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会德育专业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
| 适配人群 | 学会理事长,秘书处财务岗,兼职会计人员 | 使用场景 | 学术年会结算,学会经费报销,民间组织审计 |
|---|---|---|---|
| 制定目的 | 学会钱要花得明白,别乱来,让每分钱都用在德育活动上,大家心里有底,学会才能稳稳当当往前走。 | ||
| 适用范围 | 管秘书处、理事长和所有经手钱的人,管会费怎么收、活动费怎么花、账本怎么记。 | ||
| 职责分工 | 理事长拍板把关,秘书处里1个正式会员管做账报账,财务交接必须清清楚楚,理事长换人要查旧账。 | ||
| 禁止行为 | 不能拿学会的钱发福利,不能私分挪用,没发票不给报,跟德育没关系的开销一律不许走学会账。 | ||
| 检查与监督 | 报销要经办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财务初审、理事长批,年会后马上结账对现金,报错或拖着不报就退回重来,查出问题要说明白。 | ||
第一条 为规范z省教育学会中小学德育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会”)的财务行为,加强学会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学会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1.健全学会的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秩序;
2.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
3.合理统筹收支,确保学会工作的完成,服务学会发展;
4.加强经济核算,努力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如实编制学会财务报告,反映学会财务状况。
第三条 学会财务工作实行理事长负责制,委任秘书处安排1名正式会员兼职办理具体的财务工作。财务人员调离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理事长离职时按规定办理离任审计。
第四条 遵守《会计法》等相关财会法规,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五条 学会的收入包括:
1.会费;
2.开展业务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如会务费等;
3.社会捐赠(资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学会的支出包括:
1.业务活动费:为开展学会的业务活动而发生的费用支出;
2.管理费用:学会组织和管理的日常运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3.其他费用:业务活动费和管理费用以外的合理开支,包括符合相关财会法规的学会办公设施、设备、工具等固定资产购置,有关人员的劳务报酬,及其他辅助性费用等。
第七条 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学会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与学会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费用,任何人不得在学会经费中支出。学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的各项支出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由经办人员和证明人签字、经理事长审批后报账。
第八条 报销流程:经办人提供报销凭证并签字→证明人签字→财务人员审核→理事长审批→报账。
第九条 现金管理:学会的收入应存入指定的账户。每次年会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结出资金余额,盘点现金与账面余额是否相符。
第十条 账务报告:财务人员应于每次年会结束后编制报表,报告本年度收支明细及资金结余情况。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理事会按照规定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财务收支情况,增强学会财务工作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学会接受主管部门安排的财务审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教育学会德育专业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继续教育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排课、调课
| 适配人群 | 系主任,教务办公室,任课教师 | 使用场景 | 教学任务落实,课表编排运行,调代停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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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目的 | 教学乱套了,课表老出错,老师学生都懵。想让排课调课有规矩,别再手忙脚乱,把课顺利上完。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任课老师、系主任、教务办。管排课、调课、代课、停课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系主任定老师、审调课;教务办发任务、编课表、备案;分管院领导批重大调停课。 | ||
| 禁止行为 | 不能擅自改上课时间地点;不能私换老师;不能为班级活动停课;不能不填申请表就调课。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学期第12周发任务书,15周前落实老师;调课要提前三天填表,三级签字;没填表就调课算事故;教务办每月查课表执行情况。 | ||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教学活动,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任务的落实
第一条 教学任务是指学院每学期课程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程、实验课程、课程设计、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
第二条 确定教学任务的依据是专业教学计划。
第三条 教学任务的落实
1.教务办公室于每学期第12周之前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向各系下达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书(见附1)和教材征订计划表(见附2)。专业教学计划不得随意调整,若确需调整,必须由系主任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由教务办公室备案存档并组织实施。
