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都市
| 适配人群 | 应急指挥机构,区县政府负责人,专业救援队伍 | 使用场景 | 自然灾害应对,事故灾难处置,公共卫生响应 |
|---|---|---|---|
| 制定目的 | 怕突发大事没人管,乱套了伤人伤财,影响大家过日子,也怕社会不稳没法好好发展。 | ||
| 适用范围 | 全市所有地方,政府单位、企事业单位、活动主办方都得照着做。 | ||
| 职责分工 | 市长总负责,区县领导管自己地盘,部门按分工干活,专家出主意,大家各干各的活。 | ||
| 管理要求 | 早发现早报告,红色橙色预警要马上行动,转移群众,队伍待命,启动预案。 | ||
| 监督与检查 | 应急办盯着落实,查报告准不准、动作快不快;谁漏报瞒报就处分,严重就追责。 |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市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按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
1.5 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总体应急预案。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市专项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区(市)县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或需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跨区(市)县行政区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2 指挥机构
市上已经成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市各相关专项预案的规定,启动预案时自动组成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如果不属于专项预案的范畴,由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或市政府直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3 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部门职责,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和若干参与部门,其构成在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专项预案中明确。
2.4 区(市)县机构
区(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
2.5 专家组
市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预测、预警
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 信息监测与预测
各区(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
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市政府。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等措施,同时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准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 应急处置
市、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1 信息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 先期处置
任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和事发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市、区(市)县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启动市级相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和指导相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4.4 指挥与协调
市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区(市)县、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央、省驻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市政府和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驻蓉部队、武警部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5 扩大应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等工作,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5.3 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6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7 应急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市总体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须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切实做好相关保障等工作。
7.1 应急队伍
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农业、水利、林业、地震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如:矿山、危险化学品、林场等)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应急配合功能。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能力。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
7.2 经费保障
市、区(市)县政府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3 物资保障
市、区(市)县政府负责应急救援时的基本物资保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
7.4 基本生活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5 医疗卫生
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及时调集必须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7.6 交通运输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7.7 治安维护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7.8 人员防护
规划和逐步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安全。
7.9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讯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7.10 社会动员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和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由市政府进行紧急社会动员,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7.11 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7.12 抢险装备
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7.13 技术支持
建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展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2 宣传和培训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
8.3 责任与奖惩
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 适配人群 | 应急指挥人员,专项指挥部成员,基层政府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自然灾害应对,事故灾难处置,公共卫生响应 |
|---|---|---|---|
| 制定目的 | 怕突发大事没人管、乱成一团,伤人伤财还影响稳定。大家心里没底,得有个主心骨。 | ||
| 适用范围 | 全市所有地方,所有单位,所有可能出事的天灾人祸和意外情况。 | ||
| 职责分工 | 市长带头抓总,副市长分块管,县乡干部守自己地盘,部门各盯自己活儿,谁出事谁先动手。 | ||
| 管理要求 | 早发现早报信,红橙黄蓝四级预警,出事马上疏散救人,警戒封路调资源,不许瞒报迟报。 | ||
| 监督与检查 | 应急办天天盯着,查有没有漏报、慢报、假报;谁不照着做,通报批评,严重就追责;平时演练要真练,不能走过场。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完善我市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职责,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应对能力,预防及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构建和谐黄冈,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及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本预案是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____〕11号)、《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政发〔____〕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
第三条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必须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的紧急事件。
(一)突发公共事件分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暴雨(雪)、寒潮、高(低)温、雷电、冰雹、大雾、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铁路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事故,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生物、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对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共生、伴生、耦合,或者次生、衍生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必须统筹应对。
(二)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按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1)。ⅲ级和ⅳ级分级标准按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市政府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应急工作的指导原则、处置程序规范和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责任义务的工作方案,是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五条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充分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以保障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二)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抓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和预防,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地搞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协助省政府处置全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全市跨县(市、区)和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需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和公民、组织的应急工作行为,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众者之力,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六)依靠科技,提高素质。运用国内外公共安全科研成果,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应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应急不足、应急不当与应急过度;加强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素质。
第六条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作为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大纲,是市政府应对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2)。
(二)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某种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起草,报市政府审议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3)。
(三)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实施,报市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4)。
(四)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市以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五)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在黄中央企事业单位、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在向当地政府报备的同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六)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制定并报当地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应急预案。中央在黄单位、省属部门和单位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重大活动制定的应急预案,在向当地政府报备的同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预演、实施的经验教训,各类预案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七条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设黄冈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见附件6)。
市应急委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制定、组织和贯彻实施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和修改完善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及专项应急预案;宣布启动和终止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考核与监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向省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承担省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和市委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市政府分别设立若干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门,明确应急工作相应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负责指挥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各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应牵头部门和单位,指挥场所设在牵头部门和单位,充分利用现有指挥硬件设施,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见附件7)。
