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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运行规范(优选4篇)

时间:2026-09-01 20:20:45

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运行规范

适配人群出口食品企业质管员,基地植保员,企业实验室检测员使用场景输日蔬菜出口,冷冻调理加工,原料基地管理
制定目的防止菠菜被农药、重金属污染,避免出口日本时被退运或通报。
适用范围输日冷冻调理菠菜的种植基地、加工企业、相关农用物资和检测实验室。
职责分工企业管基地和农药,植保员盯病虫害和用药,质检员查原料半成品,实验室做检测。
管理要求基地设隔离网,灌溉水要检测,农药专人配发,采收前必须农残检测,样品按地块编号留痕。
监督与检查检验检疫部门日常抽查,企业自己记录每一步,发现造假立刻停出口,所有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为加强输日冷冻调理菠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确保其质量安全符合进口国要求,依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基地管理

1.1 基地

1.1.1 出口调理菠菜生产加工企业应具有自控的种植基地,或所用原料来自同一辖区内具备输日冷冻菠菜生产加工资质企业的自控基地,并经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1.1.2 基地连片种植面积应在50亩以上,且周围需设有隔离网、隔离带或其他有效的隔离措施,确保不受临近农田施肥和用药污染。

1.1.3 基地周围无果园、化工厂以及污水排放管道等污染源。

1.1.4 基地应有清洁无污染的灌溉水源,设置有防护设施。灌溉水源需要经检测验证符合规定要求,并在菠菜种植过程对水源进行1-2次监测。

1.1.5 基地应设有固定的农资存放场所,配有专用的农药配制、喷洒用具及其它农用器具。

1.2 基地管理

1.2.1 基地需配备与种植面积相适应的植保员,要求每一个连片基地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基地植保员。

1.2.2 植保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2.2.1 具备农学、植保等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农药使用知识;熟悉国内外农药使用相关法律法规。

1.2.2.2 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确保按规定对种植基地进行管理。

1.2.2.3 经过企业基地管理部门上岗培训。

1.2.3 植保员应履行的职责:

1.2.3.1 负责病虫害防治以及化肥、农药的使用管理,做好农事操作记录和档案管理。

1.2.3.2 管理基地环境卫生、观察周边农田作业情况、关注作物生长和气温变化以及掌握病虫害发生状况并做好记录。

1.2.3.3 负责对农事操作人员进行蔬菜种植技术及病虫害防治知识的培训。

1.2.3.4 负责对种植基地土壤污染状况的监测取样;原料种植前扦取有代表性土壤送实验室检测,确认未受禁(限)用药物污染方可允许种植。

1.2.3.5 负责对灌溉、配药用水进行禁(限)用药物、重金属等污染物的监测取样。

2.农用物资管理

2.1 管理机构

出口企业基地管理部门对农用物资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管理,建立详细的出入库和分发记录。

2.2 农药管理

2.2.1 原料种植使用的农药必须符合进口国以及我国的规定,严禁使用违禁药物。

2.2.2 农药必须从有资质的厂家采购,首次采购的农药必须经过药物成分及含量检测,确认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发放使用;要制定农药使用标准规范和稀释表。

2.2.3 农药的发放要根据不同时期的病虫害发生情况,由植保员提出书面申请,交基地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发放。

2.2.4 基地植保员领取农药后,要按照使用标准规范和稀释表确定的稀释比例进行配制,监督农药喷洒及器具清洗。

2.2.5 喷洒完毕后,基地植保员负责将剩余农药退回公司或妥善保管,统一处理并做好记录。

2.3 肥料管理

2.3.1 必须通过正规途径采购,生产厂家要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合格证明,双方签订包含质量条款在内的《购销合同》。

2.3.2 肥料必须经过有效成分确认,建议菠菜种植使用有机肥。

2.3.3 肥料的采购、保管、发放以及使用必须建立记录。

3.原料采收与运输管理

3.1 原料采收前,需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在基地扦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农残项目检测,合格后方可采收用于加工出口产品。

3.2 原料采收后需用清洁、无污染的运输工具运抵加工地点。

4.加工过程管理

4.1 企业应具备生产冷冻调理菠菜的生产条件,加工工艺合理,并在生产前将产品说明书向检验检疫备案。

4.2 企业要建立良好操作规范(gmp)、卫生标准操作规程(ssop),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运行速冻调理菠菜的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程序(haccp)。生产过程须有完善的安全卫生关键控制记录,确保卫生质量体系运行有效;相关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4.3 生产加工所使用的原料、辅料要符合进口国和国家有关标准,并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4.4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要在加工过程对半成品取样,按照进口国有关要求进行安全卫生等相关项目的检测,不合格的半成品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对发现不合格的情况,要及时隔离相关产品,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纠偏措施。

