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适配人群 | 矿长及副矿长,总工程师及副总工,通风瓦检员 | 使用场景 | 高瓦斯作业,顶板冒落,煤尘爆炸 |
|---|---|---|---|
| 制定目的 | 怕煤矿出事伤人赔钱。顶板垮、水淹、瓦斯炸、煤尘爆、机电坏、运输翻车都得防。 | ||
| 适用范围 | 增禾冲煤矿所有工人、井下各工作面、主井风井、运输大巷、采掘点。 | ||
| 职责分工 | 董事长拍板,矿长现场管,副总盯落实,班组长带人撤,瓦检员测气,安监员查岗,调度员传令,工人报险情。 | ||
| 管理要求 | 24小时监控瓦斯,发现异常马上停、报、撤;入井要验灯挂牌;通风风机一用一备;警戒线拉好不许乱进。 | ||
| 监督与检查 | 调度室天天查记录,安监员井下跑着看,谁漏报迟报瞒报,扣钱罚站写检查,严重就辞退。 | ||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障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生产作业现场出现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抗灾能力,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根据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合安煤业公司增禾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湖南省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增禾冲煤矿内部发生事故的应急工作,适合于我矿范围内发生的顶板、水、火、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等事故的应急处理。
1.4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三大部分。
1.5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始终把保障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增禾冲煤矿在上级安全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煤矿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各分管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害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重大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2.事故风险描述
2.1矿井基本概况
增禾冲煤矿位于耒阳市南阳镇金荣村境内,井田面积2.965km2。主采6煤,5煤及7煤都是局部可采煤层。主采煤层厚度0.7m-8.80m,平均厚度1.75m,煤层平均倾角30度。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开拓方式:斜井开拓。主井井口标高为 149.88m、风井井口标高为 155.71m,主井落底标高-2.4m,暗斜井落底标高-90m,一水平一级提升。主井1.6m绞车0.75立方串车提升,8座厢式人车运送人员。
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采用两台fbcz-6-no13/22主扇,一台工作,一台备用,总回风量为1016.9 m3/min,负压为860pa,局部通风采用11kw×2对旋风机压入式通风。
实现双回路供电。
运输方式:
±0m水平采掘工作面均采用防爆型畜电池机车机运输,由机车拉运至井底,提升至主井口,地面煤仓可存煤约2000吨。
运料由地面材料场、通过主井、±0m主井底车场、南运输大巷至各采掘工作面。
监测监控系统型号kj70n,安装分站5个,各类传感器21余台;人员定位系统型号为kj128a。
排水:在 50m水平采用d80-30*6型30kw水泵2台,通过主井φ80mm一趟水管排出地面,在±0m采用d46-50*4型45kw水泵3台,通过主井φ108mm两趟水管排出地面,直通地面井口下方50m的4000m3水塘,沉淀后可利用水泵抽到井口水池,再以3寸水管接入井下,用1寸铁管分支至各用水点,作为生产、消防、防尘
水(各转载点设喷头防尘)。
通信系统采用中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ak-8120程控调度交换机,12部内部电话用于井上、下通信,外线电话均为个人手机,用于与外界联系。
2.1.2矿井瓦斯
增禾冲煤矿为斜井开拓,据煤矿提供资料,瓦斯涌出量:相对11.21 m3/t,绝对1.30 m3/t;co2涌出量:相对15.72 m3/t,绝对1.31 m3/t;
属高瓦斯矿井。但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瓦斯含量不断增高。故应进一步加强通风,防止突出,防患于未然。
2.1.3煤和瓦斯突出情况
煤和瓦斯突出:本矿及相邻煤矿未发现煤和瓦斯突出现象。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1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增禾冲煤矿建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设在矿调度监控中心。当发生事故后,事发单位要在矿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进行抢险救援。
3.1.2应急救援领导机构
总 指 挥:王润森(董事长)
常务副总指挥:吴增杰(矿长)
副总指挥:朱燕春、伍绍义、梁成义、梁承云、吴柱民
成 员:吴继青、吴增峰、李育度、吴巨滨。
3.1.3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调度监控中心。主 任:黄从成(兼),副主任:邓青华、罗海风、
生产调度监控中心电话:矿长手机负责总指挥部指示的落实和具体的调度协调工作。
3.1.4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8个组
1、通风、瓦检组:由通风组、瓦检组、安监员和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通风组负责人担任组长。
2、抢险救灾组:由调度监控中心、安监、带班矿长组成,调度主任任组长。
3、安全疏散组:由事故单位、保卫组组成,事故单位的分管领导任组长。
4、安全警戒组:由保卫组、安监员组成,保卫组长任组长。
5、物资供应组:由供应组、机运队等人员组成,供应组长任组长。
6、后勤保障组:由矿长办、财务组、机运队等组成,矿长办主任任组长。
7、专家咨询组:由总工程师、驻矿安监员、通风组、专业技术人员、事故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总工程师任组长。
8、善后处理组:由矿长办、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矿长办主任任组长。
3.2应急救援组织职责
3.2.1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2、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面的规章制度。
3、负责应急救援的指挥决策工作,在接到事故报警后,迅速研究、制定救援方案,并予以组织、协调各方面的救援力量实施紧急救助,防止事故扩大、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4、根据救援的难易程度,协调现场救援能力,并决定是否向有关救援部门发出请求援助支持。
5、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现场救援力量的调配。
6、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后勤保障和保卫工作。
7、负责应急救援情况的上报及相关处理事宜。
3.2.2总指挥的职责
1、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批准工作。
2、领导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当矿井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矿长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在矿长未到前,由值班矿领导负责指挥。
3、负责对外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
3.2.3常务副总指挥的职责
1、常务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应急救援方案。
2、在总指挥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为处理事故所必须的工人,及时调集救灾所必须的设备材料,并由指定的专门人员严格控制入井人数。
3、根据总指挥授权,代行总指挥权力。
3.2.4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1、制定应急救援程序,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标定报警的方位,险情的等级等要素,及时拟定救援计划并向指挥部汇报。根据事态的发展,随时修正救援方案,供指挥部决策。
3、根据总指挥的授权,与相关救援单位进行协调并下达有关命令。
4、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统计人员、财物的损失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同时将有关材料建档、归档。
3.2.5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各小组的职责
1、通风瓦检组:负责确定事故现场有害气体的浓度和现场通风工作。
2、抢险救灾组:负责从全矿各单位抽调抢险队员,组织人员做好易爆物品的控制及人员、财产抢险工作。
3、安全疏散组:负责对事故区域的人员进行疏散。
4、安全警戒组:负责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区域和维护现场秩序。
5、物资供应组:负责保障事故现场所需的各类应急救援物资。
6、后勤保障组:负责做好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7、专家咨询组:负责为指挥部现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8、善后处理组:负责做好事故死亡家属的善后处理工作。
3.2.6各有关成员的职责
1、矿长:是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矿总工程师的协助下,制订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
2、矿总工程师:是矿长处理灾害事故的第一助手,在矿长领导下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
3、各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作战计划,负责组织为处理事故所必须的工作待命,及时调集救灾所必须的设备材料。
4、与耒阳市矿山救护队队长:参加抢救指挥部的工作,参与事故救援方案的制定和随灾情变化进行方案的重新修改,并在组织制定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合理组织和调动战斗力量,保证救护任务的完成。
5、矿安监员:根据批准的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业计划,以及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对抢险救灾工作的安全和入井人员的控制,实施有效的监控。
6、通风组长:按照矿长命令负责改变矿井通风方法,观察主扇的工作状态,组织完成必要的通风工程,恢复被破坏的通风系统,并执行与通风有关的其它措施。
7、调度监控中心主任:负责协调各方面工作,协助矿长抢救和处理灾变,并按照命令做好上传下达的工作,并且做好电话记录和其它记录。
8、有关的队(组)长:负责核对留在本区域工作面内的人数,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地撤到安全地点直至升井,将现场见到的事故性质、范围和发生原因等情况,如实详细的报告给矿井调度信息中心,并随时接受董事长的命令,完成有关抢救和灾变处理任务。
9、矿值班调度员:负责记录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和情况,并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矿山救护队、董事长、矿长、矿总工程师、市局调度监控中心,本矿其他领导和有关单位,及时向下传达董事长的命令,通知有关人员到调度信息中心待命;随时调度井下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掌握入井人数和留在各地点的人数。
10、考勤负责人和矿灯发放负责人(验身员和充电工):应根据入井人员的挂牌或领取矿灯号码,查清在井下的人数及其姓名,并迅速报告矿调度信息中心;对没有入井特别许可证的人员,不得发给矿灯,并在井口严格检查,制止入井。
11、供应科组长和仓库负责人:及时准备好必须的抢救器材,并根据矿长的命令,迅速运送到指定地点。
12、机运副矿长:根据矿长的命令,负责改变主扇工作方法,并保证其正常运转,掌握矿井停送电工作;及时抢救或安装机电设备,完成其它有关任务,负责将遇难人员及时运送到井上,保证救灾人员和器材及时运到事故地点,满足救灾需要。
13、生产技术组长(副总工程师):负责准备好必要的图纸和资料,并根据矿长的命令完成测绘工作。
14、矿办公室主任:负责对遇难人员的妥善安置和救灾人员的食宿,以及其它生活事宜。
15、保卫人员:负责灾害处理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持矿区正常秩序,不准闲杂人员入矿,并在井口附近设专人警戒,严禁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4.预警及信息报告
4.1危险源监控
对重大危险源实行24小时连续监控,发现可能导致重特大隐患或险情,应立即停产整顿,并及时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4.2预警行动
1、事故预警条件。发现可能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或险情,如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时。
2、事故通过电话或专人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地面事故通过电话或专人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3、各专项应急预案中必须明确具体预警方式。
4.3信息报告与处置
4.3.1信息报告与处置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或知情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应急救援指挥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本矿事故汇报程序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值班领导进行汇报,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意见,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安排、协调相关单位组织抢救。
4.3.2信息上报和传递
事故发生后,事故汇报程序具体如下:
事故地点→电话报告调度室→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驻矿安监员→救护队→各个专业组→医院。
4.3.3现场人员向调度监控中心报告内容
1、灾害、事故发生地点、具体位置。
2、灾害、事故发生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和人员伤亡情况等反映灾害、事故主要特征。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灾害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我矿事故分为较大事故(ⅰ级)和一般事故(ⅱ级)。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根据事故灾害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相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害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我矿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较大事故)响应、ⅱ级(一般事故)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较大事故)响应: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造成30-50人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一般事故)响应:可能造成1-3人死亡,造成30人以下中毒、重伤,有一定社会影响等。
5.2响应程序
应急救援指挥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性质,启动相应事故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进一步核实事故灾害性质、发生地点、涉及范围、受害人分布,根据不同事故类型、救灾的人力和物力以及开展救援的情况,确定施救方案,做好施救准备实施救援。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佩戴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规定。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专业队伍按施救方案和有关施救规定,根据“先活后死,先重后轻,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救护。同时,做好施救和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3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现场应急结束。应急结束后,应明确:
1、事故情况上报事项;
2、需向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移交相关的事项;
3、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
1)当险情得以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消除和遇险人员获救后,由总指挥下达终止行动命令。
2)当由于救援中出现其他客观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救援行动时,由现场指挥小组提出中止救援建议,报总指挥核准后,中止救援行动。
