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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补充公告(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47

【导语】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补充公告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补充公告,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补充公告(16篇)

【第1篇】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补充公告

为落实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5月3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是: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5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购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购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的,由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核定其应纳税额。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以及同类应税车辆无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车购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一,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六、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减税项目,分别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四)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五)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七、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其他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八、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附件二,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除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九、纳税人应如实申报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纳税人没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按照其申报的计税价格征收税款;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时,纳税人无法按照规定提供申报资料的,可以依据司法、审计、财政等有关机关的文书,为其办理补税手续。

十一、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手段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提交。

十二、本公告所称的纳税人身份证明: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

本公告所称车辆合格证明为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本公告所称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十三、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款足额入库或者办理免税手续后,将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上款所指税款足额入库的情形包括:纳税人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十四、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证件号码等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更正,但是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二)完税或者免税信息更正影响到车辆购置税税款。

(三)纳税人名称和证件号码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更正手续,重新生成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并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十五、税务机关可以利用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车辆发票信息、车辆共享信息等数据,构建车辆购置税风险防控体系,加强车辆购置税风险防控管理。

十六、税务机关可以因地制宜,积极推行车辆所涉及税种的联动集成管理。

十七、纳税人在2023年6月30日(含)以前购置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2023年8月31日(含)前,可以依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自2023年9月1日起《免税图册》停止执行。

十八、本公告涉及的《纳税申报表》《退税申请表》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自行印制,纳税人也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下载、提交。

十九、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见附件三)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办理纳(免、减)税申报时填写(打印),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办理申报时提供的纳税人证件上注明的名称。

3.“证件名称”栏,单位纳税人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证件名称”栏填写的证件的号码。

5.“合格证编号(货物进口证明书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厂牌型号”“排量(cc)”栏,分别按照车辆合格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对应的编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排量填写。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代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号码”“不含税价”栏,分别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应项目填写。

7.下列栏次由进口自用车辆的纳税人填写:

(1)“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号码”栏,填写《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号码;免征关税应税车辆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中注明的编号。

(2)“关税完税价格”栏,通过《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资料进行采集,顺序如下:

①《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完税价格;

② 在免关税的情况下,通过《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完税价格和消费税税额计算关税完税价格;

③ 在免关税和免或者不征消费税的情况下,采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完税价格;

④ 在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均免征或者不征的情况下,通过其他资料采集关税完税价格。

(3)“关税”栏,填写《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税额。

(4)“消费税”栏,填写《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8.“其它有效凭证名称”“其它有效凭证号码”“其它有效凭证价格”栏由未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且非进口自用的纳税人按取得的相应证明资料内容填写。

9.“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或者生效日期。

10.“申报计税价格”栏,分别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1)境内购置车辆,按照车辆相关凭证的不含税价填写;

(2)进口自用车辆,按计税价格填写,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11.“申报免(减)税条件或者代码”栏,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填写文字或者代码: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b.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c.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d.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

e.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f.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12.“是否办理车辆登记”栏,如填写“是”,则“车辆拟登记地点”栏应填写具体县(市、区)。

13.本表一式二份(一车一表),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办理退税申请时填写(打印),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办理退税申报时提供的纳税人证件上注明的名称。

3.“证件名称”栏,单位纳税人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证件名称”栏填写的证件的号码。

5.“开户银行”“账号”“户名”栏,填写纳税人用来接收国库退税税款的开户银行、账号及开户名称。

6.“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栏,按车辆合格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对应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填写。

7.“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税款”栏,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上注明的缴税金额。

8.“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开票日期。

9.“申请退税额”栏,填写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的退税金额。

10.“退税原因代码”栏,按表中右侧对应原因选择相应的字母填写。

11.本表(一车一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国库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背景

为落实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购税法》),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起草思路

进一步细化、明确《车购税法》的相关规定,保证《车购税法》顺利实施;提炼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为税务部门制定相关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性文件提供基础依据。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内容

《公告》共十九条。明确了车购税“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地点,申报纳税、退税申报所附资料,计税价格核定,完税信息更正,过渡期安排等。

