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管理办法
| 适配人群 | 项目材料员,现场安全员,分包合约经理 | 使用场景 | 工程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管理,安全设施验收 |
|---|---|---|---|
| 制定目的 | 怕安全材料出问题,得盯紧供货单位。按国家法律要求,得管住源头,让工地用上靠谱的安全东西。 | ||
| 适用范围 | 管给工地送安全材料、设备、防护用品的单位。管他们资质、合同、进场验收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公司质安部牵头,分公司经营/技术/安全部门各审一块,项目部收货验收。经理批合同,公司备案。 | ||
| 禁止行为 | 不许用淘汰的、有隐患的、超龄的、检测不过的设备。不许缺保险限位装置,不许没证就开工。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检查分供方,项目部验收留记录。查出问题按《安全生产奖罚规定》处理。验收由质量员、材料员、安全员一起干,不合格马上清走。 | ||
1 总 则
1.1为加强对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的控制和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1.2公司有义务、有权利负责对供应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认证考核。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对供应单位的控制和管理。
2 管理内容与要求
2.1 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要对供应单位的资格进行评价,公司建立合格供应单位名录和合法的供货范围,从中选择合适的供应单位。评价内容包括:
2.1.1 技术、生产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
2.1.2 生产制造许可证和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经营许可及准用证明文件;
2.1.3 市场信誉和履约能力。
2.2 供货合同中要约定安全物资的规格、型号、登记及品名;生产制造规程和标准;验收准则和方法。供货合同签订前要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核批准:分公司经营部门审核供应单位的各种资质资格,合格后签字确认;分公司技术部门审核供应单位的生产制造规程和标准,合格后签字确认;分公司安全部门和质量部门审核供应单位的验收准则和方法,合格后签字确认;分公司经理对分包合同进行批准,报公司市场经营部备案。
2.3 安全物资进场后项目部应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安全物资应做好标识并清退出场。验收的方法包括:查验质量合格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通过外观检查和规格检查查看实物质量;按规定抽样复试。验收工作由项目部质量员、材料员、安全员会同供应单位负责人完成。
2.4 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2.4.1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及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2.4.2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及防护用品的生产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2.4.3生产、经营单位对提供的机械设备及配件及防护用品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4出租单位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具备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2.4.5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租。出租单位在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安全性能检测的内容一般包括:
1 外形、钢结构、主要焊接部位;
2 各工作机构;
3 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如限制器、限位、保险装置及防护罩;
4 各电气、液压系统;
5 各部分零部件等。
2.4.6禁止出租下列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1 国家明令淘汰的;
2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3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
4 检测不合格的。
2.4.7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2.4.8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2.4.9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2.4.10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2.4.11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2.5管理责任
2.5.1按供应单位在公司生产过程中的隶属关系,各分公司、项目部必须负责做好供应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不得推脱或放弃管理。
2.5.2各单位要按规定核查供应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或行业有关部门规定的证书与其经营行为是否相符。
2.5.3各单位要建立供应单位管理记录,健全施工现场管理资料。
3 检查与考核
3.1公司、分公司和直属项目部每月对分供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3.2对违反本规定的分公司、项目部、供应单位或责任人,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予以处罚。
本规定从____年01月01日起执行。
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质安部
____年12月20日
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管理办法:发电厂安全设施标准化
| 适配人群 | 发电厂厂长,生产厂长,车间主任 | 使用场景 | 发电生产现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设施普查 |
|---|---|---|---|
| 制定目的 | 让安全设施有规矩可循,大家干活更安心,现场看着整齐,机器环境人都顺心,不出乱子。 | ||
| 适用范围 | 全厂所有生产单位,管安全设施怎么摆、怎么装、怎么补、怎么保养。 | ||
| 职责分工 | 厂长带头抓总,安监部盯着落实,设备部帮忙买配件,车间主任管自己地盘,班组长盯班组,责任人天天看自己那块。 | ||
| 禁止行为 | 不准随便挪安全标牌,不准缺安全标识,不准用错颜色和图案,不准让设施脏破旧,不准拖着不修不换。 | ||
| 检查与监督 | 安监部每季度查一遍,车间每月自查,班组每天看,年底评星级,没做到的扣分,整改不力的通报,9月底前全厂弄完。 | ||
1 总则
1.1 目的
为使发电厂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为广大职工创造一个安全、文明、舒适的工作环境,不断促进人、机、环三要素的和谐,保持生产现场良好的安全稳定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1.2 引用文件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
《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化星级评定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生产设备分工管理标准》