属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垂直管辖的应急事项,由市政府设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协调工作,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由国家或省在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的专业指挥。
第八条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凡向市政府报送的各类应急信息,径送市政府应急办,下同),发挥应急信息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的决定事项;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指挥体系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依托各级、各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市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也要设立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
市应急委员会及各专项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均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九条 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第十条地方机构
市以下各级政府是各自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专家组
市政府应急办和各地、各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应急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为应急管理、指挥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机制,整合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城区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其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城乡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农民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的意识和技能(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5)。
第十二条预测与预警
(一)预测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机制。各级政府应急办和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和预测信息网络。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各级政府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制度。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监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常规信息监测与对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的信息监控,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收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做好种类信息的分析、评估与判定工作,并建立有关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加强对影响平稳重点问题的调研,及时采集相关信息,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预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二)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区域范围,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市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经省政府批准后,以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名义发布预警公告;须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级行政区划的公共突发事件预警按国家应急总体预案执行。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市、县(市、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发布预警公告。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上一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发布。
3、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向各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一般(ⅳ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ⅲ)预警标准时,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较重(ⅲ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重大(ⅱ级)预警标准时,市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并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或超过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预警标准时,由市应急委立即启动相应市级应急预案的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在本市行政区域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如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市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市政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市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以便及时处理。
4、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或解除公告。
5、预警公告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在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预警公告发布后,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地的所有单位应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6、预警区域内的县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7、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三)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各级政府应急办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相互链接、资源共享。预测预警数据库的内容包括: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处置与调查评估报告;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报告;重大传染病疫情、影响区域及后果;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及分布;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等。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
(一)报告制度
1、报告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部门,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2、报告时限和程序: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3、报告内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及涉及人员等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二)先期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按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及时采取下列必要应对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利用有效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无力处置或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的请求和建议;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三)应急响应
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必须在一小时内,核实突发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确认属于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立即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建议,经市应急委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应急结束
1、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消除后,即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市应急委提出结束应急报告。市应急委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即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2、接到应急结束指令后,由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解散,善后工作由有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置。
第十四条 恢复与重建
(一) 善后处置
1、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后期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适时进行督办。
2、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深入细致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事发地政府依法对征用的民用场所、设备、设施和其他物资予以恢复或适当补偿。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政府安排,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二)社会援助
1、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济救助的力度。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或实际需要,统筹平衡地调拨分配,迅速将捐赠款物发放到受害人员或家属。发放捐赠款物应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共发放等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审计部门要随时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在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的基础上,作好管理、拨发救灾款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捐赠和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
4、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应给予法律援助。
5、由市或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心理救助工作,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及时开展心理咨询和安抚等救援工作。
6、发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机构应大力宣传参保意义,扩展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保险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实行理赔。
(三)调查和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
2、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规划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3、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一月份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恢复重建
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报省政府统筹安排。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协调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需要国家和省支持的,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请求。ⅲ级、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发展、政府应对措施、处置情况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
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应急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分别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
信息发布形式按《黄冈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第四章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气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人力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易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预备队伍,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第十七条 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县级以上争取省财政给予补助。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其效果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
第十八条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民政局、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供应的协调工作。在应急物资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由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向省政府申请应急物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工作。
第十九条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处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并做好后续救治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组织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逐步整合市、县、乡(镇)三级医疗卫生急救网络,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中心),确保有效、及时地实施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要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的交通管制和线路通行、车辆调度等保障措施。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灾区受伤人员、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运送。
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征用报告,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应急处置特别紧急情况下,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现场指挥部决定后实施。征用结束后,依法对征用者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治安维护
