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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办法(优选10篇)

时间:2026-09-28 20:27:26

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办法

适配人群风电厂长,项目部经理,安监部长使用场景电力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地震台风应对
制定目的怕出事,想提前防住洪水地震这些大危险,保大家命和公司东西安全。
适用范围管公司所有人,管怎么防、报、救、处理和恢复生产生活。
职责分工总经理带头,各部长厂长具体干,安监部盯着看,全员都得搭把手。
禁止行为不准瞒报漏报险情,不准不练预案,不准挪用应急物资,不准不参加演练。
检查与监督每年修预案、每季搞演练、每月查隐患,安监部抽查,没做到扣绩效,出事追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的处理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六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七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正职负责制,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八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积极依靠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急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的义务。

第二章责任制

第九条**公司危急事件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党委副书记

**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

**公司主管经营副总经理

组员:安监部部部长

生产技术部部长

工程管理部部长

总经理工作部部长

思想政治工作部部长

人力资源部部长

计划与投融资部部长

规划发展部部长

监察审计部部长

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部长

各风厂厂长

各项目部经理

第十条领导小组的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

(二)制定企业自身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针对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要求,制定相应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三)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组织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危急事件发生时的抢险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

(四)及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如实报告危急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

第三章危急事件的预防

第十一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着眼于预防,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于未然。

第十二条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要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工作,尤其是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开展事故演习,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四条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对防火的薄弱环节要加强监控,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对于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公司要根据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公司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第十六条要加强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做好生产现场和职工生活区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紧密依靠政府有关部门,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第十七条要根据设备系统、运行方式、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认真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对可能发生的危急事件,建立“预案库”管理,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定期进行分析和研究,不断的补充和完善“预案库”的内容,提前做好事故预想,制定应急行动计划和步骤,有计划的进行动态的、分类的实际演练。

第十八条建立危急事件预警报告制度。当公司的运行和设备状况、作业环境、自然环境发出预警信号时,有可能发生危急事件时,应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章危机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急事件,要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管理公司审批或备案。必要时要报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

应急预案要每年修订一次,以适应情况和条件的变化。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立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

(二)健全应急报告、指挥渠道畅通的通信保障。

(三)保障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提前做好对危急事件造成损失进行评估的准备。

(五)制定应急行动方案,落实到负责人。

(六)制定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

第二十一条要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根据需要组建相应的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危急事件的抢险救援的演习工作,提高抢险救援队伍的技能水平,保障抢险救援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五章危急事件的报告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危急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及时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指挥危急事件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危急事件发生后,**公司必须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逐级报告至**公司和集团公司。人身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自然灾害等发生后要按规定报告企业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和电网事故,公司必须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服从事故调查组的指挥,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发生以上事件,**公司领导应及时到达现场,指导事故的处理工作。构成特大事故或性质恶劣的,集团公司和**公司领导要及时到达现场,指导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发生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工作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安排好救济物资的供应,妥善安排群众生活。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自然灾害发生后,应积极组织物资和调配人员,支援抢险救援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二十六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保证应急处理所必须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实施救援。特殊情况下,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

发生重大的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公司应立即派人到达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危急事件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公司依托当地政府部门,服从统一的调度指挥。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各类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公司的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应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九条对于危急事件后的生产、生活恢复要积极筹措资金,进行专门的立项,保证灾后生产、生活恢复工作的正常进行。要按照上级的部署,集中力量,积极动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对于在危急事件预防及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对危急事件预防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办法》及相关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安监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办法: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办法

适配人群施工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使用场景施工现场管理,安全检查执行,文明工地创建
制定目的怕出事故伤到人,想让大家干活更安全,工地更整齐,检查能过关。
适用范围管所有施工管理人员,管安全责任、交底、检查、教育这些事。
职责分工分公司每月检查打分,项目经理盯落实,安全部门查资料和现场。
禁止行为不准违章指挥,不准不交底就开工,不准防护用品不合格,不准隐患拖着不改。
检查与监督每月检查后填考核表,分数不够要补学补改,连续两次不合格调岗,表要存档备查。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自觉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杜绝“三违”行为和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标准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安全管理目标(考核目标)

1、单位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整个过程,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火灾事故及重大违章指挥行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分解到人,落实到岗。

2、年工伤频率<=12‰ 。

3、安全防护用品合格率 >;;;=95% 。

4、隐患整改率 >;;;90% ,重大事故隐患立即整改。

5、在分公司月度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汇总评分率>;;;=80% 。

6、确保公司、市(县)级安全检查达标,力争优良。

7、确保在市建委综合考评检查中达到合格,争创“泉州市文明示范工地”。

二、考核内容及所得分值

1、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部、全面履行。(20%)

2、目标管理明确到人,落实到岗。(10%)

3、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效果好。(15%)

4、有制定安全检查制度且有记录,不违章指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15%)

5、及时对所管辖的班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10%)

6、安全教育制度完善,效果明显。(15%)

7、安全内业资料齐全。(15%)

三、考核办法

1、优良 >;;;=80% ; 80% >;;; 合格 >;;;= 70% ; 70%>;;; 合格。

2、结合分公司月度检查对每个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定量考核,并填写考核表,存入内业资料。

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区域

适配人群当值监控员,配电值班电工,技术管理人员使用场景主控室操作,配电室巡检,设备缺陷处置
制定目的怕生产出事,想让主控室和配电室更安全,大家干活有规矩,不出乱子。
适用范围主控室当值人员、配电室值班员,管操作、巡检、进出、设备维护这些事。
职责分工部门领导批事情,当值人员照着做,技术员盯着查,值长管现场执行。
禁止行为不能乱改参数,不能屏蔽报警,不能随便让人进,不能在配电室拍照、吸烟、干私活。
检查与监督按条款一条条做,值长每天看,技术员不定期查,没做到扣绩效,问题当天报、当天改,月底汇总通报。

一、目的

为规范区域作业规范管理和生产区域作业人员、检查人员活动和出入管理,提高管控效果,消除安全隐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

三、生产区域管理

(一)主控室管理办法

主控室是生产重地,其设备设施均为生产操作和管理的关键设备,为保证**部生产稳定运行,并为整个供电系统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结合部门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1、主控室当值人员不得随意屏蔽电脑界面的声光报警。

2、参数异常应及时向部门技术员及领导汇报。

3、主控室当值人员认真操作、认真监盘,并准确、及时记录各项操作数据。

4、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主控室保持安静、整洁,严禁大声喧哗。

5、 操作、联系、汇报时要使用专业术语及按照《生产联系汇报制度》要求进行联系,要求讲话简洁、清晰、准确。

6、技术参数更改、调整必须经过部门技术管理人员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7、外单位人员需进入主控室时,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在专人陪同下方可进入主控室。

8、主控室禁止拍照,如需拍照、摄像必须经过部门领导批准。

(二)高、低压配电室安全运行管理细则

配电室作为接受、变换和分配电能的环节,是公司的动力枢纽。为了避免高、低压配电室发生事故带来重大损失,提升高、低压配电室的安全运行水平,特制定高、低压配电室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配电室管理办法

(1)配电室及其内部配电装置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配电室建筑应坚固,门窗完整严密,具有防火、防雨(雪)、防小动物、通风采光等功能和措施。

(2)配电室内应经常打扫、清理,做到无杂物,保证通道畅通,干净整洁。

(3)按期对配电室进行巡视点检,并及时记录巡视点检情况。

(4)配电盘面上应标明线路编号与名称,一、二次接线及其他设备安装应符合标准,整齐美观,标志齐全,设备各接点坚固,无松动、发热、烧坏等现象。

(5)设置安全遮拦,悬挂设置“禁止烟火”、“未经允许,禁止入内”等标识牌。

(6)配电室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其安装率、投运率、灵敏率、试跳率均应达 100%,并按规定周期进行试跳,做好记录。

(7)配电室内各项规章制度及配电装置一次系统图应完整齐全,公布上墙。

(8)配电室内应配齐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绝缘靴、绝缘手套、警戒带及验电器)及灭火设施,做到定期检查试验并定点有序存放在干燥显眼的地方,严禁非操作使用和他人借用。

(9)配电室内工作应不少于两人同时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工作前应做好准备,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严禁口头约时停送电,工作完毕后清扫现场,核查人员检查无误后方可拆除临时地线,撤离人员后才可试运行。

(10)配电室不亮的照明灯应及时调换,原则上要求当班发现当班调换,调换情况及在日检表上。

(11)工作人员进出配电室时,应随手关门,以防止小动物进入室内造成事故。

(12)配电室内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13)严禁在配电室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作业人员无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配电室,参观人员进入配电室,运行人员要陪同,并填写参观登记本。

(14)配电室钥匙应当班运行值班人员保管,不得交给他人,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配电室。

(15)进入sf6气体开关室前,必须开启通风设备15分钟,确保现场通风良好后方可进入。

2配电室安全操作办法

(1)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所管的电气设备规格、型号、工作性能和用途.操作时精神要集中,态度要认真,应不少于两人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者必须穿好绝缘鞋,戴好绝缘手套,脚踩绝缘垫。

(2)操作时必须做好如下检查:

2.1送电操作前的检查:

2.1.1检查接地线是否拆除

2.1.2检查设备上有无遗漏工具材料等物品

2.1.3检查开关设备是否处于断开位置

2.2送电操作后的检查:

2.2.1检查所有的开关是否接触良好,位置指示是否正确

2.2.2检查各仪表信号指示是否正常

2.2.3检查运行的设备是否有异常现象

(3)电容补偿装置进行停电检修必须首先断开电源,电容器自放电20分钟后进行验电,证明确无电压后,立即挂好短路接地线,悬挂标示牌等安全措施,严禁在设备断电后未放电的情况下进行一切工作(断开电源必须要有明显的断开点)。

