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适配人群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教学科研骨干使用场景学科建设,师资引进,职称评审
制定目的想让老师队伍更合理,学科发展有后劲,引进人才这事别乱来。
适用范围管新来的老师,管怎么招、怎么试讲、怎么定待遇。
职责分工人事分管领导牵头,系主任和学科负责人组织试讲,论证委员会拍板决定。
禁止行为没博士学历不行,年龄超了不行,推荐信没写好不行,政审不过关不行。
检查与监督先报计划再收材料,试讲听讲要一半老师到场,面谈政审都得做,材料不全退回重交,没走完流程不算数。

学院(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为优化学院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科梯队建设,规范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学校人才引进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补充办法。

一、人才引进的原则和条件

(一)人才引进的原则

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需要,择优引进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与教学科研骨干人才。

(二)人才引进的条件

1.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强。

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学科带头人年龄一般在50周岁(含)及以下,学科方向带头人年龄一般在45周岁(含)及以下,教学科研骨干人才年龄一般在40周岁(含)及以下。

3. 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需有2名同行专家推荐,教学科研骨干人才原则上需要博士阶段的指导教师推荐。

二、引进的程序

1. 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制定人才引进计划报学校审批。

2. 应聘人员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类别填写应聘表格,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至人事处人才引进专用信箱。(各类别人才引进应聘表直接从学校人事处人才引进网站***下载。)

3.学院分管人事工作领导根据应聘人员类别,将应聘材料转给系(中心)主任及学科负责人,再由系(中心)主任及学科负责人组织教师确定试讲人选。

4. 应聘教学科研骨干人员,由各系(中心)组织安排试讲,原则上要求学院领导及各系(中心)或学科1/2以上教师参与听讲,由系(中心)或学科提出试讲考核意见。

5. 教学科研骨干人员试讲结束后,由人才引进论证委员会主任组织业务面谈,党总支书记组织政审考察,有关专家提出推荐意见。

6.对符合引进条件的教学科研骨干人员,由学院人才引进论证委员会负责与应聘人员商议五年目标任务及引进待遇并提出初步意见,最后由办公室汇集有关材料交学院人才引进论证委员会研究决定。

7.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由二级学科负责人召集学科成员讨论引进意向,然后由学院人才引进论证委员会与应聘人员直接接洽,通过讲座、考察答辩等方式后再审议论证。

8.经学院人才引进论证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引进人员,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上报校人事处人才引进办公室。

三、引进人才考核期的目标任务

引进人才5年内必须完成与购房补贴约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同时,要求聘用后3年内原则上完成以下2项标志性教学科研成果(可与购房补贴约定的教学科研任务重复计算)。

(一)教学科研骨干人员:

1.一级b论文2篇,其中1篇可用专着替代。

2.省部级课题1项。

(二) 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

1.一级a论文1篇。

2.国家级课题1项。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六月三日

附件一应聘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副高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原有职称人员)

3.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原有职称人员)

4.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原有职称人员)

5.普通话证书复印件(有教师资格证人员)

6.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从最高学历学位至本科)

7.有海外经历人员(到国外做访问学者、课程进修等),则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回国人员证明书

8.有海外经历人员(到国外读学位),则需提供由教育部颁发的相关证明材料

9.科研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10.代表性学术着作或论文复印件

11.主要获奖证书复印件

1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610办公室)或毕业院校保卫部门(应届生)出具的未参加“法*”非法组织的证明

13.政审函(有学校发函)

14.体检报告

附件二学院引进人才上报材料

1.相应层次应聘表

2.学院人才引进论证表

3.**财经大学引进人才专家推荐意见表

4.聘调师资试讲考核意见表

5.听课记录表

6.体检表

7.应聘人员简历

学院学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学院学校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适配人群后勤水电管理员,校内商户经营者,教职工家属使用场景门面房经营,家属住户生活,校内施工用水电
制定目的学校水电老出问题,想让大家用得安全又省,别乱接线乱改表,把责任分清楚。
适用范围全校师生和门面房、家属楼住户,管用水用电、装表缴费、管线保护。
职责分工水电修缮中心牵头管事,各用户自己守规矩,后勤公司财务收钱,中心派人抄表检查。
禁止行为不准私接水管电线,不准拆动电表水表,不准转供水电,不准超5kw装电器。
检查与监督每月抄表算费,三天内交钱,晚交罚20-50元,一月不交就停水停电;门面房和家属楼都这么办,施工队要先批再用,还要交押金。

学院(学校)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水电供应、使用、管理的正常秩序,安全、经济、合理的使用国家宝贵的水电资源,明确我校水电管理部门与用户双方的职权与责任范围,规范供需双方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及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委托后勤服务公司水电修缮中心对学校水电供应、使用进行行业管理,校内水电用户均应接受水电中心的有关业务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校内供水、供电设备均属水电修缮中心业务管理范围。校内各用户应爱护学校公用供水、供电管线,不得私自动用公用管线。擅自动用、损坏管线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失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凡要求在我校公用管线上接用水电的,应事先向水电中心提交书面用水、用电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遵守下列规定:

1.用户申请用水、用电应明确使用水电的容量、地点、时间、用途,经批准的用户应按核准的水电使用容量,在指定的地点装设水电计量表,并按表计用量,根据学校批准的水电收费价格,按期缴纳水电费。用户不得私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不得私自转供水电,一旦查出按违反国家有关水电使用规定处理。

2.各用户计费水电表可由水电中心代购,也可自行采购,自行采购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校验合格证,并经水电中心认可,计费表由水电中心负责安装调试。根据为谁计量谁出资的原则,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用户承担,未经水电中心批准的,一律不准私自在公用水电管线上接用水电。

