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 适配人群 | 施工企业,质管人员,QC组长 | 使用场景 | 工程评优,质量创优,QC活动 |
|---|---|---|---|
| 制定目的 | 想让施工企业更重视质量,多用新技术,把全市工程品质提上去,让大家干活更规范些。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干房建、市政、安装、装修的施工企业,还有管质量的个人。 | ||
| 职责分工 | 市建筑业联合会牵头评奖,企业自己申报材料,评委会按标准打分定结果,联合会监督全过程。 | ||
| 禁止行为 | 不能造假材料,不能有重大质量或安全出事,不能合格率不到100%,不能没优质工程和qc成果。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企业交表和证明,评委会审核打分,结果公示七天,弄虚作假就取消资格,年底发证颁奖。 | ||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管理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走质量效益发展道路,全面推进我市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水平及工程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z市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奖和先进个人奖,每年评比、表彰一次。对通过评审获奖的企业和个人,由市建筑业联合会授予z市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第三条评选范围: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的施工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申报参评。
第四条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并能稳定有效运行。
2、坚持以技术进步推动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3、工程质量在全市同行业中居先进水平:
(1)近两年内所承建的工程全部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2)近两年内所承建的工程至少有三项获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或者有一项区优工程;
(3)坚持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近两年内至少有两项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
(4)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率、人均产值利润率和全员劳动生产率各项生产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中居先进水平;
(5)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二、先进个人:
1、认真学习国家和自治区z市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并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2、在本岗位上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认真负责。
3、热爱本职工作,遵章守纪,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取得显着成绩的。
4、本年度内所负责的工程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第五条申报程序:
1、各会员单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自愿原则组织申报。申报工作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的原则。
2、申报先进集体的企业填写《z市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先进集体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上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以及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总结各一份;申报先进个人的填写《z市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先进个人申报表》(附后),附上个人事迹等。
3、申报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如弄虚作假,取消评选资料或取消已获称号。
第六条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由市建筑业联合会组成评选委员会,根据申报资料、评审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七条获得z市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先进集体的单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集体评选的,由市建筑业联合会推荐参加自治区优秀企业的评选。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建筑施工现场危险点
| 适配人群 | 安拆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塔吊作业,脚手架搭设,基坑支护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事伤人,想把危险地方盯紧点,让干活的人平平安安。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工地里危险大的设备、设施和干活的地方,比如塔吊、脚手架、基坑这些。 | ||
| 职责分工 | 公司安全处牵头审ⅲ级,总工审ⅱ级,集团审ⅰ级;项目部管ⅲ级,二级单位管自己ⅱ级,领导要常检查。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没培训就上岗,不准不戴防护用品,不准违章指挥或作业,不准隐患拖着不改。 | ||
| 检查与监督 | 先填控制卡片,挂标志牌,分级检查(ⅰ级每周查到每天查,ⅱⅲ级按月季年查),查出问题限期改,不改就上报,记录要留底。 | ||
1、总则
1.1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危险点的识别和控制,降低施工的安全风险,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特制定《建筑施工现场危险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地施工生产过程中,危险程度大、易造成人员伤亡的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的控制管理。
2、定义
危险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并能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现场和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3、要求
3.1 对本单位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计算,确定危险点。
3.2 根据可能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和不同性质危险点定量分析计算的结果,危险点划分为ⅰ、ⅱ、ⅲ三个等级。
3.3 危险点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措施。
3.4 危险点的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行业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3.5 危险点的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应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标准和规定。
3.6 各级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应对危险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落实整改。
3.7 危险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安全第一负责人和安全主管领导对危险点的控制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应保证其无重大隐患,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4危险点的确定和等级划分:
4.1依据《危险点控制管理规定》,按照《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控制程序》,公司进行了识别,施工现场危险点如表1。对表1中未列出的符合危险点要求的施工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现场和易燃易爆场所,亦可作为待定危险点进行选择。
4.2 根据不同的危险性质,对待定危险点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计算,确定危险点及其等级。
施工现场危险点清单表1
序号
危险点名称
等级
备注
1
塔吊安装拆除作业
ⅱ
2
塔吊运行作业
ⅲ
3
施工电梯安装拆除作业
4
施工电梯运行作业
5
物料提升机安装拆除作业
6
物料提升机运行作业
7
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8
附着式脚手架
9
悬挑式脚手架
10
门型脚手架
11
挂脚手架
12
吊篮脚手架
13
卸料平台
14
配电室
15
氧气、乙炔库房
16
木工棚
17
深度超过5m(含5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18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
的基坑(槽)支护
19
起重吊装工程
20
高大模板
21
拆除工程
5危险点的控制管理
5.1危险点的审定:
5.1.1 基层各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危险点清单进行识别确认,填写《危险点控制管理卡片》,格式见附录a。直属项目部(含装饰公司)将该卡片报公司安全生产处归档备查,二级单位(二级公司、区域公司、模拟股份公司、安装分公司)下属单位将该卡片报二级单位归档备查。