3)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有关人员对整个救援行动进行评估,写出报告,并对救援行动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4)整个救援行动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整个救援过程所形成的文字资料进行分类归档。
6. 信息公开
应急救援指挥部是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事故信息由增禾冲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的对外发布。
7.后期处置
1、矿长办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的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2、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要及时与保险机构进行联系,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4、安全矿长召集相关单位和部门认真分析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工作总结与评价
应急响应结束后,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相关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6、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凡不履行义务或借故不参加的,将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8. 保障措施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矿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值班室及调度监控中心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手段,保证各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煤矿救护队、市医院中建立畅通的应急救援指挥通讯信息系统。随时掌握现场情况。机运队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8.2应急装备与保障
8.2.1已有救援装备保障
煤矿负责局部通风机、导风筒、应急材料等必要救灾装备和物资的储备。
8.2.2紧急征用救援装备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由煤矿统一进行协调、调配。
8.3救援队伍保障
1、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管理。
2、救援队伍由耒阳市矿山救护队和我矿兼职煤矿抢险救灾队组成。
3、每年与耒阳市矿山救护大队签订救护协议,并及时缴纳管理费用。
8.4经费保障
矿井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门用于事故应急抢险救灾,以保障应急状态时应急经费的及时到位。
8.5其它保障
8.5.1交通运输保障
矿区内部交通运输由保卫组负责,矿区外部交通运输由矿委托的耒阳市公安局南阳派出所负责,保证及时调运煤矿事故灾害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8.5.2救援医疗保障
1、增禾冲煤矿协议医院负责事故伤员的急救工作。设立医疗救护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医疗救护方面的技术支持。
2、增禾冲煤矿协议医院负责煤矿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煤矿辅助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的专项培训工作。
8.5.3治安保障
由矿保卫组和耒阳市公安局南阳派出所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8.5.4后勤保障
由综合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食宿接待、车辆调度等工作。
9. 应急预案管理
9.1宣传教育和培训
9.1.1宣传教育
煤矿要按规定向全矿员工说明煤矿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和互救的常识。
9.1.2培训
要将已批准的预案向全矿各单位下发,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每年对全矿干部职工进行全员培训,必须做到应急救援知识人人皆知,真正做到了解、掌握出现事故后的应急救援和自救、互救常识,使员工熟悉并掌握井下避灾路线和安全出口。
9.2演练
按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习,二次现场处置预案演习。对演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演习结束后对演习效果进行评估,写出演习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对预案提出修订意见,驻矿安监员对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10. 奖惩
1、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矿上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3、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相应处罚。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某露天煤矿事故
| 适配人群 | 矿山救援指挥员,尾矿库管理员,井下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非煤矿山抢险,尾矿库溃坝,采空区冒落 |
|---|---|---|---|
| 制定目的 | 怕矿山出大事,死人多、伤人多、财产损失大,社会不稳。 | ||
| 适用范围 | 佳木斯市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含爆炸、坍塌、泥石流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市政府领导管总,安监局牵头,各部门各干各的活,企业自己守好门。 | ||
| 管理要求 | 快报告、快启动预案、快救人、快疏散、戴好防护装备再进现场。 | ||
| 监督与检查 | 安监局天天查,演练每年至少一次,漏报瞒报要处分,严重就坐牢。 |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和防范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非煤矿山灾难事故应急预案》和《佳木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1.3适用范围
1.3.1事故分类
本预案适用于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1)非煤矿山发生较大(ⅲ级)以上事故。
(2)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烟花爆竹事故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事故。
(3)社会影响重大的非煤矿山事故。
(4)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1.3.2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型
爆炸、坍塌、崩裂、脱落、泥石流、火灾等。
1.3.3采取的主要救援措施
灭火、疏散人员、挖掘、转移等。
1.4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非煤矿山事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4.1特别重大(ⅰ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2重大(ⅱ级)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9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5~10万人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3较大(ⅲ级)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30~4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4一般(ⅳ级)
(1)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29人以下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事故。
1.5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1.5.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
1.5.3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责任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1.5.4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依靠省、市及所辖县(市)区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和大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形成警(军)民结合,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工作格局。
1.5.5 坚持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6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着重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
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长助理或分管副秘书长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应急救援工作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委员会、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气象局、地震局、民政局、信息产业局、佳木斯铁路办事处、佳木斯机场管理公司、佳木斯电业局。
2.1.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市直新闻单位及时刊播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的相关信息。
(2)市经济委员会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供应和调运。
(3)市财政局
负责应急救援资金安排和拨付。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5)市公安局
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和交通秩序;负责地面火灾救援以及参与特大灾难事故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的通讯保障工作。
(6)民航、铁路、交通
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为撤离危险区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机场、铁路、公路等设施。
(7)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8)市建设局
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市政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
(9)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事故区域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向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提供有关卫生防疫和人员救护基础资料。
(10)市环保局
负责事故区域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负责指导现场污染物的控制和处理,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11)市气象局
及时、准确发布事故发生地的气象信息,并及时上报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
(12)市地震局
当由于地震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负责随时监测地震趋势和余震信息,并及时报告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
(13)市民政局
主要负责疏散人口和救援人员的饮食、住宿等生活用品和设施设备的供应和保障。
(14)信息产业局
负责协调市网通公司在事故紧急抢险救灾中,提供有线、无线通讯、视频系统、数据传输等设备。
(15)佳木斯电业局
负责组织抢修现场的供电设施和提供相关设备。
(16)佳木斯机场管理公司
提供相关的救援队伍、物资和技术支持,组织指挥事故相关的抢险救灾。
(17)佳木斯铁路办事处
2.2办事机构
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2.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局)在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副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应急救援和非煤矿山监管工作副局长
成员: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办公室
安全监管一科
安全生产协调科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法规科
2.2.2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非煤矿山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
(2)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现场的救援指挥和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3)协调、配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防、控制和救援。
2.3工作机构及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安全监管一科、安全生产协调科、办公室、法规科等部门具体负责承办应急处置过程中组织、协调、指导、综合、值守等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指派相关部门牵头,成立各专业救援组。
(1)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办公室
具体承办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根据上级指示和预案规定,协调、指导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指挥、调动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专家、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救援;指导和检查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2)安全监管一科
负责提供非煤矿山事故单位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并且参与制定救援抢险方案工作。为防止事故扩大和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3)安全生产协调科
负责非煤矿山重大事故有关情况的综合,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事故领导小组的指示,起草事故处理工作指导意见,为事故现场领导准备工作资料。
(4)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
负责安排应急值守,传达并督办落实有关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后勤保障并协调有关事宜。
(5)法规科
负责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重要新闻媒体联系,配合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正确引导公众舆论。
(6)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人民政府与事故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政府行政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7)各专项应急救援组
救援指挥组:协调、组织非煤矿山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紧急救治和护送转运,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安全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安全保卫和群众疏散,由市公安局负责。
工程抢险组:对事故现场的工程和周边被损毁的公共设施进行抢修,由市建设局负责。
物资供应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与保障,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交通局配合。
通讯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与指挥部的通讯畅通,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信息产业局配合。
