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 适配人群 | 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校医保健教师 | 使用场景 | 校园安全管理,校车运行监管,实验室危化品管理 |
|---|---|---|---|
| 制定目的 | 以前学校老出事,学生老师不安全,想让校园平平安安,上课教学顺顺利利。 | ||
| 适用范围 | 所有中小学、幼儿园,管校舍、消防、饮食、交通、实验、卫生这些事儿。 | ||
| 职责分工 | 教育局盯着检查,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保安门卫守大门,老师管课堂和活动,各部门各干各的活。 | ||
| 禁止行为 | 不准带危险品进校,不准租报废车接送娃,不准体罚学生,不准把校舍租给危险作坊,不准让有案底的人当老师。 | ||
| 检查与监督 | 学校每月查隐患,教育局每学期来抽查,九月起执行,没做到先警告再通报,出事要追责,档案要留痕。 | ||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制度网为您搜集整理的《最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
| 适配人群 | 校长,班主任,校医 | 使用场景 | 上下学交接,校车接送,安全教育 |
|---|---|---|---|
| 制定目的 | 怕孩子受伤出事,老师学生都平安,上课不被打断,校园安安静静有秩序。 | ||
| 适用范围 | 全校师生和来校的外人,管进出、活动、设施、交通、教育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校长带头抓,保安守门查人,老师盯班看娃,家长配合接送,教育局偶尔来瞅瞅。 | ||
| 禁止行为 | 不能让陌生人乱进校,不能带打火机刀具进园,不能体罚娃,不能让娃独自爬高玩水。 | ||
| 检查与监督 | 开学前检查一遍栏杆门窗,每月练一次火灾逃生,保安每天记谁进校,没做到扣当月安全分,年底评优一票否决。 |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测试题
学校 姓名 成绩
一、填空题:(每格1分,共56分)
1、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 )等法律法规,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的方针。
3、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履行()和()职责。
4、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预防()。
5、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或者()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6、学校应当健全(),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7、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制度和危房(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 )、()进行安全检查、检验。
8、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或者采取()。
9、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和()时间、学生( )或者()情况、以及学生()和()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
10、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并及时到()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 ),并( )维护和检测。
11、学校应当建立( ),记录日常( )、( )、( )、( )等情况。
12、学校教师应当遵守()和工作纪律,不得( )、()、()或者( )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并与学生()沟通。
13、学校应当在( )、(),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14、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和()的能力。
15、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掌握( ),学会指导学生预防()、()、()、( )的方法和手段。
二、选择题:(每题5分,共30分)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于开始实施。
a、____年3月1日
b、____年9月1日
c、____年10月1日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共有条。
a、七章一百八十九
b、八章五十
c、九章四十四
3、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 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a、1年;3分
b、2年;6分
c、3年;12分
4、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 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交与无关人员。
a、低年级学生、幼儿;低年级学生、幼儿
b、低中年级学生、幼儿;低中年级学生、幼儿
c、所有;所有
5、学校应当 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a、每月
b、每学期
c、每学年
6、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 范围内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a、50米
b、100米
c、200米
三、简述题:(共14分)
请联系实际,谈谈学校应该如何贯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切实保障校园安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测试题答案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
3、安全管理、安全教育
4、消除隐患、发生事故
5、校长、专职、兼职
6、门卫制度、登记或者验证
7、定期检查、报告制度、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
8、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9、到校、放学、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身体、心理、监护人
10、车辆管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定期11、安全工作档案、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
12、职业道德规范、侮辱、殴打、体罚、变相体罚、告诫、制止、监护人
13、开学初、放假前
14、防火意识、逃生自救
15、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救护常识、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
二、选择题:
1、b;2、c;3、c;4、a;5、b;6、c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
| 适配人群 | 校长及分管副校长,学校保卫人员,校医与保健教师 | 使用场景 | 校园突发事件,学生集体活动,校舍安全隐患 |
|---|---|---|---|
| 制定目的 | 学校老出事,学生老师不安全,想让校园平平安安,教学顺顺利利,少出乱子少担惊受怕。 | ||
| 适用范围 | 管中小学、幼儿园、职校、特教学校这些地方,管校内校外安全、吃喝住行、上课活动、设施设备。 | ||
| 职责分工 | 教育局牵头查问题,公安管治安消防,卫生管食堂喝水,建设管房子质量,学校校长盯紧日常,门卫保安守好大门。 | ||
| 禁止行为 | 不准带刀具火种进校,不准租报废车接送娃,不准把校舍租给危险作坊,不准体罚学生,不准隐瞒事故不报。 | ||
| 检查与监督 | 学校每月自查隐患,部门每季度联合检查,九月起执行,没做到先警告再通报,出事要追责,档案记清楚谁干了啥。 | ||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
| 适配人群 | 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专职保安 | 使用场景 | 上下学接送,校内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教育 |
|---|---|---|---|
| 制定目的 | 学校老出事,学生老师不安全,想让校园平平安安,上课不被打断,大家心里踏实。 | ||
| 适用范围 | 所有中小学幼儿园,管人、管地、管车、管活动、管进出、管教育。 | ||
| 职责分工 | 校长总抓,保安守门,老师盯班,校领导查岗,家长配合报信。 | ||
| 禁止行为 | 不能让陌生人乱进校,不能带刀火药进园,不能体罚孩子,不能漏报学生失踪。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查隐患,每学期练逃生,门卫登记访客,不执行扣绩效,出事追责到人,档案留痕备查。 | ||
学校姓名成绩
一、填空题:(每格1分,共56分)
1、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等法律法规,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的方针。