第五条:用户对计费水电表,应负责保管,因管理不善超负荷使用等原因造成的损坏,由用户出资并报水电中心恢复。水电中心发现上述情况可先对用户停供水电,待用户交清恢复费用后,负责更换新表。换表前失计、少计的水电量,按失计、少计前三个月的平均量的1-2倍估算。因表计自然损坏造成的失计、少计水电量,按失计、少计前的三个月平均水电量计费,换表费用由水电中心负担。

第六条:水电费抄收办法

1.门面房水电费抄收为每月一抄,遇假期时两个月一抄,由水电中心派专人对门面房定期抄表,通过核算并及时将水电费通知单送达用户,用户接通知单后三日内到指定银行、帐户交纳,然后拿银行交纳回执单到院后勤服务公司财务换开发票,逾期不交水电费的每次加收20―50元滞纳金,一月内不交水电费的,水电中心有权停供水电,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负。

2.家属住户每月抄一次水电,遇假期时两个月一抄,由水电中心派专人对家属住户定期抄表,水电费核算后由财务处从住户本人工资中扣除,财务处无住户本人工资者,住户接水电中心送达的水电缴费通知单三日内到银行交纳,然后拿银行交纳回执单到后勤服务公司财务换开发票,逾期不交纳,每次加收20―50滞纳金,一月内不交的,水电中心停供水电,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负。

第七条:用户发现水电费计算有误,应及时通知水电中心,安排抄表计量人员到现场查验,情况属实的,在下期水电费中相应调整。

第八条:用户认为水电表计量不准,可要求水电中心予以校验,并预交校验费,经专业校验表计正常的,校验费不予退还。表计超过允许误差的(水表误差±3%;电表误差±2%);水电中心负责免费更换水电表,并退还用户校验费。

第九条:家属用户室内装修由用户自行负责,但不得擅自改动水电计量装置,每户电器负荷不得超过5kw。

第十条:在校内从事施工单位,应先提供施工用水电申请、写明用水电总负荷、容量、地点,经水电中心现场勘查是否允许,然后报校领导批准,领导批准后,用水电单位到后勤服务公司办理水电使用手续并预交押金,押金数额按工程量和使用时间长短预算,数额不等。

第十一条:下列行为均属偷盗水电行为:

1.用户私自对计费水电表进行拆装、拆除、移位、启封、改动以及采用其它方法致使水电表损坏或使表计不准。

2.绕过计量装置使用水电。

3.不经水电中心批准,私自在公用管线上接用水电。

4.采用其它方法偷用水电。

对有上述行为的用户,水电中心除当场予以停供水电外,将按私接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计算,追交责任者偷用期间水电费,并按补交水电费金额处以3倍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在供水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水电中心应连续保障向用户供水供电,因故确需停供水电的,水电中心提前通知用户,因供电供水系统发生突然故障,被迫对用户临时停供水电,水电中心应立即报领导和有关部门批准后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修。

第十三条:水电中心的管理人员和抄表、维修工作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严禁以水电谋私,凡以水电谋私的,视其情节给以严肃处理,调其岗位或降级使用。

学院学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学院学校绿化及装饰维修工程招标投标

适配人群高校后勤处,基建项目负责人,审计监督人员使用场景校园基建招标,零星工程采购,后勤设施维保
制定目的学校绿化维修老是乱来,想让招标评标有规矩可依,不瞎搞,不偏心,大家心里踏实。
适用范围后勤处管的校内绿化、硬化、物业小修项目,5万到30万元之间的活儿。
职责分工后勤处牵头报批和发公告,评标委员会5-7人打分定标,审计处全程盯着看。
禁止行为标书没盖章、没密封、超时交、报价离谱、代理没委托书,这些直接作废;不准串标、泄密、私下定单位。
检查与监督先审批再发公告,收标后当场验资质,评标按分数算,废标要登记;审计查过程,不按流程就重来,监督不到位要提醒。

为了规范绿化及零星维修工程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____)、《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zz学院校内绿化、硬化及各种物业设施的零星维修项目的招标评标活动。由于后勤管理处负责的绿化及零星维修一般都是小型项目,造价一般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规,既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邀请招标。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一般采用有选择的邀请招标,邀请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工程的投标。具体程序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招标计划的报批

1.后勤管理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先做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行初步设计并作出工程初步概算;

2.编制标书,连同设计图纸一起报院主管领导审批。

二、发布招标公告

在校园网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特定的符合投标人资质要求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函。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或市政维修施工、或建筑装饰施工三级以上资质。

3.具有类似工程项目的施工经验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4、校办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校内后勤实体其资质可适当放宽。

四、验证把关

1、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提供下述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需盖法人单位红章)

(1)经办人单位介绍信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2、绿化和零星维修工程招标时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报名和发放标书同时进行。评审时由评标委员会严格把关,剔除资质不达标和标书不符合要求者,并正确填写废标登记表备查。在资格认证阶段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3、递送标书时凡是无加盖公章者,标书无密封者、超过规定时间者、标底奇高奇低者,代理投标无法人委托证明书者均可视为废标,确保投标过程的严肃性。

五、评标定标方式

1、 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本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审计处、基建处、有关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共5-7人组成,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评委不少于2/3。30万元以上的项目请院主管领导主持评标,议标;所有招投标活动均邀请审计处全过程参与和监督,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2、绿化及零星维修工程的评标方法,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一般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或者综合计分法。 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是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或次低,且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方法;综合计分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对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和综合标的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的方法。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3、无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商务标得分往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当有效投标总报价多于7家时,商务标的评标基准价为各有效投标总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报价少于5家时(含5家),则以所有有效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小组只对评标基准价 5%~-10%范围内的商务标进行评审。当有效投标总报价少于3家时应重新招标。有效投标人的总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基本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按比例扣分,每超过1%扣1分,最多扣5分;低于评标基准价的,相应加分,每下浮1%加1.5分,最多加15分。

