纳入员工晋升、晋级和奖罚考核内容。

5、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意见确定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并办理手续。

6、负责员工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工作。在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手续时,应同时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

7、安排工伤人员的认定工作,合理安排患有职业病、工伤伤残人员的工作岗位。

(八)物资采办站安全生产职责

1、按项目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及时供应所需的设备和器材。

2、按规定和计划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工作,确保质量,严格执行发放标准。

3、采购设备、器材(包括消防设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及公司有关要求,不合格的禁止采购。

4、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仓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储存、发放和搬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

(九)事务管理站安全生产职责

1、搞好饮食卫生检查,严防食物中毒。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

2、负责倒班基地、办公区域供电线路及设施的管理和检查,防止触电、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3、负责民用倒班基地、办公区域的日常维护保养,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洪防汛和防火工作,防止楼房坍塌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4、负责严重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及应急处置中医护人员的联系和安排。

(十)纪检监察科安全生产职责

参与一般以上事故调查和处理,负责落实监察对象的事故责任追究。

(十一)党委宣传科(企业文化科)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厂hse方针、目标、承诺与表现的宣传。

2、把hse文化纳入厂企业文化建设,推广宣传qhse先进经验。

(十二)其它各部门的职责

在各自分管范围内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1、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2、对全厂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3、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被监督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4、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健康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被监督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5、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

第十八条 应通过各种途径,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职业培训,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和防范事故能力。

1、各级人员都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除上级规定在指定地点或部门接受教育培训的各级人员外,其余人员由人事科组织教育培训。

2、新入厂的员工和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级、作业区和班站,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并建立三级教育卡片,经过岗位培训,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后,方可单独操作。

3、对调换工种的人员和从事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作业人员应进行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采气及其辅助岗位操作员工和基层作业区、队站管理岗位员工均需经《安全上岗证》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单独上岗作业或从事管理工作。

5、进厂参观人员、临时工、民工和其他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也要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机构的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持证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复审。

第二十条 加强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机制。“全国安全生产活动月”、“11.9防火宣传日”及其他上级部门要求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专项活动期间,各单位必须组织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健康、安全、防火活动。

第五章 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检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各级领导和部门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

(一)定期组织大检查。厂每季度一次,基层生产单位每月一次,队每半月一次,生产班站每周一次。

1、质量安全环保科和相关专业部门应按照专业特点和季节(节日)特点,组织开展专项(专业)hse检查和不定期的hse检查。对某些特殊作业及特殊设备,相关专业部门要组织专业检查或专人检查。

2、对安全生产关键要害部位实行领导干部安全联系点制度,联系人要定期进行重点检查。

(二)各项检查应严格按标准进行。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填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专业部门组织的专业安全生产检查,要将检查书面总结交安全部门备存。安全生产联系人对联系点的检查,应及时将hse督察票送交安全部门。

第二十二条 查出问题要安排专人负责治理,事故隐患的治理具体执行公司、厂有关隐患治理规定。

第六章 安全生产科技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具体执行油田公司、厂有关科技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公布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油田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及现场生产中实际存在的问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纳入到厂生产经营计划中。

第七章 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列入采气五厂气田改造维修维护及产能建设的工程项目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六条 凡是符合《长庆油田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气田改造维修维护及产能建设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安全竣工验收评价。

第二十七条 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消防设施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消防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现场必须按规定配备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毁坏。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防护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各单位必须对上述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八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必须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整体部署,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交通安全管理具体执行公司、厂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章 工业卫生与健康保护

第三十二条 认真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有计划地改善员工劳动作业条件,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三条 对已列入计划和已投产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得削减、停用、挪用、拆除。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施工项目,必须有可靠的应急措施,并由项目负责人监督实施。

第三十四条 按《油田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供给上岗员工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物品和用具。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应根据特殊规定和需要,配发相应的防护用品,发给保健食品或保健费。

第三十五条 现场作业人员以及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人员都必须佩戴相应的劳动、健康防护用品,特别危险的作业,必须备有急救用品。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女工的“五期”保护。

第三十七条化验室、壁挂炉间,仪表校验室必须及时通风换气,降低车间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定期组织员工的体检,摸清员工的健康状况,合理安排患有职业病、工伤伤残的员工的工作岗位,具体执行《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员工健康监护管理暂行规定》、《中国石油股份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 定期开展有毒有害场所的检测,具体执行《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公司员工作业场所卫生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章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相应的工作资质及必要的对应特种作业证件,新上岗人员必须得到相应的培训,无证人员禁止进行特种作业。

第四十一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厂内动土作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厂有关特种作业管理规定,其它特种作业具体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章 应急预案、应急物资及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 厂应急体系文件分为三级,厂制定厂级应急预案,各单位制定应急方案,班站建立应急措施。各级均要严格按照应急体系文件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四十三条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报应急抢险办公室备案。并告知岗位员工和周围民众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四十四条 应急物资的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厂应急物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应急演练严格按照厂应急预案执行,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二章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和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必须加强锅容管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锅容管特安全管理应纳入安全生产整体部署,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各级责任。锅容管特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锅容管特安全政策、法规,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锅容管特安全管理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必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工作应纳入安全生产整体部署,并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五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执行公司、厂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五十一条 根据上级规定,建立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

第五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无论事故大小,都应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防过,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第五十三条 发生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应查明事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对安全生产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者)应按照责任大小追究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主要分:开除、留用察看、撤职、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等。行政处罚主要分口头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顿等。具体执行公司、厂有关事故管理规定。职业危害管理及职业病防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hse(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细则:建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适配人群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班组长使用场景施工交底,高处作业,气瓶存放
制定目的怕出事,想让大家干活时别受伤,少出事故,把安全这事管得更细一点,让工地看着更规矩。
适用范围所有项目部的人,管现场干活、教育、交底、防护、材料堆放这些事。
职责分工项目经理是头儿,施工负责人落实,安全员天天盯,班组长管好自己班组,公司定期查。
禁止行为不准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不准酒后上工,不准乱扔东西,不准拆安全标志,不准私拉电线。
检查与监督开工前要交底签字,每周开安全会,安全员随时查,发现不合规当场改,改不了就停工,月底检查打分,没做到扣钱扣分。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的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纠正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和状态,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项目部。

第二章安全施工管理

第一条 根据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条 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对本工种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按照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时填报施工安全管理资料。

第四条 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审批后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向作业人员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工地安全员根据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检查落实情况。

第六条 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教育卡,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准上岗作业。