3、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履行()和()职责。
4、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预防()。
5、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或者()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6、学校应当健全(),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7、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制度和危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进行安全检查、检验。
8、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或者采取()。
9、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和()时间、学生()或者()情况、以及学生()和()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
10、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并及时到()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并()维护和检测。
11、学校应当建立(),记录日常()、()、()、()等情况。
12、学校教师应当遵守()和工作纪律,不得()、()、()或者()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并与学生()沟通。
13、学校应当在()、(),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14、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和()的能力。
15、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掌握(),学会指导学生预防()、()、()、()的方法和手段。
二、选择题:(每题5分,共30分)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于开始实施。
a、____年3月1日
b、____年9月1日
c、____年10月1日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共有条。
a、七章一百八十九
b、八章五十
c、九章四十四
3、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a、1年;3分
b、2年;6分
c、3年;12分
4、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交与无关人员。
a、低年级学生、幼儿;低年级学生、幼儿
b、低中年级学生、幼儿;低中年级学生、幼儿
c、所有;所有
5、学校应当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a、每月
b、每学期
c、每学年
6、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范围内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a、50米
b、100米
c、200米
三、简述题:(共14分)
请联系实际,谈谈学校应该如何贯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切实保障校园安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测试题答案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
3、安全管理、安全教育
4、消除隐患、发生事故
5、校长、专职、兼职
6、门卫制度、登记或者验证
7、定期检查、报告制度、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
8、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9、到校、放学、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身体、心理、监护人
10、车辆管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定期11、安全工作档案、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
12、职业道德规范、侮辱、殴打、体罚、变相体罚、告诫、制止、监护人
13、开学初、放假前
14、防火意识、逃生自救
15、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救护常识、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
二、选择题:
1、b;2、c;3、c;4、a;5、b;6、c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中小学生健康体检
| 适配人群 | 校医,保健教师,体检医师 | 使用场景 | 入学体检,年度体检,健康建档 |
|---|---|---|---|
| 制定目的 | 国家有文件要求学校必须做学生体检,要让每个孩子都有健康档案,及时发现视力、牙齿、传染病这些问题。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在校学生,从一年级新生到毕业班,每年查身高体重、视力、口腔、内科外科这些项目。 | ||
| 职责分工 | 教育局牵头定标准,学校组织学生去体检或请医生进校,医院医生具体检查,校医和班主任盯进度,教育局抽查结果。 | ||
| 禁止行为 | 不能用没资质的机构体检,不能漏查新生结核试验,不能超时反馈报告,不能把体检数据乱传乱放。 | ||
| 检查与监督 | 学校每学年9月前安排体检,医院2周内给个人单子,1个月内交学校汇总表,2个月内报教育局;查出来没做的,教育局约谈校长,下年扣公用经费。 | ||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健康体检基本要求
(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小学新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伴下前往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或由健康体检机构人员前往学校进行健康体检。
(二)在校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
(三)在校学生健康体检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或学校校内。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地,应能满足健康体检对检查环境的要求。
二、健康体检项目
(一)病史询问。
(二)体检项目。
1.内科常规检查:心、肺、肝、脾;
2.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
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
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5.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
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7.实验室检查:
(1)结核菌素试验*;
(2)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
注:“*”小学、初中入学新生必检项目;
“**”寄宿制学生必要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体检项目。
其他项目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要求开展的检查项目或根据地方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增补,涉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必须在医疗机构内完成。
三、健康检查结果反馈与档案管理
(一)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在体检结束后,应分别向学生(家长)、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与学生群体健康评价结果。
(二)健康检查结果的反馈形式。
健康体检机构以个体报告单形式向学生反馈健康体检结果;以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反馈学生体检结果;将所负责的体检学校的学生体检结果统计汇总,以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再逐级上报。
(三)健康体检报告单内容。
1.个体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学生个体体检项目的客观结果、对体检结果的综合评价以及健康指导建议;
2.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学校不同年级男女生的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传染病或缺陷的检出率,不同年级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及健康指导意见;
3.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包括所检查学校学生的总体健康状况分析,包括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传染病或缺陷检出率以及健康指导意见。
(四)健康检查报告单的反馈时限。