(4)配电室进行全面停电检修时的操作顺序:

4.1断开低压回路全部空气开关

4.2分闸高、低压配电室母联柜断路器并摇至检修位置

4.3分闸各变压器低压侧断路器并摇至检修位置

4.4分闸高压配(变)出线断路器并摇至检修位置

4.5对各变压器高、低压配电室停电回路进线侧验电,经验电确无电压后,立即装好接地线,才准许进行工作

4.6设备检修完毕需要恢复供电时,首先拆除短路接地线,经检查无其它问题后,再按送电操作步骤恢复供电

3配电室设备安全检修办法

(1)为了保证安全供用电,输配电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预防性试验,坚决保证安全运行。

(2)高、低压配电柜定期清扫检修,检修时间按照部门计划执行,事故检修随时进行。

(3)低压配电设备出现异常情况随时更换或修复。

(4)配电室专用的高低压安全工具(绝缘鞋、绝缘手套、验电器、接地线、仪器仪表)运行、检修人员使用,要求严加保管,不准外借或挪作他用。

(5)配电室专用高低压安全工具,试验人员要定期试验,保证安全工器具绝缘性良好。

4配电室巡回检查办法

(1)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按时巡视设备,对设备异常状态及时发现,认真分析,正确处理,做好记录,并向有关上级汇报。

(2)巡视应在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

(3)值班人员巡视后,应将巡视情况、巡视时间及时记入配电室巡视点检记录表中。

(4)遇有以下情况时,要增加巡视次数:

4.1设备过负荷时

4.2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用后从新投入运行时及新安装的设备投入运行时

4.3设备缺陷近期有发展时

4.4恶劣天气、事故跳闸和设备运行中有可能出现故障时

(5)巡视过程中应仔细、认真。

5配电室交接班办法

(1)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交接班制度的规定进行交接。在未到交接班时间、未办完全部交接手续前,不得擅离职守。

(2)在以下情况下,不得进行交接班:

2.1当班期间发生配电线路或设备事故

2.2交接时发生配电线路或设备事故

2.3正进行配电线路或设备的处理

2.4正在进行停送电操作;

2.5交接时发生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其他异常情况,需要原当班人员协助处理。

(3)交接班内容:

3.1本配电室设备运行方式

3.2设备运行、缺陷处理情况

3.3事故处理情况

3.4交接时,要严肃认真,不得轻率

3.5交接内容要全面,不得遗漏

3.6交接双方对现场设备状况进行检查,核对交接内容与现场实际是否相符。

6配电室安全管理办法

(1)配电室值班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2)值班电工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运行、检修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3)加强对运行情况的巡视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详细记录,无法消除缺陷和不安全隐患要报告。

(4)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配电室,任何人不准配电室内吸烟、睡觉、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保持室内整洁、干燥、通风良好,经常性消除配电盘及各种仪器上的粉尘、污物。

(6)电气设备和用电线路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防止短路出现而发生火灾隐患。

(7)消防器材周围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8)发生火灾应及时扑救并报告,区域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当值值长应立即判断,必要时拉断总闸,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7配电室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1)配电室值班人员必须全面掌握设备的正常运行状况,及时发现设备缺陷(隐患),认真分析缺陷(隐患)产生原因,采取积极措施尽快消除设备隐患。

(2)发现缺陷,应根据情况判断缺陷类型:

2.1严重缺陷:将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设备损坏及停电事故,因情况危急须立即处理

2.2重要缺陷:已影响设备效率,不能满足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或短期内将发生事故威胁安全运行,因情况紧急必须及时处理

2.3一般缺陷:对安全运行造成局部影响,使设备带病工作,将会导致故障发生必须尽快处理

(3)发现缺陷后的处理要求:

3.1严重缺陷:有关人员在接到值长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消缺,工作时间10分钟内赶到,非工作时间30分钟内赶到现场消缺

3.2重要缺陷:要求在48小时内消除

3.3一般缺陷:要求在72小时内消除

(4)严重和重要缺陷在未修复前,应加强监视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所有缺陷均由运行技术员记入缺陷记事本,作为重要技术资料存档。

8配电室防火管理办法

(1)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睡岗。班前班中禁止喝酒,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确保安全供电。

(2)未经领导批准,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让任何无关人员进入;经领导批准进入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动用任何设备,值班人员要陪同监督,并且记录登记。

(3)禁止在室内吸烟,未经特殊批准禁止明火作业;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用易燃液体清洗设备。

(4)禁止在室内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物品和食品。

(5)值班人员要认真按时填写各种设备巡视点检记录表。

(6)设置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定置摆放,随时具备使用条件,值班人员应会使用消防器材。

(7)配电室内要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除尘清扫,禁止小动物入内,并定期放置鼠药。

(8)值班人员要加强对配电室内的设备进行巡视检查,注意各回路控制开关以及电缆的温度,如有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如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9)配电室内配置的电话为专线电话,不得打私人电话。

(10)高低压操作模拟图板开关的位置及高低压配电柜各开关手柄上的标示牌,必须与设备状况相对应。

四、处罚办法

1、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部安全绩效考核办法》、《**公司生产区域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2、其他未尽事宜,参照**部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五、附则

1、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部。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办法:s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适配人群矿长,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使用场景安全办公会,技术例会,顶板分析会
制定目的怕出事故伤人,想把隐患早点揪出来、赶紧弄好,让矿上平平安安,大伙儿干活心里踏实。
适用范围所有下井的人、管生产的干部,查现场有没有危险、设备漏不漏、顶板稳不稳、通风好不好。
职责分工班组长盯当班,区队长管全队,安全科长天天看台账,矿长拍板大事,集团安监部每天收报表、追着问进度。
禁止行为隐患不登记、不写三定表、不按时整改、瞒报重大问题、验收走过场、台账乱填或不填。
检查与监督每天填三定表,当天交安全科;科长当天审完,超期没改的第二天就查原因罚钱;每周四开会通报,弄虚作假罚500;月底汇总考核扣工资。

为进一步落实集团公司董发〔____〕4号文件及宏源〔____〕142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及时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隐患排查的方式及安全信息的收集方法:

1、煤矿矿长每周组织一次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各有关科室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分析会议(安全办公会),总结上周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情况,对未整改完成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查找出未整改完成的原因,是人为的原因,追究责任,给予处罚;再根据下周矿井的生产作业情况、单项工程及矿井各系统情况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分析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落实责任人。

2、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根据分管专业分别每月组织召开技术例会、顶板分析会、“一通三防”分析会、机电专业例会等专题会议,总结上月度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情况,对未整改完成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查找出未整改完成的原因,是人为的原因,追究责任,给予处罚;再根据下月矿井的生产作业情况、单项工程及矿井各系统情况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分析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落实责任人。

以上安全隐患登记在“隐患排查分析表”及“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上,安全监察科要据此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的登记。

3、煤矿设立井口安全信息管理中心(站),全面负责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发现的安全隐患的登记、筛选、下发安全隐患通知单,详见《井口安全信息中心(站)管理制度》。安全监察科负责把此类安全隐患负责分类、登记。

4、集团公司领导及有关部室人员到煤矿进行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以“附表3: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形式下达煤矿,煤矿安全监察科负责把此类安全隐患制定“三定表”,并登记在“附表2:安全隐患治理台帐”上,并做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上“谁签字,谁负责”落实治理整改。“三定表”必须及时反馈、汇报到公司(矿)安全监察部门。

5、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领导在煤矿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煤矿安全监察科负责把此类安全隐患制定“三定表”,并登记在“附表2:安全隐患治理台帐”上,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要求及时进行上报。

二、煤矿安全隐患管理责任:

1、班组长的职责:负责本班组作业、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验收工作。要做到本班组生产作业、施工全过程中经常性的检查安全隐患问题。现场出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安排整改处理,对本班组解决不了的安全隐患,必须向区队和矿调度室汇报;对生产作业、施工场所、区域范围内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及危协人身安全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停止生产作业、施工,并向矿调度室和区队汇报,待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施工。

2、区队长的职责:负责本区队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验收工作。要对本区队生产作业、施工场所、区域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安排整改处理。对本区队解决不了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矿调度室及矿级领导汇报。对本区队生产作业、施工场所、区域范围内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及危协人身安全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安排受危协区域的人员停止生产作业、施工,并向矿调度室和矿级领导汇报,待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施工。

3、各煤矿安全监察科是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个层次查出的安全隐患的收集、汇总、分类、登记。当日值班人员负责填写“三定表”,并将隐患的整改完成情况及验收情况登记在《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上。

4、煤矿安全监察科长是安全隐患治理流程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当日的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及登记情况的全部审阅,同时将当日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和存在的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上报安全副矿长、矿长。对逾期未完成隐患治理的责任进行追查分析,查明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罚。

5、煤矿安全副矿长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责任人,对安全监察科的日常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要掌握当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存在的重大、主要不安全隐患及处置方案上报矿长,对逾期未完成隐患排查治理的负责人及单位组织追查分析,查明责任。

6、煤矿矿长是安全隐患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有全面的领导、高度重视、彻底根治的责任,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和主要隐患要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安全措施,并跟踪治理落实完成的情况。

7、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每日要安排值班人员,负责当日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信息收集、登记、汇总,并将煤矿隐患治理情况及时上报安全监察部部长。