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专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提出救援技术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3. 预防与预警
3.1信息监控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重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市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发生率及现场处置措施、专家组等有关情况数据库。
(3)建立健全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分布、灾害、重大危险源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5)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重大隐患和危险源数据库,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科备案。
3.2预警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机构要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要根据事故的级别,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迅速组织现场人员及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各县(市)区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市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在接到事故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和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4.1.2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2分级响应
4.2.1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上报。
(1)ⅰ级事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启动特别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省政府应急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佳木斯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配合事故救援工作。
(2)ⅱ级事故,省级应急预案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预案的实施由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
(3)ⅲ级以下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
4.2.2应急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局,并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
(2)当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市安全监管局)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同时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3)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当发生ⅱ级以上事故时,应同时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4)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请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启动《佳木斯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要立即通知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5)安全监管一科与专家准备和整理事故单位有关情况,为领导小组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指挥部下达救援指令,各有关部门、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各类专业救援队伍按照本预案和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根据事故发展趋势及救援进展情况随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续报。
(6)当发生ⅱ级以上事故时,应全力配合省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挥救援工作,积极提供事故现场有关资料,协助事故查处工作。
(7)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增援请求。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进行救援处置,控制和防止事态的扩大。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4.3指挥协调
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
(1)指导、协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协调和调动社会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派遣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当发生ⅱ级以上重特大事故时,还要全力协助和配合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对事故进行救援和查处工作。
(3)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4.4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救援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要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非煤矿山井工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的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方可进入事故救援区域。
4.5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受灾或有危险的群众。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4.6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尾矿库溃坝、矿井重大透水、大面积采空区冒落、重大山体滑坡、石油天然气开采井喷与输送管道爆炸、火灾、爆裂等重大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发地政府依法进行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7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成立由专业救护队与非煤矿山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4.8信息发布
领导小组在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发布工作。
4.9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提出解除应急状态的建议,经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2)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3)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并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形成事故处置报告后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消除事故造成的后果和产生的社会影响,安抚受灾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总结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处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3有偿征用救援物资
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作为紧急情况下征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场地等其它有形物品,事后应给予相应补偿。事故救援过程中消耗的救援物资以人民币进行计算,补偿途径应由事故单位全部承担,在事故单位无力承担补偿时,由事故单位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负责补偿。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电话,卫星、微波、互联网等手段,保障救援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讯畅通。必要时,将通讯传输设备设在事故救援现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应急救援单位、骨干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标准配齐配全。
6.2.2应急队伍保障
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邻近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2.3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做好必要的救援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2.4物资保障
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救援队伍及非煤矿山企业应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技术等储备。
6.2.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护队伍,发生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
6.2.6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2.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的安全保护,依法对肇事者实施监控,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3技术支持与保障
建立完善全市非煤矿山(尾矿库)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基础数据库,为非煤矿山事故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的程序,加强同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合作,做好应急救援技术和新型装备的开发与研究。
7.监督管理
7.1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7.2宣传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素质,落实企业和法人代表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伤亡事故。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7.3培训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专业救援队伍和重点企业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业务知识的培训。矿山救护队要开展日常的战备训练和技能培训,确保救护队的战斗力。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企业负责组织职工学习应急救援、自救和互救知识。
7.4演练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非煤矿山模拟事故应急演练。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每年演练不得少于一次。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5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按相应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解释并实施。
各县(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或救援指挥机构,要根据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2预案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适时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8.3预案实施时间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特大煤矿
| 适配人群 | 矿山救护队员,煤矿安全监管员,应急指挥部成员 | 使用场景 | 煤矿井下抢险,重特大事故响应,瓦斯爆炸处置 |
|---|---|---|---|
| 制定目的 | 煤矿容易出大事,比如瓦斯爆炸、透水、中毒这些,人命关天,得赶紧救人,别让小事故变大灾。 | ||
| 适用范围 | 全市所有煤矿生产建设单位,死三人以上或损失超百万的事故。 | ||
| 职责分工 | 市里副市长当总指挥,县里管落实,各部门各干各的活,救护队去救人,公安管现场,卫生局管治伤员。 | ||
| 管理要求 | 马上报告、快去现场、保护现场、调物资设备、救人第一、控制危险源、疏散周边人。 | ||
| 监督与检查 | 谁不按时到岗就追责,瞒报谎报要处分,阻拦救援要处罚,指挥部统一检查,市里县里一起盯,不听指挥的查到底。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 ,保证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石家庄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制定本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属于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时,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还应依照《石家庄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和《河北省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第三条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是指煤矿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性的火灾、瓦斯煤尘爆炸、有害气体中毒、透水以及其它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遇险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降低和消除危害后果而进行的应急救援行动。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生产、建设单位可能造成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包括三人)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煤矿应急救援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区域为主,以人为本,以及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监测体系,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医疗救护、物资、设备、技术和人力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有关煤矿事故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应急救援、事故处理等有关技术的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工作质量和效果,本着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矿山救护力量的原则,对原有的井陉矿务局矿山救护队进行完善,并组织全市地方煤矿分别与其签定救护协议,具体承担全市煤矿重特大事故的救护任务。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煤矿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重特大煤矿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和具体情况立即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组成,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及其职责:
(一)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总指挥根据情况需要指定。成员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和河北煤监局邢台办事处等以及事故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和驻石部队、武警部队的负责人组成。此外,还有矿山救护队、煤矿安全中介机构、供电、通讯等有关单位参加。
