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干部走动管理制度
| 适配人群 | 生产系统干部,科级及以上人员,工艺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生产现场管理,工艺指标监控,设备运行维护 |
|---|---|---|---|
| 制度目标 | 让干部多去现场看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别光坐办公室。 | ||
| 职责分工 | 经理层查分管单位;生产组查工艺指标;设备组查设备运行;安全组查安全设施;环保组查“3废”排放;技术中心做技术调研;分厂车间按自己管的区域查。 | ||
| 核心条款 | 必须去现场走动,不能只看报表。每天至少1个点,每月最少6天起。要写名字、记日志。 | ||
| 执行要求 | 问题要当场提,能改马上改。改不了的开反馈单,限期改完。改不完第二天调度会说清楚。月底有人查日志和整改情况。 | ||
1、为了规范生产系统走动行为,增强走动实际效果,特制订此安全生产干部走动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走动人员主要指生产系统科级以上干部(含工程师)。检查内容:
2.1一经理层人员对分管单位生产、检修等现场管理情况进行走动检查。
2.2生产管理部生产组对工艺指标执行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工艺台帐规范情况、岗位知识学习情况等进行走动检查,同时对分厂、车间工艺巡检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3生产管理部设备组对设备运行、维护、保养、检修、外供电管理情况等进行走动检查,同时对分厂、车间设备巡检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4生产管理部安全组对安全设施、消防防护、安全标识、安全票证、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进行走动检查,同时对分厂、车间安全巡检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5生产管理部环保组对“3废”排放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清洁文明情况等进行走动检查,同时对分厂、车间环保巡检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6技术中心对生产系统进行技术调研。
2.7分厂、车间根据职责分工、管辖范围进行走动检查。
3、检查频次:
3.1一经理层:总经理、常务副总每月至少6天,每天1-2个巡检点;生产副总每月至少12天,每天1-2个巡检点;总经理助理每月至少18天,每天至少2个巡检点。
3.2生产各组:组长每月至少8天,每天1-2巡检点;其它人员每月至少10天,每天1-2巡检点。
3.3生产分厂:处室处长每月至少18天,每天至少2个巡检点;其它人员每月至少20天,每天至少2个巡检点。
4、检查要求:
4.1一经理层:每人每月至少要查出2条问题,由当班工长或维修班长负责整改,车间主任验证、汇报整改结果。
4.2生产各组:每人每月至少要查出3条问题,尽可能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下发信息反馈单,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4.3生产分厂:每人每月至少要查出5条问题,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并验证整改结果。
备注:对于所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整改的,必须在次日调度会上提出,讨论研究防范措施及整改时间。
5、其它要求:
5.1走动人员要在巡检表上签名,并做好走动日志。
5.2各单位一把手要监督、检查本单位其他人员走动检查情况,并督促或协调解决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5.3各单位参照本标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规范内部管理人员走动行为,原则上走动频次不得低于科级干部。
5.4每月底,人力资源部检查经理层、生产各办干部走动情况;生产各办抽查本专业分厂干部走动情况;分厂综合办检查本厂所有干部走动情况。
安全生产干部走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员,培训负责人,标准化专员 | 使用场景 | 法规识别,安全培训,标准建设 |
|---|---|---|---|
| 制度目标 | 让大家懂安全法律,会保护自己,别出事。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牵头搞,人事安排培训,各部门配合落实。 | ||
| 核心条款 | 法律要找全、找对、及时更新,不能漏掉重要条文。 | ||
| 执行要求 | 每年开头发文件,用考试、竞赛、开会、电视宣传来推动,定期检查掌握情况,留记录。 | ||
l、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的目的是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的途径主要有网络、培训、上级的各种规定、新闻媒体、报纸等国家认可的有效途径:
3、对已识别出的法律法规在员工中熟知程度通过试卷、知识竞赛、有奖问答等多种形式做以跟踪调查,每年初始,作为首发文件;
4、法律法规的普及需做到涉及所有层面的员工;
5、法律法规的普及以培训、电视宣传、会议、报纸等多种形式进行;
6、对法律法规的识别应做到及时、有效、可靠;
7、建立法律法规的识别、评审、更新等相关制度;
8、识别的有效法律法规应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要求等;
9、须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获取的渠道畅通、及时、有效;
10、须将安全法律法规融入公司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中;
11、对员工培讽工作应融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12、有效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获取、评审等更新制度,并逐一落实。
安全生产干部走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安全管理员,现场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施工现场,事故应急,伤亡处置 |
|---|---|---|---|
| 制度目标 | 管住安全事故,快点报、快点查、快点处理,别再出事了,保护大家安全。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要马上组织抢救;安全部门收报告、上报、监督整改;项目部落实处理意见。 | ||
| 核心条款 | 出事马上报,不能拖不能瞒;报内容有6项必须写全;现场不能乱动,要拍照画图留证。 | ||
| 执行要求 | 电话报完2小时内交书面报告;抢救同时保现场;调查组查清原因提建议;项目部改,安全部盯着看。 | ||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时报告、分析、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项目经理、科室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人;项目经理或相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的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施工现场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当发生事故后,在立即组织抢救的同时,必须及时向安全管理部报告,除电话汇报外,还需进行书面报告。安全主管部门知道情况后,立即用电话将事故简要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报告时间不得晚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
四、发生伤亡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伤者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并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才能清理。
五、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六、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项目部负责落实,公司安全管理部监督落实情况。
七、事故结案后,项目部应及时将事故材料归档,保存备案。
安全生产干部走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电工,焊工,起重工 | 使用场景 | 特种作业,高危施工,设备操作 |
|---|---|---|---|
| 制度目标 | 管住特种作业的人,不让他们乱来,少出事故,保大家安全。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门管培训考试,项目部负责传达落实,个人要守规矩。 | ||
| 核心条款 | 必须持证上岗,每年复审体检,换工种要重新培训考核。 | ||
| 执行要求 | 发通知后马上传达到人,证件丢了马上报,考核不合格不能干,安全部门盯紧检查。 | ||
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能作用,确保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制定下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传达,并严格落实。
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年 月 日
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汇报。
7.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干部走动管理制度:某县安全生产“黑名单”
| 适配人群 | 安监执法人员,企业安全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事故整改,执法检查,信用惩戒 |
|---|---|---|---|
| 制度目标 | 管住不守规矩的企业,逼他们把安全当回事,少出事,不出大事。 | ||
| 职责分工 | 安监局收消息,安委办拍板定名单,各部门配合通报和监管,企业自己要整改。 | ||
| 核心条款 | 出大事、瞒事故、不听劝、罚两次、拖着不改隐患,这些都得上黑名单。 | ||
| 执行要求 | 先收集证据,再告诉企业,开会决定,媒体公布,满一年可申请删名字,但最少挂半年,没改好就再加一年。 | ||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县级安全生产“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谎报、瞒报或故意、恶意迟报一般以上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决定和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或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年内2次以上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较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六)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信息收集并报县安委办。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及概况;