2.各系于每学期第15周之前根据下达的教学任务书和教材征订计划表,落实任课教师和教材征订信息。教材征订的依据是教学计划中的教材推荐表,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改变,若确需更改,需经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3.教师聘任原则
(1)任课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第一次到我院授课的外聘教师,要通过面试、试讲后才能聘用。外聘教师原则上要有讲师及其以上任职资格,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特殊情况须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2)各系主任要对教师聘任严格把关,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对责任心不强、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应采取少聘、低聘或不聘等措施,激励教师加强责任感,提高教学水平。
(3)任课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原则上不得放弃。若遇特殊情况,须经系主任同意之后,由系主任重新聘任教师。
(4)对外聘教师,各系主任在教学任务书上须详细填写其相关信息。
4.在安排教学任务时,我院专职教师授课的时间安排要服从全院大局,原则上不能提出特定时间要求,由学院统筹考虑安排。
5.对教学资源(教室、机房及多媒体软硬件配置等)有特殊要求的,须在选课时向系主任提出,并由系主任在任务书的教室要求及备注中加以说明。
6.为了充分发挥教学资源的作用、合理控制办学成本,各系主任必须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资源使用申请严格把关,避免过度和不当使用教学资源。
7.教学任务书一旦确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 课表编排
第四条 课表编排的依据是教学任务书。
第五条 课表编排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课表编排要根据不同办学形式特点,合理组织教学时间,优化使用教学资源,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
第六条 课表编排应严格遵循教学规律,注意每周和每日课程的均衡性与对称性,避免出现疏密不均的情况,保证课表的科学性、合理性与严肃性。
第七条 教学安排实行二学期制(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学期及教学周的具体起止时间以学校制定的校历为准(函授以集中面授时间为准)。
第八条 排课时间依据重继教﹝____﹞5号文《关于调整上课时间的通知》执行。若有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第九条 为了保证我院择优聘任外聘教师,确保外聘教师的授课质量,课表编排可适当照顾外聘教师的排课时间要求。
第十条 对合班的要求
同形式、同层次、教学要求以及考试要求相同的课程,可以安排合班教学。合班教学的安排必须以保障教学质量为前提,并适当考虑节约办学成本,具体要求另见文。
第十一条 排课时应尽量避开国家法定节日。
第十二条 理论教学课表在每学期放假之前下达,教务办将其发布到学院教学管理信息网上。任课教师应及时下载课表,并检查核对,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教务办公室联系。凡需使用机房、多媒体教室、实习实训场地等资源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协助实验中心尽快落实授课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 课表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主讲教师。
第三章 调课、代课及停课
第十四条 调课、代课、停课的界定
1.因故改变上课时间的情况为调课。
2.因故临时更换主讲教师的情况为代课。
3.因故停止原定的全部或部分课程教学,且当时未决定补课的情况为停课。
第十五条 允许调课、代课、停课的条件
1.学院临时安排的重大活动,可以办理调、停课。
2.与学院安排其它教学活动冲突时,经学院批准,可以办理调、停课。
3.教师因病不能上课,可以办理调、停、代课。
4.教师因其它符合学校请假规定的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无法上课,可以办理调、停、代课。
第十六条 审批调课、代课、停课的原则及办理程序
1.实行专业所在系和教务办两级审批制度。
2.各系主任对教师申请调课、代课、停课应严格把关,因私人原因(不包括因病)申请调课者,原则上不得批准。
3.代课教师由系主任统一聘任,任课教师不得私自指定代课教师。
4.全院性的调、停课由教务办统一安排。
5.调课、代课、停课的办理程序
(1)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并填写调课、代课、停课申请表(见附3)。
(2)系主任审批并签字。
(3)教务办分管主任审批并签字。
(4)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并签字。
(5)教务办备案。
第十七条 调课、停课的有关说明
1.因节假日、重大集体活动等造成的统一调停课,教师不需办理手续,由教务办公室根据学院的决定统一安排,并通知到各系和学生工作办公室。
2.个别课程的调停课,由任课教师提前三天以上办理手续。若因突发事件无法提前办理的,任课教师应及时与专业所在系取得联系,由系主任代办调课、停课手续,由教务办通知班主任。
3.教师因病申请调、停课,必须有医院证明;突发事件的调停课,事后必须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否则,将被视为教学事故。
4. 学院统一安排的停课,由学院决定是否补课,教师单独申请的停课,由专业所在系主任决定是否补课。若教师未按规定补课,视为教学事故。
5.学生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一律不允许调课、停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各种办学形式的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z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教育学会德育专业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l教育学院办公电话