第七条 对变换工种的工人要进行换岗教育,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填写教育记录。

第八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除按规定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后,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九条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十条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赤脚,不得穿高跟鞋、拖鞋、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不得从高处往下抛掷物料;不得追打嬉闹;不得任意拆除和挪动各种防护装置、设施和安全标志等。

第十一条 生产班组的安全生产由班组长全面负责,并合理安排操作面,做好安全交底。班组必须设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检查督促本班安装人员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班组要认真执行班组安全活动制度,每周至少组织一次活动,召开班前安全会,做好活动记录。

第十三条 班组要经常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不安全隐患,不能及时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施工负责人必须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不准隐瞒不报、虚报和迟报。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要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国家、省规范统一要求的安全标志、标牌。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佩戴公司统一制作的工作卡。

第十八条 施工材料、构件、机具要堆放整齐,并挂定型化的标牌。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品种、进厂时间等。废料、垃圾要有固定存放地点,分类堆放并及时清理。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存放,严禁混放和露天存放。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禁止随意吸烟,吸烟应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二条 严禁酒后作业和疲劳作业。

第二十三条 现场办公室内应悬挂岗位责任制,并采用印刷体文字,镶嵌在玻璃镜框内。

第二十四条 宿舍及办公室用电必须安全。

第二十五条 应经常保持宿舍及办公室周围的环境卫生和安全。严禁随地大小便。

第二十六条 高处作业需搭设脚手架时,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需经常进行检查,有异常损伤、裂痕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申报更换。

第二十八条 凡在2米及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防护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上的

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和随意更换。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每台用电设备均要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第三十条 各类施工机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第三十一条 操作者应熟知机械、工具的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施工机具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操作人员离开用电设备时,应拉闸断电,锁好闸箱。

第三十四条 使用ii类手持电动工具,应安装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还必须作保护接地。并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如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第三十五条 电焊机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多台焊机接零装置应有单独的接线端子板,不得跨接。

第三十六条 电焊机的手柄、压力拉柄、夹具应灵活。绝缘良好,操作人员脚下应设木制平台,并做好防火档板。

第三十七条 电焊机开关箱内必须设漏电保护器,并应装设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二次触电保护器。

第三十八条 焊接场所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大于5米,并应穿管保护。

第三十九条 电焊机焊把、把线应绝缘良好,把线长度不大于30米,接头要包扎良好,并不得超过3米。

第四十条 电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进行焊接时,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露天作业时,电焊机须有防雨设施。

第四十一条 气割作业时,氧气-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气瓶距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距离不足时应有隔离措施。

第四十二条 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时不得平放,应配有支撑架。

第四十三条 气瓶存放地点应有明显标志,有防晒、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四条 气瓶的防震圈、防护帽应齐全。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望各项目施工队认真遵照执行。若有违背,公司将视情况,酌情给予处罚。同时公司还将对模范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隐患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安全生产管理细则:煤矿掘进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奖罚细则

适配人群掘进班组长,当班班长,跟班队长使用场景迎头支护,巷道贯通,挑顶扩帮
制定目的怕工人不支护出事,想让大家干活时都按规矩撑好顶板,少出事故,保命保安全。
适用范围掘进队所有人,管打眼、支护、放炮、扒装、洒水这些活儿。
职责分工队长带头盯现场,班长带着工人干,安监员天天转着查,技术员管图纸和交底。
禁止行为不准空顶作业,不准瞎打锚杆,不准用坏钢丝绳,不准在扒斗前面站人,不准干打眼。
检查与监督班组长每班开工前看支护,安监员随机抓拍,当天罚完钱,月底汇总通报,再犯翻倍罚,三次就停工学规矩。

煤矿掘进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1、凡作业规程规定必须使用点柱作迎头临时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设临时支付的,每次罚款200-500元。

2、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次罚款100-500元。

3、巷道开门及巷道贯透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每次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罚负责人50元、技术员30元、当班指挥施工的班长罚50元、当班参加作业的工人每人罚款20元。

4、架棚巷道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空帮空顶,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工人每人罚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况的,罚负责人50元、技术员30元。

5、锚喷巷道不按规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喷浆厚度不够,顶板破碎带未铺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30元/m罚款,每差一根锚杆罚款20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20元(以规程、措施规定为准)。凡将锚杆锯短或砸扁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工作籍。

6、溜子机头机尾必须打上稳固可靠的压柱,否则缺一处罚溜子司机及当班班长各50元。

7、使用扒装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处以罚款:

(1)扒装机无专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时,罚司机和当班班长各30元/次,罚负责人50元/天,直至停止使用。

(2)扒装机钢丝绳打结而继续使用时,按每个结20元累加处罚责任者。

(3)扒装机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30元,对该区负责人罚款50元/天。

(4)扒装机运行过程中,扒斗行走区间有人逗留或工作时,罚当班班长100元。并对耙装机司机及逗留人员分别罚款150元。

(5)耙装机导向轮拴在帮顶支护锚杆上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8、锚杆眼和爆破眼打干眼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9、 掘进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降尘就出货的,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次,对参加作业人员每人罚款30元/次,瓦检员监督停止施工。

安全生产管理细则: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适配人群放炮员,掘进班长,瓦检员使用场景井下放炮,掘进作业,通风管理
制定目的怕出事,想让大家天天注意安全。每周检查、每月评比,不搞就罚钱。弄虚作假更不行,要真查真改。
适用范围所有施工队、电工、班组长、安检员、瓦检员、放炮员、司机、井下工人。管检查、开会、支护、放炮、通风、防尘、运输这些活儿。
职责分工矿安全科牵头报材料;各队领导带人参加检查;班组长盯现场;安检员瓦检员天天跑;负责人被罚最多,技术员班长也挨罚。
禁止行为不持证上岗、酒后下井、不戴安全帽、脱岗睡觉、打牌看小说、不交班、不听指挥、瞎改支护、乱放炮、毁风筒、偷炸药。
检查与监督每周一自查,平会前交材料;每月两次检查,必须有人到场;发现就罚,当场开单;没整改就停工;月底统计,超三次降工资;罚的钱从工资扣。

一、总则

1、各有关施工生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每周一的安全自查活动,并在平�会前书面报矿安全科,未组织检查、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200元。矿组织的每月两次安全检查及每月的安全评比(不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电工),未参加检查,每次罚款20-100元。

2、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20元/人次处罚。

3、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检身人员50元,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工作籍。

4、矿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专题会议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的单位罚款50元/次,迟到罚款20元/次。

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

6、规程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部门主管每次罚款100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的责任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职工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或未建立师徒合同,罚责任者50元。

8、下井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者罚款50元。

9、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100元.

