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管道及设施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 适配人群 | 燃气维修工,瓦斯巡检员,甲烷检测员 | 使用场景 | 瓦斯管道维修,瓦斯小井排放,甲烷浓度检测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想让大家干活时别碰上瓦斯爆炸、中毒、起火这些危险。 | ||
| 适用范围 | 维修瓦斯管道、小井、阀门这些活儿的工人和盯现场的人。 | ||
| 职责分工 | 施工负责人定安全措施,技术负责人查设备,监护人守在边上盯着干活。 | ||
| 禁止行为 | 不许带打火机火柴进管道,不许穿化纤衣服铁钉鞋,不许瓦斯超1%就下井。 | ||
| 检查与监督 | 开工前查瓦斯仪、灭火器、防毒面具,有人天天看,没配齐就罚,月底前全改完。 | ||
1、首先要制定与之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定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护人各把其关。否则,施工负责人按三级过失处罚。
2、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斯检查仪检查瓦斯,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3、必须穿不含化纤的工作服,穿不带铁钉的鞋。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4、所有维修人员不得带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和点火工具进入瓦斯管道。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5、检查甲烷测试仪是否灵敏可靠。因测试仪不准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要按三级或四级过失处罚责任者。
6、配备2-3 个合格的灭火器。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7、检查处理瓦斯管道、阀门、设施时,应将甲烷测试仪从下风地段由远到近接近井口进行,当测试浓度≤1%时,方可接近小井打开井盖。违反操作规程,按一般违章处罚。
8、打开井盖后,如瓦斯浓度≤1%时,维修人员方可入井作业。否则要视甲烷浓度情况进行自然通风,只有经测试有毒有害气体及氧气均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入井作业。
9、检查处理(包括焊接)瓦斯管道及设施时,必须先关掉相应的阀门(水封或加盲板)并进行瓦斯管道置换工作,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作业。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0、本工作至少应有三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除操作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站在距工作地点五米以外的上风地段观察监护。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1、在瓦斯小井进行排放水工作时,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佩戴合格的防毒面具,并执行1人排放、二人监护。监护人员站在离小井1-2m 之内,并随时与
井内人员取得联系,呼唤其名,当发生意外时,及时抢救。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2、排放区域(30m 范围),应设专人站岗,以防外人不慎进入排放区。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3、在进行瓦斯小井排放水工作时,工作现场30m 之内严禁有明火存在,严禁监护人员抽烟,严禁闲杂人员逗留,严禁监护人员与闲杂人员闲聊。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14、排放工作应不少于4 名专业人员进行。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5、排放现场必须配备2-4 个合格的灭火器。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6、瓦斯置放工作必须报批专门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置放。否则,作业人员按一般违章处罚,施工负责人按三级过失处罚。
瓦斯管道及设施维修安全管理规定:排放瓦斯
| 适配人群 | 通风区队长,专职排瓦人员,机电副总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瓦斯排放作业,停电停风处置,巷道通风恢复 |
