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九江市
| 适配人群 | 应急指挥人员,专项指挥部成员,现场处置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防汛抗旱,地震应急,安全生产事故 |
|---|---|---|---|
| 制定目的 | 怕突发大事伤人害命、毁东西、乱社会。想提前防着点,少死人少损失,保大家平安过日子。 | ||
| 适用范围 | 管九江市里所有地方,重点是那些容易出大乱子的场合和事情。 | ||
| 职责分工 | 市长带头抓总,分管副市长盯具体事,各部门各管一块,县区自己守好自家门。 | ||
| 管理要求 | 早发现早报告,分颜色发警报,队伍随时待命,物资备好能调,现场有人指挥。 | ||
| 监督与检查 | 市应急办盯着各单位干活,查记录看现场,没做到就通报批评,严重了追责处理,每年还要演练检查一遍。 | ||
一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美丽、富裕、和谐、强盛社会主义新九江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____]11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赣府发[____]11号),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地震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国家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7.1),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平战结合、体制创新。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与人民防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发挥人防资源 穴战时防空、平时防灾 雪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通过体制创新,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保障。
(7)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应对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县、市、区),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二 组织体系
2.l 领导机构
2.1.l 成立九江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穴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 雪,作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确定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2)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3)在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其类型,决定启动相应的专项预案和应急指挥部;
(4)决定应急状态的结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1.2 市应急委员会由市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军分区司令员,市有关领导,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2.1.3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市应急委员会下设若干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全市相应类型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市应急指挥部的数量,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适时增减。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相应的专项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相应类型的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等。
(1)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军分区参谋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市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2)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气象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
(3)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4)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军分区参谋长、市林业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5)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地震办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军分区、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武警支队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办。
(6)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 市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公安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交通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8) 市处置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九江海事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九江海事局。
(9) 市处置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公安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消防支队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消防支队。
(10)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经贸委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和供电公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
(1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环保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12) 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和电信九江分公司、移动九江分公司、联通九江分公司、市信息化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电信九江分公司。
(13)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市卫生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14)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5)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农业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16) 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外侨办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安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外侨办。
(17) 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有关领导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和军分区、武警支队、市公安局负责人、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18) 市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有关领导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军分区参谋长、武警支队支队长、市公安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19)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粮食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市粮食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
市各应急指挥部的具体人员构成、成员单位职责等,由各专项预案作出规定。
市各应急指挥部除现已有的非常设机构外,其他一般与有关专项预案同时启动,其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所在部门承担。
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负责应急指挥工作的市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或者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等。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穴以下称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 雪,作为其办事机构,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办公厅主任为常务副主任。在市政府办公厅设立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联动中心),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4)联系市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
(6)指导市级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7) 市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应急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经济组织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县级机构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也应当相应成立应急委员会,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县(市、区)应急委员会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 专家组
市应急委员会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市、县城区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1 预测与预警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与预警系统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省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接收平台,接收市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各类监测机构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市应急联动中心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对达到一般预警级别的,及时向事件可能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对达到较重预警级别的,按照“统一接警、分项处置”的原则,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市应急委员会作出预警的相关决定,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对达到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及时上报省应急联动中心。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市应急委员会要及时、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到跨市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市应急委员会负责较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县(市、区)应急委员会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市应急委员会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省应急委员会直至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应急联动中心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做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市应急委员会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市应急委员会在报告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的专项预案和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专项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指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的县 穴市、区 雪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关专项预案,由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市应急委员会要配合我国驻外使领馆、省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
3.2.3 应急响应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市应急委员会,请求支援。市应急委员会接报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协调、调用增援力量、后备力量给予支援;必要时,市政府可以向兄弟市请求支援。对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委员会要按规定程序向省政府提出请求。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应急委员会协调处置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市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向市应急委员会领导报告,经市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应急委员会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相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市属单位与县 穴市、区 雪人民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属经济组织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相关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委员会派出的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5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市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应急状态解除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专项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
(2)卫生部门应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消毒与疫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3)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在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助。
(5)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6)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7)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3.3.2 调查与评估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应急委员会作出报告。
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汇报。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市级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需要省、国家援助的,按省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出请求。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级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四 应急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4.1.1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4.1.2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海事救援、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强;在充实现有的矿山、海事、化学危险品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基础上,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市级应急救援基地(城市救援中心)。
4.1.3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本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支援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4.1.4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其装备水平。
4.1.5 市、县 穴市、区 雪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以及本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对发生在本地、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提供支援。
4.1.6 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以形成合力。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预备役部队、民兵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
4.1.7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每年年初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作出报告,重大变更应当及时报告。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合理部署和配置,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形成合力;配备先进、高效、适应性强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确保能随时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4.2 财力保障