4、其余技术标和综合标的评标办法参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执行。

六、 严格招标工作纪律

招标活动及参与招标活动的所有当事人参加招标、评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遵循规定程序,执行相关法规中的各项规定,严禁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泄露机密,以权谋私;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确定施工单位;凡招标考察的项目,考察人员不得接受被考察单位及人员的请客、送礼和接待等,不得由被考察单位及人员支付各项考察费用。主动接受院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学院学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学院学校食堂卫生

适配人群食堂从业人员,后勤服务中心,伙食科长使用场景食堂操作间,学生用餐,教工就餐
制定目的学校怕食堂不干净,师生吃坏肚子,传染病传开,想让大家吃得安心点,环境干干净净的。
适用范围教工食堂、学生食堂、校内餐饮店;管卫生、采购、存粮、洗碗、员工穿戴这些事。
职责分工副院长带头抓总,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天天盯,伙食科长和食堂经理现场管,学生监督会每周查,校医院指导消毒。
禁止行为不能卖过期变质食品,不能用手抓熟食,不能不体检就上岗,不能生熟混放混用刀板,不能没消毒就上餐具。
检查与监督每天早中晚有人查三餐,每周学生查一次,每月联合查两次;没做到就罚款,30元到10000元不等,严重就停业;检查记录要留底,月底汇总交后勤处。

学院(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搞好我校食堂环境和食品卫生,提高服务质量,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保护全校师生员工的健康,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所指食堂包括教工食堂、学生食堂及在校园内开办的饮食餐饮门店。

一、环境卫生

食堂操作间、餐厅及店堂内外环境要整洁,做到随时清扫,全天保洁;保持灶面、操作台、售饭台、售菜台无污垢、无积灰;下水道畅通,无积水,无蚊蝇孳生地,有灭蝇防蝇措施。

二、原材料采购

坚持大宗主副食品原料集中采购,统一供应制度,食品原料入库和出库要有专人负责验收,并有记录备查;严禁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卫生不合格食品、腐烂变质食品;严禁贪便宜购进无检验合格证的肉食品及病死畜禽产品。

三、食品原料存放

存放的食品要先进先出,储存物要加盖,防霉、防虫、防鼠设备要齐全, 做到食品无霉变、虫蛀、发馊和变质。生、熟食品做到分开存放,其它工具、餐具等物品必须上架。

四、餐具、炊具管理

刀具、砧板和盛食品的容器应生熟分开,专用;炊具使用后应彻底清洗;餐具、饮具在每次使用后应专人负责洗净并消毒存放。各餐饮食堂必须配备餐具消毒设施,碗筷应该每餐用消毒剂泡洗,或用消毒柜消毒,熟食要加罩;销售熟食品要使用工具,不得用手抓。

五、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要讲究个人卫生,营业人员上班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工作衣帽要勤换勤洗;工作时不得吸烟,工作前和便后要洗手;勤修剪指甲、勤理发。

六、坚持持证上岗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体检合格、持证上岗制度。每年必须到市或区防疫站进行健康检查一次,对体检不合格者,要及时调离;新进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后才能上岗。

七、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各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虚心接受政府、学校卫生部门检查和学生伙食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如发现或检查有违反上述规定者,通报全校并实行罚款处理,情节严重者勒令其停业整顿或取消经营资格。

八、严格奖惩措施

(一)每学年进行一次“食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对食堂卫生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适时对反映举报食堂违犯卫生管理制度的教工或学生

给予奖励。

(三)对于下述违犯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1)因具体措施未落实到位而出现问题,受到上级卫生管理部门批评或通报者,对食堂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2)炊事人员违犯个人卫生制度,出售食品时用手直接抓熟食品者,每次罚款30-50元。

(3)食堂出售变质、过期、不洁食品,被师生举报经查属实者,对负责人罚款每次100元。

(4)因食堂卫生环境差或出售变质食物等原因引起的肠道疾病或食物中毒事故,食堂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处罚款2000-100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5)食堂工作人员没有做到每年体检一次,或新进工作人员不经体检合格即上岗者,每人次罚款200-500元;对体检和健康证弄虚作假者,对食堂和个人各罚款500元。

九、建立学校饮食卫生监督检查组织 ,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一)领导机构:由主管副院长牵头,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保卫处、学生处、团委、工会、校医院等单位领导组成学校食品安全监督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二)日常监管:由后勤服务中心主任牵头,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伙食科长、各食堂经理、食堂管理员负责全校各食堂卫生安全日常具体管理监督工作,派专人负责对各食堂早、中、晚三餐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定期监督检查:由学生会生活部和学生伙食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各个食堂的卫生情况每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每周公布并及时报学生处、后勤管理处和后勤服务中心。

(四)不定期监督检查: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校医院、学生处、保卫处、团委和工会有关成员组成联合检查组,每月至少进行2次不定期检查,并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五)定期消毒:校医院具体负责检查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并负责指导食堂内外环境的消毒和除四害工作;食堂 负责人要定期到校医院领取消毒剂,定期对食堂内外环境进行消毒灭虫和除四害,确保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

(六)取缔违规经营:由保卫处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取缔校园内流动商贩,不允许校外人员私自在校园内露天摆摊设点售卖食品,各经营门店必须按协议规定范围经营,不准在食堂以外经营餐饮业,不准店外经营,违者处以200-500元罚款。

十、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工学院食堂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平工[____]68号文件)即行废止。

学院学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某医学院学校体育馆使用

适配人群体育专任教师,校队教练员,后勤管理人员使用场景体育教学,运动队训练,校园赛事
制定目的体育馆老坏,老师学生用得乱,想让大家用得明白点,别糟蹋东西,省水省电省人工。
适用范围老师学生、校队、办活动的单位,管打球上课训练租场地这些事。
职责分工后勤处管审批和监督,教室宿舍科具体安排,物业天天打扫修东西,老师学生自己守规矩。
禁止行为不能穿高跟鞋钉鞋进场地,不能吸烟吐痰扔口香糖,不能带危险品腐蚀品,不能乱动器材瞎蹦跶。
检查与监督填申请表走流程,教室宿舍科排时间,物业每天查卫生设备,没按要求用就停掉下次不批,月底汇总问题改。

f医学院学校体育馆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校体育馆的管理,合理使用和保护场地,更好地发挥体育馆的作用,建设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办法。内容如下:

一、使用范围

1.需要使用专业场地的羽毛球、乒乓球、健美操、武术等体育专项选修课,或逢雨雪等恶劣天气下的体育教学使用。

2.校级运动队训练。

3.学校组织的比赛及其他大型活动。

4.经主管部门审批,社会友好单位租、借使用开展相关活动。

5.学校教师工作之余进行体育锻炼。

6. 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其它需要使用体育馆的活动。

二、使用与审批程序

1.体育教学使用。公共基础学院根据教务处课程安排,将需要安排在体育馆内进行教学的课程表交后勤管理处教室与宿舍管理科备案,由其负责通知物业清理安排使用场地。

2.校级运动队训练使用。根据校体委制定的训练计划,各校级专项运动队队员凭运动员证,按时入馆进行训练。训练计划报后勤管理处教室与宿舍管理科备案。

3.学校组织的比赛和大型活动,由组织单位提前将比赛日程和相关要求书面告知后勤管理处,由分管处长安排教室与宿舍管理科落实场地,准备设施。

4.校内各部门使用体育馆开展活动,需填写“体育馆使用申请表”,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由教室与宿舍管理科负责安排落实。

5.社会友好单位租借使用体育馆,需填写“体育馆使用申请表”,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后,报请分管校长同意;在签订使用协议后,由教室与宿舍管理科安排使用场地。

6. 学校教师工作之余进行体育锻炼,凭可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进入。

7.其它情况需要使用体育馆,均先填写 “体育馆使用申请表”(附件),按程序申请。

三、其他事项

1.体育馆由教室和宿舍管理科负责监管,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2.物业公司负责安排专人值班;定期检查馆内设施完好情况;每天保洁,地板每周拖洗一次。

3.学生训练使用灯光照明严格按照课程表或训练计划时间执行。

4.自觉爱护场内设施,正确使用场内体育器材,注意安全,不做危险动作;损坏设施照价赔偿。

5.馆内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口香糖等行为。禁止穿高跟鞋、带钉皮鞋进入运动场地。

6.严禁将腐蚀性物质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场地。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五、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学院学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学院学生公寓

适配人群宿管员,辅导员,公寓管理员使用场景公寓门禁,夜间巡查,违禁物品检查
制定目的学校想让学生住得安全、干净、有规矩,养成好习惯,别出乱子。
适用范围管所有住校学生,管宿舍里睡觉、卫生、安全、言行这些事。
职责分工学工处牵头管,宿管员天天盯门禁、巡逻、登记,各系部配合查学生情况。
禁止行为不能晚归夜不归宿,不能私拉电线用大功率电器,不能带刀具易燃品,不能男女串寝,不能贴低俗东西。
检查与监督宿管员每天查门禁和卫生,学工处每月打分评比,没做到就登记扣分,严重就报学工处处理,月底汇总反馈。

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使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文明、清洁、和谐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素质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在学工处的领导下,由学工处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学生住宿、安全、卫生、文明创建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宿管员职责

第三条 宿管员要牢固树立“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学生”的服务理念,担负着学生公寓门卫值班、安全管理、文明创建、水电报修等工作。

第四条 宿管员上班时要衣冠整洁、面带微笑、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热情、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并及时协助解决。

第五条 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办好交接班手续。严格来访接待制度,对来访人员要办理登记押证手续,异性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宿舍,确因工作需要,须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

第六条 严格值班巡逻制度,坚持不间断对公寓楼公物财产、水电设施、消防器材等公共物品进行检查,确保公共财务的完整。发现人为损坏应及时追查行为人,同时落实赔偿和报修工作。

第七条 深入学生公寓,了解和掌握学生住宿基本情况,及时掌握学生动态信息,遇突发事件,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并积极协助处理突发应急事件。

第八条 按照统一要求,认真做好学生的住宿登记工作,及时反馈动态信息,负责办理退学学生退房手续。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宿舍作息制度,按时熄灯,按时开关大门,对晚归学生严格查证登记。锁门之后,必须对楼内进行安全巡查,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条 在籍学生一律要求入住本院公寓,严禁学生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因残疾或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外住宿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并承诺负责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经所在系、部同意并签订有关协议后,方可在校外住宿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公寓管理制度,讲文明,懂礼貌,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接受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坚持值日制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现金和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要随手锁门,严防偷盗。

第十三条 言行举止要文明,不随地吐痰、不涂污墙壁,不损坏公物,不乱扔垃圾,不打人骂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严禁男女互串寝室。

第十四条 保持宿舍清洁卫生,勤洗衣服,勤晒被褥,物品摆放要整齐,垃圾要求袋装化。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休息、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室内布置格调要高雅,严禁室内张贴内容不健康、格调低俗的字画、饰物和非法张贴物,在午休、晚自习、就寝时间内自觉保持宿舍区安静。学生应自觉遵守纪律和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出操,按时熄灯、就寝,禁止晚归或夜不归宿。

第十六条 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对寝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卫生、安全检查,并对违禁物品以予代管或没收。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退学、毕业时,应在接到离校通知三日内办理退宿手续。宿舍管理人员要对宿舍财务逐一检查核对,对丢失或损坏的公共物品,要追究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要求留校住宿的须先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同意后,由学工处公寓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住宿。

第四章 安全管理

学生公寓管理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学院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齐抓共管,全力维护稳定,为学生创建良好的住宿环境。