各地公安部门、武警部队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确保社会治安稳定、交通畅通。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人员防护
各级政府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指定和建设一批公共设施,作为群众应急疏散的避险场所。要建立和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第二十四条通信保障
市通信、信息产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网络与机动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确保通信和广播电视畅通。市政府应急办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 收集、整理突发公共事件网络通讯录,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第二十五条 公共设施保障
电力、石油、燃气、煤炭、自来水等供应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需求。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支撑
依托现有的政务信息网络,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等组成的技术平台,构建统一的应急信息收集、决策、管理、指挥系统。运用国内外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开发的先进科研成果,不断改进应急技术装备,提高公共安全领域的科技水平。
科技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二十七条 法制保障
市政府法制部门要组织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并按程序提请审议和发布实施,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第二十八条 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预案演练
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演习。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预案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性、综合性和群众性的应急技能训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针对性演习。
预案演习应从实战出发,分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应急保障等。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定、协调、处置的基本程序,检验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现场处置能力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评价应急准备状态。
第三十条宣传和培训
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各类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应急基础知识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设置应急教育课程,普及应急常识,增强师生的应急意识和基本技能。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公共安全知识、应急管理知识、灾害知识、防灾救灾和自救知识,提高公众应急救助能力,增强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第三十一条 检查和表彰
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黄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考核体系,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突发公共事件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三)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的。(四)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五)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六)恢复重建工作不力的。(七)其他需要追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第三十四条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 适配人群 | 应急指挥人员,专项指挥部成员,区县应急管理者 | 使用场景 | 自然灾害应对,事故灾害处置,公共卫生响应 |
|---|---|---|---|
| 制定目的 | 怕出大事没人管,怕小事情变大灾,怕老百姓受伤受苦,怕城市乱套停摆,怕东西坏了修不好,怕消息传不开耽误事。 | ||
| 适用范围 | 天津全市所有地方,所有单位,所有干活的人,所有可能出事的场合。 | ||
| 职责分工 | 市长带头抓总,各区领导守自己地盘,部门领导管自己条线,基层干部盯现场,普通员工守岗位。 | ||
| 管理要求 | 早发现早报告,红橙黄蓝分颜色预警,广播电视喊话通知,老弱病残单独提醒,队伍随时待命出发。 | ||
| 监督与检查 | 市里派人抽查,区里天天盯着,部门自己检查,谁漏报瞒报就处分,谁不听指挥就追责,检查结果要留底备查,整改情况要回头看。 | ||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文)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天津的实际情况,本着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的总要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强合作、整体联动、反应迅速、依靠科学、依法实施的原则,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1.2编制目的
本预案旨在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3编制依据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借鉴国内外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编制原则
制定本预案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快速反应、依法规范、依靠科技的总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其它危害。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市民群众,提高科学决策、科学指挥的能力,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2)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3)分级管理。在国务院的统一指导下,在天津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范围和所需动员的资源等因素,分类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实行领导问责。
(4)快速反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系统。
(5)依法规范。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建立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依法实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6)依靠科技。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装备,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天津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特别是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市以及相邻省、市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定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
1.6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发生过程、性质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
1.7应急预案体系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作为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领导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为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由有关市领导、天津市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及相关委办局负责同志组成。
市政府秘书长做为总协调人,市委、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配合,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协助,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2办事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与市政府总值班室合署办公,加挂天津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组织专业部门和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和预案启动建议;按照市应急委的决定,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事件调查,并进行事后评估;向社会发布信息。
2.3工作机构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和级别,由有关部门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指挥。
2.4区(县)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设立区(县)应急委员会及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
2.5专家组
市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分别组成技术专家组和法律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6应急联动
(1)市应急指挥中心接受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落实统一部署,及时报送信息。
(2)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通过市应急指挥中心与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建立联动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部队支援时,通过联动机制,由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调动有关部队支援救灾。
3 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市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和确定原则
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发生范围、性质、演变过程,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破坏,影响和威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不同程度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专项指挥部、委办局和区(县)政府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案过程中,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3.1.3预警发布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各单位或个人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动态、发展趋势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预警建议。市应急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一般和较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市应急委员会授权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布。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按照确定的发布范围、发布内容等,经市应急委员会授权后,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发布。
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信息报告
(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各专项指挥部、各部门、单位要有针对性地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充分发挥部门特点和职能优势,广辟信息渠道,利用各种手段获取信息,并通过有线、无线、网络等信息传输手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地理位置、现场情况,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原因、影响范围、事态性质、前期处置展开情况、造成损失情况、事态发展的趋势以及需要紧急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2)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监控、预测预报工作,由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其所属的监控网、点和专业队伍实施监测预报。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常规监控信息、动态信息的日常采集、分析、处理工作。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立即上报。
(3)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市应急指挥中心后,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信息进一步研究,将相关信息、分析结果和建议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将市应急委员会的指示向有关部门传达,负责跟踪落实。
3.3应急响应
3.3.1分级响应
(1)基本响应
①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区(县)和市、区所属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通信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开展前期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②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③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部、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④市应急指挥中心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⑤现场指挥部应及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发出请求,由市委、市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涉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2)扩大应急
①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应急委员会批准,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依据事件等级,市委、市政府领导坐镇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②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天津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实施有效处置,应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名义,要求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部队参与处置工作。
③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天津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将情况立即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接受统一领导。