4.2.1 市人民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或者救助。
4.2.2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4.2.3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4.2.4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穴包括国际组织 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4.3.1 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市商管办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4.3.2 市经贸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4.3.3 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供应。突发公共事件多发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建立相应的物资储备制度。
4.3.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与本地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指定有关生产、服务企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和提供应急所需服务的企业。
4.3.5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关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以及被指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的有关企业的名单、生产能力等。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一般每5年组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生产潜力调查。
4.3.6 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及时予以更新。
4.3.7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需要而本市紧缺且缺乏生产能力的物资,应当在保证一定数量储备的基础上,与有关地区建立畅通的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便需要时,能够迅速从其他地区调入所需物资。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具体负责与上级民政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4.5.1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等的调度方案。
4.5.2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5.3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尽快形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4.5.4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6.1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车辆、船舶以及水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公安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4.6.2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各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4.6.3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能够及时组织和调集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6.4 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优先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4.7 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市公安局应当会同市武警支队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 人员防护
4.8.1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的场所以及宾馆、招待所、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4.8.2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至安全场所;对因突发公共事件紧急疏散的人员应当妥善安置,并确保疏散人员的生活必需品。
4.8.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4.9.1 电信九江分公司、移动九江分公司、联通九江分公司、市信息办、市广播电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由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对本市承担应急通信、广播电视保障任务的相关电信企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业务协调,优先配置资源,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确保通信畅通。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的县 穴市、区 雪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4.9.2 已建或者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4.9.3 市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和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平台应当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相联通,并确定与各参与部门和单位的通讯方式。
4.9.4 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市直部门、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
4.9.5 应急救援现场与市应急指挥部之间应当确保通信畅通;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者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4.10 公共设施
4.10.1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0.2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4.11 科技支撑
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科协等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五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演练地点、时间、气象条件等背景信息;演练方案和演练情景;参与演练的应急组织;演练目标和演练的范围;演练过程等基本内容。演练的评价包括对存在缺陷的评述和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设施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2 宣传和培训
5.2.1 各级人民政府和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2.2 市教育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规划。在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有关常识教育;在大学学生中进行必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教育。
5.2.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认真贯彻落实本预案的地方和部门,市人民政府将予以表彰。对落实本预案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 穴市、区 雪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适时组织对本预案的评审,并视情作出相应的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人员由有关专家和部门组成。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 适配人群 | 应急指挥人员,专项指挥部成员,基层政府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自然灾害应对,事故灾难处置,公共卫生响应 |
|---|---|---|---|
| 制定目的 | 怕突发大事没人管、乱成一团,伤人伤财还影响稳定。大家心里没底,得有个主心骨。 | ||
| 适用范围 | 全市所有地方,所有单位,所有可能出事的天灾人祸和意外情况。 | ||
| 职责分工 | 市长带头抓总,副市长分块管,县乡干部守自己地盘,部门各盯自己活儿,谁出事谁先动手。 | ||
| 管理要求 | 早发现早报信,红橙黄蓝四级预警,出事马上疏散救人,警戒封路调资源,不许瞒报迟报。 | ||
| 监督与检查 | 应急办天天盯着,查有没有漏报、慢报、假报;谁不照着做,通报批评,严重就追责;平时演练要真练,不能走过场。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完善我市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职责,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应对能力,预防及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构建和谐黄冈,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及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本预案是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____〕11号)、《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政发〔____〕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
第三条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必须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的紧急事件。
(一)突发公共事件分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暴雨(雪)、寒潮、高(低)温、雷电、冰雹、大雾、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铁路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事故,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生物、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对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共生、伴生、耦合,或者次生、衍生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必须统筹应对。
(二)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按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1)。ⅲ级和ⅳ级分级标准按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市政府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应急工作的指导原则、处置程序规范和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责任义务的工作方案,是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五条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充分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以保障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二)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抓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和预防,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地搞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协助省政府处置全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全市跨县(市、区)和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需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和公民、组织的应急工作行为,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众者之力,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六)依靠科技,提高素质。运用国内外公共安全科研成果,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应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应急不足、应急不当与应急过度;加强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素质。
第六条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作为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大纲,是市政府应对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2)。
(二)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某种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起草,报市政府审议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3)。
(三)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实施,报市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4)。
(四)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市以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五)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在黄中央企事业单位、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在向当地政府报备的同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六)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制定并报当地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应急预案。中央在黄单位、省属部门和单位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重大活动制定的应急预案,在向当地政府报备的同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预演、实施的经验教训,各类预案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七条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设黄冈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见附件6)。
市应急委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制定、组织和贯彻实施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和修改完善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及专项应急预案;宣布启动和终止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考核与监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向省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承担省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和市委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市政府分别设立若干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门,明确应急工作相应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负责指挥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各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应牵头部门和单位,指挥场所设在牵头部门和单位,充分利用现有指挥硬件设施,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见附件7)。
属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垂直管辖的应急事项,由市政府设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协调工作,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由国家或省在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的专业指挥。
第八条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凡向市政府报送的各类应急信息,径送市政府应急办,下同),发挥应急信息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的决定事项;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指挥体系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依托各级、各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市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也要设立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
市应急委员会及各专项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均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九条 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第十条地方机构
市以下各级政府是各自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专家组
市政府应急办和各地、各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应急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为应急管理、指挥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机制,整合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城区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其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城乡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农民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的意识和技能(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5)。
第十二条预测与预警