(二)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河北省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按照本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做好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组织协调等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组建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顾问组,为事故应急救援的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与事故应急急需的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协调占用场地,并在事故后及时归还或予补偿;
5.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遇有危及周边单位人员和居民的险情时,及时[fs:page]组织指挥人员疏散、撤离和物资转移工作;
6.组织对重大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特大及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并核发事故通报;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8.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第十条 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邢台办事处
1.牵头负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2.负责煤矿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具体抢救方案。
(二)市安监局
1.负责组建煤矿专家顾问组,对应急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2.参加煤矿事故的调查工作;
3.负责事故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提供事故煤矿的开采范围;
2.审核事故煤矿的采矿许可证;
3.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急需占用的场地;
4.参加煤矿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四)公安局
1.负责事故区域(包括相关区域)的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2.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姓名、身份等;
3.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监控以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4.参加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等工作。
(五)市总工会
1.负责维护重特大煤矿事故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护、善后处理等工作;
3.参加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等工作。
(六)市监察局、检察院
参加重特大事故相关的调查处理,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负有责任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七)矿山救护队
1.对煤矿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提出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2.在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煤矿事故遇险人员的营救。
(八)煤矿安全中介机构
对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分析提供技术咨询。
(九)市交通局
负责组织各类事故救援物资运输工作,所需的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险救援现场。
(十)市卫生局
1.负责煤矿事故中受伤、中毒等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2.负责调动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救援保障。
(十一)发改委
负责协调和调集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设备等,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十二)市环保局
负责煤矿事故环境监测工作,及时确定并通报危险、危害的程度和范围。
(十三)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与煤矿事故救援工作有关的气象参数。
(十四)市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
负责煤矿事故的报道工作,确保稿件的客观、公正。
(十五)市供电局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供电需要。
(十六) 市财政局
1.负责做好重特大煤矿事故所需资金的财政预算;
2.负责突发性重特大煤矿事故所需资金财政预算的调整和资金支持。
(十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单位
1.负责抽调煤矿技术专家和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
2.保障事故应急救援的供电、供水、通讯需要,为事故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及后勤服务。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在发生事故时,应迅速准确地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的煤矿事故,不得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
第十二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立即将所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河北煤监局邢台办事处。报告内容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事故的控制情况。市人民政府及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安监局报告。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迅速组织抢救事故的同时,必须[fs:page]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积极进行自救互救。
第十三条 市安监局和河北煤监局邢台办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组织有关专家对煤矿事故进行综合评估和初步判断,并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态势发展等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做出决定。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及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本预案启动后,市人民政府迅速组成由主管市长任总指挥的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时立即通知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应向驻石部队通报事故情况,请求给予支援。
第十七条 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市辖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指挥。
指挥部负责成立各专业小组并明确负责人。专业小组应采取果断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事故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接到市政府的通知后,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能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到位并履行职责,尽一切可能将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组织事故单位和煤矿安全有关专家就事故危害源进行确认,根据事故单位生产情况做出评估,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同时,要为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做好参谋,积极参与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警戒;根据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持现场抢险救护秩序,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员应采取监控,防止逃逸。对逃逸人员及时进行追捕。
第二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对煤矿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提出具体措施;对受害人员进行抢救,控制事故继续扩大。
第二十二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事故抢险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中、人员及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控制危害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物证、痕迹等。
第二十五条 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
1.迅速报告原则;
2.主动抢险原则;
3.生命第一原则 ;
4.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扩大原则;
5.保护和抢救公私财产,确保重要设施的原则。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单位对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因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或抚恤待遇按照国家因公(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预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立即组织抢险、救援,拖延、推诿导致事故蔓延和扩大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谎实情、拖延不报,导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拒绝执行上级或指挥部命令或者借故逃避、逃匿,临阵脱逃,擅离职守,情节恶劣的;
(四)阻挠抢险人员调用紧急救援物资和占用场地的;
(五)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或者伪造故意破坏现场,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拒不依法[fs:page]承担责任或负责人逃匿的;
(七)对事故应急救援或处理工作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煤矿事故,组织实施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重特大煤矿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三十一条 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煤矿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单位、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内容和相关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煤矿企业制定的本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须报上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由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煤矿
| 适配人群 | 矿山救护队员,煤矿工程技术人员,产煤乡镇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煤矿事故救援,重特大伤亡处置,一般伤亡现场应对 |
|---|---|---|---|
| 制定目的 | 煤矿老出事,人命关天,得赶紧拉起一支能救人的队伍。怕井下塌了、瓦斯炸了、人被埋了,损失太大。 | ||
| 适用范围 | 全市所有煤矿、矿工、救护队、乡镇干部、市里各部门管安全的。 | ||
| 职责分工 | 市长挂帅,工业局牵头,乡镇守门口,矿长管现场,医生救伤员,警察维持秩序,救护队冲第一线。 | ||
| 管理要求 | 出事5分钟内喊救护队,矿长马上封井口,调设备调人,专家到场定方案,不准乱挖乱动。 | ||
| 监督与检查 | 工业局天天查预案熟不熟,乡镇每月练一次,矿上每季度演一回。谁漏报瞒报,谁值班睡觉,谁调度不动,就通报批评扣分挨罚。 | ||
为了增强全市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安全法》和《煤炭法》,特制定本预案。
一、煤矿伤亡事故的分级
根据煤矿伤亡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将煤矿事故划分为一般伤亡事故、重特大伤亡事故。
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
煤矿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市工业经济局矿山救护队值班室(值班电话:3661110),再由工业经济局上报主管市长。
三、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一)重(特)大伤亡事故
1.成立煤矿重(特)大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重(特)大事故的抢救、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协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市工业经济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公安局、监察局、安监局、国土局、卫生局、总工会、矿山联合工会以及产煤乡镇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
2.事故发生后,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技术方案,组织制定作战计划,对参与抢救的人力资源、设备、物资进行统一调度,下达抢救命令,维持煤矿矿井秩序。
总指挥:由市政府领导或其指定人员担任,其职责是:安排制定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工作计划,下达作战命令,指定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并明确其分工。
第一副总指挥:市工业经济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职责是:在总指挥的领导下,组织安排煤矿矿长、煤矿技术负责人(工程师)、煤炭管理科、矿山救护队等单位负责人制定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工作计划。
设备(装备)后勤副总指挥:根据工作计划,在煤矿或本乡镇范围内及时调集救灾所必须的设备、物资,提出外购或外援的设备、物资清单,确保矿井提升、通风、排水和供电的正常完好。同时,组织好处理事故所需的工人待命,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生活等后勤保障工作。
地面副总指挥:由产煤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计划,负责矿区范围内的警界设置,防范有关人员过激行为,维护煤矿抢救现场的正常秩序。要求公安人员必须着装整齐,工作人员佩戴袖章。
指挥部成员:工业经济局、矿山救护队、卫生局、总工会或矿山联合工会、产煤乡镇等单位分管领导,煤矿矿长和工程技术人员及聘请的技术专家。
3.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下设事故抢救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
⑴事故抢救组负责组织制定事故抢救、技术方案,协调、调度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聘请技术专家,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长:工业经济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产煤乡镇主要负责人
成员:工业经济局煤炭管理科人员、矿山救护队人员、聘请的技术专家、矿长及煤矿工程技术人员。
⑵事故调查组按国家有关规定组成。
⑶事故善后处理组负责组织救治受伤人员,维持矿区治安、死难人员的抚恤等。由当地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成员有公安、卫生、工会、医疗急救、民政、煤矿所在地村(居)委会等单位领导和煤矿矿长。
(二)一般伤亡事故
1.一般伤亡事故救援工作原则上由发生事故的煤矿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市工业经济局负责。
2.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的抢救、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领导小组由工业经济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产煤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产煤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公安派出所、卫生院、矿山联合工会、煤矿所在地村(居)委、工业经济局煤炭科、矿山救护队的负责人为成员。