个体报告单应于健康检查后2周内反馈学生;学校汇总报告单应于检查后1个月内反馈给学校;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应于检查后2个月内反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五)学生健康档案管理。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生健康档案纳入学校档案管理内容,实行学生健康体检资料台帐管理制度;应根据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体检单位给出的健康指导意见,研究制订促进学生健康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学生健康的各项工作。
四、健康体检机构资质
(一)机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政府举办的公立性医疗机构(包括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必须报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能独立开展学生健康检查工作;
3.能对学生健康检查状况进行个体和群体评价、分析、反馈,并提出健康指导建议;
4.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足够的学生健康检查场所、工作条件和必备的合格的医疗检查设备与检验仪器;
5.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二)人员要求。
1.体检岗位设置合理,管理职责明确;
2.有足够的与学生健康体检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质量控制和统计人员;按体检项目确定从事健康体检的人员,每个体检项目不得少于1人(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3.具有与学生健康检查工作和学生常见病防治有关的知识和经验;
4.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熟悉本专业业务,技术人员的专业与学生健康检查的项目相符合;
5.内科、外科、口腔科、眼科检查及实验室检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专业体检医师至少有1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从事学生健康检查总人数的30%。
(三)场所设置基本要求。
具有独立于医院诊疗区之外的健康人群体检场所,设有专门的检查室及辅助功能设施:
1.有学生集合场地,并设有室内候诊区(不小于20平方米);
2.男女分开的内科、外科检查室(各不少于1间);
3.眼科、口腔科检查室;
4.化验室、消毒供应室;
5.男、女卫生间。
体检场所应按照《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三类环境的消毒卫生标准,保证卫生安全。医疗废物处理应符合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生物样本的采集和留存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和相关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生物样本的运输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仪器设备。
学生健康体检所需的医疗检查设备与检验仪器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能满足工作需要,并能良好运行,定期校验;仪器设备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1.实验室基本设备:
(1)分光光度计;
(2)恒温箱;
(3)离心机;
(4)电冰箱;
(5)高压灭菌设备;
(6)显微镜;
(7)紫外线灯。
2.体检基本设备:
(1)听诊器;
(2)血压计;
(3)身高坐高计;
(4)体重秤(杠杆式);
(5)对数灯光视力表箱;
(6)检眼镜片箱;
(7)口腔科器械(平面口镜、五号探针);
(8)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仪;
(9)诊察床;
(10)与开展的诊查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体检器具的消毒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的医疗用品卫生标准的规定。
(五)其他。
1.学生体检表由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2.健康体检机构应有良好的内务管理,检查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配有必要的消毒、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3.检测方法应尽可能采用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
4.编制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严格开展质量控制;
5.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6.体检报告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保存和统计;
7.开展健康体检的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体检费用。
五、健康体检经费及管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学生健康体检经费管理(拨付)办法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健康体检具体费用标准由省级财政、物价、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确定的健康体检项目,以及当地教育、卫生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六、健康体检培训与考核
各省(区、市)落实本管理办法,参加学生健康体检的机构及人员必须进行统一培训,统一体检标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健康体检人员的培训、考核。健康体检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市中小学名师工作室
| 适配人群 | 名校长培养对象,名教师培养对象,名班主任培养对象 | 使用场景 | 教师培训,教育科研,教学改革 |
|---|---|---|---|
| 制定目的 | 新课改要跟上,老师得变强。想让好老师带出更多好老师,全市教育一起进步。 | ||
| 适用范围 | 管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工作室,管培养人、做课题、开公开课、写论文、建博客。 | ||
| 职责分工 | 局长带头,教师科和基教科具体干,学生科管班主任这块。主任定计划、带活动,导师上课带徒弟,学校要减课时给支持。 | ||
| 禁止行为 | 不能不按计划活动,不能少于每月一次集体学习,不能三年内不完成课题和10篇论文,博客不能长期不更新。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学期自评汇报,三年终评。没做到就扣经费、换人。办公室查资料、听汇报、看公开课,年底交总结和账本,审计组会翻账。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教师强则教育强。为进一步适应新课程改革工作的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全市优秀教师间合作互动的培养人才的新机制,发挥高水平教师的专业引领作用,使其成为培养全市优秀教师重要的发源地、优秀青年教师的集聚地和未来名教师的孵化地,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二条(总体目标) 组建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工作室,以培养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为宗旨,针对本市教育教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上进行研讨的教师培训基地,是教师工作部门与教育科研部门有关职能的延伸与补充。名教师工作室、名班主任工作室以本市该领域2-3名德才双馨的教师为导师,名校长工作室在全国范围内外聘导师。
第三条(工作重点) 严格规范程序选拔名师工作室成员,积极借鉴经验用以指导工作室的建设,坚决落实工作室经费及成员待遇,加强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指导,确保名师工作室发挥积极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名师工作室的职责主要是培养市级以上优秀校长、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生成和开发学校管理、教育学、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的优质资源。具体如下:
(一)导师培养制:名师工作室一般由2-3个该领域最有名望的老师担任导师,设主任1人,主任为工作室的首席导师,工作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制订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培训课程、培训形式、研究专题、培训考核等,使工作室成员在工作周期内完成工作目标。
(二)项目领衔制:工作室以导师的专长为基础,以大家的集体智慧为依托,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专题研究,该工作室在全市教育教学中发挥指导和引领作用。