⑴脱岗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⑵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⑶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欧者(取上限)。

⑷在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说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⑸未经有关领导同意,自找他人代岗者。

⑹酒后上岗者。 ⑺不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者(要害工种取上限)。

⑻作业人员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者。

10、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施、井下路标和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者,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两倍赔偿外,还执行100--200元的罚款,属于有意破坏者,一经查实,将给予降级,情节严重者开除工作。并罚款1000-5000元。

11、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队长不认真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者,罚款20元/人、次。

12、 对敢于坚持安全生产、抵制“三违”的人和事进行打击报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3、采煤、掘进等施工生产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监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头(面)整改一次,罚款100--1000元。

14、有关施工单位对于矿临时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实的,视情节每次按100-1000元处罚,二次安排在规定的时间未完成的,将按第一次的罚款金额加倍处罚。

二、掘进施工

1、凡作业规程规定必须使用点柱作迎头临时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设临时支护的,每次罚款200-500元。

2、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次罚款100-500元。

3、巷道开门及巷道贯透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每次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罚负责人50元、技术员30元、当班指挥施工的班长罚50元、当班参加作业的工人每人罚款20元。并停止作业。

4、架棚巷道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空帮空顶,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工人每人罚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况的,罚负责人50元、生产矿长30元。

5、锚喷巷道不按规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的喷浆厚度不够,顶板破碎带未辅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30元/m罚款,每根锚杆罚款20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20元(以规程、措施规定为准)。凡将锚杆锯短或砸扁 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工作籍。

6、溜子机头机尾必须打上稳固可靠的压柱,否则缺一处罚溜子司机及当班班长各50元。

7、使用扒装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处以罚款:

(1)扒装机无专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时,罚司机和当班班长各30元/次,罚负责人50元/天,直至停止使用。

(2)扒装机钢丝绳打结而继续使用时,按每个结20元累加处罚责任者。

(3)扒装机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30元,对该区负责人罚款50元/天。

(4)扒装机运行过程中,扒斗行走区间有人逗留或工作时,罚当班班长100元。并对耙装机司机及逗留人员分别罚款150元。

(5)耙装机导向轮拴在帮顶支护锚杆上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8、锚杆眼和爆破眼打干眼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9、 掘进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降尘就出货的,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次,对参加作业人员每人罚款30元/次,瓦检员监督停止施工。

三、放炮及火工品管理

(一)采掘工作面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支护的,严禁从事打眼工作,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米。

(二)无爆破证人员不准从事爆破工作,否则对无证上岗人员及安排其上岗的值班干部各罚款200元。

(三)放炮员不使用专用背具和雷管箱,而使炸药、雷管混装的,罚放炮员50元/次,对无专用背具和雷管箱的放炮员发放炸药的药库发放员,每查出一次罚款50元。

(四)采掘工作面无专用的炸药、雷管箱或毁坏未及时修理更换的,罚负责人100元;两箱齐全完好而放炮员没有上盖加锁或将炸药雷管混装入同一箱内,罚放炮员100元。

(五)未经允许从井下携带炸药出井者,除按治安管理规定处罚外,对偷盗者按所盗火工品原值的20倍罚款,罚被盗单位主要领导2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另外追究刑事责任。

(六)出现下列违章放炮情况之一者,均处以罚款:

1、未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均要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瓦斯及进风情况)的,罚瓦检员、班组长及放炮员各50元/次。放明炮、糊炮者,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由矿研究处理意见。

2、放炮不实行正向装药或不使用水炮泥的,罚放炮员50元/次;炮泥装填结构不合理的(未按从眼底往外:底药→引药→黄泥→水炮泥→黄泥填满眼),罚放炮员20元/次。

3、掘进头不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罚放炮员50元/次。

4、放炮母线不挂在腰线位置或母线之间出现明接头、母线与雷管脚线之间不用绝缘胶布包扎的,罚放炮员50元/次;母线明接头罚放炮员50元/个。

5、放炮前未按规定发出警号或采掘工作面所有人员未达到指定地点就响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并追究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责任,同时追究放炮员的责任。

6、井下使用非放炮器放炮或同一工作面使用两台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的,罚放炮员和当班班长各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工作籍。

7、短母线放炮者,每少1m罚放炮员5元。

8、毫秒雷管煤巷头按串联之外的其他方式联接的,罚责任者30元/次。

9、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非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的,罚责任者30元/次。

10、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罚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各50元/次。

11、炸药箱放置位置不当或装配引药未避开电气设备的,罚班组长、放炮员各30元/次。

12、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罚打眼工、放炮员50元/人次。

13、在井下擅自拆装放炮器或用放炮方法检查母线故障、放炮器故障者,罚责任者50元/次,并追究瓦斯检查员的责任。

14、使用非专用木、竹质炮棍或用力冲击捣实药卷的,罚装药者10元/孔。

15、当班放炮完毕,剩余炸药雷管未及时退还药库消帐或转交下一班放炮员并记录清楚者,罚当班放炮员50元/次;炸药库保管员不认真清点消帐的,罚保管员30元/次,拒绝回收的罚药库保管员100元/次,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16、炸药雷管及其他设备未移至安全地点就放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

17、工作面停风或风量不足时放炮的,罚瓦检员、班长及放炮员各100元/次。

18、炮未放响,班(组)长、瓦检员和放炮员必须待足30分钟后同时巡视工作面进行检查,否则罚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各50元。

(七) 处理瞎炮时,有下列违章行为的,处以罚款:

1、无专人(班组长)指挥处理瞎炮的,罚班组长30元/次,罚擅自处理者20元/次。

2、用手镐等工具挖或硬拽瞎炮雷管脚线的,罚班组长及操作者各50元/次。

3、在瞎眼上用打眼的方法掏出药卷或雷管的,罚责任者50元/次。

4、用高压风力吹瞎眼或残眼内的炸药雷管的,罚责任者40元/次。

5、瞎炮未处理完毕,在有瞎炮的地点附近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工作或围观的,罚违章者20元/人次。

6、当班处理瞎炮未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的班长和放炮员交待清楚的,罚责任者50元。

(八)销毁失效的炸药雷管无专门措施或不按措施落实的,罚责任者50元/次。

(九)地面、井下用车辆运输炸药雷管无专人押送者,罚物资供应部负责人或队长50元/次。

四、 “一通三防

(一) 通风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不必要串联通风,罚技术科主要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采取措施,尽量杜绝串联通风。