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由工业经济局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抢险救灾的组织系统,职能职责与重特大事故救灾抢险相同。
(三)煤矿必须按年度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一旦发生事故,立即按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启动应急救援程序。
1.在5分钟内通知市矿山救护队,请救护队出动救援。
2.立即成立以矿长为指挥的临时救灾指挥部,立即对井口进行管制,控制入井人员,调动煤矿所属一切人力、物力投入救灾工作,全力抢救遇险人员。
四、应急救援管理系统
市煤矿救援指挥中心(设工业经济局矿山救护队)在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区域内的煤矿企业应急救援日常工作。
五、应急救援组织系统
煤矿应急救援组织系统分为救护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两部分。
(一)救护队伍:市矿山救护队为本市专业矿山救护队伍,煤矿企业应成立不少于12人的矿辅助救护队伍(市属煤矿的矿辅助救护队伍不少于24人)。
(二)医疗急救队伍:医疗急救队伍以市医疗急救中心为主,所在地的卫生院为辅,负责本区域内煤矿事故危重伤员的急救工作。
六、煤矿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
根据需要,成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以澄潭江国矿工程技术人员为主,必要时聘请省、市相关专家和周边煤矿救护队增援。
七、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
煤矿发生灾害时,以企业自救为主,应准确判断事故性质、发生原因,不能盲目抢险,以免扩大灾害事故。市矿山救护队和相关医疗机构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出动。市煤矿应急救援中心接到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大小,处理的难易程度和自身的救护能力,迅速向领导和向上一级汇报,并确定是否请上级救援部门调动相邻县(市)救护队协助救援。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部门)的煤矿伤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煤矿事故
| 适配人群 | 矿山救护队员,煤矿总工程师,安全监察人员 | 使用场景 | 煤矿事故处置,透水瓦斯火灾,顶板冒落抢险 |
|---|---|---|---|
| 制定目的 | 怕煤矿出大事,人被困井下,死伤多,财产损失大,影响社会稳定。要快点控制处理事故。 | ||
| 适用范围 | 吉林市所有煤矿,只管较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 ||
| 职责分工 | 市政府领导总指挥,县区领导管本地,煤矿负责人盯现场,救护队救人,医生救伤员,警察管治安,各部门各干各的活。 | ||
| 管理要求 | 发现隐患马上停产整改;瓦斯水火顶板出事按不同法子救;通讯必须通,物资随时调,队伍1分钟出动。 | ||
| 监督与检查 | 安监局平时查,出事时指挥部盯着干;不按时报、乱报、瞒报,领导要被问责任;检查结果要留记录,谁签字谁负责。 |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处理煤矿重特大事故,充分调动利用一切力量,保护现场人员和场外人员的安全,将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吉林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煤矿职工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事故的分类管理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实施国家、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各级政府和煤矿的应急组织机构、措施、物资等管理,使应急工作不断完善、规范。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煤矿自身应急处置队伍为主,与就近有资质的专业救护队伍签订救护协议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群体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装备水平,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矿工素质,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1.4 适用范围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1.5 事故的分级
按照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依据国家处理事故的有关规定,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指井下被困人员30人(含30人)以上的事故。
ⅱ级(重大),指井下被困人员10人(含10人)以上、29人以下的事故。
ⅲ级(较大),指井下被困人员3人(含3人)以上、9人以下的事故。
ⅳ级(一般),指井下被困人员1——2人的事故。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市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煤矿事故的组织、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吉林军分区参谋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吉林煤监站站长任副总指挥。舒兰市、蛟河市、桦甸市、磐石市、龙潭区、市委宣传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站、市卫生局、市公安局、武警吉林市支队、市交通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舒兰矿业集团救护队、蛟河市矿山救护队、舒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等单位或部门的有关领导和有关专家为成员。(指挥部成员及联系电话见附件9.2)
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组。
2.1.1 抢险救援组
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站站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煤矿救护队队长、事故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以及事故煤矿企业主要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准确判断事故性质,根据事故性质迅速研究制定抢险救援的实施方案和防止抢险救援过程中事故扩大的措施;根据抢险救援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改实施方案及措施;准确及时向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调集并组织矿山救护队及有关人员进行事故抢救工作。
2.1.2 物资保障组
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吉林煤矿安全监察站副站长以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的有关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平时建立应急抢险物资储备数据库,了解各种抢险所需的车辆、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及材料、通风设施、灭火设施等型号以及匹配用途。负责事故处置工作中的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集和准备工作,保障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所需各种物资的供应。
2.1.3 群众工作组
组长由事故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 员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事故发生后,负责安抚遇险者家属以及群众,保持事故发生地群众的情绪稳定,确保应急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2.1.4 综合接待组
组长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以及事故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为抢险救援、新闻媒体、有关事故调查人员等提供食宿和所需交通工具等。
2.1.5 安全保卫组
组长由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交通局副局长和武警吉林市支队支队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调集警力,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工作;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协助救援工作组组织调动运输工具;维护事故现场附近交通秩序。
2.1.6 医疗救护组
组长由市卫生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以及各有关医院主要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事故发生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协调各大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协调血站、防疫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供血和防疫工作。
2.1.7 通讯保障组
组长由市信息产业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中国联通吉林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市移动通信公司副总经理以及事故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保障事故矿井现场指挥系统及内外部通讯的畅通。
2.1.8 信息发布组
组长由指挥部指定,副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的有关人员以及市有关媒体主管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对内、对外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内、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舆情,组织舆论引导。
2.1.9 事故调查组
组长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站站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市监察局副局长、市总工会副主席、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控制事故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进一步核实遇险人员姓名、年龄、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家属资料等;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追查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2.1.10 善后处理组
组长由事故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或煤矿企业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民政局副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市监察局副局长、市总工会副主席、市公安局副局长以及事故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灾后抚恤、生活救助,遇难者遗体火化及遇难者家属的安抚等工作。(相应机构成员及联系电话见附件9.4)
2.2 日常管理机构
吉林市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煤矿事故应急处置的协调及组织工作;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灾害应急处置管理工作;建立应急处置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随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及时提出处置建议报市指挥部;负责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管理工作。
2.3 专家组
建立煤矿应急抢险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发生事故的种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确定有关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抢险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指导,使决策更科学,提高抢险救援效率。(专家组成员及联系电话见附件)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煤矿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并加强各项灾害防治预案的贯彻落实工作;上齐上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加强巷道支护的检查和维护;控制井下火源,使用矿用阻燃材料;加强对从业人员,尤其是井下作业人员的培训。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治理。
3.1.2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
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
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逐级向县级、市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并对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分别对应本预案“1.5事故的分级”中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确定。
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警报,并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信息收集和报告
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主体。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故信息。获悉突发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煤炭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接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3.4 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3.4.1 报告时间
煤矿发生事故时,一旦发现矿工被困井下遇险,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上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给主管市领导和市应急办,并通知公安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3.4.2 报告程序及内容
煤矿发生事故时,应按照乡(街道)镇、县(市)区、市政府(包括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顺序以及事故严重程度逐级上报:发生事故单位→所在乡(街道)镇、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县(市)区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市应急办、市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矿井名称及矿井概况,事故类别、发生的地点、时间,简要经过,遇险(难)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目前抢险救援工作方案及进展情况,采取抢险救援的主要措施等。同时,做好不间断地续报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原则上,iv级(一般)事故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进行处理,ⅲ级(较大)以上事故启动本预案。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能处理或者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上报,启动本预案。
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启动本预案。
市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接到县(市)区政府的请援后,立即报市应急办,同时报市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对于乡镇煤矿,应当由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立即控制煤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当地政府协调司法部门冻结事故煤矿的银行帐户以及煤矿负责人及其家属的私人帐户。在启动预案的同时,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办法,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