(三)成果辐射制:工作室每3年为一个周期,工作周期内,工作室教育教学科研等成果应以论文、专著、研讨会、报告会、名教师论坛、公开教学、教学资源推广、现场指导、观摩考察等形式在全市范围内介绍、推广。基本要求为:
1、每个工作室必须制定科学、高效、操作性强的培训计划,每月开展一次集体活动,活动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具体时间由主任自行确定。
2、工作室运行期间,应以工作室为单位,主持一个市级以上研究课题,在市级以上刊物至少发表论文10篇(其中主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不少于2篇)。
3、每学期,工作室的导师至少开设1节以上全市公开课、作教师培训讲座或组织论坛(报告会、研讨会)1次,工作室听培养对象的课不少于20节。
4、教育教学资源开发成效显著。
5、参加培训的校长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逐步提高;参加培训的教师教学水平有所提高,在毕业会考或高考中所教学科的成绩名列同类学校前茅;参加培训的班主任教育水平有所提高,所带班级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班集体,深得学生拥戴。
(四)建立名师工作室导师博客群。每个名师工作室导师均应撰写工作博客。博客应成为名师工作室导师的教育思想公布栏、成果辐射源和资源生成站。每个博客的点击量、质量及显现的效果将成为评估工作室导师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五条 名师工作室导师及培养对象的条件和产生程序:
(一)导师的条件
1、基本条件:
名师工作室的导师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乐于奉献,善于学习;理念先进,主动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及研究能力或产学研开发能力,具有独特的教学风格和教育艺术,教学质量高,在全市有较高知名度;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指导能力及强烈的自我完善、自我突破、自我发展的愿望;热心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有培训、指导教师的能力等。
2、名班主任工作室导师的必要条件:z市级以上(含市级)“优秀班主任”且在教育思想和育人方法上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3、名教师工作室导师的必要条件:z市范围内的“z省中学特级教师”或全市中学、教研机构中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称、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某一领域公认的在职优秀教师或教研员。
4、名校长工作室导师由市教育局聘请全国知名校长担任。
(二)导师遴选程序
z市中学名师工作室导师原则上每三年评选一次,遴选程序为:个人申报--逐级推荐--专家论证--行政审核--公布结果。
(三)培养对象的条件
1、名校长培养对象
年龄45周岁以下,能忠实地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重视素质教育。能主动接受新的教育教学理念并能在本校积极推行。治校有方,有一套科学、严谨、能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的以人为本的规章制度,学校在所在县(市、区)有较大影响力,且本人曾被评为县(市、区)级以上优秀校长。
2、名班主任培养对象
年龄45周岁以下,热爱教育事业,重视素质教育,关心爱护一切学生。能积极主动地接受新的教育理念并能在班级工作中积极推行。班主任工作深得学生和家长的肯定。本人曾被评为县(市)、区级以上优秀班主任。
3、名教师培养对象
年龄45周岁以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重视素质教育,专业基础厚实,有教学智慧与灵气,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已经崭露头角,至少任教过一届毕业班且成绩在同类学校名列前茅,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本人获得过z市骨干教师或者学科带头人称号。
(四)培养对象产生程序
个人报名--学校审核--招聘考核--签订协议。
第六条 名师工作室的运行方式
(一)工作周期内依据经z市名师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名师工作室工作方案”、“名师工作室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室主任、工作室成员、教育主管部门三方签订的《z市名师工作室项目研究和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协议书》、《z市名师工作室成员互相合作、共同提高协议书》进行运作,完成相关职责。
(二)《名师工作室质量管理手册》的运用
各名师工作室建立“工作质量管理个人手册”,手册以《z市名师工作室项目研究和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协议书》、《z市名师工作室成员互相合作、共同提高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工作室主任及其成员必须履行的职责及标准为框架,以活页管理方式,将工作室运行的过程性资料及相关成果,不断充实进手册,作为接受评估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四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 z市名师工作室的领导机构为“z市名作室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教师工作和基础教育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教师工作科和基础教育科牵头负责名师工作室的运行、考核、保障等管理工作。政工科协助教师科负责名校长工作室的具体工作,基教科协助教科院负责名教师工作室的具体工作,学生科负责名班主任工作室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名师工作室成员所在单位对工作室活动的正常开展负有支持和督促的职责。要高度重视名师工作室的工作,为工作室的活动提供便利条件,适当减少工作室成员在学校的教学工作量。关注工作室全体人员在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提升情况,特别是主任所在的单位要经常了解该同志的工作情况,督促其保持培育名师的热情并在其过程中成就自我。
第五章经费
第九条z市教育局负责核拨名师工作室经费。工作室经费由业务活动经费、奖励经费及工作室导师工作补贴三部分组成。业务活动经费暂定每个工作室2万元/年,奖励经费视每年评价结果而定,被评为优秀工作室奖励5000元。工作室主任工作补贴为每月500元,其他导师为每月300元(含差旅费),学校也可根据情况给予业务补助。
第十条业务经费必须用于工作室的各项业务活动,如工作室添置书籍、办公设备;教育教学资源开发经费;研究性办公经费;课题研究、专题研究经费;聘请专家的授课费;与培养工作有关的观摩考察费等。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
(一)工作室经费由z市名师工作室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工作室运行情况并报主管领导审批由市教育局计财科每年六月、九月两次拨付到工作室归口管理单位,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工作室主任有权决定经费的使用,归口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只起监督作用。导师的岗位津贴按月造单领取,其他业务经费的使用与报销按国家财务制度办理。
(二)名师工作室归口管理单位每半年向z市名师工作室管理办公室上报工作室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记帐凭证复印件。
(三)各工作室经费要严格按规定的经费用途有计划支出,总量不得突破。归口管理单位要严格财务和财产管理,定期进行收支核算统计。工作室一个工作周期结束后要报送经费使用结果清单,由主管部门会同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六章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依据:以《z市名师工作室项目研究和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协议书》、《z市名师工作室成员互相合作、共同提高协议书》中所规定内容为评估依据,进行评估考核(具体评估细则见附件)。
第十三条 评估形式
(一)过程性评估:在工作室运行期内每学期考核一次,主要方式为依据全年目标任务自评汇报。
(二)周期性评估:在工作室的一个工作周期末进行终结性评估,采用自评、交叉互评、专家组评估等。
第十四条 评估方式: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调查访谈;成果检验。
第十五条 在过程性评估和终结性评估中,z市名师工作室管理办公室对工作室优质的成果予以推广,对成绩突出的工作室及其负责人给予奖励,受到奖励的工作室负责人在下一轮申请时予以优先考虑。对工作室运行不力、成果不显著的工作室及其负责人,酌情处理,优胜劣汰。
第十六条 名师工作室培训对象所上的对外公开课和所举行的专题讲座的数量与质量是衡量工作室优劣的重要标准之一。每个工作室每年举办上述活动应不少于4次。
培训对象所上的对外公开课,如报市教育局教师科备案且听课的同学科教师超过20名的,则职称评审时可认定为市级公开课;所作的专题讲座,有外校不少于40名教师听讲,可作为市级专题讲座,在职称评审时可以替代指导青年教师的材料。
第十七条 名师工作室由市教育局正式下文任命和授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z市名师工作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z市名师工作室考核评估细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中小学校师训工作