2、系统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通风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责令立即制定措施对系统风量调整,做到以风定产。

3、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时,无总工程师批准的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总工程师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和改变方案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100元,并且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4、未经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擅停主扇运转者,罚有关责任人300元,对主要责任按“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中第五十一条执行。

5、掘进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无局部通风设计者,罚编制和审批人员各50元。

6、局扇不按规定上架或吊挂,未安消音器和过渡铁风筒的,罚安装单位负责人各100元;通风科不予监督而使局扇投入运转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

7、局扇未落实人员看管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

8、在有风筒处进行施工不采取保护措施而影响掘进头正常通风的,罚施工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50元,当班施工人员20元/人,并包赔被影响掘进头施工人员工资。

9、巷道贯通前,无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50元,并按重大事故追究。

10、巷道维修或老巷回收没有制定落实通风措施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30元。

11、供风地点风筒口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者,罚当班负责延接风筒负责人每超1m罚20元。

12、凡发生局扇吸循环风的,罚通风工区500元,负责人150元,技术主管100元,其余250元由测风员及当班瓦检员承担。

13、风筒有一处破口漏风罚责任者30元,有一环没吊或一处不平直罚责任者5元,以此类推。

14、在通风巷道内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者,罚堆放者50元;测风站前后20m内堆放杂物者罚堆放者30元。

15、随意打开风门不立即关闭或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导致风流短路罚责任者100元,罚看风门工50元。

16、被损坏的通风设施不及时修复,造成风流失控者,罚通风负责人150元,技术负责人100元,并且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7、推车过风门时用车直接撞开风门的,罚责任者100元/人,罚看风门工50元。

18、损坏通风设施者除按该设施原值的两倍进行赔偿外,对主要责任者降一档工资,直至开除矿籍。

19、利用扩散方式通风距离超过6m者,罚责任者30元。

20、无计划停电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风影响安全者,罚责任者50元;导致无计划排放瓦斯的,对责任者罚200元,并另行追究责任,特殊情况系统停电除外。

21、挤压、撕裂、断开风筒或擅自将迎头风筒摘下者,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22、主扇或局扇停风后,井下任何地点风流未恢复正常且未证实瓦斯浓度在1%以下即擅自送电者,除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外另行严肃追查处理。

23、测风员不按规定及时测风或填写测风牌板者,罚测风员15元/天。

(二)瓦斯管理有下列情况者,执行罚款:

1、瓦斯检员漏检、假检或不及时填写牌板及手册者,罚100元/天,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直至开除。

2、井下作业地点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不果断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或不及时向矿调度汇报者,罚施工单位现场责任人50元,瓦检员不汇报、不撤人工作失职给予降级直至开除。

3、超过6m的盲巷不及时处理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

4、除瓦检员进入栅栏内检查瓦斯外,其他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的,罚责任者30元;

5、瓦检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瓦斯报警断电仪探头不及时检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时,罚责任者50元/台件;

6、瓦斯日报表不及时送交矿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的,罚责任者20元/次;

7、回采工作面上隅角(落山角)瓦斯超限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者,罚责任者50元/次;

8、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回收完毕不及时封闭者,罚通风负责人50元,施工队负责人50元。

(三) 排放瓦斯无专门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编制审批以及不按措施规定排放者,属严重违章,须从重追查处罚,直至开除工作籍。

(四) 局扇及其启动设备安设不合理,造成循环风、串联风的,罚责任者100元。

(五)采掘工作面正常开工,没有及时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仪或甩开两闭锁不用者,属严重违章,严肃追查从重处罚。断电仪发生故障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每拖延一个班,罚款500-5000元,依此类推。

(六)损坏安全监测设备的,除按设备原价两倍赔偿外,按“一通三防”十项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或闭锁装置不灵敏可靠的,每次罚款200-1000元。

(七)防尘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用的,罚责任者50元。

2、煤尘堆积不及时清扫,罚责任者50元。

3、采掘工作面无防尘水或水量不足,不积极组织解决的,罚责任者50元。

4、运输机巷道的转载点以及其他所有安设防尘管路的巷道未按规定安设喷雾装置和防尘三通闸阀者,每少一个罚责任单位30元。

5、测尘员不及时测尘或报送测尘报表者,罚15元/次。

6、采煤机、掘进机无水割煤(岩)罚责任者100元/次,正常出煤时回风巷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掘进头放炮时其回风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运输机巷道出煤(矸)时转载点喷雾不正常开启(稀煤除外)罚责任者20元/组。

(八)构筑通风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采面结束后一个月内有关单位不及时回收完毕而影响采空区封闭的,罚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100--200元。

2、密闭周边不进硬帮硬底,罚施工的班排长50元,其他施工人员30元/人。

3、通风科无通风设施安装设计、质量验收记录,罚通风科单项工程通风设施20元/项。

4、密闭等通风设施前后20m范围内杂物堆积不清理运出的,罚责任者50元。

5、封闭巷道或采空区时,未经有关矿领导认可,把设备、材料封闭在巷道内的,除按损失价值的两倍赔偿外,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根据情况进行追究)。

6、在使用巷道内或备用巷道内构筑风门、风墙等设施时,不设计和施工电缆管线孔的,罚责任者20元。

7、启封密闭和火区或在车辆过往频繁的巷道内构筑通风设施时,无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兑现措施者,罚责任者300元。

8、构建密闭时,不按设计安设测定密闭内气体的导管或留泄水孔等时,罚责任者20元。

9、对通风设施不建立台帐和牌板管理,罚通风工区技术负责人200元。

(九)井下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罚款:

1、井下主要运输机巷、机房、硐室及炸药库等要害场所无齐全完好的防灭火器材者,罚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50元/处;不认真执行交接班而损坏或丢失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并罚款50元。

2、井口房、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严禁有烟火,其内不得用炉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否则对责任者降一档工资,开除矿籍处分。

4、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焊接工作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____》第223条的规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5、井下严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乱丢用过的棉纱、布头等物,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下,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6、井下火区封闭后,通风区和救护队要经常检查火区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并取样化验,建立台帐,否则,罚责任者20元/处。

7、井下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并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否则,罚责任者50元。

8、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9、井下电气设备的过流保险大于规定值时,按失爆性质予以罚款。