8、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是公司安全隐患治理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对各煤矿当日隐患治理情况的审阅,要掌握煤矿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对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治理逾期未完成的负责人进行追查分析,查明责任,并负责对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报公司安全副总经理、总经理。

9、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全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察、督查、检查。掌握煤矿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重大及主要不安全隐患治理逾期未完成的负责人组织追查分析,查明责任。

10、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验收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负有分管领导责任。

11、总经理是集团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总负责人;对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对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要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专项治理措施,并全面掌握治理完成的情况。

三、有关规定要求:

1、对于存在的主要及重大不安全隐患,由各分管矿级领导负责制定专项整改措施,对严重危协安全生产的,要及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公司安全监察部必须每天安排有专人值班,负责收集公司部室及煤矿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即“三定表”的内容落实完成情况),并做好对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掌控,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部长、安全副总经理、总经理,并列为重点关注的问题,每天通报治理进展情况。安全监察部至少每周一次对各煤矿的安全隐患治理整改情况进行认真督查、抽查落实完成情况,并于每周四的安全办公会议进行通报,对安全隐患治理弄虚作假及到期未完成整改的,给予查明原因、找出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罚。

3、各煤矿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一患一档“。一般隐患由所在区队进行治理整改、验收;主要安全隐患由矿分管领导制定措施,协助区队治理整改,且进行验收;重大安全隐患需上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制定措施、应急预案,协助煤矿进行治理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

4、发现一般隐患立即整改;发现重大隐患,能现场排除的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的,制定治理方案,做到治理措施、完成时间、应急防范措施、治理责任人“四到位”。治理方案要上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及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将履行其监察、督查、检查职责,以督促其重大不安全隐患治理整改、复查、验收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5、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按照职责范围的要求,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各煤业子(分)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通知单必须报安监部,以便安监部进行监察、监督;安全隐患检查、排查情况必须在第二天的早调会上进行通报.

四、隐患管理流程:(下页)

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考核责任追究:

1、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200元的处罚。

2、对安全隐患治理弄虚作假及到期未完成整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处罚500元的处罚。

3、对不按规定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有关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给予有关责任人100元的处罚。

4、职能部室对安全隐患到期未整改完成的,监督落实整改工作不到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及部室负责人各300元的处罚。

5、因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导致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蒲县宏源煤业集团____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考核办法”严肃追究责任人。

四、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生产监督

适配人群煤监大队,联合检查组,矿长使用场景复产验收,停产整顿,联合检查
制定目的怕出大事故,管住煤矿安全,让工人少受伤,让矿井稳当点。
适用范围管市里管煤矿的部门和市属煤矿,管证件、图纸、设备、培训、人头数这些事。
职责分工经贸委牵头,煤监队天天盯,联合检查组每季度查一遍,各部门各管一块活儿。
禁止行为没证不能干,图纸不全不能干,瓦斯检查糊弄不能干,超人数下井不能干,炸药乱用不能干。
检查与监督经贸委定整改方案,改完申请验收,联合组去查,不合格继续停,合格了才让开工,谁签字谁担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阜康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康市行使煤矿安全监管和其他管理职责的部门、市属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管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地方监管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经贸委煤炭安全监察大队负责。煤监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州、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划分片区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经贸委、安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会组成煤矿联合检查组,各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联合检查组每季度对全市煤矿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负责对煤矿停产后的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章 对煤矿检查验收的内容

第五条 市经贸委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煤矿持证情况:

1、煤炭生产许可证。无证、证件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

2、矿长资格证。无证、人证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

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无证的必须停产整顿。

(二)矿井图纸及技术资料

1、矿井11张基本图纸的绘制、填图、交换情况。图纸不全、未及时填图、交换的,限期整改。

2、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停产整顿。

3、采区设计、作业规程、通风设计等技术资料的编制、审批、学习、考核、执行情况。资料不齐全或未严格执行审批、学习、考核程序的,限期整改。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整改完毕的,停产整顿。

(三)煤矿安全管理机构

煤矿法人、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职责分工情况。上述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履行职责情况。

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立即停产整顿。

(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立即停产整顿。

(五)煤矿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制定和预演情况。

未制定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六)矿井五大系统基本情况:

1、提升系统;2、运输系统;3、通风系统;4、供电系统;5、排水系统;6、矿井现有采掘情况,有哪几个工作面,实际采掘情况。

矿井五大生产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立即停产整顿。

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否则,停产整改。

超能力或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七)矿井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

对照《煤矿安全规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细则》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要求,检查矿井各个生产系统及采掘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治理措施及落实情况。

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空班漏检,不落实瓦斯检查“三对口”、“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斯异常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存在大面积悬顶而无有效防治措施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受水灾威胁而没有制定预防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未编制防灭火设计,未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的煤矿,限期整改。

无完善的防尘系统,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煤矿,限期整改。

(八)职工培训情况

1、煤矿全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煤矿职工接受煤矿安全四级培训机构的培训和持证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所需人数(按实际工作面配备),实有人数,持证情况、证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凡是煤矿职工未经煤矿安全四级培训机构培训考核,未取得培训证书的,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人数不足的,必须停产整顿。

(九)矿井采掘计划和实际生产能力

检查煤矿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制定合理的年度采掘计划,并按照计划办理和使用爆炸物品,按照核定的下井人数组织采掘作业。

未向市经贸委上报年度采掘计划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市经贸委必须按照煤矿的采掘计划和核定的生产能力,确定矿井年度使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发放量和次数,严禁超能力供应爆炸物品。

井下作业人数超出核定人数的,必须立即整改。

未经验收恢复生产的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技改矿井立项和审批手续不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矿井,未取得公安局发放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证和爆破员作业证的,不得审核发放爆炸物品。

(十)检查煤矿是否为井下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煤矿,不予验收。

(十一)市属煤矿停产整顿的有关规定

1、经贸委煤炭安全监察大队在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责令煤矿停产整顿。

2、市属煤矿在国家法定的重大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必须按规定停产放假。

3、停产期间各煤矿除进行正常的井下通风、排水、气体检测工作外,严禁私自组织生产及其他作业。

4、对明停暗开、私自组织生产和其它作业的煤矿,一经发现,由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煤矿矿长及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举报违法生产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第六条 市安监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对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对未贯彻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煤矿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工作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手续不全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统计上报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采矿许可证持证情况。无证、擅自采矿的,必须关闭取缔。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严重破坏和浪费的、不参加采矿许可证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无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或者开采、超生产能力开采的必须停产整顿。对开采回采率长期达不到要求的,不按规定进行占用资源储量检测、统计登记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落实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地质灾害防治情况。无批准的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对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及安全隐患不予治理的依法进行查处。对不严格按照地质环境保护方案进行治理、复垦和对采空区塌陷区进行安全处理、未设置围栏和警示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条 市公安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煤矿爆炸物品储存证、使用证持证情况。无证的立即停产整顿;

(二)爆炸物品保管员、爆破员持证情况。无证、持证人数不够、人证不相符的,立即停产整顿;

(三)爆炸物品出入库、领退制度的落实情况,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情况。未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出入库和领退制度、帐物不符、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隐患的,立即停产整顿;

(四)煤矿停产期间由公安部门封存爆炸物品;

(五)煤矿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 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未参加工伤保险和规范劳动用工的煤矿,不予验收。

第十条 市工商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持照情况,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煤矿依法经营情况。

第十一条 市工会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煤矿企业依法组建工会,建立工会代表大会制度;

(二)煤矿企业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三)煤矿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正常开展职工活动情况;

(四)按照《工会法》规定,按比例上缴工会经费情况。

第四章 煤矿恢复生产的标准

第十二条 煤矿恢复生产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四证一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二)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细则》(28条)规定;

(三)9万吨以上煤矿(含9万吨)必须达到县级以上质量标准化,其他矿井通风必须达到县级以上质量标准化;

(四)煤矿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条件。

第五章 关闭矿井的条件

第十三条 以下四类矿井必须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一)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

(二)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

(三)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四)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第六章 新建、改扩建矿井的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扩建矿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施工:

(一)项目必须符合阜康市煤炭工业总体发展规划;

(二)项目必须经自治区发计委(新建)或经贸委(改扩建)批准立项;

(三)有批准的地质报告和储量认定书;

(四)自治区环保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五)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经国土资源厅批准;

(六)初步设计经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查批准;

(七)安全专篇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批准;

(八)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绘制施工图,编制施工作业规程;

(九)经县(市)、州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十)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建井资质;

(二)具有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

(三)有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外地施工企业进疆登记证;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六)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持有安全资格证书;

(七)至少有两名采矿或矿建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在建、改扩建矿井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第七章 煤矿进行整改和恢复生产的验收程序

第十七条 煤矿进行整改和恢复生产,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煤矿企业在整改工作前,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细则》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报市经贸委批准后方可进行整改。

整改期间严禁动用爆炸物品,对整改确需动用爆炸物品的,经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可使用。对于停产整改期间擅自动用火工品的煤矿,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煤矿按批准的整改方案整改完毕,且“五证”齐全,自查合格后向市经贸委申请验收。

(三)市经贸委接到煤矿验收申请后,组织安监、国土、公安、工商、劳动人事和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煤矿进行复产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组限定整改时间,继续停产整改,对验收合格的提出验收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四)验收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同时将检查验收材料报州经贸委备案。

(五)对于基本建设矿井,必须在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后,向市经贸委提出开工申请,经市经贸委检查验收合格并报昌吉州经贸委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检查和验收实行责任到人,“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安全”。

第十九条 检查组必须按统一的检查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验收标准,检查验收结束,经验收组全体成员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参加检查的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条 检查验收组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擅自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工作秘密、放宽验收标准或其他规定的,由监察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