4.2 应急措施
各级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突发事故的处理;划定控制区域,严密监视该区域突发事故的发展情况,并确保处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防止混乱及其它事故发生;应根据专家组意见,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应当准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有关新闻稿由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审定,统一发布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医疗、治安、物资供应等方面的保障,各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切实防止造成次生和衍生事故;组织专家对事故处理、人员伤亡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等进行评价。
4.2.1 预案启动后,由市抢险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领导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应当进一步核实事故的有关信息,包括事故的具体时间、地点、原因,遇险人员的地点、人数以及遇险人员的详细个人资料等。同时,密切关注事故的事态发展,保证参与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
煤矿各类事故应采取相应的抢险救援办法进行处置。事故发生的所在局、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处置。
(1)瓦斯、煤尘事故处理方法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使矿井空气中瓦斯、煤尘含量达到安全标准。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地点、事故范围,确定遇险人员情况,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抢救。
(2)透水事故处理办法
根据事故煤矿和相邻煤矿水文地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资料,确定水源和水量、透水地点及透水量,以及事故矿井容水量;确定遇险人员情况;组织做好排水、控制水工作;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抢救。
(3)矿井火灾的处理方法
应当确定矿井火灾的原因及波及的范围、遇险人员情况;按矿井灾害预防计划避灾路线迅速撤离井下人员。根据矿井火灾发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有效措施进行现场处置。
(4)矿井顶板事故处理方法
应当确定冒顶位置、面积、高度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再次冒顶的危险;确定遇险人员情况;组织抢救。
4.2.2 建立事故信息发言人制度
(1)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由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指定一名事故信息发言人。负责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全过程的信息发布。
(2)信息发布应当在突发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事故信息发布应当经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核准,经指挥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发布,并应当按照《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3)信息发布应积极主动,准确把握,避免猜测性、歪曲性报道。应加强与媒体的互动,提高引导把握舆论的能力。
4.3 应急结束
4.3.1 应急结束的标准
事故遇险人员被安全救出;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被全部运上地面并确认完毕;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
4.3.2 应急结束的确定程序
首先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详细核实遇险人员与被解救和遇难人员无误后,提出应急结束报告和建议;然后由应急抢险指挥部确认;最后由总指挥批准。如有遇险人员未被解救时,应由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并形成纪要,经应急抢险指挥部全体会商通过,与遇险者家属妥善沟通并签订赔偿协议后,才能确定。
4.3.3 应急结束的发布
应急结束的发布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发布。
5 善后处置
乡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应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1 抚恤、补助和补偿
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5.2 保险理赔
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5.3 重建和恢复
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公安部门参与协调工作,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好事故后的社会治安,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4 调查和总结
做好事故的调查、总结工作。应当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表彰奖励有功人员,依法惩处有关责任人员。
6 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预案中涉及到的单位、部门、人员应保证相互间通讯、信息(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的通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调度,保证预案的及时启动。
6.2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完善的应急指挥系统。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迅速、准确决策。充分利用现有有线、无线、图像监控等指挥和调度信息能力的资源,保证迅捷有效。
所有煤矿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完备的各类图纸资料,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6.3 现场抢险装备和物资保障
6.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6.3.2 各煤矿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6.3.3 建立全市应急抢险物资储备数据库,了解各种抢险所需的车辆、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及材料、通风设施、灭火设施等型号以及匹配用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4 应急队伍保障
煤矿应当建立由本矿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舒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蛟河市矿山救护队(桦甸市矿山救护小队),应当随时做好救护准备。值班的救护小队接到灾情报告后1分钟内必须出动,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抢险救护工作。
预案中涉及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与有关部门保持工作联系,如发生工作变动,应及时补充相应的人员,保证预案的有效实施。
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指导一线抢险救援人员对遇险人员科学施救。保证医疗救治和疫情控制及时、有效、安全。
6.7 治安保障
加强对重要人员、重点区域、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8 资金保障
所有煤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的标准按期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应当专门帐户存储;同时必须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金。确保所需突发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对风险抵押金和工伤保险等的缴存情况进行监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专栏、专报、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煤矿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矿区群众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和演练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定期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保证应急系统在突发事故时能正常有序的运行。
8 附则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制定,市政府批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煤矿
| 适配人群 | 一线矿工,班组长,跟班安监员 | 使用场景 | 矿井灾害应对,采煤工作面冒顶,透水事故撤离 |
|---|---|---|---|
| 制定目的 | 井下容易出事,比如冒顶、透水、瓦斯突出。大家得知道怎么保命,怎么帮别人。 | ||
| 适用范围 | 所有下井的矿工,采煤工作面、巷道、避难硐室这些地方。 | ||
| 职责分工 | 工人自己要会自救,发现情况马上反应。班组长盯现场,带人撤退或躲好。负责人组织救人,不能乱来。 | ||
| 管理要求 | 戴好自救器别乱摘。走进风侧,往有风的地方跑。堵了就进临时避难硐室。别瞎动,等救援。 | ||
| 监督与检查 | 考试要过80分才算懂。队长平时查操作对不对。错了要重学重考,再错可能不让下井。 | ||
事故自救互救与应急处置培训考试试卷
注: 考试时间为90分钟,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单位__________姓名_______
题 号
一
二
三
四
合计
得 分
一、填空题(请将正确答案填在括号内,每题2分,共10题)
1.自救就是矿井发生意外灾变事故时,在灾区或受灾变影响的区域的每个工作人员进行(避灾)和(保护自己 )而采取的措施及方法。
2.互救是在有效地(自救)前提下为了妥善地救护他人而采取的措施及方法。
3.当井下发生灾变时,在灾区或受灾变影响的区域,每个工作人员进行避灾和保护自己的行为,称为( 矿工自救 )。
4.灾害事故发生后,处于灾区内以及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应(沉着冷静)。
5.灾区人员撤出路线选择的正确与否决定了( 自救 )的成败。
6.如无法撤退(通路被封堵、在自救器有效工作时间内不能到达安全地点等)时,应迅速进入预先筑好的或就近地点快速建筑的( 临时避难硐室 ),妥善避灾,切忌盲动。在避灾过程中要维持和改善躲避点的生存条件,延长生存时间,等待救援。
7.矿工在采煤工作面发现有突出预兆时,要以最快的速度通知人员迅速向( 进风侧 )撤离。
8.采煤工作面冒顶时,工作人员要靠( 煤帮 )贴身站立或到木垛处避灾。
9.如透水破坏了巷道中的照明和路标,迷失行进方向时,遇险人员应朝着有(风流 )通过的上山巷道方向撤退。
10.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要充分发挥高度政治责任心,勇敢地担负起(现场救灾 )职责。
二、判断题(正确的请在括号内打"√",错误的打"×",每题2分,共10题)
1.二氧化碳灭火器可以扑灭各种固体和油类的火灾。(√)
2.使用干粉灭火器应特别注意堵管现象。(√)
3.打开二氧化碳灭火器开关后,二氧化碳气体就喷向燃烧物体,惰化周围的空气,使明火因缺氧熄灭。(√)
4.发现有人触电,应赶紧拉他脱离电源。(×)
5.口对口人工呼吸每分钟大约要吹10次。(×)
6.自救器除使用时间有限制外,其他方面没有限制要求。(×)
7.压缩氧自救器佩用后,要重新充氧和更换二氧化碳吸收剂。(√)
8.斜井人车发生跑车时,乘车人员要迅速跳车逃生。(×)
9.被爆震伤耳道和鼻出血者要冲洗,迅速止血。(×)
10.被埋压伤员救出后,应迅速升井,不得停留检查。(×)
三、单选题(请将正确答案的代号填入括号内,每题3分,共5题)
1.对触电后停止呼吸的人,应立即采用( a )法进行抢救。
a.人工呼吸 b.清洗 c.心脏按压
2.戴上自救器后,如果吸气时感到干燥且不舒服,( c )。
a.脱掉口具吸口气 b.摘掉鼻夹吸气 c.不可从事a项或b项
3.创伤急救,必须遵守“三先三后”的原则,对出血抱病人应该( a )。
a.先止血后搬运b.先送医院后处置c.先搬运后止血
4.矿工自救时,佩带自救器后,若感到吸入的空气干热应( a )。
a.不得取掉口具,坚持使用,脱离灾区
b.可以取掉口具,均匀行走,脱离灾区
c.可以取掉口具,等待救援,脱离灾区
5.当受灾现场不具备事故救援的条件,或抢救事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时,应( c )。
a.及时报告b.安全撤离 c.妥善避灾
四、简答题(每题15分,共3题)
1.矿工互救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三先三后的原则:①对窒息的伤员,先复苏,后搬运;
②对出血的伤员,先止血,后搬运;
③对骨折的伤员,先固定,后搬运。
2.在避难硐室避难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进入避难硐室前,应在硐室外留有衣物、矿灯等明显标志,以便救护队发现。
(2)待救时应保持安静,不急躁,尽量俯卧于巷道底部,以保持精力、减少氧气消耗,并避免吸入更多的有毒气体。
(3)充分、合理地选用水、食物和压缩空气,最大限度地延长生存时间,等待救援。
(4)硐室内只留一盏矿灯照明,其余矿灯全部关闭,以备再次撤退时使用。
(5)间断敲打铁器或岩石等发出呼救信号。
(6)全体避灾人员要团结互助、坚定信心。
(7)被水堵在上山时,不要向下跑出探望。水被排走露出棚顶时,也不要急于出来,以防so2、h2s等气体中毒。
(8)看到救护人员后,不要过分激动,以防血管破裂。
3.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时,如何自救
(1)迅速撤退到安全地点。
(2)遇险时要靠煤帮贴身站立或到木垛处避灾。
(3)遇险后立即发出呼救信号。
(4)遇险人员要积极配合外部的营救工作。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煤矿事故报告和处理
| 适配人群 | 班组长,调度员,安全矿长 | 使用场景 | 井下作业,采掘生产,机电检修 |
|---|---|---|---|
| 制定目的 | 怕事故报不及时,小问题拖成大麻烦。 | ||
| 适用范围 | 全矿所有班组、调度室、各级领导和相关单位。 | ||
| 职责分工 | 班组长发现马上报,调度员收报转报,领导带队查原因、定处理。 | ||
| 管理要求 | 重伤必须立刻报调度室和矿领导;影响生产2小时以上就得马上说;大小事故都要留记录。 | ||
| 监督与检查 | 调度室盯上报时间,队部查是否漏报,没按时报的要重新学习流程,再错就调岗学规矩。 | ||
按照事故类别及危害程度,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逐级上报,另外日常发生的一般非伤亡事故,也要上报。发生事故,要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逐级向上汇报。
a、重伤事故必须按要求及时汇报调度室、矿领导及队部。
b、各类非伤亡事故汇报
1、各班组凡发生影响安全生产2小时以上的非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2、三级及以下一般非伤亡事故,由调度值班领导、调度主任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排查分析,并做好详细记录。
3、二级及以上重大非伤亡事故,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汇报当日值班领导、安全矿长、调度主任、生产矿长,汇报清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危害情况。其中二级非伤亡事故由分管矿长主持,调度室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抢险排查,现场勘察和事故分析,并在2日内将事故分析追查处理结果上报集团公司,一级非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和安全副总经理主持,当日值班长和相关业务处室参加及矿、科、队带领共同进行抢险排查,现场勘察和事故分析。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煤矿
| 适配人群 | 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采掘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煤矿井下作业,采掘一线管理,安全监管执法 |
|---|---|---|---|
| 制定目的 | 煤矿事故太多太惨了。死亡人数年年高。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150倍。水火瓦斯顶板啥的天天威胁人。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煤矿工人、技术员、领导。井下作业现场。采掘运输通风设备。 | ||
| 职责分工 | 领导要带头守法。技术员要盯紧隐患。工人要按规程干活。老工人带新工人。人人盯自己岗位。 | ||
| 管理要求 | 培训必须实操管用。课件要短小有趣。案例教学讲真事。考试不能走过场。发现隐患马上报。 | ||
| 监督与检查 | 网考成绩连着工资升迁。不合格就补考。三次不过换岗位。安监员随机查记录。不学不考扣奖金。 | ||