4.5 生产含肉、水产等调理产品的企业,所用原料安全和生产加工控制应符合进口国相关要求。

4.6 使用冷冻菠菜解冻后加工调理的,冷冻菠菜须按5.2.1.3的取样数量检测合格后方可用于加工。

5.实验室管理

5.1 加工企业应有满足质量安全控制需要的自控检测能力,并随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考核。

5.1.1 实验室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农残定量检测设备。

5.1.2 实验室检测人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能够独立承担检测任务。

5.1.3 实验室需建立规范完善的工作手册,有齐全的检测标准与方法。

5.1.4 实验室检测记录完整,能便于追溯。

5.2 样品检测

企业实验室除对加工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样品进行农残检测外,还应按照进口国要求对成品进行添加剂、微生物等其他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在此基础上,检验检疫部门对最终出口产品取样进行验证检测。

5.2.1 农残检测样品取样规则

5.2.1.1 原料

根据采收计划,提前3-5天由公司品质管理人员取样。以地块为单位,按每30亩左右为一个取样区,每个取样区按25点取样法均匀取样,混合为5个样品;样品要标明产地、地块号和取样时间。

5.2.1.2 半成品

在漂烫后的流水线上,每40kg半成品为一个采样点进行取样,取20克左右,每取样50次混合为一个样品,即每2吨半成品取一个混合样。

5.2.1.3 成品

在出口报验前,企业实验室按照备货的报检批次抽样检测农药残留,每个报检批次取 2 个检体,每个检体取100克样品分别作农残检测。

5.2.1.4 验证检测

企业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检验检疫人员对企业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检测结果进行核实,并对报检货物进行抽样,送检验检疫实验室检测。农残检测样品取样数量,以每个集装箱为一个抽检批次,取8个检体,每个检体取100g样品,制成1个混合样,用专用取样容器现场封识后送检验检疫实验室检测。

5.2.1.5 本取样规则适用于加严检测,经过一段时期的加严检测,在有足够证据表明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可动态调整取样方案。调整后的取样方案应达到有效控制风险的目的。

5.2.2 对企业实验室的监督管理

5.2.2.1 企业实验室对样品检测后要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式两份,正本送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副本由实验室随同原始记录编号存档。

5.2.2.2 检验检疫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可随时调阅企业实验室检测结果和原始记录,发现有可疑之处应责令复检或同时取样送检验检疫实验室检测。

5.2.2.3 检验检疫部门每年至少与企业实验室做1次比对试验,以验证企业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2.2.4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要对实验室加强指导,确保检测结果可靠,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偏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发现企业检测结果有虚假行为,应立即暂停企业产品出口。

6.溯源管理

6.1 溯源管理系统

生产企业应建立从原料基地到国外客户和成品消费者供应链的可追溯制度,建立满足追溯管理要求的记录档案,确保各环节都有真实的记录备查。

6.2 溯源环节管理要求

6.2.1 辅料备案

企业所用辅料(含食品添加剂),应在按照相关标准自检合格基础上使用,并能提供检测报告。

6.2.2 原料基地备案

原料基地应在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备案,并取得备案号,企业依据备案号对基地进行统一管理,做好记录。

6.2.3 栽培管理

原料栽培时以地块为单位填写栽培管理表,详细记录原料从栽培到收获的所有农事操作,确保有据可查。

6.2.4 采收前农残检测

原料采收前以地块为单位进行农残检测,保留检测记录。

6.2.5 原料采收

对原料检测检测合格的基地(地块)下发采收通知单,详细记录地块编号、面积、采样时间、检测结果以及其他可用信息。

6.2.6 原料运输

原料运输时应附带证明原料来自备案基地的送货单,详细记录地块编号、收获时间、车号、收获面积、采收前农残检测编号以及其他可用信息。

6.2.7 进厂验收

原料进厂后须经主管部门现场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检查原料感官品质、查验证明材料等,并做好记录。