10、每月井下由通风牵头,地面由保卫科组织一次防火工作检查,不组织者罚50元/次,不参加者50元/次。

11、对查出的火灾隐患不及时组织整改者,罚责任者50元/次。

(十)井下路标牌板管理中出现如下情况时予以处罚:

1、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者20元/处。

2、涂抹路标或破坏牌板者,对责任者降一档工资的处分。

3、涂抹或破坏路标牌板的责任者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处以罚款50元/次。

(十一) 其它有关处罚按矿“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执行。

五、巷道维修

(一)巷道失修严重危及安全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维修加固的,由安全经理牵头组织追查,对责任者处以至少100元罚款。

(二)独头巷道维修时,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棚修复顺序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三)其他参照采掘的规定执行。

二、运输提升

1、矿车在过道岔、拐弯道、出硐口、调车场及地面工业广场运行时不减速、不发信号者,罚推车工20元。

2、矿车联结处缺碰头或锁口及矿车严重变形不及时修复的,罚款10元/个。

3、违章爬、蹬、跳车的每次罚款50-200元/人

4、使用期限较长的小绞车没有打固定基础或四压两戗柱不牢固,绞车无护板,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元。

5、非绞车司机操作绞车或绞车司机信号不明开动绞车的,罚责任者50元,无提升信号装置罚责任单位100元。

6、挂钩工没有认真使用正规插销或插销不到位,不挂保险绳或直接用保险绳代替钩头提放车以及挂车数超出措施规定的,不管造成事故与否,罚挂钩工100-200元,情节严重者开出工作籍。

7、挂钩工在操作时使用锁口圈变形,没有碰头的矿车、不合格的三环和插销,罚责任者50元/个。

8、主提升井筒或斜巷变坡点、甩车道的地辊天轮不齐全、不运转的,罚责任单位50元/个。

9、装车超高、超宽的,罚责任单位20元/车。

10、提升绞车的各类保护装置不完备、不可靠者,严禁开车使用,并罚责任单位50元。

11、绞车使用中或矿车在半道而司机擅自脱离岗位的,罚绞车司机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追查处理。

12、小绞车钢丝绳断丝或磨损超过规定或钢丝绳严重扭曲变形以及垛绳处连接固定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50元。

13、绞车滚筒上最后剩余的钢丝绳缠绕数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元,罚操作绞车者30元。

14、绞车司机在开车前没有事先检查绞车零部件齐全完好情况的,罚司机20元。

六、对管理人员的处罚

(一) 副总及以上矿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罚5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2、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

4、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通报并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不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的,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6、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款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10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对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8、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9、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呼,违者报矿处理。

10、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并对本身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次。

(二)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3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2、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验收;同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否则,罚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4、业务部门主管,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罚30元/次,对造成一般事故的罚5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在井下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全科执行,并向违章者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6、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罚5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7、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的,罚3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8、业务部门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罚款100元/次。

9、业务部门不派人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的,罚部门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员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的,罚责任者50元/次。

10、每项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矿工程部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由工程部签发开工合格证方可开工。工程部不组织,罚100元/次;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罚100元/人次;不符合开工条件而强行开工的罚同意开工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档工资。

11、安全科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培训或有关部门不参加的,对责任单位和主管罚100元。

(三) 生产、辅助工区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发现一次罚50元;由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及以上者,降一级工资。

2、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处理。不落实处理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3、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如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4、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编制在安全上要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并履行签字手续。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对责任者罚50元/次。

6、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纵容、包庇,更不得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积极协助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次,并追究领导责任。

7、主管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当班处理不完的,现场移交下一班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业务科室和矿分管领导,否则,罚责任者100元/次。

8、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的罚50元/次。

9、队组负责人对调入本队实习期未满的工人必须签订师徒合同。不订的,罚负责人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七、附 则

(一)发生本细则未列举的“三违”现象或危及安全生产的现象,根据情节轻重,参照本细则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罚,涉及法律犯罪的“三违”行为由上级或司法部门根据法律裁决。

(二)凡因“三违”罚款无法落实到人头的,罚款金额落实到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人头,勿推诿、扯皮。

(三)特殊情况或情节严重的“三违”人员对其处罚意见应根据当时情况来追查,由矿领导研究决定。

(四)机电设备、运输方面的处罚按《〈矿机电运输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五)奖励

1、施工单位当月未发生轻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伤事故,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单位奖励1000-2000元。

2、发生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了重大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3、抢救事故有功人员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4、在安全技术管理、安全设施、安全装备方面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给予个人奖励200-2000元。

5、对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给予个人奖励50-500元。

6、抓获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生产设备、器械、工具等嫌疑人或举报属实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7、施工单位对于矿安全检查的安全隐患能按时整改并能及时完成矿领导和有关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给予单位适当奖励。

(六)本细则自____年4月10日起施行。

(七)、本细则解释权属高家岩煤矿矿委。

二0一三年四月一日

安全生产管理细则: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适配人群安监人员,班组长,瓦检员使用场景井下作业,掘进施工,机电运输
制定目的想让矿上更安全,大家干活不受伤,守规矩有劲头,事故少点,生产顺点。
适用范围所有下井的干部和工人,管下井、干活、设备、运输这些事。
职责分工安全部门牵头查问题,队长班组长盯现场,每个工人都要互相提醒看着点。
禁止行为不能带火进井、不能酒后下井、不能脱岗睡觉、不能不戴安全帽自救器、不能违章指挥作业。
检查与监督每天有人巡检,发现就罚,月底汇总,没改完接着罚,严重就培训或处理,检查结果贴公告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用活用好经济杠杆,依法治矿,从严治矿,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激发广大干部职工遵章守纪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在对我矿原“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特制订烂坝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员都必须按照本《细则》行使检查权,制止和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和行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烂坝煤矿生产系统工作的所有干部、职工,生产系统的所有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防群治,每个职工都有权利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并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反对违反劳动纪律。

第五条 安全部门对违章职工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对认识态度好的违章者,可视情节轻重按章处理,对认识态度不好,屡教不改的违章者,按章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按有关规定另究其责。

第六条 对在生产中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及救护,进行安全技改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 奖励细则

第七条 年度内被评为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模范个人者,矿上实行重奖。

第八条 年度内被评为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标兵者,矿上将进行奖励。

第九条 无抓“三违”任务而查出“三违”,并主动汇报者,奖励其“三违”罚款的50%。

第十条 发现事故征兆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奖励3000-5000元。

第十一条 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效果者,奖励1000-3000元。

第十二条 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作业规程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职工和各级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奖全年安全无事故的科(队)正职奖励5000元、副职奖励3000元。