1 从煤矿事故原因看安全培训的必要性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煤炭产量位居世界第一,煤矿事故也遥遥领先。____年煤矿事故造成 6000多人死亡。____年第一季度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达到1 113人,同比上升 20 . 8%。____ - ____年10月间,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的 150倍。煤矿各类事故接连发生,死伤惨状,给家庭、 煤矿带来沉痛灾难,使国家、 社会产生巨大损失。综合相关资料,分析煤矿事故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地质条件复杂多样,井下生产环境不佳,未知因素较多,水、 火、 瓦斯、 煤尘、 顶板、 冲击地压等自然灾害时刻威胁生产过程。
(2)经营领导者法制意识差。①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不完善与宣传贯彻不到位; ② 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以权代法、 以言代法等现象严重,渎职、 违法分子不能严惩,或惩处力度不够; ③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有地方保护主义意识,存在重生产、 轻安全的倾向; ④非法小煤矿吨煤成本低、 利润高,矿主们寻求保护伞,拉拢腐蚀监管人员,不投入安全设施,进行应付性安全管理,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3)技术人员短缺和管理力量不强。①从事煤矿生产管理和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足,受过正规专业教育的大中专毕业生较少,存在人才断层; ② 出现管理不对症且不到位的情况; ③ 科学探测和创新性开采技术投入小,对煤矿的很多地质因素、 煤层的内在结构等只是肤浅的认识,不能正确判断临界值,常采用较大的安全系数,它反过来又导致人们产生违规一点也不会出事的错误认识,继而使各阶层人员产生惰性,不重视观测实际情况的变化。恶性循环,对变化的情况没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导致出事。
(4)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不高。①来源方面,从业人员的文化程度低。有很多是初中生、 小学生,相当一部分是全民合同工、 集体合同工、 农民劳务工。如郑州煤业集团大平矿 4 000人中有 95%为农民合同工。② 安全意识差。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生产技能普遍偏低,来煤矿前,没受过系统的安全技能训练。很多人认为:“当煤矿工人不需要很多知识和掌握高深的技术,只要身体好、 有劳力就行 ” 这一观念影响几代人,工作中习惯于凑合、 应付。客观上先天不足,主观上认为按照安全规程措施去施工,既麻烦,又多出力,不多挣钱,对工作现场明明存在的隐患,大家也都不去过问和交涉,你能凑合我也能凑合,结果为事故发生埋下定时炸弹。在以前采掘速度慢,事故发生也缓慢,损失小;现在采掘速度快,事故征兆瞬间显现,要求矿工均有较多的安全知识。③不重视人的价值。小煤矿业主用低廉价格雇用劳动力,签定万元一条人命的合同,不重视安全建设。业主不重视,短期行为,工人来源杂,自身不觉悟,不按规程操作,更不能发现问题隐患,出现事故征兆又束手无策,最后酿成了许多不该发生的悲剧。
综述, 4方面原因中有 3点是人在起主导作用。安全工程专家海因里希在对大量伤亡事故诱因进行分析、 对比后,得出结论是“88%的事故是由人的不规范行为造成的 ” 。 可见,控制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关键是人,必须对领导决策层、 技术管理层、 基础操作层等不同层次的人进行安全培训。
2 应试教育式培训方法的弊端
煤炭行业较早就认识到了安全培训的重要性。成立培训中心,开展各种培训活动。如采用应试教育的方法,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考核发证,进行系统化教育。动机较好,效果不佳。学的人感到近期无用,不去学,有时学不懂;感染到教的人没兴趣教,教师成了在书上划道道提供考试重点的人。受训者是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培训人是为了完成任务而讲课,成了形式上的培训;培训条件较好的培训中心,应用电教设备,改变讲课方式,新颖一些,但讲课内容,学习要求等变化不大。
总之,培训没从根本上解决用安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目的。通过分析学苗、 教师、 教材。可以认为目前培训的弊端主要是教学无针对性,体现不出教学的双边活动。现行的培训教材内容过于系统,且兴趣性不强,缺乏针对性;教师的授课经验,实际生产知识、 语言表达方式、 讲课形式等不适合学苗的特殊要求;在职学员特点是,想学,但一次别学太多,多了记不住,只想学马上能用的,危害再大,离自己较远的也不想去学,成年的在职学员,资格老,事务多,听课间断不连续,想听后面课时又跟不上,学员基础不同、 又新产生学习进度的差别,便形成了难学不学,学不会更不学的恶性循环,形成教师和学员都难以继续教与学,都无可奈何的局面,最终导致培训效果不佳。
3 多媒体课件的网络化培训
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采用图 1所示的“ 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系统 ”,有针对性地灵活的进行网络培训方式较好。通过组库,建站,讨论,严考等环节实施。其中资源库建设最关键。
3 . 1 国家要投大气力建设与维护资源库
按培训对象层次,学习、 考试、 案例、 法规角度,事故发生种类等方面组合编制出精炼的单元小课件,它们构成系统的资源数据库和索引库。同时,在使用中建立学员档案、 教师资质、 网管员信息等用户库。
建库原则:
(1)因材施教,针对领导决策层,技术管理层和基础操作层的各层次编制相应课件。如领导层侧重法规和执法方面;管理技术层侧重制度监管和技术研究等;基础操作层侧重各工种工序和操作规程等。按层次编写教材课件,按层次采用不同的教学设施,按层次变换教学方法,按层次区别考核办法。实现领导要严执法,带好队;中层要业务硬,管好事;基层要素质高,干好活。每个人都自觉以主人公的态度想事做事,真正理解“ 条条规程血染成,不可再用血验证 ” 的含义,每人定位不同但都有责任感,都能各负其责,各尽其职,都能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全方位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培训内容模块化。在划分水、 电、 瓦斯、 煤尘、 顶板、 冲击地压、 建设和生产技术等大类的基础上细分为小类、 小的章节。形成短小精悍的多媒体课件,采用一个课件一个故事,教给一个技术,一个方法等方式去编制,要像小品与评书一样吸引人,中央电视台 flash小品集很好,短小的课件易于网上引用与链接。
(3)案例式教学的课件,增强兴趣性。案例既可以消除学员对学习理论知识的畏难情绪,又可以尽快使其进入到学习角色,把已有的对安全知识模糊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提高各层次人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4)适当的作业思考题,课件要引人深思,看后能引起人们回味与思考。
(5)从撰写脚本、 到制作动画教材等都要有代表性,具指导意义,有助于提高业务水平。
(6)要贴近实际,发动工程技术人员、 管理干部,专兼职教师、 工人技师共同参与编制,把他们职业经历、 社会经历、 丰富的实践经验编入课件库中,让学员看到学习的内容像身临其境一样有感触,从而使其主动学习,自己搞好安全生产。
3 . 2 建立各层次的应用网站
(1)强大的信息网检索系统,用到相应知识时能马上找到且提供有针对性地解决办法。
(2)对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地域,把课件资源库制成系列的 vcd光盘,利用电视学习。
3 . 3 采用随心所欲地研讨式教学
利用网络化普及快的特点,采用不受时间限制,不受地域场地限制,不受教师水平限制,不受开班人员多少限制,不受学苗参差不齐的限制,分散的网上学习与集中讨论相结合的方式。网上学习可以随时随地地进行,可以有选择性有针对性地学习。讨论时采用开放、 互动的方式每个人充分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畅谈自己的想法和做法,同大家一起探讨,与学友分享收获,听取别人的经验和体会,在研讨中思想撞击、 见仁见智、 各有启迪,互相启发,互相学习。从而实现“ 要我学 ” 向“ 我要学 ” 的转变。
3 . 4 采用教考分离的网络管理体系
进行科学严格公正的网络考试,可全面地考察学员的知识,也能有效地防止个别考生与教师的作弊行为,学员会产生必须自己努力学习的动力,自觉刻苦学习。建立学员档案库,学员获得几次考核成绩后发上岗证,晋级证,工资调整加薪证等。考核成绩,领导层要与职务升降挂钩,管理技术层与职称挂钩,煤矿工人一线层与辞退挂钩等。教师和网管员档案可以实现对他们的有效管理,明确职责,爱岗敬业,全身心地服务于煤矿生产,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总之,《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系统 》 的实施能快速、 高效、 公正地统一到培训的正确轨道上来,使学员、 教师、 网管员都能各自产生动力全方位协调工作。初期投资较大但整体看节省人力物力等资金,既能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大幅度降低事故的产生,又能提高整体人员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煤矿
| 适配人群 | 矿山救护队,煤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指挥长 | 使用场景 | 矿难救援,事故调查,隐患排查 |
|---|---|---|---|
| 制定目的 | 怕矿井出事没人管,人死多了财产损失大,救援不及时会更糟。 | ||
| 适用范围 | 湖南所有煤矿,包括省属、市州属、县市区属和乡镇小煤矿。 | ||
| 职责分工 | 省里领导管大事,市州县领导管本地,煤矿老板管自己矿,救护队管救人,医生管治伤。 职责分工:安监局查隐患,煤炭局盯技术,公安管秩序,卫生厅调医生,交通厅保运输,监察厅盯着谁不干活。 | ||
| 管理要求 | 井口贴隐患表,提前发预警,事故后10分钟内要报,救人先撤人,修通风排水系统,设井下基地。 | ||
| 监督与检查 | 煤矿老板第一时间组织抢救,各级政府按死亡人数启动对应预案,不按时报要追责,瞒报谎报直接处理,每月演练一次,每年检查预案落实情况。 | ||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以下简称矿难)救援体系,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灾难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煤矿生产建设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矿难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原则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矿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2)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依法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安全监控等基础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消除各类隐患,做到控制事故,安全生产。
(4)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矿难应急救援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矿难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矿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安监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省煤炭工业局局长、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人民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省煤业集团公司、湖南万安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为成员。
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工业局,由省煤炭工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贯彻落实国家矿难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国家矿难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矿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矿难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2.2.2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制定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工作细则,开展具体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矿难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督促和协调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各专业组的工作;及时向国家矿难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发布矿难有关信息,必要时可接受媒体采访;完成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省煤炭工业局 负责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应急预案和救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预测趋势;指挥调动全省煤矿矿难应急资源;开展矿难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预案演练工作;参与事故灾难的调查和处置。
省安监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参与煤矿救灾方案的制定、实施,协助、指导事故灾难救援行动,组织事故灾难调查处理等工作。
省监察厅 监督检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在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
省公安厅 负责控制事故灾难责任人,组织指挥维护矿区及事故灾难关联地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保障应急救援顺利进行等工作。
省卫生厅 负责组织和协调医疗救治,使伤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省交通厅 保障应急救护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畅通等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国资委、省人民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 分别参与事故灾难的调查、事故灾难抢救和善后处置工作。
省煤业集团公司、湖南万安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分别参与所属煤矿救灾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相应的应急救援事故抢救、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
2.3专业工作组
事故抢救组: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灾难抢救方案的制定,在全省范围内协调、调度矿山救护队和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聘请技术专家。市州、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矿难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省属煤矿、省属监狱煤矿矿难分别由省煤业集团公司和湖南万安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工业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监狱管理局等部门人员及特聘技术专家组成。
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灾难原因和经过进行全面调查,写出事故灾难调查处理报告。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省煤炭工业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人民检察院、省总工会、省监狱管理局等部门人员及特聘技术专家组成。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负责组织救治受伤人员,维护矿区稳定和生活保障,死难人员的抚恤、亲属的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市州、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矿难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省属煤矿、省属监狱煤矿矿难分别由省煤业集团公司和湖南万安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故煤矿企业及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
2.4 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
在事故抢救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事故抢救组负责。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方案,对抢险救灾的人、财、物进行统一调度使用,下达抢险救灾命令,批准救灾人员入井许可。
指挥长:省属、市州、县市区属煤矿矿难由事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乡镇煤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指挥长,事故煤矿矿长协助指挥长工作。指挥长负责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方案,积极营救遇险遇难人员,下达救灾命令,防止事故扩大;根据预案和现场实际需要指定副指挥长及其他指挥部成员,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第一副指挥长:原则上由煤矿总工程师担任。其职责是组织制定营救遇险遇难人员方案和处置事故灾难计划,组织编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正常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指挥长批准后实施。