|---|---|---|---|
| 制定目的 | 怕瓦斯出事,想让排放过程更安全稳妥。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参与瓦斯排放的人,管准备、执行、检查全过程。 | ||
| 职责分工 | 总工程师批措施,通风区队长现场指挥,监测队装探头,安监处盯落实。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一风吹”,不准没签字就下井,不准警戒不齐就开工,不准瓦斯超1.5%还送电。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步都得留记录,调度所查台帐,通风区复查准备,没做到就当天追查,追查结果存档。 | ||
为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强化瓦斯排放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排放瓦斯前必须编制专门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含停送电措施)。
第二条 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机电副总亲自组织有关单位会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条 会审批准的措施必须由通风、机电技术人员认真向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含警戒人)贯彻,待所有排放人员签字后,方可统一井下进行排放。
第四条 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必须听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现场负责人由专职排放瓦斯人员或通风区队长干部担任,负责对排放人员进行分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五条 排放瓦斯要提前一个小时班向集团公司调度室电话汇报。通风区、安监处、调度所都必须建立排放瓦斯台帐,内容包括:排放原因、地点、时间、现场负责人和参加人员等;机电科要建立局扇停电台帐,内容包括:停电时间、停电原因、有无停电负责人、无计划停电的追查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 排放瓦斯前,矿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调度会上贯彻强调排放瓦斯的时间、地点以及撤人的时间等有关事宜,并安排有关单位及时撤出人员。
第七条 排放瓦斯应切断瓦斯风流经过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撤出该区域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八条 排放瓦斯前,通风区必须提前在指定的地点安设警戒要求“人、牌、网”齐全,且人员只准出,不准进。
第九条 排放瓦斯前,通风区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排放瓦斯局扇不喝循环风,生产单位要保证局扇各种装置齐全,且能正常运转。
第十条 排放瓦斯前,监测队要在第一汇风点安设一个探头,以便对排放瓦斯风流进行连续监测,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能立即切断局扇电源。
第十一条 排放瓦斯前,现场负责人要对所有准备工作进行复查,确认全部落实后,经矿总指挥同意方可进行排放。
第十二条 排放瓦斯需救护队参加时,救护队人员必须首先进入排放巷道内探险,查明巷道支护、风筒、瓦斯等情况后,请示矿总指挥是否进行排放。
第十三条 多条巷道均需排瓦斯时,必须严格按排放顺序进行。
第十四条 排放瓦斯过程中,排放人员要调整“三通”,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
第十五条 瓦斯排放完毕后,现场负责人必须对排放地点及排放瓦斯风流经过的区域的瓦斯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瓦斯积聚时,方能向矿总指挥汇报,请求恢复送电、撤除警戒。
第十六条 因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排放瓦斯的,矿当天总值班人员必须在当班组织安监处、调度所、机电科、通风科及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处理。追查处理结果由调度所负责存档保存。
瓦斯管道及设施维修安全管理规定:某矿排放瓦斯
| 适配人群 | 通风技术人员,机电技术人员,救护队人员 | 使用场景 | 瓦斯排放,停电停风,巷道探查 |
|---|---|---|---|