3.3.2紧急状态
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立即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3.3新闻报道
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要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精神,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市应急委员会设立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3.3.4应急结束
(1)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由事件处置主要责任部门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拟请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市应急委员会同意后,统一向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命令,宣布停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责任部门和区(县)政府接到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后,按照预案规定,在指定时限内,就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现场处置工作以及善后工作情况整理成文字材料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3)应急状态结束后,立即向社会公布。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市、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1)市民政局和有关区(县)政府根据市、区(县)设立的灾民安置场所,在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灾民的安置和生活救助,确保受灾(受害)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按有关规定做好死亡人员遗属抚恤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2)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和灾民集聚生活场所治安防范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定。负责生活物资的押运工作,防止哄抢、失盗等事件发生。
(3)市卫生局负责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疫情的监控和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管工作。在灾民聚集的生活场所设置医疗卫生站。
(4)市容委与有关区(县)政府负责灾害事故现场垃圾物的清理工作,做好灾民生活垃圾日常处理和生活环境的消毒工作。
(5)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突发事件中的火灾扑救,并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化学、民爆等危险品泄漏、爆炸等突发事件的现场监测工作,及时通报环境危害范围。对突发事件现场的各种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市经委、交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危险品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市气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的评估和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各种有关的气象信息。
(7)市建委、交委、经委负责交通、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修复工作。
(8)市交委负责组织运输力量,做好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9)市教委、有关区(县)政府负责安排受害灾民子女的上学问题,消除受害灾民的后顾之忧。
(10)市发改委、经委、国资委、商务委、财政局等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生产、商贸活动,做好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分配工作,满足灾民生产、生活需要。
(11)各级政府要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灾民,保证社区稳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要服从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工会、妇联等要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用,开展送温暖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增强自信。
(12)各级政府要广泛发动群众,组织灾民,恢复重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抢险救灾的宣传工作,介绍、推广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的经验,鼓舞斗志战胜灾难。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对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3.4.2调查与评估
(1)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处理工作。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死亡人数、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进行统计,核实、评估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对造成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应急委员会。
(2)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教训,提出预防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对策和措施。
3.4.3恢复与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3.4.4社会救助
(1)建立完善的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制度,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市、区(县)两级政府建立应急专项资金,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善后救济,做到专款专用。
(2)大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充分利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减灾协会等社会群众团体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宣传、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救灾资金。
(3)全市捐赠的突发公共事件救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经市应急委员会批准由市、区(县)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
(4)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减灾协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要加强与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捐款捐物。
(5)司法部门对受害群众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并负责对社会救助和捐赠活动的全过程实行司法监督。审计部门负责灾害救助资金日常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6)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征用补偿制度,对抢险救灾征用的车辆、机械工具、人员等要给予适当补偿。
(7)各保险公司要充分运用自身掌握的风险管理技术,在防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保险公司要迅速查勘定损,并通过网上核赔、开通快速理赔通道等方式简化理赔手续、加快理赔结案速度、缩短理赔周期,对受害单位和群众及时给予保险补偿。
4、应急保障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抢险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1)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和民航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动员和发挥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加强以社区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的建设,发挥广大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主体作用。
(2)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及单位组建的应急专业队伍要规模适度、工种配套、设备齐全,经常开展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能力。要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提高快速反应与相互协同能力,确保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能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有效救援。
(3)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和民兵,按照有关规定,应积极加入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4.2财力保障
(1)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市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应急委员会审批。
4.3物资保障
(1)市发改委负责天津市应急物资储备综合管理,市商务委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提出的物资需求计划,制定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存和调拨方案及紧急配送体系,确保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2)市经委应掌握有关应急物资、紧急救援医药用品的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生产能力和储备情况,建立相应档案。根据需要负责组织企业迅速投入生产。
(3)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建立物资信息管理系统,明确各类物资、器材的储备能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由市应急委员会统一调拨。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根据各类救灾物资的使用情况和保存期限,要及时进行补充与更新。
(4)区(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进行物资储备。
4.4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区(县)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处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装备保障
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各相关单位应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等,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4.6医疗卫生保障
(1)市卫生局负责组建由医疗、卫生救助和卫生防疫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救助和防疫工作。同时,组成卫生执法监督人员队伍,依法进行防疫检查。
(2)以区(县)为单位,按因地制宜、防救结合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治网络。该网络由指定的急救机构(包括市、区、县急救机构和医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后备医院及职业病防治机构组成。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承担应急工作。
4.7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委要组织交通、铁路、民航、港口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2)由市交委牵头,组织交通、铁路、民航、港口等单位,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专业保障队伍,制定人员、物资运输和交通设施抢修抢建保障方案,建立交通运输工具数据库,明确交通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提供运输保障。
(3)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市建委、市政工程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迅速查清救援现场路况,遇有道路受损时,立即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确保公路运输畅通。
(4)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划定运输路线,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的输送。
(5)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可根据需要征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应急救灾抢险。
4.8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4.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和程度,各区(县)政府要及时动员征用人防工事、公园、露天体育场所、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和场所,用于受灾群众的紧急避难。必要时,规划建设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避寒、避雨雪等临时建筑设施。
(2)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4.10信息保障
(1)市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市信息化办,将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单位,各区(县)现有的网络传输、软件、数据库等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建立快速、安全、保密性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信息平台。
(2)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体系,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渠道。
4.11通信保障
(1)建立市应急委员会与市应急指挥中心、各职能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之间畅通的通信网,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天津市通信公司、天津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天津分公司、中国电信天津分公司、中国铁通天津分公司、中国卫通天津分公司等)制定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可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应急状态下通信畅通。
(2)通信设备和线路发生事故或遭遇灾害破坏后,各通信运营单位应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尽快排除故障,启动迂回线路或采用应急通讯车,调通应急电话,确保通讯网络的安全可靠。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协助做好现场应急通讯的相关保障工作。
4.12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3社会动员
各相关部门要经常向群众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灾害防救技能。出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抗灾减灾工作。
4.14技术保障