5.1.2 ⅲ级危险点由安生生产处审定。
5.1.3 ⅱ级危险点的由总工程师审定。
5.1.4 ⅰ级危险点的报建设集团,由集团公司审定。
5.1.5 危险点每三年复审一次。新增、撤销和等级变更的危险点,应严格执行等级划分标准和审定制度。
6管理制度:
6.1 危险点应有安全负责人,明确人员分工和岗位安全职责。
6.2 危险点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标志牌。标志牌的内容应包括危险点的名称、等级和安全负责人。
6.3 危险点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并按gb6442的有关规定进行伤亡事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6.4 危险点改建、扩建时,必须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7作业人员:
7.1 危险点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技术安全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7.2 危险点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执行qj123的有关规定。
7.3 危险点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7.4 危险点的作业人员的变动,应征求安全主管部门的同意。
7.5 危险点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禁止有职业紧急病的人员上岗。
7.6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定期体检。
8检查:
8.1 各级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应对各级危险点进行经常性全面检查、专业性检查个和重点抽查。安全检查应执行qj 1421的有关规定。
8.2 ⅰ级危险点,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所属单位主管领导每月度检查一次,项目现场主管每周检查一次,班组长每天检查一次,作业人员每工作日检查。
8.3 ⅱ、ⅲ级危险点,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所属单位安全主管领导每季度检查一次,项目现场主管每月检查一次,班组长每周检查一次,作业人员每工作日检查。
8.4 检查人员应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表并做好记录。安全检查表的制定应以qj1807为依据,力求精炼、准确、重点突出,便于检查和记录。
8.5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和问题,应逐级上报并采取临时性防范措施。
9日常管理:
9.1 危险点实行分级管理。ⅰ级危险点的日常管理由公司安全主管领导重点监控;直属项目部的ⅱ级危险点的日常管理由安全生产处负责监控,二级单位(二级公司、区域公司、模拟股份公司、安装分公司)下属单位的ⅱ级危险点的日常管理由二级单位负责监控;ⅲ级危险点的监控由项目部负责监控
9.2 危险点应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每班明确负责人,并做好值班和交接班记录。
9.3 危险点应建立事故档案,对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进行记录、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9.4 危险点设备、设施的接地电阻和避雷装置等防范措施应定期检测,保证齐全、有效。
9.5 危险点的测试仪器、仪表、工具等应齐全、灵敏、可靠、有效。
9.6 危险点应配备有效使用的消防器材。
10信息反馈:
10.1 危险点应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以及具体整改措施,危险点负责人应及时反馈到安全生产处。
10.2 危险点发生重大未遂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主管领导。
10.3 各级安全主管领导应及时研究分析危险点反馈的隐患和问题,积极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11危险点的撤销:
基层单位危险点撤销前,直属项目部应立即将《危险点撤销报告》(附录b)报公司安全生产处予以审批,二级单位(二级公司、区域公司、模拟股份公司、安装分公司)下属单位将《危险点撤销报告》报二级单位予以审批。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建筑施工噪声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土石方施工,结构施工,装修施工 |
|---|---|---|---|
| 制定目的 | 怕吵到工人耳朵,也怕吵到旁边住户睡觉生活。想让工地声音小点,大家都能舒服点。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工地现场,管打桩、浇混凝土、装修这些吵的活儿。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带头抓,工长天天盯着,公司工程部每季度查,集团中心不定期抽查。 | ||
| 禁止行为 | 不准22点后干高噪音活,不准用坏机器硬撑,不准大锤砸钢管,不准振捣棒空转乱响。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天开工前检查设备,每周看一次隔音措施,每月测噪音值,超了马上停,整改完再干,不改就扣分通报。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地控制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以防止噪声对施工作业人员身体,特别是听力伤害和对施工现场周围社区居民及相关机构的影响。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施工现场的噪声控制和管理。
第二章 施工场界噪声控制限制
第三条施工场界噪场限值,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如下表。
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施工时间应安排在6:00~ 22:00进行,当由于施工工艺要求或其他原因,必须连续作业或进行夜间施工时,项目经理部要在施工前15日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通报社区居民等相关方,争取得到社区及相关方的认可和谅解。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噪声限值
昼间
夜间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冲气钻等
75
55
结构
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罐车、地泵、汽车泵、振捣棒、电锯、支拆模板、模板修理、搭拆脚手架、外用电梯等
70
装修
吊车、升降机、外用电梯、拆脚手架、石材切割、电锯等
65
备注
6:00-22:00为昼间 22:00-6:00为夜间
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等效声级leq[db(a)]
4第三章噪声控制措施
第四条土石方施工前,施工场界围墙应全部建设完毕。所选施工机械应符合环保标准,操作人员需经过环境教育。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推土机一次推土量、装载机装载量,严禁超负荷运转。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缩短维修保养周期,确保机械设备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在正常使用下,易产生噪声超限的加工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等,采取封闭的原则控制噪声的扩散。封闭材料应选择隔声效果好的材料,其几何尺寸视现场实际情况决定。尽量选择低噪声设备,最大限度降低噪声。在有噪声的封闭作业环境下,要为操作工人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对讲机、耳脉等。
第六条 车辆噪声采取保持技术状态完好和适当减低速度的方法进行控制。
第七条 模板、脚手架支设、拆除、搬运、修理作业,塔吊指挥哨音、砼剔凿施工过程等,这些施工过程噪声的产生多数为人为因素。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通过对全体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培养环境观念,树立正确的环境意识,减少环境噪声污染,使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对噪音影响予以控制。模板、脚手架支设、拆除、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钢模板、钢管修理时,禁止用大锤敲打;使用电锯锯模板,切割钢管时,应及时在锯片上刷油,且模板、锯片送速不能过快。
第八条 在噪声敏感区域均需选用低频振捣棒。振捣棒使用完毕后,及时清理干净,保养好;振捣砼时,禁止振钢筋或钢模板,并做到快插慢拔;振捣砼时,配备相应人员控制电源线及电源开关,防止振捣棒空转。
第九条因施工场地狭小、砼泵必须设在场界外的,应做封闭处理,将固定泵围起来;向商品混凝土分包施加影响,要求其加强对砼泵的维修保养;加强对砼泵、砼罐车操作人员的培训及责任心教育,保证砼泵砼罐车平稳运行。
第十条 先封闭周围,然后装修内部;牵扯到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做作业(如预制构件、木门窗制作等),应尽量在工厂、车间完成,且有防尘降噪设施,减低噪声;使用电锤时,及时在各零部件间注油。
第十一条在敏感区域施工时,应在噪声影响区域的作业层采用降噪安全围帘包裹。
第十二条在高考期间和高考前半个月内,应加强对环境噪声污染监管,按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标准,对各类环境噪声源进行严格控制,防止和减少噪声扰民。
第十三条对于电锯、电刨等噪声较大的车间进行封闭式作业活动时,劳动者应穿戴防噪声的护耳设备。
第四章噪声监测
第十五条 各项目经理部应在施工高峰期、噪声排放量较大时对现场的噪声进行测量,并注明测量时间、地点、方法,并做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监测记录”,以验证噪声排放是否符合要求。监测仪器应检定合格,在有效期内。发现不符合时,按《事件、事故、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噪声控制措施进行日常检查。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管理部门应对各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噪声控制管理工作进行季度检查。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噪声控制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附表1: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监测记录