(一)预测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机制。各级政府应急办和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和预测信息网络。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各级政府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制度。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监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常规信息监测与对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的信息监控,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收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做好种类信息的分析、评估与判定工作,并建立有关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加强对影响平稳重点问题的调研,及时采集相关信息,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预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二)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区域范围,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市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经省政府批准后,以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名义发布预警公告;须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级行政区划的公共突发事件预警按国家应急总体预案执行。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市、县(市、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发布预警公告。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上一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发布。
3、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向各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一般(ⅳ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ⅲ)预警标准时,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较重(ⅲ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重大(ⅱ级)预警标准时,市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并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或超过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预警标准时,由市应急委立即启动相应市级应急预案的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在本市行政区域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如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市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市政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市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以便及时处理。
4、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或解除公告。
5、预警公告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在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预警公告发布后,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地的所有单位应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6、预警区域内的县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7、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三)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各级政府应急办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相互链接、资源共享。预测预警数据库的内容包括: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处置与调查评估报告;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报告;重大传染病疫情、影响区域及后果;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及分布;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等。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
(一)报告制度
1、报告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部门,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2、报告时限和程序: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3、报告内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及涉及人员等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二)先期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按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及时采取下列必要应对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利用有效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无力处置或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的请求和建议;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三)应急响应
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必须在一小时内,核实突发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确认属于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立即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建议,经市应急委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应急结束
1、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消除后,即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市应急委提出结束应急报告。市应急委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即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2、接到应急结束指令后,由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解散,善后工作由有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置。
第十四条 恢复与重建
(一) 善后处置
1、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后期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适时进行督办。
2、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深入细致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事发地政府依法对征用的民用场所、设备、设施和其他物资予以恢复或适当补偿。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政府安排,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二)社会援助
1、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济救助的力度。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或实际需要,统筹平衡地调拨分配,迅速将捐赠款物发放到受害人员或家属。发放捐赠款物应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共发放等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审计部门要随时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在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的基础上,作好管理、拨发救灾款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捐赠和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
4、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应给予法律援助。
5、由市或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心理救助工作,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及时开展心理咨询和安抚等救援工作。
6、发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机构应大力宣传参保意义,扩展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保险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实行理赔。
(三)调查和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
2、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规划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3、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一月份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恢复重建
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报省政府统筹安排。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协调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需要国家和省支持的,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请求。ⅲ级、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发展、政府应对措施、处置情况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
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应急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分别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
信息发布形式按《黄冈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第四章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气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人力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易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预备队伍,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第十七条 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县级以上争取省财政给予补助。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其效果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
第十八条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民政局、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供应的协调工作。在应急物资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由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向省政府申请应急物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工作。
第十九条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处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并做好后续救治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组织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逐步整合市、县、乡(镇)三级医疗卫生急救网络,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中心),确保有效、及时地实施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要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的交通管制和线路通行、车辆调度等保障措施。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灾区受伤人员、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运送。
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征用报告,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应急处置特别紧急情况下,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现场指挥部决定后实施。征用结束后,依法对征用者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治安维护
各地公安部门、武警部队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确保社会治安稳定、交通畅通。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人员防护
各级政府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指定和建设一批公共设施,作为群众应急疏散的避险场所。要建立和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第二十四条通信保障
市通信、信息产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网络与机动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确保通信和广播电视畅通。市政府应急办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 收集、整理突发公共事件网络通讯录,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第二十五条 公共设施保障
电力、石油、燃气、煤炭、自来水等供应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需求。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支撑
依托现有的政务信息网络,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等组成的技术平台,构建统一的应急信息收集、决策、管理、指挥系统。运用国内外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开发的先进科研成果,不断改进应急技术装备,提高公共安全领域的科技水平。
科技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二十七条 法制保障
市政府法制部门要组织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并按程序提请审议和发布实施,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第二十八条 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预案演练
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演习。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预案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性、综合性和群众性的应急技能训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针对性演习。
预案演习应从实战出发,分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应急保障等。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定、协调、处置的基本程序,检验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现场处置能力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评价应急准备状态。
第三十条宣传和培训
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各类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应急基础知识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设置应急教育课程,普及应急常识,增强师生的应急意识和基本技能。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公共安全知识、应急管理知识、灾害知识、防灾救灾和自救知识,提高公众应急救助能力,增强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第三十一条 检查和表彰
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黄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考核体系,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突发公共事件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三)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的。(四)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五)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六)恢复重建工作不力的。(七)其他需要追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第三十四条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九江市:口岸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 适配人群 | 检验检疫人员,海事执法人员,边防检查员 | 使用场景 | 口岸检疫,海损救援,船舶污染 |
|---|---|---|---|
| 制定目的 | 怕口岸出大事,比如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船撞了、外国人闹事、水被污染、消毒出事故、进口东西带危险品。 | ||
| 适用范围 | 马鞍山口岸里所有地方,管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海损、涉外治安、船舶污染、卫生处理、进口废物夹带危险品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副市长总管,副秘书长和各部门局长一起盯。商务局和口岸办日常跑腿,海事处管船,检验检疫局查病查动物,海关配合处理病人货物,公安管现场警戒,边检查人查行李,外事办管外国事,交通港口管运输和码头,卫生局管治病,农委管动物防疫,环保局管水污染。 | ||
| 管理要求 | 一有消息马上报,专家分析后启动预案;各单位24小时值班;按分工干活;信息统一汇总上报;领导开会定办法;该发消息的发消息;事完后总指挥说停。 | ||