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重要作用,由市科委组织市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与技术,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科学研究。充分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加大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开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5监督管理
5.1宣传与培训
5.1.1公众宣传
(1)日常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和技能。向广大市民公布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所启动的应急预案及报警电话。
学校要形成贯穿小学、中学、大学的教育系列,在大、中、小学普遍开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由市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市教委负责制定学校关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规划,定期安排专家进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题讲座。
(2)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的宣传教育。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应急指挥中心要针对事件的性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有效的手段开展宣传,向公众公开事件情况,公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采取的方针政策,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消除公众恐惧心理,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大力宣传介绍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自救互救方法、避难场所,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有效手段,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模范事迹及时进行报道,营造正面积极的舆论氛围,保持社会的稳定。
5.1.2培训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要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各单位举办的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培训班,要开设相应的课程,确定考核标准,以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及施救组织技能及防护意识。
市应急指挥中心定期组织由有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业务培训。根据不同专业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力量,特别是关键部位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各区(县)要积极组建本区域及社区的民防、红十字等各类群众性志愿者队伍,市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职能部门对群众性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要予以积极指导和专业支持。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群众性志愿者队伍要实行有序管理,制定管理章程。平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参与社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
积极开展针对各类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技能培训。各区(县)、各部门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突发公共事件自救互救技能培训。
5.2预案演练
(1)综合演练。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各相关单位,以演练突发公共事件通讯联络、应急反应、现场处置、协调配合和指挥协同等为重点,检验我市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根据演练针对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种类,选定不同的演练场所。演练结束后及时对演练进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预案。
(2)单项演练。单项演练由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具体责任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按照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担负的任务进行演练,检查应急反应、协调配合、现场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组织单项演练的部门或单位要将演练方案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对演练进行监督和考察。单项演练结束后15天内以文字形式上报演练总结。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预案。
5.3责任与奖惩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与表彰和奖励。
(3)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附件
7.1天津市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略)7.2天津市应急管理工作体系框架图(略)7.3天津市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略)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都市:共青团县委组织突发公共事件
| 适配人群 | 基层团干部,青年志愿者骨干,乡镇团委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自然灾害响应,社会群体事件,公共卫生应急 |
|---|---|---|---|
| 制定目的 | 怕突发大事时团组织乱套,反应慢,救不了人也护不住群众安全。 | ||
| 适用范围 | 全县所有团干部、团员、青年志愿者,还有各乡镇村团组织。 | ||
| 职责分工 | 团县委书记带头管总,副书记分块盯,乡镇团委抓落实,村团支部守一线。 | ||
| 管理要求 | 建三级预警,组抢险队突击队,做演练,报事快,听指挥,不擅自行动。 | ||
| 监督与检查 | 团县委每月查一次台账,乡镇团委每周点名队伍,没到位的通报批评,三次不过就换人。 | ||
为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建立健全我县共青团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管理和紧急处置机制,提高共青团组织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反应速度和战斗力,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及时、高效、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我县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平安**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结合我县共青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下列给我县正常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重大突发事件,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即启动本预案。
(一)因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事件:地震、水灾、雪灾、冰雹、冰冻灾害、山体滑坡等;
(二)因人为因素引起的突发事件:火灾、疫情、中毒、爆炸、危险品污染或泄露、交通事故等;
(三)因社会对抗和冲突而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群体事件如非法*、**、刑事案件、**或敌对势力破坏、恐怖暴力活动等。
二、工作原则
(一)加强领导,统一指挥
为加强对共青团组织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成立**共青团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本预案。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领导小组要及时和带领全县各级共青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形成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正确应对,科学处置,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和广大团员青年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发挥作用
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应急管理机制和应急反应制度,明确各级共青团组织负责人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实行团县委、乡镇团委、村团支部三级预警制度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队伍。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团组织要以共青团干部为骨干,以团员、青年志愿者为基础,组建抢险队、突击队、巡逻队、服务队等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管理,分级控制,做好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确保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能够按党委、政府的要求及时组织和发动队伍积极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做到临事不乱、快速反应、有效组织、科学应对、高效运转,真正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三)加强协调、资源整合
基层团组织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充分利用各种应急资源,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资源作用,对已有的各类应急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工作方式等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保证统一指挥和调度。
三、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1、县共青团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即自动生成**县共青团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协助当地党委和政府对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并视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对应的应急预案。
领导小组由团县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团县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团县委办公室成员、各乡镇团委和县直单位团组织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领导、组织、协调各级共青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日常应急管理的各项职责任务,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和有关事项宣传教育工作,确保一旦发生重大灾害,能够快速反应、有效组织、积极参与、发挥作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协调组、宣传组和应急处置组等四个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都市:水上公园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 适配人群 | 游船操作员,游艺机带班长,码头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节假日大客流,游船运营,游艺机运行 |
|---|---|---|---|
| 制定目的 | 国庆人多,怕挤踩踏、船翻、游艺机出事。风大船不稳,人挤桥上危险。天气突变游客来不及躲。 | ||
| 适用范围 | 天津水上公园所有员工、游客、小游船、大游船、游艺机、码头、桥梁、广场。 | ||
| 职责分工 | 园领导统一指挥,科长守重点位置,船员管好船,游艺机班长盯机器,医生备急救车,保安配合公安。 | ||
| 管理要求 | 风四级停小船,六级停游艺机。桥分单行道,广播喊话提醒,手提喇叭疏导,救生衣必须穿,禁行标志设眺远亭。 | ||
| 监督与检查 | 园里每天查落实,派出所联合巡查。没按要求做,现场挨批,严重扣绩效。广播响不响、对讲机通不通、人到没到岗,都算数。 | ||
为确保天津水上公园安全欢度国庆节,根据水上公园开放运行的特点,总结历年来公园节假日活动的经验,水上公园特制定了国庆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其中规 定,风力达到四级以上,小游船停止售票,立即收回船只。宁可少乘十人,绝不超载一人。游艺机运营时可能发生或突然发生六级以上大风,或者发生其它故障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确保游客人身安全,迅速安全疏散游客。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
(一)防挤踩踏事故的应急处理
1、国庆节当公园游人数量每天达到1—4万人次时,启动园安全网络指挥系统,与辖区水上公园派出所进行沟通加强联系,双方达成应急处置预案。节日期间,全园职工听从园领导统一指挥,重点部位安排科级负责人统一配备对讲机,组织一支应急事件处置小分队待命,遇突发事件时,随时听从调遣,及时赶到现场维持秩序。对游人密集的部位如:重点景区、狭窄道路和桥梁进行疏导,保持联络,哪个部位有压力就近支援。
2、当日游人量达到4—5万人时,在及时安全疏导游客的同时,立即与公安部门联系请求警力支援,开启全园广播宣传系统,重点拥挤区域工作人员配备手提喇叭向游客提醒安全注意事项,应急处置小分队及时赶到现场。
3、当日游人量达到6万人以上时,立即与公安部门联系请求警力支援。各门区在公安部门的控制下,分阶段控制游人出入园,同时由公安部门增派相当警力,协助公园对园内桥梁,主要道路、广场等游客集中区域实施疏导工作,并立即上报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各项活动地点因人员拥挤,危及安全时,要立即停止演出,有效疏散游人。关闭眺远亭,设禁行标志,设专人看护以防发生危险。
4、园内重点部位及险要路段遇有客流量太大时,要立即增加管理人员,配合公安人员及时做好游客的疏导工作。将二、三岛桥梁通道分为上、下道单行,保证游客顺利过桥。
5、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和发生游客受伤或突发病症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抢救,同时及时向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在做好救护、抢救的同时,及时与医院、公安机关联系,及时通报信息。
6、公园安排专用车辆用于抢救伤员,配备急救简单药品和保健医生。
(二)游船应急处理
1、主管游船的部门,每天认真收听气象预报,及时掌握天气动态。特殊天气要与气象部门联系,将当天的天气情况通知给各班组,提前采取预防措施。风力达到四级以上,小游船停止售票,立即收回船只。利用救护艇和广播劝导游客迅速上岸。
2、遇天气骤变,暴风雨来临时,各班组长立即启动紧急救援措施,利用救护艇和广播,迅速通知所有船只驶向安全地带,就近靠岸、疏导游客上岸避险。全部救护艇立即进行水面安全巡视,强制游客上岸避风。划船组工作人员利用救护艇将码头附近的船只收回码头,保护游客上岸。
3、救护艇平时加强湖面巡视,明确责任区域,对违规船只进行纠正,发现情况实施救援,严格控制超载乘船,在湖面要注视天气的变化,发现恶劣天气来临,要及时向岸上的领导报告、请示,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证游客安全上岸。
4、大游船遇到特殊情况,如:碰撞、搁浅、船只失灵及其它情况时,船长指挥并带领船员立即协助游客迅速穿戴好救生衣、圈与救生器材,按照船舶安全救险规范进行操作(随时注意防止船只搁浅),向其它船只发出求救信号,立即向“119”、“110”报警请求救援,并用通讯设备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情况,使其得到迅速的救援。要严格按照船舶证书定员规定操作,宁可少乘十人,绝不超载一人。
5、螺旋桨被缠时的应急处理。船舶在航行时,发生螺旋桨被缠造成灭车,此时要迅速协助游客穿好救生衣,原地*待命,船舶要靠余速停靠码头(注意防止船只搁浅)或者锚泊,用救援船只立即安全疏散游客上岸,及时排除水下被缠物,尽快恢复航行。
(三)码头安全应急处理
码头区域,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游客安全乘船须知》,在适当位置,设置安全警示牌等。游客上下船时,船舱门口必须设两名船员维持秩序,确保游客上下船的安全。
1、栈桥踏步出入口处必须有专人监护。
2、游客侯船时,必须有人组织游客在指定地点等候,不准拥挤。
3、游客乘坐快艇时,要指导游客穿好救生衣。乘坐脚踏船、电瓶船时,要告知游客注意事项、划船区域等,以免发生事故。