2.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3.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处罚依据;
4.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并将有关情况报县安委办。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县安委办提出审核意见并提请县安委办主任会议审定,报县安委会主任(或常务主任)审批。
(四)信息公布。经审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安委办通过县级媒体和文件等形式予以公布,并向发改、经信、人社、国土、住建、工会、金融、保险等管理部门和机构通报信息。
(五)信息删除。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生产经营单位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对其验收,并向县安委办提交验收意见。对已整改且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县安委办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或通过文件予以公布。
第六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一年。列入“黑名单”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如企业提前完成整改任务,可提前从“黑名单”中删除,但时间不得少于半年。若企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发现有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其他情形的,“黑名单”期限延长一个周期。
第七条 对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同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须每季度书面向所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查,跟踪整改情况,直至其整改达到要求。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对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本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对其严格限制。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干部走动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公司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工程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工程建设,施工承包,现场作业 |
|---|---|---|---|
| 制度目标 | 保护职工和施工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防止生产中出事,让大家干活时更安心些。 | ||
| 职责分工 | 工程部管全面,做检查培训;各部门和承包方自己管好本单位人;总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主抓这事。 | ||
| 核心条款 | 不准压缩工期,不准用不合格设备,现场要分开办公区和作业区,危险地方得有防护,易燃易爆品得严管。 | ||
| 执行要求 | 开工前就要落实安全费用,施工中定期查,发现隐患马上改;工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出事要立刻报工程部;每月至少查一次,记录要留底。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各部门生产工作劳动保护,及建设工
程项目中对承包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施工企业为员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
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
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
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公司工程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机构,其职责
是: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管理
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
安全责任事故等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承包方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部的指导下,负
责对本部门、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工程部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程部安全负责人是本公司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建设项目中,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承包方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规规定承担各自的安全责任,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监督其落实情况。
第二章 建设项目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工程部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在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阶段,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不得向相关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无合理要求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工程部预算人员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按照程序报财务部门,各部门应根据职责积极予以配合落实。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应当将相关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由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企业承担。
公司工程部应当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要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在建设项目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工程部应在整个建设验收过程中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现场办公、生活区应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项目现场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建设项目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向现场管理及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积极宣传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
现场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建设项目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相关人员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审核施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格、职称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负责建设项目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监督落实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三章 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
第十七条 工程部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开展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建设项目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公司工程部审核落实。公司、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师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公司工程部通报,同时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工程部负责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协助施工单位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四章 考核与奖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管理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 施工现场或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或者缺乏安全生产防范设施的;
(二) 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设备、设施的;
(三) 使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监测检验或者未取得安全使用证的; .