工程名称
监测地点
场地边界敏感处
监测时间
测量仪器名称 和 型 号
气象条件
测试方法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方法依据
gb/t12524-90
评价标准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
评价依据
gb12523-90
测点
等效连续a声级
建筑施工场地示意图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
| 适配人群 |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防护用具厂家 | 使用场景 | 建筑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 |
|---|---|---|---|
| 制定目的 | 怕假货进工地伤人,想让安全用具都靠谱,保大家平安。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施工企业、个人,还有卖安全帽、电线、防护网这些的单位。 | ||
| 职责分工 | 市建委管总,安监部门干活,查备案、发证、盯现场,监理和施工方一起验货。 | ||
| 禁止行为 | 不许卖没备案的东西,不许用没备案的,不许拿假货糊弄,不许卖两次不合格的。 | ||
| 检查与监督 | 厂家先交材料办证,安监部门审核发证,工地进货要查证留记录,没证的清走,用错的换掉罚钱,每年抽检,不配合就取消资格。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监督管理,杜绝假冒伪劣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生产、销售安全防护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电器产品和安全防护设施。备案的范围包括:
(一)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具;
(二)电气产品包括用于施工现场的漏电保护器、临时配电箱、电闸箱、五芯电缆;
(三)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类限位器、停靠装置、防坠落装置;
(四)其他安全防护用具。
第四条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实施监督管理。青岛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在用于本市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厂家须到市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得进入我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
第二章 申请、审核、登记备案
第六条 国内生产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由生产企业申请登记备案,进口的可由国内总代理申请登记备案。
第七条 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四)部、省级颁发的安全准用证明;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有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及相关的报关资料;
(五)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图纸及产品的技术性能和使用说明书。
第八条 登记备案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合格的,销售单位须与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保证书,由市建委发放《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登记备案证》;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公告、销售、采购和使用
第九条 市建委定期通过发文、登报、上网发布等方式,对审核批准登记备案的产品和应当进行登记备案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告。
第十条 销售单位供货时应向采购单位提供备案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安全防护用具供货登记表》,以便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严禁购买未经登记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管人员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联合验收,并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防护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周转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在重新使用前,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产品进行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施工现场。
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登记备案的合格产品,并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未经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的,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已进入施工现场的防护用具予以清除出场;对已用于工程施工的,责令立即更换,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向施工现场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对发现一次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对登记备案产品的厂家或销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并取销其登记备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连续两次发现不合格产品的;
(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售后服务质量低劣的;
(四)因产品不合格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生产单位应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登记备案申请。逾期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的,原备案资格自动取消,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生产或经销单位应每年向市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产品质量抽查情况,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产品抽检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____年8月1日起施行。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建筑施工单位职工职业健康检查
| 适配人群 | 接触危害岗位员工,职业病高危岗位人员,粉尘作业职工 | 使用场景 | 上岗体检,在岗复检,离岗体检 |
|---|---|---|---|
| 制定目的 | 怕大家得职业病,想早点发现早点治,保护身体别出事,让体检有规矩可依。 | ||
| 适用范围 | 只管公司里碰粉尘、毒物这些岗位的员工,管他们上岗前、在岗时、离职前和突发情况的体检。 | ||
| 职责分工 | 环安课牵头安排,员工自己跑医院体检,总务部盯进度,财务管报销,部门助理交发票。 | ||
| 禁止行为 | 上岗前十五天不体检就不让干这活,离职前不查就不给办手续,体检结果不签字不算数。 | ||
| 检查与监督 | 环安课每年列名单发通知,员工自己约医院,十五天内做完,超期就停岗或不录用;没按时做,部门要扣绩效;复查时间按医院说的走。 | ||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制定本办法。
二、适应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职工职业健康体检。
三、定义:
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四、管理内容
接触职业性危害岗位的职工由总务部环安课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4.1上岗前检查:
新进职工在确定从事接触职业性危害岗位时,由公司出具证明,并知会职工本人,在上岗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病体检。逾期未进行职业病体检者,公司不予录用。
4.2经职业病体检合格者,公司予以录用,并签订职业危害岗位合同。相关的职业病体检费用在上岗六个月后由部门助理凭发票至财务部报销;若体检不合格者,公司将优先予以换岗,亦可不予录用,相关的职业病体检费用由职工自行承担。
4.2在岗期间检查:
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在上岗前体检满1年后;接触粉尘岗位的职工,在上岗前体检满2年后,由公司组织至体检机构进行上岗期间的职业病体检,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
4.3离岗时体检:
经过上次职业病体检(包括岗前、在岗期间及其他应急性体检)满三个月的职工,在提出离职申请经本单位核准后,由公司出具体检证明,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病体检,体检费用先自行承担。
经体检合格者,凴体检合格报告办理离职手续,其体检费用凴体检发票附于离职单之后,于本人薪资中补发。未进行离岗时职业病体检者,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4.4应急性检查:
职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儅发现接触新的职业性危害因素时,由公司出具证明,并知会职工本人,在上岗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病体检,职业病体检项目包括原工作岗位及新的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体检。逾期未进行职业病体检者,公司不予换岗。
儅职工本人疑似患有职业病时,可临时要求公司进行联络职业病体检,体检费用先自行承担。儅体检结果确认患有职业病时,凴体检发票,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否则费用自行承担。
4.5以上体检结果应及时知会员工本人,并要求其签字备桉。
4.6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7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4.8应及时更新接触职业危害岗位职工的名册,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桉的相关资料。
山东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fcg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
| 适配人群 |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施工企业 | 使用场景 | 工程招标投标,示范工地创建,安全生产检查 |
|---|---|---|---|
| 制定目的 | 想让建筑市场更规范,信用好的企业能多接活,信用差的少接活。落实东兴试验区政策,让改革措施真正起作用。 | ||
| 适用范围 | 管防城港市所有做房建、市政工程的施工企业,管他们干活表现、现场管理、获奖情况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市住建委牵头定规则,各县区住建局录信息、查问题,it公司维护系统,监督由上级部门盯着。 | ||
| 禁止行为 | 不能拖欠工资和工程款,不能违法开工,不能造假报材料,不能不整改被罚的问题,不能围堵讨薪。 | ||
| 检查与监督 | 企业自己报好行为,监管部门录不良行为,系统自动算分,每年12月31日清零重算。没按时报的不加分,错录的3天内改,漏录的全市通报。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地显效,落实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记录、考核、整合和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 (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为采用政府采购招标购买服务,委托it企业按照本办法开发信用行为评价系统软件,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行为评价系统和信用档案手册。将采集、录入、确认的市场行为、现场行为、评优创先等按照本办法,公示期满后,自动综合计算并生成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得分,同时自动链接到“防城港市工程招标造价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公开发布。
第四条 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互联互通,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行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行为信息分类
第五条 信用行为信息分为基本信用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
(一)基本信用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有关从业人员情况,资质资格的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以及有效期等,按照“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信息,本办法不重复建设。
2.建筑业产值信息,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对防城港市作出的建筑业产值贡献。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奖励和表彰的行为。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管理文件等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行为。
第三章 信用行为信息采集
第六条 建筑业产值信息,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的产值进行加分,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一年采集一次。
第七条 良好行为信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采集。获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应在获奖后28天内书面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告知的,该良好行为不予计分。
第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依据。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____年1月1日;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本办法施行之日。
第四章 信用行为信息公布
第十条 良好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良好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名称、授予文件文号、授予部门和授予时间;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处罚或处理文件文号、行政处罚或处理机关和执行时间。
信用行为信息记录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中,自信息确认之日起,“评价系统”自动链接到信息网进行公示,即为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为3日,公示期内该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
第五章 信用行为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实行实时量化评分制,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分别汇总计算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
信用行为的有效期自该行为信息参与评价综合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除特别注明外,有效期一年,即公布期限为1年。信用行为信息在公布期限内,参与实时评价计分;公布期限届满后转入“评价系统”后台长期保存,不参与信用实时评价计分。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基本信用分,鼓励建筑企业申请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就建筑业产值信息进行加分,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一年采集一次。
年度建筑业产值10亿元以上的,加1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5亿元——10亿元(含本数)的,加0.8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亿元——5亿元(含本数)的,加0.6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6000万元——1亿元(含本数)的,加0.4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3000万元——6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3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000万元——3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2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200万元——1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1分;
未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或年度建筑业产值200万元以下的,不加分不扣分。
第十三条 良好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一)积极响应防城港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完成各项抢险、救灾、扶贫等任务,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通报表扬加0.5分。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荣获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或自治区优质工程奖、最高质量奖、结构杯、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绿色工地和主席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等表彰的,加1分。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的工程项目,被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2分;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3分;被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5分。