4、保持码头周围的环境卫生,做好防滑措施,并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5、遇有恶劣天气要立即停止运营,并做好向游客的解释工作。
(四)游艺机应急处理
1、游艺机运营时可能发生或突然发生六级以上大风,或者发生其它故障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确保游客人身安全,迅速安全疏散游客。
2、游艺机在运转中发生停电事故或因故障不能运营,应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带班长要安排专人安抚游客,并通知值班经理、维修人员、医生、车辆奔赴现场组织救援,维护好游客的秩序,使用手动操作机械及其他安全措施使游客立即安全着陆,迅速离开游艺机。
3、游艺机入口明显处设置游客乘坐须知文字说明,明确规定限制不宜乘坐游客的规定。游客乘坐游艺机时,发生恐慌或发现有危险的行为,要立即劝止、停机。
此外,还制定了溺水事故、触电事故、食物中毒、刑事案件、突发严重疾病、治安案件及防火灾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以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都市:青年政治学院突发公共事件
| 适配人群 | 高校安全管理者,院系应急负责人,保卫处骨干 | 使用场景 | 校园应急管理,突发事件处置,公共安全防控 |
|---|---|---|---|
| 制定目的 | 怕地震雷电火灾这些事突然发生,学生老师受伤,学校东西被毁,教学乱套。 | ||
| 适用范围 |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里所有人、所有地方、所有设备。 | ||
| 职责分工 | 书记院长带头管,副书记副院长配合,保卫处盯现场,学生处管学生疏散,后勤管医生和物资。 | ||
| 管理要求 | 平时多演练,早发现早报告,出事马上报警叫医生,分组跑、救、搬、治,不乱跑不瞎传消息。 | ||
| 监督与检查 | 保卫处天天查漏洞,院办定期考大家记不记得流程,谁漏报瞒报拖着不管,就通报批评扣分,严重就换岗。 | ||
为贯彻落实京政发[____]32号《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精神,从维护广大教工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学院公共安全,保证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环境出发,构建一个“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我院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一、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内容
1、自然灾害。地震、暴雨、雷电天气等。
2、事故灾难、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燃气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疫情, sars、霍乱及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4、校园安全事件。公共场所滋事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教职工、学生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学院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基本原则。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教工、学生的危害,是学院党委的重要职责。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安全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出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内,由学院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四、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和人员财产损失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1级)、重大(2级)、较大(3级)、一般(4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1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学院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教学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的人员伤亡。
2、重大突发公共事件(2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校园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
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3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校园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
4、一般突发公共事件(4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组织机构
1、成立院突发公共事件处理领导小组。书记或院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副书记或副院长为副组长。成员由院办、保卫处、学生处、工会、外事处和廊坊分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日常工作。
2、成立应急小分队。应急小分队由校卫队员和大学生治安服务队员组成,根据实际需要,可临时组织抽调其他人员进行补充。平时由保卫处负责,发生紧急情况时由领导小组负责人指挥。同时成立人员疏散组、物资抢救组、医疗救护组。医疗救护组由后勤处医务室人员负责。人员疏散组由保卫处和学生处人员负责。物资抢救组(贵重物品、教学设备)由后勤处和校产处人员负责。
六、执行程序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有关院领导报告,并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参加的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保卫、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并了解事发详细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小分队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突发公共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具有丰富经验的处置小分队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共同处置工作。
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上一级应急委员会发出请求,要求共同处置突发事件。同时,做出应对媒体的紧急预案。
6、学院各相关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人员提供便利条件,全力支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7、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在全面核定工作后,要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都市:某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 适配人群 | 乡镇应急委,村级负责人,派出所民警 | 使用场景 | 灾害响应,安全生产事故,疫情处置 |
|---|---|---|---|
| 制定目的 | 怕出大事没人管,怕小灾变大祸,怕老百姓慌乱没主心骨,怕救援拖拉耽误救命时间,怕各部门各干各的不搭伙。 | ||
| 适用范围 | 全乡所有干部、村民、学校、卫生院、派出所、各村组、道路桥梁、水电设施、山塘水库。 | ||
| 职责分工 | 乡长带头抓总,副乡长分片盯,村干部守村口,医生管救治,警察护秩序,水管员查隐患,广播站传消息,民政员发救济。 | ||
| 管理要求 | 发现险情马上报,人多地方要疏散,伤员立刻抬上车,火情水情先堵漏,谣言不准乱传,消毒防疫不能停,物资按需分发。 | ||
| 监督与检查 | 应急办天天查记录,乡领导不定期抽查,谁漏报迟报就点名,整改不力扣当月绩效,重大失误要写检查,每月开例会通报情况,每季度演练一次真动作。 | ||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统一领导、协同处置、资源整合、科学应对的原则,加强我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的启动标准
(一)、灾害突发事件: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和人员伤亡,引起交通阻断造成严重影响的;发生水灾、火灾、风灾、雹灾、雪灾,虽无人员伤亡,但波及面广、受影响人数多,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对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或引起群众恐慌的灾害突发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
(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爆炸、火灾、压力容器管道事故、中毒等突发事件;发生危险品污染或泄露,造成重大或特大污染,需要县级部门救援响应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虽伤亡人数少,但财产损失严重、影响面大、性质恶劣的突发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
(三)、疫情:短期内在人群或其他动物种群中暴发同样病例且有流行蔓延势头,由疾控中心或防疫部门按有关标准认定为二级以上疫情的,立即启动本预案。
(四)、社会对抗群体事件:发生非法*、**等影响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安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引起县委、县政府高度关注的重大群体事件;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暴力恐怖活动,引起社会恐慌的;虽人数少但影响大、危害程度大的*、敌对势力等破坏性活动,立即启动本预案。
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乡应急委
乡人民政府设立新建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乡应急委),作为非常设领导机构,由夏季任乡应急委主任,彭中华、肖武略、李良玉、杨文军、谯锋、林森、吴学兵、杨新发、文立志、朱元球、颜芳 任乡应急委副主任,由曾宪志、吕剑廷、付济明、丰登发、王淑文、王学平、张海江、彭美华、周艳、彭宗保、谢朝华、刘力铭、余健、孟明、张佳炎、马兰桂、罗卫平、杨汉明、彭军、张露平、段家善为乡应急委成员。
乡应急委负责统一领导全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掌握全局形势,作出重大决定,制定临时对策,适时发布命令、通告;对所需的人、财、物进行总体调拨。
(二)、乡应急办
乡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作为常设机构,设在乡党政办公室,由常政办主任林森兼任办公室主任,并设一名秘书负责日常工作。
1.在乡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安排组织应急处置预案的实施;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危机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确保让所有参与应急救援预案的组织和人员知道应尽的职责,指派专人和重大危险源单位经常保持联系;
3.根据危机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4.在危机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向乡应急委汇报事故现场的态势。
(三)专业处置组及其职责:
1.治安保卫组:由派出所负责。
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维护全县和事发地区的社会秩序,确保主要道路畅通;对全县重点地区进行巡逻防控,必要时采取特别管制措施。
加强对重点地区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发生社会混乱和其他次生事件。
2.抢险救援组:由水委会、抗洪防旱委员会,有关单位协助。
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3.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院负责。
对伤亡人员或发病患者、被感染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消毒防病处理;对事故可能引发重大疫情的地区提前防疫;对已经发生疫情的地区进行隔离控制。
4.宣传报道组:由广播站负责。
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理和抢险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救灾宣传和公众教育,加强舆论引导,消除社会恐慌心理,宣传自救互救知识和救援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
5.后勤保障组:由政府办负责。
协调县有关部门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调拨、运输;确保水、电、气、粮、油、食品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证商品供应充足,物价稳定,市场秩序良好。
6.事故调查组:由派出所、司法所负责。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配合上级部门派出的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7.善后处理组:由民政办负责,有关单位协助。
负责对受害群众进行安置、理赔、抚恤;做好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善后工作。
五、搞好综合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乡域各单位在应急委领导下,完成综合保障任务。
(一)应急委协调有关部门,保证全乡水、电、等日常供应;对受损的公益设施进行恢复,
(二)卫生院要做好紧急状态下的医疗救治工作。
(三)畜禽防疫站针对疫情级别安排流调、隔离、消毒工作。
(四)污普办要做好垃圾清运处理工作。
(五)工班要保证交通通畅。
(六)政府办要协调有关部门保证通讯畅通。
(七)财政所设立处理突发事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视灾害程度随时增加资金投入。
(八)应急专业队伍要具备高素质、快速反应能力和足够技能及良好装备,事发后,迅速到达现场。
(九)组建志愿者队伍,在统一指挥下,接受指令,完成相应任务。
(十)乡应急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六、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在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或者直接向乡应急委办公室报告,接警单位或应急委办公室立即向应急委主任报告。应急委主任立即向县应急委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故源单位必须做到:
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乡应急委及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发生危机的单位、事件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危机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抢救处理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还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等。
七、附则
乡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专项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照事故类别,本预案和其他专项预案同时启动。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都市:z中医院突发公共事件
| 适配人群 | 医院行政负责人,医务科管理人员,保卫科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网络系统瘫痪 |
|---|---|---|---|
| 制定目的 | 怕医院出大事没人管,病人医生都危险,医院乱套影响看病。大家被吓到,钱也丢,名声坏了。 | ||
| 适用范围 | 全院所有人,所有科室,所有楼栋,所有机器设备,所有看病流程。 | ||
| 职责分工 | 院长拍板,书记盯紧,科长守自己地盘,医生护士看好病人,保安守住门口,谁管啥清清楚楚。 | ||
| 管理要求 | 发现苗头马上报,伤员立刻救,现场快拉警戒线,谣言马上删,停电停水赶紧修。 | ||
| 监督与检查 | 保卫科天天查,院办每周看记录,漏报迟报要挨批,出了事扣奖金还写检查,严重就调岗。 | ||
为了全面提高应对我院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维护全院职工和病员生命财产安全,保持医院及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院医疗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公共事件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影响和威胁我院生命财产安全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群体性*,围堵、冲击医院,干扰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事件;
