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车辆购置税是不是发票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车辆购置税是不是发票,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问:车辆的购置税是怎样计算的?发票价与车辆的商业险有什么关系?
答:车辆的购置税与发票价没有任何的关系,车辆购置税的计税金额依据是车辆合格证的二维码(扫描二维码后,系统自动提示的全国该车辆系统平均交易价),而不是依据发票的价格而计算购置税计税金额的。车辆的实际支付价款高于全国平均交易价时,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会少一些;反之,车辆的实际支付价款低于全国平均交易价时,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会高一些......
其实,在购车时,大多数4s店或售车店铺都会误导客户说,发票开低一些,缴纳购置税时会交的少一点,其实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反而,车辆的发票价低于实际支付价,会带来以下两个问题:
1.车辆的购置税一点不会少缴;
2.可是,缴纳车辆的商业险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障额度却是依据发票的价格的,这时,如果发票低于实际购车支付的价款,“车辆损失险”的保费仅仅只会少缴纳几十元或上百元,不发生风险则罢,假如发生风险(尤其是涉及到车连严重损毁的重大风险),仅仅少缴纳很少的一点钱,可能损失的是数千、甚至数万元......以上两点,提请朋友们购车时注意!!!!!!
企业如果买了车辆作为公司用途的话,是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而车辆购置税也属于企业购车的成本之一,那具体的车辆购置税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要明确车辆购置税属于直接税,一次性缴纳的,缴完了就没有了,但就算是购买二手车,小伙伴们也记得要提醒负责的同事要向车主索要完税证明。
要注意的是,企业不是购置什么车辆都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那具体车辆购置税是怎么计算的呢?我国对于征收车辆购置税是实行统一的征收标准的,就是10%,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支付的不含增值税价款*税率,如果购买的是进口车辆的话,还要考虑到一个关税的问题,也就是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这些比较容易理解,小编就不多说了。但又几种特殊情况要注意,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和国家规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都有另外的算法,具体要去税务机关问清楚再做处理。
那搞懂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的条件范围和计算方法,就是怎么做会计分录的问题了,刚才也说了,车辆购置税是一次性缴纳的,所以它可以不通过“应交税金”账户进行核算。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企业实际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会计分录应该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车辆购置税会计分录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保持学习到散场:
工信部于10月10日发布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59批)》,这意味着等名单中的新车上市后,将免征车辆购置税。
该名单中,新能源车辆共有81款,其中包括宝马i7、新款特斯拉model s、新款特斯拉 model x、奥迪rs e-tron gt、理想l8等车型。81款新能源车型中,共有66款纯电动车型,15款插电式混动车型。
值得注意的是,特斯拉新车型model s和model x两款也赫然出现在名单中,这意味着特斯拉model s和model x或将在国内开启交付。而据此前消息,model s或将于明年3月在国内开启交付。而早在去年9月,特斯拉官方就发布了model s plaid版,并正式开启预定。model s plaid版起售价本来为99.999万元人民币,在经过新车价格上调之后,价格调整为105.999万元人民币。
新款model s的外观设计对比老款model s相差无几。近日,有爆料特斯拉新款model s的实车图,而通过曝光的图片看,新款model s的尾灯造型有略微调整。新款车的车尾部的装饰条颜色改为黑色,尾翼尺寸要稍大一些,并且plaid版本专属标志在右尾灯下方。
根据此次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59批)》可以得知,国家对于新能源车方面很看重,在未来,新能源车或许将成为主流车型。
作为6月的大事件
公安部“放管服”10项改革
一经提出 备受瞩目
最近小编收到了来自网友的实名“羡慕”
在这里我要告诉这位小伙伴
6月1日起
用电子车辆购置税完税信息
代替纸质凭证
要进行全国范围的推广啦
改革前
新车车主在办理购车登记时,需先到税务网点缴纳车辆购置税、开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纸质凭证,然后才能去车管所办理登记业务。缴税登记多头往返,不仅流程冗杂不便,且一纸凭证易丢易污易受损,一不小心就得“从头再来”。
为提高办事效率减轻群众负担,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公安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部署,今年6月1日起,在原有除浙江、广东、重庆、甘肃四个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
改革后
1、创造多元化缴税渠道
新政策实施后,在原税务网点办理的基础上,推广应用自助缴费机,并开通互联网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业务,方便群众缴税网点办、自助办、网上办,为群众提供多元化的缴税渠道。
2、实现互联化缴税信息
新政策实施后,群众办理完车辆购置税业务后,税务部门可以将完税信息实时传递至公安交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联网核查,有效杜绝利用伪造、变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登记等行为,严厉查处偷逃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3、做到缴税凭证无纸化
新政策实施后,缴纳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完税证明。需要办理相关业务时,车管所可以直接网上核查比对缴税信息,减少手续资料,提高办理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 :若出现纳税人申请注册登记的车辆识别代码信息与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不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综上所述,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
无需提交纸质购置税了~
那么小伙伴们
在办理新车注册时
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国产车)或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车)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合格证明(货车、客车等需提供)
特别提醒:
6月1日以后,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只需交清税款,即可直接前往公安机关车管所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不需再向车管所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6月1日前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的,试点期间(6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既可以凭借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也可以凭借车辆购置税完税电子信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