| 适配人群 | 中小学教师,教研组长,校级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师训组织,政治学习,师德教育 |
|---|---|---|---|
| 制定目的 | 老师素质要提高,培训得管起来,不然乱七八糟没人管,学习没效果,大家糊弄着过。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中小学老师,管政治学习、师德活动、业务培训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文教局牵头安排,学校组织落实,校长审核请假,教务处管面授审批,文教局最后盖章签字。 | ||
| 禁止行为 | 不能自己联系函授,不能造假文凭,不能用学习影响上课,自学考试档案不盖章不算数。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周学政治、每月搞师德、每期写笔记,文教局查函授备案,教务处查面授批条,没按要求就不报钱,笔记少字扣分,年底算总账。 | ||
中小学校师训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师训工作管理,全面提高教师素质,特制订本条例:
一、管理方式
中小学师训工作由文教局归口管理,学校和个人不能对外联络函授等有关培训事项,函授由文教局协调安排,自学考试毕业档案必须由文教局签章,其它形式的培训(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培训)学习在文教局统一组织安排下进行。
二、师训内容及要求
1、政治素质:
内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时事政治,领袖人物的理论著作等;
要求:各校坚持每周不少于一个小时的政治学习时间,并做好笔记,学习笔记每学期不少于3000字。
2、职业道德:
内容:国家教育工会颁布的职业道德标准,《岳阳市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教育政策法规,敬岗爱业献身教育的先进模范人物的优秀事迹或听报告、讲演等;
要求: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学校每月举行一次师德教育活动。
3、业务学习:
内容:新课程理念,现代教育技术、计算机、普通话,基本功达标和提高(钢笔字、毛笔字、粉笔字、简笔画、普通话)学历达标,教育学和心理学理论著作等。
要求:①全员接受新课程理论培训;②计算机达一级(专职教师达二级);③普通话:语文科教师达二甲、其它科教师二乙以主;④会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组织教学(55年1月1日前出生的教师免试②、③、④项);⑤45岁以下,三年以上教龄的教师必须具备合格学历(必须是教育专业和国家承认的学历,中学本科,小学专科);业务学习笔记每期不少于5000字。
三、学历培训的申报及学习期间请假、经费报销
1、在职教师必须学历达标并鼓励学历提高,凡学历达标或提高的教师,必须写出申请,先学校备案,后报文教局审核协调安排。
2、在籍函授或自考教师,必须将所学专业和授课学校情况交本校,统一报文教局。
3、学历培训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不能影响教学,教学期间安排面授的,持通知报教务处审定,校长审核,报文教局审批请假手续,期间自付代课金,不享受学习期内奖金。
4、参加全员短期培训的可报销学费,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学习(主要指文教局或文教局同意)学习经费按政策予以报销。
5、学校凭文教局签章的自学考试结业证每门报50元费用。函授学习,学校毕业证、档案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自考毕业亦可另行奖励)。
四、纪律要求
1、严禁弄虚作假,买卖文凭,发现假的文凭,一经查实取消学历资格,收回奖金,并追究责任。
2、学习期间要遵章守纪,学有成效;学习成绩纳入业务档案,短期或指定性培训活动按目标管理考勤细则记分。
3、教师要学习工作两不误,因学习严重影响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的,学校可不予报销经费,并按目标管理从重扣分。
五、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h镇中小学示范学校
| 适配人群 | 镇中心学校,县级督导部门,示范校校长 | 使用场景 | 示范校申报,示范校复评,示范校整改 |
|---|---|---|---|
| 制定目的 | 想让示范校真正带头搞素质教育,别光挂牌子不干活,带动全镇学校一起进步,让家长学生都满意。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县级以上挂牌的中小学,管办学方向、课程开齐、教师培训、帮薄弱校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镇中心学校牵头指导,校长具体执行,县督导组来检查打分,镇文教办盯着落实。 | ||
| 禁止行为 | 不准办重点班,不准乱补课,不准公布考试排名,不准有偿补课,不准超60人一个班。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年自评一次交报告,三年复评一次,查出问题发整改单,回访没改就暂停资格,再不改就摘牌。 | ||
***镇中小学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各级示范学校的管理,推进示范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更好地发挥示范校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示范作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到我镇获得县级以上的各类示范校建设基本条件和办学水平,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由上级教育教学教研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评估并授牌的普通中小学校。确定为县级示范校的学校,其原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
第三条 在示范校在办学过程中,必须在以下方面切实发挥示范作用:
1.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法规,在办人民满意教育工作中有特色,措施得力,成效显著,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2.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做好学校发展规划,建立科学的领导决策机制,积极推进办学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创新,提高学校发展的整体水平,体现办学特色。
3.积极推进和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承担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验工作。开足开齐国家课程,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组织学生开展丰富的实践活动;改革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和考试评价模式,实现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的根本变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校本培训和校本研修,构建学习型组织,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大力培养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的优秀教师和教育管理者队伍。
5.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在学校管理制度建设、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和学生考试评价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效,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考核制度。
6.加强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坚持以教育科研为先导,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在“科研兴校”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7.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步伐,努力建设数字化校园,强化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实现资源共享。
8.积极为本地薄弱学校提供教师培训、教学研究、课程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确定为县级以上各类示范学校,须经申报、考察、评估、认定等基本程序。
第五条 凡达到湖北省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基本要求的普通中小学均可向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申报。其它与教育业务相关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示范学校评审,必须要取得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镇中心学校要对申报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学校端正办学思想,树立现代教育观念,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促进科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镇中心学校要根据需要,聘请、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学校进行现场考察和指导。考察、指导应就申报学校现状进行客观评价,就学校建设发展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形成书面考察指导报告。