1.3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发电厂所有生产单位的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管理。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为加强对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厂部应成立以厂长为组长、生产厂长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和各单位一把手为成员的安全设施标准化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企业的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监部和设备部为常务办事机构。
2.1.2 各车间(专业)也应分别成立以车间(专业)主任为组长的本单位安全设施标准化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单位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
2.1.3 各车间(专业)还应将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逐级分解落实到班组和责任人,使全厂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管理局面。
2.2 职责
2.2.1 企业领导小组的职责:
(1)全面领导本企业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
(2)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责任制和有关的制度、标准和实施计划;
(3)组织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光盘进行学习、宣贯和落实;
(4)保证并落实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所需的费用和资金;
(5)协调各单位在开展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中所遇到的重点和难点;
(6)对企业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组织总结和分析,制定改进措施;
(7)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考核和奖励决定。
2.2.2 安监部职责:
(1)制定并落实本企业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实施计划;
(2)监督各单位、各部门及各级人员安全设施标准化责任制的落实;
(3)组织各单位开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光盘的学习和宣贯活动;
(4)组织并监督各单位开展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普查、统计、安装和补充、完善工作,并负责对各单位安全设施标准化的安装质量进行验收;
(5)对各单位上报的普查统计结果进行审查,对缺少和需要补充的向厂部提出补充和购买申请。
(6)对各单位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提出奖励与考核意见。
2.2.3 设备部职责:
(1)协助安监部组织各单位开展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普查、统计、安装和补充、完善工作。
(2)负责按照厂部要求制定安全设施标准化的补充和采购计划,并监督和督促物资部门积极进行采购。
2.2.4 车间(专业)职责:
(1)全面领导本单位的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台帐,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有关制度及方案;
(3)落实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班组和责任人,并定期对班组和责任人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出奖励与考核意见。
(4)负责所属区域内安全设施的普查、登记、安装、补充、维护和保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需厂部解决的及时进行上报;
(5)开展本车间(专业)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光盘的学习和宣贯活动,并按照要求进行落实。
2.2.5 班组职责:
(1)学习并落实《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并按照要求开展本班组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
(2)建立、健全本班组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台帐,严格落实车间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规定及要求;
(3)负责班组所属区域内安全设施的普查、登记、安装、补充、维护和保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需车间或上级部门解决的及时进行上报;
(4)定期监督检查班组责任人安全设施标准化责任制落实情况,并提出奖励与考核意见。
2.2.6 责任人职责:
(1)认真学习并掌握《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严格执行各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要求;
(2)按照上级要求定期对所属区域安全设施进行普查、统计、安装,负责所属区域安全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安全设施的美观、规范、齐全、符合要求;
(3) 每日至少对所属区域的安全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需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应及时进行上报。
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管理办法:项目安全设施监督
| 适配人群 | [投资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机构,设计单位 | 使用场景 | [工业建设,项目立项,安全验收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故伤人伤财,想让工厂建得安全点,按法律来管这事。 | ||
| 适用范围 | 管本省所有工业建设项目,重点盯安全设施咋设计、施工、验收。 | ||
| 职责分工 | 省级安监部门带头,市县级各管自己地盘的项目,行业部门也得配合着管。 | ||
| 禁止行为 | 选址不安全不能建,没做安全论证不能开工,没过审查不能设计施工,没验收不能投产。 | ||
| 检查与监督 | 投资方自己准备材料报审,安监部门20天内查完,超期要批延;没按规矩办就罚款,严重了追刑责。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投资建设单位)对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设立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的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
(三)建设项目周边设施、单位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 设立下列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设立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审查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投资建设单位申请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规划选址文件;