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以选择办税服务厅或者电子税务局等税务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
一图读懂
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请看 ☟ ☟ ☟
”下载附件)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六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六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此前,税务部门落实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主要参照交通部门以往的管理模式,即相关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信息采集系统提交申请,将车型列入《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工信部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负责审核并编列发布《免税图册》,纳税人依据《免税图册》申请免税。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提升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管理的精准性、便捷性和及时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进一步优化专用车辆购置税免税管理机制,由税务部门审核转变为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由依据《免税图册》比对享受转变为依据《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动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一是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工信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二是税务总局、工信部委托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三是装备中心按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依规开展技术审查;四是装备中心将通过审查的车型提交后,由税务总局、工信部联合发布《目录》。
二、本批《目录》基本情况
本批《目录》为2023年第二次发布,累计为第六批,共涉及197家企业的477个车型。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等原因,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举例说明:
例1.甲公司申请将xxx型通讯车列入《目录》,该车辆额定装载质量(生产厂家为车辆设定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1000kg,但企业提供的专用装置在车厢地板上的投影面积小于车厢地板面积的50%,不属于专用车辆。
例2.乙公司申请将xxx压缩式垃圾车列入《目录》,该车辆装备有液压机和填塞器,为垃圾自行压实装入、转运和卸料的专用自卸运输车,以载运垃圾为主要目的,不属于专用车辆。
例3.丙公司申请将xxx型宣传消防车列入《目录》,该车辆为装备有影像、音响和发电设备,用于消防知识宣传的厢式专用作业汽车;但其专用装置多为可移动的装置及设备,未被固定在车体上,不属于专用车辆。
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信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信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信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二)《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依据现行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第六批《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随后税务总局、工信部发布的第六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六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三)纳税人缴纳车购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
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第六批《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购税,随后税务总局、工信部发布的第六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六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更多税收资讯尽在“知税”官网(www.i12366.com)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 一、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
六、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7月1日起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这样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
二、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七、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二、《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九、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征收税款。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
更多财税实务问题,请关注微信公众号“税海涛声”
各位纳税人,你们在申报车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残保金、车辆购置税等税源时,遇到过什么问题呢?有没有遇到过这些问题呢?比如,车船税税源信息采集不了,提示“车辆识别号不能重复”,无法采集?打开残保金,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存在逾期未申报记录”?车辆购置税申报时无法获取发票数据?申报工会经费时找不到工会经费申报模块?系统菜单没有显示财务报表?
诸如此类问题,不仅困扰着一般纳税人,也困扰着小规模纳税人,接下来,小金会对以上问题以及一些可能会遇见的问题进行解答,有迷惑的小伙伴,请接着往下看吧!
1. 打开文化事业建设申报表,提示:异常原因: 1010330006000013:该缴纳义务人未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信息登记。
答:纳税人没有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信息登记。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了做税费种认定外,还需要做文化事业建设费信息报告登记,不然无法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进行登记,或在大厅登记处理。
2. 打开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提示:“异常原因:上期末申报:征收项目:文化事业建设费品目: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未申报。”
答:需要先把上期未申报问题处理,再申报当期申报。
3. 车辆购置税申报界面无法获取发票数据?