(四)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订应急预案的;
(六) 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奖罚考核体系,设立安全生产奖励专项费用,与安全生产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六条 管理范围内发生伤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公司人事管理权限做出处罚决定;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按公司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无咎置业有限公司
____年11月10日
安全生产干部走动管理制度:建筑渣土车辆运输运营过程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渣土车驾驶员,运输安全员,车队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渣土运输,工地出场,密闭改装 |
|---|---|---|---|
| 制度目标 | 管住渣土车安全问题,少出事故,司机不乱开,车子不超载不漏土。 | ||
| 职责分工 | 法人是第一责任人;安全员管台账和检查;分管领导管考核;驾驶员要持证上岗。 | ||
| 核心条款 | 车要密闭改装、装满盖好、装记录仪、贴标识;司机要培训拿证、按路线时间开、不超速不套牌。 | ||
| 执行要求 | 每月一次安全教育,出车前做三分钟提醒;安全员每月查车查人,隐患马上改,难改的定计划限期改;工地出口有人盯装载。 | ||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按规定建立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建筑渣土运输运营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配备建筑渣土运输运营安全生产专职人员。
2、建立健全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基础台账(驾驶员管理台账、车辆管理台账、安全教育台账、违章与事故台账、“三不放过”台账)和有关信息资料。对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及时宣传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规章制度。
3、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每月对渣土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驾驶员出车前坚持“三分钟安全教育”,及时查找隐患、消除隐患,杜绝违规现象,有效地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4、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车辆登记、车厢密闭改装年检、办理市区《通行证》。公司安全员及分管领导每月定期对渣土车辆运输驾驶员进行考核计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条款要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专项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经市局审核批准,取消其建筑渣土运输从业资格。
6、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在装运过程中,必须盖平箱盖,严禁超载。渣土运输车辆应该安装行驶装卸记录仪,设置车辆判别标识、安装电子标签和顶灯等装置。
7、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不得超速、超载及使用其它机动车号牌、无牌或号码不全的建筑渣土车辆上路行驶。
8、对完成建筑渣土装载准备驶出工地的车辆,检查其装载情况,对装载超过车厢栏板上沿、箱盖不密闭的车辆,不予驶出工地。
9、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事故应按局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中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执行。
10、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筑渣土运输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须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且定期组织宣传,由专人负责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进行监控。
安全生产干部走动管理制度:门窗幕墙公司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项目安全管理员,专职安管干部,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生产现场管理,特种作业操作,施工班组作业 |
|---|---|---|---|
| 制度目标 | 让大家干活时少出事,身体别受伤,环境更安全,公司也能顺顺利利往前走。 | ||
| 职责分工 | 总经理是总负责,各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安全员管具体事,安全员要查现场、发防护用品、组织培训、处理隐患。 | ||
| 核心条款 | 不准带病开机器,电气设备要接地,易燃易爆地方严禁烟火,新员工必须先培训再上岗,防护用品必须戴好。 | ||