(二)全面落实“放管服”的改革

1.尊重纳税人利益。借助《车购税法》取消最低计税价格的契机,全面废止了有关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2.尊重市场经济。《公告》取消了对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的界定,尊重了市场经济当中发生的“正当理由”。

3.便利纳税人办税。借助《车购税法》取消纸质证明的契机,全面废止了有关纸质完税证明的规定。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之间实现电子传输完税信息,减少认证手续,大大方便征纳双方。

4.减轻纳税人负担。一是取消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管理制度,企业不再提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图片等资料信息。二是取消了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方面的规定。

5.取消部分办税资料。一是取消各类申报资料36份;二是明确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提供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三)构建车辆购置税管理新格局

《公告》提炼了车购税风险防控管理、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经验。

【第2篇】免车辆购置税申请表

问:最近想买个车,但是不知道买什么车好,你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呢?

答:当然要买新能源汽车了,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最重要的是免征车辆购置税呢?

问:真的?

答:当然了,你现在买正好,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购置新能源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1号)

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什么是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为中央税,专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建设和支持地方道路建设。也就是说,缴纳车辆购置税,其实就是支持国家的道路交通建设的一种方式。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哪些?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三、有些老司机可能要问了:2023年以前的新能源汽车,就无法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了吗?

放心,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也可以继续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是否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

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2023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四、那还有一些人在2023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的专用车辆,可以申请退税吗?

这种情况,可根据2023年9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税图册》包含了上述已缴税车辆的车型,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无论是新司机还是老司机,无论是买新车还是换车,买新能源车既环保又省钱。

【第3篇】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

可下载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2月2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此前,税务部门落实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主要参照交通部门以往的管理模式,即相关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采集系统提交申请,将车型列入《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负责审核并编列发布《免税图册》,纳税人依据《免税图册》申请免税。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进一步优化专用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机制,由税务部门审核转变为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由依据《免税图册》比对享受转变为依据《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动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一是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二是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三是装备中心按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依规开展技术审查;四是装备中心将通过审查的车型提交后,由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二、本批《目录》基本情况

本批《目录》为2023年第一次发布,累计为第八批,共涉及208家企业的505个车型。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举例说明:

例1.甲公司申请将xxx型通讯车列入《目录》,该车辆额定装载质量(生产厂家为车辆设定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1000kg,但企业提供的专用装置在车厢地板上的投影面积小于车厢地板面积的50%,不属于专用车辆。

例2.乙公司申请将xxx压缩式垃圾车列入《目录》,该车辆装备有液压机和填塞器,为垃圾自行压实装入、转运和卸料的专用自卸运输车,以载运垃圾为主要目的,不属于专用车辆。

例3.丙公司申请将xxx型宣传消防车列入《目录》,该车辆为装备有影像、音响和发电设备,用于消防知识宣传的厢式专用作业汽车;但其车辆上的专用装置多为可移动的装置及设备,未被固定在车体上,不属于专用车辆。

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二)《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1月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八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八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三)纳税人缴纳车购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

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1月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购税,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八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八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第4篇】车辆购置税和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教程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车辆购置税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车辆购置税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第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9月6日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或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此举对推进中国税收法治进程而言,无疑是标志性事件。

众所周知,中国现行19个税种中,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以及2023年将施行的环境保护税由法律规定征收外,其余15个税种悉由国务院制定有关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税收法定原则”,中央批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明确,开征新税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应税收法律,同时力争在2023年前,完成对现行15个税收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或废止,并相应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立法法》也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车购税《征求意见稿》乃是15个税种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第一个,其余也将按计划跟进升格。作如是观,本次车购税征求意见标志中国“税收法定”实质启动,对推进依法治税具有破冰意义。