答:点击查询、获取发票信息后,仍未带出对应发票信息的情况下,请核实发票状态是否是正常填开状态,发票票面信息是否输入正确。发票是否上传成功。
4. 自然人登录申报车船税,点击申报报错提示“调用系统服务出错,异常所在server名huhd_gxsw_svr006,所属应用:核心征管后端,异常原因:1010010097000045:未查询到管理机关对应的核算机关配置信息,请到dm_qx_znjgdzb表中配置,管理机关代码为:14501000000”。
答:因对应核算机关配置信息不全造成,需及时联系当地税务部门解决。
5. 车船税税源信息采集不了提示“车辆识别号不能重复”,无法采集?
答:该车辆税源信息已经被其他企业采集过,不能再电税重复采集,需要联系所属税局处理。
6. 纳税人有残保金的税费种认定信息,但是系统菜单没有带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报报表。
答:请点击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看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什么时候开始认定有效。如果是完整年度的,需要点击我的信息—同步注册信息—保存即可(税费种认定中需要认定有完整的年度,系统才会带出相应菜单)
7. 纳税人打开残保金,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存在逾期未申报记录”。
答:系统中存在未申报记录造成。确实已经申报,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8. 为什么在系统菜单栏没有显示有财务报表?
答:您好,请核实以下情况:财务制度备案是按季报,仅在1、4、7. 10月季报期及年报期显示财务报表,非季报期无需进行财务报表报送;财务制度备案是按年申报,仅在年度申报期显示财务报表申报模块。
9. 会计制度备案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模块选择不了资料报送小类,提示:您没有季度或月度财务会计报表备案信息,请及时办理备案,路径:【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答:用户是有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但备案的财务报表没有认定信息按月或按季报,因此不能选择季度或月度,请重新备案。
10. 财务报表的年初余额、上年金额不对,可以手工修改吗?
答:您好,系统上财务报表年初余额可以修改。请您在财务报表上方【修改年初余额】前面打钩,打钩后在报表对应行次双击就可以手工修改。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你们在申报这些税源时还遇到过什么问题呢?欢迎评论区留言,大家探讨探讨!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内容,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私信或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
来源:网络资料,由金岛商务整理发布,引用或转载,请注明转自金岛商务。如有侵权,联系,予以修正致歉。
现行的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为1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对于普通消费者个人购车 购置税的计算方法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也就是说按您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开具的价费合计金额除以(1+17%)作为计税依据,乘以10%即为应缴纳的车购税。
例:假设购买一款车价为117000元的车型,消费者需要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的税额为: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11.7万元÷(1+17%)×10%=1万元
(2)纳税人购买进口自用车辆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中新经纬资料图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29日电 据中国人大网消息,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公共汽电车辆等5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法》明确,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车辆购置税法》列举了5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车辆购置税法》明确,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中新经纬app)
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在办理完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纳税人可以直接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完税证明啦。
那么,如果需要
“车购税完税证明信息”
要怎么获取呢?
so easy
网上办!掌上办 !
看你怎么选咯~
01.网上办
企业车主
1、进入电子税务局后,选择“企业登录”,输入相关信息后,点击登录。
2、点击“我要查询”进入“证明信息查询”后,点击“车辆购置税证明查询”,输入“纳税人名称”、“车架号”等信息,点击查询。
3、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下载或打印“税收完税证明”。
个人车主
1、进入电子税务局后,选择“自然人登录”,输入相关信息,点击登录(提醒:首次登录需在线注册)。
2、选择“我要查询”,点击“车购税票证查验”后,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查询”模块,输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车架号等信息,点击“查询”即可。
3、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下载或打印“税收完税证明”。
02.掌上办
企业车主
1、登陆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点击“企业入口”,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办税大厅密码后登录,选择实名办税人员并进行人脸识别验证,点击“刷脸登录”。
2、进入企业主页,选择“车辆购置税”,点击“完税证明查询”。
3、输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车架号等信息后,点击查询,即可查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
个人车主
1、登陆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点击“自然人入口”,输入证件号码及自然人密码后(首次登陆需注册),点击“登录”。
2、进入自然人主页界面,选择“车辆购置税”,点击“完税证明查询”。
3、输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车架号后,点击“查询”,即可查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规定:“第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为落实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5月3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5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购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购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的,由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核定其应纳税额。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以及同类应税车辆无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车购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一,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六、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减税项目,分别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四)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五)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七、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其他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八、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附件二,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除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九、纳税人应如实申报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纳税人没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按照其申报的计税价格征收税款;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时,纳税人无法按照规定提供申报资料的,可以依据司法、审计、财政等有关机关的文书,为其办理补税手续。