适配人群新进厂员工,特种作业人员,危化品保管员使用场景新员工入职,特种作业上岗,危化品储存
制定目的想让员工干活时少受伤、少得病,把工厂里危险的地方管起来,让大家上班心里踏实点。
适用范围全厂各车间处室,管安全培训、卫生检查、防护用品、危险作业这些事。
职责分工人力资源处办新员工培训,制造处抓日常检查和整改,各车间组织自己人学习,领导盯着落实。
禁止行为不戴安全帽进车间,酒后上岗,乱动旋转设备,不穿劳保服干活,特种作业没证就上手。
检查与监督每月查劳保穿戴,每季考安全知识,检查发现的问题三天内要反馈,没改完扣当月绩效,年底统一考核。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保护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有效的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各车间、处室的安全卫生管理。

2 主题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了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安全卫生环保检查等管理办法。

3 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3.1 职责

3.1.1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新员工及特殊工种人员的办班培训、考试。

3.1.2制造处负责各种安全卫生教育工作。

3.1.3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受教育人员的组织及协调工作,完成员工及本车间教育。

3.2新员工三级安全卫生教育

3.2.1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包括厂级、车间(处室)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3.2.2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对象,由人力资源处确认签定合同的新进厂员工和代培实习人员。

3.2.3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内容

a厂级教育内容包括: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工厂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工厂安全卫生管理,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

b车间(处室)级教育内容包括:本单位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c班组级教育内容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中安全注意事项,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劳保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防火防盗安全。

3.2.4三级安全卫生教育组织实施

a工厂新招员工、代培实习人员,由人力资源处在分配工作前将人员组织好,通知制造处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厂级教育。

b新招员工、代培实习人员经工厂级教育后接收单位在接收新员工同时,完成车间(处室)和班组(岗位)两级教育。

3.2.5三级安全卫生教育管理

新进厂员工完成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后,按工厂、车间(处室)、班组三级认真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由制造处安全管理部门存档,并作为领取劳保护具的依据。

3.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3.3.1工厂特种作业范围

a电工作业

b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c起重和起重机械作业

d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e锅炉、压力容器作业

g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直辖市政府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

3.3.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复训(按cb5306-85执行)取得有效证件后,由人力资源处、制造处登记备案。

3.4专(兼)职安技员的培训

3.4.1专(兼)职安技员的培训由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学习。

3.4.2学习上级近期颁发的有关文件、条例、专业技术知识,及工厂安全卫生情况。

3.5复工教育:凡长假人员、下岗人员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接受本单位复工安全卫生教育。

4 安全卫生环保检查

4.1 职责

4.1.1制造处负责国家及工厂颁发的有关安全环保法规、法令和制度的贯彻与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环保工作的布置、检查、考核工作。

4.1.2各单位主管领导应直接、具体对安全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全面落实。

4.1.3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制造处进行安全卫生环保综合检查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专项检查。

4.2 检查形式及内容

4.2.1工厂综合性安全卫生环保检查

安全卫生环保大检查每年四次,四大节假日各一次。

安全卫生环保大检查由主管领导带队制造处、办公室、综合管理处、设备管理处、保卫处、人力资源处、工会等职能部门参加检查。

4.2.2工厂级综合性安全环保大检查内容

a查思想:各单位主管领导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以对企业、对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安全环保工作,是否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工作。

b查教育:是否对员工经常进行安全环保教育,班前会是否做到了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

c查制度:各单位是否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环保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工厂规章制度,是否做到“先安全,后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d查隐患整改:对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是否按时落实整改。

e查生产现场:员工是否遵循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定,是否有“三违”行为,本单位的安全环保设施、作业环境是否进行重点控制。

f查组织形式:安全环保管理组织是否健全完善、职责明确。

4.2.3专业性安全环保检查

a专业性安全环保检查由制造处组织,装备保证车间、保卫处按各自专业负责检查。

b专业性检查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起重机械、动力管线、环保、工业卫生、锅炉、压力容器等。

c专业性安全环保检查每年冬夏季各进行一次。

4.2.4 日常安全环保检查

a安全环保制度,员工遵章守纪和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标准的情况。

b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情况。

c各种机械、电器、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

d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运输作业的安全运行情况。

e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及安全使用情况。

4.3 隐患整改

4.3.1制造处安全检查发现的各种事故隐患,向责任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4.3.2在检查中若发现或各车间(处室)向制造处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可能给工厂财产和员工生命造成危害,制造处对现场要采取临时措施或派人监护,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4.3.3制造处负责将主管领导签署的整改意见通知责任单位和整改单位负责人,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4.3.4对事故隐患、各单位应按整改通知要求按时完成,将整改情况反馈到制造处存档;若不能及时进行整改的,在必须采取临时措施的同时,应向制造处说明原因,并同时作出整改计划,报制造处调整整改期。

5 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

5.1 职责

5.1.1企业领导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年度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及审批。

5.1.2年度安全环保项目由各车间(处室)提出申报计划。

5.1.3制造处负责审查、监督、检查安全环保计划的实施和考核。

5.2 技术措施计划范围和内容

5.2.1 安全技术

以预防工伤事故为目的的一切措施,以保护、保险、信号装置以及安全防爆措施。

5.2.2 工业卫生技术

以改善有害员工健康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病为目的的一切技术措施,并与企业环境保护措施相结合为防尘、防暑、放毒、防噪音、防震等措施。

5.2.3有关保证生产方面

所需要的设施,指企业部分车间劳动环境与劳动条件较为恶劣的场地,所需的沐浴室、更衣室、消毒间、女工卫生间等。

5.2.4 安全教育、宣传、竞赛等

所需的设施主要是安全技术教育教材、图书、仪器、安全技术培训班等所需要的设施。

5.3 申报安全环保项目的要求

5.3.1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或相关要求,对照安全技术等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结合工厂特点,提出申报项目;也可由制造处根据上年度安全管理状态,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改造项目。

5.3.2安措项目申报时,以正规书面形式(a4纸打印),并附安措项目的图纸及有关资料和材料清单。

5.3.3下一年安措项目申报材料于当年10月底前报到制造处,申报材料必须具备详细的可行论证报告。

5.4 安全环保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5.4.1年度安全环保计划由制造处编制,每年12月前制造处应将下一年度安全环保项目草案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5.4.2主管领导每年年底前组织有关部门讨论下年度安全环保项目计划草案。

5.5 安全环保计划的执行

5.5.1安全环保计划按月考核,由制造处负责,各项安全环保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特殊情况应在计划完成当月提出具体意见,经制造处同意后修改计划完成时间,否则按未按期完成处理。

5.5.2制造处负责检查督促、协调安全环保计划的实施情况。

5.6临时小型安全环保项目

5.6.1临时小型安全环保项目,主要是指生产过程中临时发生的安全隐患整改项目。

5.6.2小型安措项目各单位提出,经制造处核实、签报工厂领导审批

5.7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完工验收

5.7.1安全环保项目完工后,由设备管理处、制造处组织验收。

5.7.2凡构成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增值的安措项目,由设备管理处主持,生产制造处参与,使用单位向装备保证车间点交,项目的资料、图纸由装备保证车间保存。

6 职业卫生管理

6.1 职责

6.1.1制造处负责制定劳动卫生和职业病档案及统计报表制度,开展专[兼]职安全员的业务培训,劳动卫生教育。

6.1.2制造处负责组织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定期体检、复查、治疗、休养,参与劳动能力鉴定。

6.1.3制造处组织会同设备部门、工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的工业卫生项目落实,掌握职业危害情况,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完善劳动保护措施。

6.1.4设备部门负责防尘防毒设备检查,纳入月设备完好考核,制造处负责防尘防毒设备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工作内容

6.2.1制造处、工会等职能部门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职业卫生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6.2.2制造处按规定不定期检查有害作业规程,对有害作业坚持隔离操作,封闭作业,选择无毒或低毒原材料。

6.2.3制造处负责督促检查职工应按规定佩带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6.2.4有关职能部门对从国外引进的在生产使用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应同时引进或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进行检查,提出可行意见,供有关部门参考执行。

6.2.5有毒有害作业点应按原《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环境尘、毒、物理因素布点监测原则》规定,确定尘、毒、物理因素监测点。

6.2.6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点定期监测制度,监测周期按《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工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6.2.7开展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技术效果评定,确保其正常运行。

6.2.8人力资源处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

6.2.9凡经工业卫生防治部门确诊有职业过敏或患有器质性疾病不能从事有害作业者,经生产制造处备案,由人力资源处给予安排,经确认鉴定为职业病者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根据职业接触有害因素情况,按《职业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有关内容选择项目定期健康检查。

6.2.10建立健全从事接触有害因素及职业病患者健康档案,并进行动态观察,按规定从六个方面认真填写。

7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穿戴、更换、回收和报废等事项的管理。

7.1 职责

7.1.1 制造处职责

7.1.1.1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每月将次月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申请表报送采购处。涉及全厂员工工作服等劳保用品的,另报计划。

7.1.1.2 对采购回厂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经制造处验收合格方可入库。

7.1.1.3 指定专人负责,根据人力资源处的《职工到职通知》确认的工种(职务)和员工的不同劳动条件,按照附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审批发放。

7.1.1.4 制造处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罚现场违反劳保用品使用、穿戴的行为。

7.1.2 采购处职责

7.1.2.1 按照制造处计划,采购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所购数量、质量负责。