| 制定目的 | 以前出过瓦斯事故,怕再出事,想让排放过程更安全点。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参与瓦斯排放的人,管编制措施、现场操作、撤人警戒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总工程师批措施,通风区队长当现场负责人,安监处盯着落实,调度所记台账。 | ||
| 禁止行为 | 不能没措施就排,不能不撤人就送电,不能“一风吹”,不能探头没安好就开干。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条都得照着做,通风区每天查,调度所每周核,没做到的追查处理,月底汇总通报。 | ||
为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强化瓦斯排放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排放瓦斯前必须编制专门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含停送电措施)。
第二条 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机电副总亲自组织有关单位会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条 会审批准的措施必须由通风、机电技术人员认真向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含警戒人)贯彻,待所有排放人员签字后,方可统一井下进行排放。
第四条 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必须听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现场负责人由专职排放瓦斯人员或通风区队长干部担任,负责对排放人员进行分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五条 排放瓦斯要提前一个小时班向集团公司调度室电话汇报。通风区、安监处、调度所都必须建立排放瓦斯台帐,内容包括:排放原因、地点、时间、现场负责人和参加人员等;机电科要建立局扇停电台帐,内容包括:停电时间、停电原因、有无停电负责人、无计划停电的追查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 排放瓦斯前,矿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调度会上贯彻强调排放瓦斯的时间、地点以及撤人的时间等有关事宜,并安排有关单位及时撤出人员。
第七条 排放瓦斯应切断瓦斯风流经过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撤出该区域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八条 排放瓦斯前,通风区必须提前在指定的地点安设警戒要求“人、牌、网”齐全,且人员只准出,不准进。
第九条 排放瓦斯前,通风区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排放瓦斯局扇不喝循环风,生产单位要保证局扇各种装置齐全,且能正常运转。
第十条 排放瓦斯前,监测队要在第一汇风点安设一个探头,以便对排放瓦斯风流进行连续监测,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能立即切断局扇电源。
第十一条 排放瓦斯前,现场负责人要对所有准备工作进行复查,确认全部落实后,经矿总指挥同意方可进行排放。
第十二条 排放瓦斯需救护队参加时,救护队人员必须首先进入排放巷道内探险,查明巷道支护、风筒、瓦斯等情况后,请示矿总指挥是否进行排放。
第十三条 多条巷道均需排瓦斯时,必须严格按排放顺序进行。
第十四条 排放瓦斯过程中,排放人员要调整“三通”,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
第十五条 瓦斯排放完毕后,现场负责人必须对排放地点及排放瓦斯风流经过的区域的瓦斯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瓦斯积聚时,方能向矿总指挥汇报,请求恢复送电、撤除警戒。
第十六条 因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排放瓦斯的,矿当天总值班人员必须在当班组织安监处、调度所、机电科、通风科及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处理。追查处理结果由调度所负责存档保存。
瓦斯管道及设施维修安全管理规定:采煤工作面尾巷瓦斯
| 适配人群 | 采煤车间,通风科,瓦检员 | 使用场景 | 采煤作业,放炮作业,尾巷回收 |
|---|---|---|---|
| 制定目的 | 怕瓦斯出事,想让采面和尾巷不聚气,大家干活更安心。 | ||
| 适用范围 | 管采煤车间、通风科的人,管风量、风道、风眼、栅栏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采煤车间干活,通风科查瓦斯,值班领导拍板拿主意,瓦检员盯现场。 | ||