| 监督与检查 | 办公室天天盯着落实没,检查各环节有没有漏;谁不按时干、不守规矩、不配合,指挥部直接点名批评;重大问题要报市政府批;平时多演练,宣传到位,物资技术人才都备好。 | ||
1总则
1. 1 编制目的
为完善马鞍山口岸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口岸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安徽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马鞍山口岸范围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包括:
(1)口岸突发传染病疫情;
(2)口岸突发动植物疫情;
(3)口岸海损事件;
(4)口岸涉外治安事件;
(5)口岸船舶污染事件;
(6)口岸卫生处理事故;
(7)口岸进口原材料夹带放射性和爆炸性物质事件;
(8)口岸发生的其它涉外突发公共事件。
1. 4口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马鞍山口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马鞍山口岸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马鞍山口岸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驻马有关单位牵头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则5.3。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市口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领导和指挥口岸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2. 1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驻马有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市商务局、市口岸办、马鞍山海事处、马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马鞍山海关、市公安局、马鞍山边防检查站、市外事办、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港口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金家庄区政府、市港口集团等单位。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口岸办负责人任副主任。
2. 2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口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分析、研究口岸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信息,判断事件形势及事态发展走向;
(3)制定口岸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并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4)决定口岸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中外记者采访等有关事宜;
(5)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2. 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
(2)牵头组织协调口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确保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落实到位;
(3)完成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 4相关部门职责
(1)市商务局、市口岸办: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口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保障口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教育、登记管理等工作,防止口岸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2)马鞍山海事处:负责外贸船舶行驶、停泊的指挥引导;负责海损事件的调查处理、救援和协调;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马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负责口岸卫生检疫工作,在疫情发生时,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信息;负责现场检疫查验、初步的现场救护、流行病学调查、疫点处理;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负责口岸卫生处理;确保辖区口岸进出口物资的产品安全。
(4)马鞍山海关:在疫情发生时,批准并安排现场急救和处理人员在检验检疫部门的指导下上下外贸船舶,对外贸船舶、病人和货物进行卫生或医学处理,对病人进行移运等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配合参与疫区封锁、动物灭杀、疫源追踪调查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口岸涉外治安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马鞍山边防检查站:负责维护码头现场执勤秩序及正常的口岸秩序,保证口岸正常运行;在疫情发生时,认真查验、检查上下外轮人员的证件及行李物品;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各项工作。
(7)市外事办:负责口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经授权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通报情况;牵头负责相关外事接待、外事交涉工作。
(8)市交通局、市港口局:负责马鞍山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监督港口单位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收集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提供应急物资、人员和有关样品的运输保障。
(9)市卫生局:配合马鞍山检验检疫局,负责口岸突发传染病疫情中需要治疗传染病人员的治疗,指定接受传染病病人或留验染疫嫌疑人的医疗单位;负责现场急救、病人和染疫嫌疑人的移运和隔离;协调组织口岸以外地区的相关防疫工作。
(10)市农委:配合检验检疫部门组织实施突发口岸动植物疫情的防控措施,提供有关指导和咨询;根据预防控制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地区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
(11)市环保局:对口岸水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事故区域的环境质量监测。
(12)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口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有关信息的对外发布;组织本市新闻单位对突发事件进行新闻宣传;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引导舆论。
(13)金家庄区政府:根据要求配合或协助做好口岸周边单位、企业和居民的疏散、安置和稳控工作。
(14)市港口集团:负责外贸口岸码头的安全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和实施《马鞍山口岸外贸码头保安计划》,为有关部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及相应的服务。
3. 处置程序
马鞍山口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科学处置,积极应对。
3. 1启动条件
马鞍山口岸范围内,当检疫发现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以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的监测传染病病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动植物疫情、疑似动植物疫情,威胁出入境和口岸范围及周边地区人员人身安全;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海损事件;发生涉外治安事件;发生严重的船舶污染事件以及其它严重威胁口岸安全的事件,启动本预案。
3. 2处置程序
(1)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认为需要启动预案时,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启动本预案,指挥部开始工作。
(2)办公室立即通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处置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和领导带班制,保持联络畅通。
(3)各相关单位在指挥部的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工作,确保应急处理有效开展;
(4)办公室汇总各类有关口岸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向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5)由总指挥或受委托的副总指挥召*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6)需要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的,由办公室配合新闻办组织进行;
(7)口岸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由总指挥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涉及省级及省级以上预案启动的,依权限规定),并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3. 3应对措施
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成立专门口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工作组根据相应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1)口岸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在马鞍山口岸范围内,当检疫发现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其它紧急公共卫生事件时,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口岸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由马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市口岸办、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马鞍山海关、市港口局、马鞍山海事处、金家庄区政府、市港口集团、马鞍山边防检查站、市外事办、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职责分工协助处置。
(2)口岸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在马鞍山口岸范围内,发生动植物疫情,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口岸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由马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市口岸办、市农委、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马鞍山海关、市港口局、马鞍山海事处、金家庄区政府、市港口集团、马鞍山边防检查站、市外事办、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职责分工协助处置。
(3)口岸海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在马鞍山口岸范围内,发生重大海损事件,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口岸海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由马鞍山海事处牵头,市口岸办、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马鞍山海关、市交通局、市港口局、金家庄区政府、市港口集团、马鞍山边防检查站、市外事办、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职责分工协助处置。
(4)口岸船舶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在马鞍山口岸范围内,发生重大船舶污染事件,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口岸船舶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由马鞍山海事处牵头,市口岸办、市环保局、市公安局、马鞍山海关、市交通局、市港口局、金家庄区政府、市港口集团、马鞍山边防检查站、市外事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职责分工协助处置。
(5)口岸涉外治安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在马鞍山口岸范围内,发生重大涉外治安事件,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口岸重大涉外治安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口岸办、市外事办、马鞍山海事处、马鞍山海关、市交通局、市港口局、金家庄区政府、市港口集团、马鞍山边防检查站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职责分工协助处置。
(6)成立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在马鞍山口岸范围内,发生重大卫生事故,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由马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市口岸办、市卫生局、市农委、马鞍山海事处、马鞍山海关、市交通局、市港口局、金家庄区政府、市港口集团、马鞍山边防检查站、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职责分工协助处置。
(7)成立口岸进口废物原料夹带放射性和爆炸性物质应急处置工作组。在马鞍山口岸范围内,发生重大进口废物原料夹带放射性和爆炸性物质事件,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口岸进口废物原料夹带放射性和爆炸性物质应急处置工作组,由马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市口岸办、市环保局、市卫生局、马鞍山海事处、马鞍山海关、市交通局、市港口局、金家庄区政府、市港口集团、马鞍山边防检查站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职责分工协助处置。
(8)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其它应急处置工作组,其职责由指挥部视情确定。
4 应急保障
预防和控制口岸突发公共事件是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驻马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通信、资金、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准备,强化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积极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开展。
5 附则
5. 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商务局、市口岸办负责解释。
5. 2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九江市:共青团县委组织突发公共事件
| 适配人群 | 基层团干部,青年志愿者骨干,乡镇团委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自然灾害响应,社会群体事件,公共卫生应急 |
|---|---|---|---|
| 制定目的 | 怕突发大事时团组织乱套,反应慢,救不了人也护不住群众安全。 | ||
| 适用范围 | 全县所有团干部、团员、青年志愿者,还有各乡镇村团组织。 | ||
| 职责分工 | 团县委书记带头管总,副书记分块盯,乡镇团委抓落实,村团支部守一线。 | ||
| 管理要求 | 建三级预警,组抢险队突击队,做演练,报事快,听指挥,不擅自行动。 | ||
| 监督与检查 | 团县委每月查一次台账,乡镇团委每周点名队伍,没到位的通报批评,三次不过就换人。 | ||
为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建立健全我县共青团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管理和紧急处置机制,提高共青团组织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反应速度和战斗力,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及时、高效、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我县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平安**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结合我县共青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下列给我县正常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重大突发事件,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即启动本预案。
(一)因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事件:地震、水灾、雪灾、冰雹、冰冻灾害、山体滑坡等;
(二)因人为因素引起的突发事件:火灾、疫情、中毒、爆炸、危险品污染或泄露、交通事故等;
(三)因社会对抗和冲突而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群体事件如非法*、**、刑事案件、**或敌对势力破坏、恐怖暴力活动等。
二、工作原则
(一)加强领导,统一指挥
为加强对共青团组织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成立**共青团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本预案。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领导小组要及时和带领全县各级共青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形成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正确应对,科学处置,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和广大团员青年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发挥作用
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应急管理机制和应急反应制度,明确各级共青团组织负责人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实行团县委、乡镇团委、村团支部三级预警制度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队伍。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团组织要以共青团干部为骨干,以团员、青年志愿者为基础,组建抢险队、突击队、巡逻队、服务队等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管理,分级控制,做好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确保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能够按党委、政府的要求及时组织和发动队伍积极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做到临事不乱、快速反应、有效组织、科学应对、高效运转,真正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三)加强协调、资源整合
基层团组织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充分利用各种应急资源,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资源作用,对已有的各类应急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工作方式等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保证统一指挥和调度。