7.1.2.2 采购处遵循货比三家、控制成本的原则采购。

7.1.3仓储处职责

7.1.3.1对采购回厂的劳动防护用品数量清点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7.1.3.2按照审批的领料单品种、数量准确发放。

7.1.3.3每月清点库存劳保用品数量,交制造处。

7.1.3.4发现劳保用品有数量、质量问题,及时报告。

7.1.4领用单位职责

7.1.4.1根据生产(工作)量,按照使用期限如实开具领料单经制造处审批后,到仓储处劳保仓库领取。

7.1.4.2负责要求本单位员工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立即纠正。

7.1.4.3各单位领导应经常向员工宣传正确使用和爱护劳动防护用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7.1.4.4对特护用品和工作服建立发放档案,劳保用品不得挪作他用。

7.1.4.5负责对需回收劳保用品的定期回收。

7.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

在生产现场凡属必须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则配发防护用品,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但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则发放防护用品的时间不同(见附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7.3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

7.3.1 从事复合作业的人员,按人力资源处核定的基本工种发给防护用品;兼职从事其他作业的人员,按工种标准发给必备的防护用品。

7.3.2安全帽、安全带、防毒护具、喷沙衣等防护品的发放均按生产环境的需要配发。

7.3.3凡办理长假、待岗或其他原因连续离岗半年以上者,相应延长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

7.3.4加强对防护用品领用的管理,建立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领用卡和车间(处室)级个人台帐,职工内部调动其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卡跟随调动,并长期保存。

7.4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7.4.1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善使用保管,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由本人负责赔偿。

7.4.2员工在生产作业时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7.4.3凡进入生产作业场所披发、长发,必须戴好工作帽或发网。

7.4.4严禁带手套、敞开衣襟、袖口操作旋转机械。

7.4.5高速切屑磨削或颗粒飞溅的场所必须配戴护眼镜。

7.4.6尘毒作业必须配戴防尘口罩或防毒护具。

7.4.7高处作业、非固定支撑面上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系扣在牢固的结构件上方。

7.5工作服发放、使用穿着、回收管理

工作服,是指长袖衬衣裤、短袖衬衣裤、夹克工作服、防寒服,是为了规范管理、树立工厂形象,发给本厂在岗职工和短期合同工使用的劳保用品。

7.5.1职工工作服的管理

7.5.1.1发放。厂属各单位得到发放工作服的通知后,据实统计姓名、型号、规格、数量,按时报制造处。

7.5.1.2领取。各单位得到领取通知后,开具领料单经制造处审批后,到仓储处劳保仓库领取或由仓储处送到各单位。

7.5.1.3使用穿着。工厂发给职工的工作服,不得转让、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工作服的穿着应端正、规范。着装时,衣扣必须扣齐,禁止漏扣、不扣、袒胸露怀等现象的发生。

7.5.1.4 定期回收。新发放工作服时,由各单位统一全数收集上一次所发同类工作服,交劳保仓库。

7.5.1.5离厂收回。凡是离厂人员,必须将所领工作服全数交到劳保仓库,缺失的照原价赔偿。赔偿金交到财务处,方可办理离厂手续。工作服被盗的,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出具证实被盗的证明可免交。

7.5.2短期合同工工作服的管理

7.5.2.1领取工作服。由用人单位开具领料单到制造处审批后,到财务处交押金(金额临时通知)。领取工作服时,用人单位同时附“领用人员情况表”(明确领用人姓名、班组、领用时间)一式两份,制造处和财务处各一份。

7.5.2.2财务处按审批数量收取押金,经办人在领料单上签字或加盖现金收讫章。

7.5.2.3仓储处凭财务处签字或加盖现金收讫章后的领料单发放工作服。

7.5.2.4短期合同工工作服的穿着、使用、回收与职工相同。

7.5.2.5短期合同工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后退还押金;因个人原因或被企业除名、辞退、解除合同离厂的不退还押金。

7.6 建档

由制造处、仓储处和领用人单位建立个人工作服领用、回收台帐。

7.7 处理

回收的工作服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一律交回仓储处,可用的由仓储处妥善保管,供一线职工换用;不能用的由制造处作报废处理。

7.8处罚

在生产现场没穿戴或没正确穿戴所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按照重庆潍柴发动机厂《职工奖励、处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罚。

8 现场安全管理

8.1 职责

8.1.1各车间(处室)负责各自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8.1.2制造处对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并完成检查记录。

8.2 管理内容及要求

8.2.1劳保用品穿戴

a员工在生产施工中必须按操作规程要求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b凡进入生产作业场所披发、长发,必须戴好工作帽或发网。

c严禁带手套、散开衣襟、袖口操作维修旋转机床或设备。

d高速切屑磨削或颗粒飞溅的场所必须配戴防护眼镜。

e尘毒作业必须配戴防尘口罩或防毒护具。

8.2.2 作业人员

a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后独立上岗。

b厂区内非吸烟点严禁吸烟。

c严禁酒后上岗、干私活

d高处作业非固定支撑面上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系扣在牢固的结构件上方,禁止任意扔物。

e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上、下同一垂直面内同时作业。

8.2.3 指挥人员

a各级现场生产指挥人员应执行工厂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对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应积极采取措施整改。

b严禁违章指挥,无知和蛮干等不安全行为。

c遇有复杂的安全技术问题、危险作业现场,应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协商,制定安全措施后作业。

8.2.4 文明作业

a作业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凉鞋和背心短裤。

b严禁嬉戏打闹,离岗和睡觉。

c工件、材料、工具摆放整齐平稳,不占用安全通道,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d生产现场使用的工装、型板、待加工工件等要摆放稳妥,高度不超过1.5米。

8.3 工具、设备

8.3.1手持电动、风动工具。

a防护罩盖或手柄完好无损。

b电动工具开关无失灵、缺损、破裂、插头无破损,规格相符。

c电缆应采用橡胶套软线,无缺损、破裂、接头。

d装夹砂轮应使用专用工具,必须符合要求。

8.3.2起重机械设备

a各种吊索卡具在使用前要详细检查,凡有变形、扭曲或严重磨损等不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b起重吊索具应挂放整齐,无乱仍乱放的现象。

c起重机械各传动机构、制动装置、限位装置可靠灵敏。

8.3.3电气设备

a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电气设备必须具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或接零。

b电网接地系统可靠,接地电阻符合要求,有定期检查测试记录。

c临时电源线路必须选用绝缘良好的导线,敷设高架有明显的标志,地面敷设时穿管保护。

8.3.4电焊机、气割工具、电焊工具

a电焊机必须装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线。

b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电焊机的接线处有屏护罩。

c每台应有单独的开关控制,不得几台共用一个开关,不用时断开电源。

d电焊机应防止潮湿、日晒和雨淋等。

e气割、焊具应完好,无漏气,使用完后关闭气源。

f氧气和乙炔胶管不能混用,氧气为红色胶管。在新胶管使用前应吸除内部的灰尘。

8.3.5 机加设备

a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应保持完好与设备运转联锁。

b操作人员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做到“三好”“四会”严禁超负荷运行。

8.3.6 机动车辆

a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驾驶。

b驾驶车辆时必须思想集中,严禁酒后、超速等驾驶。

c进入厂门、车间、库房限速5km/h.

d车辆载物必须平稳、固定牢固,严禁超载运输。

9 工伤事故管理

9.1职责

9.1.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或直接报告制造处和工厂领导。

9.1.2制造处和工厂负责人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上报。

9.1.3发生事故单位应快速组织救护,保护现场。

9.2 工伤认定

9.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9.2.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

9.2.3 患职业病

9.2.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3 事故报告和处理原则

9.3.1发生事故由事故单位在24小时内报告制造处,凡重伤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报告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9.3.2对伤者的救护应及时有效。

9.3.3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一式两份,制造处和责任单位各留存一份长期保存。

9.3.4重伤以上事故,根据伤者医疗终结由单位和伤者本人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经过报告,报制造处留存。

9.4 事故调查

9.4.1轻伤、轻微伤制造处会同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9.4.2重伤事故由主管领导或指定人员组织制造处、人力资源处、工会、纪委等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4.3死亡事故由主管领导会同地方有关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4.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9.5 调查组成员的条件

9.5.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9.5.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9.6事故调查组职责

9.6.1查明事故原因和防范措施及建议。

9.6.2确定事故责任者。

9.6.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9.6.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9.7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任务

9.7.1现场物证的收集

a收集现场破损的部件、破片、残留物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

b收集的物件必须保护原样,不准冲洗与涂擦。

9.7.2与事故有关材料的收集

a受伤者的年龄、姓名、工种、安全教育情况等。

b出事当天伤者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作业位置等。

c受伤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d与事故发生的有关事项的收集。

9.7.3现场材料的收集

a现场目击者的材料。

b事故现场状况(事故现场全貌、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录像等)。

9.7.4召开调查分析会,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

9.7.5写出调查报告。

9.8 伤亡事故的分析

9.8.1事故调查组将收集到的材料进行整理,逐一排队进行分析。

9.8.2分析范围

a受伤部位

b受伤性质

c事故起因物

d事故致害物

e伤害方式

f不安全状态

g不安全行为

9.8.3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9.8.4分清事故的责任

9.8.5制定防范措施

9.9 事故的处理

9.9.1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9.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隐患危险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工厂主管部门或者工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3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材料的,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够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4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布处理结果。

10 女工特殊保护

10.1 职责

10.1.1厂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业务指导。

10.1.2工会对整个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0.2 工作内容

10.2.1各单位应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女职工给予劳动保护,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工作人员。

10.2.2工厂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加强劳动保护,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进、设备更新等各种途径改善劳动条件。