2、重大的刑事案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3、集体中毒、火灾、溺水、交通事故、建筑物倒塌、化学危险物品泄露等造成人员伤亡或环境污染的重大事故;
4、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的紧急事件;
5、散布错误言论、进行“法*”等*宣传、窃取国家机密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
6、敏感时期进行非法*、*、*、抗议等群体性政治事件;
7、危及或可能危及来访的领导、外宾的紧急事件;
8、计算机病毒侵害致使医院网络无法运行,严重影响医疗工作;
9、突然停水、停电事件;
10、其它重大安全事故。
(二)应急处置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应急工作处理,必须坚持保障职工和病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职工、病人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预防为主是做好安全工作,保持稳定的前提。全院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到第一线,及时分析掌握动态,把各类不安定的因素尽可能地消灭在萌芽状态。院、职能科室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都必须经常地深入到各病区和科室中去,了解深层次的思想问题,认真地进行形势、政策和思想教育;及时解决职工、病人在工作、医疗、生活中的问题,化解矛盾,稳定情绪,坚决避免由于工作疏忽和失误诱发不安定事端。
3、坚持依法处置的原则
院内一切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都要坚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
4、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在院行政、院党总支的领导下,院长和院党总支书记对医院各类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全面负责。
医院紧急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按照院行政和党总支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事件的处置工作。
院各职能科室在院紧急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积极参加事件的处理工作。
哪个部门、科室发生紧急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快速进入事故现场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医院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三)组织管理
1、组织机构。医院成立预防和处置紧急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由院长担任
副组长:由党总支书记、副院长担任
成 员:由院办室、医务科、护理部、人事科、院感科、总务科、保卫科、设备科、财务科等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保卫科,保卫科科长兼办公室主任。
2、领导小组职能:
(1)发生安全事故时,由领导小组发布应急命令;
(2)组织指挥安全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3)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和向有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在调查取证基础上写出书面材料;
(5)必要时向上级及有关方面请求紧急援助;
(6)代表医院对事故进行法律申诉和应诉的职能。
领导小组下设以下专业组:
1)信息联络组(由院办室负责):担负医院安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的通讯联络工作,安排值班人员,保证信息畅通;随时了解事件动态并向上级部门汇报,同时负责新闻单位的接待,保证公务用车。
2)现场指挥组(由医务科、保卫科、总务科、护理部负责):
(1)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事故现场的态势及救援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执行组长的决策、指令、命令,指挥现场处置。
(2)抢救伤员,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险情蔓延。
(3)合理调配现场工作人员及救护装备物资,指挥现场救护。
(4)医务科、护理部要组织人员深入病区、门诊及时了解病人动态。
3)警戒维护组(由保卫科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保卫科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入现场救援,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和疏散周围群众工作,并配合公安及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4)紧急抢救组(由医务科、护理部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院医务科、护理部要迅速组织医护人员准备好抢救器械、药品、救护车等,迅速赶到现场对受伤职工和病人、家属进行救援。
5)善后处理组(由院办室、保卫科、医务科、财务科、院工会、人事科、院法律顾问及相关院领导组成):
(1)医务科、护理部、人事科、院工会要做好病人、职工及其相关人员的劝解、安抚、慰问工作和善后事宜的接待、病人及家属、职工的稳定工作,消除不稳定因素。
(2)院办室、医务科、保卫科、人事科、院工会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拟订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
(3)院法律顾问提供法律依据,在处理过程中获取第一手资料,为善后事宜处理提供法律保障。
(4)财务科配合领导小组,提供事故处理必要的资金支持及事故处理过程中相关经济问题的清算。
(5)医务科负责安全事故善后处理过程中相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赔偿等事宜。
(四)处置程序
1、初发阶段
各科室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或发现不稳定事端苗头后,应迅速将情况报医院领导小组,同时医院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协调处置、疏导、掌握情况,对合理要求应及时解决,暂有困难或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对无理要求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具有诬陷、诽谤、煽动性质的大小字报、标语等,保卫科要迅速拍照、抄写并予以及时清除。
2、发生阶段
院处置紧急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指挥协调,根据事件情节需要向上级部门汇报,并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事件发生科室应及时将事态发展情况报告医院。全院各科室和部门负责人除现场处置事件外,均应坚守各自工作岗位,并按处置分
工做好自己的工作,若发生病人、家属或职工非法聚集、闹事等较大规模的群体事件,全院职能科室以上干部必须立即到位,全力疏散劝阻,做好疏导工作,并安排好本科室的值班工作。
3、结束阶段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 适配人群 | 应急指挥负责人,专项预案编制员,市县应急管理者 | 使用场景 | 跨市应急处置,重大事件响应,省级预案启动 |
|---|---|---|---|
| 制定目的 | 怕突发大事没人管,出事救不急,老百姓受伤受损失,社会乱套。 | ||
| 适用范围 | 全省所有地方,政府单位、企事业单位、社区村里都得照着做。 | ||
| 职责分工 | 省长带头管大事,副省长分块管,市县长守自己地盘,部门各盯各口子,基层干部第一时间响应。 | ||
| 管理要求 | 早发现早报告,4小时内必须说,红色橙色预警马上发,人命关天先救人,现场听统一指挥。 | ||
| 监督与检查 | 省政府应急办盯着查,瞒报缓报要挨批,出了问题追到人头,每年演练一次,培训不能少,谁不落实谁负责。 | ||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浙江”建设。
(二)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分级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它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另行发布。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发生的、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或者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五)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省总体应急预案。省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负责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2省专项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专项预案将不断补充完善。省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2。
3省部门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备案。
4市、县(市)、乡镇政府及其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市、县(市)、乡镇政府及其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在市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乡镇政府和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县(市)政府组织制定和督促实施。市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重点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单位名单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另行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6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六)工作原则。
1加强预防。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居安思危,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等。
2快速反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环节都要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3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4损益合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应该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选择对公众利益损害较小的措施;对公众权利与自由的限制,不应超出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所必要的限度,并应对公众的合法利益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5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事发地人民政府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预案。
6联动处置。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推行城市统一接警、分级分类处置工作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军地之间、中央驻浙单位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动员和发挥城乡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7专群结合。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备,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等能力。
8资源整合。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建立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科学有效的防范体系;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和组织网络,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指挥体系;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常备不懈的保障体系。
9依法规范。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0责权一致。实行应急处置工作各级行政领导责任制,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预案的规定行使权力;在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紧急情况下,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视情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对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省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省长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省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省相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协助省长、副省长处理有关工作。
省办公厅设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省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承办省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负责信息综合和指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二)指挥机构。
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为省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
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见附件3。
目前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或省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相应指挥机构组成,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机构。
省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各部门法定职责,分为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是指负责某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部门,应急保障部门是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基本生活、医疗卫生、物资能源、治安维护、技术、人员防护和资金等保障的有关部门。
1应急管理部门。
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类突发公共事件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若干应急协管部门。
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与协管部门详见附件4。
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市、县(市)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应急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防、处置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省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2应急保障部门。
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项应急保障职能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若干部门协助。
省应急保障牵头部门和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任务分配见附件5。
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制定所负责领域与省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相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协调有关应急保障协助部门,指导市、县(市)相应职能部门的工作。