第十四条 各队板报内容新颖、丰富,富有相当教育意义的科、队,一次奖科、队主要领导1000元。

第十五条 安全科和各有关科室、领导接到举报隐患后应迅速组织落实整改,举报人所列隐患事实具体明确,且举报事实无他人举报,安全科可对举报人奖励100-300元。如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在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每一项突出工程,一人次奖励1000元。

第十七条 在一年内本班组范围无一人违章、违纪行为和无任何大小工伤事故的先进班组,奖励班组长2000元。

第三章 惩罚细则

第一节 通则

第十八条 下井人员违反入井考勤制度,处罚如下:

1、下井人员不及时下井,罚款100元。

2、下井人员没有下井但考勤者,罚款100元。

3、下井人员破坏井口等地点的环境设施,处罚责任人300元,并照价赔偿。

4、下井人员不在入井登记簿上签字的,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 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罚责任人500-1000元,并开除出矿;造成事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井下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或损坏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一条 在井口20米禁止烟火和其它易燃场地处抽烟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 酒后入井者罚款500元,并学习培训。

第二十三条 工作中无理取闹,井下打架闹事者,罚责任人1000元;造成后果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岗位上睡觉,罚款500元,学习培训,并连带负责人、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脱岗,地面岗位罚款200元,井下岗位罚款300元。

第二十六条 设备下井不办理入井证,罚款200元。

第二十七条 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 工作岗位有闲散人员、闲坐、闲聊者,罚岗位人员100元。

第二十九条 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损坏矿灯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元。

第三十条 工作时间干私活者,罚款100元。

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罚款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十二条 给三违人员讲情者和三违者同等处罚。

第三十三条 安监人员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等,罚款500元。

第三十四条 “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不按时到安监部门检查认识,加倍处罚。

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员不参加自查活动和通知有关会议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六条 井下发现一个烟头处罚相关责任人各500元。

第三十七条 各岗位环境卫生不整洁处罚地面岗位200元,井下岗位300元。

第三十八条 各队组入井人数与实际人数不符或不清楚,处罚相关责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现场交接,主要设备必须填写好运行记录,各作业点必须交接清楚,否则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条 各队长凡本队发生事故及事故隐患,要及时解决处理,并把处理结果用文字形式交回安全科,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一条 一个月内“三违”罚款累计在两次以上,罚款1000元.并培训学习。

第四十二条 运料不使用保险绳一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三条 各井筒不按规定使用挡车器一次,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井下各巷道开关处,必须上消防设施,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六条 巷道维修后,必须把现场卫生搞好,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七条 在巷道维修时,必须打好前后支护,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300元;造成后果另究。

第四十八条 井下信号工发不清信号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九条 井口验身工,对出入井人员严格验身,出现漏洞,罚款100元/人。

第五十条 考勤卡、入井签字必须本人办理,发现代办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一条 不参加班前会者,迟到早退者,罚款100元。

第五十二条 井下各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必须带本责任区人员出井,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五十四条 新工人上班,不能单独工作,必须由老工人带领三个月,发现新工人单独工作,一次罚队长、班组长各200元。

第五十五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开除矿籍处分:

1、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之一造成他人死亡的。

2、凡三违造成重大事故和恶性伤亡事故的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

3、有意破坏井上、下各种安全生产设施以及生产设备和通讯监控设备者。

4、盗窃和私拿火工品者,除罚款2000元外开除出矿;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给予留矿察看一年的处分:

1、凡“三违”造成他人(或发生)重伤事故责任者。

2、凡违章、扒、蹬、乘坐矿车而发生重伤事故者。

3、因 “三违”造成伤亡事故未遂者。

4、违反“行车不行人、行车不行人”规定者,而发生重伤事故者。

第五十七条 各科队必须按时召开班前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八条 各队的责任区损坏灭火器一个,罚款200元。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1、科、队级干部不按规定带班,值班发生重大事故者。

2、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科、队级干部对现场隐患不处理,对违章不制止而造成事故者。

4、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

5、科、队级干部对发生事故不处理、不汇报、隐瞒事故者。

第六十条 凡发生事故,安全科及所涉及单位都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理完后必须有文字记录或备案;如果不负责任,马虎从事处理各种事故的,罚所涉及单位责任人200-500元。

第六十一条 凡本队造成重伤事故,人/次罚队长5000元、班长2000元,并扣事故者本人上月的全部安全工资,取消年终评比资格。

第六十二条 在本管辖范围内发生重伤事故罚安全员2000元、瓦检员1000元,连带职能科队长2000元。

第六十三条 队不开班前会,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 值班人员脱岗,睡觉,处罚300/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在井下各处不准使用电话聊天或说脏话,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十八条 井下运料时必须车前挂红灯指示,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十九条 井下从事焊接工作,而焊接措施不到位,立即停止作业,并罚责任人500元。

第七十条 本细则经矿委会研究后制定下发,一经制定,不许更改。凡在执行过程中随意提高或降低罚款金额、数量者,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七十一条 不按领导在会议上安排的时间和质量完成任务的,并没有特殊原因,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七十二条 擅自切断人员跟踪定位系统供电电源或检修等原因停电,在检修完毕后未及时恢复供电,每出现一次给予责任人及队组200元罚款;丢失罚300元。

第七十三条 本矿人员下井未携带识别卡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的,给予当事人200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无故借用他人识别卡或一人携带多个识别卡下井,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

第七十五条 信息站必须根据各种通知单对考勤数据及时修订并建立档案,因修订不及时或建档不全的。罚信息人员200元。

第七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破坏、私自扣留、存放话机、线缆、接线盒等通讯材料和设施。一经发现,除按原价罚款外,另加罚责任人300-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队长对本单位措施的贯彻学习要负责。否则罚队长500元。

第七十八条 队严格按照规程、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如不按要求施工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责任人员300元。

第七十九条 验收员负责对当班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否则罚验收员200元。

第八十条 施工中,验收员要认真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工程要及时安排返工处理,如不返工否则罚施工队组500元。

第八十一条 对重大质量事故,验收员负责追查,并及时汇报队部。否则罚验收员200元。

第八十二条 入井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入井资格证上岗发现一次不带罚款100元。

第八十三条 入井作业人员入井时,需自觉检测读卡器的完好情况,如在入井后发现未携带或失效的处罚100元。

第八十四条 澡堂严禁吸烟,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五条 入井人员戴安全帽必须系牢帽带,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六条 职工进入矿区或作业时严禁坦胸漏背,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七条 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强行施工者罚款200元,造成事故另行处理。