三、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1、县共青团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即自动生成**县共青团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协助当地党委和政府对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并视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对应的应急预案。
领导小组由团县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团县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团县委办公室成员、各乡镇团委和县直单位团组织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领导、组织、协调各级共青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日常应急管理的各项职责任务,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和有关事项宣传教育工作,确保一旦发生重大灾害,能够快速反应、有效组织、积极参与、发挥作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协调组、宣传组和应急处置组等四个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九江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 适配人群 | 市级应急指挥员,县级行政负责人,专项预案编制员 | 使用场景 | 自然灾害应对,事故灾难处置,公共卫生响应 |
|---|---|---|---|
| 制定目的 | 怕突发大事没人管,乱套了伤人伤财,影响全省安稳和老百姓过日子。 | ||
| 适用范围 | 全省所有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都要照着做。 | ||
| 职责分工 | 省长带头管大事,市县长管本地,部门各盯一块,专家出主意,大家都有活儿干。 | ||
| 管理要求 | 早发现早报告,红橙黄蓝四级预警,该疏散就疏散,该救援就救援,该发消息就发消息。 | ||
| 监督与检查 | 办公室盯着落实,领导随时检查,漏报迟报要挨批,严重了要追责,演练每年搞几次。 |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构建和谐辽宁创造安全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省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预、救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全省应急管理要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起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5)坚持科技先导、公众参与的原则。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人才库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普及科普常识,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省总体应急预案。省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印发,报省政府备案。
(4)市、县(市、区)应急预案。在省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市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省属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节会、庆典、会展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按照《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批准,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也要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和完善。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省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省长的领导下,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省政府专门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责。
2.3工作机构
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市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市、县(市、区)机构
市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构。
2.5专家组
省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信息监测与报告,要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3.1.1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将会同各市政府、省直相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省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体系。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市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市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发地的市级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2.3处置要求
处置工作要具备超前预测能力,迅速控制事态的能力,区分事件性质的能力,组织指挥能力,与时俱进的能力。
3.2.4应急响应
ⅳ级预警事件,启动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同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ⅲ级预警事件,启动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或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同时报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ⅱ级预警事件,启动市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或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特殊事件启动省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报省政府。ⅰ级预警事件,启动省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同时报国务院。
3.2.5指挥与协调
省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或由省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市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2.6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3.3.2调查与评估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及时报告省政府。
3.3.3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国家援助的,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政府按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应急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省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公安、消防、武警和驻军部队为主要力量,系统、行业、大企业专业救援队伍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达到指挥灵便、组织严密、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反应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4.2应急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应急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4基本生活保障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4.5医疗卫生保障
要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在应急状态下,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电信运营商,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协调和调动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4.8治安维护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9人员防护
各市人民政府要规划和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应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4.10公共设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不断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防护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全省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类应急预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演练,通过预案演练,不断补充、完善各类应急预案。
5.2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和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政发[____]28号文件同时废止。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 适配人群 | 应急指挥机构,区县政府负责人,专业救援队伍 | 使用场景 | 自然灾害应对,事故灾难处置,公共卫生响应 |
|---|---|---|---|
| 制定目的 | 怕突发大事没人管,乱套了伤人伤财,影响大家过日子,也怕社会不稳没法好好发展。 | ||
| 适用范围 | 全市所有地方,政府单位、企事业单位、活动主办方都得照着做。 | ||
| 职责分工 | 市长总负责,区县领导管自己地盘,部门按分工干活,专家出主意,大家各干各的活。 | ||
| 管理要求 | 早发现早报告,红色橙色预警要马上行动,转移群众,队伍待命,启动预案。 | ||
| 监督与检查 | 应急办盯着落实,查报告准不准、动作快不快;谁漏报瞒报就处分,严重就追责。 |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市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按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
1.5 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总体应急预案。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市专项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区(市)县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或需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跨区(市)县行政区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2 指挥机构
市上已经成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市各相关专项预案的规定,启动预案时自动组成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如果不属于专项预案的范畴,由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或市政府直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3 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部门职责,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和若干参与部门,其构成在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专项预案中明确。
2.4 区(市)县机构
区(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
2.5 专家组
市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预测、预警
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 信息监测与预测
各区(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
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市政府。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等措施,同时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准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 应急处置
市、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1 信息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 先期处置
任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和事发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市、区(市)县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启动市级相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和指导相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4.4 指挥与协调
市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区(市)县、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央、省驻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市政府和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驻蓉部队、武警部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5 扩大应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等工作,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5.3 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6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7 应急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市总体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须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切实做好相关保障等工作。
7.1 应急队伍
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农业、水利、林业、地震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如:矿山、危险化学品、林场等)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应急配合功能。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能力。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
7.2 经费保障
市、区(市)县政府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3 物资保障
市、区(市)县政府负责应急救援时的基本物资保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
7.4 基本生活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5 医疗卫生
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及时调集必须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7.6 交通运输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7.7 治安维护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7.8 人员防护
规划和逐步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安全。
7.9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讯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7.10 社会动员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和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由市政府进行紧急社会动员,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7.11 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7.12 抢险装备
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7.13 技术支持
建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展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2 宣传和培训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
8.3 责任与奖惩
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 适配人群 | 应急指挥人员,专项指挥部成员,区县应急管理者 | 使用场景 | 自然灾害应对,事故灾害处置,公共卫生响应 |
|---|---|---|---|
| 制定目的 | 怕出大事没人管,怕小事情变大灾,怕老百姓受伤受苦,怕城市乱套停摆,怕东西坏了修不好,怕消息传不开耽误事。 | ||
| 适用范围 | 天津全市所有地方,所有单位,所有干活的人,所有可能出事的场合。 | ||
| 职责分工 | 市长带头抓总,各区领导守自己地盘,部门领导管自己条线,基层干部盯现场,普通员工守岗位。 | ||
| 管理要求 | 早发现早报告,红橙黄蓝分颜色预警,广播电视喊话通知,老弱病残单独提醒,队伍随时待命出发。 | ||
| 监督与检查 | 市里派人抽查,区里天天盯着,部门自己检查,谁漏报瞒报就处分,谁不听指挥就追责,检查结果要留底备查,整改情况要回头看。 | ||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文)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天津的实际情况,本着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的总要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强合作、整体联动、反应迅速、依靠科学、依法实施的原则,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1.2编制目的
本预案旨在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3编制依据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借鉴国内外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编制原则