十一、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手段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提交。
十二、本公告所称的纳税人身份证明: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
本公告所称车辆合格证明为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本公告所称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十三、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款足额入库或者办理免税手续后,将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上款所指税款足额入库的情形包括:纳税人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十四、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证件号码等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更正,但是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二)完税或者免税信息更正影响到车辆购置税税款。
(三)纳税人名称和证件号码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更正手续,重新生成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并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十五、税务机关可以利用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车辆发票信息、车辆共享信息等数据,构建车辆购置税风险防控体系,加强车辆购置税风险防控管理。
十六、税务机关可以因地制宜,积极推行车辆所涉及税种的联动集成管理。
十七、纳税人在2023年6月30日(含)以前购置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2023年8月31日(含)前,可以依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自2023年9月1日起《免税图册》停止执行。
十八、本公告涉及的《纳税申报表》《退税申请表》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自行印制,纳税人也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下载、提交。
十九、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见附件三)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办理纳(免、减)税申报时填写(打印),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办理申报时提供的纳税人证件上注明的名称。
3.“证件名称”栏,单位纳税人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证件名称”栏填写的证件的号码。
5.“合格证编号(货物进口证明书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厂牌型号”“排量(cc)”栏,分别按照车辆合格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对应的编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排量填写。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代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号码”“不含税价”栏,分别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应项目填写。
7.下列栏次由进口自用车辆的纳税人填写:
(1)“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号码”栏,填写《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号码;免征关税应税车辆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中注明的编号。
(2)“关税完税价格”栏,通过《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资料进行采集,顺序如下:
①《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完税价格;
② 在免关税的情况下,通过《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完税价格和消费税税额计算关税完税价格;
③ 在免关税和免或者不征消费税的情况下,采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完税价格;
④ 在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均免征或者不征的情况下,通过其他资料采集关税完税价格。
(3)“关税”栏,填写《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税额。
(4)“消费税”栏,填写《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8.“其它有效凭证名称”“其它有效凭证号码”“其它有效凭证价格”栏由未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且非进口自用的纳税人按取得的相应证明资料内容填写。
9.“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或者生效日期。
10.“申报计税价格”栏,分别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1)境内购置车辆,按照车辆相关凭证的不含税价填写;
(2)进口自用车辆,按计税价格填写,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11.“申报免(减)税条件或者代码”栏,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填写文字或者代码: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b.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c.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d.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
e.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f.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12.“是否办理车辆登记”栏,如填写“是”,则“车辆拟登记地点”栏应填写具体县(市、区)。
13.本表一式二份(一车一表),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办理退税申请时填写(打印),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2.“税人名称”栏,填写办理退税申报时提供的纳税人证件上注明的名称。
3.“证件名称”栏,单位纳税人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证件名称”栏填写的证件的号码。
5.“开户银行”“账号”“户名”栏,填写纳税人用来接收国库退税税款的开户银行、账号及开户名称。