第八十八条 井下特殊地段严禁单人行走、进入、作业,否则罚款200元。

第八十九条 各工作面查出的隐患,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的,罚款500元。

第九十条 新工作面开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工人未学习安全措施,强行开工,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九十一条 职工上下班骑乘车辆必须放至指定地点,乱停乱放者罚款100元。

第九十二条 井下各巷道行人过桥不牢固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九十三条 不参加日常全员培训和考试的罚款200元。

第九十四条 井下行人行走时,严禁将长工具扛在肩上行走,否则罚款200元。

第九十五条 矿灯、自救器、便携式瓦检仪回收后应擦洗干净,便携式瓦检仪应及时充电,否则罚款100元。

第九十六条 对于隐患负责单位隐患处理不合格的,罚款300元。

第九十七条 在调查“三违”事故过程中,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或从中作梗,给调查工作设置障碍者,罚款300元。

第九十八百条 存在隐患的单位,推脱不整改的,罚责任人500元。

第九十九条 班组长安排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失误罚款300元。

第一百条 凡周期检查中科队长不陪同检查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规程、措施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单等不齐全罚责任人100元/人。

第一百零二条 施工现场发现有未学规程、未考试就上岗者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新工人在实学期内发生工伤事故,给予师傅罚款300元、队长罚款200元。

第二节 掘进

第一百七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使用工字钢架棚作业时,必须使用金属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不能使用前探梁而强行作业时,罚款300元,并严令使用前探梁支护。其他支护形式的巷道作业时,也必须采用临时支护,否则罚当班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时,毛断面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严禁超高超宽作业(工作面冒顶除外)否则每超高或超宽10厘米,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顶邦网联接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时,必须实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不探水,或保安距离不足30米而进行作业时,一次罚当班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进入工作面前或打眼前、放炮后,对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罚班长和炮工各2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的棚腿必须成一直线,叉角正负误差不大于100毫米,否则每架棚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条 掘进工作面发现棚腿歪斜,崩出腿的棚子,必须及时维修,否则每棚罚掘进队2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30米的支护是否有松动,未检查或未处理而进入工作面作业,发现一次罚当班责任人500元,并停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探水必须有记录,并且有现场班长及安检员签字,漏记或记录签字不全者,发现一次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水平巷道的掘进工作面,巷道积水不得超过20公分,否则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山巷道非行人侧必须开挖水沟排水,否则罚当班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来水必须及时抽排,发现一次因积水而影响生产,每停一个班,罚当班责任人10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炮掘工作面炮眼布置必须符合爆破说明书的规定,否则每眼罚1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炮掘工作面倾斜巷道(大于10度)掘进,每隔40米掘一个躲避洞,少一个罚款100元。躲避洞不合规程规定,每个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掘进巷道浮渣必须清洗干净,否则,每立方米浮煤罚款3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 工作面采用湿式打眼时,做到无水不开钻,停水停钻,否则,一次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条 掘进工作面支护不及时,空顶作业超过规定作业,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 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或多人放炮,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 砌墙和架棚时,必须支撑在实底上,基础和深度符合规定,砌墙基础不见实底,罚款500元,柱窝深度不够不在实底每架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宽帮、高顶必须用木料背紧牢靠,顶部必须用刹杆及枕木井字背顶,否则每架罚款3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必须执行规程规定,否则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 用掘进机截割臂托梁架棚,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条 偏中按照规程规定不得超过2公分,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架棚方向必须与中线方向垂直,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棚梁必须保持水平,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棚腿如果蹬在软底上,腿底部必须垫板,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条 背板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缺一块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工钢棚与棚之间拉杆连接不得缺少,否则缺一根罚款100元,并返工补齐。

第二百零二条 铺接道时必须使用道夹板,螺丝必须齐全,保证平、稳、直,否则一处或一项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三条 各工作面探头不按规定悬挂一次,处罚100元。

第二百零四条 各掘进工作面架棚不接顶一处,处罚 100元。

第二百零五条 井下材料场堆放不整齐,一处罚100元。

第二百零六条 各掘进巷道,检查工程质量不合格,扣除当班责任人5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零七条 井下各工作面,“敲帮问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八条 炮掘工作面入口必须悬挂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避灾路线图以及施工断面图,发现少一种罚掘进队100元。

第二百零九条 所有工作面的 交叉路口、入口、出口等重要位置必须悬挂避灾指示牌,否则,发现一处少一种,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百一十条 所有人行巷道与行车巷道的交叉口,必须设置“正在行车、不准行人”的语言提示装置,否则,发现一处缺少,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一十一条 倾角大于15°的掘进工作面,工作场所的上方和下方必须设置防止物料滚落的安全措施,否则,罚款100元,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二百一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迎山角度符合规定,迎山不足或者反迎山的每架棚罚款1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临时轨道铺设必须平稳、正直,无错口,无杂拌道,接口紧密,无空吊板现象,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二百一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的开工、停工、贯通、开口,以及发现隐患等必须坚持填写并发放通知单,未按照要求填发的,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一十五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具备设计说明书、地质说明书、水文地质预报书等资料,缺一种资料私自开工者,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工作面作业规程后方可到工作面作业,不学习规程不准到工作面作业,否则,谁安排其到工作面工作,罚谁100-3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条 探水作业必须有设计说明书,没有设计说明书而进行探水的,罚作业单位100-300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

第二百一十七条 各巷道工字钢棚不准随意卸除拉勾,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井下各工程队在未接到开工通知书前,私自开工的,罚款5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条 炮掘工作面躲炮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中的规定。工作面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躲炮,发现一次罚带班500元,放炮工200-300元,瓦检员、安全员各500元。违纪责任人3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

第二百二十条 炮掘工作面放炮线长度必须大于等于100m,且无失爆现象,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1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 掘进丢底煤一处超过规定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 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贯通通知书。否则罚技术科相关人员3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条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时,走人情,私自降低标准,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节 机电、运输

第二百二十四条 移变、开关等整定值应根据其负荷大小变化,及时准确调整,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条 设备铭牌、责任牌和ma标志必须齐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台件。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所用设备操作标志管理牌必须及时悬挂,缺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条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并有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机电设备不准带电搬迁,严禁带电检修、接线、拆线等作业,否则每人罚500元。