| 禁止行为 | 不能堵通道,不能留太多风眼,不能瓦斯超了还硬干,不能栅栏不挂标。 | ||
| 检查与监督 | 按条款一条条做,通风科每周查,月底汇总,没做到就停工整改,再犯要扣分。 | ||
为加强采煤工作面(以下简称采面)及尾巷的瓦斯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协作,杜绝瓦斯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按照《公司配风细则》的要求进行采面工作面的风量配备。当采面风巷瓦斯浓度接近1.0%或尾巷瓦斯浓度超过1.5%时,可适当再增加风量。
二、采煤车间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确保采面行人通道畅通,不得有大砂堵塞通风断面;采面净高不得低于0.8米。采面每次放炮后,必须将溜子内煤炭开出工作面,防止工作面风流绕行采空区而导致尾巷瓦斯浓度升高。
三、机采面印子放炮时,每放一次必须将通道内的煤装走一部分,使风路畅通后方可放第二炮。
四、风巷超前抬棚全部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采面风巷打穿风眼时,必须将风巷内煤、砂运走,保证风洞内无浮煤、杂物,风巷净高不低于1.6米,风洞断面不小于1.2m2。
五、采面风巷侧充填砂带时,正对风巷风眼处必须留设一通风道。通风道宽度为0.5~1.0米。每隔4~5个风眼必须在风巷和充带通道中间再横向打一干砂密闭,要求其下宽不小于1.0米,接顶宽度不小于0.6米,中间用碎砂填实接顶。当顶板垮落高度超过1.8米,留设通风道和打干砂密闭有困难时,必须请示值班领导同意方可不留通风道或挪动密闭位置。
六、需回收的采面尾巷,当采面风眼汇穿后,必须及时改接电缆并回收。要求风巷内最多只能有两个风眼,即必须做到“见二回一”。当采面需检修机组临时打风眼时,必须请示值班井长经同意后方可临时保留三个风眼。
七、所有采面尾巷都必须设置栅栏。用2个0.8m×1.4m 元钢栅栏合并使用,全断面封闭。栅栏位置为尾巷第二个风眼后1~2棚之间,栅栏上必须挂上“严禁入内”的警标,防止人员进入尾巷。
八、通风科必须经常检查采面尾巷的瓦斯情况,确保无瓦斯超限作业。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规定采面尾巷风流中允许瓦斯浓度为1.5%以下,超过时必须进行处理。
九、采煤车间尾巷作业人员必须带完好的便携仪并开机方可进入尾巷工作,所有人员在尾巷作业必须有瓦检员在场,经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同意作业后,方可进入尾巷作业。在尾巷作业时,瓦检员必须采取有效的引风方式,保证供给回收点足够的风量,防止瓦斯超限。引风方式主要有:
1.当第二个风眼尚未回收时,用风障将采面第一个风眼适当封堵,增加采面尾巷第二个风眼的通风量。
2.风障引风,从风眼处开始沿尾巷中部用风障引风至回收点。
3.用柔性硬质风筒从风眼处引风至回收点。
十、不回收的采面尾巷,由采煤车间在风巷内掺木点柱。木点柱必须掺到第一个风眼后2至3棚处。掺点柱前,必须由瓦检员进行瓦斯检查,瓦斯浓度在1.5%以下时,方可进行工作。
十一、在加大工作面风量到最大后,仍不能使采面尾巷瓦斯降到1.5%以下时,采用抽出式局部通风机对采面尾巷瓦斯进行抽排处理。其使用规定为:
1.抽出式局部通风机安设在采面回风巷,距采面150米以内。
2.抽出式风筒和压入式风筒都要连接牢固,拉直绷紧,吊挂整齐。吸风口必须在采面第二风眼后2棚外,即尾巷栅栏后;出风口必须接到采区回风巷内。
3.抽出式风筒内的瓦斯浓度必须在2.5%以下,压入式风筒内的瓦斯浓度必须在2.0%以下。
4.安设一瓦斯监测传感器,自动检测风筒出风口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2.0%时,必须能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电源。
十二、采面尾巷瓦斯浓度超过1.5%,在使用抽出式局扇仍不能处理时,在风巷内每4~5个风峒砌筑一道干砂密闭。具体砌筑要求:下宽不小于1.0米,接顶宽度不小于0.6米,中间用碎砂填实接顶,并用风筒布砌筑于干砂密闭中,风筒布与风巷方向垂直。
十三、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瓦斯检查的具体要求为:
1.撑印子放炮作业时,检查放炮地点前后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在1.0%以下方可进行放炮作业,第二个风眼内风流作为局部瓦斯,在1.5%以下即符合规定。
2.在工作面切顶线外放炮放顶时,必须检查放炮地点前后20米和切顶线外1.2米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必须都在1.0%以下方可进行放炮作业。
3.工作面内放炮作业,必须检查放炮地点前后20米风流中瓦斯浓度,只有在1.0%以下方可进行放炮作业。
十四、有尾巷通风的采面,要保证尾巷有足够的通风断面(已回收尾巷除外),并有足够的风量,确保采面尾巷处瓦斯不超限。作为尾巷通风的放水巷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控制在2.5%以下;当放水巷形成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后,其瓦斯浓度必须控制在1.5%以下;采面尾巷通风巷与放水巷交汇口的瓦斯浓度必须在2.5%以下。