第七条 根据学校整改到位的情况,镇中心学校申请邀请上级专家组,按照各类示范校建设标准,对学校进行全面评估。评估采取听、看、查、访等方式进行,并充分听取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反映。
评估组要切实履行责任,评估完毕要向学校通报评估意见,一般包括评估工作简述、评估结论与依据、主要经验与建议三个部分。
第八条 评估组评审结果作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重要依据。评估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不循私情。
第九条 上级督导机构在评估后六个月左右派出督学对学校进行回访,查看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并在罗田教育信息网上公示一周,若无问题报经研究认可后,由上级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下发正式文件予以确定并授牌。
第三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条 为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更好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对示范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镇中心学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各类示范校进行经常性的督导检查。
督导检查要重在帮助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总结办学经验,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二条 建立示范校自评制度。完善自我评价机制,加强自我评价、自我考核和自我提高的能力建设。市级示范校每年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并将自评结果报镇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
第十三条 建立示范校复评制度。对示范校每三至五年复评一次并给予重新认定。示范校的年度自评情况,将作为对学校重新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示范校重审复评和认定的结果分为保留资格、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由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示范校重审复评和认定督导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所有示范校原则上四年内须接受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
2.凡接受综合督导评估的学校,要按照督导评估方案认真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县教育督导部门。
3.县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市督学和有关专家组成县级示范校督导评估团,对学校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团向县教育督导部门提交复评报告。
4.县教育督导部门综合评估情况,将评估意见和结果向被评估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当地政府通报,并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5. 县教育督导部门针对被评估学校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回访。
6. 县教育督导部门根据重审复评结果给予认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建立示范校奖惩机制是促进示范校不断完善、发展、提高的手段。示范校在办学过程中,行为规范、实绩突出、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作用显著的,给予奖励。对暂停资格的示范校将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撤消其示范校称号,并向全市通报。
第十六条 示范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暂停示范校资格一年,一年后仍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校资格。
1.脱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超标准、超规模建设校园或自行贷款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的;
2.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的;
3.不认真执行课程计划,随意增减课程、课时或违反规定组织学生节假日补课的;
4.下达升学指标,并以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和奖罚校长、教师、学生的;
5.公布学生考试排名,并以此奖罚教师、学生的;
6.在职教师对本校现任教学段的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的或乱发教辅资料收取费用的;
7.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的;
8.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借读生的;
9.违反规定提前分文理科的;
10.班额过大,平均班额在60人以上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市级示范校资格:
1.学校举办或变相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或招收复读生的;
2.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考和竞赛、检查、评估等重大活动,学校集体舞弊或严重弄虚作假的;
3.违反政策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学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
5.发生违反师德规定,体罚、侮辱、亵渎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依托县级示范校所举办的民办学校有违规办学行为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举办民办学校的县级示范校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被取消县级示范校资格的学校,两年后方可重新申报县级示范校。
第二十条 暂停或取消县级示范校资格的学校,不再执行县级示范校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县中小学校校园校舍
| 适配人群 | 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长,校舍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校舍建设规划,校舍安全检查,校园用地保护 |
|---|---|---|---|
| 制定目的 | 想让学校环境更安全整洁,方便学生上课,让校园不被乱占乱用,保护好教学地方。 | ||
| 适用范围 | 全县所有中小学校,管校园土地和校舍房子,包括教学楼、宿舍、操场、绿化地。 | ||
| 职责分工 | 县教育局带头管,各学校校长具体执行,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配合,县里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 ||
| 禁止行为 | 不准卖学校房子土地,不准随便改教室用途,不准在校舍加层搭盖,不准在校园办厂开店。 | ||
| 检查与监督 | 学校自己先建档案查隐患,教育局半年抽查一次,年底汇总问题,没整改的通报批评并限期补救。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园校舍管理,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建设和谐校园,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的管理。校园系指教学、活动、绿化、生活、生产、实习等教育用地。校舍系指教学、行政、生活、校办企业用房等教育用房。
第三条 县教育部门负责全县校园校舍建设、管理工作。县计划、财政、建设、规划、土地、房产、工商、文化、公安、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的范围,依法做好校园校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校园校舍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校园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和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变相侵占。
第二章 校园校舍建设