(四)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行业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县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1分,市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3分,自治区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5分,国家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6分。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扣分标准
(一)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上年度“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总扣分值直接提取计算,在防城港市动态扣分值10分以上2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2分,20分以上3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4分,30分以上4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6分,40分以上5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1分,50分以上6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1.5分,动态扣分值60分以上的扣2分。
(二)参与或介入违法违章建筑建设(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施工),每个项目扣0.3分。
(三)未按要求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议、清欠协调会和项目约谈会等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人每次扣0.1分。
(四)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清欠、工程进度等自查自检报告、总结、数据或拒不服从监督管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1分。
(五)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做好“扬尘整治”,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3分。
(六)在日常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的,每次扣0.1分;拒不停工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每次扣0.3分。
(七)存在合同履约不到位、人员设备投入不足、履职不到位、质量安全整改不到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每被约谈一次扣0.2分。
(八)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0.2分。
(九)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资质核查、诚信库审核等建设管理业务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0.5分。
(十)企业因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中标项目违法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给他人等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十一)同一项目因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工程质量保修等各类问题遭到市民(业主)重复投诉,且在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个项目扣0.3分。
(十二)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因施工导致市政配套管网及其他市政设施遭到严重损坏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扣0.3分。
(十三)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扣1分;造成2人死亡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3分。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两起一般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第二起责任事故扣5分。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次扣10分。
(十四)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报告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十五)在日常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妥善处理因工程款纠纷引发农民工集聚讨薪,有围堵企业或项目现场行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0.3分;有围堵市政道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0.5分;经相关部门协调,未能妥善处理并导致农民工多次集聚讨薪,影响恶劣被通报批评的,扣1分。
(十六)因违法违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每次扣1分;未按时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次再扣0.5分。
(十七)被各城建项目业主诚信履约年度考评定为不合格的,扣0.5分。有具体考评办法的,按具体考评办法确定扣分分值。
第十五条 诚信评价等级
年度综合评价,每年的1月至12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系统”根据评价周期内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总和与项目数量计算算术平均值所得,按照平均值高低自动形成建筑市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优秀: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前10%(含10%);
良好: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10%-50%(含50%);
一般: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50%-90%(含90%);
较差: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后10%。
第六章 信用行为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直接运用到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在招标文件评标评分办法中加入企业信用行为得分。投标人的企业信用行为得分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直接进行计取。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项目,在原招标文件范本中评标评分办法构成(技术标、商务标、企业信誉)基础上,增加企业信用行为得分(直接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开标前1工作日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作为投标企业的信用行为得分进行计取)。投标人汇总得分(满分100分 企业信用行为得分)=该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 商务标得分 企业信誉实力得分 企业信用行为得分。
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三年内无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用行为信息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信用行为得分暂按0分计入。
(二)其他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决定是否参照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在建设工程发包或业务委托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的年度综合诚信评价等级和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优先选择信用优良企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评价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不按时采集录入信用行为信息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全市通报;造成严重信用行为信息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信用行为评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认为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书面陈述申辩。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申辩或异议处理期间,信用行为信息记录不中断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____年1月1日起试行。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建筑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实施办法
| 适配人群 | 总监理工程师,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 使用场景 |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危大工程论证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事,想让监理盯得更紧些,全省安全水平能提一提。 | ||
| 适用范围 | 管监理单位和他们手里的工地安全活儿,重点是盯施工方案、人员证件、现场防护。 | ||