十五、由采煤队负责,确保采面所有电器设备不失爆。特别是采面风眼内的五小电器及电缆,由于移动频繁,必须进行严格的电器设备防爆检查,防止出现电气火花。
瓦斯管道及设施维修安全管理规定:选煤厂瓦斯
| 适配人群 | 专职瓦检员,兼职瓦检员,通风设施巡检员 | 使用场景 | 原煤仓作业,产品仓巡检,缓冲仓检修 |
|---|---|---|---|
| 制定目的 | 怕瓦斯出事伤人,保大家安全,让厂子不耽误生产,把安全管得更细些。 | ||
| 适用范围 | 各选煤厂所有带瓦斯的地方,比如煤仓、皮带走廊、封闭煤场这些地方的日常检查和通风。 | ||
| 职责分工 | 厂里设专门小组,矿上指导;专职瓦检员天天查,重介车间配兼职;矿里管监控设备,厂里用好记好报异常。 | ||
| 禁止行为 | 不准封堵排风口,不准停风机,不准乱动传感器和电缆,不准在超限区域继续干活,不准用非防爆电器。 | ||
| 检查与监督 | 瓦检员按路线时间查,填表汇报;矿上定期检修监控设备;发现超限马上停设备、开风机、报调度;没做到就追责补漏,月底检查记录。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晋煤瓦发【____】200号《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选煤厂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绝瓦斯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选煤厂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建立、健全各级瓦斯管理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
第三条 专、兼职瓦检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以上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国家统一印发的“瓦斯检查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允许上岗作业。
第四条选煤厂重点瓦斯区域范围:原煤仓及上下皮带走廊、缓冲仓及上下皮带走廊、产品仓及上下皮带走廊、封闭式储煤场、返煤地道或其它有瓦斯积聚情况的封闭区域。
第五条各区域瓦斯浓度超过设定值时必须及时采取通风应急措施处理;采取措施后仍降不下来,应立即停止除排放瓦斯外的一切生产作业行为,待处理恢复正常后,再继续生产。
第六条 本规定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选煤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选煤厂成立专门瓦斯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必须覆盖厂内所有存在瓦斯的区域。选煤厂负责在矿瓦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瓦斯管理制度以及制度的培训学习和落实工作。制度中须包括:厂内瓦斯巡检路线、巡检图表、巡检时间、地点、频次和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通风死角、风机进、出口瓦斯浓度的检测周期等。
第八条选煤厂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瓦检员,重介车间配备兼职瓦检员,必须保证每班有瓦检员对瓦斯进行检测。基本职责:
(一)在正常生产作业过程中,按规定的巡检路线、巡检图表以及规定的时间、地点、位置进行瓦斯检查,做到检查、填写、汇报“三对口”。
(二)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周期内对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及通风死角进行为期一周的检测,对风机进行一次进、出口瓦斯浓度检测。
(三)重点瓦斯区实施电火焊作业前和作业中的瓦斯检测工作由专职瓦检员负责,一般瓦斯区实施电火焊作业前和作业中的瓦斯检测工作由车间兼职瓦检员负责。
(四)发现瓦斯浓度超限,须立即停止除瓦斯风机和监控设施范围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运转,及时汇报并协助采取措施降低瓦斯浓度。同时作好瓦斯超限及设备设施故障记录。
第三章监测监控设备管理
第九条矿相关部门负责选煤厂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所有设备的管理,制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技术规程,按设备检修要求,制定设备定期检修计划,按计划进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