6.“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栏,按车辆合格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对应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填写。
7.“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税款”栏,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上注明的缴税金额。
8.“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开票日期。
9.“申请退税额”栏,填写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的退税金额。
10.“退税原因代码”栏,按表中右侧对应原因选择相应的字母填写。
11.本表(一车一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国库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背景
为落实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购税法》),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起草思路
进一步细化、明确《车购税法》的相关规定,保证《车购税法》顺利实施;提炼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为税务部门制定相关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性文件提供基础依据。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内容
《公告》共十九条。明确了车购税“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地点,申报纳税、退税申报所附资料,计税价格核定,完税信息更正,过渡期安排等。
(二)全面落实“放管服”的改革
1.尊重纳税人利益。借助《车购税法》取消最低计税价格的契机,全面废止了有关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2.尊重市场经济。《公告》取消了对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的界定,尊重了市场经济当中发生的“正当理由”。
3.便利纳税人办税。借助《车购税法》取消纸质证明的契机,全面废止了有关纸质完税证明的规定。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之间实现电子传输完税信息,减少认证手续,大大方便征纳双方。
4.减轻纳税人负担。一是取消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管理制度,企业不再提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图片等资料信息。二是取消了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方面的规定。
5.取消部分办税资料。一是取消各类申报资料36份;二是明确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提供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三)构建车辆购置税管理新格局
《公告》提炼了车购税风险防控管理、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经验。
随着现在国内经济的发展,现在有越来越多人加入到有车一族行列,而买车就意味着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这也是每位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买车中税费占比较高的无疑就是购置税,它是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它的纳税比例是汽车售价的10%,一辆20万的汽车,购置税就需要2万,这个比例可谓不低。
有的车主买车之后对车不满意,可能会出现退车的情况,按照以前的标准,退车并不会退购置税,不过现在已经有了变化,购置税只要符合条件,也是允许退的,车主:前所未有的福利。
消费者只需要带着发票等完整材料,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进行受理、核实、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批手续,就能退还给纳税人,一般在20个工作日就能处理完毕,具体的材料包括:1、居民身份证;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3、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5、《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2份。
但是需要退税也需要一定的原因,并不能想买就买,想退就退,一般要符合这两个情况,就能省去退税;
首先,若是质量问题退的车,必须得有经销商开的退货证明,根据这个证明才能去申请退税,因此在退车的时候,相关的手续一定要办理齐全,不然4s店万一不提醒,结果只能自认倒霉了。此外,若是一些“内部消化”的车子,直接从厂家那儿提的,则要找到厂家去开退货证明,具体流程跟与经销商那儿买车一致。
其次,若是一些享受免税政策的车子,像是电动车,若是买车时已经交了税,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去退的。
最后就是一些特殊情况,因为重大故障,车企发出召回,在这种状况下,咱们也能申请购置税退款。但有一些点也要了解,购置税并不一定都会全退的,而是跟退款的时间有关,其计算方法为,自交税之日其,每满一年就要扣10%,也就是少退10%。
按照这个算法,若是出于第二种情况,本身就不该交税,自然是可以全退的,相对第一种情况还是有点亏,因为新车出故障,4s店一般是只修不换,退就更难了,即便成功退掉,也要花不少时间,没满一年按一年算,也只能退90%,亏了不少钱。第三种情况也比较傲合理,根据时间而减少退费。
今年开始,购置车辆且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的黑龙江省内纳税人,可通过“龙江税务app”办理申报、查询、缴税以及完成凭证下载、打印。目前,车购税申报宣传单以及税务掌上办理操作手册,已经投放至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和汽车经销企业。
各县(市)区征税业务已经全部进驻政务大厅,与公安部门窗口互应,实现了车辆缴税与登记一厅办理。此外,在车辆销售集中地与大型检测场所,均安放了自助终端机实现自助办税。
“掌上办”只需纳税人在手机上下载龙江税务app,对个人及车辆的相关信息进行校对确认,简单操作即可完成车购税的申报、缴纳。前后不到几分钟,一键打通4s店、办税服务厅、车管所,彻底解决了车辆缴税“多头跑”的堵点和痛点。
这种新的纳税方式,不仅为纳税人自助办税增加了一种新的体验,也标志着我市智慧税务的建设进一步完善。
稿件来源|《齐齐哈尔日报》
稿件作者|陈曦 丁宁
看齐编辑|陈莉
【导读】:车辆购置税计入哪个科目?车辆购置税是针对私家车辆征收的一种税费,有的企业还是有这种税费,那么你知道这个需要计入哪个科目吗?下面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介绍车辆购置税的概念,以及财务处理,欢迎阅读!
车辆购置税计入哪个科目?
车辆购置税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因此,购买车辆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车辆购置税会计分录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税者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车辆购置税是2001年1月1日开征的新税种,是在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税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改革而来的.车辆购置税基本保留了原车辆附加费的特点.
一般来说企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作为购置车辆的成本.车辆购置税是一次性缴纳的,所以可以不通过'应交税金'账户进行核算.会计在进行核算时,企业实际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以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车辆购置税计入哪个科目?上文小编为大家介绍了这个是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因为这个税费可以作为购置车辆的成本,因此计入固定资产处理,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53位用户关注
46位用户关注
44位用户关注
92位用户关注
32位用户关注
25位用户关注
55位用户关注
83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