(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在20日内不能完成审查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资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选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对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辨识不全面的;
(三)对涉及的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四)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五)安全设施的配置方案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六)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的。
第十二条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
(一)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主要技术、工艺、生产方式以及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生产的规模、范围超出已经通过审查的规模、范围的。
第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及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三)立项许可证明文件;
(四)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需要报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安全设施设计由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七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的;
(二)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出充分论证和合理说明的。
第十八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情况。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的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发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报告投资建设单位。确需修改设计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后,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于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类型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五条 投资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六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五)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七)安全生产设施资金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评价报告;
(九)安全机构设置或者人员配备情况;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国家和省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验收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应当到现场进行验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验收审查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资建设单位。
第二十九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七)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提供虚假文件的;
(十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前,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的,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变更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投资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依法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审查而未经安全审查合格,设计单位擅自进行设计,或者未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进行审查而未经审查合格,施工单位擅自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者承担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及总体竣工验收,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建设项目,是指工业生产单位用于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安全设施,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为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而配备的设备、装置、安全通道等设施。
第三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规模较小、工艺流程简单和危险程度较低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程序。
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管理办法:安全设施检查和试验
| 适配人群 | 固定维修人员,分管科队负责人,斜井操作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安全设施巡检,斜井运行保障,防跑车装置维护 |
|---|---|---|---|
| 制定目的 | 怕安全设施坏了没人管,出事没人修,想让每个设备都有人盯、天天查、坏了马上修。 | ||
| 适用范围 | 各单位区域里的所有安全设施,包括警铃、防跑车装置这些。 | ||
| 职责分工 | 分管科队牵头,固定维修人员天天检、按时修,安监员不定期抽查记录和现场。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漏检漏修,不准不填记录,不准失灵了还继续生产,不准试钩检查走过场。 | ||
| 检查与监督 | 维修员每天检查填写记录,科队长每周核对一次,安监科每月查执行情况;没做到就通报批评,两次就调岗;记录本每月交安监科存档。 | ||
1、各单位区域内所有安全设施,必须明确分管科队并固定维修人员。
2、所有安全设施,都必须实行日检制,并认真作好记录。
3、严格执行检修制度,按照检修周期,由固定维修人员进行认真维护管理,确保安全设施灵活可靠。
4、发现安全设施失灵时,必须立即进行修理,否则不准生产。
5、凡因漏检、失修造成重大事故或重要损失时,追究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6、对斜井的警铃必须每班检查试验一次。
7、对斜井内防跑车装置必须每班试钩一次;每日全面检查一次;每半月对装置试验一次,内容包括断绳保护、上下限位保护、下头挡车栏动力电源断电保护、通讯电缆故障保护等。所有以上试验、检查必须建立记录,并认真如实填写。
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管理办法:斜巷安全设施安装、使用
| 适配人群 | 机电队长,安全监察员,运输设备包机人 | 使用场景 | 斜巷运输,掘进作业,轨道顺槽 |
|---|---|---|---|
| 制定目的 | 斜巷运输老出事,设施不牢靠,想让设备更安全,减少事故,保护大家。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用斜巷运东西的单位和人,管挡车器、挡罐梯、防跑车这些设施。 | ||