第十条选煤厂负责按照操作技术规程使用,同时做好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并将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矿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中界定的重点瓦斯区域必须配置瓦斯传感器、现场显示仪表和通风设施,同时数据能够实时传输至选煤厂调度室。
第十二条选煤厂的瓦斯传感器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实时上传。
第十三条通风设施与监测系统实现闭锁关系,各区域、空间瓦斯浓度达到报警临界值时,能够自动开启风机强制排风降低瓦斯浓度同时启动声光报警系统,矿、厂调度室和生产现场要能够同时收到报警信号。
第十四条各区域、空间瓦斯浓度达到危险临界值时,系统必须立即停止20米范围内除瓦斯风机和监控设施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同时启动声光报警系统,矿、厂调度室和生产现场要能够同时收到报警信号。
第十五条选煤厂重点瓦斯区所有电器设备必须为防爆型,设备、设施、管路系统防雷、接地良好。
第十六条所有用于瓦斯抽排的通风口、通风设施,任何人、任何单位未经许可严禁随意封堵、停运和毁坏。
瓦斯、风机自动监控系统的电缆、元件及专用电源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移位、拆除、停运和毁坏。
第十七条瓦检仪由矿负责按规定进行充电、发放、收回、保养、维修、校验、报废等管理,选煤厂专、兼职瓦斯检查员,要按矿、厂有关规定,按时到矿瓦检室领换瓦检仪,以保证瓦斯检测的质量,并负责领用后的正确使用和做好检测记录。
第十八条 对现场安装的瓦斯探头、风机传感器、电源、电缆以及通风设施,严禁用水冲洗,出现故障要及时进行抢修处理,保证监控排放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加强瓦斯区电气设备的管理,防止电气受潮产生短路和电火花等。
第四章通风管理
第二十条所有煤仓上、下除自然通风外,必须有抽出式机械通风设施和系统。并能够实现各仓独立控制风量,风门要有明显的开关标识。
第二十一条仓内瓦斯排放所使用的风机必须安装在仓外,严禁安装在仓内、仓口或走廊内。
第二十二条产品仓上下、原煤仓上下、及缓冲仓(受煤坑)上要配备必要的移动风机,用于局部瓦斯积聚、检修等特殊情况时的通风需要。
第二十三条严禁任何人随意封堵排风口、进风口;严禁任何人破坏瓦斯排放管道及设施;严禁任何人随意停止仓上风机运行,当排风设备、设施出现异常时,岗位人员或发现人必须及时汇报厂调度室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生产或装车时,原煤仓下、产品仓下放煤口的通风闸板应全开,不放煤仓口的通风闸门应全关闭。缓冲仓(受煤坑)下、原煤仓下、产品仓下通风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时严禁放煤。
第五章应急响应程序
第二十五条矿负责制定完善可行的瓦斯管理应急响应预案同时储备充足有效的应急物资,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选煤厂负责应急预案的培训学习和配合矿参与应急演练以及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区域、空间瓦斯浓度达到危险临界值时,洗煤厂必须立即停止除瓦斯风机和监控设施范围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运转,疏散现场人员,同时上报矿相关部门,由矿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瓦斯管道及设施维修安全管理规定:采煤工作面及尾巷瓦斯
| 适配人群 | 采煤车间,通风科,瓦检员 | 使用场景 | 采煤作业,尾巷回收,放炮作业 |
|---|---|---|---|
| 制定目的 | 怕瓦斯炸了,想让采面和尾巷不积气,大家干活安全点。 | ||
| 适用范围 | 采煤车间、通风科的人,管采面风量、尾巷通风、放炮前检查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通风科天天查瓦斯,采煤车间干活照着做,值班井长拍板拿主意,瓦检员盯现场。 | ||
| 禁止行为 | 风巷堵着不许通,尾巷没栅栏不许进,瓦斯超了不许放炮,风筒歪了不许用。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天班前班后检查,通风科抽查,月底汇总问题,没做到的停工整改,再犯扣当班分。 | ||
为加强采煤工作面(以下简称采面)及尾巷的瓦斯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协作,杜绝瓦斯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按照《公司配风细则》的要求进行采面工作面的风量配备。当采面风巷瓦斯浓度接近1.0%或尾巷瓦斯浓度超过1.5%时,可适当再增加风量。