| 执行要求 | 每周至少查一次安全,班组每天班前班后看一遍,发现隐患马上改,改不了就上报,检查要有记录,培训要留痕迹,事故24小时内必须报。 | ||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 企业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项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项目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项目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项目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施工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五、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六、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项目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二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七、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项目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施工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二十六条 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项目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公司统一安排整改。
八、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三十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十一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三十三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事故的项目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三十五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三十八条 各项目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干部走动管理制度:某发电部安全生产考核
| 适配人群 | 值长,机组长,运行值班员 | 使用场景 | 运行监盘,巡检操作,交接班管理 |
|---|---|---|---|
| 制度目标 | 让大家干活更认真,少出错,别乱来,安全第一,记录要写清楚,现场要干净。 | ||
| 职责分工 | 值长盯日常执行,专业主管管技术问题,部门负责人拍板扣款和加分,班组长管好自己人。 | ||
| 核心条款 | 不戴安全帽扣100元,操作票错一张扣50-100元,监盘不认真扣100-400元,记录错漏扣50-250元,吸烟扣100元起。 | ||
| 执行要求 | 发现就扣钱,按次算,月底汇总,值长初审,部门复核,扣款从当月工资里直接拿,加减都得留痕迹。 | ||
5.1 考核方式
本考核办法采用直接扣款的形式,并作为年度绩效考核、评比先进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5.2 安全生产
5.2.1发生人身轻伤、二类障碍及以上责任事件的按公司规定考核。
5.2.2发生责任性异常、未遂,扣200~500元。
5.2.3发生恶性未遂,扣300~500元。
5.2.4发生差错,扣20~200元;
5.2.5由于监盘不认真,参数分析不到位,巡检不到位,运行调整不当,使设备系统运行异常或者异常未能及时发现,扣100~400元。
5.2.6工作票、操作票:按不合格张数考核,扣50~100元/张; 工作票的开工、押回、间断、重新开工、终结未按照要求到现场确认或未按规定办理,视性质、情节扣100~200元/次;
5.2.7未按规定使用操作票、检查票或无票操作,扣100元/张;
5.2.8单一操作未规范使用停送电联系单,扣50元/张;
5.2. 9警告牌、阀门锁未按规定要求挂、收,扣50元/次;
5.2.10 工作票、操作票开工、终结未按要求登记,扣50元/次;
5.2.11不按要求开展安全活动,负责人扣150元/次;
5.2.12 安全活动记录不全、不规范,或未及时让部门主管签审者,扣100元/次;
5.2.13厂、部组织的各种考试(如安规考试)如有不合格者,扣50~150 元/人次;
5.2.14作业中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扣50元/次;
5.2.15 安全工器具未按规定放置或损坏,按照发电部工器具管理制度考核;
5.2.16生产区域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扣100元/次;
5.2.17进出开关室未随手关门,门、锁坏未及时入缺,扣50元/次;
5.2.18 未按规定擅自对电气防护装置解锁操作,扣200元/次;
5.2.19外包工程(项目)不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扣150~250元/ 次;
5.2.20 甲类习惯性违章,扣300元/人次;
5.2.21乙类习惯性违章,扣150元/人次;
5.2.22两措计划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扣150~250元/ 次;
5.2.23 事故反措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扣150~250元/ 次;