“政府征税必须得到人民认可”,此乃“税收法定原则”核心理念,且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做法。“税收法定原则”被写进《立法法》之意义,不仅仅在于将税收立法条款单独列示并位置前移,更在于,它让税收特殊重要的地位作用实至名归;尤其是,通过设定税收立法基本程序条款,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本质要求,使得“政府征税必须得到人民认可”,由理念层面落地为基本制度保障。由是,车购税由条例上升为法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能不说是税收地位作用的本质回归,昭示了税收民主立法的重大进步。

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等天然特质,往往使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重大影响。比如,面对税负变化,尤其是像车购税这类直接攸关个人利益税种的税负变化,社会成员的反应往往非常敏感和尤其强烈。哪怕是税收政策的少许细微变化,也有可能引发百姓强烈“税感”和快速“反弹”,理当慎之又慎。按照既定程序,车购税开门立法征求意见,以最大限度提升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更切合科学立法要义,更合乎最广大民众的意愿诉求,更彰显用制度保障降低税收“痛苦指数”擢升税收“幸福指数”的善治。从本次车购税征求意见以来的民间反应看,有人认为税率不该统一定为10%,而应分车型区别对待;还有人担心上升为法律后,以后税率再想优惠就难了;更有人认为,应取消车辆购置税……其实,征求意见的意义正是在于集思广益求同存异,从而凝聚最广大民众的共识,体现最广大民众的意愿,代表最广大民众的利益。

现实生活中,有人常常将纳税人意识等同于纳税意识,其实不然。纳税意识乃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观念态度的反映,主要表现为人们对税收的认知和态度;而纳税人意识则是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条件下,纳税人基于对自身主体地位、存在价值、权利义务的正确认知,衍生的对税法的理性认同和自觉遵从精神。说白了,健康的纳税人意识无非两句话,一句是马克思说的:“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奶娘;另一句是富兰克林说的:“人的一生有两件事不可避免,一个是死亡,一个是纳税。”车购税征求意见的标志意义还在于,通过践行“税收法定”和开门立法,强化纳税人“我是纳税人”权利意识觉醒,进而激发他们“依法诚信纳税”义务意识提升。

文/陈庆贵

【第6篇】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不包括

车辆购置税税率、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计算

一、税率:统一比例税率 10%

二、计税依据:应税车辆的价格

由于应税车辆购置的来源不同,计税价格的组成也就不一样。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车辆取得

计税依据

说明

1.购买自用(包括国产、进口车辆)

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增值税价款。

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提供其他有效价格凭证的情形除外

2.进口自用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如果进口自用的是应缴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组价也是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3.自产自用

(1)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

(2)无同类价,按组价: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入消费税税额。

均不含增值税

4.受赠、获奖或其他方式取得自用

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

三、应纳税额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0%

充实自己,才能望得更远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 2020 年 3 月进口载货汽车 1 辆;4 月在国内市场购置载货汽车 2 辆,支付不含增值税全部价款为 75 万元、增值税 9.75 万元。另支付车辆购置税 7.5 万元,车辆牌照费 0.1 万元,代办保险费 2 万元;5 月受赠小汽车 1 辆。上述车辆全部为企业自用。下列正确表述是( )。

a.国内购置载货汽车的计税依据为 84.75 元

b.进口载货汽车的计税依据为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

c.受赠小汽车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小汽车的市场价格加增值税

d.国内购置载货汽车的计税依据为 77 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国内购置载货汽车,车购税的计税依据为 75 万元,不包括代收的保险费、车辆牌照费和车辆购置税。受赠小汽车的计税依据为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不包括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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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j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注意什么

7月1日起新的车辆购置税法开始实施,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企业来说,车辆都是当下必不可少的工具,那么新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后,有哪些问题需要我们了解和注意的呢?

车辆注册登记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申报机关及时间

税款征收:税务机关

申报时间: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特殊情况需注意

1.免税、减税车辆转让等情况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2.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年扣减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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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免征车辆购置税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9篇】车辆购置税征收点

从前汽车是富人的标配,贫民只能骑单车。而现如今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无论家庭富裕与否,大家都会购买车辆来作为代步工具。有交易就会有税费,关于车辆购置税,你又了解多少呢?