制定本预案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快速反应、依法规范、依靠科技的总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其它危害。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市民群众,提高科学决策、科学指挥的能力,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2)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3)分级管理。在国务院的统一指导下,在天津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范围和所需动员的资源等因素,分类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实行领导问责。
(4)快速反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系统。
(5)依法规范。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建立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依法实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6)依靠科技。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装备,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天津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特别是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市以及相邻省、市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定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
1.6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发生过程、性质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
1.7应急预案体系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作为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领导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为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由有关市领导、天津市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及相关委办局负责同志组成。
市政府秘书长做为总协调人,市委、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配合,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协助,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2办事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与市政府总值班室合署办公,加挂天津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组织专业部门和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和预案启动建议;按照市应急委的决定,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事件调查,并进行事后评估;向社会发布信息。
2.3工作机构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和级别,由有关部门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指挥。
2.4区(县)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设立区(县)应急委员会及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
2.5专家组
市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分别组成技术专家组和法律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6应急联动
(1)市应急指挥中心接受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落实统一部署,及时报送信息。
(2)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通过市应急指挥中心与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建立联动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部队支援时,通过联动机制,由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调动有关部队支援救灾。
3 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市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和确定原则
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发生范围、性质、演变过程,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破坏,影响和威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不同程度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专项指挥部、委办局和区(县)政府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案过程中,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3.1.3预警发布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各单位或个人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动态、发展趋势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预警建议。市应急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一般和较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市应急委员会授权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布。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按照确定的发布范围、发布内容等,经市应急委员会授权后,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发布。
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信息报告
(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各专项指挥部、各部门、单位要有针对性地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充分发挥部门特点和职能优势,广辟信息渠道,利用各种手段获取信息,并通过有线、无线、网络等信息传输手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地理位置、现场情况,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原因、影响范围、事态性质、前期处置展开情况、造成损失情况、事态发展的趋势以及需要紧急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2)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监控、预测预报工作,由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其所属的监控网、点和专业队伍实施监测预报。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常规监控信息、动态信息的日常采集、分析、处理工作。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立即上报。
(3)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市应急指挥中心后,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信息进一步研究,将相关信息、分析结果和建议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将市应急委员会的指示向有关部门传达,负责跟踪落实。
3.3应急响应
3.3.1分级响应
(1)基本响应
①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区(县)和市、区所属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通信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开展前期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②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③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部、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④市应急指挥中心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⑤现场指挥部应及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发出请求,由市委、市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涉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2)扩大应急
①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应急委员会批准,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依据事件等级,市委、市政府领导坐镇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②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天津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实施有效处置,应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名义,要求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部队参与处置工作。
③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天津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将情况立即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接受统一领导。
3.3.2紧急状态
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立即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3.3新闻报道
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要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精神,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市应急委员会设立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3.3.4应急结束
(1)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由事件处置主要责任部门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拟请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市应急委员会同意后,统一向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命令,宣布停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责任部门和区(县)政府接到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后,按照预案规定,在指定时限内,就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现场处置工作以及善后工作情况整理成文字材料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3)应急状态结束后,立即向社会公布。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市、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1)市民政局和有关区(县)政府根据市、区(县)设立的灾民安置场所,在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灾民的安置和生活救助,确保受灾(受害)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按有关规定做好死亡人员遗属抚恤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2)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和灾民集聚生活场所治安防范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定。负责生活物资的押运工作,防止哄抢、失盗等事件发生。
(3)市卫生局负责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疫情的监控和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管工作。在灾民聚集的生活场所设置医疗卫生站。
(4)市容委与有关区(县)政府负责灾害事故现场垃圾物的清理工作,做好灾民生活垃圾日常处理和生活环境的消毒工作。
(5)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突发事件中的火灾扑救,并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化学、民爆等危险品泄漏、爆炸等突发事件的现场监测工作,及时通报环境危害范围。对突发事件现场的各种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市经委、交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危险品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市气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的评估和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各种有关的气象信息。
(7)市建委、交委、经委负责交通、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修复工作。
(8)市交委负责组织运输力量,做好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9)市教委、有关区(县)政府负责安排受害灾民子女的上学问题,消除受害灾民的后顾之忧。
(10)市发改委、经委、国资委、商务委、财政局等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生产、商贸活动,做好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分配工作,满足灾民生产、生活需要。
(11)各级政府要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灾民,保证社区稳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要服从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工会、妇联等要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用,开展送温暖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增强自信。
(12)各级政府要广泛发动群众,组织灾民,恢复重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抢险救灾的宣传工作,介绍、推广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的经验,鼓舞斗志战胜灾难。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对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3.4.2调查与评估
(1)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处理工作。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死亡人数、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进行统计,核实、评估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对造成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应急委员会。
(2)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教训,提出预防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对策和措施。
3.4.3恢复与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3.4.4社会救助
(1)建立完善的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制度,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市、区(县)两级政府建立应急专项资金,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善后救济,做到专款专用。
(2)大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充分利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减灾协会等社会群众团体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宣传、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救灾资金。
(3)全市捐赠的突发公共事件救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经市应急委员会批准由市、区(县)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
(4)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减灾协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要加强与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捐款捐物。
(5)司法部门对受害群众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并负责对社会救助和捐赠活动的全过程实行司法监督。审计部门负责灾害救助资金日常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6)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征用补偿制度,对抢险救灾征用的车辆、机械工具、人员等要给予适当补偿。
(7)各保险公司要充分运用自身掌握的风险管理技术,在防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保险公司要迅速查勘定损,并通过网上核赔、开通快速理赔通道等方式简化理赔手续、加快理赔结案速度、缩短理赔周期,对受害单位和群众及时给予保险补偿。
4、应急保障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抢险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1)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和民航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动员和发挥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加强以社区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的建设,发挥广大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主体作用。
(2)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及单位组建的应急专业队伍要规模适度、工种配套、设备齐全,经常开展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能力。要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提高快速反应与相互协同能力,确保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能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有效救援。