| 职责分工 | 机电运输部定标准、查设施;安监部盯着执行;各单位机电队长是现场第一责任人;专人管档案和检查。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私改设施设计和结构;不准在顶板碎的地方装挡罐梯;不准用不合格固定方式;不准没验收就用设施。 | ||
| 检查与监督 | 机电部建档案、定期查;安监部日常盯;队长天天管;发现不合规罚钱;月底前完成整改,再犯翻倍罚。 |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斜巷运输管理,消除斜巷运输不安全隐患,提高斜巷安全设施的管理水平,杜绝斜巷运输事故,根据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结合鑫铜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一条 机电运输部对斜巷运输安全设施负业务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斜巷安全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及维护标准,负责组织对斜巷安全设施的检查工作,对斜巷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条 安全监察部对斜巷安全设施的各项标准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对斜巷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机电运输部、安全监察部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及检查组织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机电队长(机电负责人)是本单位斜巷安全设施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斜巷安全设施的完好状况及日常使用情况负现场管理责任。
第五条 机电运输部要建立“斜巷安全设施”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安全设施的规格型号、安设地点、安设时间、巷道坡度、提升设备型号、提升车数、距斜巷上变坡点的距离、设备包机人、单位负责人等。
第六条 斜巷安全设施的管理原则是:谁使用、谁维护、谁负责。
第七条 各管理单位机电队长负责斜巷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装设置
第一条 斜巷挡车装置阻车器、挡罐梯、自动防跑车装置,应严格按矿要求制作和安装,强度和可靠性必须满足相关规定,各单位严禁私自安装改变设计及安装结构的安全设施,否则每处罚款1000-2000元。
第二条 主要斜巷为岩巷的挡车扛必须采用工字钢梁、铰接形式固定。严禁采用其他固定连接方式。
第三条 主要斜巷为煤巷工字钢梁支护的,要将承重梁及承重梁后两架梁固定在一起,主要斜巷为u型钢梁支护的,要在u型钢中串工字钢梁固定。
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轨道顺槽安全设施安装标准参照,本规定第九、第十条执行。
第五条 铰接固定销轴及固定螺栓强度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必须具有防松、防脱性能。
第六条 用锚索或锚杆固定的,固定梁两端严禁松动,中间拱形空隙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背实。
第七条 严禁在顶板破碎严重、空顶高度大的地点安设挡罐梯。
第八条 操作挡车梯的钢丝绳应采用φ8mm以上的钢丝绳,用滑轮进行导向,开动机构应采用气缸或电动推杆开动,并按标准安装。
第九条 上、下山掘进时,除车场按规定设置挡车装置外,在耙矸机后必须设置坚固可靠的常闭挡车装置,并随耙矸机前进而移动。挡车装置的强度和距离工作面的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
第十条 在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能够自动复位的阻车器或挡罐梯。
第十一条 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必须安设能够控制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第十二条 在上部平车场距变坡点2m左右位置,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能够自动复位的阻车器。
第十三条 在变坡点处及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下跑的联动挡罐梯。
第十四条 在各车场必须安设甩车时能够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第十五条 长度在30m以内的斜巷,可将下联动挡罐梯安装在距下变坡点以上5-10m位置安装,并与上部挡罐梯连锁。
第十六条 斜长大于200m的斜巷必须安装跑车防护装置,较长的斜巷应每隔200m安装一套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的开动机构与挡罐梯之间距离不小于50m。
第十七条 斜巷安全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设施未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要求以及未经验收的斜巷严禁运行,私自运行的,按无措施施工处罚。
第十八条 挡罐梯落下时距轨面高度应为100-200mm,抬高时距轨道高度原则上不得小于1.6m,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处。
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管理办法:安全设施设备
| 适配人群 | 专兼职安全员,生产部设备管理员,消防设施维保人员 | 使用场景 | 消防泵房运维,防雷检测作业,配电安全检测 |
|---|---|---|---|
| 制定目的 | 怕设备坏了出事,想让消防栓、报警器这些一直好用。 | ||
| 适用范围 | 管公司里所有消防管道、灭火器、监控、防护罩这些。 | ||
| 职责分工 | 生产部建台账管总,各部门安全员天天盯着,发现坏了马上报给生产部。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乱动消防设备,不准借走灭火器,不准拆防护罩,不准挪用安全标志。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季度试一次水泵,每年测防雷接地,绝缘工具定期检测,不按时做就扣绩效,月底检查没完成要重做。 | ||
1.目的
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使安全设施设备随时处于灵敏有效的完好状态。特制定公司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
3.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定义:
3.1安全设施是指永久性的安全装置,如消防管道、消防栓、安全标志、标识等。
3.2安全设备指安全生产所配置的设备,如消防抽水泵,机器设备的安全连锁装置、防护罩、盖、挡板(包括设备的接地与接零),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灭火系统、灭火器材,视频监控系统,压力容器上的压力表、安全阀、减压阀、排污阀等,安全工器具(如:配电用的绝缘手套及靴,接地线、高压验电笔(器)及绝缘棒、绝缘垫。)等也属于安全设备。
4.管理细则:
4.1公司必须树立高度的消防意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及消防方面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保障安全设施、设备方面的资金投入。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更新安全设施,保证作业环境的安全。
4.2采购的安全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必须是有资质企业生产的产品。
4.3公司内的安全设施设备,由生产部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设施设备台账及管理卡,按照分类编号管理入账,做到定期盘点,帐、卡、物相符。
4.3公司各部门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保持消防设施器随时处于灵敏有效的良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报生产部。