案例一:小李在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已完税的应税车辆,还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吗?

答:不需要。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过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案例二:小明在某市4s店买了一辆原装进口车,属于进口自用车辆吗?

答:不属于。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案例三:小张于2023年7月1日购置一辆排气量为125毫升的摩托车,还需要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吗?

答: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按照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规定,排气量在一百五十毫升(含)以下的摩托车,不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用缴纳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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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车辆购置税退税流程

1、车购税退税申请表原件两份: 单位需盖公章。(退税申请表一般国税局有)

2、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完税发票。

4、原购车发票复印件一份,原车辆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5、需要单位开具加盖公章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由销售商(4s店) 开具的负数发票报税联原件一份。

车辆购置税退税要求:

(依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第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分别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四)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车辆购置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免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编列免税图册。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完税证明管理,不得交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核发。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足额入库后发放完税证明。

【第11篇】车辆购置税服务大厅

9日,第十八届中国(长春)国际汽车博览会在长春国际会展中心精彩亮相,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在2号展馆设立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台,通过宣传海报、操作手册、现场咨询办理等方法,为纳税人提供方便、便捷的服务,让消费者在购车后,一目了然地知道去哪缴税、如何计税、办理等。

缴车购税,自己操作就可以完成!

在汽博会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台前,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市民刘先生由衷的说:“我原来以为缴车辆购置税很麻烦,这回才知道,自己在手机上操作就可以完成,真是太方便了。”

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台不仅进行车辆购置税的相关政策宣传,为市民提供纳税咨询,还重点推广电子税务局掌上缴税系统,现场指导购车后有缴税需求的消费者如何操作、办理。巨大的海报上,长春市内各车辆购置税服务站的联系电话、地址、区位图一目了然;蓝色展板上,“81812366 车·房业务拨打全知晓”的宣传语,让过往市民知道遇到缴税难题怎么办;吉林省电子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操作指南、吉林移动办税手机端客户端操作流程、车辆购置税缴纳服务指南等宣传手册的发放,让市民全方位了解车辆购置税的缴纳与办理。

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源管理一科的都瑞雪是现场工作人员之一,据她介绍,当天上午,已经有几位市民在现场通过手机办理了车辆购置税缴纳业务。市民赵先生买了车后,来服务台咨询,最终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用电子税务局完成了车辆购置税的缴纳。他说:“原本以为买完车后,还需要到税务局缴税,没想到这回一次就办完了,现在可真方便。”

办税服务台:

一站式为市民解决缴税难题

记者在办税服务台前看到,前来咨询的市民络绎不绝,工作人员耐心地为其解答;有的工作人员手把手指导纳税人如何下载app,如何填写电子申报表,如何支付。

谈到在汽博会设立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台的初衷,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党总支书记、局长王文超称,车辆购置税是由长春市税务局所属各征收单位分别负责征收的,纳税人性质大多数是自然人,多数百姓对相关税收政策的认知和了解都很有限。汽博会期间,人们购车缴税的需求集中,搭建办税服务台,一方面是借展会机会,向广大市民宣传、讲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服务,让百姓全面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和办税指南;另一方面,服务台同时也是缴税台,为在汽博会上买车的消费者提供现场缴税服务,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在电子税务局的纳税人终端,录入纳税人车辆信息,实名认证后,按照系统操作进行缴税,非常方便,真正做到为民办实事。

一系列举措:

不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据了解,为方便纳税人,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与长春市内一些有影响力、销售量大的汽车4s店达成协议,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由其代为缴纳车辆购置税;还与车辆交管部门合作,在全市九个区域设置九个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点,涵盖整个长春市,让纳税人只跑一次,为百姓就地就近缴税办证提供方便。

此外,今年以来,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今年以来还创建了“车·房e税通”工作平台,纳税人通过手机端登录,可以享受咨询、查询、预约、投诉等网上服务,同时,工作平台还为纳税人提供自主计算应纳税额的功能,让纳税人做到心中有“数”。

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全面推进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按照省市局要求,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纳税人提供最便捷的服务,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为实现长春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税务力量。