10.2.3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女职工,在有特殊生理机能变化时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尤其在发现怀孕,应立即调离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直至婴儿断奶后再回原岗位。

10.2.4对孕期和有两次自然流产史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10.2.5对经期女职工应当给予适当休息,经期不得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或低温、冷水、野外工作等。

10.2.6哺乳不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45分钟,多胞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45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1.1 职责

11.1.1制造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检查监督。

11.1.2制造处、质量处负责危险化学品贮存管理。

11.1.3使用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过程管理。

11.2工作内容

11.2.1制造处是危险化学品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实施检查监督。

11.2.2采购生产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应按公安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审批手续统一归口采购。

11.2.3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由相关知识的人员押运、交接、验收办理相应手续。

11.2.4剧毒危险化学品应集中存放在一级库内,单独存放,双人双锁保管。

11.2.5各类危险化学品应标明名称、性能、消防方法等应急安全保护措施。

11.2.6易挥发且相互易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品,不能同柜或同库存放。

11.2.7贮存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必须建立发放记录台帐,记录品名、数量、发放日期、领取人必须签名。

11.2.8剧毒化学危险品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责任制,加强防范措施。对剧毒化学危险品的使用情况要填写原始记录备查。

11.2.9危险化学品库必须有明显的防火标志足够的消防器材,区域内严禁明火,电气设备的开关不得装设在化学危险品库内。

11.2.10危险化学品库保管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内。

12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12.1职责

12.1.1设备管理处负责起重机械的技术、鉴定、维修、保养、更新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存相关技术资料挡案。

12.1.2制造处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复训、取证工作。

12.1.3各车间(处室)负责起重机的日常管理及维护,解决查出的隐患及问题。

12.2起重机械的购置

12.2.1工厂购置起重机必须在质检部门认可,发给合格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并有产品合格证。

12.2.2在起重机的明显部位应有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和其他所需参数等内容的固定金属标牌。

12.2.3设备部门必须对各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包括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安装后的位置、起用时间、维修、检查和实验等记录。

12.2.4起重机械的性能不得任意改变,使用单位若确需改变其性能,需制定详细的工艺技术方案,提交设备能源处批准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经设备能源处进行技术鉴定、认可,方可启用。

12.3起重机械的要求

12.3.1起重机械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电气安全的要求,各种电器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gb6067--85的设计要求,起重机应设有响铃等信号装置。

12.3.2起重机的卷扬、行车、旋转和变幅等机构必须装有可靠的制动器。

12.3.3各种起重机的梯子、平台、走台和桥式起重机的梁连都应设有不低于1050mm的防护栏杆,各传动装置的危险部位应设有防护罩和防护栏杆。

12.3.4电动起重机必须装有卷扬限制和行程限制器,卷扬限制器应使用滑轮在上升到离卷扬极限300mm以前时自动停止。行程限制器应使起重机在驶近轨道末端或同一轨道上其它起重机靠近时,或在悬臂转到最大角度自动停止。在轨道上转动的电动起重机,都必须在轨道终端设置末端立柱和缓冲器,这种安全限制器禁止当作刹车用。

12.3.5电动起重机的金属构架、轨道以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其他不带电的金属部分,都必须有保护性接地。

12.3.6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由司机室登上桥架的仓门,应设有联锁保护器。当门打开时起重机联锁断电保护。

12.3.7桥式起重机和其他供电滑线的悬臂起重机,供电主滑线应在非导电接触面涂红色油漆,装设带电的指示灯。

12.3.8起重机的各主要零部件如:吊钩、钢丝绳、卷筒、滑轮、制动器、制动轮等,均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

12.4 起重机械的操作

12.4.1起重机应由专职司机或使用人,机修人员、专人负责日常检查保养,执行交接班制度。

12.4.2起重司机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行车驾驶起重作业。

12.4.3学徒的实习培训驾驶期为半年,在实习培训期间应当指派正式司机随机教练,不准单独操作。单位新培训行车司机,必须报告人力资源处、制造处备案。

12.4.4每班使用前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检查、试吊等工作。

12.4.5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统一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指挥动作明确,司机听从一名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操作,但任何人发出的停车信号司机都应立即停车。

12.4.6起重机吊运的重物应捆缚吊挂牢固平稳,吊运带有锋口利角的重物时垫好衬垫,吊运时应先吊离地面500mm试吊,证实吊挂牢靠、制动性能良好和起重机平稳后,再继续起吊。

12.4.7起重机在吊物运行过程中,一般应走安全通道,禁止吊物从人头上越过,禁止在吊物上站人,禁止对吊挂着的物体进行加工,不准吊着物体长时间停留,如遇特殊情况时吊物周围应设有明显警示标志,必要时应派专人监护。起重机在吊着物件时司机和指挥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12.4.8当起重机运行时,禁止人员从事检修工作,禁止从一台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起重机上。除停车检修外,禁止在桥式起重机的轨道上站立或行走。

12.4.9悬臂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等工作时,其悬臂所及区域内禁止有人,任何情况下吊臂不得站人。

12.4.10起重机的工作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吊运通道应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等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吊运中发生碰撞。

12.4.11起重机使用应建立设备的保养、检查、维修制度。

13 气瓶安全管理

13.1 职责

13.1.1采购处负责生产中使用的气瓶质量、技术状态。

13.1.2制造处对气瓶的安全使用负监督管理责任。

13.1.3现场使用的气瓶、库存气瓶和运输中气瓶的安全,分别由直接使用者、保管者和运输者各自负责。

13.2 气瓶采购

13.2.1采购处根据生产需要进行采购,采购的气瓶应与国家标准的规定相符,安全附件齐全。

13.3气瓶运输

13.3.1汽车运输应有相应的资格,安全标识明显。

13.3.2必须配带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13.3.3吊装时严禁使用钢绳和链绳直接捆绑吊运。

13.3.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氧气瓶不得与油脂同车运输。

13.3.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得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13.3.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暴晒。

13.3.7溶解乙炔瓶不应长途运输。

13.4气瓶储存的一般原则

13.4.1气瓶储存应置于专用仓库,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13.4.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13.4.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放置,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13.4.4气瓶放置应整齐,配带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

13.4.5对于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储存不得超过三十立方米(相当于5瓶)。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同室储存,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3.5气瓶使用

13.5.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使用。

13.5.2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米(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13.5.3气瓶使用中直立放置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使用。

13.5.4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13.5.6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13.5.7气瓶应防止暴晒或烘烤。

13.5.8移动作业时应采取小车搬运,气瓶固定牢固,气瓶间应采用木板等非金属材料垫放,防止相互碰撞。

13.5.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和乙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

13.5.10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应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13.5.11气瓶出口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乙炔气的放气压不得超过0.15mpa。

14 重大危险源管理

14.1 职责

14.1.1制造处负责重大危险管理情况的监督考核。

14.1.2各危险源责任单位负责危险源的日常管理。

14.1.3责任单位负责危险源操作人员培训,以及对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14.2 重大危险源管理

14.2.1重大危险源确定:用定性安全评价法确定危险系数,根据工厂情况确定。

14.2.2被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责任单位应明确车间(处室)、班组两级责任人,制定日常管理措施。

14.2.3制造处每月对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提出意见。

14.3 变配电站

14.3.1变配电站的门窗、排风扇洞口等应装设网孔小于10×10mm的金属网。电缆沟、隧道、进户套等应有防小动物和防水措施,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14.3.2各种安全用具应完好可靠,绝缘手套、绝缘靴存放在温度适当无酸、碱、油的地方,绝缘棒等应垂直存放在木架上,不得与墙壁接触,有定期检测资料和检验标记。

14.3.3变配电站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14.3.4非变配电站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出变配电站时,均应填写“进出登记簿”。

14.3.5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时交接人员应详细交清当班电力系统进行状况以及需要说明的情况,接班人员应检查值巡检等工作记录,并清点工作用具。

14.3.6变配电工作人员应遵守《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有关规定。

14.3.7变配电站应配备两组消防器材。

14.4油库安全管理

14.4.1保卫处负责油库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14.4.2油库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严禁带入火种,严禁在防火间距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

14.4.3库房内的照明线路及电动设备等装置必须符合防爆规定,开关设在室外。

14.4.4储存室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库内干燥杂草应及时清除。

14.4.5各油罐上的呼吸阀每月检查两次并有记录,各放油阀门随开随关。

14.4.6因工作需要进出油库均需填写“进出登记簿”。

14.4.7油库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保证可靠性。

14.5木工房安全管理

14.5.1木工房的一切活动应遵守《木工、木模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各种规定、设备的操作管理。

14.5.2保持木工房内通道畅通,支承平稳,圆木要加防滚动楔。

14.5.3铁钉不得散布在生产现场,拆卸的木料堆放要规范,不得有倒立的钉子。

14.5.4定期检查灭火器材设施的有效性。

14.6气体仓库安全管理

14.6.1气体仓库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严禁带入火种。

14.6.2仓库内照明线路及照明灯具必须符合防爆规定,开关应设在室外。

14.6.3仓库建筑有可靠的避雷装置,室内应保持通风良好。

14.6.4盛装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的气瓶,应分别储存在不同室的单室内。

14.6.5储存氧气、氢气可燃性气体瓶,周围10米以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

14.6.6气瓶应立放整齐,设有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防止跌倒,并留有适当的通道。

15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15.1 职责

15.1.1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与管理。

15.1.2危险作业施工单位负责提出危险作业申请单。

15.2作业范围及审批

15.2.1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禁火区进行明火作业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施工单位领导和保卫处审批,并对施工场所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施工。