第二百三十条 井下电缆发现破口必须及时处理,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一条 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否则罚责任人500元,接线柱接线座有裂缝出现仍继续使用者,罚责任人500元。

第二百三十二条 隔爆面有锈蚀,油漆或机械性杂物不处理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条 隔爆面不涂防锈油(如医用凡士林),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条 电缆护套伸入器壁要符合5-15mm的要求,小于5mm罚责任人200元,大于15mm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不用的接线咀要分别用密封圈和挡板依次装入,压紧,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六条 挡板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不大于2mm,厚度不小于2mm,金属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应不小公称尺寸1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条 线咀压紧要有余量,余量不小于1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线咀应平行压紧,两压紧螺丝入扣应不大于5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 卡兰式进线咀用单手搬动喇叭咀上下左右晃动时,有明显晃动,或螺旋式接线咀最少啮合扣数低于6扣,拧紧程度用单手正向用力拧,能拧动,均属失爆,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九条 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符合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咀严禁引入引出动力线,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四十条 对保证防爆型式用于防止触及裸露带电零件所必须的紧固件只允许用工具才能松开或解除,否则罚责任人300元,同一部件的螺母、螺栓其规格应求一致,螺杆裸露部分为1-3扣,低于1扣罚责任人300元,超过4扣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四十一条 隔爆接合面同一部分紧固螺栓加装两个以上弹簧垫圈,弹簧垫圈断裂或无弹性者,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井下电缆严禁用铁丝吊挂,否则罚责任人每处100元。

第二百四十三条 甩掉各种电气保护、皮带保护或不按规定使用,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四十四条 井下线路有鸡爪子、明接头、羊尾巴、老鼠洞,罚责任者500元。

第二百四十五条 躺坐在电器上取暖,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井上下设备外露的运转部分无防护装置或装置不完好,罚责任者300元。

第二百四十七条各类设备启、停,不按规定使用信号,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四十八条 综合保护不起作用,甩掉局扇“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四十九条 井上下人员坐在电机、减速机或开关上操作,罚款200元。

第二百五十条 井上、下机械起吊或拖拉重物的作业场所,钩头、重物下方、大绳边、固定车地点下站人,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五十一 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五十二 误送、误停电的责任者,罚款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五十三 放炮母线不准和电缆挂在同一侧,否则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五十四 井上、下高低压电源线路不按规定敷设,或随意拆、接线路,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五十五 各岗位各种记录、登记不齐全,记录不及时,罚岗位人每次100元。

第二百五十六 井下排水设备及管道安装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七管道不平直,悬挂不整齐,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因检修不及时,检查不仔细造成管道跑漏水,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九 对设备添加润滑油不使用专用塑料壶抽油器,罚100元/次,塑料壶盖子丢失或不加盖子,罚50元/次。油量不足或过多罚100元/次。

第二百六十各种保护闭锁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否则罚100元/项次。

第二百六十一 移动变电站高压侧未接低压闭锁装置,罚300元/台次。

第二百六十二 无计划停电,罚500元/次。

第二百六十三条 电动机在无保护状态下运行,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四 井下机电硐室及各配电点附近5米内,堆放材料或易燃物,否则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五 井下电气设备或五小电器遭受淋水而未采取保护措施,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六条 非专职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罚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二百六十七 地面各单位(个人)擅自使用电炉,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八 利用他人停电擅自进行电气设备检修的,罚200元/次,停送电不向调度中心提起申请的罚500元

第二百六十九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否则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条 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罚2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条 用试送电的方式进行故障判断和寻找电缆故障点,罚300元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放置位置不正确罚200元

第二百七十四 禁止对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浓度或瓦斯浓度超限时进行强行送电,验放电,否则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五条 开关要求台台上架,五小电器件件上板,否则罚100元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井下照明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否则罚款300元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不按规定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八条 固定设备必须牢固可靠,稳固好,防止移动或伤人,否则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九条 使用的电器设备各种保护必须齐全,不得违章使用,否则罚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条 各类机电问题(隐患)没有在“五定”期内整改,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设备检修质量问题影响安全生产,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八十二条 小绞车下井未达到完好标准,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三条 小绞车使用过程中,框架固定,护绳板有松动、变形不进行处理,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四条 小绞车底座基础螺栓不紧固,有松动现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五条 小绞车技术参数牌板,技术管理版板、技术规格数据不齐全或与小绞车不符,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六条 各类绞车制动闸、工作闸及闸带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八十七条 小绞车操作按钮、信号按扭未规定设置,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九 在用小绞车信号装置,不能保证声光兼备、声音清晰、不能实现双灯、对打,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条 多部绞车各绞车信号系统串联使用,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零一条 11.4kw小绞车未从滚筒下方出绳开车,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二条 小绞车未使用双向开关(可逆)、三向按钮,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三条 绞车工放绳未按规定固定在滚筒上至少应存有三圈以上钢丝绳子,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三百零四条 绞车钢丝绳出现严重弯折、打结、压扁、锈蚀或断丝超过规定而未及时更换,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零五条 坡度在16度及以上未加装保险绳,绳径与主绳不相符,未连接牢固,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零六条 轨道内材料,设备的堆放不符合运输管理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七条 不经批准随意拆除轨道及设施,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三百零八条 损坏运输轨道设备及安全设施,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零九条 井下运输轨道巷、躲避硐室外内没有保持干净,清洁、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一十条 出入井人员上、下井起哄、谩骂和打架斗殴者,罚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一条 运输斜坡巷道必须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且标志明显,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一十二条 运送物料时,开车时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否则罚200元。情节严重造成损失事故,按规定另行追究。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拉运料调度车安装位置必须合理,严禁人力推拉、违章作业,否则罚200元,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另究。

第三百一十四条 井下轨道运输巷不准放飞车、造成断绳,脱钩跑车事故,罚责任人500元,发生撞棚、冒顶、损坏设备以及人身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五条 矿车运行不完好,要及时通知修理工处理,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六条 处理矿车掉道事故必须2人以上配合,单人处理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一十七条 无故操作信号装置,罚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八条 在运送材料时,因不小心挂破风筒一处,罚责任人300元,并及时处理。

第三百一十九条轨道运输巷内,道心浮煤超过道轨高度,罚责任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条 运送、回收大型货四超(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必须有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二十一条。

第三百二十二条

第三百二十三条 井口检身人员不履行检查职责,不执行检身制度罚款100元,下井人员拒不接受检身罚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四条 加注润滑油脂标号不符合有关规定,罚责任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