| 适配人群 | 院办公室人员,院领导,科室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公务通话,长途通话,电话费用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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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目的 | 话费花太多啦,想省点钱,让电话只干正事不乱用。 | ||
| 适用范围 | 全院所有人,管办公电话怎么打、打多久、能不能打长途。 | ||
| 职责分工 | 院办统一管电话,院长或分管领导批长途,各科室管好自己人。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用办公电话聊私事,不准啰嗦讲太久,没批准不能打长途。 | ||
| 检查与监督 | 院办每月查通话记录,月底前出报告,超时或私用扣当月绩效,连续两次找本人谈话。 | ||
为加强办公电话的管理,节约话费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1、办公电话,只限用于联系公务,不得因私使用办公电话。
2、在使用电话时,通话人员需力求言简意赅,尽量缩短通话时间。
3、若确有必要打长途电话,需经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才能使用。
4、全院电话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
教育学会德育专业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l教育学院学生辅导员
| 适配人群 | 专职辅导员,思政教师,院系学工干部 | 使用场景 | 学生谈心,宿舍走访,班会组织 |
|---|---|---|---|
| 制定目的 | 辅导员队伍不够强,工作积极性不高,想让大家干得更好更用心,把学生思想和日常管得更到位。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学生辅导员,管学生思想教育、日常管理、宿舍走访、谈心谈话、班会组织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院党委挑头选人管人考核,学生工作部一起管,辅导员自己执行,党委成员和学生老师一起打分监督。 | ||
| 禁止行为 | 不能不坐班不进宿舍,不能不写工作日志,不能不找学生谈心,不能不按时开班会,不能不参加辅导员会议。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学期写计划总结,每天谈心1人,每周查课1次进宿舍3次,党委每学年考核打分,70分以下谈话,不合格就调岗。 | ||
为了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充分调动、发挥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辅导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____〕2号)和学校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要力量,是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学生辅导员全面负责所带班级的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辅导员的日常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和院党委共同负责,在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院党委负责学生辅导员的选拔任用、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 学生辅导员的岗位津贴与岗位补贴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发放且不低于全院平均水平。
第二章 学生辅导员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深入学生实际,关心和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形势政策的宣讲及学校文件精神的宣传与落实;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督导;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及管理。
第六条 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学风及班风建设;学生品行测评、评优工作的组织及实施;违纪调查、处理及后期的教育引导;新生入学教育;学费催缴;关注特困生,掌握情况,协助解决困难;宿舍文化建设;课外文体活动、实践活动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等等。
第七条 调查研究工作:开展学生发展状况、学风状况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开展有针对性的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每学年在公开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学生工作论文。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以及学生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
第三章 对学生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第九条 专职学生辅导员实行坐班制,入住学生公寓,夜间轮流值班。
第十条 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加各种业务培训,丰富和完善个人的知识结构,每学期至少阅读一本有关学生工作的书籍。
第十一条 不断提高师德修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对学生公平公正,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热爱和关心每一位学生,与学生交往要大方、得体,做到为人师表。
第十二条 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应坚持原则,秉公处理,切实维护校规校纪的严肃性。
第十三条 按时参加校院组织的辅导员工作会议,认真完成校院组织的各项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必须做到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末有工作总结,平时认真做好《辅导员工作日志》的记录,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五条 深入学生实际生活,辅导员应平均每天找一名学生谈心,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每周对所带班级进行一次随堂考勤,同时听取任课教师的意见;每周进驻学生公寓不低于三次,做到知名、知情、关心、引导。协助宿管办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定期召开学生干部会和班会,传达学校有关工作精神,听取学生意见、要求,发挥上传下达的桥梁作用。