6.2.8 原料存放

经验收合格的原料应以车次为单位挂牌标识存放,不同车次的原料不得混放。

6.2.9 加工过程

要按原料进厂先后顺序加工,不同地块的原料在加工时要进行隔离,各工序要标明所加工原料的地块编号等信息。

6.2.10 半成品检测

按5.2.1.2规定的方法取样,做好可追溯标识后送实验室检测。

6.2.10 产品包装

产品包装可按照进口商要求进行标识,但在产品包装箱(袋)上应标注原料地块编号、生产日期或批次等便于追溯的信息。

6.2.11 成品检测

按5.2.1.3和5.2.1.4规定的方法取样,做好追溯标识后分别送企业实验室和检验检疫实验室进行成品检测和最终验证检测。

6.2.12 库存管理

成品入库后应以产地、批次为单位挂牌标识,不同产地、批次的产品不得混放。

6.2.13 记录存档

用于追溯管理的所有记录须保存两年以上。

7.监管

7.1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加工企业及获得备案资格的蔬菜基地实行动态监管。

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运行规范:起重机质量

适配人群监检人员,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使用场景起重机制造,起重机安装,轨道验收
制定目的起重机生产检验容易出错,焊缝、波浪、拱度这些地方常有毛病,靠经验看不准,得有规矩管着。
适用范围所有造起重机的厂、监检员、施工队、用起重机的单位。
职责分工厂家自己查质量,监检员盯关键点,施工队管好现场,使用单位选对设备、用对地方。
管理要求先目测再仪器测,焊缝重点探伤,轨道基础必须验收合格,资料全留档。
监督与检查监检员现场盯,质监部门抽查,没告知就开工要停工,资料不全不给验收,问题不改不让用。

在起重机生产中,起重机监检属于监督检验,主要是对生产厂家的各个制造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自身的质量体系运行。在实际检验中,首先是目测,当然这要有一定的实际经验,查看焊缝、焊件外观不能有明显的缺陷,查看板面的波浪、整梁的波浪、拱度等,如有明显的缺陷再用测量仪器等测量缺陷偏差多少,一般进行监督检验时是不用检验员亲自拿着仪器捡的,那样的话产内的自检就没有多少意义了。对于探伤,主要是针对对接焊缝,角焊缝主要看焊肉尺寸及外观。检验中主要的就是拱度、旁弯、板面波浪度、焊缝外观、零部件及相关合格证件等。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设备施工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告知后即可施工。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其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及其基本参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号(有要求时)、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

起重机的基础和轨道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并且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有关质量和尺寸进行检查,进行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图样;

(二)相关的材料质量证明书;

(三)施工质量检验记录;

(四)施工工程的设计计算资料;

(五)施工监督检验证明(实施施工监督检验的起重机)。

其中(一)、(二)、(四)项与使用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隐蔽工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后30日内移交给使用单位,并且出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

起重机应当在设计规定的工况和环境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的选型和使用安全负责。

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运行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

适配人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代表使用场景工程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
制定目的怕工地出事伤人伤命,怕房子建得不牢塌了,怕图纸错、施工乱、监管松。大家干活没规矩,容易出大乱子。
适用范围厦门所有要办施工证的工程,土建、安装、装修这些都算。
职责分工建设单位管发包和资料,施工单位管现场干活,监理盯着两边,设计勘察把关图纸,政府单位负责检查。
管理要求图纸必须审查才能用,危险施工要有专项方案,现场挂警示牌,防护用品要发到位,材料设备进场先查验。
监督与检查监督站日常巡查,住建局抽查,查到问题开整改单。不改就停工,再犯就罚钱、吊证、记入信用黑名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各类主体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安全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各自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应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单位等责任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监管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工程建设各类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业各协会组织应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组织或督促会员单位对质量安全情况进行自检自查,指导会员单位改进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单位行为规范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十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三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没有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勘察单位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勘察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业务。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第二十二条 勘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的验收。

第四章 设计单位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八条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的验收。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在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超限高层建设工程、专业技术性强的建设工程、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等五类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等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设计代表应当向施工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跟踪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第五章 施工单位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三十三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第四十二条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四十五条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进行查验;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当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六章 监理单位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十二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五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监理程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第五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五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施工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整改;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予以记载,对重大违法行为或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七章 检测机构行为规范

第五十七条 检测机构从事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不得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五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五十九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第六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八章 施工图审查机构行为规范

第六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在认定的审查业务范围内从事施工图审查活动。

审查人员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六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进行审查,严禁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第六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审查合格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四条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九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为规范

第六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拆除工程备案时提交的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六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及时报请颁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章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行为规范

第七十三条 受委托具体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程序、内容和其他有关要求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执行。

第七十四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其中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五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告应包括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和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情况以及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等内容。

第七十六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质量安全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十一章 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七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应不定期组织开展全市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对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十八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违反行为规范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上述责任主体中,属于国有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纪律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本市建安信用监管系统,同时报送省建设厅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