二、采煤车间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确保采面行人通道畅通,不得有大砂堵塞通风断面;采面净高不得低于0.8米。采面每次放炮后,必须将溜子内煤炭开出工作面,防止工作面风流绕行采空区而导致尾巷瓦斯浓度升高。
三、机采面印子放炮时,每放一次必须将通道内的煤装走一部分,使风路畅通后方可放第二炮。
四、风巷超前抬棚全部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采面风巷打穿风眼时,必须将风巷内煤、砂运走,保证风洞内无浮煤、杂物,风巷净高不低于1.6米,风洞断面不小于1.2m2。
五、采面风巷侧充填砂带时,正对风巷风眼处必须留设一通风道。通风道宽度为0.5~1.0米。每隔4~5个风眼必须在风巷和充带通道中间再横向打一干砂密闭,要求其下宽不小于1.0米,接顶宽度不小于0.6米,中间用碎砂填实接顶。当顶板垮落高度超过1.8米,留设通风道和打干砂密闭有困难时,必须请示值班领导同意方可不留通风道或挪动密闭位置。
六、需回收的采面尾巷,当采面风眼汇穿后,必须及时改接电缆并回收。要求风巷内最多只能有两个风眼,即必须做到“见二回一”。当采面需检修机组临时打风眼时,必须请示值班井长经同意后方可临时保留三个风眼。
七、所有采面尾巷都必须设置栅栏。用2个0.8m×1.4m 元钢栅栏合并使用,全断面封闭。栅栏位置为尾巷第二个风眼后1~2棚之间,栅栏上必须挂上“严禁入内”的警标,防止人员进入尾巷。
八、通风科必须经常检查采面尾巷的瓦斯情况,确保无瓦斯超限作业。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规定采面尾巷风流中允许瓦斯浓度为1.5%以下,超过时必须进行处理。
九、采煤车间尾巷作业人员必须带完好的便携仪并开机方可进入尾巷工作,所有人员在尾巷作业必须有瓦检员在场,经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同意作业后,方可进入尾巷作业。在尾巷作业时,瓦检员必须采取有效的引风方式,保证供给回收点足够的风量,防止瓦斯超限。引风方式主要有:
1.当第二个风眼尚未回收时,用风障将采面第一个风眼适当封堵,增加采面尾巷第二个风眼的通风量。
2.风障引风,从风眼处开始沿尾巷中部用风障引风至回收点。
3.用柔性硬质风筒从风眼处引风至回收点。
十、不回收的采面尾巷,由采煤车间在风巷内掺木点柱。木点柱必须掺到第一个风眼后2至3棚处。掺点柱前,必须由瓦检员进行瓦斯检查,瓦斯浓度在1.5%以下时,方可进行工作。
十一、在加大工作面风量到最大后,仍不能使采面尾巷瓦斯降到1.5%以下时,采用抽出式局部通风机对采面尾巷瓦斯进行抽排处理。其使用规定为:
1.抽出式局部通风机安设在采面回风巷,距采面150米以内。
2.抽出式风筒和压入式风筒都要连接牢固,拉直绷紧,吊挂整齐。吸风口必须在采面第二风眼后2棚外,即尾巷栅栏后;出风口必须接到采区回风巷内。
3.抽出式风筒内的瓦斯浓度必须在2.5%以下,压入式风筒内的瓦斯浓度必须在2.0%以下。
4.安设一瓦斯监测传感器,自动检测风筒出风口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2.0%时,必须能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电源。
十二、采面尾巷瓦斯浓度超过1.5%,在使用抽出式局扇仍不能处理时,在风巷内每4~5个风峒砌筑一道干砂密闭。具体砌筑要求:下宽不小于1.0米,接顶宽度不小于0.6米,中间用碎砂填实接顶,并用风筒布砌筑于干砂密闭中,风筒布与风巷方向垂直。
十三、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瓦斯检查的具体要求为:
1.撑印子放炮作业时,检查放炮地点前后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在1.0%以下方可进行放炮作业,第二个风眼内风流作为局部瓦斯,在1.5%以下即符合规定。
2.在工作面切顶线外放炮放顶时,必须检查放炮地点前后20米和切顶线外1.2米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必须都在1.0%以下方可进行放炮作业。
3.工作面内放炮作业,必须检查放炮地点前后20米风流中瓦斯浓度,只有在1.0%以下方可进行放炮作业。
十四、有尾巷通风的采面,要保证尾巷有足够的通风断面(已回收尾巷除外),并有足够的风量,确保采面尾巷处瓦斯不超限。作为尾巷通风的放水巷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控制在2.5%以下;当放水巷形成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后,其瓦斯浓度必须控制在1.5%以下;采面尾巷通风巷与放水巷交汇口的瓦斯浓度必须在2.5%以下。
十五、由采煤队负责,确保采面所有电器设备不失爆。特别是采面风眼内的五小电器及电缆,由于移动频繁,必须进行严格的电器设备防爆检查,防止出现电气火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