第十七条 增强创新意识,不断摸索学生工作规律,注重工作研究,努力提高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八条 专职学生辅导员要担任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及学生党课的教学工作,参加健全成功人格的理论研究和教育指导活动。每学期在公开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研究论文。
第四章 学生辅导员的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 辅导员的考核工作由院党委负责,对学生辅导员的考核按年度进行,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二十条 辅导员的考核,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质、岗位职责和要求履行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的比率按照学校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考核分数由党委成员打分、其所管辖学生的代表打分、全体教师打分三个部分构成。所占比例分别为40%、30%和30%。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1、辅导员每学年要撰写工作总结一次,并将总结连同当年度发表的研究成果报送院党委和学生办各一份。
2、党委成员在对辅导员考核打分前,应以各种形式对其一学年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以确保打分的客观公正性。
3、学生评议实行班级评议制,从辅导员所带班级中选择一个班级的同学进行测评,学生按表分项打分后,分别去掉两个最高、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参与打分的学生应注意一般学生、学生干部、学生党员代表分别所占的比例。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成绩可以加分:
(1)创造性地开展学生教育活动,形式新颖,效果良好,获校级以上奖励,可酌情加1~2分;
(2)所带班级或学生受到市级以上部门表彰的,每项加1~2分。
(3)结合工作,撰写论文,完成规定任务(1篇)后每增加1篇加1分,如在核心期刊发表加2分。
(4)学费收缴过程中实现零欠费,或学生100%就业(含灵活就业),或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超过80%,或考研、升本率比上一年度增加超过5%,每项可酌情加1~2分。
(5)总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工作失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连续四周不按学校要求组织学生教育活动,不深入学生宿舍、教室走访学生,了解学生动态。
(2)三次无故不参加校或院(校区)辅导员工作会议。
(3)学生出现违纪、突发事件、心理异常、稳定安全问题等情况,辅导员不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及时通知学生家长,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引发严重事端。
(4)其他明显不尽职行为产生不良后果,受到学校通报批评。
(5)总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
6、考核优秀者,学院在年度岗位津贴发放时给予体现;考核在70分以下者,学院领导要对其谈话,帮助其找出工作中不足,并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实行诫勉谈话,连续考核不合格者,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
7、对工作不负责任,在任职期间玩忽职守,有重大失误或道德品质败坏的辅导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解聘。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教育学会德育专业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l教育学院仪器设备借用
| 适配人群 | 资产管理员,实验教师,科研人员 | 使用场景 | 教学实验,科研使用,设备借用 |
|---|---|---|---|
| 制定目的 | 学校仪器老坏、乱丢、没人管,想让设备多用几年,别浪费钱买新的。 | ||
| 适用范围 | 老师学生借设备时怎么用、怎么还,管的是相机、电脑这些教学用的机器。 | ||
| 职责分工 | 资产管理员登记借还,老师提醒学生按时还,院里领导抽查登记本有没有漏记。 | ||
| 禁止行为 | 不能不登记就拿走设备,不能让别人代还,不能超期不还,不能乱拆乱碰弄坏。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次借都要填单子,管理员每周核对一次归还情况,超期一天扣五块,弄坏照价赔,月底汇总问题报给院办。 | ||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防止仪器设备的积压、浪费、非正常损坏和丢失,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临沂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任务必备的物质条件,所有权属于学校,个人只有使用权,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据为己有。
第三条 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加强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 凡借用仪器设备,均须按规定到资产管理员处办理借用登记手续。仪器设备借用应在限期内进行,到期必须按时归还。到时不还者,须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第五条 凡借用仪器设备,归还时必须由借用登记人亲自交还资产管理员,不得交由他人归还。否则,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须有借用登记人本人负责赔偿。
第六条 资产管理员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对仪器设备借用项目认真进行登记,以防仪器设备管理发生漏洞,避免造成公共财产损失。
第七条 借用到期的仪器设备需要继续使用时,均须按规定办理续借手续。