(3)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和民兵,按照有关规定,应积极加入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4.2财力保障
(1)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市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应急委员会审批。
4.3物资保障
(1)市发改委负责天津市应急物资储备综合管理,市商务委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提出的物资需求计划,制定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存和调拨方案及紧急配送体系,确保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2)市经委应掌握有关应急物资、紧急救援医药用品的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生产能力和储备情况,建立相应档案。根据需要负责组织企业迅速投入生产。
(3)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建立物资信息管理系统,明确各类物资、器材的储备能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由市应急委员会统一调拨。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根据各类救灾物资的使用情况和保存期限,要及时进行补充与更新。
(4)区(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进行物资储备。
4.4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区(县)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处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装备保障
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各相关单位应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等,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4.6医疗卫生保障
(1)市卫生局负责组建由医疗、卫生救助和卫生防疫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救助和防疫工作。同时,组成卫生执法监督人员队伍,依法进行防疫检查。
(2)以区(县)为单位,按因地制宜、防救结合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治网络。该网络由指定的急救机构(包括市、区、县急救机构和医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后备医院及职业病防治机构组成。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承担应急工作。
4.7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委要组织交通、铁路、民航、港口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2)由市交委牵头,组织交通、铁路、民航、港口等单位,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专业保障队伍,制定人员、物资运输和交通设施抢修抢建保障方案,建立交通运输工具数据库,明确交通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提供运输保障。
(3)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市建委、市政工程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迅速查清救援现场路况,遇有道路受损时,立即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确保公路运输畅通。
(4)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划定运输路线,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的输送。
(5)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可根据需要征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应急救灾抢险。
4.8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4.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和程度,各区(县)政府要及时动员征用人防工事、公园、露天体育场所、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和场所,用于受灾群众的紧急避难。必要时,规划建设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避寒、避雨雪等临时建筑设施。
(2)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4.10信息保障
(1)市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市信息化办,将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单位,各区(县)现有的网络传输、软件、数据库等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建立快速、安全、保密性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信息平台。
(2)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体系,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渠道。
4.11通信保障
(1)建立市应急委员会与市应急指挥中心、各职能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之间畅通的通信网,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天津市通信公司、天津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天津分公司、中国电信天津分公司、中国铁通天津分公司、中国卫通天津分公司等)制定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可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应急状态下通信畅通。
(2)通信设备和线路发生事故或遭遇灾害破坏后,各通信运营单位应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尽快排除故障,启动迂回线路或采用应急通讯车,调通应急电话,确保通讯网络的安全可靠。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协助做好现场应急通讯的相关保障工作。
4.12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3社会动员
各相关部门要经常向群众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灾害防救技能。出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抗灾减灾工作。
4.14技术保障
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重要作用,由市科委组织市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与技术,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科学研究。充分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加大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开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5监督管理
5.1宣传与培训
5.1.1公众宣传
(1)日常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和技能。向广大市民公布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所启动的应急预案及报警电话。
学校要形成贯穿小学、中学、大学的教育系列,在大、中、小学普遍开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由市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市教委负责制定学校关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规划,定期安排专家进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题讲座。
(2)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的宣传教育。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应急指挥中心要针对事件的性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有效的手段开展宣传,向公众公开事件情况,公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采取的方针政策,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消除公众恐惧心理,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大力宣传介绍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自救互救方法、避难场所,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有效手段,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模范事迹及时进行报道,营造正面积极的舆论氛围,保持社会的稳定。
5.1.2培训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要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各单位举办的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培训班,要开设相应的课程,确定考核标准,以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及施救组织技能及防护意识。
市应急指挥中心定期组织由有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业务培训。根据不同专业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力量,特别是关键部位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各区(县)要积极组建本区域及社区的民防、红十字等各类群众性志愿者队伍,市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职能部门对群众性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要予以积极指导和专业支持。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群众性志愿者队伍要实行有序管理,制定管理章程。平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参与社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
积极开展针对各类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技能培训。各区(县)、各部门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突发公共事件自救互救技能培训。
5.2预案演练
(1)综合演练。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各相关单位,以演练突发公共事件通讯联络、应急反应、现场处置、协调配合和指挥协同等为重点,检验我市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根据演练针对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种类,选定不同的演练场所。演练结束后及时对演练进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预案。
(2)单项演练。单项演练由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具体责任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按照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担负的任务进行演练,检查应急反应、协调配合、现场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组织单项演练的部门或单位要将演练方案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对演练进行监督和考察。单项演练结束后15天内以文字形式上报演练总结。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预案。
5.3责任与奖惩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与表彰和奖励。
(3)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附件
7.1天津市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略)7.2天津市应急管理工作体系框架图(略)7.3天津市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略)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九江市:青年政治学院突发公共事件
| 适配人群 | 高校安全管理者,院系应急负责人,保卫处骨干 | 使用场景 | 校园应急管理,突发事件处置,公共安全防控 |
|---|---|---|---|
| 制定目的 | 怕地震雷电火灾这些事突然发生,学生老师受伤,学校东西被毁,教学乱套。 | ||
| 适用范围 |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里所有人、所有地方、所有设备。 | ||
| 职责分工 | 书记院长带头管,副书记副院长配合,保卫处盯现场,学生处管学生疏散,后勤管医生和物资。 | ||
| 管理要求 | 平时多演练,早发现早报告,出事马上报警叫医生,分组跑、救、搬、治,不乱跑不瞎传消息。 | ||
| 监督与检查 | 保卫处天天查漏洞,院办定期考大家记不记得流程,谁漏报瞒报拖着不管,就通报批评扣分,严重就换岗。 | ||
为贯彻落实京政发[____]32号《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精神,从维护广大教工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学院公共安全,保证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环境出发,构建一个“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我院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一、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内容
1、自然灾害。地震、暴雨、雷电天气等。
2、事故灾难、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燃气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疫情, sars、霍乱及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4、校园安全事件。公共场所滋事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教职工、学生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学院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基本原则。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教工、学生的危害,是学院党委的重要职责。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安全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出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内,由学院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四、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和人员财产损失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1级)、重大(2级)、较大(3级)、一般(4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1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学院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教学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的人员伤亡。
2、重大突发公共事件(2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校园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
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3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校园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
4、一般突发公共事件(4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组织机构
1、成立院突发公共事件处理领导小组。书记或院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副书记或副院长为副组长。成员由院办、保卫处、学生处、工会、外事处和廊坊分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日常工作。
2、成立应急小分队。应急小分队由校卫队员和大学生治安服务队员组成,根据实际需要,可临时组织抽调其他人员进行补充。平时由保卫处负责,发生紧急情况时由领导小组负责人指挥。同时成立人员疏散组、物资抢救组、医疗救护组。医疗救护组由后勤处医务室人员负责。人员疏散组由保卫处和学生处人员负责。物资抢救组(贵重物品、教学设备)由后勤处和校产处人员负责。
六、执行程序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有关院领导报告,并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参加的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保卫、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并了解事发详细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小分队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突发公共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具有丰富经验的处置小分队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共同处置工作。
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上一级应急委员会发出请求,要求共同处置突发事件。同时,做出应对媒体的紧急预案。
6、学院各相关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人员提供便利条件,全力支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7、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在全面核定工作后,要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九江市:z中医院突发公共事件
| 适配人群 | 医院行政负责人,医务科管理人员,保卫科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网络系统瘫痪 |
|---|---|---|---|
| 制定目的 | 怕医院出大事没人管,病人医生都危险,医院乱套影响看病。大家被吓到,钱也丢,名声坏了。 | ||
| 适用范围 | 全院所有人,所有科室,所有楼栋,所有机器设备,所有看病流程。 | ||
| 职责分工 | 院长拍板,书记盯紧,科长守自己地盘,医生护士看好病人,保安守住门口,谁管啥清清楚楚。 | ||
| 管理要求 | 发现苗头马上报,伤员立刻救,现场快拉警戒线,谣言马上删,停电停水赶紧修。 | ||