15.2.2凡在三级(15--30米)及其以上高空作业,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施工单位领导和制造处审批,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15.2.3高处作业按《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15.2.4需安装使用临时线路单位,应向装备保证车间提出申请,经施工单位领导和装备保证车间审核,由持证专业电工按安全用电规程(架空、接地、挂警示标志等),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6 外来人员及外包工程队安全管理

16.1 职责

16.1.1外包工程队的使用单位负责外包工程队的资格审查,负责与工程队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16.1.2使用单位负责工程队及外来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安全、环境管理。

16.2工作内容

16.2.1凡进入工厂作业的外包工程队必须经使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16.2.2工程队及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工厂各项安全卫生、环境管理制度。

16.2.3外包工程队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要求中对年龄、身体状况、素质的规定,特殊工种人员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16.2.4外包工程队必须参加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16.2.5外包工上岗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岗前教育,方可上岗作业。

16.2.6外包工程队应指派专人负责安全、环保工作,50人以上的外包工程队必须设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环境检查,消除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和纠正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做到“三不伤害”。

16.2.7外包工程队及外来人员应自觉接受工厂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环境隐患。

16.2.8工厂内施工的工程队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污染事故后要保护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和配合调查,任何人员不得破坏现场。

16.2.9与外包工程队的签约记录和其他安全协议由用工单位保存至该工程队结帐离厂时止。

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费用

适配人群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管理部,财务部使用场景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电力工程
制定目的怕工地出事,钱没花在刀刃上。想让每分安全费都用在防护、培训、检查这些实在地方,保工人平安。
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单位和项目部。管安全费怎么提、怎么花、怎么记账。
职责分工总经理拍板定调子。分管安全领导带着干。安质部编计划、查落实。财务盯着钱别乱动。工会盯着工人有没有被保护好。
禁止行为安全费不能删减,不能挪用,不能不专户核算。不能拿去买保险、发工资、付医药费。
检查与监督每年1月10日前交计划,安质部牵头审,总经理批后执行。财务和安质部每季度查账查现场。没按时交计划或乱花钱,先警告,再罚款,领导挨处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____]478号文件)和《中铁十五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费由管理办法》(十五局安质[____]491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及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情况,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总经理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六条 分管安全的领导职责

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领导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

第七条 安全质量管理部职责

根据施工生产实际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并上报集团公司,检查指导安全费用的使用,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第八条 财务部职责

掌握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符合要求。

第九条 经济管理部职责

掌握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计划,在对项目评估和经济考核时将其纳入项目成本。

第十条 工会职责

监督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确保员工劳动生产安全得到保障。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职责

依据年度施工生产任务,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且专款专用,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第十三条 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计划

第十五条 每年年初,各单位应依据工程内容和年度投资完成计划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于每年的1月10日前报公司安质部。

第十六条 新开工项目或停工复建项目,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或正式复建前,编制并上报《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安质部会同经济管理部和财务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编制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和下发各单位。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安全生产经费计划》组织落实;因故不能实施或需增加新的投入的,应向公司安质部报告,说明原因,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各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确保项目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各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有列入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经管部门、安质部门对各单位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质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质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根据每年的施工生产总值考核安全费用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对没用按照标准足额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单位,给予项目部领导警告处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严重后果的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安质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办法:沈海高速扩建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适配人群施工项目经理,安全总监,监理工程师使用场景高速扩建工程,桥梁桩基施工,拌和站作业
制定目的怕工地出事,想让大家干活时更小心点,把安全规矩立起来,让整个扩建工程顺顺利利
适用范围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管施工安全、用电、防火、高空作业、机械操作这些活儿
职责分工建管处牵头定规矩,施工单位负责人天天盯现场,安全员天天转,监理单位盯着整改落实
禁止行为不能酒后上岗,不能没培训就干特种活,不能乱接电线,不能不戴安全帽进工地,不能隐瞒事故
检查与监督每月检查 不定期巡查,查到问题记台账,三天内要反馈,没改就停工,月底汇总通报,连续两次没改换人干

为确保沈海高速扩建工程工程建设的安全、稳定、和谐的施工环境,进一步强化全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全方位提升沈海高速扩建工程公路的标准化管理水平,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文件要求,结合沈海高速扩建工程公路开展标准化安全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施工单位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应上墙,并设立安全教育专栏。

(三)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两次会议,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做到抓安全生产工作有目标,有部署、有落实、有考核,每月听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汇报不少于2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要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资料,建立安全生产台帐制度,认真做好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及时落实上级布置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五)安全负责人掌握本标段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标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标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六)要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做好应急预案的演练。

(七)要在预制厂、拌和场、施工现场等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

(八)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中。

2.要求每月组织一次劳动纪律和安全意识教育,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施工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九)除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外,还要安排安全员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制度,并做好详细的安全生产巡查记录。

(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制定监控治理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十一)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施工用电、照明线路的电源线不准随意乱装、乱接,值班电工要经常进行工地现场巡查。施工单位自备的发电机房要制定专职值班制度,确保安全用电。

(十二)生活区、工作区、库房、食堂等应设专人负责防火、防汛、防集体中毒事件等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十四)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规程、规范,经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十五)施工现场(工地)必须具备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十六)施工现场入口、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桥涵施工现场、过村镇的交叉路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十七)施工现场必须做好防火、防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

(十八)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并由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和定期更换。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十九)凡设置在工地的油库、仓库、财务室等是重点防火、防盗部门,必须确定责任人,指派专人值守,并配置安全消防器材和防盗设备,若因失职引起火灾和被盗,应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一切责任。

(二十)火工产品、高压气瓶等易爆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安全放置的距离。

(二十一)高空作业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网或防护栏杆,特殊情况下使用安全带。高空作业等危险作业岗位应配备所必需的劳保用品,并及时更新。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能够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对于有要求的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严禁酒后和疲惫状态下作业。

(二十二)施工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涉及交叉施工时,要各自管理好自己的现场;大型工程机械进场施工时,需派专人指挥,非施工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二十三)强夯施工时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可能产生有害的影响时,首先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有效的保护措施,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二十四)拌和站场区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口号。安全生产责任警示牌、安全操作规程应在明显部位公布。拌和场危险部位要设立明显的危险标志警示牌。

(二十五)拌和站所有进入场地的施工机械、车辆需有专人指挥。大型起重设备工作时除有专人指挥外,还需设立明显的警示牌。

(二十六)材料储备场地的存储罐、油罐以及各种规格的分类材料,应有专人看管并制定严格的防火、防盗措施。水泥、石灰、矿粉、钢筋等物品要设立防潮设施,钢筋等物品存放时,要远离出入口,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以防发生盗窃。

(二十七)应建立完善的机具设备例保、检修制度,保证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车辆、机械停放有序,并设专人看管。

(二十八)要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理,成立防汛小组,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并准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坚持汛期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二十九)在河道、沟渠内进行桩基施工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尽量避开汛期施工。特殊情况下,在河床上建有营区及堆放建筑材料的,要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洪措施。

(三十)弃土场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设计要求进行及时处理,防止弃土滑坡、冲淤农田、堵塞河道。对于有害、污染环境的施工废物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十一)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并适当进行演练,确保随时能够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十二)建管处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各施工单位开工前在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要详细说明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三十三)对于技术复杂的桥梁等项目施工,应制定相应的专门安全生产方案,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及规定。

(三十四)实行事故报告制度,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安全事故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开展施救,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监理驻地办、总监办和建管处。

二、监理单位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监理计划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二)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两次会议,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做到抓安全生产工作有目标,有部署、有落实、有考核,每月听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汇报不少于2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台帐、日志和月报制度。

(四)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履约进行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五)监理工程师应具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理知识和管理能力,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对发现的质量隐患,要及时进行纠正。

(六)检查施工单位特殊作业人员的操作证,并审查操作证的时效性和人证相符性。

(七)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是否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八)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签发停工令,发现较大或一般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负责监督指令和整改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三违”行为

适配人群班组长,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关方施工员,巡检操作工,车间技术员使用场景危险作业监管,有限空间作业,特种作业管理,设备带病运行,劳动防护缺失,工艺指标超标
制定目的怕大家乱指挥、瞎操作、不守规矩,出安全事故。想让所有人养成安全习惯,干活心里有底。
适用范围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的人,管指挥、操作、劳动纪律三块事。
职责分工安全处牵头查违章指挥和作业,企管处牵头查劳动纪律,工会负责宣传提醒,各单位自己查自己人。
禁止行为不能没培训就上岗,不能无证干特种活,不能酒后开车干活,不能拆安全装置,不能带火进易爆区,不能脱岗睡岗。
检查与监督安全处企管处定期检查,发现就开整改单,记台账。举报有奖,查实就罚钱或处分。一年内被查3次得停岗学一周,考试合格才能回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包括相关方从业人员)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三违”行为的认定、监督管理及考核处罚等各项内容。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及进入本公司区域施工作业的相关方。

第三条 名词和术语

一、违章指挥

是指本公司及相关方的各级管理者(包括班组长及以上各级管理人员),安排或指挥职工从事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

是指公司及相关方的各级各类人员(包括各级管理者和操作者),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设备操作、劳动防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

是指本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包括各级管理者和操作者)违反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职责

一、集团公司安全处

(一)负责制定、完善并监督落实本制度;

(二)负责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参与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负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人实施考核与奖惩。

二、集团公司企管处

(一)负责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

(二)负责对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人实施考核与奖惩;配合安全处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人落实考核与奖惩。

三、集团公司工会

(一)负责利用橱窗、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

(二)负责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在开展的“党员身边无事故”、“安康杯”、“青安岗”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活动的主要内容。