4.5消防设备、设施不能随意移动、转借或损坏,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丢失,应按价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6消防水泵每季度必须定期启动一次,检验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有效,发现消防水带老化、泄漏时要及时更换。
4.7防雷防静电设施应按气象部门要求每年定期监测,保证接地电阻满足要求。
4.8配电用的绝缘手套及靴,接地线、高压验电笔(器)及绝缘棒、绝缘垫,必需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
4.9 对消防监控设施要进行常规保养、维护,保证正常、有效使用。
4.10。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挪作它用。
4.11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同时完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管理办法:安全设施及用品
| 适配人群 | 安全监察人员,物资采购专员,防保租赁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施工项目现场,安全设施验收,消防器材维护 |
|---|---|---|---|
| 制定目的 | 安全设施乱用乱放容易出事,得统一管起来,让每样东西都好用、安全、不凑合。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施工项目,管安全网、安全帽、灭火器这些玩意儿的买、存、用、检。 | ||
| 职责分工 | 安监部定标准、查落实;物资部买和存;项目部自己管好手里的;防保租赁公司管周转的修和调。 | ||
| 禁止行为 | 新买的不检验不准用;过期破损的不能凑合;消防器材不能挪作他用;个人用品不能混着发。 | ||
| 检查与监督 | 计划要提前15天报,安监科审核、项目经理批,防保租赁公司调拨,物资部采购;没按计划走的扣分,反复错的换人管;每月检查一次,月底前反馈问题。 | ||
1.目的
为规范安全设施及用品的使用、检验、储存等方面的管理,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活动。
3.定义
无
4.职责
4.1 安全监察部参与安全设施及用品合格供货商的评价;制定安全设施及用品的设置、使用、检验标准;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2 物资管理部负责集中采购范围内安全设施的招标工作。
4.3 物资管理部负责组织供货商的评价、建立合格供货商档案;负责采购安全设施的合同签订、开具采购单及及付款手续的办理;负责(招标)集中采购范围外安全设施的采购、储存和保管工作;负责建立公司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电子台帐。项目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新购安全设施的检验。
4.4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加工类安全设施的设计、计算、验收等技术工作。
4.5 人力资源部负责提报工作服和工作鞋的年度需用计划,配合物资管理部确定工作服和工作鞋的发放范围。
4.6 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参与新购安全设施的检验;监督检查安全设施是否按标准设置、使用;编制公共场所安全设施购置计划;审查各单位安全设施购置计划,签批安全设施领料单(除工作服和工作鞋)。
4.7 各单位参与新购安全设施的检验;负责所辖安全设施的管理。
4.8 防保租赁公司负责周转性安全设施的调拨、检验、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负责消防器材的灌装、发放、回收和报废。
4.9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保安人员安全帽的配备和回收;负责济南区域(总部办公楼、黄台生活区、丰汇小区)和邹城基地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管理。
4.10 办公室(综合办)负责外来参观人员安全帽的配备和回收。
5.程序
5.1 安全设施分类
5.1.1 绝缘安全设施。能直接操作带电设备、接触或可能接触带电体的设施。如:绝缘杆、绝缘胶垫、电容型验电器、漏电保护器等。
5.1.2 一般防护安全设施。防止工作人员发生事故的设施。如:安全网、软爬梯、水平安全绳、攀登自锁器、速差自控器、警戒绳、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sf6 气体检漏仪、绝缘手套、绝缘靴等。
5.1.3 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工作鞋、手套、防护眼镜、面部防护用品和卫生用品等。
5.1.4 安全围栏(网)和标示牌。安全防护设施和各类标示牌。如:各种警告牌、设备标示牌等,如安全标示牌(包括消防标示牌)、现场制作的安全围栏、孔洞盖板、专用箱笼、隔离层等。
5.1.5 消防设施和器材。预防火灾发生和扑救初期火灾的专用消防设施、器材。如:消防栓、消防水池、消防沙池、灭火器材箱、消防锨、消防水桶、灭火器、防火毯、接火盘等。
5.2 计划、购置和制作
5.2.1 项目进点后,安全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整体策划》,测算本项目需
要安全设施种类、数量和需用时间的计划,防保租赁公司根据测算的结果,合理制定周转计划。
5.2.2 项目部各二级单位根据施工需要,提前十五天提出安全设施需用计划(公用部分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需用计划,安全管理部门未到位前,由项目经理部负责提报计划),报安监科审核,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报防保租赁公司,新购部分由物资管理部采购。
5.2.3 周转性的安全设施(购置类包括:安全网、软爬梯、水平安全绳、速差自控器、攀登自锁器、配套绳、安全标志牌、可移动消防器材 ;、高空厕所、警戒绳。加工类包括:氧气、乙炔笼,氧气、乙炔防晒罩、五牌两图、活动围栏、有/无害废弃物回收箱、孔洞盖板、休息亭等)由项目部二级单位提
出安全设施需用计划(公用部分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需用计划),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汇总,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提交项目部防保租赁公司,防保租赁公司统一进行平衡、调拨。
5.2.4 项目部防保租赁管理部门将批准后的周转性安全设施计划汇总后,报总部防保租赁公司。在现有资源不能满足的情况下,确需购买的,由防保租赁公司把购买计划发回项目部防保租赁管理部门,项目部防保租赁管理部门将计划报项目部物资管理部门,项目部物资管理部门根据计划,依据公司签订的单价合同进行采购。
5.2.5 实行周转的安全设施需要加工制作时,由防保租赁公司根据项目部计划和现有调拨资源,提出需要加工制作的周转安全设施计划,经公司生产经理批准后,由防保租赁公司负责委托项目部加工制作。项目部按以下顺序选择加工制作单位:
(1)由项目经理部指派项目部内部单位。
(2)由经营合同管理部门委托现场分包商。
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管理办法:生产现场安全设施
| 适配人群 | 安全监督员,施工班组长,设备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天然气施工,现场作业,临时设施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人命,防职业病。按国家规定,结合咱们项目部实情,把安全设施管好。 | ||
| 适用范围 | 管项目部所有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比如防护罩、通风设备、安全网这些。 | ||
| 职责分工 | 项目部安全监督总管,各施工单位自己设和修,公司安全科盯着看,查漏补缺。 | ||
| 禁止行为 | 没栏杆不许有边,没盖子不许有洞,没防护不许开工。不准私拆、乱摆、凑合用。 | ||
| 检查与监督 | 设施设完要验收,合格才准用。安全科每月查,有问题发通知单,三天内改完。没改就停工,再罚钱。 | ||
1. 目的
