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检查考核管理规定
| 适配人群 | 炼铁部操作工,炼铁部班组长,炼铁部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现场作业监管,班组日常巡查,安全联合抽查 |
|---|---|---|---|
| 制定目的 | 怕大家乱操作出事,想让现场更安全,检查更勤快,考核更到位。 | ||
| 适用范围 | 炼铁部所有管理人员、操作工,还有来干活的外人;管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 ||
| 职责分工 | 安全员和人力资源管理员牵头查,班组和工段天天看,综合室和生产安全室联合抽查,安全员不定期巡。 | ||
| 禁止行为 | 不能瞎指挥、不能乱操作、不能不守纪律;一般违规要马上改,严重的一发现就得停手。 | ||
| 检查与监督 | 日常检查由班组做,抽查由部门组织;教育由安全员或人力分头搞;考试不合格不能上岗;没教育好再犯,班组长和作业区要挨罚;待岗培训至少三天,考试过了才许干。 | ||
为有效杜绝员工的违章作业,加强现场的检查及考核,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 要求
1、本规定适用于炼铁部所属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以及到本部作业的其他人员。
2、本规定所称“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者。
3、“三违”行为检查分日常检查和抽查两个层次,其中日常检查由职工、班组和工段为主,抽查则是部人力资源管理员、综合管理室、生产安全室等相关人员联合组织检查,以及部安全员和人力资源管理员的不定期巡查。
4、“三违”行为分一般行为和严重行为两大项,一般行为是指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并且可能造成损害时程度较轻;严重行为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者造成较大设备损害、环境影响等,无论那种行为都必须立即停止或现场纠正。
二、 教育
1、“三违”人员的教育由安全管理人员和驻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分别进行,即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教育,违反劳动纪律者由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负责实施教育。
2、“三违”人员教育的基本内容:
(1)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教育的基本内容
1)、重新学习本岗位(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标准以及本企业(单位)的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安全防护技术知识;
2)、结合有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典型事故案例,剖析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危害性。
(2)违反劳动纪律者教育的基本内容
1)、重新学习有关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规;
2)、结合有关违反劳动纪律的典型事故案例,剖析违反劳动纪律的危害性。
(3)违规人员经过教育并考试合格后,还应写出深刻的书面检讨,充分认识违规的原因及其危害性,并提出改进的决心和措施,且呈送单位(部门)领导审查认可签字后方可恢复其上岗工作。
3、违规教育的考试成绩应记入“违规违纪教育卡”内,并与检讨书一起存入职工个人安全档案。
三、 处罚
1、对于一般的“三违”行为按照[炼钢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的内容对该行为本人进行考核。
2、对于严重的“三违”行为除了按照[炼钢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对本人考核外,同时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三违”行为人考核的20%—60%的额度进行考核;“三违”行为人同时需到部生产安全室(人力资源管理员)接受不少于三天的待岗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复岗;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停职,转送人力资源部。
3、“三违”人员于停职、停工教育期间,依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只发给基本生活费。
4、 凡是不按规定对“三违”人员实施教育而导致其重复违规作业或由此而引发不良后果和酿成事故的,应追究其所在作业区、班组或决定者的直接责任。
四、 附则
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由部生产安全室负责解释。
“三违”检查考核管理规定:制止“三违”的
| 适配人群 | 安监站人员,班组长,现场管理人员 | 使用场景 | 井口信息站,安全帮教,违章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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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想让大家不瞎指挥、不乱干活、不偷懒耍滑,让矿上平平安安不出岔子。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下井的人,管干活时的指挥、操作和纪律。 | ||
| 职责分工 | 干部看见“三违”得马上拦,安监站牵头搞帮教,井口信息站收表开单,队长班组长盯日常。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睁眼闭眼不管“三违”,不准签字造假,不准替别人签,不准拖着不交罚款单。 | ||
| 检查与监督 | 现场拦了就得当场签字,上井立刻填本子交表,三天内交现金罚款,没交齐扣当月奖金,月底安监站查台账。 | ||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地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现象,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确保矿井长治久安。根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三违”根据情节的轻重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两类,分类及处罚标准见《“三违”处罚规定》。
2、各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发现“三违”时,必须立即制止,对责任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帮教,由责任者现场签字,并按处罚规定进行罚款。对发现“三违”而不制止的,与“三违”者同样处罚。对严重“三违”者除按规定处罚罚款外,还必须执行程序帮教。对因“三违”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
3、制止“三违”者上井后必须将“三违”人员名单、“三违”内容、处罚意见填在井口信息站的“三违”统计本上,并把带有“三违”人员签字的检查表交井口信息站,经审查后由井口信息站出具罚款单。
4、对所有“三违”罚款实行交现金制度,严格执行《关于实行罚款交现金管理规定》。
5、在对“三违”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要做好教育和帮教工作,由安监站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定期召开“三违”家属座谈会,签定亲情帮教单和亲属共同做好“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一般“三违”季度内不再违章,“严违”半年内不再违章,“三违”罚款返回由其亲属签字领取。
“三违”检查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反“三违”
| 适配人群 | 车间负责人,班组长,专兼职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生产作业现场,车间安全管理,班组日常巡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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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想让大家干活时小心点,保护人和车间东西安全。 | ||
| 适用范围 | 所有车间部门的人,管生产干活时候的各种行为。 | ||
| 职责分工 | 安委会带头抓这事,车间领导要管好自己人,安全员天天盯着查问题。 | ||
| 禁止行为 | 不能冒险作业、乱拆防护、不戴劳保、酒后上岗、脱岗睡觉、打闹斗殴、穿拖鞋赤膊。 | ||
| 检查与监督 | 安全员现场看,发现就罚,第一次10块,第二次30块,第三次50块;出事按损失比例扣钱;没管的负责人一起罚;月底统计,罚单交安全环保部。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
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121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
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三违”的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上班之前饮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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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
第三章反“三违”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委会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属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
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
并对此负责。
第九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第十条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对安全环保部。对未履行职责,
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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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
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第五章“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车间、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 元;第二次罚款30 元;第三次罚款50 元。
第十六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 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 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元(含1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
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 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安委会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条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委会根据情节研究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