5.2.24 安全大检查及厂部会议布置的专业性检查不组织贯彻、落实,扣150~250元/ 次;
5.2.25 要求各值每季进行一次反事故演习,无故不完成或演习质量低劣者,扣250元/ 次;
5.2.26未及时统计和上交上月已执行的操作票、已终结的工作票、隔离单等,扣50~100元/张;
5.2.27 由于人为原因,发生两个细则考核项目,扣100~300元,
5.2.28不执行部门运行方式,各类技术方案的,扣50~200元,造成异常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5.2.29对于部门和专业布置的任务,无故不按时完成的。
5.2.30未列入上述考核细则的其它情况,加、扣款视具体而定。
5.3 工作任务
5.3.1 运行日志和交接班记录本
5.3.1.1 运行人员应将本班发生的事件、有关操作如实正确地记录在运行日志和交接班记录本上,发生错记漏记的扣50~100元/次(包括使用非法定单位或错误单位等);严重错(漏)记、故意隐瞒不记或记录失去真实性的扣250元/次;
5.3.1.2 未按《设备异常运行情况管理制度》对设备的异常作及时的汇报的,扣50~150元/次;
5.3.1.3班组出现不安全事件的不及时提交《发电部不安全事件调查分析报告书》的,扣班组(机组)负责人50元/次。
5.3.1.4机组长、除灰脱硫班长应对所辖岗位的交接班记录本进行签名审阅,对应签名而未签名、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或未及时纠正扣50~100元/次;
5.3.1.5 运行日志和交接班记录本应字迹清楚(或无错别字),不应随意涂改,确需要修改时应符合规定,否则扣50元/次;
5.3.1.6对不合理的运行方式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予以纠正,加150~500元/ 次;
5.3.1.7 及时发现并阻止习惯性违章,避免发生考核事故者,加500~1000元/ 次;
5.3.1.8事故处理正确、迅速,避免或减少了事故损失,加500元/ 次及以上;
5.3.1.9 发现重大缺陷或隐患,加100~500元/人次及以上;
5.3.1.10 对异常情况及时、准确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稳定机组运行,加100~250元/ 次。
5.3.1.11 发现工作票或工作票安措有重大遗漏者,加50~250元/ 次;
5.3.2 运行分析
5.3.2.1 认真做好日运行分析工作,未完成或质量差扣50~100元/次;日运行分析认真且得到大家认可加50~200元/次;
5.3.2.2 要求每个值及灰硫每月各完成两篇运行分析,未完成或完成质量差可酌情扣50~100元。
5.3.2.3 未做好开、停机分析扣50~100元/次;
5.3.2.4 对机组参数异常未能及时发现和分析扣50~100元/次。
5.3.3 巡回检查
5.3.3.1 未按规定要求巡检和巡检质量低劣者,扣200~500元/次;
5.3.3.2 未及时取回“运行岗位检查专用牌”者,扣50元/牌;
5.3.3.3 高岗位跟班巡检不到位,扣50元/次。
5.3.3.4 发生无人监盘现象的,扣200~500元/次;
5.4 部门组织的年度安规考试、在岗考试等集体参加的考试,值内有3人及以上不及格的,扣值长200元/次。
5.3.4 定期试验
没有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应该征得当值值长及有关专业主管的同意,并注明原因,且将该试验项目作“未执行”处理。对无故不执行定期试验或锅炉吹灰等,扣100元/次;定期试验项目处理不当导致试验超周期,扣50元/次。
5.3.5 交接班和值班纪律
5. 3.5.1 由于交接班未按规定进行,导致交接不清而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或延误处理的,视情节轻重扣100~250元/人次;
5.3.5.2 由于交接班未按规定进行,导致接班后人员不整或人员状态影响到正常工作,根据责任扣50~150元/人次。
5.3.5.3 违反值班纪律,对情节轻微者,扣50~150元/人次;对情节严重者,并扣150~500元/人次。
5.3.5.4 各值合理安排交接班设备检查分工,将交接班分工情况定期上报部门,遇到班组内人员变动,必须及时将交接班分工情况上报。
5.3.6 请假、代班、调休、考勤
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和发电部请假、代班、调休、考勤制度,若发现有违规现象或在考勤上弄虚作假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扣50~250元/人次。
5.3.7 锅炉结焦控制
各值应该认真研究超超临界机组结焦情况,按照规定定期观察锅炉结焦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锅炉结焦,防止出现锅炉坍渣事故。对出现锅炉大面积结焦或坍渣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及时通知锅炉专业,若是由于配煤、配风失当引起的扣50~150元/次。
5.3.8 汽壁温控制
按照发电部锅炉、汽壁温超限考核办法执行。
5.3.9 精除盐投用率
凝结水精除盐原则上在汽轮机冲转前投入运行,符合投用条件而未投时扣相关值扣50元/次,化学扣50元/次。
5.3.12 机组正常情况下应按照省调指令方式运行,否则扣50~100元/次。
5.3.13 无故未完成公司、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及临时性工作任务或完成质量低劣者扣100~250元/项次。
5.4 文明生产
5.4.1 工作时间内人员着装不符合要求者,扣100元/人次;
5.4.2 多次未按规定佩戴岗位证上岗者,扣100元/人次;
5.4.3 上班人员坐姿不端正、谈笑嬉闹,经劝说不予改正者,扣100元/人次;
5.4.4 在厂区内规定吸烟点以外吸烟者,除对个人按厂《禁烟规定处罚条例》扣罚外,另扣责任单位150元/人次;
5.4.5 办公室、控制室及卫生责任区域内发现烟蒂,扣100元/只;