机电副指挥长:根据计划,在企业范围内及时调集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提出需外购或外单位支援的设备、物资清单;组织对主要提升机、通风设施、变电所、主要排水泵等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有效监控,确保正常运行;保证提升运输系统完好,通讯系统畅通。
通风副指挥长:根据计划和指挥长的命令,对矿井风流进行监控和调度;对井下通风、瓦斯、煤尘及其他有害有毒气体、火情等情况进行监控。
后勤副指挥长:根据救灾计划,为抢险救灾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人、财、物;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生活、伤员救治、家属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
救护队长:根据救灾计划,全面负责领导指挥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如与其他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服务于发生事故灾难的煤矿企业的矿山救护队队长担任作战部指挥,协调各矿山救护队战斗行动。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搞好各类事故灾难的预防预警工作,是防止和减少事故灾难发生的重要手段和工作环节。
(1)建立和健全煤矿企业安全信息网站,负责收集并登记井下安监员、瓦检员及职工提供的各种安全信息。
(2)健全完善安全隐患公布及排查制度。由煤矿企业负责定期把安全信息网站获取的安全信息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提供的数据、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矿井的安全隐患排查表,明确整改措施、负责人和完成时间,并在井口和调度室(站)张贴,公之于众。
(3)突出矿井突出严重采掘工作面的名称、地点,石门揭煤或震动性放炮的地点、放炮时间以及停电、撤人的范围要在井口和调度室(站)预警预报栏公布。
(4)水患严重矿井井下进行探放水的地点和时间,受水害威胁地点工作人员的通知办法和安全撤退路线要在井口和调度室(站)预警预报栏公布。
(5)煤矿企业要和当地气象站、地震、水利以及供电部门建立信息热线。一旦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及停电事故预报必须提前通知矿区职工家属,必要时停止生产,人员不得下井。
3.2 报告制度
3.2.1 死亡事故上报程序
(1)省属煤矿(公司)发生死亡事故,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时按隶属关系报省煤业集团公司、湖南万安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工业局、省监狱管理局。
(2)市州属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报告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3)县市区属煤矿及乡镇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4)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立即报告本部门主管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5)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国家安监总局;省煤炭工业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省监狱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省委政法委和司法部。
3.2.2 报告内容与时间要求
(1)报告内容:事故单位及所在地;事故灾难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灾难类别、伤亡(含失踪、中毒)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事故灾难简要经过,对事故灾难原因和性质、影响范围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灾难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对事故灾难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2)时间要求: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报告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及省煤业集团公司、湖南万安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报告省人民政府,不得超过1小时,并在2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报告国务院不得超过4个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煤矿事故灾难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响应。
(1)ⅳ级:一般矿难,指一次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2)ⅲ级:重大矿难,指一次死亡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3)ⅱ级:特大矿难,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4)ⅰ级:特别重大矿难,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4.2 应急响应启动
省、市州、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死亡1~2人/次,启动矿级应急救援预案。
省属煤矿死亡3~9人/次,启动省煤业集团公司(湖南万安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市州属煤矿死亡3~9人/次,启动市州应急救援预案;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死亡3~9人/次,启动市州应急救援预案,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由县市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市州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导、协调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事故救援。
市州、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死亡10~29人/次,启动省应急救援预案,以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为主,由市州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导、协调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进行事故救援;省属煤矿死亡10人/次以上,市州、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死亡30人/次以上,启动省应急救援预案,以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为主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协助事故救援,并由省人民政府立即报告国务院。
4.3 先期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按本矿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成立现场救灾指挥部,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防止事故灾难扩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按煤矿矿难级别,分别启动各级人民政府煤矿矿难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预案先行启动。在低级别预案先行启动后,要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事故)的发生。
4.4 指挥与协调
省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或指导,协调事发地市州及省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协调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市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及救护队参与抢险救灾;指导现场抢险救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事故);协调市州人民政府及省相关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面应急资源;部署做好维护现场通讯、交通畅通和治安秩序稳定工作;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4.5 应急处置
4.5.1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及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已批准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尽快安全撤出灾区人员,积极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时救治受伤和中毒人员;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灾难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或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
(2)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灾难的危害和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
(3)根据事故灾难性质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4)根据救护队侦察情况迅速制定救灾方案和救灾计划。
(5)为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条件具备时,应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救灾基地。井下基地的指挥由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并熟悉井下情况的人员担任。井下基地必须装有直通地面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电话。
4.5.2 应急救援基本原则及方法。在编制抢险救灾方案和救灾计划时,各类矿难的施救原则与方法参见《湖南省煤矿主要灾害应急救援基本原则及方法》。包括:火灾事故救援;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救援;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救援;水灾事故救援;顶板事故救援;淤泥、粘土和流砂溃决事故救援。
4.6信息发布
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矿难信息发布工作。
4.7 应急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升井(特殊情况除外),事故隐患消除,并制定和采取了防范措施后,经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同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撤消,应急状态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要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事故灾难中的伤亡人员及其亲属,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的物资按价付款或归还。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 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灾难处置阶段介入收集有关资料。应急状态结束后,要通过下井勘察、现场模拟、计算以及找当事人调查询问、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等手段,找出事故灾难的原因、性质、责任、经验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灾难发生的措施,并写出调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矿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特大矿难信息报告系统。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工业局调度室为全省煤矿矿难应急救援信息枢纽,负责收集和传递煤矿矿难信息。各煤矿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矿监管部门、安全监察分局、矿山救护队、定点医院也应成立矿难信息中心,并确保信息畅通。
规范事故灾难信息获取、分析、整理、发布、报送的格式和程序。保证各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 队伍保障
省煤炭工业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人民政府和各煤矿企业应筹集一定资金,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充实、完善全省煤矿救护队伍、矿难救援专家库和矿难应急救护信息数据库。
白沙、资兴矿山救护大队和长沙矿业集团救护中队及娄底、邵阳市救护大队,为全省煤矿矿难重点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企业和本辖区范围内煤矿事故的抢救;省内发生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要听从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调动,做好矿难应急救援工作。
6.3 技术保障
建立省煤炭系统矿难应急救援专家库,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可根据事故类别和严重程度随时调集相关专业专家协助事故的抢救、调查和分析。
各煤矿应有及时填绘的能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必备的图纸资料;国有煤矿必须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十一种图纸。这些图纸资料要有专柜专人管理,建立台帐,并可随时提供。
6.4 装备保障
各市州、县市区煤炭局及省属矿(公司)的救护队和省指定的5个重点应急救援大(中)队,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配备救援装备;不足或损坏、报废的,必须及时补充,并保证状态良好。
6.5 交通运输保障
省内煤矿发生特大矿难后,省煤矿特大矿难事故抢救组根据需要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汇报,请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出面协调交通和铁路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做到在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由事故灾难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
6.6 医疗卫生保障
重点产煤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应明确1~2个矿难伤员救治定点医院。省卫生厅要会同省煤炭工业局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煤矿矿难应急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和市级定点医院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医护人员,提高定点医院应对矿难的救治能力。
6.7 物资保障
省煤业集团公司、省属煤矿和重点产煤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以及煤矿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8 经费保障
事故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如暂时无力承担时,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协调解决。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举办矿难应急预案业务培训班。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湖南省煤矿特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及相关工作。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矿难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矿难应急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件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煤炭工业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