第十九条 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学生离开寝室时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并保管好自己的钥匙。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配备的消防器材、设备、应急指示灯,是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应急装置,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或移动。违者,不但按价赔偿,还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楼公寓内安全,学生公寓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一经发现,除没收该物品外,还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公寓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除没收该物品外,还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男生一律不准进入女生公寓,女生也不准进入男生公寓。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公寓内赌博、酗酒、斗殴滋事以及其它违法乱纪活动;禁止将*、淫秽书刊、图片、音像等制品带入宿舍;禁止在宿舍内喂养畜禽、宠物。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学院或司法机关依纪律、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不明身份的人和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公寓;未经学工处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的允许,学生不得在公寓内留宿他人,不得转让寝室钥匙及其它公共设施,不得更换门锁;禁止学生在公寓内违规经营商品。

第二十五条 公寓管理人员及学生有权对形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发生案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总务处保卫部。

第二十六条 坚持贵重物品和大件物品出门登记制度,携带者必须出示住宿证或学生证,并在门卫处登记。否则,值班人员有权进行盘问。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或回家住宿,一经发现,由学院责令其回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因不听劝阻,在校外住宿发生意外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时刻保持清洁、卫生、整齐、舒适,为住宿学生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学生公寓公共场所卫生由公寓保洁员负责清理;室内卫生由住宿学生负责清理。

第二十九条 不准向走道、墙壁、阳台、窗外泼洒污水、杂物;不准将剩饭、剩菜、硬物及难溶于水的物品倒入厕所及下水道。否则,由此造成的管道堵塞,其疏通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条 学工处公寓管理部门要坚持内务卫生检查监督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学生公寓卫生进行打分、评比,定期张榜公布评比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视情节轻重报学工处学生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和各系部具体实施,学工处和总务处密切配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院学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学院学生收费

适配人群财务处收费岗,学务部资助专员,教务注册管理员使用场景学年注册缴费,学费缓交申请,助学贷款办理
制定目的学校要收钱得有规矩,不然乱套了,影响正常上课和发工资。
适用范围所有在校学生,交学费、杂费、代收费这些钱的事。
职责分工财务处报标准、收钱、管票据;学务部批缓交、帮贷款;教务和总务管注册,不交钱不给注册。
禁止行为不准私设收费项目,不准乱开发票,不交钱不能注册上课,缓交要签保证书。
检查与监督每年开学前存够钱进学校卡,银行自动扣;财务和学务查缴费情况;没交齐的保留学籍一年,超期算退学;注册时核对缴费单或缓交批文。

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工作,保证我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收费范围和项目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学生。

(二)本办法所指收费项目为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应缴纳的各项学杂费用,其他代收、预收费用。

第三条 收费机构和职责

学生收费工作由财务处和学务部共同负责。

财务处职责:收费项目、标准申报、收款组织、收费统计管理及票据购制业务。

学务部职责: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交学费的审批,协助办理学生贷款以及学费清缴工作。

教务部及总务部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要加强学生注册管理,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凭财务处提供的学生缴费信息资料或学生提供的学费缓交申请批准单办理学生注册手续,工作流程的原则为先缴费后注册。

第四条 收费办法和形式。

学院实行按学年收费制度。学生使用学院统一发放的银行卡缴纳学费。新生的银行卡随录取通知书一同邮寄给本人,学生按入学须知要求将所需款项存入银行卡。其他年级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将应缴的各项费用足额存入学校发放的银行卡内,由代收银行根据学院要求通过银行卡进行统一收缴。学生不缴纳学费将不予注册上课。

第五条 缓交学费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全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应于开学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申请人户籍所在居委会

(村委会)或乡

(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包括所在省市区、家庭人口数、职业、总收入〕经系主任和学务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并送交财务处备案后,可作缓交处理。缓交费学生应与学校签定一年内补齐欠费的保证书,否则下一学年将不予注册。

第六条 助学贷款

根据《江苏省农村信用联社、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苏信联发〔 〕49号)》文件精神,具有江苏省户籍

(户口在县及县以下)的学生在原籍地持本人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由农村信用社按审批权限发放贷款,贷款政策与国家助学贷款一致,由省财政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补贴。其他地区的学生在原籍地银行进行商业贷款或以其它渠道获得经济援助。

第七条 学生欠费的处理

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前,必须将欠交

(包括缓交)学费结清,否则不予注册上课,但学校可为期保留学籍一年,逾期仍不能补齐欠费的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退费处理

学校代收、预收的各项费用,事后均应及时结清,多退少补。

学生因故提出退学,其学杂费均按江苏省教育厅规定的比例退还。办理退费手续时应交还原收费凭据,否则不予办理。

第九条 收费票据

学院收取各项费用,均应向交费者出具正规收费凭据,除财务处外任何单位、部门均不准私自开列收费项目及印制收费凭据。

第十条 对不能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学务部负责解释。

学院学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学院学生社团挂靠

适配人群学院团总支,校社团联,挂靠单位负责人使用场景社团纳新,活动审批,指导老师聘任
制定目的学校想管好社团,让活动更规范,有老师带、有地方用、有钱花,别乱来,还能帮校园文化更热闹。
适用范围管所有注册的学生社团,管挂靠到哪个学院或部门、怎么签协议、日常活动谁盯着。
职责分工校社团联牵头协调,挂靠单位具体管日常和活动,指导老师盯细节,校团委最后把关。
禁止行为不能随便换挂靠单位,不能不签协议就挂靠,不能挂靠后不跟单位联系,不能出事了甩锅不认。
检查与监督每年9月初交协议书,挂靠单位查活动、给支持,校社团联年底评等级,没签协议的统一安排,不配合就调整挂靠。

坊潍学院学生社团挂靠管理办法

为规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加强对学生社团运行及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充分利用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在学生社团工作中的专业、师资、资金等优势资源,保证各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社团挂靠的含义