| 职责分工 | 省里建委牵头管,市县级建委各管自己地盘;总监负总责,安全监理工程师具体干,监理员跟着查问题报情况。 | ||
| 禁止行为 | 专职安全监理不能同时盯俩项目;危险工程没专家论证不能开工;施工方材料不全或不合格,监理不能签字放行。 | ||
| 检查与监督 | 开工前要编好安全监理规划和细则,查施工方资质和方案;施工中天天巡、周周记、月月报;发现问题发通知单,严重就停工;没整改就上报;检查记录要留痕,完工后归档。 | ||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提高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政府《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实施办法。
市(行署、省农垦或森工总局)、县(市、区、农垦分局或林管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依法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和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工程项目设置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只负责一个项目的监理安全生产工作,对二等以下工程项目设置的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只能由同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兼任。
前款中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是指含有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以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____]213号)确定。
第四条: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配置人数为:
(一)住宅小区工程外的一等工程设置2人。
(二)住宅小区工程外的二等工程和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工程设置1人。
(三)住宅小区工程按照建筑面积每12万平方米设置1人。
第五条:监理单位人员应当依据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责任制、规章、工作规程,对所承担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负总责,负责落实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责任制、规章、工作规程,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含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内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依法将有关安全生产监理情况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对本人依据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编制、审查或审核并签字确认的有关监理安全生产内业资料承担监理责任。
(三)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根据书面授权确定其是否对监理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四)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具体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负责,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对本人依据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编制、审查并独自签字确认的有关监理安全生产内业资料承担监理责任。
(五)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定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监理员,应当在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开展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指出并及时向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报告,并对本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有关检查的记录真实性负责。
(六)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监理工作涉及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应当配合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工作。
第六条: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程序和内容
(一)编制以下文件资料:
1、含有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内容的监理规划。监理规划中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范围、内容、目标、程序、制度以及专(兼)职监理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含有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内容的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中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特点、流程、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值等。
(二)以施工单位报验、监理单位审查形式审查:
1、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
2、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以及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4、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和安全员上岗证,是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5、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6、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第七条:施工阶段监理安全生产工作的程序和内容
(一)巡视检查:
1、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依据建设部、省有关规定,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二)以施工单位报验、监理单位审查形式检查:
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电器产品、架设机具等有关产品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或复试报告)、生产(制造)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本款中安全防护用品,是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
安全防护设施,是指“临边、洞口”的工具式或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防护用具;
安全电器产品,是指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器开关、电缆;
架设机具,是指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及其配件。
2、施工单位起重机械等机械、脚手架(安全网)和临时用电设备等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是否符合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3、施工单位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____]213号)第三条要求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并签署意见。
4、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三)定期组织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四)在定期召开的工地例会上,应当评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
(五)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在项目监理机构的日记或专项安全监理日记中记录当日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安全施工问题和处理措施以及安全生产监理的其他工作内容。总监应当按周审阅并签署意见。
(六)项目监理机构编写《监理月报》时,应当如实、全面记录当月的安全生产监理的有关工作内容,对当月施工安全状况和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做出评述,并及时报送建设单位。
(七)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省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安全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并签字。
(八)监理内业资料,要求专人负责、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八条:监理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以及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书面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安全事故隐患危急必须立即处理的,应当下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根据前款有关监理指令整改安全隐患或补报书面材料的,监理单位应当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内业资料包括:
(一)审查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使用gb50319-2000中a2表;
(二)审查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的使用gb50319-2000中a3表;
(三)施工单位报验(如:有关设备、设施的验收手续;三类人员的安全考核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书;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生产责任制等),监理单位审查有关资料的使用gb50319-2000中a4表;
(四)有关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过程中使用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等分别使用gb50319-2000中b1、b2、a6表;
(五)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理工作联系使用gb50319-2000中c1表;
(六)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黑建安监理a1表“总包单位资格报审表”(附件1);
(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机构的报告,使用黑建安监理b1表“安全监理工作情况报告书”(附件2);
(八)施工单位记录安全隐患检查整改情况并由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的表格,使用黑建安监理a2表“安全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附件3)
(九)监理日记形式,可以单独记录一本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日记,也可合记于项目监理机构的日记中。
第十条: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应明确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内容及相应的费用支付条款,其安全监理费不得计入投标价中,具体取费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另行协商确定,取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物价局、国家建设部[1992]价费字479号文件中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监理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过程中,以剥夺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继续监理本工程项目资格等为手段,提出下列不符合建设工程安生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而明确要求监理单位审查通过的;
(二)在监理单位结合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际,依照法规、规范规定下发工程暂停令后,明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的;
(三)阻止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的。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____年12月15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建设现场,边通车施工,强夯作业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事,保工人安全,钱要花在刀刃上,不让安全钱乱用。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施工项目部,管安全钱怎么花、花在哪、怎么报账。 | ||
| 职责分工 | 项目部自己列台账、报账;监理工程师签字把关;项目办最后批钱;公司发文件管总。 | ||
| 禁止行为 | 钱不能挪用,发票合同必须真,没监理签字不能报,超范围不给付,台账不对不给钱。 | ||
| 检查与监督 | 按工期分三批付钱,第一期先付30%预付款,每期凭发票合同报,监理签完才走流程,没凭证不付款,报错重来,超期不补。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建设现场安全施工行为,确保生产安全和安全措施的全面落实,用好安全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第三条 安全专项费是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清单中列计的专门用于安全生产,保障生产安全而投入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安全专项费是在批准的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安全预案和业主指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五条 项目部根据批准的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安全预案及业主的要求,建立物资储备、设备配套及人员组织台帐,根据台帐进行计量支付管理。具体要求按照公司下发的《关于印发 ;的通知》。
第六条 安全专项费的使用必须通过现场计量确定,实行实报实销,限额控制,由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双重控制,项目办批准使用,按照计量支付程序进行支付。
第七条 安全专项费的计量支付控制,按照每三分之一工期支付总额的30%,交工证书签发后,支付总额的10%。为了资金周转,第一期计量时支付30%的预付款,在三分之一工期完成前通过计量顶冲完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计量。
第八条 安全专项资金的计量凭证,为材料采购发票,设备租赁合同、台班结算单,安全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单,临时工程的结算单等,所有凭证都必须通过监理安全工程师的签字认可。同时,必须符合公司下发的《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安全专项费的用途主要是:
一、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及应急预案
主要包括: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设计;②安全保证体系;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④安全责任制度、检查制度、教育制度、交底制度等管理制度;⑤各种危险品的管理办法;⑥各种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安全预案,包括防汛防洪、防爆、临电、消防等等;⑦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需要的资料。
二、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与监控,固定费用,为安全专项费用的5%,交工验收后,安全目标实现,一次性计量支付。
三、安全标志的购置以及宣传栏的设置费用
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安全操作、施工机械安全作业等的标志牌、报刊、宣传书籍、文字材料的购置。宣传标语横幅在项目部驻地、施工驻地、施工现场均要悬挂,为保证标语的醒目、完整,每一个月更换一次。
四、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费用
1、项目经理部“三类”人员
项目经理部“三类”人员指:项目经理、总工、安全管理人员,共计6人。教育培训费主要包括:①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费用;②聘请专业人员授课的费用。
2、特殊工种、技岗人员
共计培训150人,主要费用为:①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费用;②参加项目部组织培训的费用;③聘请专业人员授课的费用。
3、其他参建人员
范围包括全部参建人员,尤其是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
培训费用为安全专项费用的5%,在在合同工程完成50%后一次性计量。
五、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
1、项目部临时驻地
项目部驻地包括办公室、职工宿舍、食堂、试验室配置灭火器、消防组合器材、消防砂等
(1)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2)消防组合器材(含铁锹、消防斧等器材)
(3)消防砂
2、施工队伍现场驻地
包括项目部施工驻地、预制场地,根据实际情况共配置的灭火器、消防组合器材、消防砂等
3、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共配置的灭火器、消防组合器材、消防砂等
六、保健、急救措施的费用
1、保健、医疗器材
2、保健、急救药品
①急救器材主要包括急救包,急救担架、氧气袋、卫生箱等;
②急救器材的使用与保管由专职或兼职医疗保健人员负责。
主要包括防暑、防冻伤、食物中毒、以及机械碰伤等的应急救助药品。为安全专项费用的1%,交工验收后,安全目标实现,一次性计量支付。
七、防触电系统购置费用
(1)变压器、配电线路的防护费用
①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及三芯电缆;②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③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2)配电箱、开关箱、漏电保护器
①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都是合格品;②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3)接地保护装置
①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②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③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设置三处以上。
八、临边安全防护费用
1、全线的施工围挡