| 监督与检查 | 保卫科天天查,院办每周看记录,漏报迟报要挨批,出了事扣奖金还写检查,严重就调岗。 | ||
为了全面提高应对我院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维护全院职工和病员生命财产安全,保持医院及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院医疗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公共事件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影响和威胁我院生命财产安全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群体性*,围堵、冲击医院,干扰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事件;
2、重大的刑事案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3、集体中毒、火灾、溺水、交通事故、建筑物倒塌、化学危险物品泄露等造成人员伤亡或环境污染的重大事故;
4、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的紧急事件;
5、散布错误言论、进行“法*”等*宣传、窃取国家机密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
6、敏感时期进行非法*、*、*、抗议等群体性政治事件;
7、危及或可能危及来访的领导、外宾的紧急事件;
8、计算机病毒侵害致使医院网络无法运行,严重影响医疗工作;
9、突然停水、停电事件;
10、其它重大安全事故。
(二)应急处置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应急工作处理,必须坚持保障职工和病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职工、病人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预防为主是做好安全工作,保持稳定的前提。全院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到第一线,及时分析掌握动态,把各类不安定的因素尽可能地消灭在萌芽状态。院、职能科室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都必须经常地深入到各病区和科室中去,了解深层次的思想问题,认真地进行形势、政策和思想教育;及时解决职工、病人在工作、医疗、生活中的问题,化解矛盾,稳定情绪,坚决避免由于工作疏忽和失误诱发不安定事端。
3、坚持依法处置的原则
院内一切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都要坚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
4、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在院行政、院党总支的领导下,院长和院党总支书记对医院各类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全面负责。
医院紧急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按照院行政和党总支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事件的处置工作。
院各职能科室在院紧急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积极参加事件的处理工作。
哪个部门、科室发生紧急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快速进入事故现场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医院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三)组织管理
1、组织机构。医院成立预防和处置紧急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由院长担任
副组长:由党总支书记、副院长担任
成 员:由院办室、医务科、护理部、人事科、院感科、总务科、保卫科、设备科、财务科等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保卫科,保卫科科长兼办公室主任。
2、领导小组职能:
(1)发生安全事故时,由领导小组发布应急命令;
(2)组织指挥安全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3)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和向有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在调查取证基础上写出书面材料;
(5)必要时向上级及有关方面请求紧急援助;
(6)代表医院对事故进行法律申诉和应诉的职能。
领导小组下设以下专业组:
1)信息联络组(由院办室负责):担负医院安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的通讯联络工作,安排值班人员,保证信息畅通;随时了解事件动态并向上级部门汇报,同时负责新闻单位的接待,保证公务用车。
2)现场指挥组(由医务科、保卫科、总务科、护理部负责):
(1)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事故现场的态势及救援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执行组长的决策、指令、命令,指挥现场处置。
(2)抢救伤员,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险情蔓延。
(3)合理调配现场工作人员及救护装备物资,指挥现场救护。
(4)医务科、护理部要组织人员深入病区、门诊及时了解病人动态。
3)警戒维护组(由保卫科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保卫科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入现场救援,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和疏散周围群众工作,并配合公安及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4)紧急抢救组(由医务科、护理部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院医务科、护理部要迅速组织医护人员准备好抢救器械、药品、救护车等,迅速赶到现场对受伤职工和病人、家属进行救援。
5)善后处理组(由院办室、保卫科、医务科、财务科、院工会、人事科、院法律顾问及相关院领导组成):
(1)医务科、护理部、人事科、院工会要做好病人、职工及其相关人员的劝解、安抚、慰问工作和善后事宜的接待、病人及家属、职工的稳定工作,消除不稳定因素。
(2)院办室、医务科、保卫科、人事科、院工会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拟订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
(3)院法律顾问提供法律依据,在处理过程中获取第一手资料,为善后事宜处理提供法律保障。
(4)财务科配合领导小组,提供事故处理必要的资金支持及事故处理过程中相关经济问题的清算。
(5)医务科负责安全事故善后处理过程中相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赔偿等事宜。
(四)处置程序
1、初发阶段
各科室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或发现不稳定事端苗头后,应迅速将情况报医院领导小组,同时医院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协调处置、疏导、掌握情况,对合理要求应及时解决,暂有困难或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对无理要求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具有诬陷、诽谤、煽动性质的大小字报、标语等,保卫科要迅速拍照、抄写并予以及时清除。
2、发生阶段
院处置紧急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指挥协调,根据事件情节需要向上级部门汇报,并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事件发生科室应及时将事态发展情况报告医院。全院各科室和部门负责人除现场处置事件外,均应坚守各自工作岗位,并按处置分
工做好自己的工作,若发生病人、家属或职工非法聚集、闹事等较大规模的群体事件,全院职能科室以上干部必须立即到位,全力疏散劝阻,做好疏导工作,并安排好本科室的值班工作。
3、结束阶段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 适配人群 | 应急指挥人员,专项指挥部成员,基层应急办主任 | 使用场景 | 自然灾害应对,事故灾难处置,公共卫生响应 |
|---|---|---|---|
| 制定目的 | 怕突发大事伤人伤财,影响老百姓安全和生活,让江西发展更稳当。 | ||
| 适用范围 | 全省所有地方,重点管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事件。 | ||
| 职责分工 | 省里领导统一指挥,市县政府各管各的地盘,部门按分工干活,专家出主意帮忙。 | ||
| 管理要求 | 早发现早报告,分级预警发通知,现场快速处置,事后妥善安抚和重建。 | ||
| 监督与检查 | 各级政府自己查落实,应急办盯进度,漏报瞒报要处分,干得好有表扬。 | ||
一 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平战结合、体制创新。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与人民防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发挥人防资源(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通过体制创新,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保障。
(7)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省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在本省境内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由南昌铁路局按照《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处置;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由省机场集团公司会同民航江西监管办、民航南昌空管中心按照《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处置。需要省人民政府协助处置的,纳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范围进行处置。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二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江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员会),作为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1.2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省应急委员会下设若干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全省相应类型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负责应急指挥工作的省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
2.2办事机构
省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省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作为其办事机构。在省政府办公厅设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中心(以下简称省应急联动中心),与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工作机构
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省应急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
2.4设区市、县级机构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应急委员会,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专家组
省应急委员会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 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应急委员会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的专项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别由事发地的设区市、县(市、区)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本省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省应急委员会要配合我国驻外使领馆、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3应急响应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省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省应急委员会,请求支援。省应急委员会接报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协调、调用增援力量、后备力量给予支援。对需要国务院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应急委员会要按规定程序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省相关应急指挥部或省应急委员会派出的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属经济组织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省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4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应急状态解除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专项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要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四 应急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4.1.1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4.1.2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海事救援、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强;在充实现有的矿山、海事、化学危险品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基础上,努力创造条件,建立省级应急救援基地和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设区市应当抓紧建立城市救援中心。
4.1.3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本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支援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4.1.4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其装备水平。
4.1.5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以及本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对发生在本地、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提供支援。
4.1.6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以形成合力。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预备役部队、民兵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
4.2财力保障
要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4.3.1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4.3.2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供应。突发公共事件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建立相应的物资储备制度。
4.3.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与本地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指定有关生产、服务企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和提供应急所需服务的企业。
4.3.4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及时予以更新。
4.4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4.5.1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5.2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尽快形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4.5.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4.6.1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4.6.2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能够及时组织和调集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6.3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优先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4.7治安维护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人员防护
4.8.1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的场所以及宾馆、招待所、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4.8.2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至安全场所;对因突发公共事件紧急疏散的人员应当妥善安置,并确保疏散人员的生活必需品。
4.8.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4.9.1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9.2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省直部门、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各设区市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
4.9.3应急救援现场与省应急指挥部之间应当确保通信畅通;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者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4.10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4.11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公共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省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五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
5.2宣传和培训
5.2.1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2.2省教育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规划。在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有关常识教育;在大学学生中进行必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教育。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附则
6.1预案管理
要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适时组织对本预案的评审,并视情作出相应的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