为做好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有效预防人身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城区天然气管理项目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天然气管理项目部各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城区天然气管理项目部安全监督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综合管理。
3.2 城区天然气管理项目部所属单位负责本部门施工安全设施的设置及维护。
3.3 公司安全科负责监督城区天然气管理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管理。
4. 具体内容
4.1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设置要求:安全设施作为防止工伤事故,消、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危害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必须讲求时效性。如安全网、防护罩、通风设施,各种限制、保险装置以及安全标志、标牌都必须齐全有效。
4.1.1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要做到“三必有”即:有边就有栏,有孔(洞)必有盖,有施工项目必有安全防护措施。
4.1.2 施工技术措施要求设置的安全设施必须设置。
4.1.3 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电动工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
4.1.4 严禁在安全设施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情况下施工。
4.1.5 施工现场临时的步道、梯子、栏杆、孔洞盖板、警戒标志应指定专人负责看管,严禁任意摆放,施工完成后立刻安全移离现场。
4.1.6 各种安全设施设置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1.7 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同时完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4.2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使用及维护
4.2.1 施工现场公用安全设施由城区天然气管理项目部指定相应的人员进行管理及维护。
4.2.2 城区天然气管理项目部所属单位对本部门负责的公用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4.2.3 施工现场的公用安全设施的拆除应由城区天然气管理项目部、安全科统一安排,严禁部门和个人私自挪用、拆除。
4.2.4 因施工需要,对安全设施进行拆除的,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恢复。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报请安全科批准后才能拆除,并要采取临时替代措施。
4.2.5 施工部门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临时安全设施应予以爱护,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回收。
4.2.6 闲置的安全设施(包括周转性安全设施)应及时退还所属部门进行集中保管。
4.2.7 安全设施作业部门(班组和人员)都必须认真遵照审定批准的措施方案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4.3 安全科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是否到位,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发现问题,立即下发“安全隐患通知单”通知施工部门整改。
4.4 安全科应定期对周转性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及时更换。
4.5 安全科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4.6 安全科组织制定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
| 适配人群 | 项目负责人,安全工程师,设计单位 | 使用场景 | 新建项目,改建工程,扩建工程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故伤人伤财,让项目从头到尾都注意安全,大家干活心里踏实些。 | ||
| 适用范围 | 管本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比如防护设备、报警装置、防火墙这些。 | ||
| 职责分工 | 安监局牵头盯设计和验收,各部门按自己活儿配合,企业自己扛主体责任,全程不能甩手。 | ||
| 禁止行为 | 不能先开工再补设计,不能随便换掉原方案里的安全设备,不能没验收就让人干活,不能拿假材料糊弄检查。 | ||
| 检查与监督 | 企业自己做报告、找人设计、组织施工,安监局查材料、看现场、发审核书,5天内给结果,不合规就停工整改,罚钱也得跟上。 | ||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下列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含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钢铁、有色冶金行业的建设项目;
(四)粮食、饲料、塑料及木材加工等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爆炸性粉尘的建设项目;
(五)造纸及纸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和橡胶制品业等存在重大火灾危险性的建设项目;
(六)涉及化工成套设备,易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大型供暖和发电锅炉及管道的建设项目;
(七)生产、使用毒害性物质,且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为ⅰ、ⅱ、ⅲ级的建设项目;
(八)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储及涉及甲、乙类生产场所的建设项目;
(九)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四)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五)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六)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七)属于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八)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九)结论和建议;
(十)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第十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核书》。
第十一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不得开工建设:
(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未采纳安全预评 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修改设计且可能引起安全问题的。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书》。
第十七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四)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
(六)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的;