第八条 凡借用的仪器设备均应严格按照仪器设备操作使用说明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教育学会德育专业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大学教育学院教学
| 适配人群 | 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教学副院长 | 使用场景 | 教学调度,实习安排,毕业答辩 |
|---|---|---|---|
| 制定目的 | 学校教学要稳住,不能乱;让老师上课有规矩可依;把教学质量提上去,学生学得更扎实。 | ||
| 适用范围 | 所有任课老师、实习指导老师、毕业论文导师;管上课、调课、停课、考试、实习、论文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教研室主任盯教案和大纲,教学副院长抓整体执行,教学助理做记录和通知,学生打分算监督。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私自停课调课,不准迟到早退,不准穿超短裙短裤上课,不准在教室抽烟吐痰,不准上课玩手机,不准划重点透题。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学期末学生匿名打分,教学检查小组抽查教案和课堂,没完成补课扣分,负分超10分告诫,超20分解聘;新教师第一年不扣分。 | ||
第一条 订立本办法的目的:为有效实施学校教学管理制度,促进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的规范化,推动教学质量、培养质量的全面提高,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首先立足于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
第二条 停课与调课: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进度,除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停课外,不得私自停课或者调课;如有正当理由确需停课,必须按学校要求提前办理调课手续,由系(教研室)主任、教学副院长批准并报请教务处同意之后方可停课;如遇紧急情况确实来不及办理正常停课、调课手续,必须在上课前口头请示教研室主任、教学副院长;在非正常停课之前,任课教师必须亲自或者通过教学办公室及时通知学生,不得出现空堂现象;对于非正常停课,任课教师需主动与教学助理联系补课,以保证授课内容的完整性;停课或者调课的正当理由包括本人或家人因病需紧急治疗、因公出差、参加学术会议、短期外出学习等。
第三条 授课学时:授课学时必须符合教学计划的安排,不得私自增减;每门课程最后总复习、答疑时间不得超过2学时;授课教师不得迟到、早退;为维持正常教学秩序,教师应提前到达上课教室,按学校规定正常上下课。
第四条 授课内容:授课内容必须系统、完整,注重理论性、应用性和前沿性,不得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任课教师必须在每学期上课前拟定详细的授课计划,每开设一门新课之前任课教师需拟订详细的教学大纲,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审核并交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备案;任课教师应自觉掌握本学科最新发展动态,及时将最新理论成果、研究动态、方针政策、操作方法、数据等充实到授课内容中;教师应认真备课,教研室主任和教学副院长应定期抽查任课教师的讲稿;任课教师应主动征询学生对授课效果的反映,并及时改进授课中的不足;讲授过程中,教师不得过多涉及与教学内容无关的话题,更不得贬损学生或其他教师的人格;任何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学生划定复习范围,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学生透露考试内容;一般不安排课堂作业,不允许安排课堂自学,如确实必要应尽可能合理控制时间,以保证课堂教学足够的信息量和充实的教学内容,鼓励教师布置课外作业;授课教师应保证讲授内容的准确性,如有错误应及时更正。
第五条 授课方式与手段:授课教师应主动探索有效的教学方式,尽可能使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充分利用教学网络,不断改善教学效果;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方式与手段的探索,优秀教师力求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
第六条 教师形象与职业道德:教师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履行育人职责;授课教师应衣着整洁、得体,授课时不得穿超短裙、短裤;不得在教室内抽烟或随地吐痰;授课时不得开手机或者传呼机,更不能以任何理由打出电话或者接听电话。
第七条 课堂秩序:授课教师应自觉维护课堂秩序,及时掌握学生出勤情况。实行不定时点名制度,计入平时成绩。
第八条 教材选用:由各专业课程主持人全面负责,在广泛征求教研室主任和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教务处规定的期限及时选定内容丰富、结构合理、价格适中的教材,报教学副院长批准之后方可使用;对于时效性较强的课程,教材应及时更新;主干课程一般应尽可能选用权威教材,具备条件的选修课程鼓励自编教材;任何教师不得私自选定、推销教材。
第九条 考试环节:授课教师考前应及时答疑,按时拟定考试题;考题内容应科学、合理,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学生对本门课程主要内容的掌握程度,不得与往年考卷雷同(相同部分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考卷交一份备案;每门课程必须有平时成绩;教师应认真遵守监考守则,按照学校要求提前到场;任课教师应认真批阅考卷,按照评分标准公正公平地给定成绩,按照学校要求完整、准确填写成绩登记表,并及时上报;批阅后的考卷交院档案室备案。
第十条 实习环节:实习环节由教学副院长主持,由各系主任具体负责实施安排;各系主任应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活动前三周提出详细的实习安排计划,报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办公会议批准之后方可实施;各系主任应选拔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师参与实习指导和带队工作,并对实习效果负责;如需赴校外实习,带队教师应合理安排实习内容,保证学生安全,确保达到实习目的。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环节:各专业系(教研室)主任全面负责本专业毕业生毕业论文的选题、指导、答辩工作;各专业系(教研室)主任应在第六学期末之前选定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组织指导教师拟订论文题目并进行筛选,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确定每位教师的指导任务,将毕业论文环节的详细安排报教学副院长;改换毕业论文选题需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各专业学生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应对学生严格要求、悉心指导,在论文评阅、答辩过程中公正公平地给定分数;连续两学期提不出有效选题或者指导效果较差、责任心较差、学生评价较低的教师两年之内不得参与毕业论文指导工作,并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每位教师每学年指导学生一般不超过15人,外聘教师每学年指导学生不超过5人。