第一条 社团挂靠是根据学生社团性质将各类社团挂靠到与其专业相近、活动相关的学院或是学校相关部门,并在挂靠单位聘请指导老师从社团管理、活动上给予直接指导。挂靠后的学生社团仍由坊潍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团联)进行监督、管理与服务,但在日常管理和活动上同时接受挂靠单位及所聘任指导老师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条 挂靠社团指挂靠到相关单位的我校在册学生社团,挂靠单位指学生社团所挂靠的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我校正式机构,例如各学院、学校相关单位等。

第三条 校社团联统一协调全校的社团活动、统一安排纳新工作等,具体实施由各社团按自身情况进行,校社团联负责社团的注册登记、社团等级评定、社团评优、社团挂靠资格与财务状况的审查,并在社团运行与活动开展等方面行使监督权。校社团联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挂靠原则及方式

第四条 挂靠社团性质上仍属校级学生社团,对外可称“某某学院(部门)某某社团”,仍享受校级学生社团一切权利和义务,并接受校团委的管理以及校社团联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挂靠在各学院(书院)的学生社团成员不应有学院的限制,所有会员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社团应本着有利于自身发展和有利于活动开展的原则自主寻求挂靠相应单位,在此过程中可委托校团委、校社团联与相关单位协商挂靠事宜。

第七条 学生社团与拟挂靠单位本着双方自愿原则,经协商后签订《坊潍学院学生社团挂靠协议书》(有效期一年),报校社团联批准,并报校团委备案,并于每年9月初上交协议书。

第八条 签订《坊潍学院学生社团挂靠协议书》后,学生社团应加强与挂靠单位的沟通、联系,充分、合理地利用挂靠单位的资源优势,接受挂靠单位的监督管理,更好地发展社团。

第九条 在挂靠协议期内,挂靠条件不能满足时,学生社团可申请解除,原挂靠社团由校社团联统一规划。

第十条 暂无挂靠单位的学生社团由校社团联统一规划挂靠在校团委下。

第三章 挂靠社团的管理

第十一条 挂靠单位的义务

(一)校社团联和挂靠单位对挂靠社团实行双重管理,日常管理和活动指导以挂靠单位为主。

(二)挂靠单位应为挂靠社团开展活动提供一定的经费、活动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三)挂靠单位应对挂靠社团的日常活动进行追踪,若挂靠社团出现重大问题时,挂靠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

(四)挂靠单位应安排专职团干部、辅导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担任挂靠社团专门的指导老师,对社团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发展运行及一切活动开展全权负责。

第十二条 挂靠单位的权利

(一)挂靠单位具有对挂靠社团开展常规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督的权力。

(二)挂靠单位对所挂靠社团的各项评优评奖工作具有优先审核权。

(三)挂靠单位为学院(书院)团总支的可根据考评细则享受校团委考评加分。

(四)挂靠社团所得成绩或所获荣誉,可作为挂靠单位的工作业绩,以学院(书院)为挂靠单位的,社团所得成绩或所获荣誉作为该学院(书院)团总支考评加分依据。

(五)学生社团换届时,挂靠单位按照《坊潍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挂靠社团的主要负责人提出建议人选,经社团会员会议选举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

(六)社团负责人出现违纪情况或其它不适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挂靠单位和校社团联均可免除该负责人职务,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任命新的社团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校团委和校社团联负责解释。《关于印发 ;的通知》(潍院团字〔____〕5号)即日起废止。

学院学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工贸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

适配人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用人单位,校外用人单位使用场景校内勤工助学,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
制定目的学校想让学生打工更安全规范,帮困难同学挣点生活费,顺便锻炼能力,别影响上课和学习。
适用范围只管在校生校内校外正规勤工助学,不包括私下打工和校外非法活动。
职责分工学生处牵头,助学中心干活,各院系配合审核学生,人事处审岗位,财务处发钱,领导小组监督。
禁止行为不准有毒有害危险活,不准超时干活,不准私自设摊卖东西,不准搞传销,不准用学校名义做生意。
检查与监督岗位要填表审批再招聘,酬金每月报助学中心,领导批后财务发卡里,没完成或旷课就停掉,考试挂两门也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____]7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归口学生处管理,学生处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以下简称助学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任何单位、部门、个人未经学生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七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八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二条 设岗原则:既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岗位一般分:

(一)工时岗位:属临时岗位,即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完成任务的岗位。

(二)实行综合工作时和履行岗位职责目标责任制而定的岗位:属固定岗位,即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岗位和寒暑假期内的连续岗位。对固定岗位,可根据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工作责任等方面设置不同档次分别计酬。

第十三条 校内设岗程序:由用人部门填写《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提交人事处、学生处审定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后将已批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交到助学中心,由助学中心统一公开招聘。各部门不得私自招收学生。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助学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本校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助学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助学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未经助学中心批准,擅自在校外从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如违*法律法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禁止学生个人、团体在校内进行各种未经批准或非法商业活动,主要包括:

(一)在校园内设摊进行产品买卖或经营性活动。

(二)在宿舍、教室、校道等场所进行商品买卖。

(三)私自印刷、张贴、发放关于商品买卖或招聘传单和海报。

(四)参加传销活动。(五)用学校或集体的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商行为。

以上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条件:(一)具有本校学籍普通在校高职学生。(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制度。(三)思想品德好,勤奋好学,努力向上。(四)家庭经济困难或符合用人单位(部门)的上岗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程序:

凡符合申请条件申请参加校内外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领取并填写《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见附表),经系审核后,提交助学中心,由助学中心统一推荐到招聘单位(部门)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表现良好者、学习成绩优秀者。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付酬,由用人部门每月向助学中心上报工作量和酬金总额,由助学中心统一制津贴发放表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由财务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通过“校园卡”支付发放。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付酬,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劳动报酬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一般要与助学中心签订协议书;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助学中心(经学校授权)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未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或有下列行为者,助学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一)每学期考试科目累计有两门不合格以上(含两门)。

(二)违纪违规,受学校处分。

(三)参加勤工助学而旷课。

(四)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学校名誉、有碍社会公共道德、违反勤工助学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院学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