长春日报融媒体记者:赵娟 李依南

【第12篇】交过车辆购置税好退吗

买车时交的税叫车辆购置税,这个税种是根据巜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的税种,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购车上牌时,必须交缴纳车购税,否则不能上牌。

正常情况下,车购税是没有退税的,也不能退已缴的个人所得税,但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退税:

1,购车者与厂家或销售商协商,车辆退回,此时如果已缴纳车购税,可以申请退税。

2,购车者缴税后,由于车辆其它原因不能上牌,购车者退回车辆,可以申请退税。

3,由于车辆缺陷,厂家实行召回制度,购车者成功退车,此时可以申请退税。如果购车者发现车辆有重大缺陷,但又没有被召回,车主经过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成功退车,那么可以申请退车购税。

4,新能源车等免税车辆,如果上牌时已缴车购税,按国家相关规定,可申请全额退税。

注意,退税不是100%的,它根据时间来计算,以每使用一年少退10%递减。

不知大家注意到没有,退购置税关键问题是车辆退回厂家,如果仍在车主名下,那么是不能退税的。

至于个人所得税,购买车辆是不能退税的。但如果有相关规定可以退税,那么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即可。但与车购税无关。

【第13篇】车辆购置税的税率

记者从中国人大网获悉,日前,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五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如下: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布关于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23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14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申请表

导读:车辆购置,必须开具税务机关同意印制的发票。机动车发票是缴纳车辆购置税等税费的依据,如果丢失发票,是不是不用缴纳税款呢?如何补办二手车辆完税证?

如何补办二手车辆完税证明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完税证明(含免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应到所在地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完税证明。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

办理材料: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一式二份);

(二)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3.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以及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报送);

(四)《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报送)。

车辆购置税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六条规定,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规定,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补证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第二十二条规定,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15篇】车辆购置税免征图册

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有医疗作用!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助力企业担保融资!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动产和权利担保在全国实行统一登记。原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和人民银行承担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以及存款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登记,改由人民银行统一承担,提供基于互联网的7×24小时全天候服务。此前已作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不需要重新登记。对新登记的,由当事人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和你我生活有关的这些信息,要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或者修订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要重点推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

零关税!涉及抗癌药、罕见病药品原料、特殊患儿所需食品等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关于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883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其中,为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改善人民生活品质,对第二批抗癌药和罕见病药品原料、特殊患儿所需食品等实行零关税,降低人工心脏瓣膜、助听器等医疗器材以及乳清蛋白粉、乳铁蛋白等婴儿奶粉原料的进口关税。

新变化!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月份暂不预扣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提醒注意相关适用条件。

这些车辆免征购置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联合印发《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此外,《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

打击执业药师“挂证”,信用“黑名单”警告!

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提出,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过渡期内,加强对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我国将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休养生息!这些水域10年禁捕

农业农村部制订《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求,确保自2023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即“一江、两湖、七河”)等重点水域实行10年禁捕,巩固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成果。

全面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

住建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共服务平台及微信小程序向社会公众提供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信息公开查询以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并向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共享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信息,实现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跨地区的互联互通

来源:中国政府网

【第16篇】车辆购置税票查询

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车辆购置税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途径已全面启用,纳税人只需在电脑端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进行操作,即可足不出户缴纳车辆购置税。目前,已有车主顺利通过网上申报完成车辆购置税的缴纳。

据市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该系统可受理省内开具机动车发票的国产车辆申报缴税。用户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后,可按照系统提示选择车辆上牌地、导入车辆合格证信息、发票信息等并核对申报信息后,可完成车辆购置税的申报操作。在完成缴税后,纳税人还可进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查询,缴税信息与公安部门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同步,真正做到全程网办。

纳税人网上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即可在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不仅节约办事时间成本,更方便了群众生活。下一步,税务窗口将继续不断开拓多元缴税方式,优化综合服务,提升办税效率,最大程度上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足感,助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大江晚报记者 芮娟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补充公告(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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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车辆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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