第八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一条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相关部门在履行公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除应遵守本行为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第八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厦门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____年03月05日 实施日期:____年03月05日 (地方法规)

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运行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知识

适配人群农业质检员,生产基地管理员,市场监管人员使用场景农产品生产,市场准入监管,基地自检
制定目的农药兽药乱用,重金属超标,污染农田水源,中毒事件常发生,出口被拒退货多。
适用范围种养殖基地、加工企业、批发市场、检测站所有人员。
职责分工农民管好用药施肥,企业管好加工运输,检测员按时抽样检验,监管员盯紧各环节。
管理要求禁用高毒农药,化肥要按量施,检测必须天天做,不合格产品立刻下架封存。
监督与检查县农业局每月抽查,乡镇干部日常巡查,没检测就卖货的罚钱停业,三次违规吊销执照。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概况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广大消费者及农业和食品行业最为关注的问题,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都在探索解决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热点问题,并已开始在许多方面付诸实践。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捕捞、采集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意义

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新阶段农业发展的一项主要任务,也是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其重要意义。

1、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走出一条发展生产和保护环境相结合的新路子,引导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开发安全农产品,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2、有利于实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满足城乡居民对高质量食物日益增长的需求。按照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以标准化,规范化生产为基础,组织农民生产市场所需要的优质安全农产品,是新时期农业与农村工作的重大任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均已建立起一整套较完备的标准体系,能够实现“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

3、有利于拓展生产领域,拉长产业链条,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以创新的制度设计为核心的安全农产品生产和认证管理是农业向深度和广度拓展的有效载体,通过产品认证,密切了产业上下游间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整体素质,强化了基地与企业、企业与市场的关联度,拉长了产业链条,促进了农业增效,带动了农民增收,因此,农产品质量认证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良好载体。

4、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和新时期农业管理方式的变革。农业结构调整的核心是大幅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市场份额,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安全是对农产品质量的最低要求。

5、有利于冲破“绿色壁垒”,扩大农产品出路,提升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保证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扩大农产品出口的当务之急。“入世”后,如何使我国的农产品在出口中适应遇到的越来越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协定,在世界上占据应有的位置,是摆在我们面前刻不容缓的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主要原因

我国农产品与发达国家相比,产品外观品质、内在营养、安全卫生质量以及加工包装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农产品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造成的餐桌污染和由此引发的中毒事件每年都有发生,由于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际通行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被拒收、扣留、退货、销毁、索赔和中止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传统大宗出口创汇农产品被迫退出国际市场,结我国外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影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原因有如下五个方面:

1、产地环境污染是指农产品产地环境中的污染物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危害。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不合理地排入江、河、湖、海、污染了农田、水源和大气。由于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致使农业生态环境恶化,重金属及有害物质在水、土、气中超标,进而在食物中残留、聚积,影响农产品质量,最终影响人体健康。

2、物理性污染是指由物理性因素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产生的危害。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在农产品收获或加工过程中操作不规范,不慎在农产品中混入有害物质,导致农产品受到污染。

3、生物性污染是指自然界中各类生物因子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产生的危害。如致病性细菌、病毒、毒素污染以及收获、屠宰、捕捞后的加工、贮藏、销售过程中的病原生物污染。

4、化学性污染是指生产、加工过程中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合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产生的危害。食品加工中滥加化学添加剂,为了争取瓜果、蔬菜早上市,不恰当地使用激素,滥施化学药剂,不但造成农产品口感不好,还可能夹杂有毒有害成份。

5、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环境保护法规、技术标准、质量认证以及对绿色包装、标志、标签使用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生产者缺乏标准意识,“无标准生产”、“无标准上市”现象普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不适应“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的要求。

(三)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措施

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必须从源头抓起,监控关口前移,注重生产过程监管,加强产品质量检验,严格控制“从土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

1、加大环境污染监测及治理力度,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尽快完善和建立农业、畜牧业和渔业监测体系,开展基本农田环境质量监测和农畜渔产品质量检测。加大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为安全农产品生产提供优良的生态环境。

2、严格组织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必要保证。要把标准化生产与安全农产品开发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标准化渗透到农业生产的全过程。农产品的采收、加工、贮运、保鲜、批发、销售等环节都要实行标准化管理。当前,为了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至关重要的是,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除草剂、生长激素、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3、培植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我国现阶段极度分散的农产品生产方式不利于监控生产过程,难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通过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龙头”作用,将标准化生产的意识和观念传播给农民,把先进技术和设备引入农业生产。农业生产经营由农户分散经营模式转变为“公司 基地 农户”的经营模式,将农民改造成为农业龙头企业的“产业工人”,把一家一户分散的小生产纳入严格的工业化生产的标准体系中来。