①项目施工时对过往行人有安全要求的地段需要考虑采用的混凝土立柱和铁蒺藜或铅丝网围挡等,基坑维护采用的彩钢板围挡;
②基坑维护可用彩钢板围挡。
九、高空作业防护费用
1、安全网、安全挡板购置安装
该项费用含安全网的购置和安装
2、上、下通道的安全防护
十、主要分项工程的安全防护费用
1、施工便道、行车安全防护
(1)交通指挥人员费用
(2)净泥防滑碎石带
碎石带的费用中含基本的维护费用
2、强夯施工安全防护
(1)噪声检测仪 按50%折旧计
(2)震动检测仪 按50%折旧计
(3)减震沟 含修建和维护费用
十一、主要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费用
1、安全帽
2、安全带
3、绝缘手套
易损用品,考虑正常的损坏
4、焊工面罩
5、施工防护面罩
主要用于强夯施工
6、水鞋
7、绝缘雨鞋
主要用于电焊工作业
8、雨衣
9、铁锹、镐头、大锤
10、施工用帆布手套
11、防冲击眼护具
以上为易损用品,每人每周更换一副。
十二、防汛、避雷设施的费用
1、临时排洪沟
施工现场排洪用,设置在低洼地段。
2、其它防汛设备、材料
主要设备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发电机、运输车辆等,按台班计
主要材料包括水管、钢管、木材、片石、水泵、电缆、编制袋等
3、避雷装置
十三、交通安全费用
1、交通疏导人员及必要器材
部分疏导人员由具有专业疏导知识或经验的安全巡查人员,主要针对边通车边施工路段。
2、警示灯、警戒标志等设施费用
包括警示灯、警示旗,路堑工程用的警示立柱
十四、奖罚专项费用,分为项目部内部奖罚费用和项目办奖罚专项费用,所占费率分别为本合同段安全专项费用总额的4%和6%。
十五、其他安全支出费用
第九条 在安全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建立奖罚制度。对于安全制度和办法不能严格落实,安全措施不能到位,安全预案不落实不演练,或者出现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将予以处罚,罚金从安全专项费中支付,对于安全工作扎实到位,安全目标全面实现,将予以奖励,从被罚单位的罚金中支付。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
| 适配人群 | 吊篮操作人员,安装单位技术人员,租赁单位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幕墙安装,高空外墙施工,吊篮移位验收 |
|---|---|---|---|
| 制定目的 | 吊篮出事太多,人命关天,得管住租赁安装使用这些环节,让干活不乱来。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租吊篮、装吊篮、拆吊篮、用吊篮的单位和人,还有现场干活的操作工。 | ||
| 职责分工 | 市质安总站牵头,区站盯辖区,租赁单位修设备,安装单位装拆,使用单位天天查,总包单位组织验收,监理盯着看。 | ||
| 禁止行为 | 不能用淘汰的、超龄的、没合格证的、缺安全锁的吊篮;不能无证装拆;不能超载;不能当升降机用;不能大风大雨天干。 | ||
| 检查与监督 | 装完必须检测再验收,移位也要再验;每班开工前自己查一遍;维修要断电挂牌;监督站不定期查,有问题马上改,不改就扣分罚钱。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受监工程吊篮的管理工作。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受监工程的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吊篮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吊篮产权单位在租赁(使用)设备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租赁(使用)。
出租吊篮时,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 租赁单位购置的吊篮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六条 租赁单位应派专业人员(也可委托安装单位派人)负责吊篮设备日常使用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负责装拆。无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得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持有《登高架设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吊篮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吊篮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时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三)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安装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条 吊篮安装完毕并自验合格后,报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和《杭州市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登记表》,自检测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程受理的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吊篮在同一施工现场进行二次移位安装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存现场备查。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制定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专业人员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每班作业前,使用单位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对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对吊篮实行专项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吊篮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二)审查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吊篮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三)提供和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和安装、拆卸安全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四)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五)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派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三条 吊篮操作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操作。
第十四条 吊篮作业时,严禁超载。吊篮上宜设置超载保护装置。严禁使用与说明书规格不符的超长吊篮。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六条 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告知维修人员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七条 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有效标定期不大于一年。安全锁应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十九条 吊篮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二十条 对作业环境的要求:
(一)严禁在大雾、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进行作业。
(二)工作处阵风风速大于8.3m/s(相当于5级风力)时,操作人员不准上悬吊平台。
(三)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四)禁止夜间施工。
(五)施工范围下方如有道路、通道时,必须设置警示线或安全护栏,并且在周围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第二十一条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等易燃易爆品。
在外墙上施焊、打玻璃胶等作业,应对吊篮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实施隔离防护,对使用中粘附到钢丝绳上的玻璃胶带纸、涂料、水泥等污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出悬吊平台,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出入。严禁作业人员从一悬吊平台跨入另一悬吊平台。
第二十三条 配重有质量标记,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悬挂机构的配重穿杆上,并具有防挪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的尾端固定应牢固、可靠。应设置安全环,绳夹数量为4只。间距、固定方式应符合gb5976-86钢丝绳夹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gb5972钢丝绳报废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吊篮用电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jgj46-____要求,设置开关箱。
第二十六条 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采取巡查、抽查方式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监督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责任单位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市建委关于《***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信用扣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