(七)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九)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就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主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管理办法:安全设施验收
| 适配人群 | 施工员,安全部门,材设部门 | 使用场景 | 基坑防护,模板支护,临边洞口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东西不安全出事,想让所有进场的东西都查一遍再用,保证工人干活时有保护。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施工项目里用的安全设施、设备、材料、防护用品。 | ||
| 职责分工 | 生产经理牵头验收,技术负责人参加专项验收,施工员管脚手架这些,材设部管材料设备,安全部一起查,分包队自己先检查再报验。 | ||
| 禁止行为 | 没验收就用脚手架、模板、电梯、临时电;没挂牌不能用;拆了防护栏没批、没恢复、没重验;合格证不全的防护用品不能发。 | ||
| 检查与监督 | 按清单一项项验,谁组织谁签字,验完马上挂牌,记录当天填好。安全部不定期查,发现没验就用的立刻停工,补完才能干。没记录或代签算没验。 | ||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安全验收程序和要求,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有建筑施工项目。
2.管理职责
1.项目经理部生产主管经理组织现场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材料的安全验收。
2.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参加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所涉及的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的安全验收。
3.项目经理部现场施工员具体负责现场安全设施(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临边安全防护及洞、孔防护设施,道路施工隔离围护等)。
4.项目经理部材设部门具体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验收。
5.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共同参与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验收。
6.施工现场各分包作业队伍负责人做好本所属范围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场安全自检和申报工作,参与项目经理部组织的验收。
3.管理程序
3.1验收范围
1)脚手管、扣件、脚手板、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漏电保护器、五芯电缆、配电箱及劳动防护用品;
2)施工现场办公、生活、“五小设施”包括供配电、通道、消防设施、排水沟、房屋间距等;
3)施工现场文明施工、隔离围护设施(彩钢板围档、移动式路栏围护)、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棚等;
4)普通脚手架、操作平台、井字架、龙门架、登高走道等和搭设的各类临边防护设施和安全网等;
5) 模板支护系统、吊篮、悬挑、吊装平台等特殊脚手架,包括建筑物的临边围护栏、安全网等设施;
6)基坑、沟槽、窨井、桩孔等孔洞的临边防护栏。
7)临时用电工程;
8)各种起重机械、施工用电梯和其它机械设备。
3.2安全验收组织和要求
3.2.1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
1.项目经理部生产负责人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对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已审批合格的施工方案联合进行验收;
2.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必须对立杆基础进行分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准进入上部构件搭设施工;
3.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每搭设到一定的高度(三步),必须进行分段验收,全验收合格后,挂牌投入使用;
4.对特殊脚手架,除按规定进行上述验收外,每经过搭设拆除(或整体移位)一次,应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准予投入使用;
5.对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等钢管扣件式临边防护、登高设施必须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要求,与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同步组织验收;
6.对于同一脚手架设施由不同施工单位共同使用时,项目经理部必须明确脚手架的管理单位。需要移交时,由项目经理部施工员、安全员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按规定履行安全设施交接验收手续,同时明确设施管理人员;
7.对确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脚手架、登高设施中的安全防护栏杆部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项目经理部负责生产的副经理批准,并落实相应预防措施。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并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挂牌投入使用;
8.做好各类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防护设施的验收记录。
3.2.2特种设备、施工机械
1.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材设、安全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所进场的机械设备按国家和行业标准及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进场安全验收。
2.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必须持行业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检验报告和安全合格证。需现场装拆的大型特种设备,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队伍进行安装,使用前经专业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挂牌投入使用;
3.现场所有的施工机械设备,均应统一进行编号、状态标识,并进行登记;
4.经移位重新安装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重新组织验收;
5.按安全保证体系程序的规定,做好设备验收记录。
3.2.3施工临时用电设施
1.项目经理部施工负责人组织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设备员、施工员,对现场临时用电设施进行验收;
2.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jgj46-88规范及已审批合格的专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若分部实施的,实施一段验收一段。对搬迁移位后的临时用电设施,必须重新组织验收;
3.经验收合格的临时用电线路、设施,应设立状态标识;
4.因特殊原因遭受损坏的临时用电线路、设施经修复后,必须组织安全验收,严禁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5.对分包单位自带进场的电箱、电缆、电气设备等必须进行进场验收。
6.做好临时用电线路、设施的安全验收记录。
3.2.4安全防护设施
1.由项目经理部施工负责人组织技术负责人、安全、施工、综合办,按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对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安全验收;