四、各单位(包括相关方)

负责本单位“三违”行为的查处,并对“三违”行为人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二章 “三违”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违章指挥行为的认定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认定为违章指挥:

一、指派不具备安全相关资格的人员上岗(如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职工上岗,或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等),或不考虑员工的工种与技术能力等级进行分工(如安排钳工从事焊工作业,或安排初级工从事中级工的作业);

二、未进行安全工作交底或安全培训,或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或未创造生产安全的其他必备条件,即盲目组织生产;

三、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对员工发现或举报的设备设施方面存在的隐患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五、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六、擅自决定设备设施带病运行、超能力运行,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七、设备设施、装置未到达开车条件即下令开车;

八、未按规定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九、在对作业场所危险源辨识不清的情况下,指令员工作业;

十、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十一、发布其他违反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指令的行为。

第六条 违章作业行为的认定

违章作业行为分为操作错误违章行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违章行为及使用不安全设备违章行为等11大类。

一、操作错误的违章行为

1、无证从事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失效视为无证);

2、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3、危险作业(有限空间、动火、高处、盲板抽堵、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交叉作业等)无票、无证;

4、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5、开动、关停机器时,未进行联系确认、沟通;

6、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7、忘记关闭设备;

8、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9、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10、奔跑作业;

11、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12、使机械超速运转;

13、违章驾驶机动车(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4、酒后作业、酒后驾车;

15、机动车、非机动车客货混载;

16、冲压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

17、工件紧固不牢;

18、使用煤气、氢气、丙烷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气体,或使用压缩空气、蒸汽、氮气、氧气、氩气及其他能源动力介质吹扫灰尘及杂物;

19、作业时,人体、设备设施与危险源点之间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

20、其他操作错误的违章行为。

二、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的违章行为

1、拆除安全装置;

2、停用安全装置,失去防护作用;

3、调整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4、其他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的违章行为。

三、使用不安全设备的违章行为

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

3、其他使用不安全设备的违章行为。

四、手代替工具操作的违章行为

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2、用手清除切屑;

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五、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的违章行为

不按照指定位置,或违反超宽、超高、超长等要求存放物品。

六、冒险进入危险场所的违章行为

1、无安全措施进入有限空间;

2、无安全措施接近漏料(泄漏)处;

3、携带烟火或穿戴可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鞋帽进入易燃易爆场所;

4、私自搭乘厂内机动车;

5、私自在火车道上行走;

6、通过铁道、道路交通路口未及时瞭望。

七、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的违章行为。

八、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的违章行为。

九、机器设备运转时(包括停机后的惯性运转),从事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的违章行为。

十、劳动防护用品的违章行为

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或佩戴不正确;

2、未戴防护手套;

3、未穿安全鞋;

4、未戴安全帽,或佩戴不正确,或骑坐安全帽;

5、未佩戴呼吸护具,或佩戴不正确;

6、未佩戴安全带,或佩戴不正确;

7、未戴工作帽,或佩戴不正确;

8、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9、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10、改造、改装或毁、损劳动防护用品;

11、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的违章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设备操作、劳动防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的一切不安全作业行为。

第七条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认定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

一、迟到,或早退,或无故旷工;

二、上班时间睡岗,或擅自脱岗,或擅自串岗,或长时间占用工作电话,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使用电脑、手机浏览网页、玩游戏,但与工作无关),或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

三、未按照巡检要求进行巡检;

四、未按照操作流程、操作票进行操作;

五、工艺指标超标后未及时发现或调节;

六、员工在上班期间擅自脱离岗位私自去外面订饭,或处理其他事件;

七、上班期间嬉笑打闹,或打架斗殴;

八、未阻止陌生人出入厂房或相关作业场所;

九、未经直接主管人员同意私自换岗;

十、上班期间闲聊、吃零食;

十一、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 “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八条 “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集团公司对“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1、集团公司安全处综合监督、管理集团公司各单位及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三违”行为,重点组织查处公司各单位及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集团公司企管处重点组织查处公司各单位各级各类人员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集团公司安全处、企管处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实施“三违”行为的隐患排查。对查处的“三违”行为事故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将其登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3、公司鼓励员工对“三违”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二、集团公司各单位对“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1、集团公司各单位安全科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本单位及属地辖区内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三违”行为。各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的“三违”行为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2、各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及本单位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将“三违”行为事故隐患登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第九条 “三违”行为的考核与处罚

一、集团公司安全处、企管处针对查处的“三违”行为,可依照公司《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员工管理办法》、《劳动纪律考核标准》等规章制度与标准,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二、由于“三违”行为导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过事故调查与分析,根据人员伤亡状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照《工伤事故管理办法》、《火灾事故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三、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员工被查处1次“三违”行为,即取消该员工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如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安全标兵等);对屡查屡犯(在连续6个自然月内累计被查处达3次)的“三违”行为人,直接待岗学习一周。待岗学习人员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班组级、车间(工段)级二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

四、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任一班组“三违”行为累计3次及以上,取消该班组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任一车间(工段)“三违”行为累计10次及以上,取消该车间(工段)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任一分厂(处室)“三违”行为累计20次及以上,取消该分厂(处室)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

注:此处的“次数”包括安全处、企管处查处的人次数和事故调查中查处的人次数。

五、若“三违”行为人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责任单位安全科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核实。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要及时取消对当事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及其所在单位加倍从重处罚。

六、相关方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安全处、相关方主管单位和施工作业所在单位应及时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安全处、相关方主管单位和施工作业所在单位可依照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方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方案》等管理制度和标准,给予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罚措施。

第十条 检查与考核

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集团公司安全处及其他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实施全面监督与检查,并纳入月份及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二、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处)负责对日常落实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并具体执行对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相关文件、记录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二、《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三、《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五、《员工管理办法》

六、《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七、《火灾事故管理办法》

八、《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

九、《劳动纪律考核标准》

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办法: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

适配人群水电站运行人员,县级水行政主管,基层水利技术人员使用场景农村水电站,小水电运行,安全等级评定
制定目的农村水电站多,有些管得松,容易出事。想让大家更重视安全,少出事故,保护人和财产。
适用范围装机5万千瓦以下的已运行水电站。管安全分类、年检、挂牌这些事。
职责分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定类别、做年检。电站自己填表报材料。上级部门抽查监督。
禁止行为不能不申报首次分类,不能拖着不交年检表,不能造假资料,不能让没证的人上岗,不能有严重隐患还硬撑着发电。
检查与监督电站每年3月1日前交年检表。主管部门查表 现场看。4月底前定级。没按时交的警告,两次不交就降级或停产。检查结果全省公布。

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水电站管理水平,加强水电站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投入运行的单站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二章

分类与评审管理

第四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水平确定为a、b、c、d四类。a类电站是安全可靠,管理优秀,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具有示范作用的水电站,冠名金牌水电站;b类电站是管理较好,能安全生产的水电站;c类电站是管理差,存在重要安全隐患,需限期整改的水电站;d类电站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产整改的水电站。

第五条

水电站分类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见附录1)。

第六条

确定水电站类别实行首次申报与年度检验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站类别管理和年度检验工作。

第三章

首次申报程序

第八条

首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非违规建设的水电站;

(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已经通过竣工初验或竣工验收,并有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鉴定报告;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第九条

首次申报的水电站,要如实填报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分类申报表(见附录2),并按分级管理要求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和分类标准确定有关水电站类别,并逐级上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年度检验程序

第十一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类别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二条

经首次分类确定的水电站应于次年3月1日前将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申报表(附录3)上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年度检验申报表进行检验,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现场检验或抽查。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电站进行年度检验时,应当严格按照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对已确定类别的电站进行定级、晋级或降级。

第五章

确定和冠名公布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省、地、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管理权限。

第十六条

金牌由水利部统一规格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作。

第十七条

首次冠名和年度检验结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并在有关媒体公布。

第六章

奖惩和整改

第十八条

对冠名金牌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向当地政府推荐参加相关表彰评比,向金融部门推荐提高贷款信誉等级。

第十九条

被确定为c类的水电站,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报原审核单位验收并重新确定类别。

第二十条

被确定为d类的水电站,必须立即停产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或年检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使用证,并通知电网企业不准其并网,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电站生产运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是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首次申报和年度检验申报的电站,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利部门直属的水电站,水利部门管理的变电站,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的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比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

附录1: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

a类电站标准

符合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全部要求。

1、贯彻《农村水电技术现代化指导意见》,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

2、生产一线职工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3、考核期内安全运行,未发生人员伤亡或设备责任事故;

4、水工程、机电设备及设施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占90%;

5、电站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6、保证了生态环境用水,实现了文明生产,环境优美。

b类电站标准

1、部分生产、办公环节采用了微机自动化技术;

2、人员编制基本符合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

3、生产一线职工的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

4、考核期内安全运行,未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事件以及重大设备责任事故;

5、“两票”执行填写合格率达到95%以上;

6、水工程、机电设备及设施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占80%;

7、电站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经营状况正常;

8、基本保证了河流生态用水,基本解决了跑冒滴漏和脏乱差,落实了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c类电站标准

未完全达到基本条件或发生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一线职工的持证上岗率50%以下;

2、考核期内发生重大事故;

3、电站存在重要安全隐患,影响发电安全和系统安全;

4、电站证照不齐全,有严重的不良记录;

5、管理混乱,严重跑冒滴漏和脏乱差;

6、人员超编1.5倍以上。

d类电站标准

大坝或引水系统或发电厂设备存在严重隐患,随时可能造成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

《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办法(优选1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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