适配人群师范类本科生,师范类专科生,学生干部使用场景学业评优,困难资助,就业激励
制定目的想让学生好好学习、多进步,别光顾着玩。鼓励大家德智体美劳都发展,别偏科。让困难同学也有机会拿奖,心里暖暖的。
适用范围管全校在籍本专科学生。管奖学金、助学金怎么评、怎么发、怎么监督。
职责分工学工部牵头定规矩。各学院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带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一起评。学生奖助办负责日常检查和处理投诉。
禁止行为不能考试作弊、酗酒打架、聚众赌博、擅自外出租房。不能虚报家庭情况或成绩。有处分就取消资格。
检查与监督每年按时间表评,比如10月评学业奖、4月评毕业生奖。材料不齐或超时交就作废。查出造假就追回钱,还要处分。办公室每学期查执行情况。

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保证学生的培养质量,积极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开拓进取、求实创新,促进学生德、智、体、能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经过学生代表大会听证,zz师范学院团员(学生)二届五次代表(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具有法定效力。

第三条 《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暂行办法》采用奖助结合的方式,积极促进学校良好学风的形成,营造优质的育人环境。

第四条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包括:优秀学业奖学金、新生励志奖学金、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毕业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专业素质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特困生助学金、困难学生就业助学金。

第五条奖助学金的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育为先的原则,严格坚持标准。通过评奖,引导学生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学生奖助学金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运作,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并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同年度内获多项奖助学金者(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毕业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专业素质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特困生助学金、困难学生就业助学金除外),可享受多项荣誉,但奖金按单项最高奖助金额发放。

第八条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学校优秀学业奖学金一经评定,不得违规操作。奖金发放采取上卡的方式,并分春秋两季学期发放。在此期间若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资格,没收春季学期奖金,并按规定另评他人。

第九条 学生参加各类奖学金评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否则视为弃权,不再另行评定。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zz师范学院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zz师范学院学工部(处)下设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奖助工作。各学院下设学院奖助管理办公室,分管院级奖助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对外联络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十三条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应认真进行调研,负责制定符合现代大学发展规律的奖助政策。

第十四条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审、监督及学生投诉案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奖助经费的管理。奖助经费的管理遵循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执行,并接受学生的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分为校级评审领导小组和院级评审领导小组。校级评审领导小组由学工部聘请专家组成,负责各类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审核、评定和监督工作。院级评审领导小组由各学院党委书记牵头,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参加的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各学院党委书记为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负责对本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公示、监督及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优秀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优秀学业奖学金分为特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三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八条特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三等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德高尚、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并作为省级以上奖助学金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

1、评选对象:全日制在籍满一年的本、专科学生。

2、评选时间:每年10月

3、评选条件

3.1 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评选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为主要依据,专业成绩需达到各学院规定的要求;

3.2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年度内无补考科目;

3.3 年度内违反校纪校规(如:考试作弊、酗酒打架、聚众赌博、擅自外出租房住宿、多次晚归且情节严重等),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本年度的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3.4 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受学校处分者,取消两年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3.5 虚报个人信息者,取消两年的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4、评定等级、比例和奖励金额

4.1特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评定, 奖金6000元/人/年;

4.2一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评定, 奖金3000元/人/年;

4.3二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6%评定, 奖金2000元/人/年;

4.4三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25%评定, 奖金1000元/人/年。

5、获得学校三等以上学业奖学金的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及专业要求排名从高至低依次推荐参加国家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一等助学金、国家二等助学金的评选。

第十九条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助学金的推荐要求

1、国家、云南省政府奖助学金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学校三等以上(含三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同等条件下向贫困生倾斜。

1.1国家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学校特等专业奖学金的获得者;

1.2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励志奖学金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学校一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中的贫困学生(含特困生);

1.3 国家一等助学金的推荐人选需是同年度内学校二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中的贫困学生(含特困生)或新生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中的特困生;

1.4 国家二等助学金的推荐人选需是同年度内学校三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中的贫困学生(含特困生)或新生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中的一般困难学生;

2、同年度内获多项奖助学金者,可享受多项荣誉,但奖金按单项最高奖助金额发放。

3、受学校全额资助的孤烈儿、民宗局资助的特少

数民族学生或受社会大额(3000元以上)资助的学生可参加学校三等(含三等)以上奖学金的评定,奖金按单项(国家奖助金、省政府奖助金、孤烈儿资助项目、特少数民族资助项目、学校优秀学业奖学金项目、新生励志奖学金等等)最高奖助金额领取,并追加500-1000元的奖励。

第四章新生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条新生励志奖学金

主要用于奖励新生中优秀贫困大学生

1、评选时间:每年10月

2、评选条件:

2.1 热爱学习,刻苦钻研,高考学习成绩优异;

2.2 家庭经济困难,本人生活简朴;

3、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评定比例为入学新生人数的25%,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

4、评选程序:

4.1个人申请,班级评议,院级审核,学校认定;

4.2虚报个人情况、经查实的或年度内有违规违纪现象的没收奖金。

5、获得新生励志奖学金者具备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

6、同年度内获多项奖助学金者,可享受多项荣誉,但奖金按单项最高奖助金额发放。

第五章学业进步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学业进步奖学金

用于奖励年度内学业成绩取得明显进步的学生。

1、评选对象及条件

1.1 在籍满一年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1.2 学年度经过本人刻苦努力,专业学习有明显进步,但未获学校三等以上(含三等)学业奖学金者,学业成绩班级排名比上一学年明显提高(提高5名以上)的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评定等级及奖励金额

学业进步奖学金分三等。

排名提高5名以上奖励为300元/人/年,排名提高10名以上奖励为400元/人/年,排名提高15名以上奖励为500元/人/年。

3、评选程序

学业进步奖学金每年12月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初审认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并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六章 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分为外语过级奖学金、计算机过级奖学金、普通话过级奖学金,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和其他专业职业资格过级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