第五条 教育部门应根据教育发展情况编制全县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规划部门应根据学校布局规划,按国家和省制定的校园、校舍建设标准,绘制校园总平面图,将校园校舍建设纳入城乡和农村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留足学校用地。校园规划应将教学区、活动区、绿化区、生产区合理划分,实行区域化建设,避免相互干扰。校办企业必须与学校的教学区、活动区分离。
第七条 中小学校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房产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乡村在恢复学校时可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乡村恢复校(点)的校舍建设由县教育部门牵头按办学层次和“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县、乡、村承担相应的义务,共同建设。
第八条 因城乡建设改造而占用学校用地的,应按城乡建设规划补偿同等面积,需要学校动迁的,建设改造单位必须按照拆迁法规执行,并保证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不受影响。原用地不足的学校,在异地新建或就地重建时,应按规划要求一次性征足学校用地。
第九条 学校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校舍建设由设计部门会同学校提出设计方案报经县教育部门审查同意后设计施工图,施工图须送有关专业部门依法审查核实后实施。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依法依规向教育和建设部门移交建设档案。
第十条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核拨校园校舍建设、维修的经费。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补充校园校舍建设、维修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校园校舍建设、维修经费。
第十一条 县教育、土地、建设、规划、财政、审计、招投标等部门应加强对校舍建设的管理和服务,有关收费按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____]62号文件规定执行,县内中介组织对校舍建设过程中的服务性收费实行直接成本收费或减免收费。
第三章 校园校舍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校园校舍档案。学校应及时办理学校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学校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小学校园校舍档案和管理数据库,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校舍的使用状况,使学校校舍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第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制定防险救灾应急预案。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校舍的安全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校舍险情隐患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经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进行安全鉴定后,确属危房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尽快修复或拆除。学校要加强对校舍的维护和安全检查,延长校舍使用寿命,确保校舍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舍使用必须符合原设计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学校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的使用功能。不得随意进行校舍加层(加宽,加深)改造;不得在已有校舍建筑物周边地带违章搭盖建筑物。确需改变校舍原使用功能或确需对校舍进行改造建设的,必须报建设、规划、房产部门审查,并提出可行性意见报经县教育部门同意后施行。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校园校舍出售、转让、兑换、出租等,确需改变用途或产权关系的,须经县教育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撤消和缩小规模的学校的校园校舍要用于学前教育或成人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图书等可动资产应划拨给并入学校。对撤消的学校,教育部门要安排人员对校园校产进行管理和维护。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级联办小学的管理和指导、协调各方的利益、落实各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联办小学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对撤并学校的房地产的处置要报县教育、财政、国资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因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学校而拆除原房舍所得的旧建筑材料,留给教育部门用于校园校舍建设。
第十七条 校园校舍面积达不到国家、省颁标准的学校,不得利用校园校舍进行办厂、经商等一切非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应根据绿化的有关标准搞好校园的美化和绿化。学校在校园内栽种的林木,其产权、收益权归学校所有,砍伐时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校园校舍保护
第十九条 学校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建(构)筑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间距,不得影响学校教室、操场的采光、通风。
第二十条 学校周围不得设立精神病院、传染病院,不准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准开办有污染学校环境的企业。学校周边200米以内不得设置录像厅、台球厅、电子游艺厅。
第二十一条 校园要实行封闭管理。在校园内不得新架(铺)设燃气、高压电、下水、化工等地上、地下主干管线。已在学校架(铺)设管线的,由架(铺)设管线的单位采取措施,使其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确保教学活动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或建(构)筑物墙体修建各种永久性、临时性建(构)筑物、堆放物品及张贴或涂写广告、启事、海报等。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校园内进行放牧、放养宠物、挖沙、取土、种植、打场、堆放物品、倾倒污物、练习驾驶技术、摆摊设点经商等妨碍教学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内开办的校办企业的生产、加工、修理等活动不得污染、干扰和危害学校教学环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县中小学名师工作室
| 适配人群 | 领衔教师,工作室成员,学科带头人 | 使用场景 | 教师培训,课题研究,青年带教 |
|---|---|---|---|
| 制定目的 | 想让名师工作室不乱跑、有方向,带出更多好老师,把好课好方法传开,帮全县教育慢慢变好。 | ||
| 适用范围 | 只管z县中小学名师工作室的领衔人和成员,管他们怎么带徒弟、做课题、开课、建网站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县名师工作领导小组定规矩、查进度;领衔人带着成员干活;学校帮忙盯进度、给地方;教进校日常管着。 | ||
| 禁止行为 | 不能光挂名不做事,不能三年里一个课题都不做,不能一篇论文都不发,不能不开公开课,不能不带青年教师。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年学年末自评汇报,三年结束大考核;查档案、听汇报、看成果;没做到就提醒,再不行就调整;教进校每月抽查,年底汇总打分。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师工作室的界定及组建目的
名师工作室,是以名师名字或其专业特色命名的、吸引同一领域教师加入而组成的教师培训基地;是教师培训部门与教科研部门有关职能的延伸与补充;名师工作室是具备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管理方式并以课题研究为重点的、教学相长的交流平台,也是教师培训与教科研延伸与补充的合作体。组建名师工作室,是为了建立起全县中小学(含职业学校、幼儿园,下同)优秀教师间合作互动的人才培养的新机制,以进一步发挥名师指导、示范和辐射作用,扩大名师的知名度。名师工作室应当成为重要的全县优秀教师培养发源地,优秀青年教师的集聚地,未来名师的孵化地,为不断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促进我县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质量的大面积提高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条 制订本试行办法的目的
制订名师工作室管理试行办法,是为了加强对z县中小学名师工作室的科学管理和有效支持,促使名师工作室高效运作、健康发展,加快我县中小学优秀教师的培养,加速研发和推广名师教育教学成果,更好地推进我县素质教育进程。