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符合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服从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任务分配,按照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出的要求,利用各方面资源履行应急保障职责;为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和资源的有关信息。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均应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服从省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四)市、县(市)应急组织机构。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领导工作。大中城市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并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五)专家组。
省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全省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联络手册另行编制并动态更新。
三、运行机制
省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应急管理工作流程见附件6。具体包括监测预测与信息报告、先期处置、预案启动和预警发布、指挥协调、扩大应急、应急结束、善后处理、调查评估、恢复重建、信息发布等方面。
(一)监测、预测与信息报告。各市、县(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的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省委、省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省政府作出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省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对一般和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指导事发地政府进行处置,视情向省政府领导报告;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会同省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迅速报告省政府分管领导,必要时应同时报告省政府主要领导。并做好按规定向省委和国务院上报信息的有关工作。
(二)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市、县(市)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省政府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和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对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在接到信息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视情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好启动省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掌握事发地市、县(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传达省政府领导批示和要求,并做好有关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三)预案启动和预警发布。
省、市、县(市)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发生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应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或省总体应急预案,省级有关部门预案和有关市县预案必须启动;发生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应启动市级预案,有关县级预案必须启动,省级有关部门预案视情启动;发生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应启动县级预案,有关市级预案视情启动。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或者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事态发展,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经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启动省相关预案,并向省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必要的提请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或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发布预警。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来表示。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四)指挥与协调。
需要省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派出省政府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主要是: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省级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对于跨市级行政区划或全省性的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研究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并协调各地行动,抓好组织实施。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它援助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及时向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提出要求等。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五)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国务院报告,请求国家有关方面以及驻浙部队的支援,必要时向国务院申请进入紧急状态。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六)应急结束。
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或省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七)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省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八)调查评估。
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省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省政府汇报。
(九)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汇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恢复重建计划、措施,积极争取国家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十)信息发布和通报。
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的省政府应急主管部门管理。必要的要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没有设立新闻中心的,也必须指定专门负责媒体接待的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省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我省行政区域外的,省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相关省(区、市),并报国务院办公厅及其相关部门;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省相应管理部门负责通报有关情况,同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通报。
四、应急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保障。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省通信管理局、省信息产业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二)公共设施。
省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分别负责水、电、气等的供给以及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三)交通运输。
省交通厅会同铁路、民航等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交通运输资源;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四)基本生活。
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五)医疗卫生。
省卫生厅要根据应急需要,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组织动员省红十字会等社会救助力量参与医疗应急救助工作。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六)物资能源。
省经贸委要根据应急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和征用必要的物资和装备,统一协调能源供应、电力调配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防止市场产生大的波动。
(七)治安维护。
省级预案启动后,省公安厅应立即启用治安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相关地区公安警力和武警等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八)技术保障。
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九)资金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年度省级财政资金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人员防护。
市、县(市)政府要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有关部门要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救援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此外,气象、新闻发布、政策与法制等保障工作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承担。
五、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积极培养和引进危机管理人才。
(二)预案演练。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演练。要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责任与奖惩。
省、市、县(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都市:市行政中心突发公共事件
| 适配人群 | 中心应急领导小组,窗口服务人员,网控技术人员 | 使用场景 | 地震预警响应,洪水应急处置,火灾现场管控 |
|---|---|---|---|
| 制定目的 | 怕地震洪水火灾停电停水盗窃网络被黑 | ||
| 适用范围 | 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办事群众、办公大楼和设备 | ||
| 职责分工 | 领导带头管事,科室负责人盯现场,普通员工守岗位报情况 | ||
| 管理要求 | 常检查隐患,备好水粮电,火情先断电,被盗护现场,网坏切人工 | ||
| 监督与检查 | 办公室每月查落实,领导抽查不打招呼,漏报迟报要当面说明原因,整改不过关重学预案 | ||
市行政服务中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提高中心全体工作人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做到应急有预案、组织有方法、救援有队伍、联动有机制、善后有措施,召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破坏和损害,保障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促进和谐中心建设,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落实
建立市行政服务中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科、招投标监督管理科、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二、灾前准备
加强对市行政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突发性事件的教育,增强全体工作人员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的意识,强化对应急工作的管理和监控,每年对中心存在的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进行重点检查和抽验,对检查和抽验不合格、不过关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置,并进行防火、防盗、防洪、防网络系统入侵破坏的设备调整,建立应急食品药品、饮用水、备用电源等物质储备和紧急配送方案,防止在发生突发性事件时出现储备物资质量和储量的问题,确保急用时拿得出、用得上、供得足。
三、应急反应
当市人民政府发布地震预报、洪水警报、流行疾病疫情,中心突发火灾、停电、停水、盗窃案件、网络受入侵攻击破坏时,确保突发公共事件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反应和应急处置,中心管理部门应立即进入戒备状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及成员在最短的时间内立即到岗到位,并开始行使应急工作职责。
(一)一般地震灾害、洪水灾害和火情灾害应急行动
1、当一般地震灾害或洪水灾害发生时,中心管理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向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以确定中心应急工作措施,中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迅速进入临战状态,迅速到岗到位有序组织指挥,做到高效组织、高效指挥、高效运作,同时边组织边报告市政府,视情做出应急反应,接报一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两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
2、震情、灾情确定后,中心管理部门要迅速成立抗震、抗洪、抗灾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中心遇险人员的抢救工作、公共财产的转移工作、现场排险的安全工作,及时监督调拨应急食品药品、饮用水等储备物资,及时消除灾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及时进行疾病控制预防,尽快恢复中心正常工作。
(二)停水、停电、盗窃、网络被入侵攻击破坏应急行动
1、当停水、停电时,中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迅速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排除事故可能引发的火灾。停水时,为保持公共卫生间清洁,立即采取停用措施,做好全体工作人员和办事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并通知供水公司进行抢修维护,尽快恢复供水。停电时,应立即检查中心电源线路故障,关闭电脑主控机房设备,进行数据自动备份检查,办事大厅电脑、电器、显示屏等设备切断电源,及时通知电业部门进行抢修,稳定正在办事企业群众的情绪,窗口工作人员应急采取人工登记办法,受理好每一件审批服务事项。停电故障排除后,窗口工作人员尽快做好受理资料电脑补录工作。
2、当发生盗窃破坏案件时,首先保护好案发现场,第一时间向中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向市公安局110报案,及时清点被盗物品,回放闭路监视画面,为准确破案提供依据。平时值班保安要提高警惕性, 24小时要注意正常巡查和闭路监控检查,特别是对办事大厅偏僻角落的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中心应急领导小组。
3、当中心网络系统受到严重入侵攻击破坏时,网控技术人员应立即通知窗口工作人员审批服务工作进行人工应急操作,及时对网络系统被破坏的程序进行检查,抢修被入侵攻击破坏所造成的软、硬件损失,及时恢复数据使用功能,通知窗口工作员及时安装杀毒软件、定期给服务器打补丁,禁用guest帐号,关闭不必要的服务,禁止建立空连接,定期备份数据库,防止邮箱、qq、ftp、网络游戏帐号等网络密码被盗,防止垃圾邮件和邮件炸弹,不要在个人主页公开电子邮箱,不要在留言簿、论坛、社区、聊天室等公共场所公开自己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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