用于奖励单项职业能力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外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者;

非计算机专业通过全国计算机三级考试者;

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达一级乙等以上;

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通过者;

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者。

2、奖励金额

200元/人

3、评选时间及程序

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当年12月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成绩单或等级证书复印件,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

第七章毕业生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毕业生奖学金分为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考研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1、评定对象:在籍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2、评定时间:每年4月

3、评定条件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为在校四年期间遵守校级校规、学习努力、成绩优异,无违纪处分、无补考科目,并被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应届本专科毕业生(评选参考其四年内的智育成绩和个人综合测评成绩)。

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人数的8%评定,奖金1000元/人。

5、省级优秀毕业生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学校优秀毕业生的获得者。

第二十六条考研奖学金

1.1报考硕士研究生并被正式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1.2 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违纪处分的毕业生取消评定资格。

2、奖励金额:按玉师院[____]85号文件精神执行,3000元/人。

3、报考硕士研究生并被正式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享有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奖金不另计发。

4、评选时间及程序

考研奖学金每年6月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录取通知书,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过期不受理。

第八章科研创新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科技创新奖学金设立按照《zz师范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表彰奖励条例》(玉师院〔____〕29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用于奖励在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等活动中表现优异的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zz师范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表彰奖励条例》( 玉师院〔____〕29号)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九章社会工作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社会工作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团)干部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

第三十条优秀学生(团)干部奖学金用于奖励热心服务同学,具有模范带头作用的学生干部。

1、评选对象:班级以上任期满一年的学生(团)干部

2、评选时间:每年四月

3、评选条件

3.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热心为同学服务、大公无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做出优异成绩、学生思想品德鉴定优良;

3.2严格要求自己、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4.

140名以上学生班级,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选名额共2名;40名以下学生班级,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选名额共1名。

4.2学院学生会(团委)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选名额按学生人数600人以下和600人以上两个档次划分名额。600人以下评选名额为10名,600人以上评选名额为15名。

4.3学校学生会、团委,校级社团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选名额为其总人数的30%,总数不超过30名。

5、奖励金额:300元/人

6、省市级优秀学生(团)干部的推荐人选需为本年度学校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获得者。

第三十一条社会实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教学计划以外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者。

1、评选条件

凡能够积极响应学校号召,利用节假日进行一些有实际意义的课题调查,并且能深入到工厂、农村、部队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广泛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2、评选时间:每年9月

3、评选办法

各学院在总结社会实践工作的同时向校团委推荐。由学校组成评选小组,根据各院系参加社会实践的人数比例和调查报告(论文)的比例以及优秀率,评选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4、奖励金额:按当年学校社会实践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章专业素质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专业素质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文艺或其它专业素质竞赛中的获奖者。

第三十三条年度参加国家级或省部级各类文体艺术及其他专业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个人和团体项目一等奖(第一名,以下类同)奖励15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600元;获得省部级个人和团体项目一等奖,奖励6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400元。各类比赛获得国家级个人和团体项目第四至八名者奖励200元。

第三十四条专业素质奖学金申请认定的时间为当年10月,奖励按项目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申请认定奖励的学生需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当年获奖文件或证书(举办单位需为学校认可的机构),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认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

第十一章精神文明奖学金

第三十六条精神文明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团员、三好学生、德育标兵奖学金。

第三十七条优秀学生党员奖学金用于奖励年度民主测评优秀的学生党员。

1、评选对象及条件:在学习、生活中具有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学生正式党员。

2、评选时间:每年7月

3、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优秀学生党员奖学金按学生党员人数的5%评定,奖金100元/人。

第三十八条优秀团员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生活中具有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

1、评选对象及条件: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刻苦学习,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学习、生活中具有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

2、评选时间:每年4月

3、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优秀团员按学生团员人数的2.5%评定,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4、省市级优秀团员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校级优秀团员的获得者。

第三十九条三好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

1、评选对象及条件:

1.1 热爱所学专业,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1.2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心理和意志品格;

1.3 热爱集体和社会工作,有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集体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公民道德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

1.4 生活、学习方面具有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年度内无补考科目、无违纪行为。

2、评选时间:每年4月

3、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三好学生按学生人数的2.5%评定,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4、省市级三好学生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校级三好学生的获得者。

第四十条德育标兵奖学金

1、评选对象和条件

德育标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舍己救人、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志愿服务等美德和突出事迹的学生。

2、评选时间和办法

每年10月集中评选。由各学院推荐,并上报事迹材料。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定额评定,视情况给予100―3000元的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章特困生助学金

第四十一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助学金是为了奖励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本人遵守校规校纪,学习刻苦努力的学生。

1、评选对象:全日制在籍满一年的本、专科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2、评选时间:每年12月

3、评选条件

3.1 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受学校全额资助的孤烈儿、民宗局资助的特少数民族学生或受社会大额(3000元以上)资助的学生除外。

3.2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年度内补考科目不超过两科;

3.3 虚报个人信息者,取消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4、奖励金额:1000元/人/年

5、评定方式:申请资助的学生需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各学院认定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认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

第十三章 困难学生就业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困难学生就业奖学金

用于鼓励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就业条件,寻找就业机会的困难学生

1、评定条件

困难学生就业奖学金的评定条件为在校四年期间遵守校级校规、学习刻苦,无违纪处分、无补考科目,并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的应届本专科经济困难毕业生。

2

、评定时间:每年4月

3、评定等级、比例和奖励金额

困难学生就业奖学金按毕业生人数的5%评定,奖金1000元/人/年。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凡在各项奖学金评定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同时追回奖学金。

第四十四条同等条件下,贫困生参加奖学金的评定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十五条除孤烈儿、民宗局资助的特少数民族学生、特困生外,其他贫困学生年度受现金资助总额(不含通过勤工助学获得的劳动报酬)不超过5000元。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一年,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