第三条 适用范围与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z县中小学名师工作室领衔人及其成员。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z县名师工作室的职责主要是培养县级以上优秀教师,生成、开发中小学教育教学、学校管理、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的优质资源。具体职责如下:
(一)导师培养负责制
工作室领衔人为工作室其他成员的导师,领衔人也可聘请工作室中符合“名师工作室领衔人”条件的教师共同承担导师职责,制订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培训课程、培训形式、研究专题、培训考核等,使工作室成员在工作周期内达到培养目标。工作室成员应在我县优秀教师成长序列(县学科带头人、县名师、市学科带头人、市名师)中相应提升一级或成为在某一方面学有专长、术有专攻的公认的“知名教师”。
(二)项目领衔制
工作室以领衔主持人专长为基础,以工作室群体成员智慧为依托,对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每年至少确定一个研究项目,并有相关工作过程及成果显现。
(三)成果辐射制
工作周期内,工作室教育教学教科研等成果应以论文、专著、研讨会、报告会、名教师论坛、公开教学、拍摄专题电视片、现场指导、指导读书、观摩考察等形式在全县范围内介绍、推广。基本要求为:工作室运行期间,需以工作室为单位,主持一个市级以上研究课题,在市级以上刊物至少发表或获奖20篇论文,开设县级以上(或有同类学校20名以上的教师听课)公开课至少20节;每学年,工作室领衔人作县以上教师培训讲座或组织县以上论坛(报告会、研讨会)一次,听本工作室成员课不少于10节;两堂以上课堂实录上挂。
(四)、青年教师研修制
县名师工作室承担对本县本学科领域内工作1-5年的青年教师的业务指导工作,要成为青年教师研修基地和专业化成长工作站,县名师工作室成员,均须在全县范围内结对1-3名青年教师,实行层层带徒,并承担新教师培训班的指导讲学工作。
(五)资源生成制
工作室建立特色网站及校本教学课程。网站应成为名教师工作室的一个动态工作站、成果辐射源和资源生成站,各工作室网站的点击量、质量及显现的效果将成为评估工作室的指标之一。
(六)进修提高制
县名师工作站充分利用省内外的教育资源,在县名师工作领导小组的支持下,为名师工作室聘请省内一流、国内领先的教育专家担任客座指导教师,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各种形式引领名师领衔人及其成员专业成长。通过三年努力,扎实打造一支在全市乃至全省有影响、有贡献、有声望的教育专家队伍。
第三章 产生运行
第五条 名师工作室领衔人及其成员的条件和产生程序
(一)领衔人的条件(符合以下第1款,且同时符合第2款或第3款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乐于奉献,善于学习;理念先进,主动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及研究能力,具有独特的教学风格和教育艺术,教学质量高,在全县有较高知名度;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指导能力及强烈的自我完善、自我突破、自我发展的愿望;热心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有培训、指导教师的能力等;
2.z县在职在编的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z市名教师及特别优秀的z县名师或学科带头人等。
3.全县中小学、教研机构中在教育教学、教科研等领域公认的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的省市级先进工作者、优秀教研员等。
(二)工作室成员的条件
(符合第1款,且同时符合第2款或第3款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专业思想稳固,专业基础扎实,肯吃苦,善钻研,具有教育教学智慧与灵气,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已经崭露头角,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优秀中青年教师或者是符合名教师工作室领衔人条件的教师;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县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县级名师等。
3.单位推荐的有发展潜力的年轻教师。
(三)领衔人的产生程序
z县名师工作室领衔人原则上每三年评选一次,领衔人的产生程序为:个人申报--逐级推荐--专家论证--行政审核--公布结果。
(四)成员的产生程序
县名师工作室成员的产生:一是在工作室成立之时招聘产生;二是淘汰性补充,即在工作室运行过程中,因部分成员未通过过程性考核导致该名师工作室成员缺额而补充进入。
成员的产生程序为:个人报名--学校审核--领衔人主持招聘考核--行政审核--签订协议。
第六条 名师工作室的运行方式
(一)名师工作室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工作周期,工作周期内依据经县教育局名师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名师工作室工作方案”、“名师工作室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室领衔人、工作室成员、县名师工作站三方签订的《z县中小学名师工作室项目研究和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协议书》、《z县中小学名师工作室成员互相合作、共同提高协议书》进行运作,完成相关职责。
(二)名师所在学校为领衔人单独设立办公室,配置电脑等办公用具,确保工作室正常开展运行,名师工作室牌子及工作方案、组成人员建室后上墙明示。
(三)《名师工作室质量管理档案》的运用
各名师工作室建立“工作室质量管理档案”,档案以《z县中小学名师工作室项目研究和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协议书》、《z县中小学名师工作室成员互相合作、共同提高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工作室领衔人及其成员必须履行的职责及标准为框架,以活页管理方式,将工作室运行的过程性资料及相关成果,不断充实进档案,作为接受评估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经费总额:工作室经费由业务活动经费、奖励经费及领衔人工作补贴三部分组成。经费标准暂定为每年壹万元。
第八条 经费用途:业务经费必须用于工作室的各项业务活动,如工作室添置书籍、办公设备;研究性办公经费;课题研究、专题研究经费;聘请专家的授课费;与培养工作有关的观摩考察费等。
第九条 经费管理:工作室所有经费均划入县教师进修学校,专款专用。
第五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z县名师工作室的领导机构为z县中小学名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名师工作室的成立、运行、评估、考核、保障等管理工作;各中心学校、县直属学校可据此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在县名师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协管名师工作室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名师工作室领衔人及其成员所在的学校对工作室活动的正常开展负有协管和督促的职责。要高度重视名师工作室的工作,为工作室的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关注工作室全体人员在教育教学教科研等方面的提升情况,特别是领衔人所在的学校要经常了解领衔人的工作情况,督促领衔人保持培育名师的热情并在其过程中成就自我。
第十二条 各级部门尤其是教师进修学校、县教研室、县教科室对县级名师工作室负有引领、扶持的义务。要积极关注我县名师工作室的活动情况,给领衔人及其成员展示自我的机会,促其不断进步。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评估依据:以《z县中小学名师工作室项目研究和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协议书》、《z县中小学名师工作室成员互相合作、共同提高协议书》中所规定内容为评估依据,评估重点集中在对培养对象的成长、项目主持人成果和在全县教育教学中产生一定影响三个方面。由县名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进行评估考核。
第十四条 评估形式
(一)过程性评估:在工作室运行期内每学年考核一次,主要方式为依据全年目标任务自评汇报。
(二)周期性评估:在工作室的一个工作周期末进行终结性评估,采用自评、交叉互评、专家组评估等。
第十五条 评估方式: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调查访谈;成果检验。工作室要重视对成果资料和工作过程资料的档案管理,注意对项目成果的积累和工作室工作资料的收集,做好相关材料的及时整理和归档。
第十六条 在过程性评估和终结性评估中,县名师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室优质的成果予以推广,对成绩突出的工作室极其领衔人给予奖励,受到奖励的工作室领衔人在下一轮申请时予以优先考虑。在工作室运行期内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作室领衔人,其过程性考核合格的,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在一个工作周期结束后不再参加新一轮的申报工作。对工作室运行不力、成果不显著的工作室及其领衔人,酌情处理。
本试行办法自二○一三年六月一日起试行,由县名师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县教进校管理负责日常管理,并对本办法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