2.安全验收的范围为:施工现场的隔离围档(含路栏隔离)、活动房、洞口,楼、台边等的临边防护设施;
3.凡隔离围档、活动房、临边洞口等安全防护设施,经移位重新设立后,必须组织验收;
4.对隔离围档,临边洞口等安全防护设施遭受损坏后重新修复的,必须组织验收;
5.凡验收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设立状态标识做好验收记录。
3.2.5劳动防护用品
1.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以及其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商和经销单位必须有生产(经销)许可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外观完好无损、附件齐全。
2.对分包单位自带进场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及其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生产厂商和经销单位生产(经销)许可证标识、外观应完好无损、附件齐全。
4相关记录
1)落地式脚手架搭设验收记录;
2)挂脚手架搭设验收记录;
3)悬挑式脚手架搭设验收记录;
4)门型脚手架搭设验收记录;
5)安全防护设施搭设验收记录;
6)模板支撑系统验收记录;
7)上回转塔式起重机安装(加节)验收记录;
8)下回转塔式起重机安装(加节)验收记录;
9)临时用电验收记录;
10)施工机具验收记录。
3.2.1脚手杆、扣件、脚手板、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漏电保护器、以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有合格的试验单及出厂合格证明。当发现有疑问时,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认可后才能使用。
3.2.2井字架、龙门架及工具式架子的验收,由工程项目经理组织,工长、安全部、机械管理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3.2.3普通脚手架、满堂架子、堆料架或支搭的安全网的验收,由工长(施工员)或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材料部门、安全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2.4承重脚手架以及特殊架子的验收,由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方案制定人、施工员、作业班组负责人、材料部门、安全部门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2.5起重机械、施工用电梯的验收,由项目机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2.6临时用电工程的验收,由项目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电气工程师、方案制定人、工长(施工员)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2.7所有验收都必须办理书面签字手续,否则验收无效。
3.2.8各级验收人员一定要认真负责,把住关口,严格按国家标准、规定和批准的方案进行检查,合格的予以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予验收通过。
3.2.9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凡发现无验收而进行施工的单位和人员应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待方案、手续齐备后方可批准施工。
1.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
1、工程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总工程师、安全员、施工员等相关人员对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已审批合格的施工方案联合进行验收;
2、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必须对立杆基础进行分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准予进入搭设施工;
3、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每搭设到一定的高度,必须进行分段验收,全验收合格后,方能挂牌投入使用;
4、对特殊脚手架,除按规定进行上述验收外,每拆除搭设(或整体移动)一次,应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准予投入使用;
5、对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等钢管扣件式防护设施,登高设施必须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要求,与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同步组织验收;
6、对于同一脚手架由不同施工单位共同使用时,工程项目部必须明确脚手架的管理单位需要移交时,由项目施工员、安全员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按标准规定履行交接验收手续,同时明确监护人;
7、对确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脚手架、登高设施的安全防护部分,工程项目部安全、分包的部门必须在其恢复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重新挂牌投入使用;
8、做好各类支架验收记录。
ii施工机械设备
1、工程项目部总工程师、设备、安全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所有设备进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和公司有关规定进场验收。
2、大型起重机械、特种施工设备,必须持有行业有关部门颁发有效的安全检验报告和安全合格证,进场安装完毕使用前工程项目部应公司、项管部(分公司)设备部门共同参与验收、签发验收记录,必要时请专业检测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后,挂牌投入使用;
3、现场所有的施工机械设备,均应统一进行编号、状态标识,并进行登记;
4、对移地重新安装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重新组织验收;
5、做好设备验收记录。
iii临时用电设施
1、工程项目部施工负责人组织项目总工程师、安全员、设备员、施工员负责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对现场临时用电设施进行验收;
2、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jgj46-88规范及已审批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实施一段验收一段,对临时移位的临时用电设施,必须重新组织验收;
3、经验收合格的临时用电 设施,应设立状态标识;
4、因特殊原因遭受损坏的几时用电线路设施经修复后,必须组织验收,严格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5、做好验收记录。
iv安全防护设施
1、由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组织项目总工、安全、施工、综合办负责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对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
2、验收的范围为:施工现场的隔离围档、活动房、临时洞口楼、台边的防护;
3、凡隔离围档、活动房、临边洞口等安全防护设施,一经移位,重新设立后,必须组织验收;
4、对隔离围档,临边洞口防护等遭受损坏后重新修复,必须组织验收;
5、凡验收合格的防护设施,必须设立状态标识做好验收记录。
i*相关记录(并附表)
5)安全防护设施搭设验收记录;
6)模板支撑系统验收记录;
7)上回转塔式起重机安装(加节)验收记录;
8)下回转塔式起重机安装(加节)验收记录;
9)临时用电验收记录;
10)施工机具验收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