5.4.6 每个夜班各值安排人员清理集控室、巡操室控制盘、操作台、电脑卫生,如有积灰、积尘,扣50元/次;
5.4.7 生产现场、控制室的工器具、台帐等公用物品,未按规定摆放,扣50元/次;
5.4.8 个人柜子、抽斗内物品摆放脏、乱、差,或公用柜内混放私人物品,扣50元/次;
5.4.9 各办公室、学习室、会议室门窗、桌子、墙面、地面等有积灰、杂物、垃圾等,扣50元/次;
5.4.10 在责任区内乱涂、乱刻、乱画、乱张贴,扣100元/处;
5.4.11车辆未按规定地点停放,扣50元/次;
5.4.12 违反门卫出入制度,扣50元/人次;
5.4.13 各办公室物品摆放与定置图不符,扣50元/处;
5.4.14各运行餐厅文明卫生不整洁,扣50元/次
5.4.15班组台帐记录不规范、签字(3次以上)不及时,扣50元/次;字迹潦草、涂改,扣50元/处;
5.4.16各种资料台帐有撕页、缺页、乱涂乱画现象,扣100元/处;
5.4.17使用消防器材后未登记,扣50元/处;
5.4.18生产区域照明损坏未填缺陷单,扣25元/处;
5.4.19 单身宿舍脏、乱,被查实的,扣100元/人次;不符合用电规定,按厂部有关规定考核;
5.4.20未经允许,私自带人到生产现场,扣100元/人次;
5.4.21 酗酒后上岗者,扣150~250元/人次;
5.4.22考勤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扣100元/人次,情节严重者,取消考试成绩;
5.4.23责任区内有其他不符文明生产要求,扣50~150元/处;
5.4.24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受到上级表彰的,加150~250元/次。
5.5 精神文明
5.5.1 发生违法犯罪事件,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5.5.2 职工有一般违纪现象,扣50元/人次。
5.5.3 在厂内被本部门发现有轻微赌博行为的,扣250元/人次;被厂有关职能部门发现除按规定处罚外,部门再扣250元/人次。
5.5.4 未按时完成规定的政治教育内容,扣100元/次。
5.5.5 未按规定开展工、团组织活动,扣100元/次。
5.5.6各值每月至少一篇宣传报道文章,少一篇扣50元。
5.5.7 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一定影响的,扣150元/人次。
5.5.8 影响企业、部门形象的言行,扣100~250元/人次。
5.5.9 未按要求参加全厂性或部门组织的活动或组织不力,扣100元/次。
5.5.10 工作积极主动,有创意,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的,视情况加100~500元/次。
5.6 其它
5.6.1其它考核由部门负责人裁定。
5.6.2上述考核条例主要针对主要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及其所在班组的考核由部门负责人裁定。
5.6.3上述考核条例与公司有关规定不相符时以公司或者分厂规定为准。
安全生产干部走动管理制度:主管生产、安全的厂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 适配人群 | 分管安全副总,安全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生产调度会议,安全大检查,事故调查分析 |
|---|---|---|---|
| 制度目标 | 让安全和生产一起抓,别光顾着干活不管安全,出事了有人管,有办法防。 | ||
| 职责分工 | 总经理带头抓,安全部门具体干,各部门自己定规矩,定期检查危险点。 | ||
| 核心条款 | 安全和生产任务一起下,开会时安全问题必须议,事故按“四不放过”查,每季至少查一次安全。 | ||
| 执行要求 | 安全部门每月盯进度,各部门每季度交检查记录,大检查结果要公示,整改要在15天内完成,没改完要说明原因。 | ||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协助总经理抓好安全管理,直接领导公司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对公司职业安全卫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组织分管的各部门建立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三)认真执行“五同时”。实行安全和生产两个指标同时下达,两项工作同时抓。领导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措施计划,在生产调度会上,讨论解决生产问题的同时要讨论解决职业安全卫生问题。
(四)组织并参加各种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并按时检查危险点,及时协调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主持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对造成重大伤亡或火灾、爆炸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责将职业安全卫生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安委会或公司领导办公会讨论解决。组织制定、审批、协调和落实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组织推行职业安全卫生科学管理,逐步改善生产作业条件。
(七)检查督促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总结推广职业安全卫生经验,对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者和事故责任者给予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