第十二条 引进教师试讲:新教师在引进之前,需在所从事专业或相近专业不少于7人的范围内试讲,试讲效果得到认可方可引进;新教师引进之后两年之内,相关教研室主任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应对其教学质量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 教师归属:所有专业教师和兼课教师均按课程性质编入所属系(教研室),参加系(教研室)所有教学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新教师培养:新教师来院工作后,所在教研室主任应向其详细介绍学校、学院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安排经验丰富的老教师对其教学工作给以具体指导,定期听课,检查教案;新教师在来院工作一年内应自觉选听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优秀教师的授课,一般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五条 评价标准: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应以教学效果的好坏为主要标准;教学效果的好坏应以学生评价以及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教学教学学术委员会评价综合确定。
第十六条 考核方式:每学期课程结束前后(尽可能在考试结束之后)组织学生对所有授课教师(包括实习、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工作态度、教学内容合理性、实际授课学时、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不记名);学生毕业前、毕业后,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跟踪调查;考核工作由教学助理、辅导员、班主任协助教学副院长进行,必要时抽调部分专业教师参与;每学期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组织教学检查小组对任课教师教学情况进行抽查,每三年将所有授课教师至少检查一次,其间可重复检查。
第十七条 奖惩措施:考核结束后,对于优秀教师予以公开表扬,在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教学成果奖时优先考虑;每学年度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最低指标的教师,取消评选先进等各种奖励的资格;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岗位工作量最低指标的教师,由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办公会议给予警告;在每一个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能合格完成岗位工作量最低指标的教师,下一轮聘任时不再聘任;对于责任心较差、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以及不合格教师,实行院长谈话制,给予第一次口头警告,连续两学期谈话的教师,责任心较差、教学效果较差的,可在以后的教学工作中减少教学工作量的安排,在职称评定、聘任工作时参考;不合格的教师,可在新一轮聘任时不再聘任;教学评价结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基础。
第十八条 教学管理组织的设置: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设立5~7人组成的教学学术委员会,定期开会讨论教学工作的管理问题、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学科规划要点,拟定实施计划;教学学术委员会会议由教学助理负责记录,相关决议存档保留;教学学术委员会定期向院长和学院办公会议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办公会议负责解释、修改。
附:教学管理量化评分及奖惩标准
1、计分时间及惩罚原则:以学年度为计分时间单位,每学年度负分超过10分者,应提出告诫,取消评选先进、优秀教学成果等奖项的资格;连续两学年负分超过10 分不满20分者,下岗学习至少一学期,此后两年内更高一级职称聘任时学院将不予推荐;一学年负分超过20分者自动解聘。
2、正负分相抵原则:成绩突出者可加分,正负分可相抵。
3、扣分标准:私自停课每学时扣2分;因事请假获准停课未补者,每缺补1学时扣1分;未按教学计划安排私自提前结束课程者,每缺课1学时扣1分;教务处组织的学生打分低于80分者扣1分,低于75分者扣2分,低于70分者扣3分,低于65分者扣4分,低于60分者扣10分(第一次开设我院主干专业新课程,扣分标准可递减10分);指导实习、毕业论文的教师学生打分低于75分者扣1分,低于65分者扣2分,连续两学年低于70分者或者一学年低于60分者以后不再安排担任指导工作(体育生另行计算);因课堂教学内容错误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严重程度扣2-5分;授课时出现有损学生人格或其他教师人格、隐私权等内容者,每次扣2分;在上课或监考等教学活动中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每次扣0.5分,超过10分钟不足30分钟扣1分,超过30分钟扣2分;批阅考卷、登记成绩时出现明显错误或不公正之处,每处扣0.5分。新教师来院工作一年内的打分情况暂不作为奖惩依据。学生打分可根据授课班级、课程性质等情况乘修订系数(修订系数另行确定)。
4、加分标准:教务处组织的学生打分超过90分者加2分,超过95分者加4分;指导实习、毕业论文学生打分超过90分者加2分,超过95分者加3分;学生评价在良好以上,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最低岗位工作量的教师,超出50%加2分,超出100%加3分,超出150%加4分,超出200%以上加5分;获全校教学效果优秀奖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
5、酬金发放方法:每学期正负分相抵之后负分超过15分者,由教学学术委员会讨论,经学院办公会议批准,酌情扣发部分教学酬金;正分超过8分者,可适当给予奖励。
教育学会德育专业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l教育学院经费