4、大力开发和推广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首先,保证农业投入品的绝对安全。加强无污染、无公害生产资料的开发和推广,提高生物原农药的品质和稳定性,淘汰那些影响农产品质量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开发和推广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微生物肥料。其次,保证生产过程科学有序。所利用的各项生产技术措施、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应当是先进的,并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5、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有效手段。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为基础,建立健全认证体系,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6、做好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管理,积极开展市场准入。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管理对于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也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为此要引导、鼓励、支持各级各类农产品销售企业加强质量安全意识,采取有力措施,推行“市场准入”制度,把住流通源头关。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的定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就是对农产品及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一个或多个质量特性进行观察、测量、试验,并将结果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质量特性合格情况的技术性检查活动。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的主要功能

1、鉴别功能。根据农产品技术革新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采用相应的检测方法观察、试验、测量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特性,判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这是质量检验的鉴别功能。

2、“把关”功能。质量“把关”是质量检验最重要、最基本的功能。必须通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剔除不合格品并予以“隔离”,实现不合格的原材料小投产,不合格的产品组成部分及中间产品不转序、不放行,不合格的成品不交付(销售、使用),严把质量关,实现“把关”功能。

3、预防功能。现代质量检验不单纯是事后“把关”,还同时起到预防的作用。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而言,通过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中农业投入品的检验和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的使用,能发现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一些异常因素和不足,及时调整或采取有效的技术、组织措施,提高过程(工序)能力或消除异常因素,预防不稳定生产状态的出现,以预防不合格农产品的生产。

4、报告功能。为了使相关的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农产品实现过程中的质量状况,评价和分析质量控制的有效性,把检验获取的数据和信息,经汇总、整理、分析后写成报告,为质量控制、质量改进、质量考核以及管理层进行质量决策提供重要信息和依据。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构成和特点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对农产品(包括产地环境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实施检验检测的重要技术执法系统,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农业行政执法农村市场监管和农产品贸易等到方面担负着重要的技术支撑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以部、省、县三级检测中心(站)为主,以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检测站(点)为辅。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特点

(1)权威性。检测机构要经过国家或农业部有关部门的授权,并取得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资质,其检测结果需要负法律责任,其结果既可以为产品认证提供依据,也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

(2)多层次性。检测机构遍布全国各地,而且根据其检测能力和检测范围,既有专业性检测中心和综合性检测中心之分,又有技术全面的检测中心和简单速测的检测站之别。不同层次的检测机构从不同角度对农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3)导向性。检测中心的检验结果是由专业技术人员对农产品质量进行客观测试后做出的结论,所以对消费者来说,检验检测结果有引导消费的作用,同时对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和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都具有导向性。

2、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

(1)国家(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主要承担全国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普查和风险评估工作,承担农产品检验检测技术的研发和标准的制(修)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对比分析研究和国际合作交流,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检验、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任务,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2)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主要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检验,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检验、农产品产地认定检验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鉴定检验,负责对县级综合性检测站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接受其他委托检验和负责农产品安全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

(3)县级综合性检测站。主要承担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验,负责指导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开展检验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抽样和生产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检验;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标准宣传贯彻和技术培训,接受其他委托检验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

(4)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检测站(点)。农产品生产基地检测站(点),用于企业或基地自行监控生产过程中质量状况,对每一批次的农产品实施快速定性的自我常规检测;承担企业(某地)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规范生产者的操作。批发市场检测站(点),承担市场农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任务是快速定性检测 ,建立以速测为主的检测网点。

3、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措施

(1)在数量和质量上加快质检中心的建设步伐,均衡布局,协调发展,对地(市)级和县级基层综合性农产品检测机构予以扶持,真正形成各级质检中心工作协调、配合紧密的良好体系。

(2)加强质检队伍建设,提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水平。①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检测水平。②加强检测人员尤其是青年骨干的思想教育,使之认识到肩负的责任和使命,创造提高学习的机会,稳定质检队伍。③尽快建立各中心内部的质量控制网络系统,提高对中心检测质量的控制和管理水平。

(3)加强实验装备的投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实验室,对我国农业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以及促进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加快县级综合性质检站、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检测站(点)建设步伐,形成强有力的监督自检机制,保证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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