| 适配人群 | 院系负责人,办公室主任,项目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经费报销,采购审批,学术会议 |
|---|---|---|---|
| 制定目的 | 学校拨的钱得花明白,不能乱花,要省着用,把每分钱都用在刀刃上,让学院运转更顺畅。 | ||
| 适用范围 | 全院老师和行政人员,管所有学院统管的钱,比如办公、采购、开会、创收、学生活动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院长总管,书记一起批报销;办公室主任买日常用品;采购超500元要院办公会定;分管领导管学术会议审批。 | ||
| 禁止行为 | 没提前申请的钱不能花;单件200元以上东西不走院会不能买;会议旅游娱乐不报销;超标差旅费不报;资料会务费没通知说明不报。 | ||
| 检查与监督 | 先填申请表,院长或院会批了才能花;办公室每月查报销单,发现没批的退回重办;每季度财务公开,三次不改扣当月绩效;年底统一清账。 | ||
一、经费管理原则
1、遵守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节约原则,加强我院各项经费使用和报销的管理工作。
2、本规定所指经费包括行政公用经费、新上专业开办费、第二课堂活动经费、院创收经费和其他属于学院统管的经费。
3、全院经费使用管理由院长负责,院长会同书记审批报销。
4、各项经费使用实行“先申请、后使用”的管理办法,未经预先申请批准的费用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二、行政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1、行政公用经费来源于学校拨款,各项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学校财务规定。
2、行政公用经费主要用于院系日常运转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用品费、邮电通讯费、用车费、打印复印费、清洁卫生费、接待费等)。
3、行政经费的使用必须与院其他管理制度相衔接。特别是采购、用车和接待,要按有关制度履行审批管理手续。
三、采购管理办法
坚持购前审批,购后验收制度。要求:
1、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购买,验收后由院长核批报销;
2、超过500元以上的采购,尤其是单件价值在200元以上的物件购买,由院办公会议定后方可购买,验收后由院长核批报销入帐;
3、为了加强采购过程中的监督,大件物品采购应由2人(或2人以上)同时参加;
4、院长批准报销时应指明列支经费的来源。
四、新上专业开办费管理办法
1、新上专业开办费由院统一管理,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使用;
2、用于采购的费用按有关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3、用于学术会议的费用按有关学术会议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4、其他需从开办费中开支的费用,由院长提出建议,院务会议做出决定。
五、学术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1、学术会议经费来源包括学校下拨的出差费、新上专业开办费中用于学术会议的部分、院创收增拨部分;
2、参加学术会议必须经系主任推荐,由分管科研的院领导同意并报请院长批准,没有经过批准的学术会议,费用一律自理;
3、学术会议经费实行额度管理,分管院领导在批准参会时应同时规定经费额度,一般不允许超过经费额度,特殊情况超过额度时,必须说明理由,并经院长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4、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差旅报销的标准,不能超标。
5、会议期的旅游娱乐项目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资料费、会务费除非在会议通知中有明确说明,否则不予报销。
六、创收经费管理办法
1、创收经费由院长统一管理,分项目具体实施。凡项目本身发生的费用在项目收入中预先开支,待项目完成结算后,将净收益转入学院统一使用与管理。
2、对联系有偿项目人员给予信息费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创收项目的费用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安排计划,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数额较大的费用开支,由院长直接审批;创收项目总支出预算及项目支出标准,由院务会议审批。
4、院里使用未结算项目的经费(即不是直接因项目本身而需开支的费用),要在财务上予以区分,以便项目核算。
5、院创收净收入主要用于院里发展事业(包括教学、科研、职工福利、改善办学条件等),在使用上应与公用经费分开,由院长核批。如需增补公用经费,应经过院务委员会批准。
6、院创收收入和支出情况定期向全院教工报告,增强透明度。
七、第二课堂经费管理办法
1、第二课堂经费包括学校按学生人数下拨的经费和院根据财力增拨的经费及专项捐助经费。
2、第二课堂经费的开支由学生办公室列出计划,报院长核批。
3、用于采购的经费按有关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4、结算报销由院长签批。
教育学会德育专业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
| 适配人群 | 主治医师,护师,疾控技术人员 | 使用场景 | 继续医学教育,职称晋升申报,执业再注册 |
|---|---|---|---|
| 制定目的 | 以前学分管理乱七八糟,现在要统一标准,让大家学得明白、登记得清楚。 | ||
| 适用范围 | 全省卫生技术人员,管他们每年学多少、怎么算分、登记到哪本子上。 | ||
| 职责分工 |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牵头定规则,各单位自己登记审核,省里市里两级抽查把关。 | ||
| 禁止行为 | 不能乱发证书,不能替别人登记,不能用没备案的项目算分,不能把i类ii类混着用。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年9月前单位完成登记,省里市里9月审核,没按时交材料的补登,弄虚作假的停报项目1-3年。 | ||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____]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____]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省辖市级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公布的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其中:
(一)医、技、药、疾控、保健和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
1.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为10学分。
2.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除外)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为8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5学分
(二)护理人员
1.省级医疗机构、三级医院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为7学分。
2.市级医疗机构(三级医院除外)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6学分。
3.县级医疗机构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5学分。
(三)休产假者每年应完成学分12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乡级以下医疗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分数不得低于1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
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次最多3学分,主讲人每1小时授予1学分。参加者全年获得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6学分。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未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自学材料,不授予学分。
3.参加成人在职高等学历医学教育和自学考试以及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研究生班,可视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通过课程考试,取得合格证或及格者每课程授予3学分,但每年不超过10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一下标准授予学分:
刊物类别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4(学分)
省级刊物
3(学分)
市(地)级刊物
2(学分)
内部刊物
1(学分)
5.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国家级课题
省、部级课题
市、厅级课题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9.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1.凡参加援藏、援疆、支农、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以上者;或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上述援助及进修活动满1个月不足6月,按每月4学分授予(ⅱ类学分)。
以上2-11项ⅱ类学分均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授予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审核采取省、市两级审核管理制度。
(二)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或使用电子信息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三)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由主办单位发放学分证明。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本人要保留有效资料和证件,每年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对有效资料和证件审核认定,一次登记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并将有效资料和证件存入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
(四)学分登记的计算时间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每年9月份前,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完成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和学分登记审核工作,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完成对本辖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和学分登记审核工作。
(五)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指定社团组织应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制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在我省举办,应接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项目结束后将备案材料报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未备案的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予认可。
(四)在我省举办的ⅰ类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举办情况总结、参加学员名册、日程安排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各省辖市举办的ⅱ类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将上述材料报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主管机构。
(五)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止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及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____年发布的《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豫卫教[____]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